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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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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则

第一讲侵犯财产罪

一、抢劫罪

(一)概念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1、客体。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

2、客观方面。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取财物的行为。本罪成立的逻辑线索是: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压制对方反抗→强取财物。

(1)行为

第一,方法行为:当场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

暴力,是指不法行使有形力。首先,抢劫罪中的暴力必须针对人实施,而不包括对物暴力。其次,抢劫罪中的暴力手段必须达到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但不要求事实上抑制了对方的反抗。因此,以不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轻微暴力取得他人的财物的,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胁迫行为,是指以当场立即使用暴力相威胁,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因而不敢反抗的行为。

其他方法,是指暴力、胁迫以外的造成被害人不能反抗的强制方法(如麻醉)。单纯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的状态取走财物的,仅成立盗窃罪。

此处的胁迫或其他方法,都必须达到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

第二,目的行为:强取公私财物。强取公私财物是指违反被害人意志将财物转移给自己或第三者占有。亦即,行为人以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压制被害人的反抗,与夺取财物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如果不能肯定上述因果关系,即使当场取得财物,也不能认定为强取财物。

第三,行为人劫取财物的行为一般应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具有“当场性”,但不能过于狭窄的理解。暴力、胁迫等方法与取得财物之间虽然持续一定时间,也不属于同一场所,但从整体上看行为并无间断的,也应当认定为当场取得财物。

(2)对象。本罪侵犯的对象具有人身和财物的双重性。

(3)既遂标准。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8种加重处罚情节也存在未遂问题。

3、主体。14周岁以上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的自认人。

4、主观方面。故意,且一般情况下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根据刑法289条规定: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三)两类特殊抢劫

1、转化型抢劫。

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成立条件:

第一,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罪。实施了以上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以下严重情节的,可依抢劫罪定罪处罚。①数额接近较大标准②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③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④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⑤其他严重情节;

第二,必须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当场”指在行为人实施犯罪的现场以及被人追捕的整个过程与现场。暴力或威胁应达到足以抑制他人反抗的程度。

第三,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窝藏赃物指保护已经取得的财物不被恢复应有状态;抗拒抓捕,指拒绝司法人员的拘留、逮捕和一般公民的扭送;毁灭罪证,是指毁坏、消灭本人犯罪证据。

注意:行为人在实行盗窃、诈骗、抢夺过程中,尚未取得财物时被他人发现,为了非法取得财物,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直接以273条抢劫罪定罪处罚,不适用刑法269条规定。

2、携带凶器抢夺

刑法第267条第二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263条抢劫罪定罪处罚。但行为人随身携带凶器有意加以显示,能为被害人察觉的,直接适用263条抢劫罪定罪处罚。(四)抢劫罪处罚

1、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符合八种加重处罚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抢劫罪八种处罚情节的理解

(1)入户抢劫。一是户的理解。“户”指住所,特征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功能特征)和与外界相对隔离(场所特征)两个方面。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工棚不应认定为“户”,特殊情况下,符合两个条件可以认定为“户”。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三是暴力或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暴力威胁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既包括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不包括单位班车)、大、中型出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对运行途中的机动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的抢劫。

(3)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指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的,视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4)多次抢劫或抢劫数额巨大的:“多次抢劫”是指抢劫三次以上。对于“多次”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为前提,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

(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既包括故意已包括过失)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7)持枪抢劫的: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戴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必须是真枪。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五)抢劫罪的认定

1、行为人实施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在被害人失去知觉,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劫取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在被害人失去知觉或没有发觉的情形下,以及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之后,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抢劫违禁品后又以违禁品实施其他犯罪的,应以抢劫罪与具体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并罚。

2、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

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3、为继承遗产而杀害被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的,成立故意杀人罪而非抢劫罪。

4、与抢夺罪的区分。抢夺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直接夺取他人紧密占有的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主要特点是对他人紧密占有的财物行驶有形力(对物暴力,也不排除行为人使用轻微对人暴力抢夺财物),被害人虽然当场可以得知财物被抢夺,但往往来不及抗拒。两者区别:首先,抢夺行为时直接对物使用暴力,而不包括对人实施暴力。其次,抢夺罪的暴力没有达到足以压制他人反抗的程度。(飞车抢夺)

二、盗窃罪

(一)概念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窃取的行为。(二)构成要件

1、客体。他人对财物的占有关系。

2、客观方面。

(1)行为。秘密窃取。

①秘密性。第一,秘密的特定性,秘密是针对财物的保管人、所有人来说的,是一种隐藏性的行为。第二,秘密的主观性,自认为秘密。第三,秘密的相对性,与公然之间是相对的,秘密仅指行为人意图在财物所有人、保管人未察觉的情况下将财物据为己有,但不排除盗窃罪会在光天化日之下实施。(假冒搬家公司搬家盗窃)

②窃取。窃取指使用非暴力胁迫手段(平和手段),违反财物占有人意志,将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人(包括单位)占有。窃取行为时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建立新的支配关系的过程,倘若只是单纯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如将鱼放走,便不是窃取行为。

(2)对象。必须是他人占有(控制)的财物。包括有体物和无体物。行为人对于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不可能成立盗窃罪。自己所有但由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也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

(3)既遂标准。失控说。在失控无法判断时以控制说作为判断标准。认定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时,必须根据财物的性质、形状、体积大小、被害人财物的占有状态、行为的窃取样态等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如果行为人所取得财物价值极其低廉时,不应认定为盗窃既遂。原则上不处罚未遂犯,除以数额较大财物或珍贵文物为对象。数额较大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3、主体。已满16周岁的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方面。故意且必须具有不法占有的目的。将数额较大、巨大或特别巨大的财物误认为是价值微薄的财物而窃取的,不具有盗窃罪的故意,不应认定为盗窃罪。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只有以“以牟利为目的”才能构成盗窃罪。所谓以牟利为目的,是指为了出售、出租、自用、转让等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

(三)盗窃罪的处罚

(四)盗窃罪的认定

1、为盗窃其他财物,盗窃机动车辆作犯罪工具使用的,被盗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机动车辆的,数罪并罚;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后,将偷开的机动车辆送回原处或停放原处附近,车辆未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犯罪从重处罚。

