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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住房制度改革十年回顾与反思

我国住房制度改革十年回顾与反思
我国住房制度改革十年回顾与反思

我国住房制度改革十年回顾与反思 1998---2008

1. 十年回顾

1998年我国实行全面住房制度改革,取消了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目标是建立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商品房、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廉租房等形式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

近十年来,原来设计的经济适用房为主体的供应结构没有实现,取而代之的是由房地产开发商提供的商品房供给模式。住房的市场化改革,大大释放了城市居民长期被压抑的住房需求,快速推动了我国以房地产开发业为主体的房地产业发展,人民群众的住房条件也相应得到了明显的改善。

2005 年,我国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26.1 平方米。同时,房地产业的发展也在很大程度上带动了我国的国民经济增长。但是,我国房地产业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许多问题,一些问题甚至相当严重影响到我国社会稳定和国民经济经济持续发展。如:

商品房供给中高档豪华住宅过多、中低价位普通住宅偏少,脱离了1998年房改方案的以经济适用房为主体的供给模式;

①地方政府为追求财政收入增加大规模拍卖土地,造成城市地价重构和整个城市房价水平连续提高;

②一些开发商为追求暴利违规经营、官商勾结,大量企业资金流入房地产开发行业,房地产企业圈地、囤地、囤房、假按揭现象非常严重,大量商品房质量差且不节能、不环保,由此导致的腐败和收入分化问题日益严重;

③房价高涨、严重超越中低收入家庭购买力,公众对现行住房制度的极为不满;

④新建房屋高比例空臵和炒楼现象普遍,为开发而开发的倾向明显,等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人民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也为房地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投下了巨大的阴影。

总体来看,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发展房地产开发业在很大程度上释放了需求、扩大了房屋供给,为房地产市场活跃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创造了条件。

但是,房价高涨和为开发而开发的趋向,也给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问题带来了深层次的问题,教训也是非常深刻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简单地照搬香港土地批租模式,忽略了城市居民和农民在公有制土地当中的应有权利,造成政府推动下的地价和房价上涨,以及由此产生的侵犯公众利益和收入分化问题。

1.2 简单地认为人均住房面积越多越好,忽略了不同收入阶层的住房分配状况,特别是大量囤积空臵问题,以及土地资源有效利用问题。

1.3 简单地把盈利性房地产开发商的发展壮大,当成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充分条件,盲目限制非盈利性房地产开发机构的发展,忽略了盈利性开发业对于房屋成本和价格中的推高作用。

1.4 过于强调房地产业对经济发展的拉动作用,忽略了普通居民的承受能力,使房地产业发展脱离了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正确轨道。

2. 怎样评判住房制度改革的成效?

房改的目标或者是改革的评判标准是什么?一般认为,房改以来,我国城镇居民人均住房面积得到了很大提高,因而改革是成功的,是不容臵疑的。我认为这种观点是极端片面的,评判住房制度改革是否成功,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综合考虑。

2.1 人均住房面积和质量的普遍提高。现在普遍的评判标准就是人均住房面积扩大,这是非常狭隘的视野。人均住房面积扩大实际上隐含着有的人有上百套的房子,有的人根本没有房子,平均下来很高。

这不能成为唯一的评判标准。另外是住房质量应当是不断提高,质量和数量必须结合起来。像一些开发企业为追求暴利而偷工减料,或者房屋非环保、非节能节水,居住不舒适,配套不完备或者配套是高收费的,都是质量的下降的表现,这也可以作为一个判断标准。

2.2 居住支出在居民家庭支出中应当占有合理比重。

体现居民实际收入水平的真正提高的,是居民家庭收入可购买的消费品和服务数量和质量的提高,如同恩格尔系数所表达的那样。居民居住水平的提高,应当表现为居民住房支出在家庭支出中的比重不断下降;反过来讲,如果房子住的大了,但是住房支出远远超过了收入增长,而且突破了家庭支出的警戒线,这样的住房是没有幸福可言的,属于被动的手段。

这一点非常重要,必须把它与上面的住房面积质量等结合起来。

2.3 住房的土地利用是不是合理,以及住房存量的分配是不是合理。

这是从宏观层面分析的。出于对房地产开发的暴利追求,如果住房土地利用失控,挤占了必要的耕地和道路、绿地,这属于房屋开发过度,这样的房改应该说是不成功的,即使人均住房面积扩大了。

因为住房不能替代吃饭,不能调节生态平衡,反过来房屋建设及其使用是破坏生态的,所以土地利用过度了,住房存量分配失衡了,实际上这种发展是不成功的。

3. 如何处理房改和发展的关系?

改革和发展的关系非常简单,改革是制度创新,是为发展服务的;所谓发展就是指人类各项指标的全面发展,实际上是民生的概念。但是在现实中现在我们简单地把发展理解为经济发展,把经济发展理解为经济增长、产业规模扩大,改革和发展的关系就变成了改革如何服务于经济增长。

这是一系列非常错误的认识。我们知道,经济发展也不是我们的最终目的,它是手段,它的目的是民生,民生是改革、经济发展一切指向的目标,也就是满足最大限度地提高人民物质和文化日益增长的

需要这个社会主义生产目的。即使在资本主义国家,政府总统所关注的全部问题,也都是指向民生的。

因此,绝不可以为了发展经济而发展经济,为发展房地产业而发展房地产业,如同过去为发展重工业而发展重工业,为发展经济而发展经济。政府以这样的理念发展经济,是非常愚蠢的。

在欧美国家,美国人都是首选自己建房,美国在房地产开发上的GDP甚至不如我们多,但是美国人的居住水平要远远好于我国城市居民。不能简单地把美国人的居住水平高归结到美国人少和地大物博上。而是在我国很多体现为高房价结果的GDP,在美国很大程度上由老百姓的非盈利性自建房替代了。

这种不纳入国民经济核算的自建房活动,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美国中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问题,而且对赢利性房地产建筑开发企业定价,形成了强大的竞争压力。

这是一种最大化提高民生水平的房地产制度,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因此,不管是怎样的改革和发展,一切都要指向民生。如果危害了民生改革就要调整,发展道路就要调整,经济增长模式就要调整。我们需要树立一个基本概念,一切经济活动和产业发展都要有利于民生,只有有利于民生的产业,政府才能鼓励其发展;反过来,任何建立在损害民生基础上的经济活动和产业发展,政府要坚决铲除。

4. 关于改革的路径和改革模式及其选择

建国以来,我国房地产改革模式大体经历了四个阶段:

4.1 1978年以前的计划经济模式。

那时候城市居民住房主要依赖于政府提供的福利房,以及建设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的附属生活项目安排住宅建设。当时虽然讲“一要吃饭、二要建设”原则,但我们实际上是以建设为重,房屋建设非常少。这样一个大的环境并不是说计划体制不好,而是我们当时的资源配臵是生产为主、生活为辅的安排。这是住房的计划经济模式。

