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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犯罪人社区矫正论_吴宗宪

老年犯罪人社区矫正论_吴宗宪
老年犯罪人社区矫正论_吴宗宪

老年犯罪人社区矫正论*

C o m m u n i t y C o r r e c t i o n T h e o r y f o r E l d e r l y O f f e n d e r s

吴宗宪(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 犯罪与矫正研究所所长 北京 100875)□文

中国社会已经进入老年社会,随着老年人口在总人口中的数量的不断增加,老年人犯罪的数量也将会增加,因此,需要探讨与老年人犯罪有关的问题。本文探讨对老年犯罪人实行社区矫正的问题。

一、老年犯罪人与刑法修正案的新规定

老年犯罪人是指已经进入老年期的犯罪人。对于进入老年期的年龄标准,目前国际上有不同的情况。一般而言,在人均寿命较短的发展中国家,通常把60岁作为进入老年期的起点年龄;在人均寿命较长的发达国家,通常把65岁作为进入老年期的起点年龄①。在中国,把60周岁作为老年期的起点年龄。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1996年8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这一规定为确定老年人的年龄界限提供了法律依据。

同时,从具体含义而言,老年犯罪人是一个在不同含义上使用的术语。大体而言,有3种情况:(1)犯罪学意义上的老年犯罪人。这种意义上的老年犯罪人,是指进行了较为严重的社会危害行为的老年人。不管这类人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是否被发觉、行为人是否受到法律追究,他们都可以被称为“老年犯罪人”。(2)刑法学意义上的老年犯罪人。这种意义上的老年犯罪人,是指进行了刑法禁止的犯罪行为的老年人。(3)刑事执行法学意义上的老年犯罪人。这种意义上的老年犯罪人,是指在犯罪后被法院定罪判刑的老年人。在上述3种老年犯罪人概念中,犯罪学意义上的老年犯罪人是最广义上的老年犯罪人,而刑事执行法学意义上的老年犯罪人是最狭义的老年犯罪人,刑法学意义上的老年犯罪人介于两者之间。

在社区矫正语境下的老年犯罪人,主要是指被法院定罪判刑的老年人,特别是指被判处属于社区矫正范围的非监禁刑或者被适用属于社区矫正的其他刑罚执行方法的老年人。具体而言,就是被判处管制、缓刑的老年犯罪人,被暂予监外执行和被裁定假释的老年犯罪人。

《刑法修正案(八)》有3个条文涉及到对已满75周岁的老年犯罪人从宽处理的内容,其中与社区矫正有关的有两条文:

一条是其中的第一条,规定了对已满75周岁的老年人犯罪进行处理的一般原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另一条是其中的第十一条第一款,专门涉及缓刑问题,“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从轻处理的老年犯罪人的起点年龄为75周岁,这比我国法定的老年起点年龄高了整整15岁。显然,这样的新规定反映了立法者在进行这方面规定时的谨慎态度。一方面,通过这样的规定,在立法中体现了对老年犯罪人从轻处罚的精神;另一方面,这样的规定对于社会治安和刑事司法等影响并不很大,因为达到这个年龄、可以进行社区矫正的老年犯罪人的总数是较少的。根据2007年国务院批转的《卫生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披露的数据,中国人口平均预期寿命到2010年达到72.5岁②。另据资料显示,到2009年,中国居民人均期望寿命为73岁③。在人均预期寿命不到73岁的情况下,年满75岁的人数是有限的,其中进行犯罪行为的人也是很少的,至于老年

*①②

③根据2010年12月28-29日在南京举行的全国社区矫正理论研讨会大会发言修改。

吴宗宪、曹健主编:《老年犯罪》,中国社会出版社2010年版,第6页。

《2010年中国人均预期寿命可达72.5岁》,h t t p://w w w.g x n e w s.c o m.c n/s t a t i c p a g e s/20070530/n e w g x465d4e97-1096871.s h t m l[2010-10-24]。

符永康:《陈竺:考虑五年后中国人均期望寿命75岁问题》,h t t p://n e w s.q q.c o m/a/20100303/003573.h t m[2010-10-24]。

犯罪人中适合进行社区矫正的人的数量会更少。因此,这种

规定在很大程度上仅仅具有象征意义。

二、对老年犯罪人实行社区矫正的重要意义

对老年犯罪人作出从轻、减轻处罚并且实行社区矫正的规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有利于推动整个国家的文明进步

刑罚文明就是通过规定、适用和执行刑罚体现出来的社会文明。刑罚文明是社会文明的重要体现,促进国家的刑罚文明,可以推动国家的政治文明和其他文明的整体水平。刑罚文明首先体现在刑法规定中。从社会发展的基本趋势来看,人类社会发展的总体趋势是刑罚轻缓化,这种趋势不仅体现在废除肉刑、用非监禁刑取代监禁刑等一般发展趋势方面,更体现在对未成年犯罪人和老年犯罪人的轻缓处理方面。因此,在刑法中明确规定对老年人的犯罪行为从轻处理,对符合条件的老年犯罪人适用非监禁刑和实行社区矫正,体现了刑罚轻缓化的总体趋势,反映了刑法向更加人道、更加文明方面的进步。

(二)有利于延续中国的传统文化

中国历史上有对老年犯罪人从轻处罚的文化传统。在中国历史上的很多朝代中,都有老年人犯罪从轻或者免除刑罚处罚的规定。例如,在西周时期规定,七十岁以上的老年人即使犯罪,也可以免除处罚。春秋战国时期规定六十岁以上的老年人可以从宽处理。以后的很多朝代都有类似的规定。应当说,在法律中对老年犯罪人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是一种优秀的文化传统。但是,在1979年的刑法中并没有作出这样的规定,中断了体恤老年犯罪人的中国传统文化。现在,在刑法修正案中作出这样的规定,有利于延续中国的传统文化。

(三)有利于建设和谐社会

如果在刑法立法中对老年犯罪人强调从重处罚,没有作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将可以判处监禁刑,也可以判处非监禁刑的老年犯罪人全部判处监禁刑,那么,就会将大量的老年犯罪人判处监禁刑。这类有失公允的刑法规定和司法实践,会使老年犯罪人及其近亲属等相关人员感到刑罚的冷酷无情,感到刑罚有失公平……这类感受必然会促使他们对刑事司法机关和整个国家产生对抗情绪,引起和加剧他们与国家和社会的对立。这样的心理状态显然不利于建设和谐社会。现在,在刑法中明确规定对老年犯罪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刑事司法中对符合条件的老年犯罪人判处非监禁刑和实行社区矫正,则有利于化解老年犯罪人一方与国家和社会之间的对立情绪,有利于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四)有利于节省社会资源

将符合条件的老年犯罪人判处非监禁刑和实行社区矫正,也有利于节省社会资源。首先,有利于节省刑事司法资源。这是因为,如果将这些老年犯罪人判处监禁刑的话,那么,对于进入暮年而疾病多发阶段的老年犯罪人,监狱机关要花费很多的资源维持他们的健康与生活,包括负担大量的医疗保健费用、派大量人员照管他们的生活起居等。这些都会大大增加国家在刑事司法方面的投入,耗费大量的刑事司法资源。如果对他们实行社区矫正,那么,不仅社区环境有利于他们的健康,而且国家也可以节省由于他们在监狱服刑而产生的花费。其次,有利于节省其他社会资源。对符合条件的老年犯罪人判处非监禁刑和实行社区矫正,可以节省老年犯罪人的家人等在探视服刑人员等方面的花费,有利于在这些方面节省社会资源。

三、对老年犯罪人实行社区矫正的前提

对老年犯罪人实行社区矫正的基本前提,就是对符合条件的老年犯罪人判处非监禁刑和适用非监禁措施。

(一)对于符合条件的老年犯罪人判处非监禁刑

如果法院机械适用法律规定,沿着重刑主义的思路对老年犯罪人判处监禁刑,那么,就不可能对大量老年犯罪人实行社区矫正。因此,法院应当准确领会新的立法的精神,在刑罚适用中重视两个方面的内容:

1、对老年犯罪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犯罪人年满75周岁的情况下,如果他们的犯罪是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符合判处管制刑的条件,应当尽可能判处管制刑,从而为实行社区矫正提供必要基础。

2、对老年犯罪人尽可能宣告缓刑。

对于老年犯罪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当尽量宣告缓刑。在犯罪人年满75周岁的情况下,如果他们的犯罪应当判处拘役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根据他们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人民法院认为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应当宣告缓刑。

实际上,从以往的刑事审判实践来看,既有恰当地对老年犯罪人判处缓刑的成功案例,也有对老年犯罪人判处短期监禁刑的不恰当案例。例如,2005年,73岁的浙江省三门县横渡镇快岙村人高贤友清明节在麦鼓柳山上坟烧纸时引起森林火灾,过火面积1396亩,烧毁森林1207亩,失火后,老人主动到镇政府投案自首。2005年10月20日,三门县人

