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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委付制度的含义-123

海上保险委付制度的含义-123
海上保险委付制度的含义-123

海上保险委付制度的含义

海上保险委付制度(以下简称“委付”),是海上保险特有的概念,是其独有的理赔方式。其英文字面意思为放弃,抛弃,是指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明确表示将该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赔偿全部保险金额的法律行为。我国《海商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赔偿的,应当向保险人委付保险标的。保险人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但是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将接受委付或者不接受委付的决定通知被保险人。”

1、推定全损的含义

依据上述规定,委付的前提是保险标的被推定为全损,即保险事故发生后,虽未造成标的实际全损,但认为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者救助修理的费用将超过标的收回后的价值,而将其作为全损处理。实务中,保险人会在保单上对推定全损的条件有所规定。

推定全损是对保险赔偿原则的偏离。按赔偿原则,若被保险人不能证明保险标的的部分损失或全部损失,便不能获得相应损害赔偿。出于海上风险以及保险企业特殊性的考虑,标的物有时虽非全部损失,却与全部损失相差无几;有时虽己全部损失,但其证明却又因手续过于繁难等而所费时间与支出甚巨。在这种情况下,拒绝被保险人请求保险赔偿的权利,将造成其在企业中投下的资金处子冻结状态,不利于国际贸易的发展。故为谋求实际便利,避免损失扩大,更为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在估计保险标的已遇全损,但尚未确定的情况下,即视同全部损失,使被保险人得抛弃并转移保险标的上的一切权利丁?保险人而取得全部保险金额。也正是由丁?海上保险的特殊性,几乎所有全损案件,被保险人都只能按推定全损索赔。

2、行使委付的条件

1) 被保险人应在约定或者法定时间内,向保险人作出委付的意思表示,即委付通知。委付通知,是被保险人向保险人发出的被保险人放弃财产,交由保险人处置的提示。委付通知的方式、通知的期限,应当符合合同或者法律的规定。如果被保险人没有按时发出委付通知,除运费推定全损外,就丧失了向保险人请求全损赔偿的权利,而只能向保险人索赔部分损失。

2) 委付不得附带条件。设立委付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迅速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不确定的法律关系,如果允许委付附带条件,则徒增当事人之间纠葛,有失委付简捷之主旨。并且,如果允许委付附带条件,必然使本已复杂的委付程序更加复杂,因此,的各国海商法明确规定委付不得附带条件。我国《海商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委付不得附带任何条件。”

3) 委付应及于保险标的的全部。在推定全损发生后,被保险人如果决定委

付,就应将保险标的的全部予以委付,不能一部分委付,一部分不委付。这样

既能防止将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关系复杂化,又能防范被保险人仅委付对其不

利的保险标的,从而导致显失公平的后果的产生。

4) 委付非单独行为,须经保险人书面承诺接受才能生效。被保险人发出委

付通知后,并不当即成立生效,必须得到保险人的同意才能发生效力。在我国,保险人接受委付的通知须为书面形式,不承认默示或沉默。即便保险人在接到

委付通知后采取了合理的施救措施,也不意味着保险人接受了委付,承担了全

损赔偿责任。

3、委付的效力

当保险人承诺接受委付后,即产生以下效力:

1) 被保险人将委付财产的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保险人

委付的实质为物上代位,故保险人接受委付后,得到的不仅是对委付财产

所享有的权利,还包括对其所负有的义务。我国《海商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保险人接受委付的,被保险人对委付财产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保险人。”

这是委付制度与海上保险代位权制度的本质区别。保险人所取得的物上代位权,不受保险人所支付的保险赔偿的限制。但在不足额保险中,保险人只能按保险

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对保险标的物的部分物上权利。对丁?保险人所应承

担的义务,不包括在本次保险事故前或保险合同承保范围外的危险造成的任何

责任以及保险人应向承运人支付运费的责任。

2) 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金额全额赔偿

我国《海商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委付一经保险人接受,

不得撤回。”在实务中,若保险人接受委付后,对被保险人提交的证明文件有

疑问的,可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对方按其要求提供担保后,保险人应当全额支

付保险金。此外,保险人全额支付保险金的义务亦不受委付原因的影响,若其

拒绝支付保险金,被保险人可通过诉讼方式实现其权利。

4、对保险人的保护——提前解约权

我国《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有权放弃

对保险标的的权利,全额支付合同约定的保险赔偿,以解除对保险标的的义务。

保险人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有关赔偿损失的通知之曰起

的七日内通知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在收到通知前,为避免或者减少损失而支付

的必要的合理费用,仍然应当由保险人偿还。”该条规定赋予了海上保险人在

保险期间届满前单方合法终止合同的特权。

简言之,委付使被保险人在推定全损的情形下享有索赔部分损失或全部损失的选择权,而本条规定使保险人可以在被保险人未行使选择权之前,向其作出全损赔偿,以此解除对保险标的的义务。这种“提前解约权”使被保险人将面临改变原来救助或修理保险标的之安排,重新安排保险的困难。据此,被保

险人得知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时,应尽可能迅速作出部分损失索赔或全部损失索赔的选择,如果选择后者,便要尽快发出委付通知。