4.2 1981-1998年的“计划+市场”模式。

1980年以后,我国成立了第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标志着房地产开发业的诞生,由此我国住房制度进入了“计划+市场”模式。表现为单位建房、开发商建房的双轨制并存。这个模式存续过程中市场的比例在稳步扩大。

4.3 1998-2008年的市场化模式。

进入1998年之后我国取消单位建房,基本上让公众面向开发商,这是市场化模式。

4.4 2008年以后重回“计划+市场”模式。

最近以来,公众严厉批评完全市场化模式对民生的严重损害,而且舆论和政策的一致意见,是增加保障性住房。保障性住房很多是非盈利的,有单位建的或者集资建的,有政府建的。这标志着我国住房制度将重新回到“计划+市场”模式,这可能是今后的主要模式。

采取什么样的模式要以下原则:

一是一切以长期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为基准,这是一切改革的基准;

二是计划性和市场性结合起来,哪个有利于民生哪个比例扩大,哪个不利于民生哪个就要限制,甚至是取消它;

三是充分尊重人民在土地公有制当中的权利;

四是政府一定要退出商品房地交易产业链,而把主要精力放在土地利用规划和公共产品保障、以及财政支持方面。

5.质疑执行当局。

本来,在房改初期,我们对住房制度改革的分析和采取的政策是比较符合中国国情的,现在看来,仍然是正确的。如我国在1994年7月公布的《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中,对房改确定的基本目标是: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

障性质的经济适用房供应体系,和以高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商品房供应体系。

到1998年7月,国务院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这个通知中也提出:建立以经济适用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并具体明确: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最低收入家庭租赁或由政府提供廉租房;中低收入家庭实行经济适用房;收入高的家庭购买、租赁市场价商品房。

这些房改思路和具体制度,现在看来仍然非常符合我国的现实,因为是把中低收入为供应对象的“经济适用房”作为房改“体系”来实行的,并没有把商品化作为房改的重点。据《中国改革》月刊2007年第8期披露的数据:全国自1998---2003年,共完成房屋面积33,4亿平米,其中经济适用房(安居房)就达16,6亿平米,几乎占到一半。所以那时的房屋价格基本能够被公众接受。如果沿着这个房改目标一直走到现在,我国的中低收入阶层住房状况就不是目前的尴尬情形,广大老百姓对房地产的意见也不会这么强烈。

实际上,自从1994年我国住房制度改革开始到现在,其难点与焦点都始终围绕着如何解决中等收入或中低收入群体的方式来展开。尤其是对经济适用房这种制度摇摆不定,决策部门错误的把执行中的问题归结于制度本身的缺陷,使这一有利于中等收入群体的住房制度无法正常执行。

现在看来,当初的房改目标和政策,只有廉租房基本落实了,而商品房扩大了范围,经济适用房面临濒危,中低收入群体住房问题愈发突出。后来,在把房地产做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发展的影响下,行业快速扩张,政府以地生财,经济适用房制度在执行中被异化,商品房成为主流,房价也开始快速上涨,这是房改政策第一次遭遇扭曲。到2005年更加突出。

为了稳定快速上涨的房价,国务院发布《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但收效甚微,房价涨势依旧,2006年又发布《稳定住房价格调整住房结构》提出90平米以下套型面积占到开发总量70%的刚性要求,调控效果仍然难以显现,到2007年上半年,不少城市房价几乎到了疯长的程度,中低收入阶层住房问题更加突出。

面对这样的现状,本应对遭到扭曲的房改政策进行思考或改进,完善经济适用房制度,让更多中低收入者看到希望。可出人预料的是,在2007年国家出台的政策中,把中等收入群体从经济适用房供应对象中删掉了,经济适用房被定义为只供应“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本来被国家房改目标确定为“主要体系”的经济适用房制度,为什么会从一开始被决策部门寄予厚望,到现在罪恶斑斑或要废除?一些专家为这一制度列出的罪状是:

1.供应对象中等收入阶层难以界定,行政成本过高;

2.一些经济适用房被富人买走,容易产生腐败;

3.就是把房价定的再低,有的中低收入者也买不起;

4.这个阶层数量庞大,让这些人购买经济适用房,不利于房改商品化等等....。

一些人提出的这些理由,除了有利于开发商继续暴利盘剥的最后一条以外,其他并非是制度设计的问题,而是行政腐败行为。比如,可以看看,这一本来让中低收入群体受益的政策,现行有多少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以经济适用房的政策名义,建房分房?这能说是制度的因素吗?

我认为,其唱衰或废除经济适用房的真正原因还是利益流向在起作用,经济适用房如真正落实到中等收入阶层,肯定对商品房价格构成

影响,所以开发商反对是很自然的,可决策部门不能仅代表开发商利益,不能被开发商所左右。对房改政策的第一次扭曲,教训非常深刻,目前我们又面临着又一次扭曲。

我感到,对经济适用房制度应当继续完善和执行,仍然把中低收入阶层作为供应对象。不过既然中等收入阶层家庭年收入水平悬殊比较大,经济适用房也应当分开档次。有高有低,便于不同收入层次的家庭选择。

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重点,应当为大众谋福利、谋幸福,既不能满足对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保障,也不能从政策导向上让那些既得利益获得者和精英富豪从地产行业赚取更多利润。

而应当使占社会成员80%以上的中低收入群体能够买的起房。

政府决策部门对此应有清醒的定位,应当采取措施使我国房改政策理性回归,而不是一次次的扭曲。

来源:中华网论坛,作者:与西方接鬼发表于:2008-01-05

十年课改给我们的启示与思考

十年课改給我们的启示与思考 十年课改可以说是风云激荡、波澜壮阔,赞誉与批评,掌声与质疑一直与新课改相生相伴。 江苏的洋思中学、山东的杜郎口中学、辽宁的凤城六中……,一大批新课改先进校、典型校、特色校,风起云涌,层出不穷。他们以自己独特的方式在诠释着新理念、解读着新方法。洋思中学提出“没有教不好的学生”,杜郎口中学的课堂教学“人人参与,个个展示,体验成功,享受快乐。”,凤城六中的德育创新“评星晋级、总结反思、精神充电、完善人格”。 另一方面对新课改的质疑与批评从没有间断过。前教育部长何东昌曾给胡主席写过一封信“目前中国大多数学校实施的是素质教育么?能不能实施素质教育是对政府执政能力的考验。” 北京大学教授姜伯驹院士、四川大学教授刘英明院士在2005年两会期间曾分别提出议案表明自己的不同观点。有的地方出现“老师不会讲、学生不会学、家长不理解”的现象,中国青年报曾做过长篇报道“专家叫好、教师叫苦、学生喊冤”……。 我市从2003年进入新课改,2006年召开总结表彰会。之后的一段时间“新课改”似乎在渐渐的淡化,甚至已经被一些学校和教师遗忘。在赞誉与批评,掌声与质疑这胶着的状态中,“新课改”何去何从?我们在期盼着国家的声音,我们在等待着上级的指示……。 2010年7月13、1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全国教育工作会议》。2010年7月2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正式颁布《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的召开与《教育纲要》的颁布是我国教育改革发展史上一个新的里程碑,不仅对十年“新课改”给予充分肯定,而且为我们今后十年教育改革发展指出了明确的方向。胡锦涛主席在教育工作会上指出:“教育事业发展的生机活力在改革开放,必须始终按照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要求,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不断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和教育教学改革。”,温家宝总理强调:“实现教育科学发展,根本出路在改革创新。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敢于冲破传统观念和体制机制的束缚,允许和鼓励各地进行探索和试验。” 听了中央领导的讲话,读过《教育规划纲要》,真有一种“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的感觉,前面的种种疑虑顿时烟消云散,唯一的想法就是在新课改这条路上赶快“整理行装,再次启航”。 十年课改、课改十年,这十年的时间里有哪些值得我们学习与思考的经验呢?

