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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国法制史第一讲

2014中国法制史第一讲
2014中国法制史第一讲

2014中国法制史第一讲

-法典创造期-

一、法史的概念

法制史:顾名思义,法律与制度的历史。

法史学的课题:研究过往、历史演变对法的持续影响,是法史学的课题。

法史学的方法:法史学运用历史学的方法。

法史学的意义:人的过往(个人经历、社会、社会参与)造成人的一部份,并具有持续性与可变性。

法史学研究的对象: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思想、法律意识、法律实践

法史学虽说是从历史角度来观察法的规范,与现实彼此间尚有关联。

法史学家想了解过往的法秩序如何形成,固然必须解脱其所处时代的观念及法概念的限制,但也必须利用当身时代的经验去理解材料(史学素材,也是法学素材)。因此法史学重视的是经验,将过去的经验以今日的角度进行分析理解,作为现代法学工作者的借镜。

Holmes: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

王夫之读资治通鉴:设身于古之时势,为己所躬逢;研虑于古之谋为,为己之所身任。

二、如何理解中国法制史?

中国有律学传统,但近代的“法制史”是清末民初中西合并的产物。日本首先开设了法制史的课程。

1903年,清颁行《大学堂章程》,规定在法政科法学门中开设“中国历代刑律考”和“中国古今历代法制考”课程,1906年,京师法律学堂开设“中国法制史”课程。

(一)断代分述的传统

断代史讲授的方式是便于有基础历史知识者理解。缺点是法律脉络容易被朝代的更替所遮掩,因此历来能够流畅、完整通讲主题的通常是大家。

(二)体现了儒家主导的法思想(礼法合一,或曰以礼为尊)

礼制:礼,源于祭祀。

禮本来是一种盛玉的器皿,即表示一个盛有双玉,奉事神和人的器皿。奉神之

事,即祭祀。当这种器皿广泛用于原始社会的祭祀活动后,它就成了奉神祈福专用和祭神敬祖仪式的代名词。

随着社会的发展礼的含义越来越广。因祭祀时需有分工,部落首领的地位与权威也就因此得到确认。

《说文解字》:“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

刑起于兵:兵刑合一。在中国古代文献中,法律最早称为刑,战争则称为兵。刑与兵的关系也就是法律与战争的关系。

《汉书·刑法志》:“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轸(钻凿);

薄刑用鞭扑。大者陈之原野,小者致之市朝。”

《汉书》:“兵狱同制”。

(三)本课程法史的研究对象以中国传统刑律(刑法)为主(史料、各家解释)、民事为辅

传统律书主要是记载刑罚。

有国家必有制度,有组织必有法律。夏时期社会上已经出现了一些代表性的国家机构与制度。根据尚书的记载可以发现夏时期已具备了较完善的刑法制度。

三、古代对法律的概念

(一)法律的字面意义

1.法:法,汉字原作法律的“法”字。在古文中写做“灋”(两字都读做法,其

左是水,意思是法要像水一样平,不倾斜。)右边是“廌”(读音:zhi),在古代与“獬豸”的“豸”是通用字。

最早见于金文,目前见到七例,一例解作“大”,其余有“去”、“废”之意。

近年来也有学者认为水有流放的功能。从水而去,是为刑。

2.律:

《周易》:“师出以律”。

《尔雅·释诂》:“典、彝、法、则、刑、范、矩、庸、恒、律、戛、职、秩,常也。柯、宪、刑、范、辟、律、矩、则,法也。”

《尔雅·释名》:“法,逼也,逼而使之,有所限也”。“律,累也。累人心,使不得放肆也。”

《说文解字》:“律,均布也,从ㄔ聿声。”“聿,所以书也。楚谓之聿,吴谓之不律,燕谓之弗从聿。”统一不规则的事物。

《史记·律书》所载之“律”为“音律”之律。

“王者制事立法,物度轨则,壹禀于六律。六律为万事根本焉,其于兵械尤所重。”。“兵者,圣人所以讨强暴,平乱世,夷险阻,救危殆。自含戴角之兽见犯则校,而况于人怀好恶喜怒之气?”

(二)天讨、天罚、神判思想对法制的影响

天命观的建立与体现

“有夏服天命”──周代的思想

商的建立:“天命玄鸟,降而生商。”

将受命于天与占卜相结合,充分体现“神判”思想之外,也建立了君王的地位。君王是天与人之间的重要领受人。

说文:卜,灼剥龟也,象灸龟之形。一曰象龟兆之从横也。占视兆问也。

“圣人因天秩制五礼,因天讨作五刑。”

四、夏商刑罚的确立

(一)刑字的意义

《说文解字》:“罚罪也,从井从刀

刑,商代与周代写作井或刑。甲骨文中的井尚未具备刑罚与刑法的意思。

周代金文中大部分作“遵循”、“楷模”,少数作“法律规范”、“施刑罚”。

梁启超(饮冰室文集,中国法理学发达史)中认为刑通“型”,本为铸造之范,引申为规范。

(二)夏商时期

1.法律形式

除了礼刑,还有誓(约束)、诰(政令)、彝(规则)

2.尚书对刑的记载:

于是帝尧老,命舜摄行天子之政,以观天命。舜乃在璇玑玉衡,以齐七政……。象以典刑,

正义孔安国云:象,法也。法用常刑,用不越法也。

流宥五刑,

集解马融曰:流,放;宥,宽也。一曰幼少,二曰老耄,三曰蠢愚。五刑,墨、劓、剕、宫、大辟。

正义孔安国云:以流放之法宽五刑也。

鞭作官刑,

以鞭为治官事之刑。

扑作教刑,

扑,榎楚也。不勤道业则挞之。

金作赎刑,

集解马融曰:金,黄金也。意善功恶,使出金赎罪,坐不戒慎者。

误而入刑,出黄金以赎。

眚灾过,赦;

集解郑玄曰:眚灾,为人作患害者也。过失,虽有害则赦之。

眚,过也。灾,害也。贼,杀也。过而有害,当缓赦也。

怙终贼,刑。

集解徐广曰:一作众。

集解郑玄曰:怙其奸邪,终身以为残贼,则用刑之。

钦哉,钦哉,惟刑之静(恤)哉!

集解徐广曰:今文云,惟刑之谧哉。尔雅曰:谧,静也。

索隐注:惟形之谧哉,案:古文作恤哉,今文是伏生口诵,恤谧声近,遂作谧也。

2.后人对夏商周刑罚的认知

《左传·昭公六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三辟之兴,皆叔世也。”

很多学者认为,最早的五刑概念是尚书提出来的,当时刑罚的名目仅止于流、鞭、扑、赎、贼刑而已。自从三苗创立五虐之刑之后,才有黥、劓、刖、椓(击)、杀戮各项刑名。

夏之禹刑,以大辟、膑、宫、墨、劓为五刑,

商有乱政而作汤刑,以墨、劓、宫、刖、杀为五刑。

3.夏商罪名

昏、墨、贼、不孝、弗用命。

《左传》晋国叔向“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墨为墨,杀人不忌为贼。”

《尚书·商书》:“刑三百,罚莫大于不孝。”

《尚书·汤誓》:“尔不从誓言,予则孥戮汝,罔有攸赦。”

《尚书·盘庚》:“不吉(不善)不迪(不道),颠越不恭(以下犯上),暂遇奸宄,我乃劓殄灭之,无遗育。”

《礼记·王制》:“析言破律,乱名改作,执左道以乱政,杀。作淫声、异服、奇技、奇器以疑众,杀。行伪而坚,言伪而辩,学非而博,顺非而泽,以疑众,杀。假于鬼神、时日、卜筮以疑众,杀。”

4.历史对夏商两代五刑之外的刑罚实施相关记载

传说夏代已经有监狱,称为“圜土”。《竹书纪年》:“夏帝芬三十六年作圜土”但更详细的记载是见于《周礼》。

殷的酷刑:

