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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格兰法律的由来与发展

苏格兰法律的由来与发展
苏格兰法律的由来与发展

苏格兰法律的由来与发展

世界上有两种Legal System,一种是Continental 或者称作Civilian,这个System是基于Roman Law,普及在欧洲国家。另外一种System是Anglo-American System,这个System基于英国的Common Law,这种法律System的运作框架正和这个Legal System 的名字一样;普及在英格兰,美国以及以前的大英帝国殖民地,例如加拿大和澳洲。

苏格兰的Legal System 是基于上述两种Legal System 的一个混合Legal System。

It is said to have more empathy with the civilian systems of law in many respects. However, there is no doubt that the strongest influence for several centuries has been the law of England. Nevertheless, the Scots system retains significant elements of difference which have been protected by the Act of Union 1707 and jealously guarded by the courts since that time.

从1603年到1707年,苏格兰和英格兰有着自己分明的两个不同的最高统治者,共同分享最高统治阶级的权利。两个国家都拥有他们自己的国会,幷且,各个独立的国会也撰有不同的法律。在1707年,英格兰和苏格兰国会同意在签订条约下合二为一;苏格兰国会与英格兰国会相互承认交换生效法律文书,旧有的两个国会被废除,新成立的国会落座在英格兰伦敦成为 Great Britain 的一个全新的国会。Although this meant that there was now only one Law-making body between the two countries, it did not mean that Scots Law was abolished, since the Treaty, and then the Acts of Union, preserved the status of Scots Law and the Legal System.

So, what was the important about this Legal System that was preserved by the Treaty? As noted above, it was a mixed system of law, derived from various historical influences. One of the main influences was of cause that of English Law, particularly before 1296, when Norman noblemen and clergy settled in Lowland Scotland bringing their feudal system of land tenure and justice.

Another great influence at this time was the Church of Rome and its canon law. It is thought that canon law introduced elements of established. The idea of the king as ' fountain of justice ' helped to establish a more uniform system of law; cases were commenced by the issue of a writ or ' brieve ' in the king's name. This brieve would require an official to carry out an action or investigation.

从1296 至1603,苏格兰与英格兰不断的爆发战争,苏格兰与法国结为盟国,thus encouraging influence from the Continent. Regular meetings of Parliament were held with the burgesses from the burghs participating in the Parliament; the levying of taxation was made with their agreement. At first, however, the Parliament's main role was a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and for appeals. It was not until the reign of James I (1406-37) that Parliament became primarily a legislature.

在 15世纪和 16世纪,相当数量的法令的条令生效,影响了接下来的之后的数个世纪。

From the Union of the Crown in 1603 up until 1800, there was a great interest in Roman law and many young Scotsmen studies in France and Holland, bringing back with them the principles of Roman law and using them when they became practitioners and judges in Scotland. Roman law became a major factor in forming Scots law-particularly in the law of obligations and moveable property. In 1617, the general Register of Sasines was set up to record transactions relating to land, helping to ensure that buyer of land in Scotland receive secure title to that land.

From 1655, there was much movement in the legal system with the publication of 'institutional writings'. These became important sources of law.

The High Court of Justiciary was established in 1672, consisting of five judges from the Court of Session and the Justice-General and Justice-Clerk. The judges were known as Commissioners of Justiciary (Now Lords Commissioners of Justiciary) and they dealt with criminal cases in Edinburgh.

The Union of the Parliaments of Scotland and England on May 1, 1707 dissolved the two Parliaments and created a new Parliament of Great Britain. Article XIX of the Union Treaty specified that the Scots Law and the Scottish Courts should continue. Although the Treaty stated that no causes in Scotland should be heard in the Courts of Chancery, Queen's Bench, Common Pleas, ' or any other court in Westminster Hall', this was held not to include the House of Lords and the practice of sending civil appeals to the House of Lords began within a short time of the Union coming into effects (Greenshields v Magistrates of Edinburgh 1710-1711 rob. 12.).

From 1800, the Napoleonic Wars prevented the travel of Scots students to the Continent and accordingly, English law now became the major influence on Scots law. Two Factors contributed to this

1. the House of Lords now heard all Scottish civil appeals; and

2. the Westminster Parliament passed all laws

Both of these institutions were based on English models and were people by mainly English-trained lawyers and judges. Concepts of English law were used to decide Scots law, thus changing the Scots principles and causing confusion. Growing concern with the decisions made by the House of Lords during the eighteenth and early nineteenth centuries led to the passages of the Appellate Jurisdiction Act 1876, ensuring that at least one of the judges in the House of Lords was Scottish-trained.

In the field of government of Scotland, the office of Secretary for Scotland was created in 1885 to administer matters such as law and order and education in Scotland and this office became a Cabinet post in 1892. From 1979, the Secretary of State for Scotland belonged to party which did not have majority of Scotland seats in the UK Parliament, creating a 'democratic deficit' in Scotland; thus it could be said that the Government, as represented by the Secretary of State, did not represent the majority of the electors, e.g. the replacement of household rates with the community charge or 'poll tax'. There was an impression that the needs of Scotland were not being given due consideration by a government which drew its support from other parts of the UK.

The 'democratic deficit' led in 1988 to the publication of A Claim of Right for Scotland by the Campaign for a Scottish Assembly. This declaration stated that Scotland had a right to decide her own constitution and called for a convention to be set up to devise a scheme for a Parliament or Assembly. The next year the Constitutional Convention was set up, drawing support from a wide range of people and groups. In 1995 the Convention published its final report 'Scotland's Parliament. Scotland's Right' and this formed the basis of the Labour government's proposals in 1997. After a referendum in September 1997 affirmed the support of the Scottish electorate for devolution, the UK Parliament passed the Scotland Act in 1998and a new system of government came into being in Scotland in May 1999.

谁掌管着法律体系?

英格兰和威尔士

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构建法律体系的责任由司法部和内政部分担。

苏格兰

苏格兰执政院司法部负责执掌苏格兰法律体系。

北爱尔兰

英国司法部和北爱尔兰事务部负责执掌北爱尔兰的法律体系。你可以在北爱尔兰刑事司法体系网站上找到有用的信息。

法院

原则上,除了联合王国内不同国家在工作方式上有些不同之外,英国所有的法院都审理和判决相似类型的违法行为。

联合王国内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法院服务局,绝大多数案件都要在这里处理。苏格兰司法协会(Scottish Justices Association)管理着苏格兰的地方法院,不过这些地方法院最终都处于苏格兰法院服务局(Scottish Courts Service)的权限范围之内。

来自英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法院的刑事和民事判决的最终上诉由英国上议院的司法部门受理。而在苏格兰,只有民事案件可以上诉到英国上议院。

2009年,上议院的司法职能将由新成立的、英国范围内的最高法院替代。届时,最高法院会接受英国绝大多数刑事和民事案件的最终上诉。

民法

民法关注的是个人或团体之间发生的纠纷,覆盖了很广的范围,包括:

