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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朝宋朝法律制度

一、《开皇律》的主要成就

(一)体例

《开皇律》总结以往的立法成果,以《北齐律》为基础,调整了篇目内容,确定了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等12篇体例,共500条。中国古代刑法典的篇目体例经过从简到繁、从繁到简的发展过程,《开皇律》的12篇标志着这一过程的完成,显示了中国古代立法技术的进步与成熟。“刑网简要,疏而不失”的12篇体例为后来的唐律所沿用。

(二)内容

1.《开皇律》删除了前代的残酷刑罚,把刑罚定型为笞、杖、徒、流、死五刑。其中笞刑从笞十至笞五十,杖刑从杖六十至杖一百,各分五等;徒刑从一年至三年五等,各以半年相差;流刑从一千里至二千里三等,各以五百里相差;死刑为绞、斩两种。封建五刑制度自此正式确立,并一直沿用至清末。

2.《开皇律》在北齐“重罪十条”基础上正式确立“十恶”罪名。“十恶”是指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十种最严重的犯罪行为。

3.《开皇律》还进一步完善“八议”和“官当”制度。“八议”是对

亲、故、贤、能、功、贵、勤、宾八种人犯罪,须按特别程序认定,并依法减免处罚。“官当”是指官员犯罪至徒刑、流刑者,可以官品抵折刑罚,并因所犯私罪、公罪有所区别。“八议”和“官当”制度的完善,使得封建特权法得到进一步发展,走向系统化和固定化。

一、立法概况

《宋刑统》

宋太祖建隆初年由窦仪等人,主持修律。至建隆四年(公元963年),《宋刑统》修成,经太祖批准,“模印颁行”天下,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首先,《宋刑统》在结构内容上沿袭《唐律疏议》,但在12篇律下分213门,所谓“门”,就是将调整大体同一类社会关系的律文汇编为一个单元。其次,律后附有唐中期以后至宋初的敕文。《宋刑统》在体例上取法于唐末五代的《大中刑统》和《大周刑统》,成为一部综合性的封建成文法典。宋代后期,法律形式和内容虽有变化,但它作为国家基本性法典,“终宋之世,用之不改”。

二、刑事立法

刑罚制度

1.折杖法。宋太祖建隆四年(公元963年)创立折杖法,作为重刑的代用刑。即把笞刑、杖刑折为臀杖;徒刑折为脊杖,杖后释放;流刑折为脊杖,并于本地配役一年;加役流,脊杖后,就地配役三年。从而使“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是宋朝统治者慎刑思想在刑罚制度上的体现。虽然仍然存在弊端,即“良民偶有抵冒,致伤肢体,为终身之辱;愚顽之徒,虽一时创痛,而终无愧耻”,但是在客观上缓和了社会矛盾,而且在徽宗时又对徒以下罪的折杖刑数重作调整,减少对轻刑犯的危害。

2.刺配。由于宋初的轻刑政策与折杖法不能解决严重的犯罪问题,宋太祖时期还沿用后晋天福年间创立的“刺配刑”。所谓“刺配刑”,即“既杖其脊,又配其人,而且刺面,是一人之身,一事之犯而兼受三刑”。宋初设此刑之初衷,原为宽贷死刑之意,也不是法定刑。但被使用后形成为滥刑之制,即复活肉刑,又没有配地远近之限,造成了恶劣影响,仁宗以后成为法定刑,神宗时有关刺配的编敕条款已达200条,至南宋孝宗时又增至500条。

3.凌迟。凌迟刑首用于五代时期,但属于法外刑,至宋代确立为法定刑,被广泛使用。宋仁宗时在法定绞、斩死刑外,增施凌迟刑,用以惩治荆湖之地所谓以妖术杀人祭鬼的犯罪。至南宋凌迟刑适用越来

越广,宁宗颁《庆元条法事类》时,凌迟刑成为法定刑,与绞刑、斩刑并用。所谓“凌迟”,也作陵迟,俗称“千刀万剐”,是以利刃残害犯人肢体,然后缓慢致其死命的残酷刑罚。《宋史?刑法志》如是记载:“先断其肢体,次绝其吭,当时之极法也。”凌迟这种酷刑一直沿用于封建社会,至清末法制改革时才被废除。

三、民事立法

(一)不动产买卖契约

宋朝法律对于买卖契约,尤其是不动产买卖契约有详细规定,比隋唐复杂得多。由于宋朝典当盛行,法律往往对典当与买卖连同作出规定,故合称为“典卖”。民间也因而往往将买卖混同于典当,有实为典当却称买卖的。为将其区别于严格意义上的买卖,前者称为“活卖”,后者则称为“绝卖”、“永卖”、“断卖”等。不动产买卖契约的成立要件有如下几项:

首先,“先问亲邻”,即业主欲出卖不动产时,必须先询问房亲、邻人有无购买意愿。换言之,房亲和邻人对不动产有优先购买权。而且法律还详细规定了先问亲邻的顺序:“凡典卖物业,先问房亲;不买,次问四邻。其邻以东南为上,西北次之,上邻不买,递问次邻。四邻俱不买,乃外召钱主”。

其次,“输钱印契”,即不动产买卖契约必须缴纳契税(输钱),并由官

府在契约上加盖官印(印契)。加盖了官印的契约称“赤契”、“红契”,具有一定的公证意义;未经缴纳契税、加盖官印的契约称“白契”。再次,“过割赋税”,即在买卖田宅的同时,必须将附着其上的赋税义务转移给新业主。

最后,“原主离业”,即必须转移标的实际占有,卖方必须脱离产业,意味着不动产买卖契约最终成立。以上四个要件对后世买卖契约制度的影响极大,成为不动产买卖契约的基本内容。

(二)典卖契约

宋朝的典当契约是一种附有回赎条件的特殊类型的买卖契约。典当行为必须采用加画骑缝记号的复本书面契约形式,其成立要件与买卖契约一样,即“先问亲邻”、“输钱印契”、“过割赋税”、“原主离业”。除了上述四要件中所包含的权利外,业主的权利还有:得到钱主给付的典价;在约定的回赎期限内,或没有约定回赎期限及约定不清的,法律规定在三十年内可以原价赎回标的物。钱主的权利则包括:契约期限内的标的物使用收益权;对于标的物的优先购买权;待赎期中的转典权;待赎期中业主不行使回赎权时,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钱主以上权利统称“典权”。

(三)财产继承

宋朝的继承继续沿用唐朝的规定,又针对新出现的问题,增加了“户绝资产”、“死商钱物”等内容,形成了一般财产继承、遗嘱继承、户绝财产继承、死亡客商财产继承等比较复杂完善的继承制度。宋朝除沿袭以往朝代遗产兄弟均分制外,允许在室女享受男子继承财产权的一半。同时承认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至南宋又规定了绝户财产继承的办法。绝户指家无男子承继。绝户立继承人有两种方式:凡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称“立继”;凡夫妻俱亡,立继从其尊长亲属,称“命继”。继子与绝户之女均享有继承权。但在室女享有3/4的财产继承权,命继子享有1/4的财产继承权。出嫁女(无姊妹在室时)享有1/3财产继承权,命继子享有1/3的财产继承权,另外的1/3的财产收为国家所有。继承的范围和数额不同时期法律有所变化。但南宋时期由于商品经济和私有财产权观念的发展,关于财产继承的规定也更加完备和发达。

四、行政立法

(一)国家政权机构的调整

宋代政权初建之时,政治制度的侧重点在于厉行中央集权。中央机构改革的主线是通过机构间的分权、牵制,进而强化皇帝对国家政权机构的操作权和对国家事务的决定权。宋初虽保留隋唐以来的三省六部制,但不使之有实任,而以二府三司共治国事。所谓“二府”,是指

