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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域岸线空间管控与湿地保护协调关系调查研究

水域岸线空间管控与湿地保护协调关系调查研究
水域岸线空间管控与湿地保护协调关系调查研究

水域岸线空间管控与湿地保护协调关系调查研究

水环境所诸葛亦斯,谭红武,杜强,李国强

针对我国水域岸线的管理较为滞后,存在岸线利用管理体制不顺,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岸线利用缺乏统一规划,已有规划权威性不足;岸线利用管理制度不完善,管理依据不足;岸线法规实施中上存在体系不健全,缺乏协调性和监督执法力度等问题。报告调研了我国水域岸线管控的现状、面临的新形势和现行的法律法规,界定了水域岸线的定义内涵以及与相关概念的关系,深入剖析我国水域岸线管控存在的问题及根源。调研了国土、城建、交通等不同行业岸线管控理论、规划方法及监管手段,借鉴并总结其先进经验。识别了水域岸线规划技术体系的关键环节,为建立权责统一、城乡协调、运行高效的水域岸线管控法律法规提供了政策建议。梳理了河长制推行过程中水域岸线管控经验与教训,提出了河长制方案实施过程中岸线管控对策建议。针对水域岸线空间管控与湿地保护协调关系,调研了美国、澳大利亚、日本等国湿地保护立法的发展过程,提出了协调岸线管控和湿地保护的对策建议。

调研报告主要结论如下:要使水生态系统持续地提供生态服务或生态产品,必须维护适宜的水域岸线范围,保持适宜的水量条件、良好的水质状况,维持水生态系统的空间结构和功能。水域岸线管控是以水域岸线为保护和修复对象,以水资源水环境和水生态承载能力为依据,对水域岸线采取的各类管控措施,主要包括水域岸线范围与功能定位、水域岸线管控分区、水生态管控指标确定、水域岸线用途管制、水资源利用管控、水环境质量管控以及综合管控能力建设等。水域岸线范围划定与功能定位包括明确水域、岸线及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等陆域涉水域岸线范围,明确水域岸线的主导功能定位,水域岸线等水流产权确权划界等;水生态管控指标确定主要是立足我国不同地区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及经济社会发展的区域差异性,结合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保护红线管控的实际需求,研究提出差别化的分类管控指标和目标;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包括水生态保护红线管控、水域岸线环境准入管理、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等;水资源利用管控包括水资源消耗总量和用水强度双控、江河湖泊生态水量保障及闸坝调度管理等;水环境质量管控包括水功能区入河排污管控、城乡废污水处理、河湖水环境综合治

理等;综合管控能力包括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河长制等管控制度和机制建设、监督考核与责任追究等。

水域岸线学科发展的主要建议如下:水域岸线管控,实质上是聚焦水生态空间管控,梳理河道管理与各类法定敏感区及生态红线的直接间接关联。水生态空间是生态空间的关键组成部分,水生态空间管控是生态空间用途管制的重要内容。按照生态文明建设和空间规划“多规合一”要求,坚持系统思维和一盘棋思想,加快推进水生态空间管控工作迫在眉睫,其重点是严守水生态保护红线、水资源利用上限和水环境质量底线,切实维护河湖健康;强化水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和水资源水环境承载力刚性约束,推动人口、经济等与水资源相均衡;统筹空间规划“三区三线”对水利保障的要求,完善水利发展总体格局和重大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网络,提升水安全保障水平。建议水利行业结合空间规划编制、生态保护红线、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水生态文明建设等相关工作,提出加快推进水生态空间管控的指导意见,指导和推进我国水生态空间管控相关工作。

