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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就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调研报告

关于就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调研报告
关于就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调研报告

关于就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调研报告

前言

(一)调研的背景和目的

当前我国法治体系已基本建成,法治建设取得重大成就,在各个法治领域,法律不断健全和完善,特别是在程序法的修订上,2012年3月全国人**过了《刑事诉讼法》修订法案,2012年8月全国人**过了《民事诉讼法》修订法案等一系列举措彰显我国法治发展走上新的台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为当前国家政治生活的基本态势,生活在公平正义、权威高效的法治环境中,是国民翘首以待的理想。同时,由于当前处于社会急剧转型时期,我国法治建设也面各种临严峻的挑战,迫于社会形势的变幻莫测和对法治社会的执着追求,我们需要加大法治建设进程的步伐,就建设法治社会的各个领域特别是司法体制进行统筹规划,进行大刀霍斧的改革,确保法治的发展不落后于社会经济步伐和迷失发展的方向。

司法独立是法治国家形成的标志。法院依法享有独立行使审判权,排除一切干涉,是法治发展的规律要求和必然趋势;法官独立享有不受任何干涉的裁判权是司法公正、司法独立的根本要求。如前所述,我国社会当前处于急剧转型时期,法治发展面临各种严峻的挑战。由于我国法治建设起步晚,底子薄,封建社会人治思想毒瘤贻害严重等原因,导致在司法领域出现众多严重问题,甚至出现冤假错案,背离了我国依法治国方略和法律规律,司法出现不中立、不独立、不公正的怪相。作为司法机关,作为维护社会发展和国家稳定的后盾力量,法院应当断即断,敢于面对这种严峻局势,敢于承担责任,敢于重大决策。

**地处祖国大西南,又是沿海地区,地理位置得天独厚,**市又是**区位优势最为突出的城市。当前**市经济发展迅速,社会转型明显,面临各种社会问题复杂突出,**市产生的各种问题,全国普遍存在,极具当前我国社会发展的代表性。在司法领域,**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也面临在全国已经经过学术界、官方等激烈讨论、耳熟能详的与司法改革直接相关的问题。因此通过对**法院就司法改革所面临的各种问题,特别是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法官制度、法官职业保障、法官职业伦理、法院经费、法院与人大的关系、法院与检察院的关系、法院与公安的关系、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法律适用现状等问题进行调研。通过对**市人民法院在这方面的问题进行调研,可以管中窥豹,起到见微知著,通观全局的作用。此次调研内容主要是我国法院都面临的共同性问题。

(二)调研思路、方法

在研究中,课题组首先通过对**市人民法院所面临的各种司法问题和当前**市社会发展现状和趋势做出总结和评估,得出各种相关数据和结论;收集调研所需数据并选取**市人民法院在司法层面的各种数据包括**市人民法院从2006年至2011年的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刑事判决书、行政的判决书、重审案件记录、抗诉案件记录、审判委员会会议记录、向上级法院请示记录等法律文书,2006至2011年**市人民法院财政经费状况材料、法官薪资待遇状况材料、法官任免和调动记录,2005年至2011年**市人民法院人民代表大会汇报情况、2005年至2011年政法委会议记录等等,并选取周边经济社会发展较有代表性的城市的基层法院相关材料,并对这些材料进行深入分析和对比;从学术与实务的需要着眼,根据当前我国法治发展现状特别是司法改革层面面临的各种问题,结合所得数据论述司法独立和法官独立的可行性、必要性。在整个调研过程中,课题组力求客观真实,不给调研留下模糊和空白等缺陷,竭尽全力做好调研为司法改革提供理论及实务支持。

本课题在具体调研方法上有数据分析法、案例抽样分析法、实地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等。

数据分析法上,主要是通过收集课题所需数据,一是课题组成员亲自采集相关数据,例如采集**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等法律文书材料;二是从网络上收集数据,主要是针对非法

学上的数据例**兴市社会经济发展现状、问题等数据材料。

案例抽样分析法是通过选取**市人民法院在审判方面的文书材料进行分析。

实地分析法主要是对**市市区公民、**市市区公民就**市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判领域方面的问题进行调查问卷,获取相关数据进行分析。

比较分析法是通过选取其他城市基层法院在审判领域、法院经费、法官薪资待遇等数据进行比较,通过比较总结得出相关问题进行比较论证。

一、当前影响**市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

作为基层法院,**市人民法院与其他法院一样,面临最具困难的问题,就是在独立行使审判权领域困难重重,受到各种体制性、机制性问题的干扰致使无法真正独立行使审判权。独立行使审判权是司法独立的集中体现。审判权是法院专有的权力,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保障公正审判的前提,公正是行使审判权是价值所在。当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有以下体制性、机制性问题:

1、立法层次方面,对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法律规定不够完善,权威彰显不够。

从法理角度上,中立性是司法的本质要求,没有中立的司法,无从居中裁判,司法公正又无从谈起;司法独立又是法院保持中立的前提,授人以柄是无法保障中立的。司法公正是我国社会的应有之义,司法独立是我国建设法治社会的根本要求。目前我国对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立法规定是较为匮乏的,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民事诉讼法》第六条规定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刑事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三条法律条文规定法院依照法律行使审判权,文义解释上应为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是不排除受其他方面的干涉,所依据的法律应是普通法律,即不包括宪法,因我国没有司宪的惯例,宪法是根本大法,不是普通法,这样无疑致使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权威受到减弱,行使审判权受到困难。

从上下级法院关系上,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从文义解释上可知我国上下级法院的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不是类似行政机构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即各级法院之间的关系是互相独立、互不隶属,在各自的审判权限范围内行使各自的审判权,监督是通过上级法院可对下级法院的案件发回重审、改判等诉讼方式进行。但是在实践中我国上下级法院的关系不仅仅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有种现象常常在我国法院系统发生,即在案件审判方面下级法院常常向上级法院请示,上级法院也常常指导下级法院。这种请示和指导做法变相影响法院的层级关系,很明显有违我国上下级法院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下级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

从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而言,我国没有法律直接规定法官享有独立行使审判权,只在诉讼法方面规定审判组织和合议庭是法官行使审判权的程序。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延伸,这是不言而喻的,如果仅有法院独立刑事审判权而没有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同样达不到司法的中立、公平的状态。如果法官不能独立行使审判权,受法院内部体制影响,这无疑会导致案件审理的亲历性和直接性受到干扰,从而导致案件的不能由法官独立裁决。

2、审判委员会制度的运作存在冲击审判权行使的亲历性和直接性的可能

审判委员会制度是我国特有的审判制度,是对特定的案件依照议决程序并最终做出案件裁决结果的的制度。审判委员会制度一定程度上有防止案件错判的一面,在我国法治建设起步阶段弥补法官队伍存在良莠不齐产生的不足,制度的存在和运作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积极

意义。但是在实践中,审判委员会的运作容易导致以下消极结果:一是导致案件的审裁分离。依据我国诉讼法的规定和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审判委员会对特定案件没有进行相关的审理,直接根据案件承办人的汇报经过短暂的审委会会议讨论过程并依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裁决,这样无疑导致案件审理的亲历性和连贯性遭到削弱,使案件审裁分离;二是审判委员会容易削弱法官的独立性,弱化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众所周知,我国审判委员会是由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及各庭室领导若干人组成,加上我国司法工作人员管理上沿用行政管理体系,行政色彩浓厚,因此容易在此环节产生行政机关所具有的上下级领导与被领导的现象,直接对承办法官的独立性,进一步影响其独立行使裁判权力。据此可知审判委员会的运作对审判权的行使的亲历性和直接性产生一定的冲击。

3、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的现象严重影响法院审判权的行使。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特有的司法制度,是法院吸收公民参与司法活动以此实现司法民主并通过陪审员的参与来弥补审判员在特定知识的短缺和经验的匮乏,促使案件得到更公正合理的裁决。依照我国《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陪审员在案件审理中行使与法官相同的权力。在实践中由于陪审员的选任不合理不科学导致些许陪审员所具有的知识或是综合素质的不足,或是法官对审判权的垄断达不到陪审员与法官互相制衡的效果,或是陪审员权力行使的不充分等原因,导致在有陪审员参与的审理中存在陪审员陪而不审的现象。这种陪而不审的现象致使合议庭一起合意案件的规定流于形式,陪审员制度设计的目的不仅没有得到实现,而且破坏合议庭组织的完整和案件的正常审理,进一步影响我国法院审判权的行使。