百姓怨望而诸侯有畔者,于是纣乃重刑辟,有炮烙之法。

九侯有好女,入之纣。九侯女不憙淫,纣怒,杀之,而醢九侯。

鄂侯争之强,辨之疾,并脯鄂侯。

周西伯献洛西之地,以请除炮烙之刑,纣许之。

纣愈淫乱不止。微子数谏不听,乃与大师、少师谋,遂去。比干曰:“为人臣者,不得不以死争。”乃强谏纣。纣怒曰:“吾闻圣人心有七窍。”剖比干,观其心。

(三)西周时期

周有乱政而作九刑,西周初年周公发布《誓命》时曾经提到九刑,《汉书刑法志》认为九刑就是于五刑外,加上流、赎、鞭、扑。

至周穆王时作《吕刑》:

周穆王的五刑,其目为墨、剕、劓、宫、大辟,易夏之膑、商之刖曰剕,然同期史料亦有称刖者。

唐代的孔安国:“王即位过四十年,而耄乱忽荒。言百年大期,虽老而能用贤以

扬名。”命吕侯度作刑。度时代所宜也。训夏赎刑:穆王命吕侯作书,训畅夏禹

赎刑之法。从轻也。墨罚之属千,劓罚之属千,剕罚之属五百,宫罚之属三百,

大辟之罚其属二百,五刑之属三千。多于初制五百章。其后,又作九刑。正刑五

及流、赎、鞭、扑。

三千之数为泛称,言其多而琐碎。

尚书吕刑原文:

尔尚敬逆天命,以奉我一人。虽畏勿畏,虽休勿休。

(汝当庶几敬逆天命,以奉我一人之戒行事。虽见畏,勿自谓可敬畏;虽见美,勿自谓有德美)

惟敬五刑,以成三德。一人有庆,兆民赖之,其宁惟永。

(先戒以劳谦之德,次教以惟敬五刑,所以成刚、柔、正直之三德也。天子有善,则兆民赖之,其乃安宁长久之道。)

王曰:“吁,来!有邦有土,告尔祥刑。

(吁,叹也。有国土诸侯,告汝以善用刑之道。)

在今尔安百姓,何择?非人!何敬?非刑!何度?非及!

(在今尔安百姓兆民之道,当何所择?非惟吉人乎!当何所敬?非惟五刑乎!当何所度?非惟及世轻重所宜乎!度,“造谋也。”)

两造具备,师德五辞。

(两,谓囚证。造,至也。两至具备,则众狱官共听其入五刑之辞。)

五辞简孚,正于五刑。

(五辞简核,信有罪验,则正之于五刑)

五刑不简,正于五罚。

(不简核,谓不应五刑,当正五罚,出金赎罪。)

五罚不服,正于五过。

(不服,不应罚也。正于五过,从赦免。应,应对之应。)

五过之疵,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

(五过之所病,或尝同官位,或许反囚辞,或内亲用事,或行货枉法,或旧相与往来,皆病所在。来,请赇也。”)。

其罪惟钧,其审克之

(以病所在,出入人罪。使在五过,罪与犯法者同,其当清察能使之不行)。

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其审克之

(刑疑,赦从罚;罚疑,赦从免,其当清察能得其理)。

五、西周司法审判制度的确立

(一)周代掌管司法的官员

根据《周礼》,可以得知周代掌管司法的第一长管为大司寇。

1.大司寇

大司寇主要的司法职责:

大司寇之职,掌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国,诘四方。一曰,刑新国用轻典;二曰,刑平国用中典;三曰,刑乱国用重典。

大司寇与监禁有关的职责:

以圜土聚教罢民,凡害人者,寘之圜土而施职事焉,以明刑耻之,其能改过,反于中国,不齿三年。其不能改而出圜土者杀。

大司寇与诉讼有关的职责:

以两造禁民讼,入束矢于朝,然后听之,以两剂禁民狱,入钧金。三日,乃致于朝,然后听之。

以嘉石平罢民,凡万民之有罪过,而未丽于法而害于州里者,桎梏而坐诸嘉石,役诸司空。

以肺石达穷民,凡远近茕独、老幼之欲有复于上,而其长弗达者,立于肺石三日,士听其辞,以告于上,而罪其长。

2. 小司寇

小司寇的主要职责:

小司寇之职,掌外朝之政。

小司寇负责司法听讼:

以五刑听万民之狱讼,附于刑,用情讯之。

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以八辟丽邦法,附刑罚:一曰议亲之辟,二曰议故之辟,三曰议贤之辟,四曰议能之辟,五曰议功之辟,六曰议贵之辟,七曰议勤之辟,八曰议宾之辟。

以三刺断庶民狱讼之中: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听民之所刺宥,以施上服下服之刑。

3. 士:

士师之职,掌国之五禁之法,以左右刑罚,一曰宫禁,二曰官禁,三曰国禁,四曰野禁,五曰军禁,皆以木铎徇之于朝,书而县于门闾。以五戒先后刑罚,毋使罪丽于民:一曰誓,用之于军旅;二曰诰,用之于会同;三曰禁,用诸田役;四曰纠,用诸国中;五曰宪,用诸都鄙。掌乡合州党族闾比之联,与其民人之什伍,使之相安相受,以比追胥之事,以施刑罚庆赏。掌官中之政令,察狱讼之辞,以诏司寇断狱弊讼,致邦令。……凡以财狱讼者,正之以傅别约剂。

(二)从周礼中解读到的(西周)法官司法审判掌管的刑罚范围

1.司寇官员体系执掌国家与地方法令

司刑掌五刑之法,丽万民之罪:墨罪五百,劓罪五百,宫罪五百,刖罪五百,杀罪五百。

(杜佑:《通典》五刑者,以伤刻肌肉,亦谓之肉。)

若司寇断狱弊讼,则以五刑之法诏刑罚,而以辨罪之轻重

2.不同的身分等级的人受到的刑罚惩处也有所差异

以八辟丽邦法,附刑罚:一曰议亲之辟,二曰议故之辟,三曰议贤之辟,四曰议能之辟,五曰议功之辟,六曰议贵之辟,七曰议勤之辟,八曰议宾之辟。

3.详刑定谳:三刺、三宥、三赦之法

壹刺曰讯群臣,再刺曰讯群吏,三刺曰讯万民。(审讯之法)

壹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对于不能辨别的误伤、不知行为后果的误犯以及没有故意的过失可以减轻刑责,宽宥处理。)

壹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旄,三赦曰蠢愚。(对于年幼者、年过七八十的老人以及精神有障碍者,虽有罪不加刑)

以此三法者,求民情,断民中,而施上服下服之罪,然后刑杀。

4.审判时重视五听

《周礼·秋官·小司寇》: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

辞听:“观其出言,不直则烦”。

观察当事人的语言表达,理屈者则语无伦次;

色听:“察其颜色,不直则赧然”

即观察当事人的面部表情,理屈者则面红耳赤;

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

即观察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理亏则气喘;

耳听:“观其聆听,不直则惑”

即观察当事人的听觉反应,理亏则听觉失灵;

目听是“观其眸子视,不直则眊然”

即观察当事人的视觉和眼睛,理亏则不敢正视。

5.一般诉讼

以两造禁民讼(财货相告),入束矢(一百支箭,诉讼保证金)于朝,然后听之,以两剂禁民狱(以罪名相告),入钧金(三十斤铜)。三日,乃致于朝,然后听之。凡以财狱讼者,正之以傅别约剂。

六、西周的审判思想

(一)以礼为基础的审判

1.《论语·八佾》:“夏礼,吾能言之。杞不足征也;殷礼,吾能言之,宋不足征也。文献不足故也。足,则吾能征之矣。”

周公制礼作乐,将宗法制度与祭祀制定成典章制度。

《左传》:“礼,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

2. 宗法等级制度导致家族伦理为法规范的基础

嫡长子继承制(大宗小宗制,庶子对嫡子的大宗而言,是小宗)。。

周礼的思想:亲亲(孝)、尊尊(忠)。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3.法有身份秩序等差:

尊卑等差:八议

血缘等差:服制

4.礼法与家族的结合

婚姻:一夫一妻、父母之命、同姓不婚(《左传》:男女同姓,其生不蕃。《礼记》“取于异姓,所以附远厚别。”)

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具体内容记载于《仪礼·士昏礼》。)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窃盗。唐代: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後富贵。)

(二)德礼教化、慎用刑罚

周人“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敬天保民,刑罚世轻世重的思想。

《尚书·康诰》:“唯天命不予常。”“显考文王,克明德慎罚。”提出了德的观念,有德,天命才能归属。

从夏商的神权思想进入到注重德礼教化、慎用刑罚的阶段。

噬嗑:亨。利用狱。

彖曰:颐中有物,曰噬嗑,噬嗑而亨。刚柔分,动而明,雷电合而章。柔得中而上行,虽不当位,利用狱也。

《象》曰:雷电,噬磕;先王以明罚敕法。

七、西周的民事习惯

周礼:狱事重于讼事

讼:有孚,窒惕,中吉,终凶。利见大人,不利涉大川。

彖曰:讼,上刚下险,险而健,讼。讼有孚窒,惕中吉,刚来而得中也。终凶。讼不可成也。利见大人:尚中正也。不利涉大川;入于渊也。

象曰:天与水违行,讼:君子以做事谋始。

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无情者,不得尽其辞,大畏民志。此谓知本。

1.土地所有权:土地贵族分封(西周史)。

周天子分封(分封、褫夺、贡赋)

土地封爵世袭。

2.契约:债权债务。

《周礼·天官·小宰》:“听称责以傅别”。责就是贷,郑玄注解:“称责谓贷予,傅别谓券书也。听讼,责者以券书决之。”

“傅”将双方义务写在券上。“别”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

质剂(商品买卖)

《周礼·天官·小宰》:“七曰听卖买以质剂。”郑玄注解:质剂,两书一札,同而别之,长曰质,短曰剂。傅别、质剂,皆今之券书也。

参考书:

陈顾远:《中国法制史概要》,商务印书馆,2011.

黄源盛《中国法史导论》,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

2014年 第一讲 会计电算化法规制度

2014年第一讲会计电算化法规制度 一、《会计法》基本规定(85制订、99年修订) 第一、使用的会计软件达到符合财政部规定的会计软件的功能和技术标准;(会计软件是重要手段和工具,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核算要求和会计人员的习惯,是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和正常会计工作秩序的前提。) 第二、用电子计算机生成的会计资料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尽管一个质量可靠的会计软件可以为生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数据提供前提条件,但由于技术上、设备上、操作人员水平上的原因;生成的会计数据仍有可能不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很容易由于 一、会计核算软件△的基本要求---会计法规定 (一)△设计应当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二)△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划分会计期间。 (五)△应当符合GB/T19581-2004《信息技术会计核算软件数据接口》国家标准的要求。 (三)△中的文字输入、屏幕提示和打印输出必须采用中文,可以同时提供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国文字对照。(四)△必须提供人员岗位及操作权限设置的功能。 (六)△在设计性能允许使用范围内,不得出现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死机或者非正常退出等情况。(七)△应当具有在机内会计数据被破坏的情况下,利用现有数据恢复到最近状态的功能。 (八)单位修改、升级正在使用的△,改变会计核算软件运行环境,应当建立相应的审批手续。(九)△开发销售单位必须为使用单位提供会计核算软件操作人员培训、会计核算软件维护、版本更新等方面的服务。 二、会计数据输入功能的基本要求 输入方式;手工输入、存储介质导入,如软盘导入、其他业务系统传入(如工资模块)、网络传输。输入数据种类:初始数据(期初数据)、记账凭证数据、原始凭证数据。 (一)对初始数据输入的基本要求=初始化设置 1.输入会计核算所必需的期初数据及有关资料。 2.输入需要在本期进行对账的未达账项。 6.△必须提供必要的方法对输入的初始数据进行正确性校验。 3.选择会计核算方法。 4.定义自动转账凭证。 5.用户设置(多选)。 7.会计核算软件中采用的总分类会计科目名称、编码方法,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对记账凭证数据输入的要求 1.基本要求:①会计核算软件必须具备输入记账凭证的功能。 ②记账凭证编号可以由手工输入,也可以由软件自动产生。 ③对记账凭证编号的连续性应当进行控制。 2.控制功能:①正在输入的记账凭证编号与已输入的记账凭证编号重复的,予以提示并拒绝保存。

2014中国法制史第一讲

2014中国法制史第一讲 -法典创造期- 一、法史的概念 法制史:顾名思义,法律与制度的历史。 法史学的课题:研究过往、历史演变对法的持续影响,是法史学的课题。 法史学的方法:法史学运用历史学的方法。 法史学的意义:人的过往(个人经历、社会、社会参与)造成人的一部份,并具有持续性与可变性。 法史学研究的对象: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思想、法律意识、法律实践 法史学虽说是从历史角度来观察法的规范,与现实彼此间尚有关联。 法史学家想了解过往的法秩序如何形成,固然必须解脱其所处时代的观念及法概念的限制,但也必须利用当身时代的经验去理解材料(史学素材,也是法学素材)。因此法史学重视的是经验,将过去的经验以今日的角度进行分析理解,作为现代法学工作者的借镜。 Holmes: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 王夫之读资治通鉴:设身于古之时势,为己所躬逢;研虑于古之谋为,为己之所身任。 二、如何理解中国法制史? 中国有律学传统,但近代的“法制史”是清末民初中西合并的产物。日本首先开设了法制史的课程。 1903年,清颁行《大学堂章程》,规定在法政科法学门中开设“中国历代刑律考”和“中国古今历代法制考”课程,1906年,京师法律学堂开设“中国法制史”课程。 (一)断代分述的传统 断代史讲授的方式是便于有基础历史知识者理解。缺点是法律脉络容易被朝代的更替所遮掩,因此历来能够流畅、完整通讲主题的通常是大家。 (二)体现了儒家主导的法思想(礼法合一,或曰以礼为尊) 礼制:礼,源于祭祀。 禮本来是一种盛玉的器皿,即表示一个盛有双玉,奉事神和人的器皿。奉神之 事,即祭祀。当这种器皿广泛用于原始社会的祭祀活动后,它就成了奉神祈福专用和祭神敬祖仪式的代名词。 随着社会的发展礼的含义越来越广。因祭祀时需有分工,部落首领的地位与权威也就因此得到确认。 《说文解字》:“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 刑起于兵:兵刑合一。在中国古代文献中,法律最早称为刑,战争则称为兵。刑与兵的关系也就是法律与战争的关系。 《汉书·刑法志》:“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轸(钻凿);

2014浙江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中国法制史——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制度