对中国教育现状的思考

对中国教育现状的思考 世人对中国教育现状,众说纷纭。中国教育模式形成已久,并不能全盘肯定或全盘否定,但事实确实,中国教育现状确实存在着很大的不足。 现状一:教育商业化、功利化。 从古代文人考取功名以图走上仕途之路,到如今我们把“教育”与将来的工作、收入、生活、居住条件等紧紧联系在一起,十年寒窗为的不过是以后有一个优越的生活。我相信,90%以上的人都是这样想。以致于如今的教育愈加趋向商业化、功利化的方向。而许多学校,无论是小学、中学还是大学都致力于追求虚名,以图在各大“排行榜”上图的一席之地。许多学校并不专心于学术教育,而是想尽一切办法提高学生升学率,提高学校知名度等等。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董藩在微博上透露自己对学生的要求——40岁时如无4000万身家,不要来见我。另外,云南大学副教授尹晓冰开50多万宝马去上课,是3家上市公司董事,他在全国性的研讨会上提醒同行:做好教学是基础,但把精力都放在教学上,是“毁灭自己,照亮别人”。两名教授的言论也让我们看到中国教育功利化的现状。大部分教授只注重发表了论文的数量,而并不注重质量,一味的敷衍授课、课题蒙混,而学校重金“收买”高分学生更是层出不穷,教育这块本来让人敬仰的“圣地”逐渐沦为追名逐利的市场。 学生求学的功利化以及学校办学的功利化使得整个中古教育日趋商业化、功利化。 现状二:教育不公平。 经柏龙教授曾在一次采访中说中国教育存在着十大不公平:城市教育与农村教育的不公平;重点学校教育与一般学校教育的不公平;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的不公平;男童教育与女童教育的不公平;优等生教育与后进生教育的不公平;升学教育与就业教育的不公平;关注知识与关注能力的不公平。 我所说的教育不公平主要是指教育区域不公平跟师资分布不均的问题。对于中小学而言,

我国住房制度改革历程回顾

我国住房制度改革历程回顾 来源:新华网 阅读要点提示:我国住房改革至今已取得一定成绩,也积累了不少矛盾。回顾我国住房制度改革历程及其政策调整轨迹,有助于了解我国宏观调控的政策走向,为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推进提供积极的借鉴意义。 住房制度改革的四个阶段 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实施“统一管理,统一分配,以租养房”的公有住房实物分配制度。城镇居民的住房主要由所在单位解决,各级政府和单位统一按照国家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进行住房建设,住房建设资金的来源90%主要靠政府拨款,少量靠单位自筹。住房建好后,单位以低租金分配给职工居住,住房成为一种福利。应该说,这种制度模式在当时较低水平的消费层次上,较好地满足了职工的基本住房需求。 1958年到1977年的20年里,我国一直实行这一住房制度,但是在这段时间里,我国政府坚持以发展生产为先,住房基本建设投资规模逐年削减,因此,住房供给不足也不断显现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1978年邓小平提出了关于房改的问题,由此开启了我国住房制度改革之路。 (一)1978年—1993年住房实物分配制度改革阶段 由于福利分房制度逐渐暴露出的问题以及住房供给不足矛盾的突出,促使我国政府必须寻求解决途径。1978年—1993年的15年是我国福利分房制度改革不断探索和发展的阶段,具体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福利分房制度改革探索阶段(1978-1985年)。在这一阶段里,我国政府进行了公房出售和补贴出售住房试点,为住房制度改革进行了多种形式的尝试和创新,积累有益的经验。 1978年,邓小平同志提出解决住房问题的政策能不能宽一点的想法。 1979年原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制定了关于用侨汇购买和建设住宅的暂行办法,鼓励华侨、归侨和侨眷用侨汇购买和建设住宅;并且规定所有权和使用权归自己,国家依法给予保护。业内人士认为这个暂行规定是住房商品化的萌芽。同年我国政府探索把住宅出售给职工,原国家城市建设总局选择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和西安五个城市进行增量住房向职工出售的试点,即进行政府统一建设,以土建成本价向居民出售。 1980年邓小平再次发表关于住房问题的讲话,邓小平说:“要考虑城市建筑住宅、分配房屋的一系列政策。城镇居民个人可以购买房屋,也可以自己盖。不但新房子可以出售,老房子也可以出售。可以一次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十年、十五年付清。住宅出售后,房租恐怕要调整。要联系房价调整房租,使人考虑买房合算”。同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在批转《全国基本建设工作会议汇报提纲》中正式提出实行住房商品化政策。国家规定,“准许私人建房、私人买房、准许私人拥有自己的住宅”。 1981年,公房出售试点扩展到23个省、自治区的60多个城市和一部分县镇。1982年,在总结前两年公房出售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鉴于城镇居民工资水平低、购买能力有限,原国家建委和原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决定在郑州、常州、四平和沙市四个城市试行公有住房的补贴出售,即政府、单位、个人各负担房价的1/3。截至1985年底,全国共有160个城市和300个县镇实行了补贴售房,共出售住房1093万平方米。在出售公房的同时,有的地方还实行了住房租金的改革,进行了一些有益的尝试。主要做法有“按成本计租,定额补贴”,“超标加租”,对青年公寓实行“新房新租”。

