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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税局2011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

重庆市地税局2011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
重庆市地税局2011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

2011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处理意见

为了认真做好2011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加强征收管理,现就

当前涉及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提出如下掌握处理意见,请依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向我处反映,以便及时研究解决。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执行后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处理意见效力问题

新企业所得税法执行后市局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处理意见中规定了

执行年限的,在规定年限内有效。没有规定执行年限,又没有被总局文

件及市局文件或新的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意见废止的,继续有效。以前

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意见与新意见不一致的,按新意见执行。

二、收入费用相关问题

(一)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

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相关

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

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

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

凭证。凡企业在汇算清缴结束前(第二年的5月31日前)能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的,该成本、费用可在汇算清缴年度扣除;反之,在汇

算清缴结束后取得的该成本、费用有效凭证的,该成本、费用在有效凭

证取得年度扣除。

(二)企业发生的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如何扣除?

企业发生的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实际发生的不超过按照

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

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的相关规定,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

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

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

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贷款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贷款利率.既可以是该金融企业官

方网站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贷款利率,也可以是该金融企业加盖公章的同期同类平均贷款利率文件;.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采取企业举证的办法,即企业需提供某金融企业对某企业的贷款合同。不能按上述规定提供证明的,按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并税前扣除。

(三)企业向小额贷款公司借款的利息可否税前扣除?

重庆市内注册的小额贷款公司是经重庆市人民政府金融办批准成立

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向重庆小额贷款公司借款的利息可以税前扣除。

重庆企业向外省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时需提供外省小额

贷款公司经外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贷款业务的文件,能提供政府相关文件的,发生的借款利息可以税前扣除,反之,按本文件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扣除。

(四)有部分关联企业之间借款未收取利息,关联企业之间借款是

否应收取利息?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及.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

行).(国税发“2009”2号)第三十条规定,对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借贷行为,如关联企业之间存在着税负差(如一方享受减免税而另一方未享受减免税,一方亏损另一方未亏损),且因该交易行为直接或间接导致国

家总体税收收入减少,贷款方应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息确认利息收入,借款方应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息确认利息支出。

(五)个人股东从银行借款供投资企业使用,利息如何扣除?

鉴于2011年银根收紧的实际情况,个人股东从银行借款,供其投资

的企业使用,其实质是企业使用银行信贷资金,因此,2011年,同时满足以下五个条件,个人股东从银行贷款供企业使用支付的利息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向银行借款的个人必须是企业个人股东(需提供在工商部门进行

股东登记的证明材料)。

2、个人股东与银行签有借款合同,个人股东与投资企业之间签订有

相关转借协议。

3、企业必须有银行进账单等材料证明个人股东向银行借款的资金已

投入并归该企业使用。

4、企业将该笔借款利息直接支付给银行或企业向个人股东支付的该

笔借款利息与个人股东向银行支付的该笔借款利息一致。

5、该企业非房地产开发企业。

(六)企业向银行委托借款,能否视为企业向金融企业的借款?发

生的利息能否全额税前扣除?

委托贷款,是由委托人(一般为非金融企业)提供资金,由贷款人

(受委托人,一般为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并协助收回借款,贷款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借款风险的行为。由于贷款人(银行)不承担借款风险,委托贷款实质为非金融企业向另一非金融企业贷款。委托贷款情况下,借款人发生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七)企业雇佣退休职工的工资如何扣除?

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

[1996]354号)第十三条.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因此,企业聘用退休人员,应签订书面协议。凭双方签订的合法书面协议,企业支付给退休人员的工资可以税

前扣除。

(八)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还能否提取,

已提取的该如何使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

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 号)相关规定,从2011年5月开始,提取的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不能税前扣除,之前已提取尚未使用的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抵扣实际发生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抵至余额为零后,实际发生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税前扣除。

使用已提取的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属于收益性支

出的,其费用不得在税前重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该资产提取的折旧或费用摊销额,不得重复在税前扣除。

(九)职工服装费如何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

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在核实职工服装费的合理性时,税务机关应注意核实服装是否为企业统一制作,企业是否有工作统一着装(含部分工种统一着装)的相关制度规定等要件。不同时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不能认定该笔职工服装费为企业合理的支出,不能税前扣除。

(十)企业转让.债权包.、.资产包.、.票据包.,约定某一时间以

一固定价格回购的,税收上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

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三款相关规定,在国家税务总局未发文明确前,企业转让.债权包.、.资产包.、.票据包.等非实物商品,约定

某一时间以一固定价格回购的,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转让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如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转让的非实物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非实物商品作为购进处理。

(十一)企业或事业单位的党建费用支出该如何税前扣除?

党建活动是企业或事业单位管理活动之一,党建费用支出凭合法票

据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并税前扣除。

(十二)企业没有食堂,采取给职工发伙食补贴,职工自己在外购

买饭菜的方式,该笔支出应计入什么费用?

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三十四条.相关规定,工资薪金是指企

业支付给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和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补贴等,企业所有直接发给员工的补贴都属于工资薪金,应该在职工工资薪金中税前扣除。

(十三)企业食堂发生的费用支出该如何扣除?

用于食堂的支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

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相关规定,职工食堂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食堂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都属于福利费,应在职工福利费中开支。

(十四)单位租用个人产权的商业(居民)用房,所交的用于经营

的水电费发票开的是房主的台头,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单位租用个人产权的商业(居民)用房,承租方为单一主体的,如

租赁合同中未注明租金包含水电费的,支付的用于经营的水电费,凭租赁合同及出租人水电费发票原件税前扣除。

(十五)几个单位共同租用商业(居民)用房,所交的用于经营的

水电气费发票只有一张,如何税前扣除?

