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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号附件:仲裁手册2016.6月版

——编制单位:中铁飞豹快运客服管理部——编制时间:2016年5月

前言

根据公司相关部门文件精神,结合我司网络运营模式,特汇编《中铁飞豹快运仲裁手册》。

本手册包括操作类、网络类、事故类等作业指引及违规处罚标准等。

手册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要求公司各部门及各网点按时、按质完成货物的仓、转、运、派工作过程,提高货物到达时效,保障货物运行安全,增强公司服务能力,提高全网服务水平,尽最大限度满足客户要求。

本手册未涉及内容,以各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为参照处理依据。手册内容的调整也随着各管理部门最新出台的相关规定而适时调整。

目录

第一章延误 (5)

第一条延误定义 (5)

第二条各类延误界定标准 (5)

第三条各类延误处罚标准及获赔标准 (7)

第二章丢失 (8)

第一条丢失定义 (8)

第二条丢失上报期限 (9)

第三条各类丢失界定标准 (9)

第四条各类丢失处理原则 (11)

第五条丢失案件不受理范围 (12)

第六条丢失处罚标准 (13)

第三章破损 (13)

第一条破损定义 (13)

第二条破损上报期限 (13)

第三条各类破损界定及处理标准 (14)

第四条破损处罚标准 (17)

第四章污染、潮湿、火灾类 (17)

第一条污染、潮湿、火灾的定义 (17)

第二条上报期限 (17)

第三条各类处理原则 (17)

第四条各类处罚标准 (18)

第五条危险品 (18)

第五章特殊货品事故判责标准 (21)

第一条药品类 (21)

第二条旧电器、旧设备、旧家具类 (21)

第三条行李类 (21)

第四条液晶电视、显示器 (21)

第五条洁具、家装用品 (22)

第六条酒、针剂、化工原料、液体类 (22)

第七条家具、乐器、门窗、灯具类 (22)

第八条服装、鞋帽类 (23)

第九条电商类 (23)

第十条书刊、布料、茶叶等易被污染货物类 (23)

第十一条易腐烂、非真空包装食品类 (23)

第十二条外包装开裂导致货物丢失破损 (24)

第十三条特殊货品处罚标准 (24)

第六章到付、代收业务相关要求 (25)

第一条到付款: (25)

第二条代收款 (26)

第七章差方差重 (28)

第一条差方差重定义: (28)

第二条差方差重上报时限 (28)

第三条差方差重上报要求 (28)

第四条差方差重奖惩标准 (28)

第五条其他事项 (29)

第八章费用提取 (29)

第一条定义及范围 (29)

第二条处理原则 (29)

第三条提取费用分类与费用标准 (30)

第九章异地调拨 (35)

第一条定义 (35)

第二条异地调拨操作流程 (35)

第三条结算规则 (35)

第四条异地调拨业务操作细则及要求 (36)

第五条处罚标准 (37)

第十章系统录入规范 (37)

第一条制单规范 (37)

第二条异常录入规范 (38)

第三条签收录入规范 (39)

第四条未送达原因录入规范 (40)

第五条录入违规处罚标准及获赔标准 (41)

第六条面单信息修改处理标准 (42)

第十一章电商业务考核标准 (43)

第一条电商业务考核标准 (43)

第二条各类处罚标准 (43)

第十二章其他 (43)

第一条串货操作及处理标准 (43)

第二条退回货操作要求及处理标准 (44)

第三条等通知放货业务操作要求 (44)

第四条无主货处理流程 (45)

第五条项目配货 (46)

第六条其它类型处罚标准 (46)

第七条附 (49)

第一章延误

第一条延误定义

延误:指货物未能在标准规定的时间内送达收货人本人或本人认可的代收人。

第二条各类延误界定标准

一、派送延误

1、自派

(1)定义:网点或分拨自行完成的派送。

(2)达标标准:

