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教育机构学员退费暂行规定
为了维护校外教育机构正常的教学程序,根据江苏省(2013)28号文件的精神,现将学员退费规定如下:
一、退费手续
学员因特殊情况要求退费,需经辅导老师同意,持原始票据,经审核后办理。
二、退费标准
1、交费后未开课,扣除学费总额的3.5%。(管理成本费)
2、已开课一周,扣除学费总额约15%
3、已开课二周,扣除学费总额的25%
4、已开课三周,扣除学费总额的35%。
5、已开课四周,扣除学费总额的50%
6、开课五周以上,非本校外教育机构的原因不再办理退
费手续。享受优惠的学员不办理退费。
三、办理退费的时间截至到开学五周。
四、此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
以本规定为准。
东台市三仓新起点辅导班
2013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