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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人事档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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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干部档案工作,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更好地为干部工作服务,为国家积累档案史料,根据党的干部工作方针、政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干部档案是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按照党的干部政策,在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等工作中,形成的记载干部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工作实绩等内容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和正确选拔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干部档案工作,是党和国家干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档案工作的组成部分。它是为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选贤举能,知人善任,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

第四条干部档案工作,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宏观管理、组织协调下,由干部主管部门领导与指导,实行分级管理,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在干部档案管理工作中,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严密保管,确保干部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二章体制、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干部档案管理实行集中统一和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县以上(含县)机关、单位的干部档案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中统一管理;县以下机关、单位的干部档案实行由县委组织部集中管理,或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等单位相对集中管理。不具备保管条件或档案很少的单位,其干部档案由上一级单位管理。干部档案被纳入综合档案室管理的单位,其干部档案要固定专人管理,业务工作要接受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的领导和上级有关业务部门的检查指导。

第七条县以上(含县)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建立相应的干部档案管理工作机构,并负责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干部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每管理一千人的档案需配备一名专职干部,有业务指导任务的单位,要配备相应的业务指导人员。县以下实行集中或相对集中管理档案的单位,根据上述原则应当配备专职人员。不需要建立机构的单位,必须配备专职或以干部档案工作为主的兼职档案工作人员。

第八条干部档案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保管干部档案,为国家积累档案史料;

(二)收集、鉴别和整理干部档案材料;

(三)办理干部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

(四)登记干部职务、工资的变动情况;

(五)为有关部门提供干部的情况;

(六)做好干部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

(七)调查研究干部档案工作情况,制定规章制度,搞好干部档案的业务建设和业务指导;

(八)推广、应用干部档案现代化管理技术;

(九)定期向档案馆(室)移交死亡干部的档案;

(十)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章档案的内容和分类

第九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对所管理干部都要建立干部档案。干部档案分为正本和副本,副本根据工作需要建立。

第十条干部档案正本由历史地、全面地反映干部情况的材料构成。内容及其分类:

第一类履历材料;

第二类自传材料;

第三类鉴定、考核、考察材料;

第四类学历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材料(包括学历、学位、学绩、培训结业成绩表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考绩、审批材料);

第五类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材料(包括甄别、复查材料和依据材料,党籍、参加工作时间等问题的审查材料);

第六类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

第七类奖励材料(包括科学技术和业务奖励、英雄模范先进事迹);

第八类处分材料(包括甄别、复查材料,免于处分的处理意见);

第九类录用、任免、聘用、转业、工资、待遇、出国、退(离)休、退职材料及各种代表会代表登记表等材料;

第十类其他可供组织上参考的材料。

第十一条干部档案副本是干部档案正本主要材料的复制件。干部档案副本的具体内容,由正本中以下主要材料的复制件(或重复件)构成:第一类的近期履历材料;

第三类的主要鉴定、干部考核材料;

第四类的学历、学位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材料;

第五类的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结论(包括甄别、复查结论)材料;

第七类的奖励材料;

第八类的处分决定(包括甄别、复查结论)材料;

第九类的任免呈报表和工资、待遇、出国审批材料。

其他类别如有重复的材料,也可归入副本。

第四章管理范围

第十二条县以上(含县)的组织、人事部门管理干部档案的范围,原则上应与干部管理范围相一致,其分工如下:

(一)干部档案正本,由干部的主管部门保管;

(二)干部档案副本,由主管或协管干部的部门保管;

(三)军队干部兼任地方职务的,其档案正本由军队保管;地方干部兼任军队职务的,其档案正本由地方保管。

第十三条干部退(离)休以后,原属中央、国务院管理的干部,其档案仍由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保管;其他干部的档案,由该干部的管理部门保管。

第十四条干部死亡以后,其档案按下列办法分工保管:

(一)中央和国务院管理的干部,其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管五年后,移交中央档案馆永久保存;

(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司局级职务的干部,全国著名的科学家、艺术家、教授和有特殊贡献的英雄、模范人物、知名人

士,其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管五年后,移交本机关档案部门保存,并按《机关档案工作条例》规定的期限,随同到期的其他档案一并向同级档案馆移交永久保存;

(三)上述范围以外其他干部档案,由原管理部门保存五年后,移交本机关档案部门保存,按同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规定进馆。

第十五条干部辞职、退职、自动离职、被辞退(解聘)后,未就业的,其档案仍由原管理单位保管。另就业的,其档案转至有关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不具备保管条件的,转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保管。

第十六条干部被开除公职以后,未就业的,其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管;另就业的,其档案转给有关的人事部门保管。凡通过劳动部门就业的,其档案由有关的劳动部门保管。

第十七条干部在受刑事处分和劳动教养期间,其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管。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以后,重新安排工作的,其档案由有关的人事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保管。凡通过劳动部门就业的,其档案由有关的劳动部门保管。

第十八条干部出国不归、失踪、逃亡以后,其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管。

第十九条干部档案管理人员及其在本单位的直系亲属的档案,由所在单位组织指定有关部门专人保管。

第五章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与归档

第二十条为了使干部档案能够适应干部工作的需要,要经常通过有关部门收集干部任免、调动、考察考核、培训、奖惩等工作中新形成的反映干部德、能、勤、绩的材料,充实档案内容。

第二十一条各省、区、市和中央国家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及档案中缺少材料的情况,有计划地布置填写干部履历表,做鉴定,写自传等,并及时将这些材料补充进干部档案。

第二十二条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有关部门,要建立主动送交干部档案材料归档的工作制度,及时地将新形成的干部档案材料送交有关干部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第二十三条收集的材料,必须经过认真的鉴别。属于归档的材料应真实,完整齐全,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手续完备。需经组织审查盖章或本人签字的,

盖章签字后方能归入干部档案。

第二十四条不属于规定归档范围的材料,不得擅自归档,经过鉴别,可分别情况予以处理。凡销毁材料,必须详细登记,并报请主管负责人审查批准。

第二十五条凡属于应归入干部档案的材料,均应按照《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进行整理立卷。

第二十六条干部档案材料,须统一使用十六开规格的办公用纸,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或红色及纯蓝色墨水和复写纸书写。

