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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苏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苏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苏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苏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苏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府〔2011〕3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苏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各类场所、设施、建(构)筑物的产权(或者授权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和环境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涉及范围较广、容易引发重特大安全事故、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或者停用,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相关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按照“单位主体、部门监管、社会监督、公众参与” 的原则,落实“属地负责、部门管理”工作责任。

第二章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建档监控、整改效果评价、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等制度,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定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单位。单位主要负责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个体经营户对其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隐患整改负责。

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的综合监管。

发改、经信、教育、公安、民政、司法、国土、住建、交通、水利、农林、商务、文广新、卫生、体育、环保、旅游、粮食、国资、工商、质监、气象等部门以及电力等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监管领域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有监督管理、日常跟踪和协调指导责任。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同级其他职能部门以及下级人民政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与指导。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政府主要领导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各分管领导对分管领域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的突出问题,组织专项工作督查每年不少于1次。

第三章事故隐患的发现与认定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隐患档案,并实施监控和治理。

化工生产、冶金、非煤矿山、建筑施工、交通运输、人员密集场所等高危行业(领域)的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事故隐患月度自查、季度专家排查、重要部位必查和排查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其他单位组织事故隐患全面排查每年不少于2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及时书面报送当地有关监管部门。

第九条各级政府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组织安全检查活动,及时发现各类事故隐患,督促和指导相关责任单位及时整改;对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必须落实监管和监护责任;发现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移交并记录备案。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开展事故隐患集中排查工作,组织本地区事故隐患集中排查活动,做到属地排查有方案、有目标、有措施、有督查、有考核。市政府组织的全市性事故隐患集中排查每年不少于1次;县级市(区)政府(含管委会,下同)组织的事故隐患集中排查每年1~2次;镇(含街道、开发区,下同)政府组织的事故隐患集中排查每年不少于2次。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监管部门应当畅通安全生产社会监督渠道,公布举报电话,并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受理、记录建档、移送转办等制度,明确专人负责。相关监管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情况危急的,应当立即到现场核查、处置。

第十二条一般事故隐患,由相关监管人员或者其他具备相关知识的人员直接认定。重大事故隐患,按照“谁主管、谁认定”的原则,国家及行业标准有认定依据的,按照其规定执行;无具体认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有关监管部门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认定。对于涉及多领域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组织认定。

第十三条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在每年6月末和12月末分别向本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和上级监管部门报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排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将隐患主要情况报送本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排查未发现新的事故隐患的,经本部门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

签名,实行书面“零报告”制度。在规定期限内未书面报告的,视作“零报告”。

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定期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监察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连续“零报告”地区、部门排查治理工作的检查和指导。

第四章重大隐患的整改

第十四条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市、县级市(区)、镇三级政府分级挂牌督办制度。凡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和报上级人民政府(或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经本级政府常务会议审查通过,并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和跟踪督办部门,落实整改与监管工作。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明确的跟踪督办部门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责任单位,应当下达《整改通知书》,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事故隐患的基本情况;

(二)事故隐患的类别;

(三)法律依据;

(四)事故隐患整改责任单位;

(五)事故隐患的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

第十六条凡列入各级人民政府年度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均应当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并及时通报整改情况。

第十七条整改责任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应当做到整改措施、管理责任、整改资金、整改进度和应急预案“五到位”,并制定整改方案。整改方案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整改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整改的机构和人员;

(五)整改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七)其他与整改工作相关的事项。

第十八条重大事故隐患消除前或者整改过程中,整改责任单位应当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确保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立即停产、停业或者停用,并设置警戒标志。

第十九条重大事故隐患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整改责任单位的督促指导,及时协调解决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过程中的相关问题。政府分管领导应当参加工作督查。对全市重大事故隐患挂牌整改工作的督查,市政府每年不少于1次,县级市(区)政府每年1~2次,镇政府每年不少于2次。相关监管部门对负责跟踪监管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