2、为练车、游乐等目的,多次偷开机动车辆,并将机动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为练车、游乐等目的,偷开机动车辆造成机动车损坏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偶尔偷开机动车辆,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3、实施盗窃行为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盗窃公私财物未构成盗窃罪,但因采用破坏性手段造成公私财物损毁较大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盗窃后,为掩盖盗窃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罪数罪并罚。

4、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定罪处罚。

5、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最,择一重罪处罚;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择一重罪处罚。

6、与贪污罪的区分。主要看主体及是否利用职务便利。

三、侵占罪

(一)概念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

两种类型:一是侵占委托物(代为保管物);二是侵占脱离占有物(遗忘物、埋藏物)(二)构成要件

1、客体。财物的所有权和委托关系。

2、客观方面。

(1)行为对象为代为保管物、遗忘物或埋藏物。

①保管是一种事实上的支配或控制,“代为”说明行为人不享有所有权。“代为保管”是指基于委托关系对他人财物具有事实上或法律上的支配力的状态。事实上存在委托关系即可,但并不是当他人说一声“帮我看管一下”时,行为人就“代为保管”了他人财物。如果行为人只是占有的辅助者,而没有独立占有他人财物时,也不属于“代为保管”。

②遗忘物,是指非基于他人本意而脱离他人占有,偶然(即不是基于委托关系)由行为人占有或者占有人不明的财物。

③埋藏物,指埋藏于地下或者藏于他物之中,他人所有但并未占有,偶然由行为人发现的财物。如果是他人有意埋藏于特定地下,且具有占有意思的财物,则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而非埋藏物。行为人不法取得该财物,成立盗窃罪。

(2)行为。侵占行为,表现为合法接触、非法占有(处分或财物所有权的非法转移),数额较大(1万-3万元),拒不返还。

3、主体。已满16周岁的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方面。故意,且具有不法所有的目的。成立侵占脱离占有物的犯罪,要求行为人明知是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而不法据为己有。本来是他人占有的财物,但行为人误认为是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取得该财物的,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只能认定为侵占罪。(三)侵占罪的认定

1、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分:

盗窃罪是变他人占有为自己占有,而侵占罪是变自己占有为自己所有。因此,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关键,在于判断作为犯罪对象的财物是否脱离占有以及由谁占有。

首先,从客观上来说,占有是事实上的支配。不仅包括物理支配范围的支配,而且包括社会观念上可以推知财物的支配人的支配。

1、只要是在他人的事实支配领域内的财物,即使他人没有现实地握有或监视,也属于他人占有。(如,他人住宅内、车内的财物,游人向公园水池内投掷的硬币,穿在自己身上的宾馆的睡衣、商店的衣服,即使房屋主人出差,由他人看守房屋,但房屋内的财物仍然由房屋主人占有,而非由看守人占有,看守人充其量是占有辅助者。)

2、虽然处于他人支配领域之外,但存在可以推知由他人事实上支配的状态时,也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如,他人门前停放的未锁的自行车、他人停在路边的未锁的汽车,

挂在他人门上、窗户上的任何财物,出租房屋时,明确约定不得转移、使用的房主的财物等。不仅如此,明显属于他人支配、管理的财物,即使他人短暂遗忘或短暂离开,但只要财物处于他人支配力所能涉及的范围,也应认定为他人占有。)

3、在特定场所,所有人、占有人在场的原则上应认定为所有人占有。(如,飞机上乘客的行李,甲到乙家做客,提的手提包,即使一起出去散步,放在主人家,也应认定为物主占有。

4、即使原占有者丧失了占有,但当该财物转移为建筑物的管理者或第三者占有时,也应认定为他人占有。(是否当然转归占有,看遗忘地点是否是封闭空间,要视具体情况判断)

5、主人饲养的、具有回到原处能力或习性的宠物,不管宠物处于何处,都应该认定为饲主占有。

6、当数人共同管理某种财物,而且存在上下主从关系时,只有上位者占有财物。但上下有高度信赖关系,下位者被授予某种程度的处分权时,就应承认下位者占有。

7、封缄物整体归受托者占有;封缄物里面的内容归委托者占有。

8、葬祭品推定为死者的亲属占有。

其次,从主观上说,占有的意思对事实的支配的认定起补充作用。

2、侵占罪与职位侵占罪的区分

第一,职务侵占罪为身份犯,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侵占罪是一般主体。第二,职务侵占罪必须是利用职务便利的,而侵占罪不存在职务便利。第三,职务侵占罪所侵占的财物是本单位财物,侵占罪侵占的是他人财物。

四、诈骗罪

(一)概念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1)客体。财物的所有权。

(2)客观方面。

基本的构造: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对方(受骗者)产生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的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害。

数额较大一般为2000元。

(3)主体。已满16周岁的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方面。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

(三)诈骗罪的认定

1、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分。关键在于被害人是否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同时具备处分的能力和处分的意识)

2、诈骗罪与侵占罪的区分。

①行为人合法占有他人财物后,将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在被害人请求返还时,虚构财物被盗等虚假理由,使被害人免除行为人的返还义务,应认定为侵占罪。

②行为人出于不法所有的目的,以虚构的事实诱骗被害人,使其将财物交付给行为人“代为保管”,进而非法占为己有的,应认定为诈骗罪。

五、敲诈勒索罪

(一)概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施暴力或胁迫,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1、客体。财物的所有权。

2、客观方面。

基本构造:对他人实施威胁---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做出处分财产的决定-----行为人或第三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暴力或暴力威胁的行为没有达到足以压制他人反抗的程度;

胁迫,指以恶害相通告,以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恶害的种类没有限制,包括对被害人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进行胁迫。恶害的实现自身违法与否在所不问。这种恶害,只要足以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即可。

3、主体。已满16周岁的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方面。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三)敲诈勒索罪的认定

1、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区分。首先,暴力的程度不同,抢劫罪中的暴力达到了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敲诈勒索罪中的暴力只能是没有达到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轻微暴力。其次,胁迫的内容不同,抢劫罪只能是当场以暴力侵害相威胁,如果要求未得到满足,威胁内容便当场实现。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方法没有限制,且如果要求得不到满足,只能在

将来的某个时间实现(非暴力的威胁内容,如揭发隐私则可当场实现)