出租人和承租人纠纷

破产

小额诉讼

消费者纠纷

人身伤害诉讼

离婚案

种族、性别、残疾歧视案件

债务问题

遗嘱

诽谤

英格兰和威尔士都有一个民事司法委员会(Civil Justice Council),负责监督和协调民法司法体系的现代化。而在苏格兰,则是由苏格兰执政院民法和司法部(Civil Law and Civil Justice Department)负责。

刑法

在英国刑法针对的是那些被指控有刑事犯罪的个人,其所覆盖的犯罪范围如下:

暴力

强奸

性虐待

刑事破坏

偷盗、抢劫、入室行窃

谋杀

过失杀人

严重人身伤害

共谋欺诈

联合王国内的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检察院,由检察院决定是否受理案件。访问英国皇家检察署(Crown Prosecution Service)网站,获得关于英格兰和威尔士检察系统的信息;访问皇家办公室和地方检察官苏格兰服务处(Crown Office and Procurator Fiscal Service for Scotland),获得关于苏格兰检察系统的信息;访问北爱尔兰检察院网站,获得关于北爱尔兰检察系统的信息。

联合王国内的各个国家还都有自己的刑事司法系统,来协调警察、检察院和法院的工作,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是“刑事司法局”(Criminal Justice System),苏格兰则是“苏格兰执政院刑事司法部”(Scottish Executive Criminal Justice Department),北爱尔兰是“北爱尔兰刑事司法局”(Criminal Justice System Northern Ireland)。

法官和律师

法官

在英国,由法官、地方法官、书记员和郡级法官来主持法院和法庭的工作,审理各个案件提供的证据。可以通过多种形式做出判决,如法官们做出各自的判决,就如在英格兰高等法院那样;或者是法官们集体做出判决,就如地方法院或郡级法院那样。

严格来说,在一个案件当中,每个人扮演着什么角色呢?刑事法官、地方法官、郡级法官都可以做出判决,并能在确定一个人确实有罪之后将之送进监狱。但是,在民事或家庭案件中,他们的作用常常是要设法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困难,可能会判予一方得到赔偿,或者做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命令,如限制令。

在法官和地方法官的日常工作中也会出现一些有趣的事情,可以登录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司法部网站查看。

了解英格兰、威尔士、苏格兰和北爱尔兰如何推荐和任命法官及候选法官。

在联合王国每个国家法院服务局的网站上,你可能会找到哪个法院由哪些法官、地方法官、郡级法官负责的信息。

律师和初级律师

在英国,律师也被称作代理律师或辩护律师,他们出现在法庭上,或者为原告辩护或者为被告辩护。在律师协会(Bar Council)的网站上,有关于英格兰和威尔士代理律师的信息。而在法律协会(Law Society)的网站上,则是关于初级律师的信息。

代理律师在苏格兰也被称为辩护律师,在苏格兰辩护律师协会(Faculty of Advocates)网站上,有更多关于他们的内容。

北爱尔兰沿用的是和英格兰、威尔士相同的体系。登录北爱尔兰大律师公会网站(General Council of the Bar of Northern Ireland),了解关于代理律师的情况。北爱尔兰法律协会(Law Society of Northern Ireland)网站上有关于初级律师的信息。

代理律师和辩护律师可以出现在所有的法庭上,而初级律师只能在低级法庭出庭,他们在低级法庭拥有“出庭辩护权”(rights of audience)。不过,他们有讼务律师的资格,可以出现在皇家和高级法院。在高等法院辩护律师初级律师协会(Solicitors' Association of Higher Court Advocates)的网站上,有英格兰和威尔士在此方面的规定。在讼务律师协会(Society of Solicitor Advocates)网站上,有关于苏格兰讼务律师的内容。

警察

在英国,警察是按照地域来组织的,每个地区都有自己的警力。

在英格兰、威尔士和苏格兰,每支警力都要受当地警察机构的管理,这个机构通常由当地议员、地方官员和独立成员组成。内政部网站的“警察”部分,有关于英格兰和威尔士警察系统的更多内容。在苏格兰政府网站的“警察”部分,有关于苏格兰警察系统的更多内容。

在北爱尔兰,所有的警力都处于一个警察部门的管理之下。

在处理对警察的投诉时,联合王国内各国都有自己的一套程序。独立警察投诉公署(Independent Police Complaints Commission)网站上,有关于英格兰和威尔士如何处理的更多内容;苏格兰警察投诉公署(Police Complaints Commissioner for Scotland)网站则提供苏格兰在此方面的做法;北爱尔兰警察投诉专员公署(Police Ombudsman for Northern Ireland)网站上是关于北爱尔兰此方面的内容。

监狱

苏格兰和北爱尔兰都有自己的监狱部门,来管理各自的监狱。苏格兰监狱署(Scottish Prison Service)网站和北爱尔兰监狱署(Northern Ireland Prison Service)网站有更多内容。

英格兰和威尔士的绝大多数监狱都处于英国皇家监狱管理署(HM Prison Service)的管理中,只有7所监狱是由私人出资和管理的。

联合王国内的各个国家都有犯人投诉处理程序:英格兰和威尔士由监狱及缓刑申诉专员署负责;苏格兰由苏格兰监狱投诉委员会(Scottish Prisons Complaints Commission)负责;北爱尔兰由北爱尔兰监狱投诉专员公署(Northern Ireland Prisoner Ombudsman)负责。

欧洲法、国际法和人权法

欧洲法

欧共体法在英国也适用,由欧共体条约、欧共体立法及欧洲法院做出的各项判决组成。

国际公法

国际公法主要是集中处理不同国家之间的关系。最近,国际公法取得了重大进展,联合国因为设立了国际刑事法庭而在这一进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2002年,国际刑事法庭成立,这是一个以个人为审判对象的常设性法庭,这些人所犯的罪行有种族屠杀、反人类罪、战争罪、侵略罪。

人权法

英国1998年通过的《人权法案》将《欧洲公约》也纳入进来。《欧洲公约》由欧洲人权法院(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执行。

英国所有的公共权力机构,包括法院,都要遵守这些法律,不过当它们与《国会法案》(Act of Parliament)冲突的时候,国会可以否决之。

a.The superior legislative body is the Westminster (or UK) Parliament

b.Unlike the previous Scottish Parliament which was abolished by the Act of

Union in 1707, the new Scottish Parliament is not a completely independent body. The Scottish Parliament is quite clearly an inferior body in comparison to the Westminster Parliament. It is the Westminster Parliament from which the Scottish Parliament derives its authority to pass laws for Scotland. Any legislation of the Scottish Parliament is considered to be secondary legislation

not primary legislation. It should also be recalled that a simple Act of Westminster Parliament is all that it would take to abolish Scotland’s Parliament. Westminster has already abolished a local assembly or parliament ie the Stormont Parliament or Assembly which made laws for Northern Ireland until its abolition in the 1970s.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主要特征

