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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海洋硫酸泼熊案如何定性

刘海洋硫酸泼熊案如何定性
刘海洋硫酸泼熊案如何定性

1.刘海洋硫酸泼熊案如何定性?

一.案情

清华大学电机系4年级学生刘海洋,于2002年1月29日和2月23日,先后两次把掺有火碱、硫酸的饮料,倒在了北京动物园饲养的狗熊身上和嘴里,造成3只黑熊、1只马来熊和1只棕熊受到不同程度的严重伤害。这名大学生年仅21岁,已通过研究生考试。对于为什么要残害动物,刘海洋说:“我曾经从书中看到过熊的嗅觉敏感,分辨东西能力特别强。但人们又总说‘笨狗熊’,所以我就想验证一下狗熊到底笨不笨。”

上述3种动物被《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列为国际一级保护动物。

二.分歧

对刘海洋犯罪行为的定性在法律界引起了较大的争议,主要观点有:

1.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有学者认为受到伤害的熊属于国家保护动物,刘海洋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反对意见认为动物园中处于人工饲养状态下的黑熊是否仍然属于野生动物的范围值得商榷,且刘海洋同学的行为是向熊泼硫酸,既不是猎捕,也不是杀害,属伤害。

2.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

有学者认为刘海洋的行为属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为对动物园和国家来说,被伤害的熊是宝贵的财物,是一种特殊的物,它们被饲养,被游人观赏,具有经济价值,应该属于国家的财产。

反对意见认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中的“财物”指的是无生命物。黑熊是有生命的动物,不能理解为该罪名所指的“财物”。

3.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有学者认为刘海洋的行为属于破坏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行为,因为对动物园来说,刘海洋对其园内动物的伤害行为影响了其正常的经营活动。

反对意见认为破坏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行为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应为国家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刘海洋的行为不具备该罪的构成要件。

4.构成“寻衅滋事罪”

有学者认为有学者认为刘海洋的行为属于寻衅滋事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反对意见认为刘海洋并不是在公共场合无事生非、起哄闹事而导致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5.不构成犯罪

我国刑法上没有规定相关的犯罪,存在着法律的空白,按照罪行法定的原则,不能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

反对意见认为,刘海洋的行为社会危害性大,在定性方面不是没有法律依据,而是出现了法条竞合,因此,要解决的问题是选择适用哪一个法条的问题。

三.结果

2003年4月29日在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开庭宣判,法庭判决被告人刘海洋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海洋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且具有严重情节,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依法予以惩处。”但是,“鉴于被告人刘海洋能够真诚悔罪,且在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中,其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

四.评析

部分专家指出,对于刘海洋的行为我国现行刑法中没有相应的规定,对刘海洋的行为尚不能定罪。认为刘海洋构成毁坏公私财物罪的看法实际上是一种类推,即把伤害类推成毁坏,把黑熊类推成财物,而类推是我国法律所明文禁止的。至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所规定的是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的行为,并没有规定伤害动物是犯罪行为,因此,此条法律也不能适用于刘海洋。因此,应该认定刘海洋的行为不具有犯罪的“刑事违法性”特征,不构成犯罪。

他们指出,之所以出现对刘海洋伤害黑熊事件定性难的问题,说明我国的法律还不够完善、具体,在可操作性上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他们建议在刑法中尽快增加残害动物罪。

刘海洋硫酸泼熊案如何定性

1.刘海洋硫酸泼熊案如何定性? 一.案情 清华大学电机系4年级学生刘海洋,于2002年1月29日和2月23日,先后两次把掺有火碱、硫酸的饮料,倒在了北京动物园饲养的狗熊身上和嘴里,造成3只黑熊、1只马来熊和1只棕熊受到不同程度的严重伤害。这名大学生年仅21岁,已通过研究生考试。对于为什么要残害动物,刘海洋说:“我曾经从书中看到过熊的嗅觉敏感,分辨东西能力特别强。但人们又总说‘笨狗熊’,所以我就想验证一下狗熊到底笨不笨。” 上述3种动物被《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列为国际一级保护动物。 二.分歧 对刘海洋犯罪行为的定性在法律界引起了较大的争议,主要观点有: 1.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有学者认为受到伤害的熊属于国家保护动物,刘海洋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反对意见认为动物园中处于人工饲养状态下的黑熊是否仍然属于野生动物的范围值得商榷,且刘海洋同学的行为是向熊泼硫酸,既不是猎捕,也不是杀害,属伤害。 2.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 有学者认为刘海洋的行为属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为对动物园和国家来说,被伤害的熊是宝贵的财物,是一种特殊的物,它们被饲养,被游人观赏,具有经济价值,应该属于国家的财产。 反对意见认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中的“财物”指的是无生命物。黑熊是有生命的动物,不能理解为该罪名所指的“财物”。 3.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有学者认为刘海洋的行为属于破坏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行为,因为对动物园来说,刘海洋对其园内动物的伤害行为影响了其正常的经营活动。 反对意见认为破坏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行为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应为国家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刘海洋的行为不具备该罪的构成要件。 4.构成“寻衅滋事罪”