2、敲诈勒索罪与绑架罪的区分。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实际上绑架了他人。

第二节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

一、故意杀人罪

(一)概念。故意地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1、客体。他人的生命权利。生于出生、终于死亡,独立呼吸说。

2、客观方面。

(1)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方式。

(2)对象是他人的生命,堕胎行为不构成犯罪;尸体不能成为故意杀人罪的对象,将尸体误认为活人进行杀害的,通说按故意杀人罪未遂处理。

3、主体。14周岁以上具有辨认能力,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方面。故意。

(三)故意杀人罪的认定

包容的规定

1、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分

(1)刑法第114条和115条规定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涉及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五个罪名,以及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和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的两种情况和法定刑,涉及故意和过失两种罪过形式。

(2)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犯罪行为侵害的对象或造成的结果事先难以确定,行为人对此既无法具体预料也难以实际控制,侵害结果可能随时扩大)或多数人(难以用具体数字表述)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3)①放火罪:故意纵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①对象:他人所有的财物,但是焚烧自己所有的财物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仍成立放火罪。②本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关键:防火行为是否足以危及公共安全。③行为人实施其他犯罪后,为毁灭罪证又实施放火等行为危及公共安全的,应数罪并罚。④与失火罪的区别:主观故意不同。

②投放危险物质罪: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性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看是否危害到了公共安全。

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①“兜底”罪名:“以其他危险方法仅限于与放火、爆

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方法,而不是泛指任何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的方法”②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均以此罪论处。患有突发传染病或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过失造称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4)刑法第115条规定的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个罪状中,就有包含了故意杀人的致人死亡的内容。如,向人群中仍手雷,只要定一个爆炸罪就可以了,此时是法条竞合,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但当此种手段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只能按照故意杀人罪处罚,如放火烧在荒郊野外的被害人的房屋杀死被害人。

2、与刑法第119条规定的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

易爆设施罪。在119条里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也包含了故意杀人,但只定这些罪名就可以,当然,119条也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3、与刑法第121条规定的劫持航空器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

处死刑”包含了故意杀人罪。只定此罪。

4、与刑法第239条规定的绑架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

处没收财产。”只定此罪。

5、与刑法第263条规定的抢劫罪。加重情节中含致人重伤、死亡,故只定此罪。

6、与刑法第317条第2款规定的暴力越狱罪、聚众持械劫狱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

刑”同样包含了故意杀人的情形,只定此罪。

转化规定

1、刑法第238条第2款规定,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依照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这是从非法拘禁转化为故意杀人罪。

2、刑法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致人死亡的,依照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3、刑法第292条第2款规定,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依照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并罚规定

1、刑法第120条第2款规定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

罪的,数罪并罚。

2、刑法第289条,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

指由于普通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有的犯罪如失火罪、过失爆炸罪、交通肇事罪都包含了导致他人死亡的情形,这种情况下应该按照特别法条论处,不再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三、故意伤害罪

(一)概念。

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1、客体。他人生理机能的健全。

2、客观方面。

①对象。他人。伤害自己身体的,不成立故意伤害罪;自伤行为侵犯了国家或者社会利益而触犯了刑法规范时,可能构成其他罪(战时自伤罪)。

②行为方式。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

ⅰ传播疾病行为的定性:针对特定对象,该疾病尚不具有高传播率,且能够治愈或在一定时间内不至于死亡的,构成故意伤害罪。针对不特定多数人,该疾病具有高传播率,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针对特定人传播艾滋病等目前人类尚难治愈的疾病,构成故意杀人罪。

ⅱ利用恐吓、精神刺激的方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行为的定性:如造成“生理范畴的神经伤害”而不仅仅“思想心理范畴的精神伤害”的,也可以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3、主体。16周岁以上的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主观方面。故意。对伤害的结果具有认识和希望或放任的态度。如果仅具有殴打意图,旨在造成被害人暂时的肉体疼痛或轻微的神经刺激,则不能认定为伤害的故意。(三)故意伤害罪的认定

1、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未遂、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罪既遂之间的区别:主观内容不同,从平时关系、使用工具、打击部位来考察。

2、转化规定。根据刑法238条、247条、248条、289条、292条、333条规定,在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聚众斗殴中致人伤残的,定故意伤害罪。

3、数罪并罚规定。刑法第318条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中对被组织人或检查人员又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与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刑法第

321条规定,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对被组织人或检查人员又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与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

四、过失致人重伤罪

五、强奸罪

(一)概念

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进行性交或者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行为。

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普通强奸,即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二是奸淫幼女(准强奸),即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普通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妇女(包括幼女)的性的自己决定权。

2、客观方面。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包括手段行为(足以

抑制对方反抗)和目的行为(发生性交)。

“暴力”指不法对妇女行使有形力的手段,使妇女不能反抗。“胁迫”为使被害妇女产生恐惧心理,而以恶害相通告的行为,其实质是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使其不敢反抗,胁迫的手段多种多样,可以以暴力相威胁,也可以以非暴力相威胁,如揭发隐私、毁坏名誉相威胁。其他手段,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或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与暴力、胁迫相同的强制性质。如用酒灌醉、利用熟睡、假冒治病、冒充丈夫等

3、主体。14周岁以上的男性,妇女不能成为强奸罪的正犯,但可以成为强奸罪的共犯。

4、主观方面。故意。

奸淫幼女的构成要件

1、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交。不要求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2、具有奸淫幼女的故意,明知是幼女。

六、非法拘禁罪

(一)概念。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1、客体:他人现实的自由权。

2、行为:有形的方式、无形的方式(利用对方恐惧心理与羞耻心理)

3、从重处罚情节: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实施本罪的。

4、结果加重犯(普通三年以下,致人重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致人死亡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指非法拘禁行为本身致人重伤、死亡,两者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5、转化犯: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应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如果行为人在非法拘禁过程中,产生杀人故意并实施杀人行为,应以非法拘禁罪和故意杀人罪并罚。转化犯与结果加重犯的区别在于:暴力是否超出了非法拘禁行为所必须的范围。

