升降旗制度
升(降)国旗要求:
(一)每周星期一早晨应举行升国旗仪式,寒暑假除外。
(二)重大节日、纪念日及重要集会应举行升国旗仪式。
(三)因特殊原因在室内举行升旗仪式同重大节日、纪念日或重要集会升国旗仪式要求相同,可不安排出旗。
(四)遇有恶劣天气可不举行升旗仪式。
(五)旗手、护旗要由各班推选代表轮流担任,并经过严格训练后方可执行升降旗任务。
(六)降国旗由旗手和护旗手担任,国旗降下后由旗手放到指定位置存放。
(七)降旗时师生员工都应面向国旗,自觉肃立,少先队员行队礼,待降国旗完毕时,方可自由行动。
(八)降下时,不得使国旗落地。
(九)各校要按照本规定按时升(降)国旗,不得无故擅自取消升国旗仪式。
(十)国旗应定时由专人清洗,确保国旗整洁,如发现破损应及时更换。
(十一)各学校要建立升(降)旗日志制度,做好《国旗下讲话》的档案管理。
(十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规定下半旗的日期应下半旗。下半旗时,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再降至旗顶与杆顶之间的距离为旗杆全长三分之一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