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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警械、武器库(室)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警械、武器库(室)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警械、武器库(室)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警械、武器库(室)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警械、武器库(室)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便公安机关对警械、武器的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确保公安机关的警械、武器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证警械、武器的安全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警械、武器库(室)是指公安机关存放储备警械、武器和在用警械、武器的仓库(室)。

警械、武器的范围依照《申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设立警械、武器库(室),专门存放储备和在用的警械、武器。省级公安机关的警械、武器库(室)面积不少于200平米,地(市)级公安机关的警械、武器库(室)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县级公安机关的警械、武器库(室)面积不少于50

平方米。

公安机关一线实战单位应当设立警械、武器库(室)或者设置专用枪柜、弹药柜,其面积或规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条省、地(市)、县级公安机关的警械、武器库(室)存放本级公安机关按标准配备的警械、武器,主要用于向下级公安机关和所属一线实战单位补充正常的消耗。储备的警械、武器和在用的

警械、武器应当分库(室)存放。

公安机关一线实战单位的警械库(室)和武器库(室)或者专用枪柜、弹药柜,分别存放本单位配备在用的警械和枪支、弹药。

第五条警械、武器库(室)必须坚固安全,并安装铁门、铁栅和防盗报警装置、避雷设施、防爆灯具。库(室)门必须安装明、暗双锁,达到牢固可靠,不易破坏。

第六条库存的警械、枪支、弹药必须分库、柜存放,严禁将枪支、弹药混存。

公安机关一线实战单位在领用、收存武器时,库(室)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领用、交还武器的验枪制度,枪膛、弹匣内不得留有子弹。

第七条省级公安机关应当设立过期催泪弹及其他待销毁的警械、武器专门库(室),负责集中保管过期催泪弹及其他待销毁的警械、武器,并按有关规定及时销毁。

第八条警械、武器库(室)必须设有专职守护人员和管理人员,并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制度。开锁钥匙及密码应当分别存放。

存放在用警械、武器的库(室)应当有专人24小时值守。

第九条警械、武器库(室)管理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一)未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库存警械、枪支、弹药;

(二)申领和临时使用警械、枪支、弹药,应当办理审批手段和登记手续;

(三)临时使用的警械、枪支、弹药,用毕应当立即收回,并办理登记手段;

(四)收、发警械、枪支、弹药时,必须按照审批手续,对物品的型号、数量、经手人员、办理时间、使用目的进行严格审核,并详细记录;

(五)装备弹药不得随意动用,但应当结合训练有计划进行更新;

(六)对因停职、违纪等原因禁止携带枪支、弹药的人员,在接到有关部门的书面通知后,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核对,并不得发给该人员枪支、弹药。

第十条警械、武器库(室)内应当保持清洁、干燥,并做好防潮、防热工作,库(室)内温度最高不超过30℃,相对的湿度不超过70%;高温、潮湿地区的库(室)应安装降温和除湿设备。

第十一条警械、武器库(室)应当做好防火、防虫、防盗等工作。库(室)安全防范区域内必须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严禁吸烟,严禁携带火柴、打火机等火种进入库(室)。

第十二条警械、武器库(室)应当达到无丢失损坏、无锈蚀霉烂、无鼠咬虫蛀、无差错事故的要求。装卸物资应当轻拿轻放,禁止拖、拉、抛、砸物资。

警械、枪支、弹药应当放置有序,做到:

(一)箱装枪支、弹药按照原包装铅封保管,零散枪支、弹药必须放入枪柜、弹药柜存放;

(二)随枪支配备的附件、工具随枪支入箱保管,并有明显标志;

(三)箱装枪支的装护具、备件箱单独存放;

(四)箱装枪支、弹药,随武器配备的附件、工具等,堆积高度不得超过3米。

第十三条警械、武器库(室)的各类登记应当全面、准确,字迹清楚整洁,不得随意涂改。帐、物、卡、簿必须齐全,帐、物、卡、簿必须相符,做到有专职人员负责,有值班制度,有进库人员登记制度,有检查报告制度,有温、湿度登记制度。

第十四条对库存警械、枪支、弹药应当经常清点、检查,定期维护保养。发现警械、武器被盗、丢失、误发等问题时,应当立即报告,及时依法处理。

库存的警械、枪支、弹药每年要进行一次技术检查,接收和发出库存警械、枪支、弹药发现质量有问题时,应当及时进行技术检查。技术检查由主管警械、武器库(室)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严守保密规定,禁止向无关人员泄露警械、武器库(室)的库存情况,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室)。

第十六条警械、武器库(室)主管领导对警械、武器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和《公安机关和保卫部门枪支管理规定》,科学管理警械、武器,制定并严格执行警械、武器库(室)各项规章制度、标准,定期巡视,检查、督促指导工作,保持良好的管理秩序;