6、非法拘禁常表现为其他犯罪的手段行为。

七、绑架罪

1、概念。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活着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2、为索取债务(包括合法与非法债务)非法拘禁,扣押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论处;如果索要的财物数额超过其债务的,如果超出债务部分数额不大,且以利息或损失费名义索要仍定非法拘禁罪;但如果超出债务部分数额很大,则将超出部分以绑架罪论处,与非法拘禁罪实行并罚。故意制造骗局使他人欠债,以索债为友扣押被害人作为人质,要求被害人亲属偿还债务的,成立绑架罪。

3、既遂标准:行为人以实力非法控制被害人时即为既遂,不以是否实现勒索财物或其他目的为标准。

4、加重处罚事由: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限于绑架行为过失致人死亡。杀害被绑架人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故意地将被害人杀死。如果不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而是基于其他原因杀害他人,然后以绑架被害人为名,向被害人亲属勒索财物的不构成绑架罪,以故意杀人罪与敲诈勒索罪并罚。

5、绑架罪与抢劫罪的区分:关键在于是否向第三人勒索财物。仅向被害人勒索财物,只认定为抢劫罪,在绑架中,又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择一重罪处罚。

6、以勒索财物偷盗婴儿的,成立绑架罪。(易错点提示)

八、拐卖妇女、儿童罪(必须以出卖为目的)

九、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

十、刑讯逼供罪

(一)概念。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变相使用肉刑,逼取供述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1、客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活动的正当性。

2、客观方面。采取刑讯方法逼取供述。

3、主体。司法工作人员,即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的公

安机构、合同制民警等只要是履行职责中来也可称为本罪主体。

4、主观方面。故意。

(三)法定刑

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2、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并从重处罚。

刑法总则重点名词解释及相关要点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法的法律,具体的说,也就是掌握甄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刑法的基本原则: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罪刑法定原则: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使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有刑法加以规定。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人人必须守法。定罪量刑行刑一律平等。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刑法的效力范围:第六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属地原则)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生是我的人,死是我的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国家工作人员及军人更应重视) 第八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限制外国人但又尊重他国习俗) 第九条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出海捕鲸??)第十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一条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我国刑法与1979年7月1日通过,7月6日公布,子1980年1月1日起生效,1997年3月14日修订的刑法通过并公布后,从1997年的10月1日起施行。 刑法的溯及力:只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问题。如果有,则有溯及力。我国用了从旧兼从轻原则。按新法:新法生效后犯罪,新法生效后审判或判决。法定刑较轻是指法定最高刑较轻,若法定最高刑相同,则指法定最低刑较轻。 犯罪构成:是从总体上划清罪与非罪的、此罪与彼罪界限的具体标准,就是依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损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其要件具体变现为危害行为、危害结果、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对象,危害行为及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

刑法分则中数罪并罚的情形

刑法分则中数罪并罚的情形 1.行为人叛逃后又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间谍任务的,叛逃罪、间谍罪 2.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并利用该组织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 以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与相关犯罪并罚。 3.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又利用黑社会组 织实施其他犯罪的。 4.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遗弃,致其死亡或伤残的,交通肇事罪、 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5.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 死亡、伤残或疾病,骗取保险金的,以保险诈骗罪与其他罪并罚。 6.行为人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并罚 7.行为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又不报谎报的,重大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情况 罪。 8.犯第三章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而构成其他罪 的,按本节各罪与他罪并罚。 9.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走私各罪、妨害公务罪。 10.犯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狩猎罪,同时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的 11.暴力抗税,造成重伤、死亡的,抗税罪与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 12.骗取税款超过其所交纳的部分,偷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 13.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购买、运输假币罪、使用假 币罪。 14.行为人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且数额巨大,但给客户开具存单,客户也认为该款存入银行, 但该款实际上却以个人名义借贷给他人等方式挪用的,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罪、挪用公款/资金罪。 15.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以前罪和销售假冒的注 册商标的商品罪并罚。(另:侵犯著作权的犯罪同此情形,以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并罚) 16.在实施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犯罪过程中或其后,又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或又非法 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有伤害、侮辱行为的,以收买被拐买的妇女、儿童罪与相关罪并罚。 17.构成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的同时,如果还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劳动或者造成 其他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当与本罪并罚。 18.行为人实施故意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觉(失去知觉),利用被害 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劫取他人财物的。(抢劫罪,盗窃罪) 19.在偷开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构成犯罪,又构成其他罪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与其 他罪并罚。 20.盗窃后,为掩盖盗窃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够成其他犯罪的。 21.在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中,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的, 后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行为的。 22.因挪用公款而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 23.行为人构成贪污、贿赂犯罪,又将脏款偷存境外的,与隐瞒境外存款罪并罚。 24.

刑法分则罪名一览表(DOC)

危害国家安全罪 概念: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客体:国家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以及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及社会主义制度的安全。)客观方面: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观:故意 一、危害国家主权与领土的犯罪 二、危害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犯罪 补充:(武装叛乱、暴乱罪) 在犯该罪的同时还犯有其他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犯该罪要有主观上的故意,有实施叛乱、暴乱的故意。 三|、投敌、间谍、资敌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 概念: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的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司财产或者公共生活安全的行为。 客体:公共安全(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以及重大公私财产、公共生活的安全。) 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观方面:故意或过失 一、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①危险犯;一般为自然人; ②致人重伤、死亡、公私财物重大损失则10年以上有期、无期、死刑; 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如:在人群密集区架车撞人、私设电网、破坏矿井通风设备、制造输送坏血、使用微生物或放射性物质进行破坏等。 二、破坏公用设施、设备罪

补充:以上犯罪均有过失犯罪,过失犯罪主观表现为过失;刑责上为3~7年,情节轻的3年以下,拘役 ①危险犯,设施必须正在使用(包括投入使用)过程中。 ②严重后果者处10年以上有期、无期、死刑。 2、过失犯上述的罪: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 三、实施恐怖、危险活动的犯罪

