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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桂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桂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前言

为进一步规范桂林市规划设计市场,提高规划设计水准,桂林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组织编制组广泛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内先进标准,制定本规定。本规定反复请求了有关地方及部门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的意见,先后召开多次讨论会,并经专家审查定稿。

本规定的主要内容为:1、总则;2、城市用地规划管理;3、建筑管理;4、市政公用设施与工程管线综合;5、城市景观环境;6、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本规定由桂林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负责管理和解释。

本规定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总结工程经验,累积资料,交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桂林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标准化办公室(地址:桂林市临桂路12号,邮编:541002,),以便今后订时参考。

本规定编委会

主任:黄家城

副主任:董林寿张克俭肖永泰谷海洪王代连杨守庚陈克东易贤立

编委:韦伟谭波覃建民刘高齐刘小光唐文彬邱日安陆永锦刘永平盛铁桥李小平胡季珍戴增琼方晓辉雷青松白先敏

蒋慕云覃联英王义鸣王常青叶昆黄琳吴毅王海斌

于小明庾爱华秦振富黄炜游宇乔丹玲赵春陈向涛

马良华韦刚黄初长黄剑尧伟申勇刘江帆郑斌

魏涛王郁岚粟林德陈历铁黄宇陆卫坚李萍李志雄

唐琳庬宗生廖铭做刘艳英白崇意魏骋阳建青黄江

谭圣

编写单位:桂林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编写组:毛义力钟艳晖王颖郑华张永红唐华克汤建平周彦

目录

1 总则………………………………………………………………………………

2 城市用地规划管理………………………………………………………………城市用地分类……………………………………………………………………

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

建筑容量控制……………………………………………………………………

3 建筑管理…………………………………………………………………………建筑间距……………………………………………………………………

建筑退让……………………………………………………………………

建筑物高度控制…………………………………………………………………

建筑基地绿地控制………………………………………………………………

建筑基地出入口与配建停车位指标控制………………………………………

公共设施配建要求………………………………………………………………

4 市政公用设施与工程管线综合………………………………………………

城市道路与公共交通……………………………………………………………给水与排水……………………………………………………………………

电力、电讯、邮政……………………………………………………………

环卫设施……………………………………………………………………

综合管线……………………………………………………………………

5 城市景观环境………………………………………………………………

城市建筑景观……………………………………………………………………城市道路两侧建筑景观…………………………………………………………户外广告、招牌、指示牌、公用电话等…………………………………………

6、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桂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规划原则…………………………………………桂林市文物保护单位的规划要求…………………………………………

桂林市历史文化传统街区的规划要求…………………………………………桂林市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古树名木的保护………………………………………………………………

7 附则

附录A 术语

附录B 计算方法

附录C 居住建筑间距图示

附录D 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附录E 桂林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分级示意图

附录F 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

附录G 桂林市文物保护单位一览表

1 总则

为加强桂林市城市规划管理,规范全市城市规划编制,确保城市建设按规划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桂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桂林市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技术规范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技术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桂林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技术规定。本规定中的各项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详细规划的,应按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技术规定执行。

2 城市用地规划管理

城市用地分类

本规定中的城市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采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

(五)对外交通用地;

(六)道路广场用地;

(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八)绿地;

(九)特殊用地;

(十)水域和其他用地;

各类用地分类的详细内容参考《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根据桂林市城市空间形态和建设现状,为加强规划建设管理,按照《桂林市城市总体规划》,采用分区控制办法,将桂林市区划分为三级规划控制区,以不同的控制指标进行规划建设管理,具体划分如下(见附录:桂林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分级示意图)

一级规划控制区:市区内漓江以西,桂湖以东,鹦鹉山、铁封山以南,南门桥以北所围合地区;漓江以东,七星岩、建干路以西,医学院、四中以南,龙隐桥以北所围合地区;二、三级规划控制区中的所有景观山体、水体的建筑高度控制圈内的建设用。

二级规划控制区:环城北路以南,湘桂铁路以东,东环路以西,斗鸡山一线以北地区。

三级规划控制区:上述一级控制区和二级控制区以外的城市规划区。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原则上应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总体规划或相关以及本规定附录《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

凡附表《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桂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周围环境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表《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规范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城市旧区改建的用地适建范围,由桂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规划要求适当调整,但须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建筑容量控制

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包括容积率、建筑密度。

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照表执行。

表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指标

注:1、FAR——容积率;D%——建筑密度

2、一、二、三级规划控制区界定同本规定条

3、对未列入表中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体育场馆以及医院卫生、文化艺术、幼托、交通建筑,公用市政建筑和特殊建筑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表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4、表中规定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设用地。

对综合类型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设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根据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设用地或多功能综合楼基底,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以及相应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成综合容积率指标,即综合容积率控制指标=多层住宅面积 / 总建筑面积×多层住宅控制容积率+高层住宅面积 / 总建筑面积×高层住宅控制容积率+公共建筑面积/ 总建筑面积×公共建筑控制容积率。

5、工业建筑及仓库建筑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还应按土地管理部门有关文件控制下限,以提高土地利用率。

建筑用地最小面积不应低于表的规定

表建筑用地最小面积指标

建筑用地未达到表所列最小面积的建设、开发项目,不得单独建设,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在满足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可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建设;

相邻用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有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因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临时建筑

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5000平方米的地块开发建设,须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

成片开发区域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容量控制的前提下,成片开发的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根据表的规定适当调整。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居住建筑用地和公共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确定的,应按批准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其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按表的规定执行,容积率控制指标可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表规定的指标调整确定。

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在满足消防、卫生、交通及建筑高度控制等有关规定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表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的20%。

表开放空间可增加的建筑面积指标

注:1、核定建筑容积率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表和本表的有关规定确定。

2、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附录

3、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核定建筑容积率

城市规划一级控制区禁止建筑扩建、加层。其他区域建筑基地范围内的建筑容量指标达到或超过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建筑扩建、加层;原有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虽未超过其规定值,但因其扩建、加层造成用地总平布局及空间结构有较大改变的也不得建设。

3 建筑管理

建筑间距

建筑间距应符合日照、消防、抗震、管线埋设、文物保护、安全的技术规定,并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朝向、环保节能、视觉卫生等方面的要求,同时执行本规定。

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和本市建设用地的实际使用情况,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与《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结合桂林所属的气候区划(III区),桂林市住宅区日照标准不得低于大寒日日照3小时;旧区改建时确实难以达到规定标准的,新建住宅区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老年人住宅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标准。