海上保险合同

第二章海上保险合同 第一节海上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一、海上保险合同的主体 (一)当事人 1. 保险人(Insurer) 也称承保人(Underwriter) 是海上保险合同接受的一方当事人,是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享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并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对保险标的所受的经济损失履行赔偿责任的一方,也就是经营海上保险业务的人 大多数为法人组织承担相应的责任拥有权利股份公司&合作社 2. 投保人(Applicant) 是订立海上保险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即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缴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自然人有行为能力的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索赔的时候回核定避免赌博 (二)关系人 l. 被保险人(Insured) 是受海上保险合同保障的人,是当发生保险事故遭受损害时,可以享受赔偿请求权的人。 2. 受益人(Beneficiary) 受益人通常是在海上人身保险合同中出现。是指在被保险人遭受人死亡事故后,有权享有保险合同规定的利益的人。 ★(三)中介人不算合同主体但对合同订立履行起到推进作用 l. 保险代理人(Insurance Agent) 专业代理&兼业代理(外贸公司,航空公司,外汇银行都可) 业务代理(多为兼业代理完成)&理赔代理&检验代理(事故现场的查勘)

2. 保险经纪人(Insurance Broker) 3. 保险公估人(Surveyor or Adjuster) 二、海上保险合同的客体 和其他保险合同一样,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是海上保险合同的客体。 三、海上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三)保险标的(Subject Matter of Insurance) 1. 货物 2. 船舶 3. 预期利益 4. 责任、利益 (四)保险责任 l. 保障的风险 (1)海上风险(Maritime Perils) 又称海难(Perils of the Sea)即海上固有的风险。A:人类无法控制的自然灾害&B:意外事故,包括: A. 恶劣气候(Heavy Weather):很大的风浪,如飓风雨,极端气候条件下带来的损失 雷电(Lightning):带来船舶或者货物的直接毁损,直接击倒桅杆等或者一起火灾 地震(Earthquake):陆地地震,船停在港口,受损;海啸地震 海啸(Tsunami):风暴海啸;地震海啸 浮冰(Floating Ice):小的是浮冰大的是冰山冰山碎了成浮冰船撞上会破裂 洪水(Flood):在港口岸边停靠 等海上发生的自然灾害。 B. 搁浅(Grounding):突然静止不能动了船底底部损坏不能继续航行持续停航时间

保险法关于保险代位权行使规定

保险法关于保险代位权行使规定 保险代位权,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地取得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代位权是各国保险法基于保险利益原则,为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利益而公认的一种债权移转制度”,通常认为保险代位权其实质是民法清偿代位制度在保险法领域的具体运用。财产保险中,第三人大致可因侵权行为和合同违约行为损害保险标的,在海商法上还有共同海损引起的保险代位求偿问题。根据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侵害人应当承担返还财产、折价赔偿、 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侵占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鉴于保险所代位权利的债权性质,保险人因侵权的代位求偿权指的是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包括返还财产和恢复原状。合同违约行为的民事责任,依《合同法》第107条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形式。保险人得依合同违约的代位求偿权也仅仅是赔偿损失,不包括继续履行和采取补救措施。可见保险人行使代位权时不享有被保险人对第三方可行使的所有权利。 保险人得代位的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与被保险人实际享有 的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金额范围也不完全一致。首先,保险人代位权受到保险赔偿额的限制。其次,与保险责任的范围有关,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发生的损失额,属于保险人可代位行使的权利范围,原则上保险责任之外的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因此保险人代位的求偿权中也不包括此项损失的赔偿请求权。 深圳保险咨询服务网htt p://https://www.wendangku.net/doc/0a4281478.html,

第一章 素质教育的基本概念

第一章素质教育的基本概念 第一节素质教育的严格内涵 一、职业、道德与职业道德 素质教育——以全面传授更有价值的知识为基础,以促使知识深刻内化为关键,以激活每一位受教育者的个性潜能发展为核心,以促进所有学生共有和特有精神品质和谐形成与不断提高为目标的整个教育活动。 第一、它清晰地揭示了素质教育极其丰富复杂深刻的内涵,囊括了自素质教育提出以来整个教育研究过程形成的主要共识性观点。 第二、在有效汲取传统教育基本精髓的同时,又对它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在此基础上把素质教育与以往各种教育从本质上区别开来,有助于化解和消除长期出现的各种对素质教育的认识困惑与思想迷惘。 第三、它从总体上为所有从事教育的人们今后“该做什么”和“该怎么做”指出了重要的努力目标、方向,也为教育实践的深入发展开辟了广阔了空间。 第四、它明确了素质教育的外延——涵盖了一切有利于学生共有和特有精神品质和谐形成与不断提高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既包括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乃至国际教育,又包括课堂教学,课外活动、社会实践、科学研究等所有方面,还包括学生个体的各种修养、锻炼。 第二节全面传授更有价值的知识——(素质教育的基础)

一、全面传授更有价值的知识的含义 所谓“全面传授更有价值的知识”,是指教育者必须根据时代特点和素质形成的客观规律进行知识传授,既做到知识传授的全面性与丰富性,又保证知识传授的准确性和针对性,真正实现知识传授量与质的辩证统一。 (一)全面传授知识:授知对象全面;授知内容全面;授知途径、方法、手段的全面化。 (二)更有价值的知识 符合特定对象需求;着眼根本培养目标;考虑知识的一般意义 二、为何传授更有价值的知识 ①(信息化时代)知识泛滥;②(多元化时代)需求不一;③(时效化时代)精力时间有限;④(科学化时代)有益知识内化 三、全面传授更有价值的知识的方法 (一)着眼社会需要和学生特点进行知识传授 把社会需要及其变化 结合学生特点 (二)立足系统地知识考察进行知识传授 (三)采取多种途径、方法和手段进行知识传授(再有价值的知识, 如果不便于学生理解掌握,教育活动就会徒劳无功;知识传授过程要力避单向、俗套、固定,应充分运用启发诱导、民主交流、互动研究等开放性的教学方法;综合运用各种方法、手段整合教育资源,全方位向学生传授有益于他们的素质形成提高的各种知识;不能局限于老师 固定的口耳传授,要极大地拓宽教育领域,开辟新的教育途径) 四、全面传授更有价值的知识的要求: (一)牢固树立整体教育观

保险代位求偿权在适用范围上的限制.