四、违反爆炸物管理规定的犯罪

1、枪支、弹药、爆炸物--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罪: 2、危险物质--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罪:无“邮寄”一项。 注:危险物质指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 3、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纯正“单位犯”,依法有权制造、销售枪支的企业。三种行为情形:A)超限额、品种;B)无号、重号、假 号;C)非法销售或出口枪支内销。 4、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盗窃、抢夺罪:直接故意。 5、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抢劫罪:直接故意,盗、夺、抢国家机关、军警、民兵的处10年以上有期、无期、死刑。 6、枪支--非法持有、私藏罪:须为明知,不知者不罪。(非其他罪则*这条)。 7、枪支--非法出租、出借罪:对于配公务用枪者--行为犯;对于其他依法配枪者--严重后果才犯罪。注意共谋作案者可能成立共犯。 8、枪支--丢失不报罪: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过失,严重后果→才犯罪。 9、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明知,非法携带,进入公共场所,情节严重,危及公共安全。 造成重大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五、重大责任事故罪

刑法分则期末考试复习提纲

重点: 1、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2、投敌叛变罪:中国公民背叛革命,投奔敌方或者被捕、被俘后投降敌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3、叛逃罪: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到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为 4、间谍罪: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行为。 5、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 6、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7、走私武器、弹药罪 8、走私和材料最 9、走私假币罪 10、伪造货币罪:违反国家货币管理规定,仿造货币的图案,颜色,形状,制造假货币,意图使其冒充真货币流入市场的行为。 11、逃汇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在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情节严重的行为。 12、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只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较大的行为。 13、贷款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14、票据诈骗罪:利用金融票据进行的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15、金融凭证诈骗罪: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财物的行为。 16、信用证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证骗取的财物。 17、信用卡诈骗罪: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18、保险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19、逃税罪:纳税人违反法律法规,采用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数额较大并且应纳税额10%以上,或者扣缴义务人采取上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20、抗税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21、骗取出口退税罪:以假报出口或着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数额较大的行为。 22、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违反国家商业秘密保护法规,采取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23、合同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24、强迫交易罪:采用暴力、威胁手段,违反他人的意志自由,强迫他人与自己或者第三任进行某种商业或者强迫他人参与或者突出某种商业交易、情节严重的行为。 25、抢劫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产的所有人,持有人或者管理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或者将财物抢走的行为。 26、盗窃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27、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完整版)刑法分则复习资料汇总

刑法分则复习资料汇总注意: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即、已满161 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犯故意杀人、2、己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即周岁的人不犯16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14周岁—上述之罪的,不追究刑事责任。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14周岁的人,3、不满为,都不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1.罪状和法定刑 罪状是指刑法分则罪行式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则罪行式条文对具体犯罪所规定的适用刑罚中的种类和幅度 2.分裂国家罪概念和特征 概念:指抗拒中央统一领导,割据一方或制造民族

矛盾,破坏统一多民族国家的行为。 特征: 1犯罪客体:国家安全-国家的统一。○2犯罪客观方面:具有有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故意○3.间谍罪概念、特征 概念:指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特征: 1犯罪客体: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即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2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参加间谍

○组织或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 1、参加间谍组织,成为间谍组织的成员,充当间谍 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2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3、3○犯罪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 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法人不能成为间谍罪的犯罪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故意○ 4.投放危险物质罪概念、特征 概念: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

刑法分则中常见的法律拟制

刑法分则中常见的法律拟 制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刑法分则中常见的法律拟制 (1)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 第238 条第3 款规定: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此处的“使用暴力”指的是使用超过得以非法拘禁他人的必要的暴力。 这里的致人伤残、死亡的罪过包含故意和过失。因为前行为非法拘禁、后行为使用暴力侵犯了不同的法益,所以逻辑上行为人数行为应成立数罪。而法律将前行为和后行为一并规定为一个罪,所以该款是法律拟制。 注意,如果未使用暴力导致被害人伤残、死亡的,成立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如果以拘禁的方法故意伤害、杀害被害人的,直接定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2)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第247 条规定: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这里的致人伤残、死亡是指过失所为。因为将过失行为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所以该款是法律拟制。 注意,如果司法工作人员先实施刑讯逼供构成犯罪,后又故意杀人的,数罪并罚。 (3)虐待被监管人罪→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 第248 条规定: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这里的致人伤残、死亡是指过失所为。因为将过失行为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所以该款是法律拟制。 注意,行为人在虐待过程中,故意杀害被监管人,构成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4)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第292 条第2 款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这里的致人重伤、死亡是指过失所为。因为将过失行为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所以该款是法律拟制。

刑法分则重点整理

刑法分则体系构成要素:罪状(叙明,简单,空白,引证);法定刑(绝对确定,绝对不确定,相对确定)罪状:指刑法分则和附属刑法中包含罪刑关系的条文对具体犯罪及其构成特征的描述。罪状是犯罪构成的规范载体,作用在于说明什么样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交通肇事罪: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司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共同点:都是属于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其侵犯的客体都是道路交通安全。 区别:1.客观方面表现不同,前者是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后者是一切违反交通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行为2.主观方面不同,前者是故意,后者是过失3.前者是抽象危险犯,后者是结果犯4.实施危险驾驶行为,过失造成他人死亡或重大公私财产损失,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应以交通肇事罪处罚。 故意杀人罪: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犯罪构成: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主体是已满14周岁,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是故意。 过失致人死亡罪:由于普通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犯罪构成: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客观方面的表现是行为人具有致人死亡的行为,客观上必须发生了致人死亡的结果,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上是过失,即过于自信和疏忽大意两种。(应当预见) 故意伤害罪:指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犯罪构成: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主题为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应负刑事责任;主观为故意。 强奸罪: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或者同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犯罪构成: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或幼女的身心健康,即性自决权;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使妇女不能抗拒,不敢抗拒,不知抗拒的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行为;主体为年满14周岁的男子(若妇女教唆或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构成强奸罪的共犯) 非法拘禁罪:指以拘押,紧闭或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是典型的继续犯,在非法使人失去人身自由时即成立本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犯罪构成: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刑讯逼供罪: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遗弃罪:指对年老,年幼,患病或每月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是典型的不作为犯。 抢劫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当场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犯罪构成:客体是复杂客体,侵害了公私财物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财物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使用暴力,胁迫郭其他方法当场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 抢夺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抢夺与抢劫:相同点是客观上都具有公然性,行为方式都表现为抢取公私财物,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同之处是:行为方式不一样;对取得财物的数额要求不同。