多层住宅建筑之间正面外墙最小间距一律不得低于13米,住宅外墙出挑阳台时,其正面阳台最小间距不得低于10米。低层居住建筑(不超过三层)的正面外墙最小间距不得低于10米,且应满足日照要求。

有规则平面的居住建筑,按建筑最突出的外围线和周围的建筑关系计算建

筑间距。

相邻低、多层(中高层)及高层居住建筑中,北侧建筑底层为用于停车、休闲活动和绿化等非居住用途的架空层或建筑底层有其他非居住用户(含商店)时,间距计算时可扣除此架空层或非居住用房(含商店)高度。对相邻居住建筑室外基地标高不一致时,其相互间距计算应统筹考虑室外高差对住宅日照的增减影响。

对原有居住建筑进行改建,扩建或增加任何设施时,不应使相邻建筑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低、多层(包括中高层)居住建筑相互之间的间距,受遮挡居住建筑的居室日照的有效时间应符合本规定第条和第条规定,并满足下列规定(参见附录三:居住建筑间距图示)

1、低、多层(包括中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要求:

(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下同],其间距在规划一级控制区内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倍,在规划二、三级控制区内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倍。

(2)进向为东西向的[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以内(不含45度),下同],其间距在规划一级控制区内不小于较高建筑的倍,在规划二、三级控制区内不小于较高建筑的倍。

2、低、多层(包括中高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要求;

(1)南北向的间距,在规划一级控制区内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倍,在规划二级控制区和规划三级控制区内不小于倍,且必须满足消防间距要求。

(2)东西向的间距,在规划一级控制区内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倍,在规划一级控制区和规划三级控制区内不小于倍,且必须满足消防间距要求。

(3)居住建筑的山墙宽度必须小于或等于14米,山墙宽度大于14米或山墙开启居室窗洞的,则其间距均按居住建筑的平行正面间距控制。

3、低、多层(包括中高层)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要求: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45度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

住建筑控制。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45度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4、一类居住用地的低层住宅与相邻的建筑之间的间距,在规划一级控制区内不得小于其南侧建筑高度的倍,在规划二、三级控制区内不小于倍,且须满足本规定第条的要求。

高怪居住建筑相互之间以及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多层(包括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应采用经建设部认证的日照分析软件进行日照分析,保证受遮挡居住建筑的居室日照的有效时间满足本规定第条规定,并满足下列规定(参见附录三;居住建筑间距图示);

1、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应满足;

(1)南北向的,不小于侧建筑高度的倍,且不小于24米。

(2)东西向的,如果相向互开居室窗者,相互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倍,且不宜小于18米;如果山墙不开居室窗者,相互间距不应小于13米。

2、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的间距应满足;

(1)南北向的,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倍,且不得小于24米。

(2)东西向的,同条的1(2)款。

(3)垂直布置时山墙宽度必须小于或等于14米,山墙宽度大于14米及山墙开启居室窗洞的,则其间距一律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3、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应满足;

(1)高层居住建筑位于南侧,与其北侧的低、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高层居住建筑高度的倍,且不得小于24米。

(2)高层居住建筑位于北侧,与其南侧的低、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应按本规定条的1(1)款有关规定控制,且不得小于13米。

(3)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东(西)侧的低、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低、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高度的倍,且不得小于13米。

4、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的间距应满足;

(1)高层居住建筑位于南侧,与其北侧的低、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间距不小于高层居住建筑高度的倍,且不得小于24米。

(2)高层居住建筑位于北侧,与其南侧的低、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间距不小于低、多层(中高层)建筑高度的倍,且不得小于13米。

(3)垂直布置时山墙宽度必须小于或等于14米,山墙宽度大于14米及山墙开启居室窗洞的,则其间距一律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5、高层居住建筑与高、低、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要求。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45度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45度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相邻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以下规定控制

1、低层与低层居住建筑相邻时,其山墙间距不得小于6米;农村低层居住建筑(不超过3层)的山墙最小间距不得低于4米;一类居住用地的低层住宅山墙间距不宜小于8米。对此规定还应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

2、低层与多层(包括中高层)、多层(包括中高层)与多层(包括中高层)居住建筑相邻时,其山墙间距不小于6米。

3、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相邻时,其山墙间距不宜小于13米。

4、高层与高层居住建筑相邻时,其山墙间距不小于13米。

5、山墙原则上不得有任何形式的窗洞,若山墙开启居室窗洞,则其间距按正面间距控制。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建筑间距按居住建筑间距标准的规定控制。

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其建筑间距按非居住建筑间距标准的规定控制。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的规定来控制。但若居住建筑山墙有居室窗户,其山墙间距按居住建筑间距标准的规定控制。

大学、中学及小学教室应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小于2小时,即日照间距系数为。两排教学楼长边相对时,其间距不小于25米。学生宿舍按住宅建筑间距控制。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户应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小于3小时,即日照间距系数为。

医院的病房、疗养院用户建筑间距应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小于2小时,且最小间距不小于12米。

非居住建筑(第、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

1、南北向的,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底的倍,且其最小值为18米。

2、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倍,且其最小值为13米。

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3米。

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0米。

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最小值为6米。

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的规定控制。

建筑退让

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水体、山体、铁路、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建筑退让距离必须符合消防、防汛、景观、环保和交通完全等方面要求,并满足日照、采光、通风、视觉卫生等要求,同时符合本办法规定。

建筑物距建设用地边界的退让:沿建筑基地边界的建筑物,其退让边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当相邻用地双方自愿协商,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定的前提下,可按双方的书面协议及附图等意见,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确认);

当建筑基地外用地性质或建筑物性质未明确时,沿建设用地边界(用地红线)的建筑物,其建筑退界距离不得小于此建筑物所需间距(间距的具体计算方法详见本规定建筑间距)的倍,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相关规定执行。

当建筑基地外建筑物性质已知时,沿建设用地边界的建筑物基底离界距离应满足本办法建筑间距的相关规定。

地下建筑物的退界距离,不得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部的距离)的倍,且其最小值不得小于3米。

各类建筑应在其建设用地范围内满足防火、防爆、环境保护以及其他特殊退让用地边界的要求。

建筑物距一般城市道路的退让:沿城市道路的建筑物,应按道路功能、红线宽度以及建筑物类别、高度,确定其退后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

建筑退让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距离控制一般规定见表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影剧院、游乐场、商场、体育馆、文娱、交通设施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公共建设(含高层建筑裙房),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新区建设不得小于10米,旧区改建不得小于8米,并按相关规范留出回车场或临时停车场,且与城市道路相连。