---------------------------------------------------------------最新资料推荐------------------------------------------------------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主要特征 1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主要特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自覺建構的成文法體系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中國人民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以中國化的馬克思主義為指導,在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改革開放的實踐中,有規劃有計劃地從無到有建構起來的、以成文法為表現形式的法律體系,是我們黨和國傢在準確把握黨的執政規律和社會主義建設規律的基礎上所進行的一項自覺、理性的活動成果,不是盲目的自然而然形成的早在新中國成立前夕,我們黨即宣佈廢除舊中國的《六法全書》。 1949 年,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通過的具有臨時憲法性質的《共同綱領》,再次以法律的形式確認瞭這一宣告。 上述宣告,一方面為新中國的建立奠定瞭法律基礎,另一方面也提出瞭構建新中國法律體系的任務新中國建立後,我們即著手建設新中國的法律體系。 1954年憲法的頒佈實施,標志著法律體系建設的全面展開。 但後來由於民主法制建設遭受挫折,特別是文化大革命完全陷入無法無天狀態,立法工作完全停止,法律體系建設也就無從談起。 我國集中精力致力於建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工作,是始於 1978 年。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在強調恢復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的同時,明確提出: 1 / 9

從現在起,應當把立法工作擺到全國 2 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重要議程上來。 1997 年黨的十五大提出: 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傢。 依法治國的提出,體現我們黨執政規律的深刻認真和執政理念的升華。 同時提出: 加強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質量,到 2010 年形成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 這既是對立法工作提出的階段性目標和任務,也是對實行依法治國提出的階段性目標和任務。 我國的法律體系正是這樣有目的、有目標地逐步建構起來的理論是行動的指南。 古今中外所有的立法活動,無不是以一定的理論為指導的。 馬克思主義及其中國化所形成的毛澤東思想和包括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在內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根本指導思想,當然也是建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根本指導思想我國的法律集中地體現瞭馬克思主義及其中國化的毛澤東思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的國傢學說和法律思想。 比如,在國傢權力歸屬上,我們堅持國傢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反對君權神授;在國傢政權形式上,我們實行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組

古代法律之起源

古代法律之起源集团档案编码:[YTTR-YTPT28-YTNTL98-UYTYNN08]

学号:13 摘要:中国古代法律起源之途径,特征 其一.中国古代法律起源途径 (与“礼”“刑”之间的关系) “刑起于兵,法源于礼” 其二.中国法律起源的基本特征: 1.浓厚的宗法氏族血缘色彩。 2.以家长制的集权统治为基本统治方式。 3.法律与道德相结合,界限不清。 4.刑事法规相对发达,而民事法规相对落后。

正文: 浅论中国古代法律起源 一.中国古代法律起源与“礼”“刑”之间的关系,即“刑起于兵,法源于礼”。 (一)刑起于兵 一方面,“师出以律”,中国古代最初的刑起源于军事战争,最早的法脱胎于军事中产生的军法。另一方面,“兵狱同制”。军事战争需要及时处置敌人、俘虏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某些军法同时就是定罪量刑的刑法。 (二)法源于礼 1.礼产生于祭祀,在祭祀过程中,仪式得到强化和系统化,随着阶级的分化,祭祀的仪式等级不同而不同,此时“礼”成为等级的标志。随着阶级的划分,上层阶级演化为统治阶级,他们借助政治势力手段将“礼”上升为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规范。 2.至此,“礼”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实质上都具有了法律的内涵,直至周公之礼,“礼”得到规范化和系统化,从而成为中国古代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总称。 3.礼是中国古代法的重要渊源,中国古代法的最初表现形式主要以礼表现出来。 二.中国法律起源的基本特征: 1.浓厚的宗法氏族血缘色彩。在中国国家形成之初,虽然在外观上基本具备了国家的各种特征,但在统治阶层内部,仍在相当程度上按血亲关系的亲疏远近来确定人们的社会的地位,并按氏族家长制的传统统治方式来组织和管理社会。 2.以家长制的集权统治为基本统治方式。与浓厚的宗法血缘特征相联系。夏朝实行“家国相通、亲贵合一”,君主启是所有臣民的最高家长,各贵族又是各家族的家长,并任有官职,从而形成整个社会的家长制式的管理。这导致了古代中国在国家形成之初便以家长制的集权统治为基本统治方式。由此,古代中国的法律也日益专制化。

我国的法律体系构成

7. 我国的法律体系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具有最高的法 律效力。 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调整特定社会关系的法律文件,是特 定范畴内的基本法。根据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法律一般可分为行政法、财政法、经 济法、民 法、刑法、诉讼法等。 行政法规。在我国,行政法规专指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律规范。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在领 导和管理国家的各项行政工作中, 根据宪法和法律而制定有关经济、 建设、 教育、科技、 文化、外交等各类法规的总称。国务院是国家行政的最高机关,制定行政法规是国务 院 领导全国行政工作的一种重要手段。 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制定的法律规范。我国有三 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一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而是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 常务 委员会;三是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城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性法规主 要规范地方行政管理问题,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依据。 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等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 行政法规(以及决定和规定) ,在本部门的全县范围内制定部门规章。部门规章规定事 项的目的在于执行法律活国务院行政法规特定事项。 地方政府规章。省、直辖市和自治区以及省、自治区人们执法所在城市或由国务院指定 城市的人们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 定在其行 政区范围内普遍适应的规则。 技术标准(规范) 。我国实行技术标准(规范)的管理,技术标准(规范)的制定属于 技术立法的范畴。技术标准(规范)包括国家标准(规范) 、地方标准(规范)和行业 标准(规范) 。 1. 2. 3. 4. 5. 6.