民法院判处高贤友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此外,法院还判他在2005年冬天和2006年春天完成植树造林519亩,并

在缓刑期的3年里每年投入一定时间用于林业生产或森林资源管护④。这是一个成功的宣告老年犯罪人缓刑的案例,这样宣判的结果,对于老年犯罪人、当地社会和整个国家都是有益的。

相反,如果机械执行法律规定,对于可以宣告缓刑的老年犯罪人判处短期监禁刑,则对老年犯罪人、当地社会和整个国家都没有什么益处。例如,2008年,湖北省英山县一名60多岁的郑姓老人在上坟时不慎将坟边的茅草引燃,以致引发山火,因其年迈无力扑火,很快引发森林火灾。经当地群众奋力扑救,大火于次日上午11时才被扑灭。此次火灾造成森林过火面积295.2亩。案发后第二天上午,郑某主动到村委会投案。英山县法院以失火罪判处其拘役2个月⑤。这是一个机械使用法律的案例。对这位老年犯罪人判处2个月拘役,几乎不能产生任何益处。

(二)对于符合条件的老年犯罪人适用非监禁措施对于已经在监狱中执行监禁刑的老年犯罪人而言,如果他们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人民法院认为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老年犯罪人已满75周岁的,应当尽可能裁定假释。虽然刑法没有明文规定对已满75周岁的老年犯罪人进行假释方面的特别内容,但是,根据立法精神,已满75周岁的老年犯罪人应当是实行假释的重点人员之一。

同时,对于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老年犯罪人,也可以允许他们以减刑、暂予监外执行等形式在家服刑。例如,自2009年以来,江西监狱系统依法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先后使1396名老病残服刑人员提前回归社会,其中70岁以上者15人,年龄最长者83岁。在提前回归社会的1396名老病残服刑人员中,包括老年人632名,重病患者604人,残疾人160人,他们分别以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方式提前回归社会⑥。又如,北京延庆张山营镇姚家营村的八旬老汉王贵臣,认为儿子不孝便纵火自焚,结果害死了自己的老伴,逃出火场的王贵臣最终被延庆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然而身体羸弱并患有心脏病的他显然禁不起牢狱之灾。平衡了法理和人情后,2009年4月21日,延庆法院准许王贵臣在自己的家中度过10年刑期⑦。

四、老年犯罪人社区矫正的主要内容

从目前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实践来看,对于老年犯罪人开展社区矫正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对老年犯罪人的教育矫正1、开展法制教育。

开展法制教育,应当是对老年犯罪人进行教育矫正的主要内容。应当针对老年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开展相关的法律知识教育,使其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的性质、其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的损害等,从而教育他们树立法律意识,避免再次发生犯罪行为。

2、开展其他有针对性的教育。

由于老年犯罪人已经处在人生的晚年,具有了大量的社会经验、生活常识等,已形成自己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并且普遍表现出有主见、不盲从甚至固执、倔强等心理特点,因此,缺乏针对性的教育活动既无必要,也无效果,应当尽量避免。

相反,应当根据老年犯罪人的具体情况,分析他们在哪些方面存在问题,需要进行教育矫正。他们存在的需要矫正的“问题”,应当不仅是引发他们进行犯罪行为的重要因素,而且如果不加以矫正,还有可能导致他们再次进行犯罪行为。

要避免无的放矢地对老年犯罪人的独特生活方式、行为习惯等进行不恰当矫正的现象。在长期的生活过程中,每个老年人都会形成自己的一套生活方式和行为习惯,在一些情况下,这些生活方式和行为习惯可能也是不恰当、不文明的,是社区矫正工作者不能赞同的,但是,只要它们与老年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和重新犯罪无关,就没有必要加以矫正。

3、注意教育矫正方式。

(1)重视个别教育。老年犯罪人往往具有强烈的自尊心,特别是在比自己年轻的人面前,往往很注意保持尊严。如果社区矫正工作者不注意这个特点,就有可能激起老年犯罪人的反感、对立和其他消极情绪。因此,社区矫正工作者在对老年犯罪人进行教育矫正活动时,应当尽量以个别教育的方式进行,应当尽量避免将他们与其他年轻社区服刑人员聚集到一起开展活动。

④⑤⑥⑦陈文龙:《七旬老人上坟失火烧林1396亩法院判他种树519亩》,h t t p ://w w w .h a n g z h o u .c o m .c n /p d f /2005/10/21/d s k b /K B 15a 21C (p s )

.p d f [2009-7-28]。

《老人祭坟引发山火花甲之年被判拘役》,h t t p ://w w w .b i l o o b a .c o m .c n /x w z x /s h o w n e w s .a s p ?n e w s i d =40200[2009-7-28]。

林晖、

胡锦武:《江西1396名老病残服刑人员提前出狱最长者83岁》,h t t p ://w w w .c h i n a c o u r t .o r g /h t m l /a r t i c l e /201006/03/412441.s h t m l

[2010-10-14]。

《八旬重刑犯获准在家中服刑》,

h t t p ://w w w .h e z h i c i .c o m /s o r t /s p c i l a l /l a o n i a n /j i a t i n g s h e h u i /2009/0623/151964.h t m l [2010-10-13]。

(2)注意耐心细致。老年犯罪人有一些独特的心理和生理变化,例如,他们的性格会逐渐变得固执起来,不会轻易相信别人的言论;他们的感觉器官的功能也会逐渐衰退弱化,出现重听(听觉迟钝)、视力下降、记忆减退等现象, 75岁以上的高龄老人在这些方面的衰退变化更加明显;他们的思维会变得迟钝起来,不能迅速地对外界刺激产生反应。因此,在对老年犯罪人进行教育矫正活动时,要耐心细致:讲话声音要大一些,讲话速度要慢一些,讲话的层次要清晰,讲话的语句要简短;要十分注意讲道理,而不能简单地提要求、下命令。每讲完一方面的内容,要仔细询问他们是否听清楚、是否理解?在得到确认和肯定的回答之后,再进行下面的活动。布置重要的活动时,最好能够有书面文字,以免老年犯罪人忘记。

(3)尽量避免干预。对于老年犯罪人实行社区矫正的主要目的,应当是预防他们重新犯罪,而不是为了对他们进行更多地惩罚。对于75岁以上的高龄老年犯罪人而言,更是如此。因此,应当尽量避免进行与预防他们重新犯罪无关的教育矫正活动。如果根据多方面的了解,判断老年犯罪人认真遵守法律和相关规定、重新犯罪的可能性不大,就没有必要频繁地对他们进行教育矫正活动。尽量让老年犯罪人保持正常的日常生活,避免对他们进行无必要的干扰,对于老年犯罪人和社区矫正工作者都是有益的。

4、谨慎考虑公益劳动问题。

对于处在社区矫正中的老年犯罪人是否组织公益劳动,应当慎重考虑。笔者认为,对于老年犯罪人的惩罚,主要应当是由法院在量刑时考虑和决定的事项。社区矫正机关的任务,是准确执行法院的裁判。因此,如果法院没有在判决或者裁定中要求老年犯罪人参加公益劳动,那么,考虑到老年犯罪人的身体状况,特别是考虑到高龄老年犯罪人的身体状况,一般不宜组织他们开展公益劳动。

社区矫正工作者应当认识到,组织高龄老年犯罪人进行公益劳动,并不会对社会带来多少益处。相反,在组织公益劳动的过程中,如果考虑不周密,管理不恰当,很有可能使身体普遍虚弱的高龄老年犯罪人发生难以预料的意外事件,造成不必要的身体伤害等问题。如果发生这样的问题,可能会产生难以预料的负面后果。

(二)对老年犯罪人的监督管理

在对老年犯罪人进行社区矫正的过程中,在监督管理方面,要注意以下方面:

1、重视进行分类管理。

老年犯罪人是一个在生理心理等方面有巨大差异的人群,因此,在社区矫正中要注意分类管理。例如,一些老年犯罪人虽然进入高龄阶段,但是,身体硬朗,思维敏捷,有很强的行动能力。相反,有些老年犯罪人虽然刚刚迈入老年阶段,但是,可能百病缠身,思维呆滞,缺乏起码的行动能力。又如,一些老年犯罪人有很强的道德感,对于自己的犯罪行为深感懊悔,经常产生不安和自责的心理。相反,另一些老年犯罪人可能缺乏道德感,为老不尊,寡廉鲜耻,对于自己的犯罪行为没有什么懊悔的感觉,反而感到自己遭受了种种的委屈等。因此,社区矫正机关应当在接收老年犯罪人后,重视对他们的心理状态、犯罪后的态度、身体情况、社会危险性等进行恰当评估,并且根据评估结果对他们进行适当分类,然后对不同类型的老年犯罪人采取不同的管理方法。