刑法分则主要罪名

刑法分则主要罪名 1.强奸罪:违背妇女意志,适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2.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 人质的行为 3.拐卖妇女儿童罪:以出卖或收养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4.抢劫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5.抢夺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6.敲诈勒索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索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7.盗窃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8.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9.侵占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数额较大的行为 10.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吞、骗取、窃取或以其他手段占有本单位数额较大的财务的行为 11.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 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未还,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母亲的眼神是那么的慈爱,自打儿女呱呱坠地起,那一抹温柔的眼眸,就有如一道无形的细线,系在儿女的身上,儿女走到哪里,母亲的牵挂就延伸到哪里。冬天怕儿女冻着了,夏天怕儿女热着了;晴天怕儿女晒着了,雨天怕儿女淋着了…… 担忧似乎就是母亲的专利,操心好像就是母亲的代名词。俗话说得好“儿行千里母担忧”,若想让母亲不为儿女担忧,不为儿女操心,那似乎是毫不可能的事。所以,母亲就习惯性地用她那无言的牵挂,默默地守护着自己的儿女,寸步不离。 无论什么时候,母亲都不会嫌弃自己的儿女,不会置自己的儿女于不顾。母亲像蜡烛,燃烧自己,只为照亮儿女的人生路;母亲像雨伞,挡住狂风暴雨的吹打,只为给儿女一份温暖;母亲像孺子牛,用自己的血汗,哺育儿女茁壮成长。 母亲是山,总能包容儿女的过错;母亲是水,总能涤尽儿女心灵的污垢;母亲是树,总想为儿女洒下一片阴凉;母亲是路,总是尽力为儿女铺就一条阳光大道。 儿女的生日唯有母亲不会忘记,儿女打个喷嚏唯有母亲会在意,儿女的喜好唯有母亲能铭记在心,儿女的点点滴滴就是母亲的整个世界。 母亲的一辈子好像就是为儿女而生,为儿女而活。一天天、一月月、一年年、一辈子,母亲不停歇地为儿女操劳,用她那无声的母爱,缔结母子情缘,生生不息。 母亲是世界上最平凡的女人,她却倾尽自己一生的心血来书写那份最伟大、最无私的母爱;母亲是世界上最柔弱的女人,她却用自己瘦弱的双肩诠释出一份最坚强、最刚毅的不屈精神。 母亲是平凡的,母爱却是伟大的;母亲是平实的,母爱却是绵长的。天底下的母亲,高矮、胖瘦、容貌不一,但为子女奉献的精神却是一样的可贵,期盼子女成龙成凤的心愿却尽皆相同。

《刑法学》分则重点复习资料

一,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死 (P467) 相同:主观上都是出于故意;客观上都发生了死亡的结果。 区别:故意杀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内容;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只具有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对死亡结果的发生主观上是过失。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P461) 主体:一般主体。凡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故意杀人罪的认定: (1)致人自杀行为的定性。一般自杀行为不为罪。 ①行为人的合法正当行为(如批评、处分、打骂)引起自杀,不为罪。 ②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如强奸、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引起自杀,仅构成相应 罪,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③行为人具有致他人死亡的故意,并凭借权势或以暴力、胁迫、诱骗等手段促使 他人自杀(即“借刀杀人”),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2)帮助自杀、得承诺杀人行为的定性。 ①帮助自杀:是指他人已有自杀意图,行为人对其在精神上加以鼓励,使其鉴定 自杀的意图或者给予物质上的帮助,使他人得以实现自杀的行为。 精神鼓励:不追究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 物质帮助:构成故意杀人罪,但从轻或减轻处罚。 ②得承诺杀人行为:应自杀者要求实行帮助,却直接动手将对方杀死,构成故意 杀人罪,但从轻处罚。 (3)教唆自杀行为的定性 教唆自杀:是指唆使没有自杀意图的人产生自杀决议,实施自杀行为。构成故意 杀人罪,但情节较轻的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特殊情况按一般故意杀人罪论处 (教唆者不是共同犯罪的教唆犯) 教唆无责任能力人自杀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的间接实行犯对待,依法追究其 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4)相约自杀行为的定性 ①双方相约共同自杀,一方未对他方实施教唆、帮助或诱使行为。自杀未成功一 方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②双方相约共同自杀,一方要求对方先杀死自己,后者应对方请求先将对方杀死, 然后自杀未成功或又放弃自杀行为的,构成故意杀人罪,处理上从轻考虑。 ③双方相约共同自杀,一方为自杀提供条件,另一方利用此条件自杀身死,而提 供条件者自杀未能成功的,依照帮助自杀的原则处理。(性质:帮助自杀) ④诱使他人共同自杀,而自己未能成功的,依照教唆自杀从宽处理。(教唆自杀) ⑤一方诱骗对方相约共同自杀,而行为人根本没有自杀的意图和自杀的行为的, 构成杀人罪。 (5)受嘱托杀人行为及“安乐死”问题 ①受嘱托杀人:也称为“得承诺杀人”,是指受已有自杀意图的嘱托而直接将他人 杀死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但从轻处罚。 ②“安乐死”本质是受嘱托杀人。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可免除或减轻处罚。 (6)“间接杀人”行为的定性 间接杀人是只教唆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或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分则中常见的法律拟制教学提纲

刑法分则中常见的法 律拟制

刑法分则中常见的法律拟制 (1)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 第238条第3款规定: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此处的“使用暴力”指的是使用超过得以非法拘禁他人的必要的暴力。 这里的致人伤残、死亡的罪过包含故意和过失。因为前行为非法拘禁、后行为使用暴力侵犯了不同的法益,所以逻辑上行为人数行为应成立数罪。而法律将前行为和后行为一并规定为一个罪,所以该款是法律拟制。 注意,如果未使用暴力导致被害人伤残、死亡的,成立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如果以拘禁的方法故意伤害、杀害被害人的,直接定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2)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第247条规定: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这里的致人伤残、死亡是指过失所为。因为将过失行为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所以该款是法律拟制。 注意,如果司法工作人员先实施刑讯逼供构成犯罪,后又故意杀人的,数罪并罚。 (3)虐待被监管人罪→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 第248条规定: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这里的致人伤残、死亡是指过失所为。因为将过失行为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所以该款是法律拟制。 注意,行为人在虐待过程中,故意杀害被监管人,构成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4)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第292条第2款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这里的致人重伤、死亡是指过失所为。因为将过失行为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所以该款是法律拟制。 (5)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故意伤害罪。 第333条第2款规定:非法组织卖血、强迫卖血,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故意伤害罪论处。这里的造成伤害既包括故意所为也包括过失所为。如果是故意所为,定故意伤害罪,此时该款就属于注意规定。如果是过失所为,此时该款就是法律拟制。 注意一:这里的伤害限于重伤。如果是轻伤,就仍构成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 注意二:如果过失致人死亡,不定故意杀人罪,因为条文中没有如此规定,所以应定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注意三,如果在非法组织卖血、强迫卖血过程中故意杀人,数罪并罚。 (6)抢夺罪→抢劫罪。 第267条第2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论处。这属于法律拟制,将一种特殊的抢夺行为拟制为抢劫罪。

