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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地产评估行业执业自律准则

上海市房地产评估行业执业自律准则
上海市房地产评估行业执业自律准则

上海市房地产评估行业执业自律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房地产评估机构和执业人员的执业行为,提高执业人员的执业水准,坚持房地产评估的独立、客观、公正原则,保证房地产评估质量,维护房地产评估行业形象,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地产评估法律、法规、《上海市行业协会暂行办法》及《关于本市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规范管理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及《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章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房地产评估行业执业自律准则,是指房地产评估机构和执业人员在房地产评估业务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行业规范。本准则所称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是经上海市房地资源管理局依法批准进入房地产(土地)评估行业执业的、持有房地产评估资质证书的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本准则所称的执业人员,是指经依法准入本行业,在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执业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和取得上岗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估价员。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从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本准则对房地产评估机构中参与执行房地产评估业务的其他人员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二章基本准则

第四条在本市执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取得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核定的房地产(土地)评估机构资质等级,及其颁发的房地产(土地)评估机构资质证书。

第五条执业人员应取得建设部、人事部颁发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证书、国土资源部颁发的土地估价师证书或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颁发的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员资格证书,并按规定办理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入会手续,成为当然会员。

第六条房地产评估机构和执业人员在执行业务中应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市房地产评估行业的行规、行约。

第七条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十分重视自身的信誉和品牌,教育和督促本机构从业人员恪守诚信服务原则,健全机构内部治理结构,建立执业质量审核制度和执业道德管理制度,制止各种违规操作行为。

第八条执业人员从事房地产(土地)评估业务,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廉洁自律,恪守执业自律准则。

第九条执业人员应不断更新知识,必须参加本协会每年组织的规定学时的专业继续教育培训,以提高业务水平。

第十条执业房地产(土地)估价师不得以个人名义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房地产评估机构不得聘用在其他单位注册从业的估价师。估价师改变执业机构必须按规定办理注册变更登记及劳动关系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房地产评估机构之间,应当相互尊重,团结协作,公平竞争,不得诋毁同行,不得损害同行利益。

第三章执业规则

第十二条房地产评估机构在承接业务、评估操作和评估报告形成过程中,应当按评估技术规范操作,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和影响,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

第十三条执业人员在资料收集、调查、判断和意见表达时,应当实事求是,不偏不倚地对待评估业务中有关各方,不得牺牲一方利益而使另一方受益,不以主观好恶或个人偏见行事,不允许因成见或偏见影响评估结果的客观性。

第十四条房地产评估执业人员应具有的执业能力:

(一)熟悉和掌握国家和本市有关政策和法规及行业协会的行规、行约。

(二)熟悉掌握评估技术规范、规程和掌握与房地产评估有关的市场信息,能把掌握的评估理论知识和评估实践相结合,独立完成承接的房地产评估业务,履行房地产评估协议书中规定的各项职责。

(三)撰写的评估报告书中的数据信息资料均应真实可靠,有据可查。房地产权属核实、现场实地勘察状况以及评估方法选择等评估过程均应形成文字资料。

第十五条房地产评估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执业:

(一)签订评估协议评估业务由房地产评估机构统一接受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与委托方签订房地产评估协议,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安排承办人员房地产评估机构承办房地产评估项目时,应当指定项目责任估价师。项目责任估价师应对评估报告负主要责任。

(三)现场查勘执业人员必须对承接的评估项目进行实地查勘,并用摄影手段,作出记录,现场查勘收集的资料应作为工作底稿归档。

(四)资料准备执业人员应当根据委托评估的目的收集相关资料,必须对评估对象、交易案例等市场信息资料充分具备后,方可进行评估。

(五)选用评估方法执业人员,应当根据评估技术规范、规程、结合评估目的、房地产现状或规划用途、价格类型,确定评估方案,选用评估方法。评估一项房地产价格,评估方法一般不少于两种。

(六)撰写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按本市规定的规范格式书写。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执业估价师撰写的评估报告应当建立严格的质量审核制度,向委托方出具的评估报告应有审核估价师、责任估价师及其他执业估价师签名、盖章(即本协会统一颁发的执业会员估价师专用印章)及评估机构印章。

第十六条机构统一收费房地产评估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按执业规则规定,完成评估业务后,由机构统一收费;评估项目的执业人员应当获得按规定的或约定的服务报酬,同时也承担相应的责任风险。

第四章回避与禁止行为

第十七条执业人员与委托单位或其他当事人存在以下利害关系时,应向所在的评估机构申请回避:(一)曾在委托单位任职,离职后未满两年的;

(二)持有委托单位股票、债券或在委托单位有其他经济利益的;

(三)与委托单位的负责人、董事或委托事项的当事人有近亲关系的;

(四)其他为保持独立性而应回避的事项。

第十八条房地产评估机构和执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或转包评估业务,收取费用;

(二)以不正当手段损害同行的信誉,干预委托单位对房地产评估机构的选择;

(三)以采取回扣、提成、削价竞争的方式招揽业务;

(四)执业人员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评估机构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五)允许他人借用自己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为他人的评估结果签字盖章;

(六)违反法律、法规要求,泄漏委托人商业秘密;

(七)承接超过其资质规定范围的评估项目;

(八)擅自提高或压低收费标准;

(九)对管理部门要求填报的情况,不如实填报,弄虚作假;

(十)接受委托单位的不合理要求,抬高或压低评估价值,或隐瞒重要事实出具不真实的评估报告;

(十一)以任何方式从委托单位接受或向委托单位索取贿赂和其他好处;

(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评估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争议时,评估机构及责任估价师应有责任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和解释。当事人仍不满意,在申请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组织的专家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时,原评估机构应积极配合,并尊重鉴定结果。

