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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规划审批程序

重庆规划审批程序
重庆规划审批程序

第二篇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第一章都市区国有土地上建筑项目的规划管理

第一节都市区国有土地上建筑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办理

一、办理选址意见书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3、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二、选址意见书受理范围

需要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政府投资或需要有关主管部门核准的企业投资,且需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需要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政府投资或需要有关主管部门核准的企业投资,且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三、办理选址意见书的条件

建筑项目符合城乡规划,且位于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

四、选址意见书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核原件);

3、1:500—1:1000现状地形图及申请选址范围(原件1份,附电子文档);

4、《国有土地使用证》(限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筑项目,复印件1份,核原件)。

五、选址意见书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重庆市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申请表》。该申请表可在市局及各区分局行政服务窗口领取或在网上(https://www.wendangku.net/doc/0217347106.html,/)免费下载。

六、选址意见书申请受理机关

各区分局。

七、选址意见书决定机关

市局及分局按照《关于调整都市区规划管理范围进一步改进规划管理工作的意见》(渝

规发[2005]104号)职责划分和有关规定作出是否同意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决定。

八、办理选址意见书的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1、申请人按窗口公示的有关要求,向分局窗口送交申请材料;

2、窗口工作人员负责对申请材料核对、登录,履行交接手续,1日内转交分局经办人;

3、分局经办人验核申请材料后,提交分局业务办公会审核。分局业务办公会在4日内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决定,同时确定协办部门(分局业务办公会无法确定的,报市局用地业务办公会研究),并在窗口公示。

同意受理、不需协办部门审批的,向申请人发出《重庆市规划局建设项目规划报建申请受理复函》(以下简称《受理复函》);

拟同意受理、需协办部门审批的,向申请人发出《重庆市规划局建设项目规划报建申请补正材料复函》(以下简称《补正材料复函》),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协办部门所需材料。在申请人向分局窗口送交补正材料后,按程序提交分局业务办公会审核。同意受理的,向申请人发出《受理复函》,同时向协办部门发出《规划环节协办通知》;

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人发出《重庆市规划局建设项目规划报建申请不予受理复函》(以下简称《不予受理复函》);

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向申请人发出《补正材料复函》,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审查与决定

1、市局管理建筑项目(市局审查、分局办理)

(1)同意受理,不需协办部门审批的,经办人3日内综合有关材料,草拟《建设项目用地规划管理会审表》(以下简称《用地会审表》),提出经办意见并绘制选址示意范围,提交分局业务办公会审查;需协办部门审批的,经办人在收齐协办意见或在协办意见办理期限届满后3日内,综合有关材料,草拟《用地会审表》,提出经办意见并绘制选址示意范围,提交分局业务办公会审查。

(2)经分局业务办公会审查符合要求的,按审签程序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件、附图,报市局审签。

经分局业务办公会审查,认为需报市局用地业务办公会(以下简称“用地会”)的,分局负责在《用地会审表》中提出初审意见,3日内提交用地会审查。

(3)用地会同意的,分局按审签程序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件、附图,报市局审签;不同意的,分局负责办理《建设项目规划报建审查复函》(以下简称《审查复函》)。

2、分局管理建筑工程(分局审查、分局办理)

(1)同意受理,不需协办部门审批的,经办人3日内综合有关材料,拟定《用地会审表》,提出经办意见并绘制选址示意范围,提交分局业务办公会审查;需协办部门审批的,经办人在收齐协办意见或在协办意见办理期限届满后3日内,综合有关材料,拟定《用地会审表》,提出经办意见并绘制选址示意范围,提交分局业务办公会审查。

(2)分局业务办公会同意的,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件、附图;不同意的,办理《审查复函》。

(三)颁发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其附件、附图或《审查复函》应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届满前完成审签,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

(四)公布

依法应当公布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在向申请人颁发时同时公布。

九、办理选址意见书的时限

(一)时限

自同意受理选址意见书申请之日起20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能在以上规定时限内决定的,经有权作出决定的市局领导或分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法定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二)不列入审批时限的情形

在作出是否核发选址意见书决定前,需由市规划局的上级机关审批(审查)、需要听证(或公开征询意见)、中介机构评估(含规划调整)、提请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或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选址意见书办理期限。

选址意见书的办理因上述原因中止时,分局应在办理时间中止后,向申请人发出《建设项目规划报建办理计时中止通知》(以下简称《计时中止通知》);恢复办理时,应向申请人发出《建设项目规划报建办理计时恢复通知》(以下简称《计时恢复通知》)。

十、选址意见书的注销

自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6个月内未申请延续且未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依法注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十一、选址意见书的效力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项目选址的法定凭据。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其附件、附图是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建设项目的依据文件。

附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附件格式

重庆市规划局

选字第号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附件

____________:

经审核,你单位申请的_______建设项目选址,符合城乡规划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同意该建设项目在_____区_______选址。

该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应遵循《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件、附图的有关要求。

一、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有关规划要求

该建设项目规划用地性质为_______(可多选),拟用地面积约_______平方米。建设用

地面积等具体规划经济技术指标和有关规划要求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中确定。

二、有关说明

1、该建设工程的拟用地范围、主要规划控制线等见附图。

2、该建设工程若涉及国家安全、环境保护、文物保护、河道保护、易燃易爆和剧毒危险品防护等内容,规划部门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将征求相关部门协办意见,作为能否同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依据之一。

3、自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6个月内未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且未申请延续的,发证机关可以依法注销本《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三、其他要求

发证机关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第二节都市区国有土地上建筑项目规划条件函的办理

一、办理规划条件函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3、国家有关部门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定;

4、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二、规划条件函受理范围

需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三、办理规划条件函所需材料

1、土地主管部门要求提供拟出让土地规划条件的函(原件1份);

2、土地主管部门提交的1:500现状地形图(含地下管网)及拟出让土地范围线(原件1份,附电子文档)。

四、规划条件函受理机关

各区分局。

五、规划条件函决定机关

市局及各区分局按照《关于调整都市区规划管理范围进一步改进规划管理工作的意见》(渝规发[2005]104号)的职责划分和有关规定作出是否同意核发规划条件函的决定。

六、办理规划条件函的程序

(一)受理

1、土地主管部门按窗口公示的办理要求,向区分局窗口送交要求提供拟出让土地规划条件的函等材料;

2、窗口工作人员负责对材料核对、登录,履行交接手续,1日内转交分局经办人;

3、分局经办人验核申请材料后,提交分局业务办公会审核。分局业务办公会在4日内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决定,同时确定协办部门(分局业务办公会无法确定的,报用地会研究),并在窗口公示。

同意受理、不需协办部门审批的,向土地主管部门发出《受理复函》;

拟同意受理、需协办部门审批的,向土地主管部门发出《补正材料复函》,一次性告知土地主管部门需要补正的协办部门所需材料。在土地主管部门向分局窗口送交补正材料后,按程序提交分局业务办公会审核。同意受理的,向土地主管部门发出《受理复函》,同时向协办部门发出《规划环节协办通知》;

