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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行业卷入反垄断风暴 央企亦无豁免权

发改委反垄断局:石油、电信、汽车、银行进入调查视野。但司局级反垄断机构面对副部级央企时,仍显底气不足。

在最初颁布的几年并未发挥多大功效的《反垄断法》,从去年开始频频发威,制裁大棒直指液晶面板、白酒、金饰、奶粉等多个行业,如今汽车和医疗行业又已卷入,下一个“标靶”是谁引发广泛关注。

近日,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局长许昆林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发改委反垄断调查的下一个目标会跟老百姓密切相关,石油、电信、汽车、银行都在调查视野之内。

有发改委人士昨日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称,反垄断的意义在于维护市场的正常运行,相关部门对于企业的监督将严格按照《反垄断法》相关条款执行,无论是央企、外企还是民企都不会区别对待。

对于许昆林提及的四个领域,接近政府人士对本报表示,汽车行业的摸底已经启动,银行业将被严密监控,电信业最迫切,石油业最艰难。

汽车和医药行业卷入反垄断风暴

今年以来,发改委对于企业反垄断执法的力度骤然加大。LG等液晶面板企业价格垄断案、茅台五粮液(20.12, 0.47, 2.39%)价格垄断案、上海黄铂金饰品价格垄断案、洋奶粉价格垄断案等一批要案相继被查处,涉案企业或收到巨额罚单,或被严厉警告。汽摩配件,汽摩产品,汽摩技术,汽配模具这是《反垄断法》在中国实施五年来,执法最为频密的一段时期,受到国内外高度关注。

事实上,许多调查始自去年。比如曾有知情人士对本报表示,去年业界针对洋奶粉频繁涨价,建议发改委出面干预市场,这种声音后来得到了政府部门的重视。到今年7月初宣布反垄断调查时,其实发改委的调查已经进行得差不多了。

近日又有媒体报道称,汽车和医药行业将是发改委调查的下一个目标。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副秘书长罗磊就此表示,自去年开始,汽车流通协会就已配合发改委对汽车行业是否存在垄断问题进行调查,并成立了专门的调查讨论组,不定期地向发改委提交调查的阶段性报告。因此业内判断,反垄断的大锤下一个很可能砸向汽车行业。

罗磊还表示,此次反垄断调查针对的是车企是否对经销商规定了最低零售价,而非针对进口车利润过高的问题。进口车定高价只是一种商业行为,并不构成垄断。

与此同时,此前闹得沸沸扬扬的葛兰素史克事件,虽然貌似简单的行业内商业贿赂,但正是这样的商业贿赂会导致垄断。

“医药行业的商业贿赂虽然是不正当竞争,但是通过这种手段,导致了很多的行业内垄断。汽车、汽配、汽修工具、二手车、商用(务)车、汽车零件汽车保养、汽车美容

比如基本药物,有些企业通过价格垄断了市场,另外还有关于国家对药品批号的限制问题,导致了很多药品对市场的垄断,这种垄断是由于国家行政审批导致的。”一名医药类专家告诉本报。

日前,发改委对山东潍坊顺通医药有限公司和潍坊市华新医药贸易有限公司非法控制复方利血平原料药,哄抬价格、牟取暴利,致相关制药企业停产的情况进行了调查,并作出严厉处罚。

我国目前仅有两家企业正常生产复方利血平的主要原料药盐酸异丙嗪。汽车汽配汽修2011年6月9日,山东顺通和山东华新分别与两家盐酸异丙嗪生产企业签订《产品代理销售协议书》,垄断了盐酸异丙嗪在国内的销售。

两家公司控制原料药货源后,立刻将销售价格由每公斤不足200元提高到300~1350元不等。多家复方利血平生产企业无法承受,被迫于2011年7月全面停产,目前仅靠库存向医疗机构维持供货,市场已经出现供应紧张的情况。

打破相关垄断契合国家发展战略

近年来,每一桩反垄断案件都会引发业界思考:制裁大棒何时也能指向央企?尽管目前暂且仅仅触及外企和民企,但有发改委人士对本报称,无论是央企、外企还是民企都不会区别对待。

前述接近政府人士对本报称,新政府为重塑经济,加大了对市场的整顿和监管力度。此外,发改委等部门加大反垄断的调查和更换领导人也不无关系。

该人士表示,反垄断步伐的加快与经济大背景有关。市场经济走到今天积累了许多顽疾,不依靠重拳整治震慑很难从根本上达到治疗效果。此外,与政府政策相配合进行行业整顿,或将是未来反垄断的方向。

例如,许昆林提到石油、电信、汽车等行业将进入调查视野,还特别提到了银行。他结合未来的利率市场化方向说,银行间一起商量存款或者贷款的利率,就将会被反垄断调查。

尽管反垄断的呼声存在于中国许多行业,但在许多研究人士看来,打破电信行业的垄断显得比较迫切。目前,信息消费已被新一届中央政府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成为稳增长的最佳选项之一。

14日,工信部《国务院关于加快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出台,信息消费战略进一步提速。意见提出到2015年,我国信息消费规模超过3.2万亿元,年均增长20%以上,带动相关行业新增产出超过1.2万亿元。

“不可否认,在一个亟须创新精神的领域存在垄断,对这个行业具有一定破坏性。”近日,一名电信行业大型国企中层人士在接受本报采访时坦言,中国电信[微博]行业的部分垄断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切实利益,也影响了行业的发展速度。

一名从事电信下游产品代理的商户则对本报称,现在整个行业十分混乱,几家绝对强势的企业几乎包揽所有制造和渠道,各企业和部门之间存在严重的利益博弈。他认为,国家应该尽快建立管理体系,明确领域分工,加强监管,才能破除行业的垄断。

而事实上,早在两年前,发改委就宣布正在调查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微博](3.29, -0.02, -0.60%)涉嫌宽带接入领域垄断问题。随后,两家企业承诺整改,但仍未结案。除为企业,商户推广产品外,还建立了几千个行业的资讯信息频道,报道各行各业的发展趋势,政策法规,专题新闻,专题报道行业标杆企业的最新动态。建立了各个不同行业的产品频道,为网民,采购商购买原料提供引导。网站内容丰富,有近万个网页。

前述发改委人士称,目前我国有三个部门承担反垄断的责任,加之行政垄断查证困难和集体诉讼制度缺失等,导致中国部分反垄断案件调查和处罚难度较大。

记者了解到,当年发改委调查中国联通、中国电信价格垄断行为时,商务部曾回应称价格垄断不在其调查范围内因而不介入此案。但在2009年,联通与网通合并时却并未依法向商务部反垄断局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

执法尴尬不仅于此,尽管一再宣称统一对待,但司局级的反垄断单位在面对许多位同副部级单位的央企时,仍然显得底气不足。“要与中石油、中石化这样的超级企业叫板,对于才成立几年且行政级别较低的反垄断局来说是很大的挑