清华学生动物园硫酸烧狗熊案

清华学生动物园硫酸烧狗熊案 2月23日下午1点10分,在北京动物园的熊山,两只黑熊突然口吐白沫,倒在地上,来回翻滚,口中发出“嗷嗷”的惨叫。同时,水泥地上冒起一股股白烟。围观的人群一阵骚动,一名手拎食品袋、戴着眼镜的男青年急匆匆地挤出人群向熊山外溜去。在附近巡逻的动物园派出所民警、工作人员和在场群众的围追堵截下,这名男青年被抓住,带回了派出所。 肇事者的身份很快就被弄清,他就是清华大学电机系大四学生刘海洋。据交代,为了证实“熊的嗅觉敏感,分辨东西能力强”这句话是否正确,他先后两次把掺有火碱、硫酸的饮料,倒在5只北京动物园饲养的狗熊的身上或嘴里。 邪恶的”好奇心“ 当年仅21岁、已通过了研究生考试的刘海洋走进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拘留所的时候,虽然痛哭流涕地自称后悔莫及,但他这种骇人听闻、严重触犯法律的行为,仍然带来了很多人的震惊和愤怒,不仅给国家和社会带来巨大损失,也毁了自己的学业和前程。 经警方审查,刘海洋系北京人。1998年,他幸运地考入了清华大学电机系,大学期间学习成绩一直名列前茅,并已经通过了学校研究生考试。 对于为什么要残害动物,刘海洋说:“我曾经从书中看到过熊的嗅觉敏感,分辨东西能力特别强。但人们又总说‘笨狗熊’,所以我就想验证一下狗熊到底笨不笨。” 这种解释实在令人惊诧,但却基本是事实。 这了满足自己邪恶的“好奇心”,今年1月29日,刘海洋用事先准备好的一瓶饮料兑上从学校实验室偷到宿舍的火碱来到了动物园。他假意投喂黑熊并将掺有火碱的饮料倒向正在与游客戏耍的黑熊,看到黑熊被烧得满地打滚,嗷嗷乱叫。侥幸逃脱的刘海洋并没有感到满足,而是昧着良心又酝酿着下一次罪恶行动。 在事情发生的前一天中午,刘海洋用一个白色纸袋装着两瓶饮料和一个平时喝水用的500毫升硬塑料杯,从一家化工商店花8元钱买了一瓶硫酸,分别兑进了随身携带的饮料和塑料水杯内,而后乘公共汽车来到了动物园,又一次实施了他残害动物的罪恶行径。 北京动物园副园长王保强十分气愤地对前来采访的媒体介绍,北京动物园先后有3只黑熊,1只马熊和1只棕熊受到了刘海洋所泼的火碱或硫酸的残害。这5只熊有的嘴被烧坏,进食困难;有的四肢被烧,无法行走;有的前胸、背部、

刘海洋伤熊事件读后感

刘海洋伤熊事件读后感 【内容摘要】环境犯罪是刑法理论和刑事立法、司法领域的新型犯罪,近年来更是呈现出愈演愈烈的发展趋势。有人说,21世纪是人类由工业文明迈入生态文明的时代,运用刑法手段来保护我们生存的环境已经被提上了议事日程,而且有必要进一步强化这种手段。文章从2002年的清华学子刘海洋硫酸泼熊事件谈起,引出对当今生态文明建设伦理支点的探析,阐释了当今学界有关生态文明建设的各种基本的伦理观点及其各自对于指导我国环境刑事立法存在的局限性,在此框架下笔者提出了自己对于环境刑事立法应当坚持的伦理支点的探析方案——即坚持生态人类中心主义的环境伦理观,将生态保护要求和可持续发展的思想融入到刑事法律规范当中,对现行的刑法进行全方位的调整、改进和创新。 【关键词】人类中心主义环境刑法生态人类中心主义 一、人与自然关系认识——环境伦理观问题 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上,当今学界从人类的角度出发,将之划分为两大类,其一是人类中心主义,其二是非人类中心主义。 (一)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 “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观,顾名思义就是重视、强调人与动物的区别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赞美突出人的智慧、力量作用和地位,论其本身也有强弱之分。 第一种,我们习惯称之为强人类中心主义,也被人称作人类沙文主义。它以近代的机械论世界观及人与自然的二元论为基础,把人与自然对立起来,认为人是自然的中心、主宰、征服者、统治者,人是万物之灵,也是道德行为和法律关系的唯一主体,人对自然有着绝对的自由支配的权利,一切应从人的利益出发,其他存在物只是人类实现自身价值的工具,它们存在于人类伦理关怀和道德共同体的范围之外。 第二种,我们通常称之为弱人类中心主义,也称作现代人类中心主义。这种观点的倡导者是美国的哲学家诺顿(Bryan G?Norton),他认为,人类的中心地位是一个历史事实,因而主张对传统人类中心主义的强势意义进行限制和削弱。这种弱人类中心主义是以理性意愿的满足作为评价一切价值标准的主义。人是有感性意愿和理性意愿之分的,所谓感性意愿,是指单个人的希望和需要,它以单一、眼前、直接的需要为价值导向,以个人感受决定行动,将个人需要作为行动的命令。而理性意愿是指经过理性考虑之后的个人希望和需要。他主张人对人以外的生物和整个自然界给予道德的关心、承认和保护,但是这种道德关心是为了保护自己,是为了对人类自身包括子孙后代利益的关心。另一个代表人物帕斯莫尔在《人对自然的责任》一书中明确反对人类对于自然的无节制索取和破坏,主张热爱和关护自然,但他认为这种对自然的关爱既不是因为人不再是自然的中心而和自然处于平等的地位,也不是因为自然本身拥有权利和价值,而是因为人对自然的关注和爱护最终是符合人类的利益要求的。他在书中写道:“权利这一观念说到底是无法适用于人以外的东西的,权利思想完全不适用于非人类存在物”(2)总之,人之所想、所作,都是为了人自己,不是为了人以外的东西,不是为了自然、也不是为了上帝。此乃以人为本的涵义。(3)

