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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是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的有机结合

经济法是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的有机结合
经济法是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的有机结合

 法律科学 1999年 第1期(总第93期) 

经济法是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的有机结合王继军 李建人

[摘 要] 经济法体系由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两个亚体系组成。资本主义

经济法律体系中,市场规制法律体系形成于私人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宏观调控法律体

系形成国家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前苏联、东欧没能建立起完整的经济法体系。中国自

20世纪70年代末改革开放以来,宏观调控法律体系逐步建立和完善;1992年后,市

场规制法律体系也逐步形成。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在产生顺序、解决问题、功能

作用、调整性质、调整原则及调整内容等方面存在着许多差异。

[关键词] 经济法体系 市场规制法 宏观调控法

20年来我国经济法学界的研究是活跃的,经济法基础理论的研究也取得了一些重要成果。但是,早在80年代末,就有学者指出:“如果我们用科学研究的理论性尺度来衡

量它的话,那也毋庸讳言,它显示着肤浅和僵滞。”1即使到了1997年,“我国主要法学刊

物1997年发表的经济法学术论文并不多,其中有几份较为重要的刊物在这一年度中一篇

经济法论文也未发表”o。它反映了我国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的现实和困境,这种理论上

的贫乏使得经济法学研究对立法司法实践影响甚小,学术研究上也产生了一些不必要的混乱。经过近几年理论、实践的探索,现在已经到了对经济法基础理论中的一些问题作突破性研究的时候了。

经济法体系是经济法基础理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经济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经济法内部各部门法的分工与民(商)法、行政法划分等一系列基本理论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对经济法体系进行新的探索的前提是,我国一些经济法学者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研究有了新的突破?,对经济法调整范围等基础理论有了趋于一致的看法。纵观以往,一些民法学者把视野局限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认为民(商)法是调整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法律部门;一些行政法学者则拘泥于私人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出现的大量私人垄断行为而得出经济法就是市场规制法的结论;一些经济法学者虽然意识到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都是经济法律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但由于研究方法上的问题,将一些本来并不属于经济法调整的内容也纳入其1o?张守文、于雷:《市场经济与新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88、319、153页。

江启疆、张涵:《1997年中国法学回顾:经济法学研究述评》,《中国法学》1998年第1期。

周大伟:《研究经济法理论的二新思路——兼对近年来经济法理论研究的反思》,《中国法学》1989年第3期。

中,没能提出令人信服的经济法体系理论。上述学者的观点之所以一直受到不断的质疑和挑战,其原因之一就在于没能将资本主义看成“自由资本主义——私人垄断资本主义——国家垄断资本主义”这样一个动态的演变过程,没能将经济法体系放在一个变化的过程中去把握。

一、资本主义三阶段与资本主义经济法体系的演变

从历史上看,资本主义经历了自由资本主义、私人垄断资本主义和国家垄断资本主义三个阶段。与之相适应,调整经济的法律经历了民(商)法、市场规制法、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相结合这样一个发展变化过程。

(一)自由资本主义:民(商)法发展的巅峰

从16世纪到19世纪70年代,资本主义处于自由竞争时期。在这一时期,自由竞争是经济活动的主导方式,国家对经济领域基本上采取不干预的自由放任主义政策,只扮演一个消极的“守夜人”的角色。在自由竞争思潮及卢梭等人的自然法思想的影响下,法律的主要任务是维护私人自治,即个人享有财产和缔结契约的绝对权利,国家的活动仅限于保障个人的这些权利并充任私人之间纠纷的裁决人,而不应干预个人的自由。因此,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经济关系的民(商)法获得了极大发展,而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更是把近代民法推到了历史的巅峰。《法国民法典》吸收罗马私法的精华,以罗马法为蓝本,把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商品经济的规则译成法律语言,确立了私有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契约自由和过错责任三项基本原则,“成为世界各地编纂法典时当作基础来使用的法典”1。我国一些民法学者强调民法是调整我国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的观点也许就是因为仅仅看到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民法昌盛的时代特征,而忽视了资本主义的继续发展。

(二)私人垄断资本主义:市场规制法的勃兴

无限制的自由竞争,极大地刺激了资本主义的发展,同时也造成了下列新的事实:“(1)经济形态上的垄断;(2)组织上对交易的不正当限制;(3)方法上的不公正的竞争和交易。”o以前的自由竞争,是自己生产的产品在市场上自由销售,竞争对手彼此是分散的、独立的。现在就完全不同了,主要不是经济上的强者(大企业、技术先进企业)同经济上的弱者(小企业、技术落后的企业)的竞争,而是垄断组织和不服从垄断组织支配的非垄断组织的斗争了。在交易领域,通过卡特尔组织方式对竞争进行实质性的限制。私人垄断组织采用大量不正当的竞争方法和交易方法,妨碍公平竞争,《日本经济事典》概述为16类。总之,“19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是自由竞争发展的顶点,而后便被垄断代替了”?。

垄断是传统民(商)法极端自由放任主义与社会化大生产的出现客观上要求法律对它作出相应调整,以德国为代表的传统民法国家就曾试图沿用民法来控制垄断的蔓延。20世纪以来,法律领域的一个明显变化就是不再过分强调契约自由原则了。大量标准化的

契约,或附合契约,开始取代那些具体条款是由自由协商的契约1。同时,“资本主义国家通过不同的途径,开始在工业事故方面采用无过错责任,后来又逐渐将无过错责任扩大到效能事故、环境污染、核放射事故以及产品责任事故等其他领域”o。

而现实状况是,即使传统民法国家动摇了民法典三大基本原则,还是无法抑制垄断组织的发展势头。垄断组织形式从卡特尔、辛迪加发展到了托拉斯企业,垄断程度从销售领域深入到生产领域,参加的企业在商业上生产上和法律上都丧失了独立性,而由托拉斯的董事会来统一经营它的生产、销售和财务活动,原来的企业则作为托拉斯的股东,按照自己的股份取得股息,领导机构则受少数大股东操纵。在这种条件下,再用民法去抑制根深蒂固的垄断,显然是不可能的。只有借助于以国家权力干预国民经济为主要目标的经济法进行调整。

尽管美国学者不承认经济法,但是作为经济法基本内容的反垄断法却客观存在于美国社会。事实上,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反托拉斯立法的重心集中在反垄断立法,而对限制竞争和不正当竞争的规范并不多。众所周知,制约市场活力的障碍主要有三个:垄断、限制竞争和不正当竞争。我们将规制这三种行为的法律总和称之为市场规制法,其根本特点就是国家权力直接干预市场,维护市场秩序之法。而美国经济法在1890—1914年期间基本上就表现为市场规制法。市场规制法的勃兴预示着一个新的法律部门——经济法已经是初露端倪了。一些行政法学者就是拘泥于这一时期的私人垄断事实进而断言:“经济法就是市场规制法”。这种论断忽略了资本主义政治、经济的继续发展,没能看到资本主义经济法的新变化。

(三)国家垄断资本主义: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的有机结合

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德国为了赢得战争,充分调动国内资源,颁布法律对垄断加以宽容和维护,在扶助私人垄断的同时,国家也大量参与垄断,积极发展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德国战败,割地赔款,国内外各种矛盾更加激化,当时建立的魏玛共和国,为了恢复被战争破坏的经济,颁布了一系列体现经济统制的立法,开始试图对德国经济从总体上进行宏观调控。在这一时期,德国经济立法的内容基本有两项:一是干预市场,引导其向德国资产阶级许可的方向发展;二是大量投资组建国有企业直接参与经济,并从宏观上调控德国经济的总体运行,但主要是经济统制,并非真正现代意义上的宏观调控法。可以说,德国经济法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初步形成了“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的体系。这也许就是许多人认为德国是经济法的母国的原因所在。日本与德国从近代以来在社会经济和政治背景上有许多相似之处,日本经济法的发展轨迹与德国类似。