中书门下与枢密院。中书门下是宋朝的最高行政机关,其长官中书门下平章事,通常由两三人担任,实际行使宰相的权力。但是宋代为防范宰相权力过重,又设副相“参知政事”。同时以枢密院为最高军事行政机关,其长官枢密使与宰相品级相等,故与中书门下并称“二府”。枢密院虽为中央最高军事行政机关,但枢密使、枢密副使和院中其他官员俱不统兵。这样,一方面军政移于枢密院,削弱了宰相的权柄,使得枢密院和宰相互相牵制,以防专权;另一方面又使调兵权和统兵权互相掣肘。所谓“三司”,是指三个中央理财机关:盐铁司掌工商收入、兵器制造;度支司掌财政收支、粮食漕运;户部司掌户口、赋税和榷酒。宋朝不使地方留税,全国财赋尽出三司,以供庞大的军费、官俸和对外赔款之需。故三司长官三司使、副使权任甚重,待遇同于二府长官,又称“计相”。

宋代出于强化中央集权的需要,设官分职,但由于各机构的职权、编制和隶属关系缺少明确的划分和限定,造成各机构或有权无名,或有名无权,政出多门,权力分散,效率低下。至神宗元丰年间遂进行官制改革,裁汰三司归并户部,恢复了三省六部原有权力,以三省长官出任宰相,宰相重新执掌行政、财政和军政大权,形成了较为统一的行政管理体系。

宋朝地方机构的设置,着重于中央对地方的监管。新设路一级地方政权,并使其权一分为四,其长官为经略安抚使、转运使、提点刑狱使、提举常平使,称之为“四司”,互不统属而互相监督,皆听命于皇帝。路下设府、州、军、监为直属中央的同级行政机关,以州为主,府、

军、监为数不多。州级长官由朝廷任命的文官担任,职衔冠以“权知”字样,以示权且而非久任之意。州一级长官实行三年一换和籍贯回避制,并另置通判,与之联署公文,以分知州之权,故有“监州”之称。州以下仍为县,由皇帝任命文官为知县。

宋代地方行政权力之高度集中于中央,为前代所未曾有。“收乡长、镇将之权悉归于县,收县之权悉归于州,收州之权悉归于监司,收监司之权悉归于朝廷。”其结果是唐末以来形成的藩镇割据消灭殆尽,但是地方上独立处置和应付事变的能力也随之削弱,以致“州郡遂日就困弱,靖康之祸,虏骑所过,莫不溃散”。其中不能不说有着可供后世汲取的历史教训。

(二)官员选任

宋朝科举取士是选官的主要途径,并且与唐朝相比,有显著的发展:其一,录取和任用的范围较宽。宋朝科举不仅录用人数比唐朝大增,而且一经录用便可任官,不像唐朝只是取得任官的资格。宋朝还大大放宽了应试者的资格限制,甚至僧道之人也可参考。其二,皇帝亲自考选的殿试成为常制,由此考生一律成为天子的门生,避免考生和主考官之间以师生之名结为同党。其三,创造了“糊名”(弥封)、“誊录”和回避等考试方法和规则,以防科场舞弊。这些方法被后来明清所继承。其四,考试内容虽仍侧重诗赋、经义,但切近国家实际治理的策论受到重视。改变了唐朝只考诗赋的做法,进士科增加了经义等

内容,还设有明法科。

除科举正途选官外,通过先辈的恩荫得官,前代盛行已久,宋代也多有泛滥,以致为后人所诟病。此外尚有荐选之制。荐选初由审官院掌选,后改为归吏部与兵部。选任方式按官阶品类分属于四选,即尚书左选、尚书右选、侍郎左选、侍郎右选。高级文武官员不参加常选,单独由中书省及枢密院选授。选任标准重视年资与考核结果。宋代官、职、遣互有分别,官只代表其品级和俸禄高低,职是文官的荣誉虚衔,差遣才是其实际的职事。差遣制对于巩固君主集权****有重要作用,但由此也酿成了有宋一代的冗官之蔽。

(三)监察制度

宋代沿袭唐制设立中央监察机关御史台,仍分三院即台院、殿院、察院,察院的监察御史职责尤为重要。监察御史从曾二任知县的官员中选任,宰相不得荐举御史人选,宰相的亲故也不得担任御史职事。御史的任命须经由皇帝批准。御史每月必须奏事一次,是为“月课”。御史可以“风闻弹人”,不必皆有实据。上任百日内无所纠弹者,贬为外官。

在御史台以外,宋代将唐代分属中书、门下两省的谏官(如谏议大夫、司谏、正言等)组成专门的谏院,负责对中枢决策、行政措施和官员任免等事提出意见。与御史台配套,合称“台谏”,旨在牵制宰相的权力。

宋代对地方官员的监察也更加严密。设于各路的监司(转运使和提点刑狱使等)负有监察职责,负责巡按州县。州级政权的通判官,号称“监州”,职责即为监察州县官员,州府文告无通判共署不发生效力。

五、司法制度

(一)中央司法机关

宋朝中央仍设大理寺,掌管中央司法审判大权,负责审理地方上报的刑事案件以及京师与中央百官犯罪案件。同时也参与皇帝直接交办的重大刑事案件,与刑部和御史台共同审理,并上报皇帝批准执行。刑部是尚书省六部之一,掌管全国刑狱政令,复核大理寺详断的全国死刑案件,以及官员犯罪除免、经赦叙用、定夺昭雪等事。御史台是宋朝中央监察机关,也具有部分司法审判职能。御史台的主要官员大都参与司法审判,主要是处理命官犯罪大案、司法官受贿案、地方官府不能决断的疑难案件以及地方重大案件等。

宋初为强化对中央司法机关的控制,在皇宫中另立审刑院,这是当时中央司法机构最突出的变化之一。凡须奏报皇帝的各种案件,经大理寺断谳后,报审刑院复核,由知院事和详议官拟出定案文稿,经中书省奏报皇帝论决。审刑院权势显赫过于大理寺和刑部,其职掌原均属于大理寺和刑部,是宋初加强中央集权的产物。审刑院存在时间约90年,神宗时裁撒后,其职权复归大理寺与刑部。此外,宋初还增

设制勘院和推勘院等临时性审判机构,负责审理皇帝交办的案件。

(二)鞠谳分司制

鞠谳分司就是将“审”与“判”分开,由专职官员负责检详(选择)法律条文,而原审官员无权检法(适用法律)判刑(定罪);而前述检详法律的官员是依据原审官员审定的案情与相关证据适用法律,但无权过问审讯。该制度使二者互相制衡,以免作弊,此即“鞠谳分司”之目的。成为宋代司法审判制度上的一个进步表现。

(三)“翻异别推”制度

宋朝在发生犯人****原有口供,而且“所翻情节,实碍重罪”时,采取“翻异别推”制度,即将该案改交另外法官或另一司法机构重新审理,改换法官审理称之为“别推”,改换司法机关审理,称为“别移”。按照宋代法律规定,犯人翻异次数不得过三。如故意诬告称冤者,查证属实,罪加一等处罚。这一制度的出现,有助于纠正因刑讯逼供而导致的错案、假案、冤案。故为宋朝司法审判制度上的又一进步体现。

