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武汉市党政机关干部“庸懒散”行为问责暂行办法

武汉市党政机关干部“庸懒散”行为问责暂行办法

武汉市党政机关干部“庸懒散”行为问责暂行办法
武汉市党政机关干部“庸懒散”行为问责暂行办法

武汉市党政机关干部“庸懒散”

行为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改进党政机关干部作风,提高工作效能,增强责任意识,强化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对党政机关干部“庸懒散”行为实行问责,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客观公正、惩教结合、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党政机关干部“庸懒散”行为,主要是指得过且过,工作推进不力,创新能力不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业绩平庸,“谋人”不谋事,纪律涣散,贪图享受以及干部“走读”现象严重等。

第五条在党政机关干部受到问责时,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问责情形

第六条党政机关干部“庸懒散”行为,有下列情形的,应当问责:

(一)因违背客观规律、违反规定程序等原因,导致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二)对上级交办的工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不能在规定时间和标准内完成的;

(三)在年度考评中领导班子被评定为“一般”或“差”等次的;

(四)不从实际出发、不顾地方财力、违背群众意愿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干部群众反映较大的;

(五)对明令禁止的行为,故意违犯、故意放纵,或者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

(六)本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领导班子成员违纪违法案件、群体性事件、重大责任事故的;

(七)对本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在机关作风、行政效能等方面存在的“庸懒散”问题,不及时主动查处而被上级机关发现问责的;

(八)对集体决策的事项消极抵制、拖延执行,造成工作损失的;

(九)在履行工作职责中不敢管理,做老好人,庸碌无为,造成工作损失的;

(十)对负责的工作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的;工作思路不清,进取意识不强,长期打不开局面的;工作中搞随意变通,降低质量和标准的;

(十一)在履行工作职责中,办事拖拉或者有意刁难管理服务对象,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二)对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应对失误、处臵失当,导致事态扩大的;

(十三)对群众反映的合理诉求,在规定时间内不予答复、久拖不决,或者态度生硬、方法简单,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四)对公开承诺的事项不兑现的;

(十五)上班迟到早退,外出不按规定请假,擅自脱岗的;在工作时间打牌下棋、玩游戏、炒股票(基金)或者上网从事与工作无关活动的;

(十六)在工作人员招考、招聘、录用、职称评定、选拔任用等工作中违反规定,导致工作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七)在工作中不讲团结、拨弄是非,闹无原则纠纷,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十八)违反政策规定,拉关系、走门子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待遇、资格、荣誉的;

(十九)在年度考评中,被评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等次的;在民主测评“庸懒散”行为中,被评定为B、C、D等次的;

(二十)散布、传播侮辱、诽谤他人的言论、信息的;不遵守社会公德,违反职业行为规范,损害职业形象的;

(二十一)用公款超标准、超规格接待的;在外地工作学习中擅自延长停留时间的;用公款旅游的;私自借用下属单位、管理服务对象车辆的;公车私用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十二)违反公务回避、信息公开、宣传、保密等规定的;

(二十三)违反《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关于禁止远城区市管领导干部“走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武纪发[2011]4号)的;

(二十四)对违纪违法行为包庇、袒护、说情,干扰调查处理工作的;有案不查、瞒案不报的;滥用自由裁量权办“人情案”、“关系案”的;

(二十五)党政机关干部存在“庸懒散”行为应当问责的其它情形。

第七条具有本办法第六条(一)至(七)项所列情形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的责任;具有本办法第六条(八)至(二十五)项所列情形的,追究单位领导或者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章问责方式

第八条对党政机关干部“庸懒散”行为问责的方式:

(一)责令书面检查;

(二)诫勉谈话;

(三)通报批评;

(四)责令公开道歉;

(五)停职检查;

(六)引咎辞职或者责令辞职;

(七)免职;

(八)辞退或者解聘。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九条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程度确定问责方式。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情节严重的,给予引咎辞职或者责令辞职、免职、辞退或者解聘。

第十条问责对象具有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或者不配合问责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认错态度较差的;

(三)对办案人员、投诉人、证明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陷害的;

(四)一年内被问责两次(含两次)以上的;

(五)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一条问责对象具有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积极挽回损失或者消除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情节。

第十二条受到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问责处理的党政机关干部,一年内不得提拔、交流,并取消当年年度考评评优和各类评先的资格。

停职检查的期限一般为3-6个月。停职检查期满后,是否恢复履行职务,应根据个人表现、群众意见和组织考核的情况,由问责决定机关决定。

引咎辞职或者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机关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职务。

对引咎辞职或者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机关干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

引咎辞职或者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机关干部,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

第四章问责程序

第十三条对下列反映本办法第六条所述问责情形的线索,启动问责程序: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

(二)上级机关和上级领导的指示、批示;

(三)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中反映的重大问题;

(四)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司法、审计、信访部门提出的问责建议;

(五)新闻媒体曝光的问题;

(六)年度考评和民主测评结果;

(七)其他应当调查的线索来源。

第十四条对党政机关干部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问责程序启动后,由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问责调查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对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第十五条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问责对象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六条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制作《问责决定书》,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问责对象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问责决定书》应当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作出责令公开道歉决定的,还应当写明公开道歉的方式、范围等。被问责人的有关问责材料应及时归入其个人档案。