浅谈中国房地产住房制度改革

浅谈中国房地产住房制度改革 土地与房屋是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生活、生产资料,为历代政府和人们群众所重视。房地产业的法规、制度,房屋的建筑结构、工艺、材料,标志着每个时代的政治经济、科学文化水平的基本特征。基于目前中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趋势,政府部门必须进行住房制度改革,以确保房地产市场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标签房地产;住房制度;改革 1、引言 房地产业,是为国民经济的发展提供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反应人们生活水平和社会经济发展状态的一个重要标志性产业之一。随着改革地不断深入,住房制度也逐步深化,房地产正成为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 房地产业是国民经济的基本承载体,是在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过程中兴起、发展所形成的独立产业,同时又推动了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的进展,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经济大系统中一个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房地产业的产业链长,关联度大,其自身特性感决定了这一产业的感应度系数和影响力系数在国民经济各产业部门中处于平均水平之上。在我国,住宅投资的增加,被带动的直接相关或间接相关较大的产业有60多个,有力地促进整个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房地产业为国家经济发展提供基本的物质保证,是社会一切产业部门不可缺少的物质空间条件,并具体构成各个产业部门。房地产发展的规模、产品结构、布局是否合理、水平的高低和发展速度的快慢,都将影响着各行业的规模、结构、布局、水平和速度。房地产作为产业部门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也直接参与价值生产和价值实现的经济过程,并形成商品生产和经营成本的重要内容。因此,房地产是构成整个社会财富的重要内容,对国民经济发展具有稳定而长远影响。 房地产业作为一个特殊的行业,它既有国民经济一般行业的共性,又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产业内涵及活动领域十分广泛,房地产作为国民经济中一个独立且非常重要的部门,房地产业有着自身的发展规律和活动特点。 2、房地产概述 2.1概念 房地产是进行地产投资、开发、经营、管理、服务的行业,属于第三产业,是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带动性和风险性的产业。房地产业与建筑业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建筑业是物质生产部门,属于第二产业,而房地产业是第三产业。 2.2分类 房地产业可分为房地产投资开发业和房地产服务业。房地产服务业又分为房

新课程改革三次学术争论的回顾与反思

新课程改革三次“学术争论”的回顾与反思 孙传远 一、新课程改革三次“学术争论”的回顾 新课程改革以来发生了三次大的“学术争论”。 第一次争论:是否存在“轻视知识”的教育思潮? 这次争论首先由北京师范大学王策三教授发起。王教授在《北京大学教育评论》2004年第3期上发表了一篇4万多字的长文:《认真对待“轻视知识”的教育思潮——再评由“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转轨提法的讨论》。他认为,当前存在一股“轻视知识”的教育思潮,要认真对待和克服;要坚决摒弃“由‘应试教育’应向素质教育转轨的提法”;多样综合是教育改革创新的重要方式;加强理论和学风建设,必须建立科学的、有自己特色的课程论。 针对王策三教授的观点,华东师范大学钟启泉教授、有宝华研究员随即在《全球教育展望》2004年第10期上发表了一篇文章:《发霉的奶酪—口<认真对待“轻视知识”的教育思潮>读后感》。接着,钟启泉教授又在〈北京大学教育评论〉2005年第1期上发表了一篇文章:《概念重建与我国课程创新——与〈认真对待“轻视知识”的教育思潮>作者商榷》。同时期的同类文章还有张正江的《素质教育是轻视知识的教育吗?——与王策三先生商榷》(《全球教育展望》2004年第10期)和夏正江的《果真存在一股“轻视知识”的教育思潮吗——与王策三先生商榷》(《全球教育展望》2004年第12期)等。钟启泉教授等的主张是:当前并非存在“轻视知识”的教育思潮,素质教育也并非是轻视知识的教育;要将国际视野与本土行动统一起来,开展课程知识学习及课堂文化概念的重建与创新;教育理论工作者要敢于放弃陈旧、发霉的思想,坚持与时俱进,树立良好学风。 这次争论反映了双方知识观之分歧。王策三教授的根本失误在于他的知识观的“偏失”与陈旧,他认为所谓知识就是书本知识,即人类认识的成果或间接经验,忽视了知识与人的关系,特别是人(学生)在吸收知识中的主动性和情感体验。这一点可从王教授的“教学认知论”看出。但他也给了我们诸多有价值的提醒:要处理好传授与接受的关系,要尊重知识、尊重经验,要加强理论学习和文风建设等。钟启泉教授等明确提出了“我国基础教育的唯一出路是由应试主义教育向素质教育转型”。他的核心观点是“动态的课程观”和“动态的知识观”。但他将“凯洛夫教育学”比喻成“发霉的奶酪”而要求人们“敢于放弃”和“坚决摒弃”之,则未免失去了对待传统教育理论所应具有的“扬弃”的态度。 第二次争论:新课程改革的理论基础究竟是什么? 这次讨论首先由西南大学靳玉乐教授发起。《中国教育报》分别在2005年刊登了一系列文章,对“新课程改革的理论基础是什么”的问题进行了长达半年之久的争论。 2005年5月18日,靳玉乐教授等在《中国教育报》上撰文认为,不能盲目地将国外的理论进行翻译和组装之后就成为改革的理论基础;要以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和全面发展学说作为我们进行课程改革的理论基础。8月13日,深圳大学高天明教授在《中国教育报》上撰文说,讲课程理论基础时,不能泛泛搬用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应在课程哲学上多做些具体和深入的探讨。河南焦作的马福迎更认为,这次新课程改革的理论基础是鲜活的、清晰的、先进的,建构主义、后现代主义、杜威和加德纳的理论等使我们突破了长期以来只重文理智力的狭小天地,成为落实素质教育的重要理论基础。 西南大学的孙振东、陈荟在《中国教育报》(11月28日)上撰文认为,我们要批判、改造、借鉴先进的外国教育理论,且认为我们的课程与教育理论体系已“初步形成”。西南大学的郑绍江更进一步认为,“我们已经有一套新的理念,并且有完整的课程框架作为新课程实践的支撑”。但就“理论基础是什么”而言,他说“答案在探索之中,而我们都是探索者,

