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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解读版)(2009.4.16)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解读版)(2009.4.16)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解读版)(2009.4.16)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解读版)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

2009年2月26日至27日,省法院在舟山召开了全省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例会。与会代表就劳动争议案件和涉及房地产登记的民事案件的审理,以及规范民事诉讼活动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讨论,形成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关于审理涉及房地产登记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关于规范民事诉讼活动的若干意见(试行)》三个指导性意见,现印发给你们,供审判中参考。实践中如遇到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民一庭。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遵循平等保护、公正及时、优先调解、合理配置审判资源和充分利用诉讼外资源、法不溯及既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等原则。

【解读】劳动合同法颁布后,碰巧赶上了金融危机,劳动合同法中对用人单位严格的义务要求使很多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的经济状况更加艰难。由于劳动合同法刚颁布不久,不可能中止执行或立即对其进行修订,因此在执行中基本上是窄覆盖,宽执法。窄覆盖的意思是指在适用劳动合同法上,尽可能将模棱两可的主体、行为排出在劳动合同法外;宽执法的意思是指在对劳动合同法的执行上,尽可能的对用人单位宽泛一些,比如轮流休假、岗位调整等。

第二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产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

【解读】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缴存的住房储备金,属于通过长期、互助的方式保障劳动者在今后能改善居住条件的资金储备。依据国务院第262

号令《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使监督职能,“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显然,国家已将处罚的职能授予管理中心,该中心是行使处罚权的唯一单位,由于该中心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单位对其所作处罚如有异议,当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因此该类纠纷不宜以劳动仲裁和诉讼的方式解决,劳动者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举报,由其负责处理。

第三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按雇佣关系处理。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内退的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一般应按劳动关系处理。但原用人单位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又要求现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予支持。

【解读】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已经消失,因此不能再建立劳动关系,只能作为平等民事的雇佣关系对待,因此与劳动关系相关的如竞业限制规定等不再适用。内退是指内部退养,是在单位内部的一种近似退休处理的办法,办理内退的人员可不在单位工作,但每月可从单位领取一定数额的内退费,不过这些人的劳动关系并没有终止,因此社会保险由单位继续在社保中心缴纳,一直到到达退休年龄条件后正式办理退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之规定,允许劳动者与多个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内退人员与其它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可以作为劳动关系对待,但同一劳动者只能享受一份养老保险待遇,因此只能参加一份养老保险。

第四条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台港澳人员与用人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动关系处理。上述人员未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或《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应当认定有关劳动合同无效;但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应由用人单位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

【解读】外国人在中国就业,必须得到政府部门的就业许可,即必须办理就业证,否则属于非法用工,劳动合同无效。

第五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或台港澳企业未依规定通过相关就业服务单位,而直接招用劳动者形成的用工关系,按雇佣关系处理。

第六条在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因履行实习单位指派的任务,受到伤害而发生争议的,按雇佣关系处理。

【解读】在校学生不属于适格的劳动主体,其受到学校的管理,因此不能建立劳动关系。在校学生在单位实习,属于学校教学的延伸,并不能改变其学生身份。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权利义务关系,雇佣报酬没有最低工资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第9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对于已经毕业的学生,国家正在实施见习计划,列入该计划的学生仍不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第七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被该用人单位派往其他单位工作,并在其他单位领取工资或办理社会保险,因用工关系发生争议的,指派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应作为共同当事人并承担连带责任。

【解读】劳动争议仲裁法第22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同一集团内部互相用工时,法院视同外部派遣一样进行处理。

第八条劳动者与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工主体因用工关系发生争议的,应当将其出资人或开办单位作为当事人。

第九条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应当将用人单位或清算组织作为当事人;用人单位或清算组织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应当将其出资人或开办单位作为共同当事人。

第十条用人单位挂靠在其他单位名下或借用其他单位的营业执照进行生产经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和被挂靠单位或营业执照出借单位应作为共同当事人并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在建设工程层层转包、分包中,作为实际施工人的自然人与其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最近的上一层转包、分包关系中具备合法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应作为当事人;也可视案情需要,将实际施工的自然人及违法转包人、分包人作为共同当事人。

第十二条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申请人于该法实施后申请仲裁的,不适用该法中关于申请时效的规定,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解读】劳动争议调解法实施前,发生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为60天,该法实施后,申请仲裁的时效变更为1年,该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因2008年5月1日前的争议引发的仲裁,首先要看争议事项是否超过了60日的仲裁时效。

第十三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加班工资发生争议的,其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二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其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

【解读】“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应当由劳动者举证,公司有异议的也可以提出反证。如果拖欠加班工资引发争议时仍然存在劳动关系的,法院只支持仲裁之日起往前推两年的时间段的加班工资,其它的不再支持。如果劳动关系

终止,法院只支持发生仲裁之日起往前推一年的时间段的加班工资。该条明显严格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之规定。

第十四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所规定的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争议,如仲裁请求涉及数项的,应分项计算争议金额。

【解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属于一裁终局案件,劳动者在仲裁或诉讼时必须提供分项计算出的金额。单位根据劳动者计算出的分项金额进行答辩。劳动者应当提供计算的依据并通过证据证明,如果证据由单位保管的,单位提供,劳动者对单位提供的证据虽不予认可但没有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的,一般应认可单位的证据有效。

