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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发〔2009〕115号中国保监会现场检查工作规程

保监发〔2009〕115号中国保监会现场检查工作规程
保监发〔2009〕115号中国保监会现场检查工作规程

保监发〔2009〕115号

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

现场检查工作规程》的通知

各保监局、机关各部门:

为贯彻实施修订后的《保险法》,进一步规范现场检查工作程序,提高检查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我会对《中国保监会现场检查工作规程》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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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现场检查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现场检查工作程序,提高检查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现场检查,是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依法对被检查单位经营管理情况进行实地检查的行政执法活动。

现场检查分为常规检查和临时检查。

常规检查是指按照年度工作安排对被检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的行政执法活动。

临时检查是指针对举报投诉、其他单位移送事项、非现场监管预警信息、突发事件或者其他事项,临时组织实施现场检查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派出单位,是指派出检查组的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所称被检查单位,是指依法接受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管的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和境外保险机构的代表机构。其中,保险机构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是指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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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和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现场检查工作分为检查准备、检查实施、检查报告、检查处理和检查档案整理五个阶段。

第五条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现场检查,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第二章检查管理

第六条保监会负责对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法人机构和境外保险机构的代表机构实施现场检查。必要时,可以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实施现场检查。

派出机构负责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以及保监会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机构实施现场检查。

第七条派出机构发现保险机构法人单位在本辖区内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保监会报告,由保监会根据情况组织实施现场检查。

派出机构发现异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在本辖区内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予以查处,并及时告知保监会和该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所在地的派出机构。该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所在地的派出机构应当积极配合。

第八条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充分利用非现场监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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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现场检查计划。

现场检查计划应当包括检查目的、检查项目和时间安排等。

第九条常规检查计划原则上按年度制定,临时检查计划根据工作需要实时制定。

派出机构的常规检查计划应当报保监会备案。

第十条派出机构应当认真贯彻执行保监会部署的检查计划,如有特殊情况,应当报保监会批准。

第三章检查准备

第十一条派出单位根据检查任务和对象,选定现场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组长和主查人。必要时,可以聘请资信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力量参与检查工作。

检查组组长主要负责对检查组的领导、管理、协调和监督,根据需要,检查组组长可以兼任主查人;主查人在检查组组长领导下,主要负责检查工作的实施、检查报告的撰写等工作。

第十二条检查组应当根据检查计划和被检查单位情况制定现场检查方案。

现场检查方案应当包括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目的、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实施步骤、检查组成员分工、纪律要求等。

现场检查方案应当报派出单位负责人批准。实施过程中,检4

查组经批准可以对现场检查方案作适当调整。

第十三条检查组应当收集整理与本次检查有关的资料,主要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与规范性文件,被检查单位内外部审计报告及其对内外部检查和审计的整改和处罚情况、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等被检查单位以往报送的有关材料,监管部门收到的关于被检查单位的举报材料,以及被检查单位的业务开展情况、经营管理状况和以往监管情况等监管部门掌握的被检查单位的情况。

第十四条检查组组成后,可以根据情况组织进场前培训。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学习、讨论现场检查方案,学习与检查内容有关的政策法规依据以及相关业务知识,熟练掌握稽核检查信息系统,讲解检查方法、技巧与相关要求,介绍被检查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历次检查情况,学习现场检查工作纪律,以及其他需要学习培训的内容。

第十五条派出单位原则上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向被检查单位发出现场检查通知书,告知检查时间、检查人员、检查内容以及对被检查单位配合检查的要求等。通知书可以传真的形式发给被检查单位。

现场检查通知书规定的日期需要变动的,应当及时通知被检查单位。

事先通知可能影响现场检查工作的,可以不事先通知。

决定不予事先通知或者变动现场检查通知书规定的日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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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由派出单位负责人批准。

第四章检查实施

第十六条检查组应当在规定的日期进入被检查单位。

第十七条检查组进入被检查单位应当出示现场检查通知书原件、检查组成员的行政执法证件或者工作证件等合法证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十八条检查组进入被检查单位后原则上应当组织进场会谈。参加会谈的人员由派出单位根据检查任务确定。

会谈内容主要包括:介绍检查组成员,向被检查单位宣读现场检查通知书,告知检查的目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间以及被检查单位的权利和义务等,听取被检查单位相关汇报,了解和质询相关情况,提出配合检查工作的相关要求等。

会谈内容应当明确专人记录,并交被检查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字认可。

第十九条检查组根据检查需要,可以调阅原始凭证、会计账簿、管理报表、会议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可以进入被检查单位计算机系统查阅有关资料。