2、重视发挥家庭作用。

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过程中,老年犯罪人是否再次违法犯罪,与他们的家庭关系有直接的联系。进入老年期之后,老年犯罪人从过去的家庭支柱变成了家庭中的受照顾者、被赡养扶助者,在发生这样的角色变化之后,他们的心理变得敏感、多疑起来,并且往往会产生消极、负面的联想。如果家庭成员对其有不适当的言行,就有可能激起他们破罐子破摔的绝望情绪。在这种情绪状态下,他们很有可能进行激情性的违法犯罪行为。因此,社区矫正工作者要重视发挥家庭在社区矫正中的积极作用,说服、动员、鼓励老年犯罪人的家庭成员配合政府部门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特别是要做好老年犯罪人的行为监督等工作,监督、促进老年犯罪人遵纪守法,顺利度过社区矫正期限。

3、重视发挥邻里作用。

处在社区矫正状态下的老年犯罪人,平时主要在社区中生活,因此,重视发挥邻里作用,是对老年犯罪人进行有效监督管理的重要方面。对于老年犯罪人而言,特别是对于高龄老年犯罪人而言,由于他们社会地位的变化(从有业者变成退休者)、生理状况的变化(变得年老体衰)等因素的影响,他们的社会交往大大减少,行动范围往往局限于较为狭小的邻里,平时的大部分时间可能都是在家庭周围的邻里中度过的,因此,重视发挥邻里的作用,在邻里聘请矫正志愿者参与对老年犯罪人的监督管理等工作,就可以大大增强对于老年犯罪人的监督管理效果。

4、预防他们对未成年人的消极影响。

随着年龄的增大,老年犯罪人自己的行动能力减弱,他们自己从事犯罪行为的可能性会不断降低,但是,他们言语思维能力的衰退要迟于行动能力的衰退,在这种情况下,他们有可能对未成年人施加消极影响,唆使未成年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因此,对老年犯罪人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是防止他们对周围的未成年人施加消极影响。如果社区矫正

机关发现老年犯罪人有这方面的言行,应当立即进行有效的

批评教育、训诫等活动,坚决制止老年犯罪人的这类行为。

(三)对老年犯罪人的帮困扶助

对于进入人生暮年的老年犯罪人而言,他们对于社区矫正机关的帮困扶助工作可能有强烈的需要,社区矫正机关的重要工作可能就是帮助老年犯罪人解决他们在生活中遇到的多种问题。特别是对于很多高龄老年犯罪人而言,社区矫正机关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内容,可能就是帮困扶助,而不是教育矫正和监督管理。

一般而言,在社区矫正中,需要社区矫正机关帮助老年犯罪人解决的困难问题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家庭关系。

进入老年期后,由于自身能力的下降,老年犯罪人对于家庭的需求和依赖性增加。对于很多老年犯罪人而言,有无正常的家庭关系和家庭生活,往往是决定他们是否再次违法犯罪的关键性因素。如果有一个正常的家庭环境和家庭生活,他们就可能在家庭中过守法的生活,服从社区矫正机关的管理。相反,如果没有一个起码的家庭环境,没有正常的家庭关系,他们难以得到家庭的温暖,他们就有可能在绝望情绪下,进行新的违法犯罪行为。因此,社区矫正工作者要把帮助老年犯罪人建立和维护适当的家庭关系,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方面。

特别是对于长期服刑之后假释的老年犯罪人而言,建立和维护适当的家庭关系,对于预防他们重新犯罪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这些老年犯罪人从监狱假释之后,首先要有一个可以栖身的家庭。如果家庭成员不接纳被假释的老年犯罪人,或者家庭成员对被假释的老年犯罪人有歧视、虐待等现象,社区矫正工作者要通过多方面的工作有效地解决这类问题。因此,社区矫正工作者不仅要帮助没有家庭的老年假释犯重建家庭,还要帮助其重建家庭关系。

对于“无家可归、无亲可投、生活无着落”的“三无”型老年社区服刑人员,社区矫正机关要通过当地民政局等部门,将他们安置在敬老院、福利院中,使其住有所居、老有所养。

良好的家庭关系,温暖的家庭生活,是预防犯罪的关键因素。社区矫正工作者一定要高度重视良好的家庭关系对于预防老年犯罪人重新犯罪的关键作用,调动一切积极性做好这方面的工作。

2、日常生活。

解决好老年犯罪人的日常生活问题,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方面。进入老年期后,老年犯罪人丧失了自谋生路的能力,不管他们过去是否对社会作出了贡献,对家庭付出了辛劳,进入老年期之后,他们都要得到社会和家人的扶助赡养。因此,为了解决好老年犯罪人的日常生活问题,社区矫正工作者要做好两方面的工作:首先,要解决好他们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要积极协调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将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老年社区服刑人员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使他们有起码的生活来源。其次,要动员老年犯罪人的家人照料好老年犯罪人的日常生活。

3、医疗卫生。

由于身心功能的衰退,老年期也是一个体弱多病的时期,因此,解决好老年犯罪人的医疗卫生问题,也成为社区矫正机关的重要工作。社区矫正工作者要尽力帮助老年犯罪人解决好医疗保障问题,使他们患病后能够得到必要治疗,避免由于无钱治病而发生重新犯罪等悲剧性事件。对于既无医疗保障,也无其他经济来源的老年犯罪人,在发生严重疾病时,社区矫正机关应当通过与民政部门等的协商合作,帮助解决老年犯罪人的医疗费用问题。同时,还要督促老年犯罪人的子女等履行赡养责任,照料老年犯罪人的身心健康。

4、心理关怀。

老年期也是一个心理问题增多的时期。在进入老年期之后,由于社会地位下降、生理功能衰退和心理功能弱化,老年犯罪人的心理、性格等方面往往发生不利的变化。例如,社会地位的下降,引起他们不同程度的自卑、抑郁心理;生理功能的衰退,会引起他们的自我防卫、猜疑、被害妄想等心理,总担心自己受到别人的侵害;思维僵化、迟钝,难以接受新事物等心理变化,往往会使他们变得性格固执、以自我为中心、容易嫉妒别人、情绪容易激动、自我控制能力降低等。这些方面的变化和现象,很容易引发多方面的心理问题。在一些情况下,可能会使老年犯罪人产生攻击性的心理问题,这会导致他们通过不同形式的攻击行为解决心理问题。在另一些情况下,可能会使老年犯罪人产生退缩性的心理问题,这会导致他们产生自贬性的身心反应,包括发生抑郁性身心疾病、产生自杀念头和自杀行为等。因此,社区矫正工作者要关注老年犯罪人的这些心理问题,通过心理咨询等恰当方式给他们以心理关怀,帮助他们预防和解决心理问题,避免由于心理问题的困扰而产生危害社会、损害自身的行为。

(责任编辑 张文静)

老年人犯罪特点、原因与对策(一)