1)网点签收时效:网点所属目的站11:00之前出库的货物必须在次日10:00完成派送并录入签收。11:00之后出库的货物必须在次日22:00前完成派送并录入签收(对于网点所属目的站为自身的网点,以目的站入库时间为准)。

2)分拨签收时效:分拨11:00之前入库的货物必须在次日10:00之前完成派送并录入签收;11:00之后入库的货物必须在次日22:00前完成派送并录入签收。

2、终端派货

(1)定义:派送地区无中铁飞豹加盟网点,通过第三方转运的。

(2)达标标准:末端配货单位必须按照系统目的地(终端派货)所维护的终派签收时效完成配货派送并录入签收。

3、自提业务

分拨自提签收时效:以分拨自提货物入库时间为准;72小时以内完成签收。

网点自提签收时效:以网点所属目的站出库时间为准,72小时以内完成签收(对于网点所属目的站为自身的网点,以网点入库时间为准。

另,对于到付款自提货物,7天之内未签收,总部财务部将进行强签。

4、派送延误产生投诉

对超规定派送时间派送的货物,经总部客服部查询仍不配合及时解决的,对派送网点处以相应罚款,始发网点上报至总部仲裁的,按延误标准受理。

5、以上所有考核时间均以系统扫描时间为准。

二、中转延误

1、分拨中心线路中转延误

(1)定义:分拨中心对分拨中心(含具备中转功能的网点)发来的货物进行中转。

(2)达标标准:以分拨入库时间起计算,最长26小时内转出货物。

2、分拨中心市内中转延误:

(1)定义:分拨中心对到达所属市区网点派送的货物进行中转。

(2)达标标准:以分拨入库时间起计算,最长24小时内转出货物。

说明:出现串货、少件、无标签、有到未发、有发未到,不影响转运的,按正常标准进行考核;少件问题可待货物正常后继续按标准转运;因延误导致客户拒收,货物运输成本由责任网点或分拨承担,最高不超过1000元;配货分拨或中转网点负责中转货物时,必须使用中铁运单进行签收。若使用第三方运单签收的,一旦出现理赔及相关追偿,由配货分拨或中转网点承担全部损失。

(3)网点须按公司要求,按时到分拨带货进行派送。对于未按时带货导致延误的,分拨应及时派送,不允许相互推诿导致派送延误。分拨未及时安排处理的,等同于中转延误。

(4)以上所有考核时间均以系统上传时间为准。

三、多次派送延误

1、分拨或网点派送作业前,须与收货人沟通派送时间等信息。如派送单位未提前与收货人约定派送时间,而造成无效派送,则派送单位不能再收取二次派送费。

2、一票货只能有一个收货地址,始发网点在票面填写两个或多个派送地址及相应收货人的,派送单位可要求始发网点确认收货信息后再进行派送,确认期间不算延误派送;始发网点确认必须派送至两个或多个地址的,须根据派送地址数量按标准付派送费。

3、因收货人原因,导致不能按约定派送时间完成作业,须另行约定时间进行二次派送的,派送单位须按正常派送费标准收费,不得私自加价,否则将按提取费管理规定中的处罚标准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四、回单延误

1、定义:回单延误是指运营单位未能在标准规定的回单返回操作时间内将回单操作返回,完成回单返回任务。

2、达标标准:网点或分拨自派货物,要求回单必须在签收后48小时内完成返回操作。网点或分拨终端派货,要求回单必须在签收后7天内完成返回操作。

说明:如果因回单、签收单或相关票据的遗失而造成发货网点的月结账款不能如期如数结回的,发货网点投诉到总部仲裁中心,仲裁亦要对责任网点做相应处罚。回

单受理时间为货物制票之日起30天以内,30天后不再受理回单遗失。要求签收单应以月为单位进行整理并保存一年以上,未按照相关要求整理、保存造成签收单丢失的,需承担相关责任及罚款。

