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说明

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说明

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说明
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说明

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说明

一、政策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条规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须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二、提标理由

(一)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今年自治区为民办实事困难群众救助项目任务之一并列入设区市绩效考评指标。根据3月27日全区社会救助工作会议要求,今年各市城市低保平均保障标准要达到550元/人.月以上,农村低保平均保障标准要达到3600元/人.年以上。此项工作是今年自治区为民办实事困难群众救助项目任务之一,并列入设区市绩效考评指标。2017年,我市城市低保平均保障标准为560元/人.月,农村低保平均保障标准为3440元/人.年。农村低保平均保障标准未达到自治区要求,需要提高农村低保保障标准。

(二)提高农村低保保障标准是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有关文件要求的措施之一。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厅发〔2017〕60号)“推动深度贫困地区农村低保标准尽快达到国家扶贫标准,加快实现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要求。2017年,我市深度贫困地区上林县、马山县、隆安县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为3200元/

- 1 -

人.年,低于现行自治区扶贫标准线3300元/人.年。2018年,自治区扶贫标准线计划提高到3600元/人.年,为做好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工作,对无法通过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脱贫的家庭实行政策性保障兜底,需要提高农村低保保障标准。

(三)自治区要求我市今年建立城乡统筹的低保制度。根据全区社会救助工作会议部署,我市在今年要实现城市低保保障标准和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的同城化,即统一各县(区、开发区)的城市(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目前我市执行两个不同的城市(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且城区(开发区)低保保障标准高于县,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需要将县的城市(农村)低保保障标准提高到与城区(开发区)一致。

(四)提标后2018年城乡低保资金仍可以保障。今年第一季度,中央、自治区下达我市上半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2.6626亿元(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包括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三项资金),县(区)年初结余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0.7539亿元(可统筹用于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各县(区、开发区)财政预算安排0.5711亿元,三项资金合计3.9877亿元。自治区下拨我市2016年下半年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1.35亿元,2017年下半年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1.4294亿元,今年下半年下拨给我市的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将不会低于1.43亿元。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后,2018年4-12月预计支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如下:

- 2 -

三、低保标准计算依据

(一)依据《南宁市民政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计算农村低保保障标准。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民政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南府办〔2017〕19号)要求,“十三五”期间,南宁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年均增长率达到

综合考虑全区社会救助工作会议提出的南宁市实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城化的工作部署,建议2018年我市各县(区、开发区)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为4000元/人·年,平均增长率16%。

- 3 -

(二)依据全区社会救助工作会议部署提高我市城市低保保障标准。根据全区社会救助工作会议关于今年南宁市要实现城市低保保障标准同城化的工作部署,2017年我市城市低保保障标准为城区(开发区)600元/人.月,县480元/人.月,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在不调整城区(开发区)城市低保保障标准的情况下,将各县城市低保保障标准由现行的480元/人.月提高到600元/人.月,与城区(开发区)城市低保保障标准一致。

(三)因消费支出比例法计算出的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增幅过高,因此不使用此方法计算今年农村低保保障标准。根据自治区民政厅、发改委等六部门《关于提高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桂民发〔2012〕123号)的规定,应使用消费支出比例法(农村低保标准﹦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原农村低保标准占其上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

- 4 -

鉴于使用此方法计算出的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增幅过高,不符合《民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通知》(民发〔2017〕152号)“各地在研究制定当年农村低保标准时,既要保证农村低保标准动态、稳定地高于国家扶贫标准,也要从当地实际出发,避免增幅过高不可持续。”的要求。因此,此次不使用消费支出比例法计算农村低保保障标准。

四、提标后各级负担资金

根据全区社会救助工作会议精神,经与自治区民政厅社会救助局对接,自治区将从2018年1月1日起,提高全区城乡低保平均补助水平。其中,城市低保平均补助水平提高到平均每人每月350元,农村低保平均补助水平提高到平均每人每月190元,并按照该补助水平下拨2018年下半年自治区对我市的城乡低保补助资金。1-3月,南宁市七城区、三个开发区有城市低保对象4958人,发放城市低保金777.9万元,平均补助水平为每人每月535元;有农村低保对象27154人,发放农村低保金1667.7万元,平均补助水平为每人每月204元。五县有城市低保对象2595人,发放城市低保金261.1万元,平均补助水平为每人每月332元;有农村低保对象95547人,发放农村低保金5067.5万元,平均补助水平为每人每月176元。

