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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补贴标准管理办法

手机补贴标准管理办法
手机补贴标准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营销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 个人金融业务营销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1年12月11日农银发[2001]1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 为规范中国农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的营销管理,提高我行个人金融业务的市场营销管理水平,提升农业银行整体竞争实力,现将《中国农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营销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总行(个人业务部)反映。 附: 中国农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营销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中国农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的营销职责,健全营销管理体制,规范营销管理流程,统一品牌形象,提高我行个人金融业务的市场营销管理水平,增强农业银行整体竞争实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个人金融业务相关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营销是指中国农业银行各级机构为了在市场竞争中促进个人业务快速发展而运用的手续和方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管理个人金融业务的机构和员工。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个人业务营销组织分为三层:总行,分行,各支行。组织原则:总体规划、分层实施、上下联动。 第五条总行负责对全行个人业务营销工作进行总体的规划和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制定全行中长期个人业务营销规划; (二)负责制定全行个人业务年度营销计划和全行大型营销活动的策划、组织; (三)负责制定全行个人业务营销管理规章制度; (四)负责全行个人业务营销信息收集和营销效果检查。 第六条各分行负责辖内个人业务营销计划和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总行统一组织的营销活动在辖内的实施;

公司手机管理制度范本

公司手机管理制度范本 手机分类 手机使用: 手机维护 手机配备及话费补贴: 5.1 特殊岗位人员使用之公务手机sim卡须归属公司所有。若为私人自购,公司以回购方式向私人购买,每个号码300元。若私人不愿出让sim卡,则公司另配sim卡,且所有公务联络须使用公司配备的sim卡。 5.2 凡经理级以上人员及业务人员,公司未配手机者须自备手机,公司配给sim卡,以方便业务联系。 5.3 凡使用公司配备手机及sim卡的人员,须妥善保管,离职时需交还公司,如有遗失或损坏,须照价赔偿。 5.4 领取固定话费补贴人员若因公务话费增幅较大,经主管审批、总经理批准,可增补话费补贴。 5.5 公司根据享受固定手机话费补贴的人员的阶段性工作适当调整

其补贴标准。 公司手机管理制度 第一节 移动通信管理 一、公司员工手机自备,公司不予购买和办理开户等手续。 二、话费标准及报销原则: 每月可凭电信部门出具的收费单据报销移动电话通讯费用,其标准为:公司总经理每月600元,副总经理每月400元,总经理助理300元、部门经理每月200元,主管每月120元,小车驾驶员每月120元;原则上员工凭有效票据在核定的额度内据实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特殊情况,可凭通讯运营商的话费清单逐项勾对,注明因公事由后,由综合行政部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后报销。 三、审批程序 在核定的额度内, 由报销人填单,主管领导签字,财务经理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报销。 因工作原因,当月话费报销、补贴标准超出报销额度的,凭通信运营商的话费清单逐项勾对,注明因公事由,主管领导签字,财务经理、综合行政部经理复核后,报总经理批准。第一节 移动通信管理 一、公司员工手机自备,公司不予购买和办理开户等手续。 二、话费标准及报销原则: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 颁布时间:1999-1-5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银行卡业务的管理,防范银行卡业务风险,维护商业银行、持卡人、特约单位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是指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下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帐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商业银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发行银行卡。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办理银行卡业务的商业银行、持卡人、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在协商、互利的基础上开展信息共存、商户共存、机具共享等类型的银行卡业务联合。 第二章分类及定义 第五条银行卡信用卡和借记卡。 银行卡按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商务卡)、个人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 第六条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两类。 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 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帐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 第七条借记卡按功能不同分为转帐卡(含储蓄卡,下同)、专用卡、储值卡。借记卡不具备透支功能。 第八条转帐卡是实时扣帐的借记卡。具有转帐计算、存取现金和消费功能。 第九条专用卡是具有专门用途、在特定区域使用的借记卡。具有转帐计算、存取现金功能。 专门用途是指在百货、餐饮、饭店、娱乐行业以外的用途。 第十条储值卡是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要求将其资金转至卡内储存,交易时直接从卡内扣款的预付钱包式借记卡。 第十一条联名/认同卡是商业银行与盈利性机构/非盈利机构合作发行的银行卡附属产品,其所依附的银行卡品种必须是已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品种,并应当遵守相应品种的业务章程或管理办法。 发卡银行和联名单位应当为联名持卡人在联名单位信用卡提供一定比例的折扣优惠或特殊服务;持卡人领用认同卡表示对认同单位事业的支持。 第十二条芯片(IC)卡既可应用于单一的银行卡品种,又可应用于组合的银行卡品种。

