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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的法治思想

比较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的法治思想
比较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的法治思想

1.比较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的法治思想

柏拉图的哲学王统治重视统治者对智慧的运用,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浸透着对法律的推崇。但二者都是都是强调理性的作用,只是通过不同的治理手段而达到理性的目的而已。柏拉图的人治思想

柏拉图《理想国》中一个核心观点便是主张贤人政治,即“哲学王”统治。这种统治的基础是学者所设想的知识精英统治社会的理想。柏拉图的贤人政治,主要依靠哲学家的智慧治理国家。《理想国》反复强调这种贤人政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而忽略了法。柏拉图认为,哲学王通过知识进行统治,比法律同志具有很大优越性,法律远不能和哲学家的智慧相比。推崇人治,轻视法律是柏拉图早年的思想特征,但柏拉图并没有完全否认法律的作用能够或根本不要法律,柏拉图在以人治思想为特色的《理想国》中也论述法的问题。

但在柏拉图的晚年时期,它的法律思想开始转变,由于统治国家具有最高才智的人难以找到以及实践中的挫折,他又提出了法治,并认为“法治国”是统治人类的第二等好的选择。柏拉图在《法律篇》中认为,政治学是研究公共的善,而为了实现公共的善,单靠教育是不行的,因为人的本性只考虑个人利益而不是公共利益,所以必须有法律来制裁或者惩罚人们的不善行为。柏拉图后来论述的法治理论开创了西方法治理论的先河。柏拉图称,法治的关键是树立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如果统治者可以不受法律制约,甚至可以以言代法,那么不管在这个国度里有多少法律,也谈不上什么“法治”。法治的基础是节制。以法治国不仅要有法可依,还要做到人人自觉守法。普遍的守法观念是实现法治的前提条件。

总的来说,他前期重视人治,后期重视法治。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

法治,一种治道,其源头可以一直追溯到古希腊的城邦政治,尤其是雅典的民主式的城邦政治体制。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亚里士多德是一个可以超越但却无法绕过的人物。他对法治思想和理念的贡献在于:首先,他是提出法治优于人治的法治理念的第一人。其次,他还最早提出并阐述了法治的两大要素——良法之治与法律至上。在其经典著作《政治学》里,他给出了关于法治的经典语义解释:“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而良好的法律是法治而前提。这其实也是法治的两个基本属性:法治之法应是良法,法应具有至上的权威性。专制政体的法律是“恶法”,服从“恶法”不能称作坚持法治,亚里士多德坚持柏拉图“恶法非法”的主张。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应具体体现在立法、执法、守法的各个环节之中。国家的执政人员要严格实行法律,要加强对公民守法观念的培养和训练。他在《政治学》中对比和权衡了法治和人治的利弊,认为法治优于人治的地方在于:1.法律是经过众人的经验审慎考虑后制定的;2,法律没有感情不会偏私,有公正性;3.法律具有稳定性;4,法律借助规范形式具有明确性5,人治容易误国家大事6,时代要求实行法治。

亚里士多德主要强调了法与道德的关系。其观点是:法治之法应具有特定的道德价值。首先,法治之法应以理性为基础。其次,法治之法以善为其终极追求。次,法治之法以民主意志为其基本品格。

思考柏拉图构思的是由哲学王实行人治的理想国家;亚里士多德则倾向于由中产阶级实行法治的国家。柏拉图追求理想化的精英统治,而亚里士多德虽未完全放弃贵族的统治方式,但他更加诉诸多数人的较温和的民主统治。柏拉图主张哲学王的人治方式,是因为他们为只有哲学王才能懂得怎样治理国家的道理,所以柏拉图实际上强调的是理性(知识)是统治的基础。亚里士多德强调要重视法律,也是因为法律是按照理性来规定的,是以知识为基础的。所以他们两人所强调的实际上都是理性。重视理性的作用,这是从苏格拉底到柏拉图,再到亚里士多德的一贯主张。

三,古罗马关于法学的定义、思想与我国律学特征的差异

所谓罗马法,一般乏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

所谓律学,也称“形名律学”,又称“形名法术之学”,是根据儒学原则对以律为主的成文法进行讲习、注释的法学。

两者之间的相同之处在于: ( 1) 从产生到发达都经历了一段漫长的过程, 并非一蹴而就。( 2) 两者都是在对颁布的法典进行解释的基础上产生的, 法典的颁布是产生律学与法学的前提条件。( 3) 两者的发达都是有赖于当时的统治阶级相对地重视法的作用。( 4) 两者的衰落都是由于政治腐败, 统治阶级转而信崇玄学、佛学与基督教,寻求一种精神上的慰籍而排斥法的作用的结果。( 5) 两者的优秀成果都由后世王朝系统的编撰而流传至今。

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 产生魏晋南北朝律学与古罗马法学的地理环境不同, 前者处于

一种相对闭塞的环境中, 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 主要处理的是一种国家与家族之间的关系, 重视刑事法律的震慑作用以期达到保护政权长存的目的; 而后者处于一种开放的环境中, 一开始就汲取古希腊先进的法学思想, 从而拥有了一种民主的精神, 又由于商品经济发达, 遂产生了重视平等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 进而这种追求平等、权利的民法精神影响到政治, 由此产生了一种重视民事法作用的古罗马法。这导致的是两种不同的法律传统: 中华法系重刑轻民, 而罗马法系的民法却很发达。中华法系从其源头开始就走的是一条专制色彩很浓的路, 而古罗马时代虽然也有专制的时期, 但是民主的精神一直没有湮灭, 近代以来, 更成为西方世界法治的主要理论滥觞。此外, 就魏晋南北朝律学与古罗马法学本身而言, 前者只是一种附庸之学, 后者却是一门独立的学科。一.中西方的法律观念差异:传统的中国法律观念以“刑”为核心和内容,西方则是建立在权力之上的。二.法的本位上的差异:中国已集团为本位,西方以个人为本位。三.本质属性差异:中国公法文化(以刑法的规定和方式解决非刑式问题),西方私法文化(民法和商法的发达)。四.价值取向:中国无讼,西方正义。五.思想:西方,法律作为一门独立学问研究,并产生一代代的思想家,他们把公平和正义视为法律的生命。中国,儒家思想一直占统治地位,儒家思想中法律没有独立价值,产生了“德主刑辅”观念。

自然法学派是指以昭示着宇宙和谐秩序的自然法为正义的标准,坚持正义的绝对性,相信真正体现正义的是在人类制订的协议、国家制订的法律之外的、存在于人的内心中的自然法,而非由人们的协议产生的规则本身的法学学派。

自然法学说认为,在自然,特别是在人的自然本性中,存在着一个理性的秩序,这个秩序提供一个独立于人〔国家立法者〕意志之外的客观价值立场,并以此立场去对法律及政治的结构作批判性的评价。自然法的权利,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意谓着由自然,也就是说由人的本性、由社会的本性、以及甚至由物的本性中,可演绎出某些法则,这些法则可供给一个整体而言对人类行为举止适切的规定。自然法学派起初的权利观念更多带有“天赋”权利的色彩,人生于自然,人的权利也来自于自然。

自然法学派特别重视法律存在的客观基础和价值目标,即人性、理性、正义、自由、平等、秩序

四,从不同角度,不同流派对法律本质定义的看法,并说所自己的认识或自己认为法律应该是什么

1、自然法学派的主要内容是:

1)关于法的本质。自然法学派认为,法从本质上是一种客观规律,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必须以客观规律为基础,这种客观规律是宇宙、自然、事物以及人的本性,是“理性”的反映。

2)法来源于永恒不变的本性、自然性、社会性、理性。真正的法律应当与之相符合,特别是与理性相符合,或以理性为基础,它永恒不变,并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3)法的功能和目的在于实现公意和正义。

4)法律及其观念应当与人们的价值观念、道德观念相一致,自然法是人类寻求正义之绝对标准的结果。归纳而言,自然法学派特别重视法律存在的客观基础和价值目标,即人性、理性、正义、自由、平等、秩序,他们对法律的终极价值目标和客观基础的探索,对于认识法的本质和起源有着重要的意义。

2、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主要观点是:

1)着力分析真正的法或“严格意义的法”,即国家制定的法律“国家法”,而不是什么自然法,由于这种法律能为经验所感知和真实存在着,因而也叫实在法或实证法。至于其他所谓的“法”,如自然规律、自然法、荣誉法则,只是有比喻意义,不值得研究。

2)实在法或国家法是由法律规则构成的,是一个法律规则或法律规范的体系。

3)法律是中性和价值无涉的,也就是说它是一种纯粹技术性和工具性的东西。至于政治道德等价值观念、意识形态与法律并无内在的和必然的联系,因此不能从政治上和道德上对法进行评价,即不存在什么道义与不道义、良与恶的问题。“恶法是法”。

4)一个由立法机关制定的好的法律规则体系,即形式上合理性的法律规则体系是以解决各种社会问题为宗旨的,执法者或法官只要遵循规则就可以审理各种案件,也就是说,执法者只是法律推理的机器,不应当有任何的自由裁决权。

3、社会法学派的主要观点

社会法学派将社会学的分析框架和理论工具引进到法学领域,在社会中研究法律,并通过法律研究社会,强调法律的社会作用和效果。

1)法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秩序,真正的和主要的法律不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规则,而是社会立法中的秩序或人类联合的内在秩序。

2)法律与国家之间并没有不可分割的联系,它并非一定由国家机关特别是立法机关所制定和实施,在没有国家的时候和地方也存在着法律。

3)法律绝非仅仅是规则的体系,而是由规则、原则、政策多种复杂的要素构成,法律的本身必不是单纯的一种规则。

4)法律不仅是一个规则体系,还是一项过程和事业。

一.神意说托马斯阿奎那认为:神的智慧是一切法律的渊源。上帝是万物的创造者,又是智慧的化身。神的智慧本身具有法律性质。

二、理性说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指出:法是最高的理性;理性在人类智慧中稳定而充分发展之时,就是法律。五大法学家之一的盖尤斯更明确的说:在所有的人中确立的,并得到全人类平等遵守的自然理性,就是万国适用的法。

三、主权命令说英国思想家托马斯霍布斯说:国法对每一个臣民来讲,是那些由国家通过口头、文字或其他足以表示意志的方式下达给他的规则,离开主权权利的命令,便不可能有是与非、正义与非正义

四、意志说法国思想家让卢梭指出:法律是人民自己的意志。人民服从法律就是服从自己的意志

五、自由说德国哲学家康德认为:法就是那些使任何人的有意识的行为按照普遍的自由法则确实能与别人有意识的行为相协调的全部条件的综合。黑格尔指出:任何定在,只要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就是法;法就是作为理念的自由