第二十条凡有违反本准则行为者,由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依违章违规的不同情况,可予以警告、业内批评、通告批评等惩戒;情节严重的则建议上海市房地资源管理局予以行政处理,降低或暂停或撤消房地产评估机构执业资质。对负有相应责任的执业人员,其从业机构要进行教育、批评,警告,对不符合要求的执业人员要及时调整或清理,情节严重的则建议上海市房地资源管理局暂停或撤消其执业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准则经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会员大会通过后颁发并报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和上海市市场中介发展署备案,本准则由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负责解释及监督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准则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办事部门一览表

各受理服务单位受理事项、联系方式一览表(试行) 序部门地点咨询电话 1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业务 受理服务中心 小木桥路683号受理大厅54614788-1002 2 上海市宝山区建筑管理所牡丹江路1188号7楼项目报建:56844529 直接发包:56843452 招标登记:56671376 合同备案:56843452 施工许可:56844529 资质资格:56678501 专业交易:56843452 收费:56844658 3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 受理服务中心崇明分中心 翠竹路1501号2楼 项目报建:69696974 直接发包:59621791或69696988-8225 招标登记:69696021 合同备案:59621720 项目报监:69696988-8225 施工许可:69696974 竣工备案:69696988-8225 59621791 资质资格:59621791 安全许可:69696974 建材交易:59621720 专业交易:59621791 信息卡:59621720 综合保险:59621720 4 上海市长宁区建筑建材业 受理服务中心 蒲淞北路65号 综合咨询52195053-883 项目报建52195053-887 直接发包52195053-882 招标登记52195053-890 合同备案52195053-882 项目报监52195053-886 施工许可52195053-890 竣工备案52195053-886 资质资格52195053-887 建材交易52195053-888 专业交易52195053-888 信息卡52195053-881 综合保险52195053-881 收费52195053-889 5 上海市奉贤区建筑企业管理所南桥镇城乡路333号二楼综合咨询:67185714 项目报建:33611818 直接发包:67185750 合同备案:6718571 6 招标登记:67185754 专项资金:67185756 项目报监:67185714 施工许可:67185768 建材备案:67185715 竣工备案:67185714 资质资格:67185768 建材交易:67185715 专业交易:67185715 建筑节能:67185793 信息卡:67185750 综合保险:67185715 收费:67185750 6 上海市虹口区建筑业管理署唐山路570弄1号综合咨询:65458224 项目报建:65463700 直接发包:65461010-108 招标登记:65461010-108 项目报监:65461010-108 合同备案:65461010-111 施工许可:65461010-108 竣工备案:65461010-111 资质资格:65461010-109 安全许可:65461010-111 建材交易:65461010-113 专业交易:65461010-113 收费:65458224 7 上海市黄浦区建筑建材业 受理服务中心 山西南路225号二楼 综合咨询:53530349 项目报建:53530475 直接发包:53530475 合同备案:33040023 项目报监:63506323 施工许可:33040023 竣工备案:33040023 资质资格:53530475 建材交易:63506323 专业交易:53530475 信息卡:63507322 收费:63506877 8 上海市黄浦区建筑业管理署鲁班路170号项目报建:63052814 直接发包:63052814 招标登记:63052814 合同备案:63052814

经纪人行业自律规范

经纪人行业自律规范 来源:北交所网站时间:2010-12-29 11:41【打印】 为促进我市经纪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障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协会章程,制定本行业规范。 第一条本市经纪行业从业人员实行资格认定制度。凡在本市从事文化、体育、技术、机动车、房地产、产权及一般商品等经纪活动的个人,须通过北京经纪人协会组织的资格认定,领取《经纪资格证书》,具备从业资格。《经纪资格证书》实行年度审验制度。 第二条经纪人从事经纪活动,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主要从事经纪业务的机构在招募、使用的工作人员中,应当具有四名(含)以上持有有效《经纪资格证书》的经纪执业人员,分支机构或兼营经纪业务的机构应当具有二名(含)以上持有有效《经纪资格证书》的经纪执业人员。个体经纪人的业主、个人独资经纪机构的投资人或受托管理人,合伙经纪机构的合伙人应当持有有效《经纪资格证书》。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经纪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经纪活动,不得为国家禁止流通的商品和事项提供经纪服务。 第四条经纪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公开明示以下内容:1、企业营业执照及资质证明;2、执业经纪人的姓名、照片、经纪项目、经纪资格证书号等;3、经纪服务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4、投诉电话: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12315;北京经纪人协会63331360。 第五条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尊重客户的知情权,提供真实准确的交易信息,并及时将交易情况报告委托人。 第六条不作虚假宣传,不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不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不采取欺诈、胁迫、贿赂、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当事人利益。 第七条承办经纪业务,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根据业务性质与当事人签订居间、行纪、委托等合同,并载明主要事项。签订经纪合同,除盖公司印章外,还应由执行该项经纪业务的经纪执业人员签名,并附本人有效《经纪资格证书》号码。 第八条妥善保管当事人交付的样品、预付款等财物,为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和约定的有关事项。 第九条按照合同约定收取佣金和费用,向当事人开具有效发票,并依法缴纳税费。 第十条如实记录经纪业务情况,建立客户档案,有关原始凭证、业务记录、帐簿和经纪合同等资料应保留三年以上。 第十一条经纪执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含)以上同类的经纪机构中从事经纪活动。 第十二条对违反自律规范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协会将采取批评教育、内部通报、行业曝光、取消会员资格、吊销《经纪资格证书》以及建议政府有关部门记入警示系统、限制经营资格的形式予以制裁。 第十三条本规范经北京经纪人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于2005年1月1日起公布施行。 北京经纪人协会 2004年11月5日

