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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组织法基本原则之探讨_1

行政组织法基本原则之探讨_1
行政组织法基本原则之探讨_1

行政组织法基本原则之探讨

行政组织法的基本原则是对行政组织法基本精神的概括。我国学界以往对行政组织法不够重视,对行政组织法基本原则的研究尤为匮乏。实践中行政组织设置的随意和非理性化,机构改革的频繁与封闭性,都足以说明我国行政组织法律制度缺乏基本精神导向。因此,在理论上对行政组织法基本原则进行探讨具有重要意义。既可推动对行政组织法的深入认识和全面研究,也可以服务于实践,促进行政组织法治的发展。;一、基本原则的确立标准

要归纳、提炼行政组织法的基本原则,首先需要明确基本原则的确立标准。这些标准应当揭示出行政组织法基本原则存在的目的,反映行政组织法基本原则的特点,同时能对行政组织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提供明确、具体的指导。有鉴于此,我们认为其确立标准有以下四项:

(一)反映现代宪政精神

行政组织法与宪法的关系十分密切。行政组织法具有宪法性,是宪法的直接延伸。虽然宪法规定行政权以及行政组织,但往往比较原则,行政组织法的任务就是将这些规定具体化,使之具有可操作性。行政组织法除了要将宪法条文具体化外,还需反映宪法条文背后的宪政精神。宪政主要包含三方面的内容:一是个体自由;二是民主政体;三是法治主义。;因此,行政组织法的基本原则要充分尊重个体自由,

并符合民主、法治的要求。

(二)追循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组织法作为行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原则应当是行政法基本原则在行政组织法领域的具体化。关于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法律尚无明文规定,学术界观点纷呈,但依法行政原则却为大多数学者所认可。依法行政原则包括以下内容:第一,职权法定;第二,法律优位或称法律优先;第三,法律保留;第四,依据法律;第五,职权与职责统一等。;依法行政原则在行政组织法中的具体化就是行政组织活动必须依法进行。除依法行政原则外,我们认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还应包括保障公民自由和权利原则以及行政效益原则等。行政组织法的基本原则也应体现相应的精神。

(三)符合行政管理的规律

行政组织法是对行政组织过程与结果的规范。如何组织行政、确定行政的基本组织形式,如何设置行政组织及行政机关等在行政学、组织学、心理学中都有研究,并有相当的研究成果。如在一个组织中,管理幅度不宜过宽,否则会超出个人的控制能力,从而导致管理层次的增加。再如,管理层次越多,效率越低,信息失真度越高等。这些研究成果为行政组织法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科学依据。按照行政管理

的规律来组织行政,符合人类的理性,也是法治的精神所在。因而,在确定行政组织法的基本原则时,必须考虑行政管理的规律因素。

(四)作为行政组织法中最高层次的规则

行政组织法的基本原则应该具有普遍性、统率性,应位于行政组织法规范的最高层次,从而为行政组织法的制定和实施指明方向。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最高层次的规则要体现行政组织活动的个性和特殊性,使其在实践中能真正发挥作用,而不流于空泛。

鉴于上述四项标准,我们认为行政组织法的基本原则可提炼为三项:依法组织原则、行政分权原则和组织效率原则。

二、依法组织原则

国家对行政的组织,或说行政组织权的行使、行政组织的形成,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这是依法组织原则的核心所在。依法组织原则是现代西方国家行政组织活动中奉行的一项最基本的原则。为此,有必要先来考察该原则的历史渊源,进而论证其存在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并探讨其对行政组织制度的具体要求。

(一)依法组织原则的历史渊源

行政组织作为国家与个人之间的中介,与国家并存。为确保行政组织的稳定,在古代就有对行政组织的明确规定。我国古代最早规定行政组织的是《周礼》,对行政组织作比较完善规定的是《唐六典》,该法典对行政组织的设置及职权作了较全面的规定。;古代对行政组织的规定虽然也有规范行政组织之功能,但主要是出于维护封建统治的需要,而且君主帝王不受其约束。这与建立在现代民主、法治理念上的依法组织的要求相去甚远。

依法组织原则生成于旨在破除专制主义的西方近代资产阶级革命,因其同人类进步的要求相契合,而为现代多数国家所追循。;最早确立依法组织原则的是英国。英国资产阶级取得政权后,实行议会至上。议会掌握着立法权和财政控制权,直接决定行政的基本组织形式,行政组织的设置、职权和规模。政府必须服从议会。只不过英国崇尚习惯法,政府的设置与职权大多来自于宪法惯例,而不是法律的明文规定。

继英国之后,美国、法国、德国等西方国家都建立起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行政组织的设置、职权和规模原则由代议机关控制。在美国,任何联邦行政机关的设置都属于立法事项。在法国和德国,虽然中央政府各部的设置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事项,但行政组织的职权和规模受国会或议会控制。

日本二战后也十分强调依法组织原则,主张用法律和条例规范行政组织,要求行政组织服从国会的法律,以确保行政组织的客观公正与公开。;按照依法组织的原则,日本制定了一套完整的行政组织法规体系。

(二)依法组织原则的基础

虽然依法组织原则在不同的国家其具体表现形式不同,但其内蕴的精神则完全一致。依法组织原则是人民主权的直接要求,也是确保行政组织合理、稳定的需要。当然,依法组织还有利于责任政府的形成。具体地说,依法组织原则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可从以下几方面论证:

1、是人民主权的要求

按照人民主权原理,国家的一切权力来自于人民。人民有权创造和选择基本的行政组织形式,有权根据自身的需要设定行政权,也有权决定设置哪些行政机关。非经人民的同意行政机关不得自行设置;非经人民的授权行政机关不得自行享有职权。而人民的意志是通过国家权力机关(代议机关)以立法的形式体现,因此,对行政的组织要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上,即通过立法予以规范。当然,除重要行政组织事项必须经过立法程序外,也不排除立法授权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

或规章对行政组织予以规范。

2、是依法行政原则的要求

依法行政原则要求所有的行政活动都要受法律的约束。具体在行政组织法中,依法行政原则则转化为依法组织原则。无论是行政组织的过程,还是行政组织本身都要受法律的约束。尤其是行政组织法律制度中重要的内容,如行政组织的基本形式,行政权的设定,重要行政机关的设立等应由立法部门制定法律。