战。”前述接近政府人士称。

中国反垄断架构

在反垄断调查持续加码的大背景下,中国官方的最新动作备受瞩目,许昆林的这次表态警告意味甚浓。

“中国的《反垄断法》一直都在悬空,对于一些行业存在的违法垄断,如果揭开黑幕是会很震惊的。”相关知情人士对本报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8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其第九条成立了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

“这个委员会有三个执法机构,发改委、商务部、工商总局,发改委负责制定政策和方向,商务部负责交易秩序,工商总局就是执法。现在反垄断由多部门管理,因为有些非法垄断涉及到一些大的企业,只有通过国务院层面才能进行协调。现在这个反垄断委员会设在商务部。”上述知情人士表示。

商务部下设反垄断局,是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所在地,发改委设置了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工商总局设置了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按照分工,商务部、发改委和工商总局分别负责经营者集中、价格垄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反垄断审查。涵盖范围广:悠牛网囊括各行各业的B2B顶尖的行业网站,只要网民搜索产品关键词,客户的推广图片及文字链接就可以出现。

“在国外,反垄断与不正当竞争是执行一个法律,但是在中国,是执行两个不同的法律。不合法的竞争搞大了就是垄断。”上述知情人士表示。

2018年汽车行业市场调研分析报告

2018年汽车行业市场调研分析报告 报告编号:3

目录 第一节乘用车:增速下行、行业分化 (4) 一、优惠政策退出、关税下降,行业承压 (4) 二、自主品牌强者恒强,豪华车渗透率提高 (7) 第二节新能源:补贴退去,主流车企优势明显 (13) 一、过渡期内,销售超预期,新车高端化明显 (13) 二、政策护航,行业景气度无忧 (16) 三、后补贴时代,竞争加剧 (18) 第三节商用车:重卡持续高增长,关注新能源客车龙头 (21) 一、重卡:持续高增长,全年销量有望破百万 (21) 二、新能源客车:行业分化,关注龙头 (25) 第四节零部件:关注上汽、吉利、大众产业链 (28) 一、当前零部件估值存在下行风险 (28) 二、关注上汽、吉利、大众产业链 (30) 第五节风险提示 (34)

图表目录 图表1:我国乘用车年销量(辆)、增速 (4) 图表2:我国乘用车月销量增速 (4) 图表3:我国汽车进口量(辆) (5) 图表4:我国汽车产品进口金额(亿美元) (6) 图表5:2018年中国品牌乘用车前十家生产企业销售情况(万辆) (7) 图表6:上汽通用五菱中宝骏品牌占比逐年提升 (7) 图表7:自主品牌分车型渗透率情况 (8) 图表8:国内豪华品牌销量(万辆) (9) 图表9:2017年中国复购用户汽车品牌国别选择 (10) 图表10:2017年中国复购用户购车价格区间变化 (10) 图表11:豪华品牌分层销量占比 (11) 图表12:BBA国内销量(万辆) (12) 图表13:2018年豪华品牌新车上市计划 (13) 图表14:新能源汽车月度销量(辆) (14) 图表15:2018年新车产品力提升明显 (14) 图表16:电动车续航和带电量明显提升 (15) 图表17:18年4月结构升级明显 (16) 图表18:热销电动车新能源积分情况 (17) 图表19:限牌城市销售占比持续下降 (18) 图表20:2017及20181Q新能源整车上市公司业绩 (18) 图表21:造车新势力融资及车型情况 (19) 图表22:国内外主力新能源汽车对比 (20) 图表23:2017年全球新能源汽车销量排名 (20) 图表24:2018年1-4月新能源汽车车企销售排名 (21) 图表25:我国重卡月度销量(辆) (21) 图表26:重卡分种类销量(辆) (22) 图表27:2016年超载标准后单车运力下降20%左右 (23) 图表28:国三柴油机主要技术路线比较 (23) 图表29:多地禁行国三车辆 (23) 图表30:2016年重卡按排放标准保有量构成(万辆) (24) 图表31:重卡销量预测(万辆) (25) 图表32:2017年新能源客车补贴方案 (25) 图表33:2018年新能源客车补贴调整方案 (26) 图表34:2017年新能源客车销量结构 (26) 图表35:2018年1-4月新能源客车销量结构 (27) 图表36:中国汽车销量(万辆) (28) 图表37:WIND汽车行业单季度ROE(%) (29) 图表38:上汽乘用车销量(万辆) (30) 图表39:吉利汽车销量(万辆) (30) 图表40:乘用车月零售销量(辆) (31) 图表41:乘用车累计零售销量(辆) (32) 图表42:大众集团主要新车(含换代)投放计划 (33) 图表43:今年上半年一汽大众四家新工厂建成并投产 (34)

反垄断法8月1日实施 汽车业四大潜规则面临终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下简称“《反垄断法》”即将袭击中国汽车市场。3个星期后的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即将正式施行。由于该法确定了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控制经营者集中的“三大绝杀招”,作为中国支柱产业之一的汽车行业自然不能置身事外。目前汽车销售行业长期存在的各种“潜规则”将受到冲击。尽管汽车厂商对此讳莫如深,但《反垄断法》无疑已让汽车行业感受到了政策层面的冲击。 A厂商“不平等条约”面临终结 《反垄断法》将正式实施,其中最重要的便是经销商与汽车制造商之间的“不平等条约”将面临巨大挑战。《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下称《办法》对汽车制造业和经销商的种种规定,也将因在执行过程中的各种弊端和不完善而面临调整。尤其是与《反垄断法》在部分条款上的抵触而备受汽车行业关注。潜规则一:最低限价涉嫌触犯条款:禁止经营者对交易相对人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影响:宝马也有可能10万元买到“最低限价”这个词,相信每一个经销商都对此感触良深。汽车生产厂家为了预防经销商大幅度降价,部分厂家在对新上市的产品制定指导价的同时,还对各地区的经销价格实施最低限价,超过最低限价的经销商将面临处罚。这在2005年4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办法》第六条中可以找到依据:“同一汽车品牌的网络规划一般由一家境内企业制定和实施。境内汽车生产企业可直接制定和实施网络规划,也可授权境内汽车总经销商制定和实施网络规划;境外汽车生产企业在境内销售汽车须授权境内企业或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境内设立企业作为其汽车总经销商制定和实施网络规划。”如此一来,原本在法律上平等的法人——汽车生产企业和经销商,却因《办法》的实施而使经销商的地位变为厂家的从属。这就让经销商在价格问题上没有太大余地,无法根据市场的需求和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汽车的销售价格。经销商如果为消化库存而大幅降价将会受到厂商的经济处罚。《反垄断法》正式实施后,经销商在价格上将具备与它的独立法人地位同等的价格决定权,而汽车厂家将无法直接针对消费者进行定价,对经销商的产品最低限价则被认为是明显的垄断行为。可以举一个稍微极端的例子,某宝马经销商为清理库存,将店内的几辆宝马以10万甚至更低的价格卖给消费者。由于《反垄断法》的实施,此举将不再受到厂家的“制裁”。

