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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前照灯配光性能

汽车前照灯配光性能
汽车前照灯配光性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4599—94

汽车前照灯配光性能

Photometric characteristics 代替GB 4599—84

of headlamps for motor vehicles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前照灯配光性能、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M、N类汽车使用的各种类型的前照灯。

2 引用标准

GB 4785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数量、位置和光色

3 术语

3.1 配光

灯具发射可见光的光度(照度或发光强度等)分布。

3.2 近光

当车辆前方有其他道路使用者时,不致使对方眩目或有不舒适感所使用的近

距离照明光束。

3.3 远光

当车辆前方无其他道路使用者时,所使用的远距离照明光束。3.4 配光镜

根据配光性能要求,由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光学单元组合的透镜。3.5 灯光组

配光镜、反射镜和光源(灯泡或发光灯丝组件)等的组合体。3.5.1 封闭式灯光组

结合成一个不可拆整体的灯光组。

3.5.2 半封闭式灯光组

配光镜与反射镜固定结合,灯泡可拆卸更换的灯光组。

3.6 封闭式前照灯

采用封闭式灯光组的前照灯。

3.7 半封闭式前照灯

采用半封闭式灯光组的前照灯。

3.8 单光束

一灯光组中仅有一根灯丝产生的近光或远光。

3.9 双光束

一灯光,组申有两根灯丝可分别发光,一根产生近光,另一根产生远光或根据需要设计的辅助光束。

3.10 标称电压

灯泡(封闭式灯光组)上标明的电压(单位:V)。

3.11 标称功率

灯泡(封闭式灯光组)或其包装上标明的功率(单位:W)。

3.12 试验电压

测试灯泡或灯光组的光电参数时使用的端电压。

3.13 标准灯泡

测试配光性能的灯泡,具有无色的泡壳和缩小的灯丝几何尺寸公差,每一型

号的标准灯泡仅规定一种标称电压。

3.14 标准前照灯

装有标准灯泡,具有不小于160mm的有效透光直径,其配光性能的最大值不大于本标准规定最大值的90%,其最小值不小于本标准规定最小值的120%的前照灯。

3.15 配光光通量

半封闭式前照灯(或其他汽车灯具)配光测试时规定的灯泡光通量。

3.16 配光屏幕

测试灯具配光性能的屏幕。

3.17 明暗截止线

灯光投射到配光屏幕上,眼睛感觉到的明暗陡变的分界线。

3.18 照准

配光测试时灯光在配光屏幕上的定位。

3.19 基准轴线

汽车灯具的特性轴线,由制造厂在图纸上表明。

3.20 基准中心

基准轴线与配光镜表面的交点。

3.21HV点、h-h线和v-v线

3.21.1 过基准中心的水平线至配光屏幕的垂足。3.21.2 h-h线

在配光屏幕上过HV点的水平线。

3.21.3 v-v线

在配光屏幕上过HV点的铅垂线。

4 前照灯的同一型式规定

在以下主要方面没有差异的前照灯:

a.商品名称和商标;

b.光学系统的特性;

c.通过反射、折射或吸收能改变光学效果的外加附件;

d.提供一个近光、或一个远光、或两者兼有。

5 一般规定

5.1 前照灯应设计和制造成: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即使受到振动,仍能保证满足使用要求和符合本标准的配光性能要求。

5.2 对于半封闭式前照灯的灯泡安装,应满足即使在黑暗中也能把灯泡装在正确的位置上,即定位卡脚能准确进入定位槽中(尺寸配合适当),并当灯泡装错

位置时会明显歪斜。

5.3 前照灯的光色和色度特性应符合GB 4785的规定。

6 前照灯使用的封闭式灯光组和灯泡

6.1 封闭式前照灯使用的封闭式灯光组应符合表1的规定。

6.2 半封闭式前照灯使用的灯泡产品应符合表2的规定。

7 配光性能

7.1 前照灯的配光应使其近光具有足够的照明和不眩目,远光具有良好的照明。7.2 配光性能应在前照灯基准中心前25m,过HV点的铅垂配光屏幕上测定,配

光屏幕的具体布置如图所示。

7.3 近光的配光要求

7.3.1 在配光屏幕上,近光应产生明显的明暗截止线,其水平部分在v-v线的左侧,右侧为与水平线向上15°的斜线,或向上成45°斜线至水平线垂直距25cm 转向水平的折线。

