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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评分细则

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评分细则
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评分细则

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评分细则

总则

一、评查依据。本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办法》和《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以下简称案卷标准)制定。

二、评查原则。行政处罚案卷评查(以下简称案卷评查)依照案卷标准和本细则进行评分。案卷标准和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不列入评分范围;案卷制作违反案卷标准和本细则规定,但符合国家部委相关规定的,不列入评分范围。

三、评查方式。案卷评查分为基本要素审查和一般要求审查,基本要素审查是对案卷基本要素是否符合案卷基本标准的审查;一般要求审查是对卷内文书制作是否符合案卷一般标准的审查。

四、案卷计分方法。案卷评查采用百分制的计分方法,按照扣分余额计算案卷分数。

(一)基本要素审查的分值为100分,不设负分。凡违反案卷标准和存在本细则列举的任一基本要素问题的扣除全部分数,案卷得分为零。

(二)一般要求审查的分值按照不同文书和问题设定为10分、5分、2分、1分、0.5分。凡违反案卷基本标准和存在本细则列举的一般问题的,扣除相应分数。

(三)案卷得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100-扣分合计=案卷分数;案卷成绩分为三个档次:90分以上的为优秀,60至89分的为合格,59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五、单位成绩与名次排列。

(一)单位成绩。按照单位参评案卷的平均得分计算,具体分为三个档次:90分以上的为优秀,60至89分的为合格,59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二)单位名次。原则上按照分数和档次顺序排列;成绩属于同一档次的单位,名次按照参评案卷符合规定数量的单位优先于参评案卷少于规定数量的单位顺序排列。

评分细则

一、基本要素问题。是指案卷违反案卷标准规定的基本标准,在主体资格、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和履行程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主体资格问题

1、以非法定行政主体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

2、以行政机关内设机构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

3、以非法定授权机构或者组织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

4、行使应当由上级行政机关行使的职权的。

5、行使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行使的职权的。

6、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或者印章模糊不清、无法辨认的。

7、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非法定主体印章的。

8、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印章的。

9、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被处罚主体与实际履行处罚的主体不一致,且无合法理由的。

10、被处罚主体模糊不清且案卷中又没有其身份证明,不能确认其身份的。

11、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案件处理呈批表)、集体讨论记录以及强制措施、告知权利、送达执行和身份证明等文书中的被处罚主体不一致,且无合法理由的。

12、对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13、对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作出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14、对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分公司、分支或者内设机构等实施行政处罚的。

15、被处罚主体不是违法行为当事人的。

16、其它不符合案卷基本标准的主体问题。

事实和证据问题

17、对超过法定追溯期限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

18、认定的违法事实与适用法律依据的表述不一致,且无有权机关正式解释的。

19、法律文书没有记载或者没有能准确记载违法的时间、地点、情节、程度和危害后果,导致违法事实不清的。

20、询问笔录中被询问人没有签署意见或者姓名,且执法人员没有说明情况,导致唯一或者主要证据失效,无法认定违法事实的。

21、文书记载同一执法人员在同一时间在两个不同地点进行调查询问,导致唯一或者主要证据失效,无法认定违法事实的。

22、询问笔录涂改或增删涉及违法事实的内容没有做技术处理,导致唯一或者主要证据失效,无法认定违法事实的。

23、调查笔录之间,或者调查笔录与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处理呈批表、案件集体讨论记录等文书之间事实描述相互矛盾,且无相关确认说明记载的。

24、卷内证据不符合法定形式,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导致唯一或者主要证据失效,无法认定违法事实的。

25、证据取得的方式、手段、途径不符合法定要求,导致唯一或者主要证据失效,无法认定违法事实的。

26、缺乏相关证据,不能准确判定违法事实和情节的。

27、其它不符合案卷标准的事实和证据问题。

适用法律问题

28、以尚没有生效的法律、法规、规章作为认定违法事实或者处罚依据的。

29、以废止并失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法条作为认定违法事实或者处罚依据的。

30、仅以规范性文件作为认定违法事实或者处罚依据的。

31、认定违法事实或者作出行政处罚没有引用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

32、认定违法事实或者作出行政处罚引用法律、法规、规章名称错误的。

33、认定违法事实或者作出行政处罚引用法律、法规、规章条、款、项、目错误的。

34、认定违法事实或者作出行政处罚引用法律、法规、规章,没有准确到条、款、项、目,并可能引起歧义的。

3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超出法定处罚种类范围的。

36、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超出法定幅度范围的。

37、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违反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的。

38、其它不符合案卷标准的适用法律问题。

履行程序问题

39、作出处罚决定时间在前,调查取证时间在后的。

40、作出处罚决定时间在前,审查批准时间在后的。

41、作出处罚决定时间在前,履行法定事前告知时间在后的。

42、履行法定程序无相应文书记载,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

43、卷中没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进行调查取证记载的。

44、卷中没有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记载的。

45、卷中没有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记载的。

46、符合法定听证条件,卷中没有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要求举行听证权利记载的。

47、当事人要求听证,卷中没有听证程序履行情况记载的。

48、卷中没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审批程序记载的。

49、依法应当进行集体讨论,卷中无集体讨论记载的。

50、案件处理呈批表或集体讨论记录中记载的违法事实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一致的。

51、案件处理呈批表或者集体讨论记录中记载的决定内容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一致的。

52、依法应当报上级机关审批,卷中无上报审批记载的。

53、依法应当送达的法律文书,卷中无送达情况记载的。

54、卷中没有相关物品处理记载的。

55、其它不符合案卷标准的履行程序问题。

二、一般要求问题。是指案卷违反案卷标准规定的一般标准,在案卷和文书制作与使用规范上存在的问题。

立案审批文书

(一)立案审批表

1、应当立案而没有立案文书的(5分)

