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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标法》是如何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

《新商标法》是如何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
《新商标法》是如何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

《新商标法》是如何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

商标保护制度的完美状态在于达到商标注册制度与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并举。而在我国,《商标法》对注册商标提供了与国际接轨的先进法律保护氛围,但对于大量存在的未注册商标。

除了轻描淡写地提及外,根本没有确认未注册商标的法律地位,就更不能谈及提供有效保护措施了。

1.商标的概念分析

注册商标是一种法律名词,根据《商标法》第三条的规定,指的是经过政府有关部门核准注册的商标,商标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这个商标收到法律保护,其他任何企业都不得仿效使用。相反的,未注册商标就是指未经商标注册而在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的商标,在我国受《商标法》保护的未注册商标只有两种,一种是未注册驰名商标,另一种是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而普通的未注册商标却不受《商标法》的保护。

根据我国《商标法》可知道,商标是指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商品或服务上所使用的文字、图形、字母、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商品或服务的可视性标志。根据《TRIPS协议》第15条也有:任何能够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者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者服务区别开来的标记或者标记组合均能成为商标。因此,从上述定义可以得出,只要是起到区别各种服务与商品作用的可视性标志均应该被定义为商标。那么存在于市场上大量的未注册商标当然也是起着区别的作用的,法律应当对其提供合理的保护。

那么,既然商标可以注册,为什么还会有那么多的未注册商标存在呢?为什么商家们甚至避免将商标注册呢?因为在多变且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中,未注册商标有着其独特的利益存在。首先,未注册商标可以节约商标持有人的成本,要知道维持一个注册商标的手续是很麻烦的,不但注册时需要一定费用,并且在注册后还要定期缴纳一定的款项及办理各种手续;再次,使用未注册商标可以抓住更多商机,就拿化妆品牌来举例,我们经常会看到一个大的化妆品牌底下会涵盖着各种不同等级的小品牌,如宝洁下的潘婷,海飞丝,飘柔之类,先用一个品牌试探市场的喜好再决定是否大量投入生产的方法是商家们的常用手段;最后,未注册商标自身具有的灵活,便利的优势更能迅速适应市场的变化,好的商标立即大量生产,不好的则可立即停用,避免了许多麻烦的申请、撤销等行政手续,减少了商家与行政机关的接触,增强了市场的自我调控性。虽然优点还有很多,但是就只这三点已经可以让小企业,小商家们纷纷对未注册商标趋之若鹜了。

2.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理论

目前,对于商标的法律保护方式有三种:

①单一注册商标保护制度

这就是我国商标保护体系所一直奉行的绝对的注册原则,在这种单一注册商标保护制度下,只有经过政府部门核准注册而获得专用权的商标在受到不法侵害时才能获得法律的保护,只有注册商标持有人才能通过运用法律手段的渠道来挽救自己的损失。“只要注册就能保护”,在这种制度的迫使下,商家们纷纷争抢申请自己的商标注册,眼下表面是个好现象,是的,商标都注册了方便管理,更加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可是这下面却暗藏着大量的

资源浪费,比如说,某些商家为了遏制竞争对手,不管自己的商品是否使用某一商标的需要,大量申请各种注册商标来获得商标专用权,而这些闲置的商标则造成了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这庞大的商标申请量也造成了行政资源的浪费,违背了《商标法》的宗旨。但是,如此极端的法律措施却也被一些大陆法系的国家所采用了。

②保护未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同举制度

这种制度也称为单轨制,就是说将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完全并入其商标法之中,给予未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一视同仁的保护,其实就是与单一保护制度完全相反的一种保护制度,丹麦、芬兰、瑞典等北欧国家对其有所采用。但是,在这样的对未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一视同仁对待,看似正义的制度下也存在一定弊端,它抹杀了人们申请商标注册的热情,人们也不是傻瓜,试想看,既然未注册商标也能同等保护,那干吗还要大费周章,花大价钱去申请商标注册呢?因此,时间长了便会造成一种恶果——市场诚信缺失,劣质品大量繁殖,消费者权益无法保障。

③为未注册商标提供一定法律保护制度

这种制度被称为双轨制,也就是说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分开来两个轨道区别对待的意思。绝大多数《巴黎公约》成员国,选择了双轨制,即商标法主要规定对注册商标的保护,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则适用竞争法或侵权法。但在此制度上,各国在保证核心理论不变的前提下,体现实施出来的手段可谓是变幻莫测,一山还有一山高,比如说,在德国,未注册商标还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来获得法律上的保护;而英美法系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主要是通过假冒之诉来进行。从小我们便被耳濡目染地奉承