大学生硫酸泼熊事件如何适用法

大学生硫酸泼熊事件如何适用法 中新网北京2月28日消息:据法制日报报道,大学生刘海洋硫酸泼熊事件发生已有数天了,引起了空前的社会反响。愤怒之余,事件应引起人们进一步的思考。 人们在谴责这名大学生道德品德欠缺的同时,也对他法律意识的淡薄深表遗憾。然而,刘海洋却自称学过刑法,他“只知道猎杀野生动物违法,但用试剂烧动物园的动物是不是违法就不清楚了”。 对刘海洋的行为如何定性,依据什么法律对其进行处罚,引起了法律界人士的思考。该报记者采访了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齐林。 阮教授告诉记者,在我国刑法中只有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刑法第341条是这样规定的:“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而黑熊、马熊是否列在我国重点保护的动物名目中,且圈养的动物并非野生状态,因而阮教授认为,刘海洋的行为难以适用刑法的这一规定。 但阮教授同时认为,在我国刑法中还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公私财物不仅包括没有生命的财产,也包括活着的动物。针对动物园里的动物而言,它们被饲养、被游人观赏,具有经济价值,就应该属于国家的财产。因而阮教授认为,如果对刘海洋的伤熊行为追究刑事责任,似应适用刑法的这款规定。 著名刑法专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认为,刘海洋的行为是伤害、虐待动物的行为,但谈不上杀害,刑法上的伤害、虐待都是针对人的,而非动物。按照罪行法定原则,这里确实存在法律空白。 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韩玉胜认为,无论是刑法还是野生动物保护法以及司法解释都没有对这种行为做出规定,但刘海洋仍然触犯了刑法规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因为对动物园和国家来说,被伤害的熊是宝贵的财富,是一种特殊的“物”,因此应定为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罪。还有一些支持此观点的人认为,动物园里人工繁殖的黑熊,在法律性质上已不属于野生动物,而应视为国家财产。国家培育一只黑熊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因此应属于“财物”的损坏。 动物到底能不能算是“财物”,也有学者持相反意见,认为这里的“财物”是不包括动物在内的。 刘海洋到底触犯了什么法律,应该如何制裁,还要等待司法部门作出处理。但我们也该看到我国在保护动物,无论是野生动物还是驯养动物方面的立法还很不完善,尤其是针对伤害、虐待动物的行为没有作出规定。国外的“反动物虐待法”就很值得我们借鉴。 就刘海洋伤害黑熊事件,国家林业局保护司野生动植物管理处处长王维胜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应尽快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增加严惩虐待、残害野生动物(包括人工驯养野生动物)的法律条款,以使那些严重残害、虐待动物的人及行为受到法律制裁。(郄建荣、陈虹伟、孙继斌、陈捷) 本报北京3月25日讯(记者李勇) 北京某大学学生刘海洋伤害黑熊事件发生之后,法学界人士对这一行为如何定罪进行了分析。纵观法学家的意见,对刘海洋行为将以何种罪名论处,主要有四种意见:即“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滋事寻衅罪”。日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事法研究中心,邀请十多位国内权威刑法专家和一百多名法学博士、硕士,首次对这一问题进行专题学术探讨。大部分专家建议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刘海洋硫酸泼熊案如何定性

1.刘海洋硫酸泼熊案如何定性? 一.案情 清华大学电机系4年级学生刘海洋,于2002年1月29日和2月23日,先后两次把掺有火碱、硫酸的饮料,倒在了北京动物园饲养的狗熊身上和嘴里,造成3只黑熊、1只马来熊和1只棕熊受到不同程度的严重伤害。这名大学生年仅21岁,已通过研究生考试。对于为什么要残害动物,刘海洋说:“我曾经从书中看到过熊的嗅觉敏感,分辨东西能力特别强。但人们又总说‘笨狗熊’,所以我就想验证一下狗熊到底笨不笨。” 上述3种动物被《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列为国际一级保护动物。 二.分歧 对刘海洋犯罪行为的定性在法律界引起了较大的争议,主要观点有: 1.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有学者认为受到伤害的熊属于国家保护动物,刘海洋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反对意见认为动物园中处于人工饲养状态下的黑熊是否仍然属于野生动物的范围值得商榷,且刘海洋同学的行为是向熊泼硫酸,既不是猎捕,也不是杀害,属伤害。 2.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

有学者认为刘海洋的行为属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为对动物园和国家来说,被伤害的熊是宝贵的财物,是一种特殊的物,它们被饲养,被游人观赏,具有经济价值,应该属于国家的财产。 反对意见认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中的“财物”指的是无生命物。黑熊是有生命的动物,不能理解为该罪名所指的“财物”。 3.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有学者认为刘海洋的行为属于破坏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行为,因为对动物园来说,刘海洋对其园内动物的伤害行为影响了其正常的经营活动。 反对意见认为破坏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行为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应为国家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刘海洋的行为不具备该罪的构成要件。 4.构成“寻衅滋事罪” 有学者认为有学者认为刘海洋的行为属于寻衅滋事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反对意见认为刘海洋并不是在公共场合无事生非、起哄闹事而导致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5.不构成犯罪