1929—1933年,在资本主义世界发生了一场世界性的经济危机。这场危机席卷了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在内的几乎所有的资本主义国家。这场经济危机,不仅动摇了资本主义的政治和经济基础,而且宣告了古典经济学的破产。

1933年罗斯福就任美国总统后,实行所谓“新政”。罗斯福“新政”的突出特点是,

美国政府从经济全局出发,运用财政、税收、金融等手段参与经济生活,对国民经济进行间接的宏观调控,这与一战时期德国实施的对经济的直接统制相比,显得更加科学和成熟。笔者认为,宏观调控法是政府参与经济生活,对国民经济实施间接调控之法,在20世纪30年代,美国就初步建立了比较完整的宏观调控法律体系,这与其业已存在的市场规制法律体系(主要是反垄断法)共同构成了美国经济法体系。

(四)二战以后:资本主义经济法体系的完善

二战结束后的一段时间,出于人们对法西斯的深恶痛绝,在西方一些资本主义国家里,出现了政治民主化和经济民主化的倾向。与此相适应,各国经济法理论也发生了一些变化。这些变化集中表现为谋求在自由与统制之间的某种调和。其核心问题是:既要保护自由,又要适当限制自由竞争。这就引发了又一次世界范围内的反垄断立法高潮,英、美、法、德、日等国,为了避免垄断资本在国内市场上的过分集中,制定了反托拉斯法或反垄断法1。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复苏,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之间的经济联系重新得到巩固、发展,各国国内的垄断组织再次向国外渗透,为了协调不同国家国际反垄断的立场,一些国际性组织开始谋求国际反垄断立法。同时,西方国家一方面受到凯恩斯和现实经济境遇的启示,另一方面关注到前苏联经济计划所发挥出的巨大作用,也开始尝试性地使用计划来调节经济的发展。随着经济的复苏,“西方国家计划范围在逐步扩大,体制在逐步完善,对经济发展的作用在逐步加强”o。法国、日本、荷兰、挪威、瑞典、德国、英国等国都制订过较长期的计划,其中尤以法国和日本的计划为典型。8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经济法立法内容和体系上的一个明显变化趋势,是各国加强了对经济宏观调控方面的立法,逐步完善其内部体系;并使这方面立法在经济法立法体系中的地位上升,使之逐渐成为经济法体系中最主要的、起主导作用的构成部分”?。

这一时期,西方国家的市场规制法(反垄断、限制竞争、不正当竞争法)自二战后出现了明显的国际化趋势,除表现在地域性和国际性条约的出现和国际性协调行动的加强外,各国国内市场规制法的标准和许多作法也更加趋同。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不再满足于财政、金融税收、价格等传统内容,而是开始将计划纳入其中,引导国民经济向其所希望的方向发展。凡此种种表明,二战后资本主义经济法体系在整个资本主义世界已经全面形成了,其基本格局仍然是30年代形成的“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模式,其调整内容在30年代立法框架的基础上又有所深入和发展。

二、社会主义经济法律体系形成的曲折探索

(一)前苏联经济法体系形成的障碍性分析

前苏联经济法始终是沿着一条不断扩大调整对象的轨迹发展的,最终形成了“大经济法”观点。从30年代的“战前经济法”开始,人们就逐步扩大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把纵向经济关系( .?.金茨布尔格和E.B.帕舒卡尼斯)、横向经济关系和内部经济关系(B.B.拉普捷夫),都纳入了经济法的范围,形成了调整一切经济关系的“大经济

法”观点,尤以拉普捷夫为代表。这种对经济关系几乎无所不包的经济理论从总体上是站不住脚的,随着前苏联的解体,这种理论很快就丧失了在理论界的主流地位。

笔者认为,经济法是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是生产力要求国家干预市场和政府参与经济的反映。在20世纪,人类生产的水平从整体上仍然停留在商品经济框架范围,尚没有突破商品经济的高级阶段——市场经济的范围。而调节市场经济的法律形式已经突破了民法和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客观上要求产生新兴的法律部门,即经济法。一国完整的经济法体系,应当包括两大基本亚体系:一是反映国家干预市场的市场规制法律体系;二是反映政府参与经济活动,从全局出发,调控社会总产品和总需求平衡关系,保持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宏观经济调控法律体系。

前苏联经济体制一直没有摆脱“斯大林模式”的束缚,奉行产品经济,这远远超过了现实的生产力水平,市场被窒息,竞争不存在,市场规制法律的存在缺乏现实的市场经济土壤。国家公权力已全面渗入经济,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已经实现了对经济从宏观到微观的完全编制,间接的宏观调控已经显得没有存在的意义。因此,我们认为,前苏联始终没有建立起完整的经济法体系,其中市场规制法律体系无法确立,而真正意义上的间接宏观调控法律体系也是不存在的。

(二)前东欧诸国经济法体系形成的局限性分析

我们在研究前东欧诸国经济法发展历史时发现,它们的经济法理论研究和立法活动较之于前苏联更为活跃,并且在许多领域进行了大胆尝试,取得了很大成就。

就立法技术而言,捷克斯洛伐克独树一帜,一反传统法律体系的框架,颁布了世界上唯一的一部经济法典,形成了世界上独一无二的民法典与经济法典并存的立法体制,无论其成功还是失败,其意义都将是深远的。

就立法内容而言,前东欧各国颁布的经济法律规范涉及到银行、信贷金融、社会薄记、收入分配、外贸、内贸、外汇、关税、海关、计划、财政、合同、物质供应、固定资产折旧等领域,基本上形成了较完整的宏观调控法律体系。

就立法动因而言,前东欧各国活跃的经济立法是深刻的经济体制改革的结果。在捷克斯洛伐克,前后进行了三次大的经济体制改革:1958年—1959年改革的中心内容是要扩大企业和生产单位的自主权,缩小中央集中计划和产品的范围;1965—1969年第二次改革的中心内容是实行计划指导下的市场经济;从1980年开始,第三次改革的重心是在计划管理的前提下,借助经济手段和物质鼓励,带动各方面的改革。民主德国在经济体制的改革的历程中,经历了集中——分散——再集中的过程。但是,这种再集中已不是过去那种高度集中体制的再现,而是一种较为完善的集中体制,即建立在有计划商品经济基础上的集中体制。前南斯拉夫则实行“社会自治计划”,由劳动者组成的联合组织制定计划,从根本上讲,前南斯拉夫实行的不是计划经济,而是市场经济。

我们认为,一国要建立起完整的经济法体系,必须要有市场经济的制度支持,只有实行市场经济制度,才有可能建立起由宏观调控法律体系和市场规制法律体系共同构成的经济法体系。我们从前东欧各国改革的思路看,他们一直是沿着一条不断扩大企业自主权、自治权,缩小国家直接干预的轨迹发展的,这是一条符合市场经济制度的改革思路,它给予了宏观调控法律体系存在的广阔空间,因此,在前东欧诸国形成了较完整的

宏观经济调控法律体系。但是,另一方面,我们也看到,前东欧诸国(南斯拉夫除外)在经济体制改革中始终没有彻底解决计划和市场的关系,这反映出了他们对于现实生产力水平的认识不足,没有彻底摆脱前苏联僵化理论教条的束缚,当经济体制改革发展到“有计划的市场经济”(捷克斯洛伐克)、“有计划商品经济”(东德)阶段时,改革就停滞了,这使得他们最终也没有建立起真正反映市场经济的市场规则,市场规制法律体系最终未能形成。前南斯拉夫的经济体制改革较为彻底,实行社会自治,从根本上讲是市场经济,但是由于过度强调权力下放,中央权力一再削弱,没能从全局调控经济发展,致使某些方面失去了控制,也影响了市场规制法律体系的形成。