(四)务限法

宋代商品经济发展,民事纠纷增多,统治阶级不想因此影响农业经济

发展,故在民事诉讼的受理时间上规定了务限法。《宋刑统》婚田入务条规定,每年农历十月一日至次年一月三十日,州县官受理民事诉讼,其他时间原则上不再受理。但如果原已受理的民事诉讼尚未结案,可以延长至三月底结案。但三月底以后,不仅官府不再受理案件,也不得审理案件,用以保证农业生产的正常进行。

(五)《洗冤集录》

宋朝中期是古代司法制度有所总结,有所发展的时期。不但司法机构有进一步的发展完善,而且诉讼审判制度也有所突破。即在审判中不仅重视物证、书证、人证、口供等证据的运用,而且对人命案的审理中更加重视检验与现场勘察活动。由此而产生了由宋慈撰写的世界第一部法医学名著——《洗冤集录》。宋慈字惠文,福建省建阳县人,他在广东、湖南等地出任提点刑狱使等四任地方司法官。他注重总结与研究,以往勘验经验,又结合自身勘验的经历,终于完成了具有重大影响的比较完整的法医检验专著。该书出版后一直到清朝,始终被后世历代王朝奉为法医的经典之作和传统仵作为教材,培养了一代又一代的法医专家。他的影响远播海外,被翻译为荷兰、英、法、德等国文字,成为世界法医学史上瑰宝。

(六)《名公书判清明集》

《明公书判清明集》,是南宋文人整理汇编当时著名的诉讼判决书和官府公文而形成的一部珍贵的史料集,它成为研究南宋中后期法制史的宝贵材料。宋本《清明集》留有序,作者署名“幔亭曾孙”。该书不分卷,只有户婚门。明本《清明集》录自《永乐大典》,为十四卷,分有官吏、赋役、文事、户婚、人伦、人品、惩恶等七门,而其户婚门中内容也比宋本为多,共六卷。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清明集》中,不少判决书中还援引了当时的若干法律条文,对人们考察宋代法制史,特别是南宋法律制度的变化,具有十分重要的研究价值。故从宋至明清,不断有人从事对《清明集》的研究。

《清明集》不仅为中国法制史学界的研究提供了珍贵的资料,同时也成为东亚日本等国推崇的一部书,可见该书内容之丰富,影响之深远。

隋朝宋朝法律制度

一、《开皇律》的主要成就 (一)体例 《开皇律》总结以往的立法成果,以《北齐律》为基础,调整了篇目内容,确定了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等12篇体例,共500条。中国古代刑法典的篇目体例经过从简到繁、从繁到简的发展过程,《开皇律》的12篇标志着这一过程的完成,显示了中国古代立法技术的进步与成熟。“刑网简要,疏而不失”的12篇体例为后来的唐律所沿用。 (二)内容 1.《开皇律》删除了前代的残酷刑罚,把刑罚定型为笞、杖、徒、流、死五刑。其中笞刑从笞十至笞五十,杖刑从杖六十至杖一百,各分五等;徒刑从一年至三年五等,各以半年相差;流刑从一千里至二千里三等,各以五百里相差;死刑为绞、斩两种。封建五刑制度自此正式确立,并一直沿用至清末。 2.《开皇律》在北齐“重罪十条”基础上正式确立“十恶”罪名。“十恶”是指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十种最严重的犯罪行为。 3.《开皇律》还进一步完善“八议”和“官当”制度。“八议”是对

亲、故、贤、能、功、贵、勤、宾八种人犯罪,须按特别程序认定,并依法减免处罚。“官当”是指官员犯罪至徒刑、流刑者,可以官品抵折刑罚,并因所犯私罪、公罪有所区别。“八议”和“官当”制度的完善,使得封建特权法得到进一步发展,走向系统化和固定化。 一、立法概况 《宋刑统》 宋太祖建隆初年由窦仪等人,主持修律。至建隆四年(公元963年),《宋刑统》修成,经太祖批准,“模印颁行”天下,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首先,《宋刑统》在结构内容上沿袭《唐律疏议》,但在12篇律下分213门,所谓“门”,就是将调整大体同一类社会关系的律文汇编为一个单元。其次,律后附有唐中期以后至宋初的敕文。《宋刑统》在体例上取法于唐末五代的《大中刑统》和《大周刑统》,成为一部综合性的封建成文法典。宋代后期,法律形式和内容虽有变化,但它作为国家基本性法典,“终宋之世,用之不改”。

革命根据地时期人民民主政权法律制度

革命根据地时期人民民主政权法律制度 立法概况:一、四个发展阶段: 1、中国共产党成立后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1921——1927) 2、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土地革命战争时期)(1927——1937)苏区、工农民主政权 3、抗日战争时期(1937——1945)边区、抗日民主政权 4、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1945——1949)解放区、解放区民主政权 宪法性文件:《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1、1931年11月7日,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宣告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1934年第二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增加了“同中农巩固的联合” 2、主要内容: (1)确立宪法的任务和工农民主政权的目的 第一条规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基本法的任务,在于保证苏维埃区域工农民主专政的政权和达到它在全中国的胜利。”工农民主专政的目的“是在消灭一切封建残余,赶走帝国主义列强在华的势力,统一中国,有系统的限制资本主义在中国的发展,进行苏维埃的经济建设,提高无产阶级的团结率与觉悟程度,团结广大贫农群众在它的周围,同中农巩固的联合,以转变到无产阶级的专政”。从而将党的反帝反封建纲领和建立工农民主专政的任务用宪法的形式固定了下来。 (2)确定共和国的国家性质和基本政治制度 中华苏维埃建设的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国家。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采取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作为其政权组织形式。最高政权是全国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地方政权为各级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3)规定公民权利和义务 政治上、经济方面、文化上、民族问题、宗教问题 (4)规定对外政策基本方针 中华民国完全自由与独立,不承认帝国主义在中国政治上、经济上的一切特权,废除一切不平等条约,不承认反革命政府所借的一切外债。 3、意义: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中国宪政运动史上第一部人民制定的确保人民民主制度的宪法性文献,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彻底反帝反封建,实行工农民主专政的伟大纲领,在中国宪政史上有划时代的意义。 缺陷: 1、某种程度上混淆了民主革命与社会主义革命的界限;2阶级路线上暴露了左倾主义特征3、国家结构形式上照搬苏联革命经验,套用联邦制模式,违背中国具有的多民族统一国家的悠久历史传统,脱离中国国情。 抗日民族政权的民主政治制度: 政治机关的人员分配,实行三三制原则,在边区各级参议会和政府中,共产党员占三分之一、非党左派占三分之一、中间人士占三分之一 土地立法: 一、工农民主政权土地立法: 1、井冈山土地法: 1928年12月毛泽东领导制定,是革命根据地第一部土地法。