在上述情况下,各承租人及出租人应对各自负担的水电气费协商一致,出租人(商业、居民用房户主或委托管理者)应制定费用分割单,费用分割单应注明各承租人及出租人(出租人也缴纳部分水电气费的情况下)应支付的水电气费用及合计数,费用分割单一式多份,每份费用分割单均需经各承租人盖章(单位)或签字(个人)认可。

承租人缴纳的水电气费凭租赁合同、水电气费发票复印件,费用分

割单原件税前扣除。水电气费发票的原件不得再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

(十六)企业实行劳务外包,支付给劳务公司派遣劳务人员的工资

是否可以作为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基数?

在劳务外包的情况下,支付给劳务公司派遣劳务人员的.工资.实

际为支付给劳务公司的劳务费,既不能作为工资薪金税前扣除,也不能

作为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基数。劳务外包情况下支付给劳务公司劳务费用凭相关合同协议及劳务公司开具的发票税前扣除。

(十七)跨年度支付的房租,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

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

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参照上述规定,根据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租金支出,应按交易合

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支出并税前扣除。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承租人对上述已

支付的支出,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费用支出。

(十八)企业为投资借款发生的借款费用,计入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还是作为财务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目前会计制度及税收法规都未明确为投资发生的借款需要资本化,

因此,在总局未发文明确之前,为投资借款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财务费用扣除。

(十九)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与转让投资税务处理上有什么区

别?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

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第五条.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

相关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投资企业转让投资资产,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

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投资成本按以下方法确定:(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投资企业转让投资收入与成本之间的差额,应确认为转让所得或损失。投资企业转让投资资产,与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性质不同,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

三、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

(一)企业税金如何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渝地税发“2010”38号)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取得的收入,按照规定的计税毛利率计算预计毛利额后,可扣除已按规定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但开发产品完工结算时,已按规定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不得重复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完工产品取得的收入,可扣除当期应缴纳的营

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预征部分),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出现补税,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应

先在实际缴纳当期扣除。待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时,区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1、同时符合注销当年汇算清缴出现亏损,土地增值税清算当年出现亏损,注销之前年度亏损未弥补完毕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

产开发企业注销前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9号)相关规定扣除;2、其余情况,其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均在实际缴纳当期扣除。

(二)核定征收房地产企业去年下半年应税所得率提高到20%及以

上,而上半年为10%,今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如何申报?

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房地产企业进行2011年度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申报表上收入总额填写全年收入总额,申报表上应纳税所得额=上半年收入×上半年适用的应税所得率+下半年收入总额×下半年适用的应税所得率(20%及以上),申报表上应税所得率一栏=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全年收入额

开发企业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规定确认

收入实现的时间,杜绝提前或滞后确认收入。

(三)企业应按.房屋建筑面积.还是.套内建筑面积.计算分配

成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

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文件二十九条没有对.房屋建筑面积.

的具体含义进行明确。.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商品房销售以套内建筑面积作为计价依据.。根据我市开发企业销售普

遍采取套内建筑面积计价销售的实际情况,企业可选择使用房屋产权证上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或.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中的

.套内建筑面积.计算分配成本。一经选择确定,该企业一个开发项目

整个开发过程中只能使用同一种.建筑面积.口径计算分配成本,不得

变更。

(四)我局在.重庆市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处理意见.中,已规

定以房屋形式补偿的,按规定还房面积的部分以开发商该项目同期同类开发产品销售价格计入开发产品成本,拆迁还房部分,应计入开发产品成本的哪个项目,如何计算并确认?

房地产企业拆迁还房的实质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用房屋抵偿应付给

拆迁户的货币补偿资金。房地产企业拆迁还房部分要确认在土地成本中的.拆迁补偿费支出.中,即按同期同类开发产品销售价格计算并计入

.拆迁补偿费.。另外,对补偿的房屋应视同对外销售,开发商按该项目

同期同类开发产品销售价格计入开发产品销售收入,拆迁还房面积部分计入成本及收入的金额应一致。

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要计入开发成本中的拆迁

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开发成本中的拆迁补偿费。

(五)在市外开发房地产项目的我市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

计税毛利率是多少?

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市外开发房地产项目的,销售未完工开发产

品的计税毛利率应以当地地税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计税毛利率为准。企业应提供当地地税主管税务机关规定计税毛利率的相关文件,不能提供相关文件的,按20%的计税毛利率执行。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抵偿债务后应如何确认收

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

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

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

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

1、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

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

3、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20%,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四、所得税有关税收优惠问题

(一)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执行问题

目前,国家发改委.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尚未出台。为支持

我市经济及企业发展,减少企业资金占用,对以前年度已审核确认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在2012年季(月)度所得税预征时可继续按15%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上述企业进行2011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先按15%的税率进行汇算清缴,待国家发改委.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 出台后,再按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进行确认或调整。具体确

认调整办法待国家税务总局出台明确。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版)将作为.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

目录.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对以前年度已审批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

优惠政策的企业,凡企业需要出具.税收优惠政策备案通知书.,且该企业经营业务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版)中鼓励类目录的,税务机关可先按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予以备案确认。

(二)再投资软件产品生产企业如何享受税收优惠?