4、回避制度落实不力,深受律师对审判权独立行使的干扰。

法官与律师都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力量,由于在诉讼活动中的职责分工不同,二者之间必须保持适当的距离,形成相互独立、相互尊重、相互合作、相互监督的良性互动关系,从而共同推进司法公正。司法回避是防治司法腐败的重要措施,而任职回避制度则是在现有回避制度之外,再造一道防止利益冲突的隔离墙,此举对于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防范司法不廉、维护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对司法回避制度的完善和补充,不仅有利于引导法院领导干部和办案法官增强廉洁自律意识,有利于从源头上减少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发生,同时彰显了人民法院预防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的决心和信心,有利于消除人民群众对法官与律师关系的疑虑,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实践中由于律师队伍的良莠不齐导致有些律师以金钱、人情等法外手段来干扰案件的审理,有些法官抵不住这些诱惑而做出违法的活动。我国法律对司法回避有严格规定,不仅在诉讼法对法官有较为详细的规定,也有对有亲属从事律师执业的法官进行回避的专门规定,即《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但是由于实践中我国普遍存在法官亲属从事律师执业的现象,这种夹带人伦亲情的法官与律师关系常常上演里应外合的策略,对司法公正公平产生巨大的破坏,严重干扰法院审判权的独立行使。

对于如何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主要提下以下四方面:

第一,宪法层面上强化司法的权威,使司法权成为可与其他权力相抗衡、相牵制的强大的司法权;完善法院上下级之间的监督方式,确保层级法院审案的独立性;确保法官司法审判权的独立行使,革除法院系统行政化管理体系,使法官能够免除独立办案的干扰。

第二,完善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或是撤销审判委员会制度,避免案件审裁分离,保障承办法官拥有完整的裁决权力,落实案件承担责任机制。

第三,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特别是在陪审员的选任规则方面,确保陪审员对案件的审理,建立陪审员案件审理责任机制。

第四,规范法官与律师之间的关系,完善法官回避制度和律师执业规则,出台防止律师干扰司法权的法律法规。

二、当前**市在法官制度存在的问题,对这些问题解决的方法

1、法官选任标准要求不高

由于我国法治建设起步较为,法治建设起步阶段在法官的任免上较为粗陋,例如有大量法官是由复转军人或是老师甚至是医生直接任免的,而且不需要法律专业培训和考试,这种现象直到新《法官法》的颁布实施,规定法官选任需要一定的资质和条件通过考试选拨后才有所改观。但是这种无需任何法科知识背景和培训考试就可被任命为法官的体制直接导致我国法官队伍基础存在良莠不齐的现象,在一段时间内很难消除。当前我国法官选拨法律依据是《法官法》第九条规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大大提高法官任免的资格条件,需要通过职业考试和选拨考试等选拨条件,也大大改进提高我国法官队伍素质,有力地促进我国法治建设。但是从《法官法》第九条可知我国法官的任免条件并不算高,例如在历年法院人事招考中,众多法院要求的条件是高校应届生,应届生一般年龄都在二十二岁左右,年满二十三岁的要求未免是有些低的,按常态二十三岁的人仍处于人生历练的初级阶段,生活常识和经验非常有限;在从事法律工作年限要求是一年到三年及以上,从工作经验角度上一两年的工作经验对于人生工作龄期而言是很短的,而且司法裁判工作作为对人的权利和国家生活的裁断,无疑对司法工作人员的要求是非常高的,相较于美国、德国、日本等法治发达国家在法官选任工作经验年限要求而言我国对法官选任资历的要求是较低的。

2、法官队伍管理行政化,导致法官队伍中行政色彩浓重。

我国对法官管理沿用行政机关公务员式的管理体系,法官与法院的其他工作人员与公安系统一样一起被统称为干警;在级别待遇上法官的审判职务和法官级别实行政府系统行政级别管理体系,全体干警的工资福利、考核、晋升等均按公务员管理中的做法进行,与政府部门公务员管理体系基本一致,适用的等级待遇与行政机构人员待遇一致,一样是处级、科级等行政机构人员的待遇;法官等级不同以及所处职务不同常常适用行政机构的称呼,例如院长、副院长、庭长是其他法官的领导,他们与其他法官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同时在法院系统中拥有与党务和政府内大致相同的文宣、组织、纪检等非业务部门,这些部门的设计和管理也与直接适用公务员管理体系。对法官队伍管理适用行政化的管理体系,无疑增加法院系统的行政色彩,促使法官之间的关系演化成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造成法官官僚化、等级化、权力至上等不良现象丛生。这种管理体制对我国法官队伍建设是极其不利的,容易致使法官不能独立判断,对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容易受到权力的冲击,导致法官审判权力行使受到非法干扰。

3、地方法官不独立,独立判案受到严重干扰。

在与人大关系方面,根据我国《法官法》第十一条,院长、副院长的任免是由地方人**过选举产生,这样院长须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而且我国法律规定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而且在我国人大可以通过个案监督等形式对法院进行监督的。在法院系统院长、副院长又领导着法院的审判工作,无疑法官的工作属于此范围。而且我国对法官的人事管理是横向管理,即受本地人事部门管理,而不是上级部门。这样法官的审判工作间接受到人大机构的制约,审判权的独立行使或多或少受到影响;在法官的薪资待遇方面,由于我国地方法院的财政开支直接由本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包括法官的薪资待遇也是由地方财政负责和保障。这样无论是整个法院的财政开支还是法官的薪资待遇都受制于地方财政部门,而在同一个地方法院与政府机构之间,法官与地方政府工作人员之间避免不了要保持联系和来往,这样就产生一定的利害关系。这样法官的职业保障和法院的财政开支、法官的薪资待遇容易受到不必要的干扰,无疑使法院和法官的审判工作容易受到地方政府机构的限制。

对于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提出的对策如下:

1、提高法官的准入标准。

法官作为审判权的直接行使者,其自身法律知识背景和审判技能等必须达到一定的水平,否则很难胜任司法审判工作,当前我国法官队伍总体上仍有良莠不齐额现象,这严重影响法院的审判工作。对于提高法官的准备标准,可适应延长法律工作年限,提高担任法官的年龄;法官的来源上除了法院内部培养,可以具有高素质的律师、法律学者中选择。

2、强化法官职业保障,推行法官终身制。

强化法官职业保障,推行法官终身制是当前法官制度的发展趋势,使其免受因入职、升迁、生活开支问题的干扰,免除后顾之忧,给其提供一个稳定生活和职业保障。法官在审判工作中应当强化自身法律知识,审判技能、学术能力、积累生活阅历。而且还要保持品德高尚,同行政机关人员或是其他领域人员一定距离。为防止法官在生活领域或是其他的被影响和干扰,应当提高法官薪资待遇,保障期生活水平,在职位方面非经司法确认和立法机关罢免。

3、法官带头培养法律文化,强化社会法律文化氛围。

法律文化是法律得以现实的文化基础。法官作为司法人员,理应对法律有崇高的信仰,具有浓厚的法律知识。在法官任免方面,应当择优选择具有道德高尚、刚正无私、有理性法律素养、能够为法律舍生取义的人士来担任法官。除此之外,整个国家领域应该强化法律文化的培养,弘扬法律文化,提高公民法律知识,以此来推动法治的进程和实现法治国家。

三、当前**市人民法院经费保障工作存在的问题,对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

当前人民法院经费保障工作主要的问题:一是法院财政经费支出数目小,一定程度上不能满足法院的正常活动和提升法院基础设施建设和提高法官的生活水平要求。相对于其他国家机关如检察院、公安机关法院的财政经费算是较少的,这不利于法院建设工作的提升和法官生活的保障;二是地方法院的财政经费由地方政府负责,自然法院经费就受控于地方政府。这样容易导致法院因活动经费的来源掌握在地方政府而使法院依附于其。这样法院的相关工作特别是审判工作就容易受到政府的干扰,加剧司法权的地方化,对法院审判权的独立行使造成一定危害。