中国古代科举制度最早起源于隋代

科举制度是中国历史上通过考试选拔官员的一种基本制度。它创始于隋朝,确立于唐朝,完备于宋朝,兴盛于明、清两朝,废除于清朝末年,历时1300余年,对中国历史的发展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中国古代科举制度最早起源于隋代。隋朝统一全国后,为了适应封建经济和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加强中央集权,于是把选拔官吏的权力收归中央,用科举制代替九品中正制。 推翻隋朝的统治后,唐王朝的帝王承袭了隋朝传下来的人才选拔制度,并做了进一步的完善。在唐代,考试的科目分常科(每年分期举行)和制科(由皇帝下诏临时举行的考试)两类。其中,明经、进士两科成为唐代常科的主要科目。唐高宗以后进士科尤为时人所重。明经、进士两科,最初都只是试策,考试的内容为经义或时务。后来两种考试的科目虽有变化,但基本精神都是进士重诗赋,明经重帖经(即将经书任揭一页,将左右两边蒙上,中间只开一行,再用纸帖盖三字,令试者填充)和墨义(即对经文的字句作简单的笔试)。帖经与墨义,只要熟读经传和注释就可中试,诗赋则需要具有文学才能,所以进士科得第很难,当时有“三十老明经,五十少进士”的说法流传。 武科创始于武则天长安二年(702年),由兵部负责考试,武进士中第待遇同文进士,前三甲依次为状元、榜眼、探花,中武举的考生按成绩的高低入军界担任相应职务。 宋代的科举,大体同唐代一样,有常科、制科和武举。但在考试内容上作了较大的改革,宋代常科的科目比唐代大为减少,其中进士科仍然最受重视,进士一等多数可官至宰相,所以宋人以进士科又称为宰相科。宋代,殿试成为科举制度的最高一级的考试,并正式确立了乡试、省试和殿试的三级科举考试制度。 从宋代开始,科举开始实行糊名法。但是,到了北宋末年,由于政治日趋腐败,此项制度也就流于形式了。宋代在考试形式上的改革,不但没有革除科举的痼疾,反而使它进一步恶化。 元代开始,蒙古人统治中原,科举考试进入中落时期,但以四书试士,却是元代所开的先例。元朝灭亡后,明王朝建立,科举制进入了它的鼎盛时期。明代统治者对科举高度重视,科举方法之严密也超过了以往历代。 明代以前,学校只是为科举输送考生的途径之一。到了明代,进学校却成为了科举的必由之路,明代入国子监学习的,通称监生。明代正式科举考试分为乡试、会试、殿试三级。明代乡试、会试头场考八股文。而能否考中,主要取决于八股文的优劣。所以,一般读书人往往把毕生精力用在八股文上。八股文以四书、五经中的文句做题目,只能依照题义阐述其中的义理,措词要用古人语气(即所谓代圣贤立言),格式也很死,结构有一定程式,字数有一定限制,句法要求对偶。八股文的危害极大,严重束缚人们的思想,是维护封建专制治的工具,同进也把科举考试制度本身引向绝路。明末清初著名学者顾炎武愤慨地说:“愚以为八股之害,甚于焚书。” 清代的科举制度与明代基本相同,但它贯彻的是民族歧视政策。满人享有种种特权,做官不必经过科举途径。清代科举在雍正前分满汉两榜取士,旗人在乡试、会试中享有特殊的优特,只考翻译一篇,称翻译科。以后,虽然改为满人、汉人同试,但参加考试的仍以汉人为最多。 科举制发展到清代,日趋没落,弊端也越来越多。虽然清代统治者对科场舞弊的处分特别严厉,但由于科举制本身的弊病,舞弊越演越烈,科举制终于消亡,1905年,溥仪取消科举制。 在一定意义上,科举制度的产生是历史的必然和巨大进步。它所坚持的是“自由报名,统一考试,平等竞争,择优录取,公开张榜”的原则,打破了血缘世袭关系和世族对政治的垄断,对我国古代社会的选官制度是一个直接有力的改革。它给中小地主阶级和平民百姓通过科举入仕提供了一个公平竞争的平台,使大批地位低下和出身寒微的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行政法律制度概述(doc 11页)

第一篇行政法律制度 第一篇40分 第二篇80分 第三篇20分 回归书本,关键在于平时基础知识的积累。 做题时,要把题目对应的知识点在教材上找到,去背教材上的内容。 考试之前,第二篇的内容最少要看三遍,要做到非常熟悉。 第三篇分值少,可以在最后冲刺阶段突击一下。 第一篇行政法律制度 重点章节是第五、六、七章共三章。2008年第六章考查分值是最高的。第五章是行政处罚法,经常在综合分析题中出题。 第一章行政法基本理论概述 第一节行政法概述 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渊源 第二节行政法律关系 掌握行政法律关系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各自的主体、客体、内容。 特征可以考多选。 第二章行政主体 本章2008年考了1分。 第一节行政主体概述 一、行政主体的概念及特征 行政主体是社会组织;享有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 一般分为固有职权和授予职权两大类。 (一)行政职权的特征 2.优益性。职务上的优益条件体现为行政优先权,物质上的优益条件体现为行政受益权。 (二)行政职权的内容 第二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中央行政机关与地方行政机关 (二)地方行政机关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 3.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联系学习教材15页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中的派出机构) 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行政复议中,公务员不能做被申请人。

行政诉讼中,公务员不能做原告,也不能做被告,不具有诉讼当事人的地位。 (2008年考试中考了公务员享有的权利) 第三节其他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一、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一)行政机构 2.派出机构 派出机构与派出机关的区别 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被委托的组织只能以委托机关名义、在委托范围内行使行政职权,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行使委托的职权。委托行政机关对被委托的组织的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行政行为 预计本章在2009年考查分值会加大。 第一节行政行为概述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重点关注特征。 二、行政行为的内容与效力 (一)行政行为的内容(4个) 1.赋予权益或义务 2.剥夺权益或免除义务 3.变更法律地位 4.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 联系学习:行政复议的范围,看是否是具体行政行为、外部行政行为、履行行政职权时做出的行政行为。 (二)行政行为的效力 三、行政行为的分类(重点) 掌握不同的分类标准和书上的举例。 注意:每天都要温习要考的科目。 (八)授益行政行为与损益行政行为(新增) 以行政行为的内容对行政相对人是否有利为标准。 五、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和废止 (一)行政行为的无效 (三)行政行为的废止 2.行政行为废止的法律后果 因行政行为的废止给对方利益造成损失的,行政主体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节抽象的行政行为 一、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对象的普遍性; 2.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

论宋朝合理有效行政区划

论宋朝合理有效的行政区划 思想政治教育0901 曹坤090304101 摘要:本文只是单一的从宋朝的行政区划出发,寻求比较合理有效的行政区划, 并不注重宋朝当时所面临的积贫积弱的社会问题,而且宋朝当时所面临的战争、敌国侵略是我们国家今天所没有的情况,这就为宋朝的行政区划讲解接受提供了条件。本文将从宋朝的路、府、州、军、监以及至今还未被深入研究的准政区进行探讨,并和我国今天的行政区划进行浅层次的比较。 关键词:区域划分准政区 自陈桥兵变那一刻起,赵匡胤和他的子孙们在中国政坛的最高位置上一直“黄袍加身”了319年,而极盛辉煌的唐朝也不过289年的历史。众所周知,宋朝还是还是中国历史中最弱的王朝之一,冗兵、冗官、冗费造成了严重的积贫积弱。可就是这样一个面临严重的内忧外患病病怏怏的王朝却并没有被农民起义所推翻,没有被割据势力所颠覆,也没有为权臣所篡位,要不是横扫欧亚的蒙古铁骑太过强大,还会苟延残喘好多年,这不能不说是宋朝某种政治制度的保障的结果。而我认为,宋朝的行政区划就是这种政治制度。 也许会有人说宋太祖杯酒释兵权,文官治国,解决了困扰中国千年的藩镇割据的问题;财政权独立,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贪污腐败;推广儒学,发展生产,使得经济文化空前大发展。 而常常被人所忽略的是具有特色的宋朝行政区划体制。宋初,宋太祖力平群雄,建立了大宋王朝,疆域划分难以顾及,太宗因循唐旧制,略事改革,分全国为13道,不久淳化四年把全国合并为两京十道,但第二年就废止,改为路制。路的发明可以说是宋朝行政区划最另类的表现了。路是直辖与中央并高于府、州、军、监的一级监察区。至道三年,共分十五路,后析为十八路,又析为二十三路。路下为府、州,府虽和州同级,但地位要略高于州。当时国都、陪都,皇帝诞生、居住和巡游过的地方,以及地位重要的州都改为府,情况和唐朝很相似。州一级的行政长官称为“知某州(军、监)事”同时州一级还设通判一职,以制约知州的权力。府、州下面一级是宋朝行政区划中出现的新单位——军、监,军始于唐朝,唐时只管军政不管民政,五代时,军不仅管军政也管民政土地,但不下辖县;在宋朝,军演变成地方行政区划单位。监也是早在五代时就已出现,但是只是管理国家的经营的像铸钱、牧马、冶炼等专业性的机构,并没有演变为地方行政区划,直到宋朝。宋朝的军、监都分为两种:领县的和不领县的,领县的军监与府、州同级,都隶于路,但实际地位则要低于府和州;不领县的军、监与县同级,同隶于府或州。所以,宋朝县级以上、路级以下的区划单位有府、州、军、监四类,县一级的区划单位有县、军、监三类。在少数民族地区,继承了唐朝羁縻州县的制度,也可以算是一定程度上的民族自治。这种把因地制宜的原则运用到行政区划上,在中国历史上还是一个创举。概括的说,宋朝的行政区划,最高一级为路;实施的三级制,最基本的是路—州—县;州级单位有府、州、军、监,府地位最高,州次之,军、监更低;县级单位有县、军、监。 也许有人会说,中央政府直接管辖近400个州府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而管