不同意受理的,向土地主管部门发出《不予受理复函》;

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向土地主管部门发出《补正材料复函》,一次性告知土地主管部门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审查与决定

1、市局管理建筑项目(市局审查、分局办理)

(1)同意受理,不需协办部门审批的,经办人3日内综合有关材料,草拟《用地会审表》,提出经办意见并绘制工作草图,提交分局业务办公会审查;需协办部门审批的,经办人在收齐协办意见或在协办意见办理期限届满后3日内,综合有关材料,草拟《用地会审表》,提出经办意见并绘制工作草图,提交分局业务办公会审查。

(2)经分局业务办公会审查符合要求的,分局1日内将工作草图通过带图运行系统传至规划信息服务中心。规划信息服务中心负责绘制规划控制线工作图,送市政处审核道路等相关规划控制线,5日内交分局(工作草图由规划信息服务中心存档),分局划定规划拆迁范围线等其它规划控制线、核算建设用地面积,按审签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函》(以下简称《规划条件函》)及附图,报市局审签。

经分局业务办公会审查,认为需报用地会的,分局负责在《用地会审表》中提出初审意见,3日内提交用地会审查。

(3)用地会同意的,分局按审签程序办理《规划条件函》及附图,报市局审签;不同意的,分局负责办理《审查复函》。

2、分局管理建筑工程(分局审查、分局办理)

(1)同意受理,不需协办部门审批的,经办人3日内综合有关材料,拟定《用地会审表》,提出经办意见并绘制工作草图,提交分局业务办公会审查;需协办部门审批的,经办人在收齐协办意见或在协办意见办理期限届满后2日内,综合有关材料,拟定《用地会审表》,提出经办意见并绘制工作草图,提交分局业务办公会审查。

(2)分局业务办公会同意的,办理《规划条件函》及附图;不同意的,办理《审查复函》。

(三)送达

《规划条件函》及其附图或《审查复函》应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届满前完成审签,并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主管部门送达。其中不同意核发规划条件函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七、办理规划条件函的时限

(一)时限

自同意受理土地主管部门要求提供拟出让土地规划条件的函等材料之日起20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能在以上规定时限内作出的,经有权作出决定的市局领导或分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法定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土地主管部门。

(二)不列入办理时限的情形

在作出是否核发规划条件函决定前,需由市规划局的上级机关审批(审查)、需要听证(或公开征询意见)、中介机构评估(含规划调整)、提请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或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规划条件函办理时限。

规划条件函的办理因上述原因中止时,分局应在办理时间中止后,向土地主管部门发出《计时中止通知》;恢复办理时,应向土地主管部门发出《计时恢复通知》。

八、规划条件函的注销

土地主管部门应在六个月内进行该宗土地“招、拍、挂”,并不得更改规划条件函及其附图内容。逾期进行土地“招、拍、挂”的,须申请延期或重新申请办理规划条件函及其附图。

九、规划条件函的效力

《规划条件函》及其附图是土地主管部门进行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时的必备条件。

附件:规划条件函的格式

非工业类:

重庆市规划局

渝规地函[ ] 字第号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函

重庆市国土资源管理局______区分局:

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有关规定,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有关规划管理要求,确定你局____号函要求提供的宗地的规划条件如下:

一、主要规划条件

(一)建设用地总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二)地上建筑总规模_________平方米;

二、分地块规划要求

(一)规划用地性质:_________________

(二)绿地率≥________;

(三)建筑限高≤_________米(涉及文物和历史街区保护、飞行净空、通信管理、国家安全、风景名胜区及“四山”建设管制等情形时必须填写);

(四)建筑密度≤_________;

(五)配套公共服务设施________________;

(六)停车位配置要求:____________;

(七)机动车出入口、车库出入口设置要求:

(八)建筑风格、体量、色彩等要求:

(九)其他:

1、各类规划控制线见附图。

2、 ______________________(城市设计、滨江地区和重要建筑的景观、地下深度控制等有要求的应当填写)。

3、______________

三、关于规划条件的说明

1、土地经“招、拍、挂”确认中标单位后,建设用地总面积、地上建筑总规模、建筑限高(自动生成)和各地块规划用地性质不得改变,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数量不得减少。其他分地块规划要求以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核发的规划许可文件为准。

2、本规划条件函所列地上总建筑规模、建筑密度、建筑限高,由于技术标准、规范和地质条件等因素的限制,可能造成方案设计中相应指标达不到给定的上限,建设单位在作项目经济测算时应予以充分考虑。

四、其他说明

1、请在6个月内进行该宗土地“招、拍、挂”,并不得更改本规划条件函及其附图内容。逾期进行土地“招、拍、挂”的,须向我局申请延期或重新申请办理规划条件函及其附图。

2、土地公告前,请你局核实本规划条件函附图所示的公告地块内,是否含有暂不能进行“招、拍、挂”的土地,若含有上述土地,请与我局协商。

3、该土地公告后,请将公告结果抄送我局。若本规划条件函公告地块范围涉及储备土地,请你局在土地“招、拍、挂”前通知有关土地储备单位;土地“招、拍、挂”结果同时抄送有关土地储备单位。

发函机关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工业类:

重庆市规划局

渝规地函[ ] 字第号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函

重庆市国土资源管理局______区分局:

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有关规定,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有关规划管理要求,确定你局____号函要求提供的宗地的规划条件如下:

一、主要规划条件

(一)建设用地面积总计_______平方米;

(二)地块容积率控制指标按附表确定。

二、分地块规划要求

(一)规划用地性质为_________________;

(二)建筑限高≤_________米(涉及文物和历史街区保护、飞行净空、通信管理、国家安全、风景名胜区及“四山”建设管制等情形时必须填写);

(三)停车位配置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

(四)机动车出入口、车库出入口设置要求:

(五)其他:

1、各类规划控制线见附图。

2、 ______________________(城市设计、滨江地区和重要建筑的景观、地下深度控制等有要求的应当填写)。

3、______________

三、关于规划条件的说明

土地经“招、拍、挂”确认中标单位后,建设用地总面积、地上建筑总规模、建筑限高(自动生成)和各地块规划用地性质不得改变,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数量不得减少。其他分地块规划要求以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核发的规划许可文件为准。

四、其他有关说明

1、请在6个月内进行该宗土地“招、拍、挂”,土地“招、拍、挂”时不得更改本规划条件函及其附图内容。逾期进行土地“招、拍、挂”的,须向我局重新申请规划条件函及其附图。

2、土地公告前,请你局核实本规划条件函附图所示的公告地块内,是否含有暂不能进行“招、拍、挂”的土地,若含有上述土地,请与我局协商。

3、该土地公告后,请将公告结果抄送我局。若本规划条件函公告地块范围涉及储备土地,请你们在土地“招、拍、挂”前通知有关土地储备单位;土地“招、拍、挂”结果同时抄送有关土地储备单位。

附表:

注:本表所指代号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

发函机关盖章

XXXX年XX月XX日第三节都市区国有土地上建筑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一、设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内容