依法行政原则是法治原则(宪法原则)对行政活动的具体要求。它可以确保行政活动建立在理性的法律规则之上,免受个人意志的干预。依法组织原则具有同样的功能,即在于通过民主的、理性的方式来确保行政组织的合理,使其不再为个人或少数人所操纵。

3、是保障公民权益的需要

行政组织制度与公民权益的关联主要有四个方面:第一,行政的基本组织形态(是采用集中式的管理还是分散式的管理)直接影响到公民的行政参与权。集中式管理意味着公民较少有机会直接参与行政;而分散式管理则能提供更多的参与机会。第二,行政权与公民权的界分,直接影响公民的自由空间。例如在经济活动中,政府管理越多越

细,意味着公民的经济自由就越小,从而会影响到公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第三,行政组织的规模直接影响到公民的负担。维持行政组织运转的所有费用都靠公民的税收负担,行政组织的规模越大,则意味着公民的负担就越重。第四,行政组织的结构,包括行政机关的设置、职能分配等影响到行政效率,从而直接对公民的权益产生影响。

为切实保障公民的权益,必须依法组织,即将行政组织真正纳入法治的轨道。

4、是形成责任政府的需要

任何人都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这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政府更是如此。政府的权力来自于人民,政府的运转靠人民税收负担,因而政府除对其具体管理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外,还需要就其整体的管理直接对人民负责。政府承担责任的前提是依法组织,即行政主体明确,行政机关的管理事项、权限和责任清楚,行政授权、行政委托、行政代理以及行政机关的内部工作制度等都有规则可循。而这都需要行政组织法的规范。没有法律制度的保障,责任政府就只能永远停留在愿望上。当然,所有的行政法律制度都旨在建立一个责任政府,行政组织法律制度则是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依法组织原则的具体要求

依法组织原则具有丰富的内涵,其具体要求如下:

1、重要的行政组织问题要由宪法和法律加以规范

依法组织原则要求对行政的组织要依法进行。首先,行政组织设置中的重要问题属于法律保留事项。如对行政的基本组织形式——行政主体制度——的选择,行政权的设定,中央行政机关的设置、职权,地方行政组织的结构,其他公法人的设置等都要由宪法或法律规定。这些事项不能授权行政机关决定,行政机关更不得自行其是。但对法律保留原则的应用到何种程度,以至于不防碍行政的灵活性,需要研究。;其次,行政组织法规范可通过行政立法加以具体化。如中央政府根据有关行政机关设置法的规定,可通过行政法规具体分配内部机构的职权。再次,在特定情况需要赋予行政机关一定的行政机关设置权时,要有法律的特别授权并规定相应的设置标准。最后,对行政的组织过程必须由法律规范。从内容来看,行政组织法规范有两类:一类是对行政的直接组织,如行政机关设置法中规定行政机关的主管事务,职权,行政机关内部一级机构的设置等。另一类是规定组织基准,具体的组织仍需要行政机关或社会组织协助完成。如规定国家或地方设置公法人的类型和标准,公法人的设置仍需要一个过程。这种具体的组织过程也要为法律所规制。

2、行政组织法必须公开、明确、稳定

行政组织法公开意味着所有的行政组织法律规范,包括行政立法制定的行政组织规范都要正式予以公布,让人民知晓。公开是对公民人格的尊重,便于人民对行政组织活动的监督。行政组织法明确要求行政组织法律条文具体、意思清楚、具有可操作性,真正起到对行政组织的规范和控制,而不是摸棱两可,无法把握。我国目前行政组织法的条文非常原则,明确性欠缺。行政组织法稳定要求行政组织法律制定后,需要保持相对稳定,而不能频繁变动。否则容易引起社会的动荡和不安定。当然,行政组织需要根据政治、经济、社会的发展而调整,行政组织法也同样要满足发展的需要,这里的稳定仅是相对的。

3、行政组织法必须切实保障公民的自由和权利

依法组织并不仅意味着对行政的组织仅为法律所规范,而可以忽视对公民自由和权利的保障。依法组织的直接宗旨是规范行政组织及其形成过程,但最根本的目的则是保障公民的自由和权利。一方面要在行政组织过程中确保公民的参与;另一方面要合理界定行政权与公民权。如果行政权的范围过宽,则会防碍个人的自由。

4、违反行政组织法要承担法律责任

对行政的组织要依法进行。无论是行政组织的过程还是行政组织的结果,都需要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在法律之外的行政组织行为无效。另外,违反行政组织法的责任人员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然,如果责任人员是政府组成人员的,还需承担相应的政治责任。

(四)确立依法组织原则的意义

在西方国家,依法组织已成为法治的应有之义,并反映在实践中。西方国家制定了大量的行政组织法规范,对行政的组织几乎都受到法律的严格约束。

目前,我国对行政的组织仍基本处在法律控制之外。在观念上,组织行政向来被认为是行政机关自己的事情,所以宪法将行政组织权的大部分赋予了行政机关。如《宪法》第89条第3项规定国务院“有权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第4项授权国务院“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另外,《国务院组织法》还将部分行政机关的设置权赋予了国务院。至于国务院如何行使行政组织权,没有具体规定。

依法组织原则要求我们对现实的情况进行反省与检讨。也要求学界对传统的观念进行反思和批判。当然,确立这一原则最大的意义在于制度的构建。依法组织,意味着将整个的行政组织制度纳入法治轨

道,需要重新分配国家权力机关与最高行政机关在组织行政方面的权限。由于宪法采用的是行政组织权归属于行政机关这一传统观念,因此依法组织原则的真正确立只能通过修宪才能完成。

三、行政分权原则

在以往的行政组织法研究中很少使用行政分权的概念。笔者将此概念引入,是因为其在现代行政组织法律制度中具有重要意义。

(一)行政分权原则的涵义

行政分权原则是指采用分散的方式组织行政,行政权分别由不同组织体或不同行政机关承担。行政分权有两类:

第一类是在不同主体间的分权。即将行政事务分由多个组织体承担,与集权式管理相对应。这类行政分权的特点是:第一,国家的行政事务由两个以上的组织体承担。除国家这一原始的行政主体外,还存在其他行政主体;第二,在各个组织体之间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行政事务;第三,各个组织体之间相对独立,其相互关系由法律调整。

