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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合同的涵义3 - 山东师范大学学报

山东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JOURNA L OF SH ANDONG NOR M A L UNIVERSITY (Humanities and S ocial S ciences ) 2005年第50卷第4期(总第201期)

2005 V ol.50 N o.4(G eneral N o.201)

论行政合同的涵义

3

李卫华

(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摘要: 两大法系对行政合同有不同的定性,但我国尚未对其形成统一的界定。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基于相反方向的意思表示达成的关于设立、变更、终止行政法律关系的合意。其特征体现在:当事人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目的是执行公务,实现行政管理目标;内容是产生、变更、终止行政法律关系的协议;缔结、履行和救济适用行政法规则。

关键词: 行政合同;行政主体;涵义;民事合同

中图分类号: 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5973(2005)04-0025-04

3收稿日期:2005-04-03

作者简介:李卫华(1973— 

),女,山东菏泽人,山东大学法学院讲师。 随着福利国家、给付行政等新型国家目的观的

出现,行政作用不再限于保护国家安全和独立、维持社会公共秩序以及确保财政收入等消极行政方面,而向积极整备环境、经济、地域空间等秩序行政方面以及社会保障、公共役务的供给、资金补助等给付行政方面扩展。这就要求政府必须改变单纯依赖行政命令这种强制性行为的行政方式,寻求非强制行为来实现行政目的。在这种背景下,行政合同就以其特有的灵活性、机动性在许多领域成为行政命令的

替代方式被各国广泛运用。

[1](P349)

我国行政合同的广泛运用,始自经济体制改革。1978年开始的农业生产经营承包责任制,首先突破了传统的行政高权性管理方式,农民通过合同取得了土地使用权。1985年以后“粮食、棉花取消统购,改为合同定购”。从土地的承包经营到粮食的合同定购,行政合同在农业领域的行政管理方式上已经占据了主导地位。1987年中共党的十三大报告中明确提出以契约形式确定国家与企业的责权利关系,为行政合同的研究与运用提供了基本依据。1988年,国务院先后发布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1990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家对国有土地的管理开始从无偿、无限期、无流动的行政划拨方式转变为有偿、有限期、有流动的行政合同管理方式。至此,行政合同在政策法规的

倡导下逐渐被推广应用于各个行政领域。

行政合同的崛起,具有客观的必然性。从社会背景看,现代社会已是福利主义国家时代;从行政趋势看,政府职能不再限于“消极行政”,积极行政成为行政机关行为的重要内容,行政手段日益多样化;从法律目的看,法律支持符合民主的行政方式,导向行政非权力化,因此逐渐导致公法私法化。行政合同在实践中的广泛运用,要求从理论上和法律上明确其涵义,区别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和其他行政行为。

大陆法系的法律制度和法律理论以公私法划分为基础,在行政法体系中多数明确规定了行政合同制度。法国行政法通过判例确立了行政合同的主要内容,依据“公务标准”和“新公共权力标准”区分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前者是法国行政法的基本理论基础,适用于行政合同则作严格的解释,“只有直接执行公务的合同才是行政合同”,包括两种情况:合同的当事人直接参加公务的执行,或是合同本身构成执行公务的一种方式。后者是法国行政法的另一基本观念,用以界定行政合同主要表现为两个内容:一是合同条款中规定私法以外的规则,二是合同缔

结的制度超越一般私法范围。[2](P578)

日本传统行政法学说将行政领域的契约区别为公法契约和私法契约。政府契约等被认为是接受适用民法、商法规定的私法契约,而行政体相互间的事务委托契约、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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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以及将私有财产提供公用的公用负担契约,因关系到公共利益,被认为是全部或部分排除私法规定适用的公法契约。日本现代行政法对上述界说持批评态度,认为应当借鉴法的利益论,确保现代行政的民主统制,将为达到行政目的而订立的私法契约纳入行政法研究的视野,而且现代法上关于此类政府契约也存在出自于确保行政的公正和民主权利的各种规定,与公法契约有关公益目的的特殊规定的差异也正在相对化。因而,日本现代行政法将行政体为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契约统称为行政契约,而着力探究其中行政具有的特别法理。[2](P65)依据德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以及流行的学说和实践,行政活动既采用公法形式,也采用私法形式,并不需要在不同的活动层次中统一的依照公法和私法,行政私法成为德国行政法的重要内容。德国行政法学说追随阿科特伯格(Achterberg)的方式,不使用行政活动而选择使用行政法律关系作为系统说明行政法的基础。在缔结合同完成一具体实体决定时,行政既可适用公法合同,也可适用私法合同。德国行政程序法以公法范畴的法律关系为基础界定公法合同,对公法合同与行政行为的区分依据其外在形式(需要填写表格的处分、对提出复议等法律救济方式的告知属于行政行为,旷日持久的谈判之后双方签名的单独文本为合同)和法律行为的内容(无附加条件地执行法律为行政行为,特别的设立为合同)。对公法合同与私法合同的区分,已排除适用服从关系的标准,而依照合同的“目的与标的”进行判断;对“要素混合”的合同,依据德国联邦行政法院的指导,将出现疑义的合同整体划入公法范畴。[3](P83、104)我国台湾地区的《行政程序法》也是以公法上的法律关系为基础界定行政契约的,学理上主要从目的(产生公法上效果为目的和行政目的)和基础(即形成、变更或消灭公法上法律关系)等方面阐明行政契约。[4](P358)在英国、美国、澳大利亚等普通法系国家的行政法中没有“行政合同”的概念,以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统称为“政府合同”或“采购合同”。两大法系对行政合同的认识虽有较大差异,但仍有一些相同之处。它们都不同程度的承认了以行政机关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比私法人之间的合同具有特殊性,由于行政机关依然保持其公权力主体的身份,能够对合同行使公权力的强制性特权,行政合同的权力因素在缔结程序、缔结方式、履行方式、归责方式等方面都起着重要作用,所以行政合同必须适用某些不同于私人合同的特殊规则,以实现行政公正;当然,某些民事合同的一般规则也适用于行政合同。

我国《合同法》对合同的定义是:“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这一表述是根据合同的主体、主体之间的关系、合同所涉法律关系的内容、性质等方面概括的。可见,新的《合同法》只是民事合同法,有关行政关系、劳动关系的行政合同、劳动合同等非交易关系的合同不受其调整,行政合同必须另行立法。参照《合同法》关于民事合同的表述和两大法系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对行政合同的法律定义,对行政合同的涵义可做如下表述: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目的,与行政相对方基于双方相反方向的意思表示一致而缔结的关于设立、变更、终止行政法律关系的协议,是行政管理的一种特殊方式。行政合同是以契约的形式规范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之间双方权利义务的一种协议。与民事合同相比,行政合同在主体、目的、内容和规则方面都具有显著特征。其中,主体特征和目的特征构成了行政合同的形式特征,内容特征和规则特征构成了行政合同的本质特征,从而共同确立了判断行政合同的内在和外在标准。