汽车行业市场人才现状及需求分析DOC

汽车行业市场人才现状及需求分析 2010年是中国汽车市场发展历史上重要的一年,也是历史性的一年,目前,我国的汽车市场发展以两位数的速度增长,也是世界汽车行业发展最快的国家。中国的汽车市场发展大有前途,已经成为与股市、房市并列的支持中国经济的重要市场,也是目前三大支柱中发展最好的市场。中国的汽车营销市场已经进入多种营销业态并存的时代,汽车制造、汽车营销、汽车售后市场都要有新的发展和变化,其中急需营销技能型人才,并已经形成业内的共识。 一、国内汽车营销市场2010年变化发展趋势 (一)、国内汽车销售市场基本情况分析 汽车销售市场综合分析: 1、仅按全年汽车产销1500万辆目标,月平均产销应维持在125万辆水平(6月份产销分别为:129.42万辆和113.20万辆),6月份汽车销售首次已经低于月平均水平。 2、7月份全国汽车产销首次双双低于月平均水平,而且7月份销售低于月平均水平16%,下降幅度很大,而且进入8月份汽车销售市场依然在下滑,何以完成1700-1800万辆产销目标? 3、特别值得关注的是在什么情况下出现的这种情况,7月1日起国家正式实施了3000元节能汽车补贴政策,在全国范围内有着巨大的影响,汽车销售还如此

状况,设想一下如果没有此项刺激性政策,汽车销售肯定低于月销售汽车100万辆! 4、7月份在产量大幅缩减的状态下,产销相抵仍然出现了18万辆的库存,进一步说明全国汽车销售市场处于快速下滑的状态。 5、同时出现的还有全国性的汽车降价促销和加大促销力度,豪华车、高端车、中端车、经济型车同时降价,促销力度也是09年以来少有的。 6、其他影响因素还有,如:高温天气、全国性水灾、旱灾等,对汽车消费均产生了较大影响。 (二)、国内汽车销售市场发展潜力分析: (1)、中国汽车市场消费的基本面仍然没有变 A、更新期,普及期分析:中国处于普及期 B、全国消费者第一次购车仍然在75%以上 C、千人汽车保有量(世界120台,中国仅为60台)。 (2)、机动车驾驶员数量保持高增长势头 数据显示,至2009年,中国汽车保有量突破8000万辆,已成为世界第二汽车大国。其中私家车突破13565万辆,私人汽车达到4624万辆,这4年以内的新车占到60%。

中国反垄断立法的现状与问题

中国反垄断立法的现状与问题 陈丽洁(法学博士、国家经贸委经济法规司副司长) 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需要建立和保持一个有效的竞争政策。中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同样离不开有效的竞争政策。竞争政策的目标与任务就是保护和促进竞争,使市场竞争与价格机制发挥有效的调控功能。当然,保护和促进竞争政策的目标与任务,是在法律的基础上实现的,贯彻实施竞争政策的主管部门也要依法行事。因此,建立和完善各项有关市场竞争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反垄断法律制度,就成为建立有效竞争制度、保护和促进竞争的基础和起点,这对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国家来说,显得更为重要。 中国目前尚无一部专门的反垄断法。但是,现行的法律规定中已对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作出一系列法律规范,分布在不同的法律、法规、规章之中,主要有《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相关的《价格法》、《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等,它们涉及到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禁止卡特尔(限制竞争协议)和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等方面。虽然这些法律规定是不系统和零乱的,但表明中国的竞争法规范已具有雏形或者说已经初步形成。根据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要求,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总局负责起草《反垄断法》草案。下面我就中国的反垄断立法有关问题作一介绍。 一关于垄断的界定 如何界定垄断是中国反垄断立法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它关系到反垄断法的调整范围。对垄断的定义,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反垄断立法中,垄断的定义都是指经济性垄断,我国的立法应与国际惯例接轨。行政性垄断是体制转轨时期的特殊问题,可通过在适用范围中增加相关规定加以解决,不必给垄断自制一个新的定义。另一种意见认为,行政性垄断是目前我国主要的垄断形式,送审稿中也设专章对行政性垄断进行了规制。因此,垄断的定义

中国反垄断法的难题

中国反垄断法的难题 ;现行反垄断法的问题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逐步颁布了一些涉及反垄断的法律,其中最重要的是1997年1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1993年9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价格法》第14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第7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第15条规定,“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1999年8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也有禁止串通投标招标的规定。 ; 此外,国务院及其部委也发布过很多涉及反垄断的行政法规,特别在反对地方保护主义方面。 ; 虽然在反垄断方面已经有了一些规章制度,而且通过执法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这些法律制度存在着很大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尚未形成一个系统和完整的反垄断体系。 ; 反垄断法在反对私人垄断方面至少应当规定三个方面的任务: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控制企业合并。这三个方面也被称为反垄断法实体法的三大支柱。但是,中国现行反垄断法在这三

个方面都没有完善的规定。 ; 例如,1998年中国彩电业生产显像管的八大企业联合限产是严重损害市场竞争的行为,但中国目前对此没有禁止性的规定。中国也没有禁止地域卡特尔的规定。这即是说,生产企业如果划分销售市场,尽管这种行为不仅会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也会限制企业的生产规模,影响规模经济,但中国目前还没有惩罚这种行为的法律制度。; 除了禁止公用企业滥用行为的规定外,中国还没有关于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普遍性规定。因此,尽管微软公司的捆绑销售行为和价格歧视行为在很多国家被视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从而被提起反垄断诉讼,但是中国的用户和消费者则不得不在微软公司垄断的阴影下叫苦连天。 ; 此外,中国也没有关于控制企业合并的规定。1986年国家体改委和国家经委发布的《关于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的几点意见》中虽然提出“一个行业一般不搞全国性的独家垄断企业集团”,但这只是表达了政府的反垄断意向,在实践中却没有可操作性。 ; 2.对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制裁不力。 ; 由于中国当前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政企不分的情况尚未彻底改变,中国旧经济体制下的行政垄断行为目前仍然很严重。 ; 行政垄断主要表现为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主义。 ; 行业垄断即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经营者的市场准入,排斥、限制或者妨碍市场竞争。这特别表现为一些集行政管

