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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

论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
论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

3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

1.基本概念、分类及特点:

A.概念:我国的少数民族根据其分布特点,分为聚居少数民族和散居少数民族。聚居少数民族是指居住在民族自治地方之内并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与此相对应散居少数民族则是指居住在民族自治地方之外的少数民族和居住在民族自治地方内但没有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

B.分类:散居少数民族一般按照居住区域的不同可以划分为城市散居少数民族、农村散居少数民族、民族乡散居少数民族。

C.特点:散居少数民族的特点相对汉族和聚居少数民族而言,散居少数民族具有许多特点。主要有:人口分散,所占当地人口比例较小;居住环境较差,经济文化发展滞后;民族关系复杂而敏感,且影响速度快,影响范围广等。

2.散居少数民族权益的基本构成:

散居少数民族权益是由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赋予的,散居少数民族权益的基本构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散居少数民族参与政治生活方面的权益,包括:民族平等权、选举与被选举权、政治自由权、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权;人生自由宗教自由权;族籍权益;经济生活方面的自主权;享受国家帮助的权益;文化教育活动中的权益;保持或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自由权益;司法程序权益;其他社会性权益如劳动权、休息权等。

3.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取得的成绩与不足

A成绩:我国从中央到地方的国家机关对保障杂居、散居的少数民族权益的工作,是很重视的,特别是在立法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一大批从中央到地方的已经制定、正在制定和即将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条例,等等,使得我们对散居少数民族权益的保障有了基本的法律依据,散居少数民族众多权益得到了大幅度的改善和保障。

B不足:尽管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法律体制已初具系统和规模,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水平等到了提升,但已然存在着一些不足。

(1)法制体系不完整,有较大的缺失。至今为止,我国还没有颁布一部统一的《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法》,已有的法律、法规、规章,也大多是以决定、政府报告、工作条例、办法等文件形式出现;立法层次较低,立法水平落后,适应性差,而且相配套的法规太少,相互之间协调程度低,内容层差不齐,又缺乏法律监督和法律制裁措施等,使得现行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法制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强制性、权威性,立法效果不明显。

(2)特色不突出,权益保障在各个领域之间发展不平衡。从目前已经出台的关于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的法规来看,不是照抄《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就是简单地模仿其他的《民族自治条例》,内容大同小异,质量不高,基本是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范加了一些地方名称修饰,缺乏依据自己特点的硬创造,其结果,就是我国现行散居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保障机制,在总体上显得特色不突出。从内容上看,关于使用民族语言、照顾民族风俗、培养民族干部、发展民族人口等方面的规定。从权益保障角度来看,只涉及社会、文化、语言文字等方面,而经济、金融、财政、税收、投资等方面则鲜有提及(3)散居少数民族贫困问题突出,且不同少数民族之间的权益实现的程度差别大。目前我国散居少数民族的总体生活水平与生活质量与同期其他非散居少数民族居民比,仍然处于较低层次,散居少数民族贫困问题比较突出。就散居少数民族之间经济水平及其他权益实

现来考察,也存在明显的差异。这种差异表现为地域差异和城乡差异。

(4)散居少数民族经济领域中的各种自主权相对难以实现。我国目前已构筑了一个多级别、多层次的保障经济生活中民族权力的法律法规体系,但是这些关于经济自主权主要是以民族这种地方的自治民族为照顾对象,配套措施也是一《民族区域自治》为依据,并没有照顾散居少数民族的特点和实际需要,这就导致了散居少数民族很难能够实现这些经济领域的自治权。

4.完善我国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

A提高认识,在思想观念上给予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以足够的重视。目前,在全社会范围内,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问题无论是从制度层面上还是观念层面上,其影响和作用力既不普及,也不深入,从实际上看,一些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虽然在口头上承认民族工作的重要性,但内心却认为散居少数民族工作的好与坏“无碍大局”,从根本上缺乏对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的重要地位和意义的深刻认识。这是导致我国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不力的一个最大观念障碍。我们必须要充分认识到保护散居少数民族权益的迫切性和重要性,才能更好的发展和谐的民族关系、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B加大行政帮扶的力度,保障散居少数民族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城乡散居少数民族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是维系散居少数民族繁衍生息的基础。帮组城乡散居少数民族改善生存状况,尽快脱贫致富走向繁荣是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中一项最重要最基本的政策。用国家的行政帮扶措施来推行这项政策无疑使最有效的。(1)进一步加强对散居少数民族的直接帮扶,实现农村和民族乡散居少数民族生产环境和生活质量的根本改善。(2)通过政策倾斜和资金投入大力发展城市少数民族经济,是城市散居少数民族群众尽快走上脱贫致富和自我发展道路。目前城市散居少数民族群众生存发展遭遇的主要困难来自于企业改革和改制、城市改造、人口流动等因素。要解决这些问题可以从三个方面着手:大力兴办少数民族企业,改善现有城市民族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促进民族产品与民族品牌的发展;政府要兑现优惠帮扶政策,培养城市少数民族的自我发展能力;充分运用社会各种有效资源,创新社区帮扶模式,实现城市散居少数民族的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

