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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对法院改革的粗浅认识

谈谈对法院改革的粗浅认识
谈谈对法院改革的粗浅认识

法院改革的主要目的是确保裁判的公正性。即使裁判是具体的审判人员的行为,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个人意志的色彩,但这种“个人”意志的形成是有前提的,即符合国家的意志,体现社会道德的需要,同时是理性的,具体的科学要求。因此,一切的改革的举措,最终目的要落根于个人,即具体的审判人员。这是决定因素。要使这最终的决定因素发挥其作用,必须有一套系统的体制上来保障,而制定这样一套保障体系,就需要从多方面进行改革。现就有关问题谈一点粗浅认识。一、领导体系法院现有的领导体系,就其本质仍是地方行政式的领导。各级地方法院产生,取决于各级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法院的人事也须受当地的组织部门、人事部门的制约。在党组织方面,法院受地方党组织的领导。由于多方面因素,这种领导体系,使得法院不得不面对地方上的某些因素而左顾右盼,瞻前顾后,从而影响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难以保证审判的公正性。这个问题积存已久,但一直未能引起足够重视,从而越积越深。这也是制约法院改革的根本因素之一,这个问题不首先解决好,法院的改革也难以完成。因此法院的改革首先要从外部领导体系入手,只有革除外部领导体系控制着法院内部领导体系地格局,才能真正有益于法院的改革。从法院内部领导体系来看,改革不仅仅是一个放权的问题,而应当解决好其权力的分配与制约地问题并用制度化甚至法律化地固定下来,形成保障体系。如何充分贯彻民主集中制,是法院内部领导体系改革地本质问题。目前法院内部仍然存在着浓厚的首长负责制的现象,这样就无益于发挥一班人和审判人员的作用,也就无益于公正裁判目标的实现。如何落实好民主集中制这个根本原则,并为实现这个原则找到切实可行的形式与方法,这是法院领导体系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除此以外,别无其它。民主是每个人的意志表示,集中是多数人意志的体现,但要实现这个目标,就必须针对目前现状来一个实质性的改革。首先是职务任免、晋降制度的改革。职务的任免、晋降关系到审判员的切身利益。所以它是能否调动审判人员积极性的关键,也是影响审判人员能否公正裁判的重要因素。尽管我们提倡法官职业道德,力求司法公正,但道德的提倡不如制度化保障有效。即使承认法官是社会精英,但也必须承认法官也是世俗之人。如果法官因为办案而影响自己的前途,甚至“饭碗”时,道德的作用在此时就可能显得苍白无力。所以解决审判人员的后顾之忧是职务任免、晋降制度改革的动机,从而确保司法公正之价值。要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倘若仍局限于几个人的意见,就意味着这项改革的失败,甚至整个法院改革的目的的实现也只能是一句空话。其次是民主集中制的机构设置。现行审判委员会是一个有效的机构。但审委会委员,必须在干警中具有一定的威信,必须由全体人员来推荐,这样才更有代表性、权威性,才能代表广大干警意志,了解民情,才具有一定的发言权、决定权。再次是院长、庭长的职能问题。在民主集中制原则下,院长庭长是主要职责是什么?我认为除了办案和指导办案外,还应当充当召集人和主持人的角色。当然从这个位置出发,研究法律,调查审判动态,接受咨询,提出问题,总结大家思考解决问题地办法和经验,协调出现的矛盾。院、庭长个人权力的大小与民主集中的手段是成反比的,这是正常的应有状态。从目前部分审判人员素质较差的状况来看,由院长、庭长对其审判进行指导,对裁判文书进行文句上的修改,还是不可缺少的。但随着审判人员来源的变化,审判人员素质的提高,这种作用应当逐渐消失。二、财力保障造成法院受制于地方的另一个重要因素是财力。由于法院是非经营单位,其财力来源于地方财政拨款。这就使法院不可避免地有求于地方,而且还受地方财政盈欠的影响,这也是法院屈服于地方保护主义另一个主要原因,同时也是造成办案中“三同”的主要原因。因此,要使法院独立地作出公正的裁决,财力保证是不可缺少的主要因素,而且这种财力应来自于整个国家,而不是地方。国家财政具有保障力强,不受地区差影响,其积极因素非同小可。二、法官来源凡事以人为本。法院也是如此,审判质量好坏,取决于审判人员素质,所以法官队伍的来源也是个关健问题。长期以来法官的队伍主要来源于部队转业人员和社会上招干人员,真正经过专业学习地人员不多,在基层法院尤为突出。这也是阻碍当前审判改革的又一个问题。因

此,要使法院审判水平产生飞跃,必须把好法官队伍的来源关。吸纳专业素质人员成为法官,是当前的当务之急,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是一项切实可行的举措,但这只是成为一名法官的一个方面,同时还应当具备一定地实践经验和道德水平,这两者对于法官来说都是极其重要的。把好法官来源关,就是要把好专业知识、实践经验、道德品质这三个方面的关。专业知识可通过考试来衡量,而实践经验要通过平时来考察,有一定时间过程。而道德品质主要来源于社会的评价,这种评价要依事实存在作为依据的。