六、事物性质说法国学者孟德斯鸠认为: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事物的性质”就是法的精神

七、民族精神说德国历史法学派学说,其创立人卡尔冯萨维尼指出:法是民族的精神、民族特性和民族共同意识的体现。

八、利益说德国法学家鲁道夫冯耶林强调法的目的,认为:法是以强制作为保障的社会目的的体系。

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的政治思想的异同

(2009-03-03 2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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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提起古希腊文明,人们无疑会想起这两位在诸多领域中取得影响后世的成就的学者: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后者尤其在哲学、教育学、物理学、天文学、生物学、气象学、政治学、诗学等方面建树颇丰,是希腊古典文化的集大成者。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是师徒,在学术见解上自然会有相通之处,亚里士多德继承和发展了其师的思想,但他同时也说过这样一句名言:“吾爱吾师,吾更爱真理。”足见他与柏拉图还是存在许多分歧的。在此笔者进对于二人的政治思想进行比较,由于阅历有限,仅表述个人粗浅的见解。从政治哲学的发展来看,特别是古希腊的政治哲学,已涉及到了有关国家、政体、阶级构成、所有制形式等各个方面,从而开创了后来欧洲政治哲学发展的途径。而所有这些都更为系统地反映在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哲学中。他们不仅为希腊社会勾画了一幅尽善尽美的社会轮廓,而且为人类政治哲学的发展留下了一笔宝贵的遗产。他们为后世展现的是一幅风格迥异又相互交织的政治蓝图对后世政治哲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政治哲学;比较;国家理论

一、两者对国家起源的看法之比较

(一)柏拉图的国家起源思想——社会的分工导致国家产生

柏拉图认为,国家产生于人类生活的需要,把社会分工作为国家起源的基础。他认为,个人需要的多样性和个人才能的局限性必然导致社会的分工,而这种分工最终导致了国家的产生。柏拉图指出: “我们每个人为了各种需要,招来各种各样的人。由于需要许多东西,我们邀集许多人住在一起,作为伙伴和助手,这个公共住区,我们叫它作城邦。”[1]这种分工合作、各求所需、各尽其能的原则就是柏拉图立国的基础。

这种思想无具有巨大进步意义。正如恩格斯指出:“柏拉图把分工描述为城市(在希腊人看来,城市等于国家)的自然基础,这在当时说来是天才的描述。”[2]当然,作为两千多年前的思想家,柏拉图的国家起源说并非完全科学,在他那里,把社会的起源混同为国家的起源。事实上,在原始社会时期,人类就已经出现了相互合作,出现了一定的分工,但当时并没有导致国家的产生。

(二)亚里士多德的国家起源思想——人类本性所导致的自然生成

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国家被看成是由人的本性所决定的,在历史的长河中自然而然产生的。他指出,自然赋予人类的目的是过优良的生活,人类不同于其他动物的特征就在于他的合群性(社会性),是人类生存和过优良生活的前提。有了这一前提,人类就可以结成社会,组成城邦,过有组织的生活。亚里士多德指出,人类最初为了繁衍后代、生育子女,就发生了两性结合,这自然的结合使人们发生联系,以求得人类的生存和衍续。随着人类的发展,社会组织也随之发生。社会团体有三种形式:家庭、村坊和城邦(国家)。这三者的产生都是自然的。“家庭……人类满足日常生活需要而建立的社会的基本形式”;村坊是“为了适应更广大的生活需要而由若干家庭联合起来组成的初级形式”;而城邦是由若干村坊组合而成。随着城邦的产生“社会就进化到高级而完备的境界,在这种社会团体以内,人类的生活可以获得完全的自给自足”[3]

亚里士多德的国家起源说,是从社会及其成员的内在活动和发展中寻求国家的起源,认为城邦是由于人们的需要并且沿着由家庭而村坊而城邦的进程“自然地生长起来的”。

(三)两种国家起源观的分歧与实质

关于国家起源的两种不同的理论体现了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各不相同的政治风格。一个把国家的起源规定为严格的社会分工,一个把国家的起源规定为社团的自然发展。由严格的社会分工所产生的国家,必然使国家带有分工本身所固有的特点,因此,社会的等级井然、整个国家的整齐划一就成为国家的突出特色。相反,由社团的自然发展所产生的国家必然体现出“自然生成”的特色,一切依照自然、顺应自然。因此,这样的国家更加适应人的本质的发展,多元化文化并存就成为这种国家的特色。

同柏拉图相比较,亚里士多德明确地把国家和社会区别开来,认为国家是“至善”的社会团体,从而突出了国家的作用和地位,认为国家不像柏拉图所言是人类社会从来就有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二、关于国家阶级构成的理论

关于国家的阶级构成,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相差甚远。柏拉图崇尚的是一种由哲学王直接统治的、社会中各阶级等级森严的理想社会;而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存在的是以法治国。社会各等级比较松散的理想社会。在这方面,两者政治哲学的特点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一)层次分明的等级制

柏拉图认为,一个理想国家应该是“公正”的国家。一个公正的国家应该具有智慧、勇敢和节制三个条件,而这些条件的具体体现者就是具体的、不同的人。他进而提出了把人划分开来、使人与人不同的方法,使人在国家中处于各种严格的等级之中。

柏拉图指出,人有三种本性:理性、意志和情欲。理性具有智慧;意志发展为勇敢;情欲则应以节制。三者中理性最高,意志其次,而情欲最低。柏拉图把国家中的个人依其天性分为三个不同的阶级:统治者、军人、劳动者。相应于理性的是国家的统治阶级,其天赋职能是以才智管理国家;相应于意志的是武士阶级,其天赋职能是勇敢、善战、保卫国家;相应于情欲的是劳动阶级,其天赋职能是安分守己地为自己为国家进行生产劳动。

一个国家有了这三种人,就有了智慧、意志和节制三种美德或条件,余下还有一项美德或条件,这就是“正义”。“正义”没有具体的体现者,而是把这三种人安排在他们应得且胜任的岗位上,使他们各就其位、各得其所,从而使社会井然有序,

就具备了“正义”,否则便失去了“正义”。显然,柏拉图构建了一个等级森严的理想国。正如马克思所言:“在柏拉图的理想国中,分工被说成是国家的构成原则,就这一点说,他的理想国只是埃及种性制度在雅典的理想化。”[4]

(二)等级松散的理想国

在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哲学中,城邦是人类自然发展的产物,而城邦的目的是使全体人民得享幸福美好的生活。[5]从此出发,他认为划分阶级的前提是“城邦只是同等的人们间的社会组织;又,城邦的目的是人类所可能达到的最优良生活(而奴隶们就完全不参与这个目的)。”[6]否定了柏拉图的社会等级论,强调了一旦城邦建立,人们将是‘同等的”。当然,亚里士多德再三强调奴隶只是奴隶主阶级“一家有生命的财产”,是“优先于其它(无生命)工具的(有生命的工具)。”[7]并且认为城邦的建立必须以达到全城邦人民的幸福、和谐为目的,城邦各阶级的划分恰恰是为了满足这一宗旨。

亚里士多德依据至善至美的国家原则和人类生存的自然需要来划分阶级,。以“城邦赖以存在的诸职能(条件)”为出发点,指出要使城邦得以生存、繁荣和发展,为了满足城邦的“不可缺的事物和业务……一个城邦就应该具有完备的组织……那么,邦内应当有若干农民,从事粮食生产;工匠,武装部队,有产阶级,祭司,一个裁决有利于公众的要求并听断私事的团体。”[8]

亚里士多德进一步规定,对于国家中的军人、官吏和祭司的区分主要根据年龄的长幼。青少年为军人,高年者为官吏,老年者为祭司,这种权力的分配方法是“遵照自然的顺序”。使得每一个城邦公民都有机会和可能参加国家的治理。

综上所述,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阶级构成方面的差异和对立是明显的。

首先,柏拉图划分阶级是以人性作为社会分工的基础,再把社会分工作为区分阶级的基础,规定了个人的阶级属性,因此,阶级间的分野是无法改变的。而亚里士多德则从自然生成的规律出发,重视实用和资财,并以此为条件对社会进行了阶级的组合,承认恰恰由于资财和生理的可变性,导致了各阶级间地位的相对可变性。

其次,柏拉图划分阶级,目的是论证国家的“正义”,并由国家保证各阶级“各司一事”而又“和衷共济”。亚里士多德划分阶级的目的则是论证“城邦只是同等人们间的社会组织”,其职责是保证同等人们过“最优良生活”。

三、公有与私有的争议

(一)公有制——柏拉图的选择

柏拉图认为,一个社会是否合乎正义与公道,衡量的标准之一就是看它的贫富悬殊是否过大。他谴责私有财产,认为私产之下无好执政者甚至会毁灭社会,而理想国并不是为了某一个阶级的单独的幸福,而是为了全体公民的最大幸福。为此,他提出了消灭私有制的具体办法。他说,在第一、第二等级内实行公有制,使他们以国家利益为至上利益,过一种简朴的禁欲主义生活。他说:“我们的护卫者不应该有私人的房屋、土地以及其它私人财产……大家一起消费。真正的护卫者就要这个样子。”[9]他们的衣、食、住都是由他人,即第三等级的生产者提供的。此外,他们绝对不得拥有金银,因为人间的金银会使统治阶级的灵魂受到玷污,它是人间一切罪恶的根源。

(二)私有制——亚里士多德对柏拉图的反思

亚里士多德首先对柏拉图的公有制思想进行了有力的批评。

他认为,公有制的结果不可能导致社会的治理,只能够引起社会的损害。均产必然在财产所有权上产生重大纠纷,且不合人类天性,不能消除人类罪恶本性,不能确

保国内安全。因为“人们关心的是自己的事物而忽视公共的事物”。[10]这是人类自私的本性。因此,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只有在私有制的条件下,才能发挥人类的各种美德。如果一切归公,人们也就无法表现这种美德了。

亚里士多德在坚决批判了柏拉图的公有制理论之后,进一步提出了他的私有制构想他认为,他向往的财产制度是“产业私有而财产归公”。他说,这一制度的特点是财产“在某一方面(在应用时)归公,一般而论则应属私有”[11],故可兼顾公产与私有两方面的利益。在实践上,亚里士多德主张把城邦划为两部分,一部分为公产,一部分为私产。这两部分又各划分为两部分:公产中以一份供应祭祀,另一份供应公共食堂所需;私产中以一份配置在边疆,一份在近郊,以使大家利害相同,满足平等与正义的要求。