根据自治区提高城乡低保平均补助水平的要求,结合各县(区、开发区)今年1-3月的实际补助水平。经测算,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后,预计将有8202人享受城市低保(其中,城区(开发区)4958人,因不提标人数维持不变;县3244人,比3

- 5 -

月增加649人),有146359人享受农村低保(其中,城区(开发区)30956人,比3月增加3802人;县115404人,比3月增加19857人)。2018年4-12月,自治区、市级、县(区)级财政城乡低保资金负担情况如下:

(一)自治区负担23089万元;

(二)市财政负担637万元。

(三)县(区)财政负担637万元。

(具体详细资金见附件)

综上所述,建议提高南宁市城乡低保标准,新的标准从2018年4月1日起执行。

- 6 -

- 7 -

- 8 -

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说明

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说明 一、政策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条规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须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二、提标理由 (一)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今年自治区为民办实事困难群众救助项目任务之一并列入设区市绩效考评指标。根据3月27日全区社会救助工作会议要求,今年各市城市低保平均保障标准要达到550元/人.月以上,农村低保平均保障标准要达到3600元/人.年以上。此项工作是今年自治区为民办实事困难群众救助项目任务之一,并列入设区市绩效考评指标。2017年,我市城市低保平均保障标准为560元/人.月,农村低保平均保障标准为3440元/人.年。农村低保平均保障标准未达到自治区要求,需要提高农村低保保障标准。 (二)提高农村低保保障标准是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有关文件要求的措施之一。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厅发〔2017〕60号)“推动深度贫困地区农村低保标准尽快达到国家扶贫标准,加快实现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要求。2017年,我市深度贫困地区上林县、马山县、隆安县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为3200元/ - 1 -

人.年,低于现行自治区扶贫标准线3300元/人.年。2018年,自治区扶贫标准线计划提高到3600元/人.年,为做好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工作,对无法通过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脱贫的家庭实行政策性保障兜底,需要提高农村低保保障标准。 (三)自治区要求我市今年建立城乡统筹的低保制度。根据全区社会救助工作会议部署,我市在今年要实现城市低保保障标准和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的同城化,即统一各县(区、开发区)的城市(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目前我市执行两个不同的城市(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且城区(开发区)低保保障标准高于县,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需要将县的城市(农村)低保保障标准提高到与城区(开发区)一致。 (四)提标后2018年城乡低保资金仍可以保障。今年第一季度,中央、自治区下达我市上半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2.6626亿元(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包括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三项资金),县(区)年初结余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0.7539亿元(可统筹用于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各县(区、开发区)财政预算安排0.5711亿元,三项资金合计3.9877亿元。自治区下拨我市2016年下半年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1.35亿元,2017年下半年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1.4294亿元,今年下半年下拨给我市的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将不会低于1.43亿元。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后,2018年4-12月预计支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如下: - 2 -

分级护理服务标准

分级护理服务标准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

医院分级护理服务标准一、特级护理服务标准 (一)分级依据 1.病情危重,随时可能发生病情变化需要进行抢救的患者; 2.重症监护患者; 3.各种复杂或者大手术后的患者; 4.严重创伤或大面积烧伤的患者; 5.使用呼吸机辅助呼吸,并需要严密监护病情的患者; 6.实施连续性肾脏替代治疗(CRRT),并需要严密监护生命体征的患者; 7.其他有生命危险,需要严密监护生命体征的患者。 (二)护理标准 1.严密观察生命体征变化,监测生命体征,准确记录出入量; 2.根据医嘱正确执行各项治疗及用药,配合医生实施各种急救措施; 3.做好专科护理,如:气道、管路、压疮及各种并发症的预防; 4.关注患者安全,根据患者具体情况采取相应预防措施; 5.保持患者清洁、舒适,实施基础护理: (1)患者清洁卫生每日洗脸、梳头及口腔护理各两次,每日两次留置导尿管护理或每日会阴清洁、足部清洁各一次,每周温水擦澡两次,每周洗头一次,根据患者情 况,完成指(趾)甲清洁,协助患者使用便器及更衣,进行二便失禁患者的护理; (2)协助患者非禁食患者进食、进水注入鼻饲饮食; (3)协助卧床患者翻身及叩背促进有效咳嗽、床上移动等,保持患者功能体位及卧位舒适。 6.了解患者心理需求,实施心理疏导,协助解决心理问题,有针对性开展健康指导和功能锻 炼;