(二)保持警械、武器库(室)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不断提高其素质;

(三)经常教育警械、武器库(室)管理人员严格按照规定管理、维护保养警械、武器;

(四)领导和部署警械、武器库(室)管理、预防事故、保密和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七条警械、武器库(室)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遵守警械、武器管理法规、制度和操作规范,做好具体管理工作;

(二)熟练掌握配发或者分管的警械、枪支、弹药的性能,达到会操作使用,会检查,会维护保养,会排除一般故障;

(三)定期对库存的警械、武器进行清洁、保养,对出现重大故障的警械、武器按规定及时送修,对不能修复的,按规定进行报废处理。

(四)保守警械、武器库(室)存放的警械、武器秘密,做好安全防事故工作。

第十八条警械、武器库(室)守护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按照规定对警械、武器库(室)进行警戒、巡逻。在值班时间内必须坚守岗位。

(二)熟悉规定的报警信号和联络方法,严格执行交、接班登记制度。

(三)调查、了解、熟悉警械、武器库(室)周边社情,采取有效

的安全防范措施。

(四)在巡视中遇有紧急情况和发生险情时,按预定的处置方案处理,并及时报告。

第十九条警械、武器管理人员岗位变动时,应当在单位或者业务部门主管领导主持下,对库存警械、武器和有关管理文件进行全面清点、登记,办理移交手续,并更换门锁或者变换开锁密码。

第二十条奖惩

(一)对模范遵守本规定,在警械、武器库(室)管理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扬和奖励;

(二)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视其情节轻重,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公安机关警械、武器管理人员守则

一、政治立场坚定,坚持原则,热爱警械、武器管理工作,工作认真,作风严谨,严格执行警械、武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熟悉掌握警械、武器管理的有关法律制度;熟悉警械、武器种类、数量、质量、配套情况,掌握警械、武器的构造、性能、用途。在发放警械、武器时,应向领取人介绍警械、武器的构造、性能、用途及有关使用注意事项。

三、搞好库室管理,每月核对一次帐目。库存的警械、武器要有序放置、经常维护保养,保持警械、武器处于良好地技术状态。对库存警械、武器要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各种事故。做好防潮、防热、防火、防虫、防盗等工作,达到无丢失损坏、无锈蚀霉烂、无鼠咬虫蛀、无差错事故的要求。

四、坚持依据《调拨通知单》或领导审批手续收存和发放警械、武器,按规定及时准确做好登记,确保帐、物、卡、薄相符,资料应存档备查。

五、负责警械、武器的申领、调拨、供应;负责训练弹药的管理、发放、消耗登记、报销结帐;按照“用旧存新、发零存整”的原则,结合训练有计划地更新装备弹药。

六、定期向主管领导汇报库存警械、武器的库存数量、保管及性能情况,定期进行警械、武器技术性能的检查,根据保管条件,按照警械、武器的使用有效期限及有关注意事项,及时调整。

武器装备科研管理办法

1.目的 为加强对本所武器装备研发过程的有效控制,保证武器装备研发质量,满足军队客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所武器装备研发项目,包括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和开发、以往产品的升级改造研究、委托开发项目等涉及军队客户的所有项目。 3.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办法引用以下主要文件: 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第582号2010年11月1日)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和解放军总装备部第13号令)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规则(科工管[2010]1232号)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评定标准与评分指南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工作规则 GJB9001A-2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所质量体系文件等有关文件 4.职责 a)研发部门是研发项目的主要承担者,全面负责项目研发任务,保证项目按进度和指标要求完成。 b)科技产业部负责研发项目的立项审查、过程管理、检查验收,确定和下发项目经费和项目代号。

c)质管办负责项目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参与项目的阶段性检查和验收。 d)财务部负责研发项目的经费管理、开支检查和项目预决算,参与项目的阶段性检查和验收。 e)新业务拓展部负责研发项目的合同管理和客户服务,重点做好合同分析、合同签订、合同履行,做好客户接洽和商务,负责协调合同履行和催款。 f)所保密管理办公室负责武器装备研发的保密工作。 5.程序 5.1 项目立项 5.1.1 项目来源 a)直接与军队单位签订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合同。 b)直接与军队单位签订的产品升级改造开发合同。 c)直接与军队单位签订的新技术项目研究软课题。 d)参与军队的重大课题研究项目。 e)与第三方签订的军队项目合同。 f)服务于军队单位的各种委托开发合同。 5.1.2项目审批 a)武器装备科研项目合同正式签订之前由所新业务拓展部负责组织合同评审,重点对合同研发目标、产品质量要求、交付时限和本所的研发能力等进行全面的评估。合同评审输出评审意见,明确提出完成合同的优势和风险,并给出是否承接合同的意见。合同分析输出的结论作为正式签订研发合同和所内立项的依据。