《当代中国经济》试题

《当代中国经济》 简答题 1简述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定性。 答:作为一种资源配置方式与体制类型,市场经济就就是由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经济。市场经济作为一种体制类型,有其自己的规定性,这主要包括:(1)从市场经济的决策结构瞧,它就是以分散决策为基础的。(2)从市场经济的信息结构来瞧,具有横向传递为主的信息结构。它通过价格体系传递信息,指导决策,引导资源流动。(3)从市场经济的动力结构瞧,市场经济具有双重动力结构。(4)从利益结构瞧,市场经济存在多元化利益主体,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尽管存在利益上的差异与目标函数上的差异,但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能够相互制衡。(5)从市场经济的分配方式瞧,市场经济中收入或产品的分配就是同生产要素的分配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2中国渐进式改革与苏东激进式改革的区别何在? 答:中国经济改革的特殊性质在于,它就是以社会主义宪法制度为基础并与这种宪法制度的逐步改革结合在一起的,改革的目标就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就是“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中国的经济改革具有的这种特殊性质,决定了它在改革道路的选择上必然强调连续性、稳定性与渐进性。而苏东激进式改革就是对社会主义宪法制度的根本否定,就是在彻底推倒原有的宪法制度的基础上引人西方资本主义的宪法制度,因而,它的方式必然就是激进的、全面的、整体性的。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与新的私人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之间必然会出现制度的断层,从而也就无法避免经济与政治秩序的混乱与生产的停滞与下降。这就是中国渐进式改革与苏东激进式改革的根本区别所在。 3简述我国现阶段所有制结构的特点。 答:我国现阶段的所有制结构具有以下基本特征:第一,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格局已经形成。第二,出现了不同产权交融的混合所有制形式。第三,各种所有制内部经营模式多样化。第四,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 4简述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内容。 答:现代企业制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第一,现代企业的法人财产制度。第二,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第三,有限责任制度。第四,以企业家为核心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 5简述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改革的基本目标。 答: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改革的基本目标就是形成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 6、简述我国国民收入分配结构变革对我国储蓄结构的影响。 答:一国的储蓄结构就是在一定国民收入结构基础上形成的。国民收入生产出来之后,要经过分配再分配最终形成企业、个人与政府可支配收入。在储蓄主体储蓄倾向一定的条件下,国民收入在政府、企业与个人或家庭之间分配的比例不同,储蓄结构也就不同,就就是说储蓄倾向既定条件下,国民收入按何种比例在三者之间进行分配,直接决定储蓄的部门结构。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国民收入分配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我国的储蓄结构由原来的政府储蓄为主转变为家庭与企业储蓄为主。国民收入分配结构与储蓄形式结构(即不同储蓄形式的构成)之间存在密切关系,实际上,国民收入分配结构就是决定储蓄形式结构的一个基础性因素。随着国民收入分配向微观方面倾斜,从而引致金融资产的多样化与储蓄形式的多样化。 7、简述我国企业融资结构及存在的问题。 答: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储蓄结构与投资结构的调整,我国金融机构趋于多元化,债券市场、股票市场应运而生,企业的融资渠道逐步拓宽,融资结构不断改善,直接融资获得了较快发展,特别就是近几年来,企业融资结构中直接融资规模越来越大,所占比重不断提高。尽管我国直接融资得到了一定发展,融资结构有了一定改善,但还远不能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无论与发达国家比,还就是与一些发展中国家比,我国企业融资结构中直接融资的比重都偏低。不仅如此,而且我国的企业融资过分依赖外源融资,企业内源融资

法院调解员办案工作学习心得

法院调解员办案工作学习心得调解制度是为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一项措施,可以根据个人喜好,以诉讼以外的方式妥善解决问题,下面是小编带来的法院调解员办案工作学习心得,快乐看一看吧。 应同行邀请,我报名参加了**市**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加入**法院调解大家庭。加入大家庭后,**法院组织了**大学**教授及**法院资深法官**等给大家授课。让大家了解调解的发展趋势,了解**法院调解的工作规则、相关注意事项及了解特邀调解制度。特邀调解制度是**法院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为当事人根据自身偏好、通过诉讼以外的方式妥善快速解决纠纷提供了新途径。 我抱着学习的态度积极参与到**法院的调解工作当中,尽管未有调解成功案例,但学习了不少老同志的成功调解经验,比如**老师,涨了不少调解的本事,同时为自身的调解技能提升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也为自己办理案件给当事人带来良好的服务体验。2018年10月初,本人代理的一宗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法院宝安法院),进入法院诉讼程序之前,当事人之间已经沟通多次,无法达成一致,我方当事人彻底失去信心,要求我尽快起诉走诉讼程序。案件