1.主体特征,行政合同的当事人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的一种方式,只能在行政主体与相对方之间签订,不能在公民之间或行政主体之间签订。公民之间签订的合同内容即使是执行公务,也不能认为是行政合同,因为公民不能享有和行使行政职权,不是行政主体。需要引起注意的是,并非行政机关签订的所有合同都是行政合同,因为行政机关具有行政主体和机关法人双重身份:一方面,行政机关可凭借国家赋予的优越地位,通过行政合同的方式行使行政权,这种情形下,行政机关是行政主体;另一方面,行政机关又是民法上的民事主体,是机关法人,行政机关仅仅是为了实现一定的民事目的所签订的合同是民事合同。关于行政合同的主体特征的争论主要表现为行政主体之间能否签订行政合同。要确定行政主体之间能否通过合同方式实现行政协作,应首先明确行政主体的涵义。虽然不同的著述有不同的表述方式,但所揭示的行政合同的实质基本一致,可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行政主体依法享有并行使行政职权;行政主体与国家之间是一种代表关系;行政主体能够独立承担行政行为效果和诉讼效果。行政主体缔结行政合同的直接目的是实现其职权,完成行政目标。在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以协定方式实现行政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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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时,是否双方都是行政主体?该协定是否双方相反方向意思表示的合意?该协定是否一种行政管理方式?依据这三个方面就可以判断行政主体与行政主体之间能否签订行政合同。行政机关之间的协议,可以分为三类:一是行政委托,如委托送达、委托取证等,委托事项也属于被委托者的行政职权,行政委托行为不依双方合意为基础,不是行政合同行为;二是行政协定,即两个或多个行政机关就共同管理事项达成的协定;三是一行政机关与作为其管理相对人的另一行政机关达成的关于管理事项的目标责任书,如公安机关与辖区内其他机关签订的治安责任书、环卫部门与其他机关签订的环保协定等,该责任书属于行政合同范畴,但它不是发生在行政主体与行政主体之间,而是发生在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可见,在行政主体与行政主体之间不能签订行政合同,行政合同只能在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之间签订,是实现行政管理的一种特殊手段。

2.目的特征,行政合同是一种行政管理方式,是行政职权作用的一种形式。其缔结的基础是行政职权,目的是执行公务,实现行政管理目标,行政合同是连接起点和终点的一个环节。如行政机关为了国防、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而订购特别物资,为了公共建设的需要征用土地等。作为执行公务的一种手段,最终目的是实现国家的利益,行政合同必须服从履行行政职责这个大系统中的地位,按照行政法律规则签订、履行和救济,双方都无完全的自由处分权。行政主体利用合同的方式履行行政职权、执行公务,主要是利用合同特有的合致功能、协调功能保障相对人的行政参与权,实现行政民主化,提高行政效率,但合同的目的仍是行政目的,合同只是实现行政管理目标的手段,这是行政合同区别于民事合同的重要特征。行政机关为自己的个体利益作为一方当事人而非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标签订的合同,就不是行政合同而是民事合同,行政机关的法律地位是机关法人而非行政主体。

3.内容特征,行政合同是产生、变更、终止行政法律关系的协议,是关于行政法上权利、义务的协议,以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为前提。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程序法都确认了行政合同的这一内容特征,如德国、葡萄牙和我国台湾地区等都从这一角度揭示行政合同的内涵。笔者以为,该特征是行政合同的实质特征,应当以行政法律关系为基础界定行政合同。因为法律关系的性质是法学理论上划分行政法与民法以及其他部门法的根本标准,也是我国合同法确认民事合同的标准。这一特征决定了行政合同是一项行政法律制度,而不是民事法律制度。

4.规则特征,行政合同的缔结、履行和救济适用行政法规则。行政主体在合同的缔结和履行中享有行政优益权即统治者特权,并负有无过失补偿义务,其救济适用行政行为的特有救济方式,行政合同相对方可依据《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依据《行政诉讼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民法院对行政主体的行政合同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都是基于不同主体相反方向的意思表示达成的合意。如同行政法与民法同为法全体之一部,正义公平原理为二者之共通法理,只是民法以私益为重,行政法以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为重而已,除另有特别规定外,民法规定也可类推适用于行政法。因此,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具有相通性,同为双方当事人之相反方向意思表示的合意,民事合同规则之表现为一般法理的,诸如要约与承诺、行为能力、代理、合同无效原因等规则,在行政法未作特别规定,且与行政性相容的,也适用于行政合同。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又具有相异性。首先,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本质区别表现在标的内容上。行政合同缔结的基础和完成状态都是行政法律关系,如计生部门和有关单位及个人签订的目标协议,国有森林主管部门和农民签订的委托培育森林幼苗的协议,前提是一方享有相应的管理计划生育、森林培育的行政职权,在合同履行中双方首先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的关系,其次才是合同双方主体的关系,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始终是行政合同关系的根本内容。而民事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只有民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的内容没有法定的限制,双方主体始终是平等的。其次,行政合同的主要目的是执行公务,实现行政管理目标。就行政相对方而言,其签订合同的目的可以与行政主体不同,但其个体目的的实现依赖于公共目的的实现。而民事合同的双方主体订立合同的目的是各自利益的实现,合同的履行也直接指向各自的目的。再次,行政合同对合同的双方主体有特定的限制,只能在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之间签订,而民事合同对当事人则没有特别的限定。最后,两者在适用规则上也有区别。行政合同以契约不自由、意思不自治为原则,惟在不抵触法律之限度内才能有效成立。行政主体的意思表示受制于法律的规定,非来源于自身利益的驱动,行政相对方的意思表示反映自己的意愿,但首先受制于行政主体的意思表示。民事合同以契约自由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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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以契约不自由为例外,法律对民事合同的内容一般不进行限制。在行政合同履行中,行政主体享有统治者特权和无过失补偿义务,行政相对方负有对行政主体统治者特权行为的服从义务并享有要求补偿权、要求赔偿权。在合同得不到履行时,民事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而行政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没有此项权利,行政合同的履行遵循实际履行原则和全面适当履行原则。