上海市房地产评估行业执业自律准则

上海市房地产评估行业执业自律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房地产评估机构和执业人员的执业行为,提高执业人员的执业水准,坚持房地产评估的独立、客观、公正原则,保证房地产评估质量,维护房地产评估行业形象,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地产评估法律、法规、《上海市行业协会暂行办法》及《关于本市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规范管理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及《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章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房地产评估行业执业自律准则,是指房地产评估机构和执业人员在房地产评估业务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行业规范。本准则所称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是经上海市房地资源管理局依法批准进入房地产(土地)评估行业执业的、持有房地产评估资质证书的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本准则所称的执业人员,是指经依法准入本行业,在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执业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和取得上岗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估价员。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从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本准则对房地产评估机构中参与执行房地产评估业务的其他人员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二章基本准则 第四条在本市执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取得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核定的房地产(土地)评估机构资质等级,及其颁发的房地产(土地)评估机构资质证书。 第五条执业人员应取得建设部、人事部颁发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证书、国土资源部颁发的土地估价师证书或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颁发的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员资格证书,并按规定办理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入会手续,成为当然会员。 第六条房地产评估机构和执业人员在执行业务中应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市房地产评估行业的行规、行约。 第七条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十分重视自身的信誉和品牌,教育和督促本机构从业人员恪守诚信服务原则,健全机构内部治理结构,建立执业质量审核制度和执业道德管理制度,制止各种违规操作行为。 第八条执业人员从事房地产(土地)评估业务,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廉洁自律,恪守执业自律准则。 第九条执业人员应不断更新知识,必须参加本协会每年组织的规定学时的专业继续教育培训,以提高业务水平。 第十条执业房地产(土地)估价师不得以个人名义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房地产评估机构不得聘用在其他单位注册从业的估价师。估价师改变执业机构必须按规定办理注册变更登记及劳动关系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房地产评估机构之间,应当相互尊重,团结协作,公平竞争,不得诋毁同行,不得损害同行利益。 第三章执业规则 第十二条房地产评估机构在承接业务、评估操作和评估报告形成过程中,应当按评估技术规范操作,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和影响,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 第十三条执业人员在资料收集、调查、判断和意见表达时,应当实事求是,不偏不倚地对待评估业务中有关各方,不得牺牲一方利益而使另一方受益,不以主观好恶或个人偏见行事,不允许因成见或偏见影响评估结果的客观性。 第十四条房地产评估执业人员应具有的执业能力: (一)熟悉和掌握国家和本市有关政策和法规及行业协会的行规、行约。 (二)熟悉掌握评估技术规范、规程和掌握与房地产评估有关的市场信息,能把掌握的评估理论知识和评估实践相结合,独立完成承接的房地产评估业务,履行房地产评估协议书中规定的各项职责。 (三)撰写的评估报告书中的数据信息资料均应真实可靠,有据可查。房地产权属核实、现场实地勘察状况以及评估方法选择等评估过程均应形成文字资料。

新《房地产估价规范》解读——估价方法

新《房地产估价规范》解读——估价方法 文/王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 【GB/T50291-2015】疫总局于2015年4月8日联合发布了新版《房地产估价规范》 (以下简称“新规范”),距上版《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1999】(以下简称“旧规范”)发布相隔十六年之久。这十六年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房地产估价行业伴随着房地产市场的迅猛发展而逐渐成长起来。估价行业形势的转变和估价业务的多元化发展,对本行业的监管及技术指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规范的发布正顺应了这一要求。 一、新旧规范对比 新规范与老规范相比,内容更加具体、细致,对估价及估价师提出的要求更高并且更加明确。同时通过具体条款的调整,能够看出新规程的制定,改变了传统的估价观念,强调了估价行为应以估价师为根本的原则。 从大体内容上看,新旧规范有以下几点不同: 1、新规范删除了原第二章节“术语”,先行单独发布了《房地产估价基本术语标准》【GB/T 50899-2013】。新术语较原术语内容更加全面,包括评估过程中所有通用术语、各种价格价值、估价原则、估价程序、各种估价方法以及过程中用词和估价报告各部分名称。 2、新规范第二章“估价原则”较旧规范内容,强调了由于估价目的及价值定义不同,应对所遵循的估价原则进行相应的选择分析。 3、新规范第三章“估价程序”较旧规范内容调整很大。在估价程序上增加了受理委托、审核报告、交付报告三个程序。同时对每个程序中的具体操作要求进行了逐条阐述。需要重点关注的是,新规范明确规定了估价师在整个估价程序中应承担的责任,以及现场查勘及权属资料查验的具体要求。 4、新规范第四章“估价方法”较旧规范增加了路线价法、标准价调整法等其他估价方法。主要估价方法的具体规范将在本文下文中详细说明。 5、新规范第五章“不同估价目的下的估价”由旧规范12类估价目的调整为15类估价目的。这一内容调整,也显示出估价行业业务类型的拓展及多元化趋势。 6、新规范第六章“估价结果”较旧规范在估价结果中增加了“相关专业意见”内容,增加了对估价结果的准确性检查的内容。同时也规范了在确定估价结果时需要进行分析的内容。