法制史讲义——第六章革命根据地法律守则-fashuo.doc

第一节工农民主政权法律制度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早在井冈山时期,毛泽东倡议由党中央制定“一个整个民权革命的政纲”,“使各地有所遵循”。1931年11月7日第一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在江西瑞金召开,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934年1月的第二次代表大会作了某些修改,最主要的是在第一条内增加“同中农巩固的联合”条文。这是毛泽东代表的正确路线同王明“左”倾路线斗争的积极成果。《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包括序言和17条正文,其主要内容是:规定了苏维埃国家性质“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国家”。所谓专政,一是将地主资产阶级(军阀、官僚、地主、资本家、豪绅、僧侣及切剥削者)拒绝于政权之外,二是剥夺他们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自由,三是使用革命武力和法庭镇压一切反革命复辟活动。规定了苏维埃

国家政治制度是工农兵代表大会。它保证工农大众参加国家管理,便于工人阶级及其政党的领导,实行民主集中制和议行合一原则。它是根据革命实践及苏联经验建立的新式民主制度。规定了苏维埃国家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工农兵及一切劳苦民众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各级政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提供力所能及的物质保障条件。规定了苏维埃国家的外交政策。宣布中华民族完全自由独立,不承认帝国主义在中国的特权及不平等条约。与世界无产阶级和被压迫民族站在一起,苏联是巩固的同盟者。对受迫害的世界革命者给予保护。对居住在苏区从事劳动的外国人给予法定的政治权利。《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第一部由劳动人民制定、确保人民民主制度的根本大法,是******领导人民反帝反封建的工农民主专

行政法律制度练习题

一、判断题 1.行政法的重心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2.行政主体必须是行政职权的享有者。╳ 3.我国已制定出统一完整的实体行政法典。╳ 4.作为行政法律关系调节器的行政法律规范具有很强的稳定性。╳ 5.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6.部门规章只能由国务院各组成部门制定。╳ 7.依法行政原则和合理行政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8.有关犯罪和刑罚的事项也可以由法律授权行政机关作出规定。╳ 9.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经过行政法规所调整,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政关系。╳ 10.行政主体必须是行政责任的承担者。╳ 11.所有的行政机关都能成为行政主体。√ 12.行政机关在所有场合都以行政主体的身份出现。╳ 13.并非所有成为行政主体的组织都是行政机关。√ 14.行政主体就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15.国务院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由国务院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的原则设立,并经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 16.公务员在上班期间的行为是公务行为。√ 17.公安干警在下班期间制止犯罪的行为是公务行为。√ 18.内部行政行为可以适用行政复议,但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19.并非所有的行政行为都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20.行政立法是国家机关制定有关行政管理方面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21.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22.法律可以设定各种处罚。√ 2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4.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是行政处罚的法定条件之一。√ 25.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权撤销同级人民政府的抽象行政行为。√ 26.行政机关无权撤销自己作出的行政行为。╳ 27.罚款主要适用于以牟取非法经济利益为目的的行政违法行为。√ 28.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限制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行为人短期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 29.除法律、行政法规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30.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必须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 31.行为人违反规章以下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不应属于违法行为。√ 3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33.违法行为在三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34.如当事人有申辩行为,行政机关可因其认错态度而加重处罚。╳ 35.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时可对违法行为当场进行处罚。√ 36.在行政处罚的调查阶段,调查或检查时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37.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8.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39.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0.执行罚在程序上必须预先告诫。√

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 一、历朝的立法指导思想变化、 夏商时代“天命”、“天讨”、“天罚”的神权法思想→“皇天无亲,惟德是辅”→西周“以德配天”的民本思想→“敬天保民”的政治思想和“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战国:一断于法、刑无等级、轻罪重刑、法布于众→秦朝:缘法而治、严刑重法→汉朝:汉初黄老思想与约法省刑原则,后汉武帝确立“德主刑辅”→唐朝:“德本刑用”、宽简稳定划一的立法指导思想→元朝:祖述变通、附会汉法、因俗而治、蒙汉易制→明朝:重点治国、“明刑弼教”→清朝:详译明律、参以国制→清末预备立宪: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主舆论→清末修律:中外通行、有裨治理→北洋政府:隆礼与重刑并重→南京国民政府:孙中山的三民主义、建国三时期、权能分治、五权宪法等理论为指导。

三、历朝中央司法机关的变迁 四、历朝婚姻制度的变迁

六、历朝法律的篇数及体例 1.《诗经》共有六篇,主要内容:《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 2.《九章律》—在秦律《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6篇基础上增 加《户律》《兴律》《厩律》3篇。汉律六十篇的形成;叔孙通制定《傍章律》18篇、张汤制定《越宫律》27篇、赵禹制定《朝律》6篇,加上《九章律》。 3.《曹魏律》,魏明帝时制定,共18篇。 4.晋武帝诏颁《晋律》,又称《泰始律》,形成20篇602条的格局。 5.《北魏律》共20篇,律学博士常景等人撰成,北魏孝文帝太和十九年(495年)颁 行。 6.《北齐律》形成12篇的法典体例。篇目为:名例、禁卫、婚户、擅兴、违制、作伪、 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 7.《开皇律》以《北齐律》为基础,确定了名例、禁卫、职制、户婚、厩库、擅兴、 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等12篇体例,制定了500条律文。 8.《德武律》—以《开皇律》为基础,增加了53条新格,制成《武德律》。 9.《贞观律》—共12篇,500条。《贞观律》的修订完成,标志着唐代基本法典定型化。 10.《永徽律》—唐高宗命长孙无忌等人撰定律令,完成12篇502条的法典。 11.《唐六典》—共三十卷。 12.《大中刑律统类》—将《唐律》按性质分为121门,共1250条。 13.《宋刑统》—共12篇,502条。 14.《大元通制》—使元朝法典遂至定型,共两千多条,分制诏、条格、断例、别类四 部分;其篇目访唐、宋旧律,分为名例、卫禁、职制、祭令等20篇。 15.《元典章》,这是元朝江西地方政府对有关政治、经济、军事、法律等方面的圣旨条 例的汇编。共60卷,分诏令、圣教、朝纲、台纲、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共十类。 16.《大明律》共30卷,460条。它一改唐、宋旧律的传统体例,形成了以名例、吏、 户、礼、兵、刑、工等七篇为构架的格局。 17.明《大诰》共四编,即《御制大诰》74条、《大诰续编》87条、《大诰三遍》43条、 《大诰武臣》32条,共236条。 18.《大清律例》的结构形式、体例、篇目与《大明律》基本相同,共分名例律、吏律、 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律文四百余条,附例一千余条。 七、与“三司”类似的概念辨析