公司工作手机使用管理办法02255

公司工作手机使用管理办法 为使公司的培训招生工作平稳快速推进,通过信技术手段提高工作效率, 公司将为市场部员工配备工作手机,包括红米手机一部及配套的联广工作手机软件。为了更好使用工作手机,加强手机使用管理,经研究特制定本办法,具体如下: 一、手机用途 1.工作手机由公司配备,在发放之日开通使用,仅限于工作使用,不能作为私人通讯工具,不许私自将工作手机借由他人使用。 2.工作手机上所有的通话录音、微信、短信、转账、红包记录均自动上传至服务器备份保存,以备业务总结及上级主管部门抽查。 二、手机使用话费规定 1 、公司为全体工作人员办理联通手机卡,套餐费用129元,由公司统一支付,套餐包含500 分钟通话费和20G 流量。 2 、手机终端使用实际费用超出指定套餐标准,确属工作原因产生话费超标,凭话费清单及本人书面说明,报上级审批报销,如有需要,可升级套餐。 三、工作手机使用约定 1. 手机、电话号码及相应微信号所有权属于公司,因工作需要由使用的个人保管,如有丢失或人为原因彻底损坏的,由丢失人自行购机及

支付管理软件授权费; 2. 工作人员在领取手机时需签字登记,不得过户、转套餐,不得据为己有,工作手机上客户电话、微信号码不得私自留存、外泄。利用公司客户资源私自牟利,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公司规定处理,最高可承担法律责任。 3. 所有手机按照国家“三包”规定享受售后服务,手机出现故障或其他异常情况时,统一找公司技术部门处理,硬件故障由小米保修,软件故障由联广保修,个人不得随意修理。不在保修范围内且人为损坏的,由手机使用者承担所有费用。 4. 使用工作手机,必须保持工作时间内通信畅通。由于自身原因(退网、改号、拒接、不应答、或手机损坏等)造成客户信息丢失、通信不畅,影响工作联络而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处理。 5. 所有配备手机人员应妥善保管并爱惜手机。 四、工作手机回收或更新 如中途发生人员变动或中途离职等情况,手机、号码及微信号由公司收回重新分配。若丢失或损坏的根据使用情况作出相应的赔偿。

员工话费补贴管理制度

员工话费补贴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员工办公通讯费用标准,合理控制费用,使公司员工在报销话费时有章可循并养成良好的费用控制意识。按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正式员工。(试用期除外) 三、手机话费的补贴标准。 公司员工,因所在部门、岗位的不同,享受话费补贴规定如下: 四、管理规定 1、新近员工可申请加入公司集团号(需中国移动手机卡),其目的 加入公司内网,网内话费一定时间内免费,以节省话费支出。 2、使用公司统一提供的手机卡,便于公司管理;特殊情况下,经 总经理批准,也可使用员工本人的手机卡,公司给予话费补贴。 3、公司享受补贴的员工电话必须保持24小时畅通,便于联络;休 假期间亦然。如有特殊原因需在规定的开机时间内关机的,必须提前报备部门经理及总经理。

3、手机发生故障(没电、被停机、手机丢失等)期间,手机使用 者应及时向直接领导说明,并告知应急联络方式。 4、违反上述管理规定而影响工作的,取消当月话费补贴。 五、话费补贴流程 1、凡享受每月话费补贴的员工,如当月费用超出补贴标准的,超 出的部分由个人承担。总经办每月提供补贴名单、补贴金额、 消费金额给财务部,超出的部分将从个人当月工资中扣除。 2、除上述享受补贴的员工外,公司正式职员(试用期除外)可享 受每人每月30 元的通讯费补助,并与当月工资一并发放。 六、补贴话费的申请及特殊情况审批 1、如果相关岗位人员因内外工作需要申请话费补贴,由其本人填 写《手机话费补贴申请单》,写明补贴的原因及所报补贴金额的依据,流程为: 填写申请单——部门经理审核——总经办审核——总经理审批——财务部执行。 2、如果由于某岗位人员执行特殊项目任务,需要较高的话费支出 时,可以由岗位人员提出申请,其他流程同上。 3、如公司某员工调整了工作岗位,提升(降低)了级别,自调整 后的次月起,该员工的手机话费应按照新岗位话费报销标准进行报销,并重新填写《手机话费补贴申请单》,经部门经理审核,公司总经理签字审批后执行。 手机话费补贴申请单

XX银行电话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电话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电话银行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和本行《电子银行业务基本管理办法》,以及相关业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电话银行业务服务对象为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有正常业务往来、信誉良好的个人和企业客户。 第三条本行电话银行统一使用客户服务电话号码“96599”,提供7*24小时服务。 第四条电话银行系指使用计算机电话集成技术,利用电话自助语音和人工服务方式为客户提供业务咨询、账户查询、行内转账、口头挂失、修改密码等金融服务的电子银行业务。 (一)自助语音服务系指客户按照电话银行语音提示,通过电话键盘选择服务功能,并输入业务处理所需要的各项数据,自助完成业务处理的服务方式。 (二)人工服务系指由业务代表通过电话为客户提供业务咨询、代客操作等服务的方式。 第五条电话银行的运营模式为自建模式。自建模式系指本行电话银行服务由本行自行提供和管理的运营模式。 第六条电话银行客户按客户类型不同分为个人客户和企 业客户。 第七条电话银行客户按是否签约可分为签约客户和非签 约客户。