第二类是在同一主体内的分权。即在同一组织体设置不同的机关予以分权,包括纵向分权,如在中央统一行政之下的地方分治;也包

括横向分权,如美国独立管制机构,它们大多独立或相对独立于总统,和总统一起分享行政权。

行政分权源于英国中古世纪的“自治市”。;进入近代社会,尤其是上个世纪以来,行政分权已为许多国家所采用。在联邦制的美国、德国,联邦与州实行分权,在各州内又实行地方自治;在单一制的英国、法国、日本,也都实行地方自治。除地方分权外,这些国家还都实行公务分权。尤其是近些年来,对行政的组织形态还出现了私有化的趋势,如将监狱、社会保障系统私有化,实际上这也是行政分权的一种形式。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行政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涵义、特征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行政法中指导和统帅行政法具体规范的最稳定的基本精神。是要求所有行政法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它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1、行政法基本原则产生于行政权各管理活动,它不是抽象的,是从客观实践中推导出来。 2、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规定了行政法的内在特征。 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一种自然准则,就是说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客观存在的具有客观性,是不以个的意志为转移的。 4、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必须强制执行的含义。 行政法基本原则具有下列几方面的特征: (一)特殊性。 (二)普遍性。 (三)法律性和理论性的统一。 第二节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合法性原则 (一)行政合法性原则的涵义 合法性原则是指任何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都必须严格遵守行政法律规范,特别是行政权的来源、存在和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而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合法性原则包括符合实体法和符合程序法规定两个方面,违反实体法与违反程序法均构成对合法性原则的破坏。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行政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 行政合法性原则与法治的发展密切相关。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内容在历史上经历了一系列的演进。 在我国,行政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进行行政活动时,应遵循宪法、基本法律、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行政规章、地方规章等。 (二)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职权法定 第二,法律优位 第三,法律保留 二、行政合理性原则 (一)行政合理性原则的涵义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不仅要合法,而且应当合理、客观、公正。合理性原则是合法性原则的补充和发展。合理性原则产生的主要原因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与扩大。 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同样必须受到法律的控制,其行使不仅应当合法,而且应当合理、公正、客观,这是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 (二)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 一般认为,合理性原则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六版)1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六版) 第一编行政法的基本理论 一、行政法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指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形式,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公民个人权利和自由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原则的总和。 2、特征:?内容上具有明显公益性,与公共利益直接相关 ?形式上具有广泛性,涉及到生活的方方面面 ?形式上具有多元性,行政法规出于不同性质、层次国家机关之手,来源多元 ?形式上具有变动性,行政直接面对社会生活 二、成文法是法律的主要渊源(选择题) 1、宪法和条约--行政法最高法律渊源 2、指定法--行政法基本法渊源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3、法律解释 ?宪法解释 ?立法解释 ?司法解释 ?行政解释 ?地方解释 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权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 1、法律优先,法律高于行政,因为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 2、法律保留,法律对某些事项在一定范围内有所保留。法律沉默时,行政机关不能任意做出决断。在法律保留范围内,拒绝禁止行政机关行使权力,不在范围之内,允许行使权力。法律保留范围包括侵害保留、全面保留、重要保留 (二)行政合理性原则 1、平等对待: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时要平等对待老百姓,适用于侵害、受益领域 要求:?行政机关同时面对多个行政相对人,要相同情况相同对待 ?先后面对多个行政相对人也要相同对待 ?行政机关无论同时面对还是先后面对多个行政相对人,要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在本质不同时应有所区别。 2、比例原则:行政法中的皇冠原则,适用于侵害行政领域 要求:?妥当性:行政机关所采取手段和利益必须能够实现公共利益 ?最小侵害要求:当行政机关拥有多个手段可以实现既定目标,应当选择对个人利益损害最小的手段 ?均衡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原则 3、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诚实性原则),最早起源于德国,适用于受益行政领域

行政法基本原则

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论文摘要]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指导和规制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制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规范。行政法基本原则贯穿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之中,同时又高于行政法具体规范,是在行政法调控行政权的长时期中形成的,体现行政法基本价值观念,是整个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是贯穿于整个行政法的主导思想和核心观念,是行政法的灵魂。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和统率具体行政法律规范,并要求所有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行政管理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行政法基本原则对行政法的制定、实施等全部活动过程具有“指导”作用。“指导”作用是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核心价值所在。据此,本文认为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为:合法性原则、民主性原则、及时救济原则和统一原则。 关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归纳起来无外乎下列四种:一是指导行政法制定、执行、遵守以及解决行政争议的基本准则,是整个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是贯穿于整个行政法的主导思想和核心观念;二是贯穿行政法之中,指导行政法的制定和实施等活动的基本准则,它是人们对行政法规范的精神实质的概括,反映着行政法的价值和目的所在;三是贯穿行政法律规范之中,指导行政权的获得、行使及对其监督的基本准则,也是揭示行政法基本特征并将其与其他部门法区别开来的主要标志;四是只贯穿于行政法始终,指导行政法的制定和实施的基本准则或原理,是行政法精神实质的体现,是行政法律规范或规则存在的基础。这四种不同的定义体现了学者们对行政法基本原则认识的逐步深化,也体现了其所依据的行政法基础理论的发展。同时,上述四种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念都包含了相同的含义,即对行政法制定、实施等全部活动具有指导作用。在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功能中,其“指导”作用才是最根本的,才是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核心价值所在,也是行政法基本借以建立和展开的基础。 基于此,笔者认为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应为:合法性原则、民主性原则、及时救济原则和统一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对此原则有学者称之为行政法治原则,并大都认为这一原则要求行政主体的各种行为都应严格依法,强调依法行政是行政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存在的最根本性原则,也是行政法与其他部门法区别的主要标志,它是贯穿行政权力过程始终,是指导、规范行政权利运作的基本准则。首先,行政合理性问题应属合法性原则的一个方面,理由如下:第一,行政合理性原则,有学者认为又称公正、公平原则,是行政法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行政主体行使权利应当客观、适度、符合理性。学者们把行政合理性原则作为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前提是,行政活动千变万化,错综复杂,行政法律规范不可能对每一种权利的每个具体方面都规定的细致入微,必然会有遗漏,特别在变动性很强,行政法律规范永远也不可能赶上每个变化,因此,法律规范必须留给权利行使的自由空间,即行政自由裁量权。行政机关形势行政权力,必须对行为的方式、范围、种类、幅度享有一定的选择权。正是由于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所以要求行政权力主体在法定范围内尽可能合理、适当地做出行政决定,采取行政措施,即行使行政权力时应适度,符合理性,符合行政法的目的,归纳为一点,即符合行政法的精神实质。法律共同的基本价值追求为自由、平等、正义、程序、效率等,行政法的精神实质应是对法律基本价值的一种反映、体现。那么,行政法精神实质就在于保护公民的基本自由和权益,维护平等,追求正义,确保行政秩序稳定,并保证行政管理的高效率。行政法基本原则就应全面体现行政法的这种精神实质。同时,直接实用性应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特征之一。故此,在行政法具体规范有所遗漏之下,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仍应严格地依据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使,也即仍是严格依法行政,此合理性原则应属合法性原则之列。第二,行政法的精神实质也包涵在行政法的规范之中,由行政法的规范得以具体体现。行政合理性原则其实也是要求行政主体依法行政,应属于行政合法性原则的一个方面,是蕴含在行政法规范之中的。若因法律规范没有以明确的文字形式表述其精神实质,就认为依此所谓行为为合理性之考虑,不为合法性行为,那么,推而广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内容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内容 热门城市:青岛律师甘肃律师烟台律师广东律师威海律师盐城律师浙江律师承德律师阳江律师淮南律师 大家可能都知道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内容较多,如今的法律体系也越来越完善了。因为这些众多的法律条文让我们的社会变得尽然有序。法律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众多的法律分类中包括有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等。那么,大家有了解过行政法吗?▲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内容呢?接下来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内容。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定义 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反映行政法本质和具体制度规则内在联系的共同性规则。基本原则的作用主要是指导行政法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指导行政法的统一适用和解释,弥补法制漏洞。 行政法基本原则主要有两种来源:一是国家立法性和政策性文件的规定;二是行政法学理论的阐述。法学理论对行