(三)中国社会主义经济法体系确立的理论基础

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经过短期恢复发展,我国很快实现了国民经济一体化。但是,由于我们受前苏联理论教条的束缚,人为否认市场调节和价值规律的客观必然性,政府对经济一统到底,企业失去自主经营权,成为政府的附属物,这些违背生产力要求的作法极大地制约了我国经济的发展,最终被迫走上改革道路。从70年代末开始,经过艰苦的理论探讨和积极的实践尝试,我们在理论上获得了重大突破。1992年中共中央十四大明确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就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笔者认为,中国社会主义经济法体系应当由两个亚体系组成。一是宏观调控法律体系,以财政、税收、金融、计划、价格、固定资产投资等为主要内容。其基本任务是,保持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引导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推动社会全面进步。二是市场规制法律体系,以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主要内容,其目的是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防止市场失灵。

三、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的关系

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作为调节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两大法律手段,二者是不可或缺的,在经济法律体系中具有同等的重要地位。当然,它们在产生顺序、解决问题、功能作用、调整性质、调整原则等方面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二者产生的先后顺序不同。在资本主义经济法律体系中,市场规制法先于宏观调控法产生。19世纪70年代,私人垄断形成后,限制了自由竞争,剥夺了广大中小资本家的可得利润,遭到了广泛反对。在这种背景下,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开始干预垄断组织的生产、销售,市场规制法率先产生。1929—1933年的经济危机使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认识到,依靠市场规制法已不足以引导市场的健康发展,只有依赖政府参与其中方能引导经济走上正轨,宏观调控法诞生了。然而,在社会主义国家情况就不同了,宏观调控法优先于市场规制法产生。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这为宏观调控法的优先产生提供了可能性和必然性。迄今为止,社会主义国家的实践证明,政府管理、组织、参与经济是其最基本、最经常的任务。在高度公有制的经济中,利益彼此独立的市场主体是不存在的,社会主义企业之间存在的是劳动竞争,而不是利润竞争。所以,由无限制利润竞争引发的市场失灵是不存在的,市场规制法也就缺乏其产生的必要条件。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市场逐步恢复,竞争逐渐展开,欺行霸市、假冒伪劣、地方保护主义等大量垄断行为、侵犯消费者的行为涌现出来,市场规制的诞生成为客观要求。《反不

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1993年颁布,它们是我国市场规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者解决的问题不同。现代各国的经济实践,尤其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实践经历充分证明,政府对企业、社会经济的“无微不至”的关怀往往会造成效率低下的结果。适度参与经济活动是各国政府的最佳选择,宏观调控法就是实现政府适度参与经济活动的法律形式。市场在价值规律的作用下自发调节社会经济,其高效率毋庸置疑。然而,我们也看到,在利润最大化的驱动下,竞争者必然会千方百计使自己立于不败之地,甚至不惜以结成垄断联盟或利用不正当竞争手段限制其他竞争者的自由竞争。如此而来,价值规律的调节作用受到限制,市场配置资源违背最优原则,“市场失灵”不可避免。市场规制法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排除干扰因素,保证市场正常运转,防止“市场失灵”。

二者的功能作用不同。市场规制法的作用在于国家通过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干预市场,通过行政机关管理市场。国家按有利生产、活跃流通、方便生活、讲求效益、合理布局的原则建立商品市场,对自发形成的市场要加强管理;对市场经营者、商品经营者和商品购买者等市场进入者设置法定的进入条件;对于已进入市场者设置的市场进入壁垒采取法律手段予以剔除,保障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同时,设定公平交易规则,对于违反者给予警告、罚款、直至逐出市场,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罚。宏观调控法的作用在于政府参与经济活动,实现引导经济发展的目标。政府从长远和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在产业调节、计划、国有资产管理、投资、金融、税收、交通、电信、劳动、自然资源、能源、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等领域管理与自己具有隶属关系的经济组织,并引导其他经济个体的经济活动,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者的调整性质不同。市场规制法调整性质是国家行为。市场规制法律的立法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其执行由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进行。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市场规制法的调整性质是国家行为。宏观调控法的调整性质是政府行为。我国宏观调控法律就是规范政府在财政、税收、金融、价格、固定资产管理、外贸等方面具体参与引导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宏观调控法调整性质是政府行为。

二者的调整原则不同。市场规制法的调整原则是效率优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规制法体现、认可和保障个体权利,维护个体合法的营利活动,使社会关系主体追求自身利益的行为合法化,从而最大限度地挖掘作为主体的人和组织的空前的创造力和活力。此外,市场规制法还通过对市场秩序和市场行为的确认、规范和保障,打击假冒伪劣、违反合同、侵犯其它经营者、生产者合法权益的活动,使市场主体能够在可靠和有保障的环境中放心生产经营,把提高效率置于首位。但是,我们也看到了大量社会不公平现象的出现和加剧,如工农“剪刀差”问题,东中西部地区发展不平衡问题,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平等问题,个人收入悬殊问题,等等。这些问题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阻碍因素,从全局和长远考虑实现社会公平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前提。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原则就是公平至上,实现社会公正。

四、我国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各自的体系

(一)市场规制法

反垄断是所有市场经济国家必须面对的一项长久任务,我国亦然。但是,我国的反垄断问题较之于西方,更具有中国社会的独特之处。我国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实行中央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市场的发育、壮大是以计划体制的逐步萎缩为条件的,市场经济是在不断削弱行政性垄断的前提下发展的。反行政性垄断成为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能否建立的关键所在1。中国国内资本在20年改革中虽有长足进步,但是与国际垄断资本相比差距仍是很大,为了在下世纪的国际竞争中站稳脚跟,中共十五大提出,要“以资本为纽带,通过市场形成较强竞争力的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和跨国经营的大企业集团”。可见,我国对国内资本仍然持鼓励态度。反垄断问题尚是远景。然而,国际资本在我国市场却发挥着越来越大的影响,在某些行业、部门通过并购我国企业,已经在事实上取得垄断地位,对自由竞争形成了实质性的限制,反国际资本垄断问题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o。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提出的初始阶段制定的,其实施至今已有近5年时间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框架的逐步形成,现在我们有必要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或者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细则》,一方面将原来《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的11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外延和内涵加以扩张,如将“商业贿赂行为”扩大为“不正当推销产品行为”,其中包括商业贿赂、不正当引诱顾客、不正当意志联络、多层次传销、订立欺诈性合同、谎称降价以及不正当公关等行为;另一方面是一些在现实生活中已经出现或者可能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诸如合伙人的不正当业务活动、不正当包装、不正当联合协议、不正当拉存款户、以占领市场的目的乱设金融机构网点等。

我国的消费者运动,是与我国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同步出现并随着改革开放的社会实践和市场经济体制的提出而逐步发展的。从总体上讲,我国的消费者运动仍处在方兴未艾的阶段,与国际消费者运动相比,有许多方面仍需进一步完善。

(二)宏观调控法

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是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而是实行宏观调控的现代市场经济。规范市场宏观调控的法律是在充分尊重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的前提下,规定政府从社会的整体利益出发,以间接的宏观调控措施,保证国民经济稳定协调发展的法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可以管理与自己有隶属关系的国有企业,也可以依法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以引导其他经济主体的活动。因此,宏观调控法律体系中首先应当有政府宏观调控行为法。此外,适应宏观调控的需要,还应当有一系列配套法律,诸如,产业调节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法、中央银行法、国有资产管理法、财政税收法、价格法、对外贸易法等等。(本文责任编辑 马治选)1

o冯灿仪:《论外商并购国有企业的法律控制》,《法学》1996年第8期。关于中国行政性垄断的详细论述,参见梁慧星:《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87—94页。