第二十条列入各级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按时完成整改的,整改责任单位应当提前1个月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和跟踪督办部门书面申请延长整改期限。第二十一条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结束后,整改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向相关监管部门申请验收销案。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人员或者专家,对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应当向整改责任单位出具《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验收意见书》,并抄送本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查不合格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改指令。对整改无望或者整改责任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第二十二条对于整改投入大、涉及面广、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经市、县级市(区)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认定后,列入《重大事故隐患监控目录》,落实重大事故隐患的跟踪监督和管理监控责任。凡列入《重大事故隐患监控目录》的重大事故隐患,有关整

改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对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第二十三条整改责任单位和相关监管部门应当按照“一案一档”的要求,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档案。列入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由本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和跟踪督办部门落实“一案一档”。

重大事故隐患“一案一档”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政府挂牌文件、整改通知书和其他相关法律文书;

(二)重大事故隐患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书(表);

(三)整改措施、管理责任、整改进度、资金落实和应急预案等情况记载;

(四)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前后影像资料;

(五)申请销案或者延长整改期限的书面报告;

(六)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验收意见书。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监管部门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监管履职情况,列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内容。列入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在限期内不能完成整改的,实行“一票否决”,相关地区和监管部门不能被评为年度综合工作先进,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不能被评为年度考核优秀或者个人先进。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安全生产领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与奖励。相关监管部门对举报或者处置重大事故隐患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与奖励。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监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情况的;

(三)未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案的;

(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告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五)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造成安全事故的;

(六)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七)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相关监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八)对整改工作敷衍、限期内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

(九)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规定的。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相关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苏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苏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苏安办〔2018〕138号 关于近期生产安全亡人事故高发的警示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进入7月份以来,全市各地共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11起,死亡11人。近日,我市进入高温天气状态,生产安全亡人事故也突呈高发趋势,仅7月14日一天就发生5起事故,死亡5人。 2018年7月14日凌晨0时许,位于张家港市经济开发区(杨舍镇)的江苏省华荣纺织品有限公司员工在处理货梯故障时,轿厢发生坠落,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 2018年7月14日10时许,常熟市江苏佳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在尚湖镇生活污水治理工程施工时,发生一起坍塌事故,致1人死亡。 2018年7月14日12时许,位于吴江经济开发区(同里镇)的高创(苏州)电子有限公司员工驾驶叉车不慎撞到货车旁一装卸工,造成1人死亡。

2018年7月14日 16时许,张家港市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在位于张家港市经济开发区(杨舍镇)的汇金花园项目工地施工作业时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 2018年7月14日19时许,位于昆山市千灯镇的江苏华神电子有限公司员工在清洁机器时,发生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 一天之内发生多起生产安全亡人事故,充分说明我市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必须引起高度重视。接下来,我市还将出现持续高温极端天气,高温极端天气会造成人体不适,注意力不集中,工作效率降低,中暑等病症的发病率增加,也极易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各地区、各相关部门务必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清醒认识当前安全生产形势,及时排查和消除高温极端天气安全隐患,以及其他各类事故隐患,全力压降生产安全事故,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增强责任意识,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各地、各部门务必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认真分析本地区、本部门范围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周密部署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指导企业制定严格的工作制度,合理的安排作业进度,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形势平稳。 二、强化应急管理,提高突发事故应对能力。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对高温、极端天气作业安全生产的宣传力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安全生产职责示范文本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安全生产职责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安全生产职责示 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的任务是:研究、统筹、协调、 指导公司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组织重要安全生产活动, 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公司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管理标准及安全 生产政策的拟订工作。 2、综合管理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公司安 全生产形势,拟订公司安全生产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 公司所属各单位做好安全生产管理。 3、负责公司安全生产信息的发布,对公司管理范围内 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组织、协调公司管理范围 内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4、组织公司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教育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和项目经理的安全资格审核等工作。 5、监督检查各单位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及有关设备、材料和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情况。 6、监督检查各单位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和环境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监督检查各单位对重大危险源、重要环境因素的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 7、拟订公司安全生产科研规划,组织指导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安全生产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 8、负责对公司重要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研究,审定并最终做出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奖罚。 请在此位置输入品牌名/标语/slogan Please Enter The Brand Name / Slogan / Slogan In This Position, Such As Foonsion

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制度制度-(49272)