表建筑退让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距离控制一般规定

注:1、表中控制数均为下限值;

2、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以建筑物地面层最突出的外墙(包括柱)办线计算。

3、不同高度组合建筑退让距离可按建筑高度不同分别控制。

4、工业厂房,仓库等建筑在满足基本使用要求,符合相关规范规定的前提下,可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退让距离。

5、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退让道路按条执行。

6、重要城市交通道路两侧的建筑物退让距离按条执行。

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退让道路交叉口处红线(均由道路规划红线各直线段与相接曲线段的切点的连线交点算起)的距离,多、低层建筑不应小于8米,高层建筑不应小于10米,且必须满足视距三角形后退要求。

城市道路产体交叉口四周建筑工程的后退控制距离:在满足立交保护范围的前提下,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建筑,其沿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小于30米;其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小于15米,必要时应采取消音减噪措施。

建筑物基底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用地范围(用地红线)应符合上述相关规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桂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退让距离可作适当调整。

1、经审定后的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城市设计要求以及文物保护或一些重要标志等。

2、传统建筑街道上的扩建或改建工程。

3、在市区中心地段的商业建筑(街)按上述要求确有困难的。

沿城市道路两侧的货运装卸泊位应退让道路规划红线3米设置。

相关构筑物距城市道路的退让

建筑物的建筑基础、花池、台阶、平台和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管线以外的其他地下管线(包括管沟、管井等构筑物),须退让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15米。

在规定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范围内,不得设置零星建筑物。广告、阳台、招牌灯饰可外挑,但其距地面净高度须大于或等于45米,且不应影响交通及消防安全。

临城市主、次干道的建筑如因造型需要须向外挑出,则必须自第三层起向外挑出,且与相临临街建筑挑出部份檐底标高相互统一。建筑物挑檐、雨蓬等突出部份的设置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及消防安全和通过能力。

建筑物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项目需修建围墙或临时围墙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物、单位院落及成片开发的住宅区的临街面一般不得修建围墙。确属防护、安全需要须在规划用地边界修建围墙的,应为透空形式围墙且高度不超过2米,退让道路规划红线大于或等于米。属特殊性需求建实体围墙的建筑物、单位应报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围建实体围墙,并须退让规划道路红线米以上。

2、应工程项目建设需要,须修建的临时围墙,在报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允许临时压占道路规划红线,在使用期结束后应立即无偿自行拆除。

建筑物距重要城市交通道路、公路的退让:桂阳公路、桂黄公路、机场路、桂磨路、外环线、万福路、环城高速路是我市重要的交通道路,沿路建设的所有建筑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退让,用以建设沿路景观绿化保护带。

沿桂阳公路、桂黄公路(桂林——兴安县城)建设的建筑须退让规划道路红线以外两侧各50米。

沿机场各段两侧建设的建筑退让:香江饭店——沙塘交叉口段须退让规划道路红线两侧以外各25米;沙塶交叉口——蔡塘段须退让规划道路红线两侧以外各50米;蔡塘——机场段须退让规划道路红线两侧以外各150米。

沿桂磨路各段两侧建设的建筑退让:城市段(环城南路交叉口——规划铁山立交)须退让规划道路红线两侧各30米;郊区段(规划铁山立交——磨盘山码头)须退让规划道路红线两侧各40米。

沿城市外环快速道路两侧建设的建筑须退让:西外环路段(漓江以西)两侧须各退让规划道路红线20米;东外环路线(漓江以东,南洲大桥东——桂磨路口)两侧须各退让规划道路红线30米,其余部份(桂磨路口——净瓶山大桥东)两侧须各退让规划道路红线20米。

沿万福路各段两侧建设的建筑须退让规划道路红线以外两侧各20米。

沿规划桂林主城——雁山新城的干道两侧建设的建筑须退让规划道路红线

以外两侧各20米。

沿环城高速路公路、交通公路两侧建设的建筑退让应满足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公路法的办法有关条款;

1、在公路两侧应划定隔离带,作为公路建筑控制区,隔离带宽度的具体规定如下:

(1)高速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含立交匝道及连接线、收费站)起各30米;

(2)国道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下同)外缘起各20米;

(3)省道两则外沟外缘起各15米

(4)县道两侧边沟外缘起各10米

(5)乡道两侧边沟外缘起各5米

公路红线和隔离带内,禁止修建除公路附属设施外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2、禁止在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的下列范围内,规划和新建镇、开发区、住宅区以及医院、学校、厂矿、集贸市场等建筑群或集散地;

(1)高速公路不少于30米;

(2)国道、省道不小于50米;

(3)县道、乡道不少于20米;

对已存在公路两侧建设的建筑群和集散地,不得在上述范围内沿公路平行扩建或改建。

建筑物距铁路的退让:沿铁路两侧所建、扩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调整铁路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0米;铁路干线两则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铁路两侧的围墙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3米。

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广房等建设项目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经课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各段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建筑物距城市水体的退让:沿城市水体两侧新建、改建的建筑物须满足以下要

求(临水体的风景景观建筑与水工建筑除外);

建筑基底退让一级水体(漓江、桃花江、小东江、訾州河、相思江、宁远河、南溪河、榕湖、杉湖、桂湖、木龙湖、八角塘、月牙池、隐山西湖、芳莲池、铁佛塘以及各公园湖塘水面)的要求。

1、漓江除城市总体规划规定的沿江绿化保护范围外,其余城市河段(北起赵家桥、南至岳山)两岸各50米为非建筑区(除少量水工建筑外);郊区段(即上述城市河段以外)两侧各延至300米及第一丛山以内的区域为漓江自然风貌严格控制区域,应按漓江风景名胜区保护,不得建设其他大中型设施及房地产开发项目。

2、其他一级水体除城市总体规划规定的保护范围外,沿岸周围20米为非建筑区。

建筑基底退让二级水体(灵剑溪、瓦窑河、南溪塘、将军塘、清塘、阳家塘、长海、芙蓉山塘等)的一级堤岸(未建堤岸的按常年水位线计算)距离为15米。

建筑基底退让三级水体(琴潭湖、长塘、铁路鸭湖、土地塘、莲花塘、黄初塘、大风山水上乐园、甲山塘、湖塘、纺织配件厂塘等)的一级堤岸(未建堤岸的按常年水位线计算)距离为10米。