老年人犯罪特点、原因与对策(一) 关键词:老年人/犯罪特征/思想教育/尊老风尚 内容提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医疗条件的大力改善,人的寿命不断延长。老年人犯罪问题已变得越来越突出,呈现出不同的犯罪特点。从犯罪手段看,老年人犯罪往往采取非暴力手段,表现出智能性、间接性、隐蔽性;从犯罪类型看,男性多属猥亵、强奸、流氓犯罪、诱骗、放火、盗窃、侵占、窝赃、赌博、伪造、投毒、诈骗等,女性老年人犯罪则以盗窃居于首位。其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离退休前后的心理失衡,对新的生活环境及家庭关系的不适应,人格自身显示的敏感多疑、情绪不稳、以自我为中心等。针对如上老年人犯罪的特点与原因,应建立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规政策体系,建立健全老年人维权工作体系和网络;加强对老年人进行思想教育,教育他们保持晚节;积极安排他们进行各种力所能及的活动,动员全社会关心尊重老人,不使他们产生严重的失落感。同时对老年人犯罪问题的研究,应列为犯罪学研究的重要新课题之一。按照国际标准,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10%以上,或者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7%以上,都属于老年型人口结构的国家,并称其为老龄化社会。根据国家统计局资料,早在1995年我国已达到了老龄化社会。我国现有12亿多人口,60岁以上的老年人已达到9100多万,约占世界老年人口的1/5,20世纪末,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已达到1.3亿,约占我国总人口的10%以上,而且还正在以年平均3.2%的较高速度增长。据专家预测,到2020年,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将达到2亿,到2050年将超过4亿。因此,早在党的十三大政治报告中就明确提出了“要注意人口迅速老龄化的趋势,及时采取正确的政策”。同时在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二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提到“人口老龄化越来越成为我国社会的重要课题,各地区、各部门都应该关心老年工作”。中央领导同志在全国老龄工作会议中也曾指出:“我国人口年龄结构的急剧变化,是一个直接影响我国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战略问题……要充分认识这个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及早研究相应的对策,避免在将来出现被动局面。” 人口老龄化使社会出现新的特点,也给社会带来种种问题,其中包括老年人犯罪问题。一般说来,在整个社会的犯罪中,老年人犯罪的比例是很低的,在整个老年人口中,犯罪的比率也是很低的。可是,随着人口老龄化的进程,老年人犯罪问题也会变得越来越突出。日本每年一册的《犯罪白皮书》在谈到日本犯罪的两个特点时,其中之一就是随着人口老龄化,老龄者犯罪增加,在老年人犯罪中,初犯的比例很高,这说明,老年人犯罪具有自己的独特之处。因此,对老年人犯罪进行探讨和研究实属必要。从世界范围看,使用德语的地方从20世纪开始,以埃克斯纳的《犯罪学》中关于老年人犯罪的论述为起点,已经出现了许多优秀的研究成果。以美国、英国为中心的使用英语的地方,对老年人犯罪问题也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20世纪中期,日本人开始深入研究老年人犯罪问题。受德国等国的影响,我国台湾地区已对老年人犯罪进行了一些初步的研究。当前,我国大陆对老年人犯罪的研究较少。但是,老年人犯罪作为一种客观存在,仍占有一定的数量。因此,研究老年人犯罪特点及其预防,对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具有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一、老年人犯罪的概念 所谓老年人犯罪,概括起来说,就是指60岁以上的人所实施的犯罪。这是一种以年龄为标准对老年人犯罪所下的定义,即为老年人规定一个起点年龄,达到这个起点年龄的人即为老年人,尽管年龄标准具有个体差异,不能反映每个人进入老年期的时间,但它整齐划一,便于掌握,因而广泛运用于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德国著名犯罪学家施奈德、凯泽、阿尔布莱希特等人对老年人犯罪所下的定义都是:老年人犯罪是指年满60周岁及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总和1](P245)。 最早从年龄结构研究出发定义老年人的是瑞典学者桑德巴,他把老年人的起点年龄定为50岁。如今,各国老年人的起点年龄并不完全一样,挪威、瑞典等国规定67岁以上才算老年。

_刑法修正案_八_关于老年人犯罪的宽宥制度

2012?02 (上) 《刑法修正案(八)》关于老年人犯罪的宽宥制度 陈曦尧 摘 要 我国自古就有矜老的立法传统,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老年人犯罪宽宥制度的规定, 传承了我国的矜老立法传统,完善了我国的刑事立法体系。本文结合古今中外,浅析此次《刑法修正案(八)》中对老年人犯罪的宽宥规定,简要阐述本人对老年人犯罪的一些思考。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八)老年人犯罪 刑事责任 从宽处罚 作者简介:陈曦尧,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2010级刑法专业研究生。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2-044-02 随着中国平均寿命的延长,老年人口的绝对数量以及其所占人口总数的相对比例不断提高,2000年中国就已进入“老年型国家”。老龄社会结构引发了诸多与老年人有关的社会问题,其中之一便是老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作为一种犯罪类型,立法层面却是空白,但随着近些年老年人犯罪逐年上升的趋势,引起了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在此契机下,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关于老年人犯罪的宽宥制度,这一系列的立法填补了我国刑法对老年人刑事责任的立法空白,体现了立法者对生命的尊重和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 一、我国老年人犯罪立法的沿革和演变 我国素有矜老恤幼的立法传统,这一传统以西周为典型。《礼记?曲礼上》记载:“八十、九十曰耄,七岁曰悼,虽有罪,不加刑焉。另外《周礼?秋官?司刺》中也有“三赦之法”的规定。 唐代时,有关矜老的立法规定就较前朝更加完善。将老 耄分为九十以上、八十以上、七十以上三级;幼小分为七岁以下、十岁以下、十五岁以下三级分别给予矜恤待遇,并明确规定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 (2)限 制死刑,即达到一定年龄的老年人不适用死刑。《蒙古人民共和国刑法典》第18条第2款规定,60岁以上犯罪者不适用死刑。 虽然在设置老年人犯罪的立法模式上也各有侧重,但这些立法体例都有共同的矜老理念,在刑事责任年龄和行为能力上均与一般成年人给予区别对待,体现了一种宽宥的制度规定。 三、《刑法修正案(八)》关于老年人犯罪的相关条文的分析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将老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纳入立法,确立了老年人犯罪的宽宥处罚制度。此次修正案对老年人刑事立法的初步建构主要是围绕:老年人区别量刑、不适用死刑及适用缓刑三个方面。 (一)对老年人犯罪区别量刑的分析 老年人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首先,老年人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能力逐渐减弱,因此老年人对其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承担理应与普通成年人有所区别。其次,从刑罚角度来看,倘若把年迈的老年人处于严厉的刑罚,不仅不能威慑其他潜在的犯罪分子,反而还会引起社会的不满与不解。最后,从人身危险性角度看,老年人由于年事已高,身体行动能力减弱,其再犯的可能性降低,人身危险性小于普通成年人。因此,针对同一犯罪行为,如 果给予老年人与普通成年人相同的处罚,可能会造成形式上相同的处罚但实质上却十分不公平的处罚结果。 《刑法修正案(八)》将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做了区别规定:“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般来说,故意犯罪的社会危害较过失犯罪大,人身危险性高,因此对于老年人故意犯罪是酌定的从宽情节,从宽的尺度较严;过失犯罪则是法定的从宽情节,从宽的尺度较大。这样规定,一是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精神原则,二是体现了我国“宽刑待长者”的传统立法思想,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二)对老年人不适用死刑的分析 《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对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不仅不会冲击我国目前的司法体系,反而会改变我国的司法形象。 1.年龄起刑点的确定 在立法过程中,关于不适用死刑的年龄起刑点的确定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正如前文所述,各国在老年人犯罪的死刑年龄起刑点的规定不大一致。其实各国规定老年人犯罪的起刑点应该是与本国的人口平均寿命密切相关的。 从2011年“7?11世界人口日”收集的数据显示,我国现在的与改革开放前相比,人口平均寿命从68周岁提高到73.5周岁, ◆法制园地

关于空巢老人调查报告

关于空巢老人调查报告 留守老人很多都经历了新中国成立前后的心酸历史,他们是历史的见证者,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的社会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在社会发展繁荣的今天,我们更不能忘了那些留守在农村的老人们,让他们也能享受到社会发展的成果。如下是给大家整理的关于空巢老人调查报告,希望对大家有所作用。 一、调查长安区空巢老人的目的 (1)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老龄化问题越来越严重,尤其是空巢老人的问题更是值得人们关注。他们有的没有儿女,孤苦无依;有的想念自己的子女,却可能远隔天涯或因工作忙碌没有在身旁;他们渴望沟通交流,却找不到能够诉说的对象;他们希望能够融入社会,然而他们能做的越来越少。空巢老人孤独、寂寞,生活中有许多困难与不便,需要获得精神上的慰藉,需要得到社会的关注关爱。 (2)通过此次对长安区周边社区空巢老人的走访调查,能使我们提高自身的社会实践能力,增强我们对空巢老人这一弱势群体的认识与关注,提高我们自身尊老爱老的意识,更好的为我们身边的空巢老人献出爱心。 二、关于调查长安区空巢老人的背景及意义 (一)调查长安区空巢老人的背景 随着我国人口生育水平持续下降和老年人口平均期望寿命不断延长,我国人口年龄结构老化也日趋明显,我国老年空巢家庭数量也呈上升之势。所谓空巢家庭,是指子女长大成人后从父母家庭中相继分离出去、只剩下老人独自生活的家庭。可以预料,空巢家庭将逐步在我国城市地区成为主要的家庭形式之一。因此,我们需要了解长安区空巢老人的生活基本状况,分析影响长安区空巢老人生活质量提高的因素,进而实现长安区的进一步和谐构建。 (二)关爱长安区空巢老人的意义 关爱空巢老人,是科学发展、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国家、社会、家庭和每个公民的应尽责任;是科学发展、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国家、社会、家庭和每个公民的应尽责任。孝敬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空巢老人的问题需要社会各界的关注,作为新一代大学生,我们更要起到带头作用,为社会奉献自己的一份爱心,一份力量。

