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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企业五项规章制度

印刷企业五项规章制度

一、承印验证制度

第一条公司设立验证员,负责对承印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其他印刷品的验证工作。

第二条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必须验证商标注册人所在地县级(或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收存其复印件,并核查委托人提供的注册商标图样。

第三条接受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必须验证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第四条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的,必须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委印人的居民身份证;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的,还应当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

第五条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必须验证委印方有无事先向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委托的广州市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局备案;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

第六条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的,必须在公安部门指定的印刷企业印刷。公安部门指定的印刷企业必须验证委印单位主管部门的

证明和印刷企业所在地公安部门的准印证明,保存委印单位主管部门的证明副本和公安部门的准印证明副本2年,以备查验;并且不得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

第七条印刷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有价票证或者无价票证,印刷有单位名称的介绍信、工作证、会员证、出入证、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等专用证件的,必须验证委托印刷单位出具的委托印刷证明及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印刷企业收存委托印刷证明及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第八条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的,必须验证委印方有无事先向广东新闻出版局委托的广州市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局备案;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

二、承印登记制度

第一条公司设立登记员,负责对承印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其他印刷品等进行登簿记录工作。

第二条接受委托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品及其他印刷品时,登记员要对印刷品的名称、印刷数量、印刷合同、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有关批准文件、介绍信或证明等进行登记,以被查验。

第三条印刷任务完成后,还要对成品数量、交付情况、半成

品和废次品的处理、原稿、底片印件的交付情况等进行登记。

三、印刷品保管制度

第一条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品等印刷品的保管和发放等工作,由公司仓库保管员负责。

第二条包装装潢印刷品及其他印刷品等印制完毕后,要全部叫由仓库保管,仓管员要根据各工序的交接单进行核对。确保所有产品都进仓。

第三条仓管员要妥善保管印刷品,作好保密工作,防止印刷品遗失,并做好防潮、放火工作。

第四条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品的出仓,要严格按财会部门开具的出仓单发货。

四、印刷品交付制度

第一条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产品,须将印刷品全部(含成品、半成品、、废品等)连同印板、底片、原稿等交付委托印刷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留存;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

第二条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应按规定将印刷品全部交付委托印刷单位或个人,对有规定不能留存样本、样张的,企业因业务参考需要确需保留样本、样张的,应征得委托印刷单位同意,并在印件上加盖“样本”、“样张”戳记后,妥善保管,

不得丢失;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散发。

五、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

第一条在印刷过程中产生的印刷物残次品、废品,不得随意丢弃,由车间负责收集交给仓库,由仓管员负责销毁。第二条在印刷过程中产生的包装装潢印刷产品的残次品、废品、也不得随意丢弃。由车间收集并交给仓库,再交给委托印刷单位,或经委托单位同意后作销毁处理。

第三条在印刷其他印刷品过程中产生的残次品及废品,也须按有关规定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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