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制度制度 一、目的 为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领导,促进安全生 产形势的稳定好转,保护企业财产和职工生命安全。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三、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 3.1 根据国家的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公司总经理主要负责人应为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安全生产 委员会主任由公司总经理主要负责人担任。 3.2 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由主管安全工作副经理负 责人担任。 3.3 安委会办公室 由公司安全机务兼任。 3.4 安委会成员由各部门负责人担任。 3.5 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由于人事变动或岗位轮换 等原因无法担任相应职务的,需由公司最高管理机构讨论 确定人选,并发文进行任命。 四、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内容 4.1 通报上季度各成员分管有关安全生产方面工作开展情况及参加上级会议的精神。

4.2 需要安委会商议、审批的相关工作。 4.3 安排协调本季度要开展的安全生产工作。 五、会议规则 5.1 安全生产委员会例会安排在每季度第一个月月初 召开,年度会议安排在当年度12 月初召开,遇紧急情况随时召开。 5.2 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由安委会全体成员参加,会 议必须在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及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场的 情况下方能举行。根据会议情况可由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 制定相关人员列席。 5.3 安委会会议由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其他成 员因故不能参加时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会后由相关人 员负责转达有关事宜。 5.4 安委会会议由公司办公室主任负责记录。记录人 要对会议时间、出席列席人员、议事内容、发言作如实记 录。 六、会议内容执行 6.1 安委会形成的决议由安委会办公室发文至各相关 部门并做好记录。 6.2 各相关部门需严格执行会议决议。执行情况由安 全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纳入安全生产考核。 七、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职责

苏州市涉爆粉尘专家委员会工作导则第一章总则

苏州市涉爆粉尘专家委员会工作导则 苏州市安全生产管理协会 苏州市压铸技术协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推动苏州市涉爆粉尘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水平和管理的不断提高,规范苏州市涉爆粉尘企业的管理,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提高,经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由苏州市安全生产管理协会发起成立“苏州市涉爆粉尘专家委员会”。为规范苏州市涉爆粉尘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的工作行为,充分发挥专家委员会人才、专业、技术、管理优势,更好地为政府、为企业、为社会、为公众服务,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专家委员会是专门从事涉爆粉尘安全生产和安全文化服务的工作机构,受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指导,在苏州市安全生产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领导和苏州市压铸技术协会支持下,由专门成立的涉爆粉尘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进行管理和考核。 第三条专家委员会以深化改革、创新,社会组织自治管理模式为基本思路,以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针对我国涉爆粉尘安全防治工作尚处初级阶段的基本特征,以先行先试的开拓、创新精神和严谨科学的工作态度,推动苏州市乃至全国涉爆粉尘生产的安全预防控制技术创新,实施安全发展、科技兴安战略,推进涉爆粉尘企业落实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为工作宗旨,为促进苏州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作贡献。 第四条根据安全生产事业发展需要,涉爆粉尘专家委员会聘请我国涉爆粉尘安全防治领域著名专家和苏州市安全生产管理协会有关涉 爆粉尘安全生产的专家及等为主体组成,同时,为便于工作协调和管理,也邀请有关协会专家加盟。

第二章 专家聘任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组成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实行聘任制,专家聘任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较高的政治素质,热爱安全生产工作,愿意从事专家工作; (二)熟悉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掌握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程,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以及实际工作能力; (三)具有中高级职称,从事相关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安全生产知识水平,或具有一级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等相应资格且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10年以上; (四)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工作扎实,公正廉洁; (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专家委员会组织或接受委托的调研、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安全评价、职业卫生评价、安全社区评定、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评审、咨询服务、以及课题研究、培训授课、应急救援、生产事故调查、执法安全检查、会员信用等级评定等工作任务; 第六条专家聘任程序: (一)个人自荐、单位推荐或协会邀请; (二)协会组织联合审查,根据聘任条件和实际需要确定专家委员会委员和专家组成人员。委员聘书由苏州市安全生产管理协会和苏州市压铸技术协会联合颁发,并在协会网站上向社会公布,同时在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网站公布; (三)原则上专家聘期五年一届。届满需续聘,由协会联合审核后,并报市安监局备案。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第七条专家委员会每五年一届,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专家成员若干人,专家委组长按照轮值制推荐和运作,并由办公室具体协助、协调工作。