刘海洋案件的定性

刘海洋案件的定性 近日,清华学子刘海洋硫酸泼熊一案可谓是沸沸扬扬,对刘海洋犯罪行为的定性也在法律界引起了较大的争议。 有学者认为爱到伤害的熊属于国家保护动物,刘海洋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1条之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但笔者认为动物园中处于人工饲养状态下的黑熊是还仍然属于野生动物的范围值得商榷,且刘海洋的行为只是伤害、虐待动物的行为,而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伤害、虐待所侵犯的客体都是人,并非动物,所以刘海洋的行为并不构成危害野生动物的犯罪要件。按照罪行法定的原则,我国在此确实存在法律的空白。 也有学者认为刘海洋的行为属于破坏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行为,因为对动物园来说,刘海洋对其园内动物的伤害行为影响了其正常的经营活动。但笔者对此看法不敢苟同。破坏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行为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的构成要件是:主体系一般主体,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的,并有非法经营牟利的目的。因此,我们可以很清楚的发现刘海洋的行为完全不适用该条款,不具备该罪的构成要件。 第三种看法认为刘海洋的行为属于故意公私财物罪。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笔者认为,如果对刘海洋的伤熊行为追究刑事责任,似应适用刑法的这款规定。因为对动物园和国家来说,被伤害的熊是宝贵的财物,是一种特殊的物,它们被饲养,被游人观赏,具有经济价值,应该属于国家的财产。 刘海洋到底触犯了什么法律,应如何定罪量刑,还有待于司法部门作出判决。但通过这件事我们应该看到我国在保护动物,无论是野生动物还是人工饲养的动物方面的立法工作还不是很完善,尤其是针对伤害、虐待动物的行为没有具体的处理规定。我国应借鉴国外的“反动物虐待法”,尽快个性野生动物保护法,增加对虐待、残害野生动物(包括人工驯养野生动物)的行为进行处理的法律法规定。完善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

刘海洋伤熊案件——刑事责任承担方式之一:单纯宣告有罪。

刑事责任承担方式之一:单纯宣告有罪 ——以刘海洋伤熊案为例 受人关注的清华学生刘海洋伤熊案,其处罚方式采用我国刑法中以特殊方式,即单纯宣告有罪,免予刑事处罚。这可以说是单纯宣告有罪的典型案例,对于深入学习和了解理解刑法处罚方式中单纯宣告有罪有很大帮助。 2003年4月29日上午,备受关注的“刘海洋硫酸泼熊案”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宣判,法庭判决被告人刘海洋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免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认为,刘海洋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刘海洋的辩护人则辩护,刘海洋伤熊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而且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其主观动机是做一种实验,轻信熊的皮厚且嗅觉灵敏能够避免,因此是过失行为,不构成故意犯罪。 资料:清华大学学生刘海洋伤熊事件 https://www.wendangku.net/doc/004098711.html,2006年01月24日11:26 来源:腾讯教育 刘海洋,男,1980年出生于北京市海淀区,共青团员,1998年考入清华大学电机系,已被学校推荐为硕士研究生。父母离异,一直与母亲一起生活,家庭经济条件不宽裕。 2月23日,刘海洋用火碱和硫酸残害北京动物园黑熊的事件震惊了整个社会。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指挥中心、动物园派出所共接到社会各界群众电话300余个。 2月26日,笔者在西城分局看守所见到了刘海洋。面对笔者的提问,刘海洋显得异常平静。 “我母亲告诉我,在我出生第100天,父母就离婚了,母亲为了我至今没有结婚。我只知道父亲姓刘,其他一概不知。母亲每月挣多少钱我不知道,但我知道她挣钱不多。为了能补贴家里的生活,母亲退休后,又找了个临时工作。母亲一直对我特别关心,教我怎么为人处事,对学习上管得更严。上初中时,一次放学后,我没做作业,却跟别人去打雪仗,回家后,被母亲骂了一夜。

作业一刘海洋伤熊事件的分析100929

作业一:关于对刘海洋伤熊事件的分析 2002年2月23日,清华大学四年级学生刘海洋用火碱和硫酸两次残害北京动物园中的黑熊,这一事件震惊了整个社会,下面是警方和记者对刘海洋本人和家人以及周围人的采访材料。请根据这些材料完成下面几个问题: 材料: 北京电视台报道警方审讯犯罪嫌疑人刘某片断 刘:我觉得好奇,因为是兑在饮料里,看它能不能辨出里面有东西,不是存心想伤害它或怎么着。我比较喜欢动物,这都是实话。 民警:你在做之前知道是伤害它吗? 刘:知道,但不知道后果会这么严重。(按语:知道有后果,只是因为这不太严重,也就是说没有什么大不了的。所以还是干了。) 民警:如果硫酸和碱泼在你身上会怎么样? 刘:疼,硫酸和碱都曾滴到我手上,疼而已。(说的是不是很轻松?) 民:那泼熊身上呢? 刘:疼啊,疼吧?(按:知道熊也会疼,但还要去做,说明他缺乏以自己之心去度熊的移情能力。最后的一个问号,极有意味。他充分说明了他自己对痛苦的感觉已经非常麻木了。他似乎已经丧失了感受痛苦的能力。上面“疼而已”的轻松之语也可说明这一点。) 另一个值得注意的细节是他虽极爱读书,然而令人意外的是他对小说、心理学、哲学等类图书却没有兴趣。这也可作为其情感方面过于缺乏的一个间接证据。 下面是对其母、其外婆与其本人的采访报道。 2002年02月28日北京青年报对刘母的采访