在网上立案后,随机分到调解员**名下。吕调解员联系我之后,建议我先不在电话中沟通调解方案(因之前沟通多次失败)。如被告愿意来,大家一块到法院当面做一次调解,如调解不成功再转立案。通过调解员主持,双方充分沟通,最终达成一致。我方当事人对此非常满意,对我的诉讼服务也大加赞赏。调解是一种技能也是一种态度,要多多历练,多多体会。 **法院组织了二期调解员培训,地址在**大学,我有幸参加了第一批次的培训。在培训的整整一周时间里,调解员相互认识了解,探讨相互的调解成功经验,感受着大学浓厚的学习氛围,学习着**大学教授的先进调解理念,试着融会贯通,实践与理论相结合,教师及学生在课堂磨合出不少智慧的火花。我们的组长是**法官,张法官兢兢业业及认真学习的工作态度及我们60多岁的**院长与大家一起聆听学习着老师关于调解先进知识的求知欲望,确实让人感动。培训过程中,印象最深刻的是**教授,胡教授既是博士生导师,又是名执业律师,拥有丰富的诉讼及调解经验,同时拥有深厚的理论功底,讲课风趣幽默,才华尽显,他的授课让人受益匪浅。其他教授也非常优秀,有自己独特的调解见解,让大家学习了了解了全世界及各行各业不一样的经验及调解理论。作为年轻一代的执业律师,新一代的调解员,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与改革现状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与改革现状 1.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历史沿革 (1)养老保险制度的初创期(1950~1957) 标志着中国社会保险制度建立的是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此条例对城镇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从实施范围、实施内容、待遇标准等方面做出了各种具体的规定。 (2)养老保险制度的扩充、发展期(1958~1966) ①国务院在1958年2月9日和3月7日分别颁布了《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至此,养老保险从劳动保险条例中脱离出来,成为了独立的、统一的企业、机关的养老保险制度。 ②为了解决城镇集体经济中从业人员及他们的退休养老问题,1966年4月20日发布了《关于轻、手工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社员退休统筹暂行办法》和《关于轻、手工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社员退职暂行办法》,建立了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的退休统筹制度。 ③在1958年、1959年,国务院还颁布了有关军人的退休管理的规定,在制度方面进一步完善了养老保险体系。 (3)养老保险制度的停滞、倒退期(1967~1977) ①1966年开始的“文化大革命”使养老保险的组织管理机构遭到了严重的破坏,原有的退休、退休制度也近似于瘫痪,造成了实际上的干部、职工的终身制。 ②1969年2月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国营企业财务工作中几项制度的改革意见》(草案),使原有的养老保险制度失去了社会统筹的功能,职工的退休养老成了其所在单位内部的事务,使社会保险退化为企业保险、社会保障倒退为企业保障。 (4)养老保险制度的恢复期(1978~1986) 1978年6月2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这标志着养老保险制度从此进入了制度恢复期,但同时也将1958年统一起来的企业和机关退休、退职制度重新分化为两个分离的制度。 (5)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发展期(1986~) ①从体制上对传统养老保险制度革命的标志是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颁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 ②1991年6月26日,为扩大传统养老保险的缴费基础,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明确了养老保险制度的社会统筹,意味着现代养老保险制度将从此得以确立。 ③1993年10月15日,国务院颁布《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问题的批复》,确立了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 ④1995年3月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进一步确立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 ⑤1997年7月16日,国务院根据两年来各地方的实践,颁发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提出了“七统一”。 ⑥1998年3月成立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全国的社会保险体制进行统一的管理。

英国法院的组织体系及职责

英国法院的组织体系及职责 2008/11/04 下列资料谨供参考,中国驻英大使馆不为其准确性、全面性和权威性承担任何责任。 一、英国法院的组织体系 英国的法院按审理案件的性质可分为民事和刑事两大系统(详见以下“英国法院系统组织体系结构图”)。 民事法院系统由四级法院组成:郡法院(County Courts)、高等法院(High Court,分为王座庭、家事庭和大法官庭,三座法庭又分别设行政庭和上诉庭)、上诉法院(民事庭)(Court of Appeal )和上议院(House of Lords)。 刑事法院系统分为以下四级法院:地方法院(Magistrate’s Courts,青少年法院作为地方法院分支,受理被告为10-17岁的案件)、刑事法院(Crown Court)、上诉法院(刑事庭)(Court of Appeal)和上议院。 除上述法院外,英国还有一些特别设立的专门法院,独立于民事和刑事法院系统之外,主要有枢密院(Privy Council)、反垄断法院(The Restrictive Practice Court)、验尸官法院(Coroners’ Courts)、专业法庭(The Tribunals Service)和军事法庭(Courts Martial)。

英国法院组织体系结构图 二、英国刑事法院系统在刑事司法制度中的职责 英法院机关是刑事司法制度的审判机关,负有对犯罪嫌疑人审判、定罪或宣告无罪、判处刑罚等职责。 根据英国法律,刑事犯罪根据轻重被分为三种类型: ●简易罪(Summary offences),指一些轻微的刑事犯罪 ●必诉罪(Indictable-only offences),指必须起诉到刑事法院的性质较重的刑事犯罪,如谋杀、强奸等 ●可诉罪(Either-way offences),指既可以按简易罪在地方法院审判也可按必诉罪在刑事法院审判的犯罪,包括欺诈、盗窃、重婚、与16岁以下女性发生性关系等,被告人有选择以何种方式审判的权利; 这三种类型的犯罪分别在不同的法院按不同的方式审理: 地方法院:地方法院是基层刑事管辖法院,是最低级的刑事审级。英格兰和威尔士共有地方法院700个,每年审理的刑事案件占全部刑事案件总数的95%。 地方法院主要受理简易罪和可诉罪,可判处的最高罚款额为5000英镑,最长监禁期为6个月(如连续判刑,最长为12个月);如犯罪为可诉罪,地方法官认为被告应受更严重处罚,会将案件呈交刑事法院判决。 地方法院通常由三名当地人士充当地方法院法官,称太平绅士(Justices of the Peace,不拿薪金,享受旅行和生活津贴,通常不具备律师资格,但需经司法研究学会组织的大量培训)组成审判庭共同审理,由受过法律资格培训的法庭书记员(Court Clerk)协助,没有陪审团。有时案件只由一名地方法院法官审理,称地区法官(District Judges,拿薪金,必须具有最少7年从事大律师或文书律师和三年助理地区法官工作的经验,主要处理涉及引渡法