第八条电话银行个人未签约客户可使用的功能包括账务 查询、贷款信息查询、金融信息查询、口头挂失、电话银行密码重置、短信银行签约、账务传真服务、业务咨询等。个人签约客户除以上功能均能使用外,还可使用电话银行进行转账。 第九条电话银行签约企业客户可使用的功能包括账务查询、银行承兑汇票查询、贷款信息查询、金融信息查询、传真服务、业务咨询等。未签约企业客户能使的功能仅为业务咨询。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十条本行电话银行业务实行总行统一管理,分、支行营销的模式。 第十一条总行零售业务管理部电子银行二级部主要职责(一)负责电话银行业务品种、功能的申报、开发、规划、标准设计。 (二)负责制定电话银行业务及管理相关制度。 (三)负责组织全行性电话银行业务培训和宣传。 (四)负责全行性电话银行业务的发展计划、营销组织、检查、考核和报表制作。 (五)负责电话银行业务安全和风险监控的指导和管理。 (六)负责与中国银监、同业、协会等有关单位开展电话银行业务往来和交流。 第十二条分行零售业务管理部主要职责 (一)结合当地市场特点制定电话银行业务营销、宣传方案。

手机通讯补贴管理办法

手 机 通 讯 补 贴 管 理 办 法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会签/日期: 批准/日期:

目录 1.目的 2.适用范围 3.职责 4.内容 4.1 定位与举措 4.2 虚拟网 4.3 通讯补贴 4.3.1补贴标准 4.3.2 补贴模式 4.3.3 补贴申请 4.3.4 补贴时间 4.3.5 补贴方式 4.3.6 补贴发放 4.3.7 通讯联络要求 4.3.8 补贴取消 4.3.9 其他 4.4 实施 5.附件 ●附件1 《通讯补贴申请单》 ●附件2 《通讯补贴批量申请审批表》 ●附件3 《通讯补贴汇总表》

1目的:为保障手机畅通,提高工作效率,并合理控制通讯成本,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职能部门管理人员、班组长及以上的管理干部,一线操作工等。 3职责 3.1人力资源部:制订、解释、修订本制度,承办通讯补贴事务。 3.2人力资源总监:审批定额模式的通讯补贴 3.3总经理:审批通讯费全补贴号码分配,审批通讯补贴非标申请。4内容 4.1定位与举措:为顺应移动通讯潮流,鼓励手机工作联络,方便信 息推放、传播,公司组建虚拟网,推出通讯补贴政策。 4.2虚拟网 4.2.1公司虚拟网短号通话,拨号省时,一定时长通话免费。 4.2.2公司虚拟网只限公司员工;外部协作单位手机号加入,须书 面向公司的对口业务申报,相关业务单位审核后,报公司批 准方可。 4.2.3虚拟网短号开通,由人力资源部对接中国移动,其他途径不 可加入。 4.3通讯补贴 4.3.1补贴标准

4.3.1.1公司与中国移动签订的协议有较大变化时,公司综合考 虑其他因素,可调整补贴等级所对应的金额。 4.3.1.2补贴等级根据岗位工作性质而定。岗位工作内容有较大 变化时,可调整岗位的补贴等级。 4.3.1.3通讯补贴是为工作需要,个人事务发生的资费应自理。 4.3.2补贴模式 4.3.2.1“定额补贴+ 超额实报”模式:简称定额模式。因 工作联络原因,实际费用确实超出补贴标准时,可以打 印当期通话清单,勾出工作消费,经审核后据实补差报 销,报销审核同补贴申请审核。经常发生超标情况时,

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

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 (国管财〔2004〕5号,2004年1月8日印发)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联合下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规定如下: 第一条根据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为规范职务消费,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移动通讯工具管理制度,提高工作效率,控制 经费支出,促进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停止用公款为机关工作人员公务活动购置或配备无线移动电话、寻呼机,与此相关的各项费用一律由个人自理,对机关工作 人员按职级和工作需要发放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具体标准为:部级每人每月300元; 司(局)级每人每月240元; 处级每人每月180元; 科级每人每月130元; 科级以下每人每月80元; 高级技师、技师每人每月130元,其他工勤人员每人每月80元。 移动通讯费用补贴在“邮电费”科目中列支。 第三条各部门特殊工作岗位人员,可在规定的补贴标准之外,按不同岗位情况每月另行增加100元或150元的补贴。 特殊工作岗位人员是指:党和国家领导同志办公室工作人员、部门领导同志秘书、工作流动性较大的工作人员等。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研究提出本部门特殊工作岗位的意见,分别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商财政部审批。 第四条机关工作人员离休、退休的,停发公务移动通讯补贴费。特殊工作 岗位人员变动工作后,不再享受另行增加的补贴。

