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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物业移交规范化管理办法

安置房物业移交规范化管理办法
安置房物业移交规范化管理办法

安置房物业移交管理

办法草案

重庆洋河房地产开发公司

重庆北部土地整治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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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物业移交规范化管理草案

一、实施目的。

通过推动安置房移交工作向科学化、系统化、规范化管理方向发展,不仅能进一步提高安置房分房工作的效率,缩短点交时间。同时也对安置房建设管理中的质量控制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

二、编制构架。

1.移交原则。

2.移交程序。

3.移交表格及清单。

三、详细内容。

1.住宅部分

1.1移交原则:严格把好质量关,重视分房后三个月的现场维修期,做好安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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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移交程序。

1.2.1 施工单位需完善施工图资料并将待查安置房接通水电,厕所关水24小时(水面超过墙根1-2厘米)并自检,合格后以书面形式向监理项目部提出点交申请。

1.2.2甲方现场项目部与监理项目部初验合格,以书面形式报物业单位要求验收,验收材料包括:点交申请书及竣工图资料。

1.2.3现场移交填写《户内移交表》和《住宅单元内公共部分移交表》。

1.2.4验收合格并完善移交手续后,由物业公司负责照房及分房后安置户的水电费分发工作。1.2.5在房屋分房后三个月内,施工单位必须在现场设点进行维修接待工作。在维保期内,物业接住户维修反映,经确认是施工质量问题,填写《安置小区房屋保修情况流转单》,送建设代办方工程部,工程部通知施工单位。按保修单的要求,必须限期反馈保修结果,若保修不及时或不到位,由物业单位安排施工后,费用在保修款中扣除(含物业单位管理费10%)。保修期到期后,建设方根据物业意见支付保修款或尾款。

2.商业及配套用房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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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移交原则:合理划分,分批移交,提高商业用房经济效益。

2.2移交程序。

2.2.1施工单位自检并完善施工图资料。

2.2.2甲方现场项目部与监理项目部初验合格,以书面形式报物业单位验收,验收材料:点交申请书及竣工图资料。

2.2.3现场移交填写《商业及配套用房移交表》。

2.2.4在维保期内如遇问题,物业经确认是施工质量问题,填写《安置小区房屋保修情况流转单》,送建设代办方工程部,工程部通知施工单位维修。按保修单的要求,必须限期反馈保修结果,若保修不及时或不到位,由物业单位安排施工后,费用在保修款中扣除(含物业单位管理费10%)。保修期到期后,建设方根据物业意见支付保修款或尾款。

3.地下车库部分。

3.1移交原则:由移交前必须通过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并取得验收合格书。

3.2移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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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施工单位自检并完善施工图资料。

3.2.2甲方现场项目部与监理项目部初验合格,以书面形式报物业单位验收,验收材料:点交申请书,竣工图资料,设备清单,设备设施购买合同和设备使用说明书。

3.2.3现场移交填写《地下车库移交清单》。

3.2.4设备移交后由物业公司负责联系设备设施供货方,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的工作。

3.2.5在维保期内如遇问题,物业经确认是施工质量问题,填写《安置小区房屋保修情况流转单》,送建设代办方工程部,工程部通知施工单位维修。按保修单的要求,必须限期反馈保修结果,若保修不及时或不到位,由物业单位安排施工后,费用在保修款中扣除(含物业单位管理费10%)。保修期到期后,建设方根据物业意见支付保修款或尾款。

4.道路及综合管网部分。

4.1移交原则:分房前移交。

4.2移交程序。

4.2.1施工单位自检并完善施工图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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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甲方现场项目部与监理项目部初验合格,以书面形式报物业单位验收,验收材料:点交申请书,竣工图资料。

4.2.3现场移交填写《道路移交清单》和《综合管网移交清单》。

4.2.4在维保期内使用中如遇问题,物业经确认是施工质量问题,填写《安置小区房屋保修情况流转单》,送建设代办方工程部。按保修单的要求,必须限期反馈保修结果,若保修不及时或不到位,由物业单位安排施工后,费用在保修款中扣除(含物业单位管理费10%)。保修期到期后,建设方根据物业意见支付保修款或尾款。

5环境绿化工程部分。

5.1移交原则:环境绿化工程中包括土建工程及绿化工程,原则要求整体移交,如遇栽种季节或特殊要求原因可分布移交;绿化的维保监督由物业公司负责。

5.2移交程序。

5.2.1施工单位自检并完善施工图资料.

5.2.2甲方现场项目部与监理项目部初验合格,以书面形式报物业单位验收,验收材料:点交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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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图资料,植物管护协议。

5.2.3现场移交填写《土建工程移交清单》,《绿化工程移交清单》。

5.2.4施工单位的绿化管护工作由物业负责监督,养护期完成后根据物业单位的书面意见,建设方支付工程尾款。

5.2.5土建工程在维保期内如遇问题,物业经确认是施工质量问题,填写《安置小区房屋保修情况流转单》,送建设代办方工程部,工程部通知施工单位维修。按保修单的要求,必须限期反馈保修结果,若保修不及时或不到位,由物业单位安排施工后,费用在保修款中扣除(含物业单位管理费10%)。保修期到期后,建设方根据物业意见支付保修款或尾款。

6深化池部分。

6.1移交原则:入住前移交。

6.2移交程序。

6.2.1施工单位自检清掏并完善施工图资料.