政法基本原则的阐述注重反映人们对一般规律的认识,但是由于认识上的差异,法学著作对基本原则的表述会有所不同。国家相关文件的规定也会根据实际情况吸收理论研究的成果,因此,这两种来源会在一定程度达达到统一。 ▲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概括为以下几个:合法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程序正当原则、高效便民原则、诚实守信原则和权责统一原则。 ▲1、合法行政原则 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其他原则可以理解为这一原则的延伸。实行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活动区别于民事活动的主要标志。 合法行政原则的根据,是行政机关在政治制度上对立法机关的从属性。合法行政原则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国家行政制度上的体现和延伸。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定了国家行政机关对人民代表大会的从属性。 宪法第2条和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行政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这样就从根本法上解决了国家行政权力来源的合法性问题。宪法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国家行政机关应当依照宪法和法律行

行政管理学试题及答案

行政管理学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的答案,并将正确答案的号码填在题干的括号内。每小题1分,共10分) 1、从不同的作用和影响来看,行政环境可分为() A、国内与国外环境 B、政治与经济环境 C、良性与恶性环境 D、宏观与微观环境 2、对政府管理运行职能包括的内容提出七职能说(即POSDCORB)的学者是() A、法约尔 B、孔茨 C、奥唐奈 D、古立克 3、各国行政组织领导体制有多种类型,实行委员会制的国家是() A、美国 B、瑞士 C、英国 D、法国 4、行政首长运用启发、引导、商讨、建议等方法贯彻自己意图的领导方式称为() A、极端民主的方式 B、疏导教育的方式 C、榜样示范的方式 D、旅任自流的方式 5、国家工作人员因公致残,丧失工作能力的,按我国规定可以() A、辞职 B、辞退 C、退休 D、退职 6、行政决策的咨询系统与中枢系统的关系应当是() A、主观能动性的 B、依附性的 C、相对独立的 D、具有对立性的 7、政府机关内部凡有领导关系的都要进行双向自我监督,称为()。 A、一般性内部监督 B、职能监督 C、主管监督 D、专门监督 8、办公自动化(简称OA)在日本形成一个热潮是在()。 A、五十年代 B、六十年代 C、七十年代 D、八十年代 9、某个省的领导为了掌握干部建私房情况,到一个具有典型意义的县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

取得了各种数据资料。这在传统行政技术方法中是()。 A、“解剖麻雀”的方法 B、"蹲点种试验用"的方法 C、全面普查与重点调查相结合的方法 D、抓主要矛盾的方法 10、提高效率是行政改革的()要求。 A、一般 B、普通 C、次要 D、总体 二、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备选答案中选出二个或二个以上正确的答案,并将正确答案的号码填在题干的括号内。正确答案未选全或有选错的,该小题无分。每小题1分,共10分) 11、科学化阶段行政管理学的特点是() A、强调加强整体宏观研究 B、强调政治与行政分离 C、主张随环境地变迁选择管理方式 D、注重机械效率的执行活动 E、既强调组织结构、工作程序等静态方面,又强调人的因素 12、一个国家的宏观行政环境包括() A、国内政治、经济、文化因素 B、国际社会因素 C、国内自然因素 D、国际自然因素 E、行政机构内部结构因素 13、要使经济职能得以正常发挥,我国政府机构对经济的管理应以() A、宏观管理为主 B、间接管理为主 C、服务性为主 D、法律和经济手段为主 E、培训技术人才为主 14、行政组织领导体制类型可分为() A、分权制 B、首长制 C、委员会制 D、集权制 E、混合制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它是() A、最高权力机关 B、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C、最高司法机关 D、最高行政机关 E、最高军事统辖机关 16、公务员考试录用应贯彻的原则是() A、自由