解决此问题的对策主要是:一是提高法院财政经费的开支比例,加大对法院基础设施的资金投入和提供法官薪金待遇和福利水平;二是对法院财政经费体制进行改革,使法院的财政经费免受地方政府的控制,即全国法院的财经开支有中央政府统一管理和负责,地方政府不再承担地方法院的财政经费的管理工作;三是优化法院财政经费结构,使经费开支透明化,合理化,科学化。

四、完善**法院与**市人民代表大会、**法院与**检察院之间的制约监督机制

当代社会的主要标志之一是国家权力的分权和各种权力之间的互相制约。建立和完善符合司法规律的制约监督机制是我国司法改革的必要举措,是完善我国司法结构,保障审判权的独立行使和正确处理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前提条件。要完善符合司法规律的制约监督机制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1、完善人大对法院的监督制约作用。

人大作为我国的权力机关和监督机关,在我国国家生活中拥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法院作为司法机关,是通过人大产生,并对人大负责。完善好人大对法院的监督制约作用,不仅可以优化人大与法院的关系,也是法院更好地行使审判权的保障。正确处理人大对法院的监督制约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是完善监督方式。当前我国人大对法院的监督制约方式主要是每年人大会议时法院向人大汇报工作,以此方式对法院进行监督。这种监督方式是宏观上的监督,只能泛泛地了解法院工作,并没有对法院工作的不足和缺陷进行逐一详细地监督,因此要完善人大会议法院汇报工作机制;二是改革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体制。在人大对法院较微观的监督机制是个案监督,但是在实践中人大以个案监督方式监督法院较为鲜见,其中原因之一是个案监督程序较为匮乏,没有完整的监督程序。而且人大作为权力机关,又

是立法机关,个案监督不符合权力分配与制约的原理,因此有必要对此监督方式进行改革;三是人大作为立法机关可通过立法的方式来监督法院工作,适当时可通过违宪审查的方式对法院进行监督,规范好法院的各项职能和法官职权,从宏观角度监督法院工作,使人大对法院在保持高权威性、集体性的的监督同时保持事后性、间接性的监督,确保法院能够依法独立行使判权,严格执法、公正裁判,人大对法院的监督绝不应影响司法的独立性。

2、完善检察院对法院的监督方式。

在我国检察院和法院拥有特殊的关系,广义上同为司法机关,只是职能类型和范围不同,检察院代表行使检察权,同时也是法律监督机关。在我国一定程度上检察院肩负着对法院的监督工作,主要通过司法方式来监督法院的工作。因此有必要处理好法院和检察院的关系,检察院对法院的法律监督在什么情况下履行,如何履行等至关重要,完善检察院对法院的监督方式,在不影响法院行使司法权的前提下履行好对法院工作的监督。一是完善我国三大诉讼法中的检察院监督程序,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审判监督程序规定检察院对法院的监督是通过对已结案件的抗诉才能启动监督程序,这是一种事后监督的方式,因此有必要在诉讼法中增加检察院在特殊情况下对法院的事前监督程序,例如发现法官在案件审理中属于应该回避而不回避时可通过一定的司法程序进行监督;二是完善对法官行为的监督,落实对法官犯罪违法行为的追究责任,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法官在法律范围内行使职权;三是检察院对法院的监督应该避免影响法院行使审判权的独立性,以保障法院司法权力的完整性。

五、科学定位四级人民法院职能,理顺上下级法院关系和确保法律统一适用的对策和建议

按照级别分类我国法院为四级制,分别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除了最高人民法院为唯一一个外其他级别法院根据我国行政区域的划分有若干个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及为数最多的基层人民法院。由于我国法院系统较为庞大,管辖区域辽阔,权限划分较为复杂,恰当配置各层级的职权,合理确定各层级在审判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建立符合审判客观规律和现实条件的法院层级制度,事关我国法律的统一适用和法院改革与发展。因此如何科学定位四级人民法院职能,理顺上下级法院关系,确保法律统一适用是当前司法改革的重要任务。据此提出的对策主要如下:

1、根据法律规律和我国地域特征设计好法院层级和法院分布和法律的统一适用。

居于法律稳定性与适用统一性的要求,我国法律在适用过程中要保持法律的稳定与适用的统一。但是由于我国地域广阔,且不同区域的社会发展程度、经济发展水平、风俗习惯等具有较大的差别。致使在法律适用中不得不考虑这些因素,否则法律的适用因区域性差别导致制度预设的目的无法实现,但是由此容易造成法律适用产生偏差,冲击法律适用的统一性,例如不同省区之间对盗窃数额的规定不统一,这是因为区域间的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所致,也因此很难设定一个可全国适用的数额。在此就全局性而言产生法律适用统一性与区域差别性的矛盾,而且这一矛盾伴随我国法治发展而存在,因此在层级法院职能时须根据此矛盾来设计。当前较为折中的设计方案为设计中央和地方两套法院系统,即一套是地方法院体系,基本上保持目前的省、地级市、县三级法院不变,专管省市区内的案件;一套是中央法院体系,由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分院组成,管辖跨省市区一审案件以及某些上诉案件。将目前民事案件由诉讼一方当事人所在地法院受理改为由诉讼各方当事人共同所在地法院受理。当事人如分属不同的县,则改由这些当事人共同所在地的法院受理,依此类推跨省的则由最高法院受理,这样一来我国就形成了两套法院体系。在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层级法院职能划分可参照民事案件来设计。

2、理顺上下级法院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禁止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请示及上级法院对下级的指导。

根据司法独立、中立、公正的特征,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关系除了通过诉讼程序对案件审理工作进行监督外,不应再含有其他影响法院之间保持独立、中立、公正的关系所在,例如禁止下级法院就案件的审理向上级法院进行请示,也禁止上级法院就案件的审理对下级法院进行指导。

六、加强法官职业保障的对策和建议

1、法官选任上实行优选制度,提升法官综合素质,实现法官队伍的精英化。

第一,提升法官职业的门槛,择优选择专业知识丰富,品德高尚、审判技能强、社会经验丰富的人。提升法官职业门槛,有利于法官队伍综合素质的提高,能够很好地胜任各种审判工作。选任标准上要对法律专业知识、道德素质、审判技能、社会阅历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考察,合格后方可选任。只有经过法律专业知识的学习和掌握一定程度的法律专业知识,方可胜任法律工作;只有品德高尚才能确保在日后的司法工作中不做出有违道德人伦的事;审判技能是法官不可或缺的职能能力,是保障审判工作开展的前提条件;社会阅历丰富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司法公正的开展。提出法官选任要符合这些要求的目的在于保障法官的职业水平、办案能力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要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官需要丰富的实践经验,需要多方面的锤炼,经过严格的任职条件和筛选程序,保障法官的高职业水平和专业素质,实现法官队伍的精英化,才能进一步加强法官职业保障。第二,提高法官职业伦理道德。法官职业伦理是法官所具有的素质之一,例如法官行为的端庄、工作态度的认真严谨、对法律的信仰和虔诚等。法官职业伦理对入选成为法官的队伍进行职业伦理的教育和强化,有利于法官能够在司法工作中安身立命,敢于献身于司法,能够使法官正确处理法关于法官之间、法官与检察官之间、法官与律师之间等关系,是保障我国法官队伍能够沿着司法独立、中立、公平的方向发展的条件之一,是我国法官队伍应具有的内涵,是衡量我国法官职业化程度高低的重要尺度。提高法官职业伦理主要通过教育和感化的方式进行。

