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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抚恤金标准表2010

残疾抚恤金标准表2010
残疾抚恤金标准表2010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7〕99号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民发〔2007〕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现就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同时给部分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人员(以下简称参战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表。

二、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适当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使其生活达到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负责落实。

三、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制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按照每人每月4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按照每人每月6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每人每月8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每人每月100元安排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负责落实。

四、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每人每月补助100元。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按照每人每月4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按照每人每月6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每人每月8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每人每月100元安排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负责落实。

五、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和给参战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所需中央财政负担的经费,由中央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结合地方的资金安排,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补助金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六、本通知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

民政部财政部

二○○七年七月六日

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表(从2010年10月1日执行)

来源:优抚安置局时间:2010-09-19 16:24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

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年残疾等级残疾性质抚恤金标准

一级因战28690因公27780因病26870

二级因战25960因公24600因病23680

三级因战22770因公21410因病20040

四级因战18670因公16850因病15490

五级因战14580因公12750因病11840

六级因战11390因公10780因病9110

七级因战8660因公7740

八级因战5470因公5010

九级因战4550因公3640

十级因战3190因公2730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年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城镇873078207360

农村524050104790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从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年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

战士

红军失散人员

19890198908600

申请丧葬抚恤金具体的手续是什么

申请丧葬抚恤金具体的手续是什么 一、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抚恤金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对死者家属或伤残职工发给的费用。 抚恤金发放标准必须是法律、法规规定发放的;代表政府发放抚恤金的是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企事业单位发放的抚恤金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没有依法发给”是指拒绝发给或者没有按照规定的对象、范围、标准、数额、时限等发放。 享受抚恤金的人,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死者的直系亲属,二是这些亲属主要依靠死者生前扶养。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单位是依据有关法规、规章及政策发放的,如何分配,授予对象,这些相应规定的,主要由发放单位或其他相关部门负责。 2018年8月1日起,国家再次提高部分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0%,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烈士老年子女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390元提高至440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500元提高至550元、参战参试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550元提高至600元,农村籍老义务兵每服

一年义务兵役每月增加补助5元,达到每月35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 提高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80140元、77610元、75060元,分别比2017年提高了7290元、7060元、6820元。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25440元、21850元和2055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55570元、55570元和25070元。 二、死亡抚恤金如何分配 如果死者所在单位对抚恤金的给付对象有规定,则按规定处理;如果没对给付对象作出规定,则应属于近亲属被扶养人共有。当事人要求对该抚恤金进行分割在法律上属于对共有财产的析产。 近亲属主要指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抚恤金虽然不属于遗产,但在处理时会参照遗产继承人顺序进行分配,第一顺序是配偶、父母、子女,其他人员是第二顺序,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的人员,抚恤金才在第二顺序的人员中分配。 法律对抚恤金的分割并无明确规定。死亡抚恤金的具体分割,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如果实在协商不成,也可向法院起诉。法院一般按照均等分割原则处理抚恤金,同时也会酌情考虑各近亲属和被扶养人的客观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三、申请丧葬抚恤金的手续 1、带上户口本,死者身份证,医保两证一卡(卡要全部消费掉,卡交上去,就不发回来了),火化大厅开据的三张收据到死者单位调档。 2、如死者档案不在原单位,原单位会根据你所提供的单据给你办理一个绿色调档证,同时,将留下三张收据中的一张收据。你可持绿色调档证到所在地区的劳动就业局(部门)的档案室调个人档案。 3、如子女办理调档,得先让死者配偶写出委托书,才能办理,其中档案部门的工作人员会让你将死者的户身份证、火化收据复印交予档案室。调出死者档案后,此时,你的手中还剩下两张收据。其中一张自己保存,拿着最后一张收据到死者所在的社区,让社区主任在收据背面盖上所在社区的圆印章。你可以拿着死者的火化证、盖有印单的收据、个人档案、身份证到社会保险公司专门的办理丧葬的办公室结算一次性的丧葬补助。 4、工作人员会根据你提供的个人档案里的工资数据与电脑里的数据进行核对,核对后打出四张表,表的内容为丧葬费400元(地区略有不同)加上10个月的工资。办理该事的人会在四张表上盖上个人名章,后到社保大厅结算处进行复核后,再盖上复核的工作人员的个人名章,尔后再回到先盖章的地方让部门主管领导再盖上个人名章。办理完后,归还个人档案到劳动部门,归还档案后,让档案部门在四张表上再盖上圆印章,此时表有有三个个人名章和一个圆印章。其中一张存放在档案里,另处三张再送到社会保险公司进行结算。