苏州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暂行办法

苏州市实施的暂行办法 篇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 XX公司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 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和《福建省人民政府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66号),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XX项目建设过程中在公司范围内 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参与项目建设的承包商及专业公司在发生事故时,应严格按本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三条事故报告、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 (一)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不得迟报、漏

报、谎报或者瞒报。 (二)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 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 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五条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 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六条事故等级的划分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 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 括本数。 第七条发生人员伤亡(含下落不明的)、财产损失以及 造成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后,现场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发生事故的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在1个小时内按有关规定向建设单位、项目监理单位、X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海事、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 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精神; 2、组织制定企业安全生产方针、目标、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措施和阶段性安全工作安排,并督促落实; 3、分析、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组织综合性、专题性的安全生产工作调研;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针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协调、督导有关部门及时整改; 5、组织实施企业安全生产考核评估; 6、研究决定有关安全生产的表彰、奖励、惩处,及时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经验; 7、督促企业制定和实施安全投入计划; 8、督导企业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9、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作出事故处理决定; 10、企业安委会办公室为安委会职能部门,负责处理安委会日常工作。 安委会办公室工作职责 1、起草、印发公司综合性的安全工作文件、通知,转发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及其它文字材料; 2、筹备公司安委会例会和安全工作会议,做好会务工作,并对决定的事项予以督办; 3、牵头进行或参与开展综合性、专题性的安全工作调研,检查及考核评价,安全管理人员专业培训教育; 4、保管安委会的有关基础资料台帐; 5、沟通、协调、指导基层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基层单位存在问题的整改; 6、完成安委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各做一块,与昨天职责一样,公司办公室用)

船舶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职责 1、船舶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船长、轮机长、驾驶员组成,是负责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一个专门组织; 2、认真贯彻执行公司“生产必须安全、环境必须保护”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各项规章制度,对船员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遵守各项安全法规和操作规程; 3、检查监督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执行,对违章的人和事有权制止和提出处理意见; 4、对船舶、工属具、机械、安全、消防、救生、通讯、导航设备组织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确保处于适航、适用状态; 5、组织召开船舶有关安全生产会议和航次会议,并贯彻执行; 6、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活动,总结船舶安全工作,提出措施和意见; 7、对船员业务技术进行考核,有权提出晋升、任免、奖惩意见,供公司参考; 8、定期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报告船上安全生产情况,积极推荐安全生产中的好人好事。 (请做5块,30×40带塑料小框)

苏州工业园区安全生产责任书

苏州工业园区 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书 工程概况

注意事项 1、凡在园区(含周边乡镇)范围内进行的土建、水电(设备)安装、装饰(修)、钢结构施工的建设项目,均应在开工前到园区质安站办理安全监督手续,并签订《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书》。 2、未签订《责任书》的工地,一律不予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不得进场施工。 3、实施总承包的工程,由总承包单位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作,并负责签订《责任书》。 4、建设单位自行将基础、水电(设备)安装、装饰(修)、钢结构等分部、分项工程直接发包给非总包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时,应当在发包合同中明确由建设单位负责分包部分的施工安全管理,并由建设单位或者书面委托的施工企业与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签订《责任书》。 5、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规模和特点,指定专职或者兼职的监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督管理责任。 6、施工企业的法人代表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负责人,工地项目经理是工地安全生产的第一负责人。

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书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确保施工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项技术措施与管理措施的落实,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保障现场作业人员的人身健康与安全。 工程,保证做到: 一、确保下列人员将在施工现场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1、项目经理:证号: 2、安全员:证号: 3、总监理工程师:证号: 4、现场监理安全监督管理人: 5、业主驻工地代表: 二、本工程在获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正式开始施工之前,工地现场将采取如下措施: 1、工地四周设置封闭围栏,一般路段围栏高度不低于2米,沿街路段围栏高度不低于2.5米,围栏立面为实体,围栏材料确保坚固、稳定、整洁、美观,并采用除粘土实心砖以外的材料制作。 2、工地出入口10米范围内道路将硬化,并挂五牌一图。 3、工地出入口设置至少一个洗车台或冲洗设施,凡从施工现场行驶到公共道路上的车辆必须保持整洁,车辆上的泥土必须在洗车台上冲洗干净,严禁带泥土上路。 在施工过程中将严格遵守下列防止环境污染的规定: 1、妥善处理泥浆水,未经处理不得排入城市排水设施和河道; 2、除设有符合规定的装置外,不得在施工现场熔融沥青或焚烧油毡、油漆以