公安机关警械、武器库(室)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警械、武器库(室)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警械、武器库(室)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便公安机关对警械、武器的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确保公安机关的警械、武器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证警械、武器的安全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警械、武器库(室)是指公安机关存放储备警械、武器和在用警械、武器的仓库(室)。 警械、武器的范围依照《申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设立警械、武器库(室),专门存放储备和在用的警械、武器。省级公安机关的警械、武器库(室)面积不少于200平米,地(市)级公安机关的警械、武器库(室)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县级公安机关的警械、武器库(室)面积不少于50 平方米。 公安机关一线实战单位应当设立警械、武器库(室)或者设置专用枪柜、弹药柜,其面积或规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条省、地(市)、县级公安机关的警械、武器库(室)存放本级公安机关按标准配备的警械、武器,主要用于向下级公安机关和所属一线实战单位补充正常的消耗。储备的警械、武器和在用的

警械、武器应当分库(室)存放。 公安机关一线实战单位的警械库(室)和武器库(室)或者专用枪柜、弹药柜,分别存放本单位配备在用的警械和枪支、弹药。 第五条警械、武器库(室)必须坚固安全,并安装铁门、铁栅和防盗报警装置、避雷设施、防爆灯具。库(室)门必须安装明、暗双锁,达到牢固可靠,不易破坏。 第六条库存的警械、枪支、弹药必须分库、柜存放,严禁将枪支、弹药混存。 公安机关一线实战单位在领用、收存武器时,库(室)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领用、交还武器的验枪制度,枪膛、弹匣内不得留有子弹。 第七条省级公安机关应当设立过期催泪弹及其他待销毁的警械、武器专门库(室),负责集中保管过期催泪弹及其他待销毁的警械、武器,并按有关规定及时销毁。 第八条警械、武器库(室)必须设有专职守护人员和管理人员,并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制度。开锁钥匙及密码应当分别存放。 存放在用警械、武器的库(室)应当有专人24小时值守。 第九条警械、武器库(室)管理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一)未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库存警械、枪支、弹药; (二)申领和临时使用警械、枪支、弹药,应当办理审批手段和登记手续;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管理人员配备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管理人员配备管理制度示 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管理人员配备 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一、目的: 为了保证本公司安全管理机构得到合理设置,安全管 理人员得到合理配备,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管理人 员配备和任命。 三、职责 1、公司总经理:负责设置安全管理机构,任命安全生 产领导小组成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2、管理部:根据安全工作需要配备兼职安全管理人 员。

四、安全管理机构设置: 1、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1.1 为了提高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增强预防事故和应对事故的能力,根据安全生产法规的要求,设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1.2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是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全权负责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 1.3总经理为公司安全第一责任人; 1.4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设组长1 名,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同时也是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1.5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兼职安全员(兼职)、兼职职业健康管理员各1名,由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担任; 1.6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由各部门经理、主管、职工代表组成。 1.7 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下设作安全办公室,也是安

操作系统安全配置管理办法

编号:SM-ZD-96562 操作系统安全配置管理办 法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操作系统安全配置管理办法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1范围 1.1为了指导、规范海南电网公司信息通信分公司信息系统的操作系统安全配置方法和日常系统操作管理,提高重要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维护水平,规范化操作,确保信息系统安全稳定可靠运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2本办法适用公司信息大区所有信息系统操作系统安全配置管理。主要操作系统包括:AIX系统、Windows系统、Linux系统及HP UNIX系统等。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规范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武器装备科研管理制度

武器装备科研管理制度 批准: 审核: 编制:

武器装备科研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本公司武器装备科研和生产过程的有效控制,保证武器装备研发、生产质量合格稳定,满足客户要求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武器装备研发项目,包括新产品的研究和开发、以往产品的改进等涉及军队客户的所有项目。 3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制度引用以下主要文件: 《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第582号 2010年11月1日)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第521号 2008年4月1日)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和解放军总装备部第13号令) GJB9001B-2009《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4职责 4.1销售部负责市场需求的调查和市场信息的收集,负责研发项目的合同管理和客户服务,重点做好合同分析、合同签订、合同履行,做好客户接洽和商务; 4.2 技术部全面负责项目研发任务,保证项目按进度和指标要求完成; 4.3 质检部负责项目全过程的质量管理、过程控制和新产品的检查验收工作; 4.4 可拆车间负责新产品的试制工作; 4.5 保密办负责武器装备研发和生产的保密工作。 5 工作程序 5.1 项目立项 5.1.1 项目来源 5.1.1.1直接与军队单位签订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合同; 5.1.1.2直接与军队单位签订的产品改进合同; 5.1.1.3直接与军队单位签订的新技术项目研究课题合同; 5.1.1.4参与军队的重大课题研究项目; 5.1.1.5与第三方签订的军队项目合同;