妇女个案工作案例

妇女个案工作案例 一、案主基本资料 宋女士,35岁。 服务对象于2002年新婚,在2003年生育了一个女孩子,无业。08年户口从安徽迁入社区,婆婆和他们住一起。2010年2 月,案主主动向社区求助,呈现的问题有三个。一是,她婆婆要求她再生育一个孩子;二是,婆媳关系不好导致了夫妻关系也不和睦;三是,现在没有工作,请求帮助就业。由于一下子出现了这么多问题,案主表示“适应不了,压力很大,有点焦虑”。由于是新迁入的居民,身边没有亲人朋友,所以向社工主动求助。 二、问题分析 案主是在迁户口的时候,受到了社区工作者的服务,因是外省迁入的,手续较多,在此过程中和工作者建立了良好的关系。案主是在第一次服务的基础上求助于社工,因有了上一次关系的建立与了解,社工和案主经过面谈建立了良好的服务关系。通过交流面谈及评估问题后,服务双方共同决定,此次的服务着重于帮助案主解决由于自身、客观等原因造成家庭矛盾的目标功能。 (一)情绪困扰问题 由于案主年纪较轻,常年在家,没有固定的工作,没有经济来源,又是新入住的新居了,没有亲人朋友在身边,倍感孤独,不能适应变化的环境,因此常常产生焦虑的情绪。社工需要运用同感、鼓励和支持等专业技巧对其进行情绪疏导。此外,工作人员要与服务对象一起制定解决问题的目标,理清思路,并鼓励服务对象积极主动地和工作人员一起去完成这些目标,以达到问题的解决。 (二)任务中心模式的运用 此次求助时,案主明确提出了希望社工帮助解决的三个问题:生育问题,家庭关系的改善,就业问题。社工应力求提供简单而有效的方法在有限的时间内实现案主自己所选定的明确目标,制定详细的服务计划。 (三)优先排序理念在问题解决中的运用 案主一个人同时面对多个事件引起的困难而不知道如何解决时会产生焦虑情绪。因此必须按照轻重缓急对这些问题进行先后排序,较为紧急重要的、可行性高的优先解决,而其他相对较为次要的可以排在后面解决。首先要解决婆媳关系,电后再解决就业问题。 (四)支持系统的增强 社会支持能够帮助个人融合进社会的网络之中,因而强化个人的生理及心理健康。由于案主身边没有亲人,支持系统薄弱,因此社工与服务对象一起探讨可

老年人犯罪的研究

第27卷第3期2012年5月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JOURNAL OF GUANGX I ADMINISTRATIVE C ADR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 W Vol 1271No 13May 12012 [收稿日期]2012-03-01 * [基金项目]本文为吉林省教育厅十二五社会科学研究项目5老年人犯罪刑事责任问题研究6吉教科文合字2011第 460号之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王震(1979-),男,辽宁抚顺人,法学博士,吉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刑法学与犯罪学。 184507406@https://www.wendangku.net/doc/034631911.html, 1 Pollak.O.1941:T he Cr iminality of Old Age.Psychiatry Dig est.3:213.转引自Belinda M cCar thy and Robert Langwor -thy:Older O ffenders:P erspectives in Criminolog y and Criminal Justice,Pr aeger Publishers,1988,p15. o Butler,R.N.and I.L.L ew is:Ageing and M ental Health(3rd editio n).T oronto:T he C.V.M osby CO.转引自E.A.F attah V.F.Sacco :Crime and V ictimization of the Elderly,Spr ing er -Verlag N ew Yor k I nc,1989,p2. ? Shichor ,D.and S.K obrin:Criminal Behavior Among the Elder ly,T he G ero ntolog ist.18(2):213-218.转引自E.A.F attah V.F.Sacco :Crime and V ictimization of the Elderly,Spr ing er -Verlag N ew Yor k I nc,1989,p3. 老年人犯罪的概念与主体分类研究 * 王 震 (吉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吉林四平 136000) [摘 要]老年人犯罪是我国在老龄化日趋严重的背景下所要必须面对的问题,但是对老年人犯罪的一些基础性的问题,目前的研究仍然比较匮乏。在这样的背景下,对于老年人犯罪的概念的进一步澄清和对老年犯罪人的分类的研究也就有其自身的意义和价值。 [关键词]老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概念;老年犯罪人的分类 [中图分类号]DF6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8628(2012)03-0035-05 一、关于老年人犯罪概念的各种观点 老年人犯罪其实并不是一个新的问题,提出要对其进行研究的时间很早。早在1899年在布达佩斯召开的一次犯罪学会议上,就已经有人对老年人犯罪进行了讨论1,这也是有据可查的对老年人犯罪较早进行关注的一次研究。只是直到上个世纪,老年人犯罪达到一定规模之后,才激起了更多的人对它进行研究的兴趣。 老年人犯罪的概念不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我们完全可以将老年人犯罪定义为:一定年龄以上的人所进行的犯罪行为。所以,现存的各种观点的分歧也主要集中于如何确定这个年龄的界限。德国著名犯罪学家施奈德将老人犯罪定义为:人们把所有60岁或60岁以上的老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统称为广义上的老人犯罪。狭义的老人犯罪是指由于人的身体、心理、社会生活等方面处于 老年化的过程而引发的犯罪行为。[1] 这里的广义和狭义的区分,一个着眼于行为主体,一个着眼于 行为特征。狭义的老年人犯罪所包含的范围较小,它把老年人所实施的并非由于老年化过程而引发 的犯罪行为排除在外。[2] 我们的讨论都是集中于这里广义上的老人犯罪。而这里的施奈德的观点也受到了其他一些德国的犯罪学家如凯泽、阿尔布 莱希特的认可。 [3] 日本的关于老年人犯罪的概念和德国有所类似,但是也不尽相同。他们将其称为高龄者犯罪。大谷实认为:在犯罪统计上,将60岁以上的人的犯罪称为高龄者犯罪。[4] 而在另外一本日本的刑事政策学的专著中认为:高龄者通常较多是指65岁以上者,但根据5犯罪白皮书6统计上的条件,指60岁以上者。[5] 这里提出了65岁或60岁两个界限标准。 英美学者对这个问题也有涉猎。但是也有许多分歧。如巴特勒(Butler)和莱维斯(Lew is)认为65岁在描述一些例如诸如健康、精神状况以及心理和生理的忍耐力或创造力方面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但是它是出于某种目的所做的强制性的划 分。o另外一些学者认为65岁的界限过高,对于研究老年人犯罪行为来说55岁是更好的截断点(cut -off point)。?当然,还有人认为这个年龄界限从统计个人逮捕数量的角度还应当更低一些,可以将

农村老年人性侵害犯罪的调查报告?

农村老年人性侵害犯罪的调查报告 作者:任瑞红 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10期 作者简介:任瑞红(1980-),女,河南鄢陵人,法律本科,研究方向:刑法。王东丽林萍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检察院,河南鄢陵461200 【摘要】本文以Y地区基层检察院为样本,通过对该地区近年来农村老年人性侵害犯罪案件的情况分析,期望对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有所帮助。 【关键词】性侵案件频发;原因分析;对策 近年来,农村老年人性侵害犯罪案件频发,在社会上产生了及其恶劣的影响。此类犯罪严重恶化了治安形势,扰乱了社会和谐稳定,影响了农村社会稳定,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为深入探究农村老年人犯罪案件的成因,近期我们对2010年以来Y地区基层检察院办理的农村老年人性侵害犯罪案件进行了专项调研分析,以期对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有所帮助。 一、受案基本情况 长期以来,我们传承着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将老年人作为尊敬的长辈,他们也常因年老体衰被社会作为弱势群体看待,但却忽略了这一群体也会侵害社会,尤其是老年人性犯罪问题更是一个犯罪预防的盲点。 2010年至今,Y地区基层检察院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逮捕的60岁以上农村老年人犯罪案件32件38人,其中性侵害犯罪案件达9件9人(包括强奸案件8件8人,强制猥亵儿童案件1件1人),占案件受理数的28%,并且有逐年上升趋势:2010年1件1人,2011年1件1人,2012年2件2人,2013年5件5人。逐年上升的农村老人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令人担忧,也应引起我们对农村老年人性犯罪案件多发问题的关注。 二、该类型案件的特点及成因分析 分析上述9起农村老年人性侵害犯罪案件可以看出,该类型犯罪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一)从犯罪主体看,农村老年人性侵害者文化程度较低,多为文盲或半文盲,法律意识淡薄,生活上缺少约束,其中丧偶、离异、单独生活者居多。他们大多单门独户,与人较少交往,或与子女分家单独生活,或老伴去世、离异,缺少与他人的沟通交流,而其独来独往又为实施性侵害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2010年以来,该院受理的9起农村老年人性侵犯案件中有6人为文盲或半文盲,占受案总数的67%;有4人认为只要女孩愿意就不算强奸,占受案数的