四、人治与法治的争论

关于理想国的治国原则,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截然不同。柏拉图强调人治,否定法治;亚里士多德力求法治,反对人治。由此导致二者的理想政体大不相同,前者最爱哲学王统治下的贤人政治,后者则推崇法治下的共和政体。两者在这方面的差异对西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哲学王对国家的最高统治”

柏拉图把人分为三个等级。从原则上讲,第一、二等级都是统治阶级,但真正拥有国家最高统治权的仅仅是第一等级中的一个人。在他看来,人类天生不平等,注定只能由最少数具有智慧和知识的人统治最多数人,就是“敏于学习、强于记忆、勇敢、大度”的哲学王。柏拉图指出,哲学王是除上帝以外的“更善的模范”,国家和个人只有经过哲学王的治理才能达到至善。

柏拉图否定了法律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用人治来代替法治是其政治哲学的一大特色。柏拉图指出;“对于优秀的人,把这么许多的法律条文强加给他们是不恰当的。”[12]在柏拉图的理想国中,抹去了法律的作用,并宣布了法律的无效。无怪乎K·波普尔在论及柏拉图的平等思想时指出:“在我看来……平等主义是他的头号敌人,他将倾力摧毁它,毫无疑问就他的真实信仰看,平等主义是最大的邪恶,最大的危险。”[13]由于他把“整个国家的命运和统治阶级的命运等同起来”,因此这种城邦正义就是“极权主义的正义”[14]柏拉图的这种思想成为西方专制主义发展的渊源。

(二)“法律是优良的统治者”

亚里士多德始终坚持法治而反对人治,因为法治与民主、自由是分不开的。他主张实行奴隶主共和国,提倡自由民内部的自由与平等,坚决主张中产阶级主政,因此,法治成为其整个政治学的逻辑必然。亚里士多德认为要实行法治,就要有良好、健全的法制,而普遍的服从则是实施法治的关键。

亚里士多德在系统论述了法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之后,针对柏拉图的人治观,提出法治优于一人之治的思想。第一,人治容易尚私,而法治则可秉公。第二,法律是由多数人制定的,因而具有更大的可取性。第三,实行人治容易贻误国家大事,尤其是世袭制更加如此。第四,实行一人之治管理国家也实属困难,他实际上不能独理万机,他还得任命若干官员帮助处理各项政务。

他强调法治,但不否认自由,良好的法律既有权威而又不专断,正如亚里士多德自己所说:“法律不应该被看作奴役,法律毋宁是拯救。”[15]他不反对自由,但他说自由不是放纵,人人都为所欲为将造成城邦的混乱,结果对公民本身也属不利。

(三)人治与法治的分野,贤人政治和共和政体的选择

有关国家治理的论道中,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可谓各执一端。一个信奉贤人政治,

一个坚持以法治国,两者政治哲学的特点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从其治国之道——“人治”与“法治”出发,把议论的中心转到理想国的主体——“理想政体”的模式上。采取怎样的政体形式才是他们各自政治哲学的合理归宿呢?对此,两者的风格也是南辕北辙的。

(1)贤人政治——柏拉图的理想政体

柏拉图在为其理想国家寻找理想政治模式的时候,首先考察了四种不完善的政体形式:荣誉政体、寡头政体、民主政体和僭主政体,这四种政体均不合柏拉图之意,都构不成理想政体。他认为,理想国中应实行的政体形式是“贤人政治”,也就是哲学王的知识统治。在哲学王为最高统治者的理想王国中,哲学王在国家中凌驾于一切之上,具有发号施令的绝对权威。因为只有他才拥有以永恒不变的概念为对象的真正知识,只有他才能够正确地区别开实在、本质和现象,过一种清醒的生活。

在柏拉图的这种贤人政体中,权力与知识得到了有机的结合,至高无上的哲学王必须是经过特殊训练,并获得至高知识的人。柏拉图的这种思想对后世西方的精英治国论有着重要的影响。

(2)共和政体——亚里士多德的理想政体

亚里士多德的政体思想与柏拉图的不同。他指出,划分政体存在有两个标准:第一是城邦最高治权执行者实行统治的目的是否旨在“照顾全邦的共同利益”;第二是城邦治权的最高执行者人数的多少,是一人,少数人,还是多数人。

根据以上标准,亚里士多德把现存政体划分为六种,并指出了六种政体各自的特点。他指出,君主政体崇尚勋业;僭主政体崇尚私利;贵族政体崇尚才德;寡头政体崇尚财富;共和政体崇尚中庸;平民政体崇尚自由。

这六种政体,唯有共和政体才是理想政体。亚里士多德崇尚中庸。在他那里,中庸是人、社会和国家的最佳状态。亚里士多德认为,富人拥护寡头政体,穷人拥护平民政体,而这两种政体各有弊端,不利于缓和奴隶主阶级的内部矛盾。因为富人掌权建立寡头政体,以压迫平民为职责;平民掌权建立民主政体,压制富人也不遗余力。这样,他们各趋极端,远离中庸,使社会趋于不平衡。

亚里士多德认为,要缓和贫富两极的对立,必须有一个两极之间的平衡力量,这个力量就是中产阶级。他认为,以中产阶级为基础组成的理想政体——共和政体可以兼顾贫富两者的利益,将寡头政体和平民政体混合起来,取两者之所长,因而它就成了由多数人掌权并能照顾全部利益的理想政体。中产阶级主政,是抗衡贫富两个阶级,保证政权不演变为民主制或僭主制的有力保证。

注释

[1] 柏拉图:《理想国》,第58页,郭斌和等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

[2]《列宁选集》,第4卷,第42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3]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7页,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405—406页,人民出版社。

从《理想国》中解读柏拉图论正义

从《理想国》中解读柏拉图论正义

作者李光恩

摘要:柏拉图的正义论是一套体系,要详细论述他所谈到的正义,需涉及许多方面和问题。但也不妨尝试单从柏拉图“如何”论正义入手,并以《理想国》一书中的相关内容为主线进行展开。

关键词:柏拉图《理想国》正义

一、柏拉图、《理想国》与正义论

柏拉图(公元前427年—公元前347年)是古希腊著名哲学家、法律思想家和政治家。生于雅典城邦衰落时期,伯罗奔尼撒战争爆发,危机四伏。

20岁时跟随苏格拉底学习,其后有过12年的游历和三次西西里之行;我们今天所知的Academy即为柏拉图在雅典创办的“阿卡德米”学园。柏拉图继承苏格拉底,前后共著对话二十五篇,《理想国》成于壮年,此书可谓震古铄今,讨论的问题非常丰富。该书的副标题即“正义论”,围绕探讨什么是“正义”而展开。

二、关于“正义”问题的考虑

柏拉图探讨正义问题深受两大历史事件的影响,一为伯罗奔尼撒战争,二为苏格拉底之死。

伯罗奔尼撒战争爆发于公元前431年,历时27载,交战双方为雅典和斯巴达,但最终以雅典失败告终。此次战争是希腊历时的转折点,使雅典走出了全盛时期。“希腊奴隶社会所固有的矛盾,奴隶与奴隶主间,自由民各阶层间,两个同盟集团间,盟主国与同盟国间的一切矛盾都暴露出来了”。[1]传统的道德、正义观念在严峻的战争形势面前显得不堪一击,战争对于雅典或斯巴达任何一方来说都是非正义的。

伯罗奔尼撒战争结束后,雅典“三十僭主”推翻了民主政制,因实施暴政,8个月后又被民众推翻。其后民主派当政,苏格拉底被控不尊敬城邦所尊敬的诸神,还引进了新的神及

败坏青年的罪名,并在民主派的极端民主中被处死。因此,“柏拉图深深体会到现实政治的善和正义十分不易”。[2]

柏拉图老年回顾他青年时代的雅典和伯罗奔尼撒战争,他谈到“在那些日子里,城邦不再遵从先人的习俗和制度”,他看到“法律和习俗的大厦正在以惊人的速度倒塌”。[3]所以说正是这些事件构成的时代背景使得柏拉图重新思考正义等一切问题。

不同的人和不同的社会对各种行为或制度的评价是不同的,称这些是“正义”的,那些是“不正义”的,我们不能通过考察这些行为或制度来总结出正义的涵义;没有一种行为或制度是正义的完美体现;也没有一种行为或制度能为大众普遍认可。[4]故而在众多关于正义问题的争议中,柏拉图试图从批驳“正义”观出发,探寻、追求真正的正义。

三、柏拉图驳“正义”

(一)质疑克法洛斯

克法罗斯是住在比雷埃夫斯港的叙拉古商人,在柏拉图的书中已经是一位“经过了漫长的人生道路的老旅客”,他认为“对于通情达理的人来说,有了钱财就用不着存心做假或不得已而骗人了,当他要到另一世界去的时候,他也就用不着为亏欠了神的祭品和人的债务而心惊胆战了”。由此,柏拉图总结克法洛斯的正义观为“有话实说,有债照还”。

但是,柏拉图又反诘,“譬如说,你有个朋友在头脑清楚的时候,曾经把武器交给你,假如后来他疯了,再跟你要回去……如果竟还给了他,那倒是不正义的。把整个真实状况告诉疯子也是不正义的”。[5]因此说,柏拉图认为这并不是正义。

(二)与玻勒马霍斯的辩论

玻勒马霍斯认为如果相信西蒙尼德的说法,欠债照还就是正义。但柏拉图认为西蒙尼德所言另有所指,“朋友之间应该与人为善”,把钱归还原主,对收方或还方有害则不算是正义了。那么欠敌人的是否要还呢?他认为西蒙尼德对什么是正义说得含糊不清。应该是说

“正义就是给每个人以适如其份的报答,就是他所谓的‘还债’”。[6]二人又进一步讨论,“什么是正义所给的恰如其分的报答呢?”,玻勒马霍斯归纳为正义就是“把善给予友人、把恶给予敌人”。但柏拉图提出,正义的人在什么行动中,在什么目的下,最能利友而害敌呢?在接着的辩论中,柏拉图分别提到了如下观点:(1)不打仗的时候,正义的人岂不也是毫无用处的?(2)一个正义的人,既善于管钱,也就善于偷钱;(3)有一些人把好人当成敌人;拿坏人当成朋友。如此一来就成了帮助坏人为害好人,则不正义了;(4)“正义就是助友害敌”,而“伤害任何人无论如何总是不正义的”,因此“正义的人让人变得不正义了”。[7]