3、定责标准

1)发站必须备份签收单及客户联,发站未备份回单,回单在到达到站之前遗失,责任由发站自行承担。

2)到站在货物签收后回单绑定时,第一时间将签字盖章的签收单拍照上传,照片要求清楚可辨,回单绑定后应及时扫描返回。如货物签收,到站正常返回单,但未上传照片,回单遗失,由到站承担遗失责任。

3)货物到达到站后如少回单附件,到站应在货物入库2小时内做异常并在送货前联系发站要签单附件的备份件。发站反馈签单返回不齐,到站未上传异常且发站未备份,由发站和到站共同承担遗失责任。

4)签单中途丢失的,发站有签单需补签的,由责任单位承担补签生成的费用(送货费及返回回单的快递费);发站未备份的则由发站自行承担。

第三条各类延误处罚标准及获赔标准

因干线班车晚点(不包含确定的恶劣气候及自身交通事故)造成的货物延迟转运,始发网点需专车或直送或委托外部资源运输的,费用先由始发网点自行全部承担,上报总部客服管理部后,再由造成干线班车晚点的责任单位赔付费用的50%,最高限额单票不得超过1000元。

新承包或加盟的网点延误派送的处罚标准:

新进承包或加盟网点,在运行第一个月内享有延误派送处罚减免政策。具体政策如下:运行第一周内产生的派送延误不进行处罚,余下3周按正常延误处罚的当期执行标准的50%标准执行罚款。

第二章丢失

第一条丢失定义

1、定义

在物流运输途中,分拨与分拨中转、分拨与网点中转或通过第三方物流中转造成的丢失、盗窃或提货不成功的货物。

2、类型

遗失可分为整件丢失、内物丢失、盗抢三大类。

第二条丢失上报期限

自制票日期之日起30个自然日之内,逾期不再受理。

第三条各类丢失界定标准

一、整件丢失

1、定义

到货时出现少件、有发未到的异常。类型分为在库丢失、途中丢失、交接不清疑似盗抢、通过第三方转运丢失等。

2、处理标准:

(1)分拨对分拨:上一分拨有发货,下一分拨无到货的情况,下一站分拨如能提供监控,证明本方无责,货物损失由上一分拨中心承担;若下一站分拨不能提供清晰的卸车监控证明货物确实未到达,则双方各承担50%责任;

(2)分拨对网点:分拨出库至网点,必须提供交接汇总单与网点交接,库管与网点工作人员在行区监控摄像头下现场清点扫描货物,双方签字,在交接汇总单上注明少件,方可把货物交接给网点装车。并及时把异常录入系统。如分拨未打印交接单,网点将货物带走后出现少件异常,分拨中心能提供监控证明网点将货物带走,则由网点全部承担,单独处罚分拨中心未打印交接单;如分拨中心不能提供监控证明网点将货物带走,则由分拨中心承担全部责任。

二、内物丢失

1、定义

外包装破损导致内物遗散丢失。

2、处理标准:

因包装破损导致的内物丢失:要求发现破损站及往下转的每一站,必须对货物进行称重,如途经分拨、网点未称重,最终派送时发现内物丢失,责任单位则从未称重站开始定责,途经分拨、网点均要承担责任;对于破损较严重的货物,作业站在发站允许的情况下可在监控下进行清楚、拍照并称重,处理后再行派送。

三、盗抢

1、定义

货物无故失踪,且无法说明失踪原因;由于安保措施不到位,货物被盗窃或者被

抢劫(包括整车货物被盗窃、被抢劫)。

恶意偷盗:用不合法手段将公司货物占为己有。

2、类型:

盗抢分为人为盗抢、非既定收货人签收、相关部门查扣等类型。

四、外包装完好,内物丢失

1、定义

派送时货物外包装完好,收货人反馈内物有丢失的。

2、处理标准:

因货物外包装完好无破损,故不受理此类投诉。

五、通过第三方物流中转的货物

1、定义

由于体系内线路运输能力有限,有些分拨至分拨、分拨至网点、网点至网点、网点至分拨间采取第三方中转的方式进行货物运转。

2、处理标准:

事故仲裁在调查此类转运货物时,判责主要依据为第三方物流的配货单及中铁交接单。要求货物到达作业站后,第三方物流出具相关配货单及中铁交接单,作业站根据配货单总件数对货物进行清点,如件数无异,双方人员签字,后期货物在出现异常情况由作业站承担全责;如第三方物流不出具相关运单,出现异常情况则由上一站承担全责。如第三方物流出具单据后,无人员签字,导致的货物异常则由上下分拨共同承担。

六、二次封箱导致的货物遗失

1、定义

派送网点正常入库,派送到客户手中后,客户当场验视后发现有二次封箱痕迹,但箱体无破损,拆箱验货,内物短少。

2、处理标准:

1、经称重,剩余货物重量与系统相符,或高于系统重量,责任由发站100%承担;

2、经称重,剩余货物重量小于系统重量,损失重量与所缺失货物重量相同,责任由到站100%承担;

七、特殊货品遗失

特殊货品获赔标准以风险控制部出具的《理赔保险管理手册》中规定为准。

八、超期案件受理

部分超期案件经OA申请后可以受理,案件定责及责任落实与正常案件一致,超期案件受理规则如下:

1、全程系统无异常,签单无异常,不受理;

2、全程系统无异常,签单有异常,受理;

3、全程系统有异常,签单有/无异常,不受理;

4、超期时间为:自制单之日起三个月内。

第四条各类丢失处理原则

1、始发网点在揽收或运输途中,因自身原因造成货物遗失,损失由该网点自行承担。

2、线路运输班车或网点至分拨入行时,未施加铅封锁,导致无到发件扫描,或车辆在途车门打开造成的货物遗撒,产生的损失由未按要求施铅封单位承担。

4、未按公司规定的等通知放货要求通知到站,导致货物错送的,责任由始发网点承担。

5、因串货引起的货物遗失:分拨中心串货,如下一站分拨子单PDA正常入库,但告知实际货物未到,需提供监控证明,否则按PDA入库为准,由PDA入库站承担遗失责任;如下一站分拨未入库,当前分拨中心需提供监控证明货物确实装走,如无法提供,遗失责任由当前分拨中心承担;如分拨串货至网点,需以分拨的监控为准,如监控确定货物已装车,丢失责任由网点承担,分拨单独处罚串货责任;反之分拨无法证明,则由分拨中心承担遗失责任。

6、拆分装车:如分拨中心单票货物件数小于100件,出现2次以上拆分装车,造成货物遗失的。调取分拨监控,上下分拨监控不清的情况下,由拆分分拨承担至少70%责任。另,拆分装车分拨还需承担拆分装车处罚;

7、始发网点有收、发扫描记录,但不能提供与分拨中心的交接清单、分拨中心无任何扫描记录的,损失由始发网点自行承担。

8、收货地址为单位的,如签收不规范,发件网点投诉遗失,由该派件网点承担遗失责任。签收时应做到:核对收件人姓名(核对身份证信息)、收件人详细地址、收件人单位名称,三者必须与运单填写信息相符,实际签收人需在运单上填写身份证号码;如既定收货人指定他人代收,须核对代收人身份证,并将身份证号抄写在签单上。

9、服装类、电商类货品,每件货品必须装有随货同行的装箱清单,外箱详细注明

精准重量(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装箱单内装外贴,确保客户开箱验货时有据可依。对于外包装完好、货物内无装箱单的,收货人开箱清点时发现有短少的,责任由发站网点自行承担;

10、客户要求退回、改地址或等通知送货的货物,始发网点必须在异常模块中上报相关信息,并电话通知相关网点或分拨,记录通知人相关信息。若始发网点已按规定进行通知,但派送网点仍错送造成货物遗失的,损失全部由派送网点承担;若始发网点未通知到位,则派送网点无责。