个案工作老年人访谈

老年人访谈分析 访谈时间:访谈地点:南通市通州区金霞社区 访谈对象:曹老太 访谈方法:非结构性访谈,个人访谈,问题本位访谈 (一)案例描述 1.基本情况 曹某,女,63岁,退休前曾是通州区某服装厂职工,工作主动认真,经常加班,性格开朗,喜欢与人交往。现在丧偶,并且现在由于职业病,右手无法正常行动,做事常常借助左手才能完成,为此,她渐渐觉得自己没有自理能力,常常一个人孤单得听戏曲,也不与儿孙说话。她的儿子和儿媳妇都非常着急,询问过她再找老伴,她拒绝了。也问过她是否愿意去居住养老院,那里环境好,有人专门服务,她也拒绝。她常常一个人回忆往事,觉得自己从前在厂里上班,由于勤奋,被老板赏识,提拔为组长,颇感欣慰;但又由于自己没有文化,没有上升到更高的职位,心中充满遗憾。对于她的老伴,她常常抹眼泪,怪老伴离去太早,现在留下她一个人。 2.访谈对话 (1)我:您好,曹奶奶,我是来自南通大学社会工作系的学生,我叫蒋叶青,我会提问您一些问题,希望您能回答我,好吗 曹老太:恩,好的,小姑娘你问吧,我都尽量回答你。 (2)我:谢谢曹奶奶。请问您现在是居住在儿子和儿媳妇的房子里还是居住在自己以前购买的房子里 曹老太:目前我在和儿子一起居住,我自己的房子现在租出去了。 (3)我:您现在居住的房子多少平方您自己以前的房子是自己购买的吗现在租出去一个月多少钱呢平时可以靠房租生活吗 曹老太:现在住的地方是老家拆迁分的房子,120平方,连孙子四个人住也够了。我以前的房子是厂里分配的,不大,50多平方,现在租出去,一个月租金2000块,对于我这个老太婆来说平时用用也够了,我平时不太出门买东西,会给孙子买点零食和玩具。 (4)我:您退休金大概多少呢平时政府和社区会有补助给你吗 曹老太:我退休金800多块钱,政府也有补贴,一个月60元,太少了。不过社区经常给我们老人来送生活必需品,毛巾,洗衣液,洗发露,香皂都会给的,对生活帮助挺大的。(5)我:社区居委会对老人们还是很好的,那您平时和儿子儿媳妇相处得怎么样 曹老太:我儿子和儿媳妇还都挺孝顺的,会经常给我买养生的东西,但是他们平时工作忙,孙子都是由我的带的,但是我现在身体不太方便,孙子有时候太顽皮了,我管不住他,也挺操心的,但是儿子和儿媳妇又没时间管,为这个事我有点烦。我们还吵过架,我希望他们能腾出时间,不说管管孩子吧,也陪陪我这个老人,我老伴不在我一个人太孤单了。现在我也快去见老伴了,唉,人老得真快啊。 (6)我:奶奶,你不要难过,你可以和你儿子儿媳妇沟通一下找到解决的办法。另外,您也应该更积极得面对生活,发现生活的乐趣,这样才能让自己和让亲戚朋友都开心。 曹老太:谢谢你的提醒,我也会积极主动跟儿子和儿媳妇商量这些事情。 问题分析与评估:

老年人犯罪心理

老年人犯罪的犯罪心理浅析院系:政法学院法学系 学号:1022408013 姓名:郭云素

摘要: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经济迅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有了极大提高,加上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使人们的生活水平普遍提高,寿命不断延长,我国社会提前进入老龄化。老龄化社会到来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这一现象是人类文明不断向前发展的的结果,同时也给社会带来种种问题,其中就包括老年人犯罪问题,老年人因其年龄、心理以及社会地位的特殊性使得我们必须加紧对老年人犯罪问题进行深入探讨。本文通过对老年人犯罪心理的浅析希望能对老年人犯罪问题有一个较全面的认识。 关键词:老年人犯罪心理 我国第五次人口普查的数据表明,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已达到1.3亿,占我国人口总数的10.41%,其中65岁以上的人口达到8811万,占总人口的6.96%。依照人口年龄结构的标准,中国已经进入老龄化国家的行列,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的老年人口还将以较快的速度增长,预期到2015年60岁以上的人口将超过两亿,约占总人口的14%。随着老年人口的比重增加,社会家庭的环境对老年人的身心及自身诸因素的影响老年人犯罪在社会犯罪占有的比重和数量也有增长的趋势。 一、老年人犯罪的概念 所谓老年人是指生物上的人体结构和生理上的衰老,受生物学规律和周围环境的制约与机体生长成熟这一序列同步,随着时间的推移必然老化,具有时空上的不可逆转性,但是由于人的生活环境不同,个人自身的生长条件和天生机体发育的差异,判断老年人的标准也有所不同,根据人的生理机能、心理状态和角色作用,可分别从生理年龄、心理年龄、社会年龄来衡量。1982年在联合国“老龄问题世界大会”上将老年年龄的界限定义为60岁,我国若以退休年龄为界限的话,则男性60岁以上,女性55岁以上已基本步入老年人的行列。1996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把我国老年人的起点年龄定为60周岁,这一标准便于正确的估量老年人口变动对社会经济的影响,更适合我国现有的国情。 老年人犯罪概括起来说,是指60岁以上的人所实施的犯罪,这是一种以年龄为标准对老年人犯罪下的定义。老年人犯罪的概念可作狭义和广义的区分,广义的老年人犯罪指老年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狭义的老年人犯罪指由于身体、心理、社会生活等方面处于老年化的过程中而引发的犯罪行为,前者着眼于行为主体,后者着眼于行为特征,狭义的老年人犯罪所包含的范围较小,它把老年人实施的并非由于老年化过程而引发的犯罪行为排除在外。 二、老年人犯罪的特点 老年人犯罪与未成年人犯罪的不同之处在于老年人犯罪没有因为年龄的增加而增加,反而呈下降趋势,然而老年人犯罪也有其他特殊的现象、特点和犯罪原因,很值得注意。

农村留守老人调查报告

农村留守老人问题调研 ——以xx村为例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社会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城乡收入差距日益增大,现在在农村仅凭耕种所得收入已远远满足不了人们正常的生 活需要,其中,大多数年轻人为了能够更好的生存纷纷选择背井离乡去城市打拼。因而,留守老人这个特殊群体不断扩大,成为我国新农村建设中一个突出的问题。本次调研主要以走访、查阅文献、入户调查等方法对农村留守老人的生活现状、面临的主要问题以及造成农村留守老人养老困难的原因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解决农村留守老人养老问题的几条建议。 关键词:留守老人、农村、现状、对策 一、留守老人概念的界定 目前相关的各权威部门并没有对留守老人给出其明确的定义。 一部分学者从老人年龄角度考虑,例如王学芳在《农村留守老人养老支持网络结构探析》一文中,则认为留守老人是子女长期外出流动时留守在户籍地村的60岁以上或65岁以上的老年人,指出了留守老人的年龄限制。 也有一部分学者从子女外出原因及外出时间角度考虑,例如陈浩(2007《农村留守老人养老问题研究》)一文中的界定: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农民工在进城时把父母留在了农村,催生了留守老人这一特殊的群体。我们把这种由于农村人口迁移引起的特殊现象所构成的老人群体称为农村留守老人群体。 还有学者从子女及子女配偶是否在老人身边的角度考虑,例如:王乐军《济宁市农村留守老人生存质量及影响因素研究》一文的研究对象为济宁各县市农村留守老人,其农村留守老人的确定标准为:常住农村的老人,年龄大于等于60周岁;其子女及子女配偶因外出工作均常年不在本村居住者。突出子女及子女配偶都不在老人身边。 因此,本文对留守老人的概念做了一个具体的定义:留守老人是指那些因子女长期离开户籍地的60周岁以上或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农村留守老人生存现状 (一)家庭氛围缺失、精神生活单调 由于子女们外出打工,老人们在生活上缺人照顾,精神生活单调,很是孤独。很多年迈的老人必须自给自足,但是他们已经年迈,更需要子女的照顾。因此子女在老年人心目中有不可替代的位置。子女外出后,电话称了老人与子女的交流沟通的主要方式和精神慰藉。有时甚至连这些基本的精神慰藉都没有,老人大多过着“出门一孤影,进门一盏灯”的寂寞生活。(二)生活来源缺乏应有的保障 大部分的留守老人基本没有经济来源,他们的经济来源主要依靠自己的劳动,比如通过种植庄稼,像小麦,花生,油菜,还有种菜等再拿到菜市场上卖所得,收入来源单一。在走访中,我发现,一般老人都是用柴火来做饭,每年的秋天,他们就会上山砍柴以备过冬。就拿我的奶奶举例,她一年四季始终住在一座可能被年轻人叫做“破烂房”的地方,一个人生火做饭,一个人生活,这在人们看来会是相当可怜和孤独的。而且,她是没有养老和医疗保险的,就算有,也只是很微小的福利。因此,在农村地区,留守老人的生活保障问题显得十分突出,应得到社会和国家的重视。 (三)生活照料问题 子女对父母的生活照料需以空间距离的接近为基础,而青壮年劳动力外出务工导致两代人的分离,因此子女的乡城迁移客观上减少了留守老人在日常生活、安全和医疗等方面得到的照料,使留守老人普遍处于家庭照料不足的困境。另外,家庭代际关系的失衡、尊老敬老养老关系的淡化,加剧了留守老人的艰难处境。