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作业参考标准答案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作业答案 作业一、试述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参考答案: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原则中最主要、最具有普遍价值的原则。一般包括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合法性原则又称行政合法原则。行政合法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不仅应遵循宪法、法律,还要遵循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合法不仅指合乎实体法,也指合乎程序法。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1)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和设定才能存在。(2)行政职权必须依据法律规范行使。(3)行政授权、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规范依据,符合法律要旨。行政主体合法、、行政权限合法、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程序、行政合法性原则要求职权与职责的统一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合理性原则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自由裁量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行政机关根据其合理的判断,决定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力。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1)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平等适用法律规范,不得对相同事实给予不同对待。(3)合乎情理,包括符合社会道德、风俗习惯的要求等。 合理性原则和合法性原则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合法性原则适用于行政法的所有领域,合理性原则主要适用于自由裁量领域。合法性原则是合理性原则的基础和前提;合理性原则是在合法性基础上的进一步要求。行政活动就要做到二者的统一。 作业二、试述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的含义及两者的区别 参考答案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其特征包括:(1)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的组织。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行政主体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能否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是判断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能否成为行政主体的主要标准。行政机关的内部工作机构,在一般情况下不能成为行政主体。(3)行政主体是能对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不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不能成为行政主体。 行政机关,又称行政管理机关。是指国家根据其统治意志,按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设立的,依法享有并运用国家行政权,负责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管理、监督和指挥的国家机关。其特征包括:(1)是由国家设置、代表国家行使国家职能的机关。(2)具有执行性,是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机关。(3)具有法律从属性,一方面,它必须依照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来设置;另一方面,它必须严格依法行政。(4)具有统一性和层级性。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及指导作用

浅谈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及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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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及指导作用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规范行政法律规范的制定和实施,指导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能的根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行政法的主导思想和核心观念,是在行政法调控行政权的长期过程中形成的,体现着行政法基本价值理念,是整个行政法的理论基础。 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 首先,行政法基本原则应体现法治精神,即行政行为应体现合法性。我国已建立起包括行政组织人员法、行政行为和行政程序法、行政监督救济法在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法律体系。这个体系包括国务院组织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行政基本法,一批部门性行政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行政规章,以及治安、工商、质量、金融、药品、食品卫生等具体执法领域的部门行政法。行政法是仅次于宪法的独立法律部门,是宪法的实施法,是动态的宪法又称“小宪法”。 其次,行政法基本原则应反映法的基本价值。法的基本价值有很多种,不同的学者作了不同的概括,但合理、公平、自由作为法的基本价值已被当今学术理论界普遍肯定。所有法律部门都应体现法的价值理念,作为独立部门法的行政法也应体现法的根本价值精神,但我们不能否定法的价值在法律体系中应有其特定

的价值排位,也就是说哪项价值更具有根本性。“行政法的最初目的就是要保证政府权力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防止政府滥用权力,助推法治政府的建设,以保护公民权的实现。 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指导作用 根据上文中论述的行政法基本原则内容的界定标准,综合分析国内学界一些观点,可将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归纳为合法性原则与合理性原则两个方面。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对于发展和完善行政法治建设具有特别重要的功能。 维护行政法体系的统一、协调与稳定。行政管理领域和行政活动的广泛性、多样性和复杂性的特点,决定了行政法律规范的广泛性、多样性和复杂性。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正是体现行政法的基本精神,能够统一协调不同的行政法律规范。这种法理功能主要是通过统率、指导行政法律规范的制定、修改及废止工作,保证不同层次的各种行政法律渊源的协调一致来实现的。 保证行政法律规范统一协调实施。行政法律规范和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广泛性和复杂性,决定了行政法实施的复杂性。如果没有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统率和指导,其混乱无序状况无法设想。行政法基本原则作为贯穿于行政法律体系,对行政法律规范的制定和实施起统率指导作用的基本原理或准则,有助于人们认识行政法的实质准确理解行政法律规范,从而保证适用和遵守行政法律规范的准确和统一。三是能够发现并及时纠正行政法体系中的不协调现象,防止发生有悖于行政法整体调整目标实现的事件。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重点知识点汇总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 一、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关系,就是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行政关系包括以下三类: 1、行使行政权的行政机关或公共组织在对外进行管理过程中与管理相对方之间所发生的各种关系。 2、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同级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之间、行政机关与法律授权的公共组织之间的关系等。 3、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监察机关与行政主体之间所发生的关系。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点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一) 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 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关系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概念 1、行政法律关系以行政关系为基础,但不等于行政关系。 2、行政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而行政法律关系则是一种法律关系。 (二)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 1、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2、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行政法律规范预先规定。 3、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4、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统一性。 5、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在解决方式及程序上有其特殊性。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一)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二)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对对象。 (三)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义务。 四、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一)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形成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相应的行政法律关系赖以发生的法律根据,即有相应的行政法律规范的存在。 2、具有导致行政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 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就是指行政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变更。其包括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变更2、行政法律关系客体的变更 3、行政法律关系内容的变更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 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行政法律关系权利义务的消灭。其包括 1、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消灭。 2、权利义务内容的消灭。 五、行政法的法源与特点 (一)行政法的法源 行政法的法源即行政法的渊源,是指行政法的外部表现形式。 行政法的法源可以分为以下几种形式: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4、地方性和地方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5、与行政法有关的法律解释。 6、行政法的其他渊源。 (二) 行政法的特点 1、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2、行政法规范是以多种多样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是由多种不同效力等级的行为规范组成的统一体。 3、行政法规范的数量多,内容广泛。 4、行政法规范具有明显的易变性。 5、行政程序性规范是行政法特有的一类行为规范,与行政实体性规范通常交织在一起,共存于同一个法律文件之中。 六、行政法的地位和作用 行政法是仅次于宪法,与刑法、民法并列的我国三大基本法律部门之一。 行政法在国家管理和社会发展中具有以下重要作用: 1、保障行政权有效行使,促进行政主体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 2、贯彻实施宪法、热启动民主政治进程,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促进经济文化建设,保护社会经济、文化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一、行政的涵义 在传统行政法中,行政就是统治阶级为了实现自己的意志,而依法对国家事务的一种有组织的管理活动。 二行政法的分类 1、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行政法分为一般行政法与特别行政法。 2、以行政法规范的性质为标准,行政法分为实体行政法与程序行政法。 3、以行政法的作用为标准,行政法分为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及行政监督法。 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和特点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就是贯穿于全部行政法律规范之中的,调整和决定行政主体全部行为的基本准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共同准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以下特点: 1、行政法基本原则具有普遍性。 2、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基础性。 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具有自身的特殊性。 二、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含义和具体要求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内容。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 1、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 2、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都应依据法律、遵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3、任何行政职权的授予和委托及其运用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宗旨。 三、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含义和具体要求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不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范围作出行政决定,而且要求这种决定应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 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法律目的。 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要有正当的动机。 3、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合乎情理。 自由裁量权的含义 自由裁量权就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规范明示或默示的范围内,基于行政目的,在合理判断的基础上决定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力。 第三章行政主体概述 一、行政主体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行政主体具有下列三个特征: 1、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 2、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政权的组织。 3、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二、行政职权的含义、内容与特征 (一)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表现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行政职权只能由行政主体行使,行政相对方不享有行政职权。 (二)行政职权具有以下权力: 1、行政立法权。 2、行政许可权。 3、行政确认权。 4、行政检查权。 5、行政奖励权。 6、行政物质帮助权。 7、行政处罚权。8、行政强制执行权。9、行政合同的签订权。 10、行政复议权。11、其他行政职权。 (三)行政职权具有以下特征 1、强制性。 2、不可处分性。 3、职权与职责的统一性。 三、行政职责的含义与内容 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行政职责的核心是依法行政,其具体内容包括主: 1、行政主体必须按照法定职权,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履行职务,不得失职、越权或滥用权力。 2、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避免程序违法。 3、行政主体的行为必须遵循合理、适当的原则,避免行政失当。 一、行政主体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1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反映行政法本质和具体制度规则内在联系的,指导和规范全部行政法的基础性规则和原理。基本原则贯彻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之中,同时又高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体现行政法的基本价值 行政法基本原则对整个行政关系进行宏观地调整和规范,不仅指导、调整行政执法行为,而且指导和调整行政立法行为、行政司法行为 来源:1.国家立法性和政策性文件的规定 2.行政法理论研究 我国目前的法治发展提出了以下几个行政法基本原则: 1.合法行政原则行政法的首要、基本原则,其他行政法从这一原则延伸核心包括两方面:1.消极方面,行政机关必须做到遵循法律,任何行政机关所作的任何决定和规定都不得和现行的法律相抵触,不得作出违反现行法律规定的决定 2.积极方面,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决定 2.合理行政原则行政行为的内容要符合理性、客观、适度,是实质法治对行政活动的要求。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能够符合一个正常理智的普通人的理性,符合社会公德和基本公理合理行政原则的几个重要下位原则:1.公正原则 2.比例原则 3.相关因素的考虑 3.程序正当原则广义,指整个行政法的程序性原则都必须讲求正当性,包括行政公开原则、参与原则、回避原则等狭义,英国行政中的“自然公正原则”和美国行政法中的“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4.高效便民 5.诚实守信 6.权责统一 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和各自特点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及这些组织中的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分为:(1)行政处罚。即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对有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者所给予的一种法律制裁。如行政拘留、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没收等。(2)行政检查。即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守法情况作单方面了解的行政行为。如海关检查、税务检查、卫生防疫检查等。(3)行政许可。即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依法赋予相对人从事某种法律所一般性允许的活动的权利和资格。如颁发许可证或执照。 (4)行政强制执行。即行政机关依法强制行政管理相对人履行一定义务的行政行为。如查封、扣押、冻结等。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制定发布普遍性行为规则的行为。行政主体实施抽象行政行为的结果,就是导致行政法规的出现。抽象行政行为分为:(1)羁束行为,即法律、法规对实施行政行为的条件、程序和手续等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行政主体只能严格按照这些规定实施行政行为。(2)自由裁量行为,即法律法规对如何实施行政行为只作了原则性或留有余地的规定,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除遵守这些规定外,还必须根据自己意见来决定的行政行为。(3)要式行政行为,即符合法律特定方式才能成立的行政行为。(4)不要式行政行为,即无须以特定的方式就可成立的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虽然都属于行政行为。但二者也存在本质区别,表现在:(1)实施行政行为的主体不同。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委托的组织;而实施抽象行政行为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及地方各级立法机关。(2)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引起行政诉讼;而抽象行政行为不能引起行政诉讼。 行政许可的设定 概念: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某些特定活动设置一定的限制条件,并规定许可的主体、许可的程序以及法律责任的活动 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 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2.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和形式(太多了不想打) 行政许可的设定程序