(三)反驳色拉叙马霍斯

智者是公元前5~前4世纪希腊的一批收徒取酬的职业教师的统称,能言善辩,晚期智者的末流堕于诡辩,因此智者在历史上又成为诡辩论者的同义语。

色拉叙马霍斯便是当时智者派的代表,而“正义就是强者的利益”也正是智者当中盛行的观点。在他们看来,城邦中谁强谁统治,统治者都制定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并明告:凡对政府有利的对百姓就是有正义的;谁不遵守,就是违法,又有不正义之名。所谓正义就是当时政府的利益,而政府当然有权,是为强者,故正义就是强者的利益。

柏拉图循着这一论断,指出各国统治者难免犯错误,所以他们立法的时候,会出现有些法立错的问题,立错了的法是对他们是不利的,而不管是什么法,人民都得遵守,因此“遵守对强者不利的法也是正义的了”。

柏拉图又指出,“在任何政府里,一个统治者,当他是统治者的时候,他也不能只顾自己的利益而不顾属下老百姓的利益,他的一言一行都为了老百姓的利益”,因为“没有一门科学或技艺是只顾到寻求强者的利益而不顾及它所支配的弱者的利益的”。[8]从以上两方面,柏拉图有利地辩驳了色拉叙马霍斯所谓的“正义是强者的利益”的观

点,对强者不利的也可能成为所谓“正义”,而且其所为的正义也不全是强者的利益。

但色拉叙马霍斯并不屈服,又提出了“正义的人跟不正义的人相比,总是处处吃亏”,即不正义比正义更加有利。

柏拉图论述说,正义者不会想胜过别个正义者,只会要求胜过异类,至于不正义者则对同类异类都要求胜过。但是一个又聪明又好的人,不愿超过和自己同类的人,但愿超过跟自己不同类而且相反的人;一个又笨又坏的人反倒对同类和不同类的人都想超过,因此正义的人又聪明又好,不正义的人又笨又坏。而“正义是心灵的德性,不正义是心灵的邪恶”。

正义的心灵促使人们能够以正当的方式生活,导致好的行为方式,因此会快乐幸福,而不正义者却相反,因此“不正义绝对不会比正义更有利了”。[9]

四、柏拉图论正义

在驳斥了以上各种观点后,柏拉图开始讨论他所认为的正义。在他看来,“假定我们视力不好,人家要我们读远处写着的小字,正在这时候有人发现别处用大字写着同样的字,我们就可以先读大字后读小字,再看看他们是不是一样”。因此,“我们可以说,有个的人正义,也有整个城邦的正义”。然而“在较大的东西里面有较多的正义,也就更容易理解,我们先探讨在城邦里正义是什么,然后在个别人身上考察它,这叫由大见小”,[10]故而先讨论何为国家正义。

为此,柏拉图“为了全体公民的最大幸福”构建了一个城邦,因为这是国家正义的首要问题,他认为在这一个这样的城邦里最有可能找到正义,而且这个城邦还要能保持统一,是一个有机体,而且没有什么比国家闹分裂更恶的了。在这个城邦中的生产者、护卫者、统治者,每个人必须在国家里执行一种最适合他天赋的职业,“正义就是这个原则”。

柏拉图用“金属说”[11]说明每个人的禀赋是不同的,有人身上被加入了黄金,这些人是最可宝贵的,是统治者;被加入白银的人是护卫者;被加入铁和铜的人便是农民等生产

者。人生下来体质和智力上的差别,适合不同职务。在论述当中,柏拉图特别提到了对护卫者怎样接受训练接受教育的问题,柏拉图认为很难找到比“用体操来训练身体,用音乐(包括音乐、文学之义)来陶冶心灵”更好的教育了。他们不能听不相干的人讲不相干的故事,不能让他们的心灵接受许多他们成年之后不应该有的一些见解。例如,首先就应抛弃把最伟大的神描写得丑恶不堪的故事。

关于讨论个人正义,柏拉图认为,一个正义的人和一个正义的国家无区别,“个人在自己的灵魂里具有和城邦里所发现的同样的那几种组成部分”,即欲望、激情、理智,“我们每一个人如果自身内的各种品质在自身内各起各的作用,那他也就是正义的,即也是做他本份的事情的”,而“理智既然是智慧的,是为整个心灵的利益而谋划的”,因此理智应该起领导作用;激情应服从并协助理智;欲望会使人感到快乐,但愿望过强会使人变得邪恶。一个人正义的人其灵魂的三部分应该协调与和谐,而不正义应该就是三种部分之间的斗争不和、相互间管闲事和互相干涉。[12]

国家正义一方面是个人的前提,个人正义则是国家正义的基础。“个人灵魂达到正义,每个人就会以其个人的正义的行为参与适合自己本分的工作,参与实现国家的正义”。[13]

五、结语

《理想国》中心内容是讨论正义,整部作品内涵精深,对后世影响极大。

该书共十卷,第一、二卷主要是关于什么是正义以及正义与不正义谁更有利的问题,分别先后与克法洛斯、玻勒马霍斯、色拉叙马霍斯的讨论和辩驳。但此间并为完全论述究竟何为正义。

从第二卷后部分至第四卷,柏拉图论述了自己的正义理论,但最后也未定义出什么是正义,而是把正义分为国家正义与个人正义来进行讨论。

第五、第六、第七卷,柏拉图论述了怎样实现正义,其中论及“公有制度”,教育问题,

还包括哲学王之治。

第八、九卷,谈到了国家正义的落败,在柏拉图看来,虽然哲学王之治甚好,但也会有错误,会使得国家衰落,典型的就是出现僭主政制。

第十卷后部分,柏拉图叙述一个故事,即一个名叫厄洛斯的勇士死后在另一个世界所看到的情景,虽然其中很多细节较难理解。但就书的末节来看,柏拉图似乎是要“我们”渡过所谓“勒塞之河”,而不在这个世上玷污了我们的灵魂。而且还告诫:灵魂不死,能忍受一切恶与善。让我们追求正义与智慧,穷毕生来探索正义,应该说是又回到了对正义问题探讨的开端,似乎与有我们所谓的“路曼曼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有异曲同工之意。。

亚里士多德的教育思想

三、亚里士多德的教育思想 (一)生平 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公元前384-前322年),古希腊著名哲学家和教育家,诞生于爱琴海北岸的斯塔吉拉城。亚里士多德是马其顿王室医师的儿子,从小特别爱好自然科学,也很钻研。父亲经常教给他一些解剖和医学的知识,他有时也帮助父亲做一些外科手术。他17岁那年前往雅典,成为柏拉图的大弟子,从事学习和研究长达20年之久。他勤学多问,才华横溢,成绩突出,被誉为“学园之灵”或“学园的精英”。公元前343年,亚里士多德担任了年仅13岁的王子亚历山大的宫廷教师。公元前340年亚历山大摄政,亚里士多德回到家乡。公元前335年他重返雅典,在吕克昂创办了一所学园,独树一个新的哲学学派。由于这个学派的教师和学生常常在花园里散步的时候讨论问题,当时人们就称它为“逍遥学派”。公元前323年,亚历山大大帝病故。从此,亚里士多德在政治上开始不得志,他决定离开雅典,离开吕克昂学园回到母亲的故地过隐居生活。公元前322年因病逝世,终年63岁。 亚里士多德的教育思想主要散见于他的《伦理学》和《政治学》等著作中。 (二)教育思想 亚里士多德的体、德、智、美和谐发展的教育思想是建立在他的灵魂学说之上的。他把人的灵魂区分为植物的、动物的和理性的3

部分。其中植物的灵魂是最低级的,它主要表现在身体部分,指的是身体的营养、生长和发育;动物的灵魂表现人的本能情感和欲望等方面;而理性的灵魂是高级的部分,它主要表现在思维、理解和判断等方面。与他的灵魂学说相适应,亚里士多德提出了体、德、智、美和谐发展的教育思想。 1. 论体育 亚里士多德认为,在儿童的教育中,必须首先训练其身体,在他看来,体育练习的目的在于使人健康有力和勇敢,进而养成体育竞技的习惯;从而能够参加各种体育竞技活动。亚里士多德指出,体育训练的重要目的是培养学生勇敢的品质,但决不能像斯巴达人那样,使人变得凶猛,残忍。因此,他要求对于学生的体育训练一定要适度,否则会损害儿童的体格和妨碍他们的生长。 2. 论德育 亚里士多德还认为,为了把城邦治理好,必须注意公民的道德教育。在道德教育中,亚里士多德强调必须重视培养学生的习惯。因为,在他看来,理性和习惯是人们具有“善德”的根基。因此,他指出,“在教育儿童时,我们当然应该先把功夫用在他们的习惯方面。”道德教育的目的在于通过实际活动和反复练习,逐渐养成具有“中庸”和“适度”的公正,“节制”和“勇敢”的美好德行。 3. 论智育 亚里士多德认为,阅读、书写,乃至绘画的目的都是为了将来的实际效用,例如,为了处理家事,从事政治生活等。受雅典教育思想

