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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个人信息的开放与保护

法律经纬法制博览2019年03月(下)

公务员个人信息的开放与保护

王娇

重庆工商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67

摘要:网络媒体对信息的传播速度快、范围广,其中属于公务员个人隐私的信息也被媒体曝光宣传。这涉及到公众知情权与公务员隐私权的博弈。需要加强行政法规的建设,保障公众知情权的行使,明确公务员个人信息公开的范围与责任。相对于现在网络媒体的发达以及公民法治意识更加强烈的趋势,公务员个人信息公开制度应当跟随社会发展更新完善。

关键词:公务员;个人信息;反腐败

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9-0243-01

作者简介:王娇(1995-),女,重庆人,重庆工商大学法学院,2017级法律硕士(法学),研究方向:金融法务。

网络和自媒体的发展,使得公务员个人信息的公开受到更多关注。网络媒体对信息的传播速度快、范围广。其中属于公务员个人隐私的信息也被媒体曝光宣传。这涉及到公众知情权与公务员隐私权的博弈。同时,公务员个人信息的公开缺少程序法规范。法律需要进一步完善,以达到在反腐中保障公众知情权的同时,保护公务员隐私权的目的。

一、公务员个人信息公开的限度

(一)公开信息的内容

公开公务员个人信息时,应当根据公务员个人信息分类对公开的内容予以限制。

个人基本信息包括性别、年龄、籍贯等,这些信息基本是在公务员任职前后都需要公开的。这部分信息的公开一般情况下,不会造成对公务员个人隐私的侵犯。但是在行政工作中却是十分重要的。首先就是年龄,公务员职位对年龄有诸多要求,不符合的不能担任相应岗位。然后是健康状况、学历、学术成果等,这些信息存在造假的可能,公开此类信息能够更好地监督公务员的任职情况,提高公务员整体素质,以更好地进行行政工作。职务信息也应当公开,尤其是任职高级官员的公务员职务信息,因为这类信息的公开使得民众更加信服官员作出的决策,更加信任官员的能力,并能够具体地监督到各个职位的工作。公务员个人财产状况也应当公开,官员财产一直是反腐败的重要信息之一,巨额不明财产需要给出相应依据与说明。个人重大事项也应当公开,包括子女从业情况,因为公务员子女的从业会因公务员职位而受到一些限制。

公务员个人信息中涉及到隐私的信息通常不应当公开,包括家庭住址、身体器官、未成年子女信息、社会关系、生活经历、个人兴趣爱好等。这类比较私密的信息的公开既不会对公务工作有任何好处,还会侵犯个人隐私。比如公务员未成年子女的信息,如果这类信息被媒体广泛传播,将会对公务员及其未成年子女造成严重伤害,甚至无法正常生活。那样将会打击公务员从事工作的积极性,还不利于人权的保护。公开这些信息将会出现权利的倾斜,造成公众知情权的滥用,并且背离公务员个人信息公开的初衷,而扰乱政治生活的秩序,不利于法治政府的建设。

(二)公开信息的方式

公开信息分为此三种方式,可以在公共利益与公务员个人隐私之间达到一个相对平衡的状态。个人基本信息一般是有限公开,比如公务员姓名、性别等可以公开。因为这类信息需要对全社会公开,一般不容易造成对公务员隐私的侵犯,但是健康状况视情况与场合而定,因为此信息一般是在公务员任前公示,如果对全社会公示且被传播,将涉及个人隐私领域。而像公务员家庭状况,尤其是未成年子女的情况应当不公开。这些信息的公开一般与行政工作无关,且侵犯个人隐私以及未成年权利。而职务信息应当是完全公开,因为工作职位、时间等这些都是与行政工作密切相关的内容,应当受到人民监督。在公开的方式上有所选择,可以尽量避免对公务员个人隐私造成危害。

有些个人信息由国家制度要求公务员自己主动公开,而有些信息依行政相对人申请才会相对公开。依申请公开的信息一般不是面向全社会的,或者说不是至始至终都面向全社会。例如个人基本信息、职务信息就要求主动公开,而财产状况一般是依申请公开。比如救灾工作中主管人员的信息或者与行政相对人利益攸关的行政工作人员的信息可以依申请公开。但依申请公开的制度不够完善,存在申请公开的信息没有及时公开的问题。

二、制度完善与建议

需要加强行政法规的建设,保障公众知情权的行使,明确公务员个人信息公开的范围与责任。充分考虑公共利益、权利协调等原则,对于公务员信息应当分类规定,并对公开公务员个人信息的方式有所区别。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政务信息公开的内容与方式都应更加具体详细。应当设立相应职能部门专门进行相关监督工作,让普通民众参与进来。完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可以有效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规范公务员主动申报的详细程序。对待媒体的传播需要谨慎监管,既不过分限制其对公务员个人信息正常公开内容的传播,也不能任由媒体自由发挥、夸大其词、肆意造假。需要明确媒体的相关责任,健全舆论监督制度。除此之外,还要完善隐私权的保护,隐私权中应当区分普通公民与公务员,对公务员的隐私权进行特殊保护。通过各部门法以及行政法规的完善,公务员个人信息的开放与保护才能更平衡、协调,让公民更合理、合法对公务员进行监督,使反腐倡廉工作有序进行,建设法治政府。

当今社会网络与自媒体发展迅速,传播信息速度惊人。如何能平衡开放与保护的力度,需要各部门法共同协调,充分考虑公共利益、公众知情权与公民隐私权。不仅从权利方面给予公务员保护,也要在具体公开信息中体现国家对反腐的决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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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马鑫.公共官员隐私权的限制和保护[D].西南政法大学,2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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