https://www.wendangku.net/doc/0319019208.html, id: bk14233 2014浙江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中国法制史——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 司法制度 2014浙江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中国法制史——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制度 历史在更迭,同样的司法制度也在更随时代的发展而不断更新完善,今天浙江中公教育政法干警考试网为大家带来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制度相关内容介绍,希望帮助大家更好的做好今年政法干警考试的备考。 讼制度的发展: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诉讼制度一方面在继续秦汉司法制度成果的基础上有所发展,另一方面,各王朝的统治者为在分裂动乱中加强中央集权、稳定统治秩序、缓和阶级矛盾,又建立了一些新的制度,这些制度对于隋唐以至后代司法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影响。 死刑奏报制度的建立: 死刑奏报制度的形成:指对于已判定死刑的案件,最后决定权应属于皇帝,行刑前请皇帝再次核准,待核准后,再下达死刑执行的命令。这是北魏法制的一项创新,为隋唐死刑三复奏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基础。从此,地方的死刑决定权收归中央,死刑奏报制度正式确立。这一制度的实行,一方面可以把生杀予夺大权控制在以皇帝为首的中央,另一方面,也可以保证准确地实行镇压,避免造成错杀滥杀,以缓和阶级矛盾。这一制度为后世各王朝所继承。 刑讯制度的发展: 中国古代历来重视口供在定罪中的作用,而刑讯是获得口供的主要手段。刑讯早在西周就已见于史料记载,至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由于世族豪门地主统治的腐朽及长期社会动乱的影响,基层司法实际状况与这一时期对立的重视、法律内容的完善和立法技术的提高严重脱节,司法官在审判过程中贪暴害民,滥施刑讯,把法律完全抛在一边,致使刑讯在这一时期普遍实行而且恶性发展。 登闻鼓直诉制度: 为了缓解这一时期社会上冤狱泛滥的严重状况,避免阶级矛盾进一步激化,统治阶级在继承前代“乞鞠”制度的基础上,总结了以往的法制经验,又建立了一些新的诉讼制度。西晋武帝时,曾仿行古制,在官府朝堂门外设置“登闻鼓”,臣民若有重大冤情,不服判决,可以击鼓鸣冤,直接诉冤于皇帝或钦差大臣,官府须闻声录状上奏,这就是所谓的“登闻鼓”制度。因其不受诉讼审级的限制,故称为直诉。这种制度弥补了绝对禁止越诉的不足,加强了自上而下的司法监管,客观上有利于百姓冤情上达。 以上为大家介绍了讼制度的发展、死刑奏报制度的建立、刑讯制度的发展和登闻鼓直诉制度这些司法制度的相关内容,希望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历史法律制度的内容和发展,以更好的在政法干警考 试中发挥。 本文来源:浙江中公教育

2014年司法考试中国法制史基础模拟试题含答案和详细解析

1、某区工商分局对一公司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销售电子出版物100套的行为,予以取缔,并罚款6000元。该公司向市工商局申请复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公司可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B.在复议过程中区工商分局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个人收集证据 C.市工商局应采取开庭审理方式审查此案 D.如区工商分局的决定明显不当,市工商局应予以撤销 2、关于责任年龄与责任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在不满14周岁时安放定时炸弹,炸弹于甲已满14周岁后爆炸,导致多人伤亡。甲对此不负刑事责任 B.乙在精神正常时着手实行故意伤害犯罪,伤害过程中精神病突然发作,在丧失责任能力时抢走被害人财物。对乙应以抢劫罪论处 C.丙将毒药投入丁的茶杯后精神病突然发作,丁在丙丧失责任能力时喝下毒药死亡。对丙应以故意杀人罪既遂论处 D.戊为给自己杀人壮胆而喝酒,大醉后杀害他人。戊不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3、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一药店发放药品经营许可证。后接举报称,该药店存在大量非法出售处方药的行为,该局在调查中发现药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系提供虚假材料欺骗所得。关于对许可证的处理,该局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A.撤回 B.撤销 C.吊销 D.待有效期限届满后注销 4、梁某酒后将邻居某家的门、窗等物品砸坏。县公安局接警后,对现场进行拍照、制作现场笔录,并请县价格认证中心作价格鉴定意见,对梁某作出行政拘留8日处罚。梁某向法院起诉,县公安局向法院提交照片、现场笔录和鉴定意见。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照片为书证 B.县公安局提交的现场笔录无当事人签名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C.县公安局提交的鉴定意见应有县价格认证中心的盖章和鉴定人的签名 D.梁某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有异议的,可要求县公安局的相关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

2014中国法制史第五讲解读

中国法制史第五讲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220-581) Keyword:以礼入律 本节重点:北朝法律的建立与“律统”的延续 魏晋,指曹氏所建之魏朝(220-265)与两晋,与魏同时尚有吴与蜀。 西晋(265-316)统一五十年,随即偏安江南,史为东晋(318-420),与北方民族王朝对峙,即汉、赵、前秦、后凉等十六国(316-439)。 东晋亡后,南朝继之为宋、齐、梁、陈(420-589)。北朝为鲜卑所统一,史称北魏(439-534),之后分裂为东魏(534-550)西魏(534-557)、北齐(550-557)北周(557-581)。 一、三国魏晋南北朝时期的立法概况 (一)魏《新律》与三国立法 魏创建者曹操“少机警”,素揽“申商之法术”。(《三国志·魏书·武帝纪》),“嫌汉律太重,故令依律论者听得科半,使从半减也。”又定“定甲子科,犯釱左右趾者易以木械,是时乏铁,故易以木焉”。当时曹操因欲降服天下,故意减少汉之科罚。 魏明帝曹叡下诏改定刑制,命司空陈群等删约旧科,傍采汉律,定为魏法,制《新律》十八篇,《州郡令》四十五篇,《尚书官令》、《军中令》,合百八十余篇。 《新律》内容已经亡佚,目前仅存序言。从序文中可知 1.在汉律基础上新增篇目,减少科条: 由于东汉科令过多,实施无常,使人无所遵循。 新律于正律九篇为增,于旁章科令为省矣。 2.改九章之“具律”为“刑名”,冠于律首。 “旧律因秦《法经》,就增三篇,而《具律》不移,因在第六。罪条例既不在始,又不在终,非篇章之义。故集罪例以为《刑名》,冠于律首。” 3.十八篇之篇目为刑名、盗、贼、捕、杂、户、劫掠、诈、毁亡、告劾、系讯、断狱、请赇、兴擅、留、惊事、偿赃、免坐。篇目名称有的沿用《法经》、《九章律》旧名,有的是经过删改新增。 4.新律的编纂,有助于自汉以来“律统”的延续,也使“法统”精神能够延续。 (二)蜀之立法 蜀(221-263)建立政权后以正统自居,诸葛亮等继承汉律,制定《蜀科》。诸葛亮少时自比管仲、乐毅,颇尚法家。 《三国志》“评曰:诸葛亮之为相国也,抚百姓,示仪轨,约官职,从权制,开诚心,布公道;尽忠益时者虽雠必赏,犯法怠慢者虽亲必罚,服罪输情者虽重必释,游辞巧饰者虽轻必戮;善无微而不赏,恶无纤而不贬;庶事精练,物理其本,循名责实,虚伪不齿;终于邦域之内,咸畏而爱之,刑政虽峻而无怨者,以其用心平而劝戒明也。可谓识治之良才,管、萧之亚匹矣。”

2014年秋季 五年级 英语 第一讲

2014年秋季五年级英语第一讲<单词,词组> Bear Forest There House Soup Just right Room Hard Soft Afraid In front of Her Help!Beside Between Really Then Find Their Be tired <重点句型> There is a house. What a beautiful house! This soup is too cold/hot. This bed is too hard/soft. This bed is just right. Who are you? I’m hungry. You can have some cakes. Where are the cakes, Tina?

They are in the fridge. Here are the cakes. <语法知识> 方位词 1.between 在。。。之间(两者中间) 2.beside 在。。。旁边 3.in front of 在。。。前边 4.under 在。。。下面 5.behind 在。。。后面 there be 结构 1.there be 结构表示“某时。某地存在着什么事物或人”,包括there is,there are 2.和have/has的区别 Have/has 的主体是有生命特征的,there be是没有的。 3.there be句型中主语是单数或不可数名词,be动词是is,主语是复数,be动词是are。 如有几件物品,be动词根据最靠近be动词的那个名词来决定,称为“就近一致”原则如:There is a desk and two pens. There are two pens and a desk. 4.there be 的否定句直接在be动词后面加not。改为一般疑问句,直接将be动词提前,其 他不变,结尾变问号。 如:There is a bear. 否定句:There is not a bear. 一般疑问句:Is there a bear? 5.some 和any 在there be 句中的使用 some用于肯定句中,any 用于否定句和疑问句中。 6.and和or 在there be 句中的用法 and用于肯定句中,or 用于否定句和疑问句中。 <自主练习> 一、选择题: 1.There are_____ pencils in my pencil box. A.a B.an C.some 2.There is ______ rocking chair in my bedroom. A a B.an C.five 3.There are _____ new books for you. A.a B.an C.two 4.There is _______ ruler on the desk. A.a B.an C.some 5.There is________cap on the desk. A.One B.an C.three