2019年伤残军人抚恤金标准是怎样的

2019年伤残军人抚恤金标准是怎样的 ?在生活中,有很多种情况可以领到抚恤金,比如员工受了工伤导致残疾的、军人执行国家任务牺牲的等等这些情形,都可以享受到这样的福利待遇。伤残导致人们失去了基本的生活能力和劳动能力,这对当事人来说是一个极大的打击。那么,2018年伤残军人抚恤金标准是怎样的,请看下文。 按照民政部在2017年年底的时候出台的最新规定,从2017年10月1日起将会按照新的标准来发放抚恤金,其中: 一、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 单位:元/年) 一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72850元,因公:70550元,因病:68240元 二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65930元,因公:62460元,因病:60130元 三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57850元,因公:54360元,因病:50920元 四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47410元,因公:42800元,因病:39330元 五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37040元,因公:32380元,因病:30070元

六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28940元,因公:27380元,因病:23130元 七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21990元,因公:19680元 八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13880元,因公:12710元 九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11530元,因公:9260元 十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8100元,因公:6930元 二、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 单位:元/年) 1、烈属:23130元 2、因公牺牲军人遗属:19860元 3、病故军人遗属:18680元 三、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 单位:元/年) 1、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50520元 2、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50520元 3、红军失散人员:22790元 2018年伤残军人抚恤金标准如上文所述,军人为国家做出了很多贡献,他们把一生都奉献给了国家。如果军人残疾了,按照伤残等级高低的划分,伤残军人会享受到不同程度的抚恤金。伤残等级一共有十级,当事人要去做伤残等级评定,才能知道自己的伤残属于第几级。

残疾人大病补助政策

残疾人大病补助政策 残疾人大病补助政策是怎么样的?农村医疗新政哪些人可以申请大病救助补贴? 2017农村医疗新政,这6类人群可申请大病救助补贴 1.农村低保户和五保户。 2.残疾人贫困家庭。 3.被民政部门重点重点照顾的对象。 4.没有劳动能力、经济收入、没人赡养的三无成员。 5.被县政府认定是特殊困难人群的贫困家庭。 6.农村复原军人、老红军、三等以上伤残军人。 2017年残疾人医保优惠政策 一.残疾人医保优惠对象 1.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 2.低收入残疾人; 3.困难残疾人。 二.残疾人医保优惠等级 1.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 2.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 3.其他残疾人。 三.残疾人医保优惠补贴标准 1.多数省份生活补贴为每人每月50元,最高的省份达到每人每月700多元;

2.多数省份护理补贴为每人每月50元或100元;最高的省份达到每人每月300元。 四.残疾人医保补贴申请对象 1.残疾人本人; 2.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赡养、抚养和扶养人; 3.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委托人。 五.残疾人医保申请流程 1.自愿申请 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逐级审核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相关审核。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定,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审核。审定合格材料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3.补贴发放 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社会化形式发放,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存入残疾人账户。特殊情况下需要直接发放现金的,要制定专门的监管办法,防止和杜绝冒领、重复领取、克扣现象。

事业单位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标准

事业单位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标准 事业单位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标准 事业单位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标准是怎样的呢?你对此有何了解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相关资讯吧! 抚恤金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对死者家属或伤残职工发给的费用。工人、职员因工负伤被确定为残废时,完全丧失劳动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需人扶助者,发给因工残废抚恤费,至死亡时止。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发给因工残废抚恤费,至恢复劳动力或死亡时止。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时,按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至受供养人失去受供养的条件为止。我国还规定有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费,革命军人牺牲、病故抚恤费,国家工作人员伤亡、病故抚恤费等。 (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 (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的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三)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20个月基本工资; 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10个月基本工资; 3、丧葬费标准: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