比较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的法治思想

1.比较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的法治思想 柏拉图的哲学王统治重视统治者对智慧的运用,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浸透着对法律的推崇。但二者都是都是强调理性的作用,只是通过不同的治理手段而达到理性的目的而已。柏拉图的人治思想 柏拉图《理想国》中一个核心观点便是主张贤人政治,即“哲学王”统治。这种统治的基础是学者所设想的知识精英统治社会的理想。柏拉图的贤人政治,主要依靠哲学家的智慧治理国家。《理想国》反复强调这种贤人政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而忽略了法。柏拉图认为,哲学王通过知识进行统治,比法律同志具有很大优越性,法律远不能和哲学家的智慧相比。推崇人治,轻视法律是柏拉图早年的思想特征,但柏拉图并没有完全否认法律的作用能够或根本不要法律,柏拉图在以人治思想为特色的《理想国》中也论述法的问题。 但在柏拉图的晚年时期,它的法律思想开始转变,由于统治国家具有最高才智的人难以找到以及实践中的挫折,他又提出了法治,并认为“法治国”是统治人类的第二等好的选择。柏拉图在《法律篇》中认为,政治学是研究公共的善,而为了实现公共的善,单靠教育是不行的,因为人的本性只考虑个人利益而不是公共利益,所以必须有法律来制裁或者惩罚人们的不善行为。柏拉图后来论述的法治理论开创了西方法治理论的先河。柏拉图称,法治的关键是树立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如果统治者可以不受法律制约,甚至可以以言代法,那么不管在这个国度里有多少法律,也谈不上什么“法治”。法治的基础是节制。以法治国不仅要有法可依,还要做到人人自觉守法。普遍的守法观念是实现法治的前提条件。 总的来说,他前期重视人治,后期重视法治。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 法治,一种治道,其源头可以一直追溯到古希腊的城邦政治,尤其是雅典的民主式的城邦政治体制。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亚里士多德是一个可以超越但却无法绕过的人物。他对法治思想和理念的贡献在于:首先,他是提出法治优于人治的法治理念的第一人。其次,他还最早提出并阐述了法治的两大要素——良法之治与法律至上。在其经典著作《政治学》里,他给出了关于法治的经典语义解释:“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而良好的法律是法治而前提。这其实也是法治的两个基本属性:法治之法应是良法,法应具有至上的权威性。专制政体的法律是“恶法”,服从“恶法”不能称作坚持法治,亚里士多德坚持柏拉图“恶法非法”的主张。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应具体体现在立法、执法、守法的各个环节之中。国家的执政人员要严格实行法律,要加强对公民守法观念的培养和训练。他在《政治学》中对比和权衡了法治和人治的利弊,认为法治优于人治的地方在于:1.法律是经过众人的经验审慎考虑后制定的;2,法律没有感情不会偏私,有公正性;3.法律具有稳定性;4,法律借助规范形式具有明确性5,人治容易误国家大事6,时代要求实行法治。 亚里士多德主要强调了法与道德的关系。其观点是:法治之法应具有特定的道德价值。首先,法治之法应以理性为基础。其次,法治之法以善为其终极追求。次,法治之法以民主意志为其基本品格。 思考柏拉图构思的是由哲学王实行人治的理想国家;亚里士多德则倾向于由中产阶级实行法治的国家。柏拉图追求理想化的精英统治,而亚里士多德虽未完全放弃贵族的统治方式,但他更加诉诸多数人的较温和的民主统治。柏拉图主张哲学王的人治方式,是因为他们为只有哲学王才能懂得怎样治理国家的道理,所以柏拉图实际上强调的是理性(知识)是统治的基础。亚里士多德强调要重视法律,也是因为法律是按照理性来规定的,是以知识为基础的。所以他们两人所强调的实际上都是理性。重视理性的作用,这是从苏格拉底到柏拉图,再到亚里士多德的一贯主张。

论亚里士多德时代政治生活的德性. pdf

论亚里士多德时代政治生活的德性 ——《政治学》读书报告 白荷菲 201355003 摘要: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作为一部系统的政治学专著为西方政治思 想奠定了基础。而该书的撰写是在古希腊特殊的奴隶制危机时代完成的,反映 了当时的诸多社会矛盾与时代特征。在该书贯穿始终的对德性的理想式思考融 汇在对个人修养、家庭管理、国家治理与公民教育等多个方面,在各个部分既 有延伸又统一于亚里士多德对现有政体及理想政体的理论研究下,即最好的政 体是轮番而治的民主共和制,该政体能够将个体和国家的德性最大化。本文将 就各个方面作出具体的论述。 关键词:德性民主共和制法制阶级 正文:亚氏的《政治学》并非一部完整统一的作品,而更倾向于一部课堂 笔记的精华。然而这丝毫不影响其充分地反应了亚里士多德在创作的十五年间 乃至更久的思想变化,保罗万象地分析了希腊时期各个城邦的政体及政治生活,成为剥削阶级政治学的开山之作。亚里士多德时代是古希腊奴隶制社会的危机 时代,自苏格拉底之死至伯罗奔尼撒战争中希腊民主政体的弊端进一步裸露, 雅典的社会矛盾和阶级斗争日趋激烈。对于这一情况,柏拉图早已有过希腊的 每一个城邦都已分裂为“富人的城邦”和“穷人的城邦”两个截然不同城邦的 慨叹,这一现象至亚里士多德时代愈演愈烈。①在每个希腊城市国家中,除去 奴隶主与奴隶的基本矛盾之外,还上演着富有奴隶主与自由贫民之间的激烈争斗,公元前399斯巴达爆发的基拉东自由贫民起义、公元前392年科林斯自由 贫民起义以及公元前373年雅典的棍棒党起义等均是这一斗争的白热化呈现。 面对分崩离析的希腊雅典文化载体——奴隶主国家,亚里士多德希望通过对现 有政体的研究探索出理想政体的形态及总结出一套可以挽救奴隶主国家的政治 理论。在对老师柏拉图的继承与批判的基础上,亚里士多德走访了雅典周围一 百五十多个城邦,研究出民主及寡头政体的衰落原因及使之安定的最佳办法,

浅谈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摹仿论的异同

浅谈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摹仿论的异同 从古希腊、古罗马时期到中世纪,很多对于文艺的论述几乎都要论及摹仿,这成为这一时段文艺理论形态的显在话语。以往一般把柏拉图关于摹仿的文艺思想视为西方文艺理论摹仿论的起点,其实,从现有的资料上看,在柏拉图之前,古希腊学者们就已经开始论述摹仿了。最早的“摹仿”观念是与原始巫术相联系的。从原始巫术的“摹仿”观念,到描述与僧侣祭祀活动相联系的音乐和舞蹈的摹仿,到毕达哥拉斯学派的“万物摹仿数”,构成了古希腊早期摹仿观念的发展轨迹。其中的代表学者有克塞若芬尼、赫拉克利特和德谟克利特,他们的理论反映了早起古希腊对文艺的朴识,但是只是从外部触及了瘟疫的本源,显得十分片面。 柏拉图是古希腊集大成的思想家,他的文艺理论是建立在他的唯心主义哲学基础上的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一般说来,古希腊人的“艺术蓦仿自然”的看法本来是一种朴素的唯物主义艺术观,到了柏拉图手里才起了本质的变化,成了他的唯心主义艺术理论的一个组成部分。在柏拉图看来,只有“理式”(即共相、一般、普遍)才是真实的,一切具体的个别事物都只不过是“理式”的影子。在他的哲学理式思维里,最高等级的是“理式”;第二等级的是现实世界,他称为影子;第三等级的则是对于现实世界的反映,他称为影子的影子。李秀斌在《西方文艺理论名著论要》中对柏拉图蓦仿说作了言简意赅的说明:“从探求艺术的本质看,柏拉图认为感性的现实世界是由蓦仿观念世界来的,艺术世界是由摹仿感性的现实世界来的。因此,艺术世界就成为

理念的‘摹本的摹本’,‘影子的影子’。这就是柏拉图从理念论出发;对他以前所流行的艺术幕仿现实的传统观点所给予的客观唯心主义的解释,从而形成了柏拉图的‘幕仿说’。” 亚里斯多德文艺思想的核心是“摹仿说”。在《诗学》中亚里士多德说:“史诗和悲剧、喜剧和酒神颂以及大部分双管箫乐和坚琴乐——这一切实际上是摹仿。”可以说,“蓦仿”是《诗学》的中心概念和出发点,是亚氏文艺理论的基础。亚里十多德的摹仿说则放弃了柏拉图的理式哲学,系统地讨论了模仿在诗歌乃至艺术当中的作用,肯定了模仿的地位,拉近了文学与真理的距离。在《诗学》中,亚里十多德从模仿艺术的本质、对象和方式等不同的角度进行了论述,以此说明文学模仿是人与自然目的相一致的体现。他不仅肯定了艺术是对现实的模仿这一事实,并进一步指出模仿是用以区分艺术作品的重要因素。在这里,模仿成为区别诗和自然科学论著的特征。他认为模仿是人类的本能,人们可以从模仿中得到快感。根据亚里十多德的理论,获取知识是人类的本能,模仿则是人类最初获取知识的途径,对人来说,获取知识是一件“最快乐的事; 另外,技术处理、色彩或其他因素也能够引发人的快感。亚里十多德拉近了文学与真理的距离,并从具体的模仿对象和方式等角度进行探讨。 由此可见,二人的“摹仿说”有着本质的不同,下面,我将就两人理论进行比较。 1、两种“幕仿说”的哲学基础不同 “理念”是柏拉图哲学研究的核心间题。“他称这种实在为‘理

亚里士多德的政治思想

亚里士多德的政治思想 (一)亚里士多德的关于国家起源、本质和目的的观点 亚里士多德是“古代最伟大的思想家”,是西方最早创立独立的政治学体系的思想家,是古希腊奴隶主中产阶级利益的思想代表。他对城邦国家的产生、本质和目的做了系统地论述。 1 .国家产生的原因。亚里士多德认为国家的产生基于人的本性,因为人是天生的政治动物,人有天然要过道德生活的愿望。 2 .国家产生的过程。亚里士多德认为,国家自然赋予人的本性是过国家生活,但是任何事物的本性都有一个发展过程,只有当它发展到最高阶段时,才充分显露出它的本性,社会也是如此。亚里士多德指出;国家在产生过程中经历了家庭、村落而最终形成了高级完备的社团,它是人的本性的最充分体现。个人只有作为城邦的组成部分,才能满足其自给自足的生活。 3 .城邦的本质。亚里士多德认为城邦是至高广涵的社会团体,它是行业与职能相异的许多分子的集合,是由许多公民各以其不向职业、家庭等参加而组成的有机的整体。 4 .城邦的目的。亚里士多德认为,人的社会生活包括许多内容,城邦的存在不只是为了便于交换,防止互相损害等等。城邦的目的在于实现道德的良善,即以城邦协调各人的功能,导致人类的优良生活。个人和城邦的主要和最终目的都是谋取优良的生活。这是城邦区别于其它社会团体的本质所在。 5 .学说的意义。亚里士多德首次从政治学的意义上讨论了国家的起源、本质和目的等一系列的重要课题,为这门学科的建立提供了基础理论。 (二)亚里士多德的政体理论 1.政体的定义:政体就是城邦的最高政权组织,是城邦一切组织的依据。政体又关涉到全邦人民的生活方式,是公民的生活规范。所以政体是城邦的决定因素,它决定城邦性质。