第十七条问责决定应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或者在单位公布。

第十八条对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人员采用本办法第八条(五)至(八)项问责方式进行问责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做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条受理机关在接到问责对象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申诉处理决定。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责方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二)事实基本清楚,但问责方式不当的,变更原决定;

(三)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的,撤销原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恢复被问责人的名誉。

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一条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二条调查人员办理的问责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导致调查出现错误或者失误,致使作出错误问责决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对全市各级人民团体、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组织、提供公共产品服务的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实行问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问责实施细则通用版模板

行政问责实施细则 通用版

***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实施细则 为改进服务态度, 规范行政行为, 加强自身建设, 提高工作效能, 增强机关的执行力和公信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市行政问责规定》, 结合我局工作实际, 决定在全局内推行”四项制度”。 一、行政问责办法 ( 一) 为强化行政责任, 促进行政负责人依法行政、恪尽职守, 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市行政问责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局实际, 制定本办法。 ( 二)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负责人是指局领导班子正副职, 各科室负责人(以下称行政负责人), 由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致使所属部门政令不畅、秩序混乱、效能低下, 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依照本办法问责。 ( 三) 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调查处理问责事项, 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 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合规, 在适用行政问责上人人平等。 ( 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进行问责: 1.贯彻落实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的决定、命令不力的; 2.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完成上级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任务而影响本局工作整体推进、年度目标考核不合格的;

3.不认真履行职责, 对内部管理中出现的问题放任不论, 对下属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的; 4.向上级主管部门和领导报告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 5.对群众反映强烈并经查实的问题有条件处理而不及时处理的; 6.工作态度冷漠、作风粗暴的; 7.对于重大复杂的事项不按规定程序决策的; 8.创业精神不强、不思进取、工作平庸造成不良影响, 未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改的; 9.未遵守保密工作制度, 泄露国家秘密及本局涉秘事项的; 10.对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 不予制止或纠正的; ( 五) 问责方式: 1.诫勉谈话; 2.限期整改; 3.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4.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5.通报批评; 6.调整工作岗位; 7.免职; 8.年度公务员考核确定为称职以下档次。 ( 六) 以上问责方式能够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程度和影响, 决定问责方式, 问责方式可单独使用或并用。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本局或报送纪委、监察部门立案查处; 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七) 行政问责机构负责行政问责的实施工作, 行政问责的具体工作由办事机构负责。

武汉市治庸问责办《关于设立治庸问责群众监督奖的暂行办法》

武汉市治庸问责办《关于设立治庸问责群众监督奖的 暂行办法》 2012-07-02 17:58:56 关于设立治庸问责群众监督奖的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治庸问责活动的积极性,加强对党政机关和公共服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庸懒散和损害发展环境行为的监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于具实名以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口头反映等形式,向市、区治庸问责办公室举报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和公共服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庸懒散和损害发展环境行为,且经查证属实并对被举报对象进行问责的举报人,依照本办法进行奖励。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庸懒散行为是指得过且过,工作推进不力,创新能力不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业绩平庸,纪律涣散等行为;损害发展环境行为是指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及在服务经济建设中作风不实、行为不端,导致政务服务不优、行政效率不高、对发展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和不利后果的各种行为。

第四条根据被举报对象受到问责处理的不同程度,分为两个奖励等级: (一)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离岗位或者停职离岗培训的,给予举报人300元现金奖励; (二)引咎辞职或者责令辞职、免职、辞退或解聘、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给予举报人500元现金奖励。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奖励: (一)匿名举报的; (二)被举报行为经查证不属实或不需要对被举报对象进行问责的; (三)市、区治庸问责办公室或其他部门已经开展调查后接到对同一线索举报的; (四)市、区治庸问责办公室认定其他不予奖励的情形。第六条两人以上先后举报同一庸懒散和损害发展环境行为的,只对举报在先者实施奖励;对多次举报同一行为的不重复奖励。 第七条市治庸问责办公室负责奖励举报市属单位及其工

机关作风和效能问责办法

??机关作风和效能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市第十次党代会和县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切实加强全县干部队伍作风和效能建设,牢固树立“作风是生产力、效能是竞争力”的观念,坚决治理“庸懒散拖推贪”现象,切实转变作风,提高效能,打造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的服务型机关,进一步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为顺利实现我县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的各项奋斗目标提供坚强保证,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中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态度和效能问题投诉处理办法》、县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和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垂直管理和双重管理部门及其下设机构,县、乡(镇)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本条所称工作人员包括科级党

政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一般干部、借调人员、聘用人员、公益性岗位人员和大学生志愿者。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反机关作风和效能要求的行为,是指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含八小时以外),违反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工作目标任务未能完成或未达到规定要求的行为;或因作风不正、效率低下,对工作、干部群众利益或其他组织利益造成损害或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机关作风和效能问责办法,是指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机关作风和效能要求的行为,按照一定程序给予惩诫的处理办法。 第五条问责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统一、有错必纠的原则,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问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分级负责问责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情形 第六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思想作风和学风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问责: (一)领导班子和党政领导干部不能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市、县党委、政府的各项重大决策部署,政令不通,令行不止,在决策或执行公务过程中明显违背上级精神,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 (二)领导班子和党政领导干部不能认真学习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和坚持实事求是、求真务实的思想路线,对重大决策部署不进行风险评估,在决策或执行公务过程中不能从实际出发,