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条件

(一)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筑项目

1、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符合《规划条件函》;

2、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二)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筑项目

1、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2、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满足其它相关要求(限需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的建设项目);

3、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材料

(一)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筑项目

1、书面申请(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核原件);

3、1:500现状地形图及电子文件(含地下管网)(原件1份);

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附图(复印件1份,核原件);

5、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原件1份);

6、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的其他材料(1份)。

(二)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筑项目

1、书面申请(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核原件);

3、1:500现状地形图及电子文件(含地下管网)(原件1份);

4、《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限需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的建设项目,复印件1份,核原件);

5、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原件1份);

6、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的其他材料(1份)。

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重庆市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该申请表可在市局及各区分局行政服务窗口领取或在网上(https://www.wendangku.net/doc/0217347106.html,/)免费下载。

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各区分局。

七、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决定机关

市局及各区分局按照《关于调整都市区规划管理范围进一步改进规划管理工作的意见》(渝规发[2005]104号文)职责划分和有关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八、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1、申请人按窗口公示的办理要求,向分局窗口送交申请材料;

2、窗口工作人员负责对申请材料核对、登录,履行交接手续,1日内转交经办人;

3、经办人验核申请材料后,提交分局业务办公会审核。分局业务办公会在4日内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决定,同时确定协办部门(凡已在选址意见书和规划条件函办理中列为协办部门的不再列入),并在窗口公示。

同意受理的,向申请人发出《受理复函》,需协办部门审批的,同时发出《规划环节协办通知》;

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复函》;

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向申请人发出《补正材料复函》,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审查与决定

1、市局管理建筑项目(市局审查、分局办理)

(1)同意受理,不需提交协办部门分别审批的,经办人3日内综合有关材料,草拟《用地会审表》,提出经办意见并绘制工作草图,提交分局业务办公会审查;需提交协办部门分别审批的,经办人在收齐协办意见或在协办意见办理期限届满后3日内,综合有关材料,草拟《用地会审表》,提出经办意见并绘制工作草图,提交分局业务办公会审查。

(2)经分局业务办公会审查符合要求的,分局1日内将工作草图通过带图运行系统传至规划信息服务中心。规划信息服务中心负责绘制规划控制线工作图,送市政处审核道路等相关规划控制线,5日内交分局(工作草图由规划信息服务中心存档),分局划定规划拆迁范围线等其它规划控制线、核算建设用地面积,按审签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报市局审签。

经分局业务办公会审查,认为需报用地会的,分局负责在《用地会审表》中提出初审意见,3日内提交用地会审查。

(3)用地会同意的,分局按审签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报市局审签;不同意的,分局负责办理《审查复函》。

2、分局管理建筑工程(分局审查、分局办理)

(1)同意受理,不需提交协办部门分别审批的,经办人3日内综合有关材料,拟定《用地会审表》,提出经办意见并绘制工作草图,提交分局业务办公会审查;需提交协办部门分别审批的,经办人在收齐协办意见或在协办意见办理期限届满后3日内,综合有关材料,拟定《用地会审表》,提出经办意见并绘制工作草图,提交分局业务办公会审查。

(2)分局业务办公会同意的,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不同意的,办理《审查复函》。

(三)颁发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或《审查复函》应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届满前完成审签,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其中不予许可的行政决定,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公布

依法应当公布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在向申请人颁发时同时公布。

九、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时限

(一)时限

自同意受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之日起20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能以上规定时限

内作出的,经有决定权的市局或分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法定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二)不列入审批时限的情形

在作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决定前,需由市规划局的上级机关审批(审查)、需要听证(或公开征询意见)、中介机构评估(含规划调整)、提请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或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规划许可办理期限。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因上述等原因中止办理计时的,分局应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办理时间中止后,向申请人发出《计时中止通知》;恢复办理时,应向申请人发出《计时恢复通知》。

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注意事项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决定前,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应进行公示、公开征询意见或听证的,须按程序进行公示、公开征询意见或听证。

十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的注销

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申请延续且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的,发证机关可以依法注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十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效力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用地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占用土地。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确定的规划要求和规划设计指标是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依据。

附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件格式

重庆市规划局

地字第号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件

___ ___ ____(建设单位):

地字第_ _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批准的______项目位于______,其规划要求和规划设计指标如下:

一、地上建筑总规模_______平方米(其中含拆迁奖励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

二、建设用地总面积_______平方米。

三、各地块规划要求和规划设计指标:

1、_______(按控规地块编号填写)地块(具体内容按规划条件函内容设计,分地块填写)

2、_______地块

……

四、该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范围、各类规划控制线、禁止机动车开口路段等详见附图。

五、其他要求:

1、受委托勘测设计单位资质、业务范围须符合有关规定。

2、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建筑施工图须符合所涉及的各类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其表达方式和设计深度须符合有关规定。

3、你单位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须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图说及其电子文件;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须提供建筑施工图说及电子文件供复核。电子文件须符合《重庆市建设项目建筑规划设计电子制图规范》的要求。

4、按照《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规定,建设项目需消防、园林、人防、国安、环保、建设、市政、河道、机场、无线电、电力、文物、港口等部门审查的,你单位在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图说及其电子文件时应同时报送上述有关部门要求的协办资料。

5、其他要求

(1)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文本中应附项目区位图(有关资料可在https://www.wendangku.net/doc/0217347106.html,网站下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设计单位资质证明等相关资料。

(2)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的配置标准为每100户不小于15平方米。

(3)住宅的户型结构比例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6、本规划设计指标和规划要求不得擅自更改,否则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六、有关说明:

1、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2、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申请延续且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的,发证机关可以依法注销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发证机关盖章

XXXX年XX月XX日第四节都市区国有土地上建筑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一、设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

审查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出具《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及其附图;复核建筑施工图及相关文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条件

(一)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审查阶段:

1、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的规定;

2、符合《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其它规划要求;

3、符合修建性详细规划(限已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

4、符合环保、消防、人防、园林等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

5、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二)施工图规划复核阶段:

1、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其附图(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可提供建设用地批准书及其附图);

2、符合经规划审查通过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

3、建筑工程拆迁范围内的拆迁工作已经完成;

4、建筑施工图的设计单位符合国家有关资质管理的规定。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材料

(一)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审查阶段;

1、书面申请(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核原件);

3、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含室外综合管线设计方案,加盖设计资质印章,原件2份,附电子文档;预审阶段可不提供室外综合管线设计方案);

4、彩色渲染图和建筑模型(限重要地段、重要节点及大型项目)(各2份);

5、修建性详细规划(限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求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筑项目,原件1份,附电子文档);

6、协办部门所需材料(按《建筑工程设计方案预审意见》提供)。

(二)施工图规划复核阶段;

1、书面申请(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核原件);

3、《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

4、《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其附图(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可提供建设用地批准书及其附图,复印件1份,核原件);

5、建筑施工图(加盖设计资质印章,原件2份,附电子文档);

6、初步设计审查批准文件及其附图(限需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初步设计的建筑项目,复印件1份,核原件);