经济法作业-答案

《经济法》作业 第一章经济法概述 一、单项选择题 1、经济法的主体是指在国家协调经济运和地过程中依法( C )的当事人。 A.享有经济权利B.承担经济义务C.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 D.享有经济权利或承担经济义务 2、公民个人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此行为使公民成为( C )主体。 A.民法B。民法和经济法C.经济法D。民法或经济法 3、经济管理主体主要为( B )。 A.国家权力机关B。政府C.特殊企业D。经授权的其他组织 4、下列事项中,一般不作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社会组织是( D )。 A.企业内部组织B。私营企业C.个体工商户D。党团组织 二、多项选择题 1、以下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的是(ABCD )。 A.企业B。供销合作社C.国家机关D。个体工商户 2、以下属于经济法的主体制度内容的是(ABCD )。 A.经济性行业组织法B。中央银行法C.特殊经济组织法D。合作制及集体所有制组织法 三、名词解释 1、经济法体系:是指反映国家协调、干预市场经济的各方面法律规范所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体,其划分往往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具体范围相呼应。由于经济法调整的是国家在协调、干预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因此,决定了经济法的体系应该采取如下结构:市场主体管理法、市场运行调控法、宏观调控法、社会保障法。经济法体系不同于经济法学体系。 2、经济法渊源:是指经济法律规范的形式。我国作为成文法国家,由不同层次的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构成了不同的渊源,组成了经济法的形式体系。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各部委的命令、指令、办法、规定、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地方人民政府的规章和其他一些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我国参加签订的或者承认的有关经济方面的国际条约、双边或者多边协定等。 四、简答题 1、有人认为经济法就是经济行政法,试从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方面,论述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答:经济行政法认为经济法无非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的行政法,只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不构成任何法的部门。此说的最大问题在于它认为经济行政法所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实质上以行政手段调整为主的关系。此种观点已为主流观点所摒弃。经济法与行政法的主要区别主要表现在:第一,调整对象不同。第二,调整手段不同。第三,价值取向不同,第四,产生的历史背景不同。所以行政法是关于政府的组织人事和行政救济法,充分关注的应当是行政组织及其权力设置、行使、制约和监督,这与行政法起源于授权与控权法的历史和逻辑一致。行政法不关注行政行为的具体社会经济内容,经济法部门的形成与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之间并无内在逻辑联系。此外,经济法的内容和范围不限于经济行政,它还包括反垄断、制订和执行产业政策,货币和金融调控、政府参与市场活动等历来不属于行政法范畴的私法人公法化的内容。 2、简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答:经济法基本原则是指规定于或者寓义于经济法律之中的对经济立法、经济守法、经济司法具有指导和适用价值的根本指导思想或规则。它具有如下特征:其一,经济法基本原则反映了经济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和经济总政策在法律上的集中反映;其二,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管理对经济法最根本要求的反映;其三,经济法基本原则表现为一种抽象的法律意识。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内容:(1)平衡协调原则。是指经济法的立法和执法要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出发,来调整具体经济关系,协调经济利益关系,以促进、引导或强制实现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体利益目标的统一。(2)维护公平竞争原则。这一原则应当作为经济立法和执法的重要依据之一,它是经济法的永恒追求,既是经济法的源头,又是经济法的终点。(3)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它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各管理主体和公有制经营主体所享有承受的权力和责任、权利和义务以及他们的利益与效益必须相一

论经济法体系的合理构建(一)

论经济法体系的合理构建(一) 摘要:从管制、规制和监管的性质来比较三者的异同,并阐明三者同是微观经济学领域的调整手段;对干预和调控的解读,通过对二者词义的比较并结合中国经济发展的历史和现状得出结论:在中国使用调控比干预更加符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特别是在宏观领域的管理。关于我国经济政策和经济立法的选择,即以规制为研究中心的法律与政府管理市场经济之间的互动。 关键词:管制;规制;监管;干预;调控;市场监管法;市场规制法 1管制、规制与监管 管制、规制与监管都是英文“regulation”的不同翻译,对于日本学者的著述倾向于将它译为规制,如金泽良雄在《经济法概论》一书中第一编第四章所谈及的问题就是“经济法中的规制”,植草益的《微观规制经济学》等。对于英美学者的著述则更倾向于使用管制,如丹尼尔.史普博的著作是《管制与市场》,施蒂格勒的《产业组织与政府管制》等。而在国内的经济学著述中,管制与规制的运用也无统一的规范,如王俊豪所著《政府管制经济学导论》,马昕等所著《管制经济学》,谢地所著《政府规制经济学》,王雅莉所著《公共规制经济学》,张维迎的《管制与信誉》等。在经济法学著述中,结合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学者们大多数使用的是市场规制,如漆多俊在《经济法基础理论》第十章所述内容即是“市场规制法原理与制度体系”,监管在经济学领域很少见,但是在法学领域,有的学者将市场监管法和市场规制法并列为微观经济法范畴,是干预市场微观领域的不同手段。如卢炯星认为,市场监管法与市场行为规制法同属于微观经济法范畴,但两者却各有不同。有的学者认为,在与法律密切联系的层面上,管制、规制与监管并无本质区别,既包括与此相关的政策,也包括为实施政策而制定的法律法规。还有学者认为:管制原意是指有系统地进行管理和节制,并含有规则、法律和命令的基本含义,通常理解为政府对经济活动的管理和限制,要比监管的范围大的多,监管只是管制的一种,是从维护安全,降低风险角度进行的管制。管制与规制并无不同,只是“regulation”的不同翻译而已,无论管制更多的适用于政策性讨论也好,规制侧重于管制法律表现形式也好,这些区别对于实质性研究并无意义,因此我们的研究重点不应该是刻意追求到底是该用规制还是用管制,而是应当着眼于经济运行的整体来掌握适用的范围以及与其他经济管理方法的区别。 1.1管制(规制)的性质 丹尼尔.耶金在他的一书《制高点——重建现代政府与市场之争中》写到的管制(规制)在战前与战后被接受的程度和内容有非常大的差别,这是什么原因呢?在查看了相关资料后得出这样的结论:战前的管制(规制)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管制,政府的手伸向市场的各个微观领域,因此它指的是对微观经济领域的直接监督和管理。而凯恩斯主义则将政府从微观拉向宏观,主张管理总体经济而不是具体的市场运作。因此,凯恩斯主义被赋予了另外一种名称“政府干预”,用与区分政府管制(规制)。丹尼尔.史普博认为管制是由行政机构制定并执行的直接干预市场配置机制或者间接改变企业和消费者的供需决策的一般规则或者特殊行为。金泽良雄认为规制可以理解为是对于一定的行为规定了一定的秩序,而起到限制的作用,经济法规制的对象就是经济生活涉及到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经济循环的全部过程,并包括与此有关的金融、运输等。维斯卡西认为,政府管制是政府以制裁手段对个人或组织的自由决策的一种强制性限制,政府的主要资源是强制力,政府管制就是以限制经济主体的决策为目的而运用这种强制力。植草益认为,政府管制是社会公共机构依照一定的规则对企业的活动进行限制的行为。我国学者王俊豪则将管制定义为具有法律地位的、相对独立的政府管制者(机构),依照一定的法规对被管制者(主要是企业)所采取的一系列行政管理与监督行为。因此,管制(规制)的性质是对微观经济领域和主体的干预。 1.2监管及市场监管法

经济法概论自学考试 8 1

经济法概论自学考试-8-1 (总分:100.00,做题时间:90分钟) 一、{{B}}单项选择题{{/B}}(总题数:37,分数:37.00) 1.我国《宪法》第15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______。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A.市场规制 ?B.宏观调控 ?C.经济管理 ?D.经济法律 (分数:1.00) A. B. √ C. D. 解析:[解析] 我国《宪法》第15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此为立法规定,应识记。答案为B。 2.下列有关宏观调控的说法,不正确的是______ ?A.主导一方是政府 ?B.基本目标是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均衡发展 ?C.调控手段是综合性的 ?D.主导一方是市场 (分数:1.00) A. B. C. D. √ 解析:[解析] 宏观调控,主要是对国民经济总量的调控。因为唯有政府(主要是中央政府),才有可能反映总量运行的经济要求,并制定克服总量失衡的宏观经济政策、制度及相应措施。所以,宏观调控的主导一方是政府,A选项正确,D 选项错误;宏观调控的基本目标是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均衡发展,是总量的均衡,B选项正确;宏观调控作为政府对整个国民经济综合的总量的调控,其调控手段必然是综合性的,包括法律、经济、行政等多种手段,C选项正确。答案为D。 3.宏观调控与政府调控的关系是______ ?A.宏观调控等同于政府调控 ?B.宏观调控不等同于政府调控 ?C.政府调控涵盖宏观调控 ?D.宏观调控涵盖政府调控 )1.00(分数: A. B. √