6.2.2甲方现场项目部与监理项目部初验合格,以书面形式报物业单位验收,验收材料:点交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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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图资料,预验收报告,维保合同。

6.2.3现场移交填写《生化池工程移交清单》。

7小区路灯部分。

7.1移交原则:移交后由物业负责管理工作。

7.2移交程序。

7.2.1施工单位自检并完善施工图资料。

7.2.2甲方现场项目部与监理项目部初验合格,以书面形式报物业单位验收,验收材料:点交申请书,竣工图资料。

7.2.3现场移交填写《路灯工程移交清单》。

三、移交表格及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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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一:

_________小区户内移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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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

______住宅单元内公共部分移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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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三:

________商业及配套用房移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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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四:

______小区______组团道路及综合管网移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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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五:

________小区环境绿化移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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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六:

________小区深化池移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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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七:

________小区地下车库移交表(土建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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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八:

________小区地下车库移交表(消防部分)

安置房物业移交规范化管理办法规定样本

安置房物业移交规范化管理办法规定

安置房物业移交管理 办法草案 重庆洋河房地产开发公司 重庆北部土地整治有限责任公司

安置房物业移交规范化管理草案 一、实施目的。 通过推动安置房移交工作向科学化、系统化、规范化管理方向发展,不仅能进一步提高安置房分房工作的效率,缩短点交时间。同时也对安置房建设管理中的质量控制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 二、编制构架。 1.移交原则。 2.移交程序。 3.移交表格及清单。 三、详细内容。 1.住宅部分

1.1移交原则:严格把好质量关,重视分房后三个月的现场维修期,做好安抚工作。 1.2移交程序。 1.2.1 施工单位需完善施工图资料并将待查安置房接通水电,厕所关水24小时(水面超过墙根1-2厘米)并自检,合格后以书面形式向监理项目部提出点交申请。 1.2.2甲方现场项目部与监理项目部初验合格,以书面形式报物业单位要求验收,验收材料包括:点交申请书及竣工图资料。 1.2.3现场移交填写《户内移交表》和《住宅单元内公共部分移交表》。 1.2.4验收合格并完善移交手续后,由物业公司负责照房及分房后安置户的水电费分发工作。1.2.5在房屋分房后三个月内,施工单位必须在现场设点进行维修接待工作。在维保期内,物业接住户维修反映,经确认是施工质量问题,填写《安置小区房屋保修情况流转单》,送建设代办方工程部,工程部通知施工单位。按保修单的要求,必须限期反馈保修结果,若保修不及时或不到位,由物业单位安排施工后,费用在保修款中扣除(含物业单位管理费10%)。保修期到期后,建设方根据物业意见支付保修款或尾款。

2.商业及配套用房部分。 2.1移交原则:合理划分,分批移交,提高商业用房经济效益。 2.2移交程序。 2.2.1施工单位自检并完善施工图资料。 2.2.2甲方现场项目部与监理项目部初验合格,以书面形式报物业单位验收,验收材料:点交申请书及竣工图资料。 2.2.3现场移交填写《商业及配套用房移交表》。 2.2.4在维保期内如遇问题,物业经确认是施工质量问题,填写《安置小区房屋保修情况流转单》,送建设代办方工程部,工程部通知施工单位维修。按保修单的要求,必须限期反馈保修结果,若保修不及时或不到位,由物业单位安排施工后,费用在保修款中扣除(含物业单位管理费10%)。保修期到期后,建设方根据物业意见支付保修款或尾款。 。 3.1移交原则:由移交前必须通过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并取得验收合格书。

物业管理移交清单

新旧物业交接资料 1、资料交接原物业管理企业撤管前,应当向业主委员会移交下列: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原竣工验料; (2)设施设备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物业质量保证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业主及房屋面积清册; (5)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新的物业管理企业接管物业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以上资料移交给新物业管理企业。资料移交完毕后,移交和接收双方须签字认可,若有未移交部分,由双方列出未移交部分的清单,确定移交时间并签字认可。 2、设备交接新的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原物业管理企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

验。查验时,业主委员会应当制作物业查验记录。查验记 录应当包括查验项目名称、查验时间、查验内容、查验结论、存在问题等,并由查验人签字。新的物业管理企业和 原物业管理企业对查验结果存在争议的,应当在查验记录 中载明,并明确解决办法。 3、费用交接原物业管理企业撤管时,应当在业主委员 会的组织下,将预收的交接之日后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代 收的各种能源费、押金,以及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等移交 给新的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委员会或原物业管理企业应将 依法属于业主的物业管理用房移交给新的物业管理企业。 4、物业管理用房业主委员会或原物业管理企业应将依 法属于业主的物业管理用房移交给新的物业管理企业。 备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或依法终止,原物 业管理企业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为由拒绝办理交接;原物业管理企业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新的物业管理 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应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不得强行接管。 业主委员会、原物业管理企业及新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交 接工作应依法进行。 二、新旧物业交接时的几个问题新旧物业交接时矛盾 重重,交接过程复杂,时间长,造成小区管理混乱,业主

安置房物业移交规范化管理办法

安置房物业移交管理 办法草案 重庆洋河房地产开发公司 重庆北部土地整治有限责任公司 25

安置房物业移交规范化管理草案 一、实施目的。 通过推动安置房移交工作向科学化、系统化、规范化管理方向发展,不仅能进一步提高安置房分房工作的效率,缩短点交时间。同时也对安置房建设管理中的质量控制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 二、编制构架。 1.移交原则。 2.移交程序。 3.移交表格及清单。 三、详细内容。 1.住宅部分 1.1移交原则:严格把好质量关,重视分房后三个月的现场维修期,做好安抚工作。 25