法院诉讼调解工作调研报告

法院诉讼调解工作调研报告 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广东省河源市中级 __针对当地民情、社情和审判工作实际,成立了诉讼调解工作专题调研小组,并于最近深入6个县区法院和5个有代表性的人民法庭,采取听取基层法院调解工作汇报、与民商事法官及人民法庭法官座谈、发放问卷调查等形式,对河源市两级法院民商事审判开展诉讼调解状况进行了调研,摸清了该市法院民 事诉讼调解工作的现状及做法,分析了当前诉讼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事诉讼调解工作的对策。 一、民事审判调解工作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广东省河源市两级法院从促进案结事了、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充分运用“和”的理念,把诉讼调解贯穿于审判工作的各个环节,积极开展诉讼调解工作,坚持当事人自愿原则、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原则、调解合法原则,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 (一)河源法院诉讼调解结案率近几年呈上升趋势 从最近几年的情况来看,xx年全市法院共审结一审民商事案件3815件,其中调解结案790件,调解率为20.7%,比上年上升了2.4%;

xx年全市法院共审结一审民商事案件3560件,其中调解结案862件,调解率24.2%,比上年上升了3.5%;xx年全市法院共审结一审民商事案件3594件,其中调解结案1114件,调解率31%,比上年上升了6.8%。xx年全市法院共审结一审民商事案件4512件,其中调解结案1993件,调解率为44.1%;xx年全市法院共审结一审民商事案件4452件,其中调解结案2558件,调解率57.4%;xx年全市法院1至4月份调解结案464件,调解结案率为63.2%,比去年同期上升26.37个百分点。在此过程中,涌现了一批调解能手,表现突出的如全国模范法官、一等功臣、调解能手——连平县 __隆街人民法庭副庭长谢顶义。 (二)法官对诉讼调解工作有统一的认识 当被问到“您在办案过程中注重调解还是判决”时,100%的被访法官选择了“注重调解”。没有人认为“调解不符合现代司法要求,是司法权威不足的无奈选择”或是“调解就是‘和稀泥’,容易使当事人怀疑法官的能力与公正性”或是“诉讼周期短,没有时间进行调解”。这充分说明了“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要求已经深入我市法院法官心中,牢固扎根在法官的办案意识中。其中,认为“调解有利于化解矛盾,从根本上息诉止争”的占90%;认为“调解可以减少执行压力”的占87%;认为“调解可以减少当事

调解员工作总结 人民法院调解工作总结 精品

调解员工作总结人民法院调解工作总结 一、树立理念,提高调解意识民事调解作为一种民事审判结案方式,在国内素有优良传统的美誉,在国外则被誉为东方经验.基于此,我院把牢固树立社会主义司法理念,提高全体干警调解意识作为重点抓在手上. 一是强化调解优先意识.一年来,我院始终把全程调解、优先调解贯穿在民事审判工作的各个环节,坚持立案时、开庭前、开庭中、判决前均进行调解工作,达到了不放过任何一个调解机会的目的. 二是强化以人为本意识.要求全院干警都要坚定司法立场,把群众观点贯穿于各项工作中,把维护群众利益作为司法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从而做到了廉洁勤政、主动服务,减少了诉讼的冷漠和生硬,为审判工作注入了更多的人文关怀. 三是强化维护稳定意识.在人民内部矛盾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的新形势下,我院把促进社会和谐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积极探索案件调解的新思路和新方法,把调解作为结案的主要方式,从而充分发挥了案件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和谐中的积极作用. 四是强化有机结合意识.我院不断加强民事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联系,积极推进人民调解、诉讼调解和行政调解三位一体的调解机制的建立. 同时,正确处理调解与判决的关系,未发生久调不决的问题.对于当事人不愿意调解、虽愿调解但双方要求差距过大的案件,全部及时做出了判决,未发生超审限案件. 二、合法规范,把握调解原则近年来,我院的调解工作严格贯彻了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方针,产结合工作实际确立了合法、公开、效率、规范的调解四原则,对指导调解工作规范利进行发挥了积极作用.一是正确把合法原则. 我院坚持诉讼调解的过程以及在法官主持下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做到了不违背社会公德,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集体以及 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也未出现强迫当事人调解的问题.二是正确把握公开原则.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及改革回顾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及其改革回顾 中国现行养老保险体系是由三个不同层次的养老保险计划组成,即基本养老保险计划、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计划和个人养老保险计划。由政府主导并负责管理的基本养老保险构成职工养老保障体系的第一层次或第一支柱,政府倡导但由企业自主发展的企业年金(原来称为补充养老保险)构成养老保障体系的第二层次或第二支柱,团体或个人自愿购买的商业性人寿保险则构成第三层次或第三支柱。 我国的养老改革大体分为计划经济体制下、经济体制改革初期以及20世纪90年代至今三个阶段。 一、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的养老保险制度 新中国成立后,借鉴苏联的经济运行模式我国过实行计划经济,我国在城镇地区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中建立了养老保险制度。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前身为国家劳动保险。建国伊始,政务院就于1951年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该条例对劳动保险的实施范围、基金的征集与保管、待遇水平都作了详细规定。 1953年,政务院又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若干修改意见的决定》。该决定统一了劳动保险待遇的开支渠道,规定企业要按工资总额的3%提留劳动保险基金,劳动保险基金由企业的工会管理,其中70%留给基层工会用于支付各种劳动保险待遇,30%上缴全国总工会,由总工会在全国范围内调剂使用。 1955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建立了针对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不同的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金由国家财政负担,并由人事部门进行管理。 1958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统一了企业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该规定放宽了退休条件,男性和女性退休养老的工龄要求分别从25年和20年降低为20年和15年,同时将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纳入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范围。 至此,几乎所有的城镇全民所有制企业、机关企事业单位都建立了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从筹资方式看,这种制度属于现收现付制①。由于当时人口年龄结构轻,国家承诺的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比较高。这为以后我国改革现收现付制增加了难度。 这种退休费用全国统筹的局面一直延续到“文化大革命”之前。 在1966—1977年“文革”期间,工会组织被撤销,社会保险工作陷入一片混乱无序之中,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处于停滞、倒退的状态。为了应对这种局面,财政部于1969年2月下发了《关于国营企业财务工作中几项制度的改革意见》,规定国营企业一律停