第八章 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八章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宋朝法律制度 学习重点: 1、两宋的法律思想; 2、宋代主要立法和法律形式; 3、宋代法律内容的发展变化; 4、宋代的司法制度。 一、两宋的法律思想 (一)第一个时期,立法基本指导思想在于强化中央集权; (二)第二个时期,以法律来适应封建商品经济的畸形发展; (三)第三个时期,立法思想主要受程朱理学和“永嘉”功利学派的影响。 二、宋代主要立法和法律形式 (一)《宋刑统》的编撰及其特点 《宋刑统》(《宋建隆重详定刑统》) ——宋朝初年制定,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 .《宋刑统》在体例上对唐律的变化之处有三: 1、以刑律为主,律敕合编 2、篇下设门 《宋刑统》12篇的每篇中,将调整同类社会关系的条文汇编为一门,分为213门。其中“一部律内余条准此条”门是较特殊的一个门,它就某些概念进行界定,适用于其他律条中出现在的同一概念,此即“余条准此”。共有44条,如“‘亲属’,谓丝麻以上及大功以上婚姻之家”,并注明“余条亲属,准此。”即整部律典其余条中所出现的“亲属”都适用这个定义。 3、立“起请”条 《宋刑统》中还有一些条文之后附有以“臣等参详”或“臣等议曰”开头的文字,称为“起请”条。它们是窦仪等《宋刑统》的编修者对某些律、律疏或“准”条的补充,作为参照,也具有法律效力。 《宋刑统》在内容上对唐律的变化之处 1、删除《唐律疏议》每篇篇首的篇名沿革史。 2、增设“折杖法”的规定,即以杖刑代替流、徒、杖、笞之刑,以体现恤刑原则。 3、对官吏犯赃罪的处罚比《唐律疏议》明显减轻,对盗罪的处罚加重。 4、增加民事、商事方面的立法。 (二)编敕 敕是皇帝在特定时间针对特定的人或事临时发布的诏旨,称为“散敕”,在宋代又称为“宣敕”。它不具有普遍性,要上升为一般的法律形式,还须经过特定的编修程序,即“编敕”。 编敕是宋朝最重要、最经常的立法活动 编敕的地位高于《宋刑统》,但《宋刑统》并未被完全废弃,“诸敕令无例者从律,律无例

[司法类试卷]国际司法考试卷一(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和革命根据地新民主主义的法律制度)模拟试卷1.doc

[司法类试卷]国际司法考试卷一(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和革命根据地新 民主主义的法律制度)模拟试卷1 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 西周时期的主体刑罚是:( )。 (A)圜土之制 (B)嘉石之制 (C)赎、流刑 (D)墨、劓、剕、宫、大辟 2 在西周时期的刑罚体系中,体现保障少数贵族、官僚特权的制度是:( )。 (A)圜土之制 (B)嘉石之制 (C)赎刑 (D)流刑 3 《尚书.康诰》中记载:“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其中“眚”的含义是:( )。 (A)过失 (B)故意 (C)惯犯 (D)偶犯

4 《尚书.康诰》中记载:“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其中“惟终”的含义是:( )。 (A)过失 (B)故意 (C)惯犯 (D)偶犯 5 西周周王下的中央主要司法官员是:( )。 (A)大理 (B)大司寇 (C)士 (D)史 6 西周时期一般把刑事案件称为:( )。 (A)讼 (B)狱 (C)傅别 (D)质剂 7 西周时期的官府在受理诉讼以后,双方当事人都应该交纳诉讼费用,民事案件的诉讼费用称为:( )。 (A)束矢

(B)钧金 (C)傅别 (D)质剂 8 西周时期审判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一种观察方式是:( )。 (A)五刑 (B)五行 (C)五听 (D)五过 9 《尚书.吕刑》中记载的西周关于司法官法律责任的制度是:( )。 (A)官刑 (B)三风十愆 (C)五过之痴 (D)大诰 10 西周时期审理案件都要将判决内容作成判决书,在西周铜器资料中,这种判决书被称为:( )。 (A)成劾 (B)读鞫 (C)乞鞫 (D)爰书

隋唐科举制度概述 摘要

隋唐科举制度概述 摘要:科举制度是隋朝建立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后,为巩固封建中央集权的统治而产生的。隋朝建立后,为了巩固封建统治,加强对人民的控制,建立了从中央到地方的一系列的行政机构。隋朝灭亡后,唐朝的帝王承袭了隋朝传下来的人才选拔制度,并做了进一步的完善。由此,科举制度逐渐完备起来。唐太宗、武则天、唐玄宗是完善科举制的关键人物。在唐朝,考试的科目分常科和制科两类。每年分期举行的称常科,由皇帝下诏临时举行的考试称制科。关键词:科举制度、隋唐取士、糊名考试 科举作为一种文化现象,既是我国传统文化的一部分,又对我国传统文化产生了重要的影响。隋唐科举制度满足了封建君主专制的要求,收到了集权中央、巩固封建统治的效果。第一,官吏选用的大权由中央朝廷来行使,这就加强了政权的统一和集中。第二,选官有统一的标准,这就加强了思想的统一。第三,向各地方庶族、平民打开了门路,刺激、网罗了一批中下层知识分子,使他们有了参与政权的机会,实现了儒家“学而优则仕”的原则,调和了阶级矛盾,扩大了统治阶级的基础。第四,科举似乎是最公平的,任何人只要读好书,就有资格应考做官,这样不仅掩饰了官僚政治的阶级实质,还可吸引全社会的知识分子,使他们埋头读书,养成极其驯服的性格,不易发生不满封建统治的不稳思想。唐太宗曾有感而发“天下英雄入吾彀中矣”。这也就是科举考试制度之所以能在封建社会里维持1300年之久的根本原因。科举制度不仅影响了古代的考试制度,也影响了欧洲、亚洲各国的文官考试。这对当今教育也有着深刻的影响,尤其是在品德教育上尤为重大,在科举考试中是以儒家核心的,虽然它本身有极大封建性,但在品德教育上不得不说它有很大效果。隋唐科举制度的创立与发展,将中国古代的选士制度推进到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科举作为人才与文化的筛选器,不仅左右着当时的学校教育与教育管理,也给后世留下了深远的影响。 一、科举制度的创立及完善的过程 隋朝统一后,为了巩固封建统治,加强对人民的控制,迫切需要大批德才兼备的人才来充实官吏缺乏的问题,为了不拘一格地选拔人才。就需要有一种新型的选士制度;另外,在改朝换代过程中,豪门士族的经济势力日益衰弱,庶族地主的经济力量得到了巩固和发展,他们希望能参与政治,同时统治者为了集中选士权,团结广大庶族地主,解决地主内部矛盾,各阶层都希望有一种新型的选士制度来取代九品中正制,这样科举制便应运而生了。 集中选士大权,采用考试办法,分科举人,是隋代的一大创举。隋初,围绕着选士问题,曾经展开过激烈的争论。隋文帝为了集中选士大权,于开皇三年(公元583年)下诏举贤良。开皇十八年(公元598年)置志行修谨,清平干济两科。到隋炀帝大业二年(公元606年)七月“始建进士科”。大业三年又定十科举人,包括孝悌有闻、德行敦厚、节义可称、操履清洁、强毅正直、执宪不挠、学业优敏、文才秀美、才堪将略、膂力骁壮等,其中“文才秀美”一科,当为进士科。进士科的设置,标志着科举制度的正式产生。 科举之制在隋代只不过初具雏形,国运短暂也使新生的科举制度未能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加之隋统治者多好佛老而不尚儒术,所以也不甚重视科举取士。科举在隋代虽还不居于主导地位,但它取代了九品中正制,从政治上,文化上削弱了士族豪门势力,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门阀士族把持选士的局面,为庶族地主参加政权开辟了道路,扩大了统治阶级的社会基础。唐承隋制,逐渐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备的科举取士制度。唐立国之初,就将人才选拔列入国家重要政事。唐高祖武德四年(公元621年)明确规定了应试日期、对象、预选办法等。次年三月选举诏书指出,由于广大寒士“岩穴幽居,草莱僻陋,被褐怀珠,无因自达”,而官府又常常“举非其人,滥居班秩”,所以要求未得举荐者“亦听自举”,“洁已登朝,无嫌自进”。此诏确立了士人“自举”、“自进”的制度,规定了“怀牒自应”的自由报考办法。这标志着国家定时公开设科招考,士人凭才自由报考的科举制度臻于完备。 唐太宗执政时期,实行偃武修文的文教政策,一方面扩建校舍,振兴教育,为封建国家培养