保险代位求偿权在适用范围上的限制 文/王卓卓 【摘要】保险代位求偿权已经成为保险法理论的热点问题。学者们对保险权的适用范围等问题存在诸多争议。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公司日益重视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然而我国有关代位求偿权的法律制度却不尽完善,即使立法上明文规定的,也有许多疏陋之处。本文针对理论界学术界争论的焦点,详细论述了保险代位求偿权在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和社会保险的适用限制问题。【关键词】保险代位求偿权适用范围限制第三人 保险代位求偿权源于损失填补原则。损失填补原则要求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处得到的补偿来填补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财产保险领域无损害即无赔偿,保险代位求偿权适用于财产保险,应无问题。有问题者,人身保险是否适用代位权则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此外,随着社会保障问题日益被重视,社会保险中保险代位求偿权的适用也亟待深入探讨。本文将从这三个领域研究保险到位求偿权的适用限制问题。 补性。所以,保险代位求偿权在健康保险中不适用。 (三)从保险标的来看 人身保险的标的是人的生命、身体或健康,人身利益具有无价值的属性。因此,人身保险关系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中受到的损害自然无法用金钱来准确衡量,所获得的保险金只能算是对直接损失的弥补,而人身损害造成的精神痛苦是无法用金钱来弥补的。保险事故只是保险金给付的条件而并不能决定保险赔付的额度。由此可见,保险代位求偿权并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一、保险代位求偿权在财产保险中的适用 通常,财产保险在理论上可以分为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四种。对财产损失保险适用保险代位权当不存疑议,争议较大的是在责任保险中是否适用保险代位权。 (一)责任保险的性质辨析 所谓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依法应对第三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为标的而成立的保险。责任保险不仅可以保障被保险人自身损害的填补,而且可以保护被保险人致害行为的直接受害人,使受害人及时获得赔偿。因此,责任保险适用“无损失既无保险”原则,同时它又呈现出与传统的较为典型的财产保险的差异性,朝着为第三人利益而订立的保险的方向发展。 (二)保险代位权在责任保险中的适用 责任保险既为财产保险,同样适用损害补偿原则,则无疑应适用保险代位权。只不过保险代位权在责任保险中的适用范围非常狭窄,笔者认为仅适用于共同侵权的情形。即:被保险人和其他共同侵权人致人损害而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时,保险

论保险代位权的法理基础及其适用范围(上)

论保险代位权的法理基础及其适用范围(上) 关键词: 保险代位权/功能/性质/适用范围 内容提要: 保险代位权具有三项相互联系的本体性功能,分别是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赔付、避免损害赔偿责任人逃脱责任以及有利于保险人降低保险费和维系正常经营。关于保险代位权的性质,我国保险法应采法定债权移转理论,而非程序代位理论。保险代位权的适用范围应依补偿性保险和给付性保险的区分而划定,《保险法》修法的最终目标应是超越财产保险的范畴,但目前保险代位权在补偿性的意外伤害险和健康险中的扩展适用应当缓行。 2009年《保险法》经历了一次较大幅度的修订,但是规范保险代位权的条文几乎只字未改。这可能反映了立法者的三个意向,一则该部分立法大体上是成功的,无需改动;二则保险代位权在我国实务中应用较少,不像理赔难等问题矛盾突出,社会关注多,亟待解决,因而暂时可以抓大放小;三则国内对此问题的学术积淀少,观点千篇一律,对国外的研究状况缺乏深入细致的了解,理论的不足使得立法者不敢妄动。然而,应该看到的是,保险代位权由于所涉三人关系的复杂性和制度应用的广泛性,在欧美国家的保险法研究和实务中都是极为重要的问题。面对我国保险代位权制度徒具空架的现状,本文不拟局限于对制度机体细枝末节的推敲,而欲在对两大法系的制度原理梳理和整合的基础上,探讨保险代位权的功能定位、性质及适用范围的问题,

以期构筑我国保险代位权制度的理论根基。 一、保险代位权的功能定位 对于保险代位权而言,其功能是什么和能否实现,不仅关系到制度本身的存废,还决定了制度搭建的具体内容及形式,这是研究保险代位权无法绕过的论题。 (一)关于保险代位权功能的学说梳理 在大陆法系,代位权的产生可以追溯到罗马法时代。[1]但是英美法中的代位权(subrogation )制度完全是本土产物,源于衡平法的创造。在Castellain v. Preston案中,“代位权”一词首次在英美法中被明确地用于保险法中。[2]保险代位权,是指在损失补偿性保险中,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如被保险人对于同一损害,除了可以向保险人请求保险金给付之外,同时也可以对第三人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或其他权利,为避免被保险人违反损失填补原则,而在保险人先为保险给付之后,于给付的范围内,使保险人取得该被保险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3]对于保险代位权的制度功能,两大法系的通说意见较为一致,基本都认为是损害填补原则在保险领域的表述,即一方面为了防止被保险人既从保险人又从损害赔偿责任人处获得给付,从而获得双重赔付;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避免损害赔偿责任人在被保险人获得保险金给付的情况下逃脱责任。[4]有的还认为其可使保险人减少损失从而可以降低未来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5] 对于通说的功能定位,持异议的学者分别触及两个层次的问题,设