房地产估价行业状况以及发展决策

房地产估价行业状况以及发展决策 一、房地产估价行业的现状 我国房地产估价行业起步于上世纪80年代中期。由于行业起步较晚及我国的特殊国情,整个房地产估价行业一直处于政府主导的状态,因而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其应用范围也相对狭窄。近年来,房地产开发、经营、交易活动以及房地产与资本市场的结合日益频繁,房地产估价业务得到了广泛的拓展,服务对象和服务形式也日趋多样化,使得房地产估价服务成为涵盖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个人融资、司法诉讼、拆迁、课税等经济活动中小可缺少的基础性工作。 我国的房地产评估从无到有,已发展为一个富有生命力的朝阳行业。2008年,我国房地产估价行业从业人员已经超过25万人,取得房地产估价师资格的人员约3.7万人,约3.3万人注册执业,房地产估价机构近5000家,其中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168家,一批具有高素质的房地产评估师队伍已经基本形成,估价机构的业务活动也进入了市场竞争。 但是,由于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速度较快,估价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社会的需要,一些非市场化和有悖于估价独立、客观、公平原则行为的出现,制约着房地产估价行业的发展。 二、房地产估价行业存在的问题 (一)有关房地产估价的法律法规和管理体制建设尚不健全。 目前在房地产估价中存在许多行业的估价机构,一些估价机构并没有完全走专业化的道路,一些估价机构和从业人员缺乏自律和执业能力。国家虽然制定了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但基本上是针对供给主体的约束,对估价市场构成中的需求和协调等主体的约束性法规尚未建立。而目前需求主体对房地产估价市场的影响较大,因而只约束供给主体,不但无法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反而会给供给主体增加许多麻烦,以致影响房地产估价行业的发展。 (二)行业监管不力。 审批管理部门把关不到位,流于形式。不少从事业务的估价机构,工商局未经严格审查随意发放《营业执照》,缺乏规定数量的专职估价师,估价师在注册时开具虚假的劳动人事档案虚假转移证明和社会保险证明,只要估价师数量达标,均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沪建市管〔2010〕29号 关于调整《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费用 计算规则(2000)》部分内容及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建设交通委《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建交〔2009〕995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06〕445号),《关于发布〈上海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含上海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的通知》(沪建交〔2006〕237号)和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市场管理总站)《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建市管〔2009〕79号)等文件关于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和税金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以及工,料,机价款不得采用无限风险等的规定,经研究和测算,对《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2000)》及《上海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部分内容及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人工费 将原人工费内容中的社会保险基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 —1— 住房公积金等归入规费项目内,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等归入施工管理费项目内,其他内容及计算方法不变. 二,机械使用费 将原机械使用费内容中的养路费调整为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其他内容及计算方法不变. 三,综合费用(包括施工管理费和利润) 建筑和装饰,安装,市政和轨道交通,市政安装和轨道交通安装,民防等专业工程,将原综合费用内容中的临时设施费归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项目内(公用管线,园林和房屋修缮等专业工程除外). 建筑和装饰,安装,市政和轨道交通,市政安装和轨道交通安装,民防,公用管线,园林和房屋修缮等专业工程,将原综合费用内容中的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河道管理费等归入规费项目内. 其他内容及计算方法不变,调整后的各专业综合费用参考费率,详见附件. 四,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将原施工措施费内容中的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内容单独列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项目(且保留原施工措施费项目).其项目具体内容及要求,按照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06〕445号)的规定执行.计算方法以直接费与综合费用之和为基数,乘以相应的费率计算,公用管线,园林和房屋修缮等专业工程,仍按原施工措施费的方法计算,其内容和计算方法不变. 五,规费 将原其他费用项目更名为规费项目,规费包括工程排污费,社会保障费(包括养老,失业,医疗,生育和工伤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2— 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和河道管理费,取消原定额编制管理费和工程质量监督费两项收费内容. (一)工程排污费 建筑和装饰,市政和轨道交通,民防,园林和房屋修缮工程,以直接费,综合费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和施工措施费之和为基数,乘以0.1%计算.安装,市政安装和轨道交通安装和公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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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工程质量竣工资料(ABCD册) A册、B册编制要求 A—3施工组织设计 一、概念:施工组织设计是指导施工活动的重要技术经济文件。从施工全局出发,根据各种具体条件,拟定工程施工方案,确定施工程序,安排施工进度和劳动力、机具、材料的供应,对场地利用、水电能源保证等现场设施的布置和建设作出规划,并把设计和施工、技术和经济、工程施工组织、工程施工各方统一协调起来,是指导施工的行之有效的科学管理方法。 二、主要内容:工程概况,质量、安全、文明的工作目标,项目组织架构和人员组成。工程难点、关键工序的确定及保证措施,工程总进度计划,施工方案,工程质量、安全等保证措施,劳动力、材料机械设备使用计划,工程预算,施工总平面图等。 三、质量计划的概念:在工程建设中,要搞好项目管理,全面实现既定的项目目标,首先必须加强工程质量计划工作,提高项目的质量管理水平,才能圆满地完成工程项目的质量目标。工程质量计划是实施项目质量管理,实现项目质量目标的事前规划。它是项目施工组织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施工企业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的分解和具体体现。 工程质量计划工作在项目管理特别是项目质量管理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指导作用。加强项目的质量计划工作,可以充分地体现项目质量管理的目的性,有利于项目各类施工技术人员达成共识,减少矛盾,克服质量工作中的盲目性和随意性,避免被动,从而增强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和有序性。对确保项目工期、降低项目成本和顺利实现项目质量总目标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 四、工程质量技术保证措施、季节施工措施 主要内容为:轴线和标高控制措施,基槽保护措施;构件运输和堆放措施;冬期施工措施;夏期施工措施;雨期施工措施;防水工程施工技术措施;混凝土早强减水主措施;构件焊接措施;新结构、新材料技术措施;关键工程部位保证质量措施;解决质量通病的技术措施等。 五、关键工序、工程难点部位保证质量措施 (一)关键工序 1、基础工程:桩基工程、沉井过程、水下混凝土浇筑、承载力检测、独立基础框架结构、基础土方回填; 2、结构工程:混凝土浇筑、施加预应力、施工缝处理、结构吊装; 3、钢结构工程:重要部位焊接、机械连接安装; 4、设备进场验收测试、单机无负荷试车、无负荷联运试车、试运转、设备安装验收、压力容器等; 5、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 6、建筑材料的见证取样、送样; 7、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试验过程。 (二)技术保证措施 1、基础大体积混凝土的施工技术措施 基础大体积混凝土施工的关键是降低水泥水化热,避免出现温度裂缝和收缩裂缝。其技术措施为:优先采用水化热较小的矿渣水泥;严格控制混凝土的水灰比,减少泌水现象及混凝土浇筑完毕后及时排除泌水;使用木质素磺酸码等缓凝型减水剂达到减水和利于组织施工的目的;严格控制浇灌层的厚度(一般不超过30cm),在混凝土中掺入一定数量的块石及适