苏州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苏州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 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b5E2RGbCb5E2RGbC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实名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现金奖励。 第三条【举报渠道】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原则上向事发所在地的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举报;未受理或者未及时处理的,可以逐级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p1EanqFDp1EanqFD 第四条【举报要求】举报人应当详细说明被举报单位名称、地址,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的具 体位置、情形、证据,并提供真实姓名和持有的手机(或 - 1 - / 11

固定)电话号码;邮寄材料,应当标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违法行为举报材料》。DXDiTa9EDXDiTa9E 第五条【分工原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展举报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处罚、谁奖励”的原则。RTCrpUDGRTCrpUDG 第六条【隐患概念标准】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及《职业安全卫生术语》(GB/T15236)等有关规范标准,本实施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5PCzVD7H5PCzVD7H 本实施办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jLBHrnAIjLBHrnAI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的认定,按照现行《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 - 2 - / 11

苏州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导则(化工生产企

苏州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导则(化工生产企业)修订版、级要素的否决项情况说明 级要素否决项级要素否决项 修订前 .未设置安委会、安全管理部门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未制定动火作业和进入受限空间管理制度或动火作业未落实提级管理。 .未实施危险性作业许可管理。 .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技术、设备、材料; .国内首次采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论证的; .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储存装置未达到自动化控制要求,也未按照规定时限完成自动化改造,并将竣工验收报告报属地安监局备案。 .凡周边安全距离不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的,涉毒、涉爆储存场所、重大危险源,一律停止使用。 .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未设置紧急停车(紧急切断)功能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温度、压力、液位等信息远程不间断采集检测的,一律停止使用。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设置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的,一律停止使用。 .未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号令要求,实施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 .未经正规设计也未开展安全设计诊断工作,或诊断出不符合项不具备整改条件。.未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或未辨识、确定重大危险源。 .重大危险源有重大隐患,且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存在事故瞒报、谎报、拖延不报的。 .未进行自评。 修订后 删除第、、、、项。 新增项: .主要负责人现场考核不合格。修订前 .未明确第一责任人,或责任制不符合规定。.领导带班值班制度不落实。 .未向安监部门报送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情况报告。 .未制定安全生产方针或年度安全生产目标。.未签订各级组织的安全目标责任书,未进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 .主要负责人对其安全生产职责不清楚。 .未建立安全生产考核机制。 .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对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安全总监和安全管理部门执行安监部门监管监察指令建立清单管理、月度跟踪督办及奖惩措施。 .未按有关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未明确专门部门定期识别和获取。 .未进行符合性评价。 .未制定以下规章制度之一:变更管理、风险管理、隐患排查治理、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起重吊装作业、破土作业、断路作业、设备检维修作业、抽堵盲板作业管理制度及文件档案管理制度。 .有岗位未编制操作规程,或岗位无法提供操作规程。 .投产或投用前未编制操作规程。 .未按规定的频次和时机开展风险评价。 .未将重大风险降到可以接受的程度。 .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企业无力解决的重大隐患未书面向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安监部门报告。 .不具备整改条件的重大隐患,未采取防范措施,或未纳入计划,或未限期解决或停产,或未书面报告。 .未制定培训教育制度,或未制定全员安全培训教育计划。 .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资格证书或证书失效。 .现场从事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证或失效。 .新从业人员未接受三级安全培训教育或考核不合格上岗。 .未对培训结果进行考核。