行政合同与行政命令都是行政职权的作用形式,并列存在于行政管理领域,都以实现行政目的为目标。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其一,表现形式不同。前者是双方法律行为,以双方的合意为基础,双方的意思表示对行为的效力具有同值性。而行政命令是单方法律行为,其成立仅取决于行政主体的单方意思表示,行政相对方不同意甚至反对都不影响行为的效力。其二,主体地位不同。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在行政合同中具有对等地位,行政主体享有行政合同特权,同时负有无过失补偿等特殊义务,相对方享有要求补偿权和特定的申请赔偿权,在权利义务总量上具有相对的平衡性。在行政命令中则是不对等的,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益权,具有优越地位,行政相对方在履行行政命令时并不享有与之对等的权利。其三,强制性不同。行政命令是具有直接对相对一方权利义务的配置和实现产生影响的法律效力的行为,是一种行政高权性手段。行政合同则是一种非强制行政行为,权力色彩较淡,不是通过实施惩罚的威胁求得服从,而是通过利益诱导、利益让渡来赢得服从,以相对方的心理与意识认同为前提,弱化了行政主体的传统优越地位及行政权的支配力,兼具了私法化原则。其四,法治要求不同。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命令行为要求有法律的明确授权,而行政合同行为则不限于明确的法律根据,只要与法律法规之规定不相抵触,就可以成立。

行政合同与行政协定目前在我国行政法学界,通说认为行政协定是行政合同的一种,我国台湾地区的行政法学界则有所区分。笔者以为,行政合同与行政协定都是行政领域中的双方或多方行为,但二者不是包容关系,而是并列关系。首先,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基于相反方向的意思表示达成的合意,如房屋主管部门与承租人签订的公房租赁合同,双方是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关系;行政协定则是行政主体与行政主体之间为了共同的目的达成的协议,双方的意思表示是一致的、平行的。其次,行政合同是一种行政执行行为,不能借合同方式放弃、限制或增设行政职权,否则,行政合同无效;行政协定则可以依法对行政权力进行适当的处分,如设立联合机构的协定等,从这种意义上说,行政协定具有准立法性。最后,行政合同只对签订的双方主体具有约束力,合同中不能包含任何有关第三方的权利义务的条款,行政合同依约定内容履行将侵害第三人之权利的,应经第三人书面同意,否则无效;行政协定不仅约束签订的双方行政主体,而且其效力及于行政相对方,尤其是具有准立法性的行政协定。

参考文献:

[1][英]David F oulkes,Administrative Law[M].1982.

[2][日]南博方.日本行政法[M].杨建顺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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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德]平特纳.德国普通行政法[M].朱林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

出版社,1999.

[4]林纪东.行政法[M].台北:三民书局,1979.

Connotations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ntract

Li Weihua

(School of Law,Shandong University,Jinan,Shandong250100)

Abstract:The tw o legal systems in the w orld situate and identify the connotation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ntract different2 ly,while China has not yet formed its own uniformed definition of it.The author holds that the administrative contract is the agreement on building,changing and/or dismissing an administrativ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administrative subject and its opposite party.The administrative contract is characterized by the administrative subject,its aim,its context and its regulations.

K ey w ords:administrative contract;administrative subject;C onnotation;civil contract

责任编辑:李小虎82

协议书之浅谈行政契约、行政协议和行政合同

浅谈行政契约、行政协议和行政合同 摘要:随着时代不断演变,行政契约被广泛应用到实践中,发 挥着关键性作用。随之,我国学者更加重视行政合同问题,对其相 关理论进行了深入研究。在众多相关文献资料中,行政契约、行政 协议、行政合同三者存在不同程度的混用,有些甚至是有意混用, 粗看并没有实质性的障碍,但在实际中大大增加了工作的难度。在 知识经济时代下,我国行政协议立法工作、行政法务工作等都发生 了实质性的变化,逐渐被拓宽深化,对此进行基本范围概念的辨析 也显得至关重要。因此,本文作者对行政契约、行政协议和行政合 同这一课题予以了探讨。 关键词:行政契约;行政协议;行政合同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 (2016)06-0074-01 一、问题的引出—我国混用现状 从某种角度来说,行政契约、行政合同、行政协议都属于民事 合同中的行政合同行为,在法律方面有着双重属性,也就是“行政+ 合同”。由于我国行政契约立法工作具有滞后性,在实际操作过程中 民事化处理形式特别多,这和基本概念具有的牵连性密切相关。由 于立法、学说在概念使用方面具有相同性,更加倾向于“强势政府” 所引导的“合同”一词。比如,在民事生活中,“买卖协议”又被叫做 叫做“买卖合同”,“运输合同”被称作为“运输协议”。同时,在民事 立法方面,也会利用“协议”,诠释、定义对应的合同内容,这主要 是因为“合同”、“协议”在合同法、民法方面存在共通性,而协议就 是协议的同义词。此外,某些学者觉得行政协议的定义基本上相同,出现混用现象,即行政协议、行政合同混用,行政合同和行政契约 之间也存在混用。面对这种情况,必须以社会市场为导向,正确区 分行政契约、行政协议、行政合同三者关系。 二、行政契约、行政协议、行政合同辨析的必要性 (一)立法层面。在新形势下,我国学者纷纷对理论进行深入 研究,满足社会实践的客观需求。随之,行政契约的立法工作成为 研究的重大课题。就行政合同而言,属于一种法律制度,处于行政法、民是合同法之间,具有鲜明的边缘性、交叉性,也就是“行政+ 契约”。在起草《合同法》的时候,我国行政学者希望可以在《合同法》中单独设置一章探讨行政契约,很多民法学者并不赞同。换句

行政管理服务合同

行政管理服务合同(基金) 要点 甲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委托乙方作为基金的行政管理服务商,乙方并不承担甲方的投资风险。双方对服务的内容和方式做了详细规定,包括当事人权利义务、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估值与会计核算、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 有限合伙 行政管理服务合同 第1条协议当事人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当事人签署: 甲方(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乙方(行政管理服务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第2条协议订立的目的、依据与原则 2.1 甲方作为私募投资基金的管理人,委托乙方作为基金 或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的行政管理服务商,双方经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中国有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订立本行政管理服务协议。 2.2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协议各方在基金行政管理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保护基金及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3 为充分发挥协议各方在资金、信息、人才方面的优势,经协议各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达成本协议。 2.4 本协议各方均声明并保证,各自具有充分的权利、授权及法定权利签署本协议,及履行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已经获得充分的授权。 第3条当事人权利与义务 3.1 甲方依据本协议享有如下权利与义务 3.1.1 甲方的权利: (1) 负责基金管理工作和运作基金资产; (2) 委托乙方基金资产运作中的行政管理服务工作; (3) 检查乙方对基金资产的行政管理服务情况; (4) 乙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有过错或不能胜任相关职责时,更换乙方;