2、提升法官薪资待遇,实行职业终身制

法官是特殊的职业群体,在众多职业中拥有崇高的地位。在西方社会特别是美国法官最受尊敬的职业。无论哪一国家哪一些社会体制,凡是想建立法治国家都应善待法官,确保其拥有稳定优厚的薪资待遇,并实行职业终身制,使其免受物质生活、就业等后顾之忧。只有这样才能使法官独立、中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很好地履行法官职责,使法官内部形成法官文化,形成法官中立、独立的团体,不依附于行动权。当前我国法官队伍的薪资待遇不容乐观,在薪资待遇方面比不上其他一些职业。因此有必要提升法官薪资待遇,对法官队伍实行职业终身制。这样才能稳固法官地位,加强法官职业的稳定。

3、优化法官考核制度,实行法官个人案件审理责任制。

优化法治考核制度,是法官职业保障的必要举措,实行法官个人案件审理责任制,是强化法官队伍对案件进行审慎、真诚、执着地审理,防止法官在行使审判权过程中出现不忠于法律甚至做出违法犯罪行为;是保障法官队伍持续、完整地保持法官所应具有的各种法官素质。

关于就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调研报告

关于就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调研报告 前言 (一)调研的背景和目的 当前我国法治体系已基本建成,法治建设取得重大成就,在各个法治领域,法律不断健全和完善,特别是在程序法的修订上,2012年3月全国人**过了《刑事诉讼法》修订法案,2012年8月全国人**过了《民事诉讼法》修订法案等一系列举措彰显我国法治发展走上新的台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为当前国家政治生活的基本态势,生活在公平正义、权威高效的法治环境中,是国民翘首以待的理想。同时,由于当前处于社会急剧转型时期,我国法治建设也面各种临严峻的挑战,迫于社会形势的变幻莫测和对法治社会的执着追求,我们需要加大法治建设进程的步伐,就建设法治社会的各个领域特别是司法体制进行统筹规划,进行大刀霍斧的改革,确保法治的发展不落后于社会经济步伐和迷失发展的方向。 司法独立是法治国家形成的标志。法院依法享有独立行使审判权,排除一切干涉,是法治发展的规律要求和必然趋势;法官独立享有不受任何干涉的裁判权是司法公正、司法独立的根本要求。如前所述,我国社会当前处于急剧转型时期,法治发展面临各种严峻的挑战。由于我国法治建设起步晚,底子薄,封建社会人治思想毒瘤贻害严重等原因,导致在司法领域出现众多严重问题,甚至出现冤假错案,背离了我国依法治国方略和法律规律,司法出现不中立、不独立、不公正的怪相。作为司法机关,作为维护社会发展和国家稳定的后盾力量,法院应当断即断,敢于面对这种严峻局势,敢于承担责任,敢于重大决策。 **地处祖国大西南,又是沿海地区,地理位置得天独厚,**市又是**区位优势最为突出的城市。当前**市经济发展迅速,社会转型明显,面临各种社会问题复杂突出,**市产生的各种问题,全国普遍存在,极具当前我国社会发展的代表性。在司法领域,**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也面临在全国已经经过学术界、官方等激烈讨论、耳熟能详的与司法改革直接相关的问题。因此通过对**法院就司法改革所面临的各种问题,特别是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法官制度、法官职业保障、法官职业伦理、法院经费、法院与人大的关系、法院与检察院的关系、法院与公安的关系、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法律适用现状等问题进行调研。通过对**市人民法院在这方面的问题进行调研,可以管中窥豹,起到见微知著,通观全局的作用。此次调研内容主要是我国法院都面临的共同性问题。 (二)调研思路、方法 在研究中,课题组首先通过对**市人民法院所面临的各种司法问题和当前**市社会发展现状和趋势做出总结和评估,得出各种相关数据和结论;收集调研所需数据并选取**市人民法院在司法层面的各种数据包括**市人民法院从2006年至2011年的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刑事判决书、行政的判决书、重审案件记录、抗诉案件记录、审判委员会会议记录、向上级法院请示记录等法律文书,2006至2011年**市人民法院财政经费状况材料、法官薪资待遇状况材料、法官任免和调动记录,2005年至2011年**市人民法院人民代表大会汇报情况、2005年至2011年政法委会议记录等等,并选取周边经济社会发展较有代表性的城市的基层法院相关材料,并对这些材料进行深入分析和对比;从学术与实务的需要着眼,根据当前我国法治发展现状特别是司法改革层面面临的各种问题,结合所得数据论述司法独立和法官独立的可行性、必要性。在整个调研过程中,课题组力求客观真实,不给调研留下模糊和空白等缺陷,竭尽全力做好调研为司法改革提供理论及实务支持。 本课题在具体调研方法上有数据分析法、案例抽样分析法、实地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等。 数据分析法上,主要是通过收集课题所需数据,一是课题组成员亲自采集相关数据,例如采集**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等法律文书材料;二是从网络上收集数据,主要是针对非法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 法制度 篇一: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20XX-11-25《人民日报》孟建柱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这是我们党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作出的重要战略部署。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明确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具体要求。深刻领会、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报告和《决定》精神,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深刻认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 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司法保障。司法机关担负着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神圣使命。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处于快速发展的关键阶段,各种矛盾和问题集中出现,机遇和挑战并存,司法工作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

地位、作用、影响更加凸显。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一)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举措 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我国法治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没有完全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律缺乏必要的权威,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有效的执行。因此,保证宪法和法律得到统一、正确、严格实施,已经成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关键。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今后一个时期推进法治建设的重点。《决定》进一步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司法机关作为执行法律的专门力量,不仅自身应该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权力,保证公正司法;而且应该监督行政机关依法用权、公民依法办事,推进依法行政、全民守法。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既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保障。只有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才能在全社会建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的法治秩序,才能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 (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

司法所调研报告范文

司法所调研报告范文 社区矫正工作自开展以来,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一直在不断地 摸索前行。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管理格式化,教条化趋式,司法所的固定管理模式已在一定程度上被服刑人员所了解,逐渐开始出现“服刑人员今天到司法所参加活动,明天出现重新犯罪”的现象。社区矫正工作需要改变管理模式,创新多元化管理,避免让社区矫正矫正工作流于形式。 xxxx年初,xxxx区xxxx司法所依据省司法厅开展社区矫正“规 范化建设巩固年”活动的意见,明确社区矫正安全监督管理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对辖区内21个社区村推行了网格化的社区矫正工作管 理方法。所谓网格化管理即按照一定的标准将地区划分成为单元网格。通过加强对单元网格内部的管理巡查,建立一种监督和处置互相结合的形式。根据xxxx的地域特点,司法所从以下三个方面开展网格管 理工作: 司法所根据规范化建设的要求,从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管理,建立有组织的网格化管理阶层出发,通过社区划分网格,完善社区矫正监管的稳定体系。 1、设立社区管理办公室,落实社区矫正管理人员。司法所联合社区民警对街道辖区内21社区的警务接待室内加设一间社区矫正管理

办公室,落实了基层的办公地点。各个社区的一把手书记是本社区内社区矫正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具体从事综治工作的分管负责人和村官作为社区矫正网格片区管理人,与社区民警和社区志愿者共同开展对网格内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社区矫正方面的管理工作。 2、基层联合办公,定期开展检查。对于社区服刑人员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涉及到的重点人员与重大问题,司法所联合社区网格管理责任人、社区民警共同开展工作,作好对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社区网格管理责任人、网格管理员每月对社区矫正监管安全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自查自改,及时发现和督改管理隐患。街道司法所定期组织人员对网格片区的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监管安全检查。对于社区服刑人员多的、重点人员多的社区加强检查力度,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认真记录,及时开会研究处理。 对社区的网格管理制定相关的制度,要求网格管理责任人严格遵守并实际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对于在城社区地方大,人员多的现象,各社区根据实际情况将网格片区分级划分,一级片区为社区书记总管理,二级片区为综治主任负责, __区详细到各小区的各幢楼,由社区内的社区矫正志愿者负责,以便真正将监管工作开展到实处。

