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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贯彻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

晋城市贯彻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

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各级党委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厅字〔2018〕13号,以下简称《规定》)、《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贯彻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厅字〔2018〕34号,以下简称《细则》)、《中共晋城市委、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晋市发〔2018〕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乡(镇、街道)以上党委和政府班子成员,乡(镇、街道)以上党委工作机关、政府工作部门及相关机构领导干部(以下简称党政领导干部)。各类开发区和工业

园区管理机构、市属国有企业的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落实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坚持安全发展、依法治理,综合运用巡查督查、考核考察、激励惩戒等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属地管理,完善体制机制,有效防范安全生产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大力提升整体安全水平,为实现新时代美丽晋城高质量转型发展营造良好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第四条落实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全市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县级以上政府由担任本级党委常委的政府领导干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党委常委会其他成员和政府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全市各级党委工作机关、政府工作部门及相关机构的党委(党组织)书记、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党委(党组织)其他成员和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

导责任。

第二章党委政府领导干部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党委主要负责人除贯彻执行《规定》和《细则》外,还应当履行以下安全生产职责:

(一)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防范重大风险的重要内容,与其它工作同部署、同督查、同考核;

(二)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队伍建设、信息平台建设、装备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管理等工作;

(三)加强乡(镇、街道)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建设,确保机构、职责、人员、经费、装备五落实,夯实基层基础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政府主要负责人除贯彻执行《规定》和《细则》规定的各项安全生产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以下安全生产职责:(一)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落实安全责任网格化管理,镶嵌到社会综合治理网格化管理体系中,配套建立网格化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制度,形成权责一致、齐抓共管、运行高效的安全监管体系;

(二)安全生产工作与其它各项工作要同部署、同督查、同考核;

(三)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全民安全意识,营造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浓厚氛围;

(四)加强乡(镇、街道)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建设管理,确保机构、职责、人员、经费、装备五落实,夯实基层基础工作;

(五)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队伍建设、信息平台建设、装备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除贯彻执行《规定》和《细则》外,还应当履行以下安全生产职责:(一)督促各级各部门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四个清单”管理制度;

(二)督促各级各部门制定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年度执法计划或者监督检查计划;

(三)组织各级各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四)领导各级各部门认真开展应急救援体系建设、队伍建设、信息平台建设、装备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管理等工作;

(五)每月深入基层检查指导安全生产不少于一次。

第八条县级以上政府班子其他成员除贯彻执行《规定》和《细则》外,还应当履行以下安全生产职责:

(一)安全生产工作与其它各项工作要同部署、同督查、同考核;

(二)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三)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制定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年度执法计划或者监督检查计划;

(四)督促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四个清单”管理制度;

(五)督促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认真开展应急救援体系建设、队伍建设、信息平台建设、装备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管理等工作;

(六)每月深入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检查指导安全生产不少于一次。

第九条市、县政府办公厅(室)秘书长(主任)安全生产职责如下:

(一)将安全生产工作重大事项及时提请政府常务会进行研究,督促指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落实政府常务会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二)把本级政府领导干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纳入政府督查督办重要内容,一并进行督促检查;

(三)组织调查研究,收集、整理、反馈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信息和动态,全面掌握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政策性建议。

第十条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书记除贯彻执行《规定》和《细则》外,还应当履行以下安全生产职责:

(一)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委(党工委)议事日程,纳入精神文明建设、社会综合治理和环境治理网格化管理体系,与其它各项工作同部署、同督查、同考核;

(二)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各位委员的职责清单,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

(三)加强乡(镇、街道)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机构建设,确保机构、职责、人员、经费、装备五落实,夯实基层基础工作;

(四)每月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少于一次。

第十一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除贯彻执行《规定》和《细则》外,还应当履行以下安全生产职责:(一)把安全生产纳入政府重点工作和政府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纳入精神文明建设、社会综合治理和环境治理网格化管理体系,与其它各项工作同部署、同督查、同考核;

(二)组织制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干部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责任清单并定期检查考核;

(三)加强乡镇应急管理和安全监管能力建设,保障监管执法必需的人员、经费和装备等;

(四)严密排查辖区内生产经营状况,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及时向

上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开展后续工作;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逐个明确监管部门,落实安全生产挂牌责任;

(五)每月至少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统筹协调安全生产工作,推动构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督查检查、考核、约谈等工作,打通安全生产工作“最后一公里”。

(六)每月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少于两次。

第十二条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委员、政府(办事处)班子成员安全生产职责如下:

(一)按照职责分工,统筹协调组织分管范围安全生产工作;