第六章档案的保管与保护

第二十七条根据安全保密、便于查找的原则要求,对干部档案应严密、科学地保管。

(一)干部档案管理部门,要建立坚固的、防火、防潮的专用档案库房,配置铁质的档案柜。库房面积每千卷需20至25平方米。库房内应设置空调、去湿、灭火等设备;

(二)库房的防火、防潮、防蛀、防盗、防光、防高温等设施和安全措施应经常检查;要保持库房的清洁和库内适宜的温、湿度(要求:温度14℃--24℃,相对湿度45--65%);

(三)保管干部档案,应建立登记和统计制度。每年全面检查核对一次档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干部档案管理部门,要设置专门的档案查阅室和档案管理人员办公室。档案库房、阅档室和档案人员办公室应三室分开;

(五)要不断地研究和改进档案的保管方法和保护技术,逐步实现档案管理工作的科学化、现代化。

第二十八条档案卷皮、目录和档案袋的样式、规格实行统一的制作标准(见附件一)。

第二十九条干部档案管理工作所需必要的设备和业务经费,应单独立项,列入本地区本部门预算统筹解决。各级党委、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给予支持。

第三十条严禁任何个人私自保存他人的档案。对利用档案材料营私舞弊的,应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对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的,要依法处理。

第七章档案的提供利用

第三十一条因工作需要查阅和借用干部档案,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查阅单位应填写《查阅干部档案审批表》,按照查阅干部档案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不得凭借调查证明材料介绍信查阅干部档案;

(二)档案管理单位,要根据规定,确定是否提供和提供什么材料;

(三)凡查阅干部档案,利用单位应派中共党员干部到保管单位查阅室查阅;

(四)档案一般不外借。如必须借出使用时,要说明理由,经过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严格履行登记手续,限期归还,不得擅自转借他人;

(五)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

(六)各级干部档案管理部门,应制定查阅注意事项。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违犯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属于假公济私者,按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处理;

(七)借用、查阅档案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拍摄复制档案内容。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必须请示干部档案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复制(拍摄)。

第三十二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具体情况,对本单位管理的干部档案的借阅范围、批准权限、登记、归还手续等作出具体规定。

第八章档案的传递

第三十三条干部工作调动或职务变动后应及时将档案转给新的主管单位。

第三十四条转递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干部档案应通过机要交通转递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干部本人自带;

(二)县及相当于县以上的各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可以直接转递干部档案;

(三)转出的档案必须完整齐全,并按规定经过认真的整理装订,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

(四)转递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干部档案转递通知单”的项目详细登记,严密包封;

(五)收到档案的单位,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立即退回。逾期一个月未退回者,转出单位应写信催问,以防丢失;

(六)为使干部档案能够随着干部调动或职务的变动而及时转递,干部调配、任免工作部门应将干部调入单位和任免通知及时告诉干部档案管理部门,并建立必要的联系制度。

第三十五条严格执行转递制度,避免产生“无头档案”。对已出现的“无头档案”,应认真查转。对确属查不到干部下落的,凡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材料可移交干部原籍档案馆保存。

第九章组织领导和队伍建设

第三十六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加强对干部档案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加以改进,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第三十七条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对同级和下级的干部档案工作,在业务上负有监督、检查和指导的责任。其具体任务是:

(一)了解干部档案工作情况;

(二)研究解决干部档案工作中的问题,根据中央的有关方针、政策制定有关规定和办法;

(三)推广干部档案工作先进经验;

(四)召开干部档案工作会议;

(五)对干部档案管理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三十八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注意加强干部档案工作队伍的建设,选调政治上可靠、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具有中专(或高中)以上学历的共产党员从事干部档案管理工作,并注意对他们的教育和培养,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与创造性。要妥善地解决他们职级待遇,按国家统一规定评定专业职务,保持队伍相对稳定。对那些为档案工作做出贡献的同志,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失职者,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三十九条干部档案工作人员在干部档案建设和管理工作中承担着十分重要的责任,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必须做到以下要求: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努力提高政治思想水平;

(二)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刻苦钻研业务,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积极为干部工作服务;

(三)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保密规定,保护档案的安全,不得泄露档案内容;

(四)坚持原则,严格按照档案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办事;

(五)工作调动时,必须做好档案和档案材料及业务文件等的交接工作。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主管干部档案工作的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自下达之日起执行。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可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会同档案部门,制定实施办法或工作细则,并报上级组织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附件一干部档案卷皮、档案袋样式和规格

为了保护干部档案材料,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的规定,对干部档案卷皮、档案袋的规格、样式规定如下。今后凡新制做时,一律按统一的规格、样式制做。

一、档案卷皮(卷面、卷底各一页)

1、卷皮规格:长27.4厘米,宽20.5厘米;左边设三个装订线眼,眼距(从眼中心算起)8.3厘米;线眼中心距左侧边沿1.5厘米,上、下眼线中心距上、下边沿均为5.4厘米。

2、卷面标签:由装订线处向左设“标签”两个,供填写编号、姓名、籍贯用。规格为上下高6.5厘米,左右长9厘米。两个“标签”距卷面上、下边沿各为6厘米,并与卷面装订相连接。

3、卷皮材料:一般可采用三百克左右的单面白板纸加包布面,或只用布包边角,也可以用纸裱糊,但不宜过厚,以减轻档案重量。

4、卷皮颜色:应采用浅淡色,如浅黄、乳黄色等,不要用大红、大绿,或黑、兰、紫等深色。

卷面上的字,一律用红字。

5、卷面项目:“干部档案”、“正本”(或“副本”)、“姓名”。

6、字体与军间距离:“干部档案”用楷体(72磅),字与卷面上边沿距离为7厘米:“正本”(或“副本”)用小初号宋体,在“干部档案”下方,相距2.5厘米:“姓名”用大一号宋体,与卷面下边沿相距5.5厘米。

7、卷面里页印“注意事项”:

①注意保密,不得遗失,不得让无关人员翻阅。

②爱护档案,不要涂抹、勾画及乱加批注。

③卷内材料不得拆散,不得随意增加或抽出材料。

二、档案袋

1、规格:长30厘米,宽23厘米,厚(折叠部分)2.5厘米。

2、材料质量:可根据条件选用较好的牛皮纸。

3、袋面项目:“干部档案袋”、“姓名”、“制作单位”。

4、字体和字的颜色与档案卷面同。“单位”在“姓名”下边,各项目字间距离参照档案卷面安排。

3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编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的规范化,搞好档案建设,便于档案的保管和利用,根据《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干部档案的整理工作,是档案建设的基础工作之一。它是将收集起来的每个干部的档案材料,进行鉴别、分类、排序、编目、技术加工和装订成卷,并在此基础上,不断对档案内容进行补充的工作。

