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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信诺附加身故及残疾意外伤害保险条款.pdf

招商信诺附加身故及残疾意外伤害保险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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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信诺附加身故及残疾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依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我方同意后,附加在主合同上。

主合同的各项条款内容同样适用于本合同,如果主合同与本合同条款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合同条款为准。

第二条 【定义】

在本合同中,下列用语具有如下特定的含义:

[意外事故]:指突然发生、不可预见的事件,并且其发生不是由于疾病的原因而造成,所造成的身体伤害不是出于当事人的本意。

[身体伤害]:指被保险人直接并单独由于意外事故的发生而对其身体的任何部位所造成的伤害,而且这些伤害是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由于外部性的、猛烈的和显而易见的手段所造成的。

[意外伤害]:指因意外事故而导致的身体伤害。

[医院]:指深圳市指定医院(详见本合同附件二《招商信诺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市指定医院名单》)及深圳市以外的任何三级公立医院,该种级别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所颁布的分类标准划分的。本合同所提及的医院还包括我们所认可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医院和国外医院,该医院应该是一种合法成立并按照当地法律营运的机构,其主要业务是在居民住院的基础上接收、护理和治疗病人或伤员,并且拥有诊断和内外科设施,同时还能全天24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治疗和护理服务。本合同中所提及的医院不包括:

1.精神病院,主要治疗精神或心理疾病的机构,以及医院中治疗精神病的部门;

2.养老院、戒毒或戒酒所;

3.健康水疗或自然治疗诊所,护理、康复、恢复、延伸治疗或休养院。

[医生]:指在医院内合法执业并具有医师执照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人本人或其家庭成员是医生的情况,也不包括任何与被保险人具有商业联系的医生。

[未满期净保费]:指未满期保险费扣除和保险合同相关的手续费后的剩余保费。其计算公式为:最近所支付的保险费X(1-该保险费所保障的已经过天数/该保险费所保障的期间天数)X(1- 35%)。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

[民众骚乱]:指民众所掀起的动乱、暴乱或混乱,通常情况下是针对某个政府机构或该政府机构所制定的政策。

[暴乱]:指任何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无论是否同罢工或停工相关);或者任何合法成立的政府镇压或试图镇压任何该种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或降低其后果的行为。

[战争]:指无论宣战与否的战争,或者是任何类似战争的行动,包括由政权国家出于经济、领土、民族、政治、种族、宗教等目的所采取的任何军事行动。

[恐怖主义]:指危害人身或财产的武力行动、武力威胁、暴力行动、暴力威胁,或下达上述行动的命令。或是指下达破坏干扰电子或通讯系统行动的命令,且无论执行这一行动的个人或团体是否与任何组织、政府、政权、主权、军权有任何联系。这类行动、威胁、命令会有威吓、强迫、伤害政府或人民或扰乱经济的效果。

[罢工]:指任何停工者或被停工者所作出的促成停工或抵制停工的故意行为;或者任何合法成立的政府制止或试图制止任何该种行为或降低任何其后果的行为。

第三条 【我们在本合同中所提供的保障】

本合同所提供的保障在世界各地全天二十四小时适用。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方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事故而受到身体伤害,并且在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按照保险单中载明的本保险项目下的保险金额向身故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但以本条下述第三项有关保险金给付的规定为限。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失踪,之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我们将视该种情况为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伤害导致身故,向身故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但是在我们给付保险金之前,保险金领取人必须同我方签订协议,同意在被保险人被证实仍然活着之日起30日之内把保险金退还给我方。

二、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事故而受到身体伤害,并且在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附件一《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所列举的残疾,我们将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给付金额等于附件一中所列明的残疾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中所载明的本保险项目下的保险金额,但以本条下述第三项有关保险金给付的规定为限。

如果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事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我方将根据此鉴定决定保险金的给付,您方不得再以第一百八十日后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为由提出保险金给付申请。

三、有关保险金给付的规定

如果同一意外事故造成了一种以上的保险金给付,我们将支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的总数不超过保险单中所载明的本保险项目下的保险金额。