行政执法行为基本概念和分类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执法行为基本概念和分类 行政执法,指行政主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针对具体的、特定的相对人或行政事务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执法的目的,是通过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完成国家实行行政管理职能。行政执法的结果直接影响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实施的主要行政行为,是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 一、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主要包括: 1、准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的许可,如投资立项、进出口管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向环境排放污染物、药品生产许可等; 2、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权利并且具有数量限制的许可,如开发利用土地、矿产、水等自然资源,公共汽车运营线路等; 3、资格资质方面的许可,如公务员、律师、执业医师等职业关资格许可,施工企业、设计单位等的资质许可; 4、对特定物的检测、检验和检疫; 5、确定主体资格方面的许可,如企业法人登记、社会组织登记; 二、行政处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由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制裁。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三、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为实现行政目的,对管理相对人的财产、身体及自由等予以强制采取的措施。其种类主要有: 1、代执行,如违法建筑物的强制拆除、代出义务工等。 2、执行罚,最典型的如滞纳金。 3、人身强制,如强制拘留、强制传唤、强制隔离、强制检查公民身体(尤其是在预防传染病时)等。 4、财产强制,如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划拨银行存款,对腐烂变质食品实行的强制销毁等。 5、在其职权范围内进出生产经营场所的强制检查。如现场检查安全生产状况,发现问题要求及时处理。 6、对产品或者商品的强制检验。 7、紧急状态时,临时紧急征用交通工具或者其他财产。 8、紧急状态时,进入或处置土地、建筑物、住宅。如为了防止火灾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的建筑物。 9、其他,如《游行示威法》规定的强制解散,拒不解散的,强制带离现场。 四、行政征收,指行政实施主体凭借国家强制力,依法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强制、无偿征集金钱或实物的行为。其种类主要包括征税、行政事业性收费两种。

山东师范大学《民法学》期末考试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山东师范大学成人教育期末考试复习题 搜题方法:输入题目题干部分文字,按键盘快捷键Ctrl+F查找题目答案。 一.判断题 答题要求: 请选择正确的答案。 1.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参考答案:正确 2.十四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劳动收入为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参考答案:错误 3.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参考答案:正确 4.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参考答案:正确 5.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 参考答案:错误 6.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一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参考答案:错误 7.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参考答案:正确 8.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习惯。() 参考答案:错误 9.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父母是其法定代理人。() 参考答案:错误 10.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户籍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 参考答案:错误 11.父母对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和保护的义务。() 参考答案:错误 12.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参考答案:正确 13.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父母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参考答案:错误 14.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一律自行恢复。() 参考答案:错误 15.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参考答案:正确 16.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参考答案:正确 17.法人以其出资人的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之行政合同与行政指导

第六章行政合同与行政指导 一、单项选择题: 1、签订行政合同的最主要方式是( ). A.拍卖 B.邀请发价 C.招标 D.直接磋商 2.行政合同是一种()行为。 A.内部行政 B.抽象行政 C.单方行政 D.双方行政 3.行政合同纠纷应通过()解决。 A.民法救济途径 B.经济法救济途径 C.行政裁决 D.行政诉讼 4.行政指导的主体是()。 A.权力机关 B.司法机关 C.行政机关 D.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5. 行政指导制度最典型且影响最大的国家是()。 A.美国 B.日本 C.德国 D.法国 6. 行政指导对行政相对方而言()。 A.具有强制力 B.不具有强制力 C. 具有部分强制力 D.没有任何法律意义 二、多项选择题: 1.行政机关缔结行政合同必须遵循的规则有() A.出于行政需要 B.不超越行政权限 C.内容和范围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 D.必须有利可图 2.缔结行政合同的方式有()。 A.拍卖 B.招标 C.邀请发价 D.直接磋商 3.在行政合同中,相对方享有的权力有()。

A.取得报酬权 B.损害赔偿请求权 C.单方面变更合同的权利 D.特权行为损害的补偿权 4.下列合同()属于行政合同。 A.科研合同 B.粮棉征购合同 C.计划生育合同 D.购买行政办公用品合同 5.行政指导以其功能为标准,分为() A.管制性行政指导 B.调整性行政指导 C.促进性行政指导 D.宏观行政指导 6.行政指导的依据有()。 A.法律 B.法律原则 C.国家政策 D.行政组织法上的职能规定 7.下列属于限制性行政指导的有( )。 A.抑制物价暴涨 B.禁止化工厂生产的范围 C.规定外商投资方向范围 D.农业经营指导 8. 行政指导以其指导层次为标准,分为(). A. 宏观行政指导 B.促进性行政指导 C.限制性行政指导 D.个别行政指导 三、简答题: 1.简述行政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2.简述行政指导的概念及特征。 四、论述题: 1.试论行政合同的作用。 2.试析在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健全行政指导制度的必要性。 五、案例分析 1、吴某与张某结婚时。曾从乡政府领回一份计划生育合同,并被要求在合同上签字。后来,吴某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生育两胎。乡政府便按照合同规定对吴某进行处理。但吴某对此提出异议,认为乡政府作为一级国家机关,应当严格依法行政,国家已经对计划生育作出规定,乡政府就应该不折不扣地执行,怎么能用国家赋予的权力与公民讨价还价,签订所谓的计划生育合同呢?因此,乡政府与其签订的计划生育合同,是乡政府滥用计划生育管理权的结果,是违法无效的。问:乡政府签订的计划生育合同违法吗?

行政行为概念之重构

行政行为概念之重构 内容提要:作为我国行政法学的核心范畴之一,行政行为具有重要的司法意义和法理意义。但这一概念的通说却面临着一系列的理论困境,且难以回应实践中的问题。行政行为概念的科学界定应在充分借鉴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学说及立法成果的基础上展开。 关键词:行政行为,概念,科学界定 引言 自新中国第一部行政法学教材《行政法概要》首先使用“行政行为”一词以来,几乎所有的行政法学论著都相继沿用了这一概念。但在行政行为概念的具体界定上,学者们则存在很大分歧,先后形成了最广义说、广义说、狭义说和最狭义说。进入九十年代以后,狭义说逐渐得到了多数学者的认可,时至今日,该说已经成为我国行政法学界的通说。以现行《行政诉讼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这一学术名词的吸纳为标志,行政行为在我国逐渐成为特定的法律术语。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6月11日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首次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内涵做出了明确解释。《意见》第1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该条规定除了引发学界对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划分标准的广泛讨论之外,定义本身还遭到了很多学者的非议。作为一种司法回应,最高人民法院在20XX年3月8日发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又对此重新做出了全面的解释。《解释》第1条放弃了界定具体行政行为概念的努力,而是笼统地使用“行政行为”的概念,其意图显然是在于扩大其内涵,进而拓展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以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从保障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角度观之,这种处理问题的方法不失为一条救急的捷径。然而,围绕这一解释所引发的诸多问题又无法回避:作为一个法律术语,行政行为的内涵究竟应当如何界定?其外延又如何划清?原先的具体行政行为概念是否仍然保留?如是,则其内涵是什么?反之,否定其存在的理由又是什么? 从更广阔的视野来看,行政行为已经成为我国行政法学研究中一个极为混乱的基本范畴。尽管学界围绕这一概念进行过大规模的争辩,但在很多问题上仍然