7.严格患者床旁交接班; 8.履行告知义务,尊重患者知情权; 9.定时通风,保持病室空气清新及环境清洁。 二、一级护理服务标准 (一)分级依据 1.病情趋向稳定的重症患者; 2.手术后或者治疗期间需要严格卧床的患者; 3.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且病情不稳定的患者; 4.生活部分自理,病情随时可能发生变化的患者。 (二)护理标准 1.每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 2.根据患者病情进行生命体征监测及出入量记录; 3.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及给药,并观察患者反映; 4.正确实施专科护理:如管路护理、气道护理、压疮及各种并发症预防; 5.关注患者安全,根据患者具体情况采取相应预防措施; 6.根据患者病情及生活自理能力,实施整体护理: (1)生活不能自理患者基础护理参照特级护理标准; (2)生活部分自理患者: a)患者清洁卫生每日洗脸、梳头各两次;每日两次留置导尿管护理或每日会阴清洁、 足部清洁各一次;每周温水擦澡两次;根据需要协助患者洗头、使用便器、更换被 服、剪指(趾)甲等。 b)协助患者非禁食患者进食、进水; c)协助卧床患者翻身及叩背促进有效咳嗽、床上移动等。 7.提供护理相关的健康指导和功能锻炼; 8.定时通风、保持病室空气清新和环境清洁。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问题调查报告

关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问题调查报告一.前言 作为一名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大二学生,在大二暑假我们设计了一个关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问卷调查,为了真实地了解现在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人们生活的影响、以及此制度的现状和问题,我们对这次问卷调查的结果和数据进行了汇总和分析,在汇总和分析中凭借我们自己对社会保障和低保制度的认识和理解得出我们的分析报告。 此次居民最低社会保障制度问卷调查于2012年七月中旬至九月初进行,进本形式为由小组成员分别携带等比例的部分问卷回到自己的家乡(涉及4个地区,包括:重庆,甘肃,江苏,河南)。其中因为有城镇也有农村,所以问卷参与者包含多种人群。获取到所有问卷之后,在九月初开学之后,携带问卷回到学校小组成员进行了汇总和分析。 二.城乡低保工作的开展情况 (一)基本情况。截止至2012年9月份,我们总共收集了300份有效问卷,经过统计分析得出,300个接受调查的人中有城乡低保的是90人,占30%。其中:城市低保对象是22人,占所接受调查的城镇人口的9.65%;农村低保对象是47人,占所接受调查的农业人口的6.5%。 (二)低保对象构成情况。城市低保对象中,男性4872人,占50.4%,女性4789人,占49.6%。18岁以下2138人,占22.2%,18至59岁6485人,占67.1%,其中18岁——45岁的青壮年3817人(不含重残、重病和在校学生),占39.51%,60岁以上1038人,占10.7%。“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人员)人员382人,占4.0%,在校学生和学龄前儿童

2401人,占24.8%,患重病45人,占0.5%,一、二级重残535人,占5.5%,征地农转非712人,占7.4%,三峡移民418人,占4.3%,水库移民456人,占4.7%。农村低保对象中,男性12749人,占50.2%,女性12653人,占49.8%。18岁以下2323人,占9.1%,18岁至59岁6017人,占23.7%,60岁以上17062人,占67.2%,“三无”人员34人,占0.13%,在校学生和学龄前儿童1275人,占5.0%,患重病197人,占0.77%,一、二级重残5541人,占 21.8%。 三、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现状 2007 年7 月,随着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的下发和中央财政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补助的下拨,全国性的农村低保制度得以确立,这标志着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开始进入了中央政府主导下迈向城乡一体的全新阶段。 (一)保障范围逐年扩大。 全国低保的救助面正在逐步扩大,从1992 年347 万人增加到2008 年的6641 万人,低保制度救助的城乡人群在不断的增长,而且增长的比例还是比较大的。 1.城市低保。截止2009年底,全国城市低保对象为2347.7万人,城市低保覆盖率(城市低保对象人数占城市居民总人口的比率)为5.6%,已基本实现了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走上了规范化管理的轨道。 2.农村低保。截止2009年底,全国农村低保对象为4759.3万人,农村低保覆盖率(农村低保对象人数占农村居民总人口的比率)为6.6%,同时取消了人数控制指标,目前正处于从“低标准、广覆盖”向应保尽保的过渡阶段。