1.2移交程序。 1.2.1 施工单位需完善施工图资料并将待查安置房接通水电,厕所关水24小时(水面超过墙根1-2厘米)并自检,合格后以书面形式向监理项目部提出点交申请。 1.2.2甲方现场项目部与监理项目部初验合格,以书面形式报物业单位要求验收,验收材料包括:点交申请书及竣工图资料。 1.2.3现场移交填写《户内移交表》和《住宅单元内公共部分移交表》。 1.2.4验收合格并完善移交手续后,由物业公司负责照房及分房后安置户的水电费分发工作。1.2.5在房屋分房后三个月内,施工单位必须在现场设点进行维修接待工作。在维保期内,物业接住户维修反映,经确认是施工质量问题,填写《安置小区房屋保修情况流转单》,送建设代办方工程部,工程部通知施工单位。按保修单的要求,必须限期反馈保修结果,若保修不及时或不到位,由物业单位安排施工后,费用在保修款中扣除(含物业单位管理费10%)。保修期到期后,建设方根据物业意见支付保修款或尾款。 2.商业及配套用房部分。 25

2.1移交原则:合理划分,分批移交,提高商业用房经济效益。 2.2移交程序。 2.2.1施工单位自检并完善施工图资料。 2.2.2甲方现场项目部与监理项目部初验合格,以书面形式报物业单位验收,验收材料:点交申请书及竣工图资料。 2.2.3现场移交填写《商业及配套用房移交表》。 2.2.4在维保期内如遇问题,物业经确认是施工质量问题,填写《安置小区房屋保修情况流转单》,送建设代办方工程部,工程部通知施工单位维修。按保修单的要求,必须限期反馈保修结果,若保修不及时或不到位,由物业单位安排施工后,费用在保修款中扣除(含物业单位管理费10%)。保修期到期后,建设方根据物业意见支付保修款或尾款。 3.地下车库部分。 3.1移交原则:由移交前必须通过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并取得验收合格书。 3.2移交程序 25

关于规范安置房建设管理的暂行办法

关于规范安置房建设管理的暂行办法 各城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市属集团公司: 现将《关于规范安置房建设管理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柳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6日 关于规范安置房建设管理的暂行办法 为加快柳州市城市建设,促进征地拆迁工作,维护被征收(拆迁)人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安置房的建设和管理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原则 本办法中所称的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由政府出资建设或政府回购,用于被征收(拆迁)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安置房的建设管理应遵循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合理设计、综合配套、统筹分配的原则。 二、关于安置房项目的确定 (一)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辖区内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的安置需求,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年度安置房项目建设需求。安置房项目建设需求应包括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套数、户型、选址建议、建设时限等。 (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负责,根据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和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的安置房项目建设需求,按照相对集中、片区安置、合理布局的原则,综合考虑安置房项目周边的路网、水、电、气等公共配套设施,提出安置房项目年度建设计划,经与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会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关于安置房项目的建设 (一)在通过招拍挂环节取得土地后,安置房项目建设单位与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土地交易储备中心共同签订《安置房建设和交付合同》。 (二)安置房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的需求,设计完成总体建筑方案后,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审批。 (三)市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等相关部门要开启“绿色通道”,压缩审批时限,加快安置房项目审批各项手续;市重点办牵头拟订安置房项目的征地拆迁完成时间节点计划和推进工作计划,并加强项目推进过程中的问题协调;安

衡阳市城市规划区村民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办法

衡阳市城市规划区村民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办法 日期:2012-5-25 作者:衡阳市城乡规划局来源:衡阳市城乡规划局点击次数:138 HYCR—2012—00005 衡政发〔2012〕6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衡阳市城市规划区村民住房和 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 《衡阳市城市规划区村民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衡阳市城市规划区村民住房和拆迁 安置房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规划区村民住房建设管理,规范征地拆迁安置房建设,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湖南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衡阳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的村民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审批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村民住房是指村民在依法取得的农村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 本办法所称的拆迁安置房是指城区政府、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松木工业园以及白沙洲工业园在实施城市建设和土地储备时,因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对被征地拆迁的村民进行安置的专用住宅。 第四条村民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建设应坚持符合规划、节约用地、相对集中、依法审批等原则。 第五条村民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建设实行分区控制管理。 A类控制区-----:城市总体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和因城市建设需要的重点控制区,面积约271平方公里,该控制区内的村民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必须实行集中联片,统规统建。 B类控制区:城乡规划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该控制区大致范围为:东以武广高速客运铁路线为界,南至湘江,西至潭衡西高速公路,北至松木工业园用地北端,围合的区域范围内除A类控制区以外的区域,提倡统规统建,允许统规自建。

物业移交验收标准和要求

物业移交验收标准和要求 物业移交验收标准和要求 1.目的 为移交物业的标准和要求提供指引。 2.职责 2.1管理处负责物业接管验收工作的全面组织。 2.2工程技术部负责组织落实交接。 2.3设备管理人员负责具体实施。 3.方法和过程控制: 3.1公用设施、设备移交接管验收标准: A. 安装牢固;焊点平滑,无脱漆、锈蚀,粉刷应平整亮丽、无流坠,颜色一致。 B. 设计安装围栏应设立监视系统和报警系统的安装位置。 A. 路面平整、无坑洼,广场砖无破损。 B. 在道路周边合理的位置设置清洁、冲洗道路的水龙头,且水龙头不让外人随意使用,水龙头周边应设置排水功能。 C. 沟渠井的盖配套,无破损,安装牢固,盖上的标识要与实际功能相吻合。 D. 小区道路出入口、车库(场)出入口应综合考虑设置岗亭、活动路障和道闸。 A. 在小区道路、花园内适当位置,合理设置公园椅。