(完整word版)行政法基本原则读书笔记

《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读书笔记 在当代,法治是实现民主与自由的一个重要标准。依法治国是我国的治国方针,是世界环境体系下的大趋势。它要求我国行政职权行使法治化,公正化,高效化。在这种背景下我国关于制定《行政程序法》的呼声也日益高涨,同时相关部门也在起草中。所以现阶段,关于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的探讨对我国行政程序法在立法指导以及对规则的补充等方面都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近日,我拜读了由武汉大学出版社出版的《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一书。该书主要基于比较与宪政的视角,运用矛盾与价值分析、哲理与实证分析等多种方法,集中围绕行政法基本原则是什么、有哪些及如何适用等三个方面的问题,对行政法基本原则进行了全方位的研究。 该书首先着力阐述了行政法基本原则对于行政法学的特殊研究价值和研究方法,从西方两大法系各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对比入手,对行政法基本原则进行了科学定位,并归纳总结出了两大法系所存在的普遍性规律和共性特征。在充分分析了解我国现有理论的基础上,采用矛盾分析、价值分析与宪政分析的方法,重新界定了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确立标准,并首次提出行政法定、行政均衡和行政正当三大行政法基本原则。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存在的价值和必要

目前为止世界上各个国家都没有制定出一套完整的行政法法典,归结起来原因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第一,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广泛。第二,行政法规范的性质复杂。如警察行政法规范与教育行政法规范,行政征收规范与行政给付规范等。第三、行政法规范的变化频繁。没有一部完整的行政法法典,则迫切需要合理完善的行政法基本原则来规范和指导行政行为。 在不能完善行政法法典化的过程中,行政法的整合价值、协调价值、优化价值就会有突出的作用和表现。 整合价值在行政法基本原则中的具体体现就是它对行政规范具有重要的稳定、协调和优化价值。这就能充分适应行政的灵活性的需要,而稳定和连续。而协调价值则是具体体现在当冲突规范不可避免的出现时,“规则之平衡器”既为原则。在行政法规范的广泛性和多变性的基础上,不仅会出现规范间的冲突,还会有“恶法”出现的可能性。此时法的基本原则会发挥其导向作用,对行政法规范的良性运作与良性发展起作用。 二、西方两大法系行政法基本原则比较 (一)大陆法系——法、德为代表 法国被誉为“行政法母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使得法国的行政法体系虽然规模宏大但却不显得杂乱无章。在法国行政法制原则和均衡原则被认为是法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参考答案