再投资软件企业享受再投资退税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按如下公式计

算:

1、再投资退税限额

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还企业所得税有关问

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90号)第四条规定,投资软件企业的再投资限额计算公式为:

再投资额限额=该税后利润所属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该年度实际缴纳

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再投资额低于上述限额的,按实际投资额计算退税;超过上述限额的,按限额计算退税,超过部分不得计算退税。.

2、再投资退税额

参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

条和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有关再投资退税额的计算公式,投资软件企业退税计算公式为:

退税额=再投资额÷(1-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原实际适

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退税率

在投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况下,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臵国产设备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74号)规定,.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计

算公式为:

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该税后利润所属年度投资企业实际

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该年度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五、亏损弥补相关问题

一个企业既有免税项目,又有应税项目,该如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

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第三条第(六)款.对企业取得的免税

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

应税项目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

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及第五条.在以后纳税年度企业所

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上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口径和汇算清缴工作要

求未作调整或特殊规定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的相关规定。在国家税

务总局未发新文件明确前,应税项目与减免税项目应各自纳税与补亏,

不得.互为调剂.。

六、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相关问题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

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企业资产损

失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

税前扣除。企业应如何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

企业应填写.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见附件1)及.企业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相关材料清单.(见附件2),并按国家税务总局

2011年第25号公告内容准备资料,分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需要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

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在.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

除申报表..资产损失情况说明.中注明:.清单申报.,并按会计核算科

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作为.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

报表.附件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

备查。

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在.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

表..资产损失情况说明.中注明:.专项申报.,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

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中需要准备的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有关资料属复印件的,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件材料上注明.复印件与原

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中规定

需要出具专项报告的,应逐项出具专项报告。

企业在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过程中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税务机关

应当要求其改正,企业拒绝改正的,税务机关有权不予受理。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

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企业资产损

失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应如何回复?

1、受理部门(办税服务厅,税务所,区县局税政管理部门)应认

真核对企业申报的资料是否齐全,若企业申报资料不齐全的,应当要求

其补报资料。企业拒绝补报的,不予接件。接件后,受理部门只应将加盖接件章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接件通知书.(见附件3)及.企业资产

损失税前扣除申报相关材料清单.返给纳税人。由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既非减免税事项,又非行政审批事项,因此不出具.行政审批事项(减免税)受理通知书.。

2、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资料应逐级转报区县局税政科审核,

税政部门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只就企业按规定提供的申报材料与法定条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企业采用伪造、变造有关资料证明等手段多列多报资产损失,或应申报而未申报直接税前扣除资产损失造成少缴税款的,应由纳税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税政部门审核完毕,主办在.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

中.受理税务机关意见.中填写.资料齐全,同意受理.或.资料不齐,

不同意受理.,并逐级转报科室负责人及分管局领导签字,加盖区县局税务机关公章,并将加盖了公章的.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返给

企业。税务机关不再出具.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批准通知书.。签署.资

料不齐,不同意受理.的,应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资料。

4、各区县局应建立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台账和纳税档案,

及时进行评估。对资产损失金额较大或经评估后发现不符合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规定或存有疑点、异常情况的资产损失,应及时进行核查。对有证据证明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不真实、不合法的,应依法作出税收处理。

(三)分支机构资产损失是否还需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证明,分支

机构资产损失该如何申报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十一条规定,在中国境

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以下规定申报扣除:

1、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

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各分支机构同时还应上报总机构;

2、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

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3、总机构将跨地区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

损失,由总机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

根据以上规定,因此:1、总机构在本市的,其在本市分支机构发

生的资产损失,应向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分支机构所在

地税务机关不再出具.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核证明通知书.,只在.企业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中.审批税务机关意见.中签署.资料齐全,

同意受理.或.资料不齐,不同意受理.的意见。对分支机构所在地主

管税务机关签署.资料齐全,同意受理.的资产损失,总机构在向总机

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清单式申报时,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予以受理。对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签署.资料不齐全,不同

意受理.的资产损失,总机构在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清单

式申报时,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2、总机构在本市的,其在市外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分支机

构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同时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对市外分支机构发生的以清单申报形式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有市外分支机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受理意见的,应予以受理。没有市外分支机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受理意见的,应提醒其分支机构有向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的义务及相关责任,要求纳税人填写.市外分支机构资产损失承诺书.(见附

件4)并盖章认可,纳税人盖章认可后,资料完整的,也应予以受理。没有市外分支机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受理意见且金额较大的资产损失(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必须进行评估,必要时进行核查。

3、总机构在市外的,其本市二级分支机构及二级分支机构所属在

本市的三、四级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由二级分支机构一并向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总机构在市外且二级分支机构不在本市的,其本市三级分支机构及其所属在本市的四级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由三级分支机构一并向三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

关进行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以此类推。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

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二十三条规定.企

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此处专项报告如何出具?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且已在会计上作为损失处理的,若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税前扣除。

1、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2、根据债务人条件或情况不同,分别适用以下条件:

(1)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2)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

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3)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4)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

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5)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

情况说明;

(6)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

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对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要求应收帐款资产损失在税前扣除的企业,

应按以上条件逐条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证据,并出具专项报告。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

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二十四条规定.企

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此处专项报告如何出具?

该专项报告如何出具见上条。

(六)债务人不愿意出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

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二十三条中.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该如何处理?