建筑基底退让东干渠、西干渠、引水入湖渠道等水利灌溉、排涝渠道两侧距离为10米。

建筑距城市山体的退让。

一级重点保护名山(叠彩山、独秀峰、伏波山、象山、南溪山、穿山、普陀山、塔山、老人山、净瓶山等十座)周围沿山脚线20米以上为非建筑区。

二级重点保护名山(清秀山、中隐山、隐山、虞山、宝积山、骝马山、斗鸡山、铁封山、月牙山、鹦鹉山、雁山、国家山等十二座)周围沿山脚线15米以上为非建筑区。

临一般石山山体周围第一排新建、改建建筑物基底与石山山体之间留出10米以上的距离,作防护林带以防范危石下滚。

建筑距电力、电缆、光缆的退让;建筑物退让电力线路、光缆的距离必须满足电力线路、光缆保护的要求。在其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具体规定如下:市区内单杆单回水平排列单杆多回垂直排列的35~500KV高压架空电力线路的规划高压走廊安全隔离带宽度,安全隔离带控制宽度见表安全隔离带内不得建筑任何建筑物。

表高压架空电务线路规划走廊宽度

注:1、表中控制数据根据《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 50293-1999)中表和《2003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中表.相关数据,综合确定。

2、建筑物与架空电力线边导线的支全距离应符合《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 50293-1999)中附录的规定

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指下地电力电缆线路向外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其每边向外延伸距离应不小于米。

光缆两侧各2米范围内不得建房搭棚,两侧各3米范围内不得打桩、取土或建池。

建筑距文物保护单位的退让:建筑物基底退让文物保护紫线的要求:凡文物保护单位周围10米以上为非建筑区。

靖江王府沿王府城墙16米范围内为非建筑区,其他控制要求与紫线管理一

致。

建筑物基地退让城市防洪堤,除有关专业规定外,退让城市防洪堤堤脚不得小于6米。

建筑距人防工事的退让:人防工事口部通向主要道路的,必须保留5-8米的路面宽度,使其畅通,在距人防坑道口部中心点20米范围内,以及出入通道上,严禁建设与人防无关的建筑。

建筑距档土墙、护坡的退让:

居住区内住宅建筑距挡土墙应满足住宅的日照和通风要求。

高度大于2米的挡土墙和护坡的上缘与建筑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米,其下缘与建筑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米。

建筑物高度控制

桂林市建筑物的高度必须严格控制,除符合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同时应符合本章规定。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距规划与现状风景区(点)用地范围周边30米内的建筑物控制为低层建筑,其高度不超过10米。

建筑基地位于下列山体的建筑高度控制圈内的,其建筑高度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级重点保护山体有叠彩山、独秀峰、伏波山、象山、南溪山、穿山、普陀山、塔山、老人山、净瓶山等十座,其以山顶投影点为圆心,半径300米内的建筑高度由低层向多层逐步增高,但高度不大于16米。

二级重点保护山体有清秀山、中隐山、隐山、虞山、宝积山、骝马山、斗鸡山、铁封山、月牙山、鹦鹉山、雁山、国家山等十二座,其以山顶投影点为圆心,半径250米内的建筑高度由低层向多层逐步增高,但高度不大于16米。

桂林市城市总体规划

桂林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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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查看大图 为更好地保护桂林市优秀的自然资源与景观环境,满足桂林市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推进“国家旅游综合改革试验区”的实践,贯彻“保护漓江,发展临桂,再造一个新桂林”的城市发展方略,协调与统筹桂林市城乡各项建设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进行《桂林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年)》的编制工作。

1.规划指导思想 (1)贯彻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指导思想。以展现桂林世界独有的景观风貌特征、注重生态与人文资源保护和有效利用为前提,实现城市又好又快的发展,制定科学、务实的城乡规划和行动安排。 (2)坚持区域协调与城乡统筹发展的基本思路。加强桂林市与周边城市的跨界联系,促进桂林市域内部市、县(区)、镇(乡)、村之间的协调发展,调动与促进各级行政主体的自主性、积极性和活力;加强区域与城乡基础设施系统的整体建设;积极带动与推动乡镇地区社会经济的进步与环境的改善,缩小城乡差别,实现城乡统筹,协调发展。 (3)坚持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原则。规划目标以公众利益为前提,加强规划过程中的公众与各类群体的参与性;注重城市优良环境的营造,增强城市的可居性、可游性和安全性。 (4)坚持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建设节约型社会,保持城市生态的多样性,使城乡土地、水资源、能源、物产资源得到节约、集约与可持续的利用。 (5)坚持“山水环境观”。以“保护山水资源、传承山水文化、创新山水城市”为出发点,力求实现保护漓江、城市向西、拓展旅游业的发展目标;突出展现“城在景中、景在城中、城景交融”的山水城市的特色。 2.规划期限与地域空间层次 规划期限为2010~2020年,其中近期为2010~2015年,规划远期为2016~2020年;规划远景为2030年。 规划分为“市域”、“规划区”和“中心城区”三个地域空间层次。其中,市域范围为桂林市行政辖区,包括5个行政区和12个县;规划区范围为5个行政区及临桂县、灵川县、永福县、阳朔县、兴安县;中心城区范围主要包括桂林市区所辖的象山、叠彩、秀峰、七星4区,雁山区柘木镇和雁山镇,灵川县定江镇和大圩镇部分地区及八里街经济开发区,临桂县的临桂镇、四塘乡和庙岭镇部分地区等,总面积为866.36平方公里。 3.规划总目标 以推进“国家旅游综合改革试验区”的实施为契机,将桂林建设成为“中国山水之都,世界旅游名城”。在规划期内,贯彻“保护漓江,城市西拓”的空间发展战略,以实现“大旅游、新产业、强枢纽、幸福城”为城市发展的主导方向,打造广西新经济平台。 4.市域规划 (1)规划市域总人口至2015年控制在538万~541万人,至2020年控制在到554万~560万人;市域城镇化水平至2015年为46%~51%,至2020年为52%~59%。 (2)市域城镇空间形成由“流域”与“多轴交通”共同构成的复合型空间格局。