律师行业的起源发展和现状

律师制度的历史沿革 外国: 早在公元前6世纪的雅典共和国时期,就产生了律师的雏形——辩护士或保护人。根据雅典的法律规定,只有雅典的男性公民享有起诉权,而妇女,奴隶以及异邦人没有起诉权。异邦人的诉讼,只有通过其“保护人”才能提起和进行。在案件的审理中,允许双方当事人进行辩论,并且允许当事人委托他人进行辩论。这是的辩护士或保护人当然还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律师,但由于雅典法律制度的滥觞地位,无疑对罗马律师制度的诞生产生了重大影响。 公元前一世纪是罗马共和国和罗马帝国演变的时期,社会矛盾异常尖锐,罗马统治阶级为维护其统治秩序,制定了许多法律、法令和规定。与此相适应,社会上出现了学习、研究法律的法学家阶层,这些人与统治阶级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他们时常就如何执法等问题向司法、行政官员提供意见。他们的研究成果和著述有些被统治者认可为法律。在社会上,他们向平民百姓解答法律问题,为诉讼当事人提供咨询意见,代理当事人参加诉讼。由于这些人的活动有利于统治秩序的稳定,公元前三世纪,罗马皇帝以诏令的形式确定了“大教侣”从事“以供平民咨询法律事项”的职业。同时,还允许委托他人代理诉讼行为,于是,“职业律师”正式出现了。公元三世纪,即罗马帝国后期,国家进一步加强了对律师的管理,将律师分为从业律师和或候补律师。 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新兴地主阶级代替了奴隶主阶级,欧洲大陆进入封建社会,这是社会一大进步。但是,由于长期的封建政治割据和自给自足的农奴制经济阻碍了商品经济的发展,民事法律关系失去了原有的重要意义。加上纠问式诉讼代替辩论时诉讼后,审理案件实行有罪推定原则,法庭无论对被告或原告,甚至对证人都可以刑讯逼供,并把口供誉为“证据之王”,诉讼当事人毫无诉讼权利,这就是律师制度几乎失去了赖以生存的经济、政治和法律条件。因此,在封建社会前期的欧洲大陆,律师制度陷入衰落和停滞状态。 12世纪的文艺复兴运动,罗马法研究的恢复,律师制度有所发展。与欧洲其他国家相比,封建时代的英国的律师制度较为发达些。12-13世纪,英国开始出现职业律师。从一开始,英国就存在着法律辩护人(narratores)和法律代理人(attorneys)两种不同的法律职业者。所谓法律辩护人,是指协助当事人进行法庭陈述和辩论的法律职业者。对于辩护人在法庭上的所言所行,当事人可以承认代表自己,也可加以纠正或补充,甚至予以否认。所谓法律代理人,是代表当事人完成整个诉讼过程的全权法律“代表”,代理人在法庭上所说所做的一切,均代表着当事人的意志,具有充分的法律效力。由于代理人一旦在诉讼中出现失误往往导致败诉,而辩护人出现失误时当事人还有补救的机会,所以辩护人受到当事人的普遍欢迎,由此推动辩护人职业更早、更快地发展起来,与此同时,他们与代理人职业间的距离也一步步拉大。

最新《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教学案例

精彩与高效并不矛盾 ——《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一课的记与思【案例背景】 高中历史新课改理念和课标要求教师课堂教学要达到“三维目标”的统一。既要重视基础知识,培养学生的表述能力;还要重视情感教育,要让学生在课堂上有感触、有感动、有启发;要力争史料丰富、新颖;突出研究能力的培养;历史知识要与现实生活紧密联系,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等。上课前,经过思考和备课,我力争达到新课程理念的要求,把《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上得精彩。 我设计把教学亮点设置在新课的导入上,我认为罗马史属于世界古代史内容,离学生生活较为遥远,与学生交谈后发现,学生对于初中学过的罗马史部分的记忆只剩下凯撒和屋大维的故事。学生虽然不熟悉罗马史,但“法律”距当今社会每个人的生活都很近,经过反复斟酌,我决定课上用“南京醉酒驾车伤人一案”导入新课。 面对高一学生,应该把新课上得简洁,不能繁琐难懂。《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这节课线索清晰,因此我决定教学时以课本为主,多媒体课件为辅。因此,上课前我对集体备课的课件进行删减,只留下了重要的幻灯片,其中最重要的两张分别为罗马疆域扩展的图片和伴随罗马的扩张,罗马法与之相对应发生变化的示意图。我删除了“罗莫洛”分遗产的故事等历史故事,然后把故事简要地更改为口语化的语言,在纸片上整理好故事后,贴在课本上。我删减课件是为了让课件更加重点突出,罗马人繁琐的名字放在课件上很容易分散学生的注意力,会降低学生的阅读兴趣。后来我发现课本的图片已经清晰地显示了罗马共和国到罗马帝国版图的变化,决定本课用口述和板书的形式上课,不用多媒体课件讲解新课了。 经过细致的备课,我满怀信心和期待走进了教室。 【教学过程】 在《罗马的起源与发展》课上,我首先问学生:“你们将来谁想当律师啊?想当律师的同学请举手!”学生你看我我看你,结果没有一个人举手。这样的结果出乎我的意料,于是就询问道:“你们说说不想当律师的原因吧!”学生开始窃窃私语,大致是说大学法律专业学起来很难,背的又那么多,还不好找工作。我一下子没有了跟他们聊法律的兴趣。然后跟他们讲:“法律其实就在我们身边。请问哪位同学敢在公路上无视红绿灯,横冲直撞呢?” “我就敢!”“我也敢,红灯就是用来闯的……”说这话的男生们很明显是在起哄。“有听说过我们南京有过一起醉酒驾车撞人案吗?那人不是已经受到法律的严惩,被判处死刑了吗?”“老师,你讲错了,那个人不是没被判死刑吗?”“真的,你听谁说的?”……学生又七嘴八舌地讨论了起来,我看了下时间,上课时间已经过去了五分钟。于是我喊了声“安静!看看你们的纪律!!”把课本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特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特征 各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具体国情和发展道路不同,社会制度、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不同,决定了各国的法律体系必然具有不同特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经济社会发展实践经验制度化、法律化的集中体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十分鲜明的特征。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 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本质,由这个国家的法律确立的社会制度的本质所决定。中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这就决定了中国的法律制度必然是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所构建的法律体系必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性质的法律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所包括的全部法律规范、所确立的各项法律制度,有利于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充分体现了人民的共同意志,维护了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中国制定哪些法律,具体法律制度的内容如何规定,都坚持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出发,从人民群众的根本意志和长远利益出发,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体现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时代要求 中国新时期最鲜明的特点是改革开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改革开放相伴而生、相伴而行、相互促进。一方面,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内在要求,是在深入总结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丰富实践经验基础上进行的。另一方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良好的法制环境,发挥了积极的规范、引导、保障和促进作用。同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妥善处理了法律稳定性和改革变动性的关系,既反映和肯定了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成功做法,又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进一步发展预留了空间。