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之比较及思考-李金祥.doc

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之比较及思考/李金祥 - 行政与民事之比较及思考 行政合同在我国是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的转变出现一项新生事物。它与原来以命令强制为特征的行政行为相比更温和、更富有弹性。现在,我国已经有了基本行政合同制度,但是这一制度还很不完善。首先,在理论上没有一个占主导地位并为大多数人所接受和赞同的对“行政合同”的界定。在立法上我国不仅无统一的行政合同法,而且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并无“行政合同”的表述。所以也没有确立区分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标准。其次,行政合同纠纷的法律救济很不完善。由于行政合同实际上是由民事合同发展而来,民法和合同法的基本原理也确实在行政合同中得到了援用。所以往往就照搬照套民事合同纠纷的法律救济手段。因此本文试从合同理论方面将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进行比较,以求在行政合同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方面进行有益的探索。 合同,又称契约,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

系的协议。当然,这是指民法债权合同而言的,事实上合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合同不仅包括民法上的债权合同、物权合同和身份合同,而且包括国家法上的国家合同、行政法上的行政合同和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等①。我国1999年颁布的统一合同法的立法原意对合同的界定基本上采取的是债权合同的概念(还包括部分物权),大体上与多数国家民事立法的合同概念相一致。这样的合同概念,体现了民商合一的原则,但并不包揽行政性质合同和人身性质的合同等。“由于合同法只是规范反映交易关系的民事合同,而反映行政关系的行政合同、劳动关系的合同等,即使在名称上称为合同,因其不是对交易关系的反映,因此,不应属于合同法所称的合同范畴。……不以反映交易关系的协议,因不受合同法规范调整,可以通过制订单行行政法规的方式予以调整” ②。我国采用狭义合同概念,将行政合同排除在统一合同法的调整之外,一方面是从立法技术角度考虑的,另一方面是从行政合同的特殊性考虑的。因为行政合同多以行政主体与相对人地位不对等为特征,以保障公共利益为优先考虑,这与整个合同法建立在当事人地位平等基础上,并以平等地保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为首要的和直接的立法目的不同,那么反映到具体制度的构建上也必然不同。因此,不宜将这两个理论基础不同的合同制度统一规定于一部合同法中。但在我国的社会生活中,存在着大量的行政合同的不争事实表明我们并没有忽视行政合同的存在,而是将民事合同的种种优点嫁接到行政管理中,那么我们应该在广义的合同范围内将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进行比较。 行政合同又称(行政契约)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行使行政职能

浅析行政审批与合同效力

浅析行政审批与合同效力 一、“未生效合同说”与“有效合同说”的主要观点分歧 (一)逻辑前提的区别。有效合同说认为合同未经行政审批,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只影响合同的履行问题,其逻辑前提在于我国《物权法》确立的区分原则或者说是民法理论上处分行为和负担行为的区分理论。有效合同说的另一个逻辑前提在于合同的成长逻辑的修正,蔡立东教授认为合同的成长逻辑应当是“成立——有效——未生效——生效”。笔者赞同有效合同说也是基于相同的逻辑前提。未生效合同说不赞同把《物权法》上的“区分原则”适用到行政审批与合同效力之间的关系上来。吴光荣副教授认为,行政审批与不动产登记在法律属性上和功能上有很大差别,不动产登记只是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不代表登记机关对于私法自治的干涉,行政审批则是公法授权审批机关对交易行为进行控制的手段,审批机关可以批准也可以不批准。未生效合同说的另一个逻辑前提就是合同的成长逻辑是“成立——未生效——生效——有效”,合同在生效之后才会有效。(二)报批义务的来源及违反报批义务的责任。报批义务的来源及违反报批义务的责任问题是行政审批与合同效力的问题中最重要的问题,也是两种学说主要要论证的问题。有效合同认为报批义务是约定义务,来源于有效的合同,违反报义务要承担违约责任;未生效合同说认为报批义务来源于先合同义务和诚实信用原则,违反报批义务属于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有效合同说批判了司法解释将报批义务作为先合同义务的做法,认为司法解释混淆了“未生效合同”和“未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下合同的拘束力只能产生消极义务,不能产生报批义务,且报批义务是当事人的主给付义务,更不能通过合同拘束力得到支持。因此,有效合同说认为报批义务是约定义务,不是法定义务,报批义务对于当事人的约束只能来源于合同的效力,也即以合同有效为前提。未生效合同说认为报批义务既是先合同义务,又是依诚实信用原则发生的义务,不依赖于合同是否已经生效,报批义务是独立于合同的条款,在合同未生效的情况下,报批义务的条款的效力不受影响。对于违反报批义务的责任,吴光荣副教授认为报批义务具有双重属性,既是先合同义务,也是包含着履行内容的合同义务。对于违反报批义务的责任,吴光荣副教授认为其兼具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双重属性。