问:听说填报志愿的时候他曾经惹您生气来着?您让他报计算机系,他偏要报生物系?从这次出事看,他还是对生物更有好奇心。如果当初让他学生物系,会不会比现在成绩还好? 答:孩子出了事之后,这两天我也一直在琢磨自个儿,想把这22年来对洋洋的教育整理整理,可我还没琢磨透,但我知道,当初让他报计算机系是为他好。现在看,人做自己想做的事时是最痛快的,也是容易出成绩的。洋洋从小是个听话的孩子,他最后是为了不让我生气、伤心才听从了我的安排,被我按在那里学他并不是最喜欢的东西。(按:着重号是我加的。下同。) 问:但是他的那份对生物的好奇一直保留在他的心里。 答:也可能吧。 问:但他在大学里的成绩并不坏,他一直是个听话的孩子,从小到大,他从没向您抱怨过什么吗? 答:他从来没有抱怨过学习的事。高考那年,各科的卷子像雪片一样,一张没做完下一张又来了,好多同学都不做,他是每张都做,一张不落,做完一张就告诉我,妈,又做了一张。屁股不离开椅子,大热的天起痱子,家里没有电扇,孩子的屁股都烂了一片。 问:长这么大,他从没抱怨过,他就没有不高兴的事?他也是个孩子呀,就不撒娇吗? 答:他没不高兴的事,他有什么可不高兴的。(按:一个人没不高兴的事?除非是机器)他不看电视,不出去玩,就是一天到晚看书、学习。参加各种数学比赛,一参加就能拿奖,家里的奖状、证书、奖牌几十个,这就是他的快乐。 问:很小的时候您常带他去公园吗?给他讲故事吗? 答:我是司机,经常早晨3点去上班,晚上回来要买菜、做饭,等一家人吃完收拾完,我还得睡觉,明天还要上班。我没有时间,也没有精力多陪伴他。也带他去过公园,就是紫竹院公园,离家近,带上一瓶水、一个馒头、俩鸡蛋,到公园里跑跑。讲故事?我也没什么经历,讲不出什么好故事,我给他用硬纸壳做过识字卡,把报纸上的大字剪下来贴上,教他认。3岁时他还不怎么会说话,可已经认300多字了。

大学生犯罪案例及其分析

大学生犯罪案例及其分析

对大学生犯罪现象问题的探讨与研究 摘要:大学生犯罪的现象日益严重,给社会造成了重大损失。如何减少大学生犯罪,已逐渐成为社会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从当代大学生犯罪现象着手,较系统地分析大学生犯罪的特点和原因,从而探寻减少大学生犯罪的有效途径和方法。 关键词:大学生犯罪现象犯罪特征犯罪原因犯罪预防 近年来,一些被人们视为“天子骄子”,具有高智商、高素质、高层次的大学生们纷纷触犯法律,身陷囹圄,断送了自己美好的前程,应该说这是十分令人痛心的。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这类高校学子违法犯罪现象有明显增加的趋势,这就不能不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和重视。 一、当代大学生犯罪的特点: 1、犯罪数量增加 据调查,大学生犯罪案件数量及犯罪人数自1999年起开始上升。2001年比1999年增加了54.5%,2002年较之2001年又增加了97.1%。

2、类型多样化 大学生犯罪多以财产型和伤害型为主,但同时出现了一些新类型案件。大学生犯罪开始向多样化和智能化发展,犯罪手段比一般犯罪表现出高智能、高技术性以及高隐蔽、高危害性。比如某些大学生利用“黑客”软件,盗取某公司上网账号和密码,不仅自己使用,而且还向好友传播,给该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达几万余元;还有某些博士硕士利用所学科学知识研制冰毒,从事毒品交易活动等等。 3、犯罪主体范围扩大。 在前几年,犯罪大学生多出自民办大专院校,而现在来自重点大专院校甚至名牌院校的犯罪大学生较往年明显增多。据上海一项关于“校园犯罪”的调查,在犯罪的51名大学生中有16人来自重点院校,占了总数的31%。 在大学生犯罪中,其中不乏博士生和硕士生,例如在2001年大学生犯罪案件抽样调查28件34人中,就有硕士研究生2件2人。 法官在调查中还发现,女大学生犯罪也在增加,在2002年67名犯罪大学生中,女大学生有11

功利主义典型案例

刘海洋,功利主义教育的怪胎 硫酸,一种腐蚀性极强的药剂,被可爱的黑熊误喝了,后果是黑熊生命垂危, 投毒大学生要面对严厉制裁,全社会对伤熊事件给予强烈谴责。 令人思考的是,当代大学生怎么会犯这样弱智的错误,这让人反思我们的教 育机制。 投毒大学生是清华大学四年级学生刘海洋,他平时喜好生物,投毒主要是为 了验证熊的嗅觉是否如书上说的那么灵敏,于是把硫酸混进饮料给熊喝,结果使 北京动物园五只黑熊被烧伤。 伤熊者刘海洋,自幼父母离异,由普通工人的母亲一手扶养大,从小生活简 朴、刻苦好学,从小学到大学一直是老师和学校公认的优秀学生。他伤熊的动机, 看来主要是为了做实验,验证熊的嗅觉灵敏度。这反映出我们所谓公认的好学生

在某些方面是很弱智的,这对中国社会评判好学生的标准提出了质疑,即什么样 的学生是好学生。 在以功利主义为主导、以考试制度为核心的教育制度里,学习成绩优秀是好 学生的唯一标准。虽然,从刘海洋的表现可以看出,他是一个自我封闭、甚至心 理上有残缺、生活自理能力极低的一个学生,但仍被认为是好学生,甚至是很多 高中生学习的榜样。 以功利主义为主导是我们教育的一大特色,功利主义教育在我们国家有长久 的传统。中国从隋唐开始大力推行科举制,这种选拔制度为天下平民学子进入政 权中枢提供了阶梯和通道。中国从古至今,组织资源、文化资源、经济资源都实 行高度的集权式管理,掌握在官僚集团手里,广大社会成员只有进入这个阶层才

能获得分配各种社会资源的资格,否则就只能任人摆布,吃些残羹冷炙。普通人 家、中小地主家庭子弟,也大多只能通过科举教育的渠道进入官僚阶层。科举考 试成功可以说奠定了功成利来的基础。 这种功利主义的传统使得中国人的教育观念里历来重成绩、重成果,而忽视 学生的综合素质。在八股文盛行时期,吟诗作画被视为不误正业,在分数至上的 今天,一切与考试无关的教育措施都可能遭到家长反对。 教育本身就带有很强的功利色彩,但中国教育指导思想则完全为功利主义所 垄断,是功利主义一元化的天下。即使在当代,社会竞争日益激烈,学历是个人 在社会竞争中的关键性筹码,功利主义的原则并无太大的改变。功利主义教育体 系里,考试成功与否被视为最高目标,学生品德、知识结构、思维方式、个人兴