如果同一意外事故在同一肢体上产生了一种以上的残疾保险金给付,我们将按照其中残疾给付比例最高的残疾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果不同意外事故发生在同一肢体,且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我们将按照其中残疾给付比例最高的残疾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若后次残疾项目给付比例较高,则给付后次

残疾保险金减去前次残疾保险金的余额;若前次残疾项目给付比例较高,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残疾保险金。

我们依据本合同所给付的各项保险金之和以不超过保险单所示本保险项目下的保险金额为限。

四、如果您方持有一个以上的保险合同

同一被保险人不能投保一个以上的《招商信诺附加身故及残疾意外伤害保险》,否则,我方将只会视最早开始生效的保险合同有效,其他保险合同无效。

对于我方视为无效的保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已交付的全部保险费。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是直接或间接由下述任一事项造成的或同下述任一事项有联系,我方将不支付任何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犯罪、拒捕、打架斗殴、非法行为;

二、被保险人、投保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三、处于精神错乱、精神障碍或心理障碍状态;

四、在下述情况下在任何武装部队服役:

(一)战争时期;

(二)类似于战争的情况;

(三)维持社会治安。

武装部队在此还包括一国的任何警察部队;

五、战争或类似战争的情况、入侵、恐怖主义统治或恐怖主义统治的任何行为、外敌行为、对抗(不管是否宣战)、内战、叛乱、革命、起义、军变或篡权;

六、核爆炸、辐射或污染;

七、参加任何空中运动、空中旅行或任何航空活动,但是以乘客身份付费乘坐民用或商业航班进行旅行时除外;

八、无论被保险人精神健全与否时做出自杀、试图自杀、执行自杀协定或故意自残行为;

九、任何精神痛苦后遗症、精神或心理障碍、睡眠障碍或任何相关的症状;

十、任何先天性的异常或由此引起或导致的状况;

十一、艾滋病(AIDS)或任何艾滋病病毒感染所导致的并发症(艾滋病指世界卫生组织在1987年所使用的定义,以及世界卫生组织其后对其进行的任何修订。感染是指通过验血或相应的测试而使公司认为携带有任何艾滋病病毒或该种病毒的抗体);

十二、美容手术、医疗事故;

十三、怀孕、分娩、流产、不孕症、不育症、避孕、节育或绝育手术、变性手术、人体试验、人工生殖或前述任一原因引起的并发症,即使其发生是由于身体伤害引起的或加剧的也不例外;

十四、受酒精或药物的影响,除非按照医生处方食用且不是出于戒毒之目的;

十五、被保险人的呼吸、血液或尿中的酒精含量超过所在国法定限额而驾驶任何种类的机动车辆,无证驾驶,持无效驾照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十六、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跳伞、热气球、机索跳、攀岩运动或探险活动;

十七、被保险人进行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运动或特技表演,或从事各种爆炸物(包括但不限于烟火或爆竹)活动或训练;

十八、被保险人进行赛马、各种车辆表演、各种车辆练习、驾驶卡丁车,驾驶任何机动车辆进行比赛以及/或出于职业目的驾驶摩托车;

十九、从事任何与本合同不保职业(不保职业详见附件三《不保职业参照表》)有关的活动。

第五条 【保险合同的开始时间和保险期间】

本合同自您我双方约定的开始日期的二十四时(北京时间)开始生效。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是一年。在每一个保单周年日,本合同将自动续保,但我方拒绝续保或本合同终止或中止的除外。

如果我方不同意续保,则会在下一个保单周年日之前至少三十天向您方送交一份批注,通知您方对本合同我方将不予以续保。

如果您方不愿意续保,应在保单周年日前至少三十天书面通知我方。

第六条 【受益人】

您方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作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一人以上时,您方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受益人将享有相等的受益份额。

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您方可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变更受益人时您方必须以书面形式申请并经我方在保险单上注明后方能生效。因身故受益人变更所引起的法律上的纠纷,我方不负任何责任。

被保险人身故后,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方向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是被保险人本人,我方不接受任何其他指定和变更。

第七条 【保险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一、您方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

(一)如果您方对保险合同感到不满意,您方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我方在扣除10元保单制作费后,向您方无息退还已交付的保险费。