C,完善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法律体系。我国目前关于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的规定散见于各种法律、法规、规章,比较分散,效力层次相对也较低,需要尽快制定专门《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法》,以便形成以《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法》为基本法、国务院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相互配套的散居少数民族立法体系。而且加强对散居少数民族和广大干部群众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完善散居少数民族立法的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首先,保障散居少数民族平等的政治权利。其次,促进散居少数民族经济的发展,提高其生活水平。再次,发展散居少数民族的文化、教育、卫生事业。国家要加大对少数民族散居区基础教育发展的经费投入。第三,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C大力加强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立法的理论研究。当前,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立法的不完备状态,很重要一个原因就是缺少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知识体系。关于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立法的学术活动较少,也是导致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立法缺乏必要的理论指导,难以向深入、广阔的领域推进的一个不容忽视的原因。因此,在一个信息高度发达的时代,加强关于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立法的理论研究,加大相关科研项目的资助力度和政策倾斜,组织高层次的学术交流和会议,重视专业资料和信息的收集和整理工作,是制定出质量较高、内容完备的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法律制度的基本保证。

农民权益保护

失地农民法律保障问题研究——从社会公正视域 摘要:失地农民法律保障问题的产生是任何一个国家从不发达状态向发达状态迈进的必然结果。现代社会中, 挂会公正基本规则要求对失地农民问题进行新的诠释。针对失地农民构建确保扛会公正的土地利益分享法律机制、 劳动就业利益分享法律机制、劳动利益保护法律机制、社会保障体系以及农村土地的市场化补偿机制,是当下失地农 民问题的初步解央之道。 关键词:失地农民;社会公正;弱势群体;社会保障法;社会法 失地农民问题的产生是任何一个国家从不发达状态向发达状态迈进的必然结果,或者说是特定时代的产物。只要考察一下当今世界较发达国家走过的社会发展轨迹,我们就可以毫无疑义地得出上述结论。所以,社会各界大可不必为失地农民问题的产生而?莫名惊诧?,在研究此问题时,需要一些真正意义上的?大历史观?。其实,细致考察我国失地农民问题的产生和发展轨迹,就可以发现该问题也是符合上述规律的。因为我国失地农民问题的真正产生是在20世纪80一90年代,而其最初发源地也是在江苏、浙江以及广东等经济比较发达的省份,只是后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尤其是在十三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以来,失地农民问题几乎成为全国都在关注的一个社会问题。本文试图从社会公正的视域来对失地农民法律保障闯题进行相关的研究。以期抛砖引玉。 ~、社会公正基本规则与失地农民问题 现代社会中社会公正基本规则的完整体系包括但不限于平等、自由、社会合作的理念依据和现代化进程以及市场经济的现实依据。【1p6其中,平等理念要求政府应将失地农民问题作为一个主要的社会问题看待。应该充分重视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充分重视失地农民为国家和社会做出的特殊贡献和牺牲,并通过诸如失地农民自身的市场竞争能力的增强、对失地农民的就业歧视的消除、面向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政府作用的充分发挥以及社区管理的转变等印姻诸多方面来保障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自由理念要求尊重失地农民对于国家所做的贡献和牺牲,并要求国家在土地征用和征收过程中应在法律及政策制定上,体现出对失地农民的特殊照顾。详言之,就是要改革目前征地补偿费分配机制混乱、补偿机制单一、差别待遇明显、产值计算不准确以及实现角色转换的各种机制缺失等弊端,日】充分尊重和保障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社会合作理念要求失地农民在主张自己合法权益的同时,应充分认识到社会发展必须靠相互的合作和沟通始能完成。?个体人只有在社会中进行有效的社会合作,才有可能实现自身的价值。竹【啦!失地农民亦应适当理解和包容政府,并积极支持政府合法合理的社会发展规划。社会公正的基本规则包括基本权利的保证规则、机会平等的规则、按贡献进行分配的规则以及社会调剂的规则。【lp2瑾基本权利的保障规则从某种程度上讲,就是现代社会所讲的基本人权亦即生存权的规则。 显然,保障失地农民的基本生存权,就像马斯洛在其著名的?需求五层次论喇中所讲的第一层次亦即?生理需求?~样不可或缺。机会,?实际上是指社会成员发展的可能性空问和余地?。{113,对于失地农民而言,保障其失去土地之后的基本发展机会,是非常有必要的。因为只有这样的保障才有可能使其拥有基本发展的权利,不至于因为国家的?土地征收?或者?土地征用?的公权行为而阻隔或者?断裂?。按贡献进行分配的规则和社会调剂的规则,显然要求由国家对失地农民因做出了特殊贡献和牺牲而进行符合其比例的分配。这种分配不仅体现在初次分配中,还包括在第二次分配中,甚至也包括在最后的?结果公平?条件下不遗余力的照顾失地农民的权益。从某种程度而言,失地农民问题的产生从社会公正的视