本调研报告总结的管理经验和主要建议如下:水域岸线管控规划是水生态空间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水域岸线开发利用与保护的顶层设计,按照空间规划“多规合一”的要求开展水生态空间管控规划工作非常迫切,主要包括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划定并严守水资源利用上线、水环境质量底线、水生态保护红线,建立水资源水环境和水生态保护红线管控指标体系,将与水有关的各类经济社会活动限定在管控范围内;谋划未来水资源水生态保护布局,划定水生态空间和水生态保护红线,绘制空间红线底图,融入空间规划划定的生态空间和生态保护红线体系;针对不同类型水域岸线,明确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等各类要素的差异化管控措施,推进山水林田湖系统治理。搭建空间规划信息管理平台、建立健全管控制度和机制等。结合空间规划“三区三线”对水利保障的需求,提出水利发展总体布局,以水库等工程为节点,以堤防、引调水、江河湖库水系连通工程等为线,以灌区、水生态治理修复等工程为面,确定重大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网络布局。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2017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 (2013年3月28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2号公布2017年12月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8号修改) 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履行《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以下简称“国际湿地公约”),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和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滨海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或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原生地等人工湿地。 第三条国家对湿地实行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湿地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并组织、协调有关国际湿地公约的履约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有关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和培训,结合世界湿地日、世界野生动植物日、爱鸟周和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等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湿地保护意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湿地保护管理的科学研究,应用推广研究成果,提高湿地保护管理水平。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 第七条国家林业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和区域性湿地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

准。 第八条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湿地资源分布情况、类型及特点、水资源、野生生物资源状况; (二)保护和合理利用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和任务; (三)湿地生态保护重点建设项目与建设布局; (四)投资估算和效益分析; (五)保障措施。 第九条经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必须严格执行;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不得调整或者修改。 第十条国家林业局定期组织开展全国湿地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估,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相关情况。 湿地资源调查、监测、评估等技术规程,由国家林业局在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有关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估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相关情况。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方式保护湿地,健全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完善湿地保护体系,加强湿地保护。 第十二条湿地按照其生态区位、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程度,分为国家重要湿地、地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 第十三条国家林业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重要湿地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明确相关管理规则和程序,发布国家重要湿地名录。 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指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地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发布

湿 地 保 护 条 例

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维护湿地生态、经济和社会功能,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履行国际湿地公约,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概念和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湿地保护、管理和利用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和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滨海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栖息地或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分布地等人工湿地。 第三条(管理体制)湿地保护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湿地保护管理工作,并承担代表中国政府履行国际湿地公约的相关工作。 国务院国土、环保、水利、农业、林业、海洋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的分工,负责有关的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方针)国家对湿地实行全面保护、生态优先、科学恢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 第五条(政府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将湿地保护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用于湿地保护管理的资金投入。 第六条(宣传)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结合“世界湿地日”等组织开展宣传活动,普及湿地知识,提高全社会保护湿地意识。 第七条(科学研究)国家支持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利用和监测等方面的基础理论和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科学研究成果,提高湿地保护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社会参与和国际合作)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

东营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

东营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 东营市人民政府令 第162号 《东营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 市长姜杰 二Ο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东营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和管理,增强湿地生态功能,建设生态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家林业局《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具有一定面积和较强生态功能的地带或者水域。主要包括河口三角洲、滩涂、沼泽、湿草甸、河流、湖泊、水库、池塘等。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利用、科研和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湿地保护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突出重点、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湿地保护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分级管理的体制。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自然保护区、城市管理、水利、海洋与渔业、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财政、黄河河口管理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胜利石油管理局、济军生产基地分别负责辖区内的湿地保护工作,并接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制定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水资源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相衔接的湿地保护规划。 湿地保护规划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湿地保护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七条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民湿地保护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资源的义务,对破坏、侵占湿地资源的行为有举 报的权利。 第八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保护湿地或者认建认养湿地,对在湿地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建立湿地评审制度。设立湿地专家委员会,为湿地认定、湿地保护范围、湿地资源评估以及湿地保护和利用等活动提供技术咨询和评审意见。 湿地专家委员会具体工作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第二章湿地保护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 (一)生态系统具有代表性的湿地; (二)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珍稀、濒危物种集中分布的湿地; (三)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鸟类的繁殖地、越冬地或者重要的迁徙停歇地; (四)其他具有特殊保护意义、生态价值或者科学研究价值的湿地。 第十一条对生态景观优美、生物多样性丰富、人文景观集中、科普教育意义明显的湿地,由有关部门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湿地专家委员会评审后,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建立湿地公园。 第十二条对生态区位重要、生态功能明显的湿地,因面积较小,不具备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条件的,由有关部门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湿地专家 委员会评审后,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建立湿地自然保护 小区或者湿地多用途管理区。 第十三条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湿地公园、湿地自然保护小区和湿地多用途管理区的建设,应当按照批准的规 划方案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湿地公园、湿地自然保护小区和湿地多用途管理区的撤销、性质改变或者范围 调整,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四条下列湿地作为重要湿地予以保护: (一)湿地自然保护区; (二)湿地公园; (三)湿地自然保护小区或者湿地多用途管理区; (四)列入湿地名录的其他湿地。 第十五条严格控制开垦或者占用重要湿地。对开垦、占用或者改变用途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补救措施,限期恢复湿地的自然状况。 因公共利益或者重点建设项目需要征收或者征用重要湿地的,应当依法进行环 境影响评价。国土资源部门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前应当征求同级林业行政主管 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六条禁止在重要湿地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擅自排放湿地蓄水; (二)擅自开垦农田、挖塘养殖、开发盐田、采矿等,改变自然湿地用途;(三)擅自取土、挖沟、筑坝、烧荒、砍伐林木、割草、放牧等,破坏野生动 物繁殖区及其栖息地; (四)非法采集、猎捕野生动植物,捡拾鸟卵或者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 其他水生生物; (五)倾倒固体废弃物,投放危害水体、水生生物的化学物品,排放污水或者