养老院分级护理标准及服务内容

养老院 分级护理标准及服务内容 一、分级护理标准 根据老人的年龄、生活自理程度、身体状况及特殊要求分为六个级别:流动护理、三级、二级、一级护理、特级护理与专人护理。 1、流动护理标准:(免费) 生活行为完全自理者。健康状况良好,有正常生活能力,能去餐厅就餐、自己洗澡、自己散步、自己去卫生间、头脑清楚、可整理个人物品、能参加集体活动、能正确表 达自己的意愿、自己穿脱衣服、自己洗漱、自己打扫房间 等。 2、三级护理标准:(300元每月每人) 生活行为基本自理者;无夜间监护,不依赖她人帮助的,无严重器质性疾病的老人。 需要帮助洗澡、提醒按时服药。 2、二级护理标准:(600元每月每人) 需要她人帮助;需要夜间护理。 或思维功能轻度障碍者(尚可交流与表达意愿);或患有二种疾病以上者。 不能自己去卫生间。

3、一级护理标准:(900元每月每人) 卧床或轮椅。 生活行为依赖她人护理的;或思维功能中度以上障碍者;视力障碍、肢体残疾或患有多种疾病者;或需要24小 时护理者; 或老人及家属要求提高护理等级,给予特殊照顾者。 4、特级护理标准:(1200元或面议) 不能准确表达自己意愿,大小便失禁,或随时可能离世,一切均需照料者。 或老人及家属要求提高护理等级,给予特殊照顾者。 5、专人护理标准:(1800元) 达到特级护理标准,需送餐到房间,护理员服务对象不超 过2人。 说明:凡符合以上等级护理标准中的任何一条款项,即可确定为该等级。 二、分级护理服务服务内容 1、流动服务 1、1流动服务包括一日三餐、定时清洗外衣及床单、 被罩。 1、2代采购日常用品。 1、3流动服务无专人监护。 2、三级护理

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

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 民发〔2011〕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发展改革委、财务局、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乡低保)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工作,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规定,结合各地的实践经验和做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深刻认识规范城乡低保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的重要意义 低保标准是城乡低保制度的关键环节,是界定低保范围、核定低保对象、确定补助水平以及安排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近年来,各地按照《条例》和《通知》要求,在科学制定和调整低保标准方面不断探索完善,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从全国情况看,城乡低保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工作还存在一些需要规范的问题。如,一些地方缺乏必要论证和科学测算,简单参照扶贫标准或全国平均低保标准来制定和调整低保标准,难以真实反映当地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甚至导致保障面过宽而影响了低保对象劳动就业的积极性;还有一些地方没有及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随着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适时调整低保标准,影响了低保制度实施效果和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力度。为确保城乡低保制度平稳运行,真正发挥好最后一道社会安全网的保障作用,各地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将规范城乡低保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作为当前健全完善城乡低保制度的一项重要任务,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抓紧、抓实、抓好。 二、准确把握城乡低保标准制定和调整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关于“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低收入者收入明显增加”和“实现城乡社会救助全覆盖”的总体要求,以《条例》和《通知》为根本依据,以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为核心目标,不断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制定和调整的科学化、精细化和规范化水平。 (二)基本原则。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必须结合当地社会救助事业发展实际,不断完善和创新机制。要坚持科学性原则,以维持当地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消费品支出数据为基础,科学测算,充分论证;坚持合理性原则,统筹考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需要、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使城乡低保标准与失业保险、最低工资、扶贫开发等政策标准合理衔接;坚持动态性原则,建立和完善城乡低保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并随着当