5.1.1.6服务于军队单位的各种委托开发合同。 5.1.2项目审批 5.1.2.1武器装备科研项目合同正式签订之前由销售部负责组织合同评审,重点对合同研发目标、产品质量要求、交付时限和本公司的研发能力等进行全面的评估。合同评审输出评审意见,明确提出完成合同的优势和风险,并给出是否承接合同的意见。合同分析输出的结论作为正式签订研发合同和公司内立项的依据; 5.1.2.2合同评审通过后与用户单位正式签订研发合同,销售部向技术部下达研发任务书; 5.1.2.3根据项目合同和有关规定,技术部负责制定具体的产品研发计划,明确划分研发阶段和任务,若为公司新品,则按《新产品开发管理制度》执行; 5.1.2.4武器装备科研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和本公司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的与军品生产过程相关的控制程序执行; 5.1.2.5武器装备科研项目的产品技术标准以军方的技术要求执行,如在合同中未作要求,则须参照相关军标、国际或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 5.1.2.6武器装备科研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本公司《保密条例》要求,落实各项保密条款。 5.2项目过程管理 5.2.1研发过程实行分阶段管理,在每个阶段末期或整个项目的中期、结束时,按照合同和使用要求,根据有关国家军用标准开展审查工作,以评估该阶段的研发工作是否达到了合同的要求。只有达到了阶段要求方可进入下一研发阶段,具体有技术部负责组织审查; 5.2.2研发过程中涉及跨部门的接口问题由技术部负责,涉及与协作单位的协调工作由销售部负责处理,项目小组之间接口由项目负责人协调,以确保有效的沟通和职责分工; 5.2.3武器装备研发项目进入研发阶段原则上不允许项目变更,如遇重大变故确需变更时应履行变更审批程序,提交书面变更审批表,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经用户单位、军代表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变更。对重要的涉及更改,应进行系统分析和验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对已定型产品的更改应按定型工作有关规定办理; 5.2.4项目研发完成后,由技术部负责将所有研发资料进行规定,并按《新产品试制管理制度》进行产品试制工作。 5.3项目验收 5.3.1产品研发和试制工作结束后,先由技术部组织公司相关人员进行项目验收,经确认

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令

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颁布单位】国务院 ?【发文字号】令第191号 ?【颁布时间】1996-1-16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s://www.wendangku.net/doc/0a3127948.html,/item/flfgk/gwyfg/1996/112102199601.html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 例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1号 李鹏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已经1996年1月8日国务院第四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总理李鹏 1996年1月16日 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正确使用警 械和武器,及时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 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 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其他有关法 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手 段;根据需要,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 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 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武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 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

警绳等警用器械;所称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 第四条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 第五条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人民警察不得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 第六条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前,应当命令在场无关人员躲避;在场无关人员应当服从人民警察的命令,避免受到伤害或者其他损失。 第二章警械的使用 第七条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一)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二)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 (四)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 (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 (六)袭击人民警察的; (七)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

医院员工配置管理制度

医院员工配置管理制度 1.目的:科学合理地制订医院人员配置计划,对人员进行合理调配,确保医院人员的数量、类别、资格及知识技能等满足患者的需求和岗位的要求。 2.范围:全院各科室。 3.定义:无。 4.权责:无。 5.制度内容 5.1员工配置计划 5.1.1配置计划内容 5.1.1.1所需员工的数量和类别。 5.1.1.2所需员工的技能、知识和教育水平等方面的资格。 5.1.1.3员工配置计划申请依据。 5.1.2配置计划制订的程序 5.1.2.1年度人员配置计划:每年8~9月科室主管根据本科室人力现状.业务量、人力配置标准等制订下一年科室人力需求计划,填写《年度进人计划申报表》提报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汇总各科需求并组织相关部门研讨,医生配置计划经医务部参审、护理配置计划经护理部参审,报请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初定医院下年度人员需求计划。最后上报安徽医科大学,依照上级核准计划实施招聘。 5.1.2.2临时人员增配计划:科室发生计划外人员缺编时,科室主

管向人力资源部提出人力增配申请,填写《科室人员增配申请表》,提报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汇总各科需求并组织相关部门研讨,医生配置经医务部参审、护理配置经护理部参审,报请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上报安徽医科大学备案,依照批准后的计划实施招聘。 5.1.3配置计划制订时应考虑因素 5.1.3.1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标准。 5.1.3.2医院宗旨、使命。 5.1.3.3医院发展规划。 5.1.3.4服务对象的数量、类型、服务需求的复杂性和服务技术难度。 5.1.3.5提供的服务项目。 5.1.3.6医疗技术的发展与需求。 5.1.3.7科室工作时间及排班人力需求。 5.1.3.8科室近年业务量和人员变动。 5.2人力资源调配及监控 5.2.1根据医院的发展和经营状况,定期对人员配置计划与实际的人员数量及岗位进行持续监控,以确保满足科室、部门的需求。 5.2.2结合员工具体情况进行工作的分配与再分配,合理安排岗位。 5.2.3若人员配置需求突然发生改变(如科室人员紧缺或离职),应及时进行人员调配或增配,保证医疗服务工作不受影响。