论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论

论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论 论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论 【摘要】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是世界法治理论的开端,包括正义理论,衡平理论,法治主义理论等等。首先从司法者的角度提出了法官需要有衡平的理念,其次说明了正义论是法律的基础,最后阐明法治是优于人治的,良法是法治的前提。本文对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进行了阐释和解读,从法治精神的角度进行了新的理解,并进一步对其法治思想作出了现代价值的评述,从而得出对当前中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几点启示。 【关键词】法治,现代意义,中国法治建设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是在早期希腊的法治观念、思想上不断发展完善得来的。他的有关法治的理论也成为现代依法治国的主要依据。亚里士多德是第一个为法治下定义的: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1】 一、法治思想的内容 (一)衡平理念.法律所针对的案件是普通的具有一般性的多数案件,对一些具体的特殊情况却没有做过多的说明,为了避免这一弊端,亚里士多德提出用衡平的理论来解决。亚里士多德有关衡平法的思想弥补了法律仅对大多数案件予以规定的弊端,对其进行了很好的一个补充。扩大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要在个案中实现公正,法官应有独立思考的能力,对法的内在精神要有正确的理解。这为后来英美法系中的判例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亚里士多德非常重视法官有无“衡平”理念。他认为民心“偏好衡平的裁决者而非恪守法律的法官。”【2】 衡平和立法上的公平有什么不一样呢?刚开始接触的时候确实 认为可能衡平是多余的,我们一直在强调立法公平,司法公平,哪还需要什么衡平。其实事实并不是那样的,法律的条文是普遍的正义,不可能具体对应司法每天要面临解决的千奇百怪的个案,当法条不能对应个案时,衡平思想就显得尤为重要。其实实质上它们是一回事情,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 法学院法律硕士民事司法专业2班唐一杰学号:20130041021501 [摘要]法治的理念不是上天赐予的馈赠,而是人类在适应共同的生活中,为了维护正常的统治秩序更多的是为了实现人们心中存在的普遍的正义,而施用的“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祉和理智的体现”制度来规范人们之间、权力机构与人们之间的关系。这样法治也就作为一个理性和蕴藏着人类本性的“最优良的统治者”而更多的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提出了“法治”的概念,城邦中实行的法治必须是以良好的法律做前提、法律的权威性做基础。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论不论从宏观还是微观对后世都产生了重要影响,从宏观上,它勾画出了法治的基本框架——法律的至上性和法律的正当性,不仅使法治理念成为资产阶级法治理论的渊源,而且也为近代西方国家的法治实践提供了思想指南。 [关键词]法治人治管理 一、亚里士多德的思想背景介绍 一个伟人的思想理论也不是凭空出现的,必须要结合他的时代背景和学习、生活背景来看,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历史上继柏拉图之后伟大的思想家、哲学家与政治家,亦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创始人,深受其师柏拉图及前辈苏格拉底的影响,同时继承并发扬了柏拉图法律思想中优秀的部分,在长期理论与实践的指导下,逐渐形成了自己经典独到的思想体系并传承至今,这其中最重要的思想之一便是其对

“法治”的诠释。古希腊时代城邦制盛行,柏拉图的《理想国》和《法律篇》的制度思想在当时建立起了法治思想体系的雏形,但是也有许多不完善之处,柏拉图设想以那些具有高尚道德的哲学家来制定法律,以期用他们高尚的德行,强烈的自律精神与伟大的奉献精神公平公正的治理国家。柏拉图仍然没有摆脱人治的桎梏,亚里士多德的思想则是建立在柏拉图思想体系中合理的一部分,比如良法、立法、守法、法与正义、法与人性等,再加以融入自己的观点和理念,充分体现自然法中有关理性和正义的价值。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最早见于其著作《政治学》中,在本书中,他作出了关于法治的经典语义解释:“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经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亚里士多德对法治的涵义进行了高度概括,虽只是将“良法”与“普遍服从”两个特定概念相链接,却为我们昭示了法治的基本标志,并且建立了后世法治的基本逻辑结构。 二、法治的过程 现代法治包括立法、执法、守法等一系列相互协调、衔接的环节,同样的,亚里士多德的早期法治理论中也对于法治过程以及在法治过程中的影响因素做出过论述。 (一)立良法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是围绕着“正义”与“理性”而展开的,并以此为标准认为法律应当有良法与恶法之分,这个也是自然法学派所秉承的统治理念并且区别于其他学派标志性特点。恶法也能

亚里士多德的教育思想

亚里士多德的教育思想 (一)生平及政治、哲学观点 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公元前384年—前322年)是古希腊最著名的哲学家、思想家,也是很有影响的教育家。他知识广泛,被称为百科全书式的思想家。其父亲曾是马其顿国王的御医,但他自小就失去了双亲,由亲戚抚养成人。17岁到柏拉图所办的阿卡德米学园,在那里求学达20年之久,是柏拉图的得意门生。柏拉图死后,他离开学园,随后担任马其顿国王太子亚历山大的老师达十几年。最后,回到雅典创办学园——“吕克昂”,在此讲学著书。吕克昂很快就发展成为一个学术中心。亚历山大亲政后,对亚里士多德很支持,使他有条件研究很多学科。晚年由于政治上的牵连,被迫离开雅典,在异乡与世长辞。他的一生绝大部分是在学园中度过的。 亚里士多德在政治上既反对氏族贵族专制,也反对工商业奴隶主的共和制,因为这两个阶层统治国家使得贫富悬殊太大,会引起社会动荡不安。若由占社会大多数的中产阶级来统治国家,就可避免走极端,可同时牵制贫富两个阶层的利益,他主张走“中庸”之道。在哲学观上,亚里士多德认为物质是由质料和形式构成的。质料先于形式而存在,质料只有得到某种形式才能变成物体。物体是质料与形式的统一体。形式是物体的本质,质料在取得形式之前只是潜在的东西,经过不断的运动,潜在才能转化为现实,因此,整个自然界都是运动变化的。在运动的过程中,形式是动力,物体的不停运动就形成了事物的目的。任何事物都有其自身追求的目的,包括人,动物和其他物体。低级的事物以高一级的事物为其发展目的。 (二)主要教育思想 1.论三种灵魂与三种教育。以其哲学观为基础,亚里士多德构建了他的灵魂论。他认为人有三种灵魂:理性灵魂、非理性灵魂和植物性灵魂。理性灵魂主要表现在思维、理解、判断等方面,是灵魂的理智部分,又称为理智灵魂,是最高级的灵魂。非理性灵魂主要表现在本能、情感、欲望等方面,是灵魂的动物部分,又称为动物灵魂。植物灵魂主要体现在有机体生长、营养、发育等生理方面,是灵魂的植物部分。动物灵魂是中级的,植物灵魂是最低级的。低级的灵魂含有的质料多,形式少;高级的灵魂含有的质料少,形式多。人人都具备这三种灵魂,且从出生到成人依次呈现出植物灵魂、动物灵魂、理性灵魂。即儿童出生前后主要是身体的发育、生长,到了稍大一点时就表现出他的本能需求及情感需要,到了成人时才有思维、理解、判断等能力的出现。在教育上,亚里士多德根据他的灵魂论把教育划分为三个组成部分:体育、德育、智育。其中体育是基础、智育是最终的目的。他认为,要使人的灵魂得到健康的完善的发展,必须施于人不同阶段十分恰当的教育和训练。 2.论儿童的年龄分期。亚里士多德不仅最早明确地提出了体育、德育和智育的划

论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

论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 亚里士多德(Aristotle,BC384—BC323)是古希腊著名的思想家、哲学家、政治学家和百科全书式的大学者,被恩格斯称为古希腊学者中?最博学的人物?。他的代表作之一《政治学》是西方政治学和法学的奠基之作,在该书中,他关于法律问题的论述对西方法律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城邦、政体与法律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观与城邦观是连结在一起的。最好的城邦是行于中庸的城邦,最好的法律也应该是权衡中道的法律。法律?应该是促成全邦人民都能进于正义和善德的永久制度。?法律的作用与城邦的目的是同一的。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决定于政体,根据政体而制定。法律是政体宗旨的体现,政体的好坏决定了法律的好坏。他说:?符合于正宗政体所制定的法律就一定合乎正义,而符合于变态或乖戾的政体所制定的法律就不合乎正义。? 当亚里士多德把法律与城邦、政体的目的联系在一起的时候,我们可以看出亚里士多德把法律当作手段和工具。但是,这也体现了他对法律的目的的一种价值判断。法律的目的和国家的目的在一定意义上是同一的,但是法律与国家毕竟不是同一事物,它们的目的也有所不同。与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的目的是保护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秩序的实证观点相比,亚里士多德的法律目的论明显具有理想主义色彩。 二、正义论的法律观 正义与法律的关系是亚里士多德法律思想的核心。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概念与正义概念是联系在一起的,而他的正义观念又与平等观念密不可分。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平等分为?数量相等?和?比值相等?。?‘数量相等’的意义是你所得到的相同事物在

数目和容量上与他人所得者相等,‘比值相等’的意义是根据各人的真价值,按比例分配与之相衡称的事物。?亚里士多德认为,?现在的人们大家都承认政治权利的分配应该按照各人的价值为之分配这个原则是合乎绝对的正义的。?可见,人人平等不是正义,不同的人应该享有不等的权利才是正义的。亚里士多德提出了分配正义(distributive justice)与矫正正义(corrective justice)的著名二分法。分配正义根据接受者的功绩来分发荣誉和奖励,矫正正义不考虑当事人的地位,只要一个人对另一个人造成了损害,就要从损害者所得好处中拿出一部分去弥补受损者,不管好人犯法还是坏人犯法,都应该受到惩罚。亚里士多德还提出了自然正义(natural justice)与习惯正义(conventional justice)的划分。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本身是正义的体现,?要使事物合于正义(公平),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而法律恰恰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法律的目的就是正义,法律?应该是促成全邦人民都能进于正义和善德的永久制度。?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法律就是没有人类感情偏见的、与所有美德共存的道德力量的外在表现。而判断良法恶法的根本标准就在于是否合乎正义。 可以说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论的法律观是法律伦理学的源头。他的老师柏拉图的正义观最早体现了道德和法律的不同特性,提出了道德正义高于法律正义,正义是指导立法的原则。亚里士多德也认为自然法高于人定法,但他不是简单的比较孰高孰低,而是把明确的把正义作为法律的目的,并进而把正义作为批判法律好坏的标准,明确指出了实行法治的前提在于法是良法。亚里士多德视正义为城邦的原则,由正义衍生法律,确定了法律以正义为价值目标。从亚里士多德正义论的法律观到西塞罗的自然法理论,再到古典自然法学派、新自然法学派,正义与法律的关系是西方法律思想史的一个基本问题。亚里士多德正义论的法律观之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 ?一,正义观 ?他把正义分为三类:一为平均正义,此种正义的观念是以”平等”观念为基础的,是对平 等标准的衡量.二是分配正义.平均正义是支配个人与个人之间的正义,而分配正义规制个人与团体间的关系.根据每个人的功德,价值来分配财富,官职,荣誉等,它是以承认人天生的体力与智力的不平等性为前提的.三是矫正正义.它是在非自愿的交往中,当一个人对另一个人造成损害,要从损害方的好处中拿出一些加到蒙受损失的个人那里,补偿其损失.矫正正义不考虑相关的当事人的地位,只确保两个人的平等. 二,法治观 ?(一)人类需要法治的原因. ? 1.人治容易偏私,而法治可以秉公,因为法律是没有感情的. ? 2.法律是由多数人制定的,多数人总比一个人治理的国家好. ? 3.实行一人之治管理国家也实属困难.如果实行一个之治,必然造成独理万机的局面, 因为人的精力和能力是有限的,不可能全面管理国家事务,而应由多数人执政. (二).法治的基本要求. ? 1.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 ? 2.所服从的法律本身是良法. ?三,法治的实践 ? 1.亚里士多德认为,要走向法治,就必须抓住立法和守法这两个基本的环节.立法的好 坏决定法律是否优良及其优良的程度,是法律能被普遍遵从的先决条件;而守法则直接决定法治的成败. ? 2.在立法上,他认为法律的制定应该与政体相适应,立法权应由中产阶级去掌握,具体 由其议事会去负责制定法律.关于变法,他认为法律一经制定,不是一成不变的,在某些情况下应该有所变化,但应极其慎重,过多的变化会削弱法律的威力. ? 3.在司法方面,指出应健全司法机构.加强执法以维护各方利益. ? 4.在守法方面,他认为守法是法治的关键. ?四,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的借鉴意义 ? 1.”法律至上”是法治的根本.法律在国家和社会管理活动中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权 力应在法律之下,中国历来有法律而无法治的一个根本原因是法律在权力之下,这是我们建设法治中国的最大障碍. ? 2.立良法是法治的前提.良好的法律本身具有正义性,稳定性和明确性. ? 3.司法独立才能实现司法公正,才能实现法治. ? 4.倡导在全社会的守法,法律应成为人们的普遍信仰. ?课堂讨论:法治好还是人治好 ?以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视角来谈论 ?柏拉图从法律的缺点来论其人治观的 ?亚里士多德从人的缺点来论其法治观的