工作心得:老年人犯罪分析

工作心得:老年人犯罪分析 中华民族自古便有“老吾老以及人之老”的尊老敬老的美德。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类的平均寿命也不断延长。据统计,目前我国已经进入人口老龄化,虽说老年性犯罪现象先于人口老龄化到来之前就客观存在,但人口老龄化背景下,老年人犯罪问题已经变得越来越突出。 老年人犯罪问题也有其特殊的犯罪现象、特点和犯罪原因,很值得注意。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同属弱势群体,但令人遗憾的是,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大家都十分关注,而对于老年人犯罪的研究往往则被忽视,致使我们对于老年人犯罪的真实情况,很难予以了解。但是,随着人口老龄化的进程,老年性犯罪现象不仅客观存在,而且在一定范围内还呈现出上升趋势。因此,对老年人犯罪问题的日益凸显,将成为我国新形势下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老龄化背景 老年人犯罪与未成年人犯罪相同,都是以年龄作为界定。古人对年龄划分为三十而立、四十不惑、五十而知天命、六十花甲、七十古稀、八十九十耄耋之年、百岁则为颐之年。而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迅猛发展,人们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攀升,人均寿命也相应大幅提高。如今,各国对老年人的起点年龄并不完全一样,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将老年人的起点年龄界定为60周岁。具体规定为:年龄在45-59岁则称为老年前期,也即中老年人;年龄在60-89岁为老年期;年龄在90岁以上为长寿期。

根据相关数据统计,XX区人口约46万人,年龄60岁以上老年人约6.11万人,约占全区人口总数13.28%。所以针对XX区201X年以来,年龄在60岁以上的犯罪人群进行了相关调查,对XX区老年人犯罪的特点、趋势、原因进行了梳理,并提出几点粗浅的分析及建议。 二、根据调查分析,XX区老年人犯罪存在以下特点: (一)从犯罪率上看,老年人犯罪率低,但整体呈上升趋势。 根据统计数据显示,201X-201X年10月XX区人民检察院办理60岁以上老年人犯罪案件共73人,占作案人数总数2.52%,约占全区老年人人数0.12%。其中201X-201X年老年人犯罪17人,占此期间作案人数总数2.72%;201X-201X 年27人,占此期间作案人数总数2.27%;201X-201X年10月29人,占近3年作案人数总数2.68%。 我院办理老年人犯罪案件具体相关人数为:201X年5人、201X年4人、201X 年5人、201X年1人、201X年2人、201X年4人、201X年3人、201X年2人、201X年6人、201X年12人、201X年6人、201X年10人、201X年13人,应该说这个年龄段的人犯罪增长的数字是相当可观的。从数据中可以发现,XX 区老年犯罪整体上呈上升趋势,如下图所示,这对于老龄化问题不断加剧的情况来说,无异于敲响一记警钟。 (二)XX区老年人犯罪年龄以60-64岁为主,但近3年犯罪呈现出高龄化趋势且初犯的比例很高。

老年社会工作案例分析 案例

老年社会工作案例分析 案例:李某,男,60岁,老党员,任行政机关领导多年。今年退休,现与老伴住一起,儿女都在外地工作。退休后他每天就是看看电视,种种花草,时间长了,渐渐感到时间过的很慢。早上起床后感到没什么大事可做,十分无聊。心里有一种说不出的失落感,常坐在那里叹气,闷闷不乐。老伴发现他不像以前那么开朗了,问他有什么烦心事他也不说,劝他去公园走走,他也不感兴趣。他说不知道怎么安排生活,觉得自己是一块朽木了,老了,最近饭量也小了,身体也没以前好了。 一、问题分析 1,社会因素 老年期是人生的最后一个重要转折期,其中最突出的特点是离退休导致了老年人长期以来形成的主导活动和社会角色的转变,由此引发老年人的心理发生波动和变化。 (一)从忙碌职业角色转变为闲暇的家庭角色 老李退休后,离开了原有的工作岗位和社会生活,即从职业角色转入闲暇角色,这种角色转换对老年人的生活和心理是一次很大的冲击;其一,工作是生活的主要收入来源 离退休首先意味着老年人经济收入的减少;其二,职业历程是人们获得满足感、充实感和成就感的重要形式,是实现自我价值的重要途径,而老年人正在丧失这一体验;其三,离退休还打破了老年人在工作时养成的特定的生活方式和生活习惯,常使老人茫然不知所措。 (二)从主体角色转变为配角 老年人退休前,有自己的工作、人际关系和稳定的经济收入,子女在很多方面特别是经济方面依赖于父母,这使老年人在社会上有被认可、被尊重的荣誉感和成就感 在家庭中则有一家之主的权威感。退休后,工作带来的成就感消失,老年人的社会价值下降,从社会财富的创造者转变为社会财富的享受者,同时经济收入的骤减,使老年人从过去被子女依赖转向依赖于子女,在家庭中原有的主体角色和权威感也随之丧失,失落感、自卑感也由此产生。 2家庭因素 离退休之后,老年人的生活范围退居到家庭之中,家庭成为老年人的主要活动场所和精神寄托,因此,家庭环境的好坏与否对老年人的心理将产生重要的影响。 许多年轻人成家后自立门户,不再与老人居住在一起。家庭日趋小型化是现代家庭的共同特点。家庭的分化对老年人的生活和心理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子女与老人的分居不仅使老年人的日常生活难以得到子女时时无微不至的照顾和关心,对于老年人传统的家庭观念也有较大的冲击,更重要的是老年人期望的是热闹的家庭氛围,这种分居难免使老年人不时感到寂寞孤独。 二、处理原则 应该遵循:了解老年人的生理与心理特点、尊重老年人的基本看法和态度、与老年人建立信任关系、耐心、积极地倾听老年人的谈话等原则。 三、问题解决 1.收集资料

《刑法修正案(八)》关于老年人犯罪从宽制度的规定

《刑法修正案(八)》关于老年人犯罪从宽制度的规定 一、出台背景 (一)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需要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党中央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 会新形势下提出的一项重要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它对于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犯罪、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宽”与“严”两种手段相互依存,相互补充,做到统筹兼顾,协调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相济”,要求在从严惩处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也要注意从宽处理的一面,要求对不同的犯罪和犯罪分子区别对待,综合运用宽和严两种手段。这一基本的刑事政策,不仅要贯穿于刑事司法和刑罚执行的全过程,而且要贯穿于刑事立法的过程,这就要求我们应当进一步完善刑法中从宽处理的规定,以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老年被告人应当成为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原则上从 宽的适用对象。老年人由于机体衰老及脑功能的衰退,各项生理功能及躯体状况减退,反应事物能力差,活动能力迟钝,使得他们认识、判断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逐渐下降。老年