第十五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未区分一裁终局与非终局裁决事项的,人民法院应当分项处理。

【解读】如果单位不服裁决提起诉讼,诉讼事项涉及一裁终局与非终局裁决事项的,是否需要向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分别提起诉讼,该条未作说明。

第十六条劳动者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一裁终局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不服的,均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上诉请求的内容不得超出仲裁请求的范围。

第十七条劳动者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一裁终局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该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此前用人单位依据该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已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此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裁定终结诉讼。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对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的抗辩应当一并审理。

劳动者起诉后又撤诉或因超过起诉期间被驳回起诉的,用人单位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解读】单位未向中级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视为接受裁决内容。法院仅对劳动者提出诉讼的部分进行审理,未提出诉讼的部分不再审理。

第十八条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劳动者不服终局裁决的起诉或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用人单位撤销终局裁决的申请后,在开庭审理前,应当对是否同时存在上述两种诉讼的情况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诉讼中,不得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为当事人。

【解读】仲裁机构是居间裁决机构,不属于行政机关,撤销之诉不属于行政诉讼,因此不应列仲裁机关为被申请人,而应该将劳动者列为被申请人。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以不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事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因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除仲裁中存在下列事由的以外,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移送管辖的;

(二)送达延误的;

(三)等待工伤复议、诉讼、评残结论的;

(四)启动鉴定程序,或委托其他部门调查取证的;

(五)因当事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参加仲裁活动的;

(六)其他合理的事由。

当事人应向人民法院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已接受申请的凭证及尚未受理的证明,或虽已受理但尚未裁决的证明。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劳动者起诉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终结有关案件的仲裁。

【解读】如果是单位提出诉讼的,是否仲裁和诉讼可以两边都进行呢?还是仲裁自动就终止了呢,本条未作出规定。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并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仍继续参加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并作出裁决书或调解书后,当事人以逾期受理或裁决违法为由,要求撤销裁决书或调解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用人单位出现企业主逃匿或转移财产等情形的,劳动者可以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解读】劳动者负有举证责任,并提供财产线索,法院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第二十四条根据审理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实际需要,人民法院可以向作出原裁决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调卷函调阅相关案卷。

人民法院应当将审结上述案件的裁定书,及时送作出原裁决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仲裁,后又对仲裁裁决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双方当事人原达成的劳动争议调解协议具有合同性质,经审理该调解协议不存在无效或可撤销情形的,应当确认其效力并作为裁判依据。

【解读】调解协议无效或撤销的情形,应当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来判断,是否撤销应当由当事人提出并以证据证明具有撤销情形,否则法院无权主动撤销。

第二十六条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的有关规定。

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又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解读】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支付令必须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权纠纷,单位接到支付令后,应当在15日内履行债务或者向法院提出异议,提出异议后支付令失效。

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应先就劳动争议事项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或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且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劳动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解读】法院仅作为欠款民事纠纷处理,如果劳动者同时提出经济补偿金等问题,则应作为劳动纠纷申请仲裁。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认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审查下列证据: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身份证件;

(三)考勤记录;

(四)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五)其他相关证据。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上述证据的形成、来源、占有等因素,确定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第二十九条在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是哪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事实发生争议的,应当根据“谁主张谁举证”

的原则确定举证责任。

【解读】关于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事项,并不是单纯的由单位负举证义务,如果员工提出被开除,则应出具被开除的证明。如果单位提出员工辞职或离职,则应提出相应的辞职或离职证据。

第三十条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应对加班事实负举证责任。劳动者证明加班事实的相关证据由用人单位持有的,人民法院应责令用人单位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解读】是否加班的考勤表应由公司出具,如果员工不认可考勤内容,则提出相反证据予以推翻,否则应认定公司的考勤记录是真实有效的。

第三十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有无支付加班工资的事实发生争议的,应由用人单位对其已经支付加班工资的事实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已支付的工资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可认定其中不包含加班工资:

(一)折算后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二)计件工资有劳动定额且定额明显不合理的。

【解读】是否已经支付加班工资,单位应提供加班时间、加班费计算依据、工资表(含加班费)等证据。

第三十二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业务提成在货款回收后才支付,且货款回收由劳动者经手的,劳动者应对货款回收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有关服务期的约定为由,请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对其已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及具体费用等相关事实负举证责任。

【解读】什么是专项技术培训,由法院来判断。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制定的规章制度,虽未经过该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主程序,但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政策及集体合同规定,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未经过该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主程序的,一般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但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决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政策及集体合同规定,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且劳动者没有异议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解读】08年1月1日前制定的制度,未经法定程序,但合法、合理、公示或告知的有效。08年1月1日后制定的制度,未经法定制定程序,一般无效,但合法、合理且公示或告知劳动者,劳动者无异议的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为规避《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而采取下列行为的,应认定无效,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和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应连续计算:(一)采取迫使劳动者辞职后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将劳动者工龄“清零”的;

(二)采取注销原单位、设立新单位的方式,将劳动者重新招用到新单位,且工作地点、工作内容没有实质性变化的;

(三)通过设立关联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的;

(四)通过非法劳务派遣的;

(五)其他明显违反诚信和公平原则的规避行为。

【解读】浙江省关于无固定期限合同的适用,严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符合法定情形的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但关于合同的其它内容是否可以协商,以及协商不成时如何处理没有进行规定。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一般不直接作出工伤认定。劳动者请求工伤待遇,但未提供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起诉,但具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未为该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对构成工伤无异议的;