7、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的其他材料(原件1份)。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重庆市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该申请表可在市局各区分局行政服务窗口领取或在网上(https://www.wendangku.net/doc/0217347106.html,/)免费下载。

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各区分局。

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决定机关

市局及各区分局按照《关于调整都市区规划管理范围进一步改进规划管理工作的意见》(渝规发[2005]104号)职责划分和有关规定作出是否同意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决

定。

八、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程序

(一)建筑工程设计方案预审

1、申请

(1)申请人按窗口公示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办理要求,向分局窗口送交申请材料;

(2)窗口工作人员负责对申请材料核对、登录,履行交接手续,1日内转交分局经办人。

2、审查与决定

(1)市局管理建筑工程(市局审查、分局办理)

1)分局经办人综合有关资料,草拟《建设工程建筑规划管理会审表》(以下简称《建管会审表》)和经办意见,3日内提交分局业务办公会审查;

2)分局业务办公会负责在《建管会审表》中提出初审意见,3日内提交市局建管业务办公会(以下简称“建管会”)审查。

建管会预审原则同意设计方案的,同时确定协办部门,由分局按审签程序办理《建筑工程设计方案预审意见》(以下简称《预审意见》)及附图;不同意的,由分局负责办理《审查复函》。

(2)分局管理建筑工程(分局审查、分局办理)

1)分局经办人综合有关资料,草拟《建管会审表》和经办意见,3日内提交分局业务办公会审查;

2)分局业务办公会预审原则同意设计方案的,同时确定协办部门,办理《预审意见》及附图;不同意的,办理《审查复函》。

3、《预审意见》及其附图或《审查复函》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签,并由分局发给申请人。

(二)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1、申请与受理

(1)申请人按窗口公示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办理要求,向分局窗口送交申请材料;

(2)窗口工作人员负责对申请材料核对、登录,履行交接手续,1日内转交分局经办人;

(3)分局经办人验核申请材料后,提交分局业务办公会审核。分局业务办公会在4日内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决定,并在窗口公示。

同意受理的,向申请人发出《受理复函》,同时向协办部门发出《规划环节协办通知》;

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复函》;

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向申请人发出《补正材料复函》,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审查与决定

(1)市局管理建筑工程(市局审查、分局办理)

1)经办人在收齐协办意见或在协办意见办理期限届满后3日内,综合有关材料,草拟《建管会审表》,提出经办意见,提交分局业务办公会审查。

2)分局业务办公会审查同意(协办意见中无否定意见的),办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以下简称《方案审查意见》)及附图;审查不同意的(协办意见中有否定意见的),负责在《建管会审表》中提出初审意见,3日内提交建管会审查。

3)建管会同意的,由分局按审签程序办理《方案审查意见》及附图;不同意的,由分

局负责办理《审查复函》。

(2)分局管理建筑工程(分局审查、分局办理)

1)经办人在收齐协办意见或在协办意见办理期限届满后3日内,综合有关材料,对协办意见中无否定意见的项目,办理《方案审查意见》及其附图;对协办意见中有否定意见的项目,草拟《建管会审表》,提出经办意见,提交分局业务办公会审查。

2)分局业务办公会同意的,办理《方案审查意见》及附图;不同意的,办理《审查复函》。

3、《方案审查意见》及其附图或《审查复函》应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届满前完成审签,并应自签发之日起10日内发给申请人。

(三)施工图规划复核

1、申请与受理

(1)申请人按窗口公示的施工图复核办理要求,向分局窗口送交申请材料;

(2)窗口工作人员负责对申请材料核对、登录,履行交接手续,1日内转交分局经办人;

(3)经办人验核申请材料后,提交分局业务办公会审核。分局业务办公会在4日内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决定,并在窗口公示。

同意受理的,向申请人发出《受理复函》;

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复函》;

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向申请人发出《补正材料复函》,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复核

(1)市局管理建筑工程(市局审查、分局办理)

1)同意受理的,经办人对照《方案审查意见》及其附图复核建筑施工图,草拟《建管会审表》,提出经办意见,3日内提交分局业务办公会审查;

2)分局业务办公会审查,建筑施工图与《方案审查意见书》及其附图一致的,办理《建设工程放线通知单》(以下简称《放线通知单》)及附图;不一致的,在《建管会审表》中提出分局意见,3日内报建管会审查。

建管会同意的,由分局按审签程序办理《放线通知单》及附图;不同意的,由分局负责办理《审查复函》。

(2)分局管理建设工程(分局审查、分局办理)

1)同意受理的,经办人对照《方案审查意见书》及其附图复核建筑施工图,草拟《建管会审表》,提出经办意见,3日内提交分局业务办公会审查;

2)分局业务办公会同意的,办理《放线通知单》及附图;不同意的,办理《审查复函》。

3、《放线通知单》及其附图或《审查复函》应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届满前完成审签,并应自签发之日起10日内发给申请人。

(四)验线

1、申请人按《放线通知单》的要求,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实地放线后将《建设工程放线回单》(以下简称《放线回单》)及附图交分局窗口。分局窗口收到后1日内交经办人。

2、申请人在建设工程验线前,应当按规定拆除须拆除的建(构)筑物。对需要临时保留使用的应拆建(构)筑物,在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之后,可以申请临时使用(但须在申请规划验收前予以拆除)。

3、经办人收到放线结果后5日内,会同建设项目跟踪管理联系人对放线情况进行验核、对应拆除建(构)筑物是否按规定拆除的情况进行检查。验核、检查无误的,办理《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否则办理《审查复函》。

(五)颁发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或《审查复函》应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届满前完成审签,并在建设单位完善有关手续后5日内颁发。其中不予许可的行政决定,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公布

依法应当公布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设计总平面图应在向申请人颁发时同时公布。

九、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限

(一)时限

建筑工程设计方案预审: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签,并发给申请人。

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审查:自同意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不能在上述规定的时限内作出的,经市局分管领导或分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施工图规划复核:自同意受理之日起10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发出《放线通知单》或《审查复函》;不能在上述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的,经市局分管领导或分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5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验线:自收到《放线回单》及附图之日起5日内完成验线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或《审查复函》的审签。

(二)不列入审批时限的情形

在作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决定前,需由市规划局的上级机关审批(审查)、需要放线、听证(或公开征询意见)、中介机构评估(含规划调整)、提请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或专家评议的,所需时间不计入规划许可办理期限。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因上述等原因中止办理计时的,分局应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办理时间中止后,向申请人发出《计时中止通知》;恢复办理时,应向申请人发出《计时恢复通知》。

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注意事项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决定前,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应进行公示、公开征询意见或听证的,须按程序进行公示、公开征询意见或听证。

十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注销

建设单位或个人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未开工建设,且未申请延续的,发证机关可以依法注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十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效力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

建设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的要求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所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否则,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2020