汽车产业的垄断和竞争

汽车产业的垄断和竞争 汽车产业是国民经济重要的支柱产业,竞争是十分激烈的,这个激烈竞争的产业,存在着一些似乎有悖于《反垄断法》的行为。我国的汽车产业的现状:过度竞争。 按照我国的汽车产业政策,汽车产业作为一项支柱产业,政府一直采取高关税政策予以保护,并希望其能通过与国外大的汽车公司的合作,来实现中国汽车产业由弱变强的梦想,但是企业在实践中却走向了事物的反面,与国家保护支柱产业的初衷相违背。 汽车产业具有极强的产业关联度、显著的规模经济性和较高的进退壁垒,因此高集中度下的寡头垄断市场结构是当今发达国家汽车产业市场结构的特点。我国的汽车产业经过50 多年的发展,目前已进入加速增长的阶段,21 世纪以来,年均产量增幅达24.8%,汽车年产量突破400 万辆,汽车产业已成为我国工业的第五大支柱,已初步形成了“3+X”(一汽、上汽、东风+广州本田、重庆长安、南京菲亚特、浙江吉利、安徽奇瑞、沈阳华晨、北京现代等其他重要组成部分)的全新格局,绝大部分市场份额由这十家左右的大企业集团占有。尽管从我国汽车产业发展的纵向来看,这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但横向比较分析可知,全球的汽车业由九大集团垄断,而我国一国的汽车业就由近十家集团垄断,这说明我国汽车产业大企业集团整体市场集中度很低,与汽车产业发达国家差距较大。从整体来看,我国汽车企业的规模较小,根据马西曲线的分析,不能充分利用规模经济性。汽车产业存在进入过度的现象,整车企业超过了美、日、德、英、法、意六国汽车整车数量的总和。然而即使在出现井喷行情的2003 年,全国汽车产量合计数却只为通用公司1999 年数的1/3 强。与此同时,我国汽车产业的分工协作化水平很低,纵向一体化(垂直一体化)程度却显得较高,出现“大而全”、“小而全”的现象。但若从单个汽车品种来看,产品差别化程度高,分车型的市场集中度明显高于整体的汽车集中度。这就造成了我国汽车产业市场结构的特殊性,即从整体看来是较为分散的,但分车型来看绝大部分产品门类又属于封闭式的寡头或准寡头型结构。⑴ 随着《反垄断法》的出台,起是否适用与汽车产业也得到了很大的关注。首先通过反垄断法具有重大意义。这部法律将在保护竞争、维护市场秩序、吸引外资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其必将对中国的社会发展和经济运行产生深远影响。反垄断法的出台将有利于鼓励公平竞争,并为最终废除政府垄断提供了法律依据。而当前汽车产业的过度竞争,极其需要《反垄断法》的规制,来达到公平竞争。但这条道路比较艰辛,产业的“潜规则”没那么容易改变。想要真正的达到反垄断,首先要适应市场经济要求,转变政府职能是。市场经济本质上是开放的经济,作为一种资源配置方式,客观上要求经济运行中的基本经济联系是建立在市场基础上,社会资源的分配主要由市场调节,资源配置过程是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过程,在市场机制不能及的部门和领域,则通过国家宏观调控措施和国家计划发挥调节作用。因此,市场经济下,政府的主要职能是为公平的市场竞争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理顺政府与企业的关系,避免政府对企业的行政干预,只在市场做不了或做不好的领域发挥作用。 中国汽车的失败则在于没有脱出计划经济的窠臼,地方保护主义严重,人为分割市场。汽车主管部门应该有这样的眼界和心胸:扶植“三大”的同时,允许“行业外”的汽车企业参与竞争。只有投资充分才能使汽车工业在国外产品竞争面前有竞争力。汽车业作为一个关乎国计民生的支柱产业,政府的管理是断然不能松懈的,关键是制定规则、当好裁判。比如在环保、节能、安全与高新技术含量等方面要设置一定的技术门槛,防止各地汽车厂一哄而上,避免低水平重复的弊端就势在必行。⑵ 除此之外,有效竞争是改变汽车产业市场结构的重要环节,是对市场上企业之间垄断与竞争态势理想状况的综合描述。 根据产业组织理论,结合我国汽车产业的特点以及世界汽车产业市场结构的现状及趋

全国第一例汽车消费领域反垄断民事案一审消费者败诉

全国第一例汽车消费领域反垄断民事案一审消费者败诉 消费者对“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提出上诉 消费者刘大华状告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东风日产乘用车公司(以下简称东风日产公司)、湖南华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源4S店)垄断经营汽配一案,继2011年5月4日在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半年后,近日正式宣判,判决原告消费者刘大华败诉。刘大华近日已提交上诉状,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其没能有效证明被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的判决明显错误。 此案原告刘大华诉称,2009年6月其购买了一辆东风日产公司生产的“天籁”汽 车,2010年10月22日,因左前门车锁损坏到华源4S店维修。4S店工作人员告知,维修工时费需300元,刘即提出要求购买配件自行维修。工作人员拒绝并且强调,这是东风日产公司制定的政策,所有东风日产4S店均不对外销售配件,且整个市场均不可能买到东风日产系列车的配件。刘大华称,迫于无奈,只能支付607元(其中配件费307元、维修费300元)更换了两个极小的普通零件。其事后查明,被告提供的配件价格远远高于市场同类型价格3倍以上,而维修费竟远超市场价的7倍以上。 刘大华认为东风日产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定垄断经营政策,伙同其4S店共同排斥竞争者,榨取高额利润,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东风日产公司作为汽车生产厂家,有义务保障汽车售后的配件供应,华源作为汽车4S店,应履行4S内涵赋予的职责,提供其应有的4S服务(4S的含义为:整车销售〔Sale〕、零配件〔Spare part〕、售后服务〔Service〕、信息反馈〔Survey〕)。因此,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垄断经营行为,以合理的价格向其终端用户提供汽车配件销售服务,以维护自己及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被告东风日产在答辩中强调,东风日产没有占据二分之一以上的汽车市场份额,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东风日产的行为不符合反垄断法定义的垄断行为;4S店不供应配件是行业惯例;原告送修车辆达成的合意是双方真实意思之表达。维修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和市场经济共同成长——看中国反垄断法