关于公司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文件

关于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通知 公司各部门、车间: 根据公司生产经营需要,经研究决定成立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全公司安全生产领导、监督、检查、评比、奖惩工作。具体设置如下: 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 专职安全消防员: 二.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职责 1.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是公司安全生产的领导机构。 2.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公司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车间主要负责人组成。 3.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企业的安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进行审核。 4. 各生产班组负责相对应的生产区域的安全责任,监督、巡查相关生产区域的安全生产性问题。 5.审议修订安全应急救援预案,确保组织、人员、物资三落实,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或专题演练。 6.组织开展安全综合大检查工作,及时组织安全管理交流和推广。 7.及时贯彻上级安全文件精神和要求,认真开展各项安全主题活动,营造一个良好的企业安全氛围。 8.企业出现重大安全方面相关事宜,应立即组织安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召开安全会议,研究方案,确定策略,并确保方案迅速、高效、顺利实施。 9.认真贯彻安全领导小组决议,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应按各自职责将安全工作层层分解,确保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10.负责全公司安全、消防、环保等方面设施及设备的建设、购置及审批工作。 三.工作制度 1.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全体委员会议,汇报部门和车间的安全生产状况,协调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全公司安全生产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建议。 2.每次安全领导小组全体成员会议之前,各单位应将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及工作安排报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 3.安全领导小组文件须经组长签发后生效。

苏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

《苏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公告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更好发展,市政府拟制定实施规范性文件《苏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由于该《办法》与广大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紧密相关,为集思广益,科学民主制定该《办法》,现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如有修改意见,请于11月30日前反馈至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处。通讯地址:苏州市三香路998号,邮编:215004;联系电话(传真):68615448;E-mail:szfgc@https://www.wendangku.net/doc/0317066135.html,。 附件:1、关于《苏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2、《苏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苏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1-

附件1 关于《苏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高安全生产本质水平,有效服务于全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局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反复讨论修改的基础上,形成了《苏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就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暂行办法》起草背景 近年来,国家和省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开展各类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政策措施。今年下半年以来,特别是南京“7.28”爆炸事故发生后,省政府在全省范围全面组织开展了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治理,已经成为提高社会和企业本质安全水平、确保社会经济和谐稳定发展的一项有效措施。我市各领域特别是公共安全领域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急需有一个法规性文件来进一步明确责任、规范行为。 2007年初,市安委会印发了《苏州市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在指导和监督各地各部门各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治理,特别是重大隐患整改由政府及部门挂牌督 -2-

苏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制度

苏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制度 苏府〔2011〕34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安全生产事故 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宝岛优品—倾心为你打造精品文档 苏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各类场所、设施、建(构)筑物的产权(或者授权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和环境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涉及范围较广、容易引发重特大安全事故、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或者停用,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相关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按照“单位主体、部门监管、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原则,落实“属地负责、部门管理”工作责任。 第二章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 宝岛优品—倾心为你打造精品文档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机构设置与职责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机 构设置与职责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一、总则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2、安全生产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技术管理工作,政策、法制性强,涉及面广。公司各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安全生产、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推行健康安全环境管理。 二、机构设置 1、公司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简称安委会),是公司的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环境保护等管理监督工作最高行政机构。 2、安委会由公司领导、公司各相关职能负责人组成。公司总经理任安全委员会主任,主管安全生产的副总任安全委员会常务主任,总经理助理任安全委员会副主任,各相关职能负责人为委员及列席委员。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主任1名。 3、安委会办公室是安委会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公司安全保卫部,由安全保卫部经理兼任办公室主任。 4、安委会是在总经理领导下的安全生产领导决策机构,通过各职能部门对公司的安全健康环境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和监督管理。 5、公司根据各部门实际,建立公司及部门相应的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建立安全健康环境责任网络图。 三、职责 1、安委会的职责: 在省市区安全监督部门和公司上级部门的指导下,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和上级部门关于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并通过公司各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研究确定公司安全生产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性安全工作安排,组织制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办法、措施,指导、监督、检查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

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2021新版)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2021 新版)

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2021新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第一条公司安委会是公司的非常设机构,在公司总经理工作班子的领导下,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包括生产、基建、多经、交通等)中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全公司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条安委会主任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副主任由公司分管生产、基建、多经的副总经理担任,成员由公司总经理工作部、人力资源部、生产部、工程部、多经部、燃料部、财务部、计划部、政工部、监审部、安监室负责人组成。 第三条安委会办公室为安委会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安委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公司安全监察室。 第四条安委会主要任务是:审定公司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审定公司系统安全生产奖惩决定和有关事故的调查及责任处理意见;传达党中央、国务院、集团公司等上级机关关于安全生产的指示和精神,统一部署、协调和贯彻、落实各项工作;分析公司安全生产形势,研究