2、没有记载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或者姓名的(5分)

3、没有记载执法人员意见的(2分)

4、没有记载执法人员姓名或者申请立案时间的(2分)

5、没有记载批准立案时间的(2分)

6、没有记载案件来源的(1分)

7、没有记载案件情况的(1分)

8、上述内容虽有记载,但模糊不清的(每处)(0.5分)

9、其它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0.5分)

调查笔录

(二)询问笔录

10、一份笔录同时询问两名以上被询问人的(此份笔录的缺失不影响违法事实和情节认定)(10分)

11、被询问人拒绝签署姓名,执法人员没有说明情况的(此份笔录的缺失不影响违法事实和情节认定)(5分)

12、笔录中主要事实(包括姓名、地点、时间、行为、数量等)涂改处未做按压指印、加盖印章等技术处理的(此份笔录的缺失不影响违法事实和情节认定)(每处)

(5分)

13、执法人员没有签名或者只有一人签名的(此份笔录的缺失不影响违法事实和情节认定)(2分)

14、被询问人没有签署“记录属实”等意思表示的(2分)

15、没有记载询问时间或者地点的(2分)

16、被询问人没有逐页签名的(每处)(2分)

17、被询问人基本情况填写不全的(每处)(0.5分)

18、询问时间或者地点填写不规范的(0.5分)

19、笔录内容涂改未做技术处理的(每处)(0.5分)

20、文书空白处未注明以下空白等处理的(每处)(0.5分)

21、其它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0.5分)

(三)检查(勘验)笔录

22、被检查人拒绝签署姓名,执法人员没有说明情况的(此份笔录的缺失不影响违法事实和情节认定)(5分)

23、检查(勘验)人员没有签署姓名的(2分)

24、没有记载检查(勘验)时间或者地点的(2分)

25、被检查人没有注明“情况属实”等意思表示的(2分)

26、检查(勘验)的内容记载不规范的(1分)

27、被检查人基本情况记载不全的(每处)(0.5分)

28、其它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0.5分)

抽样取证和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文书

(四)抽样取证或者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

29、没有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的(5分)

30、行政机关负责人没有签署意见或者姓名的(5分)

31、没有记载取证理由的(2分)

32、没有注明取证内容的(2分)

33、没有记载取证批准时间的。(2分)

34、没有注明案件调查基本情况的(1分)

35、没有注明承办人意见的(1分)

36、其它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0.5分)

(五)抽样取证或者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37、没有抽样取证或者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的(5分)

38、没有或者没有准确记载当事人名称(姓名)的(5分)

39、没有记载并说明取证理由的(2分)

40、没有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2分)

41、没有记载取证时间或者地点的(1分)

42、其它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0.5分)

(六)物品清单

43、没有取证或者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清单的(5分)

44、没有或者没有准确记载物品名称、数量、品种、品级、规格、型号、形态等无法准确判定实际物品及其价值的(5分)

45、没有两名执法人员签署姓名或盖章的(2分)

46、当事人没有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没有说明情况的(2分)

47、没有记载先行登记保存物品保存地点和方式的(1分)

48、其它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0.5分)

(七)物品处理通知书

49、没有物品处理通知书的(10分)

50、先行登记保存物品超过7日做出处理决定的(10分)

51、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意见不明确的(5分)

52、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部分没有作出处理决定的(5分)

53、当事人名称(姓名)记载有误的(1分)

54、其它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0.5分)

相关证明文书

(八)鉴定结论或者相关说明

55、依法应当进行鉴定而卷中无鉴定文书的(5分)

56、鉴定结论由无资质鉴定机构或人员做出的(2分)

57、应当有结论性意见或者相关说明而没有的(2分)

58、鉴定结论无鉴定机构印章的(2分)

59、其它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0.5分)

(九)授权委托书

60、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但无授权委托书的(5分)

61、委托人没有签名或盖章的(5分)

62、委托事项、权限或时间不明确、不具体的(2分)

63、其它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0.5分)

听证文书

(十)听证告知书

64、举行了听证卷中无听证告知书的(5分)

65、没有注明违法事实和认定依据的(5分)

66、没有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2分)

67、没有注明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2分)

68、没有注明当事人要求听证的3日期限的(2分)

69、没有注明告知日期的(2分)

70、没有或没有准确记载当事人姓名或名称的(1分)

71、没有注明行政机关名称或者地址的(1分)

72、其它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0.5分)

(十一)听证通知书

73、举行了听证卷中没有听证通知书的(5分)

74、没有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要求主持人或者记录人回避权利的(2分)

75、没有告知当事人无故不按时参加听证,视为放弃听证权的(2分)

76、没有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2分)

77、没有注明行政机关名称或者通知日期的(1分)

78、没有注明举行听证的具体地点的(1分)

79、没有记载举行听证的具体时间的(1分)

80、没有告知听证主持人姓名的(1分)

81、其它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0.5分)

(十二)听证公告

82、举行了听证卷中没有听证公告的(5分)

83、没有记载举行听证的具体时间或地点的(2分)

84、没有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2分)

85、没有记载公告日期的(1分)

86、其它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0.5分)

(十三)听证笔录

87、举行了听证卷中没有听证笔录的(5分)

88、没有记载当事人陈述申辩主要理由的(2分)

89、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没有签字且没有注明原因的(2分)

90、案件调查人案情介绍表述不清的(2分)

91、没有记载举行听证的时间或地点的(1分)

92、听证参加人情况记载不全的(每处)(1分)

93、听证参加人情况记载不全的(每处)(0.5分)

94、其它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0.5分)

(十四)听证报告

95、举行了听证而没有听证报告的(5分)

96、没有记载听证主持人意见的(2分)

97、没有说明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和证据的(2分)

98、案件调查认定基本情况记载不清的(1分)