孔子的中庸之道,当然在商标领域也不例外,综上所述,显然是该制度更能适应目前商标市场经济的需要,既规范了商标的管理,也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既有效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一定地保护了商标所有权人的专用权。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11)及答案 01.张某与李某两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分别于1999年4月5日和2000年2月1日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试分析李某能获得该发明专利权的法律依据和条件。 答:李某获得该发明专利权的法律依据是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具体条件是:(1)在我国,在张某的申请日前,没有任何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先提出专利申请,且有效存在;也没有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取得过专利权;或者虽然有人在张某的申请日前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提出过专利申请,但是其专利申请未被受理,或者受理后专利申请公开前被驳回、被撤回、被视为撤回、被放弃; (2)张某的专利申请未被受理,或者受理后专利申请公开前被驳回、被撤回、被视为撤回、被放弃; (3)在张某的申请日后李某的申请日前,没有其他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提出专利申请;或者虽然有人在此间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提出过专利申请,但是其专利申请未被受理,或者受理后专利申请公开前被驳回、被撤回、被视为撤回、被放弃; (4)该发明本身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取得专利权的实质条件; (3)李某提出的专利申请符合专利法的规定; (4)李某按照法律的规定办理了各项相应的手续,并交纳了规定的费用; (5)李某自始至终未放弃专利申请权,也没有转让其专利申请权。 02.某作品原件上只有刘一守一人的署名。试分析刘一守不是该作品作者的可能性。 答: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第4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该项规定表明,在没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在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上以作者方式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推定为该作品的作者。因此,根据该实例所提供的条件,可以初步推定刘一守是该作品的作者。 但是,在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在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上以作者方式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能不是作者,而没有署名的人,可能是作者。因此,刘一守不是该作品作者的可能情况有: (1)真正的作者因疏忽大意,误将自己的姓名写成了“刘一守”,而且刘一守也不是其笔名、假名等; (2)真正的作者未曾在作品原件上署名,而刘一守是该作品原件的所有权人,于是擅自在该原件上以作者身份署上了自己的姓名; (3)此例所说的原件并不是该作品的真正原件,而是刘一守剽窃他人作品的原件,而后以作者身份在其剽窃件上署上了自己的姓名; (4)刘一守是该作品的实际创作者,但该作品是一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品,其作者应当是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刘一守却以作者身份在该作品原件上署上了自己的姓名; (5)刘一守是某领导人的秘书,该作品的确是其为领导撰写的报告,但却错误地在该作品原件上署上了自己的姓名; 03.邯郸某食品厂是“乐华”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该商标使用在罐头商品上,沧州某厂在罐头上使用未注册商标“月华”牌,且包装是用与“乐华”商标相似装潢。北京某仓储公司帮助沧州某厂运输、存储“月华”罐头并在北京某商场销售。请回答问题: (1)“月华”与“乐华”是否构成商标近似?为什么? (2)沧州某厂的商标是否侵犯了“乐华”的商标权?为什么? (3)北京某仓储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 (4)北京某商场是否应承担责任?

《新商标法》是如何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

《新商标法》是如何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 商标保护制度的完美状态在于达到商标注册制度与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并举。而在我国,《商标法》对注册商标提供了与国际接轨的先进法律保护氛围,但对于大量存在的未注册商标。 除了轻描淡写地提及外,根本没有确认未注册商标的法律地位,就更不能谈及提供有效保护措施了。 1.商标的概念分析 注册商标是一种法律名词,根据《商标法》第三条的规定,指的是经过政府有关部门核准注册的商标,商标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这个商标收到法律保护,其他任何企业都不得仿效使用。相反的,未注册商标就是指未经商标注册而在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的商标,在我国受《商标法》保护的未注册商标只有两种,一种是未注册驰名商标,另一种是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而普通的未注册商标却不受《商标法》的保护。 根据我国《商标法》可知道,商标是指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商品或服务上所使用的文字、图形、字母、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商品或服务的可视性标志。根据《TRIPS协议》第15条也有:任何能够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者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者服务区别开来的标记或者标记组合均能成为商标。因此,从上述定义可以得出,只要是起到区别各种服务与商品作用的可视性标志均应该被定义为商标。那么存在于市场上大量的未注册商标当然也是起着区别的作用的,法律应当对其提供合理的保护。

那么,既然商标可以注册,为什么还会有那么多的未注册商标存在呢?为什么商家们甚至避免将商标注册呢?因为在多变且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中,未注册商标有着其独特的利益存在。首先,未注册商标可以节约商标持有人的成本,要知道维持一个注册商标的手续是很麻烦的,不但注册时需要一定费用,并且在注册后还要定期缴纳一定的款项及办理各种手续;再次,使用未注册商标可以抓住更多商机,就拿化妆品牌来举例,我们经常会看到一个大的化妆品牌底下会涵盖着各种不同等级的小品牌,如宝洁下的潘婷,海飞丝,飘柔之类,先用一个品牌试探市场的喜好再决定是否大量投入生产的方法是商家们的常用手段;最后,未注册商标自身具有的灵活,便利的优势更能迅速适应市场的变化,好的商标立即大量生产,不好的则可立即停用,避免了许多麻烦的申请、撤销等行政手续,减少了商家与行政机关的接触,增强了市场的自我调控性。虽然优点还有很多,但是就只这三点已经可以让小企业,小商家们纷纷对未注册商标趋之若鹜了。 2.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理论 目前,对于商标的法律保护方式有三种: ①单一注册商标保护制度 这就是我国商标保护体系所一直奉行的绝对的注册原则,在这种单一注册商标保护制度下,只有经过政府部门核准注册而获得专用权的商标在受到不法侵害时才能获得法律的保护,只有注册商标持有人才能通过运用法律手段的渠道来挽救自己的损失。“只要注册就能保护”,在这种制度的迫使下,商家们纷纷争抢申请自己的商标注册,眼下表面是个好现象,是的,商标都注册了方便管理,更加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可是这下面却暗藏着大量的