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年) 一、什么是城市总体规划 (一)城市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综合研究和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空间发展形态,统筹安排城市各项建设用地,合理配置城市各项基础设施,处理好远期发展与近期建设的关系,指导城市合理发展。 (二)城市总体规划如何制定 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规划,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在报请审批之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根据实际需要,在编制总体规划前可以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 (三)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和范围 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同时对城市远景发展作出轮廓性的规划安排。总体规划中包含近期建设规划,对城市近期的发展布局和主要建设项目作出安排,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一般为五年。 城市规划区范围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四)城市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 城市性质和发展方向、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城市主要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城市建设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和河湖、绿地系统,各项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 二、重庆历次城市总体规划概况 (一)陪都十年计划 重庆陪都建设计划委员会在1946年4月,完成了现代重庆的第一个城市规划---《陪都十年建设计划草案》,提出了疏散市区人口,降低人口密度,发展卫星城镇的设想,在渝中半岛以外规划了弹子石、沙坪坝、铜元局等12个卫星市,香国寺、杨家坪、新桥等18个卫星镇和五里店、歇台子、九龙坡等12个预备卫星市镇。 (二)重庆城市初步规划 重庆于1960年编制完成了解放后的第一个城市总体规划《重庆城市初步规划》。城市用地继续“大分散、小集中、梅花点状”的布局原则,强调将工业在更大范围内分散,规划了市中区、大杨区、大渡口区、沙磁区、中梁山区、江北工业区、弹子石工业区、南坪工业区、李家沱—道角工业区等9个片区,在外围规划了北碚、歇马、西彭和南桐4个卫星城。

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

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 最新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内容是怎样的呢?下文是收集的最新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最新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保护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建筑工程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建筑活动,是指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大型维修活动,以及相关的建筑构配件和预拌混凝土生产等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对建筑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本市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协助同级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专业的建筑

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公正廉洁,秉公执法,不得参与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活动,不得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不得违反规定利用职权参与建筑活动,谋取私利。 第五条建筑活动应当坚持保证质量、保证安全、提高效益、公平竞争的原则。 建筑活动各方当事人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禁止分割、封锁、垄断建筑市场,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促进其健康有序地发展。 政府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结构、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对在建筑活动中和建筑科学技术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当事人,由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资质管理 第七条实行建筑工程施工报建和施工许可证制度:

管理制度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管理制度)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5年3月25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主城区的城市建成区和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所于地的城市建成区。 第三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壹领导、分级管理和公众参和、社会监督以及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和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教育、文化、卫生、园林等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 第五条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环境卫生日常管理工作由其所属的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 区县(自治县、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关联的行政机关,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设备,提供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按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任务核定所需事业经费。

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市、区县(自治县、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环境卫生设施、户外广告、洗车场等专业规划,制定市容环境卫生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享受整洁优美市容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爱护市容环境卫生的义务,对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各级人民政府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第九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由区县(自治县、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划分,且和责任单位签订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书。 第十壹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具体划分: (壹)城市主、次干道及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等,由市政设施管理单位和环境卫生管理单位负责; (二)道路俩侧建筑物外墙立面至道缘石的区域,由道路俩侧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三)桥梁、隧道、轻轨、高速公路、铁路由运营管理单位负责;

重庆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重庆市城市卫生管理条例 (1998年3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8年3月28日公布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建设卫生、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市范围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市区、郊区、县(市)规划区和建制镇。 第三条城市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与分级管理,专业监督与社会监督,义务服务与有偿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环境卫生实行市和区、县(市)、街道(建制镇)三级管理。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机关。负责贯彻执行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法规、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城市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环境卫生科学研究和人才培训,对重点环境卫生设施设计方案进行审查、施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对全市城市环境卫生工作实施行业管理。 区、县(市)建委(局)是本行政辖区城市环境卫生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建制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巷路。居民住宅区、背街小巷及楼院的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所属的市政管理监察队,负责城市环境卫生监察执法工作。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支持和配合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建制镇人民政府),做好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所需事业经费按任务量核定。 第六条市和区、县(市)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建制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普及城市环境卫生法律知识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在城市主要公共场所设置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的公益广告和明显标志,提高市民讲究卫生、爱护环境、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中、小学校应当进行有关环境卫生知识的教育,使学生了解和掌握城市环境卫生科学常识,培养学生良好的环境卫生习惯和意识。 新闻单位应当大力宣传城市环境卫生法规、政策,报道城市环境卫生工作。 第七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科学技术研究工作,积极引进、推广、应用先进的环境卫生科学技术和设备,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 第八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城市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城市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重庆市建设工程文件归档内容一览表

序号归档文件表格 编号 建设 单位 城建档案馆 (室) 施工 单位 工程准备阶段及竣工验收文件(建设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归档) 一立项文件 1 项目建议书无表★★ 2 项目建议书审批意见及前期工作通知书无表★★ 3 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附件无表★★ 4 可行性研究报审批意见无表★★ 5 关于立项有关的会议纪要、领导讲话无表★★ 6 专家建议文件无表★★ 7 调查资料及项目评估研究材料无表★★二建设用地、征地、拆迁文件 1 选址申请及选址规划意见通知书无表★★ 2 用地申请报告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建设用地批准书无表★★ 3 拆迁安置意见、协议、方案等无表★★ 4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无表★★ 5 建设用地文件无表★★ 6 国有土地使用证无表★★三勘察、测绘、设计文件 1 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无表★★ 2 水文地质勘察报告、自然条件、地震调查无表★★ 3 建设用地钉桩通知单(书)无表★★ 4 地形测量和用地测量成果报告无表★★ 5 申报的规划设计条件和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无表★★ 6 初步设计图纸和说明无表★ 7 技术设计图纸和说明无表★ 8 审定设计方案通知及审查意见无表★★ 9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设、人防、环保、消防、交通、园林、 市政等单位)批准文件或取得的有关协议 无表★★ 10 施工图及其说明无表★ 11 设计计算书无表★ 12 有关部门对施工设计文件的审批意见无表★★四招投标文件 1 勘察、设计招投标文件无表★ 2 勘察、设计承包合同无表★★ 3 施工招投标文件无表★ 4 施工承包合同无表★★ 5 工程监理招投标文件无表★