B. 公园椅安装牢固,无脱漆、无锈蚀、无破损、无污迹,颜色均匀一致。 A. 在小区适当位置,合理设置单(摩托)车存放点,分布点,其大小应与小区的实际情况相吻合。 B. 存放点设置合理的照明。 C. 存放点应设置固定支持物,与小区的风格相匹配。 A. 在楼宇及花园内适当位置,合理设置垃圾箱(桶),大小适当,外观应与小区风格相区配。 B. 室外垃圾箱(桶)安装时应考虑风吹影响及清洗方便。 C. 住宅标准层应设置垃圾桶的摆放位置,摆放位置的地面及墙壁应贴瓷片;应配置水源及排水设施,以方便清洁。 D. 电梯厅应配置与环境和功能相配套的果皮箱。 E. 地下车库应合理设置果皮箱及清洁水源,水源处需设置排水、考虑防水。 F. 天面应合理设置清洁水源,水源处需设置排水。 G. 应设置垃圾中转站,且中转站应配置清洗水源及排水功能和排气设施,大小与小区实际情况相匹配,同时,异味不影响住户。 A. 地下车库墙面、顶棚平整,地面不反砂。 B. 地下车库出入口应设置防洪闸。 A. 天台女儿墙周边应设置合理数量固定支点,支点应成对设置,且每个支点的承

厦门集美区安置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

厦门集美区安置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

厦门市集美区安置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安置房建设与管理工作,提升安置房建设与管理水平,根据《厦门市安置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厦府办(2007)266号】及【厦府办〔2015〕108号】、《厦门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房屋拆迁过渡安置补助费标准调整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9)30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应于本区范围内安置房的建设与管理,包括建设计划、项目建设、楼盘信息管理、配售管理、过渡安置补助费管理、物业管理、公建配套设施、维护及提升改造、产权证办理、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所称安置房是指由政府建设或收购的,用于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和其他由政府负责征收的建设项目的安置用房,以及用于落实侨房政策、危房改造、政府土地收储的安置用房和由市、区政府确定用途的政策性住房。 安置房应严格按本暂行规定配售并专项用于所批准的安置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销售,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全区安置房按照总量控制、统筹规划、布局合理的- 0 -

原则按需建设。 第五条区政府成立区安置房和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统筹全区安置房建设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区建设局)负责协调处理安置房建设与管理日常工作。区建设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重点办、市规划委集美分局、市国土房产局集美分局、市环保局集美分局、区土房征收中心、区属国有企业等单位及各镇(街)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安置房建设与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建设计划 第六条各镇(街)及其他安置房用房单位应于每年8月份向区重点办、区土地房屋征收事务管理中心(简称“区土房征收中心”)申报年度征收计划及安置房需求数量,区重点办、区土房征收中心审核汇总后,在一个月内向区建设局申报安置房年度需求计划。 第七条区安置房和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区重点办、区土房征收中心、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建设局、市规划委集美分局、市国土房产局集美分局、市环保局集美分局等部门对各镇(街)及其他安置房用房单位申报的安置房年度需求计划进行联审,并综合全区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财政投融资计划、农用地转用计划、城市规划等因素,确定全区安置房建设 - 1 -

安置房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安置房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关于《安置房管理实施暂行办法》,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即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下文是关于安置房的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安置房管理实施暂行办法一:上海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动迁安置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优化本市房地产市场结构,改善市民居住条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动迁安置房,是指政府组织实施,提供优惠政策,明确建设标准,限定供应价格,用于本市重大工程、旧城区改建等项目居民安置的保障性安居用房。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动迁安置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旧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及市相关部门负责动迁安置房的政策、规划和计划的制定和重大事项的决策,以及市属动迁安置房建设推进工作的综合协调。区、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本区、县行政区域内动迁安置房的建设和管理等。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是本市动迁安置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是本区、县动迁安置房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章开发建设 第五条区、县政府应当根据本区、县重大工程、旧城区改建等项目居民安置需求、城市规划实施和土地利用现状等,组织编制区、县动迁安置房的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经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城乡建设等部门综合平衡,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本市动迁安置房的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第六条动迁安置房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符合动迁安置房的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交通干线、轨道交通、公交枢纽等相结合,与新城建设、老城(镇)改造相结合,与城市产业布局和区域产业发展相结合,同时兼顾农村宅基地置换,加快推进农村城镇化进程。 动迁安置房建设项目的选址由市和区、县规划土地部门会同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城乡建设等部门落实。 第七条动迁安置房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由市和区、县规划土地部门在安排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并确保优先供给。 第八条区、县动迁安置房建设项目由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会同区、县发展改革、规划土地等部门预审并经区、县政府同意后,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申报项目认定。区、县规划土地部门负责在预审前,对项目规划和用地方面进行核定,并按照市规划土地部门要求,做好项目备案工作。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审核动迁安置房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并对通过审核的项目出具认定文件,作为办理后续相关手续的依据。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将已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符合动迁安置房相关要求的建设项目,改变为动迁安置房建设项目,并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申报项目认定。 第九条动迁安置房建设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采用招拍挂方式,并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动迁安置房建设项目的建设和供应要求,以及建房协议价格等,列入招拍挂文件内容。 第十条动迁安置房建设项目的建房协议价格,由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折算为土地楼面