调研报告当前司法所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对策

三一文库(https://www.wendangku.net/doc/0413651149.html,)/公文写作/调研报告 当前司法所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和 对策 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经过20多年的拼搏,越来越引起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对基层司法所反响最多的是为他们解决了大量的矛盾纠纷,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当前在机构改革、人员精简的情况下,将司法所列为十大办公室之一,这充分肯定了司法行政部门在镇级人民政府中的地位。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与变化,司法所在运作过程中也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职能过于繁琐,人员偏少。过去司法办公室与法律服务所两 块牌子、一套人马,三四万人口的乡镇就有3—4人组成,主要担负着人民调解、法制宣传、律师业务和协办公证四方面的业务。法律服务所人员虽然是事业编制,但也承担着人民调解和法制宣传等大量司法行政工作业务,同时也为公民、法人、事业

单位提供了大量的法律服务,因此司法行政的地位逐年提高。但是,随着室所分离、角色转换、职能转变等情况的改变,法律服务所的人员全部转出司法所,人员普遍减少。近年来随着形势的发展,镇的普遍合并,司法所的门口的牌子已从过去的两块增加到现在的八九块之多,并且还有增加的可能。目前要逐行落实这些牌子上的职能,仅靠2—3人是很难正常开展,只能应付面上的工作,与过去相比,形式上看似乎加强了力量,实质上削弱了力量。 2、工作存在需要协调多,可操作性难的问题。从司法所门口的 牌子看,大多是这“中心”,那“委员会”或“工作站”,这些领导小组的办公室且多设在司法所。开展这些工作,部分是司法行政的职能范围,但大多是其余部门的共同职责,司法所只是起到协调作用。这些看似司法所地位提高,实是给司法所的人员出了一道难题,司法所的工作感到务虚多,务实少。当然要做好这些工作,一要看司法所长的协调力度,二要看分管领导的重视程度。面对新的形势,社会矛盾出现新的变化,处理矛盾纠纷的方式也应有所改变。但要按照这些“中心”、“委员会”来开展工作,在司法所是很难开展的,难在可操作性。如何开拓创新工作机制,有时上级司法行政部门还缺少指导性意见,所以有时只能各镇各做,做了再说,缺少规范。

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预防司法腐败的提案

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预防司法腐败的提案 摘要:全国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提案第000079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 案由: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预防司法腐败的提案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由中央政法委(中央综治办)办理 提案人:九三学社中央 主题词:司法,改革 提案形式:党派 内容: 司法审判,是维护公民合法利益、保障社会公正的最后防线。司法的廉洁公正是全社会的希望所在,也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关键所在。如何遏制司法领域的腐败问题,努力构筑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坚固防线,是一项十分紧迫的重大任务。 当前,司法腐败呈现一些新的特征。一是权钱交易突出。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违法查封,没有好处不作为、乱作为,违法办案、违法执行;参与地方保护,偏袒本地当事人。二是滥用司法审判的自由裁量权。三是涉案人数越来越多,涉案金额越来越大,级别也越来越高。四是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犯罪日益增多。 导致司法腐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司法体制改革亟待深化。司法体制深受计划经济模式影响,行政权通过人、财、物等资源的分配,影响司法审判权;司法机关内部管理模式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司法决策权和审判裁定权过分集中,往往带来司法决策的失误。二是对司法权力监督、制约不力。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但由于缺乏必要的强制性和保障措施,监督标准不明确,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很难监督到位;人大对“两院”的监督大多是汇报性的,难以发挥制约作用;司法运作程序缺乏透明度,使公众监督机制难以发挥作用。三是司法人员的准入门槛偏低,一些工作人员的职业素质达不到要求,直接影响到司法队伍的整体水平。四是一些地方的司法部门工作经费缺乏保障,司法人员待遇低下。 预防司法腐败,实现司法公正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一、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立垂直的司法管理体制,减少行政权对司法权的影响。建立健全各级司法机关的垂直领导体制,将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辖区与行政区域分离,尽量减少地方行政机关对司法审判的干涉;司法部门的财政经费应尽快转变为由中央财政统一支付的模式;将判决裁定的审判工作与执行工作剥离出来,审判机关只负责对案件的审判,行政机关负责生效判决的执行。 二、发挥权力机关对司法部门的监督作用。人民代表大会对两院报告的审议制度应更加规范化、制度化;在尊重司法审判权的前提下,对司法审判、检察官和法官非司法行为实施监督;建议在人大设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由其行使对违法违纪法官、检察官的惩戒与罢免。 三、健全司法公开工作程序,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审判机关应加快推行网上办案,积极推广办案全程录音、录像、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等信息化办案的监督措施,使社会监

法院司法改革工作报告范本(完整版)

报告编号:YT-FS-2338-72 法院司法改革工作报告范 本(完整版) After Completing The T ask According To The Original Plan, A Report Will Be Formed T o Reflect The Basic Situation Encountered, Reveal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Put Forward Future Idea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法院司法改革工作报告范本(完整 版) 备注:该报告书文本主要按照原定计划完成任务后形成报告,并反映遇到的基本情况、实际取得的成功和过程中取得的经验教训、揭露存在的问题以及提出今后设想。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尊敬的***: 非常感谢市、县人大各位领导在百忙之中莅临**调研指导工作,我代表**法院党组,将我院司法改革工作汇报如下: 党的xx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来,**法院在县委的正确领导、县人大及其会的有力监督、上级法院的精心指导、县政府、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大力关心支持下,全面加强审判执行工作和自身建设,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顺利开展了多项司法改革工作和大量人、财、物上划省统管前期摸底准备工作。 **法院现设置政治部、纪检组、监察室、立案庭、

民一庭、民二庭、刑事审判庭、少年刑事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局、**、**、**人民法庭、办公室、法警大队、书记员管理处、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等**个编制内机构外,还设立设立新闻办为内设机构。核定政法专项编制**人,现实有干警**人,空编**人。现有在职在岗**人中,党员干警**人,占干警职工总数的**3%,女干警**人,占干警总人数**%,少数民族**人,占干警总人数**%。30岁以下**人,31-35周岁**人,36-45周岁**人,46-55周岁**人,56岁以上**人。分别占干警职工总数的8.5%、23.4%、23.4%、42.6%、2.1%。全院干警平均年龄**岁,党组成员平均年龄**岁,各庭室负责人平均年龄**岁。高中以下学历**人,大专学历**人,本科学历人数**人,分别占干警职工总人数的**%、**%、**%。从职级情况看,现有在岗**人中,副处**人,正科**人,副科**人,主任科员**人,副主任科员**人,科员** 人,工人**人,分别占干警职工总人数的**%、**8%、*7%、*2%、*6%、*1%。现空缺副科**人。现有审判人员**人,占干警职

加强司法宣传工作调研报告

加强司法宣传工作调研报告 加强司法宣传工作调研报告 在生活中,报告的用途越来越大,我们在写报告的时候要注意涵盖报告的基本要素。一听到写报告马上头昏脑涨?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加强司法宣传工作调研报告,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宣传是任何一个国家、一个政党表达政治主张、维护自身政权的重要工具。由于我国几千年的“人治”所带来的影响,社会的法治和大众的法治理念尚处在萌芽阶段。如果我们不知晓或者不善于运用宣传手段来表述自己的理念和传递法律的精神内核,那么社会和公众对于现行法律将盲目无从,随之对法院的抱怨和对法官公正性的斥疑将应运而生,接踵而来的将是缠诉、上访等问题所导致重复劳动的成倍增长。我们必须加大司法宣传力度,才能实现公正与效率主旨。那么,当前法院的司法宣传工作存在哪些问题,怎样才能加强司法宣传工作,在本文中,笔者结合多年在基层法院的从事宣传工作的经验,作一些粗浅的探讨,以供参考。 一、当前法院司法宣传中存在的问题(一)司法宣传制度规范中的缺失。一是现有宣传工作制度中仅有统一原则规定,具体报道的尺度范围则由各法院自行掌握,这使法院宣传工作因宣传人员能力的.差别而在总体上呈现出不平衡状态。二是为促进法院宣传工作而订立的考评机制,若不能合理设计考评方式方法、充分发挥引导干警对司法宣传的方向、内容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干警很可能为争先创优等因素刺激,片面追求上稿率,从而增加消息报道,减少深度报道;为迎合媒体和观众需要而增加个案报道,减少教育普法,结果可能反而使法院宣传工作偏离宗旨,产生适得其反的效果。(二)司法宣传内容的局限性与狭隘化。由于新闻媒体在报道内容方面越来越重视观众需求和广告客户的需要,而法院进行司法宣传的众多内容中,只有对各类典型案件的审理情况才可能吸引最大范围的观众群体关注,促使媒体进行采访报道,这使法院司法宣传的范围和内容受到局限,而逐渐变得狭隘。同时媒体还为了在有限版面内尽可能多地刊载广告,不断缩减其他版面,使得在司法宣传报道中300字以下的消息报道日渐成为主流,而一些深度报道,尤其是与法院改革、建设有关的一些大型宣传报道缺乏发表的场