城市规划管理信息系统设计方案

城市规划管理信息系统设 计方案 第一章系统预期目标 建立吴中区城市规划管理信息系统的目的是为了把城市规划管理过程所涉及的各种信息进行科学的存储与管理,以实现对各种信息的快速查询、检索、统计、及时修改更新、空间分析与资源共享等,完成规划管理的办公自动化,最终达到把大量单一、零散、缺乏内在联系的信息资料变成有机、综合的信息资源,以辅助各级领导和主管部门的分析决策,为此不仅要具备合理的计算机软硬件配置,建立规范化的信息分类标准,最重要的是要为系统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结构框架。系统的总目标为:规划领域在城市建设中具有超前性、基础性和重要性。同样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在城市地理信息系统中也具有基础性和重要性。以规划管理信息系统为基础建立城市地理信息系统是国内外城市GIS 应 用的成功经验,是搞好城市建设、规划和管理必不可少的主要管理手段。因此系统的近期目标是建立以吴中区建设局规划处的业务和管理内容为基础,以 GIS 技术为支撑,实现图、文、表管理一体化的综合型、空间型现代化网络管理体系。 第二章系统建设原则 为保证系统具备科学合理的结构框架,最大程度地满足用户要求,尽可能提高各项指标,拟建系统的设计须遵循以下原则: 1.先进性原则在满足系统功能要求的基础上以及尽可能降低资金投入的同时,保持系统 的先进性。 2.一致性原则 为确保系统建设的顺利进行、系统建成后的自身运行以及与其它系统的连

接,必须在系统的设计和建设过程中强调标准化、规范化和统一化,主要是数据编码、数据格式的规范化和一致性等。 规范标准的选用顺序为:国家标准、规范,各行业、部颁标准、规范,地方标准,自行制订经过论证的标准。 3.安全稳定性原则 保证系统的抗干扰能力和保持正常工作的能力 在错误干扰下系统重新恢复和启动能力 维护数据安全性能力 4.完备性原则 数据完备性,包括数据的完整性、现势性、准确性和精度 系统功能完备性,子系统的设计必须有比现有业务流程更完善的数据输入、 管理、处理、输出和更新的功能 5.适应性原则 能根据机构功能调整的需要,不断满足以后系统目标的变化的要求 系统的结构设计应考虑日后的功能扩充 能适应技术更新(如软、硬件升级更新等)的要求 6.实用性和方便性原则 进行深入的用户调研分析,针对用户的业务流程设计系统,使用户使用起来 方便实用 系统建成后能够投入实用,以实现规划管理办公自动化 经系统的深层次的应用开发,提供简单明了的用户界面,实现"傻瓜式"的操作系统的安装、运行简单方便,用户经短期培训即能掌握系统维护、管理和使 用 7.经济性原则系统结构设计认真考虑系统建设的经济性,统筹全局,按轻重缓急精心组 织系统结构,使系统运作高效而经济节约。 第三章系统开发关键技术根据系统建设原则,为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 总则 1.1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是与《城市规划法》和《省实施办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其适用范围同《省实施办法》。 1.3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规定。 1.4 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 2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1 城市用地分类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 - 90 )执行。

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的水域),可以计人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小城市)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 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规定见表2.2.3。 表2.2.3 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 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2.2.3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实施。城市新建居住区应按国家和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 2.3 建筑基地控制指标、

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2005年02月17日 08:57 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2年7月1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丽水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保障城市建设的有序协调发展,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丽水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实施和在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丽水市城市规划区,是指丽水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丽水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丽水市城市规划工作。 市发展计划、国土、公安、交通、林业、水利、环保、旅游、电力、电信、文体广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规划工作。 第四条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应当正确处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关系,突出生态城市特色,营造舒适的人居环境,完善城市功能。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五条编制丽水市城市规划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总体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六条丽水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以外的莲都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建制镇的城市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丽水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每隔5年续编一次,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单独编制的城市专业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进行编制,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的3年内完成编制,其中主要地段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的1年内完成编制。以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作为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依据。近期建设地段,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导下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

广西桂林市区域概况

桂林是世界着名的旅游城市、中国首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其境内的山水风光举世闻名,千百年来享有“桂林山水甲天下”的美誉。 桂林是联合国世界旅游组织亚太旅游协会旅游趋势与展望国际论坛的永久举办地;世界女子九球锦标赛于2014年在桂林举办。 人文历史 桂林历史悠久。据市区宝积岩和甑皮岩洞穴发现的遗物考证,距今约一万年前,桂林就有人类祖先活动。夏、商、周时期,桂林是“百越”人的居住地。公元前214年秦始皇开凿灵渠,沟通湘、漓二水后,桂林便成为“南连海域,北达中原”的重镇。“桂林”之名,始于秦代,秦始皇置桂林、象、南海三郡,桂林郡因当地盛产玉桂而成名,这是“桂林”名称的最早起源,但郡治不在今天的桂林市。西汉元鼎六年(公元前111年),在今桂林设始安县,隶属荆州零陵郡。东汉时改属始安侯国。三国时先属蜀,后归吴。甘露元年(265年),置始安郡始安县,郡县治所都在今之桂林。隋唐时属岭南桂州总管府。唐武德四年(621年),李靖修城于独秀峰南,贞观八年(634年)改名临桂县,属桂州始安郡,光化三年(900年)始,属静江节度。五代十国时先后属楚和南汉的桂州。宋时,前属广南西路桂州,后属静江府。元时属广西行中书省静江路。明清时均属广西省桂林府。民国时属广西省,1914年改名桂林县,1940年始设桂林市,1944年11月至1945年7月28日,为日寇占领,光复后仍为广西省辖市,民国历史上长期为广西省会。 桂林是一个多民族聚集地区,汉、壮、苗、瑶、侗、回、京、彝、水、满等多个民族

和谐相处,多民族融合的地域民族文化构成了桂林城市文化一个重要特征。淳朴的民风、独特的地域文化,诸如农耕、游牧、节庆、服饰、饮食起居、婚丧、建筑、语言文字、宗教信仰等,构成了桂林浓郁而又色彩斑斓的民俗风情图画。 行政区划 1949年11月22日桂林解放,为广西省辖市,1958年改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辖桂林城区和郊区。1981年7月、1983年10月阳朔县、临桂县分别划归桂林市管辖,1996年12月26日经国务院批准,桂林实施部分区划调整,将郊区更名为雁山区,1998年9月8日经国务院批准,桂林市和桂林地区合并,组建新的桂林市,桂林市辖秀峰、叠彩、象山、七星、雁山、临桂6个区及阳朔、灵川、全州、兴安、永福、灌阳、龙胜、资源、平乐、荔浦、恭城11个县(自治县)。区县下辖13个街道办事处,75个镇、44个乡、15个民族乡,230个(社区)居民委员会、1654个村民委员会。全市总人口526.48万人,其中市区人口126.84(包括临桂)万人。 市人民政府驻临桂区。1995年起资源县为自治县待遇县。 2013年4月9日《广西日报》第二版:《国务院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调整桂林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已经出炉,同意撤销临桂县,设立桂林市临桂区;同意桂林市人民政府驻地由现址象山区五美路16号,搬迁至临桂区西城中路69号。 地理环境 地形 桂林山川奇特、风景秀丽,地理环境得天独厚,属典型的岩溶地貌。桂林以俊俏的山