清华大学历任学生会主席

清华大学历任学生会主席 第1届:吕应中(机械系)(1949年4月29日当选) 第2届:林寿屏(经济系)(1949年10月当选) 第3届:徐乃明(机械系)(1950年3月28日当选) 第4届:凌瑞骥(电机系)(1950年7月当选。现为清华大学计算机系教授,创建了中国第一个计算机专业) 第5届:朱镕基(电机系)(1951年3月11日当选,曾任国务院总理) 第6届:邵敏(女)(1951年9月当选) 第7届:方耀堂(水利系)(1952年夏当选) 第8届:张慕葎(1953年春当选。曾任清华大学副校长) 第9届:张慕葎(1953年9月19日当选) 第10届:林泰(建筑系)(1954年3月13日当选) 第11届:潘霄鹏(1955年3月13日当选) 第12届:谭浩强(自动控制系)(1956年3月11日当选。谭浩强担任清华大学学生会主席一职长达3年多,是清华历史上任期最长的学生会主席,在当时被认为是“双肩挑”的典型。但他最为人所熟知的还是在计算机教育方面的突出贡献。他编著的《BASIC语言》《C程序设计》发行1250万册,创科技书籍发行量的世界纪录。近年来他在全国各地向大学生们作“走向成功之路”报告,反响强烈。) 第13届:谭浩强(自动控制系)(1957年3月17日当选)

第14届:潘丽华(女)(1959年3月21日当选。曾任全国妇联国际联络部西亚非联络处处长) 第14届:曾点(女)(1960年3月当选) 第15届:俞纪美(1962年4月7日当选。曾任中国国际商会会长,全国政协港澳台侨委员会副主任) 第16届:张福森(自动控制系)(1964年3月19日当选。曾任司法部部长) 第17届:徐荣凯(动力系)(1965年9月7日当选。“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清华大学学生会于1966年6月解散,徐荣凯也自动离职。曾任云南省长) 第18届:戴桂兰(女)(1974年2月8日当选) 第19届:(空缺)因“四人帮”破坏,本届学生代表大会虽正常召开,但并未选出主席。 第20届:彭顺生(化学工程1975级)(1978年6月20日当选,现为广东深圳市润丰千里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第20届:孙建京(自动化系)(1979年4月当选,1955年出生,现任北京联合大学自动化学院院长) 第21届:林炎志(工程物理系)(1980年12月12日当选,1948年4月出生。林炎志是第一位由全校学生普选产生的学生会主席,这种空前民主的选举方式在当时造成了轰动。现任吉林省政协副主席) 第22届:宋军(工程力学系)(1982年9月24日当选,1961年出生,现任清华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 第23届:赵艰(化工系1980级)(1983年9月16日当选,现在日本工作)

清华大学学生刘海洋伤熊事件

清华大学学生刘海洋伤熊事件 刘海洋,男,1980年出生于北京市海淀区,共青团员,1998年考入清华大学电机系,已被学校推荐为硕士研究生。父母离异,一直与母亲一起生活,家庭经济条件不宽裕。2002年2月23日,刘海洋用火碱和硫酸残害北京动物园黑熊的事件震惊了整个社会。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指挥中心、动物园派出所共接到社会各界群众电话300余个。 2月26日,笔者在西城分局看守所见到了刘海洋。面对笔者的提问,刘海洋显得异常平静。 “我母亲告诉我,在我出生第100天,父母就离婚了,母亲为了我至今没有结婚。我只知道父亲姓刘,其他一概不知。母亲每月挣多少钱我不知道,但我知道她挣钱不多。为了能补贴家里的生活,母亲退休后,又找了个临时工作。母亲一直对我特别关心,教我怎么为人处事,对学习上管得更严。上初中时,一次放学后,我没做作业,却跟别人去打雪仗,回家后,被母亲骂了一夜。“我们家从来不外出吃饭。我清楚地记得,小时候家里穷,看别人吃冰棍,自己却买不起。“我从小就喜欢小鸡、小鸟等小动物,自己家也曾养过鹦鹉。我小时候就特别喜欢动物玩具,但家里没有钱,买不起,只能买一些卡片。“我就是在书上看到介绍熊的嗅觉特别灵敏,分辨能力特别强,所以就想试一下。第一次我在动物园熊山向熊倒了火碱后,看到熊没什么反应。于是我第二次又想用硫酸试一下,因为硫酸有气味,熊应该能闻出来。“我虽然学的是电机专业,可对专业却并不感兴趣,我最喜欢的是生物学。我业余时间看专业书很少,但看生物、化学方面的书却很多,对于武侠、爱情方面的书更是从来不看。“我知道这样做是违法。我在大学也学过刑法,但没能想到我做的事后果会这么严重。我非常后悔,我感到对不起母亲、对不起学校、更对不起社会,我要主动认罪,争取得到宽大处理。” 据了解,刘海洋平时只喜欢看书,但与生物和专业无关的内容从来不看。无其他业余爱好,体育也不行,社会上也没什么朋友,在班里也只有一两个好朋友。他两周回家一次。其生活过于闭塞,平时也不和同学聊天,更没有女朋友,没谈过恋爱,“我连想都没想过”。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预审大队负责审理此案的陈警官介绍说,他从警13年,在预审岗位工作了6年,却是第一次接触到此类案件。陈警官说,刘海洋进来以后,态度挺好的。他对所做过的事也全都承认,并能配合公安的工作。 评论:刘海洋伤熊事件与精神黑洞 (东方法治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004098711.html,/epublish/gb/paper4/index.htm)