高中历史《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教案新人教版必修1

省级研讨课 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 【课程标准要求】了解罗马法的主要内容及其在维系罗马帝国统治中的作用、理解法律在人类社会生活中的作用。 【教学目标】 1、知识与能力: 1)了解罗马法的起源和发展,知道罗马法的主要内容及其对维系罗马帝国统治的作用 2)理解罗马法的演变与罗马帝国扩张之间的关系,分析其在发展过程中的连续性和统一性,培养学生全面、整体的思考问题 3)理解罗马法对后世法律体系的影响,促使学生通过对比、联系更清晰的从历史纵面发展的角度看待问题 2、过程与方法 1)通过案例分析法使学生在讨论中更加直观深刻的了解罗马法从习惯法到成文法;从公民法到万民法的演变过程。提高学生理性分析能力以及培养学生具体问题具体对待的意识。 2)通过查找罗马法的内容及《人权宣言》、《权利法案》和拿破仑时期的《法国民法典》等相关内容,使学生学会收集资料,激发学生的探究意识并加强学生彼此之间的交流,从而加深学生团结合作的精神 3)通过小组讨论罗马法的内容所体现西方文化精神的基础和分析中西文化的差异,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拓宽学生思维,加深其对现实的关注 3、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1)明确法律在维持国家长治久安方面发挥的作用和国家进行法制建设和实行法治的重要性与必要性 2)培养学生遵纪守法的意识,明确作为国家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重点与难点】 重点:罗马法的的主要内容 难点:罗马法的影响 【教学对象分析】 学生在以前的学习和平时的见闻中,对罗马帝国都已有一定的感性认识,但较少涉及罗马法这一方面及对法律认识较为缺乏,因而需要从学生所熟悉的知识中引发其对罗马法的兴趣。另外,学生在以前的学习中已积累了不少近代资产阶级法律的相关知识,因而可以从已知推向未知,使学生更为清晰的了解古代罗马法对后世的影响。 【教学方法】案例分析法、讲授和讨论相结合的综合法 【教学器具】多媒体设备 【教学过程】 导入:课件打出恺撒和屋大维的图像,配乐《Hero》以烘托气氛,创设情境。“提到罗马除了能让我们想到这些英雄人物之外,还能让我们想到什么……” (罗马的宏伟建筑,罗马的军队,罗马的法律……) 提问:宏伟的罗马是因为什么而成就的? 师:建立在奴隶制经济基础之上的罗马,一方面靠强大的罗马军团来支撑(展示罗马军团在战场中的卓越表现,视频资料《角斗士》片断),训练有素,纪律严明的罗马的军队不断进行军事行动,由此而逐渐建立起庞大的帝国。那么如此庞大的国家应该怎样管理呢,这

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

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 第6课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 一、教学目标 目标 内容 知识与能力 过程与方法 情感态度价值观 识记 理解 运用 从习惯法到成文法 罗马法;《十二铜表法》; 了解罗马在法制建设方面的主要成就,认识罗马法律对人类文明发展的重要影响。进一步认识重大历史问题对历史发展所起到的重大影响作用。 了解罗马重要法律制度的内容及影响,探讨其在人类历史进程中的作用及其影响,以便汲取必要的历史经验和历史教训,为当今的政治生活服务。 分析材料 论从史出

问题探究 概括阐释 独立思考 通过学习罗马在法制建设方面的主要成就,认识罗马法 制是人类文明的宝贵遗产,理解和尊重世界各地区、各国、各民族的文化传统,汲取人类创造的优秀文明成果,进一步形成开放的世界意识。 罗马法的发展与完善 万民法;《查士丁尼民法大全》。 维系统治 影响后世 罗马法的现实意义及对后世的影响 二、教材分析维系现代社会正常运转的两大支柱,一是 民主,二是法制。新课标必修1第二单元第1课介绍古代希腊的民主政治,第2课介绍古代罗马的法制,这正是 现代民主法制的源头,学习好这两课显得十分重要。罗 马法指公元前6世纪末至公元7世纪古代罗马制定和实施的全部罗马法律,是人类文明的宝贵遗产。它对维系罗 马帝国的统治起到重要作用。同时对于后世尤其是欧美 资产阶级革命以及近代各国的立法都影响深远。本课主 要从三个方面向学生介绍了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罗马法

的发展与完善;罗马法的作用和影响。三、教学重点: 罗马法的主要内容及其对维系罗马国家机关的统治所起 的作用四、教学难点:罗马法的历史作用和现实价值。五、教学过程:新课导入:电视剧《别动我的抽屉》有这样一段剧情:贝蕾收到了同班男生米乐的情书,她把情 书锁在了自己的抽屉里,匆忙中却把锁给锁歪了。母亲 田枫打扫房间时看见锁歪的抽屉,终于忍不住打开它, 发现了女儿的秘密。田枫不敢去问女儿,只好冲她发些 无名火,贝蕾却很快就发现了妈妈偷看过自己的“情书”。母女俩生平第一次爆发了强烈的冲突……你怎样 看待贝蕾这种情况呢?(1.多数人反感并谴责父母的行为。 2.个别人理解父母的行为。)生甲:这是父母在关心我们,没什么。生乙:我觉得我们应该理解父母。生丙:我觉 得父母侵犯了我们的隐私,违法了。现代社会是法制社会,父母偷看子女们的信件违背了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 隐私权。其实,现代社会的法制最早可以追溯到古罗马 法制。一、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给学生案例:罗莫洛是一 个仁慈、善良的贵族,也是罗马一支军队的首领。生前 立遗嘱,希望把他一半的财产捐给那些跟随他作战受伤 或战死士兵的家人。但罗莫落死后,他的家人却不履行 罗莫洛的遗嘱,受伤或战死士兵的家人因此告上了法庭,请同学们想一想,法官会怎么判呢?在罗马法产生的初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主要特征

陈斯喜 3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向十一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时郑重宣布:“目前,涵盖社会关系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已经齐全,各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经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比较完备,法律体系内部总体做到科学和谐统一。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所取得的一项重大成就,也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取得的一项重大成就,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所有法律规范的系统化、体系化。由于各国的社会制度和历史传统不同,各国的法律体系各具特点。马克思曾深刻指出:“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创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既不是立法者们凭空创造出来的,也不是从其他国家照抄照搬过来的,而是扎根于中国自己的土壤、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生长起来的,具有鲜明的民族特点和时代精神。 那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有哪些特征呢?对此,可以从多种角度进行总结和概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显著特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自觉建构的成文法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实践中,有规划有计划地从无到有建构起来的、以成文法为表现形式的法律体系,是我们党和国家在准确把握党的执政规律和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的基础上所进行的一项自觉、理性的活动成果,不是盲目的自然而然形成的。 早在新中国成立前夕,我们党即宣布废除旧中国的《六法全书》。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再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这一宣告。上述宣告,一方面为新中国的建立奠定了法律基础,另一方面也提出了构建新中国法律体系的任务。 新中国建立后,我们即着手建设新中国的法律体系。1954年宪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法律体系建设的全面展开。但后来由于民主法制建设遭受挫折,特别是“文化大革命”完全陷入无法无天状态,立法工作完全停止,法律体系建设也就无从谈起。我国集中精力致力于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工作,是始于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在强调恢复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同时,明确提出:“从现在起,应当把立法工作摆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议程上来。”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的提出,体现我们党执政规律的深刻认真和执政理念的升华。同时提出:“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既