中国当前法律教育的现状与反思.doc

中国当前法律教育的现状与反思 当前我国法律教育的现状 在我国当前,法律教育开始于大学阶段,无论是本科院校亦或专科都设有法律类的专业,当然所谓正规的法律教育应该是在本科院校里进行的。在本科阶段,采取老师台上讲课、学生堂下听课的这种板书式教学,属于一种“通识性”与“基础性”的教育,具有一定的合理之外,毕竟学生是初涉法律领域,懂得的仅仅是一些杂乱的法律意识与心理,没有一套经过系统训练的法律思维和一定量的法律知识。但是如果经过了四年的大学法律教育进入研究生之后,还是依然如此哪就有点问题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吕忠梅教授,在其《从本科生到硕士生》一文中谈到:一般来说,本科生培养目标是学习和掌握基本法律知识,完成法律的“通识”教育或 “共性培养”,……硕士生的培养目标则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从“是什么”到“为什么是”,从“知识”走向“能力”,它培养的是学生的观察、思考、分析法律问题的基本能力,要完成法律的“专业教育”或个性养成,个人“学风”、“文风”初显。接着作者指出:令人十分痛心的问题是,有的学生虽然进入硕士生行列,但各方面依然停留在本科阶段,不能理解为什么都是要给学生开列书单,满足于课堂上听课获得的知识,很少自己读书,从来不做笔记,更不动手写文章。其实这种令人十分痛心的问题,不仅仅是学生个人的问题,更有我们国家现存教育体制以及学校和导师等方面的问题。 我国近几年来,随着大学生就业率的连连下降以及毕业生收入的减少,社会对大学生生, 尤其是法律专业的学生(本科生及研究生)的前途尤为关注。今年6月10日,由麦可思(MyCOS)——中国大学生就业研究课题组撰写、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的2009 年就业蓝皮书——《中国大学毕业生就业报告(2009)》在京发布。报告介绍,2008 届本科毕业生的收入明显下降,就业率最差的专业是法律和哲学,更是将近几年的这种关注引向深入,从某种程序上讲,如果哲学专业的大学生就业率低,还可以从专业理论性强方面寻找理由的话,哪作为一个实用性的法律类专业,法律是一门“世俗”的学科,在我国依法治国进程推进的大潮下,需求量必定大增,应该不至于此。 在我国高校一直以来是以扩招为总体趋势的,法律类专业更是如此,于是乎在经过了近几年短短的迅猛扩招之后终于“积劳成疾”,法律类专业已经连续两三年在一类学科中就业率垫底,甚至倒数第一。作为法学专业的学生(无论是本科生还是研究生)都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和压力。根据国外的经验,法律类是以培养社会精英为目村的,不能是就业率论英雄,但如今的事实是在我国所谓的“社会精英”在经过了专门教育出了校门后,连工作都没有着落、成了问题,精英更是谈不上。于是法律专业就业的话题也就一直为人们所探讨,不容否认的是法律类专业的招生是很热的,但就业却十分不理想,这种热招生冷就业的局面,以致于在2006 年关于取消本科法学专业设置的说法更是一石激起千层浪。法学专业缘何由香饽饽变成烫手的山芋?造成这些困境的又究竟是什么原因? 山东大学校长徐显明教授曾说过,中国法学教育存在四个主要问题:第一是总体定位不清,法学教育到底是通识教育还是职业教育这个定位没有弄清;第二,法学教育到底是大众教育还是精英教育这个目标没有弄清;第三,法学教育现在的低起点与法律职业高素质要求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距,怎样克服这个矛盾还没有找到更好的道路来解决;第四,法学教育到底是人文教育还是科学教育或者是二者兼有这个问题含混不清。此外,还有学者指出中国法学教育还存在两个根本性缺陷,一是中国法学教育当中缺乏司法伦理的训练。不具有司法伦理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是很危险的;二是中国法学教育当中缺乏职业技巧培训。没有职业技巧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就不能适应职业的要求。 普遍而言,在任何职业群体中从事特定职业的人员,都需要具备两方面的基本素质: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对我国的法律类专业来说这两方面的基本素质都是缺乏或不足的,造成这种问题的原因不一而足,笔者试图将近几年,社会学者、专家教授等关于我国法律类专业学生就业率及收入下降的几大原因予以总结并就此问题提出几点我个人的看法,以期能够对我们国家制定相关政策及高校对于法律类专业的教学工作有所启迪和帮助。 我国法律教育需要反思的问题: 一,个性化教育模式缺乏 据我个人的体会与感受,我们国家大学法律教育(包括研究生阶段)的一个很大的缺憾是:教学过程以及课下缺乏对学生个性的引导与培养。我们每个人都是不同于其他人的世界上的唯一,而这种唯一性决定了一个人区别于其他人的某些特殊之外,正是因为如此,我们在教学过程中不能忽视这种个人的特

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建房改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文件 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 问题的通知建房改[2000]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房委会)、建委(建设厅)、财政厅(局)、经贸委、总工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国家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和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学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深化企业房改、加快解决职工住房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一)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加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符合企业特点的住房新体制,为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创造条件;进一步调动职工住房消费的积极性,使住宅建设真正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不断改善职工住房条件,促进职工队伍稳定。 (二)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改革住房实物分配方式,逐

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为理顺企业内部的收入分配关系,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服务;逐步实现企业的主辅分离,把住房建设和维修管理职能从企业生产经职能中分离出来,减轻企业为社会负担,实现住房建设和维修管理的社会化。 (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原则是:坚持在国家房改统一政策指导下,因企制宜,方式多样,方案自选,民主决策,稳步实施;坚持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兼顾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利益,坚持三者合理负担。 二、积极稳妥地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 (四)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和《通知》规定,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企业自管公有住房的改革。近期在进一步加快自管公有住房向职工出售的步伐,盘活存量住房资产。有条件的单位,可结合职工收入水平的提高,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公房租金水平基础上,适当加大租金改革步伐,逐步实现住房租售比价的合理化。 (五)各级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要简化办理程序,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积极协助企业为购房职工办理住房产权登记手续,保证职工购房产权证及时发放。 三、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六)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是企业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前提和基础。各企业应根据《通知》精神,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关于住房分配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

住房制度改革,实物分房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住房制度改革,实物分房 篇一:中国住房制度改革的历程 中国住房制度改革的历程 1958到1978年前的租房制度 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实施“统一管理,统一分配,以租养房”的公有住房实物分配制度。城镇居民的住房主要由所在单位解决,各级政府和单位统一按照国家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进行住房建设,住房建设资金的来源90%主要靠政府拨款,少量靠单位自筹。住房建好后,单位以低租金分配给职工居住,住房成为一种福利。应该说,这种制度模式在当时较低水平的消费层次上,较好地满足了职工的基本住房需求。实行住房分配与工资制度挂钩。国家在职工的工资中扣除一部分用于住宅建设,住宅建成后,国家授权工作单位将住宅作为福利和实物工资分给职工。 1958年到1977年的20年里,我国一直实行这一住房制度,但是在这段时间里,我国政府坚持以发展生产为先,住房基本建设投资规模逐年削减,因此,住房供给不足也不断显现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1978年—1993年住房实物分配制度改革阶段 由于福利分房制度逐渐暴露出的问题以及住房供给不 足矛盾的突出,促使我国政府必须寻求解决途径。1978年9月,城市住宅建设会议在京召开,会议传达了复出一年多的邓小平的一次谈话。邓小平说,“解决住房问题能不能路子宽些,譬如允许私人建房或者私建公助,分期付款,把私人手中的钱动员出来,国家解决材料,这方面潜力不小。” 1978年—1993年的15年是我国福利分房制度改革不断探索和发展的阶段,具体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福利分房制度改革探索阶段(1978-1985年)。在这一阶段里,我国政府进行了公房出售和补贴出售住房试点,为住房制度改革进行了多种形式的尝试和创新,积累有益的经验。1980年邓小平再一次说,“城镇居民个人可以购买房屋,也可以自己盖,不但新房可以出售,老房子也可以出售,可以一次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10年、15 年付清。住宅出售后,房租恐怕要调整,要联系房价调整房租,使人们考虑到买房合算,对低工资的职工要给予补贴。”1980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在批转《全国基本建设工作会议汇报提纲》中正式提出实行住房商品化政策。国家规定,“准许私人建房、私人买房、准许私人拥有自己的住宅”。 截至1985年底,全国共有160个城市和300个县镇实行了补贴售房,共出售住房1093万平方米。在出售公房的