(二)非法用工单位在用工中导致劳动者伤亡的。

【解读】法院如果认为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应裁决撤销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书,由劳动部门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因他人的侵权行为导致工伤的,一般应先向侵权人请求民事侵权赔偿;如其就民事侵权已实际获得相应赔偿,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机构在工伤待遇总额内补足工伤待遇。如因侵权人逃逸等原因,劳动者无法向侵权人主张赔偿的,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机构依法先行支付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伤残津贴、工伤医疗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工伤保险待遇;其向侵权人主张后实际获得民事侵权赔偿的,可在工伤保险待遇范围内按总额补差的办法结算;其向侵权人主张后仍不能实际获得民事侵权赔偿的,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机构应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机构支付相关费用后,可以向民事侵权人进行追偿,人民法院可视情追加劳动者为当事人。

在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机构向劳动者已经支付全部或部分工伤保险待遇后,劳动者又向侵权人提起民事侵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追加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机构为当事人,使其依法行使对侵权人的全部或部分追偿权。

【解读】本条规定实际上认可了单位实行总额补差的原则以及追偿原则。对于交通事故被认定为工伤的,在有肇事方的情况下,应告知劳动者先向肇事方索赔,要求公司支付工伤待遇(工资)的,应提供已经进行了索赔的证明或对方逃逸的证明,否则可以拒付。另外法院在审理交通肇事侵权诉讼时,如果单位已经支付了工伤待遇,但法院没有追加单位被原告的,属于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原告,单位有权进行申诉,要求重审。

第三十八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设定违约金条款以限制劳动者上述解除权的,该违约金条款无效。但由于劳动者行使上述解除权而违反劳动合同有关约定,并给用人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劳动者应予赔偿。

【解读】注意本条规定的是直接经济损失才予以赔偿,间接损失不予赔偿。哪些东西可以作为直接经济损失,需要研究。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赔偿中没有区分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本条属于限定性规定。

第三十九条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有关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但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约定违约金过高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调整。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中规定的“培训费用”,不包括劳动者接受专项培训期间的基本工资;“专业技术培训”是指为提高劳动者特定技能而提供的培训,不包括上岗前的培训和日常业务培训。

【解读】对于签订了服务期的劳动者,如果单位出现劳动合同法第28条、第41条情形导致合同终止的,劳动者不再需要遵守服务期的约定。持证上岗的特殊工种的岗位证培训是否属于专业技术培训?对于不符合专业技术培训的培训,在员工辞职时可以将培训费作为公司损失要求员工予以赔偿,但必须有书面的合同约定。在培训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时,合同仍然有效,但法院有权调整违约金金额。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但未同时约定经济补偿,或者约定经济补偿的数额明显过低、不足以维持劳动者在当地的最低生活标准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形,该竞业限制条款无效。

【解读】该规定与上海的正好相反。从本条中可以推断出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月补偿标准只要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标准就是合法有效的。对于退休返聘人员能否约定竞业限制呢?如果可以约定是否还要遵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呢?

第四十一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再具有约束力:(一)劳动者依《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破产、关闭、停业、转行或解散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一般应经劳动者同意。如没有变更劳动合同主要内容,或虽有变更但确属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所必需,且对劳动者的报酬及其他劳动条件未作不利变更的,劳动者有服从安排的义务。

【解读】本条是对单位用工自主权的说明。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必须是协商一致且使用书面形式且双方签字盖章方成立,本条规定实际上放宽了合同变更条件,即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合同变更不需要以协商一致为前提:1)没有改变变更合同主要内容,合同主要内容包括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2)是单位的经营所必须;3)未降低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因此对于调岗,若是单位根据需要调动且不降低薪酬的,员工就必须服从。

第四十三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如果该事实发生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除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以外,不予支持;如果该事实发生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应予支持,但用人单位确有特殊困难、合理理由或劳动者曾经认可的除外。

【解读】本条对劳动者解除权进行了限定。允许用人单位在确有困难、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拖欠工资,劳动者不得提出解除合同。

第四十四条劳动者以其他事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又以系因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情形迫使其辞职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一般不予支持。

【解读】对于写了辞职报告的,又以被胁迫解除合同为由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十五条对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岗连续超过十五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已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无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擅自离岗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但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将该决定送达给劳动者,后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履行送达等相关手续为由主张解除无效的,不予支持。

【解读】如果没有制度规定的,员工如果连续旷工未超过15天的单位也可以以劳动者严重违纪解除合同。如果单位有制度规定的,员工连续旷工天数则不受15天的限制。

第四十六条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章等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劳动争议案例裁判观点集成

劳动争议案例裁判观点集成 孟某于2013年12月30日入职某图文公司,担任销售主管一职,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孟某与图文公司因提成工资及加班费问题发生争议,孟某申请仲裁,要求图文公司支付提成工资、加班费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仲裁委作出裁决后,孟某不服该裁决,就上述请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图文公司主张孟某入职时公司已向其颁发了《聘用书》(落款日期为2013年12月30日,无孟某签字),明确记载其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工作职位。图文公司认为该《聘用书》具备劳动合同主要条款,具有劳动合同性质,且双方都已经履行了其中的相关条款。故不能认定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不同意向孟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法院观点《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 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图文公司主张公司制作的《聘用书》具有劳动合同性质的,法院认为,该《聘用书》上并无孟某的签字,其中虽列明有孟某的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工作职位,但未记载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等劳动合同中应具备的内容,亦未有双方劳动关系及权利义务的明确约定,故不能认定其