治庸问责

[标签:标题] 篇一:治庸问责 今天我们召开治庸问责动员大会,公司决定决定自本月开始,集中一段时 间,在全体党员干部中强力推进以“治庸提能、治懒提效、治散提神、治软提劲” 为主要内容的“治庸问责工作。通过抓精神鼓士气,抓学习提能力,抓效能优环 境,抓作风严纪律,进一步强化党员干部能力席位意识、危机意识、责任意识、 服务意识和奋发有为意识,形成解放思想、勇于担当、敢抓敢管、真抓真管的良 好氛围,促进我公司党员干部作风大转变,服务效能大提升,发展环境大改善, 为我县交通运输跨越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和作风保障,刚才与大家一起 学习了《汽运总公司开展治庸问责工作的实施方案》,希望各单位按照今天的会 议精神,结合实际,抓好落实。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提高认识,端正态度,增强治庸问责工作的责任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公 司的决策部署上来。一是要充分认识开展治庸问责工作的重要意义,迅速动员起来。开展治庸问责工 作,着力解决干部队伍中存在的“慵懒散软”问题,是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七 一”重要讲话精神、有效应对“精神懈怠的危险、能力不足的危险、脱离群众的危 险、消极腐败的危险”的实际行动,是转变干部作风、优化发展环境的重要措施, 是解决突出问题、回应人民群众期待的迫切需要。公司要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 干部是决定因素,作风是重要保障。干部队伍和作风是关键因素。作风建设,事 关人心向背、事关发展环境、事关事业兴衰。党员干部的作风建设,历来是党的 建设的重点、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好的作风能产生无穷的创造力、形成巨大的 凝聚力、造就坚强的战斗力。无论是客运经营主业还是推动公司发展的第三产业, 都要靠优良的作风去推动、去落实。二是要充分认识开展治庸问责工作的高压态势,迅速警觉起来。治庸问责要突出 “问题导向”机制,对查找、发现和暴露的问题坚决处理、处理到位,决不迁就姑 息,既要刮大风、打大雷,更要下大雨、动真格,整治干部队伍的“精神之庸”、 “能力之庸”、“责任之庸”,从根本上扭转有的干部“不尽职、不尽责、出了问题 无人负责”的状况,实现治病救人、问责救业的目标。这次开展治庸问责工作, 局里的明察暗访组采取不打招呼、不要陪同、不提前告知的方式,对基层反映强 烈的问题和机关普遍存在的问题,开展明查暗访并进行曝光。并对监督检查中发 现和调查核实的问题,视其情节轻重和影响程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问责追责, 进行约谈和通报批评,给予相关人员诫勉谈话、待岗学习、调离工作岗位、免职 降职降级等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予以纪律责任追究。我们必须增强责任感和紧 迫感,保持高度的政治敏锐力,认真对待治庸问责工作。三是要充分认识我们自身存在的不足,迅速警醒起来。经过这几年的不懈努力, 我公司在作风建设方面取得了非常明显的成效。形成了“想干事、敢干事、会干 事、干成事、不出事”的良好氛围,干部职工的执行能力和服务意识显著增强, 人民群众和服务对象对我们工作作风和服务效能的满意度不断提高。但是,我们 也不可否认,当前我公司的作风和效能建设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特别 是“庸、散、懒”问题还比较突出。我们党员干部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将 影响整个公司的形象。当前绝大多数党员干部能够摆正位置,勤奋工作,履职尽 责,树好形象,这对于加强公司作风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而,也有少数党

庸懒散慢个人自查报告

庸懒散慢个人自查报告 懒散是一种对生活不积极,不舒服,不活泼的一种态度。以下是XX收集的庸懒散慢个人自查报告,仅供大家阅读参考! 庸懒散慢个人自查报告自从活动开展以来,本人认真学习领会有关精神,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深入细致地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剖析存在问题的原因,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现就本人自查自纠整改提高情况报告如下: 一、自身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学习缺乏主动性,不系统、不深入。学习不够主动,往往要局里组织学习时学习,平时也只满足于看看报纸,自己没有制定学习计划,即使自己有时想到要学习,但又不知学什么东西,拿起书又学不进去。在学习的深入性和系统性上也做得不够,有许多东西往往学后就丢,浅尝辄止,钻得不深,学得不够。 (二)工作主动性有所欠缺,自己对自己没有严格地要求,往往满足于完成任务,如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思考得不够。 (三)进取意识不强,性情急躁,工作方法简单,缺乏进取精神,有时工作中遇到困难还产生埋怨和抵触情绪,思想消极,不主动查找原因,使自己工作陷于被动局面。