(二)如果您方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十日后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我方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终止效力,但如果您方选择的缴费方式为月缴,则本合同将自我方收到

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后的第一个保险费到期日起终止效力。退保时,我方在扣除手续费后按日计算(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三)如果您方解除本合同,则本合同所依附的主合同及该主合同下所附的所有附加合同须一并解除。

(四)如果您方解除本合同所依附的主合同,本合同也须一并解除。

二、如果我们意欲变更本合同

我们有时候可能要对本合同进行变更。如果我们变更保险合同的话,我们将会在作出变更之前至少六十天向您方发出书面通知,对变更的细节加以说明。我们所作出的任何变更都是对《招商信诺附加身故及残疾意外伤害保险》相同的全部保险合同的标准变更。我们不会仅仅对您方的保险合同作出单独变更。另外,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不会仅仅由于您方的健康或身体状况发生任何变化而撤销您方的保障,也不会仅仅由于您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提出任何保险金给付请求而撤销您方的本合同下的保障。

第八条 【保险合同的终止与中止】

一、本合同在发生下列任一情况时终止:

(一)您方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在保险费到期日未支付分期保险费,且在该保险费到期日后的第一个保险费记账日我们仍未收到保险费。

(二)被保险人身故;

(三)被保险人满65周岁之后的第一个保单周年日;

(四)保险合同没有续保;

(五)最大给付金额已经支付;

(六)您方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第九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申请程序

您方或受益人应于知悉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七天内通知我方,否则,对于因迟延通知所增加的任何调查费用由您方或受益人承担,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受益人对我方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内不行使而消灭,超过上述规定时间提出的索赔,我方将不予受理。我们将会要求受益人填写索赔表,对索赔请求进行登记。

申领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需提供下列所有文件:

(一)索赔申请表;

(二)保险合同;

(三)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四)受益人户籍及身份证证明;

(五)医院或公安局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

(六)我方要求提供的与本项保险金申领有关的其他文件。

申领残疾保险金,受益人需要提供下列所有文件:

(一)索赔申请表;

(二)保险合同;

(三)被保险人的户籍及身份证证明;

(四)三级医院或公安局出具的残疾证明(需自费提供);

(五)完整的门、急诊病历及出院小结原件;

(六)我方要求提供的与本项保险金申领有关的任何其他文件。

我方若认为必要可要求对被保险人进行体检,被保险人应当同意,费用由我方支付。在我方认为必要和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我方有权要求验尸,费用由我方支付。

附件一:

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给付比例表

等级 项目 残疾程度 最高给付比例 第一级 一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二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三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 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五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100%

六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

七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八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

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

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

第二级 九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

关节中的两个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5) 75%

十 十手指缺失的(注6)

第三级 十一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

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十二 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

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50%十三 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7)

十四 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8)

十五 十足趾缺失的(注9)

第四级 十六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十七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十八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十九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的 30%

二十 一下肢永久缩短5公分以上的

二一 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10)

二二 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第五级 二三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二四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二五 两手拇指缺失的

二六 一足五指缺失的 20%

二七 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的(注11)

二八 一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二九 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的(注12)

第六级 三十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

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三一 一手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机能永久 15%完全丧失的

三二 一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第七级 三三 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无名指和小指中有

两个或两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10%三四 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注13)丧失的

注:(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保险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独立完成,需要有他人帮助。

(5)上肢三大关节系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 ;下肢三大关节系指髋关节、膝关节和踝关节。

(6)手指缺失系指近侧指间关节(拇指则为指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7)听觉机能的丧失系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语言频率为500、1000、2000赫兹。

(8)手指机能的丧失系指自远侧指间关节切断,或自近侧指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9)足趾缺失系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10)语言机能的丧失系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机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五官科(耳、鼻、喉)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11)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系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12)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系指鼻软骨全部或1/2缺损及两侧鼻孔闭塞,鼻呼吸困难,不能矫治或两侧嗅觉丧失。

(13)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180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附件二

招商信诺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市指定医院名单(共31家) 深圳市人民医院 深圳市宝安区中医院

