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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格权与新闻舆论监督权的法律保护及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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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格权与新闻舆论监督权的法律保护及冲突

作者:毛玉勇

来源:《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07期

摘要:人格权是“人之作为人所应有”的权利,且以维护主体的自由、尊严、安全为目的,对人格权的确认和保护就是实现和维护人格的独立。新闻舆论监督权是法律赋予新闻工作者和其他公民利用传播媒介发表各种意见或言论,对社会或公民进行监督和批评的权利。舆论监督和人格权的保护都是现代社会的产物,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现实生活中两者时常存在冲突,笔者将阐述二者法律保护冲突之协调,以期实现法的多元价值。

关键词:人格权;新闻舆论监督权;法律冲突;协调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3)07-0077-03

人格权是社会个体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种基础性权利。现代世界各国宪法均将人格权的保护放在重要位置,民法中也有特别人格权或一般人格权的规定。同时,根据各种人权国际公约和人权法学理论,人格权也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在当下,新闻舆论监督是人民群众行使社会主义民主权利的有效形式,其主要监督方式有报道、评论、讨论、批评、发内参等,但其核心是公开报道和新闻批评。因为舆论监督的实现需要两个环节:一是提供足够的舆论信息,即可以形成舆论的事实和使人们对经济生活、政治生活及社会生活有充分的了解;二是在拥有信息的情况下,对各种政治、经济和社会现象及有关人进行理性的、坦率的评论。在信息日益丰富的情况下,舆论批评显得越来越重要,通过人们对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论辩、辩驳乃至争论,即众多个体意见的充分互动,最终达到某种为一般人普遍赞同、且能在心理上产生共鸣的一致性意见,从而推动人类社会的进步。整个过程就是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新闻监督作为社会监督的一个重要途径,是宪法所保护的公民表现自由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而随着我国对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日渐推崇的今天,频繁发生的一些由于新闻报道引发的名誉侵权案件,也使得我们不得不正视如何处理新闻舆论监督权与公民人格权的保护的法律冲突问题。

一、人格权是宪法和法律保护的公民基本权利

一般人格权的内容可以高度概括为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平等和人格尊严四方面。

1.人格独立。人格独立的本质,就是民事主体在人格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任何民事主体都享有平等的主体资格,享有独立的人格,不受他人的支配、干涉和控制。法律面前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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