11、由于火灾、重大交通事故等,造成货物损毁的,责任单位承担全部损失,具体处罚标准视具体情况而定。

12、发件网点上报遗失,总部在对案件进行调查后,责任单位告知货物找到的,事故仲裁将予以撤案,同时将货值罚款、行为罚款退回责任单位,但会单独对找到货物的责任单位处以1000元/票的罚款。如发件网点要求责任网点派送或将货物退回,产生的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13、发件网点上报遗失,总部在对案件进行调查后,发件网点告知货物找到(发件网点在无主货认领),事故仲裁予以撤案;反之发站告知货物在某个分拨/网点找到,经核实该分拨/网点未上报无主货,则对找到货物的责任单位处以1000元/票的罚款,同时事故仲裁将予以撤案。

15、对于调查理赔案件时,事故调查中心以到站首次提供的签收单为准,对于补签信息,事故仲裁需再次核实收货人,若与收货人核实情况不符的签单视为无效;案件调查时,发站及到站提供的签收单不符的,以签收联为准,其余无效。

16、发件网点上报遗失,责任网点在总部判罚前找到,并主动告知发件网点的,按延误件标准执行处罚。

第五条丢失案件不受理范围

1、超过仲裁手册规定上报时效,理赔不予受理;

2、货物到达派送网点外包装完好,无二次封装痕迹,货物由收货人本人或本人认可的代收人正常签收后,收货人反馈无内物,理赔不予受理;

3、签收单正常签收,无任何异常备注,理赔不予受理;

4、始发网点有收、发扫描记录,但分拨中心和派送网点无任何扫描记录,与分拨无交接单或有交接单无分拨库管签字,理赔均不予受理;

5、始发网点在制票时,运单填写品名与系统不符、系统录入品名与实际货品不符,

理赔不予受理;

6、始发网点因收货信息填写错误(指收货人、收货地址、收货单位均与实际收货信息不符),导致货物误送,并无法取回,理赔不予受理;

7、未按照仲裁手册规定操作的等通知放货,理赔不予受理;

8、发站上报理赔后,在无主货、分拨或网点找到所丢货物,理赔不予受理;

9、始发网点发货未制单,后补录运单,指派下一站,下一站未入库异常有发未到,理赔不予受理;

10、始发网点有制单信息,实际货物由第三方物流转运,期间产生的丢失,理赔不受理;

11、始发网点寄递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及公司规定的各类禁止寄递的物品,理赔不予受理。

第六条丢失处罚标准

第三章破损

第一条破损定义

1、定义

破损指货物在运输或派送过程中,因货物外包装破损、变形,导致内物损坏的情况。

2、类型

外包装破洞、包装潮湿、包装严重变形、肉眼从外部即可断定其内物已变形或损坏、封箱签损毁等。

第二条破损上报期限

自制票日期之日起30个自然日之内,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条各类破损界定及处理标准

一、破损

1、定义

到货时出现破损异常。类型分为分拨与分拨中转造成货物破损、分拨与网点中转造成货物破损、通过第三方转运造成货物破损。

2、处理标准:

(1)分拨对分拨:上一分拨正常发出,下一分拨入库异常破损,下一分拨如能提供监控证明货物从车内卸出已破损,则由上一分拨承担损失;反之如上一分拨能证明货物完好装车,下一分拨无法证明货物卸出已破损,则由下一分拨承担损失;若上一分拨监控不清晰,无法看清货物上车情况,下一分拨的监控也无法证明货物卸出已破损,则双方各承担50%责任;

(2)分拨对网点:网点去分拨中心带货,分拨中心须使用公司统一印制的交接单,如货物有破损,网点须在交接单注明,并由库管和网点带货人员签字确认。凡双方均不能提供有效交接单,则各承担50%责任。如分拨未打印交接单,网点将货物带走后出现破损异常,分拨中心能提供监控证明货物完好转网点,则由网点全部承担,单独处罚分拨中心未打印交接单;如分拨中心监控无法证明货物是否完好转网点,则由分拨中心承担全部责任。