系统运维管理制度

系统运维管理制度

运维管理制度 系统运维管理制度(试行) (2018年8月版) 第一章总则 运维以技术为基础,通过技术保障产品提供更高质量的服务。在软件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中运维组都需要适时参与并发挥不同得作用,因此运维组工作内容和方向非常多。 运维目标是在服务出现异常时尽可能快速恢复服务,从而保障服务的可用性;同时深入分析故障产生的原因;推动并修复服务存在的问题,同时设计并开发相关的预案以确保服务出现故障是可以高效止损。 第一条为保障信息系统软硬件设备的良好运行,使运维技术人员工作制度化、流程化、规范化,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运维管理工作总体目标:立足根本促发展,开拓运维新局面。在办公系统运行推广时期,通过网络、桌面、系统等的运维,促进信息系统能够稳定可持续性的发展。 第三条运维管理制度的适用范围:运维全体人员。 第二章编制方法 第一条本实施细则包括运维服务全生命周期管理方法、管理标准/规范、管理模式、管理支撑工具、管理对象以及基于流程的管理方法。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以ITIL/ISO20000为基础,以信息化项目的运维为目标,以管理支撑工具为手段,以流程化、规范化、标准化管理为方法,以全生命周期的PDCA循环为提升途径,体现了对运维服务全过程的体系化管理。 第三章运维部工作职责 第一条系统运维和技术支持 (1)根据公司业务的推进和发展目标,负责平台信息系统管理及数据交换策略的整体架构、对应用系统等技术开发方案的基础支撑,保障基础平台的稳定性和先进性。 (2)负责系统基础平台的使用培训和操作使用指南编写,对用户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的沟通和解决; (3)会同项目实施,确认系统信息基础设备和软件数量、品牌规格、技术参数,确保项目有效推进实施。 (4)系统信息基础设备和软件操作规程、应用管理制度的制定,并负责监督执行。 (5)系统信息基础设备的软件安装、调试和验收,使用培训和维修保养。 (6)系统信息基础平台日常运行过程中信息安全和技术问题的协调解决,保障平台24小时安全稳定运行。 (7)负责平台系统管理及设备保密口令的设置、更新、保存。 (8)负责系统信息协同管理及协同数据交换策略研究新程序、新系统和软件改版升级工作。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国防科技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521号 【发布部门】国务院b01 【发布日期】2008.03.06 【实施日期】2008.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军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 (第521号) 现公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 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 二○○八年三月六日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秩序,加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安全保密管理,保证武器装备质量合格稳定,满足国防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以下简称许可目录)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实行许可管理。但是,专门的武器装备科学研究活动除外。 许可目录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会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以下简称总装备部)和军工电子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并适时调整。许可目录的制定和调整,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的意见。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应当在许可目录所确定的范围内实行分类管理。 第三条未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不得从事许可目录所列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但是,经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的除外。 第四条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合理布局、鼓励竞争、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全国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监督管理。 总装备部协同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对全国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警械、武器库(室)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警械、武器库(室)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使公安机关对警械、武器的管理规化、制度化、科学化,确保公安机关的警械、武器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证警械、武器的安全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警械、武器库(室)是指公安机关存放储备警械、武器和在用警械、武器的仓库(室)。 警械、武器的围依照《中华人民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设立警械、武器库(室),专门存放储备和在用的警械、武器。省级公安机关的警械、武器库(室)面积不少于200平米,地(市)级公安机关的警械、武器库(室)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县级公安机关的警械、武器库(室)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公安机关一线实战单位应当设立警械、武器库(室)或者设置专用枪柜、弹药柜,其面积或规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条省、地(市)、县级公安机关的警械、武器库(室)存放本级公安机关按标准配备的警械、武器,主要用于向下级公安机关和所属一线实战单位补充正常的消耗。储备的警械、武器和在用的警械、武器应当分库(室)存放。 公安机关一线实战单位的警械库(室)和武器库(室)或者专用枪柜、弹药柜,分别存放本单位配备在用的警械和枪支、弹药。 第五条警械、武器库(室)必须坚固安全,并安装铁门、铁栅和防