项目竣工验收和物业移交作业指引

项目竣工验收及物业移交作业指引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一、指引概述 1.1 目的 规定竣工验收和物业移交各项责任,明确验收移交的要求,保证验收全面、合法。 1.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廊分公司各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和物业移交的管理和控制。 1.3 定义 1)竣工专项验收:需要政府相关管部门参与的验收,如水、电、气、消防、电梯、环保、档案、 规划、人防等。 2)竣工验收:指由政府质检部门、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甲方参加的综合验收。 3)物业移交:指开发商取得竣工备案表后,与物业公司就项目公用设备、配套设施、房屋质量、 图文资料等进行交底验收,并将小区移交物业公司管理的过程。 二、工作程序 2.1竣工专项验收 1)规划验收 a)成本合约部组织外部测绘机构进行竣工测量。 b)当庭院园林及消防道路(路基)施工完成后,由项目开发部主办、项目部配合规划局的规划 验收,并由项目开发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2)市政工程验收:工程管理部负责要求市政工程施工单位向政府部门申报验收及取得相关验收证 书并办理开通手续。 a)燃气、雨污水、上水、有线、电力、热力等专项工程施工完毕后,工程施工单位应向监理 单位申请初验。 b)工程监理单位经审核,确认现场已达到初验标准,则负责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相关 政府机构到现场进行工程初验。 c)验收中的整改意见,由项目部督促工程施工单位进行整改,监理单位负责验证。 d)监理单位经审核,确认现场已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工程管理部负责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 位、设计单位、相关政府机构到现场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并办理相关验收手续。 3)电梯工程验收:工程管理部负责要求电梯工程施工单位向政府部门申报验收及取得《电梯(扶 梯)验收结果通知单》。 a)由项目部完成电梯验收前各项准备工作:要求强电完成送电,电缆竖井的二次结构完成, 以便敷设桥架,屋顶电梯机房二次结构,包括门窗封闭完成和公共部位装修完成; b)电梯工程施工完毕后,电梯工程施工单位负责向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初验。

上海市动迁安置房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制订的《上海市动迁安置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府发〔2011〕4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政府同意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制订的《上海市动迁安置房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05年12月市政府批转市房地资源局制订的《上海市配套商品房和中低价普通商品房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05〕36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上海市动迁安置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动迁安置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优化本市房地产市场结构,改善市民居住条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动迁安置房,是指政府组织实施,提供优惠政策,明确建设标准,限定供应价格,用于本市重大工程、旧城区改建等项目居民安置的保障性安居用房。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动迁安置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旧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及市相关部门负责动迁安置房的政策、规划和计划的制定和重大事项的决策,以及市属动迁安置房建设推进工作的综合协调。区、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本区、县行政区域内动迁安置房的建设和管理等。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是本市动迁安置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是本区、县动迁安置房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章开发建设 第五条区、县政府应当根据本区、县重大工程、旧城区改建等项目居民安置需求、城市规划实施和土地利用现状等,组织编制区、县动迁安置房的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经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城乡建设等部门综合平衡,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本市动迁安置房的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第六条动迁安置房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符合动迁安置房的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交通干线、轨道交通、公交枢纽等相结合,与新城建设、老城(镇)改造相结合,与城市产业布局和区域产业发展相结合,同时兼顾农村宅基地置换,加快推进农村城镇化进程。 动迁安置房建设项目的选址由市和区、县规划土地部门会同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城乡建设等部门落实。 第七条动迁安置房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由市和区、县规划土地部门在安排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并确保优先供给。 第八条区、县动迁安置房建设项目由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会同区、县发展改革、规划土地等部门预审并经区、县政府同意后,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申报项目认定。区、县规划土地部门负责在预审前,对项目规划和用地方面进行核定,并按照市规划土地部门要求,做好项目备案工作。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审核动迁安置房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并对通过审核的项目出具认定文件,作为办理后续相关手续的依据。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将已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符合动迁安置房相关要求的建设项目,改变为动迁安置房建设项目,并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申报项目认定。 第九条动迁安置房建设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采用招拍挂方式,并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动迁安置房建设项目的建设和供应要求,以及建房协议价格等,列入招拍挂文件内容。 第十条动迁安置房建设项目的建房协议价格,由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折算为土地楼面价)、建筑安装综合造价、市政公建配套建设费、财务成本、开发单位的微利和相关税费等组成。

物业交接验收表格

前期物业接管验收依据 1、人员准备 组建接管验收小组。由物业管理企业管理部组织办公室、工程部、公司策划部有关人员参加。各部门应先派既精通业务又有责任心的技术人员参加,并且一般要有不同专业特长的工程技术人员参加。规模一般为5~8人。 2、总平面图,建筑,结构、设备、附属工程及隐蔽工程管线的全套图纸,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工程合同及开工、竣工报告;工程预决算资料;图纸会审记录;工程设计变更通知及技术核定单,包括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及处理记录;隐蔽工程验收签字记录,建筑物沉降及变形位移监测记录;永久性水准点位置及基础埋深;竣工验收合格证书;供水供暖供电的试压报告,园林绿化的图纸及电梯,消防等设备的检验合格证明 3、签定保修实施合同,明确保修项目、内容、原则、责任和方式 4、接管单位对照接管验收对房屋主体、外墙、屋面、楼地面、装修、电气、水卫消防、采暖、附属工程及其他部分的质量与使用功能进行检验。 5、业主需交纳:管理服务费、水电押金或周转金、装修保证金或押金、管理处统一进行安装防盗网、室外空调架、信箱、垃圾清运费、所有手册及登记证明工本费等的费用。