2018年国家林业局关于修改《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的决定

国家林业局关于修改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的决定 国家林业局决定对《湿地保护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履行《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以下简称“国际湿地公约”),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将第二条中“野生植物的原生地”修改为“野生植物原生地”。 三、将第三条中“保护优先、科学恢复”修改为“全面保护、科学修复”。 四、将第五条第一款中的“爱鸟周”修改为“世界野生动植物日、爱鸟周”。 五、将第六条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六、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方式保护湿地,健全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完善湿地保护体系,加强湿地保护。”

七、将第十二条修改为:“湿地按照其生态区位、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程度,分为国家重要湿地、地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 八、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国家林业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重要湿地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明确相关管理规则和程序,发布国家重要湿地名录。” 九、将第十四条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指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地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发布地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名录。” 十、将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中的“设立”修改为“建立”。 十一、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国家湿地公园实行晋升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晋升为国家湿地公园:“(一)湿地生态系统在全国或者区域范围内具有典型性,或者湿地区域生态地位重要,或者湿地主体生态功能具有典型示范性,或者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集中分布有珍贵、濒危的野生生物物种; “(二)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和文化价值; “(三)成为省级湿地公园两年以上(含两年); “(四)保护管理机构和制度健全; “(五)省级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实施良好;

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第一条城市湿地是城市重要的生态基础设施,为保护城市湿地资源,加强城市湿地公园管理,维护自然生态平衡,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湿地资源保护和城市湿地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湿地是指天然或人工、长久或暂时性的沼泽地、泥炭地或水域地带,带有静止或流动的淡水、半咸水、咸水水体,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水域。 湿地资源是指湿地及依附湿地栖息、繁衍、生存的生物资源。 城市湿地是指符合以上湿地定义,且分布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属于城市生态系统组成部分的自然、半自然或人工水陆过渡生态系统。 城市湿地公园是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保护城市湿地资源为目的,兼具科普教育、科学研究、休闲游览等功能的公园绿地。

第三条城市湿地保护是生态公益事业,应遵循全面保护、生态优先、合理利用、良性发展的基本原则。 城市湿地应纳入城市绿线划定范围。严禁破坏城市湿地水体水系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保护湿地区域内生物多样性及湿地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的完整性、自然性。 通过设立城市湿地公园等形式,实施城市湿地资源全面保护,在不破坏湿地的自然良性演替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湿地的社会效益,满足人民群众休闲休憩和科普教育需求。 城市湿地公园及保护地带的重要地段不得设立开发区、度假区,禁止出租转让湿地资源,禁止建设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项目和设施,不得从事挖湖采沙、围护造田、开荒取土等改变地貌和破坏环境、景观的活动。 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全国城市湿地资源保护与修复、城市湿地公园规划建设管理的指导、监督等工作,负责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设立和保护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城市湿地资源保护与修复以及城市湿地公园规划建设管理的指导监督,负责建立包括城市湿地资源普查、动态监测、国家城市湿地公园规划与实施等相关信息管理体系。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城市湿地资源保护以及城市湿地公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湿地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湿地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保护域湿地生态功能及其生物多样性,维护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湿地保护工作的意见》、《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市域湿地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周边景观控制区内从事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市域湿地是经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以永续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生态资源和人文历史风貌资源为目的,可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宣