亚里士多德的学前教育思想

亚里士多德的学前教育思想 亚里士多德 亚里士多德 (Aristotle 公元前 384——前 322 年 ) 是古希腊知识渊博并具有多方面成就的哲学家、科学家和教育家。是继柏拉图之后在西方教育思想史上有重大影响的人。他以较为现实的态度和实证科学的方法研究人类的教育问题,将古代西方教育理论推向了新的高度。 一、生平与世界观 亚里士多德出生于古代希腊,从小受过良好的贵族教育 ,17 岁时来到雅典的阿加德米学园学习 , 师从柏拉图达 20年之久。柏拉图死后 , 他离开学园周游各地。 42 岁时 ,亚里士多德应马其顿王的邀请,担任年仅 13 岁的王子亚力山大 (Alexmdms) 的老师。公元前 335 年 , 当亚历山大继任主位时 , 他毅然返回雅典 , 创办吕克昂学园。亚里士多德是一位博学的思想家。他研究了哲学、自然科学、政治学、伦理学、心理学、美学、法学、经济学和教育,几乎在当时所有的知识领域都有丰富的研究成果。据说他的著述共有400多卷,主要是他在吕克昂的讲稿。其中与教育相关的主要是《伦理学》和《政治学》。 亚里士多德的认识论和心理学以其灵魂学说为基础。他认为人由肉体和灵魂构成。灵魂包括非理性和理性。前者指欲望、本能、感觉;后者指思维、推理。人在婴儿时期犹如一块白板,在外界事物刺激下产生的感觉是认识的起源。但由感觉所得的经验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人的理性灵魂具有运用概念进行思维的能力。人的理性灵魂又包含被动的理性和能动的理性。前者在感觉记忆的基础上发展起来,并随身体的死亡而消逝。能动的理性则不以感觉记忆的发展为基础,也不随身体的死亡而消逝,它来于神又归于神。在亚里士多德的上述观点中有强烈的唯物主义倾向和辨证法因素,但最后还是陷入唯心主义。 亚里士多德建立了较为系统的社会政治学说和伦理学说。他认为人天生是政治的动物,人不可能以单独的个人而存在,而总认为人天生是政治的动物,人不可能以单独的个人而存在,而总是处在一定的家庭、部落和国家之中。个人

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在摹仿论上的异同

摹仿论之文艺本质 一、摹仿论的哲学基础不同“理念”论是柏拉图哲学体系的基础。他认为:“理念不仅有本领创造出一切器具,而且造出一切从大地长出来的,造出一切有生命的,连他自己在内;他还不以此为满足,还造出地和天,各种神,以及天上和地下阴间所存在的一切。”在柏拉图看来,“理念”是世界的本源,现实世界是“理念”世界的影子,而艺术是对现实世界的摹仿。故此,艺术双倍地脱离真实,只能算“影子的影子”。在《理想国》卷十中,柏拉图以三种床为例阐述自己得观点:木匠所造之床依存于床之为床的“理念”,而画中床则摹仿了木匠所造之床。 和柏拉图以“理念”论为基础的唯心哲学体系相反,亚里士多德肯定具体存在的事物是“第一实体”。例如柏拉图所言的“木匠所造之床”,从而肯定了艺术的真实性。不仅如此,他进一步确定,艺术比具体存在的个别事物还要真实,“因为诗所描述的事带有普遍性,历史则叙述个别的事”。换言之,艺术能够揭示事物的本质和规律。 二、文学的含义不同首先是摹仿的外延不同,柏拉图的“摹仿”不包括颂歌,他把歌颂神和英雄的颂歌,叫做“非模仿艺术”。而亚里士多德认为,一切艺术都是摹仿;其次是内含不同,虽然柏拉图完成了“摹仿论从自然观点到社会观点的转变”,但是他给“摹仿真实的本体论定位低于被摹仿对象的定位”艺术被看作是“属于游戏性质”的虚假。亚里士多德直截了当地指出艺术摹仿的对象是“行动中的人”。 摹仿论之文艺活动 在《伊安》篇中,柏拉图借其师苏格拉底之口告诉伊安:“凡是高明的诗人,无论是在史诗或抒情诗方面,都不是凭技艺做成他们的优美的诗歌,而是因为他们得到灵感,有神力凭附着”。依柏拉图之见,诗人写诗依靠的是灵感,即诗神的迷狂,“若是没有这种诗神的迷狂,无论谁去其敲诗歌的门,他和他的作品都永远站在诗歌的门外”。另外,他还认为,,灵感的获得是完整的灵魂“见到尘世间的就回忆起上界里真正的美”,是对理念世界的直接摹仿,而不是对现实世界的“和真理隔了三层”的摹仿。 如果说柏拉图关注创作意图的萌发,从而区别文艺创作与技艺制作,那么亚里士多德就是注重创作构思的完成,指出艺术创作的关键是重要的三种方法。 亚里士多德说:“诗人既然和画家与其他造形艺术家一样,是一个摹仿者,那么他必须摹仿下列三种对象之一:过去有的或现在有的事、传说中的或人们相信的事、应当有的事”。对应这三种模仿对象,实际是三种创作方法,用时下的话概括依次便是:“再现”、“表现”、“再现与表现的统一”。 悲剧论是在亚里士多德文艺理论中占极其重要的地位。亚里士多德说:“悲剧是对于一个严肃的、完整的、有一定长度的行动的摹仿”,而且“诗人的职责不在于描述已发生的事,而在于描述可能发生的事,即按照可能律或必然律可能发生的事”。在此看来,亚里士多德认为诗比历史更加真实,从而“悲剧比史诗更受雅典人的青睐,悲剧按照真实性再现行为,其摹仿成分更明显”。 亚里士多德在《诗学》里提出悲剧的六大因素:情节、性格、思想、言词、形象和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 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历史上伟大的思想家哲学家政治家,也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创始人,因其曾师从柏拉图,所以他的思想深受其师柏拉图和前辈苏格拉底的影响。其代表著作是《政治学》和《雅典政制》。他继承并发扬了柏拉图法律思想中关于良法,法与正义等最有优秀的部分,从而也形成了他自己的思想体系,对后世有深远影响。 亚里士多德坚持法律的正义性。他从正义论出发,认为法律就是正义的体现,法律的好坏完全以其是否符合正义为标准。在他看来,社会关系中,人们服从法律就是在服从正义,而立法的根本目的也恰恰是要促进正义的实现。法律是建立在正义基础之上的,由正义延伸出法律。正义的原则寓于实体法之中。自由正义导致了自然法的形成,而这成为国家制定实在法的依据。 根据自己的思想,亚里士多德为法治下了定义,认为其应包含两重含义,已经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制定的良好法律。他用简洁的语句将良法与普遍服从相联系,却为我们指出了法治的基本标识。到现在,良法和法律的权威,仍然是法治的重要标识。所谓法治,即良法与守法的结合。 在立法方面,亚里士多德强调立法要反映中产阶级的利益,还要符合国家的现状。三是考虑对公民的加强教育,也要灵活性与稳定性相结合。守法是法治的关键。国家必须加强对公民守法观念的培养和训练。 亚里士多德与柏拉图一样,也是从伦理学入手来探讨理想的政治生活方式,由此开创了西方法哲学的理论传统,将法与政治合而为一进行研究,使法律社会学或者政治法律学的学科构造奠定了基本的原型。他的思想具有鲜明的现实主义的特点,分析问题的立足点是重在考察现实。推崇法治的精神,对于西方成熟的法治理论的建立,有着重要的意义。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观念尽管是在古希腊时代提出的,在经历了千年的磨砺后,仍对我国的法制文明建设有重要意义。我国法制建设还不完善,我们应该从他的法律体系中吸取其精华,服务于我国现代化法律建设。