2018年高考物理复习必修1 第一章 第一讲 描述运动的基本概念

[A 组·基础题] 一、单项选择题 1.建筑工地上的起重机把一筐砖先竖直向上提升40 m ,然后水平移动30 m ,此过程中砖块的路程和位移大小为( ) A .路程大于70 m ,位移为50 m B .路程和位移都大于50 m C .路程为70 m ,位移为50 m D .路程和位移都是70 m 解析:由已知条件可知砖块的路程s =40 m +30 m =70 m ,位移x = 302+402 m =50 m ,C 正确. 答案:C 2.连淮扬镇铁路是江苏中部贯通南北的重要通道,该线北起连云港,经淮安、扬州至镇江,全长305 km ,设计区段列车速度为250 km/h ,在镇江五峰山处,以主跨1 120 m 悬索桥跨越长江,进入镇江新区.文中“305 km”和“250 km/h”分别指( ) A .路程 瞬时速度 B .路程 平均速度 C .位移 瞬时速度 D .位移 平均速度 解析:全长305 km 是列车运动轨迹的长度,为路程;设计时速250 km/h 为全程对应的最高时速,故为瞬时速度. 答案:A 3.(2017·河北定州中学模拟)为了传递信息,我国古代周朝形成邮驿制度,到宋朝时设金牌、银牌、铜牌三种邮递快慢等级.“金牌”一昼夜(24 h)行500里(1里=0.5 km),每到一个驿站换人换马接力传递.下面所列速度中与“金牌”的速度最接近的是( ) A .中学生步行的通常速度 B .人骑自行车的通常速度 C .高速公路上限制的最高车速 D .磁悬浮列车的最高时速 解析:“金牌”一昼夜t =24 h 的路程s =500里=250 km ,“金牌”的速度v =s t =250 km 24 h ≈10.4 km/h =2.9 m/s ;中学生步行的通常速度约为1 m/s ,与“金牌”速度不符,故A 错误;人骑自行车的速度约为3 m/s ,与“金牌”速度比较接近,故B 正确;我国规定高速公路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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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位权探析 [摘要]保险代位权是保险人的一项重要法律权利,旨在保护被保险人的前提下同时平衡和维护保险人的相关利益,但《保险法》相关规定仍显不够详尽到位,在实务操作中存在一些不必要的困扰。文章从其目的功能、行使问题等方面入手,进行综合分析探讨,以利于法律的完善与适用。 [关键词]保险代位权;保险法;赔偿;补偿 保险被誉为“灵巧的社会调节器”,足见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举足轻重的作用。保险代位权是保险法损害补偿原则衍生出来的一项重要制度,世界各国对此均作了一定的规定,我国2009年新修订的《保险法》虽然对该制度进行了改进,但由于相关规定过于原则、宽泛,有些问题仍有进一步细化完善,作出明确规定的需要。 一、保险代位权的设立旨意 保险代位权是指因第三者损害保险标的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赔偿金之日起,于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该权利是保险法“损害补偿原则”的具体应用。从词源上考察,保险法上的“损害补偿原则”的英文表达方式为“principle of indemnity”。严格而言,保险法上所称“Indemnity”与民法上所称“Damages”迥然不同:民法上的所谓赔偿,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债务不履行时,债务人所应负担的责任;损害赔偿对于赔偿义务人隐含有加以非难及制裁之意味。而反观保险之损害补偿,则无制裁意义。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补偿”保险金是为履行保险契约而为的“给付行为”,并非在于保险人有何过错。因此,从这个意义而言,保险目的及功能在于“补偿”而非“赔偿”。 ①一个“补偿”,一个“赔偿”,虽然都是偿还,前者重在填补损失,后者重在惩戒性质,但一字之差,却也道出了保险法和民法尤其是侵权责任法制度设置的本质,保险的功能在于将所产生的损害分摊给组合而成的共同团体,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将有形的损害变成无形或隐去的损害,从而达到减少社会矛盾与不稳定因素,维护社会和谐安定,促进经济繁荣发展和国民经济实力提升。 纵观被保险人所受损害发生之原因态样繁多,可因事变、自己或他人之行为所造成。若因事变或自己行为所产生者,则纯属保险契约之问题;反之,若该损害之发生乃因第三人之行为所造成,且被保险人依私法之规定对之亦有赔偿请求权者,则应如何处理,此即保险法上有关保险人之代位权问题之范畴。②此时,被保险人同时具有保险补偿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如果任其同时行使,势必导致同一损害获取双重填补,使得被保险人所获得的偿还超过其应得的部分,这样既有悖于保险的宗旨功能,也极易滋生道德风险。保险代位权即因此现实需要而构建,具有多种考虑。 目前,学者关于保险代位权的目的与功能的著述颇丰,主要有四种说法:防止被保险人不当得利说认为,被保险人因第三人之行为致使保险标的受有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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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YT-FS-1414-14 海上运输保险合同(完整 版)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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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单公司地址 2.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凡在国内江、河、湖泊和沿海经水路运输的货物均可为本保险之标的。 第二条下列货物非经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凭证)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第三条下列货物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蔬菜、水果、活性畜、禽鱼类和其他动物。 第四条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保险人按保险单注明的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保险责任第五条基本险 由于下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崖崩、突发性滑坡、泥石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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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位权研究一、引言保险(insurance,assurance),是指一方当事人依据合同约定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费用,另一方当事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当指定的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生存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责任的行为。保险具有分散危险和消化损失的特有功能。在保险制度下,保险人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之间因为保险合同而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因为特定的风险所造成的特定损失承担经济补偿责任。一般而言,保险人所承担的经济补偿责任,仅以不可归责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以外的事由所造成的损害为限。若被保险人所发生的损害系由第三人的行为所致,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有填补损害的责任,但是,保险人和该第三人之间将形成何种法律关系?保险代位权就是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保险代位权(RightofSubrogation),是指保险人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而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的求偿权的权利。保险代位权为财产保险以及同财产保险具有相同属性的填补损害的保险所专有的制度,构成损害填补原则在保险法上之运用的一个重要方面。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标的的损失时,若对造成保险事故而导致保险标的的损害负有损害赔偿责任的第三人享有损害赔偿的权利,应当将该权利依法或者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转让给保险人,保险人依保险合同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可以代位行使被保险人所让渡的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我国《保险法》第44条第1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海商法》第252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需知道的情况,并尽力协助保险人向第三人追偿。”显然,保险代位权为解决被保险人的保险给付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发生重合时的利益归属提供了依据。但是,关于保险代位权的性质、成立和行使要件、行使方法及其内容、代位权行使的保障和救济、代位权的行使限制等许多理论和实务问题,我国《保险法》并没有提供完整的答案。我国人民法院的审判实务经验,在保险代位权方面尚未有所总结。随着我国保险业务的迅速发展,尤其是随着经济和科学技术的进步,财产保险所涵盖的范围或者领域会日益广博,并同时伴随着更加突出的、因为第三人的行为造成财产损害或者经济利益丧失的现象。如何充分发挥保险分散被保险人因第三人的行为所造成的危险、消化被保险人因第三人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如何确保保险人在此情形下因为保险给付所失去的利益得以复归,保险代位权的运用将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本文正是基于这个目的,希望通过较为深入地分析和研究保险代位权的目的和性质、行使要件、效力范围以及适用限制等4个方面,引起学术界更加重视研究保险代位权,以供保险实务和审判实务参考。[!--empirenews.page--]二、保险代位权的目的和性质(一)保险代位权的目的保险代位权,适用于各种财产保险.保险代位权为损害填补原则所必须。损害填补为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无损害即无保险。被保险人因为保险事故所受的损失,应当获得完全补偿,以使被保险人在经济上能够恢复到保险事故发生前的状态。填补损害为财产保险的本质