99、没有记载举行听证的时间或地点的(1分)

100、听证参加人情况记载不全的(每处)(0.5分)

101、听证主持人没有签署姓名的(0.5分)

102、其它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0.5分)

审批和决定文书

(十五)案件处理呈批表

103、没有注明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时间的(10分)

104、承办人意见不具体、不明确的(5分)

105、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不明确的(5分)

106、没有注明违法事实、情节、后果、依据的(每处)(2分)107、承办人没有签名的(2分)

108、没有注明案件来源的(0.5分)

109、当事人基本情况记载不全的(每处)(0.5分)

110、其它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0.5分)

(十六)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记录

111、集体讨论结论不明确的(10分)

112、没有记载参加人员意见或者签名的(5分)

113、没有记载集体讨论时间的(2分)

114、出席人员基本情况记载不全的(每处)(2分)

115、案件来源、违法事实、情节后果、法律依据、当事人意见等有关情况记载不清的(每处)(2分)

116、没有记载集体讨论的地点的(1分)

117、列席和记录人员基本情况记载不全的(每处)(1分)

118、其它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0.5分)

(十七)行政处罚决定书

119、决定书无日期或日期无法辨认的(10分)

120、决定书涂改的(10分)

121、告知听证后未满三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10分)

122、两个处罚种类依法应当并处而没有并处的(10分)

123、没有注明复议期限、复议机关或者告知错误的(10分)

124、没有注明诉讼期限及诉讼法院或者告知错误的(10分)

125、违法事实表述不清的(5分)

126、认定违法事实或作出行政处罚引用法律依据没有写全称的

(5分)

127、把非行政处罚种类作为行政处罚表述的(5分)

128、没有注明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期限或者告知错误的(5分)

129、决定书有印章但无落款的(有单位文头的除外)(2分)

130、认定事实和作出处罚引用法律依据没有准确到条、款、项、目(不会引起歧义)的(2分)

13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表述不清的(每处)(1分)

132、认定事实和作出处罚引用法律依据的条、款、项、目表述不规范(不会引起歧义)的(每处)(1分)

133、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或者期限告知不规范的(0.5分)

134、其它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0.5分)

(十八)责令改正通知书

135、没有注明责令改正内容的(10分)

136、认定事实或作出决定引用法律依据没有写全称(不会引起歧义)的(5分)

137、应当注明责令改正期限而没有注明期限的(5分)

138、没有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5分)

139、无文书制作日期的(2分)

140、认定事实和作出决定引用法律依据没有准确到条、款、项、目(不会引起歧义)的(2分)

141、违法事实表述不清的(2分)

142、责令改正情况应当复核,而无复核记录的(2分)

143、认定事实和作出处罚引用法律依据的条、款、项、目表述不规范的(每处)(1分)

144、其它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0.5分)

送达执行文书

(十九)送达回证

145、履行了法定送达程序但无送达文书的(10分)

146、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超过法定时限的(10分)

147、送达回证没有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5分)

148、送达回证中送达人、受送达人、送达时间、送达地点、送达方式等要素不全的(每处)(2分)

149、公告送达,没有将公告文书归档入卷的(2分)

150、邮寄送达,没有将挂号信回执归档入卷的(2分)

151、送达回证中受送达人、送达人、送达时间、送达地点、送达方式等要素表述不清的(每处)(1分)

152、其它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0.5分)

(二十)行政处罚缴款书和违法物品监销单

153、缴款书中的缴款金额与处罚决定书中的金额不符,且无合法说明的

(10分)

154、使用非法定罚没票据的(5分)

155、统一监销的罚没物品无违法物品监销单的(5分)

156、缴款书的缴款期限填写错误的(2分)

157、缴款书注明决定书文号和实际决定书文号不一致的(1分)

158、缴款书填写不规范的(每处)(0.5分)

159、其它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0.5分)

(二十一)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审批表

160、无分期、延期缴纳罚没款审批文书的(5分)

161、分期、延期缴纳罚没款无当事人申请的(2分)

162、审批人没有签署姓名或没有注明审批时间的(2分)

163、没有记载延期、分期交纳罚没款理由的(2分)

164、没有注明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名称的(1分)

165、其它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0.5分)

(二十二)加处罚款文书

166、超过法定款期限没有加处罚款且没有说明原因的(5分)

167、其它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0.5分)

(二十三)查封、扣押、冻结等文书(扣分内容同本标准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文书所列内容)

(二十四)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文书

168、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错误或者不准确的(5分)

169、申请执行项目不明确的(5分)

170、案件事实叙述不清楚的(5分)

171、其它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0.5分)

(二十五)结案审批文书。

172、无结案审批文书的(5分)

173、没有记载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结果的(5分)

174、没有明确结案审批意见的(5分)

175、实施相关强制措施没有记载执行结果的(2分)

176、对行政处罚没有执行部分没有说明情况的(2分)

177、承办人意见表述不清的(1分)

178、审批人没有签署姓名或时间的(1分)

179、其它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0.5分)

(二十六)案件移送文书

180、移送理由不明确的(5分)

181、没有加盖移送机关印章的(5分)

182、移送内容不明确的(2分)

183、没有注明移送时间的(2分)

184、当事人基本情况填写不全的(每处)(1分)

185、移送清单填写不全的(每处)(1分)

186、没有注明移送机关以及机构名称的(1分)

187、当事人基本情况填写不规范的(每处)(1分)

188、其它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0.5分)

案卷中非特定文书存在的规范性问题

189、没有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和表明身份记载的(10分)

190、卷中记载当事人对事实有异议,没有说明的(10分)

191、卷中记载两次以上告知当事人事实、理由、依据不一致,且没有确认说明的(10分)

192、对复印件等传来证据没有确认说明的(5分)