司法行政调研报告3篇

司法行政调研报告3篇 本文目录 1.司法行政调研报告 2.新化县司法行政队伍建设调研报告 3.司法行政队伍中建设现状调研报告 近年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以社会管理创新为契机,抓住中央高度重视“两所一庭”建设这一历史机遇,抓基层、打基础, 司法所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格局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有力地推动了基层司法行政各项工作的开展,但是制约基层司法行政发展的关键因素并没有得到根本性解决,这已成为基层司法行政发展的“瓶颈”。作为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笔者拟从制约基层司法行政发展的突出问题几谈点粗浅看法。 一、存在问题及原因 (一)司法所日益突显的的重要性与尴尬的社会地位不相适应 司法所是构建基层和谐的重要力量,对基层政权建设、民主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起着基础性、先导性和服务性作用,具有潜移默化、厚积薄发的“治本”功能,但却长期得不到各层面的认可,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司法行政职能被边缘化。司法行政工作是政法战线的“幕后”工作者,短期内很难体现出明显的工作成效,这与公检法三家“立杆见影”工作性质截然不同,大多数人认为公安工作是“硬”的,法检工作是“实”的,司法行政工作是“虚”的,认知观念的落后,造成司法行政职能得不到应有的重视,更难说如何理解与支持司法行政工作了。 2、司法所工作职能较弱。司法所与政法其他成员单位相比自身职能较弱,除社区矫正工作外,其它各项工作的工作和责任主体都是乡镇政府,司法所在各项工作中只是起到“指导”、“协调”、“参与”作用。其中人民调解、法制宣传教育等工作都具有长期性,短期内看不到效果,更不具备强制性的特

点,加之上级部门的指导性和规范性文件少,可操作性差,致使司法所给人一种工作务虚多、成绩少的错觉。 3、司法所自身定位迷失。司法所做为县区司法局的派出机构,实行“乡镇和县局双重领导,以司法局管理为主的管理模式” 。很多司法所片面追求“有为有位”,过于注重遵守和服从乡镇党委政府的管理,工作人员大多还身兼乡镇多个职务,如综治办副主任、信访办副主任等,把过多的精力投入到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乡镇工作中,顾此失彼荒了自己的“责任田”,严重影响了司法所业务工作的扎实开展,制约了司法行政职能的充分发挥。 (二)基层司法行政干部队伍建设与司法所新时期的发展要求不相适应 从总体上看,司法行政队伍的主流是好的,是一支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吃苦、特别能奉献的队伍,为稳固基层政权,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由于历史的和现实的原因,我们这支队伍也存在着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归纳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司法所人员编制紧缺。近年来,基层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取得一些成效,但是人员编制仍旧十分紧缺,至今普遍达不到司法部乡乡建所和每所最少应有3人的建所标准,多数挂牌的司法所多为1人所或由乡镇工作人员兼职。现行机制难以满足新时期司法所发展的客观需求,人手不足的突出问题严重制约了基层司法行政各项工作的开展。目前,司法所工作人员担负九项职能,虽然基中不少工作司法所只是参与部门之一,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只有司法所“一个人在战斗”,如普法、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等工作,做为工作和责任主体的乡镇政府,实际上最多也只是发文时挂个名,开会时来个人,事后基本不干事。司法所除了承担九项职能,还要完成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繁杂的乡镇工作进一步挤压了司法所工作人员的时间和精力,严重影响和制约了基层司法行政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一个人在战斗”的司法所两头都要顾及,但因工作纷繁复杂、千头万绪难免顾此失彼,县局和乡镇两头都得罪的情况时有发生,忙的三头六臂却时常处于双方都不理解的尴尬境地。

调研报告:关于全市司法体制改革的调查与思考

调研报告:关于全市司法体制改革的调查与思考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根本目的,在于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XX市201X年出台司法体制专项改革实施意见,通过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市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逐步健全。调查结果显示,居民对司法满意率为 87.7 %。 一、改革进展情况 (一)司法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实施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制度,苏仙区检察院被列为省级以下财务省级统管改革试点单位,在全省率先开展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试点。警务运行机制改革稳步推行,按照“整合融合、实际实用、统筹统建”的思路,在市、县、所三级公安机关统一构建“6+5+4”警务运行机制。在全省率先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改革,将全市基层法院一审行政诉讼案件集中到资兴、桂阳两地法院审理。探索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改革。在全国率先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探索环东江湖区域环境资源案件资兴法院集中审理改革。推进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公平公正遴选员额法官检察官。全市法院共遴选415名员额法官,入额比例35.8%;全市检察机关共遴选296名员额检察官,入额比例36%。市中级法院按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1∶0.7∶0.5的比例组建了12个审判团队。市人民检察院按员额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书记员1:1:1标准组建39个办案组。53名未入额法官、82名未入额检察官顺利转岗。及时落实了政治部主任、纪检组长、工会主席、综合部门主要负责人入额免除行政职务的改革政策。全市法院、检察院在编制不增、案件大幅提升的情况下,结案数不降反升。2017年上半年市中级人民法院结案率高于全省法院

平均结案率20个百分点,名列全省第一。苏仙区检察院的改革试点工作在全省检察机关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现场会上作了重点推介。加强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成立市中院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 (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更加健全。司法责任制改革全面推行。率先试点推进以司法责任制为重点的四项改革,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和苏仙区法院、苏仙区检察院被列为全省改革试点单位,市中级法院司法责任制改革获省高院高度评价。健全检察权运行机制,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将大部分办案权限下放给员额检察官,以员额检察官为核心的办案组织初步建立。完善统一检察业务系统改革,系统的关联信息共享功能实现了横向联通和纵向贯通。深化审判制度改革,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防范冤假错案。率先开展知识产权案件民事、行政、刑事审判“三合一”改革,开展轻微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改革试点。推行试点网络办案试点改革,全市法院建成诉讼服务中心,开通“12368”诉讼服务热线,建成20个科技法庭,实现视频接访、提讯和庭审、执行同步电子存储。深化司法公开,完成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三大公开平台建设。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司法公开举措满意和比较满意率达74.5%。司法公开制度建设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建设走在全省前列,实现了人民监督员由司法行政部门选任管理。推行裁判文书改革,简化和规范民商事裁判文书,北湖区人民法院在推进案件繁简分流改革方面的做法和成效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肯定和认可,被评为全国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改革示范法院。 (三)人权司法保障制度逐步完善。规范人权保障司法程序,规范在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中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改革,建立导入司法机制、依法处理和相互协调配合机制、国家司法救助制度,通过法律渠