检查组调阅资料时,应当填写《现场检查资料调阅清单》一式两份,由检查组和被检查单位双方经办人签字后分别保存。

调阅的资料使用完毕后,应当及时退还被检查单位,并在《现6

场检查资料调阅清单》上注明归还日期,由接收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检查组可以采用询问、查阅资料、实地察看等方式获取证据。证据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调查笔录。

第二十一条检查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可以进行调查取证,并取得证明材料。

检查组根据检查需要,经派出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可以询问当事人及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做出说明;可以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等资料;可以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

经保监会负责人批准,检查组可以查询涉嫌违法经营的被检查对象以及与涉嫌违法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银行账户。查询银行账户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实施。

第二十二条检查组在询问或者查阅资料时,可以要求被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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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人或者资料提供人签署《声明及承诺书》。

采用询问方式的,应当事先告知被询问人不如实提供情况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并由专人记录询问内容。询问记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并由被询问人逐页签字或者押印。被询问人拒绝的,应当注明;询问记录作出修改的,应当由被询问人在修改处签字或者押印。询问结束,询问人、记录人应当在询问记录上签字或者押印。

采用查阅资料方式的,可以复制资料。复制资料与原件核对无误后,应当注明原件出处,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经办人逐页签注“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字样,并加盖被检查单位公章。若复制资料较多,可在首页签注“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字样,并加盖骑缝章。

采用实地察看方式的,应当有被检查单位相关人员在场。检查人员应当就查看情况形成文字材料,并由被检查相关人员签字,加盖被检查单位公章。根据需要,可以通过下载、录音、拍照和摄像,取得视听资料。

必要时,检查组可以聘请专门机构对关键证据进行鉴定。

第二十三条在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检查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第二十四条需要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予以封存的,应当填写《封存措施审批书》,并由派出单位负责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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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文件、资料采取封存措施的,应当签发《封存通知书》和《封存物品清单》,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第二十五条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隐匿违法资金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派出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冻结或者查封。

第二十六条检查组应当认真编制现场检查工作底稿。如实记录检查全过程的相关情况和认定事项内容,具体检查人员应当签字确认。

工作底稿可以按照一事一稿进行记录,也可以视检查项目的情况进行合并处理。记录的内容应当包括检查的基本情况、发现的问题或者事实记录、评价、意见和证据名称及其来源等内容。

检查组组长应当指派主查人或者其他检查人员,对所有工作底稿进行复核并签注复核意见。复核主要是判断工作底稿是否符合工作需要,是否能够支持检查结论。

检查人员应当针对复核人员签注的意见,及时修改完善工作底稿。

第二十七条检查组应当统一汇总检查证据材料,编制调查取证材料清单,并集中统一管理。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涂改、毁弃、转移资料、询问记录及其他证据。

第二十八条检查组对检查中认定的事实以及有关资料进行核对、分析,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综合判断,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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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检查结论。

检查组可以对被检查单位业务开展情况、经营管理水平以及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做出综合评价。

第五章检查报告

第二十九条主查人根据现场检查工作底稿,选定相关内容,交由相关检查组成员制作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

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应当包括被检查单位基本情况、检查中发现查证的各种问题和事实等内容,并可根据需要附上相应证据。

检查组组长应当组织检查组全体成员对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所载检查事实进行讨论定稿。

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只记录检查事实,不作出定性表述。

第三十条检查事实形成后,检查组原则上应当向被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经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现场反馈意见。检查组应当向被检查单位提供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并向被检查单位声明,在后续处理过程中根据需要可能会对被检查单位进行补充调查。

被检查单位应当对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签具意见,由被检查单位主要责任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并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至检查组。被检查单位对检查事实有异议的,检查组应当进行核对,确有差错应当予以更正;未能达成共识的意见,检查组应当通过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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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咨询、讨论、请示等方式进一步论证,形成最终意见,书面反馈被检查单位。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向被检查单位现场反馈意见的,检查组应当将《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书面材料发送被检查单位,由被检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反馈书面意见。

第三十一条检查组根据检查事实及反馈意见形成现场检查报告。

现场检查报告内容包括检查工作基本情况、被检查单位的基本情况、现场检查事实、对现场检查事实的反馈意见和给予或者不给予行政处罚、其他监管措施的建议与相关依据,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现场检查报告应当在检查组反馈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提交派出单位负责人,如遇特殊情况,经派出单位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三十二条检查组退出被检查单位后,在进入行政处罚程序前发现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问题需要进一步核查的,或者进入行政处罚程序后,因主要事实不清或者主要证据不足,被案件审理部门退回并要求进一步核查的,可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补充调查。作为该次现场检查的组成部分,补充调查不是新的现场检查。