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标准化法》、《计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本公司相关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一、若出现以下情况,可在收到货7天内退货: (一)如商品本身有质量问题,7天内可退货; (二)商品及商品本身包装保持“E丝绸之路”出售时原装且配件赠品资料齐全,不影响二次销售的,可退换货。以跨境电商方式销售的保税商品与直邮商品不适用此情形; (三)收到的商品与订单不符的。 二、若出现以下情况,则不支持退货 (一)任何非“E丝绸之路”出售的商品; (二)超过受理时限,即自收到货物后超过7天; (三)已拆封或已使用商品、退货时破损(商品本身、原包装箱已损坏或已缠裹胶带)、资料/配件不全的(如包装、吊牌、说明书、配件、赠品等); (四)因用户自身非正常使用、保管不当,以及清洁、保养不当导致商品损坏或不能正常使用的(如电子产品未使用标准电压等);(五)商品包装出现轻微破损,但不影响正常使用;

(六)已经标明为残次品或处理品的; (七)秒杀商品、虚拟商品(如红包)及其他标注特殊售后政策的商品; (八)图片及信息仅供参照,因拍摄灯光及不同显示器色差等问题可能造成商品图片与实物有一定色差,一切以实物为准; (九)以下品类的商品,一经签收,非质量问题不予退货: 1、直接入口的商品,如保健品、喂养用品、婴幼儿食品等特殊商品,为保证使用安全,不允退货,请予理解; 2、直接接触人体皮肤的商品,如化妆品、个人护理品、卫生用品、贴身衣物、宝宝尿裤等; 3、高价值商品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不适宜退货的商品; 重庆博亚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2018年1月20日

论刑事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地位及诉讼权利(一)

论刑事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地位及诉讼权利(一) 内容摘要:在刑事诉讼中,刑事被害人曾一度为人们所忽视、淡忘,随着发现被害人运动的兴起,被害人在各国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开始加强,保障被害人权利成为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重要方面。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被害人的诉讼当事人地位及其诉讼权利,这些规定值得肯定和重视,但仍有不足之处,应予完善。 关键词:刑事被害人;诉讼地位;诉讼权利;完善DiscussiononthePositionandProceduralRightsofCriminalVictims Abstract:Thecriminalvictimshadoncebeenignoredincriminallitigation.AftertheDiscoveringvictimsm ovement,manycountriespayattentiontotheproblemofprotectionforthebenefitsofvictims.IntheCrim inalProceduralLawofChina,thevictimisonepartyofthecriminalproceeding.Theseregulationsareratio nalonthewholebutsomespecificregulationsneedbettering. KeyWords:criminalvictim;criminalproceeding;proceduralrights;improvement 一、前言 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刑事诉讼中最重要的当事人主体,刑事诉讼的结局对他们来讲是至关重要的。在如何实现最大可能减少被害人受到的损害上,特别是如何保证赔偿被害人受到的损害方面,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形成了共识。而我国自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开始,近年来的刑事程序立法、司法实践和诉讼理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关注较多,而对于被害人的权益的保障与保护的关注相对显得较淡。 笔者要对本文所讨论的被害人概念作个界定。被害人的概念,从不同学科理解有不同的意义。本文是从刑事诉讼的角度切入,只讨论自然人被害人在公诉案件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二、刑事被害人与刑事诉讼 (一)古代刑事诉讼被害人地位 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法律地位即指被害人在刑事诉讼关系中所处的位置,是被害人依法享有的法律权利和承担的法律义务的集中体现。不同历史时期、不同法律制度下,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呈现出不同的样态。 在人类社会早期,实行的是弹劾式刑事诉讼。那时,国家没有专门的追究犯罪的机构,如果被害人不起诉,诉讼便不会发生,是“无原告既无法官”的时代。这种诉讼机制中,被害人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1.起诉权由被害人独占行使。2.被害人有权与加害人进行私下和解,其他个人无权干涉。3.被害人负责传唤被告人出庭。4.被害人在庭审中负举证责任。法官居中裁判,没有积极主动地调查事实的责任。可见,在弹劾式诉讼中,被害人处于主动地位,他掌握着是否启动诉讼程序这一最重要的诉讼权利;被害人通过积极有效地参与诉讼,决定着自己的诉讼前途与命运。 社会的发展使统治阶级认识到犯罪更主要地是侵害了社会的公共利益及整个政权的统治秩序;对犯罪的追究与能否维护其阶级专政有着密切的关系。这样,便过渡到了由国家主动追诉犯罪的纠问式诉讼。在这种诉讼制度下,司法官是唯一的诉讼主体,被害人处于类似证人的地位,他具有如下特征:1.被害人不再独占起诉权。国家完全掌握了追究犯罪的主动权,尽管被害人对于犯罪仍有控诉权。2.被害人不再享有与加害人私下和解的权利。3.在庭审中,被害人仅仅是作为案件当事人出庭作证,其陈述被用作一种证据。封建专制的本质在纠问式诉讼结构中具有充分的体现,“不但被告人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成为诉讼的客体,而且被害人也丧失了诉讼主体资格,有时还会成为被鞠拷的对象。这种诉讼结构实质上只有追诉机关是诉讼主体的单极主体状态。”1] (二)现代西方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地位 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对封建纠问式诉讼的专制和黑暗进行了猛烈抨击,资产阶级重新建立了以公诉为主的被称之为“混合式”的刑事诉讼形式。在这种诉讼形式下,控、辩、审格局得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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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刑事被害人权益保护和救济