二、存在问题原因分析 一是自身学习不够,思想素质、理论教养、认识水平不高。特别是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理解不够透彻和深入。没能完全运用科学的理论武装自己的头脑,指导自己的言行,从而导致认识上、行为上、决策上的一些偏差。 二是宗旨观念不强,自身定位不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没有履行到位,没有真正付诸实践。作为一名共产党员,没有以人民公仆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一定范围内、某些事情上等同于普通群众。三是自我要求不够严格,无论是思想意识还是工作上,有时思考问题、处理问题显得不够严谨,有图“完成任务”,“交差”的观念,不讲究精益求精,不是创造性的开展工作而是草率了事;有时说话做事也没考虑自己的身份和所处环境,图一时之快,该说的说,不该说的也随口而出,没有过多考虑会造成什么影响和后果。 三、整改提高措施 1、刻苦学习,振奋精神,提高工作业务水平,要自觉把理论业务学习作为自己的第一需要,联系实际,深入实践,学以致用,不断提高工作水平,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技能,充分展示自己的能力。要把自己空余的时间都放在学习上,学习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学习业务知识,不断用新知识、新理念、新思想武装自己的头脑,增强自己的能力,提

行政问责制度

行政问责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行政责任,促进行政负责人依法行政、恪尽职守,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所属部门领导班子正副职和各州、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正副职(以下称行政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问责。 第三条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事项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二)独断专行、决策失误; (三)滥用职权、违法行政; (四)办事拖拉、推诿扯皮; (五)不求进取、平庸无为; (六)欺上瞒下、弄虚作假; (七)态度冷漠、作风粗暴; (八)铺张浪费、攀比享受; (九)暗箱操作、逃避监督; (十)监管不力、处置不当。 第三章问责方式 第五条问责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责令公开道歉; (五)通报批评; (六)调整工作岗位; (七)停职检查; (八)劝其引咎辞职; (九)责令辞职; (十)建议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 采用前款第(六)项至第(十)项问责方式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省纪委、省监察厅立案

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决定问责方式。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 (二)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 (三)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的方式问责。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1年内出现2次以上被问责的; (二)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四)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第八条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可从轻、减轻问责。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 (一)因下级机关(部门)以及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第四章问责程序 第十条通过以下渠道反映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情形的,由省监察厅进行初步核实。 (一)省委和上级机关及其领导的指示、批示和通报; (二)省长、副省长、省长助理、省政府秘书长提出的意见建议;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议案、提案等形式提出的意见建议; (四)行政机关、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等提出的意见建议; (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 (六)巡视(巡查)、工作检查或工作目标考核中的意见建议; (七)新闻媒体的报道; (八)其他渠道反映的。 第十一条经初步核实,反映的情况存在,向省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建议。 第十二条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启动问责程序。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协调省监察厅、省人事厅、省审计厅、省政府法制办及有关部门组成省政府调查组进行调查。 被调查的行政负责人应当配合调查。阻挠或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按照省管干部任免程序的有关规定,提请暂停其职务。 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的行政负责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如其成立,应当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而从重问责。 第十三条调查组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省人民政府提交书面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过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调查报告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问责建议。 第十四条调查终结后,由省人民政府作出行政问责决定。 第十五条问责决定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并告知被问责人

漳州市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问责办法

漳州市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问责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促进机关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服务优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和《福建省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问责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机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效能问责是对违反机关效能建设规定的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批评教育、警示告诫和组织处理的责任追究方式。 第四条实施效能问责,坚持教育为主、惩戒为辅,依法依规、权责一致,实事求是、依靠群众的原则。 第五条实施效能问责,应当分清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区分情节轻重、影响大小等不同情况,恰当处理。 第六条实施效能问责,不因工作人员岗位调整或职务变动而免予追究。 第二章问责情形 第七条机关工作人员在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决策部署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效能问责: (一)贯彻执行不力、消极对待或规避执行的; (二)对明令禁止的行为,故意违反的; (三)对上级部署的重点工作,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不能按规定进度开展工作或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任务的; (四)其他影响政令畅通的情形。 第八条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损害发展环境,侵害企业或群众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效能问责: (一)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摊派或者收取财物的;

(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的事项,应当办理而不办理,或者未按要求及时办理的; (三)工作效率低下,未能在职责范围内有效作为,致使项目推进缓慢、流失或长期不能落地的; (四)公开承诺的事项不落实、不兑现的; (五)擅自增设审批项目、审批环节,或增加审批条件的; (六)其他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情形。 第九条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效能问责: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灾情、疫情、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和突发事件发生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不按规定报告、处理的; (三)对本辖区、本单位发生的越级集体上访,或非正常上访,处臵失当,致使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对本辖区、本单位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不及时制止和纠正,或隐瞒、包庇的; (五)对群众投诉的问题不及时办理或答复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情形。 第十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机关工作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效能问责: (一)无故迟到、早退、旷岗或脱岗的; (二)上班时间上网炒股、聊天、购物、玩游戏、观看娱乐视频,或群聚闲聊等情形的; (三)对咨询、来访、办事的群众态度冷漠、言行粗暴,或有其他不文明举止的; (四)其他违反机关工作纪律的情形。 第十一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相关领导予以效能问责: (一)不按规定开展机关效能建设,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群