城市规划管理信息系统

城市规划管理信息系统 1 总体介绍 蓝图城市规划管理信息系统(LTUPMIS)是广东蓝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多个城市规划信息系统软件工程项目的基础上开发的以城市规划空间信息管理和实时更新为基础,以“两证一书”为核心,按照建设用地选址──规划方案审批──建设工程方案审批──建设工程验收──发证为主线业务流程的城市规划管理信息系统。 LTUPMIS 基于蓝图工作流平台──LTFLOW 和SuperMap GIS 平台进行开发,提供可以灵活扩展的、基于工作群组的空间数据管理、编辑和共享功能,是数字城市规划系统的理想平台。系统参照国家及建设部有关规范和标准,将GIS 集成于办公系统之中,实现图文一体化管理,达到城市规划管理过程中业务处理、内部管理的计算机化,提高城市规划水平、效率和质量,促进城市规划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城市规划管理信息系统简单易用、功能强大、可定制、可扩展、易维护,具有分布式处理能力的流程管理、图形编辑、数据处理平台。采用多层体系结构、组件式设计思想、流程化业务处理、层次化开发方法,终端业务处理可以在IE 浏览器、专用客户端两种模式下运行。 2 高效安全的空间数据管理 (1)通过采用高效、全面、成熟的SDX 空间数据库技术,实现现状数据(基础地形图、综合管线)、规划编制成果(总体规划、规划路网、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题专项规划)、规划管理数据(历史用地、基底红线、道路红线)等规划空间数据与属性数据的一体化集成,实现良好的并发性、安全性和可管理性。全面支持Oracle、SQL Server 及Sybase 等大型数据库服务系统,实现空间数据的分布式存储和集中化管理。 (2)多源空间数据无缝集成,直接访问其他格式数据,充分快捷地利用原有数据资源,如直接读取测绘界广泛采用的AUTOCAD 格式,可快速建立作为背景的基础地形图库。

玉林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玉林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城乡规划编制和修改 (2) 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9) 第四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6) 第五章乡村建设规划管理 (8) 第六章监督检查 (9) 第七章附则 (11)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和规范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玉林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玉林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乡、农垦管区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农垦管区规划和村庄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管理体制)市、县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向下级人民政府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城区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依法和按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承担本辖区内城乡规划的有关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实施和监督工作。 市、县(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群众参与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对规划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政府奖励)市人民政府对遵守城乡规划、实施城乡规划有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

沈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标题:沈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颁布单位】: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1991-07-27 【正文】: 【题目】沈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颁布单位】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1991.07.27 【生效日期】1991.07.27 【失效日期】 【时效性】有效 【注】(1991年5月30日沈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91年7月27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和审批 第三章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四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五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六章罚则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中心市区和苏家屯、新城子区政府所在地及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镇。 城市中心市区是指和平、沈河、大东、铁西、皇姑区行政区域内及东陵、于洪区城区部分。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五条城市规划工作必须在市、县、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实行统一管理。市规划局是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市城市规划工作;各县(区)规划土地管理局是县(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市规划局的指导下,负责管理本地区城市规划工作。 第六条城市规划必须符合市情、县情、镇情。采用各项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应与城市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合理使用土地、节约用地的原则。注意保护地方风貌,体现城市特色。严格控制中心市区规模,合理发展中小城市。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

桂林临桂控规说明

说明目录 第一部分项目解读 (1) 一、项目背景 (1) (一)区域背景 (1) (二)临桂新区发展目标 (1) (三)项目背景 (1) 二、规划范围 (2) 三、社会经济概况 (2) (一)经济概况 (2) (二)社会概况 (2) 四、上位规划分析 (2) 五、用地条件 (2) 六、现状概况 (3) (一)用地现状 (3) (二)建设现状 (3) (三)道路交通现状 (3) 第二部分规划总则 (3) 一、规划依据 (3) 二、规划原则 (4) 三、规划理念 (4) (一)规划愿景 (4) (二)规划理念 ............................................................................................... 4 第三部分规划方案 (5) 一、功能定位 (5) 二、发展规模 (5) (一)用地规模 (5) (二)人口规模 (5) 三、规划结构 (5) 四、开发强度 (6) 五、用地布局 (6) (一)居住用地(R) (6) (二)公共设施用地(C) (7) (三)对外交通用地(T) (8) (四)道路广场用地(S) (8) (五)市政设施用地(U) (8) (六)绿地(G) (9) (七)水域及其它用地(E) (9) 第四部分支撑系统 (10) 一、道路交通系统规划 (10) (一)区域交通分析 (10) (二)道路网规划 (10) (三)重要立交及道路交叉规划 (12) (四)交通设施 (12) (五)停车系统规划 (12) (六)公交系统规划 (12) 二、竖向规划 (13) (一)设计标高: (13) (二)设计坡度: (13)

MapGIS城市规划管理信息系统

MapGIS城市信息系统介绍 一、行业现状概况 随着城市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对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要求越来越高。而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依赖对城市过去、现在和将来有关信息的把握。这些信息涉及面广、信息量大,传统的人工作业和分析手段远远不能满足城市发展的要求。 同时,随着中国的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城市的布局发生了重大变化,新建、改建、迁建的工程项目不断增加,受理、审批、签发一书两证业务在工作中逐年上升。在项目审批过程中,既要查询地块的规划信息和控制数据,又要了解用地现状、查阅有关法规,审批手续纵横交错。 那么借助现代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工作流技术及GIS技术建立服务于城市规划审批、辅助决策、信息发布、批后管理、信息管理等环节的城市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实现规划管理工作的规范化、高效化、科学化成为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迫切需求。 二、引入GIS的必要性 随着人类进入信息化为主的知识时代,信息化的浪潮正席卷全球,信息资源的建设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面对包罗万向的信息和有限的空间资源,如何产生最大的效益,是城市规划管理和企业竞争所面临的共同课题,利用GIS技术,使管理者彻底摆脱繁重的手工操作,利用信息系统辅助管理和决策/分析,提高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充分利用各种社会信息,保证资料的正确性,提高查询速度,促进信息共享。GIS的应用己渗透社会活动的每一环节,建立高效,覆盖全社会的公用空间数据网络系统,提供全面、准确的空间数据服务,供生产管理使用,使GIS成为社会发展的新的增长点和支配力量、成为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 我国非常重视数字城市的建设,科技部、建设部、信息产业部等多部委在九五、十五期间的许多科技项目都是有关对数字城市的研究和开发,项目内容涵盖了数字城市建设的理论方法、政策法规、标准、基础设施、软件开发等各个方面。各地政府部门也在大力加强城市信息化和数字城市的建设。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节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第三章 建筑管理 第四章 市政公用设施与工程管线综合 第五章 城市景观与环境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1 城市用地分类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2.3 建设基地控制指标 注: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附录五。 2.3.8 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人行通道且符合下列规定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2.3.8.1 通道内不设置商业设施,通道全天候对公众无偿开放; 2.3.8.2 通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0米,但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通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4.5米。 第三章 建筑管理  3.1 建筑间距 3.1.1 建筑物的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抗震、安全、环保、工程管线和文物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执行本规定。