序号归档文件表格 编号 建设 单位 城建档案馆 (室) 施工 单位 工程准备阶段及竣工验收文件(建设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归档) 6 监理委托合同无表★★ 7 主要材料及设备采购招投标文件无表★ 8 主要材料及设备采购合同无表★ 五开工审批文件★ 1 建设项目列入年度计划的申报文件无表★★ 2 建设项目列入年度的批复文件或年度计划项目表无表★★ 3 规划审批申报表及报的文件和图纸无表★ 4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无表★★ 5 建设工程开工审查表无表★★ 6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无表★★ 7 投资许可证、审计证明、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等证明无表★★ 8 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无表★★ 六财务文件 1 工程投资估算材料无表★ 2 工程概算材料无表★ 3 施工图预算材料无表★ 4 施工预算无表★ 5 工程结算材料无表★★★七建设、施工、监理机构及负责人 1 单位工程参建单位有关责任人员名单质量责任1 ★★ 2 建设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责任书质量责任2 ★★ 3 建设单位工程项目专业负责人质量责任书质量责任3 ★★ 4 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质量责任书质量责任4 ★★ 5 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质量责任书质量责任5 ★★ 6 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质量责任书质量责任6 ★★ 7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质量责任书质量责任7 ★★★ 8 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责任书质量责任8 ★★★ 9 施工单位项目施工管理负责人质量责任书质量责任9 ★★★ 10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责任书质量责任10 ★★ 11 设计单位项目()专业负责人质量责任书质量责任11 ★★ 12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责任书质量责任12 ★★ 13 工程有关人员质量责任书(通用)质量责任13 ★★ 八竣工验收文件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文件无表★★★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2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11月21日重庆市人民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的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编制,以及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 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建设的,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本规定。 临时建设、城镇房屋解危等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在本市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重庆市平面坐标系统和国家高程基准,并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1 ―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四条(用地分类)本市城市建设用地的分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其详细规划编制应当符合本规定主城区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表一)和远郊区县(自治县)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表二)的规定。 第五条(用地功能混合)鼓励居住用地(R)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功能混合布局。用地性质编号排在首位的为主要用地性质,其后的为次要用地性质。 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建设地块中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非居住用地不得用作住宅功能; (二)居住为主要用地性质与其他性质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70%; (三)商业服务业设施(B)等为主要用地性质与居住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40%。 第六条(零星用地)城市建设用地应当符合集约利用、整体实施的原则。零星用地应当与周边用地整合使用。不具备整合条件的零星用地,禁止实施经营性居住、公建项目,可以实施解危改造、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鼓励实施绿地、广场等公益性建设项目。实施其他建设项目的,应当先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依据―2 ―

关于重庆市加快发展绿色建筑的意见

关于重庆市加快发展绿色建筑的意见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建管局,北部新区建管局,有关单位: 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发展绿色建筑是城乡建设领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发展低碳经济,走绿色发展道路的重要举措,是提升城乡发展质量和效益、建设宜居重庆的必然选择,对于促进建设行业转变发展方式,推动建筑业和房地产业转型升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我市高度重视绿色建筑发展,09年就结合我市实际,发布了重庆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将绿色建筑由低到高依次划分为银级、金级和铂金级三个等级,分别对应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一星、二星和三星级;今年又积极争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复同意我市开展国家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也明确了“十二五”期间我市绿色建筑发展目标。为全面推进我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加快推动绿色建筑大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的理念,建立政

府引导、市场运作、全民参与的工作机制,大力发展绿色建筑,全面推进城乡建设领域“四节一环保”工作,提高建设品质,改善人居环境,减少资源消耗,实现人、建筑、自然的和谐相处,促进建设行业转变发展方式,推动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工作目标 在“十二五”期间,建立完善我市绿色建筑建设及评价的政策法规、技术标准、技术支撑、产业发展、实施能力等五大工作体系,组织建设1000万平方米以上的绿色建筑,打造一批在国内外具有影响力的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大力实施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制度,培育绿色建筑相关地方产业发展,加强社会宣传和知识普及,使绿色建筑理念成为全社会的广泛共识。 三、主要措施 (一)市城乡建委负责全市绿色建筑发展工作,负责制订我市绿色建筑发展规划,组织编制相关管理办法、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建立完善我市绿色建筑工作体系,确保我市绿色建筑发展工作目标的顺利实现。要在制定发布《重庆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加快研究《重庆市绿色建材认定与标识管理办法》等管理制度,组织编制《重庆市绿色建筑设计标准》、《重庆市绿色施工标准》、《重庆市绿色建材评价标准》等地方标准,形成从设计、施工、验收到使用、评价,涵盖绿色建筑全寿命周期的标准体系。组织开展绿色建筑评价

城市道路网规划要求

城市道路网规划要求 1.要具有生长性 2.实现快慢交通分流,提高路网通达性 3.防止干路网上出现集中交通的蜂腰 4.交叉口通行能力与路段通行能力的匹配 5.重视对原有城市道路和公路的改造和协调 6.土地开发强度与道路网容量相适应 7.客货运交通分流 8.符合抗震救灾要求 环路的设置要求 1.内环路应设置在老城区或中心区的外围 2.外环路宜设置在城市用地的边界内1--2KM外,当城市放射干道与环路相交时,应规划好交叉口上的左转交通 3.大城市的外环路应是汽车专用道路 4.环路设置应根据城市地形,交通流量确定 5.环路等级不应低于主干路 6.两条环路之间的距离应大于4KM 我国城市中自行车交通的组织方式 1.自行车+步行+公共交通的绿色交通系统应该成为规模大,密度高的大城市的首选 2.自行车道路网的构成和布局 轨道交通规划 1.特点:占地省运量大速度快污染小安全舒适准点 2.规划原则:1. 与城市发展规划紧密结合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2.满足城市主干道客流需求 3.线路走向沿城市干道布设符合客流集中的交通走廊联系一些重要的客流集散点 4.线路密度适当乘客换乘方便换乘次数少 5.应与常规公共交通网衔接发挥各自优势取得最大整体效置在一些关键车站应考虑轨道交通与私人交通的换乘 6.各条线路的客运负荷量要尽量均衡 7.线路选线走向充分考虑地质地貌地形条件注意保护国家重点文明古迹和保护环境 3.轨道交通与城市发展 1.轨道交通对城市发展具有引导作用 A 由于轨道交通具有较高的运行速度和较大的运量因而扩展了城市发展空间带来了城市人口的沿线集聚 B 城市轨道交通对城市空间布局结构带来突破性变化由市中心伸向郊区的放射形轨道线路引导城市沿着一条高密度的带状交通走廊发展形成指状布局形态 C 轨道交通的建设使城市原有规模不断扩大在轨道交通作用下城市的各种设施会向线路两侧集中进而导致城市中心的变迁和原有格局的变化 2.轨道交通车站对城市的影响 A 大型换乘中心处于带状发展轴的中心外此类车站附近会进行高密度开发地价不断升值成为城市新的中心区 B 不同的站间距不同的规模不同的换乘和发车间隔都会导致线路附近土地呈现出不同的开发利用形态 C 影响城市布局由于大型换乘站会发展成为市区域相对中心产生区域效应带动整个区域发展从而改变原有城市布局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已于2009年5月21日经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自治县)价格、规划、土地、建设、市政、公安、工商、民政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及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加入物业服务行业协会,交流物业管理经验。物业服务行业协会作为物业服务行业自律组织,应当制定行业行为规范,调解物业服务企业纠纷,推动物业管理健康发展。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行业协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实行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召集,由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居(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等各方代表组成。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主要协调解决下列事项: (一)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问题; (二)业主委员会换届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四)提前终止物业服务合同的问题; (五)物业服务企业在退出和交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六)需要协调解决的其他物业管理问题。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 第七条物业管理区域根据物业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结合物业的共有或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物业的配套设施设备共有、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解读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9年9月25日经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就条例相关规定作如下解读: 一、《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出台背景 城乡规划是各级政府统筹安排城乡发展建设空间布局,保护生态和自然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维护社会公正与公平的重要依据,具有重要公共政策属性。温家宝总理指出,城乡规划“是一项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的工作,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个领域”。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镇和乡村规划工作,我市先后出台了《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和《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对推动城乡建设和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这两个地方性法规制定时间较早,诸多内容已难以适应当前新形势的需要。 2008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强调了城乡规划在引导城镇和村庄健康发展、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统筹协调和综合调控作用,在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方面作了很多新规定,亟需通过地方性法规予以落实,同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的一些授权性和原则性规定进行细化。 此外,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胡锦涛总书记“314”总体部署,加快建设“五个重庆”,对新时期城乡规划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直辖以来,我市根据特殊市情实施的城乡总体规划的制定、