关于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通知

X X X X公司文件 XXXX(安)字【2016】01号 签发人:XXX 关于印发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通知 公司各部门、项目部: 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协调统一的安全生产机制,明确安全生产各单位职责,保障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成立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全公司安全生产的管理、指导、协调工作。 公司安全产委员会成员组成如下: 主任:XXXX 副主任:XXX 成员:XXXX、XXX。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为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办公室设在公司安全部。 各项目部接此通知后,在3个工作日内成立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上报公司安全部备案。 特此通知 附件1:安全生产委员的主要职责 附件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图 XX年XX月XX日附件1:安全生产委员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法》和国家、省、市和上级其它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度。研究安全生产重要问题,执行安全生产的重大决策。 2、在地方政府机构、上级管理部门和企业的领导下,对公司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管理,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3、组织召开安委会会议,及时研究分析公司的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工程中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全面掌握安全生产情况。 4、研究制定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划,审核公司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生产计划等并督促实施层层安全责任。 5、推广安全生产科研成果、先进技术及现代安全管理方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保障公司安全生产达到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6、组织开展全公司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检查活动,督促相关部门做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和劳动保护的有关事项。 7、协调较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处理各类事故,组织对人员伤亡、机械伤害、火灾、交通意外、中毒、职业病事故等的调查处理,负责事故的分析统 计及上报工作,制定防范措施,决定处罚事项。

安全生产委员会各级职责

安全生产委员会各级职责 一、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 1、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有关安全规定,落实上级机关及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指令,加强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 2、审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确定安全生产目标,解决重大隐患和职业危害; 3、研究解决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问题; 4、批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规程标准; 5、负责事故处理的审批工作。 6、根据公司生产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召开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会,总结上一阶段安全生产工作,布置下一阶段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二、安委会办公室职责 1、组织员工开展安全有关活动,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例会,通报公司安全生产情况和国内近期相关行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传达、学习上级安全工作的最新指示,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2、研究解决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和职业危害,对安全生产中发现的重特大事故隐患及时研究整改方案并组织实施。 3、分析当前安全生产形势,布置当期安全工作,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安全工作新举错。 4、负责组织事故(含未遂事故、工伤事故等)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5、每月组织不少于两次的安全、环境卫生检查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并对检查结果进行考评; 6、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部门,编制年度安全生产计划,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 三、安全员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和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 2、参加编制年度安全生产计划,参与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工作。 3、负责作业区域的安全检查,到达工作现场后首先进行危险因素辨识和安全确认,对所在的工作地点及作业人员的安全负责。 4、负责特种作业的审批工作,并协助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5、经常对工作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和确认,及时发现各种不安全因素,督促整改,消除事故隐患。 6、监督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工作,督促正确佩戴和使用防护用品。 7、拒绝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并按要求进行报告和处罚。 8、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 9、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督管理,参与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

2020(安全生产)2020年苏州安全台帐(新版八册)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资料 (第八册) 建筑施工机械与临时用电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江苏省建筑安全监督总站制 目录 8.1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管理 8.1.1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登记汇总表 8.1.2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管理目录 8.1.3-1苏州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告知表 8.1.3-2苏州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拆卸告知表 8.1.4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专项方案报审表 8.1.5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专项方案审批表(总承包单位) 8.1.6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专项方案审批表(分包单位) 8.1.7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条件审核表 8.1.8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装、使用验收检查资料 8.1.8.1 塔式起重机安装验收相关资料 8.1.8.1-1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塔式起重机)固定混凝土基础验收表 8.1.8.1-2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塔式起重机)预制拼装基础验收表 8.1.8.1-3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塔式起重机)轨道基础验收表 8.1.8.1-4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塔式起重机)安装前检查表 8.1.8.1-5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塔式起重机)安装自检表 8.1.8.1-6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塔式起重机)安装检测报告 8.1.8.1-7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塔式起重机)安装验收记录表 8.1.8.1-8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塔式起重机)使用登记证 8.1.8.1-9塔式起重机周期检查表 8.1.8.2 施工升降机安装验收相关资料 8.1.8.2-1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施工升降机)基础验收表 8.1.8.2-2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施工升降机)安装前检查表 8.1.8.2-3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施工升降机)安装自检表 8.1.8.2-4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施工升降机)安装检测报告 8.1.8.2-5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施工升降机)安装验收记录表 8.1.8.2-6 建筑施工施工起重机械(施工升降机)使用登记证 8.1.8.2-7施工升降机每日使用前检查表 8.1.8.2-8施工升降机每月检查表