盗报警装置、避雷设施、防爆灯具。库(室)门必须安装明、暗双锁,达到牢固可靠,不易破坏。 第六条库存的警械、枪支、弹药必须分库、柜存放,严禁将枪支、弹药混存。 公安机关一线实战单位在领用、收存武器时,库(室)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领用、交还武器的验枪制度,枪膛、弹匣不得留有子弹。 第七条省级公安机关应当设立过期催泪弹及其他待销毁的警械、武器专门库(室),负责集中保管过期催泪弹及其他待销毁的警械、武器,并按有关规定及时销毁。 第八条警械、武器库(室)必须设有专职守护人员和管理人员,并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制度。开锁钥匙及密码应当分别存放。 存放在用警械、武器的库(室)应当有专人24小时值守。 第九条警械、武器库(室)管理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一)未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库存警械、枪支、弹药; (二)申领和临时使用警械、枪支、弹药,应当办理审批手续和登记手续; (三)临时使用的警械、枪支、弹药,用毕应当立即收回,并办理登记手续; (四)收、发警械、枪支、弹药时,必须按照审批手续,对物品的型号、数量、经手人员、办理时间、使用目的进行严格审核,并详细记录;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管理制度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 3.权责: 3.1光裕公司高层:依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公司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2各部门;设置部门级[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明确部门安全生产负责人及各生产岗位安全生产负责人。

4.定义: 无 5.作业内容: 5.1安全生产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5.1.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5.1.2组织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5.1.3编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5.1.4保证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5.1.5组织编制危险性较大工程的安全专项实施方案

5.1.6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例会 5.1.7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5.1.8组织实施安全隐患检查并监督整改 5.1.9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5.1.10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5.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职责: 5.2.1 负责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5.2.2 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施工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情况 5.2.3 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

5.2.4 对生产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 5.2.5 对于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应向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5.2.6 对于不能解决的安全隐患或问题,应立即向上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5.2.7 按照程序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5.3 车间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职责: 5.3.1负责所属车间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5.3.2现场监督本车间危险性较大施工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情况 5.3.3对本车间作业人员的违章违纪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 5.3.4对本车间生产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

军民结合 寓军于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建设保密管理办法

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武器装备 科研生产体系建设保密管理办法 (2011年7月18日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保密局、 工信部联军民[2011]338号文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建立和完善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37号),加强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建设过程中的保密管理,确保军民结合工作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建设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应当贯彻统筹协调、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保密局、国防科工局会同军队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强化协调配合,加强督促检查,共同做好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建设保密管理工作。 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建设保密管理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业务谁主管,保密谁负责。 第四条拟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单位应当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取得相应保密资格后,才能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 各单位负责所承担任务保密工作的具体落实,自觉接受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五条在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建设工作中,国家秘密事项范围主要包括: (一)武器装备发展战略、规划、计划; (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能力、结构、布局和统计数据; (三)武器装备的技术指标与性能、目标特性; (四)武器装备对外合作和军工贸易敏感事项; (五)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具有重要意义的技术、工艺、科技成果、技术手段;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讲义课件.doc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讲义 第一章总则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章规定了制定《条例》的目的和法律依据、人民警使用警械和武器的原则授权、警械和武器的概念和范围、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适用原则、法律保护与限制以及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时对无关人员的保护等问题。 一、制定《条例》的目的和法律根据 《条例》第1条规定:“为了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正确使用警械和武器,及时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一)制定《条例》的目的 制定《条例》的目的是,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正确使用警械和武器。 1、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人民警察法》第2条规定:“人 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为了完成人民警察的任务,《人民警察法》第6条规定了人民警察一系列的职责,如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等。为了保障人民警察履行职责,国家必须赋予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权力。 2、保证人民警察依法正确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了使用 警械和武器的条件和情形,同时还规定了在什么情形下不能使用警械和武器,以及违反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的法律责任。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是人民警察必须遵守的一项基本原则,它是要求人民警察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一方面,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条件、方式使用警械和武器,以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的行为;另一方面在法律、法规没有授权的情况下不得使用警械和武器。

人员配置管理制度

集团人员配置管理制度 人员配置管理制度第一部分 总则 第二部分招聘录用管理 第三部分试用期管理 第四部分定岗管理 第五部分调动管理 第六部分离职管理 第七部分退休返聘管理 第八部分专家库管理 第九部分附则 1、制定目的 2、制定原则 3、职责分工 4、适用范围 1、试用期限 2、试用期管理 3、转正考核 4、转正结果应用 1、适用对象 2、定岗期管理 3、定岗考核 4、定岗结果应用 1、调动类型 2、调动流程 3、调动相关说明 1、离职类型 2、离职手续办理 3、其他事项规定 1、定义 2、返聘对象 3、返聘条件 4、返聘流程 5、返聘待遇 6、返聘人员管理 7、解聘手续 1、适用范围 2、岗位职责 3、专家入库条件、分类来源 4、专家推荐与聘用控制流程 5、专家评审 6、专家选取 7、评价与信息反馈 1、人员配置评估 2、资料归档 1、人员需求 2、配置方式 3、招聘计划 4、招聘渠道 5、信息发布 6、简历收集 7、招聘测评 8、录用 9、入职 1、校园招聘 2、网络招聘 3、招聘会 4、内部推荐 5、猎头 1、内部招聘流程 2、社会招聘流程 3、校园招聘流程 第一部分总则 1制定目的