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 深圳市宝安区妇幼保健院

深圳市中医院 深圳市宝安区龙华人民医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医院 深圳市宝安区沙井人民医院 深圳市福田区中医院 深圳市宝安区松岗人民医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医院 深圳市宝安区西乡人民医院 深圳市罗湖区中医院 深圳市龙岗中心医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医院 深圳市龙岗区布吉人民医院 深圳市南山区妇幼保健院 深圳市龙岗区横岗人民医院 深圳市南山区蛇口人民医院 深圳市龙岗区平湖人民医院 招商局蛇口工业区联合医院 深圳市龙岗区坪山人民医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医院 深圳铁路医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医院 深圳流花医院

北京大学深圳医院 深圳市儿童医院

深圳市孙逸仙心血管医院 深圳市眼科医院

深圳市妇幼保健院

附件三

不保职业参照表

1.桥梁、高速公路、隧道、地下、海上、海湾、港口、水坝工程作业人员;

2.拉线安装塔架工人、电缆、架空线操作及维修人员;

3.高空或架空作业人员;

4.森林业、采矿业、采石业的作业人员;

5.船上作业人员、救难船员、潜水员或水下作业人员;

6.烟囱清洁工;

7.武器弹药研究及管理人员、爆炸品制造和爆破人员;

8.其他与枪支、弹药、爆破或爆竹有制造、接触关系的各种人员;

9.与有毒气体、液体、固体及尘埃接触的作业人员;

10.液化气体制造工人、酸类制造工、石棉瓦操作工、变压器操作工;

11.易燃易爆品、毒品、危险品或液化气油罐车的司机及随车工人;

12.易燃易爆品、毒品、危险品的作业人员;

13.军校、警校学员、交通及防暴警察、特种部队、消防员;

14.除行政管理、后勤补给、通讯地勤、图纸设计、文职工作等人员之外的现役军人;

15.战地记者、武打和特技演员;

16.四吨以上大货车司机及随车工人(货柜车除外);

17.各类行业的车床工、焊接工、铸造工、冲床工、剪床工、铣床工、钻床工、锅炉工;

18.与有生命危险影响的电压、电流接触的作业人员;

19.击剑、体操、滑水、风浪板、水上摩托车、足球、曲棍球和橄榄球的职业教练和职

业运动员;

20.驯兽及饲养人员;

21.无固定职业者、无业和待业者、非法职业从事者。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范本

正文: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第一条附加合同说明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凡本附加合同条款未做规定的内容,主合同条款适用本附加合同。如主合同系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抵触时,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附加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 本附加合同如与主合同同时投保,主合同保险责任开始条款适用本附加合同。 投保人也可以在主合同有效期间内的年生效对应日前申请投保本附加保险。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即为主合同当时的年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治疗,或在就近医院抢救(被保险人病情稳定后须转入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所支出的医疗费用,按如下规定给付医疗保险金: 一、门诊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_________元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按_________%给付医疗保险金,但在每一保险年度内此项给付限额为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_________%,并且门诊次数不得超过_________次。 二、住院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按_________%给付医疗保险金,但在每一保险年度内此项给付限额为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_________%。 三、当被保险人治疗跨二个保险年度时,本公司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当年度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给付医疗保险金。 四、被保险人因他人责任造成伤害而引起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他人承担的部分,本公司不负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身体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五、被保险人患并流产、分娩; 六、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平安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保险人承保后被保险人配偶及子女也可按本保险的费率表规定投保本保险,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泰康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附件13-2 泰康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 ........投保人 ...理解条款,对 ......本附加合同 .....内容的解释 .....凡条款已有约定的,以条款约定为准。 ................. 投保人拥有的重要权益 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 投保人有退保的权利..........................................................5.1 投保人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2.2 本公司给付保险金时遵循补偿原则..............................................2.4 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2.5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投保人及时通知本公司......................................3.2 主合同中的部分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请仔细阅读..............................6.2 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 (7)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 合同的订立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及生效 2. 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补偿原则 2.5 责任免除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给付 3.5 诉讼时效 4.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5. 合同解除 5.1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6.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效力终止 6.2 适用主合同条款 7. 释义 7.1 意外伤害 7.2 医院 7.3 合理住院 7.4 毒品 7.5 酒后驾驶 7.6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7.7 无有效行驶证 7.8 机动车 7.9 医疗事故 7.10 非处方药 7.11 潜水 7.12 攀岩 7.13 探险 7.14 武术比赛 7.15 特技表演 7.16 康复治疗 7.17 牙齿治疗 7.18 有效身份证件 7.19 未满期净保险费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6版)