论中国的保荐人制度

论中国的保荐制度 保荐人制度作为一种舶来品,引进我国仅仅只有九年多的时间,因而我国的保荐制度也有其特色。比如,在国外保荐制度最早产生于创业板市场,21世纪初才被引入主板市场,担仍主要适应于创业板市场;而我国的保荐制度主要针对主板市场,后来才引入创业板市场。这只是中外保荐制度众多区别的一个方面,下面,我们就来小议一下具有中国特色的保荐制度。 一中国保荐制度发展史 为规范我国证券发行市场的发展,2004年2月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实施《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标志着源于海外证券市场的保荐人制度被引入我国,正式在我国证券市场建立推行证券保荐制度。2004年4月经证监会审核,首批67家证券公司和609名考试成绩合格者被分别注册登记为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2006年1月1日实施的我国新《证券法》律形式确定了发行上市阶段对保荐人的要求,标志着保荐人制度在我国的进一步完善。 二中国保荐制度的主容 保荐制是指符合法定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推荐符合条件的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并对所推荐的证券及发行人提供规定的持续督促、指导和担保的发行制度。保荐制度的推行,有利于提高我国证券市场运行效率、培养市场投资理念、完善市场诚信建设,从而有利于我国证券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注册登记管理制度。企业公开发行证券需要有保荐机构保荐,同时必须有具有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从业人员具体负责保荐工作。保荐机构应当有保荐代表人,保荐代表人实行注册登记。个人申请成为保荐代表人,应当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取得执业证书且符合相关条件,通过所在任职的保荐机构向证监会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和声明。中国证监会对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注册登记为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并向社会公布名单。 其次,规定了保荐人的应尽义务。《证券法》规定, 在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公司再次公开发行证券过程中,保荐人的保荐义务表现为尽职督导和尽职核查。在发行上市期间, 保荐人需要对发行公司进行尽职调查,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同时确认发行人的资产营业务、经营业绩在上市后的一段时间内不会产生大幅波动, 募集资金能够得到合理利用。另外,保荐人对发行人董事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有督导义务。保荐人需保证发行人董事在申报材料中签署的任何意见,均是经过认真研究后得出的, 其依据是公平合理的。同时, 保荐人需要确认发行人的所有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管理上市公司的能力、经验和足够的诚信, 能够忠实地履行上市公司义务, 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保荐人对专业性中介机构完成的专家报告有尽职核查的义务。在公司发行上市后的保荐期内, 保荐人保荐义务包括:(1)跟踪发行人公开募集文件或其他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文件有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2)跟踪发行人管理层、实质控制人、主营业务等有无重大变化, 并对其合规性及对投资者的影响发表独立意见;(3)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4)督导发行人健全和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等内控制度;(5)持续关注发行人发生的重大行为并向投资者发表独立意见。 最后,确立了保荐人的责任。这里是指保荐人因不履行保荐义务或不适当履行保荐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我国法律对保荐人的规范主要由《证券发行上市暂行办法》和《证券法》体现。有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保荐人与被保荐人或者其他中介机保健制度构合谋将本不符合条件的企业推荐上市, 即故意欺骗证券监管部门及投资者; 二是由于保荐人本身专业素质不

十年课改我在数学课的收获和感悟

课改十年我的收获与困惑 光阴似箭,岁月如梭。当年自己刚刚师范毕业,怀着对教育的憧憬踏上了三尺讲台。当时恰逢教育课程的大改革我也有幸赶上了新课改的列车。如今课程改革的春风已经吹过十个年头了,作为一名一线的教师,这十年里我一直在自己的教学生活中学习着,摸索着,感受着,总结着。十年里我深感课改的势在必行与肩上的重任,我品尝到了课改收获的喜悦,同时也面临着课改的种种困惑。首先我想谈一下自己在实践新课程改革中的收获: 一、教材的不断改革,适应学生的发展需要 新教材更关注学生的个性差异,提倡多样化的学习方式,努力为学生创造自主探究、合作交流的空间,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应用意识。教学中,以问题引导学生进行数学活动,孕育创新精神,使他们经历观察、实验、猜测、推理、交流、反思等理性思维的基本过程,切实改进学生的学习方式; 此外新教材注重培养思想方法、关注学生不同需求,强调类比、推广、特殊化、化归等思想方法的运用,学习“数学天地”思考问题的方式,提高数学思维能力,培养理性精神,使学生体会数学探索活动的基本规律,逐步学会借助数学符号和逻辑关系进行数学推理和探究,推求新的事实和论证猜想,从而发展学生认识事物的“数”“形”属性和规律、处理相应的逻辑关系的悟性和潜能,养成逻辑思维的习惯,能够有条理地、符合逻辑地进行思考、推理、表达与交流。

同时新教材也注重总结,除了数学的概念、公式、法则、定理等基本概念,还强调数学的思维方法,特别是通性通法,在每一章的小结中,除了归纳本章知识结构,还在“思考与交流中”从数学思想方法的高度对本章内容进行总结,概括出本章知识与相关内容的联系,注意数形结合以及知识间的联系。 二、新课改打造开放性课堂,使学生学习气氛更加浓厚 “为了每一位学生的发展”的新课程理念在实践中得到了体现。我本着这个态度对待自己的学生,学生的变化和进步是明显的。对学生来说,学习不再成为一种负担、压力,而是发自内心的,是学生自己的精神需要。学生的自主、合作、探究的学习方式深入到每节课,甚至延续到课后。新课程要求学习方式由单一性转向多样性,于是我们提倡让学生在读中学、玩中学、做中学、听中学,在思考中学习、合作中学习。比如,我常常会搞一些小组竞赛,督促学生学习,或者给学生讲一些数学小故事,增加学生的学习兴趣。一段时间下来,我发现学生交流和表达能力提高了,而且能经常交流各自的学习心得,交流彼此的看法,交流思想情感体验,通过交流,他们更加自信起来。同时学生的思维更加活,课堂上能力强的学生听、说、读、写各方面的能力超过以前同级的学生。这都是新课改下课堂模式的转变后,让学生有了更多的机会。教师比以往更加好学了。新课改对教师提出了全新的要求,面对这种压力,我发现身边的同事都变得好学起来,看到别人都在学习和充电,我也感受到前所未有的动力。收获的过程是