最新关于司法鉴定问题的调研报告

涉及诉讼的鉴定习惯称为司法鉴定,主要包括物证鉴定、法医学鉴定和精神病学鉴定。我国现行的司法鉴定制度是在建国50多年的司法实践中自然形成的。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缺乏对司法鉴定立法,使鉴定工作在法律定位、管理体制、鉴定程序、鉴定标准等方面都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鉴定的科学性、公正性、严肃性,并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司法公正,同时也在人力、物力、财力上造成极大浪费。2001年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有8个代表团的266名代表提出议案,要求尽快立法规范司法鉴定工作。今年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又有7个代表团的234名代表提出该议案。为妥处理上述议案并答复提案代表,从去年5月至今年5月,全国人大内司委多次派出调研组赴广东、重庆、福建等省、市,围绕司鉴定问题进行了深入调研。今年上半年,又分别邀请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等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的专家学者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的有关负责同志,就建立和完善司法鉴定制度和制定司法鉴定管理法等问题召开座谈会、研讨会。现将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亟待规范的几个主要问题调研综述如下。 一、确立鉴定的法律属性 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对司法鉴定的概念及法律属性做出明确的界定。多年来,实践中就如何解决鉴定机构设置和管理多元化的问题,以及由此造成的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甚至虚假鉴定越来越严重等问题,有关部门所持主张及具体做法不尽相同,甚至大相径庭。我们在调研中发现,有的同志认为,目前鉴定工作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主要是由于管理体制混乱造成的,并提出从理顺管理体制入手,将分设在公、检、法、安、司机关中的鉴定机构进行改造、整合或重组。有的提出仿照行政体制,逐级建立自下而下、统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对此,有一些不同意见:有的认为,鉴定是侦查破案的一个重要手段,是侦查工作的组成部分,公安机关设立鉴定机构是必须的;有的认为,检察机关批捕和审查起诉工作都需要对侦查中的鉴定结论进行审查、确认或重新鉴定,而且检察机关还担负着一部分案件的侦查工作,因而,检察机关必须设立司法鉴定机构;还有的同志认为,鉴定是法院审判职能的一部分,各级人民法院应建立鉴定机构,并实行自上而下的统一管理。我们认为,解决鉴定中存在的问题的关键,不应在现行体制框架内去理顺管理机制,首先应该是通过立法,明确司法鉴定的性质,我国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都规定,鉴定结论是证据之一。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侦查机关自主进行鉴定是为了发现犯罪、证明犯罪、指控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辩护人申请进行鉴定,是为了获取证据,以便向法庭举证,进行无罪或罪轻的辩护。在民事和行政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委托鉴定是为了将鉴定结论作为向法庭提出主张的一种依据,都是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专门知识对某一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它既不是一种行政行为,也不属于检察和审判职权范畴,更不是一种诉讼活动。鉴定的概念和法律属性应当是为了向法庭提供证据,对某些专门性问题,由具有专门知识或技能的人,依照法定程序所作的检验、鉴别和判断,是一种依法为诉讼活动提供帮助的科学鉴定。 二、明确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体制

司法行政法律服务工作调研报告

司法行政法律服务工作调研报告 为了进一步拓展和规范我县法律服务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促进法律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更好地为践行“解放思想跨越发展”主题活动,xx县司法局通过客观分析法律服务行业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专题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一、当前我县法律服务工作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我县法律服务工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服务为民,始终把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司法行政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我县的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基层法律服务等法律服务业蓬勃发展,较好地发挥了其提供法律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等方面的职能作用,促进了政府依法行政、企业依法经营、公民依法维权,在保障司法公证、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 我县现有律师事务所2家,执业律师10名;公证处1处,公证工作人员6名;法律援助中心1家,法律援助志愿者x名;基层法律服务所x家,法律服务工作者x名。 (一)律师成为法律服务主角。全县律师积极围绕全县经济工作中心任务,主动介入招商引资、新农村建设、工业园区建设、拆迁整治、重大工程项目等领域,已成为法律服务业的主体力量。

2011年以来,我县律师共担任法律顾问x家,办理各类诉讼及代理x件,避免经济损失x万元,实现业务创收x万元。 (二)公证法律服务成绩显著。2011年以来,县公证处共办理公证事项x件,同比增长45%,公证收入x万元,同比增长12%。 (三)法律援助事业迅猛发展。我县基本建立法律援助县乡村三级工作网络,初步形成较为完整的法律援助体系。2011年以来,县法援中心共受理各类法援案件x件,已办结x件。 (四)充分发挥基层法律服务作用。基层法律服务主要业务市场是面向农村。2011年以来,全县基层法律服务所共担任法律顾问x家,其中担任镇政府、事业单位、村居委会x家,开展各类业务x件,避免经济损失x万元。 二、我县法律服务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在充分肯定我县法律服务业取得长足发展的同时,也不能不看到,法律服务业在发展进程中暴露出的以下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一)从律师业务来看,律师们还普遍缺乏专业化发展意识和提高专业化水平的措施。不少律师出于“生存”需要,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或其他类型的案件,几乎是有什么接什么,接什么做什么,把自己塑造成“万金油”律师。从总体上看,我

关于黑龙江省林区检察管理体制改革的调查报告

关于黑龙江省林区检察管理体制改革的调 查报告 一、林区检察体制的历史沿革与现状 林区检察体制的历史沿革 黑龙江省国有林区是我国最大的重点国有林区和森林工业基地,国有林业用地面积2076万公顷,其中有林地面积1550万公顷,占全国国有林区森林总面积的26.6%,约为全省面积的三分之一;国有林区森林总蓄积15.4亿立方米,占全国国有林区总蓄积的20.5%。林业局绝大部分地处深山老林,并按山脉走向和森林资源分布来划分界线,施业区大都远离人口聚居地,交通不便。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条第3款规定:“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和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置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1980年12月,国家林业部、司法部、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了《关于在重点林区建立林业公安、检察、法院纽织机构的通知》。为便于人民群众诉讼,1982年8月,经国家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

院等相关部门批准、黑龙江省委同意,1982年9月28日,黑龙江省人大第17次常委会议做出了《关于在林区、农垦区建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根据上述规定,黑龙江国有林区两级检察机关于1982年底开始组建,成立了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牡丹江林区检察分院、松花江林区检察分院、合江林区检察分院,设在牡丹江、松花江、合江林业管理局,其中牡丹江林区检察分院管辖10个基层林区院;松花江林区检察分院管辖9个基层林区院;合江林区检察分院管辖4个基层林区院,共23个林区基层检察院,隶属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实行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主管、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协管的领导体制,是纯林区企业检察院。 林业检察体制的现状 自1982年组建林区检察机关20多年来,黑龙江省国有林区两级检察机关在黑龙江省森工系统各级党委和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始终坚持服从服务于林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指导思想,认真履行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职务犯罪侦查与预防等各项法律监督职能,依法查办了一大批经济和刑事犯罪案件,特别是依法积极查办了在林区有影响、有震动、群众反映强烈的涉林案件,有效遏制了以林、以木谋私的犯罪行为,在保护国家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维护林区社会政治稳定,促进林区经济发展方面,加强林区民主与法制建设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

基层司法行政工作调研报告

基层司法行政工作调研报告 司法所是司法行政系统的基层单位,是基层司法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落实司法行政各项业务工作,向广大群众提供法律服务、法律保障和法制宣传教育等重要职能。加强司法所建设是贯彻中央关于加强基层政法组织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实践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加强基层司法工作,维护乡镇和谐稳定的大好局面,也是实现“法治**”的重要保障和基础性工作。我们从金滩乡的具体实际出发,在基层司法工作开展落实的基础上,分析研究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提出了改善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一、基层司法工作开展落实基本情况 (一)司法所建设情况。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和队伍建设,是搞好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基本保障。近年来,我所基层司法行政各项工作得到了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形成了县司法局、乡党委、政府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按照州司法局关于司法所规范化建设量化考核评分标准的要求,我所在基层司法工作的软硬件上做了大量工作。落实了办公场所,办公面积达标,办公设施如电脑办公桌椅等已配备齐全,丰富了硬件建设。在软件建设上,我们加强了对档案的分类、整理、装订、防护工作。目前,金滩司法所的组织机构已经基本落实,司法所工作人员均具有本科以上