欧盟商标权协调保护体系

欧盟商标权协调保护体系 (一)商标权的域外效力与协调保护的方式 国际私法意义上的法律冲突,主要发生在涉外法律适用之程序上,也即就特定涉外关系而有数国法律发生竞相适用之情形。因而,现代国际社会凡国家法律体系中就特定涉外案件具备被适用之性能即适用资格者,均足以互相构成法律冲突之现象。可见,法律冲突之成立,有赖内国对外国法律效力的承认。由于商标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利在空间上的效力有限,即具有严格的领土性,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没有在他国自动受到保护的域外效力,故在商标领域,国际私法意义上的法律冲突无从产生。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要求缔约国之间依“国民待遇”相互保护对方的工业产权。这意味着,外国权利人所享有的原始权利,也可按所在国的法律赋予知识产权并予以保护。但这也并未突破工业产权之严格的地域性。因为所在国法律保护的仅仅是外国权利人所享有的“所在国的知识产权”,而不是其原有的“外国的知识产权”。其实,正是由于解决知识产权域外保护问题的迫切需要,加上以法律冲突之一般方式,难予妥善解决,乃不得不借助于条约。而在一些地区性经济组织中,包含有更多实体条款的知识产权公约,在经济利益的推动下相继制定,从而在这些区域,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得以完全打破。也只有在此时,知识产权地域性与知识产权域外保护的矛盾才得到真正的缓解。 欧盟与其成员国在选择商标法律制度的协调模式时,就是首先从协调成员国的实体法开始的,然后适时制定了跨国实体法,建立了统一的商标法律制度。 (二)欧盟成员国商标实体法的协调

欧盟及其前身建立单一商标体系的努力始于20世纪60年代初,并于1984年6月拟定了《共同体商标条例(草案)》,但各成员国对该条例涉及的诸多具体间题存在较大争论,如共同体商标权与国内商标权的协调问题、商标权取得原则问题、权利用尽问题、再包装问题以及商标局的地址、工作语言等问题。尽管欧洲议会、欧洲部长理事会曾听取各有关团体、公民的大量意见、建议,经过多次讨论,对文本进行了多次修改,但还是鉴于各成员国的商标法差距太大而迟迟未通过该条例草案,以致欧盟协调其成员国商标法律制度的进程极其缓慢。欧洲议会以及经济与社会委员认为,共同体商标制度应该包括两个方面,即对各国商标法进行协调和创建一个可以通过单一程序取得共同体商标权的制度。在这种情况下,当单一的共同体商标体系的建立阻力重重时,协调各成员国商标实体法就成了必然的选择,其步伐也因此而加快了。 1988年,在总结和提炼《共同体商标条例(草案)》的基础上,欧共体理事会制定了《缩小成员国商标法差别的指令》(Directive to approximate the Law of the Member State Relating to Trade Marks)简称“商标指令”),要求各成员国应当最迟在1992年底之前,按该指令设定的政策目标修改其国内法律、条例及行政规章,使其与指令相符,并将转为国内法的指令内容付诸实施,以求得各成员国商标法的趋同和一致。尽管一些成员国未能按时完成修改任务,但最终都相继按指令的要求对各自的商标法进行了大刀阔斧的修订。如英国就基本放弃了1938年商标法的体例,另起炉灶制定了全新的商标法。连瑞士、捷克、南非等等待人盟或与欧盟关系密切的国家,甚至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在修改商标法时也受到该指令的影响。 《商标指令》的主要任务是从宏观上协调商标立法,仅将协调局限于最直接影响共同体内部市场运转的国内规定上。该指令的标题中使用的“Approximate”一词也反映出该指令仅是统一欧共体成员国商标法的第一步,它既不同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有关“协调”

企业商标权保护的若干实务问题

企业商标权保护的若干实务问题 作者:罗武章律师时间:2008年08月10日 注:未经本人同意或授权,不得转载或基于任何商业目的对本文加以任何形式的利用。 作者:罗武章律师 一、企业商标的非诉讼实务 企业商标的非诉讼实务主要包括商标的注册、使用许可、转让、续展与变更以及驰名商标的申报等。 1、商标的注册 商标注册的程序主要包括提交申请,受理和审查,初审公告,商标异议(有些商标没有),注册公告,领取商标注册证等。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可以申请商标续展注册。 在商标注册之前,最好是进行拟注册的相关商标的查询。虽然,商标查询不是商标注册的必经程序,但是可以极大地减少商标注册不成功的风险,提高商标注册的准确性和把握。 商标的注册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自己直接到国家商标局办理相关手续,另一种是委托具备相关经验的商标代理组织或律师提供商标代理服务。自己直接办理的优点是可以省去代理费,但是耗费的时间和精力可能比较多,而且由于对相关实务操作不熟悉而容易走弯路。委托办理

需要收取一定费用,但同时也可以节省大量时间和精力。 申请商标需要准备相关注册资料。如果以自然人的身份注册商标需要提供身份证的复印件,如果以企业的身份注册商标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组织或律师办理的,还应出具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相应委托书。另外,需要准备拟注册的商标图样每份10张,准备相关的费用(官费为人民币1000元/件,委托代理的还需要另外支付代理费)。 一般而言,保守地预估,一件商标从申请到发证至少需要一年半左右时间,其中申请受理和形式审查需要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实质审查需要一年左右的时间,异议期为三个月左右,核准公告到发证约两个月。 注意事项: (1)商标查询的结果不具有法律效力,只具有参考作用,因为受数据处理和相关商标申请审查期间等因素的影响,部分数据尚未进入相关数据库。 (2)我国《商标法》执行的是商标国际分类,按照该分类,商标共分为45类,其中商品商标34类,服务商标11类。一般而言,尽量要将和自己业务相关的商标都注册下来,以免别人抢注。有些知名企业或者商标影响力和知名度潜力比较大的公司,比如华为公司,在整个45类商标都注册了“华为”商标。有些公司将与自己的主要商标拼音相同或文字拼写相近似的文字与图形都注册了商标。

201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201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1年10 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第三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四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五条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

商标法习题及答案

商标法 1、名词解释 (1)集体商标(2)先申请原则(3)排他使用许可 (4)假冒行为(5)反向假冒 2、单项选择题 (1)下列商标中属于服务商标的有() A、嘉陵摩托 B、洁诚洗染店 C、伊利牛奶 D、可口可乐 (2)商标专用权的取得是在() A、申请商标注册之后 B、初步审定之后 C、公告之后 D、核准注册之后 (3)下列选项中可以申请注册为商标的有() A、“美丽”牌假发 B、“雪白”牌漂白剂 C、“重庆”牌手机 D、“长寿”牌汤圆