第三条各级干部档案管理部门,均应按本细则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对所管理的干部档案进行认真的整理。

第二章整理工作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整理干部档案,须做到认真鉴别、分类准确、编排有序、目录清楚、装订整齐。通过整理使每卷档案达到完整、真实、条理、精炼、实用的要求。

第五条整理干部档案,事先要收集好干部档案材料,并备齐卷皮、目录纸、衬纸、切纸刀、打孔机、缝纫机等必需的物品和设备。

第六条整理干部档案的人员,必须努力学习党的干部工作方针、政策和档案工作的专业知识,熟悉整理干部档案的有关规定,掌握整理工作的基本方法和技能,认真负责做好整理工作。

第三章档案材料的鉴别

第七条干部档案材料的鉴别工作,是干部档案管理部门对收集起来准备归档的材料进行审查,甄别材料的真伪,判定材料的保存价值,确定其是否归入干部档案的工作。

第八条鉴别归档材料,必须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的精神,以《条例》和《关于干部档案材料收集、归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为依据,严肃认真地进行。

第九条鉴别工作应坚持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形成材料的历史条件、材料的主要内容、用途及其保存价值,确定材料是否归入档案。

第十条鉴别归档材料的具体做法:

(一)判定材料是否属于所管干部的材料及应归入干部档案的内容。发现有同名异人、张冠李戴的,或不属于干部档案内容和重复多余的材料,应清理出来。对其中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可交文书档案或转有关部门保存。不属于干部档案内容,比较重要的证件、文章等,组织不需要保存的,退给本人。无保存价值又不宜退回本人的,应登记报主管领导批准销毁;

(二)审查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政审材料一般应具备审查结论、调查报告、上报批复、主要证明材料、本人的交待等。处分材料一般应具备处分决定(包括免予处分的决定)、调查报告、上级批复、个人检讨或对处分的意见等。上述材料,属于成套的,必须齐全;每份归档材料,必须完整。对头尾不清、来源和时间不明的材料,要查清注明后再归档,凡是查不清楚或对象不明确的材料,不能归档;

(三)审查材料是否手续完备。凡规定需由组织盖章的,要有组织盖章。审查结论、处分决定、组织鉴定、民主评议和组织考核中形成的综合材料,应有本人的签署意见或由组织注明经过本人见面。任免呈报表须注明任免职务的批准机关、批注时间和文号。出国、出境审批表,须注明出去的任务、目的及出去与返回的时间。凡不符合归档要求,手续不完备的档案材料,须补办完手续后归档;

(四)鉴别中发现涉及干部政治历史问题或其它重要问题,需要查清而未查清的材料及未办理完毕的材料,不能归入干部档案,应交有关组织处理;

(五)鉴别时,发现档案中缺少的有关材料,要及时进行登记并收集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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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人事档案管理规定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规定 ----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 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范本,欢迎您借鉴参考阅读和下载,侵删。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干部档案工作,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更好地为干部工作服务,为国家积累档案史料,根据党的干部工作方针、政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干部档案是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按照党的干部政策,在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等工作中,形成的记载干部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工作实绩等内容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和正确选拔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干部档案工作,是党和国家干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档案工作的组成部分。它是为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选贤举能,知人善任,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 第四条干部档案工作,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宏观管理、组织协调下,由干部主管部门领导与指导,实行分级管理,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在干部档案管理工作中,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严密保管,确保干部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二章体制、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干部档案管理实行集中统一和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县以上(含县)机关、单位的干部档案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中统一管理;县以下机关、单位的干部档案实行由县委组织部集中管理,或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等单位相对集中管理。不具备保管条件或档案很少的单位,其干部档案由上一级单位管理。干部档案被纳入综合档案室管理的单位,其干部档案要固定专人管理,业务工作要接受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的领导和上级有关业务部门的检查指导。 第七条县以上(含县)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建立相应的干部档案管理工作机构,并负责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干部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人事档案管理细则

人事档案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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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0-00发布 2000-00-00实施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安源电厂发布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安源电厂 人事档案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人事档案管理是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考察了解和选拔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为使人事档案的管理做到真实、完整、保密且日常进行动态管理,依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的通知》组通字(1996)4号、《关于严格管理干部人事档案的通知》组通字(1996)22号、《关于印发〈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目标管理暂行办法〉和〈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评标准〉的通知》组通字(1996)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章职责 第二条人力资源部是人事档案管理归口管理部门。 第三条人事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 (一)保管人事档案,为国家积累档案史料。 (二)收集、鉴别和整理干部人事档案的材料。 (三)办理人事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 (四)登记干部人事职务、工资的变动情况。 (五)为有关部门提供干部人事的情况。 (六)做好人事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 (七)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章人事档案的内容和分类 第四条干部人事档案由历史地、全面地反映干部情况的材料构成。内容及其分类:第一类履历材料; 第二类自传材料; 第三类鉴定、考核、考察材料; 第四类学历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材料(包括学历、学位、学绩、培训结业成绩表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考绩、审批材料);

(整理)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一、干部档案查借阅制度 1、查借阅单位应填写《查借阅干部档案审批表》,派2名中共党员按照查借阅干部档案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不得越级查借阅干部档案。 2、《查阅干部档案审批表》由查阅单位填写,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干部档案管理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审核批准。 3、干部档案管理部门对提供查阅的档案要进行登记,并有查阅人签名。 4、查阅人要爱护干部档案,不得在档案材料上划圈、批注、涂改、折叠,不得抽换,拆散档案材料。 5、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复制档案材料,不得把档案内容抄在笔记本上。摘录的材料要仔细核对,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方可使用。 6、干部档案一般不借出。因特殊需要须按查阅干部的审批手续办理并填写借条。借出的档案要妥善保管,不得交无关人员翻阅,不得复制,用后按期归还,借阅时间不超过15天。 二、干部档案材料收集补充制度 1、所收集的材料内容必须完整,手续必须完备,外在形式必 须规范。