一、单选题(共 10 道试题,共 40 分。) V 1.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属于___。 A. 宪法 B. 法律 C. 行政法规 D. 地方性法规 满分:4 分 2. 因行政机关合法的行政管理行为给相对人造成损失,国家应给予___。 A. 行政赔偿 B. 行政补偿 C. 行政给付 D. 行政奖励 满分:4 分 3. 下列各项中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是___。 A.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不服的 B. 对民政部门作出的离婚调解书不服的 C. 对市人民政府作出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不服的 D. 认为民政部门没有依法发放抚恤金的 满分:4 分 4. 行政行为以受法律规范拘束程度为标准,分为羁束行政行为和___。 A. 要式行政行为 B. 抽象行政行为 C.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D. 依职权行政行为 满分:4 分 5. 下列各项不属于行政复议参加人的是___。 A. 申请人

B. 被申请人 C. 证人 D. 代理人 满分:4 分 6. 有权撤销行政法规的主体是___。 A. 全国人大 B. 全国人大常委会 C. 国务院 D. 最高人民法院 满分:4 分 7. 行政复议最主要的审理方式是___。 A. 开庭审理 B. 书面审理 C. 两审终审 D. 听证 满分:4 分 8.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主要审查的是___。 A. 行政事实 B. 抽象行政行为 C. 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D. 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 满分:4 分 9. 居住在某市A区的公民甲对该市B区公安分局对其作出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要求复议, 本案的复议机关应是___。 A. A区公安分局 B. B区公安分局 C. B区人民政府

行政管理学试题及答案(0002)

行政管理学试题及答案

行政管理学试题及答案 山东大学2002年研究生招生考试行政管理学试题 一.名词解释 1.行政决策 2.政府职能 3.三权分力 4.绩效 二.简答 1.行政管理的学科特点有那些 2.简述行政权力的分配方式及途径 3.考任制的基本原则 4.西蒙的决策理论及其贡献 5.现代法治的行政特征 三.论述题 1.传统行政权力与现代行政权力相比二者有何不同 2.试述中国政府机构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行政管理课程试卷(第四套) 一、简释题 1.行政干预手段与经济手段 2.行政效益与行政效率 3.程序化决策与非程序化决策 二、简答题 1.建设有中国特色的行政管理学的原则是什么? 2.科学地认识和确定行政职能有何意义? 3.简述集体领导与个人负责制的涵义及其辩证关系。 三、论述题 1.试述人事行政的功能和环节。 2.试论述泰罗“科学管理原理”的基本内容及其意义。 四、案例分析题 【案例】中共XX县委向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提交了19个乡、镇长职

务任免建议名单。第二天,县人民政府便将这19个乡、镇长的任免通知发至县直属单位和有关区、乡、镇,县人大常委会收到以上任免通知后,认为县政府的任免通知违背了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遂建议县政府予以纠正,但未能引起县政府的重视。事隔不久,县人大常委会主要负责同志又向县委反映这一问题,县委也没有明确表态。在这种情况下,县人大常委会专门就此问题举行了常委会议。在常委会上,委员们一致通过了《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撤销县人民政府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乡、镇长任免通知的决定》,指出县政府对19个乡、镇长的任免通知不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撤销。 【案例分析】请用行政学有关理论分析上述案例中县政府、县人大常委会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行政管理课程试卷(第四套)答案要点 一、简释题 1.行政干预手段与经济手段 行政干预手段是指通过行政系统,采取行政命令、指示、规定和下达指令性计划来进行管理的方法,它具有垂直性、强制性的特点;经济手段是指按照经济运行的规律要求,通过贯彻物质利益的原则来进行管理的方法,它具有间接性、诱导性的特点。两种手段都是行政管理过程的基本手段。 2.行政效益与行政效率 行政效益则是对行政管理活动结果即行政产出的评价;行政效率是指在保证政府活动符合预定目的,并给社会带来有益成果的前提下,行政活动的产出与投入之间的比率。评价行政效率要以对效益的肯定为前提。 3.程序化决策与非程序化决策 程序化决策是对重复出现的,有一定常规可循的问题的决策;非程序化决策是对偶然发生或首次出现的,没有现成规范和原则可循的问题的决策。非程序化决策一般更为复杂,领导者应将主要精力集中在非程序化决策上。 二、简答题 1.答案要点:⑴坚持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⑵紧密围绕经济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行政体制改革;⑶加强与相关学科的结合。 2.答案要点:⑴对行政组织建设和科学化有重要意义;⑵对实现行政管理过程的科学化也有着重要意义。 3. 答案要点:⑴集体领导指对重大问题必须由领导集团全体成员讨论,作出决策和决定的制度。个人分工负责是领导成员为执行集体领导的意志而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制度。⑶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是辩证统一的,集体领导是个人分工负责的前提,个人分工负责是集体领导的基础。 三、论述题 1.答案要点:⑴人事行政的基本功能是:计划和组织;使用和开发;激励和监督。⑵人事行政的主要环节是:职位分类、选拔、培训、考核等。 2.答案要点:⑴泰罗“科学管理原理”的基本内容包括:①时间与动作的研究; ②对工人的挑选和培养;③工人与资方的合作;④实行职能管理制。⑵泰罗“科学管理原理”促进了传统的经验管理向科学管理的转变,对行政管理学的产生和发展也起了重要作用。 四、案例分析题 答案要点:

电大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本科)