什么是合同代位权

遇到债权债务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0a4281478.html, 什么是合同代位权 代位权是一种合同的保全方式,是为了保证债权人的利益,当债务人对自己的债权处理影响到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那么,什么是合同代位权呢?今天,赢了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什么是合同代位权 合同法中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权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它是属于合同保全的一种方法。 1、构成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到期合法债权; (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非诉讼或仲裁方式)行使到期债权; (4)债务人的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5)债务人的债权并非专属于债务人人身。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合同法解释一》第十二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2、代位权的行使方法: (1)主体:债权人,以自己名义行使代位权;次债务人为被告,债务人可以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原告未列的,法院可追加。 (2)行使方式:诉讼行使。

(3)清偿:债权人胜诉后,由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清偿;两个债务随之消灭。 (4)抗辩权转移:次债务人得主张其对债务人的抗辩权。 (5)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承担;最终费用由债务人承担。法律教育网 《合同法》第73条第2款: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合同法解释一》第十九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6)债务人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的,应另行起诉。 法院在代位诉讼裁决发生效力前,应依法中止。 审理顺序:债权人诉债务人>债权人诉次债务人>债务人诉次债务人。 法院都应受理,但中止后顺序,待前顺序结果。

法院案例评析:保险代位权的诉讼时效应从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算

保险代位权的诉讼时效应 从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算 法院案例评析 【案情】 2004年7月,金华超帅礼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帅公司)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磐安支公司(以下简称磐安财保公司)投保了一份财产险。同年12月28日,超帅公司的两个原由被告陈志伟承建的钢棚(其中一个是仓库,另一个是无纺布生产车间)被大雪压塌,超帅公司要求被告予以修复。被告遂以2000元工资将塌陷钢棚发包给陈治山拆除,陈治山又雇佣有上岗证的陈向党为电焊工。2005年1月12日左右,陈治山开始拆除钢棚;1月16日,因陈向党在拆除钢棚过程中进行电焊作业时所产生的火花引燃无纺布而发生火灾。超帅公司和陈治山在对被烧毁财物清点后一致认可超帅公司的财产损失为41万元。之后,超帅公司向本院起诉,要求陈治山赔偿财产损失41万元。本院于2005年5月31日作出由陈治山赔偿超帅公司41万元的民事判决。因陈治山在判决生效后未履行赔付义务,2005年12月9日,原告经与超帅公司协商,依据保险合同赔付给超帅公司火灾损失241110元。2007年6月6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其人民币24 。 主张过损害赔偿的证据,其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故原告已丧失胜诉权,本院依法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此外,超帅公司已经在2005年5月以直接侵权人陈治山为被告提起赔偿诉讼,法院也作出了支持超帅公司诉请的判决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原告如要行使追偿权,也只能是向陈治山行使而非本案被告。鉴此,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磐安支公司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告未提出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评析】 本案是一起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涉及保险代位求偿权本质的界定、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的确定、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条件是否成立的判定等法律问题。 一、关于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律规定 保险法第45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第一款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46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二、关于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本质 保险代位求偿权来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属于保险人的法定权利。而究其属性,代位求偿权是保险人将自己置于被保险人的地位,代替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行使债权的请求权,这种债权的请求权并非是保险人对第三人的债权,而是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债权。故从本质而言,保险代位求偿权应属于债的转让的情形。除了基于法定、无须通知债务人和保险法的一些特别