2、收集的材料必须是组织上形成的,或者是组织上审定认可 的材料。未经组织审查核实、个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收集。 3、积极疏通与干部材料形成部门或单位之间的渠道,努力使 收集工作经常化。 4、掌握干部档案材料形成的规律和特点,有针对性的、有重 点的主动收集。 5、把好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入口关”。防止不符合归档要求 的材料进入档案,对伪造、涂改档案内容的当事人员要严肃查处。 三、干部档案转递制度 1、转递干部档案或干部档案材料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2、县以上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可以直接相互转递干部档案。 3、干部档案转递应通过机要交通转递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 件寄出或交干部本人自带。 4、转递档案必须填写“干部档案转递通知单”,办理登记手 续。 5、收到档案的单位应认真核对档案,在回执上签名盖章立即 退回;凡转出档案1个月后未收到回执的,应向接受单位催问,以防丢失。 6、部档案应随着干部的调动或职务的变动及时转递,其档案 在15天内转出,避免人档分离。

新版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 知识测试题 考试题 试卷 试题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知识测试题科室:姓名:得分: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15分) 1.《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自起施行 A、2018年12月20日 B、2018年11月21日 C、2018年09月21日 D、2018年11月20日 2.每管理1000卷档案一般应当配备名专职工作人员。 A、1 B、2 C、3 D、4 3.对于应当归档的材料准确分类,逐份编写材料目录,整理合格后,一般应当在月内归档。 A、1 B、2 C、3 D、4 4.查阅档案应当人以上,一般均为党员。 A、1 B、2 C、3 D、4 5.1990年中组部召开第三次干部档案工作座谈会,修订完善了《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印发)。 A、1990年3月 B、1990年4月 C、1991年3月 D、1991年4月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6分,共30分) 1.《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适用于。 A、党政领导干部 B、机关公务员 C、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工勤人员除外)

D、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2.与《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相比,《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主要在以下方面作了调整和完善。 A、明确新时代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定位 B、加强顶层设计 C、突出全面从严要求 D、注重效用发挥 3.新形势下做好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要遵循原则? A、党管干部、党管人才 B、依规依法、全面从严 C、分级负责、集中管理 D、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E、方便利用、安全保密 F、及时高效、以人为本 4.干部人事档案的审核原则有? A、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坚持“凡提必审” B、“凡进必审” C、干部管理权限发生变化的“凡转必审” D、以上都不是 5.《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对解决干部人事档案涂改造假问题有具体措施? A、严明“建”的职责 B、严肃“管”的纪律 C、严格“用”的程序 D、严抓监督惩处 三、判断题(每题3分,共15分。“√”“×”) 1.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和与其档案管理同在一个部门且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人员的档案,由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另行指定专人管理。() 2.干部人事档案分为正本和副本。() 3.干部死亡5年后,其人事档案移交本单位档案部门保存,按同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规定进馆。() 4.干部本人及其亲属办理公证、诉讼取证等有关干部个人合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有效地保护和利用干部人事档案,更好地为干部人事工作服务,依据……等法规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干部人事档案是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按照党的干部政策,在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等工作中,形成的记载干部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工作实绩等内容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和正确选拔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系统内干部人事档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集中统一和分级负责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确保干部人事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二章档案管理机构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人事处负责机关以及其余所属事业单位班子成员的人事档案集中统一管理,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 第六条所属事业单位人事部门负责本单位除领导班子成

员以外人员的人事档案集中统一管理,其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接受……人事处的检查指导。 第七条人事处和各所属事业单位人事部门须配备1至2名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 第八条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职责: (一)收集、鉴别和整理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二)收集、整理干部职务、工资的变动材料。 (三)办理干部人事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 (四)为有关部门提供干部的情况。 (五)做好干部人事档案管理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 (六)定期向档案馆(室)移交死亡干部的人事档案。 (七)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章档案的内容和分类 第九条干部人事档案分为正本和副本,副本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干部人事档案正本由历史地、全面地反映干部情况的材料构成,内容及其分类: 第一类履历材料; 第二类自传材料; 第三类鉴定、考核、考察材料; 第四类学历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材料(包括学历、学位、学绩、培训结业成绩表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考绩、审批材料); 第五类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材料(包括甄别、复查材料和

中央组织部关于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

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监督干部的要求,坚决整治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维护干部人事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提升干部工作的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等档案造假行为的处理。 第三条对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进行处理,坚持实事求是、准确定性,坚持区别情况、恰当处理,坚持宽严相济、惩教结合。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干部人事档案造假,是指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采取篡改、伪造等手段,造成干部信息失真失实的行为。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干部人事档案造假行为: (一)篡改、伪造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习经历、工作履历、民族成份等信息的; (二)篡改、伪造公务员(干部)、企事业单位人员身份等材料的; (三)篡改、伪造学历、学位等材料的; (四)篡改、伪造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等材料的; (五)篡改、伪造加入中国共产党或者民主党派等材料的; (六)篡改、伪造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材料的; (七)篡改、伪造录(聘)用、招工、入伍、转业安置、工资待遇等材料的; (八)篡改、伪造考核、考察、任免、鉴定、政审等材料的; (九)篡改、伪造评先评优、奖励等材料的; (十)擅自抽取、撤换、添加、销毁档案材料的; (十一)冒用、顶替他人身份等材料,在入学、入伍、招工、招录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十二)存在其他篡改、伪造情形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当事人进行处理: (一)直接或者请托他人对本人档案材料实施造假的; (二)本人亲属、特定关系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对本人档案材料实施造假,本人知情、默许,或者当时不知情但知情后未及时向组织报告的; (三)对档案中有关问题,拒不配合组织调查,不如实说明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违法情形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包括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干部工作机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的有关人员和其他参与造假人员)进行处理: (一)接受他人请托或者利用职务、工作上的便利,直接实施造假的; (二)违规查阅、借阅、转递档案等,为他人造假提供方便的;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对发现存在明显问题的档案材料不及时报告、不按照规定处理的;(四)在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调查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销毁有关证据的; (五)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违法情形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领导人员进行处理: (一)授意、指使或者纵容、默许有关部门和人员实施档案造假行为的; (二)干扰、阻挠有关部门对档案造假问题进行调查、处理的; (三)拒不执行上级处理意见或者违规变通处理的;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总结范例