第五条机关工作人员领取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后,必须保证工作联系的畅通。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规定。 第六条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发放公务移动通讯补贴,不得擅自提高标准和扩大特殊工作岗位范围。 第七条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仍用公款购置或配备移动通讯工具、支付有关费用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八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用公款购置或配备的移动电话,可按同类机型现行市场价格的50%折价给个人使用,原使用人不愿购置的,由单位统一公开竞价处理,收回的折价款记入“其他收入”科目。配备给个人的寻呼机可继续使用,不再更新。 第九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含垂直管理部门的京内外行政单位)。依照(或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中央级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1998年2月13日印发的《中央国家机关无线移动电话管理暂行办法》(〔98〕国管财字第35号)同时废止。

管理制度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银行卡业务管 理办法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颁布日期】19990105 【实施日期】19990301 【章名】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加强银行卡业务的管理,防范银行卡业务风险,维护商业 银行、持卡人、特约单位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是指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下 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商业银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发行银行卡。 第三条凡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办理银行卡业务的商业银行、持卡 人、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于协商、互利的基础上开展信息共享、商户共享

、机具共享等类型的银行卡业务联合。 【章名】第二章分类及定义 第五条银行卡包括信用卡和借记卡。 银行卡按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单位 卡(商务卡)、个人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第六条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 俩类。 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壹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于信用额 度内先消费、后仍款的信用卡。 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壹定金额的备用金,当 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于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 第七条借记卡按功能不同分为转账卡(含储蓄卡,下同)、专用卡 、储值卡。借记卡不具备透支功能。 第八条转账卡是实时扣账的借记卡。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和消

公司手机使用保密管理规定

XX手机使用安全保密管理规定 1.目的: 规范公司内职工使用手机安全行为,避免工作期间因不规范使用手机发生安全事故及泄漏公司商业机密,造成人身和公司经济损失。 2.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XX公司内部涉密人员和涉密场所的管理。 3制度依据: 3.1XX公司《员工手册》X类过失:第三条,X类过失:第三条、第十一条:X类过失:第八条及第二十七条 4职责和权限 4.1安全委员会的职责和权限 4.1.1安全委员会是本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公司安全管理的要求,负责工作期间手机使用的安全行为及涉密管理工作进行培训,落实工作期间职工手机使用安全、保密管理责任制,对工作期间手机使用安全行为、保密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及时发现存在问题,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4.1.2组织开展手机使用规范及保密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手机保密管理工作。 4.1.3依据公司规定组织手机泄密事件的查处。 4.2各处室、基层单位的职责和权限

4.2.1各部门、车间单位的主要领导对本部门、本车间手机的安全使用行为及保密管理负主要领导责任,并应明确手机保密管理的分管领导和具体管理人员。 4.2.2行政人事部负责对部门提报违反手机安全使用及泄密人员进行处罚。 5.工作期间公司手机安全使用规范: 5.1工作期间员工禁止使用手机看闲书、玩游戏、观看视频、股票等与工作无关行为; 5.1.1在从事工作制作过程中禁止接打电话或设备工作中禁止接打电话。 5.1.2禁止在油漆库、喷漆室、气瓶库接打电话。 6.公司人员手机涉密安全规范: 6.1工作期间未得到主管授权禁止使用手机对公司图纸、工艺、技术等资料进行拍照及录像。 6.1.1禁止未经IT许可的手机设备下载、储存公司图纸、工艺、技术、财务等相关资料。 6.1.2禁止泄露公司客户资料及商业、技术、谈判信息。 6.1.3禁止在公司涉密会议或商业谈判中使用手机录音设备。 7.涉密人员 7.1涉密人员是指在涉密岗位上知悉、掌握公司财务、技术、工艺、客户信息、产品价格和商务谈判、投标事项的人员。为重要涉密人员,其他为一般涉密人员。涉密人员要积极参加手机使用保密管理教育,