传、教育、科研、监测、生态旅游等活动包括:集城市湿地、农耕湿地、文化湿地。 第四条湿地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周边景观控制区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市域湿地总体规划》划定的范围为准,并报人民政府批示。 第五条湿地的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应当按照《湿地公约》要求,严格进行保护。 第六条人民政府加强对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将湿地保护和管理纳入到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 第七条人民政府依据本条例设立市域湿地管理委员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湿地保护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二)根据湿地永续保护与合理利用需要,参与湿地相关规划编制及修改工作;

(三)和其他依法应当由管委会行使的职权。 第八条管委会设立湿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湿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湿地的各项管理制度,并报管委会批准后执行; (二)依照本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湿地资源实施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 (三)行使人民政府依法授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职权; (四)行使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职权。管理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本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开展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派驻湿地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湿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湿地外围保护地带和周边景观控制区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管理机构应当参与外围保护地带和周边景观控制区的保护、规划和建设管理工作。

我国湿地保护管理体制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2010年6月第3期林业资源管理 FOREST RESOURCES MANAGE M ENT June 2010N o 3 我国湿地保护管理体制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姜宏瑶,温亚利 (北京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北京100083) 摘要:通过对我国湿地的权属特点及保护管理现状的归纳和总结,分析了造成目前我国湿地管理低效的主要原因,指出了法律法规、监测和市场手段的不完善,以及湿地保护资金缺乏等因素加剧了湿地生态系统破碎化和资源衰退的趋势,并提出了完善我国湿地保护管理体制的对策建议。关键词:湿地权属;生态保护;管理体制 中图分类号:F 326 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6622(2010)03-0001-05 R esearch on M ai n Proble m s of the W etland Protecti on and M anage m ent Syste m and Counterm easures JIANG H ongyao ,W EN Ya li (C oll ge of E conom ics and M anag e m ent ,B eiji ng F orest ry Universit y,B e i jing 100083,Ch i na ) Abst ract :Th is paper summ arized the characteristics of w etland o wnersh i p s and current situation of w e-t land protection and m anage m ent and ana l y zed the m ain reason o f lo w -efficiency i n w etland m anage m en t and so m e o ther reasonsw hich inc l u ded i m perfect la w s and regulations ,m on itoring and m ar ketm eans tha t are to be i m proved ,and lack ofw etland protection funding ,all ofw hich have caused frag m enta ti o n o f the w etl a nd ecosyste m and we tland degradation Fi n a lly the suggestions on i m pr ov i n g w etland protection and m anage m ent in Ch i n a are pr oposed K ey w ords :w etland ownersh i p ,eco log ical conserva ti o n ,m anage m ent syste m 收稿日期:2010-03-02;修回日期:2010-04-15 基金项目:国家林业局湿地保护管理中心 湿地生态补偿机制研究 (200901) 作者简介:姜宏瑶(1983-),女,北京人,博士生,研究方向为自然资源与环境政策。 Em a i :l jianghongy ao83@163.co m 我国的湿地,以其广阔的面积、丰富的类型和生物多样性在全球湿地保护中处于重要地位,已经成为国际湿地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热点地区。湿地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物质和经济保障,同时在国土和生态安全中也发挥着其他生态系统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多年的实践过程中,我国湿地保 护管理也经历了由物种到生境,由结构到功能,由单一目标的分散管理到多目标的综合管理,并朝着生态系统管理的方向发展。 1 湿地保护管理现状1 1 湿地资源的权属特点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2017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2017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 (2013年3月28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2号公布2017年12月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8号修改) 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履行《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以下简称“国际湿地公约”),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和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滨海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或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原生地等人工湿地。 第三条国家对湿地实行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湿地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并组织、协调有关国际湿地公约的履约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有关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和培训,结合世界湿地日、世界野生动植物日、爱鸟周和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等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湿地保护意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湿地保护管理的科学研究,应用推广研究成果,提高湿地保护管理水平。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 第七条国家林业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和区域性湿地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第八条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湿地资源分布情况、类型及特点、水资源、野生生物资源状况; (二)保护和合理利用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和任务; (三)湿地生态保护重点建设项目与建设布局; (四)投资估算和效益分析; (五)保障措施。 第九条经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必须严格执行;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不得调整或者修改。 第十条国家林业局定期组织开展全国湿地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估,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相关情况。 湿地资源调查、监测、评估等技术规程,由国家林业局在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有关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估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相关情况。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方式保护湿地,健全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完善湿地保护体系,加强湿地保护。 第十二条湿地按照其生态区位、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程度,分为国家重要湿地、地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 第十三条国家林业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重要湿地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明确相关管理规则和程序,发布国家重要湿地名录。