具备了书面劳动合同的性质。依据法律规定,图文公司应支付孟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补偿协议不一定约束派遣公司基本案情郑某与某人力资源 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人力资源公司将郑某派遣至德国某研发公司北京代表处工作。双方最后一次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至2013年12月31日。双方《劳动合同书》约定:“乙方(郑某)可以与用工单位另签协议,但甲方(人力资源公司)对该协议不承担连带责任。因上述协议引发争议,甲方(人力资源公司)可协助乙方(郑某)与用工单位协商解决”。2012年1月9日,郑某与德国研发公司北京代表处签订协议书,约定双方的聘用关系于2011年12月1日解除,德国研发公司北京代表处支付郑某包含解除聘用关系的经 济补偿18万元,分三期支付。2012年2月29日,郑某向人力资源公司出具了辞职信,称因个人原因辞职。后郑某因德国研发公司北京代表处未支付第三期补偿款,提起仲裁,要求人力资源公司、德国研发公司北京代表处支付第三期经济补偿金。仲裁委作出裁决后,人力资源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人力资源公司是否对德国研发 公司北京代表处尚欠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首先,本案中的经济补偿协议系郑某与北京代表处之间签订,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该协议约束的是合同签订主体,其效力不当然及于

劳动争议案件起诉状(范本)

原告:XXXX,地址:XXXX。 法定代表人:XXX 被告:XX,XXXX。 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不服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16)XXX号”仲裁裁决书第一、第二、第三项裁决,现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1、原告无需支付被告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2月23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元; 2、原告无需支付被告2014年度至2016年2月23日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元; 3、原告无需支付被告律师代理费元;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原告并不拖欠被告的工资,无需向被告支付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2月23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元。 根据原告与被告的约定,被告20%的工资将按公司的业绩情况及对被告的年终考核结果确定是否发放及发放的比例。2014年被告20%工资为72000元,年终考核结果系数为,即实际应发72000元×=56600元,已实际发放;2015年公司总体业绩不好,经原告与被告协商同意不予发放。 因此,原告并没有拖欠被告的工资。而且,如果被告对上述发放工资的情况有异议,早就应该向公司提出或申请劳动仲裁,而被告一直没有提出异议,已经过了仲裁时效,也客观证明了双方对20%工资须根据公司业绩及考核结果决定是否发放及发放比例的约定是真实的,是协商一致的结果。 二、被告已经休了年休假,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差额元。 1、原告公司《员工手册》第三章第条规定,带薪年假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执行。员工入职起在公司服务满一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其中3天的年假统一安排与春节假期连休;《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根据以上规定,被告2014年至离职时应休年休假为10天。 2、《员工手册》、年假通知、关于2014/2015/2016年元旦、春节放假的通知、请假单、考勤表,可以证明原告已经在每年的春节假期予每位员工连休3天的年休假,被告也已实际休假。即被告2014年至离职时公司统一年休假9天,另被告请假、年假调休6天,被告2014年至离职期间已经休了年休假共15天,已经超过法定的年休假天数,因此,原告无需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三、被告的劳动仲裁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律师代理费应由其自行承担,原告无需向其支付。 综上所述,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判如所请。 此致 福田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 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理解与适用】 《调解仲裁法》确定了社会保险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但是否应把所有的社会保险争议不加区别的纳入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确是一个在实践中争议广泛的问题,需要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我们研究认为,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社保机构就欠费等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的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因此,对于那些已经由用人单位办理了社保手续,但因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发生的争议,应由社保管理部门解决处理,不应纳入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对于因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则属于典型的社保争议纠纷,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 第二条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理解与适用】 针对企业改制过程中出现的特殊情况,特别是政府行为主导的企业改制,我们一直认为,企业职工下岗、整体拖欠职工工资是企业制度改革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中出现的特殊现象,不是履行劳动合同中的问题,由此引发的纠纷,应当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不应以民事案件立案审理。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不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其改制已越来越呈现出多元化特征,而不局限于政府或相关部门主导。对于企业自主改制引发的争议处理,完全是在法律规定的层面上进行,因此,对于这部分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责无旁贷,应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条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法释〔2010〕1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0年7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特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条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条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四条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第五条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

第六条当事人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应当依法追加遗漏的人为诉讼当事人。 被追加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处理。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第八条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第九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第十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反悔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最新整理劳动争议案民事上诉状-劳动争议案民事上诉状实例.docx

最新整理劳动争议案民事上诉状|劳动争议案民事上诉状实例劳动争议上诉状范文 上诉人x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x西站综合贸易******楼,xxxx150 *******. 法定代表人陈**,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xxx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鼓民初字第1**4、1**6号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改判上诉人是依法解除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关系,无须支付赔偿金; 2.请求改判上诉人无须向被上诉人支付失业金损失; 4.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已将员工手册的内容告知劳动者,故员工手册对劳动者没有约束力。认定错误。 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企业的规章制度要对劳动者发生法律效力,必须事先向劳动者公示。一审庭审过程中,上诉人已经向法院提供了员工手册公示照片,员工手册自从制定出来后,就一直放在公司的公示栏中进行公示,供员工查阅、学习。被上诉人作为公司的办公室主任称其没有见过公示的员工手册不合情理。 二、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提供的考勤表注明苏**旷工22.5天,但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又称从 12月起到现在已经旷工达30多天,对旷工30多天的事实意创公司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认定错误。 三、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提供的 1 月~9月内部账现金明细表,已经