宋代监察制度改革特点

浅析宋朝监察制度 李晓东 [摘要]宋朝的行政监察制度相对完善,并形成了一套从中央到地方严密监察网络,其行政监察制度的建立对现在仍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本文将研究宋朝行政监察制度的内容,分析其建立的原因并提炼出其对当今的借鉴之处 [关键字] 宋朝行政监察 就中国历史发展的进程而言,宋朝是上承隋唐下启明清的一个封建朝代,也是中国封建社会从此由繁荣的高峰逐步走向晚期的标志,由于宋朝是结束了数百年的大分裂而建立起来的一个封建专制政权,因此,改革政治,强化政权,是北宋政治史上最为引人注目的现象,这种政治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反映在行政监督制度上,必然是皇帝对监督制度建设的高度重视。 一、宋朝行政监察制度的主要内容 1.中央的行政监察机构。 宋代的监察机关沿袭唐制,设御史台为国家最高监察机关,“掌纠察官邪,肃正纲纪大事则廷辩,小事则奏弹”。在官职设置上,御史大夫由于官高因此并不实授,通常只作为加官授予朝臣,用以表彰其功绩或勤勉,因而御史中丞便成为了御史台的最高长官,掌判台政。 御史台下分台院、殿院、察院。三院分置侍御史一人,殿中侍御史二人,监察御史六人。在分工上,侍御史在元丰改制前例兼知杂事的差任,以御史台副长官的身份,辅佐御史中丞处理台务。元丰改制始命侍御史不兼知杂事的职务,但是仍然保留其御史台副长官的身份,专门掌贰台政。殿中侍御史领导殿院,“掌以仪法,纠百官之失”监察御史则统率察院,“掌分察六曹及百司之事,纠其谬误,大事奏劾,小事则举正”,监察御史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官职,负责对吏、户、刑、兵、礼、工的监察。监察御史的任职在唐代由宰相任命或者荐举,但到宋朝,改为由皇帝亲自任命。这显然是皇帝为了加强对百官的监察,以进一步巩固皇权从监察御史可以纠举宰相的规定,可以佐证这一点。 此外御史台内还设有主簿和检法各一人,主簿的工作主要是受理公务,启封文书,监督失责,审核簿书等事宜;检法则负责检核法律条款,有时也参与刑事案件的审理两者皆是御史台的主要属吏,照例通常都是由御史台长贰辟举,仅哲宗时一度变更旧法而到了崇宁初年又恢复原制南宋时仍然沿用不改,只是偶尔会出现御史台正副长官皆空缺,而改由殿中侍御史奏辟的特殊变通情形。主簿和检法虽然在行政编制上只是属吏的身份,但是由于其“往往是正任台官的直接候补者”,因此,也颇为时人所重视的,很多的士大夫都把这两个职务当成是日后升迁的基石 为了确保御史具有一定的实践工作经验,更好地行使监察权,宋朝规定,只有担任过两任县令者,才有资格担任御史。这在宋以前的历朝法律中是没有的宋初,御史可以在没有一定证据的情况下奏弹百官,奏弹失实也不必承担任何责任,而且明确规定御史必须每两个月向皇帝奏事一次,谓之“风闻弹人”。至宋仁宗时设例限制风闻弹人,且奏弹失实的,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宋初还在唐朝谏官的基础上,于门下省设立谏院,但其主要职掌不是规谏君主,而是举发臣下的 不法行为和对政府各部门的措施提出“谏正”。谏院和御史台并称“台谏”随着御史职权的加强,也兼负起规谏之责,逐渐产生了台谏合一的趋势。 2.地方的行政监察机构。 宋朝对地方官的监察也是相当重视的。为防止地方势力扩大,重生藩镇之祸,宋朝多次削减地方权力如减少地方财政权,收回地 方司法权,集中地方官员的任命权,最后形成了地方的一切权力均由皇帝统管,地方官员一律由朝廷任命的局面。为了牵制州郡行政长官,宋另设“通判”一职通判系州监察官,

论宋朝法律制度的主要变化-论文

论宋朝法律制度的主要变化 摘要 宋朝是中国封建社会发展的一个新的时期,其经济、政治、文化、科技等方面,都比前朝有长足的发展和显著的变化。而作为“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要求”和统治者“用来实现经济利益手段”的法律,在宋代亦表现出与其经济、政治、文化相适应的时代特色,表现在法律制度上的立法、诉讼和审判均较前代呈现出新的特点,深深地打上了时代的烙印,并对后世的法律制度产生了重要影响,完善和丰富了中华法系。叶适曾说:“今内外上下,一事之小,一罪之微,皆先有法以待之。”足见宋朝法网之密和对法治的重视。本文首先从宋代主要法律文献入手从整体上把握宋代的立法情况,然后分别从刑事、民事、行政、司法等方面研究宋朝法律的变化及特点,最后谈谈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宋刑统》;宋朝;法律制度;司法制度

Introspection of State Owned Shares Reduction Abstract Song dynasty was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feudal society, a new era, its economic, political, cultur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than the former have made great progress and significant changes. As a "show and documenting the requirements of economic relations" and the rulers of "the means used to achieve the economic benefits" of the law, is also shown in the Song Dynasty and its economic, political and cultural characteristics of the times to adapt. Manifested in the legal system of legislation, litigation and trial than the previous generation ha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a new, deeply marked with the stigma of the times, and the legal system of the future had a major impact, improve and enrich the Chinese law. Ye Shi once said: "This year both inside and outside the upper and lower, of the small, one of the micro-crimes are pending before the law." Law of the secret shows in the Song Dynasty and the importance of the rule of law. In this paper, the main legal documents from the Song to start from the overall grasp of the legislation in the Song Dynasty, and then from criminal, civil, administrative, judicial and other aspects of the Song Dynasty and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changes in the law, and finally like to express my views. Keywords"Song EC sentence"; The Song Dynasty; The legal system; The judicial system