第一章 教育的概念和本质习题集

第一章教育的概念和本质 【真题回顾】 1.在我国,最早把“教”和“育”连在一起使用的人是()。 A.孔子 B.孟子 C.荀子 D.老子 2.【多选题】广义的教育包括()。 A.学校教育 B.社会教育 C.家庭教育 D.全民教育 E.素质教育 3.一般而言,狭义的教育主要是指()。 A.学校教育 B.家庭教育 C.社会教育 D.社区教育 4.【多选题】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相互配合的方式主要有()。 A.互访 B.家长会 C.家长委员会 D.电话访问 5.【判断题】学校教育是指增进人们知识和技能,影响人们思想观念的活动。(X ) 6.下列现象中,不属于教育现象的是()。 A.妈妈教孩子洗衣服 B.初生婴儿吸奶 C.成人学开车 D.木匠教徒弟手艺 7.教育是()。 A.人类社会独有的活动 B.人类与动物共有的活动 C.现代社会特有的活动 D.人类与其他高等动物独有的活动 8.【多选题】教育的基本特征是()。 A.发展性 B.历史性 C.永恒性 D.相对独立性 9.教育与社会发展具有不平衡性,这表明教育具有()。 A.依赖性 B.继承性 C.相对独立性 D.历史性 10.【判断题】因为教育受社会发展制约,为此,教育不可能超前发展。(X ) 二、教育的基本要素 11.构成教育活动的两个最基本的要素是(a )。 A.教师和学生 B.教师和教科书 C.学生和教科书 D.教学内容和手段 12【多选题】教育的基本要素包括(abd )。 A.教育者 B.受教育者 C.学校 D.教育影响 13.教育具有人口功能、文化功能、经济功能,这些是教育的(d)。 A.社会遗传功能B.人的培养功能 C.本体功能 D.社会功能 14.教育的生物起源论和心理起源论的共同特点是都否认了(a)。 A.教育的社会性 B.教育的平等性 C.教育的阶级性 D.教育的生产性 15.认为动物界也存在教育活动的学者是(c )。 A.孟禄 B.杜威 C.利托尔诺 D.斯宾塞 16.教育心理起源论认为教育起源于(b)。 A.生产劳动 B.模仿 C.语言 D.动物本能 17.【多选题】劳动起源说的代表人物是(bc )。 A.沛西·能 B.米丁斯基 C.凯洛夫 D.利托尔诺 学说主张代表人物 18.【多选题】原始社会教育的特点是(abcd )。 A.无阶级性 B.为生产劳动服务 C.在社会生活中进行 D.教育手段极其简单 E.在特定场所进行 19.西欧进入封建社会后,形成了两种著名的封建教育体系,即教会教育和(d)。 A.武士教育 B.绅士教育 C.僧侣教育 D.骑士教育 20.我国奴隶社会的教育内容是(b )。 A.四书五经 B.六艺 C.自然科学 D.生产技能 21.欧洲奴隶社会中,斯巴达教育特别重视(D )。 A.文化知识教育 B.艺术教育 C.读写算教育 D.军事体操教育 22.斯巴达和雅典两种教育体系出现于欧洲的(B )。 A.原始社会 B.奴隶社会 C.封建社会 D.资本主义 23.下列描述能够体现中国古代教育特点的是(B)。 A.教育与生产劳动紧密结合 B.教育与生产劳动严重脱离 C.教育与生产劳动逐步结合 D.教育与生产劳动若即若离 24.“万般皆下品,唯有读书高”反映了古代社会教育具有(A )的特点。 A.等级性 B.专制性 C.刻板性 D.象征性

保险代位权研究

保险代位权研究 邹海林 .引言 保险(in sura nee, assura nee),是指一方当事人依据合同约定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费用,另一方 当事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当指定的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生存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责任的行为。1保险具有分散危险和消化损失的特有功能。2在保险制度下,保险人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之间因为保险合同而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因为特定的风险所造成的特定损失承担经济补偿责任。3一般而言,保险人所承担 的经济补偿责任,仅以不可归责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以外的事由所造成的损害为限。若被保险人所发生的损害系由第三人的行为所致,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有填补损害的责任,但是, 保险人和该第三人之间将形成何种法律关系?保险代位权就是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 保险代位权(Right of Subrogation) ,是指保险人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而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的求偿权的权利。保险代位权为财产保险以及同财产保险具有相同属性的填补损害的保险所专有的制度5,构成损害填补原则在保险法上之运用的一个重要方面。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标的的损失时,若对造成保险事故而导致保险标的的损害负有损害赔偿责任的第三人享有损害赔偿的权利,应当将该权利依法或者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转让给保险人,保险人依保险合同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可以代位行使被保险人所让渡的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我国《保险法》第44 条第1 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 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海商法》第252 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 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需知道的情况,并尽力协助保险人向第三人追偿。” 显然,保险代位权为解决被保险人的保险给付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发生重合时的利益归属提供了依据。但是,关于保险代位权的性质、成立和行使要件、行使方法及其内容、代位权行使的保障和救济、代位权的行使限制等许多理论和实务问题,我国《保险法》并没有提供完整的答案。我国人民法院的审判实务经验,在保险代位权方面尚未有所总结。随着我国保险业务的迅速发展, 尤其是随着经济和科学技术的进步,财产保险所涵盖的范围或者领域会日益广博,并同时伴随着更加突出的、因为第三人的行为造成财产损害或者经济利益丧失的现象。如何充分发挥保险分散被保险人因第三人的行为所造成的危险、消化被保险人因第三人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如何确保保险人在此情形下因为保险给付所失去的利益得以复归,保险代位权的运用将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本文正是基于这个目的,希望通过较为深入地分析和研究保险代位权的目的和性质、行使要件、效力范围以及适用限制等4 个方面,引起学术界更加重视研究保险代位权,以供保险实务和审判实务 .保险代位权的目的和性质 一)保险代位权的目的 保险代位权,适用于各种财产保险6。保险代位权为损害填补原则所必须。损害填补为财产