193、处罚决定和责令改正文书以外的法律文书中引用法律文书的条、款、项、目表述不规范的(每处)(0.5分)

194、法律文书中执法人员签名为打印的(由于卷中执法人员签名均为打印,无法证明两人调查取证的除外)(0.5分)

195、对作为证据的照片等没有说明(但不影响违法事实和情节的确认)的(每处)(0.5分)

立卷归档的规范性问题

(每处0.5分)

196、应当另卷保存的文书,没有分正卷、副卷分装的。

197、卷内法律文书使用铅笔(除页码外)、圆珠笔或红笔填制的。

198、不能随卷保存的证据,没有放入证据袋随卷归档的。

199、不能随卷保存的证据,没有在备考表注明内容、数量、时间、责任人和存放地点的。

200、没有按顺序(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在首页,其余按办案时间顺序。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在首页,其余按文书种类顺序)装订文书的。

201、破损文书没有修补、复制。小文书没有衬纸粘贴、大文书没有折叠整齐的。

202、卷内文书没有按格式(正页在右上角、反页在左上角)逐页编写页码的。

203、卷内目录和备考表填写缺项或不规范的。

204、卷内发现金属物的。

205、不符合档案管理其它要求的。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评分标准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评分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对已办结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评查,按百分制倒扣法计分。根据案卷中发现的问题,对照标准中各项扣分因素扣分。各小项累计和扣分超过本大项分值时,只扣大项分值。在同一大项内不能根据相同理由重复扣分。 一、实体内容评查标准 实体内容评查标准是指行政处罚行为是否合法、能否成立的基本标准和基本要素,主要包括:主体是否适当;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法律是否准确;自由裁量是否合理等内容。因此,对于实体性内容的评查,凡是各基本要素有一项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可以判定该案卷为不合格案卷。 1、主体适当。即,被处罚主体确认准确;实施行政处罚的部门具备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并领取罚没许可证;印章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行政执法任务的人员必须是行政执法人员,持有行政执法证件或者安全生产监察员证。 2、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即,基本事实与情节认定正确,表述准确;有相关的证据证明。 3、适用法律准确。即,行政处罚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符合要求,条、款、项引用准确。 4、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处罚适当。即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

在法律规定的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且符合公正、公平的原则。 5、属于本部门行政处罚的范围。即,给予行政处罚,必须是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应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对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实体内容评查标准细则 一、主体适当(分值20分) 1、违法主体认定错误(扣20分) 2、违法主体认定不妥当(扣5分) 3、共同违法中漏处同案人或单位违法中漏处直接责任人(扣3分) 4、违法主体基本情况不清(扣2分) 二、事实准确(分值20分) 5、违法行为实施的时间不清(扣1分) 6、违法行为实施的地点不清(扣1分) 7、违法行为实施的方式(手段)不清(扣1-3分) 8、违法行为实施的对象不清(扣1-3分) 9、违法行为实施的后果不清(扣1-2分) 10、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应查而未查清(扣1-3分) 11、非法收入、违法所得等计算不准确(扣2分) 三、证据确凿(分值20分)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第一条为了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结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本局已办结的行政处罚案件,依法需要归档或者应当提供当事人查阅的案卷。 第三条进行案卷评查的标准为市局制订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如今后上级部门另有标准的,以上级部门的标准为准。 第四条法规股负责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组织、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分为自我评查和监督检查两种形 式进行,以自我评查为主、监督检查为辅。自我评查由执法股各执法小组组织实施,每季度开展一次,采取办案人员评比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由法规股组织实施,每年开展一次,采取抽查与互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评查应从执法案件的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进行全面评查。评查结果应纳入行政执法办案人员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办案人员年度主办案件出现1件不合格的,由所在执法小组予以通报批

评;出现2件不合格的,年度考核不能被评为优秀等次;出现3件以上不合格的,组织培训学习,待考核合格后重新上岗。 第七条对案件评查过程中反映的问题和不足,要进行限期整改、纠正到位,并将整改措施和整改结果报分局法规股。 第八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标准按照基础标准和一般标准 两部分实施。 基础标准是案卷合格的基本要素,是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能否成立的标准,包括主体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具体行政行为适当等内容。凡不符合其中任何一项内容的,即视为不合格案卷。 案卷评查的一般标准是案卷文书的基本要素,是案卷是否齐备、填写是否规范的标准,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四个阶段和案卷归档是否符合规范。此项采用百分制的办法,逐项给予计分。 第九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即:90分以上为优秀卷,60至89分为合格卷,59分以下为不合格卷。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武汉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武汉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的通知 武法字〔2017〕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修改后的《武汉市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武汉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和《武汉市行政强制案卷评查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7年7月7日 武汉市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 为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提高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执法水平,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一、基础标准部分 (一)主体合法 1.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必须是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定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行政机关。 2.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经过市、区人民政府的确认。 3.实施的行政许可在其法定职权或者法定授权和委托范围之内。 (二)行政相对人认定准确 1.行政相对人必须是参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行政相对人必须依法能够独立行使权利。 3.行政相对人必须依法能够承担法律责任。 4.在案卷中应有证明行政相对人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公民身份证件或者企业营业执照复

印件等)。 5.法律文书中,应对行政相对人使用全称,且前后一致。 (三)行政许可事项合法 1.受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属于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 2.行政许可事项必须是经过市、区人民政府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布的事项,或者是新近公布实施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 (四)适用依据合法 1.受理(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的决定,所适用的法律依据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准确无误。 2.准予(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所适用的法律依据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准确无误。 3.依据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所引用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准确无误。 (五)程序合法 1.按照申请、受理、审查(听证)、决定、送达的步骤实施行政许可。 2.依法向申请人履行告知义务。 3.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告知申请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按照规定举行听证。 4.应当适用特别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适用特别程序。 二、行政许可一般程序文书规范标准(共100分,不包括不予受理和不需受理的行政许可案卷): (一)申请阶段(共10分,其中每个小项2分;依法没有某项目的,不扣分): 1.有行政许可申请文书或者预定格式的行政许可申请表,并载明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试行)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试行) (一般程序)