福州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福建省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16-12-02 【生效日期】2017-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福州市人大常委会 福州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 (2016年10月26日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6年12月2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改善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 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监督管理及其利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湿地,是指天然或者人工形成,常年或者季节性带有静止或者流动水体的地域,包括滨海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沼泽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 物的栖息地或者野生植物的原生地等人工湿地。 本办法所称湿地资源是指湿地及依附湿地栖息、繁衍、生存的野生动物资源和红树林等植 物资源。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 湿地保护工作的综合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大湿地保护管理资金投入,将湿地保护管理所 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湿地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日常工作由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湿地保护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 海洋与渔业、水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农业、科学技术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一)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维护湿地生物多样性; (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流、湖泊、水库等区域湿地的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与管理工作; (三)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城乡规划与湿地保护规划的衔接工作; (四)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湿地依法登记,会同相关部门指导湿地开发利用; (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开展汇入湿地水体的水环境功能区的水质监测、质量评估,定期发布水环境质量监测信息和评估结果,并提出湿地环境治理建议; (六)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湿地区域内农业生产的管理工作,减少因农业生产造成的湿地生态环境污染; (七)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支持开展湿地保护、利用等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成果推广应用; (八)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湿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设立湿地保护专家委员会,在开展编制湿地保护规划、拟定湿地名录、划定湿地保护范围、制定湿地保护方案、监测评估湿地资源,以及在湿地保护范围内开展建设和利用等活动时,应当咨询湿地保护专家委员会的意见。 第二章湿地规划与名录管理

20XX年湿地保护管理工作总结及20XX年工作思路

20XX年湿地保护管理工作总结及20XX年工作思路 20XX年,在国家林业局湿地保护管理中心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林业厅局长会议和全国 湿地保护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团结奋进,开拓创新,圆满完成了全年 的各项工作任务,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20XX年工作完成情况 1、扎实有效地开展了第11个“世界湿地日”宣传活动我区充分 利用第11个“世界湿地宣传日”的有利契机,以《关于开展xx年年“世界湿地日”宣传活动的通知》精神为指针,对全区的湿地宣传工 作进行了认真的安排部署,分管副专员在大兴安岭日报发表署名文章;各地也都以不同形式,同报社、电台、电视台、政府网站等新闻媒体 单位联合进行了广泛的湿地宣传,重点宣传湿地类型、功能、效益、 法规及保护湿地的重大意义,特别是湿地在减贫方面的重大作用,形 成了爱护湿地、保护湿地的良好氛围,提高了全民湿地保护的自觉性, 在全社会引起了较好的反响。 2、编制《大兴安岭东部林区湿地保护工程总体规划》根据《全国 湿地保护工程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我区湿地资源现状和区域经济 社会发展状况,委托国家林业局大兴安岭林业规划院编制了《大兴安 岭东部林区湿地保护工程总体规划》,对xx年~2030年间湿地资源保护建设工作进行了规划安排,确定了我区在“十一五”期间重点开展 湿地自然保护区规划建设、湿地保护、湿地保护能力建设和对已破坏 湿地的功能恢复等重点和优先项目,纳入我区“十一五”国民经济社 会发展规划、林业集团公司“十一五”和中长期规划及全区野生动植 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总体规划。 3、组织开展了“十一五”湿地保护和恢复重点项目的储备和申报 工作根据我区“十一五”湿地保护和恢复重点项目规划内容,我们组 织开展了嫩江源湿地保护与功能恢复示范项目初步设计可研,开展了 北极村、绰纳河、额木尔河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并 组织上报国家林业局审批。 4、积极开展湿地科学研究工作聘请东北师范大学、东北林业大学