学历,整体文化素质较高。 (二)人民调解组织情况。我们在金滩乡9个行政村分别建立了人民调解组织,9个村共有人民调解员名。我们还多次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法制培训活动。每年组织辖区人民调解员开展人民调解员培训班、村干部法制培训班等,通过讲授不同纠纷的调解技巧和村委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意义,基层司法工作队伍的自身素质在不断提高,有力地促进了基层司法各项工作的规范化运作。同时司法所建立健全了民间纠纷处理程序、人民调解工作纪律、人民调解工作承诺、纠纷排查制度、人民调解工作守则等规章制度。近三年,共排查调处各类矛盾纠纷起,成功起,成功率达到 %,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发挥了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作用。 (三)安置帮教工作情况。做好刑释解教人员重返社会的教育工作,降低重新犯罪率。司法所建立了安置帮教工作衔接制度、安置帮教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目前,我乡安置帮教人员18人,帮教率达100%,无一人重新犯罪。 (四)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情况。我乡设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以热情周到的服务,为辖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解决了困难群众的法律诉求困难。截至目前为辖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次,代写各类法律文书份,为了推动基层司法工作深入开展,金滩 司法所在积极开展各项工作的同时,不断加强基层司法

优化检察职权配置 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优化检察职权配置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二十一世纪的中国,“依法治国”理念正在由一种理想状态化成全民意识,“法治社会”、“和谐社会”的构建也不再是单纯的口号,这要求我们应当以理性的眼光去审视法治社会相关制度基础。作为司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权在保障社会正义、促进社会发展上显示出重要价值。在新的形势下,如何准确定位检察权、合理配臵检察权,建立起科学合理的检察权配臵运行模式,既是当前检察改革的一项重点课题,又会影响着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和方向。这一课题,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本文从考量检察权合法性与合理性的角度出发,指出了当前检察职权配臵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立法疏漏并进行分析,进而探寻优化检察职权配臵的若干方面,以为司法改革助微薄之力。 一、厘清权力的内容——优化检察权配置的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从立法上确定了检察机关的性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5条规定了五项检察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条也规定,“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概括起来,我国检察权的构成基本可以划分为

三大类:公诉权、侦查权和刑事司法监督权。其中,公诉权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代表国家提起公诉、追究犯罪的专有权力,是检察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侦查权是对公务人员实施的一种刑事强制监督,它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有效手段和工具;刑事司法监督权则是通过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刑罚执行监督来保证案件审判质量,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形式。这三项权能都是检察权的合理延伸,属于检察权的一种行使方式,检察机关所从事的一切职务活动都被统一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上来,公诉权、侦查权、刑事司法监督权都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的一种手段。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对检察权的表述,所谓检察权,就是依据宪法和法律,由我国检察机关独立行使的法律监督权,它以查处特定犯罪、维护国家利益为使命,以国家名义行使公诉权,并对诉讼过程进行全面的法律监督。 二、找准法律的定位——优化检察权配置的应然 由于检察机关在依法治国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检察权的内容、性质和形式在不同国家、不同历史时期也呈现差异性,使得检察权成为司法改革讨论中的热点和焦点,因此,明确检察权的法律定位对于检察体制改革的目标和方向显得尤为关键。关于检察权法律定位的各种观点,概括起来主要有司法权说、行政权说、行政司法双性说和独立国家权力说,其中占主导地位的是司法权说和行政权说。研究当代中国的检察

司法鉴定工作状况调研报告

司法鉴定工作状况调研报告 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 市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机构如雨后春笋、蓬勃发展起来,司法鉴定管理模式在我市呈现出积极探索、稳妥推进的新局面。但我市也存在着司法鉴定的运行机制较为混乱、司法鉴定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不高、司法鉴定人员的管理机制不够科学、合理等问题。为此,笔者根据工作经验和体会,对发展我市司法鉴定事业提出了一些主要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司法鉴定;现状;问题;对策 司法鉴定是在诉讼过程中,对于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按诉讼法的规定,经当事人申请,司法机关决定,或司法机关主动决定,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手段,

对专门性问题做出判断结论的一种核实证据的活动。简单地说,司法鉴定就是侦查、起诉、审判等诉讼活动中依法进行的鉴定。那么什么是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除司法机关内部鉴定机构因业务需要而进行的无偿司法鉴定活动之外的其他司法鉴定活动,均为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 目前,司法鉴定管理模式在我市呈现出积极探索、稳妥推进的新局面。现笔者就我市司法鉴定工作的发展及现状、存在主要问题、完善对策建议作尝试性的探讨。 一、我市司法鉴定工作的发展和现状 **市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工作同全省其他地市相比起步较晚、基础薄弱、规模较小、管理相对滞后。受经济大环境影响,我市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数量少、规模小、项目不全、管理不规范。XX年党政机关机构改革时期,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机构管理职能划入

市司法局,但当时没有对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予以正规化管理,所以在”三定”方案中没有单独设立司法鉴定管理科,而是由法制科兼管,为以后的规范化管理和司法鉴定事业发展留下了制约隐患。XX年前,我市只有2家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机构:**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司法鉴定所和黑龙江亚中**分公司司法鉴定所。其中黑龙江亚中**分公司司法鉴定所属省司法鉴定管理处直管,对**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司法鉴定所的管理实际也是名存实亡。 XX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出台以后,随着管理体制的进一步明确和省厅创新工作积极的影响,市司法局积极宣传运作,我市的司法鉴定管理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司法鉴定事业才如雨后春笋、蓬勃发展起来。截至目前,我市已有4个种类、9家司法鉴定机构经省厅许可登记、取得司法鉴定执业资格。其中医学类(法医临床)4家;司法会计类2家;工程质

加强司法所建设调研报告

加强司法所建设调研报告 加强司法所建设调研报告 司法所是司法行政工作最基层的组织,是司法行政工作的基础,是各级领导机关的工作重心。司法行政事业的发展,根本的、基础的就是要靠基层司法所建设的全面进步。司法所经过多年的发展,已成为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促进城乡经济发展、推进基层依法治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有生力量,在基层政权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由于历史的原因,司法所赖以生存的基础先天不足,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它的发展,甚至在部分乡镇出现了有名无实、名不符实的边缘化倾向。与时俱进,加快发展,充分、有效地发挥其职能作用,不仅关系到司法所的未来走向,而且还关系到整个司法行政工作的兴衰。下面是我对当前加强司法所建设的几点粗浅认识。 一、规范化司法所建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一是司法所编制不足,“缺编少员”现象仍旧突出。虽然目前我市各基层司法所人员力量得以大力充实,初步达到规范化司法所的达标要求。但是基层司法所担负着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开展社区矫正、法制宣传、依法治理、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安置帮教等多项职能,无论是哪一项工作,都与维护社会稳定息息相关。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任务多、压力重、责任大。但是,全市专职司法助理员平均还达不到每个所1名(有部分司法所还是无人所),无法应对日益规范、复杂、繁重司法行政行为。 二是司法所工作经费匮乏,致使工作人员干劲不足,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司法行政工作的开展。我市自开展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创建以来,各所在软硬建设上都有了较大的改善,但司法所办公经费问题一直没有得到真正解决。司法所工作运转极为艰难,这是一直影响着基层司法行政职能的发挥,困扰着司法所能否持续、稳定、深入、高效地开展工作的重要因素。 三是基层司法行政队伍的专业素质不高,影响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司法行政工作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工作,需要我们具备较好的法律素质和工作技能,才能正确、高效地履行好工作职责。可是我们的基层司法行政队伍多半是非法律专业人士,其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都比较匮乏,工作中又不注重和善于学习,致使我们的工作专业性不强、效率低和社会公信力差。 二、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对策和建议 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人民满意为标准,以创新发展为动力,以队伍建设和制度建设为保障的总体要求来开展。 (一)提高认识、加强保障 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来充分认识基层司法所的重要性,牢固树立基层稳则全局稳,基层活则全局活,基层强则全局兴的意识,切实做到政策向基层倾斜、人员往基层输送、经费往基层保障。并通过协调争取,使基层司法行政干警从繁重的政府事务中解脱出来,全身心地做好司法行政工作,并注重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保障广大司法所和司法助理员能够依法、全面履行各项职责;二是司法行政机关在不断增加司法所公用经费的同时,要加强与乡镇党委政府的联系,积极为基层司法所争取和协调指导、宣传、培训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和普法宣传工作经费,并逐步建立健全司法所工作经费的保障机制;三是警力下沉,切实加强基层司法行政队伍建设,坚持把优秀年轻干部放到基层司法所进行培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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