综合课-中国法制史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

综合课-中国法制史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25,分数:50.00) 1.______初步形成了比较系统的法律体系,奠定了人民民主政权法律制度的基础。 A.工农民主政权时期√ B.抗日民主政权时期 C.解放区民主政权时期 D.新中国成立初期 工农民主政权时期初步形成了比较系统的法律体系,奠定了人民民主政权法律制度的基础。 2.1946年,决定将抗战以来实行的减租减息政策改变为消灭封建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政策的文件或者法律是______。 A.“五四指示”√ B.《关于土地改革的指示》 C.《中国土地法大纲》 D.《井冈山土地法》 “五四指示”决定将抗战以来实行的减租减息政策改变为消灭封建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政策。《中国土地法大纲》颁布于1947年。 3.______是中国共产党在民主革命时期领导土地革命经验的总结,是一部彻底的反封建的革命纲领。 A.《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 B.《中国土地法大纲》√ C.《井冈山土地法》 D.《兴国土地法》 《中国土地法大纲》代表了革命根据地时期土地立法的最高成就。 4.破坏坚壁财物罪是______确定的罪名。 A.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 B.工农民主政权时期 C.抗日民主政权时期√ D.解放区民主政权时期 抗日民主政权时期的主要罪名有:汉奸罪、盗匪罪、破坏边区罪和破坏坚壁财物罪。 5.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时期的最高审判机关是______。 A.最高法庭√ B.高等法院 C.最高裁判部 D.政府审判委员会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时期的最高审判机关是最高法庭。 6.在经济上规定采取公营、合作和私营三种方式的宪法性文件是______。 A.《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B.《抗日救国十大纲领》 C.《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D.《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规定经济上采取公营、合作和私营三种方式;普及文化;实行耕者有其田的政策。 7.规定了“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政策的土地法是______。 A.《兴国土地法》 B.《井冈山土地法》 C.《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 D.《中国土地法大纲》 由于受“左”倾思想的干扰,《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的一些规定体现了“左”倾倾向,如在土地分配上,规定实行“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的政策。

行政法律制度试题(立法法)

《立法法》 一、单选题 1、下列属于地方性法规的是(A )。 A.某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某省人才市场管理暂行条例》 B.某省人事厅颁布的《某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办法》 C.某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某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D.某省人事厅转发人事部制定的《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管理暂行办法》 2、依《立法法》的规定,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向下列哪一级机关报批( A )。 A.省级人大常委会 B.省政府 C.国务院 D.全国人大常委会 3、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立法主体只有(A)。 A.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 B.自治州的人大常委会 C.自治县的人大常委会 D.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下列属于地方性法规可以规定的事项为(A)。A.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事项 B.执行部门规章的事项 C.诉讼和仲裁制度D.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5、我国违宪审查的机关是(A)。 A.全国人大常委会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C.国务院 D.司法部 6、一个代表团或者多少名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A)。 A.三十名以上 B.十名以上 C.二十名以上 D.五十名以上 7、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多长时间前将法律草案发给代表(B )。 A.10天 B.一个月 C.五天 D.六个月 8、尚未制定法律的事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下列哪一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B)。 A.法制办 B.国务院 C.司法部门 D.内务司法委员会 9、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后向下列哪一部门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B)。 A.人大常委会 B.主席团 C.各代表团 D.国务院法制办 10、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须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 A)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A.过半数 B.三分之一 C.五分之一 D.全体 11、(A)可以设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A.法律 B.行政法规 C.地方性法规 D.政府规章 12、按照《立法法》规定,部门规章的立法主体不仅包括国务院部门(各部、委、央行、审计署),还包括下列哪一机关( A )。 A.国务院直属机构 B.司级以上单位 C.法制办公室 D.局级以上单位 13、下列选项中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的法律是( A )。A.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B.刑事基本法律 C.民事基本法律 D.有关国家机构的基本法律 14、列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次数为( C )。 A.一次 B.二次 C.三次 D.四次

宋朝财政危机与地方行政关系研究基于人户逃移政策的执行分析

宋代浙东实学经济思想研究──以叶适为 中心 一、宋学的“实学”倾向与“践履”同“事功”之分 一般说来,实学是明中叶以降三百余年的重要社会思潮。实际上,实学自宋即伴随新儒学(即宋学)而共生演化。理学、心学中蕴涵反空疏虚学而主张“躬行践履”的实学特色,而浙东学派讲求实利功效力倡“经世致用”之实学,开明清事功实学之先河,成为东南区域史研究中不容忽视的重要内容。 所谓“宋学”即宋代学术,包括文、史、哲、经各学。其结构特征主要是学派林立各有传承,又相互汲取相互交锋,兼容并蓄相斥趋同;其学术特征主要是对儒家经典及其传注的质疑,通过较为开放自主的方式重新解经,以阐发学术见解思想主张,探索义理性命宇宙生成。表现出经世济用、规范伦理或重思辨、明义理的思想倾向,学理思路又多吸收释、道二教,因而在方法、观念、学风上有别于传统儒学。宋代丰富多彩的思想学说和格调迥异趋同的观点主张,汇集而成精神文化发展的五彩长河,蕴积而为中国传统社会文化发展的又一高峰。 继先秦诸子、两汉经学、魏晋玄学、隋唐佛学之后,宋学蓬起,自“宋初三先生”、李觏、范仲淹、欧阳修、周敦颐、邵雍、张载、王安石、司马光、苏轼、程颐、程颢到张轼、朱熹、陆九渊、吕祖谦、陈亮、叶适等思想家,人才济济,学派林立,各臻其妙,其中对后世影响最大的是兴

起于北宋集成于南宋的理学。自周敦颐、张载、二程,发展到南宋的朱熹、陆九渊,建构了理学发展的流脉体系,至元明而流变赓续,入清渐趋衰微。理学融汇儒、释、道三教,结合自然科学的发展,使儒学思辨化、哲理化,并发展了儒家学说的道德伦理,成为中国帝政时代后期社会秩序意识形态的核心,和士林学术思想与思维定式的规范。 实学与理学共生而又对立于理学。明代实学家崔铣说:“宋之四子造诣精矣,皆实学矣。”(《洹词》卷10)“宋之四子”即周敦颐、程颐、张载、邵雍。清代实学家章学诚也称赞朱子学是“性命、事功、学问、文章合而为一”,认为其后学“皆承朱子而务为实学”。(《文史通义》卷3 《朱陆》)但“实学”一词在宋以前就有,如东汉王充《论衡·非韩篇》说:“以儒名而俗行,以实学而伪说,贪官尊荣,故不足贵。”《全齐文》卷26《释玄光》有“圣贤功绩,何莫由斯。实学者之渊海,生民之日月”(收入严可均校辑:《全上古三代秦汉三国六朝文》第3 册)。唐代道宣撰《续高僧传》卷13 《释道岳》“毗昙成实学知非好,摄大乘论诚乃清微。”《旧唐书》卷119 《杨绾传》引其论贡举之弊的奏疏中有“人伦一变,既归实学,当识大猷”。至宋,伴随着理学的兴起“实学”的概念被更多地运用,如《河南程氏遗书》卷一记载程颐说:“治经,实学也。……如国家有九经及历代圣人之迹,莫非实学也。”他强调“穷经将以致用也。”(同上,卷4 )朱熹《中庸章句》的《题解》开篇讲程子释《中庸》“放之则弥六合,卷之则退藏于密’,其味无穷,皆实学也。”他批评“近世学者不知圣门实学之根本次第,而溺于老、佛之说,无致知之功,无力行之实”(《朱文公文集》卷46)。他认为“今学问流而为禅,上蔡(指谢良佐)为之首,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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