浅议中西方法律起源差异

浅议中西方法律起源差异 由于我国与西方在人文地理环境、历史传统等方面的差异,以及进入阶级社会的时间不同,中西方法律在起源与发展道路上也呈现差异性,而这种差异对我国当前的法制建设有非常重大的借鉴意义。 一、在法起源上的差异起源上的差异 法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归根到底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然而中国和以希腊(雅典)、罗马为代表的西方在地理环境、经济发展、社会结构、人文思想等诸方面各有其特点,所以中西方法律在起源上必然存在一定差异。中国古代法起源于部族之间的战争。根据我国法制史研究证明,我国古代法主要是刑,例如,禹刑、汤刑、吕刑等。当时所谓的刑比现在的刑,含义更狭窄,专指肉刑、死刑,是杀害人生命戕贼人肢体的一种暴力手段。而与此不同,古希腊、罗马法则起源于氏族中平民与贵族的斗争。古代希腊的雅典是氏族内部平民反对贵族的斗争,并且随着平民斗争的胜利,加速了氏族组织的崩溃和希腊国家的产生。与国家产生的这种形式相适应,法产生的第一种形式就是梭伦的立法改革,改革的核心内容是废除贵族所享有的特权,以财产的多寡划分公民的等级以及与之相应的权利义务。而在罗马,则是氏族外平民反对罗马氏族贵族,争取权利平等的斗争加速了罗马氏族组织的崩溃和罗马国家的产生,以及第一部成文法《十二铜表法》的公布,确认了平民的权利义务。所以古希腊人和罗马人所要解决的问题与我们祖先不同,他们所解决的不是氏族、种族之间你死我活的征战,而是社会集团之间利益的调整和重要分配。这样,它们就有可能找到某种中间道路,以妥协方式解决一些基本的社会矛盾……使大家共同遵守其条款,和平共处”。 二、在法律观念上的差异 在中国古代,法、刑、律同义。法在词源上带有公平、正直的含义。法在夏、商、周三代被称作刑,它的职能不外是对外证诛、对内镇压两个方面。春秋战国时李悝著《法经》,以“法”取代了“刑”,后商鞅变法,改“法”为“律”至后中国历朝历代的成文法典《宋刑统》除外)一律都称作律,律是由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带有一体遵行的效力。但无论名称如何,在古代中国人眼里,法即是刑,是镇压手段,是暴力工具,它注定只能是工具,而永远不能成为目的本身。而在欧洲历史上,法产生伊始就被看成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是一种确定权利义务的尺度和保障权利的手段,法具有广泛的职能,既有政治的,如在古希腊;也有民事的,如在古罗马,同时也有刑事的。也就是说中国代的法,其固有观念中根本不能容纳“私法”的概念,根本不需要用法来保护公民权利一类的东西,因为在中国没有独立的人格,所以也就谈不上用法来分配权利和保障权利。 这种传统法观念的影响是根深蒂固的,今人对法的看法仍未完全摆脱刑的纠缠,法仍然被看成是禁条,是违背不得的。人们提起法首先想到的是法律禁止我做什么、要求我做什么,而很少想到我的权利是什么,以及如何通过法律手段来保障自己的权利,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思考,在依法治国、加强法制建设的今天,最根本的是要从思维模式上、从法观念上来一个根本转变,法不仅具有镇压的职能,它还是一种权利保障的手段,它不再是阶级斗争的工具,更重要的它还是社会利益的调整手段。 三、对法认识上的差异 “无讼是求,调处息讼”是中国古代法的特征之一。在中国古代,一直重狱轻讼,所谓狱,即狱讼,指刑事诉讼;讼,争也,指民事诉讼。在儒家的“和为贵”思想的熏陶下,加上礼的实际调整作用,在中国人心理结构上打上了“厌讼”“息讼”的烙印,人和人之间一旦发生冲突纠纷,不是借助法律手段,而是通过调解方式解决。这与好讼的西方不同,西方人主张法是权利的保障,这也是其民事法律规范发达的原因之一。因

我国法律体系的基本特征

我国初步形成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 1.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正确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性质、功能和价值提供了理论基础和指导原则。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一系列论述,推动和加快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为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并为我国法律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要求和客观规律提供了理论指导。 2.体现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领导核心。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党的领导也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立和完善的政治保障。我国的法律体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我国的法律体系集中反映国家的整体利益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体现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 3.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为基础。为了推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党确立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确立了发展经济、政治、文化的基本纲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根据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形成和发展。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着眼于解决实际问题,注意借鉴国外的经验,但又不照抄照搬,吸收其中有益的东西,为我所用,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最可靠的制度保证。

4.具有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时代特点。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阶段,这就决定了这一时期形成的法律体系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它反映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经验,肯定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成果,规范、引导、保障和促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具有稳定性和变动性、前瞻性和阶段性相统一的特点。 摘自“中国人大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013309658.html,/huiyi/dbdh/11_2/2009-03/01/content_1475570.htm

古代法律之起源

古代法律之起源 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

姓名:蔡怿非 班级:文法学院法学一班摘要:中国古代法律起源之途径,特征 其一.中国古代法律起源途径 (与“礼”“刑”之间的关系) “刑起于兵,法源于礼” 其二.中国法律起源的基本特征: 1.浓厚的宗法氏族血缘色彩。 2.以家长制的集权统治为基本统治方式。 3.法律与道德相结合,界限不清。 4.刑事法规相对发达,而民事法规相对落后。 正文: 浅论中国古代法律起源 一.中国古代法律起源与“礼”“刑”之间的关系,即“刑起于兵,法源于礼”。 (一)刑起于兵 一方面,“师出以律”,中国古代最初的刑起源于军事战争,最早的法脱胎于军事中产生的军法。另一方面,“兵狱同制”。军事战争需要及时处置敌人、俘虏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某些军法同时就是定罪量刑的刑法。 (二)法源于礼

1.礼产生于祭祀,在祭祀过程中,仪式得到强化和系统化,随着阶级的分化,祭祀的仪式等级不同而不同,此时“礼”成为等级的标志。随着阶级的划分,上层阶级演化为统治阶级,他们借助政治势力手段将“礼”上升为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规范。 2.至此,“礼”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实质上都具有了法律的内涵,直至周公之礼,“礼”得到规范化和系统化,从而成为中国古代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总称。 3.礼是中国古代法的重要渊源,中国古代法的最初表现形式主要以礼表现出来。 二.中国法律起源的基本特征: 1.浓厚的宗法氏族血缘色彩。在中国国家形成之初,虽然在外观上基本具备了国家的各种特征,但在统治阶层内部,仍在相当程度上按血亲关系的亲疏远近来确定人们的社会的地位,并按氏族家长制的传统统治方式来组织和管理社会。 2.以家长制的集权统治为基本统治方式。与浓厚的宗法血缘特征相联系。夏朝实行“家国相通、亲贵合一”,君主启是所有臣民的最高家长,各贵族又是各家族的家长,并任有官职,从而形成整个社会的家长制式的管理。这导致了古代中国在国家形成之初便以家长制的集权统治为基本统治方式。由此,古代中国的法律也日益专制化。 3.法律与道德相结合,界限不清,颇具伦理人情意味。由于浓厚的血缘关系和相应的伦理观念的存在,在中国国家形成之初,法律、刑罚

中国法律的起源及特点

中国法制史论文 中 国 法 律 的 起 源 及 特 点 系别:人文社会科学系 班级:1132法律事务 姓名:王阿珍 学号:201121603204

摘要:第一:中国法律的起源 (一)刑起于兵 (二)法源于礼 第二:中国法律的特点 1.引礼入法,法礼结合 2.家庭本文,伦理法制 3.法为治世之具,缘法断罪 4.无讼是求,调处息争 5.法典体例上的“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与法律体系上的“诸法并存,民刑不分”。 关键词:定罪量刑、引礼入法礼法结合、法典体例

