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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爆破材料管理系统规章制度

煤矿爆破材料管理系统规章制度
煤矿爆破材料管理系统规章制度

**煤矿爆破材料管理制度

一、爆破材料装卸、运输管理制度

(一)井口到炸药库段装卸、运输

1、民爆公司将炸药、雷管运送到**煤矿后经门卫人员登记签字后,直接运到副井口。

2、火工品到矿前,由企管科火工品专管人员提前两个小时告知机电四队、调度室,机电四队做好火工品卸车准备,机电四队应将火工品专用车辆上道(副井北口备用车道),不得用叉车搬运装有火工品的车辆;由企管科保管员同时通知保卫人员、验收人员,相关人员要在接到通知后10分钟到达副井北口。

3、民爆公司将装有火工品的车辆送到达副井北口后,应有专人现场看管,不得中途退场。验收由企管科、保卫人员、机电四队人员联合验收确认品种、数量及安全标志无误,联合签字后方可入井;发现有损坏的,不得接收。在装雷管时,雷管箱不得侧放和立放。机电四队在30分钟卸车完毕,并在火工品装卸运收确认单上签字;确认单在签字完毕后随车由机电四队运输工带入井,企管科保管员对专用车辆加锁,并贴上封条。

4、火工品装卸完毕后,机电四队要及时安排入井,无特殊情况到矿后1个小时必须及时按排入井,严禁长时间在井口存放。井下由机电四队负责提前清道,便于专列运送火工品。

5、装卸炸药、雷管要轻搬轻放,严禁抛扔和撞击。严禁

在装运过程中撕毁封条、商标和拆除包装带,以免影响入库

仪器扫瞄和损坏火工品。凡在井下入库前查出损坏的,对每

人每箱罚款500元(民爆公司运来的火工品有损坏,不得卸

车,应退回)。往矿车中装雷管箱时,不得侧放或立放。

6、装有雷管和炸药的矿车不得同时装入罐笼。副井下运

炸药、雷管时,严禁另一罐笼乘坐人员。

7、罐笼提升炸药、雷管时,必须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

把钩工。

8、罐笼升降速度,运送雷管时,不得超过2m/s,运送

炸药时,不得超过4m/s。司机在启动和停绞车时,应保证

罐笼不震动。

9、炸药和雷管不得在同一列车运输。如用同一列车运输,

装有炸药与装有雷管的车辆之间,以及装有炸药或雷管的车

辆与机车之间,必须有两辆以上空矿车间隔距离。

10、列车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m/s。

11、机电四队负责炸药、雷管从副井口到井下炸药库的

运输、停放期间的看护工作(期间由企管科炸药库保管员进

行监督协调),严禁出现丢失和损坏。在进入炸药库前运输

过程中发现炸药、雷管丢失的,追究机电四队运输人员的责

任,入库后发现炸药、雷管丢失和损坏的,将追究企管科炸

药库当班保管人员的责任。

12、炸药、雷管运到井下炸药库东运输通道后,由机电四队负责运送到炸药库东运输通道栅栏门以里。卸车时由炸药库保管员负责,根据运收确认单数量进行验收。发现丢失或损坏的,当场指明,并立即向企管科、安检科、调度室汇报,企管科负责召集相关人员进行分析处理,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13、运送到炸药库通道中的炸药、雷管由炸药库保管员负责用小平车按雷管、炸药型号分别运送到标定的炸药、雷管壁槽中码放整齐。

14、井下炸药、雷管要及时运到炸药库,不准在大巷长时间存放。

15、炸药、雷管从民爆公司运到矿井交接和从地面运到井下爆破材料库交接时,都必须认真履行验货签字手续。

(二)井下炸药库到采掘面运输

1、各使用炸药、雷管的区队必须由专职爆破员(持有特种作业操作、公安局爆破许可证,双证齐全)负责领取。爆破员除出示相关证件外,应持由队长签名或盖章的炸药、雷管领料通知单、火工品确认单、爆破作业日志进行领取,保管员根据区队领料通知单开票数量进行发放。领用炸药、雷管时,爆破员严禁进入药库栅栏门以里,发现一次对库管员罚款100元/人,对爆破员罚款100元/人,矿井管理人员正常检查除外,需持相关检查证明准入证,但必须符合《炸药库管理规定》。