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

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所以债务重组在非法院裁定的情况下,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的债务重组协议,一定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意思表达一致的结果。在债务重组中,债权人应告知债务人需配合债权人履行相关税法义务,以便债权人相关资产损失按规定税前扣除。因债权人不履行告知义务而不能取得债务人出具的.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的,债权人债务重组损失按税法规定不能扣除,自行承担责任;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而债务人不愿出具.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债务重组中双方意思不能表示一致,重组协议应无法达成,不会产生债务重组损失。

法院裁定进行的债务重组,一般情况下仍由债务人出具.债务人重

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如债务人不能或不愿出具,可由债权人凭法院出具的有关债务重组的裁定书,代债务人出具.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

说明.。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

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二十三条中.债

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是什么,如何出具?

.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可以是债务人确认债务重组所得

的承诺书(承诺书须有债务人全称,纳税人识别号、债务人主管税务机关名称、按税法规定确认债务重组所得的年度及金额等要素,并加盖债务人公章);也可以是债务人已将债务重组所得在年度纳税申报表中反映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盖章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一);债务重组由法院裁定进行且债务人不愿出具.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的,债权人可出具.债务人重组

收益纳税情况说明.,该说明须有债务人全称,债务人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按税法规定确认债务重组所得的年度及金额,法院债务重组裁定内容,法院裁定书文件号等要素,并加盖债权人公章。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

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中有.应有专业技

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的表述,如何理解掌握?

凡.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中有.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

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的,因此处存在着.或.字,应

理解为.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有

其一即可。

(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

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中.专业技术鉴定

意见.如何出具?

.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是指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技术鉴定证

明。如消防、公安、车辆管理、房管部门、锅炉、电梯安检部门等专业机构的技术鉴定证明。专业部门出具的.专业技术鉴定意见.与专业部

门的工作性质及资产损失的性质相符的前提下,税务部门应予以认可。

(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

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中.法定资质中介

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指哪个部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公告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7号) 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业务文

件中,凡涉及‘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字样的,统一解释为‘税务师事务

所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第四条.其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如果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必须具备注册税务师执业资质,成立税务师事务所,加入注册税务师协会,纳入税务机关和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应指纳入税务机关和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督管理的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报告。

七、纳税人问题

业主委员会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业主委员会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及.物业管

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业主委员会既不是法人也不属于其他社会组织,不是独立的民事行为责任人,也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业主委员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

税人.的相关规定,不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八、个人所得税相关问题

个人所得税新法从2011年9月1日起实施,2011年个体工商户年生产、经营所得及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如何进行年终汇算清缴工作?

新的个人所得税法自9月1日起开始实施,鉴于个体工商户、个人

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按年度计算,而且是在一个完整的纳税年度产生的,在汇算清缴时需要提醒纳税人分段按税法实施前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年终汇算清缴分段计算应纳税额时,需要分步进行:

1、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2、计算前8个月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

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

3、计算后4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

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

4、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比照此方法汇算。

此计算方法仅适用于纳税人2011年的生产经营所得,2012年以后则

按照税法规定全年适用统一的税率。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处

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怎么做的

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怎么做的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特定行业(指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财政部确定的其他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即按月预缴,自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 (4)纳税人年终一次性取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自取得所得之日起30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在1个纳税年度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在每次取得所得后的次月7日内申报预缴,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5)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中国境内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6)纳税人取得除上述情形外的其他各项所得须申报纳税的,在取得所得的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什么样的人的个税才要汇算清缴的? 平时按月交纳的个人所得税,是单位代扣代缴的,年底不进行汇算清缴。 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对象是: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和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下简称投资者)为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的对象。 一、汇算清缴期限 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

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修改情况 1、对《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及填报说明修改如下: (1)“107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修改为“107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填报说明修改为“纳税人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选择‘是’,其他选择‘否’”。 (2)“103所属行业明细代码”填报说明中,判断小型微利企业 是否为工业企业内容修改为“所属行业代码为06**至4690,小型微 利企业优惠判断为工业企业”,不包括建筑业。 2、《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及其填报说明废止,以修改后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及 填报说明(见公告附件1)替代,表间关系作相应调整。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 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规定, 《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第33行“四、符合条件的技术 转让项目”填报说明中,删除“全球独占许可”内容。 4、《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A107030)及其填报说明废止,以修改后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A107030)及填报说明(见 公告附件2)替代,表间关系作相应调整。 5、《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及其填报说明废止,以修改后的《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及填报说明(见公告 附件3)替代,表间关系作相应调整。 6、下列申报表适用范围按照以下规定调整: (1)《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捐赠支出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特殊行业准备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只要会计上发生相关支出(包括准备金),不论是否纳税调整,均需 填报。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会计分录大全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会计分录大全 根据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按月(季)预缴(一般是分季度预缴) 年终汇算清缴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如下: 1.按月或按季计算应预缴所得税额: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2.缴纳季度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3.跨年4月30日前汇算清缴,全年应交所得税额减去已预缴税额,正数是应补税额: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4.缴纳年度汇算清应缴税款: 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5.重新分配利润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6.年度汇算清缴,如果计算出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少于已预缴税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其他应收款--应收多缴所得税款)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7.重新分配利润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8.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退还多缴税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其他应收款--应收多缴所得税款 9.对多缴所得税额不办理退税,用以抵缴下年度预缴所得税: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其他应收款--应收多缴所得税款) 10.免税企业也要做分录: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资本公积 借:本年利润 贷:所得税 另外;对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事项的会计处理: 如果上年度年终结账后,于本年度发现上年度所得税计算有误,应通过损益科目“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进行会计处理。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以前年度多计收益、少计费用而调整的本年度损益数额;贷方发生额反映企业以前年度少计收益、多计费用而需调整的本年度损益数额。 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扣除项目,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后发现的,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但多计多提费用和支出,应予以调整。

