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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人员考绩法施行细则修正总说明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總說明Array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係考試院於七十六年一月十四日以(76)考台秘議字第0一二三號令訂定發布,並自同年月十六日施行,其後於七十九年至九十四年間,共修正發布八次在案。

茲以目前各機關對於十二月二日以後調職者之年終考績辦理機關及獎金發放等程序問題滋生疑義,另配合兩性工作平等法若干與考績有關規定(按該法現行部分規定與鼓勵生育理念相契合),亟待修正本細則予以配合,且各機關亦有修正之建議,爰將銓敍部相關函釋、各機關實務運作有疑義需予釐清規範及建議事項等部分,納入檢討,修正本細則。現行條文二十七條(含三條保留條次,但內容已刪除者),本次計修正十八條條文、新增一條條文,未修正條文六條,修正後全部條文共計二十八條(含三條保留條次,但內容已刪除者),修正重點如次:

一、增訂考績年度內任職期間之計算,以月計之;考績當年十二月二日以

後調任其他機關職務,由原服務機關以原職務辦理考績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修正公務人員年終考績評分方式,綜合其工作、操行、學識、才能四

項予以評分,不再就四項分別評分。(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修正考列甲等特殊條件及一般條件之若干具體事項;又配合兩性工作

平等法規定及鼓勵公務人員生育獎助措施,增訂各機關於辦理考績時,不得以受考人依規定所請娩假等事由作為考績等次之考量因素。(修正條文第四條)

四、增訂因撤職、休職、免職及現職人員復應其他考試錄取分配實務訓練

未具占缺職務任用資格者,其另予考績應隨時辦理。(修正條文第七條)

五、增訂十二月二日以後調任其他機關、撤職、休職、免職、辭職、退休

、資遣、死亡、留職停薪、轉任(調)不適用本法規定之機關者及考績年度內依規定支領代理或兼任職務加給者,其依本法辦理考績之考績獎金給與標準,以及增訂考績獎金發給機關之規定。(修正條文第

九條)

六、增訂本法第十條所稱在考績年度內升任高一官等、職等職務已敍較高Array俸級者,所指情形及其不包括之特定情形。(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七、增訂併公務人員以外年資辦理之年終考績,須其原任職務與現任職務

職等相當或較高者,始得作為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任用資格之年資規

定。(修正條文第十二條之一)

八、增訂各機關辦理平時考核獎懲案件程序。(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九、修正平時考核獎懲於年終考績時,併入考績評分內增減分數。(修正

條文第十六條)

十、增訂考績免職應先行停職人員之免職確定執行日期及確定前先行停職

之日期規定,以及停職人員俟停職原因消滅後補辦考績規定。(修正

條文第二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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