3.1.2 根据居信建筑日照标准和我省实际情况,居信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低限什按表三-1执行。 3.1.2.1 居信建筑日照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 L=i:H 式中:L=建筑间距 i=日照间距系数 H=南侧建筑的计算高度(见附录二) 3.1.2.2 居信建筑日照间距按表三-2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注:旧城区改造中局部地区确实难以达到规定标准的,按现状城市人口计,中小城市可减少系数0.05,大城市减少0.1,并应通过市县实施细则明文规定"局部地区"的范围。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为当地住宅正南向东布置时的照间距。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土地使用建筑管理) (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自2003 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物退让 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 第八章特定区域 第九章附则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

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 (五)市政设施用地; (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桂林市风貌设计导则》

桂林市城市风貌设计导则(略) 前言 桂林市是举世闻名的国际性风景旅游城市。又是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城市地貌形态以散布的孤峰为主要特征,形成群峰环抱,绿水穿城,山、水、城互为依托的格局,这种城景交融的特点使桂林独具一格。加上其自身源远流长、层次分明的古代文化,脍炙人口、千古传颂的山水文化和名家辈出、绚丽多姿的乡土文化以及波澜壮阔、彪炳史册的抗战文化,共同构成了桂林独具的城市特色。 如今,桂林的城市性质,社会、文化、经济背景已完全不同于以往年代,随着人口的增长和城市快速的现代化进程,延续千年的古城风貌正受到巨大冲击。在不可避免的城市更新和发展中,如何保护山水城市的格局,延续历史形成的地方传统和城市肌理,探索适应城市发展需要、展现城市时代风采的新形式、新方法成为历史赋予桂林建设者的光荣责任。 承前启后,继往开来,我们需要将多年来在开发建设的实践中积累的经验和形成的共识,作一个阶段性的归纳和总结,帮助设计师深化对桂林的认识和了解,同时规范城市风貌控制的具体范围和内容,明确设计引导的方向。通过导则的实施,繁荣设计创作,促进设计界对地方传统的发掘和研究,推动城市建设文化的发展。从而将桂林建设成一个具有独特文化品格和精神气质的、充满魅力的、令人难忘的城市。 本次编写的导则侧重于与城市风貌有关的设计方面的控制和引导,是对桂林市城市总体规划中相关内容的深化和落实。主要包括八个方面的内容:1.总则;2.规划;3.建筑;4.市政;5.园林;6.照明:7.色彩;8.标识。 通过本导则的强制推行,进一步统一全市规划设计人员的思想意识,提高守法创新的规划设计意识,提升规划设计的理念。通过不懈的努力,不断提高桂林市的规划设计水平,使桂林市的规划设计工作上档次、上品位,探索出桂林独有的地方特色,与时代接轨,与国际接轨。 本导则由桂林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组织编写,并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名誉主任:邓纯东、刘明昱、袁绪祥 顾问:齐军、周益平、张瑞清、熊声祥 李长杰、董永忠、王敬峰、鲁愚力 编写委员会: 主任:黄家城桂林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主任 副主任:张克俭桂林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 副主任:王代连桂林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总工程师 成员:韦伟桂林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院长 覃建民桂林市建筑设计研究院院长 贺强桂林市综合设计院院长 岳福武中化桂林分公司华夏建筑设计院院长 罗社高桂林市市政综合设计院院长 高建林桂林市园林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院长 黄东林桂林市工业设计院院长 唐忠享桂林市水电设计院院长 熊宇桂林工学院高级建筑师 编委会办公室:

第八章 城乡规划管理基本知识

第八章城乡规划管理基本知识 第一节城乡规划管理概述 一城乡规划管理的概念 (1)城乡规划管理是城市政府的一项行政职能。 十二届三中全会《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议》中明确指出,城市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能是搞好城乡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2)城乡规划管理的核心。根据对城乡规划管理的概念的解释,城乡规划管理核心包括三方面: 第一,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审批; 第二,城乡规划实施管理; 第三,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二城乡规划管理的基本特征 一般特征:综合性、整体性、系统性、时序性、地方性、政策性、技术性、艺术性等诸多特征。 特殊特征:引导与控制的特性、宏观和微观管理特性、专业性和综合性属性、阶段性和连续属性

第二节城乡规划管理系统 一城乡规划管理系统 城乡规划管理是一个系统。 系统的特点:一是系统是由若干部分以一定的结构组成的互相联系的整体;二是系统整体具有层次性,每个层次的系统可以分解为若干基本要素;三是系统整体有不同于各组成部分的新功能。 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和监督检查是一个实践过程。 (1)决策系统: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与审批管理 (2)执行系统:城乡规划实施管理 建设工程、道路交通工程、市政管线工程进行建设项目选址、建 (3)反馈系统:城乡规划监督检查 (4)保障系统:城乡规划法律规范

二城乡规划管理系统要素 1.管理目标 最终目标P115 2.管理者 管理的水平与成败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取决于管理者的素质及其能力。如基层规划管理人员所扮演的角色和所起的作用:(1)(2)(3)3.管理对象 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的利用和各项建设活动。 4.被管理者 一是城乡规划项目(政府内部管理行为),二是建设用地或建设工程(政府外部管理行为)。 5.管理中介 (1)权力 审批权:审批城乡规划,审批“一书两证” 惩治权:查处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 执行权:执行城市政府方针、正常和重大决策 参议权:向城市政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表彰权:表彰实施城乡规划优秀建设项目 其他权:其他法律授权或因需制定管理规范的权力 (2)规则 批准的城乡规划文本、图纸,各种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