【正文】: 一、中国法律的起源: (一)刑起于兵(二)法源于礼 (一)刑起于兵:一方面,“师出以律”,中国古代最初的刑起源于军事战争,最早的法脱胎于军事中产生的军法。另一方面,“兵狱同制”。军事战争需要及时处置敌人、俘虏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某些军法同时就是定罪量刑的刑法。 黄帝“五刑”:“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型用刀锯,其次用钻,薄刑用鞭折”(《国语·鲁语》)苗民“五刑”:蚩尤时代,“苗民弗用灵,惟作无虐之刑曰法。杀戮无辜,爰始淫为劓。《尚书·吕刑》无辜,爰始淫为劓、刵、椓、黥“。(《尚书·吕刑》) 皋陶象刑:所谓象刑,一种观点认为;象是象征之义,象刑是让人穿着不同色质的衣巾服饰,象征处以不同刑罚;以示耻辱与惩戒。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象是画像之义,象刑就是绘制受刑人身着不同衣巾服饰的画像,象征处以不同刑罚,以公之于众引为鉴戒。饰的画像,象征处以不同刑罚,以公之于众引为鉴戒。 (二)法源于礼 1.礼产生于祭祀,在祭祀过程中,仪式得到强化和系统化,随着阶级的分化,祭祀的仪式等级不同而不同,此

时礼成为确是等级的标志。随着阶级的划分,上层阶级演 化为统治阶级,他们借助政治势力将礼上升为调整人们社 会关系的规范。 2.至此,礼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实质上都具有了法律的内涵,直至周公之礼,礼得到规范化和系统化,从而成为中 国古代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总称。 3.礼是中国古代法的重要渊源,中国古代法的最初表现 形式主要以礼表现出来。 二、中国法律的特点 1.引礼入法,礼法结合 礼法结合的具体表现是以礼为主导,以法为准绳;以礼为内涵,以法为外貌;以礼移民于隐微,以法彰善恶于明显;以礼夸张恤民的仁政,以法渲染治世的公平,以礼入法使道德法律化。法由正恶而兼劝善,以法附礼使法律道德化,出礼而入于刑。礼与法的结合,可以有效地推动国家机器的运转,构成了中华法系最本质的特征和特有的中华法制文明。 2、家庭本文,伦理法制。 3、法为治世之具,缘法断罪。 4、无讼是求,调处息争。 5、法典体例上的“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与法律体系上的“诸法并存,民刑不分”。

《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教学设计

人教版历史必修《第六课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教学设计 武鸣县罗波高中黄志卓 【课标内容】 了解罗马法的主要内容及其在维系罗马帝国统治中的作用,理解法律在人类社会生活中的价值 【教材分析】 罗马法系是古代历史上内容最丰富,体系最完整的法系,主要从三个方面向学生介绍了罗马法的起源、发展、确立和完善及其作用和影响,为学生后面学习的资产阶级政治法制作铺垫。本课内容涉及从公元前6世纪末到公元7世纪千余年的历史,时间跨度较大。同时,法治建设又是当今社会的热点问题,教学地位较重要,而学生对法律知识了解较少,在教学方法上宜深入浅出。 【学情分析】 本课初中教材中涉及的内容很少,学生了解也少,不容易掌握。而本课为高中历史教科书新增的内容之一,学生对古代法律知识的认识有一定的深度。 【三维目标】 (一)知识与能力 1.识记《十二铜表法》、公民法、万民法、《民法大全》的主要内容。 2.归纳分析罗马法的发展历程,培养学生归纳分析历史问题的能力。 3.综合罗马法的主要内容,探究罗马法的实质,培养学生综合史实,探究问题的能力。 (二)过程与方法 通过多方面来分析罗马法的积极作用和局限性,学习用辨证的观点看问题的方法 (三)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通过了解罗马法对于维系和稳定庞大的罗马帝国的统治起到重要的作用,体会法律在维护国家长治久安方面发挥的做用和国家进行法制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罗马法是重要的人类文化遗产,对后世尤其是近代文明产生了重要影响。 【教学重点】 罗马法的主要内容、实质和罗马法的影响。 【教学难点】 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 【教学过程】 一、导入新课

观看古罗马地图,思考罗马这一地跨欧亚非三洲的大帝国,它是如何来为何自己的统治的?为什么罗马法能维护帝国的统治呢?带着这个问题,我们一起来学习《罗马法的起源和发展》这一课。 二、新课学习 1.什么是罗马法? 罗马法,指公元前6世纪末至公元7世纪古罗马奴隶制国家制定和实施的全部法律制度。它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也就是奴隶制时代罗马法律,不是指所有阶段的全部罗马地区法律。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罗马法指通行于罗马统治的整个地中海世界的法律制度。狭义的罗马法指罗马公民法。我们着重学习的是广义的罗马法。 2、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从习惯法到成文法 (1)习惯法:(公元前509年,公元前6世纪末) 概念:未经政府明确承认却为却为一般人接受并默认的社会法则。法律与习惯之间没有明显的界限,也没有固定的成文形式,因此具有很大的伸缩性和不确定性。 习惯法的局限性:会导致法律规范的不精确,维护了贵族利益,损害了平民,就成了平民与贵族矛盾的一个焦点。 (2)成文法 为了改变不平等的地位,平民在罗马共和国早期就曾主动组织起来向政府施加压力,要求编纂成文法。 ①标志:《十二铜表法》 ②主要内容:学生从教材注解和[学思之窗]的材料中提取 ③通过具体的内容来分析该法的积极作用和局限性 积极作用:标志着罗马成文法的诞生,开启了罗马制定、完善成文法的传统;内容广泛、条文明晰,审判、量刑皆有法可依;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平民的利益; 局限:学生阅读【学思之窗】,小组探讨思考题。 答案提示:法律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从《十二铜表法》的内容得出,它维护奴隶主贵族的利益,奴隶不享有同等权利。 保留了一些比较野蛮的习惯法,而且从根本上还主要是维护奴隶主贵族的利益的。国家机器都是维护统治阶级意志的 为加深学生对两种不同法律的理解,要求学生阅读下列材料,并共同探讨解决以下问题:罗莫洛是公元前6世纪的一个仁慈、善良的贵族,也是罗马一支军队的首领。生前立遗嘱,希望把他一半的财产捐给那些跟随他作战受伤或战死士兵的家人。但罗莫洛死后,他的家人却不履行罗莫洛的遗嘱,受伤或战死士兵的家人因此告上了法庭,请大家想一想,法官