人民法院综合楼组织设计方案

一、工程概况 (1)、建筑概况 工程名称:法院审判法庭综合楼 建设单位:江宁开发区人民法院 设计单位:市玻璃纤维研究 建设地点:市江宁区东山镇金箔路 建筑面积:13673.8m2 结构类型:框架剪力墙结构13层(含地下室) 江宁区人民法院审判法庭综合楼位于江宁区东山镇金箔路。主楼为剪力墙框架结构12层,裙楼为框架结构3层,其中包括地下室一层。楼平面总体呈凸形,裙楼建筑面积1056平方米,建筑高度为10.9米,设主要为审判区、办公区,其中一层大厅中部采用二层高度的共享空间,利用穹顶采光。地下一层为车库及人防部分。主楼建筑面积13673.8平方米,建筑高度为46.4米,主要为办公区,地下一层为设备用房。 本工程建筑外立面设计整体体现了时代感,其基座部分采用深灰色花岗岩贴面,裙楼外墙面大部分设计为实墙面,用银色铝塑板饰面;主楼南立面考虑采光,为蓝色全玻璃幕墙设计,其于墙面为铝色金属漆饰面。 本工程各部建筑作法: 楼地面:地砖地面、花岗岩地面。 墙面:乳胶漆墙面、瓷砖墙面、水泥砂浆护角。 外墙面:花岗岩贴面,银色铝塑板和仿铝板金属漆,全玻璃幕墙。 屋面:上人屋面:SAR—PVC P型卷材防水屋面(含刚性层) 不上人屋面:SAR—PVC P型卷材防水屋面 保温层用30厚聚苯乙烯板粘贴水泥防水珍珠岩找坡。 门窗:外窗为铝合金镜面玻璃窗 外门为不锈钢全玻门 电梯:选用三菱电梯 (2)、结构概况 本工程抗震设防为七度,框架抗震等级为三级,剪力墙抗震等级为二级防火等级为一级。结构形式为钢筋混凝土框架—剪力墙结构体系。建筑场地土类别为二类土。

根据地质勘测报告提供的资料,决定选用⑥—2层为桩尖持力层,桩基采用钻孔灌注桩,桩径700mm,桩底部最大轴力为7700KN。 本工程基础为承台整板基础,承台高1600mm、2100 mm底板厚400mm,本工程混凝土强度等级为地下室C40,抗渗等级为S6,一至六层C40,七层以上为C30;后浇带混凝土强度等级应比设计强度高一级,无收缩水泥配置的混凝土。 本工程钢筋:ФⅠ级钢,ФⅡ级钢。 根据设计,钢筋接头应优先采用焊接或机械连接,d>22采用焊接,d>25采用机械连接。钢筋搭接锚固长度、保护层厚度均参考图集。 本工程砌体采用±0.00以上外墙及楼电梯间墙:MU10KP1型多孔砖;墙用MU10KM1型多孔砖,20%<孔洞率<35%,砂浆M5混合砂浆。 ±0.00以下地下室砌体用MU10机制标准砖。砂浆M5水泥砂浆。墙体沿柱高每500设2Ф6拉结筋深入墙1000 mm。 (3)、工程特点 本工程为框剪结构13层高综合楼,根据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地下水位较高,在基坑土方开挖时要分层、均衡进行,边坡支护及防水措施要可靠。 在建筑设计上采用了大面积玻璃幕墙、裙楼中庭穹顶、顶部设计了钢结构圆型装饰。 基础工程中,因承台深,平面尺寸大,在基础混凝土浇筑时要作为大体积混凝土浇筑来考虑,编写详细的施工方案。 后浇带施工为结构施工部分的重点,在施工方案中要详细编写。 结构上考虑到裙楼大法庭净高较高,设计上采用两根预应力梁、四根预应力柱。预应力梁、柱的施工是本工程结构施工中一重点。同时由于净高较高,施工时支模脚手架要特别进行设计,编写详细的施工技术方案,保证支模脚手架的稳定性。 (4)、特殊关键工序技术措施 土方开挖时因地下水位较高,开挖前要作好场地标高测量,设计开挖路线,分层开挖深度,基坑降、防水,边坡支护措施。 基础混凝土浇筑时作为大体积混凝土浇筑来考虑,编写详细的施工方案。大体积混凝土要先进行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混凝土温度计算,浇筑时采取分层浇筑,作好混凝土的测温监控。

当代中国社会体制的改革与创新

当代中国社会体制的改革与创新 丁元竹 ?2012-11-21 15:40:34 来源:《开放导报》()2012年3期 【容提要】改革和创新社会体制,并使其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是当代中国经济社会持续平稳发展必须跨越的门槛。基于对历史和逻辑的认识,本文提出了三点基本思路:建立在合理利益和公正决策边界下公众参与的当代中国社会体制改革和创新目标模式;通过顶层设计和创新,建立中国社会体制宏观调控与微观搞活的制度环境;以及通过优化利益格局,再造微观主体,创新运行方式,建构中国社会体制运行机制。 【关键词】社会体制/历史发展/逻辑演变/改革创新 一、问题的提出与相关概念界定 (一)研究社会体制改革的学术与实践价值 本文试图从社会体制(social system)的改革和创新入手,探索适应当代中国市场体制需要的社会体制。研究当代中国社会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的历史经验非常具有启迪意义。中国市场经济是建立在对市场经济体制及其认识基础之上的。以理顺政府与市场关系为核心的宏观经济管理体制及其理论,就是在这个过程中建立和完善的。从激活市场的微观机制入手开启改革,到建立和完善市场微