2013年最新抚恤金发放标准

2013年工伤赔偿标准 发布时间:2013-8-2 7:41:00 阅读次数:822978次作者:张士谦我要评论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参考2013年上年度即2012年劳动保险数据,计算的赔偿数额即为2013年工伤赔偿标准。 主要参考法律、法规、规章 法律:《社会保险法》;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 规章:各省、直辖市实施工伤保险办法;各省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或通知等。 具体赔偿项目、标准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三)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四)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 (六)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细则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细则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要素及操作规程 一、补贴对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残疾人(应按照一级、二级残疾人均需长期照护执行)。特别注意: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能够申领。 什么样的人不能申领? (一)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 (二)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户。 什么样的人需选择性申领? 享受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护理补贴(津贴)的人需要择高申领。 鉴别其它福利性补贴(津贴),一是靠主动申报,二是靠社区、村开展调查,三是靠乡镇、街道办事大厅进行信息比对。如果选择放弃其它补贴(津贴),需在其它补贴(津贴)停发后开始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二、补贴标准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 该笔资金由各地由各地在保证支出结构合理的前提下,从福利彩票公益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政预算安排等多渠道筹措解决。省

级财政于每年3月底前根据省民政厅提供的全省各地上一年度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实际支出额度的30%给予补助(国家级贫困县按照100%给予补助)。 三、操作规程 (一)申请 残疾人或其代理人应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 什么样的能够作代理人? 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或其它委托人。必须持委托书,没有具体格式。 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1.填写完整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表》(见《实施细则》附件2)。 2.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第二代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4.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长期照护证明》(见《实施细则》附件3)。 长期照护证明如何办理? 1.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残疾人或其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口头申请。 2.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指派工作人员进行入户调查。 3.在核准其确需长期照护后,由工作人员填写《长期照护证明》

一次性抚恤金分配原则

一次性抚恤金分配原则 2、2004年8月1日,《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14条规定: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扶养人)、配偶、子女。取消了父母配偶为第一顺序,子女为第二顺序的规定。但是,如何分配,条文并没有明确。为了弥补条文的缺陷,《释义》进行了解释。国务院法制办、民政部编写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释义》,对条例第14条进行了解释:同一顺序(父母、配偶、子女)对一次性抚恤金分配原则为,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亲属,分配时,应当予以照顾,对烈士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烈士共同生活的亲属,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亲属,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这是立法部门第一次明确了抚恤金分配应充分考虑共同生活和扶养义务等因素,为民事案件抚恤金分配原则提供了参照标准。 3、2004年12月24日,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4】334号)规定: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领取,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执行; 4、2004年1月1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第三条“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可以看出,抚恤金不属于遗产的性质,享受抚恤金待遇的人必须同时具备二个条件:一是必须是死者的直系亲属、配偶;二是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人。 二、民事审判如何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进行对接是当务之急。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关于抚恤金领取和分配原则的立法本意和初衷已经非常清楚,也具有可操作性,更具有权威性。但是,该《条例》仅适用军人,如何让民事审判予以参照,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给出了部分答案,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人民警察以外的群体是否参照该条例,没有答案。在这方面,北京市高级法院的做法值得肯定。市高级法院以指导文件形式,规定将市高级法院推荐的参阅案例作为民事审判的参考原则。 首先,市高级法院出台指导文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上诉案件改判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一条:在既无法律、法规规定,又无相关司法解释的情况下,审理案件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检索参照有关规定:(一)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明确的统一的指导意见;(二)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生效判决及案例中体现的审判原则;(三)市高院的书面指 导性意见或市高院推荐的参阅案例。 其次,公布推荐参阅案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推荐案例——“苑世星、苑印堂与苑巍苑、佳继承纠纷上诉案”裁判规则是:虽然《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仅适用于军人,但是在相关的政策法规未出台之前,人民法院应参照该条例确定的原则来判断其他的死亡抚恤金的发放对象,以处理同类型的案件(见北京市高级法院民一庭编写的《北京民事审判疑难案件与问题解析》第2卷第316页,法律出版社出版)。因此,北京法院在民事审判抚恤金方面执法裁判标准应该已经统一,其他高级法院也可以学习北京法院的经验,在全省市内统一抚恤