什么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范文最新推荐------------------------------------------------------ 什么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主要对象是以下三类人员: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 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金保工程是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以中央、省、市三级网络为依托,支持劳动和社会保障业务经办、公共服务、基金监管和宏观决策等核心应用,覆盖全国的统一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电子政务工程。 其内涵可以简要概括为“一二三四”四个字: “一”是一个工程,指在全国范围建设一个统一规划、统筹建设、网络共用、信息共享、覆盖各项劳动和社会保障业务的电子政务工程; 劳动争议即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因劳动的权利与义务而发生的纠纷。我国劳动争议的诉讼以仲裁为前置程序。劳动争议的诉讼制度自1996年恢复以来,先后出台了《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法》以及一系列法律、 1 / 2

法规、部颁规章和司法解释,已初步形成了我国劳动法的部门法体系。但是,由于我国劳动法系起步较晚,加之近几年劳动争议发案率高,审判人员的素质要求明显凸现出来。 笔者在劳动争议诉讼代理中,常遇到某些尴尬,让人啼笑皆非。 王某是某建筑公司农民工,1998年因工负伤,被劳动行政部门依法鉴定为九级工伤。经劳动争议仲裁后,于同年9月向某法院起诉。一审庭审中,审判人员面对工伤鉴定不予认可,要求职工出示法医鉴定。因无法医鉴定,被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职工上诉后,二审审判人员同样要求职工出示法医鉴定,职工去找二审法院主管领导,该领导说“法官让你拿法医鉴定你就去做一个嘛。” 王某是某牛奶厂职工,该厂先后在三次调整工资中,均以种种理由拒绝为其增资。王某不服,经仲裁后向某法院起诉,该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其起诉,理由是王某与牛奶厂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范文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范文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范文1 尊敬的民政部门领导: 我是xx区xx村2组1号户主xxx.因家庭经济贫困,特写此申请。现将我家具体情况详细介绍如下,交由领导审查。 本人家中现有2名成员,我今年将满60岁,妻子xx59岁,家中现有耕地10.2亩,有3个女儿均已成家。20xx年本人因劳累导致胃穿孔而住院手术,此后身体状况一直欠佳,年龄的增大让我感觉地上的农活已经有些力不从心。老伴曹玉清5年前,有一段时间咳嗽不止,被诊断为肺结核,经过1年治疗有所好转。但仍然时有反复,尤其每年冬天病情沉重,地上的`农活只能由我一力承担。20xx年再次入院检查治疗,最后确诊为慢性支气管炎和肺源性心脏病,这无疑等于是雪上加霜。医生建议长期住院治疗,但治疗近月余后,最终因为家中收入微薄又无处借贷而出院回家休养。只能在病情实在严重,无法可想时,间断去诊所打吊针以缓解病情,稍微好一些再回家休息调养。这样的情况已经持续3年有余,虽然经常去医院诊所,但老伴的病仍有一天天加重的趋势。 我是本乡的老党员了,又是退伍老兵,平日总是想着尽量不要向政府领导求助,毕竟现在虽然经济发展迅速,但仍然有很多人生活还很不好。可是,最近几年,因为老伴病重,一个人忙里忙外,还要照顾病人,自己身体也日渐衰弱,尤

其是收入好点儿的经济作物已经没有能力侍弄,家庭经济状况非常不好。今年夏天雨水较多,我家房屋因为建成已久,后院东墙发生侧倾,我心中着急却无力请人修补,只好搬了些杂物支撑,其它房屋也均有不同程度损坏,现在只能勉强住着,想要修补,却有心无力。 鉴于上述情况,无奈只能向政府寻求帮助。在此陈述家中困难,恳请各位领导审查,申请为我和妻子发放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以补贴生计。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 20xx年10月15日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范文2 xx社区: 本人今年39岁,系xx县xxx镇居民20xx年下岗,至今未安排工作,目前,在哇赛乡当临时工,无固定工作,一家3口租住面积20平方米的房屋,全家月收入500元,家中生活特困难,20xx年9月15日生一女孩,特申请低保! 我家情况是:本人今年39岁,没有固定工作,做短期临时工,月收入500元,再无其它收入。 妻,更桑拉姆,今年30岁,无工作,无收入; 长女,闹吾吉,今年12岁,在上学。 由于人收入低,妻子无工作,无收入,现生活举步艰辛,