银行网上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网上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 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防范银行经营风险,保护银行客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XX 银行相关会计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XX 银行企业网上银行业务(以下简称“企业网上银行”),是指XX 银行通过因特网向企事业客户提 供账户查询、企业付款、网上支付等金融服务。 企业网上银行客户(以下简称“企业网银客户”),是指在 XX 银行开立单位存款账户且使用企业网上银行的企事业单位用 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XX 银行个人网上银行业务(以下简称“个人网上银行”),是指XX 银行通过因特网向个人客户提供 账户查询、转账付款、网上支付、理财、代缴费等金融服务。 个人网上银行客户(以下简称“个人网银客户”),是指在 XX 银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且使用个人网上银行的个人用户。 第四条XX 银行开办网上银行业务或增加网上银行业务经营 品种,由总行向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对无需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的业务品种,由总行事前向监管部门报告。 分行开办网上银行业务或增加网上银行业务经营品种,应事 先向总行提出申请,经总行审批后,根据总行网上银行上线推广 计划实施。 分行开办网上银行业务之前,应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在获总行批准并取得内部授权后方可进行实施。 第五条总行电子银行运行部负责管理全行网上银行业务,负

责制定全行网上银行业务及相关内控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负责研究制定全行网上银行业务发展规划、年度发展计划,并组织、推动、管理业务运行;负责向监管部门上报开办网上银行业务或增加网上银行业务新品种的申请;负责网上银行业务需求编写,组织系统测试、验收,协助信息技术部进行网上银行系统的业务需求开发、应用设置及软件维护工作。 第六条网上银行业务的营销和日常管理工作有下列部门参与,具体分工如下: (一)总行公司金融业务部参与企业网上银行相关业务功能的需求、测试和验收。参与审核业务合同标准文本和业务章程,参与对分行上线审批,负责总行本部(XX )企业网银客户申请的审批工作等。负责组织企业网上银行市场营销策划并负责总行本部(XX )的市场营销工作。分行公司金融业务部参与开展市场营销、客户服务等。 (二)总行个人金融业务部参与个人网上银行相关业务功能的需求、测试和验收。参与审核业务合同标准文本和业务章程,参与对分行上线审批。负责组织个人网银市场营销策划并负责总行本部(XX )的市场营销工作。分行个人金融业务部参与开展市场营销、客户服务等。 (三)总行电子银行运行部负责组织推进全行网上银行业务发展和市场营销。负责分行开办网银新业务的授权台账登记和备案工作。负责全行网银业务日常业务监控,管理总行级内部用户和分行网银操作员信息,进行参数设置,负责统计并向监管部门提供网上银行监管报告,负责对支行进行 业务指导和管理,负责总行本部(XX)企业网银客户申请的处理 工作。 (四)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网上银行业务合同标准文本、 业务章程和客户申请表式的法律合规审查工作。 (五)总行信息技术部负责计算机网络基础设施、网络技

公司员工手机管理制度

公司员工手机管理制度 [标签:标题]2016 公司员工手机管理制度 公司员工手机管理制度公司员工手机管理制度|2015-10-2319:26公司员工手机管理制度#e# 为加强对员工手机配置的使用和管理,方便公司各部门工作沟通协调,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1、因工作需要的项目经理(含)及以上级别员工。 2、部分因工作需要的非中层以上级别员工。 二、配置办法 1、因工作需要配置手机的员工,公司综合部统一配置。 2、员工与公司签订免费领取与使用手机承诺书报综合部备案,由综合部统一管理。 三、管理办法 1、免费领取手机及卡的员工,每月按通信公司规定缴纳话费。员工应保证手机费充足,及时缴纳话费。 2、配置手机的员工,统一使用公司提供的手机号码,该手机号码纳入公司统一管理,员工在职期间与甲方及公司内部的联系均使用本号码。 3、公司对符合规定配置手机及卡的员工,提供相应的话费补贴,享受话费补贴的员工保证24小时开机,若在规定时间(包括节假日)内因使用者原因(如因 1 / 3 ---------------------------------------------感谢观看本文-------谢谢-----------------------------------------------------------

[标签:标题]2016 没电、电话欠费而停机)无法联系本人,按违反公司规定处理。 4、若手机出现没电、故障等原因造成暂时无法接通的,应于第一时间告知直接上级临时联系方式;手机卡丢失或损坏的,应于24小时内通知公司综合部补办手机卡并开通,费用由员工自行承担。 5、使用该手机满两年后,手机归员工所有;手机使用未满两年,员工申请离职时,应交回手机及手机卡,并确保手机功能无损坏,可持续使用。 6、享受公司配发手机及手机费补贴的员工,应维护公司和个人的形象,使用礼貌用语,积极开展业务,保障对内对外的沟通畅通。 7、手机的使用与保修事项按照手机保修规定执行,公司不再提供另外形式的保修服务。 注:查看本文详细信息,请登录安徽人事资料网站内搜索:公司员工手机管理制度 看了该文章的人还看了: 档案室管理人员心得 从6月份,公司倡导创建“诚信自律”班组活动以来,我与班组人员一同认真学习公司创建“诚信自律”班组的有关内容。经过学习和内部试运行,我认真编写了硫酸厂生 2 / 3 ---------------------------------------------感谢观看本文-------谢谢----------------------------------------------------------- [标签:标题]2016 档案室管理人员制度