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与一般成年人相比,会有所减弱,有的甚至是严重减弱。因此,法律对老年人犯罪应当规定与未成年人相似的宽宥。将老年人纳入刑法关于特殊群体从宽制度范围,是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刑事立法环节的体现,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 (二)贯彻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政策的需要 “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是党和国家一贯的刑事政策。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要求坚持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等刑法基本原则,以最严格的标准和最审慎的态度。适用死刑这一最严厉的刑罚,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而老年犯罪人的智力和控制力明显下降,人身危险性也有所降低,一般来说再次实施严重犯罪的可能性较小,对这类群体适用死刑的意义不是很大。司法实践中,对高龄老年人适用死刑往往也会引起较大的社会争议。如2002年6月,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故意杀人的88岁老人韦某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该案在当时备受关注,不少人提出批评意见。世界上某些保留死刑的国家(如蒙古)在其法律中明确规定对达到一定年龄的老年人不适用死刑。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在1989年5月24日及1996年7月23日通过的决议中,就倡导和要求成员国应在刑法中规定可判处和执行死刑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调查报告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调查报告 2010-07-06 09:58:36| 分类:新闻数据| 标签:|字号大中小订阅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调查报告 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未成年人犯罪直接影响着青少年一代的健康成长,影响到千万家庭的幸福和社会的长治久安,已成为当今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有效地减少、控制、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必须认真研究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和成因,揭示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律,并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为此,我们组织有关人员对我院近3年来办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进行了调查研究。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一)未成年人犯罪呈逐年上升趋势,且在刑事犯罪中所占比例越来越大。我县2003年判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7件17人,2004年为19件22人,2005年截止到8月1日19件40人,分别占历年判处各类刑 事案件的4.5%、9.4%、12%。 (二)犯罪“低龄化”日趋明显。通过对2003年至2005年犯罪未成年人的年龄调查发现,2003年14—16周岁犯罪人数占未成年人犯罪的20%,2004年占30%,2005年占未成年人犯罪的50%。 (三)作案手段成人化、暴力化,作案手段残忍,造成的后果严重。如2003年审结的未成年人犯罪中, 有2起故意伤害致死,一起重伤。 (四)作案“团伙化”。在以往审理的未成年犯罪中,共同犯罪案件不断增多,犯罪的低龄化,使一个人显得身单力薄,要想完成“犯意”,他们必须集结更多的同伙,才能达到犯罪的目的。团伙表现的比较松散、 随意,没有明显的分工,大多为临时起意。 (五)未成年人犯罪的类型较为固定。未成年人犯罪主要集中于财产暴力犯罪。涉及的具体罪名有抢劫罪、盗窃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拐骗儿童罪、诈骗罪、交通肇事罪。财产型犯罪每年都在50%以上,而财产型犯罪90%为抢劫犯罪,抢劫对象一般也较为特定,即抢劫的对象多为未成年人,且绝大部分为学生,地点选择在学校周边地带或者直接进入学校院内、宿舍内抢劫。 (六)未成年犯家庭背景普遍较为复杂。单亲家庭、再组合家庭占有一定比例,父母常年在外的家庭占的比例越来越大。近几年审理的我县农村未成年人犯罪,有7层以上的父母常年在外务工,由祖父母、外祖 父母照顾生活的较多。 (七)未成年犯的文化程度普通偏低,法制观念淡薄。近几年审理未成年犯90%以上是小学文化或初中辍学,对自己的行为没有清楚的认识,有的根本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犯罪。 (八)未成年犯有上网经历的人越来越多。据调查,2003年以来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90%以上的未成年被告人有上网经历,而且还有不少人沉迷于网络不能自拔。 (九)未成年犯大多缺乏管教,有结交社会不良青年的经历。 (十)未成年犯绝大部分为男性。2003年以来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只有一名是女性。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成因 (一)未成年人的自身原因。14—18周岁的未成年人正处在心理、生理发展的关键时期,心理、生理开始发生急剧的变化,处于这一时期的青少年具有思想认识模糊,敏感好奇,富于幻想,喜欢模仿等特点,而他们的认识都只是建立在他们浅显而单纯的阅历基础上,他们辩别是非和认识事物本质的能力较差,同时

老年人生理心理特点性格特征(终审稿)

老年人生理心理特点性 格特征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老年人的生理特点、心理特点、性格特征“健康乃是一种身体上、心理上和社会上的完美状态,而不仅仅是没有疾病和虚弱的状态。”这一界定把人的精神、情感、心理活动作为健康的重要标志,因这些活动和变化的本身就是人体各项生理活动、功能状态是否正常的综合性的反应。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世界人口老龄化已日趋明显,这已成为21世纪各国面临的重要社会问题。全世界大于60岁的老人已达6亿,目前全世界大约有50多个国家和地区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我国现有老年人口1亿多人,为全世界老年人口的1/5,80岁以上的人口达900余万。人口平均寿命普遍延长,老龄化问题也日益突出。如何根据老年人特殊的生理特点、心理特点和性格特征开展老年护理工作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老年期生理特点 衰老过程是人们不可避免的自然规律,它给老年人带来许多不适、烦恼和困境 1.形态的老化?衰老引起形态的变化必然导致老人不满意自己的形象,挫伤老年人自尊心,并由此提示老年人已是来日无多。离休或退休,必然带来社会角色的改变。进入老年后,人的各种生理机能都进入衰退阶段,这必将引起心身一系列变化。 2.感觉器官功能下降?老眼昏花、听力下降、味觉迟钝,这些都会给老年人的生活和社交活动带来诸多不便。例如,由于听力下降,容易误听,误解他人谈话的意义,出现敏感、猜疑、甚或有心因性偏执观念。

3.神经运动机能缓慢?老年人的行动以及各项操作技能变得缓慢、准确、不协调,甚至笨拙,操作性动作缓慢、迟钝。这些都会减少老年人外出参加一些社会活动的积极性。、 4.记忆减退老年人的记忆特点是:近事容易遗忘,而远事记忆尚好。速记、强记虽然困难,但理解性记忆、逻辑性记忆常不逊色。 二.老年期心理特点: 1、感知衰退:随着年龄增长,感知觉的适应性变化最明显。表现为视力明显减退,出现所谓的“老花眼”;听力下降,尤以70岁以后明显;味觉、嗅觉、皮肤觉在60岁以后都有明显下降; 2.记忆衰退:记忆力下降表现为记忆广度、机械识记,再认和回忆等均减退。 3.思维变化:随着年龄的增长,脑组织质量和脑细胞数减少,萎缩,思维迟缓迟钝。 4.智力变化:受许多因素如教育水平、某些生活经历、生活环境等影响,智力也不同程度下降。 5、情绪情感变化:老年人由社会人变成自由人,社会角色发生了变化,短期内可能不适应,情绪易变而不一定外露,随之而带来情绪上的变化,表现为消沉、郁闷、烦躁等。 6、人格行为变化:不安全感主要表现在身体健康,经济保障两方面。由于权势的失落而诱发的孤独感;由于子女关心照顾的较少,或失去配偶等因素而导致的孤独和苦楚。适应性差对周围环境的态度和方式趋于被

我国老年人犯罪

我国老年人犯罪 2010年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 中,首次规定老年人犯罪酌情从宽。意见规定,全国法院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 要酌情从宽处罚。对老年人犯罪是否从宽处理,此前我国法律没有规定。此次出台的意见 是首次明确。2011年2月25日,我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公布,对于老年人犯罪刑罚 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 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 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不难看出,老年人犯罪已经越来越引起社会的关注。在 中国人口老龄化日趋加速的今天,应对和解决老年人犯罪问题,是整个社会的责任。 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对于老年人犯罪的几点看法。 一、老年人犯罪的社会背景 目前,我国的人口结构已经进入到老龄化加速增长的阶段。2011年3月1日,老龄办副主任吴玉韶在北京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称,“十二五”时期中国人口老龄化加速发展,人口老龄化形势更加严峻,呈现出老龄化、高龄化、空巢化加速发展的三个新特征。预计到2015年,中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将达到2.16亿,约占总人口的16.7% ,年均净增老年人口800多万,超过新增人口数量。 老年人群体规模的壮大,带给社会的压力体现在方方面面。尤其是在当下未富先老、城乡二元结构依然存在的国情下,老年人犯罪问题逐渐由掩盖在冰层之下渐渐成为一个全社会,甚至是国家决策层都在关注的社会问题。 我国的人口结构、特殊国情社会经济现状、及老年人自身原因等方方面面的因素为孕育老年人犯罪问题提供了大环境。 二、老年人犯罪的原因 老年人犯罪原因,总结起来不外乎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两方面。从实践中看,只有少部分老年人犯罪是纯粹的自身因素导致,更多的老年人犯罪是源于其长期以来对家庭、社会的不满而逐渐形成犯罪心理。 (一)家庭关系诱发老年人犯罪心理 一方面,父子、母子、夫妻关系不和谐诱发老年人犯罪。由于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 导致每对子女赡养四位老人的现象严重,子女对老人赡养压力巨大,很多老人得到的赡养 程度远远不够。此外,老人在家庭中主导权的丧失、社会活动减少等因素加剧了老年人精 神上的紧张感和挫折感,导致父母与子女关系不和睦,甚至有此而引发犯罪事件的发生。 据千龙网报道,2006年北京丰台区的82岁老人齐某因儿子长期酗酒,酒后即骂父亲,老 人一气之下痛杀不孝子。 除了父子、母子关系外,夫妻关系也是诱发老年人犯罪的一大原因。随着老年人生理和心理的变化,夫妻的关系也受到影响。性格、共同的兴趣爱好、和谐的性生活、家庭经济支配和家务劳动的分担成为影响老年人夫妻关系的主要因素。如果不能很好地保持和谐的夫妻关系,处理生活中的矛盾,就会引发争执,进而演化为犯罪。2004年6月,南京市就发生了一幕65岁老太趁丈夫熟睡之机用斧子将其砍死的惨剧。 另一方面,随着我国独生子女政策的实施,我国“空巢”家庭模式正在加剧。据统计,“空巢老人”在各大城市平均比例已达30%以上,个别大中城市甚至已超过50%。空巢老人的生活和心理状况也在影响着犯罪的发生。 目前,经济的快速发展客观上加剧了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外流,年轻子女外出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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