证明****货款已进入意创公司的账户,被上诉人不存在挪用公司资金的情形。认定错误。 上诉人公司并不存在内部账。被上诉人称其已将****货款交纳公司内部账根本与事实不符。一审庭审过程中,上诉人向法院提供的《关于苏**挪用公司资金的情况说明》、《付款证明》、《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远程工贸有限公司对账单》足以证明被上诉人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综上可知,上诉人是依法解除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关系。一审判决认定违法解除错误。 四、一审法院在不能认定被上诉人在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情况下,按照用人单位所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三倍计算赔偿金。计算错误。 五、一审判决判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失业金损失,判决错误。 被上诉人已经重新就业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 依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失业人员重新就业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补发工资应当按照被上诉人的实际应发工资数额补发,而不是按照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补发。一审法院在没有确定被上诉人工资数额的情况下,按照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计算补发工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存在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上诉人:xxx******有限公司 二○**年十二月十日 (涉及当事人隐私,人名等均采用化名。)

劳动争议诉讼怎么举证 劳动案件被告如何反诉

劳动争议诉讼怎么举证劳动案件被 告如何反诉 拿出(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事实上,法官并不了解劳动纠纷的事实。所以无论是劳动诉讼的原告、还是被告,都是需要举证的。那么,就劳动争议诉讼怎么举证呢?在劳动诉讼中,被告除了可以通过举证的方式去保护自己,还可以选择用反诉来跟对方对抗。那劳动诉讼案件的被告应该如何反诉呢?下面将为您做一个较为详细的阐述。 一、劳动争议诉讼怎么举证 诉讼当事人应详细阅读法院送达的《民事诉讼案件举证通知书》,并按照其规定全面地向法院提供认为可以证明其主张或反驳对方的证据材料等证据。

1、一般举证范围 (1)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及送达日期。 (2)劳动关系的证明;如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雇佣关系的证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应提供工作起止日期及相关证明或者当事人其他协议等证明材料。 (3)当事人是公民的应提供居民身份证明;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2、因涉及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而引起的劳动争议的举证范围: (1)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的决定通知等。 (2)按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处罚的,提供相应的规章制度。 (3)职工违章违法的有关证据材料等。 (4)职工的工资、奖金收入情况等。 (5)涉及培训费的,用工单位必须提供支付培训费的具体依据及必须服务期限等。 3、追索劳动报酬的举证内容 提供劳动起止日期,所欠劳动报酬的具体数额等有关证据。

《2019年部分劳动争议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2019年部分劳动争议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劳动者认为订立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主张支付二 倍工资应否得到支持?未定了劳动合同或者定了的无固定期 限劳动合同,计算二倍工资从什么时间开始计算?可以适用 诉讼时效吗?对于上述的一些劳动争议解决,最高院出台了 2014年部分劳动争议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研讨会议纪要,详情 请看下文。 ▲《2014年部分劳动争议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研讨会会议 纪要》 ▲一、《会议纪要二》第28条第(2)项:“用人单位因 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自用工之日满一 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向仲裁委、 法院主张确认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属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关系。在此情况下,劳动者同时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用工之日满一年后的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问题:此时如果劳动者没有主张确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只主张支付用工之日满一年后的二倍工资,能否支持二倍工资? 研讨意见:在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对二倍工资不予支持。 ▲二、《会议纪要二》第28条第(4)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自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算,截止点为双方实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问题:对未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是否没有时间上限?如果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其一直主张权利,没有超过时效,是否一直支持未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支持至实际订立之日? 研讨意见: 1、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而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的,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没有规定时间上限,即未签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时间与因此支付的双倍工资时间相同,而不受支付十二个月二倍工资上限限制,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 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 为公正、高效处理劳动争议纠纷,统一劳动争议案件执法尺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与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共同研讨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北京市三级法院从事劳动争议审判工作的部分庭长和法官、北京市、区两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从事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部分领导和仲裁员参加了研讨。经对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亟待解决的疑难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讨论,现就有关问题提出指导意见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中“用工单位”、“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第五项中“被挂靠单位”、“个人”与“因工伤亡职工(人员)”之间产生争议,如何处理? “用工单位”、“被挂靠单位”与“因工伤亡职工(人员)”之间不是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用工单位”、“被挂靠单位”仅是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个人”与“因工伤亡职工(人员)”之间不是劳动关系,而是雇佣关系。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用工单位”、“被挂靠单位”与“因工伤亡职工(人员)”之间无劳动关系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决定不予认定工伤产生的纠纷,属于行政争议。

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向“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个人”追偿产生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2.发包单位将业务发包给有用人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包括有用人主体资格的组织、个体经营者),从事该发包业务的劳动者与上述主体发生争议的,如何处理? 应当认定劳动者与承包的有用人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但发包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的除外。 3.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聘用参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社员产生争议,如何认定? 结合农民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性质和用工特点等因素,区分情况予以严格判定。对符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精神的,应依法确认参与农民合作社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社员与该合作社存在劳动关系。 4.仲裁裁决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当事人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提起诉讼,经审查发现双方之间存在劳务关系或其他法律关系,经释明后当事人不变更诉讼请求的,如何处理? 在此种情况下,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应予受理并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5.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如何处理?