( 工作总结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总结范 例 Examples of cadre personnel file management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总结范例 近几年来,在市委组织部和教育局党工委组织处的正确领导下,我校高度重视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坚持档案工作为干部管理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指导思想,立足于抓基础、抓制度、抓队伍、抓管理,不断完善干部档案工作内在质量,学校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始终保持了良好的工作格局。我们以档案达标复查工作为契机,实行目标管理,尽力抓好案卷质量,逐步实施信息化管理,使档案工作适应现代化、规范化的要求,并充分利用、发挥干部人事档案在人事管理、队伍建设方面特有的作用,使档案更好地为教育服务。近年来,我校档案管理的硬件设施有了长足的进步,我们力争在新条件、新形势下,使档案工作跃上新的台阶。现将近几年来我校干部人事档案目标管理工作的有关情况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校配备1名兼职干部档案管理人员,管理在职干部人事档案96卷,退休干部档案60份,代管原校办厂职工档案18卷,死亡档案17份。在档案管理工作中,我们始终把档案管理工作作为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注重抓基础、抓制度、抓管理、抓队伍,严格按照目标管理要求,立足于巩固基础,不断完善干部档案内在质量。工作中我们主要采取了以下几项措施: 1、严格目标管理标准,提高管理水平。近几年来,我们一直把严格工作标准作为档案管理工作的重点来抓,严格按照目标管理标准,在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归档整理上狠下功夫。 一是狠抓了归档材料的日常收集和鉴别工作,加强档案内容建设。建立健全干部档案材料收集网络,根据材料形成规律和特点采取定时收集、定向收集、跟踪收集、补充收集等方法,确保归档材料及时收集归档。对收集上来的干部档案材料,严把鉴别关,达到了干部档案能历史地、全面地、准确地反映干部全貌的要求。 二是强化了干部档案的整理工作。在整理中,严把分类关,做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计划【最新版】

【仅供参考】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计划 部门: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 ____年___月___日 (此文内容仅供参考,可自行修改) 第1 页共5 页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计划 我局人事劳动工作总的要求是:以xx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人事劳动工作服务水利事业发展第一要务,按照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总要求,突出抓好干部队伍建设、人才队伍建设、事业单位改革和自身素质建设,进一步加大思想解放的力度,坚持以人为本,强化服务意识,创新工作思路,为我局水利工程管理和水利经济建设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撑。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加大思想解放和改革创新的力度 1、继续深入开展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活动。通过深入开展 学习实践活动,保持政治上的坚定和头脑上的清醒,切实在转变观念、开拓创新上动脑筋,在改进作风、求真务实上下功夫,在联系实际、学以致用上见成效。 2、加大改革创新步伐,力争突破工作难点。按照厅人劳处的要求,选择群众最关心最需要解决的难点问题进行专题调研,在干部选拨、评价、培训、交流及单位内部改革等方面争取有新突破。 二、以落实干部人事制度为重点,不断加强干部队伍建设 3、按照我局科室(单位)目标管理办法的要求,完成各科室(单位)年度目标责任书的签订工作,认真做好干部的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工作,探索我局中层干部目标责任管理的机制和办法,积极推行干部管理从以职务管理为主向以职责管理为中心的转变。 4、以提高干部素质为目的,积极选送干部到省委党校、行政院校等各级学校进行培训,认真做好参训干部服务、管理及考核工作,使干部培训工作收到实效。 第 2 页共 5 页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附件5: 华电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机关本部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一、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制度 1、查阅干部人事档案者,必须是二名以上中共党员干部,并持有手续完备的《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审批表》方可查阅。其他如持"调查证明材料介绍信"或"行政介绍信"要求查阅干部人事档案的,一律不予提供查阅。 2、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应在阅档室内或指定地点查阅。阅档人必须严格遵守安全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抽取和撤换档案材料;严禁折叠、批注、拆卸、涂改、圈划;严禁边喝水边阅档;严禁在档案室内吸烟。违者一律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3、不得擅自拍摄、复制档案内容,对于确因工作需要利用档案材料取证的,必须经过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复制提供。 4、干部人事档案原则上不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借出使用时须申报理由,经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借阅。借用部门要指定专人专柜保管,不得擅自转借他人。借阅期限最长为二周,如需延长,必须办理延期借阅手续。档案送还后,要认真核对并登记,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处理

意见。 5、外单位欲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应事先联系,征得同意后,按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权限,凭《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审批表》前来查阅。 6、公安、安全、检察部门、公证处等需查阅干部人事档案,也应持《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审批表》。因需要而摘录档案内容的,须征得档案管理人员同意。对其摘录部分,由档案管理人员与原文核对无误后,写明材料出处及日期,加盖部门公章。对摘录复制的材料除必须留作证据外,一律由查阅单位负责销毁。 7、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阅本人及其亲属的干部人事档案。 二、干部人事档案鉴别归档制度 1、按照中组部《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等文件要求,注意跟踪形成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信息,及时将反映干部的德、能、勤、绩、谦等方面的正式材料收集归档,不断充实档案内容。 2、归档的材料必须是正式材料。材料应完整、齐全、真实、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有承办单位(部门)或个人署名,有形成材料的日期。 3、归档的材料,凡规定由组织审查盖章的,须有组织盖章,规定要同本人见面的材料(如审查结论、复查结论、处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管理制度范本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管理制 度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25831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管理制度 Management System of Cadre Personnel Files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国家干部或企业的干部岗位,对于其人事档案管理如何制定相关的制度。制度中包括哪些详细的档案管理内容呢以下是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制度的相关资料,可供参考。 一、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制度 1、查(借)阅人员必须是2名中共党员,持有《查阅干部档案审批表》和《查阅干部档案介绍信》,不得凭借“调查证明材料介绍信”和其它联系工作介绍信查阅干部人事档案。 2、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根据规定,确定是否提供和提借什么材料,并对提供查阅的档案进行登记。 3、任何人不得查阅或借阅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干部人事档案。 4、查阅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密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