最全的所得税汇算清缴明细表

2012年度最全的所得税汇算清缴明细表 费用类别扣除规/限额比例说明事项(限额比例的计算 基数,其他说明事项) 政策依据 职工工资 据实任职或受雇,合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 施条例》第34条加计100%扣除支付残疾人员的工资 《企业所得税法》第 30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 施条例》第96条 《财政部税务总局 关于安置残疾人员 就业有关企业所得 税优惠政策问题的 通知》(财税[2009]70 号) 职工福利费14%工资薪金总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0条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3号) 职工教育经 费2.50% 工资薪金总额;超过部分, 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 施条例》第42条8%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 企业 《财政部税务总局 商务部科技部发展 改革委关于技术先 进型服务企业有关 企业所得税政策问 题的通知》(财税

[2010]65号) 全额扣除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 费用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 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 策的通知》(财税〔2008〕 1号) 职工工会经 费2% 工资薪金总额;凭工会组 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 专用收据》和税务机关代 收工会经费凭据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 例》第41条 《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 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 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 2010年第24号) 《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 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 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 (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 第30号) 业务招待费(60%,5‰)发生额的60%,销售或营 业收入的5‰;股权投资 业务企业分回的股息、红 利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作 为收入计算基数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 例》第43条 《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 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2010]79 号)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15% 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超过部分向以后结转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 例》第44条30% 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化妆品制作、医药制造、 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 造)企业 《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 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 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9]72号)(注:该文 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 止,目前尚无新的政策规 定) 不得扣除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同上)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暂行办法

精心整理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号)续管理的所得税优惠。除明确实行报批管理的优惠政策外,其余优惠政策实行备案管理。 第七条备案类优惠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备案两种。 事先备案是指纳税人在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时,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备案,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相关资料,经地税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地税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

惠。 事后备案是指纳税人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时,在预缴时先自行计算减免税,优惠项目发生的年度终了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规定的资料。纳税人未按规定报送资料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第八条下列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实行事后备案管理: 1 2 3 4 5 6 7 8 定审批的管理权限与备案复核的工作要求。 对于税收优惠金额较大的企业所得税审批和事先备案项目,应进行集体审核。需上一级地税机关复核的税收优惠项目的金额标准由各市地税局确定。 第十一条对事后备案的税收优惠项目,经地税机关审核,发现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地税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补征税款及滞纳金。

第三章优惠管理 第十二条对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中有资质认定要求的,纳税人须先取得有关资质认定后,再按不同类别的优惠项目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对于报批类或备案类税收优惠项目,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送以下资料:1.报批类税收优惠提交申请报告(一式两份)、备案类税收优惠填报 2 3 4 1 2 应在5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地税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及时受理纳税人的申请。主管地税机关应在纳税人提交的申请报告或《税收优惠备案申请表》上加盖公章后,退还一份给纳税人,作为地税机关受理凭据。 第十五条按照管理权限,应当由上级地税机关审核和备案的优惠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上报有权审核和备案的上级地税机关处理。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查账报告

XXXX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查账报告 合同号: xxxxxxxx字(xxxx)xxxxxxxx 号 xxxxxxxxx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对贵公司编报的二○○X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进行审查验证。贵公司对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我们的责任是对这些资料进行审查核实并发表审查意见。我们的审查是根据我国现行税收、财政和会计法规以及**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查账报告工作有关事项的规定》、《**地区税务师事务所代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注销税务登记操作及监管程序》的要求进行的。在审查过程中,我们结合贵公司的实际情况,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核查了贵公司提供的报表、账册、凭证及其有关资料,根据取得的资料在专业判断的基础上出具本报告。 一、企业基本情况 (一)成立日期: (二)税务登记证号:国税登记证号:xxxxxxxxxxxxxxxxxxx,地税登记证号:xxxxxxxxxxxxxxxxxxx。 (三)地址: (四)法人代表: (五)注册资本:

(六)企业类型: (七)经营范围: (八)其他:贵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是查账征收/核定征收。 二、会计报表及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概况 (一)会计报表的概况 贵公司编报的本年度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总额xxxxxxxx元,负债总额xxxxxxxxxxx元,所有者权益总额 xxxxxxxxx元。编报的本年度利润表的利润总额为xxxxxxxxxxxx元。 贵公司上述会计报表业经*****事务所审计并出具****号***意见审计报告。经审计确定的贵公司本年度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总额xxxxxxxx元,负债总额xxxxxxxxxxx元,所有者权益总额 xxxxxxxxx 元,利润总额为xxxxxxxxxxxx元。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概况 贵公司编报的本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纳税调整前所得额为xxxxxxxxxxxx元,纳税调整增加额为xxxxxxxxxxxx元,纳税调整减少额为xxxxxxxxxxxx元,应纳税所得额为xxxxxxxxxxxx元。 三、流转税费的审查 (一)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扣除标准大全档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扣除标准大全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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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扣除标准大全 2016-11-21 11:32:10来源:亿企赢 525 0 分享到: 收藏: 关于开展加快内贸流通创新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扩大消费专项行动的意 见商秩发〔2016〕427号 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申请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工作流程的通知交办运 〔2016〕143号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2、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法人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3、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2、企业应于每月15日前,按照上月份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向工会拨交当月份的工会经费。工会在收到工会经费后,应向交款单位行政开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税务部门据此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超过14%的部分,应当作为企业所得税调增项目计入“递延税款——递延所得税负债”贷方,在次年汇算清缴时作为扣缴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础,在报表上则反映为“递延税款贷项”。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2017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所得税;通常以纯所得为征税对象,以经过计算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纳税人和实际负担人通常是一致,可以直接调节纳税人的收入。 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制度从1949年直到2007年3月16日,经过漫长的历史时期,已走向高速规范发展的阶段,2007年,全国人大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并于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从此内外资企业实行统一的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程序和方法 首先将企业填写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及企业的利润表、总账、明细账进行核对,审核帐帐、帐表; 其次针对企业纳税申报表主表中“纳税调整事项明细表”进行重点审核,审核是以其所涉及的会计科目逐项进行; 最后将审核结果及委托方交换意见,根据交换意见的结果决定出具何种报告,是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还是咨询报告,若是鉴证报告,其报告意见类型;无保留意见鉴证报告、保留意见鉴证报告、否定意见鉴证报告、无法表明意见鉴证报告。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及的政策 现将企业在汇算清缴所得税时应注意的税收政策归纳如下: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的事项有: (一)工资薪金 1、会计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二条:“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提供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职工薪酬包括: (1)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所得税汇算清缴需要调增调减的各项费用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需要调整的项目有哪些 由于会计和税收在核算目的、核算口径、计量方法和时间上都有较大区别,从而使得同一企业在同一时期按会计方法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与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税利润之间存在差异,这种差异的调整成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重要一环。本文拟对这种差异的原因、性质、内容及会计处理方法进行探讨,以便为所得税汇算清缴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所得税汇算清缴需要调整的收入类项目 1.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2.国债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所得税额,但中途转让所得应计税。 二、所得税汇算清缴需要调整的支出类项目 1.职工福利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实际发生的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作纳税调整处理,且为永久性业务核算。 2.工会经费。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 年第24号)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缴纳的职工工会经费,要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职工教育经费。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此时产生时间性差异,应做纳税调增项目处理。 4.五险一金。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扣除。 5.利息支出。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1)非金融机构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机构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2)非金融机构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算的数额的部分;(3)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券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超过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债券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具体比例是:金融企业5:1,其他企业2:1。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会计分录大全

按月(季)预缴(一般是分季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会计分录大全 根据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 度预缴) 年终汇算清缴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如下: 1 ?按月或按季计算应预缴所得税额: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2.缴纳季度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3?跨年4月30日前汇算清缴,全年应交所得税额减去已预缴税额,正数是应补税 借:以前年度 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4.缴纳年度汇算清应缴税款: 5.重新分配利润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6 ?年度汇算清缴,如果计算出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少于已预缴税额: 7?重新分配利润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其他应收款--应收多缴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8?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退还多缴税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金- 应交企业所得税 (其他应收款-- 应收多 缴所得税款 9?对多缴所得税额不办理退税,用以抵缴下年度预缴所得税: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其他应收款-- 应收多缴所得税款) 10.免税企业也要做分录: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贷:资本公积 如果上年度年终结账后,于本年度发现上年度所得税计算有误,应通过损益科目“以前 年度损益调整”进行会计处理。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以前年度多计收益、少计费用而调整的本年度损益数额;贷方发生额反映企业以前年度少计收益、多计费用而需调整的本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流程图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流程 及年度汇缴申报表相关容讲解 (一)、企业所得税汇缴期限 (二)、企业所得税汇缴围 (三)、企业汇缴项目审批及资料报送的相关规定 (四)、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的汇缴规定 (五)、企业汇缴申报的相关注意事项 (一)、企业所得税汇缴期限 1、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 2、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 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3、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 4、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 起6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企业所得税汇缴围 凡在纳税年度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 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围包括:1、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纳税人 2、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纳税人 3、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

4、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注: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三)、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的汇缴规定 汇总企业 1、政策规定: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 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08]28号《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 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 2、清算要求: (1)总机构: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统一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的总机构,在汇算清缴期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 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 总机构在汇缴申报资料报送上除正常申报资料外,具体还应报送: A《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B各地分支机构已预缴企业所得税税票复印件 C汇缴年度的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 D总机构及各分支机构职工工资总额情况说明(含职工人数、职工工资总 额构成及相关证明、工资发放情况,如企业职工工资与上年相比有重大调整的, 应单独说明情况)等相关资料。 (2)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但应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等 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核。 这里分支机构是指各地二级分支机构。因为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国税发[2008]28号《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 二级机构的判定标准: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国税函〔2009〕22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第一条) (3)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及其所属机构的营业收支纳入总机构汇算清缴等 情况报送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合并企业: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二条)

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所有模版)