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一系列实践经验,也迫切需要在地方性法规中作进一步规范。 重庆市规划局作为《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起草部门,从2005年开始进行相关调研工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经全国人大批准公布后,于2008年6月起草完成了《条例》(送审稿)并上报市人民政府,在市政府法制办主持下,经过近一年的反复论证、修改,《条例》于2009年5月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送市人大常委会审议。2009年5月、7月,市三届人大常委会分别对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2009年9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并于9月25日审议通过。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包括总则、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城乡规划的实施、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共七章八十一条。 (一)第一章总则 1、紧扣城乡规划协调城乡空间布局的本质,突出体现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先规划后建设等原则,凸显城乡规划的综合性。同时,结合我市实际,创新城乡规划体系,以城乡总体规划统揽全局,各层次、各类别规划层层落实、逐步深化。明确了在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必须纳入规划管理。实现宏观把握、中观控制、微观管理。涉及条款:第一条为了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

《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渝建发〔2009〕123号文

此规范性文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符合《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 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的规定,决定予以登记。 渝文审[2009]19号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 渝建发…2009?123号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北部新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并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同意登记,登记号为“渝文审[2009]19号”。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及其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项目实施抽样检测,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实施见证取样检测,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检测鉴定,并出具检测报告的活动。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检测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检测资质证书,开展质量检测,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服务型中介机构。 本规定所称检测人员是指经考核合格,具备相应检测工作能力的检测从业人员。 第五条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检测机构、检测人员和检测行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审批全市检测机构资质,负责监督指导检测人员的培训,并对检测人员进行考核,负责建立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数据库,实施检测资质动态管理。 各区县(自治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和所监管工程的检测行为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资质申请的受理和初审。

重庆市绿色建筑工程计价定额

渝建[2018]200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颁发2018年《重庆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等定额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工程投资效益,规范建设市场计价行为,推动建设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我委编制了2018年《重庆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构筑物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爆破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绿色建筑工程计价定额》和《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定额》、《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仪器仪表台班定额》、《重庆市建设工程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表》(以上简称2018年计价定额),现予以颁发,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18年计价定额于2018年8月1日起在新开工的建设工程中执行,在此之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仍按原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执行。 二、2018年计价定额与2018年《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配套执行。 三、2008年颁发的《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装饰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安装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2011年颁发的《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2013年颁发的《重庆市建筑安装工程节能定额》,以及有关配套定额、解释和规定,自2018年8月1日起停止使用。 四、2018年计价定额由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管理和解释。

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资料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施工单位资料 目录 一、工程项目安全管理资料 (5) 1.1工程概况表 (6) 1.2项目部组建文件及人员资格证明 (7) 1.3项目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图 (8) 1.4.1安全生产责任书 (9) 1.4.1.1 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责任书 (9) 1.4.1.2 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书 (10) 1.4.2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 (18) 1.4.2.1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表 (19) 1.4.2.2项目技术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表 (20) 1.4.2.3项目施工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表 (21) 1.4.2.4项目安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表 (22) 1.4.2.5项目材料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表 (23) 1.4.2.6项目机械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表 (24) 1.4.2.7项目质检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表 (25) 1.4.2.8项目预算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表 (26) 1.4.2.9项目资料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表 (27) 1.4.2.10项目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表 (28) 1.4.2.11项目门卫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表 (29) 1.4.2.12项目炊事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表 (30) 1.4.2.13项目卫生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表 (31) 1.5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总表及附件 (32) 1.6适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 (33) 1.7危险源辨识及评价记录 (34) 1.7.1危险源辨识及评价记录表 (37) 1.7.2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38) 1.8 施工组织设计、安全专项方案汇总表 (40) 1.9.1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及回复 (41) 1.9.2 安全检查记录表 (45) 1.9.3安全检查项目指导清单 (46) 1.10.1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计划表 (50) 1.10.2安全文明施工费月度使用台账 (52) 1.11.1 安全防护设备、材料、用品需用计划表 (54) 1.11.2 安全防护材料用品进场验收记录 (55) 1.11.3安全防护材料用品出厂合格证粘贴表 (56) 1.11.4 安全防护用品发放(领用)记录 (57) 1.12.1 分包单位安全资质审查表 (58) 1.12.2分包合同及安全管理协议书 (59)

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2020)

一、规划策略 1、经济、社会、人口、资源与环境可持续发展策略 2、生态空间发展策略 3、“多中心组团式”发展策略 4、集中紧凑发展策略 5、新区拓展与旧城更新相结合策略 6、交通适应及引导发展策略 二、城乡协调发展与城市空间结构 (一)城乡协调发展 构筑都市区城乡一体、协调发展的格局,加快城镇化进程,缩小城乡差异;加强郊区小城镇建设,提升小城镇对郊区的辐射带动作用和服务功能,形成聚集效应,促进土地集约利用;保护郊区生态环境,改善人居环境质量。 城镇空间布局与产业结构调整相适应,逐步形成分工合理、高效有序的网络状城镇空间结构。加强农村居民点的整合和建设,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公共服务设施水平。 (二)都市区空间层次 都市区在空间上分为主城区和郊区两个部分。主城区为集中进行城市建设的区域,范围为2737平方千米,其中,中心城区位于中梁山、铜锣山之间,是主城建设的主要区域和旧城所在地,范围为1062平方千米。郊区范围为2736平方千米。 (三)城市主要拓展方向 城市拓展的主要方向为内环线以北、中梁山以西以及铜锣山以东。 (四)城市空间结构 城市空间结构为“一城五片、多中心组团式”。 主城由中部、北部、南部、西部、东部五大片区组成。多中心包含一个城市中心和六个城市副中心。主城城市建设用地分为十六个组团和八个功能区。 三、城市规模 (一)人口规模 规划至2010年,都市区总人口730万人,其中城镇人口660万人;规划至2020年,都市区总人口980万人,其中城镇人口930万人。 规划至2010年,中心城区城市人口520万人;规划至2020年,城市人口635万人。 (二)用地规模 规划至2010年,都市区城镇建设总用地为580平方千米,人均城镇建设用地为88平方米;规划至2020年,城镇建设总用地为865平方千米,人均城镇建设用地为93平方米。 规划至2010年,中心城区城市建设总用地为401平方千米,人均城市建设用地为77.1平方米;规划至2020年,城市建设总用地为520平方千米,人均城市建设用地为81.89平方米。 四、城市功能布局 (一)片区 以片区为格局有机组织城市人口和功能,各片区具有相当的人口规模,城市功能完善,既相对独立,又彼此联系,相互协调发展。每个片区包含若干组团和功能区。 中部片区为中梁山以东、铜锣山以西,长江和嘉陵江环抱的区域。主要为现状建成区。重点加强和提升城市中心品质,完善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改善城市人居环境,逐步疏解人口和功能,调整产业结构,优化用地布局,大力发展以金融、商贸、现代物流以及都市区旅游为主的第三产业;以重钢搬迁为契机,提升大渡口的城市功能,分担杨家坪城市副中心的部分职能。 北部片区为嘉陵江以北,中梁山和铜锣山之间的区域。以北部新区、江北城现代商务区为重点,