和市场经济共同成长——看中国的反垄断法 黄勇(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反垄断立法工作组专家成员) [08-31 12:02] 中国反垄断法有其明显的阶段性、局限性,但绝不能否认,该法律的颁布体现了市场经济建设的巨大进步。对此有清楚的认识和把握,是中国反垄断法不断完善、竞争文化逐步形成的前提 历经十余载的争论与博弈、反复和妥协,反垄断法终于出台了。 基于对西方发达国家中反垄断法地位与作用的认识,有人乐观的预期,反垄断法的出台是中国市场经济发展历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它也必将成为中国的“经济宪法”。但有的人基于中国反垄断法在某些关键问题上的妥协与“退让”,悲观的认为反垄断法将重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覆辙,宣誓效果大于实际意义。 那么,如何看中国的反垄断法? 不同的反垄断法“生成环境” 无论从形式还是从内容上看,中国的反垄断法具有较高的“国际性”--中国立法吸收、借鉴了国际上公认的较为成熟的反垄断法基本原则和内容,反映了各国在反对限制竞争、维护竞争机制等重大问题上的共识。尽管如此,中国反垄断法特殊的'生长环境'决定了其在本质上与西方发达国家的反垄断法存在很大的不同。 主要发达国家的反垄断法制定于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其时正是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走向垄断竞争的时期。此时,市场机制已日臻成熟与完善,政府代表的公权力已经不能左右市场的决策,对市场机制构成最大威胁的是大公司之间为了避免'两败俱伤'的竞争而结成的各种形式的卡特尔、托拉斯、辛迪加。认识到托拉斯等对竞争机制的破坏以及由此引发的对整体经济发展的巨大威胁后,西方国家纷纷制定了自己的反垄断法。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反垄断法成为了西方国家的市场经济的守护神,被奉为“经济宪法”、“企业自由大宪章”。 与西方国家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中国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不是自下而上的自发的过程,而是由上至下的谨慎的探索与“自觉”的引导。中国从中央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与完善的过程,就是政府公权力不断让渡给市场,以及市场自发调节机制逐渐形成的过程。即便如此,当前政府对市场的干预仍然广泛存在,对市场机制威胁最大的并不是西方意义上企业的限制竞争行为,而是政府对市场的不适当干预。正是基于这一认识,中国的反垄断法专门规定了“行政垄断”一章,将政府对市场竞争机制的扭曲和干预加以限制。 截然不同的背景之下制定的反垄断法,尽管形似,却不“神似”。西方国家反垄断法的主要任务,是对人为的扭曲市场机制行为的矫正,使其恢复到自由竞争的状态;而在中国,现阶段反垄断法的主要任务还承载着培育和完善市场机制,使其充分发挥应有作用。特定的市场经济发展阶段决定了,中国的反垄断法肩负的责任不仅仅是维护竞争,它还必须“创造”竞争--反垄断法本身必须成为限制公权力侵蚀市场机制、扩展竞争机制作用发挥的利器。 管制行业和依法独占行业适法问题 目前,实施监管的行业(银行、电力、电信等)和依法(或依政策)成立的、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具有独占地位的行业(石油、烟草)“垄断”了中国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自然也成为反垄断法关注的对象,反垄断法与这些行业的关系也成为法律制定过程中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 在反垄断法制定过程中,行业监管部门和独占企业表达了其严重忧虑,要求豁免适用反垄断法。对此,反垄

首例汽车消费领域反垄断民事案

首例汽车消费领域反垄断民事案原告败诉 消费者刘大华状告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东风日产乘用车公司、湖南华源实业有限公司垄断经营汽配一案,继2011年5月4日在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半年后,12月15日正式宣判。法院判决原告消费者刘大华败诉。刘大华当天提交上诉状,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其没能有效证明被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的判决明显错误。 此案的原告刘大华诉称,2009年6月其购买了一辆东风日产公司生产的天籁汽车,2010年10月22日,因左前门车锁损坏到华源4S店维修。4S店工作人员告知,维修工时费需300元,刘即提出要求购买配件自行维修。工作人员拒绝并且强调,这是东风日产公司制订的政策,所有东风日产4S店均不对外销售配件,且整个市场均不可能买到东风日产系列车的配件。刘大华称,迫于无奈,只能支付607元(其中配件费307元、维修费300元)更换了两个极小的普通零件。其事后查明,被告提供的配件价格远远高于市场同类型价格3倍以上,而维修费竟远超市场价的7倍以上。 刘大华认为东风日产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订垄断经营政策,伙同其4S店共同排斥竞争者,榨取高额利润,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东风日产公司作为汽车生产厂家,有义务保障汽车售后的配件供应,华源作为汽车4S店,应履行4S内涵赋予的职责,提供其应有的4S服务(4S的含义为:整车销售〔Sale〕、零配件〔Spare part〕、售后服务〔Service〕、信息反馈〔Survey〕)。因此,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垄断经营行为,以合理的价格向其终端用户提供汽车配件销售服务,以维护自己及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被告东风日产在答辩中强调,东风日产没有占据二分之一以上的汽车市场份额,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东风日产的行为不符合反垄断法定义的垄断行为;4S店不供应配件是行业惯例;原告送修车辆达成的合意是双方真实意思之表达。维修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被告华源4S店辩称,4S店不止一家,原告有充分选择权;4S店的服务质量与收费标准相衬。 刘大华认为,原告指控东风日产垄断是指其对日产车的“配件供应”垄断,而不是指其汽车销售垄断。东风日产对其生产的汽车的零配件供应市场,所占份额绝对大于50%,接近100%,所以,它具有绝对的市场支配地位。 针对被告东风日产辩称“送修车辆达成的合意是双方真实意思之表达,维修合同合法有效”,刘大华表示,依一方垄断地位而达成的合同,表面上都具有“自愿受害”的法律属性,但这种“自愿”绝不是受害一方真实意思之表达,而是被迫的、无法选择地接受对方的加害。这种“合意”恰好佐证了垄断经营的威力。刘大华同时表示,4S的内涵要求其无条件对位供应配件,拒绝对位供应配件绝不是行业惯例。 法院认为,在反垄断民事诉讼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是阻碍竞争的事实,证明该事实的存在应该有较严格的证据标准。一般需要进行周详的市场调查、经济分析、专题研究或利用公开的统计数据等方面的研究成果对市场支配地位进行定量分析,确定其支配地位。原告未对汽车零配件市场和汽修市场进行足够的调研,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被告的市场

中国反垄断制度

中国反垄断制度 一、反垄断法的概念和意义 反垄断法,顾名思义就是反对垄断和保护竞争的法律制度。“垄断”一词在经济学上的涵义是“独占”,即一个企业在一个市场或者一个经济部门占百分之百的份额。反垄断法中的垄断比经济学意义上的垄断范围要宽,包括各种限制竞争行为。因为企业的限制竞争行为可以导致市场垄断,反垄断法中的“垄断”一般是指各种限制竞争的行为。 谈到反垄断法的概念,首先有必要搞清楚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我国在1993年9月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反对经营者出于竞争的目的,违反市场交易中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通过假冒商标、虚假广告、商业贿赂、窃取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攫取他人的竞争优势。因此,这部法律首先保护受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善意经营者的利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说,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价值理念是保护公平竞争。反垄断法则是从维护市场的竞争性出发,反对经营者商定价格、限制销售数量或者分割销售市场,目的是保证市场上有足够的竞争者,保证消费者在市场上有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因此,反垄断法的价值理念是保护自由竞争,保障企业有自由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保障消费者有选择的权利,提高社会福利。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作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两种法律制度,在功能上相辅相成,都是市场经济不可缺少的法律制度。但二者承担着不同的任务:反不正当竞争法关注企业的市场竞争行为,制止不正当竞争;反垄断法则关注企业排除、限制或者扭曲竞争的行为,防止市场出现垄断的局面。由于两者存在这