二、包装不合格造成的破损

1、定义:

对于使用纸质包装、木箱包装及其他材料包装的封装内物重量大于包装实际承载重量的,以及包装内物品小于外包装规格且未合理使用填充物,导致的货物破损。

2、处理标准:

发件站受理违禁品,由于破损带来的损失由出港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在正常产品受理范围内,由于包装不合格造成的损失,由发件站承担50%责任,其它责任单位均摊50%的责任,如其他单位无违规行为,由发件站承担全部责任。

三、装卸导致的破损

定义:

未按装卸规定作业的,导致在运输途中,货物之间挤压碰撞造成的货物外包装破损。

1、货物码放原则:分拣期间货物必须码盘。

2、货物在托盘上的堆放高度(含托盘)不高于1.5米。

3、不规则货物按实际情况(尺寸、形状)分类,和其他货物分开堆放。必须遵循“大不压小、重不压轻、分类整齐摆放,易碎件单独存放”的原则。

若未按照以上码放原则码放货物,造成的损失由相应的责任单位承担。

四、外包装完好,内物破损

1、定义:

货物外包装无任何破损情况,客户反馈有内物有破损的。

2、处理标准:

因货物外包装完好无破损,故不受理此类投诉。

五、系统异常破损,签单正常签收

1、定义:

分拨或网点入库后系统登记异常,派送时收件人在签单正常签收。

2、处理标准:

收件本人在签单正常签字,理赔不予受理;如收件人委托其他人员签字,需注明身份证号,否则货物后期出现异常情况,则由派送网点承担责任。

六、裸货破损

1、定义:

1)无外包装或简易包装的货物:如无外包装的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家具等。

2)外包装简易,容易在运输或送货过程中破损的货物:如使用塑料薄膜、编织袋、报纸、麻绳等包装内件物品较重(如铁器)或不规则物品(非正方形、长方形、圆形等形状物品)。

2、处理标准:

裸货的理赔均不受理。

七、人为操作导致的破损

1、定义:因人为野蛮装卸、或车辆未停稳开门导致货物掉出的。

2、处理方法:对于野蛮装卸造成的破损,发货网点上报理赔,事故仲裁正常调查监控,如责任网点确实存在野蛮装卸,破损货物由责任网点承担(发货网点也可以自行向事故仲裁提供野蛮装卸的视频录像);根据操作管理部规定,车辆应由分拨人员打开车门,如由于开门过猛导致的货物掉出,责任由该分拨承担,开门时须注意操作细节把控。

3、各分拨、网点装卸作业应遵循装卸车原则。凡出现对货物人为踩踏、空中扔、抛货,违反大不压小、重不压轻等原则的,视为违规。此类违规按100~500元/次的标准进行处罚。

八、破损案件不受理范围

1、超过仲裁手册规定上报时效的案件,理赔不予受理;

2、全程系统无异常,签单备注破损,但发站无法提供破损照片,理赔不予受理;

3、签收单正常签收,无任何异常备注,理赔不予受理;

4、始发网点在制票时,运单填写、系统品名录入与实际货品不符的,理赔不予受理;

5、分拨中心无到、发扫描记录的,理赔不予受理;

6、因货物自身包装不合格造成的货物破损,理赔不予受理;

7、旧家用电器、乐器,未加固包装,理赔不予受理;

8、钢琴等高价值、精密的乐器,网点严禁揽收,若网点执意运输,出现任何损失由发件站点自行承担,理赔不予受理;

9、裸装货,破损理赔不予受理;

10、家具类属于限运品,组装式家具无木架包装、一体式家具破损理赔不予受理;

11、各类鲜活物品、易变质品(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鱼类和其他动植物)因变质收货人拒收,理赔不受理;

12、始发网点有制单信息,实际货物由第三方物流转运,期间产生的破损,理赔不受理;