(4)商标法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有() A、人用药和奢侈品 B、麻醉药品和贵重金属制品 C、烟草制品与酒类商品 D、人用药品与烟草制品 (5)注册商标需要改变文字、图形的,()提出注册申请。 A、应当另行 B、应当重新 C、免于 D、不必 (6)商标转让合同自() A、转让合同签订之日 B、商标注册证交付买受人之日 C、商标局登记之日 D、商标局公告之日 (7)商标许可合同自()生效 A、许可合同签订之日 B、商标注册登记证书交付被许可人之日 C、商标局登记之日 D、商标局公告之日

(8)注册商标权人因违法使用该注册商标,被商标局撤销,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撤销具有溯及力,该注册自始无效 B、撤销具有溯及力,但对法院作出并已经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不具有溯及力 C、撤销具有溯及力,但对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行为不具有溯及力 D、撤销不具有溯及力,商标权从撤销之日起消灭 (9)注册商标续展的宽限期为() A、2年 B、1年 C、6个月 D、3个月 (10)注册商标的有效期是(),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A、5年 B、10年 C、15年 D、20年 (11)恶意抢注他人驰名商标的,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在()请求撤销该注册商标。 A、1年 B、3年 C、5年 D、不受时间限制

没有注册的商标可以使用吗,有什么法律后果

一、没有注册的商标可以使用吗 一般没有注册的商标、注册中的商标都可以使用。商标法没有强迫企业必须注册商标。但是使用末注册的商标,如果他人抢注的话,有可能造成侵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二、有什么法律后果 1、使用人不享有商标专用权 你使用的商标别人也可以使用,使商标标明商品来源的基本作用受到了影响,导致商标代表商品质量和信誉的作用大打折扣。 2、存在商标被抢注的风险 根据《商标法》相关规定,采用申请在先原则,一旦他人抢先注册,该商标最先使用人反而不能再使用该商标。 3、侵犯他人权利 未注册商标有可能与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已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从而发生侵权行为。 4、不能成为无形资产

未注册商标使用人不享有商标专用权,不受法律保护,不能形成工业产权,因此也不能成为使用人的无形资产。 三、未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的区别 注册商标是指经国家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而使用的商标。未注册商标,又称为非注册商标,是指未经国家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而自行使用的商标。未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的法律地位是不同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注册商标所有人可以排除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而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则无权排除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若其不申请注册,就可能被他人抢先注册,并被禁止继续使用该商标。 其次,注册商标所有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当注册商标被他人假冒使用、构成商标侵权,商标权人可以请求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而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对未注册商标的使用只是一种事实,而非一种权利,其无权禁止他人使用,先使用人无权对第三人的使用援引商标法请求诉讼保护。 再次,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是商标所有人的权利,商标权人行使这些权利,不涉及他人商标专用权的问题;而未注册商标的使用一旦造成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混同,就易构成商标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企业商标管理制度

如何建立企业商标管理制度 为适应市场竞争需要,企业要不断提高商标意识,学习和了解商标法律法规的内容和规定,积极主动地制定商标管理制度,对商标进行全方位的保护。一般说来,企业内部的商标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应设立专门职能部门,全权负责企业商标管理与决策。企业领导集团要对商标工作予以充分重视,把制定商标战略纳入到企业的经营管理系统中。现在虽然不少企业加强了企业内部商标管理工作,但管理职能分散,职责不清,不利于科学管理。从实践经验来看,不宜将商标管理分散到多个职能部门。规模大的企业应设立知识产权部门,也可以将管理工作归并到一个综合性的商标职能部门。如白鸽集团专门设立了商标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商标工作。 二、企业内部的商标管理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应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商标管理的各项工作制度。如对商标的设计,在申请前由商标职能部门提出后,要有严格的内部审核程序,以审核商标是否有显著性和识别性;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标识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要明确规定如何管理。对商标的印制生产实行严格的责任制度,从而使注册商标的日常使用制度化、规范化。 三、重视企业商标档案管理,发挥商标档案作用。企业商标档案是企业在商标注册和使用过程中保存下来的有关文件材料。企业商标档案是否完整和管理好坏,关系到商标能否切实得到有效的保护。如两个申请人同日在同一种商品上申请同一注册商标时,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同日申请注册的商标依据使用在先为主的原则,驳回其他人的申请。这时企业设计使用过的商标原始资料就成为关键证据。做好企业商标档案工作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收集与商标注册相关的文件,包括设计过程、设计说明、设计日期、申请日期等;二是收集整理保护商标专用权的有关材料,包括全面的商标案件投诉材料,执法机关检查和处理情况等。三是收集整理商标使用于每个商品的营业成绩记录,用于宣传商标的广告等。企业建立商标档案,一般情况下,以一件商标建一份档案为佳。这些档案,会在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和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时发挥作用。 四、形成企业商标体系,增强商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企业商标体系是由企业若干个商标及其活动相互联系、相互影响而构成的一个企业整体商标的总称。企业商标体系的形成应具备以下条件:企业商标意识浓厚,形成了商品与商标有机结合的良性格局;拥有若干个注册商标,它们是相互联系的整体,倘若只有两三个商标,是难以形成体系的;各个商标具有较强的整体功能,基本达到“三统一”,即商标行为与经营行为统一,商标信誉与企业信誉统一,商标优势行为与企业优势统一;最后一点是企业商标行为规范科学,企业的商标信誉高,有一个或多个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能为企业带来好的经济效益。确立企业商标体系有利于推动企业商标工作的整体发展。 五、积极协助执法机关打击假冒侵权行为,并将打假活动的相关资料留存入档,以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商标注册的申请 第三章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第四章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 第五章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 第六章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七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八章附则