中国认证认可行业自律规范

附件1 中国认证认可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国认证认可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不断提高认证认可工作质量和有效性,维护国家和全行业整体利益,保护认证认可行业的从业机构和从业人员、获证组织及社会各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建立我国认证认可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从业者行为,优化市场竞争环境,依据《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章程》,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中国认证认可行业自律的基本原则是:公开、公正、公平、守法、诚信、独立。 第三条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的全体会员,包括认可机构、认证机构、认证咨询机构、认证培训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及获证组织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均承诺自觉信守本公约。 第四条中国认证认可协会是本公约的组织实施机构。 第二章承诺 第五条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严格履行行规、行约。 第六条坚持科学发展观,树立高度的社会责任感,诚

信为本,恪守承诺,共同营造和维护认证认可行业的良好信誉和形象。 第七条坚持客观独立、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断提高工作质量,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以优质高效服务回报社会。 第八条规范运作,合法经营,不以非正当手段谋取利益。尤其要: 坚持优质服务,反对劣质低价; 坚持团结共赢,反对诋毁同行; 坚持诚实信用,反对弄虚作假; 坚持行业准则,反对无序竞争; 坚持遵纪守法,反对商业贿赂。 第九条积极参加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组织的自律规范活动,相互监督,共同抵制和纠正违规违约行为。 第三章监督 第十条中国认证认可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并对会员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全体会员对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组织实施本公约的公正性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反映可能的违约行为,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应对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中国房地产评估行业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措施

《资产评估》课程论文题目:中国房地产评估行业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措施 系别:地球科学与资源系 专业班级: 2012级土地资源管理五班 学号: 033120528 姓名:张楼 指导教师:张培 中国地质大学长城学院 2014年6月16日

中国房地产评估行业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措施 内容摘要:我国房地产估价行业从无到有,伴随着房地产市场的迅猛发展而逐渐成长起来,但当今我国房地产评估行业的发展仍落后世界先进国家许多,本文从我国房地产评估行业的现状入手,全面分析了当今我国房地产评估行业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可行性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房地产评估,现状,问题,措施 The problems and solutions of China's real estate appraisal industry Abstract:Real estate appraisal industry in China from scratch,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real estate market and gradually grow up, but today the development of real estate appraisal industry in China still lag behind many advanced countries, this article starts with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China's real estate appraisal industry, comprehensively analyzed the current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assessment of real estate industry in our country, and put forward the feasibility of the solutions. Key words:Real estate appraisal,Now the situation,problems,solutions

对外经济贸易行业自律行为守则

对外经济贸易行业自律行为守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对外经济贸易法律法规,维护对外经济贸易秩序,建立对外经济贸易行业自律 机制,规范对外经济贸易经营者的行为,促进和保障对外经济贸易行业 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本守则所称“对外经济贸易行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办理了工商登记或其它执业登记手续,并依法从事进出口产品生产、加工、 贸易以及从事国际货物贸易、国际服务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企业、单 位、实体和个人的总称。 第三条本守则所称“经营者”是指对外经济贸易行业内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者等。 第四条本守则为对外经济贸易行业内所有经营者的自律规范。 第五条行业协会倡议全国对外经济贸易行业内的所有经营者积极参加本守则,自觉履行本守则。 第二章守法经营,维护对外经济贸易秩序 第六条经营者应该依法办理外贸经营权的核准或登记手续,按时自觉参加年检,如实报送企业的资料,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做到不虚报、漏报、瞒 报企业资料,不以任何方式骗取和保有外贸经营权。 第七条经营者应合法行使外经贸经营权,不以挂靠、借权经营等方式允许其它企业以本企业的名义从事进出口业务;不以任何方式变卖和变相出卖进 出口资格。 第八条经营者应严格遵守海关法及各项海关法规,不以任何方式从事任何走私和其它逃避海关监管的违法行为。

第九条经营者应严格遵守外汇管理的法律法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结汇、用汇手续,不以任何方式从事任何逃汇、套汇等违法行为。 第十条经营者应依法纳税,不以低开出口发票或其它任何方式骗税、逃税。第十一条对国家实行配额或许可证管理的商品的进出口业务,经营者应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法定程序申领和使用配额和许可证。不以欺骗或其它 不正当手段获取出口配额、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自动进口许可证明等。 不伪造、变造及以任何方式买卖进出口许可证、配额及其它进出口证明 文件。 第十二条经营者应严格遵守对外贸易法,不擅自进出口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技术和服务;未经许可,不擅自进出口属于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 技术和服务;未经授权,不擅自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 第十三条经营者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出口退税的法律法规,不以任何方式骗取出口退税。 第十四条经营者应严格执行现行有效的原产地规则,不伪造、变造或买卖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不伪造、变造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标记。 第十五条经营者应认真履行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商品认证、检验和检疫程序,不以任何方式逃避法定的商品认证、检验和检疫程序。 第十六条经营者在遭受国外反倾销调查时,应积极应诉,参加和接受反倾销应诉组织者的协调行动,顾全大局,不采取任何有损于整体反倾销应诉的 行为。 第十七条经营者应自觉加入对外经济贸易行业协会,自觉接受行业协会的规范管理,自觉遵守行业自律行为守则。 第三章公平竞争,弘扬社会正义 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坚持自主创新的发展方向,不盗用、冒用他人的专利和专用技术,不以任何方式侵犯他人的专利权。 第十九条经营者应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严格质量管理,不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不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不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广州市房地产评估管理办法

广州市房地产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房地产评估管理,规范房地产评估服务行为,保障国家、集体、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房地产评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辖区范围内的房地产评估活动。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房地产评估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为基础,参照本市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第四条广州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评估机构与人员 第五条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应当设立相应的房地产评估机构。 第六条设立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机构名称、组织形式和章程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流动资金。 (四)有3名以上房地产估价专业人员,其中经注册登记的房地产估价师或土地估价师不少于2名。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设立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资审同意,取得资质证书,并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八条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实行资质等级制度,资质等级的确认按国家规定权限由有关部门审批。 一级资质: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7名以上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估价师,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4年以上,可独立承担评估标的物的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评估项目,可从事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外的各类房地产评估项目。 二级资质:有7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5名以上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估价师,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3年以上,可独立承担评估标的物的建筑面积在6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的评估项目,可从事房地产买卖、租赁、抵押、企业兼并、合资入股等方面的评估项目。 三级资质:有4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3名以上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估价师,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2年以上,可独立承担评估标的物的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6万平方米以下的评估项目,可从事二级资质评估机构从业范围内的评估项目。

2018房地产评估标准,知名评估公司新鲜出炉!