如含有行政强制程序,按照以下十一点要求进行评分,总扣分不超过5分。 1、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履行义务催告书。包括:(1)履行义务的期限; (2)履行义务的方式;(3)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4)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1分) 2、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包括:(1)案由记载;(2)陈述、申辩人基本情况;(3)陈述、申辩的时间、地点记载;(4)陈述申辩的内容记载;(5)陈述、申辩人、执法人员、记录人签名;(6)对陈述、申辩意见的复核; (7)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记载。(1分) 3、行政强制执行审批文书,包括:(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2)案情简介;(3)拟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4)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5)承办部门意见及签名、日期;(6)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及签名、日期。(1分) 4、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包括:(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2)强制执行

的理由和依据;(3)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5)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1分) 5、催告书和强制决定书的送达。直接送达的包括送达地点、时间、送达人、被送达人或者证人签名,当事人拒收或直接无法送达的,采用其他方式送达应符合法定程序。(1分) 6、制作现场笔录,包括:(1)当事人基本情况;(2) 现场情况;(3)强制执行情况; (4) 当事人、执法人员、记录人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应有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当事人不到场的应有见证人和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1分) 7、中止执行审批,制作中止执行审批文书,包括:(1)案由及强制决定书编号记载;(2)当事人基本情况;(3)基本案情、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4)中止执行的理由及依据;(5)承办部门及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意见。(1分) 8、终结执行审批,制作终结执行审批文书,包括:(1)案由及强制决定书编号记载;(2)当事人基本情况;(3)基本案情、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4)终结执行的理由及依据;(5)承办部门及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意见。(1分) 9、执行协议,双方签订强制执行协议,包括:(1)案由及强制决定书编号记载; (2)当事人基本情况;(3)基本案情;(4)协议执行的方式和时间;(5)承办部门及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意见。(1分) 10、依法需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1分) 11、结案报告。包括:(1)案由及强制决定书编号记载;(2)当事人基本情况;(3)基本案情、实施强制措施的依据、对象及期限;(4)强制执行结果;(5)承办部门及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意见和签名和结案日期。(1分)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第一条: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是指区人民政府通过对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案卷实施检查,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行政执法文书的规范化等情况进行检查评价的活动。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案卷,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中所形成的有关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依法需归档管理的案件材料。 第三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坚持公正、公开、统一标准的原则,客观评价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条:第七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行政执法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三)行政执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 (四)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内部运作程序是否规范; (五)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决定是否合法、适当; (六)行政执法主体是否按本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量化标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七)行政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是否完整齐备,文书使用是否规范,卷宗制作归档是否符合标准。

第五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人员应客观、公正地对所查案卷评分,扣分及扣分理由应作书面说明,评出案卷得分后应予签名。 第六条:行政执法案卷实行一案一评,评查小组根据每个案卷的实际情况,进行书面综合评议,并评出优秀、合格、不合格等次的评查结果。 第七条对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处理。 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案卷评查制度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提高执法案卷制作质量,根据《行政处罚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合并简称执法部门)开展执法案卷评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是指各级执法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直接形成的,能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体现执法过程、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依照一定组成规律和有机联系形成的案卷。 参与评查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应当是按照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形成的案卷。 第四条文化部负责全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组织、实施、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执法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组织、实施、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应当坚持形式评查与内容评查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评查标准 第六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包括合法性标准和规范性标准。

第七条合法性标准是指行政处罚行为是否合法、能否成立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否适格,执法人员是否具有行政执法资格; (二)被处罚主体认定是否适格、明确; (三)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确凿; (四)法律适用是否正确; (五)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合法; (六)是否存在导致行政处罚行为无效的其他情形。 在评查过程中发现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不符合合法性标准的,一律视为不合格案卷。 第八条规范性标准是指行政处罚行为是否规范、合理以及执法案卷立卷归档是否规范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的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二)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否适当; (三)实施行政处罚主体的内部运作程序是否规范; (四)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立卷归档是否规范。 第三章评查程序 第九条全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 省级以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 第十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可以采取全面评查、单项评查以及随机抽查等方式。 全面评查是指对执法部门一个时间段内不同市场门类的文化市场综合行

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和评查评分细则(版)(DOC80页)

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和评查评分细则(版) (DOC80页) (2016版)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目录

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2016版)…………………………() 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评分细则(2016版)………………() 案卷模板(附录A—X)…………………………………………() 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 (2016版) 第一部分总则 1 范畴 本标准规定了行政处罚案卷的内容和文书要素。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执法主体按照一样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案卷。 2 依据 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 3 差不多术语

3.1 主体 3.1.1 处罚主体 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具有治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3.1.2 被处罚主体 作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1.2.1 公民 包括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等。 3.1.2.2 法人 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3.1.2.3 其他组织 合法成立(登记取得营业证照)、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a)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b)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c)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d)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e)依法设置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f)依法设置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g)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h)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3.2 行政执法人员 行政机关中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并在特定权限内行使行政执法权力的人员。 3.3 行政机关负责人 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者主管负责人;相对集中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所属执法机构负责人和受托付执法组织的负责人也可视为“行政机关负责