(完整版)高一数学第一章集合概念

课 题:1.1集合 教学目的:(1)使学生初步理解集合的概念,知道常用数集的概念及记法(2)使学生初 步了解“属于”关系的意义(3)使学生初步了解有限集、无限集、空集的意义 教学重点:集合的基本概念及表示方法 教学难点:运用集合的两种常用表示方法——列举法与描述法,正确表示一些简单的集合 授课类型:新授课 课时安排:1课时 教学过程: 一、复习引入: 1.简介数集的发展;2.教材中的章头引言;3.集合论的创始人——康托尔(德国 数学家);4.“物以类聚”,“人以群分”;5.教材中例子。 二、讲解新课: 阅读教材第一部分,问题如下: (1)有那些概念?是如何定义的?(2)有那些符号?是如何表示的? (3)集合中元素的特性是什么? (一)集合的有关概念: 由一些数、一些点、一些图形、一些整式、一些物体、一些人组成的,我们说, 每一组对象的全体形成一个集合,或者说,某些指定的对象集在一起就成为一个集 合,也简称集。集合中的每个对象叫做这个集合的元素。 定义:一般地,某些指定的对象集在一起就成为一个集合。 1、集合的概念 (1)集合:某些指定的对象集在一起就形成一个集合(简称集)。 (2)元素:集合中每个对象叫做这个集合的元素。 2、常用数集及记法 (1)非负整数集(自然数集):全体非负整数的集合记作N ,{}Λ,2,1,0=N (2)正整数集:非负整数集内排除0的集合记作N *或N +,如{ }Λ,3,2,1*=N (3)整数集:全体整数的集合,记作Z , {}Λ,,,210±±=Z (4)有理数集:全体有理数的集合,记作Q , {}整数与分数=Q (5)实数集:全体实数的集合,记作R ,{} 数数轴上所有点所对应的=R 注:(1)自然数集与非负整数集是相同的,也就是说,自然数集包括数0。 (2)非负整数集内排除0的集。记作N *或N + 。Q 、Z 、R 等其它数集内排除0 的集,也是这样表示,例如,整数集内排除0的集,表示成Z * 3、元素对于集合的隶属关系

新梦想教育七年级数学下册第一章基本概念及公式法则

新梦想教育七年级数学下册第一章基本概念及公式法则 (全部背会) ?整式的乘法: 包括(单项式)与(单项式)相乘;(单项式)与(多项式)相乘;(多项式)与(多项式)相乘 单项式与单项式相乘的运算法则:单项式相乘,把它们的系数、相同字母分别相乘,对于只在一个单项式里含有的字母,则连同它的指数作为积的一个因式。 ?整式乘法法则: 1、同底数的幂相乘: 法则:同底数的幂相乘,底数不变,指数相加。数学符号表示:a m.a n=a m+n(其中m、n 为正整数) 2、幂的乘方: 法则:幂的乘方,底数不变,指数相乘。数学符号表示:(a m)n=a mn(其中m、n为正整数) 3、积的乘方: 法则:积的乘方,先把积中各因式分别乘方,再把所得的幂相乘。(即等于积中各因式乘方的积。) 数学符号表示:(ab)n=a n b n(其中n为正整数) 4、单项式与单项式相乘: 把它们的系数、相同字母的幂分别相乘,其余字母连同它的指数不变,作为积的因式。 5、单项式与多项式相乘: 就是根据分配律用单项式去乘多项式的每一项,再把所得的积相加。 6、多项式与多项式相乘:

先用一个多项式的每一项乘另外一个多项式的每一项,再把所得的积相加。 7、乘法公式: 平方差公式:(a+b)·(a-b)=a2-b2, 完全平方公式:(a+b)2=a2+2ab+b2,(a-b)2=a2-2ab+b2。 整式乘法运算: 单项式乘以单项式法则: 单项式与单项式相乘,利用乘法交换律和结合律,把它们的系数、相同字母的幂分别相乘,其余的字母连同它的指数不变,一起作为积的因式. 注:单项式乘以单项式,实际上是运用了乘法结合律和同底数的幂的运算法则完成的。 ①.积的系数等于各因式系数的积,先确定符号,再计算绝对值.这时容易出现的错误是, 将系数相乘与指数相加混淆, 如2a3·3a2=6a5,而不要认为是6a6或5a5. ②.相同字母的幂相乘,运用同底数幂的乘法运算性质. ③.只在一个单项式里含有的字母,要连同它的指数作为积的一个因式. ④.单项式乘法法则对于三个以上的单项式相乘同样适用. ⑤.单项式乘以单项式,结果仍是一个单项式. 单项式乘以多项式的运算法则: 单项式与多项式相乘,就是根据乘法分配律用单项式去乘多项式的每一项,转化为单项式与单项式的乘法,然后再把所得的积相加. 法则:多项式与多项式相乘,先用一个多项式的每一项乘另一个多项式的每一项,再把所得的积相加. 方法总结:在探究多项式乘以多项式时,是把某一个多项式看成一个整体,利用分配律进行计算,这里再一次说明了整体性思想在数学中的应用。