经典劳动争议案例分析报告

经典劳动争议案例分析 案例一法定代表人主用人单位拖欠巨额薪资,应全面提举相应证据 【裁判要义】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及职权有别于一般劳动者。企业法定代表人仅持加盖公司公章的巨额欠薪证明,在无其他证据相佐证的情况下,无法实现相应证明力。 【案情概要】 青云公司成立于2005年1月21日,某自公司成立时起便担任法定代表人,并任总经理职务。某主青云公司2013年2月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且长期拖欠其薪酬共计234万元。经协商无果后,某通过诉讼程序要求青云公司支付其2005年1月至2013年2月期间工资差额共计234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青云公司经法院公告传唤,无法定理由未到庭应诉。某为证明其请求,向法院提供了加盖有青云公司公章的《证明》。该《证明》的容为“兹证明先生自2005年1月21日起到现在为青云公司工作,月工资肆万元人民币整。中间除个别月份外没有支付其工资,未发工资数为贰佰叁拾肆万元”,除此之外,某未就欠薪事宜向法院提举其他证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身份有别于一般职工,其劳动报酬和解聘事项均应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如未设立董事会的,则应由股东会决定或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某提交的《证明》中涉及到公司对拖欠某劳动报酬的自认,并且数额巨大。上述文件中虽加盖有青云公司的公章,但基于某职务与职权的特殊性,其对公司印章的使用具有决定权和管理权。因此,上述证据不宜单独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某针对于拖欠工资及解聘事宜,并未提交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会决议等证据来佐证《证明》的真实性,故法院判决驳回了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行事,通常负责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掌握与管理公司公章。司法实践中,公司“易主”时,前任法定代表人与公司易发生纠纷。鉴于法定代表人上述身份的特定性、职权的特殊性,针对法定代表人向公司主权利时提举的证据,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进行审核,根据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及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对于存有疑点的证据,在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案例二高管营私舞弊,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纠纷起诉状(完整版)

STANDARD CONTRACT SAMPLE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HT-008311 劳动纠纷起诉状(完整版)

劳动纠纷起诉状(完整版) 合同编号:_________ 原告:______性别:______民族:______出生年月日:______籍贯:______现住址: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 被告: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职务:______住址:______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 案由:一般劳动争议纠纷 原告不服_______劳仲_____庭(案)字[___]第_______号仲裁裁决书/不予受理通知书,现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诉讼请求: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 入厂时间:______,是否签有劳动合同:______,离职前工资:______, 离职前职务:______,离职时间:______,离职原因:______,

,劳动争议案件办案指南

【劳动争议的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 【申请时效】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仲裁程序】仲裁是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必经的法律程序: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直接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一)申请 证据清单 编 号 页码名称内容质证 1 仲裁申诉登记表 2 申诉书 3 申诉人身份证明 复印件 4 授权委托书、代 理人身份证印件 5 被诉人工商注 册信息资料; 6 劳动关系证明(合同、 暂住证、工作证、厂 牌、工卡、工资表、 入职登记表、押金收 据、以及被处罚凭证 和被开除、除名、辞 退、解除(或终止) 劳动关系通知或证明 书) 7 8 1、证明材料时,应附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庭审后退回原件。 2、申请人 属集体争议的,除提交以上(1)至(7)项材料外,申诉人需推荐3-5名员工代表,并提交员工代表名单以及全体员工签名表。其中属欠薪的员工集体争议案件,申请人还需提交用人单位拖欠员工工资的人员名单和拖欠金额表。3、《提交证据材料清单》一式两份。 证据清单 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请提交下列材料 编号页 码 名称内容质证 1 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

材料 2 营业执照副本 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书 4 授权委托书、受委托 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 件 5 《提交证明材料清 单》(一式两份)。 6 7 (二)庭审 接到仲裁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后,应当自立案之日起7日内组成仲裁庭。 1、注意仲裁庭的组成 2、根据仲裁庭公布的仲裁庭组成人员名单,确定是否申请回避; 3、申请证据保全,申请先予执行; 4、庭审前调解,属于必备程序。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仲裁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调解书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拒绝接收调解书的,即应当认定为反悔。 (三)结案: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1、制作仲裁调解书:仲裁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自送达之日起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2、领取仲裁裁决书:当庭裁决7内发送裁决书。定期另庭裁决的,当庭发给裁决书。 (四)裁决 1、终局裁决:下列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劳动者对一裁终局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受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用人单位对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不能再向法院起诉,也不能申请再次仲裁,但在具备法定情形时,用人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2、其它裁决 除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受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三、诉讼程序 由法院民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当是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向法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上海高院的规定)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上海高院的规定) 内容摘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2002年2月6日)一、劳动争议案件的提起与受理(一)、未领取就业证的国(境)外自然人,与本市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发生劳动权利义务内容争议的,是否作为劳动争议案件答:此类争议符合民诉法规定的民事案件受理条件的,目前可作为一般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2002年2月6日) 一、劳动争议案件的提起与受理 (一)、未领取就业证的国(境)外自然人,与本市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发生劳动权利义务内容争议的,是否作为劳动争议案件 答:此类争议符合民诉法规定的民事案件受理条件的,目前可作为一般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说明〗 本条是关于国(境)外人员在我国境内发生劳动争议,目前暂时可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规定。 在高院和上海市劳动局于1996年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研讨时,考虑到如果受理国(境)外劳动者在本市单位就业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等同于鼓励非法就业,因此作出了不予受理的规定。 随着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这类纠纷也在不断增多,考虑到受理后也可以宣告无效的方式否定其合法性,因此作出上述调整,同时考虑到劳动仲裁部门的实际情况,决定暂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理由〗 根据劳动法第2条第1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人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境)外自然人的非法就业当然不能受到劳动法的保护。但国(境)外自然人在我国非法就业发生的劳动权利业务争议,又确属于平等主体之间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因此,如符合民诉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可作为一般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受理。 (二)、国(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擅自招用劳动者在本市就业,发生劳动权利义务争议的,是否作为劳动争