刑法分论重点罪名知识点总结

危害国家安全罪 提示:本章犯罪均应剥夺政治权利(死刑,无期,危害国家) 可以附加没收财产 死刑七罪,无死刑五罪,(其中叛逃罪最高刑10年,其余四个最高刑15年) 危害国家安全罪: 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行为 特征:构成要件行为的提前性,错综性 犯罪行为阶段的混合性 具有勾结外国,境外背景的从严处罚 处罚比一般的严厉 构成要件:侵犯客体:国家安全(主权,领空,政权,制度) 客观方面:实施了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犯罪主体:多数一般主体,少数特殊主体,无单位犯罪 主观方面:故意,绝大多数直接故意 102-113 ,12条文,12罪名 背叛国家罪: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客观:勾结外国,危害主权领土完整安全 主体:我国公民 分裂国家罪: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祖国统一的行为 特征:客观上实施了以上行为 本罪属行为犯 分裂国家:抗拒中央统一领导管辖,将我国领土割裂出去,破坏国家统一,制造民族分裂,将某一民族从统一的民族分裂出去。 武装叛乱罪:勾结外国,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行为。 武装暴乱罪:国内人员独立组织策划实施武装暴乱行为。 颠覆国家政权罪: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主体:窃取党和国家重要权力,具有一定社会地位,影响的野心家阴谋家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罪:境内外组织,机构或个人资助境内组织或个人实施前六罪的行为 犯罪是特定的,帮助行为独立成罪 特征:客观方面,资助行为,仅限于提供经费场所物质,如果参加具体犯罪以共犯论处。 主体:境内外组织机构直接负责人或个人 主观方面:故意 叛逃罪 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密秘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 履行公务期间:从任职起到解职止的期间 叛逃境外:通过非法途径出境投奔境外组织机构 在境外叛逃:不同于滞留不归,行为人属合法出境在境外投奔境外组织机构。 间谍罪 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炸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特征: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任务, 为敌人指示轰炸目标 国家机关人员叛逃后又参加间谍组织或任务的,数罪并罚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非法提供

刑法分则重要罪名整理

刑法各论概说 条文结构:罪状+法定刑 罪状包括基本罪状,加重、减轻罪状。 分则条文对罪状描述方式: 简单罪状(简单概括、避免繁琐) 叙明罪状(要件明确、避免歧义) 引证罪状(条文简练、避免重复) 空白罪状(参照其他法规、避免复杂表述) 法定刑包括绝对确定、相对确定、浮动法定刑。浮动法定刑:1.只见于罚金刑;2.只适用于经济犯罪、财产犯罪;3.罚金的具体幅度根据案件的一定事实确定。 法定刑与宣告刑的区别:法定刑是立法上的规定,宣告刑是司法中的适用。 法条竞合的适用: 1.一个行为同时符合相异法律之间的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时,应严格依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2.一个行为同时符合同一法律的普通条款与特别条款规定的犯罪构成时,应该依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分别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a.当一个行为同时触犯同一法律的普通条款与特别条款时,在通常情况下,应该依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论处; b.当一个行为同时触犯同一法律的普通条款与特别条款时,在特殊情况下,应该适用重法优于轻法:法律明文规定按照重罪定罪量刑;法律虽然没有明文规定按普通条款规定定罪量刑,但是也没有作禁止性规定,且按照特别条款定罪不能做到罪刑相适应,按照重法优于轻法定罪量刑。(保险合同诈骗按照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罪名主体主 观 方 面 客体客观方面处罚 间谍罪明 知1.参加间谍组织充当间 谍;2.接受间谍组织及其 代理人的任务,进行间谍 活动;3.为敌人指示轰击 目标 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情节较轻的,3年以上 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特别严重的,可以处死刑; 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应当附 加剥夺政治权利。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明 知 1.机密级 2.三项以上国家 秘密级3.对国家安全和 利益造成其他严重损害 的 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 重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 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5 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 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特别 恶劣的,可以处死刑;可以 并处没收财产;应当附加剥 夺政治权利。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境内外 机构、 组织或 者个人 提供经费、场所和物资 叛逃罪国家工 作人员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掌握国家秘密的人员,从重 处罚

司法考试刑法分则重点罪名及其解析

司法考试刑法分则重点罪名 第一分考区危害公共安全罪重点罪名 放火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劫持航空器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 第二分考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重要罪名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二节走私罪 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罪 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货币犯罪高利转贷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违法发放贷款罪洗钱罪 第五节金融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保险诈骗罪 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 逃税罪抗税罪 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 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著作权罪侵犯商业秘密罪 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 虚假广告罪合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第三分考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重点罪名 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诬告陷害罪强迫职工劳动罪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非法搜查罪侮辱罪诽谤罪刑讯逼供罪虐待被监管人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重婚罪破坏军婚罪虐待罪遗弃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 动罪 第四分考区侵犯财产罪重点罪名 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敲诈勒索罪 第五分考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重点罪名 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 妨害公务罪招摇撞骗罪妨害公文、证件、印章的犯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赌博罪开设赌场罪 第二节妨害司法罪 伪证罪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窝藏、包庇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破坏监管秩序罪脱逃罪 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刑法目录,刑法罪名一览表(468个)