满足企业用人需要,落实人力资源规划。 2 制定原则 2.1 可行性原则 2.2 规范性原则 2.3 完整性原则 3 职责分工 3.1 人力资源中心 3.2 各单位人力资源部 3.3 各级管理者 4 适用范围 久泰集团各中心、各单位人员配置工作。 第二部分招聘录用管理1 人员需求 1.1 人员需求类型 1.1.1 年度人员需求 1.1.2 日常人员需求 1.2 人员需求收集时间 1.3 人员需求申请审核 2 配置方式 2.1 内部招聘 2.1.1 内部平选 2.1.2 内部选拔 2.2 内部调动 2.3 聘任 2.4 外部招聘 2.5 退休返聘 2.6 劳务外包 3 招聘计划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管理,确保科研生产质量,提高科研生产效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凡申请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单位,经审查合格,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后,方可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 第三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军品科研生产能力调整方案和有关政策,组织军品科研生产单位定点、资格审查和许可认定工作,依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专业(型号)确定许可证的发放种类和数量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国防科工委设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许可证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业务工作 第五条 许可证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许可证管理工作的政策、规章; (二)编制《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工作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三)受理许可证申请,并组织审查; (四)发放、变更、续发、吊销、注销许可证; (五)编制《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目录》,并向相关部门定向发布; (六)监督检查许可证的使用情况。 第六条 国家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研生产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国防科工委委托的单位负责许可证的初审工作,对申请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提出初审意见。 第三章许可证的申请与审批程序 第七条 申请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守国家秘密; (三)具有与申请承担科研生产任务相适应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和经济实力; (四)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五)具有完善的质量体系; (六)具有按质、按期完成科研生产任务的良好信誉; (七)具有按照规定的标准、产品图样及技术条件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 (八)承担武器装备总体和系统科研生产任务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的工程组织、协调能力。 第八条 国家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归口管理的科研生产单位的许可证初审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法规类别】警察警衔警械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1号]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1996.01.16 【实施日期】1996.01.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19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已经1996年1月8日国务院第四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总理李鹏 1996年1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正常使用警械和武器,及时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

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手段;根据需要,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武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警用器械;所称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 第四条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 第五条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人民警察不得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 第六条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前,应当命令在场无关人员躲避;在场无关人员应当服从人民警察的命令,避免受到伤害或者其他损失。 第二章警械的使用 第七条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一)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二)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 (四)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 (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 (六)袭击人民警察的;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工作规则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规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工作,根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局)负责全国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工作,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国防科工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办公室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总装备部综合计划部协同开展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以下称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的职责和本规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 各军兵种装备部和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组织所属军事代表机构,协同开展军事代表机构派驻地区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国防科工局和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许可管理部门),应当对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

的单位(以下称取得许可的单位)的许可条件保持情况进行年度检查。 第四条取得许可的单位应当在每年年底前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年度自查报告》(以下简称《年度自查报告》,附件1)的有关要求进行自查,并填写《年度自查报告》,次年3月底前将《年度自查报告》和以下文件、材料(复印件)报送国防科工局: (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含年检审核页); (二)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最近一次年度监督审核报告; (三) 保密资格证书; (四) 安全生产达标证明文件(其中从事危险品生产的,应当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生产评价报告); (五) 最近一次财务审计报告及资产负债表; (六) 主要用户或者军事代表机构对取得许可的专业或者产品的合同履约情况、售后服务等方面的评价意见; (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 仅取得第二类许可的持证单位,应当将《年度自查报告》和上述文件、材料(复印件)报送所在地的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正确使用警械和武器,及时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手段;根据需要,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武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警用器械;所称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 第四条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 第五条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人民警察不得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 第六条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前,应当命令在场无关人员躲避;在场无关人员应当服从人民警察的命令,避免受到伤害或者其他损失。 第七条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一)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二)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 (四)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 (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 (六)袭击人民警察的; (七)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第八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 (二)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伤害。 第九条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一)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三)抢夺、抢劫抢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四)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 (五)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六)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 (七)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 (八)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 (九)聚众械斗,暴乱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

人员配置管理制度.doc

人员配置管理制度4 集团人员配置管理制度 人员配置管理制度第一部分 总则 第二部分招聘录用管理 第三部分试用期管理 第四部分定岗管理 第五部分调动管理 第六部分离职管理 第七部分退休返聘管理 第八部分专家库管理 第九部分 附则 1、制定目的 2、制定原则 3、职责分工 4、适用范围