最新对中国教育现状的反思

对中国教育现状的反 思

对中国教育现状的反思 今年的诺贝尔奖结果已经出来了,但是我国却没人能获得诺贝尔奖,我想这与我国教育的现状有很大关系。下面从几个方面具体说明我国教育的现状。 首先是从我国国情上来说。我国是人口大国,这在一定程度上给我国的教育带来很大压力。因为人口众多,很难实现真正的小班教学,在人口众多的地区,一名老师要负责的有几十名甚至几百名同学。人的能力是有限的,老师不可能对每个人都面面俱到,更不可能为每一名学生进行专门的辅导,最多的也只是尽力做到公平,在能力不足的情况下,他也只能放弃一些学习成绩差的,去重点关心那些成绩好的,讨老师欢心的同学。这是造成教育不公平的一个原因。大家知道,芬兰的教育在国际上有很强的竞争力,其中一个原因就是他们重视教育公平,教育公平是芬兰优质教育的基石。在芬兰,没有平民和贵族学校之分,所有的学校都是一样的,一样的配备一样的师资,而且他们把资源配置在最需要的地方,也就是初中生和学习迟缓者身上。芬兰的老师说“宁可让学得快的人等,也不能让不会的人继续不会”,他们把更多的精力放在学习迟缓的人身上,不让一个人落后。而在中国,却不一样,老师是放弃那些学习差的,把精力投入到学习好的少数同学的身上。这样又如何实现教育公平呢? 从我国的文化传统方面来说,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长期以来,也形成了传统的文化,而这些传统文化也对当今的教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我国的传统是重视家庭利益,讲求尊重自己的祖辈,这种思想对教育产生的影响是学生在家里过分依赖家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在学校过分依赖老师,崇尚老师的权威,一方面师生难以建立民主平等的关系,另一方面也导致学生因循守旧,固

论保荐制度

论保荐制度 论文关键词:保荐制保荐人 论文摘要:证监会引入保荐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加快证券市场市场化的步伐,让发行市场上由市场机制引导资源配置,提高新上市公司的整体质量,带动投行业务向专业化、集约化发展。文章的出发点主要在于对保荐制度进行相关的制度经济学分析,以期对保荐制 度进行深层透视。2003年12月2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于2004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酝酿已久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终于出台,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责任从此有了明确规定,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施行责任追究的监管机制也 从此建立。实施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是中国证监会深化发行制度改革的又一重大举措,是对证券发行上市建立市场约束机制的重要制度探索。 一、保荐制度的背景及主要内容 所谓保荐人(Sponsor)制度,是指一种企业上市制度。目前实行上市保荐制度的证券市场主要有英国的伦敦证券交易所所属的二板市场(Alternativel nvesU nen tMarket ,简称为AIM),和香港交易所的创业板市场(GrowthEnterpriseMarket, 简称为GEM)以及加拿大多伦多证券交易所(TorontoStockExchange ,TSX)所属的证券市场。保荐人作用类似于我国境内现有的上市推荐人,但与上市推荐人又有所不同。从职责来讲,保荐人应承担的职责远重于上市推荐人。保荐人要对企业进行上市前的实质性审查和上市后的持续辅导,使之符合目 标市场上市规则的要求,保荐人在这过程中承担着完全的保荐责任。 保荐人最早出现在香港关于内地H股在香港主板上市的规定中,1993年6月,香港证券 交易所对主板市场上市规则进行修改,开始允许中国大陆的企业发行H股并在香港主板市场 上市。由于发行H股的大陆企业的主要商业和管理业务都在中国大陆进行,其行为不受香港 地区的法律管辖,而H股发行人董事对于香港证券法规和上市规则,大多还不够熟悉,为了 接纳更多的H股公司上市,并保证H股上市公司的质量,香港证券交易所对H股实行上市保荐制度。 我国此次出台的《办法》设立了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注册登记制度,明确了保荐 责任和保荐期限,建立了监管部门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施行责任追究的监管机制。保荐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建立了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注册登记管理制度。《办法》对企业发行上市提出 了“双保”要求,即企业发行上市不但要有保荐机构进行保荐,还需具有保荐代表人资格的 从业人员具体负责保荐工作。这样既明确了机构的责任,也将责任具体落实到了个人。《办法》对可从事保荐工作的证券公司和个人提出了比目前的主承销商和一般证券从业人员更高的条件,中国证监会对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注册登记为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

基础教育初中物理课程改革十年回顾与反思

基础教育初中物理课程改革十年回顾与反思 : 基础教育初中物理课程改革十年回顾与反思 代写论文 为深入了解论文联盟《物理课程标准(实验稿)》实施的情况,教育部先后两次以一线骨干教师、教研员为主要对象展开了全面的调研。2003年调查市县级实验区17个,其中被试有252人;2007年调查了29个省,其中被试有2895人。针对《物理课程标准(实验稿)》中的课程性质、理念、设计思路、课程目标、科学探究及案例、内容标准、实施建议,以及《物理课程标准(实验稿)》的实施状况进行了问卷调查。2007年,课程标准修订组成员又针对《物理课程标准(实验稿)》的实施情况访谈了中科院、南京大学、吉林大学、苏州大学、南京师范大学、安徽师范大学等单位的专家;通过与当地教研员的合作,访谈了江苏、宁夏、广东、辽宁、山东、福建、北京、天津等地的中学教师及教研员。十年来,物理课程标准组成员深入一线实地考察,听课、评课3000多节。另外,我们还通过查询相关教育类期刊杂志,了解《物理课程标准(实验稿)》的实施状况。调查结果和查询的文献表明:《物理课程标准(实验稿)》得到了教科书编写者、教学研究者、教师和学生的广泛认同。广大物理教师改革热情高涨,教学观念发生了新的变化,教学中注重应用自主、合作、探究的教学方式,学生课堂生活出现了新的局面。很多一线教师深刻地感到新课程促进了他们_的专业发展。 毕业论文 义务教育物理课程改革是一次从理念与目标,到内容与实施,以及评价的全面改革,对学校和教师都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因此,在改革过程中出现各种困难和问题在所难免。为了深化物理课程改革,进一步提升课堂教学质量,本文将从改革取得的主要成效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两方面总结物理课程改革的实施情况,并展望改革的前景。 1物理课程改革的成效