柏拉图的政治法律思想

柏拉图的政治法律思想 摘要:柏拉图的政治法律思想从理想国到法律篇,经历了一个从理想到务实,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过程。这与他所处的时代和个人的经历是分不开的。柏拉图见证了以雅典为代表的古希腊城邦逐渐衰落的过程,这促使他探求政体的改革,以挽救危在旦夕的城邦。柏拉图的政治法律思想对后世影响极为深远重大。 关键词:柏拉图正义哲学王法治 柏拉图是古希腊对后世影响最为深远的理想主义思想家之一。过度民主自由的暴民所导致其老师苏格拉底的悲惨命运,让他看到了古希腊政治的衰变。从而造就了柏拉图构建理想国家的终身学术志向。他有过理想国家哲学王的最优方案,也有过依法而治的次优方案。现在就让我们一起去看看柏拉图的理想国家是如何构建的,看看他是如何从追求人治而转向追求法治的。本文就柏拉图的政治法律思想做了一个简单的介绍。 一、背景资料 <一>柏拉图的个人简介 柏拉图(Plato,公元前427年-前347年),生育雅典名门贵族,他的母亲是雅典立法者梭伦的后裔。柏拉图原名阿里斯托勒斯(Aristokles),却又何以改称“柏拉图”呢?溯其源,阿里斯托勒斯自幼身体强壮,胸宽肩阔。因此体育老师就替他取了“柏拉图”一名,“柏拉图”希腊语意为“宽阔”。后来,柏拉图的名字被延用下来,流行至今。柏拉图20岁时师从苏格拉底学习哲学,成为苏格拉底的忠实信徒,苏格拉底被平民政府判处死刑后,柏拉图逃离雅典。逃亡期间,柏拉图游历了地中海沿岸的很多地方。公元前387年,柏拉图返回雅典,创办了“阿卡德米学园”,专门从事著述与研究,构建他的理想国。这个学园一直是古代欧洲的思想文化研究中心。 柏拉图,是古希腊伟大的哲学家,也是全部西方哲学乃至整个西方文化最伟大的哲学家和思想家之一,他和老师苏格拉底,学生亚里士多德并称为古希腊三大哲学家。柏拉图一生著述颇丰,其政治法律思想主要体现在《理想国》、《政治

亚里士多德哲学的历史地位、作用和影响

亚里士多德哲学的历史地位、作用和影响 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非常受人关注的哲学家,被誉为“古代最伟大的思想家”,出身于古希腊北方的斯达奇拉,父亲是马其顿王阿穆塔的宫廷医师。亚里士多德建立了一个百科全书式的思想体系。他第一个以科学的方法阐明了各学科的基本概念,并把混沌一团的科学分门别类。他奠定了经验主义的基本原则,也提出了公理化体系的理想。他的形而上学使他荣膺“哲学家之王”的称号! 一、亚里士多德的哲学理论 亚里士多德是第一位规定了“哲学”,也就是自称为“第一哲学”。在《形而上学》中指出,有一种科学在研究“作为存在的存在”。“作为存在的存在”即是指“一般的普遍的存在,是存在本身。而一切存在的中心点就是‘本体’”。在同书中他还指出,哲学的对象是“可以分离的本体”。这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神学”,神学不但是首要的还是普遍的。 总体来看,他的意思是说哲学所研究的内容是为其他科学作为起点的最终本体,是汇集任何经验科学的全部。亚里士多德把哲学分为理论.实践.创造三部分,是因为各部分目的不同。广义上说,一切学问都离不开知识。然而狭义上说,理论部分目的在认识,以纯粹的知识为对象:实践部分目的

在动作,以人类的行为为对象:创造部分目的在造作,以有用或者美学的作品为对象。实践部分是伦理学与政治学的范围,创造部分是艺术的范围;两个范围却有相同之处,同处在于对象能变,人的行为能变,物方面的作品也能变。他认为人性本有理性部分与非理性部分。理性部分还可以分为两部分:(一)与不变的事物发生关系者,(二)与变的事物发生关系者。外在的世界既有不同的对象,内在的人性便也有不同的部分与之相应;知识之所以可能,只因人性中有与外界对象相应的部分。实践部分有伦理学与政治学,其实伦理学也是政治学的一部分。他的政治学分为论个人行为的和论国家行为的,前者是真正的伦理学,后者是通常所谓的政治学,他还把经济,战术,修辞等认为是政治学的附庸。 二、亚里士多德哲学的历史地位 亚里士多德就是我们所谓的人类导师,他与这个称号无疑是相对称的。诚如他的学派――逍遥学派的名称所表明的那样,他徘徊在古希腊的文化史中,游荡在天.地.人三界的广漠的知识领域中,攥写了百余部大著。亚里士多德在古希腊时期的地位是毋庸置疑非常重要的。最早便起源于早期欧洲文艺领域,即是所谓的“自然学派”、“心理学派”和“历史学派”,这些都以亚里士多德的理论学术作为他们学派的理论来源。他不仅在一方面阐述古希腊文化的最高理论,而且咋另外一方面建立起规范的理论知识。给西方文学方面有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论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论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论的讨论在他对各种政体选择的辩难中体现的。在《政治学》第三卷中,他逐一讨论了平民政体(多数人执政)、寡头或贵族政体(少数人执政)和君主政体(一人执政)。但每次的辩难,都导向法治的倡议。他在第三卷的章九中,讨论了城邦以至善为目的后,在章十提出应该将最高治权寄托于什么人的问题。此章是一个过渡:简单的说寄托于多数人还是少数人似乎都不稳妥。于是亚里士多德说: 把治权寄托于任何‘个人’[或任何一组的人],而个人既难免情感的影响, 这就怎么也不能成为良好的政制,于是他建议:不如寄托于‘法律’”。 (p146) 但是法律可以倾向于平民,也可以倾向于寡头。因此“我们所拟最高治权寄托于什么的问题,倘若期于法律,仍然还是一个疑问。”(p146)所以寄托于法律看起来还需要继续的辩论。于是亚里士多德需要逐个考察。通过他的轮番考察我们可以窥见亚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念。 第一,“集体异人”:众人之智优于一人之智。亚里士多德说,与其将政权交给少数好人,毋宁交给多数平民,这里存在着一个疑难,但是有一定的道理。“就多数而论,其中每一个别的人常常是无善足述;但当他们合而为一个集体时,却往往可能超越贵族贤良的智能。”(P145)“假如群众不是卑贱的(带有奴性的)人们,则就个别而言,他的判断能力不同于专家,但当他们集合起来,就可能胜过或至少不必专家们有所逊色。”(p149)显然,亚里士多德在某种程度上同意,集体智慧优于一人智慧。这是从认识论上为法治所作的辩护。这是在探讨“群众”治国这一选项中所得出的一个结论。在辩难君主制时候(第三卷章十六)时,

亚里士多德又说,“要使事物合于正义(公平),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正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一人之治还有一个困难,他实际上不能独理万机”。(p173)第二,法律没有感情。亚里士多德说,“凡是不凭感情因素治事的统治者总比感情用事的人们较为优良。法律恰正是完全没有感情的;人类的本性(灵魂)便谁都难免有感情。“(p166)。这是人性论上为法治所作的辩护。这是也在探讨“少数人”(贤人)旨归这一选项中所得出的一个结论。在辩难君主制时候(第三卷章十六)时,亚里士多德同样将良好的制度引向法治。他说“常人既不能完全消除兽欲,虽最好的人们(贤良)也未免有热忱,这就往往在执政的时候引起偏向。法律恰恰正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祇和理智的体现。”(p172) 第三,法律有好有坏。法治的要义是最后的裁决应该寄托于正式制定的法律。“相对于城邦政体的好坏,法律也有好坏,或者合乎正义或者不和会正义,这里,只有一点是可以确定的,法律必然是根据政体(宪法)制订的;既然如此,那么符合正宗政体所制订的法律就一定符合正义,而符合于变态政或乖戾的政体所制定的法律就不合乎正义。“(p151)于是正义与非正义就是区分法律良恶的标准,这成为后世自然法学派的一个基调;尽管人们可能忘记亚里士多德所谓的正义,究竟是什么。在讨论贵族政体是否可行时,亚里士多德精辟的阐述了他的法治观,他说: 我们应当注意到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都遵循,仍然不能实现 法治。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 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指定得良好的法律。(p202) 但是这里要注意,亚里士多德说这番话的背景是什么?他是在讨论贵族政体,他的这番

试比较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政治思想的异同

试比较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政治思想的异同 提起古希腊文明,人们无疑会想起这两位在诸多领域中取得影响后世的成就的学者: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柏拉图是苏格拉底的学生,是唯心主义哲学最伟大的代表。亚里士多德是柏拉图的学生,在哲学、教育学、物理学、天文学、生物学,气象学、政治学、诗学等方面建树颇丰,诗希腊古典文化的集大成者 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是师徒,在学术见解上自然会有相通之处,亚 里士多德继承和发展了其师的思想,但他同时也说过这样一句名言:“吾爱吾师,吾更爱真理。”足见他与柏拉图还是存在许多分歧的。 首先,关于城邦的思想。无论是柏拉图还是亚里士多德,都对自由城邦的政治研究倾注了极大的热情,在古希腊时代,城邦制度可称是最先进、最理想的政治建构,在希腊文中,城邦一词为polis,不同于今天英文中的city或country,这样一个特殊的政治形态,是柏与亚政治思想的实践对象,而且他们的政治思想也只适用于城邦,随着亚历山大帝国的确立,城邦的衰落也使这一系列政治思想失去了适用价值(当然,从西方近代以来,这种对政治构建的最初观念对今天的影响是不可忽视的) 柏拉图在《理想国》中阐述了正义城邦的思想,城邦分为统治者、军人和财富生产者三个阶层,正义的城邦是三个城邦发挥各司其职、相互和谐的统一体,前两者是国家的治理者,第三阶层则是财富的创造者,这也引申出专业化的原则,在正义城邦中,人人需各司其职,统治者和军人也需经过严格的专业训练,而且他们适合于他们的这一地位所要求的条件。正义城邦的统治者,在《理想国》中,便是柏拉图著名的“哲学王”哲学家执政是柏拉图挽救城邦危机的根本措施, 是正义国家实现的关键,也是他的政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哲学家执政的根据:(1) 人的品德是政治的基础,保持公民完善的品德, 矫正人们品德的堕落,有赖于具有完善品德的哲学家。(2) 知识是美德的基础。它是对“理念”的认识与回忆,而非源于物质世界。只有哲学家才能掌握这种知识,回忆这种知识。(3) 治国需要知识、美德和权力的结合。(4) 哲学家的培养是一个长期的教育、训练过程。柏拉图的哲学家执政思想,其实质是要恢复奴隶主贵族政体,以挽救城邦的危机。亚里士多德的城邦观念于柏拉图有明显的不同,他提出“人是政治的动物”,并作了一个生动的比喻,个人于城邦的关系,好比一只手,只有当它与活着的身体结合在一起时才能实现它的目的(如拿取物品)一样,个人没有独立的意志,必须成为城邦的一部分,通过城邦发挥个人价值,在柏拉图的《理想国》中,个人同样没有独立性,他们的生活和行为完全是为城邦的存在而服务的,这一点上二人的观点很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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