商品使用未注册商标时应当标明企业名称的规定

部分地方依旧存在,某些商品使用未注册商标不标明企业名称或地址,发生问题无法查找,消费者对此意见很大。2018年一季度收到反映电视机、收录机质量问题的人民来信343封。经派专人调查,只有144封查到了生产企业。 为便于对商品质量进行监督,保护消费者利益,促使企业坚持商品生产和经营的社会主义方向,特对商品使用未注册商标时应当标明企业名称的规定: 一、商品使用未注册商标,应当在商品上和包装上标明企业名称或地址。有些在商品上不便标明的,必须在包装上标明。 二、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将上述精神宣传到各工商企业,必要时可进行一次检查。对使用未注册商标不标明企业名称或地址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自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起,凡使用未注册商标不标明企业名称或地址的商品,不得在市场上销售。对粗制滥造,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欺骗消费者的,要从严查处,没收其非法所得。对屡教不改的,应当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对个体工商业者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商品,可参照本通知执行。对出口商品,仍按有关规定办理。 未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

未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是指商标行政管理部门促使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在商标的商业使用中正确使用未注册商标,并保证商品质量的行政管理行为。 未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集中在我国《商标法》的第48条,主要有禁止冒充注册商标、禁止违反禁用条款使用未注册商标和禁止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商品存在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情形等方面。 通过对未注册商标进行管理,目的在于维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维护商标使用秩序,避免出现未注册商标使用人使用商标的盲目性和无序性,促使未注册商标使用人提高商标意识。 未注册商标是指未经申报商标局核准注册而直接投放市场使用的商标。使用未注册商标是企业的自由,对其使用的商标是否申请注册由商标使用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但我国的商标法致力于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未注册商标的使用处于不稳定、不安全的状态,随时可能卷入商标“抢注”、商标侵权等法律纠纷。 当未注册商标所有人遇到恶意侵权纠纷时,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保护,其只能依靠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请求保护,因此,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机制是不完善的,未注册商标的法律地位还有待提升。 汇桔网汇集了不同领域不同行业的大量商标,随着人们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越来越

浅析企业商标法律保护策略

浅析企业商标法律保护策略 贵州师范大学法学院夏雪 摘要:本文旨在探讨商标的法律保护策略问题。从分析我国企业在商标法律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入手,结合有关商标法律保护的国际条约、有关国家商标的法律保护制度,针对我国商标法律保护的现状,剖析我国商标保护制度的缺陷,提出完善我国企业商标法律保护策略运用的几点设想,期望给我国企业的商标法律保护工作提供借鉴和参考。 关键词:商标企业法律保护策略 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细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和重要主体。现阶段我国企业以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为创新方向。在科技迅猛发展、知识产权制度不断建立和完善的时代,知识产权不仅是一种重要的法权和无形财产,也是经济主体一种强有力的竞争武器。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国内外企业对商标权的保护越来越重视,以商标(品牌)尤其是品牌战略带动经济发展成为企业竞争中的一个重要因素。 相对于知识产权制度发达的欧美等国,我国知识产权制度起步较晚,若将商标法的实施视为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开始,则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实施至今只有短短的不到30年历史,相应的,立足于知识产权制度的企业商标保护的研究与实施仍然处于起步阶段。在包括商标保护在内的知识产权实践领域,国内部分具有前瞻性发展思路的地区和企业率先开展了初步工作:在1995年、1998年,深圳市、广州省先后开展了企业知识产权试点工作。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问题普遍引起社会各界重视,被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贵州省为推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快自主创新体系建设,全面提高企事业单位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和水平,于2005年启动了

“以试点促推广普及,以示范促深化改革”的新一轮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22家试点示范单位成立了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了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明确了专兼职知识产权工作者,保证了试点示范工作的顺利开展。”1 与发达国家滥用知识产权相反,我国企业的商标意识相对还显单薄,存在大量的知识产权流失,对于国际公约和各国商标法的理解还欠深度,自我保护能力不足,常常难以应对国外企业的挑战。我国企业该怎样保护好自己的商标,是一个重要课题。中国企业只有认真研究国际惯例,掌握国际市场竞争规则,学会合理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才能在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中立足和发展。 企业在商标注册方面的问题体现在三个方面:⑴企业选择的商标显著性不高。虽然现在企业大多使用的借用商标,显著性不高,易被淡化。但在我国的知名品牌中,使用借用商标的却不少。⑵企业新产品的注册商标未能与该产品的名称区分使用,导致该注册商标成为商品的能用名称而被撤销。⑶企业注册商标在域外被抢注。很多的中国企业在遭遇商标抢注侵权后,大多采用磋商、妥协的方式解决,或者干脆保持沉默置之不理。只有少数企业积极行动起来,采取强硬措施,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权利。 企业在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时,常见的问题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未将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报相关部门备案。二是许可人不具备有许可第三人使用的资格。三是,商标权人或者被许可人超出注册商 1邓佳丽:《企业商标保护的法律思考——以贵州为例》,贵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年,第21页。