填空题: 1.我们现在所说的行政法,除了指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规以外,更重要的是其包含了对进行(行政权)规和控制的精神实质。 2.按照行政管理活动的环节划分,可以分为(决策机关),(执行机关)、辅助机关、咨询机关和监督机关。 3.在我国,行政职务的产生主要有四种程序其中(选任)由权力机关通过选举产生行政职务。 4.依据行政行为的实施是否须由行政相对方的申请为标准,将行政行为划分为(依职权)行政行为与(依申请)行政行为。 5.《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6.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赔偿案件的管辖同于(行政)诉讼案件。7.《行政诉讼法》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围、条件和(程序)。 8.《行政处罚法》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9、行政诉讼参与人是指除(审判人员)、(书记员)、执行人员以外的参与行政诉讼的人。 10.行政判决分为(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两种。 11、行政法律关系由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容)三大要素构成。12.合法性原则主要解决行政合法与非法问题,合理性原则解决行政是否(适当)的问题。 13.在行政组织法规中对于行政机关职责权限的规定,一般采用三种方式:(概括)规定,(列举)规定和(折衷)规定。 14.被授权的组织在行政法上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 15. 行政立法依其权力来源不同,可以分为(职权立法)、(授权立法)。 6;(行政许可证)是行政许可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和法律术语。 17.行政强制执行的性质是:(行政性)、(强制性)、(执行性)。 18.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0.在我国行政职务产生主要有四种程序:(选任)、(委任)、(调任)、(聘任)。21.在行政委托中,被委托的对象可以是行政机关和行政机构,也可以是(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 22.行政救济以行政管理相对方的(请求)为前提。 24.依据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的不同,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行政司法行为) 25、行政合同的缔结主要有(招标)、(拍卖)、(邀请发价)和直接磋商等方式。 26、以行政指导的功能差异为标准,可将行政指导分为(规制性行政指导)、(调整性行政指导)(助成性行政指导)。 27.申诫罚的具体形式主要有(警告)和(通报批评)。 28、行政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是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 29、我国行政救济的途径主要有两种,(行政机关)救济和(司法机关)救济。 30、我国的行政复议机关有两类:一类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一类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 31、行政法律关系的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义务)。 32、行政职权一般依其来源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固有职权);另一类是(授予职权)。 33、行政委托的委托人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34、行政法制监督的对象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 35、依据行政行为实施是否须由行政相对方的申请为标准,将行政行为划分为 (依职权行政行为)、(依申请行政行为)。 36、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核,一般包括(程序性)审核和(实质性)审核。 37、以行政指导的对象是否具体为标准,可将行政指导分为(普遍的行政指导)、 (个别的行政指导)。 38、《行政处罚法》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 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39、、行政救济以行政(争议)为基础。 40、行政赔偿围包括(侵犯人身权)的违法行政行为和(侵犯财产权)的违法 行政行为两种,对这两种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受害人有权请求国家赔偿。 41、确立行政诉讼受案围的方式,归纳起来主要有(列举式)、(概括式)、(结 合式)等三种。 42、行政许可权的行使,应当以(行政相对方)申请为前提。 43、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 44、按照行政机关所辖的区域围不同,可以分为(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 行政机关。 45、机关的民事行为同公务行为可以根据各自行为的特征来确认:具有纵向管 理性质的行为属于(公务行为),具有平等有偿特点的行为一般是(民事行为)。 46、从法律意义上讲,行政立法必须遵循的两个原则:(民主原则)(效率原则)。 47、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 48、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 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提出行政复议。 49、行政赔偿的责任形式是(损害赔偿)。 50、(行政侵权行为)是构成行政赔偿责任的首要条件。 51、行政诉讼参与人包括(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52、当事人在不同的诉讼程序中有不同的称谓。在第二审程序中,称为(上诉 人)和(被上诉人)。 53、经审查,人民法院认为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7)日立案,并通 知原告。 54、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不得以调解为必经审理程序及结案方式。但 是,(行政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 55、行政判决分为(维持判决)和(依法改判)。 56、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58、行政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是通过其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表现出来的。 59、从法律意义上讲,行政立法程序必须遵循两个原则,一是(民主原则)二 是(效率原则)。 6根据强制执行的对象分为(对财产)(行为)(人身)三种执行方式。 61、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 的行政机关管辖。 62、申戒罚的具体形式有(警告)和(通报批评)。 63、行政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有:(过错责任)原则;(危险责任)原则; 违法责任原则。 64.行政关系的(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2.行政法的调节对象是(行政关系)和(一定围的监督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 3.在行政法律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4.行政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地位具有(不对等)性。 6.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由(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或(行政法制监督主 体)与(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构成。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 为)和(精神财富)。 7. 行政法律事实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大类。 8. 行政法的法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 方性法规和地方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有关法律解释)以及(国 际条例)。 9.根据行政法调整对象的围不同,行政法可分为(一般行政法)与(特别行政 法)。根据行政法规的性质不同,行政法分为(实体行政法)与(程序行政法)。 根据行政法的作用不同,行政法可分为(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及(行 政监督法)。 10.行政立法是一种抽象的行政行为,具有(行政)与(立法)的双重属性。 11.依据行政立法法权的来源不同,行政立法可以分为(职权立法与授权立法)。 12.依据行使行政立法权的主体不同,行政立法可以分为(中央行政立法与地 方行政立法)。 13.根据行政立法容、目的和功能的不同,行政立法可以分为(执行性立法) 与(创制性立法)。 14.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为(条例、规定和办法)。 15.有权制定规章的地方人民政府包括(省级政府、省府所在地的市府、经国 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和(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 16.行政立法程序一般包括(起草、征求意见、审查、通过、签署、发布和备 案)等步骤。 17.行政行为就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 为。 18.行政行为的效力包括(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 19.根据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的不同,行政行为分为(行政立法 行为、行政执法行为、行政司法行为)三类。 20.以行政行为是否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标准,行政行为分为(要式行政行 为与不要式行政行为)。 21.根据行政行为实施的对象及适用力的不同,行政行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 与具体行政行为)。 23.根据决定行政行为时参与意思表示的当事人的数目的不同,行政行为分为 (单方行政行为、双方行政行为和双方行政行为)。 24.行政行为的成立应当具备四个条件,即(主体条件、主观条件、客观条件 和法律效果条件)。 25.行政行为的无效是指行政行为有(明显)或(重大)违法情形,自始至终 不产生法律效力。 26.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 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以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 28.行政法制监督的容是监督行政主体(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以及监督国 家公务员及被授权组织中的工作人员(是否遵纪守法)。 29.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主体的监督方式主要有(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人事 监督)。 30.国家审判机关对行政主体的监督主要是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进行。 31.行政相对方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 其权益受(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组织)。 32.以是否为一定的组织为标准,行政相对方可以分为(个人相对方)与(组织相 对方)。 33.以其与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的关系为标准,行政相对方可以分为(相接相对 方与间接相对方)。 34.以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所影响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行政相对方可以分 为(抽象相对方与具体向对方)。 35.行政授权是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作出的。 36.行政职权引起(职权)和(职责)的同时转移。故行政授权又被称作行政职 权的转移。 37.被授权组织包括三类,即被授权行使特定行政职权的(事业单位、企业单位 和社会团体)。 38.被授权组织具有独立的( 行政主体 )的法律地位。 39.行政委托的委托人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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