清华大学刘海洋伤熊事件

https://www.wendangku.net/doc/004098711.html, 2006年01月24日 11:26 来源:腾讯教育 刘海洋,男,1980年出生于北京市海淀区,共青团员,1998年考入清华大学电机系,已被学校推荐为硕士研究生。父母离异,一直与母亲一起生活,家 庭经济条件不宽裕。 2月23日,刘海洋用火碱和硫酸残害北京动物园黑熊的事件震惊了整个社会。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指挥中心、动物园派出所共接到社会各界群众电话 300余个。 2月26日,笔者在西城分局看守所见到了刘海洋。面对笔者的提问,刘海 洋显得异常平静。 “我母亲告诉我,在我出生第100天,父母就离婚了,母亲为了我至今没有结婚。我只知道父亲姓刘,其他一概不知。母亲每月挣多少钱我不知道,但我知道她挣钱不多。为了能补贴家里的生活,母亲退休后,又找了个临时工作。母亲一直对我特别关心,教我怎么为人处事,对学习上管得更严。上初中时,一次放学后,我没做作业,却跟别人去打雪仗,回家后,被母亲骂了一夜。 “我们家从来不外出吃饭。我清楚地记得,小时候家里穷,看别人吃冰棍, 自己却买不起。 “我从小就喜欢小鸡、小鸟等小动物,自己家也曾养过鹦鹉。我小时候就特别喜欢动物玩具,但家里没有钱,买不起,只能买一些卡片。“我就是在书上看到介绍熊的嗅觉特别灵敏,分辨能力特别强,所以就想试一下。第一次我在动物园熊山向熊倒了火碱后,看到熊没什么反应。于是我第二次又想用硫酸试一下, 因为硫酸有气味,熊应该能闻出来。 “我虽然学的是电机专业,可对专业却并不感兴趣,我最喜欢的是生物学。我业余时间看专业书很少,但看生物、化学方面的书却很多,对于武侠、爱情方 面的书更是从来不看。 “我知道这样做是违法。我在大学也学过刑法,但没能想到我做的事后果会这么严重。我非常后悔,我感到对不起母亲、对不起学校、更对不起社会,我要 主动认罪,争取得到宽大处理。” 据了解,刘海洋平时只喜欢看书,但与生物和专业无关的内容从来不看。无其他业余爱好,体育也不行,社会上也没什么朋友,在班里也只有一两个好朋友。他两周回家一次。其生活过于闭塞,平时也不和同学聊天,更没有女朋友,没谈 过恋爱,“我连想都没想过”。 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预审大队负责审理此案的陈警官介绍说,他从警13年,在预审岗位工作了6年,却是第一次接触到此类案件。陈警官说,刘海洋进来以后,态度挺好的。他对所做过的事也全都承认,并能配合公安的工作。

高职院校大学生安全意识的缺失及其培养

高职院校大学生安全意识的缺失及其培养 近几年来,随着社会改革与发展的日益深化,各种社会矛盾和不稳定因素不断凸显,对大学生成长与发展环境形成新的威胁与挑战。当前高职院校大学生普遍存在行为自控能力偏弱、安全意识淡薄、自我防范能力欠缺的情况,客观分析其深层次的原因,并积极探究安全意识教育与培养对策,对于保护学生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教学与生活秩序,促进平安校园建设与社会和谐发展,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标签:高职院校;大学生;安全意识;安全教育 随着社会改革与发展的不断深入,社会治安形势也变得日益严峻复杂,危及大学生生命与财产安全的各种因素不断增多。2013年复旦大学学生投毒案、2014年多起女大学生失联事件、屡见新闻媒体的大学生纠纷与人身伤害案件,以及因心理、交通、火灾、溺水、踩踏、诈骗、食物中毒等各种因素引发的安全问题,轻则使当事人遭受不同程度的人身伤害、财物损失与精神折磨,重则导致一个个年轻的生命匆匆逝去。悲剧的发生,尽管有其具体的背景和原因,但总体上反映出大学生个体安全意识的缺失,而这一问题在高职院校大学生中更为突出。 1高职院校大学生安全意识缺失的具体表现 从素质教育的角度上,安全意识是学生的一种基础能力与基本素质。培养大学生安全意识是高校教育发展与改革的必然趋势,也是高校全面推行素质教育的基石。与本科生、研究生相比,高职院校大学生具有文化基础较弱、养成教育欠缺、自制力不强、学习动力不足、对未来发展缺乏自信等特征,在大学生活过程中普遍体现出自我安全意识缺失的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个人隐私信息保护意识不强。个人隐私信息通常指的是涉及个人身份(包括身份证信息、图片资料)、家庭成员、家庭住址、联系方式、账号、密码等内容的各种信息资源。个人隐私信息一旦泄露被不法分子利用,往往给个人造成一些意想不到的麻烦和损失。每年因大学生个人信息泄露造成的安全隐患和案件达数十起之多。有些学生在网络上毫无戒心地随意注册各种用户,如实填写各种个人隐私信息,有些同学甚将自己的银行卡号码、密码甚至验证码提供给不明网络或电话,有些同学习惯长期将自己生日作为密码,有些同学因“同学关系很好”而将自己的登陆帐号、银行卡密码等信息公开,这些现象其实都潜藏着很大的安全隐患,一旦造成后果将追悔莫及。 (2)自我意识较强而生命安全意识淡薄。高职生从生理年龄和心理年龄都显得偏小,对很多问题和事物缺乏成熟的思考与评价,在行为上往往表现出自私心理较重,处处以“我”为中心,较少换位思考,往往冲动义气用事,某种程度上少了点对生命的敬畏和尊重,因而反映出在遇到特殊情况时缺乏理性思考和判断,往往对自身、他人亦或其他生命体做出伤害的行为。比之于数年前的上海复旦大学某生向室友投毒案、清华大学机电系刘海洋伤熊事件、西安音乐学院药家