刑法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二章犯罪 第一节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二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三节共同犯罪 第四节单位犯罪 第三章刑罚 第一节刑罚的种类 第二节管制 第三节拘役 第四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五节死刑 第六节罚金 第七节剥夺政治权利 第八节没收财产 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一节量刑 第二节累犯 第三节自首和立功 第四节数罪并罚 第五节缓刑 第六节减刑 第七节假释 第八节时效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 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八章贪污贿赂罪 第九章渎职罪 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

刑法罪名的历史沿革 一、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施行后,1997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确定了413个罪名。1997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共确定了414个罪名。 二、97年刑法于生效施行后,为了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同犯罪作斗争的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了《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和《刑法修正案》、《刑法修正案二》、《刑法修正案三》,对罪名有所增减。为了避免检察院和法院对罪名的规定不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对罪名进行了调整:修改了16个罪名(其中1个罪名修改为2个罪名,即修改增加了1个罪名),新增了5个罪名,取消了2个罪名。《补充规定》实施后,我国刑法规定的罪名终于有了准确的数字,为418个。 三、2003年8月21日,根据《刑法修正案四》,“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修改了3个罪名,新增了4个罪名,规定实施后我国刑法罪名为422个。 四、2007年11月6日,根据《刑法修正案五》、《刑法修正案六》,“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修改了8个罪名,新增了14个罪名,取消了1个罪名,规定实施后我国刑法罪名为435个。 五、2009年10月16日,根据《刑法修正案七》,“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修改了4个罪名,新增了9个罪名,规定实施后我国刑法罪名为444个。 六、2011年5月1日,根据《刑法修正案八》,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修改了3个罪名,新增了7个罪名,规定实施后我国刑法罪名为451个。 七、2015年10月30日,根据《刑法修正案九》,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修改了13个罪名(其中有两处由2个罪名合并成1个罪名,即修改减少了2个罪名),新增了20个罪名,取消了1个罪名,规定实施后我国刑法罪名为468个罪。

刑法分论重点知识总结

刑分重点罪名总结 第二十四章侵犯财产罪 (一)抢劫罪 概念: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基本特征(构成要件): 1、主体为自然人一般主体。可以是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3、客体是财产权和公民人身权。行为对象是公私财物和他人的人身。 4、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转化型抢劫的认定: 1.行为人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的犯罪行为,不必要求行为一定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 2、必须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既可以是对被害人使用,也可以对其他第三人使用。 3、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抢劫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界限:1、在抢劫过程中,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致人重伤、死亡的,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2、如果处于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而伤害或者杀死被害人后,乘机将其财务拿走的,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实行赎罪并罚。 3、在抢劫行为完成之后,行为人出于灭口或者其他目的而杀死被害人的,应定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赎罪并罚。 (二)抢夺罪 概念: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基本特征: 1、主体是自然人一般主体,16岁以上。 2、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3、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4、客观方面表现为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犯罪对象仅限于动产。 (三)聚众哄抢罪 概念: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聚集多人,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四)敲诈勒索罪 概念: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的行为。 基本特征: 1、主体是自然人一般主体 2、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3、客体是复杂客体,主要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次要客体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对象是公私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被他人合法占有的行为人自己的财物,也可以成为行为

刑法分则课件(9)

主编:李洁 副主编:张旭徐岱 第十九章刑法各论概述 * 导读:刑法各论是刑法学的组成部分,与刑法总论共同承担着认定犯罪、适用刑罚的重任。本章是各论的概述,概括介绍了各论的研究内容、刑法分则体系的含义和特点以及刑法分则规范的结构等内容。刑法各论以刑法分则为研究对象,起着指导实践正确定罪量刑、发展刑法总论、完善刑事立法的重要作用。我国刑法分则根据同类客体,将犯罪分为十个种类,并按照由轻到重的顺序依次排列。刑法分则规范由罪状、法定刑和罪名三部分构成。 第十九章刑法各论概述 * 第一节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及意义 * 第二节刑法分则的体系 * 第三节刑法分则规范的结构 第一节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及意义 * 一、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 * 二、刑法各论的研究意义及方法 一、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 * 我国刑法总则中规定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适用范围以及认定犯罪和适用刑罚的一般原理,刑法分则研究每个具体罪名的认定及应受的刑罚。 * 刑法总则和刑法分则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抽象与具体的关系。 一、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 * 与刑法典的总则和分则相对应,刑法学体系由刑法总论和刑法各论构成。 * 刑法总论与刑法各论的关系同刑法总则与分则的关系一样,也是一般与特殊、抽象与具体的关系。总论研究的是关于犯罪与刑罚的共通性规定,是一般性的问题,起指导、补充各论的作用,而各论研究的则是关于犯罪与刑罚的具体、特别的规定,对总论起着补充和深化的作用。 二、刑法各论的研究意义及方法 (一)刑法各论的研究意义 * 研究刑法各论对于指导刑事司法实践、刑法理论的发展和刑事立法的完善都具有重要的意义,表现在: * 1定罪和量刑 * 2的一般原理 * 3善刑事立法 二、刑法各论的研究意义及方法 (二)刑法各论的研究方法 * 各论所研究的刑法分则的规定是一个个具体罪名的规定,具有多样性、多变性的特征。因此,在对刑法分则展开研究的时候,必须采取科学的研究方法。总结起来,主要有两个:* 1 、与时俱进的方法。 * 2 、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 第二节刑法分则的体系

刑法重点法条分则(5)

刑法重点法条分则(5) 第五节金融诈骗罪 【重点法条】 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 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法条】《刑法》第177、195、264条;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1 月4日《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 【意思分解】 本条规定的是信用卡诈骗罪。本罪的主体仅为自然人,不包括单位。主观方面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有使用伪造的、作 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以及恶意透支。 注意认定透支的性质,善意透支是信用卡的特有功能,而恶意透支才是法律惩处的对象。构成犯罪的恶意透支同时具有两个要素:一是透支超过规定的限额或期限;二是经发卡银行催还而仍不归还的行为。 注意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应构成第264条的盗窃罪而非信用卡诈骗罪,其盗窃数额应根据《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之规定,以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后使用的数额认定而不以信用卡的面值额认定。 注意区分信用卡诈骗罪与第177条伪造信用卡的行为、第195条信用证诈骗罪的界限。伪造信用卡并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的,属于牵连犯,应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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