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 19910703 【实施日期】 19910703 1991年5月30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章名】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三章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规划管理 第四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五章建筑规划管理 第六章城市市政、公用和其他工程设施规划管理 第七章监督与检查 第八章处罚 第九章附则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适应城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合理地制定和保证实施城市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本市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 本市城市规划区分为市规划区和建制镇规划区。市规划区包括市区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遗址及重要交通设施、基础设施和其他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建制镇规划区包括镇区、近郊区以及本镇行政区域内其他应当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 第三条城市建设应当按照严格控制市区规模、合理发展小城镇的方针,逐步形成本市市区、重要城镇和其他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市域城镇体系,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在城市规划区内实行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第五条本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统一管理。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是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市规划管理。 市区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 郊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 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 【章名】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七条本市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市区应当在总体规划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 第八条编制城市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科学预测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应当使城市的发展规模、速度、建设标准、定额指标等与国家和本市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江河湖泊等水体的保护,注重绿化和城市景观; (二)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 (三)符合城市防洪、排渍、防火、防爆、防泥石流、抗震、治安、交通、人民防空等要求,制定相应的规划或者措施;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来源:规划局发表日期:2015-02-18 第一编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坐标系应当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和1990年天津市任意直角坐标系;高程系应当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和1972年天津市大沽高程系。 第四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城市设计导则,城市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设计导则的要求。 第二编规划编制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规划编制应当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可实施性,有利于发挥规划的引导、统筹、调控等公共政策作用。 第六条本规定的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 第七条编制城市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八条编制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九条规划成果文件应当包括纸质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具体的格式规范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章总体规划 第十条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同时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第十一条总体规划是指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滨海新区城市总体规划、区县城乡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特定功能区总体规划。 总体规划一般由辖区规划和城区或者镇区规划组成。 编制总体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纲要、总体规划方案阶段。 第十二条编制总体规划前,应当首先进行下列专题研究: (一)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即总结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各项调控内容,包括城市发展方向与空间布局、人口与建设用地规模、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等的落实情况; (二)城市发展定位,即根据城市区位、资源环境状况、现状发展水平以及国家的政策要求,科学分析研究城市发展方向、途径和功、 (三)人口规模及空间分布,即根据现状人口规模以及城市化发展水平,分析影响人口规模的因素,结合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采用多种方法综合预测未来的人口规模以及构成;

桂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前言 为进一步规范桂林市规划设计市场,提高规划设计水准,桂林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组织编制组广泛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内先进标准,制定本规定。本规定反复请求了有关地方及部门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的意见,先后召开多次讨论会,并经专家审查定稿。 本规定的主要内容为:1、总则;2、城市用地规划管理;3、建筑管理;4、市政公用设施与工程管线综合;5、城市景观环境;6、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本规定由桂林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负责管理和解释。 本规定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总结工程经验,累积资料,交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桂林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标准化办公室(地址:桂林市临桂路12号,邮编:541002,),以便今后订时参考。 本规定编委会 主任:黄家城 副主任:董林寿张克俭肖永泰谷海洪王代连杨守庚陈克东易贤立 编委:韦伟谭波覃建民刘高齐刘小光唐文彬邱日安陆永锦刘永平盛铁桥李小平胡季珍戴增琼方晓辉雷青松白先敏 蒋慕云覃联英王义鸣王常青叶昆黄琳吴毅王海斌 于小明庾爱华秦振富黄炜游宇乔丹玲赵春陈向涛 马良华韦刚黄初长黄剑尧伟申勇刘江帆郑斌 魏涛王郁岚粟林德陈历铁黄宇陆卫坚李萍李志雄 唐琳庬宗生廖铭做刘艳英白崇意魏骋阳建青黄江 谭圣 编写单位:桂林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编写组:毛义力钟艳晖王颖郑华张永红唐华克汤建平周彦

目录 1 总则……………………………………………………………………………… 2 城市用地规划管理………………………………………………………………城市用地分类…………………………………………………………………… 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 建筑容量控制…………………………………………………………………… 3 建筑管理…………………………………………………………………………建筑间距…………………………………………………………………… 建筑退让…………………………………………………………………… 建筑物高度控制………………………………………………………………… 建筑基地绿地控制……………………………………………………………… 建筑基地出入口与配建停车位指标控制……………………………………… 公共设施配建要求……………………………………………………………… 4 市政公用设施与工程管线综合……………………………………………… 城市道路与公共交通……………………………………………………………给水与排水…………………………………………………………………… 电力、电讯、邮政…………………………………………………………… 环卫设施…………………………………………………………………… 综合管线…………………………………………………………………… 5 城市景观环境……………………………………………………………… 城市建筑景观……………………………………………………………………城市道路两侧建筑景观…………………………………………………………户外广告、招牌、指示牌、公用电话等………………………………………… 6、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桂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规划原则…………………………………………桂林市文物保护单位的规划要求………………………………………… 桂林市历史文化传统街区的规划要求…………………………………………桂林市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古树名木的保护……………………………………………………………… 7 附则

某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国城市规划法》、《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技术规定与控规的关系)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经有权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四条 (用地分类)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R); (二)公共设施用地(C); (三)工业用地(M); (四)仓储用地(W); (五)对外交通用地(T);

(六)道路广场用地(S); (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八)绿地(G); (九)特殊用地(D)。 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相容性原则)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其相容性应符合本规定表一《各类用地建设容适建表》的规定。 第三章地块控制 第六条 (允许最小地块)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筑用地在旧城改造区未达到1000平方米,新建区未达到2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 第七条 (小地块控制原则)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按本规定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进行控制。 第八条 (块控制原则)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或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必须先编制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由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确定。 第九条 (专业用地控制原则)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

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唐山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确定的市区城市规划区中的路南区、路北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凡在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工程设施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其他各区可参照执行。 (四)沿道路设置阳台、雨棚等地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建筑物主体2.5米,地下建(构)筑物退让道路规划红线不得小于3米。 (五)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最小退让距离按最高建筑的标准执行。 (六)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场馆、大型商场、宾馆、饭店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中作为大型商场的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方向的建筑控制线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5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且与城市道路相连。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内应设置一定宽度的绿化带。 新建学校、幼儿园教学楼、医院住院部等主体建筑距规划道路红线20米以上。 第三十五条拟开发地块与未开发用地或规划拟改造用地相邻,其与该地块退让距离按以下掌握: (一)拟开发地块或者相邻地块已编制详细规划,按照详细规划掌握。 (二)两地块均未编制详细规划,按以下掌握: 1、在拟开发地块东、西两侧存在未开发地块,退让该侧地块边界,高层不小于10米,多层不小于6.5米。 2、在用地北侧存在未开发地块,住宅建筑退让该边界日照间距一半。 3、在用地南侧存在未开发地块,若拟建为多层住宅建筑,则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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