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通知

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号)和《年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要点》(安府办发),定于近期开展年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查范围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行政执法部门(包括法律、法规授权或依法受委托的组织)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期间办结的行政许可案卷及按照一般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案卷。 二、评查方式 这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采取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行政执法部门自查并选送案卷,县政府法制办组织集中评查的方式进行。 三、评查步骤 (一)自查自评阶段(年7月15日至8月30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行政执法部门对照《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内容和标准》(见附件)组织自查自评全部案卷。在自查自评的基础上,每个乡镇、部门选送行政处罚案卷3宗、行政许可案卷2宗,于8月30日前报送县政府法制办。 (二)集中评查阶段(年8月31日至9月30日):县政府法制办组织有关人员,对乡镇、部门选送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集中评查。实行一案一评,按百分制打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合格,79分以下为不合格。选送案卷的平均分,为乡镇、部门得分。无正当理由不选送行政执法案卷的乡镇、部门为不合格。 四、评查结果处理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结束后,将对评查结果进行通报。本次案卷评查结果将作为年度全县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是一种重要监督方式,是贯彻落实全县开展创业服务年活动的一项举措。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本次评查工作顺利进行。 感谢您的阅读。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 使用说明: 1、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分为基础标准和一般标准。 2、基础标准:不符合其中任何一项内容的,案卷得分为0。 3、一般标准:将行政处罚行为划分为5个部分设定相应分值:立案10分;调查取证40分;审查决定35分;执行10分;立卷归档5分。按照扣分余额计算案卷得分,不设负分。 4、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90分及以上为优秀,70分及以上90分以下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基础标准 序号评查 项目 分值评查标准评分要求 1 主体100 1.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具有法定资格。不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扣100分。 2.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主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 政处罚。 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处罚的,扣100分。 3.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委托的组织以委托机关名 义并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①受委托的组织超越委托范围实施行政处罚的,扣100分。 ②受委托的组织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的,扣100 分。 ③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扣100分。 4.办案人员具备行政执法资格,持有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承办行政处罚案件的,扣100分。 5.被处罚主体认定准确,主体适格。 被处罚主体认定错误并对错误的被处罚主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扣 100分。 2 事实 与 证据 100 1.违法事实与情节认定清楚、准确。 对违法行为的事实与情节认定错误或者主要事实不清给予处罚的,扣 100分。 2.对违法行为的定性正确。对违法行为定性错误给予处罚的,扣100分。 3.认定违法主体和违法行为的证据充分,并且主要证据具有 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 主要证据不足或者伪造证据,不能证明当事人有违法事实的,扣100 分。 4、违法行为在法定追诉时效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 处罚。 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超过法定追诉时效给予行政处罚的,扣100分。

江苏省司法厅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

江苏省司法厅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 江苏省司法厅文件 苏司通〔2010〕196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厅行政执法案卷 评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山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局,监狱管理局,厅各直属、归口管理单位:现将《江苏省司法厅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主题词:司法行政执法 评查通知 江苏省司法厅办公室 2010年12月13日印发 (共印5份) 江苏省司法厅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建立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厅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厅具有行政执法权的业务处室、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及依法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主体)在行使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权活动中所形成的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工作,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是指省厅通过对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案卷实施检查,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行政执法文书的规范化等情况进行检查评价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案卷,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中所形成的有关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依法需归档管理的案件材料。第四条 厅法制处负责本厅范围内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工作的组织、指导、实施和监督。各行政执法主体负责本部门及下属执法机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组织、指导、实施和监督。 第五条 厅法制处会同厅纪检监察部门、厅办公室等单位组成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小组(以下简称评查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 评查小组可邀请部分行政执法主体参与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工作,但应邀参与案卷评查的评查人员不得参与对本部门的案卷评查。 第六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坚持公正、公开、统一标准的原则,客观评价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行为。

安监局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实施方案

保德县安监局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 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在全省安监系统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及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的指示,我局决定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 一、工作目标 为准确评价我局的行政执法工作,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上级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组织领导 为统一安排部署,组织协调我局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开展,解决案卷评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我局成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领导组: 组长:郝晓东 副组长:张继斌张鹏飞 成员:局相关股室负责人 领导组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针对案卷评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业务股室整改落实。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负责案卷评查工作的资料收集、汇总、评估、上报,办公室设于县局执法大队,主任由张鹏飞队长兼任。联络员:贾纯哲、王鹏云。

三、评查范围 此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范围是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行政许可案卷、按照一般程序办结的行政处罚案件案卷和行政监督检查。 四、评查方式和标准 案卷评查采取责任股室自查、其他股室互查、局执法大队全面评查的方式进行。案卷评查标准按照《山西省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简易案卷和执法文书评分表》执行。 (一)行政处罚实体内容评查标准 实体内容评查标准是行政处罚行为是否合法、能否成立的基本标准和基本要素,主要包括:主体是否适当;事实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确凿;处罚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等内容.对于实体内容的评查,不设具体分数,凡是各基本要素有一项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可以评定该案卷为不合格案卷. (1)主体合法.即被处罚主体确认准确;实施行政处罚的部门具备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资格;印章使用符合《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人员必须是行政执法人员,持有效行政执法证件; (2)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即案件基本事实与情节认定正确,表述准确;有相关证据证明; (3)处罚依据正确。即对作为行政处罚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条款引用正确;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办[2013]70号 【发布部门】昆明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8.01 【实施日期】2013.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的通知 (昆政办〔2013〕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 《昆明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8月1日

昆明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及《云南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部门,包括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的具有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执法组织以及综合行政执法机关。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依法形成并经整理归档的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等案件卷宗,以及经行政复议形成的案件卷宗。 第三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应当依法、公平、公正开展,坚持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相结合;内容规范与形式规范相结合;纠正违法和激励先进相结合;评查结果与落实执法责任相结合;层级监督与行政执法部门内部自我监督相结合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 市、县两级政府法制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山西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山西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晋政发[2009]23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9.05.31 【实施日期】2009.05.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山西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规定的通知 (晋政发[2009]2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山西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山西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征收征用、行政强制、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等执法活动中形成的法律文书和材料等经依法归档的案卷。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是指上一级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对下一级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的业已结案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检查、评议并实施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部门包括: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执法的组织、依法接受委托执法的组织。 第四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应当依法、公平、公正开展,坚持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相结合;内容规范与形式规范相结合;纠正违法和激励先进相结合;评查结果与落实执法责任相结合;层级监督与行政执法部门内部自我监督相结合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垂直管理部门领导本系统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