手机通讯费补贴管理规定

手机通讯费管理规定 为统一手机通信费用管理,保障工作联系,现特对公司通讯费补贴发放做到有章可依,特制定本规定。 一、手机通信费用补贴范围(公司手机卡): 1)部门经理(含)以上职务; 2)部门主管级别; 3)专员级别; 二、手机通讯费套餐标准: 1)申请按标准给予,如超标准,需经总经理核准。 三、手机电话卡套餐管理办法: 3.1、使用公司电话卡,其手机号码申请、号码开通,套餐确定及更改等,由符合条件者提出申请(需填写:手机卡申请表),由部门经理据业务情况进行审核,据公司原则进行,特殊性业务需手机卡,报总经理核准。 3.2、手机电话号码套餐话费统一由公司交纳,对于个人超过套餐标准,超过部分从其工资中扣出。 3.3、销售业务、销售经理、技术支持、采购、客服等人员,原则上需用公司发放手机卡, 其它人员如不需公司手机卡,而享受到套餐,可提出申请,经同意后,费用可与当月工资统一打入到工资卡中。 四、使用要求 5.1、享受手机通信费用补贴人员必须确保24小时开机,以利于保障通讯联络畅通,并按要求迅速作出反应,对于不接电话或虽接听电话但拒绝执行工作指令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5.2、用公司手机卡者,因自已原因申请补卡,补卡费用自付或从工资中扣出;补卡费用10元。 5.3、手机卡发放注意事项:销售人员卡离职后原则发放给销售人员,领导卡离职回收后需过段时间再发放给其它人员。 5.4、人力资源部负责发放电话卡的人员凭批准的《手机卡申请表》发放电话卡,并 登记于《发放/归还电话卡登记一览表》中。 5.5、辞工到期或调动:领取有公司电话卡的人员辞工到期在人力资源部办理离职手续时,需归还手机卡方可离职,不交者予按400—800元扣款。因公司需要工作调动者,必须在接到调令或通知后三天内到人力资源部发放电话卡处交回领取的手机卡; 5.6、公司手机卡发放、保管、信息更改、停机、开机等工作由人力资源部负责。 六、本规定从核准日起执行,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人力资源部 2014-7-10

发放通讯费用补贴和有关事项管理的试行办法

关于发放通讯费用补贴和有关事项管理的暂 行办法 (讨论稿) 按照“简化程序、规范管理、便于联络、提高时效”的原则,参照公务员通讯费用补贴标准,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试行以下办法: 一、公司领导通讯费用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公司以前制定的其它通讯报销办法不变。 二、公司部门经理一级的人员,通讯费用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 三、经公司特批的主管和特种岗位员工,通讯费用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0元; 四、主管一级人员通讯费用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元; 五、经公司审核同意,需配备传呼机的一般员工,每人每月15元; 六、在本规定实施后的第一年,凡是公司统一配置传呼机的人员,购置年限在10年以上的,按每人目前领取补贴标准的95%发放;购置年限5年以上,不足10年的,按每人目前领取补贴标准的85%发放;购置年限在5年以内的,按每人目前领取补贴标准的80%发放。第二年按现行的指定的领取标准执行。

七、凡领取补贴不足半年,提出调离公司的人员的,应向公司 交回个人已领取标准的50%的补贴。超过半年的,不再向公司交纳个人实际领取的补贴。 八、以后因工作需要,必需配备传呼机员工,一律自购。公司按上述规定的标准,发放一定的补贴费用。 九、公司不再统一报销各部门的传呼机费用。每年的7月1日以后的第一个工作周,各部门将为发放通讯费用补贴人员的名单报总办,经总办审核后,报公司领导审批。然后,由会计部统一发放。发放补贴所需费用,均在本部门的预算内列支。 十、凡每年7月1日之前提职、新入职的的员工,需按规定领取通讯费用补贴,可领取当年的补贴费用;7月1日以后提职、新入职的的员工,不能享受当年的补贴标准。 十一、无论是继续使用传呼机,还是使用移动电话,必须将自己的联系方式,向自己的主管领导报告。并向总办、保卫部备案。 十二、凡领取通讯费用补贴的人员,必须保证联络畅通。由于个人原因,造成工作延误的,视具体情况,按员工手册中过失类别进行处理。 十三、凡领取通讯费用补贴的人员,当使用的传呼机需要修理时,应报总经办统一办理。使用移动电话的人员,移动电话发生故障,公司不做统一的修理。公司领导除外。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时效性】有效 【颁布日期】1999.01.05 【实施日期】1999.03.01【分类号】239181199901 【失效日期】【内容分类】信用卡 【颁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文号】银发[1999]17号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2001年10月1起施行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银行卡跨行交易 收费及分配办法的通知》将本文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废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银行卡业务的管理,防范银行卡业务风险,维护商业银行、持卡人、特约单位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是指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下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商业银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发行银行卡。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办理银行卡业务的商业银行、持卡人、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在协商、互利的基础上开展信息共享、商户共享、机具共享等类型的银行卡业务联合。 第二章分类及定义 第五条银行卡包括信用卡和借记卡。 银行卡按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商务卡)、个人ǎ话葱畔⒃靥宀煌治盘蹩ā⑿酒ǎ桑茫┛ā?BR> 第六条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两类。 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 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 第七条借记卡按功能不同分为转账卡(含储蓄卡,下同)、专用卡、储值卡。借记卡不具备透支功能。 第八条转账卡是实时扣账的借记卡。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和消费功能。