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 1.产生在原始公有制基础上的氏族习惯,是调节社会纠纷,约束人 们共同劳动力以及平均分配的共同准则。 2.“无虐之刑”,主要指:“黥(qíng)、劓(yì)、刵(èr)、椓(zhuó)、 处死五种。” 3.“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4.夏代的监狱统称圜土,夏台,钧台是指国都内的监狱。 5.商代把中央最高审判机关改称为司寇,对于重大案件的审判必须 奏请商王批准,商王掌握生杀予夺和决定宿舍胜负的勾决权。 6.商代又有专门关押要犯的狱,称之为“囹圄”。 7.“德”的要求,包括三个基本方面:敬天、敬宗、保民。 8.“礼”的核心,在于“亲亲”和“尊尊”。 9.抽象的精神原则:忠、孝、节、义、仁、恕、 10.具体的礼仪形式:吉、凶、军、宾、嘉。 11.“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12.西周的“圜土之制”是中国有期徒刑的开端。 13.“嘉石之制”是中国劳役刑制度的开端。 14.西周时期有“三赦之法”:“一曰幼弱,二曰老耄,三曰蠢愚。”对于这 三种人,如果触犯法律,应该减免、赦免其刑罚。 15.《尚书·康诰》:“人有小罪,非眚(shěng),乃惟终,……有厥小罪, 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时乃不可不杀。”

其中,“眚”是过失之意,“非眚”即是故意,“惟终”是指惯犯,“非终”则是指偶犯。 16.秦国商鞅先后两次发布变法令。 17.汉代的买卖契约叫做“券书”。 18.北齐为维护封建国家利益,在《北齐律》中首次规定“重罪十条”, 是对危害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十种重罪的总称。 19.从篇章体例上看,《开皇律》舍北周而采北齐的十二篇的结构。 20.《宋刑统》是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 21.《越宫律》27篇,《朝律》6篇,连同上述的《九章律》和《傍 律》,合计60篇,大致奠定了汉律的规模。 22.“亲亲得相首匿”,确立于汉代,是指在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 间,除犯谋反、大逆外,均可相互隐匿犯罪行为,而且减免刑罚。 23.“五过”制度: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惟官”是指秉承上 司旨意,官官相护;“惟反”是指利用职权私报仇嫌;“惟内”是指内亲用事,为亲徇私;“惟货”是指贪赃收财,敲诈勒索;“惟来”是指接受请托,枉法徇私。 24.公元前501年,邓析作竹刑。 25.《法经》中规定杀人、伤人及侵犯人身安全犯罪及其刑法的篇目 是贼法。 26.北齐后主天流五年(公元569年)亦诏令:“应宫刑者,普免刑为 官口。”从此宫刑不复作为一种法定刑。 27.隋代伴随着封建五刑体系的出现,标志着封建刑罚制度趋于成熟,

2014中国法制史第三讲

2014中国法制史第三讲 法典确立期 秦朝法律制度 Keyword:改法为律 思考点:改法为律在法律史上的意义 一、秦国时期的法制改革-商鞅变法 (一)商鞅(390-338B.C.)的出身背景 《史记》:商君者,卫之诸庶孽公子也,名鞅,姓公孙氏,其祖本姬姓也。鞅少好刑名之学,事魏相公叔座为中庶子。……公孙鞅闻秦孝公下令国中求贤者,将修缪公之业,东复侵地,乃遂西入秦……。 (二)商鞅变法的理由 因时制法 卫鞅曰:“治世不一道,便国不法古。故汤武不循古而王,夏殷不易礼而亡。反古者不可非,而循礼者不足多。”孝公曰:“善。”以卫鞅为左庶长,卒定变法之令。 (三)变法措施 社会方面: 1.定立什五连坐制,实施奖励告奸法: 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 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 结果:邻里之间不敢藏匿人犯。 2.禁大户群聚与民间私斗 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 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大小。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 结果:民产分析,难以发展为地方大宗族。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 3.打击宗室,废除世卿世禄,实行军功封爵制。 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 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结果:贵族无功难守家业,平民可藉军功得到荣华富贵。相秦十年,宗室贵戚多怨望者。 4.渐废秦国封建制度,行中央郡县制,改革田税。 史记:“集小乡邑聚为县,置令、丞,凡三十一县。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地方官由中央直接任免,并改革田税,按户按人口征收贡赋。 法治方面:

5.改法为律 以法经为蓝本,改法为律,同时颁布各种令如开阡陌令,分户令,军爵令。 6.厉行法治,以重刑为原则 (1)何为法治 缘法而治,刑无等级,法必明令必行。 (2)何为重刑 以连坐压抑犯罪。 《商君书·垦令》:“重刑而连其罪,则褊急之民不斗,很刚之民不讼,怠惰之民不游,费资之民不作,巧谀恶心之民无变也。” “行刑重轻”。 《商君书·说民》“民不治则乱,乱而治之又乱。故治之于其治,则治;治之于其乱,则乱。民之情也治,其事也乱。故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生,则重者无从至矣。” 赏轻重罚。 7.强调“壹刑”,刑罚无尊卑之分,死罪不赦不宥。 《商君书·赏刑》:“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 秦先用商鞅而强大,再吸收先秦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的理论,确立了“事皆决于法”的指导原则,形成了“天下已定,法令出一”;“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的立法体制。 二、秦朝的法律体系 (一)秦律的发掘 自秦改“法”为律,律是秦代法律的主要形式。 秦律在传统典籍之中本来已经失传,汉律以秦律为本,著名的程树德《九朝律考》即从汉律起始。1975年12月,湖北云梦县睡虎地11号秦墓出土竹简1155支,为发现秦简之始。 1.竹简写成年代:战国末年至秦始皇三十年(217B.C.)。所载为秦战国末年至统一六国的法律。 2.墓主名喜,年约四十六。(262-217B.C.),历任安陆御史、令史、鄢令史、鄢狱吏。 3.竹简内容经分类整理为十部分:《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编年记》、《语书》、《为吏之道》、甲种与乙种《日书》。其中《语书》、《效律》、《封诊式》、《日书》为原书标题,其它为后人整理所拟。 其中与法律相关为《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等等。 4.秦律十八种: 律即秦律,是国家制定颁布的成文法,属于最基本的法律形式。从秦简所见近三十种律名来看,秦律的内容是非常丰富的,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也相当广泛,远远超出李悝《法经》的六篇范围。 出土竹简包括《田律》、《厩苑律》、《仓律》、《金布律》、《关市律》、《工律》、《工人程》、《均工》、《徭律》、《司空》、《置吏律》、《效》、《军爵律》、《传食律》、《行书》、《内史杂》、

第41讲 2014年真题(试题)

第41讲2014年真题(试题) 1、A. stage B. passage C. percentage D. village 标准答案:A 答案解析:A元音字母a在A 项中读本音/ei/, 在其他三个选项中读/i/。 2、A. pension B. extension C. collision D. dimension 标准答案:C 答案解析:字母组合sion在C项中读/ ??n/, 在其他三个选项中读/ ?(?)n/。 3、A. move B. joke C. hope D. zone 标准答案:A 答案解析:元音字母o在A 项中读/u?/, 在其他三个选项中读/ ??/。 4、A. wealthy B. athlete C. beneath D. southern 标准答案:D 答案解析:字母组合th在D项中读/ e/, 在其他三个选项中读/θ/。 5、A. phrase B. loose C. expose D. accuse 标准答案:B 答案解析:辅音字母s在B 项中读/s/, 在其他三个选项中读/z/。 6、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parents and their children a strong influence on the character of the children. A. have

C. to have D. has 标准答案:D 答案解析:语法题,动词形式辨析,主谓一致。 7、Only by telling the truth win the trust and support of your friends. A. you can B. can you C. you did D. did you 标准答案:B 答案解析:语法题,倒装句。 8、These apple trees, I planted three years ago, have not bome any fruit. A. that B. what C. which D. who 标准答案:C 答案解析:语法题,非限定性定语从句。 9、Don't remind me of that awful day; I such a fool of myself. A. made B. make C. will make D. am making 标准答案:A 答案解析:语法题,时态辨析。 10、My daughter is quite well now a slight headache. A. beside B. besides C. but for D. except for 标准答案:D 答案解析:词汇题,介词辨析。 11、She is treated better than I was.