物业收费明细表 幢号: 物业管理费:元/平方米, 业主签字: 物业公司代表签字:业主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装修管理协议 甲方: 乙方: 为了共同维护本物业的永恒完好,环境整洁、优美,维护广大业主的利益,甲、乙双方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业主使用公约》,特制订本管理协议。 一、甲方作为本物业的管理单位,有责任对业主的装修工作进行检 查、监督管理,为更好的维护业主的权益,甲方将预收乙方按 建筑平米10元/平米作为装修保证押金,在乙方装修完毕如未 损坏房屋主体结构,于业主入住以后退还。 二、乙方在实施装修过程中,愿意接受物业管理单位的监督和管理, 遵守《业主使用公约》。 三、乙方应严格按照管理处审验备案的装修方案施工,不得擅自增 加项目,改变施工图纸,不得擅自变动户内原有的设备及设施,严禁损坏承重墙。 四、乙方装修施工期为天,自年月日起,至年月 日装修施工结束。 五、乙方把装修建筑垃圾袋装好后,集中堆放至垃圾回收处,并保 持周边环境的整洁。 六、乙方应督促所委托装修房屋的施工队到管理处办理施工许可证 和施工人员出入证。 七、管理处的服务人员有权查验施工人员的出入证和身份证,如发

上海市动迁安置房管理办法

上海市动迁安置房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制订的《上海市动迁安置房管理 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政府同意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制订的《上海市动迁安置房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05年12月市政府批转市房地资源局制订的《上海市配套商品房和中低价普通商品房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05〕36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上海市动迁安置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动迁安置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优化本市房地产市场结构,改善市民居住条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动迁安置房,是指政府组织实施,提供优惠政策,明确建设标准,限定供应价格,用于本市重大工程、旧城区改建等项目居民安置的保障性安居用房。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动迁安置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旧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及市相关部门负责动迁安置房的政策、规划和计划的制定和重大事项的决策,以及市属动迁安置房建设推进工作的综合协调。区、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本区、县行政区域内动迁安置房的建设和管理等。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是本市动迁安置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是本区、县动迁安置房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章开发建设 第五条区、县政府应当根据本区、县重大工程、旧城区改建等项目居民安置需求、城市规划实施和土地利用现状等,组织编制区、县动迁安置房的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经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城乡建设等部门综合平衡,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本市动迁安置房的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第六条动迁安置房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符合动迁安置房的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交通干线、轨道交通、公交枢纽等相结合,与新城建设、老城(镇)改造相结合,与城市产业布局和区域产业发展相结合,同时兼顾农村宅基地置换,加快推进农村城镇化进程。 动迁安置房建设项目的选址由市和区、县规划土地部门会同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城乡建设等部门落实。 第七条动迁安置房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由市和区、县规划土地部门在安排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并确保优先供给。 第八条区、县动迁安置房建设项目由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会同区、县发展改革、规划土地等部门预审并经区、县政府同意后,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申报项目认定。区、县规划土地部门负责在预审前,对项目规划和用地方面进行核定,并按照市规划土地部门要求,做好项目备案工作。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审核动迁安置房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并对通过审核的项目出具认定文件,作为办理后续相关手续的依据。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将已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符合动迁安置房相关要求的建设项目,改变为动迁安置房建设项目,并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申报项目认定。

公寓式安置房工程质量管理办法(3)

公寓式安置房工程质量管理办法(3) 公寓式安置房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三) 一、编制说明: 1、该质量管理办法是结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2编制的; 2、本项目质量管理中,涉及到检验批等标准可能会高于国家标准规定,各承包商和监理公司需按照此管理办法中规定执行; 二、目的: 1、提高**镇**村公寓式安置房工程施工质量,加强过程控制,提高最终建造产品的质量品质; 2、督促、检查各承包商和监理公司按照国家制定的质量验收标准开展各项工作,提高其质量管理水平和质量意识,持续改进施工质量; 3、梳理各项质量表格和质量管理规程,明确项目工程师的各项质量管理要求,提高整个项目部的质量意识和管理水平。 三、范围: 适用于: 1、本项目所有的承包商、分包商开展项目建造工作; 2、本项目监理部的开展工程质量控制管理工作; 3、本项目部工程师开展日常的质量管理工作; 四、实施细则: 1、实施要求: (1)各承包商需及时按照施工流水段、分部分项工程、检验批要求,对照《江苏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表格的规定和填写方法,填写各项质量验收记录文件报送监理签署,并将当日的发生的所有质量记录文件编号归档; (2)各承包商的日报表中需反映当日进行的检查验收和生成的质量记录文件编号,并将当日的日报表和质量记录文件报送监理; (3)所有的质量记录文件数量要求最少为4份,其中1份作为各承包商最终竣工验收,报送档案馆存档文件,监理公司和业主项目处各备档1份; (4)监理公司收到各承包商的工程日报表和质量记录文件后需填写日报表中需由监理填写的项目,并将承包商上报的质量记录文件归档,并于当日下午2:00前报送1份给业主项目处备档; (5)项目资料管理员负责所有报送资料的归档整理; (6)所有的质量记录文件需及时填写,严禁承包商事后补做资料,同时也严禁各监理工程师和业主工程师事后补签资料; (7)每月承包商工程进度款支付前,各承包商需填写并呈报《太仓行政中心、文化中心工程项目质量文件汇总表》,业主工程师也会核查该文件的真实性,当月有效的质量记录文件才会作为承包商当月工程进度款支付的依据,无质量文件的施工部位或工作内容,业主有权拒绝支付该部分工程款; 2、质量文件报送流程: 承包商通知监理和业主工程验收前自检/施工过程中监理、业主工程师的检查和控制承包商填写各种质量验收记录表格(一式四份) 监理收到质量验收表格或其它验收文件 检查验收(部分关键工序需通知业主工程师共同进行验收)/监理做好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图象记录