谈企业商标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谈企业商标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商标是企业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标识,是企业商品或者服务质量和信誉的集中体现,是相关公众认知该企业的关键媒介,商标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一个企业所努力的一切都是为了提高其品牌形象,也即商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商标的重要性决定了保护商标是企业管理和运营的应有之义,而商标的保护,在法律上,就是保护商标专用权,即保护企业在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商标的排他性权利。然而我国企业在商标保护问题上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其中主要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企业的商标保护意识淡薄,于商标的作用认识不足产品和商标是品牌战略的基础条件。在国际上,商标被公认为最重要的知识产权,名牌商标更是价值连城。许多跨国公司和知名企业都将自己的商标视若珍宝,采取一切可能的手段进行保护。而在国内许多企业对于商标在市场竞争中决定成败的战略作用并不重视,对商标的忽视造成损失的案例比比皆是。有的企业营销方式本末倒置,商品进入市场试探消费者反映,被消费者接受并熟知后才申请注册商标,结果不是被他人抢注就是同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而被驳回。有的企业在商标超时使用的情况下,没有及时续展登记,失去商标权,使辛苦打下的江山拱手让人,悔之晚矣。甚至有的企业在合并、兼并中,只注重对有形资产的评估,而忽视了对商标价值的评估。在权衡利益时舍弃了最具价值的部分。还有一些拥有名牌商标的企业只注重在国内的保护而忽视了国际市场,国家工商管理总局提供的数据显示,从上个世纪80年代到现在。总共发生了2000多起中国出口商品的商标在海外被抢注的案例,同时每年造成无形资产的损失达到10亿人民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局长李建昌提供的数字显示,2008年,国外企业通过《马德里协定》到中国申请注册的商标就有1.7万件,而同年中国企业到海外申请商标注册为2059件,历年累计总数也只有8600多件。如今,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跨出国门,涉足欧美、非洲、中东等海外市场,伴随而来的是不少中国企业的商标被境外企业或个人抢注,其合法权益被侵犯。 二、偏重短期利益,缺乏商标的战略布局。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和投资环境的不断改善,中国市场已经成为跨国企业眼中的淘金宝地。为了能够在世

11.27未注册商标案例

一.擅自使用未注册商标案例 1.乌鲁木齐有个体经营者,开办了一家纸品厂,企业的字号叫牵手缘,生产生活用纸。他申请注册的商标也叫牵手缘。只可惜,他的注册申请被驳回了但未核准注册,因为该商标与知名商标牵手近似。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仍然使用牵手缘商标,并且还要为该商标加上注册标记。用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于是作出罚款4.9万元的行政处罚。 2.2000年7月份,某食品厂擅自将其注册商标“西溪”改为“西喜”,并加上注册标记,使用在本厂的冷饮产品包装上。工商行政机关调查后认定:“西溪”与“西喜”读音虽然相同,但两者的字形、含义完全不同,食品厂擅自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其使用的“西喜、商标未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已构成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遂依照《商标法实施细则》第32条规定,禁止仪器厂进行广告宣传,收缴其全部商标标识,并处以罚款7000元的处理。 二.不注册商标带来的经济损失 1.上海“南极人”保暖衣请了明星代言广告,却忽视了南极人没有申请商标注册,结果四川人抢先注册,从而南极人公司只得花重金才将其“南极人”商标买回。 2.A企业生产的“蓝天”牌电饭锅,很受消费者欢迎。但“蓝天”商标没有注册,于是其他一些厂家觉得这种锅既好销又能卖出好价钱,就纷纷在自己生产的电饭锅上打上“蓝天”商标出售。其结果,鱼目混珠,A企业的市场销售额迅速下降,“蓝天”商标的信誉更是一落千丈,更有不少消费者拿着其他企业生产的“蓝天”牌电饭锅要求A企业退换或赔偿经济损失。A企业请求商标主管机关制止其他企业使用“蓝天”商标,但因该商标不是注册商标,A企业不享有商标专用权,商标主管机关对A企业的请求不受理。

关于对商标保护方式和作用

关于对商标保护方式和作用 商标保护是指对商标依法进行保护的行为、活动,也是指对商标进行保护的制度,商标保护是通过商标注册,确保商标注册人享有用以标明商品或服务,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以获取报酬的专用权 商标保护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由国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公安经济侦查部门主动行使权力对主管辖区内发生的假冒注册商标、商标侵权案件进行依法查处,另一种是由企业、个人向上述两个权力部门举报商标违法、犯罪行为或由相关商标使用权人向法院起诉商标侵权。 商标保护期限自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十年,但期满之后,需要另外缴付费用,即可对商标予以续展,次数不限。续展要在规定的续展期内办理。 作用 商标保护作用在于使商标注册人及商标使用权人的商标使用权受到法律的保护,告知他人不要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追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份子的相关责任。保证广大的消费者能够通过商标区分不同的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同时,最大限度的维护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注意事项

(一)企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仅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任何形式的自行改变均不受法律保护。 (二)企业应密切关注《中国商标网》等权威信息发布,对涉嫌与本企业的在先权利相冲突的他人申请注册或已经注册的商标,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商标异议或争议申请。 (三)企业应充分利用销售网点作为商标维权阵地,主动培训相关销售人员,通过销售人员加强周边市场巡查,及时发现侵权线索,提高维权效果。 (四)企业发现他人涉嫌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时,应及时制定并采取应对措施,搜集并以公证方式固定下列证据:1.侵权商品及商标标识;2.销售合同及凭证;3.生产、销售、贮运场所照片;4.其他有关证据。 (五)对经初步核实涉嫌侵权的案件,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采取与侵权方协商解决、向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投诉、向人民法院起诉、向公安部门报案等方式处理。 (六)企业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应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并提交下列资料: 1.投诉书:包括投诉人姓名或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被投诉人姓名或名称、地址,侵权事实及相关情况,投诉的法律依据和要求,投诉日期等; 2.主体资格证明:包括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身份证明,商标权属证明等;