13、国家法律法规和中铁物流规章制度中明文规定禁止寄递的物品,理赔不予受理。

九、特殊货品破损

特殊货品获赔标准以风险控制部出具的《理赔保险管理手册》中规定为准。

十、包装费的赔付标准

运输途中由于转运单位违规操作导致货物外包装破损及内装盒包装破损的,收货人拒收货物,需更换外包装的,例如药品等,发站可在理赔管理模块登记理赔申请更换包装费用,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内物发生破损的,可在理赔管理模块登记理赔案件,责任单位按照破损处罚标准承担罚款。

十一、超期案件受理

部分超期案件经OA申请后可以受理,案件定责及责任落实与正常案件一致,超期案件受理规则如下:

1、全程系统无异常,签单无异常,不受理;

2、全程系统无异常,签单有异常,受理;

3、全程系统有异常,签单有/无异常,不受理;

4、超期时间为:自制单之日起三个月内。

第四条破损处罚标准

第四章污染、潮湿、火灾类

第一条污染、潮湿、火灾的定义

污染:由于货物自身特性,导致在运输途中因内物倒置、破损等造成的包装污染及对其他货物的污染。

潮湿:由于货物自身原因、天气原因或分拨人员操作不当导致的货物潮湿。

火灾:由于货物自身原因,或因分拨、网点原因造成的火灾

第二条上报期限

自制票日期之日起30个自然日之内,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条各类处理原则

1、运输液体货品或自身渗漏液体的货物,在运输途中污染其他货物的,发站网点须承担全部责任。

2、作业站发现货物被污染,应及时与发站联系,按照发站要求进行处理。如需更换货物外包装,发站须邮件通知作业站,作业站人员须两人以上人员同时在场,在监控设备清晰、可视范围内更换。另须将污染源相关信息在系统中进行登记并上报至总部客服管理部备案。未及时上报污染源信息的,由作业站承担相应责任。未及时上报

污染源信息的,如作业分拨能提供监控证明货物到达时已污染,则由上一站承担污染责任,如不能提供监控,则由作业站承担相应责任。

潮湿:如因天气原因造成的货物潮湿、淋湿等责任由车辆归属承担;如货物放至库房后,由作业站导致货物潮湿的,则由作业站承担责任。由于第三方原因导致货物潮湿由中转分拨承担责任。

火灾:如货物自身原因造成自燃,出现损失由发货网点自行承担;如因作业站操作不当造成火灾导致货物受损,责任由作业站承担。

3、粮食、粉末类可以运输,但产生污染其他货物由寄件网点承担,或因受蛀、受潮等导致客户拒收,事故仲裁不受理此类理赔案件;如:奶粉、面粉、奶粉、大米、小米、大豆、玉米等。

第四条各类处罚标准

第五条危险品

1、危险品图示

2、危险品分类

a、爆炸性物质:放烟筒、导火线、爆发钉、炸药(含黑火药)、雷管、发令纸、烟火制品(礼花、鞭炮、摔炮、拉炮等)、无线电压引信、火帽、电压引信、机械引信、重氮甲烷、浓度高于72%的高氯酸、硝酸重氮苯、硝基脲、军火、武器弹药或其备件等国家明令禁止运输的物品;;

b、易燃、易爆气体:包括气雾剂、瓦斯气瓶、气体打火机、引火性烟雾气消化器、压缩酸素、液体氨、冷冻用瓦斯类、深冷液化瓦斯(RCL) 、甲烷、乙烷(压缩、液体的)、丙烷、丁烷、煤气罐、气体杀虫剂、氯乙烷、环氧乙烷、二氟氯乙烷、甲乙醚、甲硫醇、烟雾剂类等;

c、易燃液体:包括汽油、液压刹车油、灯油、酒精、粘合剂、过氧化水(双氧水)、黄磷、油布、氯丙烯、柴油、汽车玻璃油墨、溶剂型油墨、开油水、香蕉水等;