国家林业局关于修改《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的决定(2017)

国家林业局关于修改《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的决定(2017) 【法规类别】林业资源保护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局令第48号 【发布部门】国家林业局 【发布日期】2017.12.05 【实施日期】201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局令 (第48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修改〈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17年11月3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局长张建龙 2017年12月5日国家林业局关于修改《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的决定 国家林业局决定对《湿地保护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履行《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以下简称“国际湿地公约”),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将第二条中“野生植物的原生地”修改为“野生植物原生地”。 三、将第三条中“保护优先、科学恢复”修改为“全面保护、科学修复”。 四、将第五条第一款中的“爱鸟周”修改为“世界野生动植物日、爱鸟周”。 五、将第六条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六、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方式保护湿地,健全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完善湿地保护体系,加强湿地保护。” 七、将第十二条修改为:“湿地按照其生态区位、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程度,分为国家重要湿地、地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 八、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国家林业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重要湿地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明确相关管理规则和程序,发布国家重要湿地名录。” 九、将第十四条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指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地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发布地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名录。”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履行国际湿地公约,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和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滨海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或者重点 保护野生植物的原生地等人工湿地。 第三条国家对湿地实行保护优先、科学恢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湿地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并组织、协调有关国际湿地公约的履约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有关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和培训,结合世界湿地日、爱鸟周和保 护野生动物宣传月等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湿地保护意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湿地保护管理的科学研究,应用推广研究成果,提高湿地保护管理水平。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 第七条国家林业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和区域性湿地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规划,报同级人 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第八条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湿地资源分布情况、类型及特点、水资源、野生生物资源状况; (二)保护和利用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和任务; (三)湿地生态保护重点建设项目与建设布局; (四)投资估算和效益分析; (五)保障措施。 第九条经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必须严格执行;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不得调整或者修改。 第十条国家林业局定期组织开展全国湿地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估,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相关情况。 湿地资源调查、监测、评估等技术规程,由国家林业局在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有关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估工作,按照 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相关情况。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多用途管理区等方式,健全湿地保护体系,完善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加强湿地保护。 第十二条湿地按照其重要程度、生态功能等,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 重要湿地包括国家重要湿地和地方重要湿地。 重要湿地以外的湿地为一般湿地。 第十三条国家林业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划定国家重要湿地,向社会公布。 国家重要湿地的划分标准,由国家林业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2019年湿地保护管理工作情况报告

2016年湿地保护管理工作情况报告 2016年湿地保护管理工作情况报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工作部署,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将我市湿地保护管理工作情况报告如下,请审议。 一、全市湿地资源基本情况 根据第二次全国湿地调查数据,全市现有湿地总面积1514.6公顷,其中河流湿地1369.6公顷,主要分布在全市48条沟、河;其他湿地(主要是永久性淡水湖、库塘湿地、水产养殖场三种类型)145公顷。从湿地分布区域看,呈现南多北少的格局。有省级以上湿地公园试点单位两个,其中,两湾湿地公园为国家级试点,莲蒲湖湿地公园为省级试点。 二、湿地保护工作开展情况 近年来,在市委的高度重视和市人大常委会的大力支持下,市政府站在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把加强湿地保护管理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以开展湿地公园申报、建设为主抓手,精心组织,强力推进,取得了明显成效,全市上下湿地保护意识进一步增强,湿地公园建设步伐不断加快,我市是全省唯一有两个湿地公园试点单位的县(市)。