5、查阅人员要爱护干部人事档案,严禁在档案材料上圈画、批注、涂改、折叠,不得抽换、拆散档案材料。 6、未经档案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复制干部人事档案材料,不允许把档案内容抄在笔记本上。摘录的材料要细致核对,经档案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盖公章后,方可使用。 7、干部人事档案一般不借出。因特殊需要(干部死亡、办理退休允许借一次)须按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的审批手续办理(必须是正科级单位政工人员),并填写借出登记。借出的档案要妥善保管,不得交无关人员翻阅,不得转借,不得复制,限期归还。(最多不超过15天) 二、干部人事档案计算机管理制度 1、爱护机器设备,熟悉机器性能,按程序规范操作。 2、充分发挥《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的功能,建立完整的档案信息数据库,利用该系统完成档案查借阅、转递、目录及零散材料的管理和“四统一”管理。 3、以干部人事档案和干部人事工作中形成的正式文件为依据采集信息并及时维护,确保信息内容的准确、完整和新鲜。

中组发(2009)12号关于印发《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文件 中组发〔2009〕12号 关于印发《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各副省级城市党委组织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武警总部政治部,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部分高等学校党委: 为了进一步加强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充实、完善干部人事档案内容,更好地为干部人事工作服务,现将修订后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是反映干部情况的基本凭证和重要依据,是干部工作、人才工作的重要信息。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根据修订后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的要求,抓紧完善工作制度,规范材料收集归档范围,严肃工作纪律,确保干部人事档案的真实可靠。本通知下发前,已按我部有关规定归档的材料予以保留。 中共中央组织部 2009年7月16日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确保为公道正派地选人用人提供真实、全面的档案信息,为维护干部的合法权益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遵循真实、全面、及时、规范的原则,重点收集反映干部自然情况和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材料,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组织工作的需要,不断充实完善干部人事档案的内容。 第三条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和干部人事档案管理 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组织人事等工作的政策、规定。收集归档工作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监督。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 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参 照本规定执行。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归档范围

干部人事档案八项制度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八项制度 一、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一)根据“干部档案管理实行集中统一和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和“管理干部档案的范围,原则上应与干部管理范围相一致”的规定,干部人事档案(下称档案)必须统一由主管该干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 (二)对具备管理条件的单位,由本单位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三)各事业单位管理的干部,其档案可由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管理。 (四)凡履行了选(招)聘手续的聘用制干部(指工人身份),在聘用期间,其档案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管理,对解聘或聘用期满不再续聘,其档案应转至所在单位的劳动人事部门管理。若再次被聘,其档案仍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管理。 (五)管档人员本人档案和其直系亲属的档案,应由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或所在单位分管领导保管。 (六)离退休干部的档案,仍按原在职时的干部管理权限保管。 (七)干部辞职、退职、自动离职、被辞退(解聘)、被开除公职以及出国不归、失踪逃亡人员,其档案按照《干部档案工作条例》规定进行保管。 (八)干部在受刑事处分和劳动教养期间,其档案由原单位

保管,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后,重新安排工作的,其档案由有关的组织、人事部门或人才交流中心保管。 (九)各市(县)、区委组织部,各有关部委办局、公司直属单位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应提出本地区、本系统的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意见,负责对下属基层单位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补充制度 (一)按照中组部《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明确的收集范围,认真做好干部人事档案(下称档案)材料的收集与补充工作。 (二)材料的收集与补充工作,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着重收集反映干部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学识水平、工作实绩等材料。 (三)组织、人事部门要与产生档案材料的各有关部门,建立材料收集联系制度,定期召开联系人会议,及时了解干部信息源情况,掌握材料收集的主动权。定期向有关部门收集材料,以补充干部人事档案内容。 (四)认真核对档案材料短缺情况,及时做好补缺工作,保证档案的完整与真实。 三、干部人事档案材料鉴别归档整理制度

干部人事档案专项清理工作方案

干部人事档案专项清理工作方案 干部人事档案专项清理工作方案 干部人事档案专项清理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中组部《关于对重点管理干部和组织部长的档案进行集中审核的通知》(组厅字〔**〕37号)、省委组织部《关于在全省开展干部人事档案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晋组通字〔**〕107号)和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市干部人事档案专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临组通字[**]7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根据中组部、省委组织部要求和全市集中开展干部人事档案专项清理工作精神。现制定我县干部人事档案专项清理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按照全面覆盖、分步实施、分类指导、分级负责的要求,以干部“三龄两历一身份”信息为重点,本着积极稳妥、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全县所有在职干部档案进行一次集中审核和专项清理,切实解决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缺失、管理不严、涂改造假等突出问题,确保干部人事档案信息真实准确、材料齐全完整、管理规范严谨,充分发挥干部人事档案在规范干部人事管理、整治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的重要作用。 二、专项清理的范围这次专项清理的范围是全县所有在职干部,重点范围是乡科级以上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县委组织部负责审核县乡科级干部档案以及组织部管理一般干部的档案;县人社局负责政府系统部门和全县科级以下干部档案清理和审核工作;教育局要在县人社局的指导下,认真做好所管干部的档案专项清理工作。

三、专项清理的内容及要求 1、对于出生时间的确定,要严格执行《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X〕41号)要求,未认定的,要进行认定;已认定的,要按照政策进行核实。认定和核实结果要征求干部本人意见并签字确认。更改半年内的,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认定;更改半年以上或跨年度的,报再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认定。对档案记载与户籍登记不一致的,应当以干部档案和户籍档案中最早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如组织认定结果与干部本人意见不一致,干部本人无充分理由拒不接受组织认定结果的,以组织认定结果为准(必要时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对涂改严重无法辨认的,由组织人事部门到其原籍公安机关对户口原始底簿进行调查或通过调阅其直系近亲属的档案取证,必要时送公安机关进行鉴定。 2、对于参加工作时间的确定,要严格按照不同时期有关参加工作的政策规定进行认定,对个别因当时参军、参加工作时年龄较小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要按当时政策规定和本人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做出规范认定。严禁以当时入伍或参加工作时间不够法定年龄而将年龄填大等理由重新改回或改小年龄。 3、对于入党时间的确定,要严格遵守《党章》规定,特殊情况按照中组部《党龄的计算方法》(中组部组织局1997年10月编印)进行认定。 4、对于学历学位的确定,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和《全省检查清理干部学历学位实施方案》(晋组通字〔201X〕40号)的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对学历学位材料存有疑义的,要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有关学历学位认证机构进行认证。

XX集团公司干部人事档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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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XX集团公司 人事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总部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有效地保护和利用人事档案,更好地为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服务,为国家积累档案史料,根据国家及上级单位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XX集团公司人事档案管理规定》。现予以印发,请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五年十月八日