女性刑事被害人权益保护和救济 一女性被害现象种种 (一)家庭暴力。近年来,家庭暴力事件不断升级,有些家庭因财产分割,夫妻婚变,赡养老人等纠纷酿成家庭暴力犯罪的案件占相当大的比例,给家庭和社会造成了严重危害,尤其是女性权益遭受侵害的情况相当严重。从受害妇女到妇联投诉的数量看,数量最高的地方占妇女投诉总数的57%;从人民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看,因遭受暴力而离婚的,最高的地方占离婚案件总数的半数以上。据北京市妇联统计,1998年上半年妇联接待的家庭暴力投诉比1997年同期上升25%.据西安市妇联统计,1995年家庭暴力占全年信访投诉数量的35.2%,1996年增加了3%,1997年第一季度比1996年同期增加了22.54%.沈阳市妇联接待因家庭暴力上访的,1994年占上访总数的25%,1997年占上访总数的35%.本溪市1996年比1995年上升26%,1997年比1996年上升6.3%.据有关方面调查,家庭暴力违法行为轻者拳打、脚踢,往往造成受害者鼻青脸肿、口眼出血等身体受伤;重者使用棍棒、针扎、刀割等,造成被害人骨折、毁容,或者终生残疾甚至死亡的后果。有些妇女由于饱受丈夫的暴力侵害,因独自一人养儿育女,生活极为艰辛,往往在求助无门、悲痛欲绝的情况下,为泄愤、报复而走上故意杀人、伤害的犯罪道路。据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去年审结的家庭暴力导致杀人恶性案件就有14起,占该庭全年审结重大刑事案件的3.9%。统计表明:家庭暴力行为正逐年上升。由于

受“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影响,有些受害妇女为了顾全名声和家庭完整,对家人的打骂、虐待不敢争辩和反抗,更不敢告发,采取逆来顺受和一再忍让的态度,长期处于身体、心理、精神倍受折磨痛苦之中,助长了家庭暴力事件的发生。由于亲情掩盖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犯罪的“亲和力”,致使家庭暴力行为反复经常出现,女性被害诱导性和被害易感性由此膨胀。 (二)“婚内强奸”。我国司法制度历来对婚内夫妻性生活持宽容态度,无论立法还是执法,以往绝不将丈夫强迫妻子性交视为强奸犯罪。近年来我国家庭暴力事件频繁,仅山西省某市所判决的3300宗离婚案中,系丈夫强暴妻子而引发诉讼者即占四分之一以上。例如:月经期或身患重病时,丈夫全然不顾妻子的生理特点和身休状况,为发泄性欲仍强行迫使妻子满足性要求;妻子情绪不佳、甚至在遭受不幸打击、极度悲伤的情况下,丈夫仍然强施暴力与妻子作爱将双向的性爱活动视为单向的性欲权利;丈夫兽性发作,公然使第三者对妻子进行挟持,并当着第三者的面、不顾廉耻地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 (三)再度被害。由于再度被害是以被害人隐私被揭露为前提的。因而不同类型的刑事被害人其被害的程度不同。在司法实践中,家庭暴力犯罪和性犯罪被害人的再度被害的比例大于其他一切刑事被害人,特别是在中国这个传统文化浸润的国家中,这两类犯罪被害人再度被害所受创伤也是最重的。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在长期受虐、痛苦难