山东师范大学古代文学专题(一)复习资料期末考试试卷及参考答案

古代文学专题(一)复习资料 一、 1.唐代孔颖达主持撰定的70卷的《毛诗正义》集唐前汉学之大成,是《诗经》研究史上《毛传》、《郑笺》之后又一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著作。 2.“二南独立说”认为“二南”当从《诗经·国风》中独立出来,单列一类。这里的“二南”指的是周南召南 3.《秦风.无衣》是《诗经》中最能体现同仇敌忾、抵御外侮的战斗精神的诗篇,诗日:“岂日无衣?与子同袍。王于兴师,修我戈矛,与子同仇”。 4.许穆夫人是《诗经》作品中少数几位留下了姓名的作者之一,《诗经·都风》中保存了她的作品《载驰》,诗中表达了对故国卫国灭亡的哀伤,也对阻止她回国吊唁的许国大夫进行了谴责批评。 6.“鸡栖于埘。日之夕矣,羊牛下来”是《诗经·王风.君子于役》-诗中的句子。 7.现存最早的《楚辞》本子是东汉王逸的《_楚辞章句》,他在《叙》中表明所依据的底本是刘向的辑本。 8.《.惜往日》一诗是屈原的绝笔,全诗最后说:“宁溘死而流亡兮,恐祸殃之有再”,表明了诗人以死殉志的悲壮之情。 9.“首虽离兮心不惩”、“魂魄毅兮为鬼雄”是屈原《国殇》一诗中的句子,诗歌赞颂勇武刚强的将士,充满了慷慨悲壮的英雄气概。 10.南朝齐诗人.谢胱对山水诗的发展起了很大的推进作用,“余霞散成绮,澄江静如练”即是他描写山水的名句。 13.周邦彦怀古词名作《西河·金陵怀古》化用了唐代诗人刘禹锡的《石头城》和《乌衣巷》中的句子,但却没有斧凿的痕迹。 14.唐代大诗人杜甫伤悼诸葛亮的绝句《八阵图》结尾写道:“江流石不转,遗恨失吞吴”,表达了对诸葛亮功业未竞的无限惋惜。 15.建安时期的咏物诗多借咏物来寄托情志,其中诗人刘桢的《赠从弟》其二“亭亭山上松”颇具代表性。 16.南宋词人姜夔创作的咏物词很多,其中最为人称道的作品是他的两首咏梅词:《暗香》(旧时月色)和《疏影》(苔枝缀玉),词中用托物言志的手法,借梅花抒发自己的身世飘零之苦和国家兴亡之痛。 17.宋代词人张元干的《贺新郎·送胡邦衡待制赴新州》借送别抒发了对外敌 人侵、朝廷苟安求和的忠愤悲慨之情。 18.“大江东去,浪淘尽,千古风流人物”是宋代作家苏轼《念奴娇·赤壁怀古》中的 句子,这首词也是咏史怀古词中的名作。 19.“洛阳亲友如相问,一片冰心在玉壶”是唐代诗人王昌龄芙蓉楼送辛渐》 一诗中的名句。 二、 1.试结合作品分析《诗经》讽喻规谏诗和怨刺批判诗在思想情感上有哪些异同? (1)其不同在于:讽喻规谏诗的主要内容是对统治者的谆谆劝告儆诫,其感情基调表现为对周王朝行将倾圮的命运的忧心如焚,即忧国忧民的忧患意识;怨刺批判诗的主要内容是对社会的黑暗现实直言不讳的大胆批判,其感情基调表现为抒愤述伤,即感慨个人际遇的忧生之情。(2)其精神实质上的共同点是对国家命运的的关注,对现实政治的关注,它们共同构成了《诗经》的讽喻精神。 2.有人认为《九歌》中的《湘君》、《湘夫人》原本是一篇,谈谈你对此的看法。 《湘君》、《湘夫人》原本是一篇,后来被割裂成两篇,原因是(1)从诗歌内容上看,二者写

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制度

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制度 篇一:行政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办法 行政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合同管理,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管辖范围 第二条本办法管辖合同包括:各类经济合同、协议、合作书、意向书、证明书、承诺书等书面文本。 第三章管理体制 第三条公司经济合同统一归口行政部管理。 第四章职责范围 第四条行政部合同管理职责范围: 1.制定、修改合同管理办法; 2.核查本公司范围订立合同和履约情况,并对总经理和常务副总经理负责; 3.参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诉讼准备及善后工作; 4.做好合同归档,合同章管理工作; 5.对经济合同法宣传教育,培训活动。

第五条合同经办人员职责范围: 1、负责收集,整理合同起草所需资料:市场调查和资信审查。重大合同的调查情况及招标情况要形成书面材料,并上报合同管理部门备案; 起草合同的基本要求: (1)对方具有签约资格(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表); (2)内容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 (3)双方具有履约能力; (4)没有超越公司经营范围及经办人授权范围; (5)条款完整,文字准确,签约手续完备; (6)草案交部门主管。 2、组织合同谈判。重大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谈判,必须在行政部的指导或参与下进行; 3、起草合同、组织协调、督促承办合同的履行,并及时将合同的履行情况向本部门及行政部报告; 4、承办合同的签订、变更、终止、解除并及时协助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手续; 5、办理或与委托代理人共同办理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 6、收集、整理所承办合同在签订、履行、变更、终止或解除中的有关资料并归档。 第五章管理程序及权限

论行政合同中行政机关的特权(初稿)

论行政合同中行政机关的特权 彭锐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也逐渐进入市场,其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也发生了微妙的变化,由领导支配转向协商合作,而行政合同作为政府和相对人之间由强制命令到相互协商的一个标志,也得到了不断地发展。伴随着行政合同的发展,因行政合同而引起的一系列问题也陆续产生,比如关于行政合同特权问题的讨论。本文主要就是研究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的特权,主要是围绕行政合同概述,对行政合同特权的来源、范围及法律控制等方面展开的。通过对行政合同的了解,进而了解为什么在行政合同中会存在行政特权,以及这种特权具体包括哪些方面,行政机关行使这种特权有没有限制,有哪些限制,最后归结到具体立法上,提出行政合同立法应考虑的问题。 关键字:行政合同;行政主体;特权 Discuss the government department’s prerogative in administrative contract Pengrui Abstract: As the market economy developed, the Government came into the market too. And the relation between the Government and the people occurred a change delicately, from lead and control to consult and cooperate. And that administrative contract is a symbol from order to consult between the Government and the people. With the administrative contract appeared, a series of problem was came into being, such as about the prerogative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ntract. Article mostly study the prerogative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ntract, primary about the summarize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ntract, the source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ntract, the extension of it and the legal of it etc. via to know the administrative contract, to know why there are prerogative in the administrative contract farther, and which sides the prerogative include concretely, and the government department exert the prerogative whether have confine and which one, finally sum up to frondose legislation, bring forward if the administrative contract constitute law, what matters it should consider. Key words: administrative contract;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 prerogative 0 引言 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与行政相对人订立的合同,是一种特殊的行政行为,它不同于行政机关作为私法上的当事人而签订的私法合同。行政合同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逐渐产生的,是我国民主行政不断发展的体现。行政合同的出现弥补了强制行政行为的不足,使行政相对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据可依,给予了行政相对人一定的主动权,使行政相对人在同行政机关打交道的过程中能够通过合同的形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但行政合同是新生的一种行政行为,各国对于它的法律规定都还不完善,行政合同要如何行使,它在行使的过程中有哪些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的规定,以及行政机关在合同中具体有哪些特权,对这些特权应如何进行限制,这些问题各国理论界都有不同的观点,至今仍争论不休。本文的目的就是要通过对行政合同特权相关理论的研究,来认识行政合同,了解其不同于一般合同的特点,从而在实际生活中更好地来运用它,弥补强制行政行为的不足,促进行政合同的学术发展及具体立法。