广州市蓝舜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GUANGZHOU LANSHUN REGISTERED TAX AGENT CO., LT D 广州市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纳税申报鉴证报告 (适用于查账征收的单位) 报告文号:[报告文号] 报备号: 使用说明(阅后应删除): 1.简版是在完整版基础上删除大部分中小企很小发生的事项文字说明后后形成的,仅起减少删除操作作用,一切应以原版为准。 2.强烈建议在十分熟悉完整版的基础上再使用简版。 当需要补充部分简版内容时,可在完整更新所需内容,断开链接后复制到简版中。 有限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编号:[业务约定书号]〕,对贵公司税款所属期间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情况进行鉴证,并出具鉴证报告。 贵公司的责任是设计、实施和维护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纳税资料的真实、准确、合法和完整以确保贵公司编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其他税收法律、法规、规范的要求,并如实纳税申报。

我们的责任是,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4号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基本准则的通知》(国税发[2009]149号)、《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国税发〔2007〕10号)和其他有关规定,对申报表反映的纳税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实施鉴证,并发表鉴证意见。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审核过程及主要实施情况: (一)仅限于与企业所得税有关的内部控制及其有效性的审查: 贵公司本纳税年度仅限于与企业所得税有关的内部控制情况如下: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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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事项办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标 签】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企业所得税优惠,汇总纳税,备案事项 【颁布单位】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2016年第6号 【发文日期】2016-05-31 【实施时间】2016-05-3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为更好地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优化纳税服务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中规定应由省税务机关确定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实施方式 企业可以到税务机关备案,也可以采取网络方式备案。 按照《办法》规定仅需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见《办法》附件2,以下简称《备案表》)的优惠事项,企业可以通过网络提交《备案表》办理备案,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电子备案信息起2个工作日内告知受理意见,企业应当留存税务机关签署受理意见的《备案表》电子信息。 按照《办法》规定需要报送《备案表》并附送相关纸质资料的优惠事项,企业应当到税务机关备案。为方便企业到税务机关办理备案,企业可选择先通过网络传送《备案表》和附送的相关资料的电子信息,企业到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时,只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纸质资料的原件,税务机关进行形式审核后当场告知受理意见。 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备案 河北省内跨地区(包括跨市、跨县(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的优惠事项,按以下情况办理: (一)分支机构享受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促进就业和购置环境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套表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所属年度:) 企业名称(盖章): 地税流水号: 填报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填报。 二、填报依据及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税收政策,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制度、分行业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计算纳税人利润总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和附列资料等有关项目。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间”:正常经营的纳税人,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的当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的当月月末;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且年度中间又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的当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的当月月末。 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全称。 (二)表体项目 本表是在纳税人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减纳税调整额后计算出“纳税调整后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包括收入类、扣除类、资产类等差异)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集中体现。 本表包括利润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和附列资料四个部分。 1.“利润总额计算”中的项目,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口径计算填报。实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其数据直接取自损益表;实行其他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纳税人,与本表不一致的项目,按照其利润表项目进行分析填报。 利润总额部分的收入、成本、费用明细项目,一般工商企业纳税人,通过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和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相应栏次填报;金融企业纳税人,通过附表一(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附表二(2)《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相应栏次填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等纳税人,通过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项目明细表》和附表二(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项目明细表》相应栏次填报。 2.“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和“应纳税额计算”中的项目,除根据主表逻辑关系计算的外,通过附表相应栏次填报。 3.“附列资料”填报用于税源统计分析的上一纳税年度税款在本纳税年度抵减或入库金额。 (三)行次说明 1.第1行“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主要经营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取得的收入总额。本行根据“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一般工商企业纳税人,通过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计算填报;金融企业纳税人,通过附表一(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计算填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等纳税人,通过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明细表》计算填报。 2.第2行“营业成本”项目:填报纳税人主要经营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发生的成本总额。本行根据“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一般工商企业纳税人,通过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计算填报;金融企业纳税人,通过附表二(2)《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计算填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等纳税人,通过附表二(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明细表》计算填报。 3.第3行“营业税金及附加”:填报纳税人经营活动发生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本行根据“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 4.第4行“销售费用”:填报纳税人在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本行根据“销售费用”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 5.第5行“管理费用”:填报纳税人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发生的管理费用。本行根据“管理费用”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 6.第6行“财务费用”:填报纳税人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发生的筹资费用。本行根据“财务费用”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 7.第7行“资产减值损失”:填报纳税人计提各项资产准备发生的减值损失。本行根据“资产减值损失”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 8.第8行“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填报纳税人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以及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衍生工具、套期保值业务等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本行根据“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 9.第9行“投资收益”:填报纳税人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确认所取得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本行根据“投资收益”

最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注意的的问题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注意的的问题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注意的的问题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程序和方法 首先,将企业填写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与企业的利润表、总账、明细账进行核对,审核账账、账表; 其次,针对企业纳税申报表主表中“纳税调整事项明细表”进行重点审核,审核是以其所涉及的会计科目逐项进行;。 最后,将审核结果与委托方交换意见,根据交换意见的结果决定出具何种报告,是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还是咨询报告,若是鉴证报告,其报告意见类型可分为:无保留意见鉴证报告、保留意见鉴证报告、否定意见鉴证报告、无法表明意见鉴证报告。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及的政策 现将企业在汇算清缴所得税时应注意的税收政策归纳如下: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的事项有: (一)工资薪金 1、会计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二条:“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提供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职工薪酬包括:

(1)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2)职工福利费; (3)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 (4)住房公积金; (5)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6)非货币性福利; (7)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8)其他与获取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2、税法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这里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审核人员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1)企业是否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是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苏地税规[2011]13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苏地税规…2011?13号 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管理办法》的公告 现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 1 —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基管理,规范税前扣除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企业所得税由我省地税部门征收的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税前扣除凭证是指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企业支出发生并据以进行税前扣除的凭证。 第四条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应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原则。 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支出确属已经发生。真实性是税前扣除凭证管理的首要原则。 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来源、形式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有效性是指凭证能充分反映企业发生的支出符合税法规定。 第五条企业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单独用以税前扣除,必须同时提供合同、支付单据等其他凭证,以证明其支出的真实、合法。 第六条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 2 —

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第七条汇缴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取得而未取得合法凭证的,应要求企业限期改正。 企业无法取得合法凭证,但有确凿证据证明业务支出真实且取得收入方相关收入已入账的,可予以税前扣除。 第八条税务机关要将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评估、检查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各类凭证和附列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审核。 第二章分类及管理 第九条根据取得来源,税前扣除凭证分为外部凭证和内部凭证。 根据应否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外部凭证分为应税项目凭证和非应税项目凭证。 第十条应税项目是指企业购买货物、接受服务时,销售方或提供服务方应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项目。 企业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项目款项时,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税前扣除的凭证。发票管理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发票应按规定进行填写,列明购买货物、接受服务的具体名称、数量及金额。 对因各种原因不能详细填写的,应附合同和货物(或服务)清 — 3 —

最新企业所得税国地税管辖范围的划分

国地税管辖范围的划分 1994年实行分税制,成立了国家税务局(简称国税)和地方税务局(简称地税),二者负责征收的税种不同。国税主要负责征收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地税主要负责征收地方税。 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的主要税种有: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金融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及部分内资企业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等。 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的主要税种有:营业税、部分内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及其他地方附加等。 2009年1月1日以后新增且符合新办企业认定标准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划分如下: 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同时,下列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实行以下规定: (1)企业所得税全额为中央收入的企业和在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2)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各类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4)2008年底之前已成立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2009年起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相一致;2009年起新增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按基本规定确定的原则划分征管归属,其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管理部门也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相一致。

(5)按税法规定免缴流转税的企业,按其免缴的流转税税种确定企业所得税征管归属;既不缴纳增值税也不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暂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6)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原则上按照其税务登记时自行申报的主营业务应缴纳的流转税税种确定征管归属;企业税务登记时无法确定主营业务的,一般以工商登记注明的第一项业务为准;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 2009年起新增企业,是指按照下列两项认定标准成立的企业: 一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新注册成立的企业。二是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其中,新办企业的注册资金为企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实收资本或股本。非货币性资产包括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 2009年1月1日以后新注册但不符合新办企业认定标准企业的所得税,按照企业注册资本中权益性投资者的投资比例(包括货币投资和非货币投资)确定征管范围归属。即:办理了设立登记但不符合新办企业标准的企业,其投资者中,凡原属于国家税务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高于地方税务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的,该企业的所得税由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反之,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国家税务局征管的企业和地方税务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相等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企业权益性投资者全部是自然人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现有企业新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不论

最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操作指南

第一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课程的内容结构: 第一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第二章应纳税额计算 第三章资产的税务处理 第四章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 第五章税会差异比较分析 第六章税收优惠 第七章其他特殊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第八章特别纳税调整 第九章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填写 各章内容简介: 第一章,围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主要讲解现行税制下,两种不同纳税人的汇算清缴最新操作办法和要求,系统简明的介绍汇算清缴的全过程,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各自的工作要求。 第二章~第六章,从汇算清缴的角度出发,系统的介绍收入、成本、费用等税前扣除项目,税收优惠政策和如何办理优惠,最终确定应税所得额和税额;考虑报表的填报需要,专门设置章节分析比较了税会差异。 第七章~第八章,主要是考虑政策的完整性和前瞻性,针对一些特殊政策进行了讲解陈述,诸如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重组并购、反避税调整等,以适应不同企业的特殊需要。 第九章,经过前述所得税汇算过程讲解,相继确定了各个税收要素后,本章顺理成章地讲解了如何进行所得税申报填表工作及注意事项。 上述各章内容构成了完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全过程,在操作指引中,结合实务解惑、经典案例、行业快讯、相关阅读等,让大家从不同角度理解最新企业所得税政策及汇算清缴的处理过程。 本章内容简介:围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主要讲解现行税收政策下,两种不同纳税人的汇算清缴最新操作办法和要求,系统简明的介绍汇算清缴的全过程,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各自的工作要求。 第一节汇算清缴概述 一、汇算清缴的定义 汇算清缴是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一个特定程序。 众所周知,企业所得税是一个年度性的税种,也就是说纳税人应当就一个公历年度内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此,对纳税人来说,也就应当在年度终了后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如果纳税人全部在年度终了后才计算缴纳企业所得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扣除标准大全档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扣除标准大全 2016-11-21 11:32:10来源:亿企赢 525 0 分享到: 收藏: 关于开展加快内贸流通创新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扩大消费专项行动的意 见商秩发〔2016〕427号 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申请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工作流程的通知交办运 〔2016〕143号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2、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法人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3、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2、企业应于每月15日前,按照上月份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向工会拨交当月份的工会经费。工会在收到工会经费后,应向交款单位行政开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税务部门据此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超过14%的部分,应当作为企业所得税调增项目计入“递延税款——递延所得税负债”贷方,在次年汇算清缴时作为扣缴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础,在报表上则反映为“递延税款贷项”。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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