小区物业移交程序及规定

山西样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山西样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金域阅山项目物业接管验收标准》 (QB/SXCT-WY01-2014) 山西样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山西样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目录 一、金域阅山项目接管验收标准 (2) 二、各类验收表格及流程表图 (5) 三、项目接管验收成员架构图 (15) 四、公共设施设备及户内分项验收标准 (16) 五、金域阅山项目写字楼、住宅、精装房交房标准 (19) 六、各类接管的图纸明细 (23)

山西样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金域阅山项目物业接管验收标准 第一条目的 根据建设部《房屋接管验收标准》办法,由开发商、施工单位和物业公司三方共同组成联合交接小组,制定验收方案,统一验收标准,商定交接注意事项和交接日期。为规范金域阅山工程竣工内部移交承接、接管验收流程,落实项目《房屋建筑工程交房标准》,保证交房质量,确保向业主顺利交房,特制订本办法(后附商业、住宅交房标准及商品房合同)。第二条术语与解释 (一)工程竣工内部验收:指工程确保达到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验收标准》及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而进行的验收,是总包单位向房地产移交、交工而进行的内部验收,是物业公司向业主交房前进行的内部验收。 (二)专用部分;指房屋建筑工程业主专属产权以内部分。 (三)公用部位:指公用楼梯间、共用大堂、大堂门、户外墙面、共用上下水管等。 (四)共用设备设施:指建设费用已摊入房屋销售价格的共用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供热管道、供气管道、电梯、天线、照明、锅炉、供电线路、路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沟、池、渠、井、非经营性停车场(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物业 移交清单

建设单位向物业管理公司移交的各项物业资料清单 一、综合资料 1项目土地使用合同、红线图、立项文件、工程申报批建文件及计划批准文件,征地批文、协议书(合同书); 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通知书》复印件; 3同意使用土地通知书复印件; 4建设用地批准书复印件;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6市规划局《建设工程报建审核书》复印件; 7规划报建图复印件; 8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复印件; 9《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建筑报建上级机关的决议、决定、批示等工程重要会议纪要和指导性文件。 10初步设计方案、设计鉴定审批文件; 11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复印件; 12物业各分项工程设计方案复印件。 13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施工执照(复印件);开工竣工报告复印件、施工量放线图表记录; 14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复印件; 15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质量认定书复印件; 16建筑工程竣工消防审核意见书复印件; 17 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复印件; 18 工程建筑埋放线、验线、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19通信管线等各分项工程竣工验收书/验收报告复印件。 20竣工验收会议文件及质量评审材料、竣工报告、竣工验收证书; 21公共配套综合验收合格证; 22单项工程质检监督委托书、成果报告、单项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23地质勘察报告复印件;

24建筑施工图(结构、建施、水施、电施、防雷、弱电等)原件; 25 图纸会审记录复印件; 26工程设计变更通知(包括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复印件; 27隐蔽工程验收签证复印件; 28沉降观察记录复印件; 29竣工验收证明书复印件; 30主要建筑材料质量保证书(钢材、水泥等)复印件; 31新材料、构配件的鉴定合格证书复印件; 32建筑竣工图(包括总平面图、建筑、结构、水、电、防雷、弱电、设备安装、附属工程及隐蔽管线等)原件; 33其它项目竣工图(绿化、景观、二次装修等)原件; 34各分项工程施工单位资料复印件; 35各分项工程/隐蔽工程验收表/测试报告复印件; 36园林绿化图纸、清样、品种、数量、养护注意事项; 37 施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竣工图、配套的设施地下管网的工程设计图及竣工验收资料 38设备设施的安装使用维护保养计算资料、质量保修和使用说明文件 37其他相关资料。 设备资料---机电系统 1、供电系统设备购买、安装合同复印件; 2、有关供电部门批准书、协议、设计方案、设计施工图纸复印件; 3、电器设计图、竣工图及设计说明、平面布置图、系统图; 4、安装图设计变更和合同; 5、装箱单、接线图、使用说明书、送电后情况记录、安装调试记录、操作及维修保养手册 6、设备安装质量保证书; 7、供电系统设备制造、安装单位、维护单位资料复印件; 8、供电系统设备产权所有者及用户的名称和地址复印件; 9、高低压配电柜、变压器、直流控制屏等设备参数(型号、数量、重量、额

安置房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安置房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篇一:物业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池州市物业管理工作情况介绍 一、《池州市主城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起草背景及说明我市物业管理工作仍然面临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自原池州地区于1998年出台的《池州地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后,一直没有出台池州市物业管理行业管理的纲领性文件,仅仅依靠房管、物价等部门的各项单项政策,与《物权法》和国务院、安徽省新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精神不相衔接。二是随着主城区物业管理的发展和小区面积的不断扩大,对物业服务的投诉和纠纷逐年上升,引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办法制定前,我们会同市政府法制办、贵池区政府多次赴兄弟城市考察学习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充分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并对汇景社区、秋江社区以及不同类型物业管理小区进行了调研,起草了《池州市主城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经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这是撤地设市以来我市第一个系统性规范物业管理制度的规范性指导文件,确立了多项重要原则和制度。 配套完善行业管理政策制度体系。2011年6月,会同贵池区政府及市直相关部门制定出台了《池州市物业服务项目准