刘海洋问题的心理学分析

《心理咨询理论与实务》课程作业 授课教师: 姓名学号班级09--1 完成日期2010-10-20 成绩 题目关于对刘海洋伤熊事件的动力学分析(10分) 2002年2月23日,清华大学四年级学生刘海洋用火碱和硫酸两次残害北京动物园中的黑熊,这一事件震惊了整个社会,请根据警方和记者对刘海洋本人和家人以及周围人的采访材料(见附件),完成下面几个问题: 1.刘海洋的基本信息情况 2.刘海洋的生活状况 3.刘海洋的家庭问题(父母关系) 4.刘海洋成长历史(当前问题的历史、心理历史) 5.刘海洋的心理问题(诊断) 6.请用精神分析理论分析刘海洋的主要问题 (请大家独立完成) 1

一、基本信息情况 姓名:刘海洋;性别:男; 年龄:22周岁(2002年时);籍贯:北京市; 就读学校:清华大学;专业:计算机系; 婚姻状况:未婚;健康状况:无严重疾病史,然缺乏运动; 爱好与兴趣:看书,生物,数理化;生活独立能力:极弱; 学习成绩:好;人际关系:差,缺乏朋友; 恋爱情况:无恋爱史性格:内向,寡语,不善交流 家庭基本情况:单亲,父母离异,随母 亲同祖母生活,家里贫困,母亲司机, 母亲文化较低对其溺爱,学习上严 格,祖母无文化; 二、刘海洋的生活状况 刘海洋是清华大学的本科生,而且成绩优异,可谓学业有成,但在其他方面,却存在着许多不足。现在从社会角色、应激和社会支持三方面进行讨论。 1、社会角色:A社会的期望:刘海洋作为一个大学本科生,社会对他的期望应该是努力完成学业,学习知识,遵守社会规范,培养各种能力,为将来进入社会做准备。但在刘在角色接受和角色表现方面表现的不尽如人意,虽然他的学习成绩优异,但是他表现出了明显的偏科倾向,对于文史类的知识十分缺乏。他的生活闭塞,缺乏兴趣和人际的交流。由于现在所学的专业并不是自己的兴趣所在,所以他对自己的专业缺乏认同。并且最后做出了伤熊事件,严重违反了社会规范和道德要求。B母亲的期望:从对刘之母的采访可以看出,刘母对刘期望只有一个,那就是努力学习,取得好成绩。刘似乎十分听话,从小到大一直很努力,并考取了大学,但从对刘的采访可以看出他的内心是矛盾的。 2、应激:刘的生活似乎波澜不惊,犹如一潭死水,但在平静的表面下却隐藏着深深危机。刘从小到大比较明显的应激源是父母离异和大学报考。父母离异在刘很小的时候发生的,刘似乎也安然的接受了没有父亲的现实,但从心理学的角度来看,我们知道缺少父亲对于一个孩子心理发展的影响是十分深远的。对于大学报考的事,刘也接受了母亲的建议,放弃了自己的兴趣,但从以上报道可以看出对于自己感兴趣的生物学,刘一直是念念不忘的,因此他的的内心始终是充满矛盾的。但从生命阶段的理论来看,在每个生命阶段都有自己的发展任务。而刘从小到大生活的中心只有学习,所以刘在各阶段心理发展上是不成熟的,由此可见这些心理发展的压力虽然强度不大但却是持久的,再加上刘的内向的性格,惟母命是从的生活态度,使得这种心理发展的压力犹如温水煮青蛙一样使刘的内心渐渐变形。 2

用法律形式推理与辩证推理方刘海洋硫酸泼熊案

用法律形式推理与辩证推理方刘海洋硫酸泼熊案 对刘海洋犯罪行为的定性在法律界引起了较大的争议,主要观点有: 1.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有学者认为受到伤害的熊属于国家保护动物,刘海洋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反对意见认为动物园中处于人工饲养状态下的黑熊是否仍然属于野生动物的范围值得商榷,且刘海洋同学的行为是向熊泼硫酸,既不是猎捕,也不是杀害,属伤害。 2.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 有学者认为刘海洋的行为属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为对动物园和国家来说,被伤害的熊是宝贵的财物,是一种特殊的物,它们被饲养,被游人观赏,具有经济价值,应该属于国家的财产。 反对意见认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中的“财物”指的是无生命物。黑熊是有生命的动物,不能理解为该罪名所指的“财物”。 3.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有学者认为刘海洋的行为属于破坏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行为,因为对动物园来说,刘海洋对其园内动物的伤害行为影响了其正常的经营活动。 反对意见认为破坏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行为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应为国家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刘海洋的行为不具备该罪的构成要件。 4.构成“寻衅滋事罪” 有学者认为有学者认为刘海洋的行为属于寻衅滋事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反对意见认为刘海洋并不是在公共场合无事生非、起哄闹事而导致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5不构成犯罪 我国刑法上没有规定相关的犯罪,存在着法律的空白,按照罪行法定的原则,不能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 反对意见认为,刘海洋的行为社会危害性大,在定性方面不是没有法律依据,而是出现了法条竞合,因此,要解决的问题是选择适用哪一个法条的问题。 三.结果 2003年4月29日在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开庭宣判,法庭判决被告人刘海洋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海洋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且具有严重情节,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依法予以惩处。”但是,“鉴于被 告人刘海洋能够真诚悔罪,且在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中,其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四.评析 部分专家指出,对于刘海洋的行为我国现行刑法中没有相应的规定,对刘海洋的行为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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