补充调查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有效完成。

第三十三条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与被检查单位存在业务、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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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等往来的机构或者个人存在涉嫌违法违规问题的,检查组应当及时向派出单位报告,属于保险监管范围内的由派出单位组织检查,保险监管范围以外的由派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交有关单位或者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检查处理

第三十四条现场检查中发现被检查单位有涉嫌违法违规行为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要求,启动行政处罚程序对该行为进行处理。

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应当在检查组反馈意见后30个工作日内,根据有关规定采取其他监管措施。如遇特殊情况,经派出单位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三十五条检查组发现被检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报告派出单位,由派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对被检查单位给予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其他监管措施的,派出单位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开展后续检查。

后续检查是指派出单位对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他监管措施等行政文书所载内容执行情况和有关监管要求落实情况实施的现场检查。后续检查中发现有新的违法违规线索的,应当及时报告派出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组织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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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决定实施后续检查的,检查准备工作可以简化,但应当成立检查组,制定后续检查方案。

后续检查工作的实施,按照本规程第四、五、六章有关条款执行。

后续检查工作一般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经派出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三十八条后续检查报告一般应当在退场后的5个工作日内提交派出单位负责人。如遇特殊情况,经派出单位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三十九条派出单位应当在接到后续检查报告后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或者再次进行现场检查的决定。

第七章检查档案整理

第四十条现场检查工作结束后,派出单位应当及时建立现场检查档案。原则上被检查单位被检查一次建立一个档案。

检查档案主要包括:部署检查的文件、现场检查通知书、检查方案、会谈记录、工作底稿、证明材料、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被检查单位的书面反馈意见、检查报告、后续检查报告及决定等与该次现场检查有关的资料。

第四十一条检查档案资料应当按顺序整理装订。

归档的案卷应当编写案卷目录,案卷目录、卷内材料目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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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用统一格式打印,卷内材料目录应当放在卷首。

检查档案整理完毕后,制作现场检查档案封面,封装成册。

第四十二条派出单位应当加强现场检查档案管理的信息化工作,整理、保存现场检查相关的电子文档。

第四十三条现场检查档案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第八章其他规定

第四十四条派出单位建立现场检查回避制度。

检查组成员与被检查单位及其上下级单位有利害关系的,或者与被检查单位的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或者与被检查单位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检查组成员应当自行回避。

被检查单位要求检查组成员回避的,检查组相关成员是否回避,由派出单位负责人决定。

第四十五条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建立现场检查督查制度。

保监会对已办结的现场检查进行不定期抽查,重点复核现场检查程序及相关文书制作是否规范、证据采集是否充分以及法律适用是否恰当等。

第四十六条现场检查人员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保监会现场检查的规定,应当依法检查,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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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执法,严格遵守保密和廉政纪律。

第四十七条派出单位应当研究分析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查找产生问题的深层次原因和制度性因素,对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薄弱环节和缺失点进行分析评估,及时提出政策建议。

第四十八条现场检查中发生抗拒执法等恶性事件以及发现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的,现场检查人员应当及时向派出单位报告。对拒绝、妨碍现场检查工作,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当地派出机构商请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恐吓、围攻现场检查人员等涉嫌犯罪的行为,由当地派出机构及时商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现场检查人员受到被检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投诉举报的,派出单位应当及时调查,澄清事实。属于诬告、陷害、诽谤的,依法追究投诉举报人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现场检查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对无故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现场检查工作职责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条派出机构可以根据本规程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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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会备案。

第五十一条保险信息化检查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本规程由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保监会2006年3月14日发布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场检查工作规程》(保监发〔2006〕25号)同时废止。

附件:现场检查格式文书

1、现场检查通知书

2、现场检查会谈记录

3、声明及承诺书

4、现场检查资料调阅清单

5、中国保监会调查笔录

6、中国保监会现场勘验笔录

7、中国保监会封存措施审批书

8、中国保监会封存通知书

9、现场检查工作底稿

10、现场检查取证材料清单

11、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

12、现场检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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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主题词:保险监管现场检查工作规程通知

抄送:国有保险公司监事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

编录:李娜校对:李敏中国保监会办公厅 2009年10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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