(二)组织分管范围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普法宣传,在显著位置设置固定式宣传栏,利用网站、手机微信平台等媒体,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及时传播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打通安全生产工作“最后一公里”。

(三)组织分管范围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水平;

(四)每月深入分管范围检查安全生产不少于两次。

第三章部门领导干部职责

第十三条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如下:

(一)认真贯彻上级党委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领导班子理论学习内容和干部培训内容,每半年至少安排一次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集体学习;

(二)把安全生产纳入本部门(本单位)重点工作内容,纳入年度工作计划,纳入下级部门(单位)向上级部门(单位)报告工作的重要内容,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

(三)明确本部门(本单位)班子成员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职责和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责任清单,明确本部门(本单位)内设机构安全生产职责,并定期检查考核;

(四)加强本部门安全监管专职或兼职机构建设,落实安全监管人员、经费、装备;

(五)组织制定本部门年度安全生产执法计划或者监督检查计划,报本级政府批准后执行,组织本部门、本行业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整治、打非治违工作,及时排查治理各类隐患,依法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六)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实行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落实安全生产挂牌责任制,组织本行业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和落实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源长责任制;

(七)每季度至少组织召开一次本部门、本行业安全生产例

会,统筹协调安全生产工作,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

(八)强化安全生产宣传和舆论引导,在单位显著位置或公众活动场所设置固定式宣传栏,利用单位政务网站、手机微信平台等媒体,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及时传播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九)每月深入基层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少于一次,督促班子成员每月检查分管领域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少于两次。

第十四条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班子各位成员安全生产职责如下:

(一)按照职责分工,统筹协调组织分管领域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组织分管领域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提高干部职工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水平;

(三)定期向本部门(本单位)党委(党组织)汇报分管领域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四)每月深入基层或企业检查安全生产不少于两次。

第十五条各级政府其它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的主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认真贯彻上级党委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定期研究解决本部门、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重要问题;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

法规纳入领导班子理论学习内容和干部培训内容,每半年至少安排一次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集体学习;

(二)明确本部门班子成员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职责和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责任清单,明确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工作,明确本部门(本单位)内设机构安全生产职责,并定期检查考核;

(三)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的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持续开展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四)积极主动为安全生产提供人员配备、财政资金、科技支撑、宣传教育、法律服务、社会监督等支持保障工作。

第四章考核考察

第十六条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党政领导干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和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党委和政府督查督办重要内容,一并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七条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加强对下级党委和政府的安全生产巡查,推动安全生产责任措施落实。将巡查结果作为对被巡查地区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考核、奖惩、使用的重要参考。

第十八条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加强对下级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的考核,客观公正进行全面评价,同时,将考核结果与被考核地区党政领导干部履职评定挂钩。

第十九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在对下级党委和政府、同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年度考核、目标责任考核、绩效考核以及其他考核中,要考核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情况,并将其作为确定考核结果的重要参考。

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年度考核中,按照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要求,将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情况列入述职内容。

第二十条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在考察党政领导干部拟任人选时,应当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有关部门在推荐、评选党政领导干部作为奖励人选时,应当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

第二十一条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巡查、考核结果公开制度,采取通报、主流媒体或政府网站公告等方式,公开党政领导干部巡查、考核结果,作为评定先进、优秀、劳模以及职务晋升考量指标之一。

第五章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组织领导、推动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预防机制建设、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重大灾害治理、城市安全发展、参加抢险救护、创新安全生产机制体制等专项重要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党政领导干部,上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嘉奖和记功。

第二十三条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中,党委、政府或相关单位一个考核年度中被评为优秀或先进等次的,上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领导干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市直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重点行业部门和县(市、区)连续三年未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给予部门、县(市、区)及其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表彰奖励。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党政领导干部未履行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所规定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二十六条对应当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根据情况采取通报、诫勉谈话、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或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等方式进行;问责分别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按照权限和职责负责;涉嫌职务

违法犯罪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第二十七条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追究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在相关规定时限内,取消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不得晋升职务、级别或者重用任职。

第二十八条对工作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扩大,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对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损失或者挽回社会不良影响的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轻、减轻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已经全面履行了本实施办法第二章、第三章所规定的职责、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职责,全面落实了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的,不予追究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

第三十一条党政领导干部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且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追究责任。

第三十二条实施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应当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根据岗位职责、履职情况、履职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相应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党委工作机关、政府工作部门及相关机构、各类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市属国有企业应当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四条本实施办法由中共晋城市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安委办会同市委组织部承担。

第三十五条本实施办法自2018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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