公务员去世后丧葬补偿

公务员去世后丧葬补偿 退休公务员去世后,其丧事处理、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与在职国家公务员去世后一样对待。其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保险制度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死亡保险制度由丧葬补助费、 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三方面内容组成。 1.丧葬补助费 丧葬补助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的标准。根据企业职工(含离、退休职工及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退休职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后,丧葬费一般为1600元。 2.一次性抚恤金 一次性抚恤金的数额,根据职工死亡性质确定,因病死亡的,按职工病故时的10个月的工资额发给:因公牺牲的,按牺牲时20个月的工资额发给;批准为革命烈士的,按牺牲时的40个月的工资额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国家机关职工死亡后,由其家属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发给,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由其原工作单位发给。一次性抚恤费为10个月上年度当地县(市、区)职工平均工资。 如果是火化的,那么退休后可继续领取10个月的工资,如果是离休可领12个月的工资。如果是土葬的则什么也没有了,次月停发工资。如果在社保开支就去社保办,如果还在单位开支就到单位办,

拿好手续,像公安局开的死亡证明,民政开的火化证明,户口本等,还有领取人的相关证件。 3.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以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一般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区的标准。 遗属补助费按应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和标准计算,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 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非因工及因病死亡后,对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 城镇户口:每人每月补助为160元。 农村户口:每人每月补助为150元。 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系鳏寡孤独者,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加发10%。 4、企业应认真做好职工劳保卡片登记工作,严格按规定划分和确定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职工死亡,按劳保卡片登记的供养直系亲属人数发放死亡待遇。 5、以上所需费用,仍按原渠道列支。 6、非国有企业,亦应按上述规定执行。

历年抚恤金表伤残军人抚恤金

民政部颁发残疾军警、伤残公务员、伤残人员历年抚恤金和增幅一览表 残疾等级致伤原 因 20062007 增 幅% 2008 增 幅% 2009 增 幅% 2010 增 幅% 2011 增 幅% 2012 增 幅%061001 执行 070801 执行 081001 执行 091001 执行 101001 执行 111001 执行 121001 执行 一级战145601890029.82268020.02608015.02869010.03299015.03794015公140401830030.32195019.92525015.02778010.03195015.03674015病135701770030.42124020.02443015.02687010.03090015.03554015 二级战131001710030.52052020.02360015.02596010.02985015.03433015公124801620029.81944020.02236015.02460010.02829015.03253015病119601560030.41872020.02153015.02368010.02723015.03131015 三级战116501500028.81800020.02070015.02277010.02619015.03012015公109201410029.11692020.01946015.02141010.02462015.02831015病101401320030.21584020.01822015.02004010.02305015.02651015 四级战94701230029.91476020.01697015.01867010.02147015.02469015公85801110029.41332020.01532015.01685010.01938015.02229015病78001020030.81224020.01408015.01549010.01781015.02048015 五级战7280960031.91152020.01325015.01458010.01677015.01929015公6550840028.21008020.01159015.01275010.01466015.01686015病5930780031.5936020.01076015.01184010.01362015.01566015 六级战5820750028.9900020.01035015.01139010.01310015.01507015公5460708029.7852020.3980015.01078010.01240015.01426015病4680600028.2720020.0828015.0911010.01048015.01205015 七级 战4350570031.0684020.0787015.1866010.0996015.01145015公3880510031.4612020.0704015.077409.9890015.01024015八级 战2880360025.0432020.0497015.0547010.1629015.0723014公2480330033.1395019.7455015.2501010.1576015.0662014九级 战2180300037.6360020.0414015.045509.9523014.9601014公1870240028.3288020.0331014.9364010.0419015.1482015十级 战1450210044.8252020.0290015.1319010.0367015.0422015公1250180044.0216020.0248014.8273010.1314015.0361015 2004??平均增幅(%)??43.3 2006??平均增幅(%)??29.8 2007??平均增幅(%)??31.3 2008??平均增幅(%)??20.0 2009??平均增幅(%)??15.0 2010??平均增幅(%)??10.0