中国法制史第三、四章练习题

第三章练习题 (一)填空题 1、西周的“九刑”即在五刑的基础上加上、、、四刑。 2、西周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是()和 ()。 3、西周初期,土地归王一人所有,诸侯和臣属对土地只有占用、使用权而无处分权,不许买卖,所谓的“”。 5、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作(),关于借贷方面的契约叫做()。 6、西周将婚姻管理机关叫做()。 7、西周法律规定,婚姻的缔结要经过六道程序,即“()”。 8、西周法律规定,丈夫可以以七种理由休弃妻子,叫做()。 9、西周的“三不去”指“”,“”,“”。 9、所谓嫡长继承制概括而言,就是“,。” 10、西周在中央设(),为全国最高司法机关。中央直辖地区的司法机关叫做()。 答案:1、鞭、扑、赎、流 2、义刑义杀明德慎罚 3、田里不鬻 4、质剂傅别 5、媒氏 6、六礼 7、七去 8、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先贫贱后富贵 9、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10、大司寇、小司寇 (二)单项选择题 1、《吕刑》的作者是()。 A、李俚 B、商鞅 C、邓析 D、吕侯 2、西周奴隶制社会的根本法,即成文刑书是()。 A《九刑》B《汤诰》C《汤刑》D《周礼》 3、西周的判例叫()。 A决事比B廷行事C成D刑统 4、西周有一种法律形式,是指商代法律规定有利周朝统治的那些内容,即()。 A诰B礼C遗训D殷彝 5、西周初期,为了调整统治集团内部的秩序,巩固宗法等级制度,将夏商原有的礼加以补充、厘定使之成为法定的典章制度的那个人是()。 A周文王B周武王C周公D周康王 6、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是()。 A明德慎罚与以德配天B天命与天法罚 C德刑并用与德主刑辅D法网严密 7、西周规定了“寇攘与杀越人于货罪”,即后世的()。 A窃盗罪B强盗罪C大逆罪D抢劫罪 8、周朝统治者吸取商场灭亡的教训,要求官吏勤于政务,不要饮酒,规定了一条罪名叫做()。 A 违抗王命罪 B 不孝不友罪 C 寇攘与杀越人于货罪 D 群饮罪 9、西周的拘役来于()。 A女徒顾山B龙凤合挥C坐嘉石D田里不鬻 10、西周的诸侯和臣属对土地只有占用、使用权而无处分权,不许买卖,所谓的“()”。 A女徒顾山B龙凤合挥C坐嘉石D田里不鬻 答案:1、D2、 D 3、C4、D 5、C6、 A 7、B8、D 9、C 10、D (三)多项选择题 1、以下关于西周的礼与刑的说法正确的是()。 A礼和刑共同构成西周的法 B西周的礼与刑相比,居于主导地位 C西周的礼不能脱离刑二而发挥职能作用 D西周的法要通过礼和刑的相互作用完成阶级统治 2、西周的主要立法有()。 A、《工律》 B、《誓命》 C、《吕刑》 D、《九刑》

中国法制史案例分析

1.商纣争太子案 (1)在商代妻和妾区别是什么? 答:妻妾的地位截然不同,二者处于极不平等的地位。大多数妾是奴隶主贵族从女奴中强娶来的,还有的是通过“嫔嫁”来的,即奴隶主贵族娶妻,往往同妻的隋嫁女一同收为妾。一妻多妾制是由于奴隶社会私有制决定嫡长子继承制,如果多妻就会造成王位混乱和争斗财产,影响奴隶阶级专政的统治秩序。 (2)嫡长子继承制的含义及意义。 答:嫡长子继承制就是王位和爵位由正妻所生的长子继承的制度。此制度始于商朝末期,至西周初期正式确立。 嫡长子继承制决定了奴隶社会私有制下的一妻多妾制,如果在多妻的情况下,就会因争夺财产和王位产生混乱,乃至战乱。所以妻妾之分,也就有了嫡子和庶子之分,就以避免在继承问题上发生争执,进而影响奴隶阶级专政的统治秩序。嫡长子继承制有利于奴隶主阶级统治秩序。 2.车裂商秧案 (1)结合教材,简述商秧改革的主要内容 答:商鞅在秦国进行两次变法 第一次变法(公元前359)。重点是打击奴隶主贵族的政治势力。具体内容是:一是整顿户籍,设立连坐法,防止隐匿坏人;二是奖励告奸;三是.奖励农业生产;四是.奖励军功。 第二次变法(公元前350)。重点是废除奴隶制的土地制度。具体内容是:一是.进一步强调分户居住;二是.取消分封制,普遍建立郡县制;三是.废除井田制,确立封建土地私有制;四是.统一度量衡制度。 商鞅变法意义,在于通过变法改革,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使得秦国国势日强,在战国“七雄”中跃居六国之首,为后来秦始皇统一大业奠定了基础。 (2)请叙述刑、法、律的概念。 答:从词源看,汉字“法”确有“平”、“正”、“直”和“公正裁判”的含义。与“法”字有密切联系的另一个字是“律”。据(说文解字)的解释,“律,均布也”。可见,“法”总是指一种判断平、正、直的标准,而“律”则主要强调的是人人必须遵守的东西。把“法”与“律”连用,就是说“律”是一种包含有国家确认的判断公、正、直的标准的“律”。“法律”一词在清末民初才被广泛使用,据说是受日本的影响。 1.缇萦上书救父。 (1)奴隶制五刑 答:奴隶制五刑:即黥(墨)、劓、刖、宫、大辟。墨刑是在罪犯面部或额上刻辞后涂以墨;劓刑是割鼻;刖刑即断足;宫刑即男子割去生殖器,女子幽闭的刑罚;大辟即死刑。 (2)分析汉文帝废除肉刑的原因。 答:这次刑制改革,经过文景两位皇帝,时间长达20多年,反映了一项制度的改革,是由不完善到完善的过程;后世多认为是出于“悲怜”缇萦,体现文帝德政,但本质在于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统治者既要惩罚犯罪者,又能使其保存劳动能力,以利于其统治。但是,在中国法制史上意义重大。它是中国古代刑制由野蛮阶段进入较为文明阶段的标志和转折点。为封建制五刑的建立奠定了基础,而且也有利于封建经济的发展。 (3)汉初的立法指导思想。 答:汉初至文景时期以黄老思想为主,并辅以法家思想为法治的指导思想。 汉初,由于秦朝的苛政和连年战争,社会生产遭到严重破坏,统治者需要有一个相对稳定的局面,使人民得以休息生养,恢复和发展生产,以巩固刚刚建立的封建政权。这时,刘邦总结秦亡的教训,作为借鉴。刘邦手下陆贾根据黄老思想,结合当时的社会情况,提出“道莫大于无为”。当时统治阶级从皇帝到丞相无不尊崇黄老思想。文景时期尤为显著。无为而治的思想反映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就是“轻徭薄赋”、“约法省刑”。结果,出现了生产发展、人民生活改善的繁荣景象。 (4)秦汉的徒刑种类。 答:秦朝的徒刑: A .城旦、舂。城旦,适用于男犯,即强制男犯白天修筑长城的一种徒刑。舂,适用于女犯。秦朝根据生理条件,对罪应城旦的女犯施以舂米以供刑徒口粮的劳役。舂的刑期与城旦一样。 B.鬼薪、白粲。鬼薪,适用于男犯;白粲,适用于女犯。鬼薪是指强制男犯去山林砍柴以供宗庙祭祀之用。白粲指强制女犯择米使正白,以供宗庙祭祀之用。二者刑期皆为三年。