7.3.2 在配光屏幕上的照度限值,应符合表3的规定。

7.3.3 在Ⅰ、Ⅱ、Ⅲ和Ⅳ区域内,其水平方向相邻间的照度应无明显的陡变,不致影响良好的可见度。

7.4 远光的配光要求

7.4.1 在配光屏幕上的照度限值,应符合表4的规定。

7.4.2 双光束卤钨前照灯,其远光最大照度应不大于近光在75R点测试照度

的16倍。

7.5 配光屏幕上照度测试的有效面积,应包含在边长为65mm的正方形内。7.6 黄色光前照灯

7.6.1 远光的配光要求应符合条的规定;近光的配光要求应符合条的

规定,但其中照度限值的最小值,封闭式白炽前照灯和封闭式卤钨前照灯、半封闭式H4卤钨前照灯应分别达到表3规定最小值的和倍。

7.6.2 半封闭式黄色光前照灯,允许以相同几何形状的无色配光镜等替代变成白色光前照灯,其配光要求应符合和条的规定。

8 试验方法

8.1 试验暗室、装置及设备

8.1.1 试验暗室四周无漏光,具有常温常湿及不影响灯光透射性和仪器精度的环境条件。

8.1.2 配光屏幕颜色应便于照准,配光测试时应消除杂光,仅使灯具的直射光进入探测器。

8.1.3 配光测试应采用直流稳压电源。

8.1.4 配光测试用的电器仪表精度不低于级,照度计的探测器应使用光

电器件,其示值误差不超过满量程的±4%(国家检定规程中的一级照度计)。

8.2 配光测试时的电压和配光光通量

8.2.1 封闭式前照灯,配光测试均规定在标称电压下进行。

8.2.2 半封闭式前照灯,配光测试应由标准灯泡,在表5规定的配光光通量下进行。

8.3 配光测试前应将灯泡或封闭式灯光组以测试时的电压点燃,使其光性能趋于稳定。

8.4 配光测试前的照准

8.4.1 双光束前照灯的照准

8.4.1.1 以近光为照准基准,即在近光照准后,测远光不允许再作调整。8.4.1.2 近光照准

a.垂直方向:以明暗截止线水平部分,置于h-h线下25cm;

b.水平方向:以明暗截止线的转角,置于v-v线上,若转角不清晰,以满足75R和50R的照度为准。

8.4.1.3 照准时为使明暗截止线清晰易见,允许遮蔽部分配光镜。

8.4.1.4 照准与否,是以目视v-v线左右5°(219cm)范围内进行判定。8.4.1.5 按上述调整后,近光尚不能满足要求,允许在水平方向,把明暗截止线向左或向右调整不得超过1°(44cm),在垂直方向,明暗截止线调整

不得超过h-h线。

8.4.2 单光束前照灯的照准

8.4.2.1 单远光前照灯的照准,以光束最亮区域对准HV点。

8.4.2.2 单近光前照灯的照准,按8.4.1.2至进行。

9 检验规则

9.1 前照灯配光性能检验有两种:

a.型式检验:

b.产品一致性检验。

9.2 半封闭式前照灯配光性能应装以标准灯泡检验,在有异议时,允许更换标准灯泡重新测试。

9.3 半封闭式前照灯装置的灯泡,应是经认证的产品。

9.4 前照灯配光性能的型式检验

9.4.1 前照灯同一型式判定要求按本标准第4章的规定。

9.4.2 产品制造者应提供:

a.足以识别该型式前照灯特性的图纸一式三份,包括配光镜详细的特性结构图;

b.前照灯样灯2只(半封闭式前照灯还应包含灯泡)。

9.4.3 每只样灯均应符合本标准第5和第6章的规定。

9.4.4 按本标准第8章的试验方法进行试验,每只样灯均应符合本标准第7章的规定。

9.5 前照灯配光性能的产品一致性检验

9.5.1 对已经型式检验合格的产品,以随机抽取的样灯,来判定其产品的一致性,抽样方法另行规定。

9.5.2 随机抽取的样灯,应符合本标准的第5和第6章的规定。

9.5.3 按本标准第8章试验方法,随机抽取的样灯,应符合如下要求。

9.5.3.1 近光两种方式任选一种:

a.近光照度限值,按表3规定放宽20%,但其中B50L放宽 Ix,Ⅲ区放宽 Ix;

b.把近光B50L、75R、50R、25L和25R的各有效测试面积扩大为以各测试点为圆心,半径为15cm的圆。Ⅳ区高度从37.5cm降至22.5cm,宽度不变。其照度限值除B50L允许按表3规定放宽 Ix,Ⅲ区放宽 Ix外,其余照度限

值仍按原规定。

9.5.3.2 远光照度限值,按表4规定放宽20%,其中HV点放宽为。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汽车灯具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国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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