-分级护理新标准

分级护理 护理分级是指患者在住院期间,医护人员根据患者病情和(或)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定而确定的护理级别,共分为四个级别:特级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和三级护理。 护理分级方法 1、患者入院后应根据患者病情严重程度确定病情等级。 2、采用Barthel 指数评定量表,对日常生活活动进行评定,根据患者Barthel 指数总分,将自理能力分为重度依赖、中度依赖、轻度依赖和无需依赖四个等级。 3、3、根据病情等级和(或)自理能力等级,确定护理患者等级。 4、临床医护人员应根据患者的病情和自理能力的变化动态调整患者护理分级。 (一)特级护理 分级依据:符合以下情况之一,可确定为特级护理。(1)维持生命,实施抢救性治疗的重症监护患者。 (2)病情危重,随时可能发生病情变化需要进行监护、抢救的患者。 (3)各种复杂或大手术后、严重创伤或大面积烧伤的患者。护理要求: (1)严密观察患者病情变化,监测生命体征。 (2)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药措施。 (3)根据医嘱,准确测量出入量。 (4)根据患者病情,正确实施基础护理和专科护理,如口腔护理、压疮护理、气道护理及管路护理等,实施安全措

施。 (5)保持患者的舒适和功能体位。 (6)实施床旁交接班。 (二)一级护理 分级依据:符合以下情况之一,可确定为一级护理。(1)病情趋向稳定的重症患者。 (2)病情不稳定或随时可能发生变化的患者。 (3)手术后或者治疗期间需要严格卧床的患者。 (4)自理能力重度依赖的患者。 护理要求: (1)每1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 (2)根据患者病情,测量生命体征。 (3)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药措施。 (4)根据患者病情,正确实施基础护理和专科护理,如口腔护理、压疮护理、气道护理及管路护理等,实施安全措施。 (5)提供护理相关的健康指导。 (三)二级护理 分级依据:符合以下情况之一,可确定为二级护理。(1)病情趋于稳定或未明确诊断前,仍需观察,且自理能力轻度依赖的患者。 (2)病情稳定,仍需卧床,且自理能力轻度依赖的患者。(3)病情稳定或处于康复期,且自理能力中度依赖的患者。护理要求: (1)每2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 (2)根据患者病情,测量生命体征。

各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览表.doc

2018年各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 览表 2018年各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览表 多地实现城乡低保标准并轨京沪标准超700元 今年以来,上海、北京、南京等多地相继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实现了城乡低保标准的“并轨”。中新网记者梳理发现,在四大直辖市和27个省会城市中,上海市城乡低保标准最高,为790元/月,北京次之,为710元/月。 多地统一城乡低保标准 7月1日,北京、南京等地实现城乡低保标准的统一。其中,北京城乡低保标准统一调整至每人每月710元,南京城乡低保统一提高到每人每月700元。 此前,上海城乡低保标准从4月1日实现一体化,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790元,其中城镇低保标准提高11.27%(之前为每人每月710元),农村低保标准提高27.42%(之前为每人每月620元)。 同时,一些地区正在酝酿实现城乡低保标准的统一。其中,长沙市7月1日开始试行《长沙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试点试行办法》,试点区的城乡低保标准统一为450元/月;广州市民政局近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拟将全市城乡低保统一提高到每人每月650元。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推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统筹发展”,在舆论看来,多地实现城乡低保标准的统一,是社会救助实现城乡统筹的具体体现,有助于打破城乡二元壁垒,保障民生底线公平,让更多困难群众享受到经济发展成果。 京沪城乡低保标准超700元 今年以来,在四大直辖市和27个省会城市中,多数城市上调了城乡低保标准。 其中,上海市的城乡低保标准最高,为每人每月790元;北京次之,为每人每月710元;尚未“并轨”的天津,其城市低保标准也超过了700元,为每人每月705元。 记者发现,一些尚未”并轨”城市的城乡低保标准之间的差距比较明显。譬如,天津农村低保标准为540元,与城市低保标准相差165元;郑州自7月1日起将全市城市低保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520元,农村低保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90元,两者差距多达230元。 而在城乡低保的调整频次上,一些地区城乡低保标准调整动作较慢,而有的地区则建立了自然增长机制。今年3月份,银川下发的《关于建立银川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自然调整机制意见》提出,城乡低保标准按照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0%~35%比例确定,并随着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低保 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 第98号 《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已经2013年2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26日起施行。 省长刘伟平 2013年2月24日 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改善民生,维护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指政府对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常住居民家庭实行的基本生活救助制度。 第三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坚持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方针和应保尽保、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统筹兼顾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 第四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协调工作机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受理、入户调查、评议公示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第二章保障标准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指导性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行、用等费用,参照省上指导标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最低活保障标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及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七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分类施保。 一类保障对象:因主要劳动力亡故或者重度残疾,基本没有收入来源的家庭;因家庭成员常年患重特大疾病,经济负担沉重的家庭;因意外事故或者家庭变故,造成生活水平接近农村“五保户”的单亲特困家庭。 二类保障对象:因家庭成员病残等原因造成劳动力缺乏、不能外出务工的家庭;因病、因学等原因造成支出负担沉重,影响基本生活的家庭;生活明显困难的独生子女户、二女户和单亲家庭。 三类及以下保障对象:因其他原因造成收入较低,在当地属于明显困难的家庭。 三类及以下保障对象由市(州)、县(市、区)确定。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纳入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给予补助。省人民政府制定一、二类保障对象指导性补助标准。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三类及以下对象补助标准。 第九条家庭生活水平高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其他不符合规定的,不得纳入保障范围。