治庸问责——县信访局治庸问责自查整改报告

县信访局治庸问责自查整改报告 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推进治庸问责工作的实施方案》要求,我局在经过深入的宣传发动之后,第二阶段自查整改工作也得以有序开展。通过召开座谈会、设置举报箱和公开举报电话等形式,查找“庸、懒、散、软”和优化服务环境,助力发展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认真分析原因,研究对策,提出整改措施,并做好公开承诺,树立了一批治庸问责工作的正面典型。现将自查自纠及整改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存在的问题 通过召开座谈会,组织群众评议,深刻剖析自身存在的问题;通过设置举报箱和公开举报电话,广纳社会各界的意见,排查出机关管理以及干部职工工作作风和思想观念上的突出问题,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实行绩效管理、推进业务工作和重点任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1、落实各项规章制度有待进一步加强。虽然我们制定的一系列的规章制度,但是在贯彻执行上与要求还有差距,对制度落实的监督检查也不够,个别制度还停留在纸面上,如工作责任绩效考核奖惩制度没有在实际中得到落实。

2、创新意识、主动作为意识有待进一步增强。工作缺乏超前考虑,习惯于墨守陈规、循规蹈矩,面对千头万绪的工作或者遇到复杂的工作情况,瞻前顾后,求稳怕乱,求稳怕险。 3、工作质量和水平有待进一步加强。由于平时忙于具体业务工作,忽视政策法规、理论知识、业务知识的学习更新,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二)在机关管理和干部队伍作风上存在的突出问题 2、部分机关干部工作主动性、责任心不强;有的干部工作拖拉,办事效率不高。 3、极个别同志思想懒惰,学习进取意识不强。 二、整改的措施 在新形势下,我们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信访后扶工作全局,进一步解放思想,增强责任意识,掀起“责任风暴”、实施“治庸计划”,大力整治信访工作体制机制不顺、干部队伍中作风纪律不严和存在的“庸、懒、散”问题,通过治庸提能,治懒增效,治散聚力,努力增强干部队伍的责任意识,转变干部队伍的工作作风,提高干部队伍的执行力,营造求真务实、奋勇争先、干事创业、创先争优的良好氛围,提高信访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提高信访化解水平,为加速推进通山县科学发展、跨越发展贡献我局的一份力量。 1、坚持不懈,狠抓队伍建设。队伍建设是我局发展的

慵懒散软自查报告

“庸懒散软”问题专项治理活动自查报告 自我局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开展“庸懒散软”专项治理工作以来,我认真学习了此次活动的重大意义和总体要求,通过我局开展的“四查四看”活动,对工作职责、工作质量、工作态度、工作纪律中存在问题的深入梳理剖析,进一步明确了“庸、懒、散、软”对实际工作带来的危害,切实增强了自身的责任意识,提振了工作热情和干劲。现就学习活动谈一点粗浅的认识及心得体会。 一、存在问题原因分析 一是没有把政治理论学习放在重要位置,放松了理论学习和思想改造。在理论学习上不能掌握科学理论的精神实质和科学体系,并没有达到学习的应有目的,影响了理论学习水平的提高。 二是宗旨观念不强,自身定位不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没有履行到位,没有真正付诸实践。作为一名共产党员,没有以人民公仆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一定范围内、某些事情上等同于普通群众。 三是自我要求不够严格,无论是思想意识还是工作上,有时思考问题、处理问题显得不够严谨,有图“完成任务”,“交差”的观念,不讲究精益求精,不是创造性的开展工作而是草率了事;有时说话做事也没考虑自己的身份和所处环

境,图一时之快,该说的说,不该说的也随口而出,没有过多考虑会造成什么影响和后果。 二、整改措施和办法 (一)提高认识,加强理论学习。 首先在办公室领导的带领下召开了科室全体人员会议,重新认真学习了人民日报“干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须担责—武汉不容慵懒散”报道和局领导讲话精神,深刻剖析科室人员在思想上和工作中存在的慵懒散现象,我个人也根据个人情况深入自查自纠,从中深刻的认识到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作为一名财政工作者所面临的问题和环境变得日益多变和复杂,如何在这样快速变革时期保持高昂的工作热情和坚定的奋斗方向,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修养无疑是最为关键的切入点。从自身意识层面强化爱岗敬业、踏实苦干、甘于平凡的价值取向,这样才能在现实生活中面对各类困难、诱惑、迷茫时立得住、看得清、走得稳。 其次是要坚持把自身的价值体现与税财政事业的进步发展紧密联系起来,时刻将集体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热爱自己的岗位,热爱自己的事业,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大胆创新,开拓进取,不断推动财政工作取得新突破。 (二)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增强“敢为人先,争创一流”的勇气和魄力,开拓创新,不断进取,要敢于冲破传统理念和习惯势力的束缚,不因循守旧,要创造