观机制所需要的宏观环境,充分发挥“看得见的手”和“看不见的手”的积极作用,中国逐步建立了市场经济体制。产权改革和价格体制改革是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核心。借鉴经济体制改革经验,从认识社会体制入手来解释中国社会领域的若干重大问题,诸如社会建设、社会治理等,不失为研究当代中国发展的重要视角,对丰富中国社会学理论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 对社会发展来说,没有什么比公平正义更为重要了。中围成功实施追赶战略60年后,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在面临人力资源和产业瓶颈的同时,一些发达国家经历和饱受煎熬的制度性痼疾在中国也开始显现,诸如生态环境压力、卫生医疗改革、老龄化加速压力等。2011年下半年发生在华尔街的示威游行提出的口号,以及几年前美国学者诸如贾德?伯恩斯坦(Jared Bernstein)提出的为当代政治家、经济学家和社会学家共同关注、反复讨论的问题①,即,我们通过什么样的治理方式才能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公平发展?这些都需要中国的学术界、决策部门和决策咨询机构深思。进一步说,中国在走向社会主义现代化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征程中,既遇到了发达国家和地区在历史上曾经遇到的问题,又遇到了自身历史和环境特征造成的“具有中国特色”的问题,还遇到了全新的国际环境和科技革命,在这样的背景下,完全模仿和照搬不行,完全另辟蹊径也不现实,需要在借鉴的基础上创新。这需要中华民族有更加开放包容的胸怀和兼收并蓄的智慧。在这个过程中,改革和创新社会体制具有特殊的实践意义。 社会体制改革是当代中国整体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社会体制改革或社会体制改革滞后,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和文化体制改革都会步履维艰。改革是为

法院调解室工作制度

法院调解室工作制度 一、接待受理登记制度。调解员应及时接待来访、来电群众,做到有访、有电必接,对接待情况要进行客观、真实、详尽的登记。登记的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具体纠纷事由、调解请求、登记人签名或盖章、登记日期。对不属于调解室调解范围的纠纷,调解员应告知原委,并应当告知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请有关机关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随时有可能激化的,应当在采取必要的缓解疏导措施后,及时提交有关机关处理。 二、工作例会制度。每月一次参加街道调委会(司法所)组织召开的调解工作例会,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人民调解业务知识以及上级相关文件、会议精神,交流调解工作情况、经验、存在问题,分析探讨重大疑难复杂纠纷个案,研究落实预防措施办法,进一步提高调解业务工作能力水平。 三、统计上报制度。统计工作由专人负责,对受理调处的纠纷,要每月进行汇总统计。一式三份,一份报街道调委会,一份报公安派出所,一份留底。 四、重大疑难纠纷快报制度。对涉及人数较多,易引发群体性上访的纠纷;影响社会稳定,为社会舆论关注的热点矛盾纠纷;可能导致突发性事件或激化为刑事案件的纠纷;严重干扰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疑难矛盾纠纷;自杀事件等,调解室应于事发24小时以内或接报后24小时内分头向派出所、司法所报告。 纠纷快报实行一事一报,对突发的、一时来不及书面报告的可先行电话报告,事后再用书面材料补报。

五、回访制度。对已调结的矛盾纠纷,调解员应于调结后一周内回访当事人,了解掌握调解协议履行情况,并注意发现、纠正调解工作中的错误,改进工作,听取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以巩固调解的成果,防止纠纷反复。发现矛盾纠纷重新激化或有重新激化可能的,应采取措施予以处置。每次回访必须有详细的纪录并存档。 六、矛盾纠纷预防预警制度。对受理调处的矛盾纠纷进行疏理分析,注意发现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做好事前预防工作。对社会热点问题或敏感时期可能引发重大矛盾纠纷的隐患,应及时向公安派出所和司法所提出预防预警报告,最大限度地预防矛盾纠纷的发生。 七、文书档案管理制度。设立保管人员,做好调解文书审查、装订工作和台帐登记管理工作。调解文书档案要求一事一卷,按规定顺序装订成册,放入专用档案柜。当年的调解卷宗和台帐、登记簿等材料由调解室负责保管,上年的调解卷宗和台帐、登记簿等材料由调解室移交司法所统一保管。 八、岗位责任制度。上班时间,调解室调解员必须在岗在位,不得随意离开岗位。当天发生的矛盾纠纷能当天解决的必须当天解决;不能当天解决的,必须尽快解决,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时间。重特大矛盾纠纷必须在一天内上报派出所和司法所。对调解员的月、季、年度考核分别由派出所和司法所进行。 二○一○年元月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20 年回眸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20年回眸 □杨宜勇 目前,中国的经济结构面临深刻而剧烈的变革。现实对加速社会保障体系的改革和建设提出了前所 未有的紧迫要求。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已进行了 20年,我们在这条路上已经走了多远?已取得了哪些 成效?还将去往何方?下面我们分10个问题展开。 一、养老保险 改革后中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最早可以追溯到1982年四川省自贡市尝试的社会统筹。经过长时间的经验总结,国家开始着手对传统的养老保险制度进行彻底的改革。1991年6月26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标志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由自发的试点,过渡到有组织的改革设计阶段。《决定》要求改变养老保险完全由国家、企业包下来的办法,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职工个人也要缴纳一定的费用。 1995年3月1日,国务院在颁布《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的 同时,下达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实施办法》之一、之二,对花样繁多的设计模式进行了归类。1995年12月29日,《劳动部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正式出台,使得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进入规范化的操作阶段。 到1998年末,全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达 8505万人,参加离退休统筹的人员达2735万人,养 老保险的覆盖面不断扩大。据有关部门统计,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已占到全部企业职工的76%,其中:国营企业为96%,城镇集体企业为45%,其他类型企业 为24%。 1998年6月,《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 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式出台。《通知》指出:为了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调剂力度,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国务院决定,加快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并将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原邮电部部分)、水利部、民航总局、煤炭局(原煤炭部)、有色金属局(原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国家电力公司 (原电力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 工集团公司(原石油天然气总公司部分)、银行系统 (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 行、中保集团)、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组织的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 《通知》要求加快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到2000年,在省、区、市范围内,要基本实现统一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统一管理和调度使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省级垂直管理。 二、医疗保险 1984年,国家在公费医疗单位实行定额包干、超 定额部分按一定比例报销的办法。在部分城市的企业实行了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的办法。在此基础上,根据国内外医疗保障制度的经验教训,结合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确立了我国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统