浅析新加坡法律的起源和发展

浅析新加坡法律的起源与发展 内容摘要: 新加坡早期是英国的殖民地,在独立前新加坡的法律受到英国法律的影响和牵制。但在独立后,也不断吸收东方的法律思想。新加坡根据本国的实际,在两者之间找到了最适合它的具体部分,并加以适度融合。在宪政法制的发展过程中便充分体现出这一思想。从而不断完善和发展了他们自己的法律制度。 关键词:新加坡法律宪政 新加坡早在海峡殖民地时期就开始了制宪活动,其后经过自治宪法、州宪法直至共和国宪法的发展,体现出新加坡从隶属于英国的殖民地走向最终独立的历程。更重要的是,从其发展的经历中,反映出新加坡对西方先进宪政制度的借鉴过程。 在海峡殖民地宪法法律时期。从1826年,英国将新加坡、马六甲、槟榔屿三块殖民地合并成立海峡殖民地,隶属于孟加拉总督管辖。1867年,海峡殖民地移归英国殖民部直接管理,成为直属殖民地。同时,通过英王敇令的形式颁布了《海峡殖民地宪章》,在海峡殖民地建立起完整的政府组织体系。根据该宪章,海峡殖民地效仿西方三权分立的模式建立起自己的政治体制,按照英国的法律思想与传统实行法治管理。这一统治措施与制度对该地区的早期发展确实产生过积极作用,通过先进的法律制度发展了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繁荣。但是,殖民者采取的各种措施归根结底,其根本目的认识维持他们的殖民统

治和经济利益。因此英国殖民者始终都影响着新加坡殖民地法律的发展。 在新加坡自治宪法时期,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日军于1942年2月15日占领新加坡,开始了三年零八个月的统治。日本对新加坡实行的法西斯统治使新加坡的经济停顿,人民生活极端困苦。通过此事件后,新加坡人民极力要求独立。加之二战后,英国在战争中耗尽国力,元气大伤,实力已大不如前,面对新加坡人民多次要求独立的压力,几经改变统治策略。通过《马来西亚和新加坡——关于未来宪法的声明》,《选举法》,《伦德尔制宪报告书》,一直到1958年5月28日双方达成关于新加坡实行内部自治的协议。12月,英国女王颁布敇令公布《新加坡自治宪法》。1958年5月,新加坡根据新的《自治宪法》举行立法会议选举,李光耀领导的人民行动党在大选中获得胜利。6月3日,新加坡自治邦成立,同年5月,李光耀就任自治邦总理,并成立了人民行动党执政的新加坡自治邦政府。 在新加坡宪法的产生后,1963年7月,新加坡经过全民公决,同意新、马合并并成立马来西亚联邦,新加坡正式成为马来西亚联合邦的一个州。为了适应政治地位的变化,重新颁布了《新加坡州宪法》。新马合并后,由于各种一系列的问题上出现分歧,使政局动荡、新加坡经济发展速度不断下降,加之二战后激化的种族矛盾没有缓和。所以新加坡再次独立的呼吁声日渐强烈。于1965年8月9日,马来西亚亲王拉赫曼发表新、马分离的宣言,同日,新加坡总理李光耀向全国人民发表独立宣言,新、马正式分离。

法律的分类和特征

法律的分类和特征 一﹑法的分类 1.法的渊源,也称“法律渊源”,指那些来源不同(制定法与非制定法、立法机关制定与政府制定,等等)、因而具有法的不同效力意义和作用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因此,又称“法的形式”。 我国社会主义的法律渊源。主要包括: (1)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即全国人名代表大会制定的宪法; (2)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包括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及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3)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各个部委局制定的行政规章; (4)省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即省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 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省级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及省级地方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的人 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5)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特别行政区制定的法律和法规;(7)经济特区制定的法规; (8)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军事法规等等。由于制定它们的国家机关的等级不同,所以其法律地位或效力就呈现出层级的区别。 2.法律的其他分类 (1)按不同标准或角度分类 国内法和国际法 区别:制定和实施法律的主体不同,前者是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制定并在该国(或者地区)制定实施的法律;后者是作为国际法律关系主体的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制定和实施的法律。 根本法和普通法 区别:规定的内容法律地位和制定的程序不同,前者又称宪法,规定国家和社会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制定需要特别的程序的法律。 一般法和特别法 区别:适用范围不同,前者适用于一般的法律关系主体,通常的时间,国家管辖的所有地区。例如,《刑法》、《合同法》;后者适用于特别的法律关系主体、特别时间、特别地区。例如,《妇女权益保障法》、《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实体法和程序法 区别:规定的内容不同。规定的是主要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为实体法。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著作权法》等;规定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施的法律为程序法。如,《民事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 成文法和习惯法 区别:制定和表达的方式不同。国家机关制定的、以文字形式表达的法律为成文法,由国家认可

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知识点总结

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知识点总结 《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是八年级历史上册第一单元的内容,这一课讲述了罗马在法制建设方面的主要成就,认识罗马法律对人类文明发展的重要影响知识点总结,以下是为你整理的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欢迎大家阅读。 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 1、《十二铜表法》标志着罗马成文法的诞生。 《民法大全》(查士丁尼组织编纂)标志着罗马法律体系的最终完成。 2、【罗马法】 两大准则:保护私有财产,提倡法律面前公民人人平等 局限性:保护奴隶制度,维护奴隶主对奴隶的剥削和压迫; 妇女权利受限 性质:罗马法是欧洲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完备的法律体系 影响:维护罗马帝国的政治、经济统治;是现代欧洲大陆法律体系的基础;是反封建和 巩固资本主义制度的有力思想武器。 影响深远的原因:1.统治范围广,传播远 2.比较完善,系统性,逻辑性强,法理精深 3.有一些人类共同准则

4.商品经济的发展,使之不断修正 5.其发达是罗马统治者尊重法学,尊重法学家的结果 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重要知识点1.从习惯法到成文法(1)公民法:概念:从公元前509年到公元前3世纪中叶,罗马产生的法律统称为公民法,它是专门适用于罗马公民的法律,也是早期罗马法的主要内容。特点:注重形式,程序繁琐,缺乏灵活与变通,内容上侧重于国家事务和法律程序等方面,而涉及及个人财产关系等问题的私法规范不够完善。(2)第一部成文法:《十二铜表法》①背景:从罗马建城到共和国建立之初,罗马主要依靠祖辈传承下来的习惯法来调整社会关系贵族垄断了立法权并随意曲解法律以欺压民众,广大平民对此强烈不满,他们极力要求制定成文法来保护自身的权益,迫于平民的压力,元老院成立立法委员会,制定成文法。②颁布:公元前499年,立法委员会颁布③评价:是古罗马第一部有章可循的成文法,审判、量刑皆有法可依,贵族对法律的随意解释受到限制,从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平民的利益,是罗马法的起点;但也保留了一些比较野蛮的习惯法。 2.万民法(1)背景:在由共和国到帝国的过程中,罗马社会发生了很大变化,随着不断对外扩张,罗马人广泛与外界接触,各种新的社会矛盾日益显现;对于罗马当权者来说,需要部分承认被征服地区的其他民族的利益,给那些没有罗马公权的外邦人以必要的司法保护;原来了公民法已经不太适应新的形势了,罗马政府遂设外事裁判官来处理外邦人之间及罗马与外邦人之间的诉讼案件,在长期的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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