样的差异,很多国家采用民事程序执行反不正当竞争法,执法机构是普通法院,违法行为的后果一般是停止违法行为、损害赔偿以及个别情况下的刑事制裁。但各国执行反垄断法的任务则通常由国家建立的专门机构来承担,如德国联邦卡特尔局、美国司法部反托拉斯局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日本和韩国的公平交易委员会等。因而一些学者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私法,反垄断法是公法。 关于反垄断法的概念,还有必要说明一下反垄断法与竞争法的关系。竞争法有狭义和广义之称。前面谈到的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它们都属于竞争法的范畴,这个“竞争法”就是广义的竞争法,即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制度。狭义的“竞争法”则仅是指反垄断法。现在国际上经常召开关于竞争法和竞争政策的研讨会,欧美很多政府部门和大学设立有竞争法论坛,这里的“竞争法”也指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在市场经济国家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它在美国被称为“自由企业的大宪章”,在德国被称为“经济宪法”,在日本被认为是“经济法的核心”。反垄断法在市场经济国家的地位是由市场经济的本质决定的,即市场经济就是国家通过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经济制度。因为在这种制度下,生产商必须要把他们的产品带到市场上去接受消费者的检验和评判,市场经济实际就是竞争的经济,市场经济制度是建立在竞争的基础上。经过改革开放已经初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中国今天的家电市场,哪一样产品不是价廉物美!我们在90年代初需要花上万元购买一部手机,现在花几百元就可以买到。这里靠的是什么?是竞争。竞争迫使生产商不断向消费者降价让利,不断在产品的质量、数量以及花色品种方面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如果我国的家电行业今天仍处于计划经济时代,我国的消费者今天会是一种什么样的感受!可以说,竞争使消费者成为了“上帝”,

汽车行业销售前景

汽车行业销售前景 4S是指整车销售(Sale)、零配件(Sparepart)、售后服务(Service)、信息反馈(Survey)为一体汽车销售特许经营模式。 汽车作为消费品迅速走入中国家庭的近十年,也是中国汽车产业以及汽车市场迅速壮大的十年。自1998年广本、别克、奥迪率先在我国建立汽车品牌专卖店以来,这种形式得到了制造商的青睐。装备精良的维修区、现代化的设备和服务管理、高度职业化的气氛、保养良好的服务设施、充足的零配件供应、迅速及时的跟踪服务体系,浓厚的品牌概念、紧密的产销关系,迅速被国内诸多厂家复制蔓延。2002年后,汽车消费呈现井喷式增长,同时与汽车消费相关的行业尤其是4S店也如雨后春笋般兴起。近两年各大车企掀起扩张网点的热潮。截至2006年10月,工商联汽车经销商商会统计数据显示,全国已有汽车4S店近1万家。从汽车交易模式的发展历史来看,国外的汽车交易,通常都经历了从“4S店”到“汽车交易市场”,再回归“4S店”的过程。而由于起步较晚,我国的发展历程,是直接从“汽车交易市场”到“4S店”的两步模式。区域产业经济中较晚起步的行业,在能够借鉴其他地区已经积累的丰富经验的基础上,常常可达到一个较高的发展速度。而在高速发展的背后,却往往也会同时存在着不少弊端。汽车4S店作为中国目前汽车销售的主流模式,由于前期盲目扩张加上管理不善,先天“短板”开始凸显:投资大、运营成本高、营销同质化、盈利捉襟见肘等,这些都增加了4S店的销售压力。 2008年8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正式实施。综合

来看,《反垄断法》并不会改变国内现行的汽车营销模式。当前国内汽车市场的主要问题不是垄断,而是过度竞争甚至是恶性竞争。商务部权威人士指出,《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总则第四条规定:“境内外汽车生产企业在境内销售自产汽车的,应当建立完善的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体系,提高营销和服务水平”。汽车4S店模式和这一要求是一致的,集销售、维修、服务一体的营销模式是适合中国经济发展现状和消费者需求的,不但不会改变,只会更加完善。 鉴于汽车4S店在中国汽车销售上的主流地位,和其庞大的规模,结合世界金融风暴下的汽车销售行业经营状况,调查及了解其在汽车后市场,特别是汽车精品经营的现实状况,并分析其售后市场重要的获利来源构成,对促进其健康快速发展,提升企业经营利润,提高竞争力以度过难关,这是很有必要的。 所谓汽车后市场(automotive after market)是相对于汽车前市场说的。汽车前市场是指为实现汽车销售而进行的各种交易和服务的市场,通常叫做汽车市场;而汽车后市场则是指汽车售出之后的维修、保养服务及其所需汽车零配件、汽车用品和材料的交易市场。它所涵盖的行业和企业包含:汽车的维护、保养和修理商,汽车维修所需汽车零配件、汽车用品和材料的经销商和制造商,以及相应的金融、保险等服务系统。所以汽车前、后市场是一个互相衔接、不可分割的整体。按照国际上通行的说法,汽车后市场所产生的利润,与相对的前市场比较,比例大约是3:7。在美国,汽车后市场服务业被誉为“黄金产业”;在欧洲,汽车后市场也是汽车产业获利的主要来源。据有