行政问责制度完善工作措施

行政问责制度完善工作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市属各办、局: 省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发布实施以来,我市严格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精心组织,扎实推进,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在贯彻实施中,仍有部分部门存在思想认识不到位,学习宣传不扎实,工作找不到头绪等问题。为扎实推进四项制度工作的落实,切实转变机关工作作风,增强机关服务意识,提高机关工作质量和效率,现将进一步抓好四项制度贯彻落实有关事项安排如下: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 推行四项制度是省、州、市人民政府向各族群众和全社会作出的庄严承诺,是贯彻落实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发展环境,自觉接受监督,建设法制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效能政府、廉洁政府的重要举措。我市作为州人民政府推行四项制度的重点联系和指导市,各乡镇政府、各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提高对推行四项制度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思想统一到省、州、市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上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周密部署,迅速行动,对推行四项制度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再检查,确保执行有力、落实到位、抓出成效。

各乡镇政府,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检查,健全完善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抓,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的工作机制,切实落实组织机构、专职人员和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四项制度的开展。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实施“四项制度”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为使全市公务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把握好四项制度的重要内容和基本要求,要进一步加强宣传动员。一是各乡镇政府、各部门要以学习宣传为突破口,通过层层召开动员会、征求意见、学习培训、信息简报、悬挂宣传标语、发放宣传单、公开服务承诺等活动,广泛深入地开展学习宣传活动。二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舆论监督作用,在市政务信息网、市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开设专栏,提高学习讨论、新闻报道、公开承诺、公开曝光的针对性,促进工作的有效深入开展。三是加大信息交流反馈力度。严格落实每个月两报的(14日、29日前)工作情况和信息制度,及时掌握点线面的工作进度,为全面推行四项制度的决策、指导提供参谋和信息服务。 三、强化培训,提高水平 各乡镇政府、各部门要建立四项制度学习培训的长效机制,将四项制度的学习培训纳入干部培训教育规划,列为年

杭州市机关工作人员作风和效能问责暂行办法

杭州市机关工作人员作风和效能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作风和效能建设,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改进工作作风,提升工作效能,优化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和《浙江省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问责,是指对我市各级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内部管理制度,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履行职责不力,作风不正,纪律不严,形象不良,损害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责任人所在单位或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本办法实施问责。 第三条对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并举,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 (一)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三)人民团体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四)经授权、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或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五)由政府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称工作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借调(挂职)人员、聘用人员。

第二章问责方式 第五条问责方式: (一)批评;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公开道歉; (四)告诫; (五)诫勉谈话; (六)调离岗位; (七)停职检查; (八)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 (九)解聘或辞退。 以上问责方式可单独运用,也可合并运用。应追究党纪政纪或法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问责情形 第六条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告诫、诫勉谈话、调离岗位;情节严重的,给予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解聘或辞退。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在执行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推进重大项目和重点任务,落实领导指示要求中,政令不畅,效能低下,管理混乱,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二)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劳民伤财的;不注重调查研究,工作措施不符合客观实际,造成损失的;工作不负责任,损害群众利益或给基层工作造成影响的;工作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的。 (三)对职责范围内工作政策、业务规定不熟悉、不精通,做群

马上就办治庸问责工作总结

马上就办治庸问责工作总结 依照《XX市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对于推行"立即就办"、强化治庸咨询责工作的意见》及《XX区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对于推行"立即就办"、强化治庸咨询责工作的实施方案》的工作部署,街道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精密部署,扎实抓好各个工作环节和各项工作措施的降实,取得一定成效。一、加强组织领导,深入动员部署 1.健全领导机构。街道成立了以办事处主任为组长,纪工委书记为副组长,各办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推行"立即就办"治庸咨询责工作的领导。依照街道要求,各办、各社区把推行"立即就办"治庸咨询责工作纳入"一把手"工程,要紧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并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具体抓,班子成员按职责分工一起抓,形成工作合力。 2.制定工作方案。街道结合实际,制定下发《XX街道对于推行"立即就办"、强化治庸咨询责工作方案》,明确了总体要求、工作任务和办法步骤,提出了工作要求。 3.专题动员部署。街道召开专题动员部署会,街道机关全体干部、工作人员及各社区"两委"成员参会,仔细传达学习《XX区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对于推行"立即就办"、强化治庸咨询责工作的实施方案》和《XX街道对于推行"立即就办"、强化治庸咨询责工作方案》,对推行"立即就办"治庸咨询责工作对街道推行"立即就办"、强化治庸咨询责工作进行具体部署,明确目标任务,提出具体要求,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4.组织专题讨论。结合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把专题讨论纳入教育实践活动学习教育、听取意见环节的工作安排,街道、社区分别环绕推行"立即就办"治庸咨询责作风建设那个主题,结合作风效能建设实际特别针对存在的咨询题组织专题讨论,为推行"立即就办"治庸咨询责作风建设打下良好的思想基础。二、寻准寻实咨询题,坚持边查边改 1.全方位开展自查自纠。在自查自纠对象上,从街道、各办、各社区覆盖到每一位领导、每一位干部、每一位工作人员;在自查自纠内容上,紧紧环绕工作作风、办事效率开展自查,重点查寻是否存在"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咨询题,是否存在庸作为、虚作为、慢作为、别作为、乱作为咨询题,在降实"立即就办"制度方面是否存在别脚。经过全方位开展自查,存在的咨询题要紧体如今以下几方面:一是个别工作人员群众观念、服务群众意识别强,平时接待群众办事态度别够热情,服务用语比较生硬,一定程度上存在"脸难看"的咨询题;二是个别工作人员对机关效能建设的重要性认识别脚,遵守机关效能建设制度的自觉意识别强,思想上存有侥幸心理,别能始终做到领导在与别在一具样,检查与别查检一具样,时有发生违反规定的行为,如上班迟到早退,在办公室围坐泡茶谈天,扫瞄与工作无关的页等;三是个别工作人职员作主动性和责任心别强,对自己负责的工作有等、靠、拖、踢现象,一定程度上存在庸作为、慢作为、别作为的咨询题;四是极少数工作人员廉政意识、纪律观念淡薄,在工作中同意当事人吃请违规操作,影响工作正常开展,存在乱作为的咨询题;五是个别工作人员政策法规别熟、业务别精,未能很好地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妨碍服务群众质量;六是个别群众办事项目上,存在办事环节别够简化,妨碍办事效率。 2.深入开展群众观教育。结合开展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加强对党员和干部职工的群众观教育,组织参观厦门特区纪念馆,观察焦裕禄、谷文昌等先进人物教育片,邀请区关工委说师团成员陈奎明老师作了一场题为《弘扬党的优良传统,做为民务实清廉表率》的专题辅导报导,深入学习周围先进典型事迹,进一步增强廉洁从政和服务群众意识。 3.深入开展制度法规学习。以街道各办、各社区为单位,组织全体工作人员仔细学习《XX区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对于推行"立即就办"、强化治庸咨询责工作的实施方案》、《XX街道推行"立即就办"、强化治庸咨询责工作方案》、《XX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XX省机关工作人员效能咨询责方法》、《XX省机关效能建设有关基本制度》、《XX市机关工作人员效能咨询责实施规定》、《XX区对于开展咨询责咨询效咨询廉促进转型跨越进展的方法》等制度法规,进一步增强法规观念、制度观念和纪律观念。 4.加强服务群众窗口建设。贯彻降实省委《对于推进行政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的意见》,加强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社区便民服务代办点标准化建设,规范服务