2020年最新残疾人优惠政策补贴标准

2020年最新残疾人优惠政策补贴标准 (1)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3)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 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含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4)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用地,凡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 员总数35%(含35%)以上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减免规费 (2)经核实,确属家庭特别困难的残疾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各所 报请局里同意后,可免收登记费、会费和管理费。 (3)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中的残疾人就业人员达30%以上的,按 福利企业对待,管理费按核定标准的70%收取。 (4)残疾人领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登记费减半收取。 如果当事人对法院一审判决不服,需要提起上诉还可以向二审法院同级的法律援助机构、残疾人法律维权机构申请援助帮助,具体 程序相同。 四、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五、残疾人劳动者都有哪些权益? 再就业中心为进入中心的下岗残疾职工提供岗位需求信息,利用现有的资金、技术场地、设备进行进行针对性的转业、转岗训练。 对参加培训取得证书的,职业介绍机构要在半年内提供三次职业介绍。

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的1.5%的比例的单位,在招录人 员时应先安排下岗残疾职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所需的工勤人员,有适合残疾人岗位的,应优先安排下岗残疾职工。 九、社区如何解决“三无”残疾人的生活问题 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人、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属城镇户口的,由社会福利院收养或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发 给最低生活保障金和救济金;属农村户口的,由所在农村基层组织, 按五保户供养的办法,保障基本生活。 最低分别50元和100元每人每月,各省具体统筹。 这是第一个全国层面的残疾人补贴,惠及2000万人次,每年最 低支出181亿元。 介绍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有关政策。 中国将于2016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 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 预计这两项补贴制度将惠及1000万困难残疾人和1000万重度残疾人。 所以不难看出,只要符合这个标准的都可以申请,这也是国家最低的标准,当然有些发达地区比这个标准要宽的多,比如放宽到 123级残疾人都可以享受到生活补贴,这也是困扰有些朋友的一些 问题,符合条件还没有申请的残疾人朋友可以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下面把申请流程和范围写给大家。 如何申请两项补贴 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 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和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也可以代理申请事宜。

2019年抚恤金一览表

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最新规定一次性抚恤金是按什么顺序发放的?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是怎样的?一次性抚恤金如何分配? 一、一次性抚恤金是按什么顺序发放的 1、抚恤金就是发给伤残人员或死者家属的费用,也是国家对特殊人员抚慰的经济补偿。 2、一次性抚恤金的其发放顺序是:有父母(或抚养人)无配偶的,发给父母(或抚养人);有配偶无父母(或抚养人)的,发绘配偶;既有父母(或抚养人)又有配偶的,各发一半;无父母(或抚养人)和配偶的,发给子女;无父母(或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以下弟妹;无上述亲属的,不发。 3、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 二、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1、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2、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3、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4、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遗属可享受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如何计算和领取