浅谈中国《反垄断法》的缺陷及完善路径

浅谈中国《反垄断法》的缺陷及完善路径 论文关键词:反垄断;完善路径;网络经济;工业经济 论文摘要:《反垄断法》的出台对于保护市场竞争,规范竞争秩序,促进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健康、有序地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是,产生于工业经济环境的《反垄断法》还存在一些缺陷,不利于现代市场经济尤其是网络经济的健康发展,在金融危机的压力下,选择科学的完善路径对之进行必要的完善尤其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反垄断法》的出台有利于打破中国市场经济建设进程中的各式经济垄断及所谓的行政垄断,创造一个竞争有序的环境,但是这部主要基于工业经济环境而制定的法律,能否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尤其是网络经济的运行,实现保护市场竞争,规范竞争秩序的目的,尚需对《反垄断法》从理论和实践层面进行深入考察和分析,并从科学的路径进行不断地完善。 1.《反垄断法》的价值取向存在偏差。反垄断法在中国被寄予了不合理的期望。从《反垄断法》首次见诸报端,媒体就将之哄抬为破除行政性垄断的“神兵利器”,一些学者和官员对此也津津乐道。《反垄断法》中也处处可以看到对这种期望的迁就,如对行政性垄断单设一章,明文规定对中小企业的偏向保护等。而《反垄断法》真正的宗旨应当是保护自由竞争,不是有意地保护某个竞争者或打击某个竞争者。行政垄断是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它的破除决不是靠一部法律就能完成的,与市场规律相违背的行政垄断并不会长期存在[1],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未来可能成为执法重点的仍将是私人垄断,所以私人垄断才应是《反垄断法》的核心,这是法律应具有的前瞻性的要求。《反垄断法》固然承担着一定的历史任务,但并不能因此就应当留下了朝令夕改的隐患。 2.《反垄断法》可操作性不是太强。中国《反垄断法》的起草中,缺乏经济学理论的指导和法律实务界的建议,反映在法律条文上,就是规则设计缺乏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如豁免的规定不合理、强制兼并前通报、未规定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没有效率抗辩等等。美国反托拉斯法的历史表明,竞争法设计的基础就是垄断经济学,经济学论证了反垄断的必要性和法律赋予政府干预经济权力的必要性。如果脱离经济学的支持,竞争法就成了无本之木,科学性失去了根据,很容易在各种利益的左右下成为政府任意干预经济的工具。而法律实务界提出的建议对中国立法尤其重要。中国以往很多法律,在起草和出台时宣称广泛吸取了各方经验,但一旦付诸实践,就暴露了难以操作的问题,然后只好借助于已被认为有“越权”之嫌的司法解释。有时候法律前脚才出台,法务界后脚已经在催促司法解释跟上了。这说明中国立法技术尚待提高,也反映了中国立法与实践在一定程度上的脱轨。为了增强法律的操作性,在立法过程中应当听取实务界的意见。 网络经济条件下,垄断市场的形成机理、特征及其绩效与工业经济条件下相比发生了巨大变化,有些变化甚至是根本性的。这些变化对各国政府的反垄断实践提出了新的挑战。中国于2007年通过、2008年8月1日起施行的《反垄断法》,是产生于工业经济环境的,它能否有效地规范网络信息产品市场上的垄断行为,既是一个必须认真研究的理论问题,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实践问题。 第一,在政府反垄断目标上,应注重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促进技术创新和维护消费者利益在网络信息产业领域,网络外部性及所产生的正反馈效应和网络信息产品的特征,决定了寡头垄断市场结构是网络经济市场结构的主要形式。一般而言,在市场竞争过程中,某种垄断力量会对竞争对手造成巨大的压力。如果这种市场控制能力没有窒息该领域的竞争,和因此损害消费者利益,或者如果具有优势地位的企业没有滥用其优势地位,透过串谋、胁迫和掠夺定价方式排斥竞争以致损害消费者利益,那么反垄断法就不应对其进行惩罚。如果政府反垄断的目标仅仅立足于一味地打破企业垄断地位,有可能最终损害消费者福利。因此,政

横向并购反垄断审查中的竞争损害模拟分析——以一汽并购华晨为例(下)

横向并购反垄断审查中的竞争损害模拟分析 横向并购反垄断审查中的竞争损害模拟分析 ————以一汽并购华晨为例以一汽并购华晨为例以一汽并购华晨为例((下) 2016年02月18日 (一)数据来源与说明 汽车属于具有典型差异化特征的耐用品,这种差异化不仅体现在原产地、尺寸、排量、质量、外型、颜色等客观差异上,也体现在安全性、豪华度、知名度等主观差异上。根据贝恩的市场结构类型划分标准,1998—2000年的中国汽车市场属于竞争型市场结构,2001年属于低集中寡占型市场结构,2008年以后属于由中下集中寡占型市场结构向高寡占市场结构发展的过渡阶段。基于数据的可获得性,本文采用的是轿车数据,其中产品月度销售量数据来自于汽车动态网和汽车工业协会,表征产品特征和汽车产品价格的数据主要来自太平洋汽车网和易车网。表征汽车特征的变量包括车身结构、车门数、座位数、发动机排量、标准油耗、最高时速、百公里加速时间、整车重量、车长、车宽、行李箱容积、油箱容积等。考虑到基于产品特征数据收集的完整性,文中使用了最高车速、最大功率、排量/车重以及每100km 的油耗量等指标。为了确保所有的产品特征数据正确性,本文还参考了许多同类的其它网站和数据库,并修正了所有不一致的特征数据。实证分析中,我们采用的是从2008年7月到2014年6月的时间序列数据,以每个车型/时间为一个观测值,以每个汽车集团中主要轿车在本集团中所占的市场份额为权重,对价格以及产品特征进行加权平均计算,从而得出17个汽车生产集团平均产品特征、平均价格等数据。在此基础上,以上汽、一汽、东风、长安、北汽、广汽、奇瑞、比亚迪、华晨以及吉利这十家汽车集团作为内部产品市场,以其他汽车厂作为外部汽车市场进行分析。排名前十位的汽车厂商所占的市场份额最高月度达到96%,最低月度也达到94%,因而所选内部产品具有很强的代表性。 (二)需求系统与成本函数估计 本文分别用s、q、p、speed、power、weight-output 来表示市场份额、销售量、价格、最高车速、最大功率、排量/车重等数据。 1.回归模型与估计结果 实证分析所采用的Logit 需求模型为: lns j -lns 0=δj =x j β+αp j +ζj 上式中,x j β=c+β1j speed+β2j power+β3j weight-output+β4j oil。模型中所使用的解释变量包括最大功率、排量/车重、最高时速、每百公里的油耗量、价格和常数。“排量/车重”是度量汽车的动力和燃油效率,“最高时速”是评价汽车整体性能的重要指标。表1给出了需求估计的结果。

中国政府反垄断调查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中国政府反垄断调查 篇一:反垄断调查,国内国外两重天 反垄断调查,国内国外两重天 【丰田在20xx年3月曾向美国司法部缴纳了12亿美元的罚款,原因是在过去十年隐瞒了未召回的事实。丰田有错,但未召回并不代表发生了重大的人身事故,而造成众多伤亡事故的美国通用公司,仅缴纳3500万美元的罚款就完事了。丰田与通用哪家公司的后果更严重,处理结果是否公正,日本人、美国人心理自然有数,但不见《日本经济新闻》出来说半句美国“反外资”的话。】 从对汽车及汽车零部件的反垄断调查看,国内国外反应大不一样。 不论是国内新富还是普通民众,今后买汽车、开汽车不至于像过去那么伸着脖子被宰了。国外企业在中国的定价,至少应该靠谱点了,不能因为中国市场上存在消费饥渴、信息不对称、新富消费热,就可以随意定价,让中国消费者遭受消费上的不公平。从这点看,反垄断调查让人觉得如及时雨。