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

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的新建(改建、扩建)、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民用建筑的用能系统运行管理及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在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采用节能型的建筑技术和材料,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包括工业建设项目中具有民用建筑功能的建筑)。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建筑节能宣传教育,普及建筑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社会的建筑节能意识。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节能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能源发展规划。 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经委、发展改革、科学技术、规划、土地、房产、质监、财政、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型建筑技术,促进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开发利用,发挥社会中介组织在推进建筑节能工作中的作用。 第七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全市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地方建筑节能标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按法定程序发布。 第九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建筑节能技术性能认定公告制度,及时制定、公布并更新推广使用目录和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目录。 第十条对具备可再生能源应用条件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或者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应当优先采用可再生能源。 第三章新建建筑节能 第十一条新建建筑工程项目,应当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在改建、扩建时涉及建筑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的,应当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采取建筑节能措施。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项目进行方案设计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方案设计进行审查时,应当在建筑的布局、体形、朝向、采光、通风和绿化等方面综合考虑能源利用和建筑节能的要求。 第十三条建筑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均应当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初步设计阶段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建筑节能设计专篇和项目热工计算书,施工图设计阶段应当落实初步设计审批意见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技术措施。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审查节能设计的内容,在审查报告中单列节能审查章节。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应当定为不合格,市和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重庆市绿色生态住宅(绿色建筑)小区建设技术细则

重庆市绿色生态住宅(绿色建筑)小区建设 技术细则 (2020版)

前言 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绿色生态住宅(绿色建筑)小区建设技术标准》DBJ50/T-039-2020于2020年7月1日起实施。为更好地施行《绿色生态住宅(绿色建筑)小区建设技术标准》DBJ50/T-039-2020,细化绿色生态住宅(绿色建筑)小区建设评价的技术要求和判定依据,提高重庆市绿色生态住宅(绿色建筑)小区的品质和质量,实现住宅产业的绿色可持续发展,根据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工作部署,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编写了重庆市《绿色生态住宅(绿色建筑)小区建设技术细则》(2020版)(以下简称《技术细则》),作为开展绿色生态住宅(绿色建筑)小区建设评价的技术依据。 本《技术细则》由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细则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审查专家 主编单位: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重庆市建筑节能中心) 参编单位:中机中联工程有限公司 中冶赛迪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大学 重庆交通大学 重庆市市政设计研究院 重庆建工第九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市绿色建筑技术促进中心 中衡卓创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中煤科工重庆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万科(重庆)企业有限公司 重庆龙湖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市建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重庆市斯励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重庆博建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重庆筑巢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重庆基准方中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董勇、董孟能、龚毅、程丹、赵辉、杨修明、丁勇、王永超、张陆润、王智、董莉莉、韩幼玲、程吉建、郭长春、何丹、叶强、赵本坤、冷艳锋、杨丽莉、杨元华、李丰、田霞、陈进东、吴俊楠、姚清、皮璐、秦砚瑶、刘军、吴思睿、何开远、彭渤、王聪、贺磊、唐丹、左黎、胡萍、刘晔、陈杰、叶剑军、徐仁忠、边汤正、吴巍

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

7月7日九龙坡政府便一口气推出34宗近7000亩土地 【重庆市政府网】本文网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0217347106.html,/today/news/417076.htm 引用或转载本网站内容请明确标注“来源:重庆市政府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0217347106.html,/experience05/experience05090922035_all.htm 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 2009年07月31日来源:网络 总则 (一)编制背景 1998年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20年)》对指导重庆城市建设,完善城市功能,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规划确定的2010年的部分发展目标已提前实现。经过直辖以来的建设,重庆已整体步入快速发展的新阶段。为紧紧抓住本世纪前二十年的重要战略机遇期,适应新世纪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引导城市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根据2004年3月建设部《关于同意修编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函》,特编制《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2007-2020年)》。 (二)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市内发展和对外开放,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加快富民兴渝、建设长江上游地区经济中心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规划,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三)规划期限 近期:2007-2010年;远期:2011-2020年;远景展望到2050年。 (四)规划范围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范围为重庆市行政辖区,面积8.24万平方千米。 都市区规划范围包括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九个行政区,面积5473平方千米。

重庆市建筑行业专家管理办法

重庆市建筑行业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行业专家的管理,完善专家评审、咨询制度,提高建筑业管理工作质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住建部有关专家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行业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 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参加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工程招投标、工程检测、建筑材料、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等建筑管理方面有关评审、咨询等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建筑行业专家经推荐聘任统一进入建筑行业 专家库。建筑行业专家库的设立和管理,建筑行业专家参加建筑管理方面有关评审、咨询工作的抽取和考核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建筑行业专家主要从我市政府职能部门、各级各类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从事管理、技术、经济工作的专业人员中选聘,也可以选聘部分外地相关专业人员进入专家库。 第五条依据专家评审、咨询工作内容不同,分为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工程招投标、工程检测、建筑材料、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等专家类别。建管各站室根据工作需要,可在上述专家类别基础上设立相应子类别,并报市城乡建委备案确认。 第六条市城乡建委负责建筑行业专家库的设立和专 家的统筹管理工作,建管相关站室负责相关类别专家的具体日常管理工作。建管相关站室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关类别专家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七条建筑行业专家的工作职责:

1、建筑有关技术问题的研究、论证; 2、建筑有关奖项的评选; 3、建筑质量、安全事故的分析、鉴定; 4、建筑有关标准的制定; 5、建筑工程项目的评标; 6、建筑有关企业资质的评审工作; 7、建筑有关管理制度、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或评估; 8、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9、协助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解决建筑市场运行中出现的问题; 10、协助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与建筑行业有关的工作检查、督查; 11、其他需要专家参与的工作。 第八条建筑行业专家享有的权利: 1、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2、在工作中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 3、优先获得建筑有关标准、信息及技术资料; 4、参加建筑技术交流及评审咨询等活动; 5、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6、获取工作报酬; 7、自愿退出专家库。 第九条建筑行业专家承担的义务: 1、为建筑管理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和咨询意见; 2、严格遵守建筑管理评审和咨询工作纪律,未经许可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和咨询情况; 3、发现建筑管理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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