对于中国教育现状的看法

对于中国教育现状的看法 人类自文明社会以来,教育事业对于维护历代统治者的利益和促进社会的发展,莫不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随着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社会体制的相应改善,教育工作也在发生明显变化。我们国家的教育事业发展很快,可是,在当前的教育领域中,却存在着不少的现实问题,分析如下: 1、高考“弃考” 近年来出现了高考弃考的现象,“千军万马过独木桥”的状况已经开始改变。今年有上百万名应届高三毕业生放弃高考。而就在一年前,这个数字还只是84万,“弃考一族”的壮大速度惊人。与此同时,今年我国高考人数却跌破了千万,只有950多万。在济南的调查数据显示,2009到2010年的弃考的增加率为20%。弃考一族”和高考考生的比例在快速度地提升。 2、高分并不是高成就 针对高考还有这样的现象,有一份调查报告显示,1977年至2009年33年间的1000余位高考“状元”中,绝大部分的人并不是做学问、经商、从政等方面的顶尖人才,他们的职业成就远低于社会预期。在此我们思考,我们精心教育才铸就的高考状元为什么去了社会就失效了呢? 3、在小学等基础教育中存在着不可忽视的问题 根据中国日报网报道:中国和英国专家公布一项联合调查显示,中国内地小学生中有1/3的孩子因学校和家长的双重压力而存在心理问题。调查显示,有81%的小学生对考试感到“非常”忧虑;63%的孩子担心会受到老师惩罚;44%的学生曾经有过被体罚的经历,73%的儿童曾被家长体罚。此外,绝大多数的学生都对沉重的家庭作业怨声载道。而压力过大就最终造成:超过1/3的学生每周至少一次头疼或者腹痛,最严重者一周有4次身体疼痛或不适。 然而,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了这一现状?我将我所认为的导致如此现状的原因汇总如下: 1、针对高考现状: (1)大学的扩招使得大学的质量下降,人们对大学有点失望 (2)大学生不再是精英的代名词 (3)有些人认为上大学投入与产出的比例低,不合算 (4)花四年时间上大学不如提前学得一技之长更有效。 2、针对小学等基础教育现状: (1)小学生心理承受力弱,而学习负担沉重很容易使他们出现各种身体和心理的问题。 (2)父母希望孩子赢在起跑线而通过各种方式加大小学生压力。 (3)存在认为学习成绩高就行了,有了学习成绩就有了一切的错误认识。 (4)学校单纯为了更高的升学率而加大对学生的课内知识重视,只顾眼前学校利益,而不管学生的长远发展。 以上原因只能称为直接原因是因为它们不是根本上导致如此现状的原因,而导致上述一系列现象的真正原因在于我国的教育体制。然而,我国教育体制中存在的问题体现在一下方面: 1、传统的高考模式使中国教育无法突破应试教育的屏障 这些年,虽然国家一直在喊着要推行素质教育,但是因为考试评价机制没有先行改革,高考这根魔棒仍然迫使中小学校紧紧抓住应试教育不放。这就导致目前绝大部分地区的学校教师,只注重知识的灌输和传授,忽视个性发展和能力培养;偏重选拔性考试,忽视评价多样性;在社会、学校和家庭甚至地方政府形成了片面追求升学率的问题。我以为中国的素质教育之所以停留在嘴上,没有付诸具体的实际行动,就因为高考这个单一的评价方式没有丝毫改进。 2、教育资源配置不公和财政投入不足问题 中国区域之间、城乡之间的公办教育资源配置很不平衡,即使在中央财政逐年加大对中西

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2000年5月8日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全国总工会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房委会)、建委(建设厅)、财政厅(局)、经贸委、总工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和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深化企业房改、加快解决职工住房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一)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加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符合企业特点的住房新体制,为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创造条件;进一步调动职工住房消费的积极性,使住宅建设真正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不断改善职工住房条件,促进职工队伍稳定。 (二)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改革住房实物分配方式,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为理顺企业内部的收入分配关系、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服务;逐步实现企业的主辅分离,把住房建设和维修管理职能从企业生产经营职能中分离出来,减轻企业办社会负担,实现住房建设和维修管理的社会化。 (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原则是:坚持在国家房改统一政策指导下,因企制宜,方式多样,方案自选,民主决策,稳步实施;坚持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兼顾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利益,坚持三者合理负担。 二、积极稳妥地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 (四)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和《通知》规定,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企业自管公有住房的改革。近期要进一步加快自管公有住房向职工出售的步伐,盘活存量住房资产。有条件的单位,可结合职工收入水平的提高,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公房租金水平基础上,适应加大租金改革步伐,逐步实现住房租售比价的合理化。 (五)各级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要简化办事程序,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积极协助企业为购房职工办理住房产权登记手续,保证职工购房产权证及时发放。 三、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六)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是企业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前提和基础。各企业应根据《通知》精神,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关于住房分配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加快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进程。住房货币分配的主要形式,包括职工工资中的住房消费含量、职工住房公积金(含补充公积金)中的单位资助部分,以及由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的住房补贴等。 (七)各企业应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当地人民政府的具体要求,为本单位职工交纳住房公积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八)凡符合《通知》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发放住房补贴条件,且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企业,可以建立职工住房补贴制度,对无房和住房未达到规定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职工发放住房补贴。

住房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一)

住房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一) 央行在2005年3月16日宣布,调整个人住房信贷政策:不再对房贷实行优惠利率;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最低首付款比例可提高到30%。央行意欲引导消费者对未来的资金价格产生一个合理的预期,抑制部分不合理的住房需求,控制房地产价格过快上涨。社会对此反响强烈,再次引发人们对住房和住房政策的关注和期待。 我国从1980年提出住房制度改革,经十多年的酝酿和准备,1992年启动实质性改革,历时25年,主要经历以下几项改革:提租补贴、建立租赁关系;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公有住房按成本价向职工出售,盘活存量住房资产;开放二手房市场。提前允许房改房上市交易,为职工进入市场卖旧房、买新房创造了条件;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 一、住房改革面临的困难、问题 经过多年努力,目前全国基本实现了停止实物分房、逐步实行了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或按月发放住房公积金补贴等形式的住房货币化补贴制度,初步建立了收入高的家庭购买或租赁市场价商品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普通商品住房、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的住房供应体系。但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补贴制度、住房供应体系依然存在和面临不适应、不适合的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

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中存在两极分化情况严重、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差异过分悬殊、住房公积金占个人工资收入的比重过高、一些企业利用住房公积金规避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不够广、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偏低、住房公积金管理不善等现象,不利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健康有序发展。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每月按工资基数的一定比例缴交。但对工资基数界定未作具体规定,由各地自行规定,且未对工资基数实行封顶,造成不同单位之间、同一单位职工之间住房公积金月缴额过分悬殊。如有的单位职工平均月缴交额高达3000元,有的单位平均不足200元,个体最高达上万元。显然存在过分悬殊有失公正性和保障性,存在利用住房公积金规避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嫌疑。由于与工资收入挂钩,造成高收入者得高额住房公积金,低收入者少得住房公积金的怪现象。 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对《住房公积金条例》的宣传和执法力度不够,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明显不够广。据来自建设部的数据显示,2004年实际缴存职工人数为6138.5万人,覆盖率仅为58.4%。主要是住房公积金还存在应建未建的现象,如一些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的职工还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大量进城务工人员,非常需要在城市买房或租房居住,但目前住房公积金也没有覆盖到他们身上。一些单位利用当前就业压力,对一些新招员工签订固定薪酬合同,将住房公积金故意排除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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