论法院调解制度

论法院调解制度 发布时间: 2009-07-28 【我要纠错】【字号大中小】【打印】【关闭】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一庭谭宝昌内容提要法院调解,亦称诉讼调解,是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民事争议的活动和结案方式。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自愿、平等原则很好地体现了法院调解的本质,但由于我国采取的调审结合、交互运行的调解模式往往会造成调解与审判的混同,不利于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因此本文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经验,重点分析我国调解制度的存在问题及其带来的消极影响,并就如何对其进行制度完善和改革提出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 法院调解制度完善改革建议 一、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特点 (一)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历史 法院调解,亦称诉讼调解,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自愿就民事权益的争议,平等地进行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所进行的活动。在我国调解制度可谓源远流长,原始社会纷争的解决基本上都采用民间调解的方式,到了阶级社会,调解更是被官吏及普通老百姓所接受,调解制度在中国古代之所以这么盛行,是由于深受儒家贵在持中、贵在尚中思想及"合文化"的影响。中国作为一个"礼仪之邦",儒家的纲常伦理深深的渗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成为普通性的社会规范和社会行为的价值标准,这种文化传统使调解的

作用经久不衰。同时也正由于调解的盛行,从而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形成了整套的制度,为以后西方国家把调解作为"东方经验"而加以借鉴提供了依据。当然,这种制度辨明是非、平息纠纷对于维护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状态,对于维护社会生活秩序的稳定发展确实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但又因为调解是建立在自然经济及宗法关系的基础上的,以维护封建等级制度和秩序为目的,忽视了个人的权利,所以又具有明显的落后性。它要求通过劝和的办法折中妥协的解决双方的纷争,追求息事宁人的效果,这不利于维护当事人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不利于社会经济的进步和发展,从而不利于法治的形成,与现实的市场经济所追求的法权要求明显相悖。 现阶段,在我国人民法院审理的全部民事案件中,调解结案的比率虽然呈下降趋势,但与判决相比仍占绝对多数,这也与我国现存的民事审判方式有关,在我国的审判方式中,调解占据重要地位,并且已形成"调解型"的民事审判方式,这种模式虽然已暴露出许多弊端,但并不全是调解制度本身的问题,调解作为处理和消弭纠纷的一种方式,确实具有自身独特的价值和重要的作用,且与我国特定的文化历史、法律传统、心理定势、经济基础、基本国情等诸多背景因素紧密相连,在审判实务中也具有不可替代的实用价值,如避免可能因此而造成的反目成仇,促使他们心平气和的达成协议,以及对改革我国诉讼模式的超职权主义也可起一定的作用。 (二)法院调解的基本模式 根据调解和审判间的关系的不同,各国的法院调解制度大体上可分为以下3种模式:

上海社保案案例-对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感想

由上海社保案说起我国社保基金的法律基础不够稳固和完善现行的社保基金需要一部专门的法律,对社保基金的法律地位和基本原则做出较高法律层级的规定,明确法律责任,确定监管主体,规范基金的征缴、管理、支付、运营等行为,并对社保基金的投资运营作出制度性规定管理权与监督权的重叠造成了监管成本的居高不下和监管效率的低下我国目前的社保基金其实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现收现付的统筹账户,这部分资金由单位和个人缴纳,由各级政府的社会保障部门管理这样,实际上将社保资金的管理与监督的双重责任,共系于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初创 1949――1957 发展 1957――1966 停滞1966――1976 改革 1978年以后问题: 1. 与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 2.企业负担沉重 3. 覆盖面窄,保障功能弱化解决方案: 1.确定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保障模式 2. 减轻企业负担合理确定保障水平 3. 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面提高保障能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失业保险制度改革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基本上是按照城乡有别、企业先行的原则分层次展开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起步较早,基本养老保险推出了全国统一制度,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正处于试点探索阶段;乡镇企业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正在进行试点探索;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进行了改革,但其余事业单位以及机关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基本上同传统制度没有多大区

