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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价费〔2007〕17号

皖价费〔2007〕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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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价费〔2007〕17号

关于制定我省卫生部门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函

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请批准〖安徽省卫生监督和防疫防治服务收费标准〗的函?(卫计秘〔2006〕481号)悉。为进一步规范卫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确保卫生监督执法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顺利开展,经研究,现将我省卫生部门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2004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 5〕6号)规定的卫生部门收费项目,制定我省消毒药械审批费、化妆品审批费、新资源食品审评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预防接种劳务费、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等9项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各级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严格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实施卫生监督执法和疾病防控及公共卫生技术管理服务时,应分别执行卫生监督收费和疾病预防控制服务收费标准,不得交叉和重复收费,严禁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三、各级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按照国家卫生监督规范,并采用现场快速监测设备开展日常卫生监督监测时,在规定的监督监测频次内,方可执行附件中第五项的卫生监测收费。除此情况之外,开展卫生监测一律不得收费。

四、各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收费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提供优质服务,并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等,接受服务对象和社会的监督。收费收入应按照?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第184号令)规定,全额纳入预算,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同时,主动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上述规定自2007年1月1日开始执行,试行期5年。期满后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附件:安徽省卫生部门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表

安徽省卫生部门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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