论当今农民工的权益保障与法律保护问题

论当今农民工的权益保障与法律保护问题 摘要当今中国,城市农民工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规模巨大的特殊社会群体。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市场调节作用日益彰显。与此相反,传统管理体制仍未得到根本改革,城乡隔离模式下的许多制度仍阻碍着农村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有效的保护。这不仅严重地阻碍了我国城市化的进程,也不利有“三农问题”的解决。因此,从制度上消除不合理的障碍,切实加强对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护,既是广大农民工的迫切要求,也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趋势。本文拟从当今农民工的权益保障现状、农民工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的原因、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现实意义以及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之思路等方面对其展开讨论。 关键词农民工问题 引言他们,是伴随着中国改革开放而产生的新兴社会群体,其人数已占整个产业工人的30%左右,但是他们却游离在城市和农村的边缘,得不到基本的身份认同,长期以来被无情地拒之于权益保障的大门之外。他们,为我国城市现代化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却没有享受到与贡献对等的权利,成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今天,就让我们一起来关注这个特殊的群体——城市农民工。 正文 一、当今农民工的权益保障现状 对于当今农民工的权益保障现状,笔者拟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从生存意识方面看,农民工依然处在“草根”底层。当致富成为人们第一需求和追求目标的时候,城市人占有各种政策的抉择领导地位、占有意识领先的统治地位、占有生产资料转化成货币的掌控权等等,当处在两眼墨黑最封闭的乡村的农民进城务工时,自然会对他们制造出许多政策的限制,强加给一些莫须有的罪名,赋予一些带有歧视性的概念、名词。农民工所从事的职业往往是房地建筑工、绿化清洁工、钟点工或保姆、厨师、服务员等脏、累、险、差的工种。而出现这些限制和歧视的主要原因就是意识问题,换句话说就是城市文化派生出来的对乡村的政治、文化、经济的排斥而产生的人的等级观念的歧视。 从社会保障方面看,虽然农民工为城市创造了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但他们的社会保障问题却一直无人问津。失业保障方面,城市居民在失业期间有失业补助,而农民工却没有,他们在失业期间多是花费积蓄,或向他人借钱维持生计,也有一部分人不得不重回农村老家。医疗方面,很多农民工生病以后仗着年轻、身体好、硬挺着而不去医院看病;遇到不得不看的病,绝大部分也只能是自费,用工单位通常在不得已的情形下只垫付很小一部分费用。住房方面,农民工是无法享受福利分房或在政府提供补贴的情形下购买商品房的。他们一般都合伙租住于城乡结合部的农居点,建筑工人往往住在工地附近的工棚里。农民工居住点大都拥挤不堪,采光和通风条件较差,通常是城市的卫生死角。另外,像养老保险、工伤保

论消费者权益保护途径(doc 11页)

论消费者权益保护途径(doc 11页)

论消费者权益保护途径 摘要:消费者,几乎是我们每个人每天都要扮演的社会角色。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益成为广泛关注的话题。目前,伴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途径,强化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增强消费者权力意识,已成为一项刻不容缓的任务。本文试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途径及相关问题做一下分析: Abstract: Consumers, almost everyone plays roles in the society every day. Along with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development, the protection of consumers' rights and interests has increasingly become the topic. At present, with the deepening of the reform of market economy, establishing and