30个经典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含解析)

昨天浏览一专业网站,上有许多精彩劳动争议案例,且每案均有案例分析/律师评点/裁决判决,特费时费力进行编辑处理,在沙龙转载供参考 案例1 —不服调配,能否辞退? 原告:王桂,男,35岁,某安装工程(国有性质)公司职工。 被告:某安装工程(国有性质)。 原告于2004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1996年,因我父身边无子女,被告照顾将我从其下属单位天津分公司调入父母居住地的被告下属单位机电厂 工作,2002年3月又调至被告下属单位安装公司,但未安置工作。2002年4月我曾申请调出,因未成,而于2004年4月又撤回申请,但未安排工作。2003年12月3日,被告劳人部通知我到天津分公司工作,我即向劳人部讲明,父已离休,行走不便;母亲有病,没有照顾不行;孩子幼小,要求仍安排在被告在廊坊的下属单位工作。依据国家劳人部劳人老(1983)34号文件第17条“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的,按照在职干部的规定,由当地人事、劳动部门负责调一名外地工作的子女到离休干部安置居住地工作”的规定,被告应将我安置在父母身边即廊坊工作。但当时有关人员非让我去天津,否则辞退。2003年12月14日,被告给我送来一份“辞退证明书”,将我辞退。我不服,经申请仲裁,仲裁机构维持了被告的错误决定,故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撤销被告的辞退决定。 被告辩称:原告原在本公司的天津工程处工作,1996年为照顾解决原告的婚姻问题,将原告借调回当地。2002年2月,由于原告不服从调动造成处分。2002年4月4日,原告以孩子小、多病,不适应安装公司工作为理由,申请调出本公司,一年以后又申请撤回请调报告,并承诺服从安排,但仍不下工地工作。本公司劳人部为此曾多次对原告劝导应服从公司安排,但原告均以其父是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为理由拒绝。据此,本公司于2003年12月3日对原告下达了调动通知,安排原告去天津分公司工作,但原告拒绝去天津分公司工作。为此,本公司根据《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在征得本公司工会委员会的意见后,作出了辞退原告的决定。请求法院维护企业的自主权。 本期问题: 该公司能否辞退王桂,理由是什么?程序上是否合法? 专家点评本案所涉及的辞退,是指用人单位依法对违反劳动纪律,但又不够开除或除名条件的职工,实施的强行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劳动纪律制度。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应适用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根据该《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必须具备两个先决条件:一是被辞退职工必须具有该条规定的7种违纪行为之一,本案原告被辞退是因其有7种违纪行为中的第4种“不服从正常调动的”违纪行为。二是辞退违纪职工,在处理程序上必须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环节。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企业决定辞退的,还应征求本企业工会的意见,待本企业工会签署意见后,向被辞退职工发给辞退证明书。根据本案认定的事实,原告确有不服从正常调动的违纪行为,但被告却未按上述处理程序办理,即被告辞退原告,在程序上不合法。所以公司不能辞退王桂。 案例2 —合同未办终止手续,劳动关系是否终止?