入与退出制度的实施意见》、《池州主城区物业服务收费暂行办法》、《池州市主城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池州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考核暂行办法》、《关于建立实行社区物业管理“三位一体”机制的意见》、《池州市主城区商品房住宅小区配套设施维护管理暂行规定》等一系列配套细则和办法,修订发布了《池州市主城区住宅物业分等定级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对物业准入与退出、装修装潢管理、保洁管理、物业服务收费、车位管理等出台了具体的政策措施,构筑系统科学的物业管理体系。 二、《办法》确立的几个重要制度和政策 1、确立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重心下移、扁平管理,落实属地管理,积极推动体制机制创新。紧密结合我市实际,积极探索物业管理新模式,重心下移,建立健全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纳入社区统一管理的物业管理新体制。推动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三位一体”的管理模式。将主城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初审、物业管理招投标、物业服务日常考核、维修资金使用的审核审批等监管权限下放到贵池区,落实属地管理。市房产局负责制定政策、宏观行业管理、行业培训、考核评优以及配套用房的落实等等。目前,贵池区已成立市政物业管理处,各街道、社区也相继成立物业管理办公室,市、区、街道、社区四级管理体制初步建立。明确

安置房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安置房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即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下文是关于安置房的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安置房管理实施暂行办法一:上海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动迁安置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优化本市房地产市场结构,改善市民居住条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动迁安置房,是指政府组织实施,提供优惠政策,明确建设标准,限定供应价格,用于本市重大工程、旧城区改建等项目居民安置的保障性安居用房。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动迁安置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旧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及市相关部门负责动迁安置房的政策、规划和计划的制定和重大事项的决策,以及市属动迁安置房建设推进工作的综合协调。区、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本区、县行政区域内动迁安置房的建设和管理等。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是本市动迁安置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是本区、县动迁安置房工作的行政管

理部门。 第二章开发建设 第五条区、县政府应当根据本区、县重大工程、旧城区改建等项目居民安置需求、城市规划实施和土地利用现状等,组织编制区、县动迁安置房的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经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城乡建设等部门综合平衡,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本市动迁安置房的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第六条动迁安置房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符合动迁安置房的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交通干线、轨道交通、公交枢纽等相结合,与新城建设、老城(镇)改造相结合,与城市产业布局和区域产业发展相结合,同时兼顾农村宅基地置换,加快推进农村城镇化进程。 动迁安置房建设项目的选址由市和区、县规划土地部门会同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城乡建设等部门落实。 第七条动迁安置房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由市和区、县规划土地部门在安排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并确保优先供给。 第八条区、县动迁安置房建设项目由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会同区、县发展改革、规划土地等部门预审并经区、县政府同意后,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申报项目认定。区、县规划土地部门负责在预审前,对项目规划和用地方面进行核定,并按照市规划土地部门要求,做好项目备案工作。

2020物业管理交接协议书

2020物业管理交接协议书 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2020物业管理交接协议书,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2020物业管理交接协议书篇一 甲方:________小区前期物业公司 乙方:__________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____市物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及艺墅小区业主大会决议,就艺墅小区物业管理交接过程中达成以下协议: 一、关于物业管理费:甲方相关物业费收取问题由业委会协调解决,乙方正式进驻接管后从新制定物业费收缴周期,与业委会协定物业费收缴起止日期。 二、关于专项费用:专项维修资金属全体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园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本协议签订前,甲方应就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与乙方交接,如此资金至今未使用,甲方应出具公共维修资金未使用说明,并加盖其公章。 三、本协议签订前,甲方应将涉及物业的水表、电表的表底进行抄底记录,以本协议签订之日为据,之前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负责结清,之后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需保证无拖欠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燃气公司等费用。在本协议签订后,由乙方统一管理。甲方应协助乙方到相关单位办理用户名称变更手续,将

小区使用用户变更为乙方。 四、在本协议签订前,甲方如有队小区业主做出优惠事项的承诺,均应妥善解决。甲方向业主收取的押金(如装修押金、车证押金)应退还给业主,尚未退还业主的部分(附明细),应全额转交乙方保管。乙方不承担因甲方已收取其他押金而未退或未列入转交明细的责任。否则由此产生的纠纷,由甲方自行解决,与乙方无关。 五、根据物业相关法规的要求,甲方有义务完整移交小区的相关设备、设施、通讯器材、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和必要资料,包括但不仅限于小区内的产业资料、竣工图纸、业主资料、物业费收缴明细、小区各项租赁协议、各类维修维保合同、广告及其他收入支出合同等资料交付乙方,并办好双方的书面移交手续,为乙方能够继续管理好小区创造有利条件(附各项清单)。甲乙双方均确认,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小区内涉及物业管理得公共设施、共用设备等运行良好,无任何故障,并由双方专业人员进行交接确认。 六、甲方应提供本协议签订之日为止的财务报表和往来明细依据,作为本协议附件,以便乙方今后管理小区工作的顺利开展。 七、甲方所聘小区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均由甲方妥善处理、安置,不得影响乙方正常工作秩序。 八、在本协议签订前,由于小区的物业管理而发生的经济纠纷,由甲方承担,直至纠纷问题彻底解决。本协议签订之日,小区的物业管理即由乙方正式接管,乙方接管小区之后所发生的一切物业管理责任由乙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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