2018房地产评估标准,知名评估公司新鲜出炉! 2018房地产评估标准,知名评估公司新鲜出炉!房地产评估是需要收取一定的费用,但是对于一些不太了解房地产评估的人士来讲,找专业的评估机构来进行评估也是可以省去自己很多的麻烦。买房子是人生的大事情,在买卖之前一定要对其价值进行评估。中证集团作为知名的评估公司,下面就介绍2018房地产评估标准。 房地产评估收费标准是什么样? 1、房地产是一种特殊的资产,要想让它的价值成为一种被认可的数字化的结果,这就需要聘请相应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聘请的机构要求具有国家认可的评估资质证书,评估人员的从业经验比较丰富,可以应对复杂的评估环境。 2、国家标准的《房地产估价规范》于2000年6月1日正式实施。作为国家房地产评估业第1部国家标准,它规范了房地产估价行为,从技术操作上保证了估价结果的客观公正和合理。

3、国家对房地产评估的行为做了根本做了根本上的行为约束,当时没有对具体的评估行为做明确的约束,于是各地地方政府又根据国家的规范进一步对评估行为和评估收费标准做了约束。 房地产评估就介绍到这里,中证集团经营模式是实行总分经营模式,搭建全国性经营平台。本着与合作伙伴共生共赢的原则,诚邀合作加盟,共同打造中国评估、造价、监理、会计行业的经营平台。加盟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分支机构设立与经营,设有省级分公司、地市级分公司、事业部与项目部四种设立模式,实行内部承包制。分公司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行承担纳税义务。符合分公司设立基本条件的个人或企业可以申请在当地设立中证集团分公司,总部考察确认具备设立分公司条件的,批准授予设立分公司权利。对于符合分公司设立基本条件的,暂不完全具备设立分公司资格的个人或企业,总部授权其以项目部的形式,在当地开展业务,同时积极筹备分公司的设立工作,待符合设立分公司条件再行批准成立本省分公司。 中证集团是经国家工商总局批准的全国性综合咨询机构,集团注册资本为1亿元,集团证号为060016,集团下辖中证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江苏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报监办理程序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报监办理程序 为做好本市建筑建材业管理信息化建设,简化办事流程,规范办事程序,制定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报监办理程序。 一、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报监需具备的条件 建设工程报建限额(100万元)以上项目,在进行报监前,建设单位需在建筑建材业管理部门办理完成的手续如下: 1、建设工程项目报建; 2、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承发包(招投标); 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4、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合同登记备案 5、按规定需要进行设备监理的项目,已办理设备监理承发包手续。 报建限额以下项目,应完成相应的合同登记备案,房屋建筑项目需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二、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报监方法

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报监采用计算机网上申报与书面材 料受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计算机网上申报 建设工程报建限额以上项目,建设单位具备安全质量监督报监条件时,凭《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卡》上的报建编号和卡号(报建限额以下的项目进行设计合同登记后取得《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概况表》,取得报建编号和卡号。),通过“上海建筑建材业”网站()进行项目报监申报。网上申报软件系统将进行数据比对,比对通过后,建设单位可以打印带有条形码的《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报监表》(一式两份)(项目建设参与单位中涉及建筑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企业时,同时打印《缴纳建筑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告知书》),完成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报监网上申报。 保密项目直接到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窗口进行备案,无需网上申报。(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申报表)(二)、书面材料提交 项目报监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卡》或《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概况表》 2、《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报监表》、《单位工程明细表》一式两份;

上海建筑工程资料全套范本已整理归类表格

上海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竣工资料A册施工组织设计、质量计划资料 1、A-0目录 2、A-1施工组织设计(质量计划)审批表 3、A-2施工组织设计修改审批表 4、A-3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总文档) 工程概况 质量、安全、文明所确定工作目标 现场管理人员组织架构及人员组成 工程难点、关键工序的确定及相应技术保证措施 工程施工总进度计划表 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 质量保证措施 安全保证措施 文明保证措施 季节施工措施 模板及支架设计书(包括脚手架)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用水计算书 工程技术复核计划表 隐蔽工程验收计划表 混凝土、砂浆试块制作计划表 主要机械设备计划表 原材料、成品、半成品设备检验计划 质量检测计量器具配备一览表 工程质量验收计划 各施工阶段劳动组织表 施工预算表 施工总平面图(包括场地、道路情况) 5、A-4其他规范、规定要求的施组内容 B册质量管理资料 1、B-0目录 2、B-1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图备案证书 3、B-2建设工程质量人员从业资格审查表 4、B-3建筑工程特殊工种人员上岗证审查表 5、B-4工程地质勘探报告 6、B-5建设工程开工报告 7、B-6建设工程复工报告 8、B –7建设工程竣工报告 9、B-8图纸会审设计交底纪要 10、B-9技术核定单 11、B-10设计变更通知 12、B-11地基验槽记录 13、B-12技术质量交底记录 14、B-13建(构)筑测量复核单 15、B-14建(构)筑物沉降观测成果