经济法重点

经济法重点 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经济法重点整理 (一)否定说 介绍:否定说认为经济法不具备特有的调整对象,人们所谓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其实都是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所以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基本部门法。持该种观点的学者大多为非经济法学者。 具体类型 1.综合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分属于其他各部门法的调整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概念。代表人物:王家福。 2.学科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研究经济法规运用各个基本法手段和原则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规律的法律学科。代表人物:佟柔。 3.经济行政法论:即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全部或部分属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对于这一部分的经济关系,或归行政法调整,或在行政法下设立一个新的行政法分支,即“经济行政法”。代表人物:粱慧星。 (二)肯定说 ①第一时期(1992年前)(大经济法观点): 产生根源:(1)中国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 (2)公有制国家民法不甚发达。 (3)80年代中国经济建设和经济法制建设的热潮。 具体类型:1.纵横说: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内部及其相互之间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

的社会关系。1986年前经济法学者都持这一观点。代表人物:陶和谦,《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 2.密切联系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与经济管理关系密切联系的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代表人物:陶和谦,《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9年版。 ②第二时期(1992年后) 1.经济协调关系说: (1)代表人物:杨紫煊 (2)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特定经济关系。内容包括: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调控关系;社会经济保障关系。 (3)评述: 首先,剔除了原大经济法观点中本属民法调整的内容; 其次,企业组织管理关系未做具体划分; 再次,笼统的将社会经济保障关系纳入经济法调整范围。 2.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 (1)代表人物:李昌麒 (2)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内容包括:微观经济调控关系;市场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社会分配关系。(3)评述: 首先,明确了“国家干预经济”在经济法中的意义和地位,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经济法的客观要求。

论经济法主体的范围

论经济法主体的范围 摘要:经济法主体是经济法基础理论的核心问题,我国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的主体认识存在二元主体模式与三元主体模式之分。二元主体模式主张“政府—市场”的框架结构;三元主体模式之中也存在着“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与“国家—社会中间层—市场”的分歧,本文赞同“国家—社会中间层—市场”这种划分标准。 关键词:经济法主体;国家;社会中间层;市场 一、经济法主体研究概述 我国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主体的划分,是与中国经济的发展以及中国经济法学的发展相对应的。正如肖江平博士所总结的,大体经历了三个时期,从最早的三分法(即决策主体、管理主体和实施主体或者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两分法(即经济管理主体和经济活动主体),到初步发展时期的各种观点(如管理主体与实施主体、管理主体与管理受体等观点),以及走向成熟时期的观点(如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计划者与反垄断者等观点)。[1]从肖博士所总结的这些观点来看,无论是三分法的划分标准,还是二分法的划分标准或是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的划分标准。这段时期内,我国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主体的标准,均是遵循着“政府—市场”二元模式的结构框架,强调政府对市场规制与调控。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人们对经济权利越来越重视,一些市场主体为了更好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保护自己的利益,从而相互间组成行业协会之类的社会团体组织。例如,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设立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框架;在证券监管体制中,《证券法》设定了“证监会—证券业协会—上市公司与股民”的框架。针对这类新情况,有的学者对经济法主体进行了新的划分。王全兴教授提出了“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的三层主体框架理论,其中市场主体又具体包括投资者、经营者、消费者、劳动者四种。[2]单飞跃教授从经济权利、社会自治权力和经济权力为标准归纳出三大法主体群,即市场、社会、国家,其中市场主体按经济性标准分为企业与消费者两类。[3]由此可知,如今对经济法主体的认识已经突破了原有的二元结构,逐渐向“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或者“国家—社会中间层—市场”的三元结构发展。 二、三元结构模式下的经济法主体 在三元结构模式下的经济法主体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经济法主体应遵循“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的模式,然而另一种观点却认为,经济法主体应遵循“国家—社会中间层—市场”。这两种观点最突出的分歧就是国家与政府的区别,本文赞成“国家—社会中间层—市场”的观点。 (一)国家——经济法最核心的主体

论经济法的秩序规制功能

论经济法的秩序规制功能 摘要 经济法作为规范政府与市场的公私交融的部门法,其所追求的价值是多元的。其中经济秩序是基本的价值之一,经济平等、经济效率的是实现必须以经济秩序为保障。经济法的秩序规制功能对于维护市场运行、宏观调控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秩序的含义为切入口,论述了法的秩序价值,秩序相对于法的其他价值的作用和地位,进而论证了经济法的秩序规制的必然性、规制的何种秩序,秩序规制在经济法中的体现。最后阐述了经济法的秩序价值与其他价值的协调。 关键词:秩序,法律秩序,经济法价值,经济法秩序

Abstract Economic law, as a public-private blended department of law that adjust government and market economy, achieves multifaceted value. The order in the economy is one of the most basic value, and economic equality, economic efficiency is achieved must being based on economic order for protection. The order rules functionality of Economic Law is significant to the maintenance of market regulation running and macro-economic control. The article starts from the meaning of the order, discussing the value of the legal order, and the relation about the role and status to the other value .Then proves the inevitability of economic order, and regulating which order, and the order of the regulation in the reflection of Economic Law. Finally explains the coordination between Economic Law of the order value and others. Key Words: order,legal order,the value of Economic Law,the order of Economic Law

经济法作业三及答案

一、单选题(共 20 道试题,共 80 分。) 1. 如果目前存在通胀缺口,应采取的财政政策是: A.增加税收 B.减少税收 C.增加政府支出 D.增加转移支付 A 2.总需求等于消费、投资和政府开支,再: A.减去进口和出口 B.加上净出口 C.加上进口减去出口 D.减去净出口 B 3.如果厂商在生产过程中只增加其中一种生产要素的使用量,这种要素的边际产量下降,这时候,生产函数表现出 A.收益递增 B.收益保持不变 C.成本递减 D.收益递减 D 4.政府面对反垄断所做的选择可以有 A.努力使垄断行业更有竞争性 B.管制垄断者的行为 C.无所作为 D.以上都对 D 5. 供给的变动是指 不变条件下,其他因素变动所引起的供给的变动 A.本身的价格 B.偏好 C.技术 D.产量 A 6. 在凯恩斯总供给曲线,扩张性的财政政策: A.会减少产出

B.会增加产出 ,同时引发通货膨胀 C.会增加产出 ,同时造成通货紧缩 D.会增加产出 ,同时物价不变或轻微上升 D 7. 在__ 情况下,相机抉择的财政政策能稳定经济。 A.预算每年平衡 B.预算连年赤字 C.衰退时出现赤字 ,通胀时出现盈余 D.衰退时出现盈余 ,通胀时出现赤字 C 8. 完全竞争市场的效率体现在 A.均衡产量最大 B.均衡价格最低 C.消费者剩余与生产者剩余之和最大 D.以上全对 D 9. 财政政策是指: ( )。 A.政府管理价格的政策 B.周期性变化的预算 C.为使政府收支相抵的手段 D.利用税收等政策来实现国民收入的预期水平 D 10. 在描绘洛伦茨曲线时,在数轴的横轴上,自左至右,按收 排列入 A.自高到低 B.自低到高 C.无关 D.以上全不对 B 11. 平均消费倾向和平均储蓄倾向之和: A.大于 1 B.等于 1 C.小于 1 D.等于 0 B