最新开展治理“庸懒散软奢”活动自查报告(个人版)

开展治理“庸懒散软奢”活动自查报告(个人版) 第一篇:开展治理“庸懒散软奢”活动自查报告自开展治理庸懒散软奢活动以来,本人能认真学习领会有关精神,并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深入细致地查找存在的问题,剖析存在问题的原因,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切实转变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现就本人自查自纠情况报告如下: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工作主动性有所欠缺,对自己没有严格地要求,往往满足完成任务。如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思考得不够。 (二)进取意识不强,性情急躁,工作方法简单。缺乏进取精神,有时工作中遇到困难还产生埋怨和抵触情绪,思想消极,不主动找原因,使自己工作陷于被动。 (三)学习缺乏主动性,不系统、不深入。学习不够主动,往往要单位组织学习时学习,平时也只满足于看看课标,没有学习计划,即使有时想到要学习,但又不知学什么东西,拿起书又学不进去。在学习的深入性和系统性上也做得不够,有许多东西往往学后就丢,浅尝辄止,钻得不深,学得不够。 二、存在问题原因分析 一是自我要求不够严格,反映出一定程度的失之于宽。无论是思想意识还是工作上,有时思考问题、处理问题显得不够严谨,有图完成任务的观念,不讲究精益求精,而是草率了事;有时说话做事也没考虑自己的身份和所处环境,图一时之快,该说的说,

不该说的也随口而出,没有过多考虑会造成什么影响和后果。 二是自身学习不够,思想素质、理论教养、认识水平不高。特别是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理解不够透彻和深入。 三是宗旨观念不强,自身定位不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停留在口头上,没有真正付诸实践。作为一名共产党员,没有以人民公仆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一定范围内、某些事情上等同于普通群众。 三、整改措施 1.认真学习,深刻转变思想。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和教学能力的提升,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全面认真系统地学习党的方针政策,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认真学习相关理论和法律法规。 2.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要努力做到克服消极思维、模糊认识所造成的各种束缚,破除急躁情绪,迎难而上,积极工作;对遇到的问题进行理性思考,深挖其中的规律性; 从事物之间的种种联系去分析和解决问题;根据个人具体情况和自身工作特点,不断完善和提高自己,脚踏实地地投入到教育事业中去。 3.树立开拓创新思想,养成勤于思考的习惯,增强工作主动性,敢想敢干。在日常工作中创造性地开展教育教学工作。 4.改正工作作风,求真务实,端正良好的工作态度。积极进取,将工作落到实处。

行政问责办法

行政问责办法 一、遵循的原则 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对宗教局全体干部职工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进行问责。 二、实现的目标 通过问责,强化行政责任,促进宗教局依法行政、恪尽职守,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 三、问责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对依法、依规应办理的事项,县委、县政府和上级部门决定的事项,不按规定和要求落实,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拖延不办、顶着不办,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二)对应该公开的事项不公开或公开不及时、不真实、不全面,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三)不依照规定程序进行科学民主决策,致使决策失误,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四)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或作出明确答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五)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或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事项,不解释、不说明,置之不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六)对来文、来电、来函,未按规定签收、登记、审核、提出拟办意见,或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及时处理或报送领导批示,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七)在工作中丢失、损毁服务对象有关材料或物件,损害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八)在工作时间内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不委托有关人员代行其职责而耽误服务对象办事的;