perfecting the protection ways of consumers' rights and interests,strengthening the protection of consumer rights and enhancing consumer power consciousness has become an urgent task. This paper tries to do some analysis to the protection ways of consumers' rights and interests and other related questions in China: 关键词:消费者;消费者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途径 Key words: consumers ;consumers' rights; the protection ways of consumers' rights and interests 一、消费者 所谓消费者,是指从事消费之人,亦即购买、使用、持有以及处理物品或服务之人。消费者应该是为个人的目的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社会成员。消费者与生产者及销售者不同,他们必须是产品和服务的最终使用者而不是生产者、经营者。也就是说,他们购买商品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个人或家庭消费的需要,而不是以经营或者销售为目的,这是消费者最本质的一个特点。作为消费者,其消费活动的内容不仅包括为个人和家庭生活需要而购买和使用产品,而且还包括为个人和家庭生活需要而接受他人提供的服务。但无论是购买和使用商品还是接受服务,其目的只是满足个人和家庭需要,而不是生产和经营的需要。这就是我们经济意义上的所说的消费者,也是本文从法律意义上所讲的消费者,只有弄清了什么是消费者,才能更好的阐述消费者的权利以及消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经典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经典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1994年1月1日实施以后,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消费者的节日。十多年来,《消法》对保障市场经济秩序、提升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国的社会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十多年来,消费者维权走过了艰辛的道路,出现了许多“首例”、“第一”的维权经典案件。这既是我国《消法》重要作用的体现,又是我国消费者走向成熟的标志。我们撷取10个案例进行点评,借以回顾这些年的维权历程,并张扬为消费者维权的消法精神。 向收餐具费现象说不 ———对巧立名目重复收费予以抵制 2008年初,消费者冯某在烟台市杨柳居酒店胜利路分店就餐时,工作人员没有向消费者讲清楚可以选择收费与免费的餐具,收取了消费者餐具费12元。冯某将此事投诉到烟台市消协,杨柳居酒店胜利路分店的负责同志得知此事后,立即到消费者协会向消费者赔礼道歉,退回了多收的12元餐具费,并且补偿了由此而产生的其他的合理费用。 点评:消费者在就餐时,餐饮企业提供包括经消毒达到卫生标准的餐具、餐巾等配套服务,是长期以来已获社会共同认可、约定俗成的基本服务内容和行业服务标准,是经营者的随附义务,也是消费者接受就餐服务时的前提。服务产生的费用是经营成本的一部分,其费用已包括在菜肴价格内。现在,部分餐饮企业将这些长期以来向消费者提供的配套服务,改为收费服务,实质是变相降低与消费者约定的服务标准,转嫁随附义务,违背了餐饮业的诚信原则。而众多消费者是在就餐时为了避免与经营者发生冲突而被迫接受额外收费,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受到了侵害。消费者巧立名目重复收费,应予抵制。即便使用了收费餐具也可拒绝“埋单”。 行使舆论监督权韩成刚反诉未获补偿 ———对经营者进行监督是消费者的法定权利 韩成刚于1993年10月至1994年9月间,先后在一些报刊上发表了一系列矿泉壶有害健康的文章,提醒消费者“慎用”和“当心”,并对相关公司的广告点名进行了批评。生产矿泉壶的百龙公司、天津市天磁公司等以侵害其名誉权为由,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996年6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韩成刚从维护消费者权益角度出发,依法行使了舆论监督权,没有侵害天磁公司等商家的名誉权。韩成刚继而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天磁公司等5被告侵害其舆论监督权,要求被告赔偿4.89万元。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裁定驳回其起诉,理由是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已依法对韩成刚的舆论监督权给予了保护,韩成刚不能就同一事实再次起诉。但韩成刚因被诉所受到的损失却没有得到补偿———山西法院并没有支持其损害赔偿的反诉,北京法院也不予支持。 点评:本案是《消法》施行以来首例消费者个人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的诉讼。对于经营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消费者个人有权进行批评监督。天磁公司等商家起诉韩成刚侵害法人名誉权,无疑是对韩成刚正当行使监督权的妨害,韩成刚因诉讼所受到的损失同天磁公司等商家的侵害行为有因果关系。因此,韩成刚以天磁公司等5商家为被告起诉其舆论监督权受到侵害,请求赔偿,这是韩成刚应有的权利。 为索赔2.20元邱建东自费数千出庭 ———向服务欺诈索赔的尝试 1997年1月,邱建东到北京出差期间,发现两家公话代办处在收取电话费时,没有执行邮电部关于夜间、节假日长话收费半价的规定,分别向其多收了0.55元话费。于是邱建东分别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和东城

中国少数民族分布图

我国是统一的社会主义国家,除汉族外,有五十多个少数民族,占全国总人口的6.6%,分布在我国总面积50—60% 的土地上。 民族名称主要分布地区 蒙古族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林省,黑龙江省,青海省,河北省,河南省,甘肃省,云南省。 回族宁夏回族自治区,甘肃省,河南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海省,云南省,河北省,山东省,安徽省,辽宁省,北京市,黑龙江省,天津市,吉林省,陕西省。 藏族西藏自治区,四川省,青海省,甘肃省,云南省。 维吾尔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湖南省。 苗族贵州省,云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广东省,湖北省。 彝族四川省,云南省,贵州省,广西壮族自治区。 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云南省,广东省,贵州省。 布依族贵州省。 朝鲜族吉林省,黑龙江省,辽宁省。 满族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河北省,北京市,内蒙古自治区。 侗族贵州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 瑶族广西壮族自治区,湖南省,云南省,广东省,贵州省,四川省。 白族云南省,贵州省。 土家族湖南省,湖北省,四川省。 哈尼族云南省。 哈萨克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甘肃省。 傣族云南省。 黎族海南省。 僳僳族云南省,四川省。