安联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目录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6版) (1) 附加住院医疗费用补偿保险条款B款(2017版) (18)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6版) (安联财险)(备-普通意外保险)【2016】(主) 008号 1.总则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 形式。 身体健康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是否接受投保、承保,由保险人决定。 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后者作为投保人投保时必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 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 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 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 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 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伤残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2.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 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 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 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 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如有)。 二、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 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 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

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1 总则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被保险人 年龄在6个月至65周岁(释义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可作为被保险人。 2 保障内容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释义见),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其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2.1.1 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2.1.2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2.1.2 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释义见)(简称《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评定标准》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保险人根据《评定标准》规定的多处伤残评定原则给付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责任免除 2.2.1 原因除外 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而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4)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 (5)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意外;(6)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7)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8)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高原反应、中暑、猝死(释义见);(9)非因意外伤害

平安附加驾乘人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PingAnInsurance

平安附加驾乘人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提示: 条款正文中加粗显示的文字内容为免除本公司保险责任的条款,请注意仔细阅读。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可附加于平安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它书面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第三条 投保对象 驾驶或乘坐7座(含)以下非营运车辆的人员均可投保本保险。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驾驶或乘坐7座(含)以下非营运车辆期间,每次因遭受意外事故并在医院进行治疗的,本公司就其该次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免赔额后,按约定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事故而造成合理医疗费用的,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对于与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相符的合理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其他途径的补偿后,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的限额内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如在境外就医的,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合理医疗费用按国内当地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确定。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平安养老[2018]医疗保险054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保险(2008)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 ...8.).合同” ..........。 ...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对.“.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保险( ...........200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险合同提供的保障……………………………………………2.3 您有退保的权利……………………………………………………………………………5.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详见条款正文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 2.4、3.2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5.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6.1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4.1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3.2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7) 本附加险合同的有效期为1年,若保险期满时续保成功,本附加险合同将延续有效………………………………………………………………………………………………1.4 主险合同的某些变动会导致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6.3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6.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 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保险(2008)条款 (平保寿发[2009]150号,2009年9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订立“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保险(2008)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由主 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1.2 合同生效如果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与主险合同相 同。 如果您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以批注所 载的日期为准。 1.3投保年龄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7.1)计算,本附加险合同接 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指出生满28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64周岁。 1.4 保险期间和续保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 每一保险期间届满之前,若我们未收到您不再继续投保的书面通知,则视作您 申请续保,经我们审核同意并按续保时对应的费率收取保险费后本附加险合同 将延续有效。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险合同自动不再接受续保: (1)被保险人续保时年满65周岁; (2)主险合同交费期满或主险合同已办理减额交清; (3)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或中止。 除上述自动不再续保情形以外我们不接受续保的,我们会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 期间届满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您。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 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未成年人身故保险 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3 保险责任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7.2),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我 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1]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1999年6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与本合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一、年龄在16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不足16周岁或66周岁以上者,本公司将根据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承保。 二、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可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末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成1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1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1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1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情形,被保险人死亡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约定退还末满期保险费。 第五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或1年以内,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24时止。 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保险金额由本合同双方约定,但保险金额最低为人民币2,000元。 二、保险费按本公司《职业分类表》的有关规定,根据被保险人的职业类别对应的保险费率标准计算,由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缴清。 第七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