(九)对服务对象置之不理,或刁难、粗暴对待,甚至因言行不文明而导致发生冲突的; (十)对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灾情险情、扶贫项目资金、工程质量问题等重要情况不及时报告和处置的; (十一)被投诉的股室或工作人员对收到的行政不作为投诉件不整改,或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包庇袒护的; (十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领导工作安排的。 四、问责方式 (一)取消被问责人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二)对被问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三)责令被问责人作出书面检查; (四)调整被问责人工作岗位; (五)责令调出部门。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合并使用。 五、问责适用 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确定问责方式: 1.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 2.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采用责令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的方式问责; 3.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采用调整工作岗位,责令调出部门的方式问责。 六、被问责人申辩和申请复核 在问责处理决定前,应听取被问责人的陈述或申辩。被问责人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问责决定之日起10日向本单位申请复核,经研究决定复核的,在觉得复核、复查期间,原问责处理决定可暂停执行。

“治庸问责”自查自纠报告

“治庸问责”自查自纠报告 第一篇: “治庸问责”工作“集中排查”阶段自查报告 根据市委《关于掀起“责任风暴”实施“治庸计划”的工作方案》工作部署,国资公司开展了一系列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宣传教育,使我深刻认识“治庸问责”是转变工作作风、端正工作态度、提升自身形象标尺。结合自身实际,将自查自纠结果汇报如下: 一、当前存在的缺点与不足 理论与实践相联系不够紧密。虽然在学校系统的学习了人力资源管理各个模块的理论知识,但没有深入挖掘理论内涵,把握理论实质,不能将理论与国资公司实际有机结合起来,工作中存在理论脱离实际的现象。 对公司业务的熟悉程度不够。目前对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的工作内容与具体工作职责的理解处于初级阶段。尤其是对公司核心业务了解层度不够,在人力资源工作中,不能很好的结合行业、公司实际制定人力资源绩效考核、招聘培训等实施方案。 工作中缺乏创新意识,满足于工作现状。缺乏钻研精神,对新形势下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认识不够,没有很好地从实际出发,使自己在某些方面的能力、水平,与适应新形势

工作发展的要求有差距。 二、存在问题的重要原因 以上存在的种种问题,归结于自己对实践的重要性不足、对金融、投融资行业的新动态不够关注、视野不够开阔。知识面相对比较窄,只局限于本专业学习。其次是政治敏锐度不够,对党和政府的政策、新举措理解不够深入。 三、今后努力的方向 经过分析,找到了问题,查明了原因,在今后的工作中,要从以下几方面做起,加强自身建设,完善自我:加强理论学习,提高实践积极性。勤于学习,善于学习,才能厚积博发,游刃有余,才能更好的提高自己人力资源管理水平。因此,今后要不断提高自身专业知识的同时,注重将理论与工作实践相结合,做到学以致用,学用相长。 加快熟悉公司业务,养成勤于思考的习惯,增强工作主动性。在实践中加快熟悉公司业务。实践就象一叶方舟,在波涛汹涌的大海上航行,尽管征途可能充满险阻,充满批评,但它必竟有到达彼岸的希望,如果畏首畏尾,踌踌不前,只会望洋兴叹,不能负重前行,那就只能坐失良机,所以要勤于思考,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端正良好的工作态度,积极进取。将工作落到实处,严禁杜绝形式主义。深入了解当前形势,培养正确的价值取向,出色而圆满的完成工作。

机关效能问责暂行办法

机关效能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优化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市机关效能问责暂行办法》和《区领导干部作风问责制度》,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效能问责主要是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作风不正,纪律不严,形象不良,损害公共利益、管理相对人和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损害发展环境的行为进行问责追究。 第三条效能问责坚持从严执政、规范行为、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有错必究、惩教并举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 (一)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三)人民团体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四)经授权、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或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章问责方式 第五条问责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提出整改措施; (四)通报批评; (五)待岗; (六)岗位调整; (七)停职检查; (八)引咎辞职; (九)责令辞职; (十)解聘或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除解聘或免职外,可以单处或者并处。应追究党纪政纪或法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问责情形

第六条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待岗、岗位调整;情节严重的,给予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解聘或辞退。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在执行的决策部署,推进重大项目和重点任务,落实上级领导工作安排时,政令不畅,效能低下,管理混乱,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二)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不公开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承办机构、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办理结果和监督渠道,或不按公开承诺的内容履行职责,致使服务对象知情权受到侵害的。 (三)违反科学发展观要求,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注重调查研究,工作措施不符合客观实际,造成损失的;工作不负责任,对基层工作造成影响的;工作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的。 (四)职责范围内工作政策、业务规定不熟悉、不精通,做群众工作不仔细、不到位,解决实际问题不得力,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给管理相对人和服务对象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五)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作认真解答、不按规定受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不说明、不转送,对应办理事项不办理或拖延办理,对办理过程中涉及其他部门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