别。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从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起步的。由于历史等方面的原因,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也出现了条块分割的问题, 这不仅使养老保险难以实现更大范围的风险共担,而且影响了统一的社会保险体系的建立。为了改变养老保险的条块分割局面, 1998年8月,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一举解决了过去长期存在的行业统筹与地方统筹条块分割的矛盾。一是实施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政策二是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三是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四是社会保障水平逐步提高五是社会保障筹资渠道进一步拓宽 * 对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感想――案例:上海社保案一家神秘的民营投资公司福禧,一个管理着上海老百姓保命钱的社保局,一家优质的国企上海电气,一起陷入了上海自改革开放以来的最大腐败案中。此次上海社保案违规操作的金额高达32亿元。在调查上海市社保资金案过程中,有关部门对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原党组书记、局长祝均一等9名涉案党员干部的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调查。上海社保案迄今为止,中国社会保障体制改革大致经历了两个阶段: 1)第一阶段从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到1992年党的“十四大”,这是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探索时期。这个阶段的特点是,社会保障体制改革作为国有企业改革的配套措施,在有关的社会保障单项改革上分别进行了探索。 2)第二阶段从党的“十四大”至今,这是社会保

人民法院管理体制改革的几点思考(精)

人民法院管理体制改革的几点思考 关键词:司法体制/法院管理制度 内容提要:司法不公或司法腐败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现行法院管理体制存在的三个弊端:司法权地方化、法院内部管理行政化和法官的非职业化。司法体制的改革必须有明确的指导思想和整体设计,通过修改法律,自上而下地进行。要把地方法院法官的任免权收归省级人大常委会;法院的经费由国家拨付;实行司法辖区和行政区划的分离。要取消对下级法院除上诉审和再审以外的监督;加强法官的审判独立。基层法院取消审判委员会和合议庭制度;中级以上法院要强化合议庭地位。大幅精简法官,建立严格的法官选拔制度、逐级遴选制度、定期交流制度以及惩戒制度,并对法官给予必要的身份保障和经济保障。 一、司法不公的根本原因在于制度上的缺陷 司法不公或司法腐败问题,当前在我国已成为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人们在谈及法院司法工作时,几乎都不约而同地认为司法不公或司法腐败十分严重,对法官队伍已到了非下大气力整治不可的地步。[1]一个耐人寻味的现象是,随着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我国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的同时,社会各界对司法不公或司法腐败的尖锐批评,也达到了建国以来的空前程度。这种尖锐批评,一方面是对司法工作和法官队伍中固有的和长期积累的问题的理性再认识,另一方面则更多地包含了对真正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的殷切企盼。然而,许多人把造成司法不公或司法腐败的原因简单地归结到法官素质不高、甚至一些法官违法犯罪上,而较少看到体制和制度上的缺陷对这一问题的重大影响。显然,对司法不公或司法腐败这样多因性的社会问题,如果不提高到司法体制特别是法院管理体制的层面上来认识,是很难全面把握问题的症结的,所开出的“医治药方”也是很难达到预期效果的。 邓小平同志从制度与个人关系的方面分析总结了我国的历史教训:“我们过去所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2]运用邓小平同志分析问题的方法来看待司法不公或司法腐败问题,就会认识到法官队伍素质不高和一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讲义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讲义 李由主持 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

课程描述 一、教学目的 通过学习,掌握经济学有关制度、制度变迁的基本理论,了解中国经济体制(制度)改革的方式、过程、内容和绩效,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制度特征等方面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并能够在经济活动、政府或企业管理、市场分析和咨询、学术研究等方面灵活有效应用。 在学习上,要初步掌握积极、高效的学习方法,掌握收集、整理和分析信息的方法,养成合作和分享精神,基本的逻辑分析和思辩能力,基本的科学研究能力,初步掌握研究报告和学术论文的写作规范;要养成怀疑、创新与实践能力,要学会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 二、课程简介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是研究经济转轨(转型、过渡、改革、变革)的一门学科。它主要运用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分析制度和制度变迁以及我国经济制度改革的学科,主要研究制度、制度变迁的基本理论,中国经济体制(制度)改革的方式、过程、内容和绩效,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制度特征等方面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具体内容:公平、平等与效率;制度、制度变迁;中国的渐进改革;国有经济制度的改革;农村和农业的制度改革;收入分配与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财政制度的改革;中国的发展战略等。 三、学前准备(先修课程) 微观经济学和宏观经济学,政治经济学,财政学,金融学,管理学,法学概论等方面的学科知识,并能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 四、教学和学习方式 在教学上,一半课时用于课堂讲授,其他时间组织关键知识和案例的专题讨论、社会调查和课下阅读、小论文。在学习上,将研究、自主、探究性学习与灌输性学习结合起来。 五、考核方法 平时成绩占40分,包括出勤、课堂发言、读书笔记、调查访谈、体制改革案例分析等。其中,案例分析主要是对国内外体制创新和变迁的案例分析,包括事件的背景、变革过程和效果等方面的综合分析,每篇字数3000—5000字或者更多,遵照学术规范,独立完成。 期终综合考试占60分。 六、学习材料 1、相关参考书目(按出版年代为序) 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二、三卷,人民出版社;

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本条例处罚。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适用本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也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第二章处罚的种类和运用第六条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分为下列三种:(一)警告。 (二)罚款: 一元以上,二百元以下。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拘留: 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第七条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和查获的违禁品,依照规定退回原主或者没收,违反治安管理使用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可以依照规定没收。具体办法由公安部另行规定。第八条违反治安管理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由违反治安管理的人赔偿损失

或者负担医疗费用;如果违反治安管理的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本人无力赔偿或者负担的,由其监护人依法负责赔偿或者负担。第九条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处罚;不满十四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免予处罚,但是可以予以训诫,并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第十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予处罚。第十一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由于生理缺陷的原因而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第十二条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予处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将其约束到酒醒。第十三条一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裁决,合并执行。第十四条二人以上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罚。教唆或者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所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第十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直接责任人员;单位主管人员指使的,同时处罚该主管人员。第十六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罚:(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 (三)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第十七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不满十八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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