工作手机使用管理办法

公司手机终端使用管理办法为使公司网格化服务管理平台更好地在日常工作中得到应用,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工作效率,为公司工作人员配备移动终端APP程序开展工作。为了更好使用工作手机,加强手机使用管理,经研究特制定本办法,具体如下: 一、手机终端使用用途 手机终端在发放之日开通使用,根据工作要求使用手机终端,不能作为私人通讯工具,不许私自将工作手机借由他人使用。 二、手机终端使用话费规定 1、公司为全体工作人员办理移动手机卡,基础费用每月 138元,包含200分钟通话费和1.7G流量,费用由公司向街道申请专项经费,专款专用。 2、手机终端使用实际费用超出指定套餐标准,确属工作原因产生话费超标,必须凭话费清单及本人书面说明,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方可报销。 三、工作手机使用约定 1.原则上公司配备手机终端所有权属于公司,因工作需要由使用的个人保管,如有丢失或人为等其他原因损坏的,由丢失人自行购机; 2.工作人员在领取手机时需签字登记,手机终端均属公司财产,所有权归公司,不得过户、转套餐,不得据为己有。

3.所有手机按照国家“三包”规定享受售后服务,请使用人员保管好相关资料,以备后用。手机出现故障或其他异常情况时,统一找公司分管处理,私自维修者公司不予承担费用。不在保修范围内且人为损坏的,必须由手机使用者在最短时间内自行修理并承担所有费用。 4.使用工作手机,必须保持工作时间内通信畅通。由于自身原因(退网、改号、拒接、不应答、或手机损坏等)造成通信不畅,影响工作联络而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处理。 5.所有配备手机人员应妥善保管并爱惜手机。 四、工作手机回收或更新 如中途发生人员变动或中途离职等情况,手机终端由公司收回重新分配。若丢失的或损坏的根据使用情况作出相应的赔偿。

通讯补助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保证集团业务的正常开展,保持通讯畅通,确保信息的及时传递,体现集团对员工的关怀,合理补贴通讯费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XXXXXX集团诺诚地产全体在职转正员工。 3 职责范围 3.1本办法经总经理审核,董事会审批。 3.2综合管理中心 3.2.1负责诺诚地产各中心员工通讯补助管理; 3.2.2负责诺诚地产各中心员工通讯补助申请的审批、执行与存档; 3.2.3负责城市公司员工通讯补助申请的备案。 3.3各中心、城市公司各部门 3.3.1负责本部门员工通讯补助申请的审核。 3.4城市公司综合部 3.4.1负责城市公司员工通讯补助申请的审核、执行与存档; 3.4.2负责向综合管理中心备案。 3.5城市公司总经理 3.5.1负责城市公司员工通讯补助的审批。 4 通讯补助标准 本办法规定了集团各岗位通讯补助,标准如下: 4.1 诺诚地产各中心通讯补助标准

4.2城市公司通讯补助标准

备注:1、总工的话费补助均享受总监级待遇; 2、兼任多个职务人员,通讯补助按高职务标准执行。 5 通讯补助申请流程 5.1XXXX各中心通讯补助申请流程 5.2 城市公司通讯补助申请流程 5.3 调职员工,岗位、职务发生改变后,如通讯补助标准发生变化,应根据以上流程重新进行通讯补助的申请。 6 通讯管理 6.1 所有转正员工享受此通讯补助的时间为转正日起,经审批后执行。 6.2 通讯补助每月十五日随工资发放。 6.3 所有享受通讯补助的人员必须从7:00至22:30前保持开机状态,休假期间亦然。部门经理及以上人员(含司机)须24小时开机,不得关机。 6.4 所有手机应保证在规定开机时间内电量充足,通信畅通。

