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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债券管理办法

地方政府债券管理办法
地方政府债券管理办法

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管理办法

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关于做好2018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财库〔2018〕61号)、《财政部关于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财库〔2019〕23号)及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有关规定,现就做好地方政府债券申报、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政府债券项目计划管理

地方政府债券申请单位要在每年6月份前,向财政局上报下年度拟申请债券资金的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类型、立项审批依据、项目性质、建设状态、预计施工时间、立项年度、建设期、项目运行预计年收入等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后附相关佐证资料,确保申请项目建设的可行性和时效性。财政局根据各单位上报情况对项目进行甄选,初步确定申报项目。

二、规范债券项目申报

(一)地方政府债券申请单位要强化责任担当,认真严谨梳理申请项目相关情况。在上级部门下发债券资金需求申报通知后,按照财政局要求及时上报专项债券需求表并填报地债系统,完成债券资金的申请工作。

(二)在本地区债券限额下发后,地方政府债券申请单位在债券限额内,按照申报要求,及时提供项目概况、分年度投资计划、项目资金来源、预期收益和融资平衡方案、潜

在风险评估、主管部门责任、财务评估报告(重点是项目预期收益和融资平衡情况评估)、法律意见书、信用评级等。

三、规范债券资金管理

(一)财政局根据实情加快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的拨付进度,根据项目进度及时拨付债券资金,防止资金长期滞留国库,尽早发挥债券资金使用效益。

(二)地方政府债券使用单位要严格按照申报的项目确保专款专用,严禁将新增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挪作他用,严禁用于经常性支出或建设明令禁止的楼堂馆所等项目。

四、加快债券项目实施

(一)严格资金预算管理,项目主管单位、代建单位要严格按照债券申报项目加快工程进度,根据进度及时向区政府申请资金,财政局依据“按计划,按预算,按合同,按进度”的原则,加强资金拨付审核、提出意见,区政府对财政提出意见批复后,由财政局按照国库支付流程办理拨付手续,确保资金的安全有序。

(二)债券资金使用单位要加强资金使用的台账建设,对于资金申请的审批、会计核算、工程进度等形成一整套备案资料,实现资金使用的规范透明。

五、加强资金支付审批

施工单位在工程达到合同付款条件后按合同约定向项目主管单位、代建单位提交付款申请书,施工单位根据审核确认的工程结算总款及合同约定支付比例提出付款申请书。

项目主管、代建单位经办部门对施工单位提交的付款申

请书中内容进行核实确认,并在项目资金拨付审批表中签署审核意见。

资金审批程序走完后,将项目资金拨付审批表报送区财政支付中心审批。

六、加强债券项目监督

各债券项目主管部门、代建部门要对项目实行跟踪管理,定期或不定期的对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建设单位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

督查部门应加大债券项目督查力度,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开展专项督查。发改部门应加强债券项目立项监督,督促部门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财政监督检查职责,将财政监督工作贯穿到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效益分析全过程,实行项目跟踪问效机制,建立事前审核、事中监控督查、事后检查评价制度,对债券资金安全性、合规性和绩效情况跟踪问效。

审计部门要对债券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重点审计监督。

对债券项目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有关部门应按规定监督主管部门进行整改,并及时报告财政局。财政局下达债券项目整改“督办单”,督促相关部门进行有效整改。整改责任部门应及时组织整改,并将整改落实情况形成整改“报告单”,及时报告财政部门。

七、责任追究

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债券项目、资金管理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对问题整改落实不力;主管单位、代建单位在工程质量、造价和工期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一)未依法组织招投标的,未依法实行工程招标或转包分包工程的,未依法签订合同或实行工程监理制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债券资金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或套取债券资金的;

(四)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生产事故的;

(五)无正当理由拖延工期的;

(六)未经审计擅自办理竣工结(决)算手续的;

(七)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或者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八)其他违纪、违法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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