1、试用期限 2、试用期管理 3、转正考核 4、转正结果应用 1、适用对象 2、定岗期管理 3、定岗考核 4、定岗结果应用 1、调动类型 2、调动流程 3、调动相关说明 1、离职类型 2、离职手续办理 3、其他事项规定 1、定义 2、返聘对象 3、返聘条件

4、返聘流程 5、返聘待遇 6、返聘人员管理 7、解聘手续 1、适用范围 2、岗位职责 3、专家入库条件、分类来源 4、专家推荐与聘用控制流程 5、专家评审 6、专家选取 7、评价与信息反馈 1、人员配置评估 2、资料归档 1、人员需求 2、配置方式 3、招聘计划 4、招聘渠道

5、信息发布 6、简历收集 7、招聘测评 8、录用 9、入职 1、校园招聘 2、网络招聘 3、招聘会 4、内部推荐 5、猎头 1、内部招聘流程 2、社会招聘流程 3、校园招聘流程 第一部分总则 1制定目的 满足企业用人需要,落实人力资源规划。 2 制定原则

2.1 可行性原则 2.2 规范性原则 2.3 完整性原则 3 职责分工 3.1 人力资源中心 3.2 各单位人力资源部 3.3 各级管理者 4 适用范围 久泰集团各中心、各单位人员配置工作。第二部分招聘录用管理1 人员需求 1.1 人员需求类型 1.1.1 年度人员需求 1.1.2 日常人员需求 1.2 人员需求收集时间 1.3 人员需求申请审核 2 配置方式 2.1 内部招聘

武器装备科研管理办法(20101229)

实施日期2010年12月01日批准 1.目的 为加强对本所武器装备研发过程的有效控制,保证武器装备研发质量,满足军队客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所武器装备研发项目,包括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和开发、以往产品的升级改造研究、委托开发项目等涉及军队客户的所有项目。 3.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办法引用以下主要文件: 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第582号2010年11月1日)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和解放军总装备部第13号令)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规则(科工管[2010]1232号)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评定标准与评分指南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工作规则 GJB9001A-2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所质量体系文件等有关文件 4.职责 a)研发部门是研发项目的主要承担者,全面负责项目研发任务,保证项目按进度和指标要求完成。 b)科技产业部负责研发项目的立项审查、过程管理、检查验收,确定和下发项目经费和项目代号。 c)质管办负责项目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参与项目的阶段性检查和验收。 d)财务部负责研发项目的经费管理、开支检查和项目预决算,参与项目的阶段性检查和验收。 e)新业务拓展部负责研发项目的合同管理和客户服务,重点做好合同分析、合同签订、合同履行,做好客户接洽和商务,负责协调合同履行和催款。 f)所保密管理办公室负责武器装备研发的保密工作。 5.程序 5.1 项目立项 5.1.1 项目来源 a)直接与军队单位签订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合同。 b)直接与军队单位签订的产品升级改造开发合同。

实施日期2010年12月01日批准 c)直接与军队单位签订的新技术项目研究软课题。 d)参与军队的重大课题研究项目。 e)与第三方签订的军队项目合同。 f)服务于军队单位的各种委托开发合同。 5.1.2项目审批 a)武器装备科研项目合同正式签订之前由所新业务拓展部负责组织合同评审,重点对合同研发目标、产品质量要求、交付时限和本所的研发能力等进行全面的评估。合同评审输出评审意见,明确提出完成合同的优势和风险,并给出是否承接合同的意见。合同分析输出的结论作为正式签订研发合同和所内立项的依据。 b)合同评审通过后与用户单位正式签订研发合同,科技产业部向承担研发任务的单位下达研发任务书,并开设研发项目代号,财务部按任务书的规定负责资金落实。 c)根据项目合同和有关规定,研发部门负责制定具体的新产品研制程序和计划,明确划分研发阶段和任务,计划编制由所总工程师批准后报所科技产业部备案。 d)武器装备科研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GJB9001A-2001)要求,采用本所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的与军品生产过程相关的控制程序执行。 e)武器装备科研项目的产品技术标准以军方的技术要求执行。如在合同中未作要求,则须参照的相关军标、国际或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 f)武器装备科研项目的产品质量标准须参照以下军标: GJB/Z 72-95 可靠性维修性评审指南 GJB/Z 106A-2005 工艺标准化大纲编制指南 GJB/Z 114A-2005 产品标准化大纲编制指南 GJB 190-86 特性分类 GJB 368A-1994 装备维修性通用大纲 GJB 450A-2004 装备可靠性工作通用要求 GJB 546A-96 电子元器件质量保证大纲 GJB 900-90 系统安全性通用大纲 GJB 906-90 成套技术资料质量管理要求 GJB 907-2006 产品质量评审 GJB 908-90 首件鉴定 GJB 909-2005 关键件和重要件的质量控制 GJB 1269A-2000 工艺评审 GJB 1310A-2004 设计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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