中国法制史案例分析2

11、[夫盗钱妻匿案] 此案发生在战国时的秦国。《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记载,丈夫盗窃一千钱,在妻处藏匿了三百,夫妻二人均被抓获。法官认为妻如果知道丈夫盗窃而藏匿,应按盗窃三百论处;如果不知道,作为收藏赃物论处。 [案例分析]秦律规定,妻子对丈夫的盗窃行为无论知情与否,都要负连带刑事责任。妻子如果知道丈夫盗窃,与丈夫同罪;如果不知道,则以收藏看守赃物论处。 12、[坑儒案] 此案发生在秦始皇三十五年(公元前212年)。秦始皇晚年为求长生不老,多次派方士寻觅仙药,方士侯生、卢生等很受宠幸。后来二人因长期求药不得,无法继续行骗,恐被处死,便互相议论始皇帝专横暴戾。秦始皇闻讯大怒,认为儒生多以妖言惑乱民众,于是命令御史把在咸阳的方士、儒生捉来审问。诸生互相告密,牵连多人,秦始皇亲自圈定了犯禁者四百六十余人,全部坑杀。另一记载,秦始皇焚书后,恐怕天下儒生不服,便从各地征召诸生到朝廷拜为郎官,前后共七百多人。后秘密派人到骊山陵谷温泉附近冬天种瓜,结实后以为怪异,命博士诸生前往视察,在谷中将其全部坑杀。 [案例分析] 秦律有一种死刑的适用方法,即阬,将犯人活埋。 13、[秦博士非所宜言案] 秦二世元年(公元前209年)陈胜、吴广起义爆发后,二世召集博士和儒生,询问如何处置此事。诸生三十余人上前奏到:臣民反叛,应该处以死刑,不能赦免,请求陛下尽快发兵镇压。二世闻后大怒。儒生叔孙通上前说?诸生所讲的话都不对,现在天下合为一家,政府拆掉了郡县的城墙、销毁了民间的兵器,以表示不再动兵用武。而且明主在上,法令颁行于下,使人奉职,四方辐辏,怎么会有人敢造反!这不过是些鼠窃狗偷的盗贼而已,不值得提。郡县的地方长官把他们逮捕论罪就行了,不需要为这事担忧。"二世听了很高兴,并又向博士诸生问了一遍,有些人认为是反叛,有些人认为是盗贼。于是二世令御史将言反者以非所宜言罪下狱处死,言盗者皆罢免。赏赐叔孙通帛二十匹,衣一袭,拜为博士。叔孙通事后即逃归故乡薛。 [案例分析] 秦律中规定了"非所宜言"罪,但至于什么是不该说的话,秦律无明文规定。封建统治者可以随便解释,加罪于人。这是典型的封建专制主义的法律,此罪秦以后历代法典多沿用。 14、[李斯具五刑案] 李斯是战国、秦代的著名政治家,先后在秦任客卿、廷尉、左丞相。陈胜吴广起义爆发后,秦王朝统治集团的内部矛盾加深,李斯长子李由为三川守,未能阻截吴广、周文等起义军西进,使者调查此事后弹劾李斯失职,引起秦二世对他

中国法制史2008年1月-2014年4月简答题及答案

1、简述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P24 礼与刑关系主要体现为三个方面:作用上,礼“禁于将然”,刑“禁于已然”。地位上,礼外无法,出礼入刑。适用对象上,“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2、简述西周时期《吕刑》的主要内容。P26 《吕刑》通篇贯穿“明德慎罚”的思想,首先追溯刑罚的来源,认为各种肉刑为苗民首创,他们滥用刑罚,终得恶报,表明应该德刑并用。其次,阐述了以五刑与赎刑为基础的刑罚体系及刑罚适用原则,强调用刑适中。 最后,再次强调德刑关系并对司法官员的办案提出要求。 3、简述西周的契约制度。P33 西周主要有买卖契约与借贷契约两种。买卖契约分为“质”和“剂”。区别在于:1、形状不同,“质”较长,“剂”较短;2、买卖的对象不同,“质”用来买卖有生命的物品,“剂”用来买卖没有生命的物品。由“质人”对买卖进行管理,并对违反规定者进行处罚。 借贷契约,称为“傅别”。它是一种书面的契约,债务人执左券,债权人执右券,记载有债的标的、返还期限以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当发生纠纷时,“傅别”就成为官府是否受理诉讼的前提条件,同时也是官府处理纠纷的主要依据。 4、西周时期婚姻“六礼”的性质及其内容是什么?P35 西周时期婚姻“六礼”的性质是婚姻成立的程序,其内容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5、简述西周时期的继承制度。P38 在西周,继承主要包括宗祧继承、爵位继承与财产继承三种,继承时最主要的原则是嫡长子继承制。宗祧继承更多是一种形式上的意义,与之相伴的是与继承时所产生的对被继承人的身份地位及财产的继承,即爵位的继承与财产的继承,西周均奉行嫡长子继承制的原则,避免诸子纷争甚至残杀。必须指出的是,在宗法社会里,在财产继承问题上,继承人实际上只是继承了财产的管理权。 6、简述春秋末期郑国的立法活动。P45 郑国有两次立法活动,第一次是子产“铸刑于鼎”,子产的“铸刑书”意味着过去一直被神秘化的法律变成了公开的法律。第二次是郑国执政驷颛(si zhuan)杀邓析而用其竹刑。邓析不满于子产对周礼仅采取改良做法,对于子产的刑书也持否定态度。他私自编订了一部更能适应新兴地主阶级要求的法律,写在竹简上,历史上称为“竹刑”。邓析的竹刑便于携带和流传,在当时的影响巨大,被国家认可后,具有了法律效力。

中国法制史第四章练习题及答案

第四章练习题 (一)填空题 1.礼制的原则是____亲亲尊尊________和<____________。 2.春秋时期,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郡县制取代了____________。 3.春秋时期郑国的子产“铸____________于鼎,以为国之常法”。 4.春秋时期邓析作____________,郑国第二次公布成文法。 5.春秋时期楚国制定了严禁和搜捕奴隶逃亡的法律,叫做____________。仆区法 6.春秋以前,奴隶主贵族不公布成文法的目的是“____________,威不可测,则民畏上也。” 7.孔子反对晋国公布成文法,认为“晋其亡乎!失其____________矣。” 8.封建统治者把危害其财产的行为称之为“_盗___________”。 9.封建统治者把危害其政治统治和人身安全的行为称之为“____________”。 10.《法经》的第一篇和第二篇分别是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 (二)单项选择题 1.晋国公布成文法时遭到B的反对。 A孔子B叔向 C商鞅D子产 2.子产是春秋时期()的贵族。 A郑国B晋国 C楚国D魏国 3.我国第一次公布成文法是的人是春秋郑国的(D)。 A孔子B叔向 C商鞅D子产 4.春秋时期最早公布成文法的是。 A晋国B郑国 C楚国D齐国 5.竹刑的作者是春秋郑国的(A)。 A邓析B叔向 C商鞅D子产 6.春秋时期郑国的子产将刑罚条写在(C)上。 A竹简B丝绢 C铜鼎D龟骨 7.春秋时期郑国的邓析将刑罚条写在(A)上。 A竹简B丝绢 C铜鼎D龟骨 8.晋国的“常法”是(B)制定的 A邓析 B 赵盾 C赵鞅D子产 9.“被庐之法”是()国制定的。 A郑国B晋国 C楚国D秦国 10.战国时期魏国制定了一部法典,其作者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这部法典是()。 A禹刑B吕刑 C九刑D法经 11.改“法”为“律”是战国时期的()。