某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和评查评分细则(DOC 80页)

某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和评查评分细则(DOC 80页)

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和评查评分细则 (2016版)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 2 -

目录 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2016版)…………………………()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评分细则(2016版)………………()案卷模板(附录A—X)…………………………………………()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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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c)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d)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e)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f)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 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g)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h)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3.2 行政执法人员 行政机关中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并在特定权限内行使行政执法权力的人员。 3.3 行政机关负责人 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者主管负责人;相对集中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所属执法机构负责人和受委托执法组织的负责人也可视为“行政机关负责人”,但应在行政机关内部执法程序或者执法委托书中明确规定,并向市、区政府法制办备案。 3.4 法律依据 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章。 3.4.1 违法行为依据:行政机关认定被处罚主体行为违法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目。 3.4.2 处罚依据: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目。 3.5 当事人基本情况 3.5.1 公民: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有效证件类型及号码、地址、联系电话等。 注: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 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3.5.2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证照类型及编号、地址、联系电话等。 - 5 -

某某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与评查评分细则

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和评查评分细则 (2016版)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目录 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2016版)…………………………()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评分细则(2016版)………………()案卷模板(附录A—X)…………………………………………()

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 (2016版) 第一部分总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行政处罚案卷的内容和文书要素。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执法主体按照一般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案卷。 2 依据 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 3 基本术语 3.1 主体 3.1.1 处罚主体 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3.1.2 被处罚主体 作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1.2.1 公民 包括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等。 3.1.2.2 法人 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3.1.2.3 其他组织 合法成立(登记取得营业证照)、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a)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b)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c)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d)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e)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f)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 机构的分支机构; g)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h)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3.2 行政执法人员 行政机关中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并在特定权限内行使行政执法权力的人员。 3.3 行政机关负责人 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者主管负责人;相对集中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所属执法机构负责人和受委托执法组织的负责人也可视为“行政机关负责人”,但应在行政机关内部执法程序或者执法委托书中明确规定,并向市、区政府法制办备案。 3.4 法律依据 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章。 3.4.1 违法行为依据:行政机关认定被处罚主体行为违法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目。 3.4.2 处罚依据: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目。 3.5 当事人基本情况 3.5.1 公民: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有效证件类型及号码、地址、联系电话等。 注: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 基本信息。 3.5.2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证照类型及编号、地址、联系电话等。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自查自评报告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自查自评报告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依法行政是行政执法单位实施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所必须遵循的原则;多年来,桃源县发改局一直高度重视依法行政工作,将依法行政作为贯彻执行发改系统管理法律法规及各项地方政策规定的重要措施来抓紧抓好。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根据滨州市《关于开展2011年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近日在县发改系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自查自评活动。 一、领导高度重视,着力安排部署 为了将自查自评活动扎实有效地开展并形成长效机制,成立了行政执法案卷自查自评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党组书记刘百业担任,成员包括:许志民、张小军、高平林。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行政执法案卷自查自评活动日常性工作。办公室主任(兼)由许志民副局长担任,工作人员(兼)由张小军、李祥民担任。 在自查自评会议中,领导强调:此次行政执法案卷自查自评是我局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具体工作之一,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我局推动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有利于提高我局的行政执法水平,保障我局切实履行法定职责;有利于总结经验,查找不足,改进工作,对于强化内部监督、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在会议中,局领导安排:办公室认真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自查自评工作;业务股室负责行政执法案卷的集中、整理,积极配合办公室,进行案卷的指导工作;各股、所负责人在业务股室的领导下具体工作。 二、各项措施得力,层层抓落实 按照局领导的工作部署,局办公室采取多项有效措施,务必保障行政执法案卷自查自评工作落实到位。一是工作小组工作人员将市文件复印多份,务必保证人手一份,通过学习文件,理解并掌握评查工作的目的与意义、基本原则、范围和内容、评查办法等方面的要求和评议标准,为认真开展我局自检自查工作奠定了理论基础;二是按照市委的文件要求,积极组织力量对我局2011年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整理、装订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进行了认真的清理,前期由各股负责人及执法人员对案卷进行自我检查,其后将所有案卷送至局业务股室,由各股室负责人共同检查、评议,保证自查自评工作扎扎实实开展,杜绝走过场、过形式。三是各股室及执法人员通过此次自查自评的集中学习,不仅了解并掌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及行政许可案卷的评议标准,还对过去的案卷进行了整理及工作的回顾,在事实依据、适用法律条款、处罚额度从思想上都有了进一步的深刻认识,而不是过去的只听负责人的部署,所有这些对我局的执法人员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此次自查自评的学习及行政执法案卷及行政许可案卷的评议标准将对现在及以后的各

行政执法工作制度汇编

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目录 一、稽查股工作职责 (1) 二、稽查股工作制度 (1) 三、稽查股股长、副股长共同职责 (3) 四、稽查股工作人员职责 (3) 五、行政执法责任制 (4) 六、稽查股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5) 七、行政执法人员执业道德规范 (7) 八、稽查股学习制度 (8) 九、稽查重大事项汇报制度 (8) 十、行政执法文件备案制度 (9) 十一、案件合议制度 (9) 十二、行政执法回避制度 (10) 十三、行政执法调查取证与审查决定分离制度 (11) 十四、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 (12) 十五、罚没物品管理和处置制度 (15) 十六、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17) 十七、行政处罚案件核审备案制度 (18) 十八、申办《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初审制度 (21) 附案卷质量检查标准表