建信人寿附加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建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 附加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条款目录 第一条附加合同的构成 第二条保险责任 第三条责任免除 第四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第五条保险期间 第六条续保 第七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第八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第九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第十条受益人 第十一条保险金申请 第十二条诉讼时效 第十三条宣告死亡的处理 第十四条欠款的扣除 第十五条职业或工种的变更第十六条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第十七条释义 第一条附加合同的构成 附加综合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主合同后始为有效。主合同的构成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部分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本附加合同的代码为AIC。 第二条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及残疾给付条款(简称ADDC)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限内,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见释义)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则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1.意外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本次事故致成身故,则本公司以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合同的意外身故及残疾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若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已有意外残疾给付,则必须扣除所有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2.意外残疾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本次事故致成《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见附表)中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则本公司以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合同的意外身故及残疾保险金额为基数,按附表所示的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当意外残疾给付的累积金额达到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合同的意外身故及残疾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致成一项以上残疾程度时,则本公司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累积最高以保险金额为限。若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则仅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则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如合并以前(含本附加合同订立前)的残疾,可领附表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则本公司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以前的残疾,视同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3、航空意外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航空意外伤害事故(见释义)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本次事故致成身故,则本公司除按本款第一项给付身故保险金外,另以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合同的意外身故及残疾保险金额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合同范本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一、年龄在16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不足16周岁或66周岁以上者,本公司将根据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承保。 二、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死亡或残疾的,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1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1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1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1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官方版)

编号:QJ-HT-0456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官方版) Both parties shall perform their obligations as agreed in the contract or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within the term of the contrac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 专业合同范本系列下载即可用---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官 方版) 说明:该合同书适用于甲乙双方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经友好协商双方同意签署合同,在合同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可下载收藏或打印使用(使用时请先阅读条款是否适用)。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投保范围 第二条在依法成立的学校或者幼儿园注册,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大、中、小学学生和幼儿,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须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的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裸位金石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给付表一》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

人保(备案)[2009]N512号-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2009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2009版) 1. 总则 1.1 合同构成 本条款是主险合同的附加险条款。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 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2 受益人 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2. 保障内容 2.1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释义见 4.1),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释 义见4.2)进行治疗,保险人按下列约定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1)对于被保险人在每次意外伤害中所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符合本保险合同签发地政府颁布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社会基本医 疗保险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附加保 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和门、急诊限 额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免赔额、赔付比例和门、急诊限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 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期限可按下列约定延长:门诊治疗者,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以15日为限;保险期 间届满被保险人仍在住院(释义见4.3)治疗的,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至 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日为限。 (3)保险人所负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本附加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其本附加保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 人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附加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 终止。 2.2 补偿原则 本附加险合同适用补偿原则。被保险人通过任何途径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以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金额为限。被保险人已经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任 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获得相关医疗费用补偿的,保险人仅对扣除已 获得补偿后的剩余医疗费用,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2.3 责任免除 2.3.1 原因除外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10版)

附件八: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2010版) 总则 第一条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是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保险合同,投保主险后方可投保本附加险。主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保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合同无效,本附加保险合同亦无效。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受益人 除在本附加保险合同中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医疗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三条医疗费用损失补偿原则 本保险属于费用补偿型保险,即被保险人通过任何途径(包括本合同)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的总和以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直接用于治疗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为限。 保险责任 第四条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事故所致伤害而

经认可的医院进行必要治疗,保险人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实际支出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在本附加条款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内,对超过免赔额的部分按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具体的免赔额、给付比例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二)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合同所载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条款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当被保险人住院治疗跨两个保险年度时,保险人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所在年度本附加条款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四)若被保险人的损失可从其他途径或其他保险单获得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先向其他方请求给付或者赔偿。保险人可根据有关单位或保险单承保公司出具的相关单证或给付保险金证明,在本附加条款对应的保险金额限额内仅承担被保险人除前述其他赔偿额之外剩余部分的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 第五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身患疾病所支付的费用; (二)被保险人健康护理(含体检、健康体检、疗养、牙科护理、特别护理或静养) 等非治疗性的行为及无客观病征证明其不健康及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三)被保险人流产、堕胎、分娩(含难产)、不孕不育治疗、避孕或绝育手术、变性手术、产前产后检查、人体试验和人工生殖,及由此而引起的并发症; (四)被保险人发生的护理(陪住)费、取暖费、交通费、误工费、空调费、膳食费、特需服务费、营养性药品等需要自理的费用; (五)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器官移植、角膜屈光