16、B-14-2建筑工程沉降观测点、基准点、专用水准点平面位置布置图 17、B15垂直测量成果表 18、B-16隐蔽工程验收单 19、B-17工程技术复核单 20、B-18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21、B-19混凝土浇灌令 22、B-20泼水检验记录表 23、B-21楼地面管道盛水记录表 24、B-22屋面天沟蓄水、四周淋水试验检记录表 25、B-23住宅垂直集中排烟气系统检查表 26、B-24工程质量一般事故报告表 27、B-25工程质量重大事故报告表 28、B-26工程质量保修书 29、B-27施工日记 30、B-28竣工图(含设计修改通知) 31、B-29其它资料 (附:1、工程规划许可证、2、工程施工许可证、3、施工中标通知书、4、建设工程开工安全受监报、5、挖土工程申请书、6、挖土工程开工令、7报验申请表) 四、1、 C册质量保证资料 1、C-0目录 2、C-0目录(续一) 3、C-0目录(续二) 4、C-1砂浆试块抗压报告汇总表 5、C-2砂浆试块抗压强度试验报告 6、C-3砂浆试块抗压强度统计评定表 7、C-4商品砂浆质量说明书 8、C-5混凝土试块抗压报告汇总表 9、C-6混凝土试块抗压强度试验报告 10、C –7混凝土试块数量统计评定表 11、C-8混凝土试块非数量统计评定表 12、C-9混凝土同条件养护试块抗压报告汇总表 13、C-10混凝土同条件养护试块抗压强度试验报告 14、C-11混凝土同条件养护试数理统计评定 15、C-12混凝土同条件养护试块非数理统计评定表 16、C-13混凝土抗渗试验报告汇总表 17、C-14混凝土抗渗试验报告 18、C-15混凝土非破损检测报告(一)(二) 19、C-16混凝土配合比通知汇总表 20、C-17混凝土配比通知 21、C-18混凝土质量证明书汇总表 22、C-19混凝土质量证明书(含准用证) 23、C-20混凝土坍落度测定记录 24、C-21混凝土构件质量证明书汇总表 25、C-22混凝土构件质量证明书 26、C-23砂垫层环刀测定报告 27、C-24回填土击实试验测定报告 28、C-25钢材质量证明书、复试报告汇总表 29、C-26钢材质量证明书(含准用证)

行业自律管理

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专业:会计0903班组员:郑静王娇彭静吴燕天 安然事件 安然公司成立以来,从80年代到90年代,安达信不仅一直负责其审计工作,而且同时提供咨询服务。2000年安达信从安然获得的5200万美元总收入中,咨询服务的收入就高达2700万美元,可见安达信与安然公司之间拥有源远流长的利益关系。安达信的一个雇员说:“安达信休斯敦办公室的太多人得到了安然的好处,如果有人拒绝在审计报告上签字,他马上就得走人”!可见其物质利益关系非同一般! 利益驱使安达信帮助安然造假。去年10月,安然重新公布了1997年至2000年期间的财务报表,结果累积利润比原先减少5.91亿美元,而债务却增加6.38亿。安达信为之辩解说:这是因为安然在股权交易过程中将公司发行股权换取了应收票据。这些应收票据在公司的账本上记录为资产,发行的股票则被记录为股东权益。按照会计原理,在没有收到现金前不能记作权益的增加。在美国国会听证会上,安达信首席执行官贝拉迪诺承认,安达信确实判断失误,以致纵容了安然在会计方面进行一些违规操作。正是在安达信“失职”的情况下,安然可以将数亿美元的债务转至不见于公司资产负债表的附属公司或合资企业的账上,从而使债务隐藏在财务报表以外,同时又将不应记作收入的款项记作收入,以这种偷梁换柱的造假方式虚报公司盈利。 安然事件对我国CPA行业自律管理的启示 安然事件后,美国人曾引以自豪的行业自律制度受到重创。此时,面对我国一系列重大审计失败问题,我们的CPA行业自律应何去何从?从安然事件后美国CPA行业管制动态中,可以得到以下几点启示。 1、行业自律制度存在缺陷。当一个行业发展到一定时候,市场集中于少数几个行业巨头手中,此时,行业自我管制在保护公众利益方面就显得苍白无力,