8月6日,反垄断调查的消息一传出,便不断有国外企业、媒体打电话到笔者单位,询问是否具有反外资的特点,国有大企业的垄断会不会成为今后调查对象,有没有选择性反垄断,被反垄断的企业是否有足够的争议表白权等等。那么,究竟该如何回应这些疑问?影响民众生活的垄断必须调查 笔者留学生活过多年的日本,对有些“垄断”企业是从不调查举证的。比如穿高级和服时需要搭配的特殊木屐,生产企业全日本仅有数家,而且市场上各占半壁江山,企业从不进入对方市场,商品售价很高。但这不是生活必需品,任何人均可进入该产品的生产领域,只是由于处于绝对细分市场,日本政府并不对这样的企业进行垄断调查。即便不调查,即便企业能维持高价,木屐的生产厂商还是难以为继,不得不靠生产其他塑料拖鞋、草拖鞋来维持。国外媒体来电话采访,谈到某些德系高级车的价格在国内外价格相差巨大,认为那是奢侈品,不该列入垄断调查。笔者的观点是,汽车中确实有手工制作,超级高贵的品牌,但中国调查的汽车定价和这些车并无关联。明明是大量消费的产品,却以中国市场的特点,故意赚取超额利润,构成了垄断。 至于对日系汽车零部件的反垄断调查,这不是中国的发明,不论在欧洲市场,还是在美国,这样的调查可借鉴的前例数不胜数,中国的反垄断调查可以说是姗姗来迟。很多外

中国反垄断政策实施面临的挑战与对策

中国反垄断政策实施面临的挑战与对策 摘要:反垄断政策是市场经济国家为保护和促进市场竞争、限制个人、企业或政府部门的垄断行为而实施的一项基本经济政策。我国反垄断法,是一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经济宪法”。然而现阶段我国经济性垄断、行政垄断和跨国公司垄断交织的局面,加之反垄断法还缺乏相应的立法细则或司法解释,导致反垄断法在实施过程中会遇到严重的挑战。本文就反垄断执法机构独立性、行政垄断及反垄断政策与产业政策协调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垄断;反垄断政策;市场竞争 竞争是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前提和基础,没有竞争也就无法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然而,市场竞争机制并不总是能有效发挥资源配置的作用,市场机制本身的某些缺陷会导致市场失灵,市场竞争的参与者通过各种策略性行为制造进入或退出壁垒,使资源难以有效利用,竞争功能无法有效发挥。这就需要国家权力机构通过法律或政策等手段对市场进行干预,从而导致了反垄断法或反垄断政策的产生。无论是反垄断法还是反垄断政策,都是国家权力机构为了达到保护竞争的目标而制定的某种规则或规定,都具有某种程度的强制性。二者的不同之外在于,法律的刚性较强,并由专门的立法机构制定和执法机关执行,一旦制定和颁布就较难更改;相比之下,政策则刚性较弱,由行政机构制定和执行,它能够根据情况的变化进行调整。虽然狭义上的政策与法律是不同的概念,但是如果二者具有相同的目标,广义的政策可以将法律包括在内。现实中,有些国家的反垄断政策主要是以法律形式体现的,虽然具体名称不尽相同。例如,在美国反垄断政策主要以反托拉斯法体现,在日本则是禁止垄断法。 (一)反垄断政策的定义 反垄断作为一项政策,在1890年写进法律,到现在已经一个多世纪之久。在这一个多世纪的时间里,美国反垄断的实践随着经济理论的变化而不断变化。从最初谢尔曼法颁布时,大多数经济学家仍然坚定地相信市场竞争,到20世纪30年代以后哈佛学派的SCP范式占据统治地位,经济学家开始相信政府有必要为纠正市场失灵而进行强有力的干预。但这一时期保护竞争的目标被法院解释为维持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及保护竞争者。直到七十年代,以芝加哥学派为代表的效率目标逐渐被法院接受,美国的反托拉斯政策也从严厉的结构主义向效率目标转化。然而九十年代以后,新产业组织理论对于企业策略性行为的研究不仅进一步完善了哈佛学派的SCP范式,而且也对芝加哥学派的效率学说及其所提倡的宽松的反托拉斯政策提出了挑战,从而“将被芝加哥学派关上了的反托拉斯大门重新开启”(Baker,2002)。 从美国反垄断实践的发展可以看出,反垄断是一种不断地被锤炼和不断地被

中国汽车业大事记

与汽车有关的60次机遇:中国汽车业大事记 2009年10月02日 23:22 世界汽车业离不开中国市场,但中国的汽车更需要后发制人。今天让我们一起见证中国汽车工业的起飞与所经历变革,从宏观与微观层面审视中国老百姓与车的关系和故事。 杨杰陈云姚琼 起跑线 1953年,毛主席为第一汽车制造厂奠基题字,这块基石成为新中国汽车工业的第一块基石。同一时间,日本汽车工业刚刚形成完整体系,韩国汽车也还在萌芽阶段。应该说,汽车发展,我们并没有输在起跑线上。 1953年7月15日,一汽举行隆重的奠基典礼大会 外资进入中国市场 1984年上海大众合营合同在人民大会堂签署,揭开此后的合资车企大潮,同样也让中国车市步入了“市场换技术”的境地。在众多厂商对中国市场不以为然的年代里,大众选择与上汽牵手,从而奠定了其在国内的领袖地位。 成为“老三样” 老三样是桑塔纳、捷达、富康,中国汽车工业朦胧时代的代表力作,由此诞生了中国人的轿车概念。A级车、B级车、两厢车,目前最炙手可热的市场,已经在十多年前孕育成型,而由它们引发的“国产化”问题,直接培育了中国的汽车零部件配套厂家。在老三样中,富康已经于去年正式停产,但老三样的时代要谢幕恐怕还尚待时日。 坚守50:50 在1994年的汽车产业政策中严格规定:“生产汽车、摩托车整车和发动机产品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中方所占股份比例不得低于50%。”从北京吉普开始至今,中国整车合资年轮已有25年。如果底线在现阶段突破,中国汽车工业将彻底沦为跨国巨头们的附庸,自主创新路线更将无法推行。 做国内最大车展 上海车展创办于1985年,是中国最早的专业国际汽车展览会,首届上海车展以73家参展商、1.5万平方米展台面积。而首届北京国际车展于1990年7月3日开幕,展出面积不到2万平方米。目前这两个车展已成为几乎全球汽车厂商心目中的A级车展。 建立第一家4S店 将4S店模式引入中国的首家车企是广汽本田(原为“广州本田”),这种当时国际流行的销售方式搭配本田力推的“只引入新产品”策略,缔造了“雅阁神话”。现在,在我国的汽车销售服务市场上,4S模式已经成为主流模式,其倡导的销售服务标准也在不断升级。 全球同步 所谓“全球同步”的概念,是2001年上海大众推出POLO时率先提出来的。“全球同步”上市,隐含了和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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