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完整版)

STANDARD CONTRACT SAMPLE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HT-049550 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

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 款(完整版)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一、年龄在16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不足16周岁或66周岁以上者,本公司将根据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承保。 二、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死亡或残疾的,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

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1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1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1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1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09版) 本条款于2010年6月21日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备案号:人保财险(备-意外)[2010]主28号)。 1 总则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2 被保险人 年龄在10周岁至65周岁(释义见6.1)、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投保团体中的成员或其家庭成员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经保险人同意,并在保险合同中约定,被保险人身体健康的配偶(65周岁以下)、子女(指未满18周岁的子女,在全日制学校就读可放宽至23周岁)和父母 (65周岁以下)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但需该部分人员书面同意。 1.2.1 被保资格的获得 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并出具保险单或批单,以上人员即可获得被保资格,成为被保险人。获得被保资格的日期为保险单所载的保险期间起始日或批单所载生效日,以两者间较晚的时间为准。 1.2.2 被保资格的丧失或终止 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下列情况的,被保险人将自动丧失或终止被保资格,保险人(释义见6.2)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随即终止: (1)若某一被保险人因非保险事故身故的,则自其身故之日起该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丧失,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保险人将退还该被保险人项下的现金价值(释 义见6.17); (2)被保险人不再是投保团体中的成员,该被保险人(及其投保的配偶、子女或父母)被保资格将于其不再是该投保团体中的成员之日24时丧失,保险人将 退还该被保险人(及其投保的配偶、子女或父母)项下的现金价值。 1.3 投保人 应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其团体成员投保的人数必须占该团体人数的75%以上,且投保的人数不低于5人。 1.4 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 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本保险合同的残疾或烧伤保险 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 责任。

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

作者:ZHANGJIAN 仅供个人学习,勿做商业用途 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 -适用对象:本市全体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只要每年依法参加了本市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都可以自然获得当年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 -参保费用:由政府替参保人缴纳保险费用 -给付范围:参保人地意外医疗、意外伤残和意外身故 -给付标准:参保人因意外伤害发生地医疗费用,6000元以下地,给付70%,超过6000元地,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因意外导致残疾地,按照身体伤残鉴定等级给付20000元至35000元;因意外导致身故地,合法受益人可以一次性领取50000元补偿 -申报时间:5月3日开始 -申报方式:市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服务中心申报服务电话为:4006596196,各服务网点地址、电话以及申报需提供材料等具体情况,市民可通过拨打申报服务电话查询 市人社局负责人接受本报专访 详解新规关注热点 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日前,本市出台了《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暂行规定》,从2011年1月1日开始,本市实施惠及全民地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建立全民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是本市2011年“20项民心工程”之一,是完善本市医疗保险制度体系,降低家庭和社会意外伤害风险,改善民生实惠百姓地一项重大举措. 《暂行规定》要求,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适用于本市全体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只要每年依法参加了本市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都可以自然获得当年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政府替参保人缴纳保险费用.参保人因突发性、外来地、非本人意愿地意外事故造成伤害、伤残或者死亡地,将按照《暂行规定》给予理赔.

中国人保寿险附加康乐年华长期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条款

条款目录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4.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1.1 附加合同订立 4.1 受益人 1.2 附加合同生效 4.2 保险金申请 4.3 保险金的给付 2. 您获得的保障 4.4 诉讼时效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5. 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 2.3 保险责任 5.1 住院 2.4 责任免除 5.2 潜水 5.3 空中运动 3. 您的义务和权利 5.4 攀岩 3.1 保险费的交纳 5.5 探险 3.2 犹豫期 5.6 武术 3.3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5.7 特技表演 3.4 效力终止 条款特别提示 本条款特别提示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利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利益.......................................................................2.3 ?签收保单后10日内您可以要求退还保险费……………………………………………….....3.2 ?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解除附加合同………………………………………………… . 3.3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主合同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抵触,则以本 附加合同条款为准..........................................................................................1.1?对某些情形造成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3.1 ?解除附加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3.3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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