2、爆破员领到炸药、雷管后,必须分别装入不同的专用

箱,严禁手拿或装入衣袋、材料袋中运送。

3、炸药、雷管从药库到使用地点的运送,雷管箱由爆破员携带,炸药在爆破员的监护下可由其他人员运送。

4、井下人工运送炸药、雷管时要避开上、下班行人高峰期,尽量不与他人同行,不准在半路长时间停留。

5、从炸药库到使用地点运送炸药、雷管时,严禁采用矿车、皮带、溜子运输,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

6、炸药、雷管箱运到使用地点后,要间隔10米存放,并避开淋水、电器设备,在顶板完好的地方存放。

7、当班使用不完的炸药、雷管必须在班后由爆破员交回炸药库。回收时,炸药、雷管要分别装箱运送。没有用完的引药应将雷管拆掉,将脚线盘好装入雷管箱,严禁不拆管装入箱中,发现引药装箱退库,每卷对爆破员罚款200元。严禁雷管箱(有雷管)装入有炸药的药箱中运输,发现一次对放炮员罚款500元。

8、严禁井下私藏炸药、雷管,剩余的炸药、雷管必须退库。凡发现井下私藏炸药、雷管,每发(卷)对单位罚款500元。

9、由于火工品保管员、爆破员在火工品管理使用中,没有按照要求造成火工品丢失或造成不良后果的,将根据情节对其责任人罚款100--1000元,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二、爆破材料储存、保管制度

1、在炸药库通道卸爆破材料时,要轻搬轻放,严禁抛扔。

2、井下炸药库储存量:储存炸药量最大为1920kg(77箱),每一个炸药壁槽可储存炸药9箱,每箱25kg,发放室可存放2箱。储存雷管量最大为7200发,每一雷管壁槽可储存雷管1.2箱,每箱1000发。不得超标准储存。

3、入库信息采集:库管员将存有购买信息的单位卡插入手持机中,对入库整箱雷管条码进行扫描,确认无误准确入库。拆箱后对整盒雷管采用同样操作程序,对整盒雷管按照手持机所提示信息进行扫描雷管13位激光。

4、按爆破员信息卡入帐:由当班保管员插入库管员信息卡,手持机显示信息卡的基本信息后,用手持机对需要储备的放炮员卡进行身份识别并进行扫描入帐,记入该放炮员名下。

5、保管员对已经扫描入帐的雷管进行拆包盘好脚线,然后用雷管导通仪进行逐个导通试验,并逐一做好导通记录。

6、雷管的扫描、盘脚线、导通一律在雷管检测室进行,否则按“三违”处理。

7、对已导通和盘好脚线的雷管存入发放室临时储存柜中。

8、当天入库的爆破材料要及时登记上帐,并与实物相对照。

9、爆破材料库除储存爆破材料和规定的工具外,不准存放其他物资。

10、保持库房通风、干燥,防止爆破材料受潮变质。

11、本着“先进先出”的原则进行发放使用。库管员要根据库存情况及时通知采购。入货前,应做好爆破材料码放准备工作。

12、严格领退手续,做到“帐、卡、物”三对照。

13、每班退还的炸药要按型号分别入库,退还的雷管按编号存入该放炮员发放柜中。对于失效的炸药、雷管要另行存放,以便上缴建安区公安局治安大队统一进行销毁。

14、实际消耗数据信息上报:将使用单位卡所采集到入库、出库、退库等完整信息上报当建安区公安局,再进入下一轮信息采集程序。

三、爆破材料库防火、警卫制度

1、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管员要加强责任心,坚守岗位,经常巡视库房,严格交接班制度,严禁脱岗。

2、库房要配不少于6个不小于4kg的干粉灭火器,2个体积不少于0.5m3灭火砂箱,消防桶和铁锨6个。保证消防器材不失效处于良好状态。

3、严禁携带矿灯人员进入库房(含库管员),需用矿灯照明时,必须使用带绝缘套的矿灯。

4、经常保持抗冲击波活门和抗冲击波密闭门处于关闭状态,并打开抗冲击波活门上通风活门保证通风。

5、木栅栏门和回风侧通道风门要上锁,严禁非库管人员随意进入库房。

6、严格爆破材料发放、清退制度,库管员要经常对库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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