行政对合同效力的阻碍

行政对合同效力的阻碍 本文作者:曾亦栋工作单位:中山大学 行政审批是中外合作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要件,但未经审批的合同效力如何?在谢民视诉张瑞昌、金刚公司股权纠纷案,被告提出了股权转让合同未经审批而无效的抗辩,最终,上海市二中院没有正面对合同效力进行回应,只是先行判决令原被告到行政机关办理审批。那么未经审批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如何?关于这个问题,在2002年台湾友邦公司与常州市和海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①中出现了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所涉股权转让协议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未能办理批准手续,应当认定未生效,故对双方当事人不具有法律拘束力。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所涉股权转让协议,因其未经审查机关批准,违反了国家有关股权转让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第三种意见认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的有关股权转让的规定只能导致未经审批的该行为无效,而并不代表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协议只要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就业已成立。但因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能办理批准手续,故协议未生效。成立但未生效的协议对当事人仍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协议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来履行协助义务,从而保护交易安全。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外商投资企业股权

转让问题,也有人认为股权审批仅仅是行政确认,是行政权对股权转让行为的监督,未经审批的股权转让合同依然是有效的,只是当事人应为没有报审批而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应该依照哪种意见处理未审批合同呢,下面我们试图从现行法律进行探析。 行政审批的性质探讨行政审批对合同效力的影响,须从行政审批的性质说起。行政审批从性质来看,属于行政确认而非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当事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效力上进行确认。主要区别在于,行政许可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的变更,行政确认本身不能引起法律关系的变动,其所确认的法律事实才是产生法律关系的原因。我国《中外合作企业经营法》第十条规定:“中外合作者的一方转让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的,必须经他方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单从该规定的文义来看,推导不出来行政审批是合同效力的生效要件,尽管该条属于强制性法律规范,但强制性法律规范分为效力性规范和管理性规范,违反管理性规范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纵然《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提及了行政审批对合同效力的影响,但该条款的适用是以“法律、行政

山东师范大学普通心理学期末考试试卷及参考答案

山东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期末考试试题 年级:专业:考试科目:普通心理学 试题类别:A卷考试形式:闭卷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3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1879年,()在德国莱比锡大学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心理学实验室,标志着心理学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 A.巴甫洛夫 B.冯特 C.皮亚杰 D.笛卡尔 2.事前有预定目的,但是不需要意志努力的注意形式叫做() A.有意注意 B.无意注意 C.随意注意 D.有意后注意 3. ()是指刚刚能够引起感觉的最小刺激强度。A.绝对感觉阈限B.差别感觉阈限 C.最小可觉差 D.差别感受性 4. 短时记忆的容量是有限的,一般为()A.5±2个组块 B.6±2个组块 C. 7±2个组块 D.8±2个组块 5.人的言语活动具有异常复杂的脑机制,其中言语运动中枢是位于大脑额叶的() A.布洛卡区 B.威尔尼克区 C. 角回 D.弓状束 6. 情绪状态是指在某种事件或情境影响下,人在一定时间里表现出的一定的情绪,下列不属于最典型的情绪状态的是() A.心境 B.激情 C. 应激 D.心情 7.()是意志行动的开始阶段,它决定意志行动的方向。 A.采纳决定 B. 行动方法和策略的选择 C. 克服困难以实现决定 D.执行决定 8. 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中,属于心理需要层次的是() A.生理需要 B.安全需要 C.归属与爱的需要 D.自我实现的需要 9. 威特金等人按照认知风格将人分为场独立的人和场依存的人,下列属于场独立的人的特点是()。 A.容易受暗示 B.社会定向 C.社会敏感性差 D.利用外在参照作为信息加工的依据 10.艾森克强调的三个个性的基本维度,不包括以下哪一项()A.内外向 B.神经质 C.精神质 D.稳定性 二、名词解释(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1.发散思维 2.似动知觉 三、简答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1.简述感觉记忆的特点。 2.什么叫问题解决?影响问题解决的因素有哪些? 四、论述题(20分) 感觉和知觉是人对客观世界认识的初级阶段,也是一个人正常心理活动发生发展的必要条件,试对二者的关系进行论述 一、B、D、A、C、A、D、A、C、C、D 二、

行政委托合同

行政委托合同 The obligee in the con tract can accomplish the goal in a certa in period by discussing the agreed rights and responsibilities.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FS-DY-39424 行政委托合同 使用备注:该资料可用于合同内的权利人通过商量,得出需要共同认可的权利和职责,并且约定在一定周期里完成商定的目标。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 I 细阅读内容。 甲方:乙方: 经友好协商,就常州市行政中心会议服务委托服务,达成以下协议: 一、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常州市行政中心 物业类 型: 办公楼 服务内 容: 会议服务 坐落位 臵: 新北区龙城大道1280号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范围(以人行道外侧侧石为界东至:为民路 南至:广场大道 西至:惠山南路 北至:龙锦路 建筑面183000平方米;占地面积:168300平方米。 二、委托管理期限 本合同自20xx年7月1日起至20xx年6月30日止。 乙方服务良好,经甲方、集中采购机构同意乙方可以延续服务一年。乙方因故不愿续包,必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并办理有关手续。甲方如不同意乙方续包,也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乙方。 三、会议服务合同费用及支付方式 全年会议服务总承包费为元整(Y:万元,其中合同

执行额万元,考核费用4万元)(详见行政中心会议保障服务人员工资经费明细表)。甲方分12次支付乙方,每次支付万元,每月10日前支付上月费用,以后依此类推。经考核后,余额于服务年度末按实结算。 四、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对乙方的服务工作进行管理、协调、督查和考核。 2、甲方有权对乙方提出会场、会议室、接待厅卫生保洁、布臵和服务的要求,乙方必须根据甲方提出的要求做好会议室的保洁、布臵和各类会议服务工作。 3、甲方提供乙方办公场所,电话通讯费自理。 4、甲方指定常州声达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市行政中心所有会议和贵宾接待的智能化服务,并负责对乙方会务人员使用会场、会议室、接待厅各类智能化设备的培训。乙方主动配合,搞好预约和现场服务。 5、甲方指定声达公司”负责对会场、会议室、接待厅各类智能化设备的保养和维修。