稽查股工作职责 对外加挂药品监督稽查队牌子,依法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按规定索取有关资料;受市药品检验所的委托承担部分抽样任务;依法查处辖区内制售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行为和责任人;受理辖区内的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案件的举报。 稽查股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稽查日常工作,努力实现依法行政、热情服务、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的工作目标,现结合本股室工作任务,制定如下制度。 一、学习教育 积极参加局组织的政治学习、思想教育、警示教育、法 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等各项活动。坚持集中与自学相结合。不断增强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工作实践,努力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水平。 二、日常工作 严格遵守局机关各项规章制度。认真落实请示报告和考 勤规定,自觉维护上班秩序,不在上班时间随意外出或办理与工作无关的事。稽查人员外出办案时,应着装整洁、文明礼貌、言语谨慎、不随意表态,确保证据的准确、全面、真实和合法性;处理案件时,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遵循公正、公开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做到在公开场所不谈论、不涉露案情;并自觉做到“五公开”、“五监督”、“十不准”和省局规定的“六条禁令”。 三、会议制度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情况自查报告

XXX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案卷 评查情况的自查报告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 根据《XX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XXXX年度全X国土资源系统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XXX号)文件要求,现将我局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行政执法案卷自查情况 XXXX年XX月以来,我局按照“保发展,保红线”的要求,积极主动服务,严格规范管理,进一步强化国土资源执法监管,认真总结经验,创新工作思路,对各种违法行为做到调查清楚,程序规范,处理得当,对各种违法占地行为予以坚决打击,杜绝查而无果现象发生。加大了国土资源管理的依法行政力度,不仅查处土地违法行为,更要查处违法责任人和涉及到的相关责任人员,以点带面来推动严格土地管理责任落实。行政执法查处中,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的依据办理,并着重强调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的办案五要件进行对照检查。XXXX年

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期间,我局共立案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XXX件,已办结XXX件,已办结案卷从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法律文书制作及送达,都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进行,程序合法,案卷归档基本完整规范。 二、行政许可案卷自查情况 为提高整个国土资源系统依法行政和执法水平,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杜绝行政执法人员在工作中出现错误行为。规范了本系统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本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提高执法水平。不断加强行政许可的制度建设及收费管理,将各科室的工作职责、责任部门、办事程序、批准时限、收费标准及工作纪律等予以公开,对各类审批事项和收费标准、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批准文件公布上墙,真正做到政策、程序、收费“三公开”,从而杜绝了乱收费的现象发生,提高了政务的透明度。不断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切实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和业务素质,按照XXX 的要求,组织工作人员先后参加了由XXXXX举办的国土资源执法培训班学习,并通过考核,取得执法证书,使我局执法人员全部实行持证上岗,依法有效地开展依法行政及执法工作。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期间,我局共办理行政许可XXXX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议、检查和监督(以下简称案卷评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过程中制作和收集的与行政执法活动相关的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资料,经整理归档形成的卷宗材料。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 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以下统称案卷评查部门)具体负责本级人民政府的案卷评查工作。 第四条案卷评查应当按照全省统一的案卷评查规则和案卷评查标准实施。 案卷评查规则和案卷评查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法制工 作部门负责制定。 第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案卷归档制度,按照案卷评查标准,制定符合本行业特点的行政执法案卷归

档标准。 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执法案卷归档标准有统一 规定的,从其规定;尚未制定统一规定的,由省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规范;未设立省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规范。 第六条案卷评查部门应当每年采取全面检查和重点 抽查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开展案卷评查。 案卷评查部门应当创新案卷评查方式,探索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案卷评查工作,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案卷评查。 第七条案卷评查部门应当建立案卷评查专家库,案卷评查专家库成员应当从政府法律顾问、有关专家和学者中选聘。 案卷评查实行一案一评,每件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八条案卷评查应当针对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合理性、规范性进行审查评价。主要审查评价下列标准: (一)行政执法主体合法,行政执法人员符合法定资格条件; (二)行政执法行为符合法定权限; (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 (四)行政执法行为在法定期限内完成,符合法定程序;

行政执法基础知识

行政执法基础知识 一、多项选择题 1、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所注意的个人形象规范包括:(ABCD ) A、应当仪表整洁、语言文明、举止得体、方式得当 B、不得使用粗俗、歧视、侮辱以及威胁性语言 C、不得刁难当事人或者做出有损行政执法人员形象的行为 D、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着制服,没有制服的,着装应当庄重得体 2、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ABC )规定的职权范围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A、法律 B、法规 C、规章 D、其他规范性文件 3、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遵守法定程序,严格按照法定的(ABCD )实施。 A、方式 B、步骤 C、顺序 D、期限 4、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BC ) A、应当全面、客观、公正; B、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 C、不得伪造、隐匿证据 D、紧急情况下可由行政执法人员指派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5、实施行政检查前,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行政检查的(ABCD )。

A、理由 B、内容 C、要求 D、程序 6、在以下哪些情形下,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ABC ) A、责令停产停业 B、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C、较大数额罚款 D、警告 7、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人员暂扣一违法工厂生产原料后,其所应当采取的正确处理措施包括:(ABD ) A、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至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B、及时移交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C、当事人接受处理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将暂扣的物品充缴国库; D、一执法人员发现暂扣原料涉及违禁物品,及时报告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 8、行政执法人员送达有关法律文书方式包括:( ABCD) A、直接送达 B、留置送达 C、委托送达 D、公告送达 9、行政执法单位的执法主体资格应当有(ABC )的授权或者委托。 A、法律 B、法规 C、规章 D、其他规范性文件 10、关于委托执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BCD ) A、受委托组织应当向委托单位定期报告行政执法情况,并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 B、受委托组织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执法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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