中国法制史第三章秦朝法律制度

本文由wqlybah贡献 ppt文档可能在WAP端浏览体验不佳。建议您优先选择TXT,或下载源文件到本机查看。 第三章秦代法律制度 而今天下一统周。而今天下一统周。礼乐文章八百秋,串去中直传天下。八百秋,串去中直传天下。却是春禾换日头,却是春禾换日头,天下由来不固久。二十年间不能守。不固久。二十年间不能守。卯坐金头带直刀。卯坐金头带直刀。 第一节秦代的法律概况 一、立法指导思想为主,(一)以“法”为主,“法”、“术”、“势”综合为治的原则“法出于一”、“事皆决于法”法出于一”事皆决于法”秦法繁于秋荼,而网密于凝脂”“秦法繁于秋荼,而网密于凝脂”法不阿贵,刑过不避大夫,“法不阿贵,刑过不避大夫,赏善不遗匹夫。”刑赏兼备,(二)刑赏兼备,重刑轻罪 二、秦朝的法律形式 (一)律(二)令、制、诏(三)式(四)法律答问(五)廷行事 (一)律 云梦秦简秦律十八种:主要有《田律》、《厩苑律》、《仓律》、《金布律》、《关市律》、《工律》、《工人程》、《均工律》、《徭律》、《司空律》、《效律》 上页 (二)令、制、诏 令是秦以国家或君王名义发布的各种命令后来,秦始皇改皇帝的命令为制诏,也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三)式 一般泛指公文程式 --《封诊式》 (四)法律答问 是一种以答问方式表现出来的,秦官方对法律所做的正式解释,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五)廷行事 它是司法机关判案的成例。在司法实践中也可以作为判案的依据。是秦律的补充形式。 第二节行政法律的主要内容 一、维护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二、维护封建官僚体制三、注重官吏任免、考核与奖惩方面的规定 二、维护封建官僚体制 1、秦中央政府 2、秦地方政府 1、秦中央政府 宰相 奉常典客 皇帝御史大夫 郎中令宗正 太尉 卫尉太仆廷尉治粟内史少府 2、秦地方政府 郡——郡守——郡尉县——县令——县丞 三、注重官吏任免、考核与奖惩方面的规定 “因能而授官,循名而责实”因能而授官,循名而责实”因能而授官审民能,以任吏”“审民能,以任吏” 第三节刑事法律

2014中国法制史第四讲

2014中国法制史第四讲 汉代法律制度 Keyword:春秋断狱 本节重点:法律儒家化与汉代刑制改革。 汉代:西汉(202B.C.-9A.C.)→新莽(9A.C.-23A.C.)→东汉(25A.C.-220A.C.)西汉共有十二帝,历经211年,首都长安。东汉共有十二帝,历经196年,首都洛阳。 汉代包含新莽,约有420年,可以想见这个时期对中国制度的影响。 一、汉代法律体系与法律形式 (一)审判机关 中央: 秦代:1.廷尉2.御史大夫(最高监察机关)3.丞相 汉代: 汉承秦制,汉官多源自秦官。秦代中央的审判机关,为汉代所承袭 1.廷尉 “廷尉,秦官,掌刑辟,有正、左右监,秩皆千石。景帝中六年(144B.C)更名大理,武帝建元四年(137B.C.)复为廷尉。宣帝地节三年(67B.C)初置左右平。秩皆六百石。哀帝元寿二年(1B.C.)复为大理。” 2.御史大夫 御史大夫与廷尉有关审判的职掌有同有异。总的来说,廷尉是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御史大夫是全国最高监察机关,也是中央审判机关之一。 成帝绥和元年(8B.C.)更名大司空。 3.丞相 汉代最高审判机关是廷尉,御史大夫监察百官,兼理司法,也是审判机关。丞相因“掌丞天子,助理万机”,故亦得参与审判。西汉成帝绥和元年(8B.C.),改丞相为大司徒。丞相改名司徒后,其职掌亦大幅度缩减。皇帝交给尚书令等其他官员来行使。 地方: 秦代:地方为郡县制 汉代: 地方审判程序可以分为:1.县的审判程序(乡诉讼),2.郡的审判程序,3.州的审判程序。 1.县 西汉时期,乡设啬夫,职司听讼。汉代民事案件及轻微刑事案件,乡啬夫有初审权。 2.郡 西汉时期,除死罪案件及疑狱案件外,郡守都有权结案,并加以执行。 3.州 东汉时期,州刺史由监察官转为行政官,承上启下,成为一州之最高政务长官。于各郡政务,无所不统。在审判上,州刺史对于郡案件有覆审权,得亲自审理案件。

全国2014年4月自考中国法制史试题和答案

2014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中国法制史试题和答案 课程代码:00223 请考生按规定用笔将所有试题的答案涂、写在答题纸上。 选择题部分 注意事项: 1.答题前,考生务必将自己的考试课程名称、姓名、准考证号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填写在答题纸规定的位置上。 2.每小题选出答案后,用2B铅笔把答题纸上对应题目的答案标号涂黑。如需改动,用橡皮擦干净后,再选涂其他答案标号。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夏朝时,地方司法官称为【】 A.大理B.司寇 C.蒙士D.士 正确答案:D(1分) 2.设有“炮烙之法”的是【】 A.夏朝B.商朝 C.西周时期D.春秋战国时期 正确答案:B(1分) 3.“群饮”罪最早见于【】 A.商朝B.西周时期 C.东周时期D.秦朝 正确答案:B(1分) 4.西周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是【】 A.天命天罚B.轻罪重罚 C.明德慎罚D.约法省刑 正确答案:B(1分) 5.春秋时期,楚国有关进入宫廷的禁止事项方面的法规是【】 A.《茆门法》B.《仆区法》 C.《七法》D.《大府之宪》 正确答案:A(1分) 6.中国古代的成文法最早公布于【】 A.夏商时期B.春秋时期 C.战国时期D.秦汉时期 正确答案:B(1分) 7.秦律规定,司法官员故意重罪轻判或轻罪重判,构成【】 A.“失刑”罪B.“不直”罪 C.“纵囚”罪D.“匿户”罪 正确答案:B(1分)

8.秦朝将有关国家机关工作程序、原则及公文程式方面的法律形式称为【】 A.律B.诏 C.式D.廷行事 正确答案:C(1分) 9.西汉武帝时期,提倡“春秋决狱”断狱方式的是【】 A.董仲舒B.萧何 C.张汤D.张释之 正确答案:A(1分) 10.汉朝总揽全国监察工作的最高机关是【】 A.廷尉B.都察院 C.御史台D.大理寺 正确答案:C(1分) 11.专门从事法律教育的机构“律博士”最早设立于【】 A.秦朝B.汉朝 C.三国时期D.南北朝时期 正确答案:D(1分) 12.以死、流、徒、鞭、杖为主的新刑罚体系初具雏形是在【】 A.两汉时期B.三国时期 C.北朝时期D.南朝时期 正确答案:C(1分) 13.宫刑最终废除于【】 A.北魏B.北齐 C.北周D.隋朝 正确答案:B(1分) 14.唐律所谓“六赃”之中的“坐赃”是指【】 A.非因职权之便而非法收受财物B.用暴力非法获取公私财物 C.收受所管辖人员的财物D.收受财物并作出违法裁判 正确答案:A(1分) 15.唐律将“限内死者,各依杀人论;其在限外及虽在限内,以他故死者,各依本殴伤法”论的制度称为【】 A.保辜B.理雪 C.务限D.录囚 正确答案:A(1分) 16.五代十国时期所制定的最重要、最完备的法典是【】 A.《大中刑律统类》B.《天福杂敕》 C.《长兴敕条》D.《大周刑统》 正确答案:D(1分) 17.中国古代法典中最早将“诉讼”独立成篇的是【】 A.唐朝B.宋朝 C.元朝D.明朝 正确答案:C(1分) 18.宋朝的海外贸易法规是【】 A.《升元格》B.《市舶条法》 C.“市易法”D.“均输法” 正确答案:B(1分) 19.明朝将依皇帝旨意在朝廷上杖责官员的法外刑罚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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