d、易燃性固体:包括磷、安全火柴、红磷、硫磺、火补胶、硝石、磷、硫磺、活性炭、硫化钠、金属催化剂、钙、碳化物、镁、钡、碱土金属合金、煤等;

e、氧化剂:包括碘、乒乓球、化学氧气发生器、过氧化水、盐酸类、硫酸氨肥料、硝酸铵、氯酸钾、工业酒精、酮、醅氧化物(树脂或封印催化剂)等;

f、有毒物质与传染性物质:包括毒品、杀虫杀菌剂、消毒剂、染料、水银化合物、细菌、医药品(有毒性)、氰化物、砒霜、敌敌畏、病毒、医药用废弃物、杀虫剂、灭草剂、含有喷雾推进气体或易燃液体或毒性物质的小包装药品等;

g、放射性物质、腐蚀性物质:包括酸类、硝酸、硫酸、盐酸、苛性钠、碱类、蓄电池(内含电池液物质)、双氧水等;

h、不燃气体:氧、氮、氙、氖、氦、氪、六氟化硫、稀有气体混合物、三氟甲烷、氯三氟甲烷、氯二氟甲烷和氯五氟乙烷共沸物、八氟-2-丁烯、八氟环丁烷、二氧化碳和环氧乙烷混合物、三氯化硼、安全气袋等;

i、遇湿易燃物品:金属锂、金属钠、金属钾、钾钠合金、镁粉、氢化锂、氮化锂、碱土金属汞齐、磷化钠、磷化铝镁、三氟化硼甲醚络合物、氢化钡、连二亚硫酸锌、铝粉[未涂层的]、一级遇湿易燃物品[未列名的]、二级遇湿易燃物品[未列名的]等;

j、放射性、腐蚀性物品:发烟硝酸、硝酸、硝化酸混合物、亚硫酸、亚硝基硫酸、含铬硫酸、盐酸、溴化氢乙酸溶液、氢碘酸、氟硼酸、一氯化硫、电池液[酸性的]、二级有机酸性腐蚀品[未列名的]、氧化钠、氧化钾、铝酸钠溶液、多硫化铵溶液、硫化铵溶液、电池液[碱性的]、烷基醇钠类、一级有机碱性腐蚀品[未列名的]、聚乙烯聚胺、蓄电池、二级碱性腐蚀品[未列名的]、异佛尔酮二胺、氯甲酸苄酯等;

3、禁运品

a、活生动植物及其制品、遗体(包括骨灰货挖掘出来的部分)、殡仪器材及仪式相关物品、医学样品(诊断样品、血液、尿液、体液、生理组织样品、动植物标本);

b、古董、书画、摄影作品、工艺品等具有收藏价值的物品;

c、原石(用于赌石、雕刻、工业加工等方面的石头);

d、工业用金刚石、稀有金属;

e、金银制品、货币、票、现金、有价证券等难以客观确认保险价值的货物;

f、带有反动宣传、迷信、淫秽的刊物及光盘;

g、需要冷藏运输的货物;

h、钢琴;

i、危险品(爆炸、易燃、有毒、腐蚀性、放射性、污染性物品等);

j、各种压缩气体(氧气、氢气、天然气、液化气等);

K、各类鲜活物、易变质品(蔬菜、活牲畜、禽鱼类和其他动植物)等标的;

L、军火;

m、活牲畜、动物;

N、机动车辆,包括商品车(未领取形式执照的机动车辆)、二手汽车;

O、公司规定不允许运输的货物参照《理赔保险管理手册》及《运营规范手册》。

4、部分省分禁止运输货物明细

1)除以上体系内禁运品外,新疆方向需要铁路运输,因此,以下物品新疆方向禁止运输:油漆、食品添加剂、香料、印刷墨、旧摩托车、樟脑、指甲油/洗甲水。

2)除以上禁运品外,所有液体类货物禁止运往海南方向,具体见2015年7月15日下发的《总网字15号文件》。

5、在特定的情况需要特定条件方可承运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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