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

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对象,就特定的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具有特定性和直接性。它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并对特定对象的权利义务作出决规定。而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他调整的是不特定多数人以及多件事项。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 1行政许可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2条的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即行政许可时指行政主体根据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相对人从事法律一般禁止的行为的权利和资格的法律行为。 2行政许可的法律特征 行政许可是一种行政赋权行为。行政许可以禁止义务的存在为前提。行政许可的内容是直接赋予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和资格。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通常为要式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的设定 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设定,主体做出了较为细致的规定,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设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却须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行政征收和征用 行政征收的含义和特征 行政征收是指国家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依法向行政相对方强制的无偿的征集一定数额金钱或实物的行政行为。其特征为强制性,无偿性法定性。 行政征收的内容与分类 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行政征收的内容主要有1税收征收,2建设资金征收3资源费征收4排污费征收5管路费征收6滞纳金征收 以行政征收发生的根据为标准可以分为三大类,因使用权而引起的征收。资源费建设资金征收可以归入此类,因行政法上的义务而引起的征收。税收管理费的征收均可归入此类。3 因违法行政法的规定而引起的征收。排污费滞纳金的征收可归入此类。 行政征用 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有偿取得相对方财产或劳务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的区别 从法律后果看,行政征收的后果是财产所有权,从相对方转归国家,而行政征用的后果则是行政主体暂时取得了被征用方财产的使用权。不发生财产所有权转移,从行为的标的看征收的标的一般仅限与财产。而征用的标的除财产外还可能包括劳务。从能否取得的补偿来看,征收是无偿的,而征用一般是有偿的。行政主体应当给予被征用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行政确认 行政确认的概念特征及主要形式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其他行政行为相比行政确认具有如下特征,他是要式行政行为。它是羁术行政行为。他的外部表现形式往往为技术鉴定书等。在较大程度上受技术规范的制约,并由此决定行政相对方的法律地位和权利和义务。

浅论行政合同救济制度的完善

题目:浅论行政合同救济制度的完善 课程名称:合同法 指导教师:孙鹏范雪飞 学校:西南政法大学 院系:政治与公共事务学院 专业:2010 级行政管理 姓名:张荣光 学号:20101204011101 成绩:评分老师: 西南政法大学 政治与公共事务学院 2011年6月

浅论行政合同救济制度的完善 张荣光 西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学院;重庆401120 [摘要]随着我国现代社会的发展,福利国家、给付行政等新型国家目的观的出现,行政合同成为现代社会行政管理得以顺利实现的一个重要工具,在我国行政部门得到普遍推广。这样必然会导致行政合同纠纷的出现,客观上要求建立相应的救济机制,以确立行政合同规则,解决行政合同纠纷,更好地保护行政机关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与合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合同救济制度的完善有利于行政合同的实现,行政合同的实现在现实社会中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文章分析我国行政合同的现状,借鉴国外行政合同救济制度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具体现实提出完善我国行政合同的建议。 [关键词]行政合同;救济制度;建议 一、行政合同的概念 在法学传统理论中,因为行政法主要起着规范行政权力的运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所以一直被认为是典型的公法。但是,自从20 世纪80 年代以来,伴随着西方发达国家新一轮经济、政治体制改革,行政法出现了“公法私法化”的趋向,即行政法允许行政主体必要时与私人处于相同的法律地位,适用私法规定所为的行为。公法私法化的目的是以私法方式辅助行政主体更好地履行行政职能。对

于行政合同的涵义,我国法律至今没有明确的规定,理论界没有统一的认识,学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论述:第一,行政合同是至少一方为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机关或个人的当事人之间在行政法关系的基础上,相互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协议(或称契约)。第二,行政合同是国家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一方当事人之间以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特定要求为目的,所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第三,行政合同,也称行政契约,或称公法上的契约,顾名思义是指带有行政性质的合同。从我国行政法著作的论述上看,对行政合同概念的界定的争论主要集中在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上。行政合同的实质是在行政法领域形成的发生行政法律效力的双方合意;行政合同的形式标准则应该界定为“合同当事人中必须有一方为行政主体”。 二、我国行政合同救济制度的现状分析 我国行政合同救济制度在实践的基础上初步建立起了纠纷解决机制的框架,虽然在具体手段上还不够完善,但是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解决行政合同纠纷的模式开始逐渐形成。同时“我国在解决行政契约纠纷的法律制度的建设中也同样比较强调通过协商、仲裁与行政机关内部裁决等方式解决,这一倾向我们可以从最高人民法院对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以及关于承包(租赁)经营合同的立法条文中得到证实。”[1] 在行政诉讼方面,我国行政合同的可诉性依托于《政诉讼法》等司法解释的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

行政法的概念、特征和分类[精.选]

(一)行政法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1.行政法的概念 所谓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由规范行政主体和行政权设定的行政组织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行政行为法、规范行政权运行程序的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监督的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等部分组成。某重心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作为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行政关系主要包括四类:(1)行政管理关系。即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等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行政相对人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形成的行政管理关系,是行政关系中的主要部分。行政主体的大量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大部分都是以行政相对人为对象实施的,从而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产生行政关系。(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即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所谓行政法制监督主体,是指根据宪法和法律授权,依法定方式和程序对行政职权行使者及其所实施的行政行为进行法制监督的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行政监察机关等。 (3)行政救济关系。即行政相对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主体做出的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对其申请予以审查,做出向相对人提供或不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各种关系。所谓行政救济主体,是指法律授权其受理行政相对人申诉、控告、检举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国家机关。主要包括受理申诉、控告、检举的信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以及受理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4)内部行政关系。即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平行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其委托行使某种行政职权的组织的关系等等。在上述四种行政关系中,行政管理关系是最基本的行政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和行政救济关系是由行政管理关系派生的关系,而内部行政关系则是从属于行政管理关系的一种关系,是行政管理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行政主体单方面内部的关系。 2.行政法的特征 (1)行政法尚没有统一完整的实体行政法典这是因为行政法涉及的社会领域十分广泛,内容纷繁丰富,行政关系复杂多变,因而难以制定一部全面而又完整的统一法典。行政法散见于层次不同、名目繁多、种类不一、数量可观的各类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之中。凡是涉及行政权力的规范性文件,均存在行政法规范。重要的综合性行政法律在我国和国外主要有:行政组织法、国家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许可法、行政程序法、行政公开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 (2)行政法涉及的领域十分广泛,内容十分丰富:由于现代行政权力的急剧膨胀,其活动领域已不限于外交如国防、治安、税收等领域,而是扩展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这就决定了各个领域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均需要行政法调整,现代行政法适用的领域更加广泛,内容也更加丰富。 (3)行政法具有很强的变动性 与其他部门法由于社会生活和行政关系复杂多变,因而作为行政关系调节器的行政法律规范也具有较强的变动性,需要经常进行废、改、立。 3.行政法的分类 (1)以行政法的作用为标准,行政法规范可分为下述三大类:①关于行政组织的法律规范。这类规范又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有关行政机关的设置、编制、职权、职责、活动程序和方法的法律规范,其中职权、职责规范是行政组织法规范的核心;再一部分是有关国家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双方在录用、培训、考核、奖惩、晋升、调动中的权利(职权)、义务(职责)关系的法律规范。②关于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其中最主要的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双方权利(职权)、义务(职责)关系的法律规范。这类规范数量最多,涉及面最广。③关于监督行政权的法律规范,即监督主体对行政权进行监督的法律规范,最主要的有行政监察、行政审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法律规范。这一类规范数量虽不是最多,但十分重要,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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