遗属可享受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如何计算和领取 近期,我们收到网友这样的咨询,“员工退休前非因工死亡或退休后死亡的,其遗属可享受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如何计算?如何向社保部门办理申领事宜?”,这个问题比较负责,而且考虑到可能大家对这样的问题都有疑惑,在这里就系统的给大家分析解答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有要求 参加深圳市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六个月的参保人或者退休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按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二、社保基金或公司支付 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公司未为员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的,上述费用由公司支付。 三、社保终结及相关待遇手续,应当及时办理 参保人或者离退休人员死亡的,其遗属应当在其死亡后六十日内,向市社保机构申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终结手续。社保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办结。经社保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享受相应待遇。 四、遗属的范围有明确规定 遗属是指参保人或者离退休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五、供养亲属的范围有明确规定 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六、丧葬补助费支付标准 丧葬补助金为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 七、抚恤金的支付标准 参加深圳市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六个月的参保人或者退休人员死亡的,其死亡时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领取抚恤金。抚恤金以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供养亲属为一人的,支付基数的六倍;供养亲属为两人的,支付基数的九倍;供养亲属为三人及以上的,支付基数的十二倍。 八、符合供养条件的情形 供养亲属依靠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3)死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4)死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5)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6)死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7)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九、申领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要向社保部门提交的材料 1)《深圳市企业参保员工非因工或退休后死亡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申报表》原件(一式两份); 2——死者的身份证、户口本、死亡证明及火化证明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3)死者本人或其继承人、供养亲属银行活期储蓄存折(深圳市中行、工行、建行、农行、发展行或商业银行的户名帐号页)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4)如死者继承人是其法定继承人,死者供养亲属或法定继承人均不在场的,申请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和死者供养亲属或法定继承人中某一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残疾人补贴政策2019年

残疾人补贴政策2019年 2019低保将呈现以下4个趋势 1、重度残疾人单独立户申请低保 对于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 2、4类人增发低保金 对于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群,采取增发低保金等多种措施提高救助水平。 3、低保设置“减退期” 对于参与扶贫项目的农村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工作成本,并给予一定期限的“渐退”期,实现稳定脱贫后再退出低保范围。 4、低保专项治理 民政部社会救助司副司长刘勇提出,民政部、中央纪委驻民政部纪检组决定组织开展农村低保中的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活动,为2020年实现全面小康提供强有力的纪律保障。

集中治理“人情保”“关系保”“错保”“漏保”,坚决查处农村低保经办服务中的腐败和作风问题,切实发挥农村低保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的兜底保障作用。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2019残疾人两项补贴5大变化: 1、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全国联网 残疾人两项补贴陆续可线上办理,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拟自12月12日起在全国上线运行,共分三批,每批10个省份左右,每批间隔1个月左右上线。 2018年12月12日至2019年1月12日 天津、河北、山西、内蒙、江苏、福建、江西、湖南、海南、重庆、四川等省(区、市)上线运行; 2019年1月13日至2019年2月13日 辽宁、吉林、山东、河南、贵州、西藏、陕西、甘肃、宁夏、新疆等省(市)和新疆兵团上线运行; 2019年2月14日至2019年3月13日 北京、黑龙江、上海、浙江、湖北、广东、广西、云南、青海等省(区、市)将上线运行。 2、更多地区将进行两项补贴“清理认定” 民政部要求,各地要加强残疾人基本信息的动态更新管理,对于困难程度残疾等级变动,户籍变迁等原因导致补贴资格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反映到信息系统中,并按程序规定予以处理。 要健全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审核和衔接的制度,借助残疾人口数据库比对,严格申请审核管理,对于补贴申请的异常情况要及时预警,有效甄别发放错误,提升精准发放水平。 3、更多三四级残疾人拿到补贴

2012丧葬费标准

2012年无锡市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 一、无锡市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 1、丧葬费6000元; 2、供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6000元; 3、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1800*6/9/12个月(1个亲属6个月,2个亲属9个月;3个或3个以上12个月) 二、供养直系亲属的供养条件 江苏省现列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供养条件有哪些? 答:根据《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及供养直系亲属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劳社险[2004]2号)和《关于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苏劳社险[2004]2号文件的补充通知》(苏劳社险[2004]13号)的规定,具备供养条件的人员,是指依靠死亡人员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配偶或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子女未满18周岁的; (4)父母均已死亡且父母无兄弟姐妹,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5)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6)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7)苏劳社险[2004]2号文件实施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人员的配偶在 其办理退休手续时也应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死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由死亡人员生前参保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的规定: 甲、工人与职员因工死亡时,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丧葬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依其供养的直系59亲属人数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五十,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为止。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乙、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一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三个月至十二个月。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第六章关于死亡待遇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时或因工残废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