经济法宏观调控知识点总结

一、经济学十大原理 做出决策 1.人们面临权衡取舍 2.某种东西的成本只是为了得到它所放弃的东西 3.理性人考虑边际量 4.人们会对激励做出反应 相互影响 5.贸易可以使每个人的状况都变得更好 6.市场通常是组织经济活动的一种好方法 7.政府有时可以改善市场结果 整体经济运行 8.一国的生活水平取决于它生产物品与劳务的能力 9.当政府发行了过多的货币时,物价上升 10.社会面临通货膨胀与失业之间的短期权衡取舍 原理一 人们面临交易关系原句可理解为"人们面临权衡取舍"。 当人们组成社会时,他们面临各种不同的权衡取舍。典型的是在"大炮与黄油"之间的选择,当一个社会的支出更多的运用在保卫海岸线上免受外国入侵的时候(大炮),用于提高国内生活水平的消费品(黄油)就少了。在现代社会里,同样重要的是清洁的环境和高收入水平之间的权衡取舍。认识到人们面临权衡取舍本身并没有告诉我们,人们将会或应该做出什么决策。然而,认识到生活中的权衡取舍是重要的,因为人们只有了解了他们面临的选择,才能做出良好的决策。 原理二 某种东西的成本是为了得到它而放弃的东西 一种东西的机会成本(opportunitycost)是为了得到这种东西所放弃的东西。当做出任何一项决策,例如,是否上大学时,决策者应该认识到伴随着每一种可能的选择而来的机会成本。实际上,决策者通常是知道这一点的。那些到了上大学的年龄的运动员如果退学,转而从事职业运动就能赚几百万美元,他们深深认识到,他们上大学的机会成本极高。他们往往如此决定:不值得花费这种成本来获得上大学的利益,这一点也不奇怪。

原理三 理性人考虑边际量 "边际量"是指某个经济变量在一定的影响因素下发生的变动量。经济学家用边际变动(marginal change)这个术语来描述对现有行动计划的微小增量调整,边际变动是围绕你所做的事的边缘的调整。个人和企业通过考虑边际量,将会做出更好的决策。而且,只有一种行动的边际利益大于边际成本,一个理性决策者才会采取这项行动。 原理四 人们会对激励做出反应 由于人们通过比较成本与利益做出决策,所以,当成本或利益变动时,人们的行为也会改变。这就是说,人们会对激励做出反应。然而,政策有时也会有事先并不明显的影响。在分析任何一种政策时,我们不仅应该考虑直接影响,而且还应该考虑通过激励发生的间接影响。如果政策改变了激励,那就会使人们改变自己的行为。 原理五 贸易使人获益 也许你在新闻中听到过,在世界经济中日本人是美国人的竞争对手。实际上,两国之间的贸易可以使两个国家的状况都变得更好。从某种意义上说,经济中每个家庭都与所有其他家庭竞争。尽管有这种竞争,但把你的家庭与所有其他家庭隔绝开来并不会使大家过得更好。通过与其他人交易,人们可以按较低的成本获得各种各样的物品与劳务。原理六 经济组织的活动依赖市场 2014年之前大部分曾经是中央计划经济的国家已经放弃了这种制度,并努力发展市场经济。在一个市场经济(marketeconomy)中,中央计划者的决策被千百万企业和家庭的决策所取代。这些企业和家庭在市场上相互交易,价格和个人利益引导着他们的决策。原理七 政府可以改善市场 为什么我们需要政府呢?一种回答是,看不见的手需要政府来保护它。只有产权得到保障,市场才能运行。但是,还有另一种回答。政府干预经济的原因有两类:促进效率和促进平等。尽管看不见的手通常会使市场有效地配置资源,但情况并不总是这样。经济学家用市场失灵(market failure)这个术语来指市场本身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情况。我们说政府有时可以改善市场结果并不意味着它总能这样。学习经济学的目的之一就是帮助

1经济法总论解析

本章特点是用词比较专业,法律概念较多,有些说法比较抽象,理解有一定难度。 考情分析 【大纲基本要求】 (一)掌握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 (二)熟悉经济法的渊源、经济法主体的界定和分类 (三)了解经济法主体的行为 重点与难点讲解 第一节经济法概述 一、经济法的产生 1.经济法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一般认为,现代意义的经济法是在市场经济从自由竞争阶段进入到垄断阶段以后才产生的。美国1890年通过的规范托拉斯行为的《谢尔曼法》、德国1896年通过的规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2.任何国家,只要是搞现代市场经济,就离不开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就需要有相关的经济法规范。

3.在我国,经济法的真正发展,是在改革开放以后。目前,经济法已经成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重要的法律部门。 二、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指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单地说,经济法就是调整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所谓宏观调控,通常是指对宏观的经济运行的调节和控制。 2.所谓市场规制,通常是指对微观的市场行为的规范和制约。 【例题·多选题】经济法是指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 B.经济法规范各个领域中的各种经济行为 C.宏观调控通常是指对宏观的经济运行的调节和控制 D.市场规制通常是指对微观的市场行为的规范和制约 三、经济法的体系 经济法的体系,通常是指各类经济法规范所构成的和谐统一的整体。经济法体系包括两大部分,即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 1.宏观调控法包括三个部门法,即财税调控法、金融调控法和计划调控法,分别简称财税法、金融法和计划法。 2.市场规制法也包括三个部门法,即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保护法。 上述对经济法体系中的各个部门法的描述,可以大略概括为“财金计划调控法,两反一保规制法”。这是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 【考题·单选题】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市场规制法的部门法是()。(2010年考题) A.反垄断法 B.预算法 C.反不正当竞争法 D.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例题·多选题】财税法包括财政法与税法两个具体的部门法,其中,税法包括()。 A.税收征纳程序法 B.政府采购法 C.税收征纳实体法 D.转移支付法 四、经济法的渊源

经济法作业三及答案

一、单选题(共20 道试题,共80 分。) 1. 如果目前存在通胀缺口,应采取的财政政策是:____ A. 增加税收 B. 减少税收 C. 增加政府支出 D. 增加转移支付 A 2. 总需求等于消费、投资和政府开支,再:( )。 A. 减去进口和出口 B. 加上净出口 C. 加上进口减去出口 D. 减去净出口 B 3. 如果厂商在生产过程中只增加其中一种生产要素的使用量,这种要素的边际产量下降,这时候,生产函数表现出 A. 收益递增 B. 收益保持不变 C. 成本递减 D. 收益递减 D 4. 政府面对反垄断所做的选择可以有 A. 努力使垄断行业更有竞争性 B. 管制垄断者的行为 C. 无所作为 D. 以上都对 D 5. 供给的变动是指____不变条件下,其他因素变动所引起的供给的变动 A. 本身的价格 B. 偏好 C. 技术 D. 产量 A 6. 在凯恩斯总供给曲线,扩张性的财政政策:____ A. 会减少产出

B. 会增加产出,同时引发通货膨胀 C. 会增加产出,同时造成通货紧缩 D. 会增加产出,同时物价不变或轻微上升 D 7. 在____情况下,相机抉择的财政政策能稳定经济。 A. 预算每年平衡 B. 预算连年赤字 C. 衰退时出现赤字,通胀时出现盈余 D. 衰退时出现盈余,通胀时出现赤字 C 8. 完全竞争市场的效率体现在 A. 均衡产量最大 B. 均衡价格最低 C. 消费者剩余与生产者剩余之和最大 D. 以上全对 D 9. 财政政策是指:( )。 A. 政府管理价格的政策 B. 周期性变化的预算 C. 为使政府收支相抵的手段 D. 利用税收等政策来实现国民收入的预期水平 D 10. 在描绘洛伦茨曲线时,在数轴的横轴上,自左至右,按收入____排列 A. 自高到低 B. 自低到高 C. 无关 D. 以上全不对 B 11. 平均消费倾向和平均储蓄倾向之和:____. A. 大于1 B. 等于1 C. 小于1 D. 等于0 B