-----劳动争议纠纷起诉状范本

劳动争议纠纷起诉状范本 原告: ______ ,性别: 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 , 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 。 被告: ____________ 有限公司,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 。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职务: 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 。 诉讼请求:风险提示: 诉讼请求必须具体、明确,该写的一定要写,因为其事关法院审查的范围。但千万不可不加思考地乱要求,如果无相应的证据来支持你的主张,势必遭到败诉的后果,通常还会因此而向法 院支付相应的诉讼费。 另外,诉讼请求应提出具体的数额,不能笼统地说赔偿原告的一切损失”之类。虽然这是没有争议的,但并不等于在提出诉讼请求时多多益善,比较切合实际的请求数额,不仅可以减收诉讼成本,降低诉讼风险,而且有利于法院的调解和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减少讼累。 1、判决确认被告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行为无效,判令被告继续履行与原告的劳动关系 至少持续到哺乳期结束即至_________ 年_________ 月________ 日; 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_________ 年_________ 月_________ 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被违法解除 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税后月平均工资 ___________ 元);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_____________ 年_________ 月_________ 日至_________ 年__________ 月_______ 日止未计的加班费_________ 元; 4、判令被告退还扣款_________ 元; 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风险提示:诉状是个利剑,挑起战争。如果没有写好,那么势必倒过来伤到自己。因此,要摆事实,讲明道理,引用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为诉讼请求的合法性提供充足的依据。摆事实 ,是要把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发生纠纷的原因、经过和现状,特别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实事求是地写清楚。讲道理,是要进行分析,分清是非曲直,明确责任,并援引有关法律条款和政策规定。 原告于 ________ 年_________ 月_________ 日入职被告处工作,经被告试用后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为_______ 年________ 月_________ 日至_________ 年______ 月_________ 日止,工作岗位是________ 。被告由于人事变动,新任部门主管__________ 年______ 月陆续裁员。被告于 _______ 年_________ 月______ 日得知原告已怀孕,第二天即______ 年_______ 月______ 日一早通知解除与_________ 的劳动合同,并要求原告与有关部门办理交接手续。 原告认为,被告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违法,应属无效行为。于是依法向_________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原告直到________ 年_________ 月________ 日收到仲裁裁决书,—劳仲案字〔_________ 〕第_________ 号裁决:被申请人(即被告)_________ 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 效之日起十天内与申诉人—继续履行____________ 年________ 月________ 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原告认为,该仲裁既已裁决被申请人提前解除劳动无效,却未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 合同之日至继续履行合同期间的工资是错误的。因此,原告在仲裁生效前特向贵法院起诉。 被告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实体违法和程序违法。 首先,被告违反了《劳动法》第29条及《__________ 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其次,被告提前解除合同行为程序严重违法,《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此规定明确: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也应当经过法定程序才可解 除合同。而被告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没有履行这一法定程序,明显违法。实践中多数法院 对单位这种程序违法行为均判决单位行为无效,单位应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解除合同至继续履行

重庆市律师协会律师代理劳动争议案件操作指引

重庆市律师协会律师代理劳动争议案件操作指引 https://www.wendangku.net/doc/095012829.html, 2013-2-19 信息来源:重庆市律师协会 各分会,各律师事务所: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律师代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执业行为,重庆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制定了《重庆市律师协会律师代理劳动争议案件操作指引》,现予印发,请认真学习,参照执行。 重庆市律师协会 2013年2月17日 重庆市律师协会律师代理劳动争议案件操作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引导重庆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防范法律风险,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重庆市律师协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严格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正确适用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参照当地有关政策规定,明确告知当事人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不得误导当事人进行仲裁、诉讼、甚至以非法手段谋取利益。 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关注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 第三条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不得激化矛盾,严禁教唆、策划、挑动当事人采取上访或示威等行为。 代理十人以上的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向重庆市律师协会进行报告备案。 第四条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注重和解及调解,在知道对方聘请了律师或其他法律工作人员代理的情况下,尽力先行与对方进行和解或积极配合调解,以节约司法资源,降低仲裁、诉讼成本,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稳定和劳资关系和谐。

第五条律师代理劳动者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请求给付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及群体性的劳动争议案件,不得实行风险代理。 第六条律师提供涉及劳动争议的法律咨询,需要收取咨询费用的,应提前告知当事人相关收费的规定及收费标准。 第七条律师调查取证,应当出示律师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必要时提供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律师代理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劳动争议案件,应特别注意先予执行的法定条件,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并尽力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争取以最快方式解决劳动者的经济困难。 第九条律师应当充分认识劳动争议案件的复杂性和特殊性,注意不同层级规定与新旧规定之间的衔接,注意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和意见,结合案件事实,合法有效代理劳动争议案件。 第二章劳动争议仲裁 第一节仲裁准备 第十条〔分析证据材料应关注的问题〕律师应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和分析委托人是否能够提供支持其仲裁请求以及所陈述事实的基本证据: (一)仲裁当事人各方身份信息材料,确认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主体是否适格; (二)劳动合同或劳动用工协议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三)没有书面劳动合同或劳动用工协议,应注意审查和分析是否有构成劳动关系客观存在的事实证据(如社保卡、工作证、工资条、职工花名册、入职表、考勤本、出入证、工作服等); (四)证据材料是否符合提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法定条件; (五)有关(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的证据材料是否充分,注意区别劳动关系、雇佣关系、人事关系等性质,确定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代理的正确性; (六)仲裁案件是否存在仲裁时效障碍; (七)仲裁请求或反请求是否合法、明确、具体。 第十一条〔审查管辖权的注意事项〕审查劳动争议申请或被申请是否符合受案范围和管辖的规定。

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1年3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4月30日起施行。 2001年4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5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14号)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

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第二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 (二)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 的解答》的通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川高法民一〔2016〕1号 全省各中级法院民事审判庭: 为公正、高效处理劳动争议纠纷,统一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标准,省法院民一庭于2015年8月7日召开了劳动争议纠纷疑难问题研讨会,对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实践中出现的突出问题进行了探讨。会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在充分征求各中级法院、省法院有关部门以及省级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省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法官会议进行讨论,并形成本《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现印发你们,供你们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参考。如在实践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庭。 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2016年1月15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一、诉裁衔接及受理的问题 1.当事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后又撤回申请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能视为已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可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其先向仲裁委申请仲裁。 因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仲裁委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作出自动撤回申请决定后,申请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经审查认为确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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