佤族云南省。 畲族福建省,浙江省,江西省,广东省,安徽省。 高山族台湾省,福建省。 拉祜族云南省。 水族贵州省,广西壮族自治区。 东乡族甘肃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纳西族云南省,四川省。 景颇族云南省。 柯尔克孜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黑龙江省。 土族青海省,甘肃省。 达斡尔族内蒙古自治区,黑龙江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仫佬族广西壮族自治区。 羌族四川省。 布朗族云南省。 撒拉族青海省,甘肃省。 毛难族广西壮族自治区。 仡佬族贵州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云南省。 锡伯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 阿昌族云南省。 普米族云南省。 塔吉克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怒族云南省。 乌孜别克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俄罗斯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鄂温克族内蒙古自治区,黑龙江省。 德昂族云南省。 保安族甘肃省。 裕固族甘肃省。 京族广西壮族自治区。 塔塔尔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独龙族云南省。

民族政策法规知识竞赛试题答案(满分)

民族政策法规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 1、宪法序言规定:中华人民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D)。 A.统一国家 B.多民族国家 C.国 D.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2、中国目前共有(A)个少数民族。 A.55 B.56 C.57 D.54 3、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国公民有维护(C)的义务。 A.国家统一和稳定 B.国家稳定和发展 C.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 D.统一和团结 4、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D)关系。 A、平等、互助 B.平等、团结 C.团结、互助 D.平等、团结、互助 5、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治制度是(D)。 A.联邦制 B.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度 C.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D.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6、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在少数民族(A)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A.聚居 B.散居 C.杂居 D.群居 7、我国民族地区地大物博,民族自治地方总面积占了国土陆地面积百分比是(C)。 A.50% B.70% C.63.8% D.81.3% 8、宪法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C)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A.继承和发扬 B.发展和创新 C.保持或者改革 D.维护或者改变 9、宪法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国(C)。 A.一级地方组织 B.一级政府 C.不可分离的部分 D.地方部门 10、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C)的代表。 A.一定比例 B.一定数量 C.适当名额 D.一定名额 1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设立的民族工作的专门机构称为(C)。 A.民族事务委员会 B.民族委员会 C.民族委员会 D.民族工作办公室 12、民族区域自治法于1984年5月31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1984年(D)起施行。 A.7月1日 B.8月1日 C.9月1日 D.10月1日 13、(B)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 A.2007年 B.2001年 C.2003年 D.2005年 14、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实施宪法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A)。 A.基本法律 B.行政法规 C部门规章 D.地方性法规 15、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分为(C)。 A.自治区、自治州 B.自治州、自治县

利益集团视野下的农民权益保护

利益集团视野下的农民权益保护 【原文出处】江苏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 【原刊地名】镇江 【原刊期号】20054 【原刊页号】38~42 【分类号】D4 【分类名】中国政治 【复印期号】200604 【作者】魏福明/刘红雨 【作者简介】作者单位:东南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系,江苏南京210096 【内容提要】我国农民在现阶段的利益格局中处于弱势地位,他们不能有效地维护自身基本权益,这在很大程度上是源于利益集团发展的不平衡。农民在个人意愿层次、组织建制层次和社会宏观层次上都缺乏建立自主的利益集团的条件。要维护农民的基本权益,就必须允许和支持农民建立自己的维权组织,防止既得利益集团结成分利联盟并主导改革路径,政府要充当公共利益的代言人和各利益集团的仲裁者,为多元利益集团的均衡博弈提供制度平台。 【摘要题】民主与法治建设 【关键词】利益集团/农民/权益保护 【参考文献】 [1]卢周来. 制度功能·利益集团·腐败[A]. 中国农民权益保护[C]. 海口:海南人民出版社,2004. [2]李强. 当代中国的四大利益集团[J]. 南方农村,2004(3):50. [3]李成贵,赵宪军. 三农困境的主要原因在于二元结构[J]. 国际经济评论,2003(4):57. [4]张静. 法团主义[M].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 [5]谭融. 美国的利益集团理论综述[J]. 天津大学学报,2001(1):58. [6]徐大同. 当代西方政治思潮[M]. 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85. 文章编号:1673-0453(2005)04-0038-05 中国社会正从单一性社会向多样性社会转型,整个社会利益结构发生了分化和组合,原有的利益格局被打破,新的利益群体和利益阶层逐渐形成,并分化组合成特定的“利益集团”,并不同程度地对政府决策施加影响。有了这样的基础,加上公民意识的觉醒和维权意识的加强,特别是“集团意识”的形成以及政治民主化、法治化和现代交通与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利益集团的产生成为一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趋势。但由于中国现阶段利益集团发展的极度不平衡,使得利益集团并没有行使集中和表达多元利益的功能,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利益均衡调节的作用以推动中国民主政治的发展和公共决策的科学化,反而强化了本已存在的各利益集团的经济、政治和社会不平等,使得弱势群体的基本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三农问题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归因于利益集团发展的不平衡。 寻求维护广大农民权益的根本途径,对于我们党能否切实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对于社会的稳定和民主政治的发展,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本文着眼于从利益集团视野来分析农民权益维护的现状和成因,并探索一条维护农民权益的可靠途径。 一、中国现阶段利益格局中的农民权益状况 农民在中国现阶段利益格局中到底处于什么样的位置呢?有许多学者从不同的角度来阐明