使用中但未注册商标,却被别人抢注商标了怎么办

使用中但未注册商标,却被别人抢注商标了怎么办 近几年来网络走红的节目或者热词有很多,大部分都已经被注册成了商标,并且有外国知名企业却被国人抢注成了商标。商标抢注案可是越来越多了,就此看来,除了恶意抢注的情况外,有很大一部分的商标被抢注,源自于商标使用人商标意识的匮乏。 如果你所使用的未注册商标被别人抢注了,怎么办? 1、如果被抢注商标处于初审公告期,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2、如果被抢注商标已核准注册,可以在该商标注册后五年时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申请;如果被抢注商标属于驰名商标,提出撤销申请的时间没有限制。 3、如果被抢注商标在注册后长期没有进行使用,可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 4、重新注册商标,商标不能与原商标近似。至于商标的知名度不用过于担心,只要产品质量好,注意宣传推广,一样可以取得好的销售额。商标不一定非要和商号相呼应的。 商标恶意抢注应该怎么认定? 所谓“恶意抢注”只是人们的通俗称谓。按现行的《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即“不得以不

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构成“恶意抢注”的要件有以下几点: 1、申请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这是主观要件 2、申请人采取了不正当手段,这是行为要件 注册商标不正当手段包括 1、申请人利用与他人同行的关系 中小型企业最容易成为被抢注的对象。因为中小型企业在向市场推出自己的产品时,往往并不是先注册商标再推出产品,更多的是当自己的产品有一定影响后才注册商标。 2、利用与他人曾经合作过的背景 作为合作者,他们是最清楚被抢注人的商标使用情况的,有的在合作期间,即偷偷地把合作者的商标注册为自己所有,有的则是在合作结束后,将合作者的商标抢先注册。 3、同一区域内了解内情的其他人 利用其不同的条件和自有的优势,如管理者、法律顾问、记者、商标代理人等,在进行新闻采访或进行管理等工作过程中了解到经营者商标使用的情况,并能预见抢注该商标所带来的利益而抢先注册。

品牌商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的品牌管理体系,加强公司的品牌管理,促进品牌发展,特制定本品牌管理制度。 第二条:目的: 本手册旨在通过对品牌管理过程中关键内容的明确阐述,指导天津滨海快速交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品牌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保证营销目标的顺利实现,达到品牌营销的目的。 第三条:依据本制度依据下列文件制定: . 《天津滨海快速交通发展有限公司岗位说明书汇编》 . 《天津滨海快速交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流程设计报告》 . 《天津滨海快速交通发展有限公司VI手册》(视觉识别系统)第四条:使用对象和适用范围 使用对象:公关部、相关职能管理部门使用范围:公司内部 第二章品牌管理组织 第五条:滨海快速公司品牌管理的组织体系图如下:

第六条:滨海快速公司董事会的品牌管理职责 、品牌无形资产的购买、转让等品牌相关重大决策事项; 第七条:滨海快速公司总经理的品牌管理职责 、负责组织制订和执行公司品牌战略; 、负责品牌重大管理决策和相关事务处理意见的最终批准; 、负责监督品牌管理各项工作的落实;、负责就重大品牌问题向董事会提出建议;第八条:滨海快速公司公关部的品牌管理职责: . 负责组织制定公司宣传推广、品牌建设相关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 负责组织制定公司对外宣传、品牌建设相关管理制度;负责建立和完善企业 品牌管理规范,如品牌管理手册; ) 负责对外宣传、品牌建设管理制度的执行,并监督实施情况; ) 负责根据公司的发展状况和实际需要,不断提出优化和改进建议,并负责相 关管理制度的调整; . 参与公司战略规划,负责公司级品牌战略规划和品牌建设推广计划制订 ) 建立和维护公司品牌资产,参与公司整体的战略规划设计工作,并在公司战 略的指导下,制定公司的品牌战略,报上级批准后实施; ) 负责组织开展公司的品牌形象设计和策划工作,包括公司标识、整体形象等 的设计工作等(包括公司手册); ) 负责制定公司的品牌推广计划。根据公司品牌发展战略,组织制定公司品牌 的传播目标和计划,确定公司品牌推广策略以及媒体宣传策略,协调其他传播推广工具(如公共关系管理)的使用; ) 负责对下属各事业部、业务单元品牌建设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 负责公司品牌推广、宣传工作的实施,加强与各媒体机构的联络 ) 公关部是公司唯一对外的宣传推广部门。负责公司所有的对外宣传工作包括 发布消息、刊发广告、组织安排采访等工作;并负责媒体的最终确定和购买。 ) 负责根据公司的品牌建设目标,和各事业部紧密配合,有计划有步骤的开展 公司的宣传推广工作。各具体业务的宣传方案制定、宣传资料制作、宣传费用控制等由各事业部相关职能负责完成。 ) 负责根据公司的业务开展情况,结合公司重大标志性事件的临时性信息发布 和宣传工作。 ) 负责与电视台、电台、报刊杂志、网络等新闻媒体、广告公司等建立良好的 沟通渠道,保持经常性的沟通,建立长期合作关系,保障宣传工作正常、顺利的展开。 ) 负责组织开展公司品牌建设宣传工作相关资料的整理、备案、归档工作,负