浅析我国经济法在宏观调控中发挥的作用

浅析我国经济法在宏观调控中发挥的作用 摘要: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政府宏观调控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内容。加强宏观调控功能, 必须建立起有效的宏观调控体系或机制。而要健全和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必须有完备的经济法制体系, 经济法是经济法制的核心。为了完善我国宏观调控体系, 我们必须了解经济法在宏观调控体系中的作用。另外,作为新时期的大学生,经济法在宏观调控的同时对我们大学生带来了哪些影响?这些都是我们需要探讨的问题。 关键词:经济法、宏观调控 一、对经济法与宏观调控的认识与两者的关系 1、对经济法的基本认识 经济法作为一个法学概念,有它特定的内涵,经济法以“社会本位”为基本特征,以追求社会经济利益的均衡协调发展为根本宗旨,以克服市场自身调控的不足、实现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必要的干预为主要手段。因此,我们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干预社会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是独立的法的部门,因为它的调整对象有特定的范围,只调整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经济法的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通常认为经济法的体系应采取如下的结构:宏观调控法;企业组织管理法;市场管理法;社会保障法。 经济法,它强调在经济生活中,人们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必须对全社会的经济发展而不仅仅是对某个别化的特定利益承担义务。在经济法“眼”中,某经济行为即令并不造成特定的损害后果,但却对整体社会经济存在一种泛化损害时,该行为就是不公平的。经济法规范将会依靠国家干预这种市场外因素的介入来矫正这种以民法标准进行衡量也许是无可厚非的分配方式。所以,在经济法看来,经济巨人与经济侏儒之间起点的不平等是不合理的,经济法要采用市场外力量来积极限制这种力量对比差异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经济法总是以个别经济活动与社会总体经济的对比效果为参照系来评价公平价值的实现。因此,经济法总是以对社会公平的维护为其公平价值的核心。 2、对宏观调控的认识

习题: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

第六章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一)填空题 1._是经济法律关系构成的基本要素。 2.经济法的专门行政监督主体包括_、_。 3.国民经济活动的三大主体是-、一和- 4.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有_、_和_。 5.经济法主体法律责任的基本类型包括___和_。 (二)名词解释题 1.经济法主体。 2.经济法的决策主体。 3.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 4.社会制裁。 (三)单项选择题 1.经济法意义上的消费主体是指()。 A.为生产需要而消费的自然人和其他个体社会成员 B.为生活需要而消费的自然人和其他个体社会成员 C.为生产需要而消费的自然人和社会团体 D.为生活需要而消费的自然人和社会团体 2.下列哪一项不是国有企业经营权的权能?()。 A.占有 B.使用 C.收益 D.处分 (四)多项选择题 1.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的法律依据有:()。 A宪法 B.国家机构的组织法 C.经济法律 D.行政法规 2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的方式包括:()。 A.法律授权 B.核准登记注册

C.因主机构设立而产生的内部组织或分支机构 D.取得营业执照 3.企业的义务包括:()。 A.守法经营 B.依法纳税 C.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指令开展生产经营 D.为职工建立社会保障体系 4.下列关于经济法主体体系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公民个人不能构成经济法的主体 B.只有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才是经济法的主体 C.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对经济法主体体系结构的组成具有决定性意义D,企业是经济法的基本主体 5.经济法的主体包括。()。 A.决策主体 B.监督主体 C.消费主体 D.调解主体 (五)简答题 1.如何理解经济法主体的概念? 2.构筑经济法主体体系结构应明确哪几个前提? 3.国家机构作为经济法主体应承担哪些义务? (六)论述题 1.经济法主体的特征是什么? 2.经济法主体的结构体系的内容是什么?3.试论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参考答案 (一)填空题 1.经济法主体 2.行政监察主体技术监督主体审计监督主体 3.国家企业消费者

经济法考试范围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社会关系(即人与人的关系)为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时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人们(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随时发生着大量的各种各样的具体社会关系,比如,生 产关系、政治关系、法律关系、道德关系、家庭关系、友谊关系等。 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以下四个特点:第一,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第二,民事法律关系是符合 法律规定的社会关系。第三,民事法律关系是以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为内容,并用强制力保证其实现。第四,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能够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具有权利能力也就是具有义务能力,因此也可称为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能够以自己的独立 行为依法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从而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资格。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这是指公民依法享有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和承担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的资格。公民的民 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按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比如,16周岁的公民到公司当实习生,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指法律所确认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设立、变更和终止的客观现象。 意思表示:人的意志是产生民事法律行为的前提,但人的内在意志只是通过一定形式在客观上表现出来,使他 人了解,才能具有法律意义。这种能够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在意志表现于外部的行为叫意思表示。 人的两种行为:人的行为除了合法行为外,还有违法行为。 条件必须符合以下五个要求:1.条件必须是进行法律行为时尚未发生的事实。2.作为条件的事实可能出现,也可能不出现,当事人对此是无法预知的。3.条件必须是当事人双方协议选定,而不是法律规定的。4.附停止条件的法律行为,条件不能违法。5.当事人不得为了自己的利益恶意地促成或阻碍条件的成就。 物权分哪三种:物权分为三种: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主要有三种形式: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债的客体:债的客体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所应做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即给付。为特定行为叫“积极 给付”,不为特定行为叫“消极给付” 债权的法律特征有以下三点:债权的相对性、债权的不可侵犯性、债权的有偿性。 代理的四个基本特征:一、代理进行的活动,必须是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二、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 民事法律行为;三、代理人进行民事活动时,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地表现自己的意志;四、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所 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负责。 代理可分为哪三种:代理可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三种。 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指由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代理权的代理行为。这种代理不需要被代理人委托,而 是直接由法律根据一定社会关系的存在加以确定的。

经济法总论习题

第三篇经济法总论习题 第十章市场规制法原理 名词解释题:市场规则体系 答:(一)市场主体规制法(对市场主体的规制主要是对市场主体资格的确认与监督,包括对市场主体从进入市场到退出市场的资格规制。这部分内容主要包含于我国的公司法、企业法以及工商登记等规范性文件之中。)(二)市场客体规制法(市场客体规制法主要有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药品规制法、烟草专卖法、建筑法等规制法律制度。)(三)市场交易行为规制法(市场交易行为规制法是市场规制法中内容最为丰富、涉及面最广、执法难度最大的部分。具体包括:计量法、价格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及消费者保护法等等规制法律制度。) 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1国家对市场进行规制的根源是( D )。 A政府失灵B垄断 C不正当竞争D市场失灵 (二)多项选择题 市场规制法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法的“一体两翼”,经济法的一体两翼指的是(A、B、C )。 A经济法主体B市场规制法 C宏观调控法D企业公司法 下列哪些法律制度应该列入市场规制法中?( C、D ) A市场主体资格的确认和管理 B国有资产经营规制法 C市场竞争法 D产品质量法 市场的概念有很多种,但是通常的含义有三种,下面哪些是市场的通常含义?(A、B、C )A市场是指聚集买卖双方以交换商品和劳务的实际场所 B市场是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即参与交易活动的所有买者和卖者之间的交换关系 C市场就是指某项产品或劳务的现实的或潜在的购买者的集合 D市场是一切生产、交换和分配关系的总和 市场规制法的体系组成部分包括(A、B、C、D )。 A市场竞争法 B产品质量法 C价格法和计量法、标准化法 D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广告法 市场规制法具有以下哪些特征?(A、B ) A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 B公法与私法相互融合 C属于公法 D属于私法

