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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办法】上海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工信办法】上海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和促进本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与应用,推动政务数据资源优化配置和增值利用,促进政府部门间业务协同,避免重复建设,进一步提高本市公共管理和服务水平,依据国务院印发的《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国发〔xxxx〕5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政务数据资源,是指市级行政机关和依法经授权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构”)在依法履行职能的过程中采集和获取的各类数据资源。

第三条(适用范围)

行政机构之间的各类政务数据资源共享行为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职责分工)

网上政务大厅建设与推进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全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协调推进政务数据资源共享有关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厅。

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行政机构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的统筹规划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发布政务数据资源共享交换具体实施制度,承担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基础设施以及资源

管理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维护,负责政务数据资源维护管理、安全运行管理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行政机构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的资金保障。

行政机构是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的责任主体,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的采集获取、互联互通、目录编制、共享提供和更新维护工作,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合理使用获得的可共享的政务数据资源(以下简称“共享数据资源”)。

第五条(原则要求)

政务数据资源的共享与应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共享。政务数据资源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行政机构应当在职能范围内,提供各类政务数据资源共享服务。

(二)依法使用。对共享数据资源,进行合法、合理使用,不得滥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切实维护数据资源主体的合法权益。

(三)安全可控。依托全市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完善全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安全机制,确保政务数据资源安全。

第二章资源管理平台

第六条(资源管理平台属性)

本市建设满足市级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需求的、统一的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平台(以下简称“资源管理平台”)。资源管理平台是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的主要载体,为行政机构之间政务数据资源共享交换提供支撑。资源管理平台包括目录管理系统和交换系统两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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