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

关于公司通讯费用实施补贴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公司通讯费用发放范围 (一)公司领导班子成员; (二)公司职能部室正职、副职及一般管理人员; (三)公司基层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部门负责人、一般管理人员; (四)经研究讨论确需通讯费用补贴的其他人员。 第二条发放标准 (一)公司领导班子成员: 正职每月600元,副职每月400元 总经理助理、副三总师每月300元 (二)公司职能部室: 部长每月260元 副部长每月130元 (三)公司基层单位: 领导班子正职(书记、经理)每月300元 领导班子副职每月220元 部门负责人、主管工长每月130元 一般管理人员每月50元 (四)经研究讨论确需通讯费用补贴的其他人员,应履行审批程序并参照以上原则标准具体确定。 第三条发放方式: 每月随工资同时发放。 第四条其他规定 (一)全体员工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正常主责工作,不得利用职

权让基层或有关单位为其购买通讯费充值卡或报销通讯费用,违者由纪检监察部门按违纪处理。 (二)根据工作性质和岗位实际需要,对返聘、外聘等其他人员通讯费用补贴实行“一事一办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再行实施。 (三)领取通讯费用补贴的管理人员岗位变动时,从变动的次月起按新岗位标准发放。 (四)领取通讯费用补贴的管理人员自进入项目人才管理中心待岗的当月起,停止发放通讯费用补贴。 (五)上年度按规定完成企业下达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各基层单位可按标准及要求执行。发生以下情况的减发或不发通讯费用补贴:上年度利润亏损的单位,本年度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亏损,在企业规定的时间内未实现增盈的,减发其管理人员标准通讯费用补贴的30%—50%,亏损严重的单位不发放通讯费用补贴;工程项目进入竣工结算清算阶段的,对有关清算组成员减发其标准通讯费用补贴30%—50%;生产经营单位在无工程施工任务或无经营收入期间,不发放通讯费用补贴(六)企业若遇重大政策性变更,或发生经营亏损无力支付时,可随时对通讯费用补贴标准进行调整修订或终止发放。 (七)各基层单位参照本办法原则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报公司人力资源部,按照相应审批程序批准后再行实施。 (八)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年月日 2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电子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保障客户及银行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银行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银行业务,是指金融机构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渠道和公众网络,以及银行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提供的银行业务。 电子银行业务包括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网上银行业务”)利用电话等声讯设备和电信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电话银行业务”),利用移动电话和互联网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手机银行业务”),以及利用其他外部电子服务设备提供的由客户自助服务的银行业务。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电子银行业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开展有关电子金融服务业务,适用本办法对金融机构开展电子银行业务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外资金融机构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居民等客户提供电子银行服务。 第五条开展电子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合理规划、统一管理、保障系统安全运行的原则,加强对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的管理,保证电子银行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六条开办电子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应根据电子银行业务的特性,建立健全电子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明确电子银行业务管理的责任,有效地识别、监测和控制电子银行业务风险。 第七条中国银监会统一负责对境内及跨境电子银行业务实施监管。 第二章申请与变更 第八条金融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经中国银监会审查批准。 未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境内开办电子银行业务或者利用公众电子网络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 第九条金融机构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内部控制机制健全,具有有效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传统银行业务风险和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的管理制度; (二)制定了电子银行业务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以及电子银行业务发

公司职工手机使用管理规定

关于规范公司职工使用手机的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保障公司运营流畅,强化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及工作质量,规范职工上岗期间使用手机行为,特制定此规定。 二、适用范围 公司各部室所有职工。 三、管理规定 1.进入厂区后,手机由职工自主保管;如遇遗失,与公司无任何关系; 2.工作期间禁止玩手机,禁止使用手机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一经发现,首次考核20元,两次及以上加倍考核; 3.工作期间如遇私人事务接打手机要简明扼要,总时长不得超过5分钟(紧急情况除外),禁止使用手机说笑聊天。发现工作期间使用手机通话聊天,考核50元/次; 4.凡公司给予报销话费的员工必须保持手机24小时畅通,手机出现故障要及时维修。因手机关机或手机故障影响工作且对公司造成影响的,视情节轻重考核50-100元; 5.禁止携带手机和录音、录像等电子设备进入会议室,禁止在会议期间做与会议无关的事情,一经发现考核100元/次;会议期间如需使用电脑请各部门自行准备,并请认真做好保密工作,严禁传播、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发现泄密行为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投影仪等设备有专门人员调试,未经允许,不得随意变动。如出现故障,影响会议进

行,可通知综合办公室; 6.因工作原因需要使用手机者,要严格律己。发现工作期间使用与工作无关的软件应用或玩手机,首次考核50元,两次及以上加倍考核; 7.工作事务接打手机要说礼貌用语、口齿清晰,因工作外出要保持手机畅通,不得关机; 8.夜班人员必须要保障手机畅通电量充足,并随身携带; 9.午休期间可以使用手机处理私人事务; 10.各部门对于班中使用手机情况的监管由各部门负责人和综合办公室共同负责; 11.职工间对于违规使用手机情况要相互监督、提醒,共同杜绝工作期间玩手机和利用手机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12.各部门可参照己方实际情况并依据本规定对本部门手机使用方面进行内部管理; 13.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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