东大19春《经济法Ⅱ》在线作业3【标准答案】

(单选题)1: 以下哪一项不属于商业银行的功能?( ) A: 信用中介 B: 货币创造 C: 宏观调控 D: 金融服务 正确答案: (单选题)2: 在当前中国经济增长乏力的态势下,中国人民银行可以采取的货币政策措施是( )。 A: 提高存款准备金率 B: 提高存款利率 C: 调高再贴现率 D: 在公开市场买进国债 正确答案: (单选题)3: 某市甲、乙、丙三大零售企业达成一致协议,拒绝接受产品供应商丁的供货。丙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并提供重要证据,经查,三企业构成垄断协议行为。关于三企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 A: 该执法机构应责令三企业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应罚款 B: 丙企业举报有功,可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 C: 如丁因垄断行为遭受损失的,三企业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D: 如三企业行为后果极为严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正确答案: (单选题)4: 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人们把( )称为“市场经济的大宪章”和“经济宪法”。 A: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B: 反不正当竞争法 C: 反垄断法 D: 劳资关系法 正确答案: (单选题)5: 1979年6月,在哪次会议上,中央领导人提出: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我们需要制定各种经济法。( ) A: 十一届三中全会 B: 十一届四中全会 C: 全国人大五届二次会议 D: 全国人大五届三次会议 正确答案: (单选题)6: 关于存款保险制度,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 A: 存款保险制度是强制性的,商业银行必须要参加投保 B: 商业银行只能向法定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投保 C: 投保的商业银行因重大资产损失等原因导致资本充足率大幅度下降,严重危及存款安全以

《经济法》复习

张守文《经济法》复习资料 1、经济法的具体制度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宏观调控制度,具体包括财税调控制度、金融调控制度、计划调控制度等;另一类是市场规制制度,具体包括反垄断制度、反不正当竞争制度、消费者保护制度等。 2调解经济或配置资源的手段有两个,一个是市场的无形之手,另一个是国家的有形之手。要使市场在配置资源方面发挥基础性作用,国家则要在市场调节的基础上发挥宏观调控作用。 市场失灵,一个是政府失灵。在运用市场的无形之手进行调节的情况下,随着市场经济向纵深发展,妨害竞争、外部效应、公共物品、信息偏在等问题越来越突出,从而使市场调节的无形之手很难有效地发挥作用,与此同时,诸如公平分配、币值稳定等问题,也是市场机制不能有效解决的,由此便提出了市场失灵的问题;由于信息不足、滥用权力、腐败寻租、体制不健、多头管理等原因,政府在资源配置上是低效的甚至是无效的,这被称为政府失灵。 4 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以及与此相对应的效率与公平的矛盾,是很基本的矛盾,这些矛盾不能有效协调和解决时,必然会产生“两个失灵”的问题。经济法不是单纯地强调限制政府的权力和国家的权力,而是 以及适用合理的程序,按照经济规律的要求,努力

实现既定的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 5 己的独立利益,为了各自的利益,都会采取有利于自己的行动,都会 调制主体和调制受体互相之间必然要为实现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相应的理性行动,可能采取合作的态度,也可能采取不合作的行为,以求在互动的博弈过程中 各类利益主体必然要求产权界定清晰,也必然关注为取得和保护产权所花费的成本。 6、经济法之所以会产生,导源于“两个失灵”问题的存在。经济法不但要规范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等市场行为,同时要规范政府的 调控和规制行为。因此,一类是市场失灵的问题,一类是政府失灵的问题。 7、就是经济法通过对特定社会关系的调整,来不断解决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兼顾效率与公平,从而持续地解决“两个失灵”的问题,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保障社会公益和基本人权,进而实现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横向上分为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纵向上分为基本目标和最高目标。具体包括①稳定增长目标(双重目标)②保障基本人权目标(分配法)③保障社会公益目标④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目标。 8理论意义来看,经济法的调整目标是经济法理论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在价值论中居于承上启下的地位,它既能够把抽象的价值转化为具体的法律构成部分,同时

经济法主体

经济法主体——公司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文章摘要: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实际上是一种利益关系的再调整,通过追究滥用法人人格者的责任,对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给予司法救济。它的产生源于诚实信用原则和权利义务一致原则。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公司股东的不诚信行为理应该受到惩罚,这是关系到社会价值和市场价值的问题。基于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公司股东享有有限责任的责任承受优势的权利,那他理应该为一定的义务,比如法定的公司义务,当没有尽到这些义务时,就应该受到不利后果,何况一些股东还积极为一定的侵权行为。 关键词:法人人格否认,股东有限责任,权力滥用。 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必然性。 (一)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优越性。 公司源于西方文明,是伴随着西方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发展而成长起来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公司作为市场经济的主要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公司的良好运行也对社会市场经济影响深远。法律赋予公司独立的法人资格和股东有限责任,这也是社会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我们不难知道,我们之所以赋予公司的独立人格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制度,其目的是为了鼓励投资和社会市场的交易。 “公司具有独立法人人格,股东对于公司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拥有自己独立的财产,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与被诉。正因为公司的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的俩大特征,它仅以投资者的出资额为限来承担风险,这大大地减少了投资的风险,保障了它们的投资安全,更有利于促进公众投资,加速公司的发展和市场经济的发展。 (二)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局限性。 在有限责任的屏障下,股东仅以出资额来承担公司债务,并不对公司的债权人直接负责;而公司将其经营所获收益以股息、红利等形式在股东之间进行分配。因此,公司这种组织形式一方面有利于股东追求自身利益,另一方面又将风险限制在最小范围。由此可见,这种机制制度完全是有利于投资者股东们的,而对于公司的债权人,就没有了有效地保护机制,而如果我们没有一套良好的制度与这种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制度相抗衡,就很容易滋长了恶意投资者的生,比如“皮包公司”,这些公司违法侵占和转移公司财产、悬空债权和转

经济法复习范围

1、下列属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是() A.人身关系 B.财产赠与关系 C.财产继承关系 D.企业组织管理关系 2.下列各项中,不能作为经济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有() A.主体 B.客体 C.内容 D.标的 3.甲,乙,丙三人分别出资1000元买了一辆拖拉机,接下来,甲想把自己的份额按1000元转让,甲通知乙,丙后,乙表示愿意以800元买下,丙未表态。丁知道后,同意以1000元买下甲的份额,丙见丁想买,随即向甲表示愿以1000元买下甲的份额。本案中() A.甲应将其份额转让给乙 B.甲应将其份额转让给丁 C.甲应将其份额转让给丙 D.甲不能将其份额转让 4.某一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在用合伙企业的财产及合伙人甲,乙,丙的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后,任不足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剩余债务的解决办法是() A.应当结束清算程序,注销该企业,剩余债务不在清偿 B.不能结束清算程序,剩余债务由原合伙人甲,乙,丙继续清偿 C.不能结束清算程序,债权人在此后的连续5年内,享有继续请求清偿的权利 D.应当结束清算程序,债权人对原合伙人享有继续请求清偿的权利 5.根据《外资企业法》的规定,设立外资企业,由()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有关文件。 A.外国投资者 B.外国投资者通过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C.外国投资者通过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市级或者市级以上人民政府 D.外国投资者通过其所在国的驻华机构 6.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认购不少于公司股份总额()的股份。 A.25% B.35% C.45% D.55% 7.某百货大楼为庆祝提前完成本年度销售任务,特举行抽奖式有奖销售活动,头等奖为某品牌轿车一辆。此行为被当地工商部门认定为不正当竞争,理由是() A.轿车不可以作为奖品 B.奖金数额超过了5000元 C.《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搞有奖销售活动 D.抽奖属非法行为 8.下列各项中能用作商标的是( ) A具有其他含义的地名B与外国军旗近似的图形C“红十字” D方形的图形 9.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下限应是() A.25% B.30% C.45% D.5% 10.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A.无限公司 B.有限责任公司 C.两合公司 D.股东有限公司 11.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利机构是() A.总经理 B.董事会 C.股东会 D.监事会 12.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规模较小,不设董事会的,可以设一名() A.执行董事 B.董事长 C.总经理 D.监事 13.王某依《公司法》设立了以其一人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存续期间,王某实施的下列()行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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