消费者权益保护毕业论文

消费者权益保护毕业论文

内容摘要:传统上,人们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文简称《消法》)的关注主要集中于经营者的违约或者侵权责任。本文从消费者行为理论视角揭示通过《消法》如何减少交易主体各方的信息障碍,减少交易成本,促进均衡价格的实现。文章指出,由于《消法》在解决信息不对称时存在不足,故而应以发展社会团体的方式实现信息平等,进而实现交易中的实质平等,从而使消费者获得最大化的效用,合理配置消费资源。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行为理论效用最大化契约正义 现代民法的发展是一个从契约到人权的运动,甚或有人以“私法立宪主义”加以解读。传统的民事权利平等、私人自治、契约自由等观念不断受到冲击,尤其以消费者保护领域最为突出。随着现代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发展,消费者群体在参与社会活动时,由于掌握的信息不充分,在博弈中处于劣势地位,极易导致其权益不能充分得到保障。为了保护他们的权益,立法者和社会都选择了倾向性的保护措施。 消费者保护立法现状及前馈功能的缺失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我国的《消法》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消费者保护立法考虑到以下原因和现实:消费的前提是商品和服务与货币的不同所有者为了达到各自的目的而需要进行交换,在交换中,

交易双方合意是达成交易的前提,而合意是以双方的认知水平、谈判能力为条件的,商品经济中信息的不适当分布引致的双方信息不平等亦容易造成合意之下的交换不公平。 “在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商品交易中,消费者总是处于弱势地位,这种弱势地位要求法律为了维护社会正义,必须站在消费者立场上,对消费者利益给予特殊的法律保护”。《消法》的立法目的和终极信念无疑是通过对消费者的倾斜保护,来平衡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不平等地位,实现双方之间的实质正义。《消法》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主要是通过两种途径实现的,一是要求经营者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安全、卫生状况进行标示以预防消费者损害事件发生;二是在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提供法律救济,包括协商、仲裁、诉讼等。 纵览《消法》,循着权利、义务、责任的主线,立法落脚于经营者的违约或者侵权责任。欺诈是对交易基本原则的严重破坏,是通过虚假信息减少经营者交易成本、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消法》第四十九条的双倍赔偿正是对经营者欺诈行为的严厉制裁。但是应当注意的是,对消费者的保护不是个体性的保护。通过个案事后的侵权之诉和违约之诉,只是矫正了个体正义,其侧重的是人身、财产安全的价值。这种矫正并不能直接解决消费者保护中信息偏在的矛盾,不能从根源上解决消费者问题。相反,“学术界对于制裁的过于关注,导致了一种错误的法律观。健康观念使我们首先想到的不是医院和疾病、手术和麻醉,而不论这些东西对于维护社会福利是多么必要。最好的医疗方法是预防疾病的发生,正如法律的真正益处在于它确保有序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念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念:指对消费者提供特别保护的法律,是有关保护消费 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应享有的合法权益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遵循自愿、平 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国家对处于弱者地位的消费者给予特别保护的原则;全社会保护的原则;方便消费者诉讼的原则。 3、消费者的权利: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 权、获得有关知识权、人格尊严权、监督批评权。 4、经营者的义务:依法律规定或约定履行义务;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的义务; 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提供商品和服务真实信息的义务;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出具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的义务;保证商品或服务质量的义务;履行“三包”或其他责任的义务;不得以格式合同等方式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义务;尊重消费者人格权的义务。 5、消费者争议的解决: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 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抵押 1、抵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用作担保的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 权的担保。 2、抵押权:债权人享有就抵押物变价优先受偿的权利。 3、抵押物的范围: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 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4、下列财产不得抵押: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 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但以上述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5、抵押合同条款: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财 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担保的范围。 6、当事人对抵押担保范围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抵押担保范围 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7、抵押权效力:指抵押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抵押权对抵押人的效力:a抵押财产的出租。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的影响;抵押人抵押权设立后将抵押 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B抵押物的转让 (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 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2)抵押权对抵押人的效力:a抵押权的保全;b抵押权的处分(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c抵押权的实现(3)关于抵押权实现的清偿顺序,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下列顺序清偿:首先支付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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