公务员伤残抚恤金终生发放吗

公务员伤残抚恤金终生发放吗 公务员伤残抚恤金终生发放吗 答案是是的。 抚恤金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对死者家属或伤残职工发给的费用。工人、职员因工负伤被确定为残废时,完全丧失劳动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需人扶助者,发给因工残废抚恤费,至死亡时止。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发给因工残废抚恤费,至恢复劳动力或死亡时止。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时,按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至受供养人失去受供养的条件为止。我国还规定有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费,革命军人牺牲、病故抚恤费,国家工作人员伤亡、病故抚恤费等。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2013年最新抚恤金发放标准。 (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 (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的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 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三)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

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20个月基本工资; 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10个月基本工资; 3、丧葬费标准: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 4、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非农户一人月补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补助190元;农业户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多少 职工因工致残评定伤残等级后,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各个等级的赔偿不同; (一)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赔偿为: 1;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2;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3;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4;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被鉴定为五至六级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的工作,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为: 1;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为; 1;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残疾人扶助规定

残疾人扶助规定

红政发(2012)号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红古区扶助残疾人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属各单位:为了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兰州市扶助残疾人规定》(市政府令[2011]第6号),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2年3月1日起实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印发扶助规定通知 抄报:市政府 抄送:区委、区人大、区政协,市残联 红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2月29日 共印100份

(一)区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残疾人事业经费; (二)每年从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公益金留成中分别提取10%,作为发展残疾人事业的专项资金;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取多种形式为扶助残疾人提供的捐助; (四)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五条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残疾人提供服务,开展志愿者扶助残疾人活动。 第六条新闻媒体应当及时无偿刊登、播发扶助残疾人工作的公益广告,积极营造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二章社会保障 第七条区民政部门应当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将生活困难残疾人全部纳入城乡社会保障范围,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的生活。 对家庭主要劳动力因重病、重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要长期重点保障的,属于城市低保对象的家庭,残疾人本人在已补助的基础上,按照保障标准,保障金上浮20%;属于农村低保对象的残疾人,纳入当地农村一类保障对象。 对患重病或长期患病的特困残疾人家庭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在享受城乡低保待遇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应当给予临时救助。对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残疾人,社会救助机构应当予以救助。

最新烈士抚恤金发放标准全文

最新烈士抚恤金发放标准全文 烈士为保卫国家,献出了自己的生命是多么伟大啊,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烈士抚恤金发放标准的全文,希望这篇文章对大家有所帮助! (1)革命伤残军人死亡后,停发伤残抚恤(保健)金和护理费,同时注销证件,留作纪念。原领取伤残抚恤金的,由民政部门按照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丧葬补助标准发给丧葬补助费;原领取伤残保健金的,由其所在单位按规定发给丧葬补助费。 (2)因战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由民政部门按照革命烈士的抚恤标准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其家属享受革命烈士家属待遇。 (3)因战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一年后因伤口复发死亡和因公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后因伤口复发死亡的,原领取伤残抚恤金的,由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特殊军人的抚恤标准,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其家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待遇,原领取伤残保健金的,由其所在单位按因公(工)死亡人员的规定予以抚恤。 (4)革命伤残军人因病死亡,原领取伤残抚恤金的,由民政部门另增发半年伤残抚恤金,作为一次性补助,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特、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的家属,享受病故军人家属的待遇,原领取伤残保健金的,其抚恤按本单位有关病故人员的规定予以办理 1.退出现役的特、一等伤残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其中:享受离、退休待遇的,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保健金,并由发给离、退休费的单位发给护理费;不享受离、退休待遇且分散供养的,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抚恤金和护理费。因伤残后遗症需要经常医疗处置的,或生活需要护理不便分散照顾的,或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由民政部门专门设立的机构集中供养,发伤残抚恤金和住院生活补助费,不发护理费。 护理费标准由各地民政、财政部门每年7月根据统计部门提供的本年度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标准,按规定比例制定,即因战、因公特等革命伤残人员为本地区当年社会平均工资的50%,因战、因公一等革命伤残人员为40%,因病一等为30%。当社会平均工资出现负增长时,护理费标准不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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