重点抓了以下工作: (一)积极争取试点,在搭建湿地保护平台上下功夫。针对两湾和莲浦湖区域内湿地植物群落明显、生物多样性丰富的实际,坚持突出重点,优先保护,积极申报争取纳入省、国家湿地公园试点。市政府专门成立了由市长任组长、有关副市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和乡镇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湿地公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和湿地公园申报工作领导小组,多次召开专题会、协调会研究部署,坚持高位推动,合力推进。两湾湿地公园于2013年5月被省林业厅纳入省级湿地公园试点,2014年6月被批准为省级湿地公园。在此基础上,申报国家湿地公园试点,去年11月国家林业局专家组进行了实地考察评估,在12月召开的专家评审会上以高票通过,批准为国家湿地公园试点单位。与此同时,积极推进莲浦湖纳入省级湿地公园试点工作,2014年12月被省林业厅批准为省级湿地公园试点单位。 (二)认真编制规划,在科学保护管理湿地上下功夫。结合申报省、国家湿地公园试点,按照“保护优先、科学修复、适度开发、合理利用”的方针,组织编制了两湾和莲浦湖湿地公园总体规划。两湾国家湿地公园试点规划面积504.34公顷,湿地面积319.76公顷,湿地率63.4%,主要由淮河二级支流的泉河部分河段和马湾、南季湾、蒋杨沟、九龙口五部分组成,分为生态保育区、恢复重建区、宣教展示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国 家 湿 地 公 园 管 理 办 法 (2017版)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林湿发〔2010〕1号)同时废止。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促进国家湿地公园健康发展,有效保护湿地资源,根据《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国家湿地公园的设立、建设、管理和撤销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开展湿地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为目的,经国家林业局批准设立,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和管理的特定区域。 国家湿地公园是自然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事业。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或者志愿参与国家湿地公园保护和建设工作。第三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国家湿地公园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国家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 第五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设立国家湿地公园: (一)湿地生态系统在全国或者区域范围内具有典型性;或者湿地区域生态地位重要;或者湿地主体生态功能具有典型示范性;或者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集中分布有珍贵、濒危的野生生物物种。 (二)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和文化价值。 (三)成为省级湿地公园两年以上(含两年)。 (四)保护管理机构和制度健全。 (五)省级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实施良好。 (六)土地权属清晰,相关权利主体同意作为国家湿地公园。 (七)湿地保护、科研监测、科普宣传教育等工作取得显着成效。 第六条申请晋升为国家湿地公园的,可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 国家林业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实地考察,召开专家评审会,并在所在地进行公示,经审核后符合晋升条件的设立为国家湿地公园。 第七条申请设立国家湿地公园的,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山西沁河源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山西沁河源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维护生态平衡,保护湿地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保障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人居环境与自然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山西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山西沁河源国家湿地公园(以下简称湿地公园),是指经国家林业局批准,以保护沁河源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为目的,可供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宣传教育、科研监测、生态旅游等活动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湿地公园位于山西省沁源县西北,其范围:南起卫华仪器厂旧址北侧河沟入口,沿河沟而上,经河底村、牛翁子沟、水磨上、泉眼、北要子沟、木盆沟至将台沟。地理坐标介于东经112°00'55"-112°06'01",北纬36°44'01"-36°48'00"之间,总面积公顷。其范围内土地全部为国有土地,由此产生的经营管理权、使用权、收益权等均归湿地公园管理机构所有。 第四条在湿地公园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周边景观控制区从事与湿地保护利用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

办法。 第五条湿地公园建设遵循保护优先、科学恢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设立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负责湿地公园的保护、利用与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与湿地公园保护相关的国家法律、技术规范和标准制定管理制度,依法实施管理; (二)做好湿地公园周边区域资源现状的普查、评价和科学规划工作; (三)定期开展湿地资源和环境的调查、监测工作,掌握开发利用活动对湿地的影响以及动态变化趋势,并按规定向国家林业局报送调查和监测报告; (四)保证资金正常运转,并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筹措湿地保护资金,用于湿地公园的保护、修复、建设和管理,做到湿地保护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五)建立湿地资源档案管理制度,负责保管湿地资源保护、管理和研究工作中获得的各项成果、数据和资料; (六)保护湿地水资源,维护湿地生态功能; (七)在湿地公园周边开展农耕及养殖活动时,应使用高效、低毒的药剂,最好采取自然生态的综合防治措施,减少对水体、土壤和空气的污染; (八)在湿地公园外围保护地带和周边景观控制区内,