行业自律

行业自律:为了规范行业行为,协调同行[1]利益关系,维护行业间的公平竞争和正当利益,促进行业发展。自律就是自我约束。行业自律包括二个方面,一方面是行业内对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遵守和贯彻,另一方面是行业内的行规行约制约自己的行为。而每一方面都包含对行业内成员的监督和保护的机能。 行业自律公约 行业自律公约,又称行业自主管理公约、公契,是指行业自律组织为了行业成员的共同利益、保障本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而制定的对全体行业自律组织的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它是行业自律管理中普遍存在的一种规范性法律文件。 行业自律的内涵 行业自律的内涵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严格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 行业管理办法、合同法、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和认真执行行规行约 "行规和行约"是行业内部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一种措施。行规和行约的制定和执行对会员无疑起到一种自我监督的作用,推动本行业规范健康的发展。 (三)向客户提供优质、规范服务 (四)行业自律也是维护本行业和企业的利益,避免恶性竞争,维护本行业持续健康的发展。 (五)行业协会是行业自律的当然监督机构之一。 行业自律是建立在行业协会的基础之上的,如果一个行业没有一个行之有效的行业协会的话,行业自律也就无从谈起。行业自律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产物。每个行业只有认真地做好了行业自律的工作,本行业才能得以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生存下去,我们也才能有一个健康有序的市场。 行业自律公约的内涵 行业自律公约是行业会员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制定的,事实上行业自律公约也是各个会员通过协商而制定的契约。在古罗马,契约在当事人之间具有“法锁”的效力①,即在当事人之间具有相当于法律的规范效力。行业自律公约作为行业会员权利行使和义务履行的基本规则,是行业自律管理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 《中国管理咨询与培训行业自律十条》于9月28日在京发布 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刘先明 2010年9月28日 2010年9月27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工作。对于职业培训,会议指出,职业培训是提高劳动者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的主要途径,是促进和稳定就业的有效措施。 对于培训质量的问题,会议指出,要切实提高职业培训质量,大力推行就业导向的培训模式,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定岗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整合培训资源,提高职业培训机构培训能力,强化职业培训基础能力建设。 2010年9月28日,以“政府引导、行业自治与企业成长”为主题的第二届“中国管理咨询与培训业振兴论坛”在北京召开,与会代表就咨询与培训业的政府引导、行业自治与企业成长等问题,进行了交流。论坛上还发布了《中国管理咨询与培训行业自律十条》。 9月27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对我国的咨询与培训业,也是一个很好的引导和支持,我国的咨询与培训业应该充分把握和利用好这一良机,遵循刚刚发布的《中国管理咨询与培训行业自律十条》,引导和促进自我的健康成长与发展,为广大的客户提供有价值的咨询、培训服务,在响应政府导向、服务社会和客户、发展自我等三方面形成一种良性循环的发展格局。 《中国管理咨询与培训行业自律十条》 第一条中国企业管理培训机构和培训从业人员在从事培训活动中,应当以诚信、公正、科学、守法为职业准则,信守合同、热情服务、达成培训标准;不弄虚作假、不徇私舞弊,不违反社会公德。 第二条从业人员应以客户实际需求为宗旨,以解决企业具体问题为目的,以实际效果为检验培训质量的惟一标准。 第三条从业者要以高度的文化素养维护培训业在社会上的良好形象,创新培训方式和盈利模式,摒弃一切有损培训行业声誉的思想和行为。 第四条从业者要做企业管理培训事业,不做短期赢利产品,不断更新知识,勤奋提升培训能力,要打造专业化、科学化和标准化的培训体系。

房地产评估四个方法

房地产评估四个方法 市场比较法。在评估房地产价格的时候,人们会自觉或不自觉地将这项房地产和它周边的房地产价格作一比较。按理说,如果住宅的效用相近,那么房价理应差不多。合乎逻辑的做法就是拿类似房地产作为定价的参照系。购房者常常多看几处住宅,然后“货比三家”,在价格相等的住宅中选取效用最高的,或者在效用相近的住宅中选择价格最便宜的,从中挑选出自己最中意的一个。这就是市场比较法所依据的替代原理。 市场比较法的优点是具有很强的现实性,适用范围宽,简单明了,易于采用。但是,必须弄清楚市场比较法的使用范围。采用市场比较法有三个必要条件: 第一,需要收集大量、正常的房地产交易数据。也就是说,要求房地产市场比较发达,有相当大的规模,有较长的历史。如果在某个地区房地产交易量很少,缺乏可供比较的先例,那么市场比较法可能出现较大的随意性或偏差。有的城市虽然已经积累了几万个房地产交易数据,可是,一旦按照比较严格的标准进行分类,每一个样本的空间仍然不够大。如果样本空间偏小,那么具有一定置信度的区间就很宽。假若置信区间的上下限之间的距离拉得很开,讨论房价时就失去了判断标准。 第二,使用市场比较法隐含着这样一个假设:在房地产市场上不存在垄断或者寡头垄断,即市场比较法的使用前提是充分竞争。 第三,采用市场比较法必须要求房价相对稳定。在市场比较法中,房地产商估计的房价取决于他们对市场走向的预期。如果房地产市场比较稳定,那么房地产商会在当前房价的基础上加上一定的通货膨胀率设定房价。如果市场不稳定,房价暴涨暴跌,那么采用市场比较法的困难就很大。在出现房地产泡沫的时期,采用市场比较法有可能高估房价,放大房地产泡沫。在这种情况下,市场比较法完全丧失了用武之地。 收益还原法。按照房地产未来的收益来估计房价的做法称为收益还原法。收益还原法的基础是理性预期理论。首先估计房地产在各个时期将要取得的纯收益,然后采用适当的还原利率将纯收益折算到现在,各个时期收益的总和就是房价。如果在未来的纯收益和还原利率这两个环节上没有异议,那么收益还原法是最理想的房价估计法。收益还原法关注房地产的未来收益超过其成本。 使用收益还原法的第一个困难来自于如何选取合理的还原利率。对于不同的投资者来说,这个利率的选择标准有所不同。对于购房居住者来说,这个还原利率就是银行存款的利率,也就是资金的机会成本。当期的利率好说,困难在于未来利率的不确定性,利率的变动给还原利率的计算带来了不确定性。 第二个困难是如何计算纯收益。在计算纯收益时,由于租金往往是在前期就通过租约固定了下来,在一般情况下银行利率和住宅折旧率变化不大,因此,最大的不确定因素就是住房价值的增长率。在房地产市场异常繁荣的时期,人们对房价的乐观估计提高了预期的纯收益,由于纯收益上升,房价自然也随着上升。 事实上,人们的预期往往随着外部环境而变化。倘若在某些时期房价突然暴涨,再加上新闻媒体的炒作,许多人会随着潮流改变他们对住房增值的预期。在这种情况下购买住房看起来要比租房合算得多,从而越来越多的人由租房改为购房。这部分解释了为什么房地产市场比较容易受到投机风气的影响。 成本估价法。采用成本估价法看起来比较简单,建造成本加上各项税费和正常的利润就是房价。成本估价法特别适用于房地产交易较少,无法采用市场比较法的情况,非盈利建筑物由于很少有交易实例或者不能交易,也往往采用成本估价法。对于新建造的住宅来说,这个计算方法简单明了,直接了当。可是,许多房地产商最不喜欢的就是这个成本估价法,因为被加数中有两项见不得阳光,即开发商的利润和行贿成本,如果说房价的构成很复杂,也主要是这个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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