企业如何进行商标保护

企业如何进行商标保护 商标相当于企业的脸面,承载着的是一个企业的信誉,是保障企业核心市场竞争的重要工具,对于企业及其产品都是极为重要的。企业在商标局注册完商标,获得商标权,只是商标保护的第一步。企业在成功注册商标获得商标权后,能够合理使用商标并进行有效商标保护,才是更为重要的。 企业成功注册商标后,不仅要从企业自身规范商标使 用,对商标进行维护,比如及时进行商标续展、变更等工 作;还要随时监控市场及商标动态,关注他人的侵权行为, 并通过法律手段积极维护自己的商标权利,防止在国内外 的商标权益受到损害,从而保护并不断提高企业商标的价值。那么,企业如何进行商标保护才更为有效呢?【公司宝】给企业朋友简单介绍下: 一、企业发展,商标先行 我国商标注册实行“申请在先原则”,即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申请在先的商标,其申请人可获得商标专用权,申请时间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则予以驳回。说白了就是先到先得,如果企业没有及时注册商标,商标一旦被他人抢注,企业则会陷入要么花费大量金钱赎回商标,要么被迫放弃已有一定知名度的原商标的两难境地,因此,尽早申请商标是很有必要的。 公司宝在这里要提醒企业一点的是,商标相同或近似是商标注册过程中最常见的失败原因。因此在商标注册之前,仔细查询商标近似情况很有必要。通过查询商标局商标登记注册情况,了解准备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已注册或正在注册的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将会大大降低商标注册风险,提高商标注册成功率,避免造成时间与金钱的双重损失。【公司宝】现在提供免费商标注册服务,企业想要办理商标注册可以找公司宝为您办理,我们不收取代理服务费,也会提供专业的商标注册查询服务。 二、合理使用,关注动态

几种特殊的商标侵权案例分析

几种特殊的商标侵权案例分析 随着我国“一带一路”等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实施,我国贸易顺差也在持续扩大,作为贸易“进出口”起点和终点的海关,成为了企业的第一位安全卫士,海关知识产权保护为净化国际商业竞争环境发挥着重要作用。 受中国海关保护的知识产权有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及其邻接权,其中商标侵权类型案件,在进出口环节中是海关查出案件量最大,罚没款最多的案件。截止今年6月,我国海关总署备案商标共计27495件,2016年中国海关全年共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1.95万次,实际扣留进出境侵权嫌疑货物1.74万批,涉及货物4025万件,其中以侵犯商标专用权货物为主,高达4145.64万余件,占侵权嫌疑货物总量的98.56%。 因此,本文针对几种特殊的商标侵权情况结合案例进行研究,希望对司法实务和企业对外贸易具有借鉴意义。 问题1:货物与商标标识相分离的情况 货物与商标分离的情况,是海关认为较为隐蔽的反查侵权行为,虽然商品标识尚未贴附于货物,但此时,如果海关仍能够取得证据证明,或推定商标与货物具有结合使用的意图,并视为一个整体来进行判断,只要符合侵权构成要件的,仍应进行行政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对已经制作完成但尚未附着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产品,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商品将冒用他人商标,无疑将构成侵权,其价值也纳入非法经营额。

因此,问题的焦点就在于如何认定分离的标识是将应用于货品上的,用于证明该问题的证据,是否达到了确实、充分的标准,以及如何确定该认定标准的问题,这还要在很大程度上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2008年,山东海关查处一批出口摩托车配件及“SUZUKI”商标标牌数千箱,该批车辆钥匙上也标有“SUZUKI”商标,且该批独立装箱的标识与机动车在发动机、油箱上预留的位置和形状完全相符,海关最终认定该批车辆为侵权货物,并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海关对于上述标准的确定,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所持态度一样,进行行政处罚,要有充分证据证实该商标将用于特定产品。 问题2:仅在货物外包装上标注他人注册商标的情况 《TRIPS协议》及《商标法》第48条都对“在商业中使用”的范围作了相同的规定,均指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及交易文书,或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及商业活动。在过往的实际案例中,也频频出现仅在商品的外包装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而其商品本身却不做任何标识的情况。 商标侵权应当以是否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以至于无法起到标识商品来源为判断标准,外包装属于商品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出售时与商品一道交付消费者,消费者也借此判断和认定产品的来源,因此,对于商品包装,应做扩大解释,既包括直接接触商品的独立包装或称小包装,通常具有保护产品,介绍商品,便于销售的功能;也包括中层包装,即有一定抗挤压

从一起商标侵权案例分析未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判断方法

从一起商标侵权案例分析未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判断 方法 原文作者:程春林 【摘要】从一起商标侵权案例分析未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判断方法,商标侵权中同一或类似商品的判断标准;商标侵权中近似商标或标识的认定;确定判断同一或类似商品的标准是对两种商品进行比对的关键;比较分析商标法规定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关键词】商标;相同或相似;判断方法 商标的价值在于使用。使用在先的未注册商标应获得法律的有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是目前保护未注册商标最为上位的法律条文之一,该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我国采取商标注册取得专用权的制度,所以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问题就成为商标保护中的薄弱一环。依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受《商标法》保护的未注册商标仅包括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和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两种。这样就会造成大量未注册商标被排除在法律保护范围之外,一些未注册商标权利人的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那么实践中未注册商标如何对抗注册商标以保护在先使用权利?现对一案例进行初步分析。 A公司含“精微”字样的商标于1999年10月开始标注在其产品的外包装上并使用至今,B公司的“精微”黑色楷体汉字商标于20XX年7月获准注册。现B 公司诉A公司的产品“精微人事工资管理软件”以下简称“工资软件”侵犯其注册商标“精微”。 1999年10月A公司将其研发工作室命名为“精微软件研制室”。20XX年1月公司在北京注册,因为在相关人群中,“精微软件”商标已有一定知名度,所以申请注册的公司名称为“xx精微软件有限公司”。该工资软件自1999年正式命名起就含有“精微”两字,至今未变更过。 A公司的商标由4个部件组成:由黑线勾画的档案柜和红线勾画的手形组成的“伸手即得档案柜”图形+黑色扁宋体“精微”文字+黑色“JING WEI”字母+绿色镂空宋体“精微软件”文字。此商标为独创,其中“伸手即得档案柜”不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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