潍坊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

潍坊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和发挥湿地生态、经济、社会功能,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生态安全,推进全市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和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包括近海与海岸湿地、河流湿地、湖泊湿地、沼泽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原生地、库塘、水产养殖场等人工湿地。 经认定并公布的各级湿地纳入本办法保护范围。 本办法所称湿地资源,是指湿地以及依附湿地栖息、繁衍、生存的野生动物资源和植物资源。 第三条湿地保护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湿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建立综合协调机制,

协调解决湿地管理机构、保护利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将湿地保护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负责本辖区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建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农业、畜牧兽医、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海洋与渔业、住房与建设、市政、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依规做好相关的湿地保护工作: (一)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湿地项目的立项、申报、审批等工作; (二)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湿地保护财政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落实有关财政资金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积极争取上级财政湿地保护项目建设和生态产业发展等方面的扶持资金; (三)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湿地区域内农业生产管理工作,减少因农业生产造成的湿地环境污染,保护湿地的生物多样性。 (四)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预防,会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措施,严格防控,防止蔓延; (五)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流、湖泊、水库等区域的湿地保护与管理工作; (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湿地依法登记,会同

湿地保护管理法律措施指导原则

前言: 湿地,无论是对生态平衡或环境保护,还是对经济建设或社会发展,都具有非常特殊的重要意义。自人类社会以来,湿地即已成为人类聚居以及从事农耕牧渔的重要场所。随着社会进步和工业发展,湿地无论在为人类提供丰富物产,还是提供生产、生活空间,或是缓解突发性水旱灾害等方面,都起到了无法估量的重要作用。然而,由于历史上人类社会对自然采取的"只顾索取、不顾养护"的"贪得无厌"态度,导致大面积湿地永久消失,湿地功能严重受损,湿地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遭到严重毁坏。 1.1湿地保护的法律保障 湿地管理主要法律措施 管理法律措施即是针对管辖范围内的管理对象拟采取的管理方式。一般而言,法律法规中经常出现的管理措施大体可以包括规范性措施、选择性措施、鼓励性措施以及惩戒性措施等有利于管理目标实现的措施。 中国目前没有专门针对湿地管理的综合性法律法规,一些涉及湿地资源管理的法律措施,分别包含在各部不同的法律法规文件之中。综观目前中国现行的资源环境法律法规规章,为实现上述湿地管理目的,可借鉴的法律措施大体包括以下内容: 1 ,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的法律措施 由于湿地生物种类.数量的复杂性与丰富性,使得生物多样性保护成为目前湿地保护的主要内容与目的之一。在中国现行立法之中,与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关,可以借鉴予湿地生物多样性保护及湿地生物生存环境保护的法律措施,比较集中的反映在《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保护区管理办法》以及《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之中,采取的主要措施是建立野生动植物天然栖息地保护区.防治对野生动植物天然栖息地人为污染破坏、限制或禁止捕杀、采集野生生物等利用方式。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0条规定,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当在国家和地方野生动物重点生息繁衍区域,划定自然保护区并加强保护管理;第20条第1款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和禁猎期内,禁止猎捕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第34条规定,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应当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5条第1款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野生植物科学研究.野生植物的就地保护和迁地保护";第11条规定,在重点区域应当依据具体情况建立自然保护区、保护点和设立保护标志;第16条和第18条规定,禁止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必须经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自然保护区条例》第10条明确规定,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岸.湿地、内陆水域、草原等区域以及珍稀.濒危野生植物物种天然集中分布区域,应当建立自然保护区,第18条对在自然保护区内从事人类活动的类型作出了明确的限定;第26条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第35条、第37条、第40条分别针对违反条例规定的各种行为,规定了具体处罚措施。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20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红树林、珊瑚礁、滨海湿地、人海河口、重要渔业水域等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的天然集中分布区;第22条第3项规定,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滨海湿地、人海河口和海湾应当建立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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