论保险法中的代位求偿权

论保险法中的代位求偿权 论文摘要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财产保险的一项基本制度,其宗旨是为被保险人提供双重保障,以确保被保险人的损失得以充分补偿。保险人应在保险补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对代位权行使的结果享有优先受偿权。为充分发挥保险代位权的功能,应尽快完善我国的保险立法。 论文摘要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财产保险的一项基本制度,其宗旨是为被保险人提供双重保障,以确保被保险人的损失得以充分补偿。保险人应在保险补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对代位权行使的结果享有优先受偿权。为充分发挥保险代位权的功能,应尽快完善我国的保险立法。 一、保险法中的代位求偿权的含义及其本质 保险被誉为“灵巧的社会调节器”,在国民经济的发展中举足轻重。我国的保险业自恢复以来,成就斐然。伴随着保险业的蓬勃发展,相关纠纷日益增多,这种状况不仅影响着保险业务的开展,也阻碍着经济的繁荣昌盛,解决这些问题已是迫在眉睫。 (一)代位求偿权的含义 保险代位求偿权又称权益转让,是保险法中古老而独具特色的一项制度。它是指保险人在补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如第三人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或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有权在其已经承担的保险补偿金额范围内向第三人追偿,而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45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第252条,均有关于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规定。但这些规定中,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不甚明确,例如,因第三人的责任导致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能否直接请求保险方补偿,还是必须先向第三人索赔?亦或有自由选择权?保险代位权如何移转于保险人?何时移转于保险人? 保险人行使代位权产生的利益是否应当首先弥补被保险人的损失?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处分行为是否影响保险人的代位权?对这些问题,无论是立法上、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均存在模糊认识,保险合同的规定也不尽协调。可以说,这一问题是我国保险法所存在的最大问题之一,也是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拟对保险代位权制度略陈管见,以求教大方。 (二)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本质 保险合同为转移风险合同,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因保险标的遭受损害而产生损失,可向保险方请求保险补偿。此补偿请求权是基于保险合同的有偿性而产生的,是被保险人缴纳保险费

王道俊《教育学》(第6版)课后习题详解(第1章 教育的概念)【圣才出品】

第1章教育的概念 1.什么是教育的质的规定性?把握教育的质的规定性有何意义? 答:(1)教育的质的规定性 教育是有目的地培养人的社会活动,这是教育的质的规定性。这一质的规定性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①教育是一种社会现象,它产生于社会生活的需要,而归根到底产生于生产劳动。 ②教育是人类社会所特有的一种现象,在其他动物界是没有的。 ③教育作为培养人的一种社会活动,是有目的的。是否有目的地培养人是教育活动与其他社会活动的根本区别。 ④教育是人类社会的永恒范畴,与人类社会共始终。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教育对人的发展和社会发展的作用也就越来越显著。 (2)把握教育质的规定性的意义 ①把握教育的质的规定性有助于人们透过教育的种种表面现象,更加深刻而科学地理解教育,更好地发展教育。 ②把握教育的质的规定性有利于更好地发掘人的潜力,培养更多的能够自我教育、与时俱进、具有创造力的全面发展的建设人才。 ③教育的质的规定性从根本上剖析了教育的本质是什么、是如何产生的,与其他动物本能的区别在何处等,这对教育理论与实践的科学化具有奠基性的重要意义。 2.教育的基本要素有哪些?它们是如何相互作用的? 答:(1)教育的基本要素

①教育者,是指对受教育者在知识、技能、思想、品德等方面起到教育影响作用的人,是教育活动的主导者。 ②受教育者,是指在各种教育活动中从事学习的人,既包括学校中学习的儿童、少年和青年,也包括各种形式的成人教育中的学生。受教育者既是教育的对象,又是学习的主体。 ③教育中介系统,是教育者与受教育者联系与互动的纽带,是开展教育活动的内容和方式。(2)教育基本要素的相互作用 教育者、受教育者和教育中介系统这三个基本要素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具体分析如下:①教育者是教育活动的组织者和领导者,是主导性的因素,掌握着教育的目的,采用着适当的教育内容和手段,创设必要的教育环境,调控着受教育者和整个教育过程,从而促进受教育者的身心发展,使其达到预期的目的。 ②受教育者是学习的主体,并影响教育者。受教育者是教育的对象和学习的主体,将教育者所传授的知识、技能等,不断内化为自己的知识和能力。同时受教育者学习的状况会影响教育者的教育观念和行为。 ③教育中介系统是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纽带,又会影响他们的工作和学习。教育内容和教育方法是教育者用于影响受教育者的,是开展教育活动的内容和方式。同时,教育中介系统亦会根据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需求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可见,教育者、受教育者和教育中介系统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既是施动者,又是受动者,而且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会随着历史条件和现实选择的变化而变化。 3.古代教育与现代教育有哪些异同? 答:古代教育包括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教育,现代教育包括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的教育,其异同具体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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