苏州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实施办法-中国苏州

附件: 苏州市党政领导干部 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各级党委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和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实施细则》以及《苏州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细则》(苏委发〔2014〕46号)、《苏州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苏府〔2016〕19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苏州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市(区)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乡镇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以下统称党政领导干部)。 市、市(区)各党委工作机关、政府工作部门以及相关机构领导干部,街道办事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度假区)管理机构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条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以习 —1 —

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坚持系统性思维和规律性把握,坚持安全发展、依法治理,综合运用巡查督查、考核考察、激励惩戒等措施,强化属地管理,强化安全风险防范,坚决遏制较大以上及有较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促使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切实承担“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为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先行军排头兵营造良好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第四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通报奖励和追究,应当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按照权责一致、尽职免责、失职追责的原则,根据党政领导干部的岗位职责、履职情况、履职条件等因素合理通报奖励或确定相应责任。 第二章职责内容 —2 —

3关于成立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日照科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文件 安【2016】7号 关于成立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的通知 各部门、车间: 为了保护公司员工及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顺利进行。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照《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落实安全责任制,经公司研究决定成立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一、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 主任:金世昌 副主任:文熙东,李勇烈。 成员:刘晓辰,金强昌,郑雷刚。 安全生产管理员:刘晓辰 二、主要职责 1、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贯彻安全生产“五同时”原则;确立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并组织实施。 2、在新、改、扩建项目中,遵守和执行“三同时”规定,健全安全设施。 3、监督考核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审批安全生产奖惩方案。

4、不间断地组织风险评价工作,识别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风险和隐患。定期评审或检查风险控制结果。根据风险评价的结果,落实所选定的风险控制措施,消减风险,预防事故的发生。 5、组织公司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检查,并迅速做出处理。改善劳动条件和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及时解决重大隐患,对本单位无力解决的重大隐患,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报告。 6、编制企业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比例和使用计划,对安全费用的提取与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7、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基础设计审查、总体开工方案审查、开工前安全条件确认和竣工验收六个阶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8、组织对公司发生的重大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按“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并对所发生的重大事故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的正确性、及时性负责。 9、负责评审应急救援预案的可操作性,尤其在潜在事件和突发事故发生后的评审。 10、负责每年评审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适合性,并及时予以修订;当发生各项变更时须进行修订时可随时组织实施。 三、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公司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安保部,由钱江旭任办公室主任。 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架构与职责

关于成立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领导小组)的通知一、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降低和减少因生产安全事故给公司带来的损失,保障公司员工生命安全和公司财产安全,特成立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小组)。 二、组织构成 三、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小组)职责 (一)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小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等有关环境健康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和标准在公司落实。 2.根据公司的决策,组织制定环境健康安全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并督 促各车间(部门)组织实施。

3.协调指导各车间(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宣传教育等环境健康安全工 作。 4.研究解决环境健康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 5.落实环境健康安全投入资金的使用。 6.配合和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的环境健康安全的监督检查,并落 实整改。 7.建立健全环境健康安全档案及记录。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职责。 (二)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小组)组长职责 1.健全公司安全管理组织,并明确负责人及职责。 2.指导建立健全本公司的环境健康安全责任制度。 3.针对本公司生产经营的特点,组织制定并实施环境健康安全工作计划及保障资金投入。 4.督促、检查本公司的环境健康安全工作及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参加环境健康安全工作会议,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指导高级总经理制定长远的环境健康安全计划。 6.建立健全环境健康安全档案及记录。 (三)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小组)副组长职责 1、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在安全生产工作上直接对组长负责,负责落 实领导小组制定的各项决策、制度、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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