XX集团公司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规定 文件状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有效地保护和利用人事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档案局《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及上级单位的有关规定,结合XX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人事档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含各分公司)和下属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人事档案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和正确选拔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是人力资源开发工作的主要信息源,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人事档案工作是干部人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选贤举能,知人善任,为公司发展服务的重要途径。 第五条人事档案工作是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中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按照中组部《人事档案工作目标管理暂行办法》、《人事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评标准》及《人事档案审核工作检查验收评分表》,实行目标化和规范化管理。 第六条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中,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严密保管,确保人事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规章制度: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

规章制度: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试行) (中组发〔2015〕23号) 第一条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监督干部的要求,坚决整治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维护干部人事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提升干部工作的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等档案造假行为的处理。 第三条对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进行处理,坚持实事求是、准确定性,坚持区别情况、恰当处理,坚持宽严相济、惩教结合。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干部人事档案造假,是指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采取篡改、伪造等手段,造成干部信息失真失实的行为。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干部人事档案造假行为: (一)篡改、伪造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习经历、工作履历、民族成分等信息的; (二)篡改、伪造公务员(干部)、企事业单位人员身份等材料的;

(三)篡改、伪造学历、学位等材料的; (四)篡改、伪造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等材料的; (五)篡改、伪造加入中国共产党或者民主党派等材料的; (六)篡改、伪造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材料的; (七)篡改、伪造录(聘)用、招工、入伍、转业安置、工资待遇等材料的; (八)篡改、伪造考核、考察、任免、鉴定、政审等材料的; (九)篡改、伪造评先评优、奖励等材料的; (十)擅自抽取、撤换、添加、销毁档案材料的; (十一)冒用、顶替他人身份等材料,在入学、入伍、招工、招录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十二)存在其他篡改、伪造情形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当事人进行处理: (一)直接或者请托他人对本人档案材料实施造假的; (二)本人亲属、特定关系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对本人档案材料实施造假,本人知情、默许,或者当时不知情但知情后未及时向组织报告的;

银行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银行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水平,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更好地为XX合行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管理法》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是农村信用社人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为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是为先贤举能,知人善任,历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和正确选拔使用干部服务的。 第三条干部人事档案是农村信用社人事管理部门按照党的政策,在工作中形成的记载个人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工作实绩、工资待遇等内容的文件材料,是人力资源管理与开发的重要依据,是反映个人成长历史的凭证和依据。 第四条在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中,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严密保管,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二章体制、任务和人事档案干部 第五条干部人事档案由人力资源部统一管理,业务工作接受合行党委领导和上级有关业务部门的检查指导。 第六条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任务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人事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人事档案工作规章制度,负责接收、鉴别、整理、保管、转递、提供利用各级员工的人事档案。 第七条人事档案工作人员要熟悉国家有关人事档案工作的规定、条例以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 215 -

流程银行建设制度文件汇编 第三章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范围与归档要求第八条为了使干部人事档案能够真实地全面地反映个人全貌,人事档案工作人员要经常通过有关部门收集本单位员工的工作调配、干部任免、职称职务评聘、考察、考核、培训、奖惩、工资待遇等工作中形成的反映个人德、能、勤、绩的文件材料,充实档案内容。 第九条收集的人事档案材料,必须经过认真的鉴别,属于归档的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齐全,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手续完备、具有保存价值。需经组织审查盖章或本人签字的,应在盖章签字后方能归入人事档案。 第十条不属于档案范围的材料,不得擅自归档,经过鉴别,可分别情况予以处理。凡销毁材料必须详细登记,并报请人力资源处负责人审查批准,由专人负责监销。 第十一条人事档案材料,须统一使用十六开规格的办公用纸,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或红色及纯蓝色墨水和复写纸书写。 第四章干部人事档案的管理和利用 第十二条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人员对收集的人事档案材料按规定进行整理,并按在职人员档案、离退休人员档案、死亡档案进行分类、编号、排架。 第十三条对干部人事档案应建立登记和统计制度,建立各类档案名册。每半年检查核对一次档案,做到档号与档案名册编号一致,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严格执行保密制度,确保档案的绝对安全和准确无误。 第十四条根据安全保密,便于查找的原则,干部人事档案应严密科学地保管。档案库房应是坚固的,具有八防等安全设施和措施的专用档案库房,配置铁质档案柜。库房内应保持清洁,整齐和适宜的温湿度。 第十五条档案卷皮,目录和档案袋的样式、规格按标准制作,干部档案的整理严格按照中央组织部下发的《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严禁任何人私自保管他人档案,人事档案管理人员不得保管本人和亲属的档案。不得在电话里泄露档案内容。 - 216 -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有效的保护和利用档案,使之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在企业经营活动中充分发挥人事档案的作用,更好地为公司各项工作服务,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人事档案工作是公司组织人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公司档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为贯彻执行公司战略、方针、政策服务的;是全面地考察了解和正确选拔使用员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各个部门。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人力资源部 (一)负责制定、修改和完善公司人事档案管理的相关工作管理制度与实施细则等规范; (二)负责本制度在各部门实施执行的具体指导和监督检查;(三)负责公司全体员工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四)负责对员工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与督导; (五)人力资源部人事档案管理的职责具体如下: 1)收集、鉴别和整理档案材料; 2)办理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手续; 3)登记职务及工资变动情况;

4)为有关部门提供档案信息情况及有关材料; 5)做好人事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 6)办理人事档案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五条:人事档案管理人员工作要求和职责 (一)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刻苦钻研业务,熟练掌握员工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专业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二)严格执行保密守则,不向无关人员泄露员工人事档案内容;(三)贯彻执行主管部门档案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条例,管理好本单位员工人事档案,接受上级的监督、检查与指导; (四)负责本单位人事档案信息的维护与管理,负责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整理、转递、保管和提供查(借)阅等工作; (五)调查研究员工人事档案工作情况,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及工作流程; 第三章人事档案内容 第六条:员工人事档案正本的内容和分类:

(完整版)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学校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院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更好地为干部人事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是党和国家干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档案工作的组成部分;更是我院重要的人力信息资源之一。为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选贤举能,知人善任,为学院的建设和发展服务的。学院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负责地抓好本制度的组织实施和检查落实工作。 第三条在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中,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严密保管,确保干部人事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二章档案收集与归档制度 第四条学院组织部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要按照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和,经常收集和补充干部档案材料,了解和掌握形成干部档案材料源的信息,及时全面收集干部档案材料。 第五条对于干部人事档案中缺少的材料要逐份进行登记,并积极收集补充归档,保证干部人事档案内容的完整。建立“收集干部档案材料登记薄”和“缺少干部档案材料登记薄”,并做好登记工作。

第六条收集的材料,逐份进行登记,避免材料遗失、散落,防止漏收或重复收集。 第七条认真审核收集的材料,必须认真鉴别。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归档材料,及时通知形成材料部门补报或补办手续;凡不属于归档范围的材料,不得擅自归档,应及时退还形成材料的部门。凡属归档的材料,必须是内容真实,完整齐全,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手续完备,写明文号、承办单位、时间和办理完毕的正式文件材料。 第八条贯彻落实中组部、省、市委组织部近年来关于干部档案工作部署和新的要求情况,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和目录等有关材料采用国际标准A4纸型,档案盒规格按照A4纸型相应调整。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及纯蓝墨水和复写纸书写。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归档,必须退还原形成材料单位重新书写后方可归档。 第九条对审核后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应及时归入干部档案,做到随收随归。 第三章档案整理与装订制度 第十条干部人事档案的整理,必须按照中央组织部1991年重新修定的《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的要求及2012年<<关于做好文件改版涉及干部人事档案有关工作的通知>>的文件进行。 第十一条凡新参加工作的干部其建立的干部人事档案须在到岗后三个月内整理完毕。 第十二条已整理过的档案,对其新收集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要及时装订入卷归档。 第十三条整理必须做到认真鉴别,分类准确,编排有序,目录清楚,装订整齐,使每卷达到完整、真实、条理、精炼、实用的要求。

中央组织部关于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试行

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监督干部的要求,坚决整治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维护干部人事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提升干部工作的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等档案造假行为的处理。 第三条对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进行处理,坚持实事求是、准确定性,坚持区别情况、恰当处理,坚持宽严相济、惩教结合。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干部人事档案造假,是指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采取篡改、伪造等手段,造成干部信息失真失实的行为。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干部人事档案造假行为: (一)篡改、伪造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习经历、工作履历、民族成份等信息的; (二)篡改、伪造公务员(干部)、企事业单位人员身份等材料的; (三)篡改、伪造学历、学位等材料的; (四)篡改、伪造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等材料的; (五)篡改、伪造加入中国共产党或者民主党派等材料的;

(六)篡改、伪造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材料的; (七)篡改、伪造录(聘)用、招工、入伍、转业安置、工资待遇等材料的; (八)篡改、伪造考核、考察、任免、鉴定、政审等材料的; (九)篡改、伪造评先评优、奖励等材料的; (十)擅自抽取、撤换、添加、销毁档案材料的; (十一)冒用、顶替他人身份等材料,在入学、入伍、招工、招录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十二)存在其他篡改、伪造情形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当事人进行处理: (一)直接或者请托他人对本人档案材料实施造假的; (二)本人亲属、特定关系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对本人档案材料实施造假,本人知情、默许,或者当时不知情但知情后未及时向组织报告的; (三)对档案中有关问题,拒不配合组织调查,不如实说明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违法情形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包括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干部工作机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的有关人员和其他参与造假人员)进行处理:(一)接受他人请托或者利用职务、工作上的便利,直接实施造假的;

干部人事档案分类标准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分类 依据《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和《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对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十大类内容的原则划分如下: 一、履历材料:主要是履历表和属于履历性质的登记表等材料,包括: 1.干部、工人、教师、医务人员、军人、学生等各类人员的履历表(书)、登记表、简历表(《学生履历表》放1类,《学生登记表》放4类); 2.个人参加革命活动简历的材料,如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简历,人大常委会委员、政协委员简历; 3.带有鉴定的履历表、简历表和登记表; 4.其他由本人填写反映个人经历情况的各种表格。 二、自传材料:主要是自传和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及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材料,包括: 1.自传; 2.带有自传的履历表或简历表; 3.带有自传内容的材料; 4.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发生变化的报告表等材料。 三、鉴定、考核材料:主要是干部人事管理工作中,组织、人事部门通过各种途径,对干部德能勤绩廉进行调查、评价的材料,包括: 1.个人鉴定,干部、党员、团员、学生等各类人员的鉴定材料; 2.毕业、结业、出国(境)、调动及其他一些鉴定性质的材料; 3.以考核为主要内容的材料,如定期考核材料,年度考核登记表,援藏、援疆、挂职锻炼等考核材料; 4.在重大政治事件、突发事件和重大任务中的表现材料; 5.后备干部登记表(提拔使用后归档); 6.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四、学历学位、职称、学术、培训的材料 (一)学历学位材料:学生登记表;高中毕业生登记表;中专毕业生登记表;学习(培训)鉴定表、学习(培训)考核表;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党校、军队院校报考登记表,入学考试各科成绩表,研究生推免生登记表,专家推荐表;学生(学员、学籍)登记表,学习成绩表、毕业生登记表,授予学位的材料,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党校学历证明;选拔留学生审查登记表等参加出国(境)学习和中外合作办学学习的有关材料;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授权单位出具的国内外学历学位认证材料等。 (二)专业技术职务材料:职业(任职)资格材料: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或职业(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材料;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材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申(呈)报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审批表等材料。 (三)科研学术材料:当选为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的通知;遴选博士生导师简况表;博士后工作期满登记表;被县处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等评选为专业拔尖人才的材料;科研工作及个人表现评定材料,业务考绩材料;创造发明、科研成果鉴定材料,著作、译著和有重大影响的论文目录。 (四)培训材料:为期7天以上的学员培训(学习、进修)登记表、考核登记表、结业登记(鉴定)表等材料。 五、政审材料: 1.审查干部政治历史情况的调查报告、结论、上级批复、本人对结论的意见检查交代或情况说明材料,作为结论依据的证明材料、证据材料; 2.甄别、复查结论、调查报告、批复及主要依据材料; 3.入党、入团、入伍、出国的政审材料; 4.干部更改姓名、民族、年龄、国籍、参加工作时间、入党团时间中形成的个人申请、组织审查意见、上级批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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