护理分级及自理能力评分

自理能力评估 1、护理分级标准解读 2、自理能力评估 3、Barther指数评定量表 4、临床应用 护理分级标准的关键点 1、分级依据:自理能力分级 2、工具:用测量日常生活活动能力(ADL)的Barther 指数得分,确定自理能力等级 3、将病情和自理能力共同作为判断病人护理级别的依据 护理分级标准内容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医院住院患者护理分级的方法、依据和实施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各级综合医院 2、术语和定义 a、护理分级:患者在住院期间,医护人员根据患者病情和(或)自理能力进行评定而确定的护理级别。 b、自理能力:在生活中个体照料自己的行为能力。 c、日常生活能力(ADL):人们为了维持生存及适应生存环境而每天反复进行的、最基本的、具有共性的活动。 d、Barther指数:对患者日常生活活动的功能状态进行测量,个体得分取决于对一系列独立行为的测量,总分范围

在1-100分。 3、护理分级: A、护理级别:依据患者病情和自理能力分:特级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三级护理 B、分级方法: a、患者入院后应根据患者病情严重程度确定病情等级 b、根据患者Barther指数总分,确定自理能力等级 c、根据病情等级和(或)自理能力等级确定患者护理分级 d、临床医护人员应根据患者的病情和自理能力的变化动态调整患者护理分级 C、分级依据 a、符合以下情况之一,可确定为特级护理; 1、维持生命,实施抢救性治疗的重症监护室患者; 2、病情危重,随时可能发生病情变化需要进行监护、抢救的患者; 3、各种复杂或大手术后、严重创伤或大面积烧伤的患者。 b、符合以下情况之一,可确定为一级护理; 1、病情趋向未定的重症患者; 2、病情不稳定或随时可能发生变化的患者; 3、手术后或治疗期间需要严格卧床的患者;

关于提高城乡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 员救助供养标准 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全面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下面是小编带来的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有兴趣的可以看一看。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8〕1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政府决定自2018年7月1日起,全面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增幅度 (一)城区城市低保月标准由607元调整为635元;**市城市低保月标准由525元调整为550元;**县、**县城市低保月标准由462元调整为485元。 (二)城区农村低保年标准由4161元调整为4435

元;**市农村低保年标准由4042元调整为4315元;**县、**县农村低保年标准由3978元调整为4250元。 (三)城区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月标准由911元调整为960元;**市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月标准由788元调整为830元;**县、**县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月标准由693元调整为735元。 (四)城区农村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年标准确定为7592元,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年标准由5177元调整为5772元;**市、**县、**县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年标准统一调整为6703元,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年标准统一调整为5616元。 二、资金保障 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所需资金,由省、市和县(市)区、开发区财政共同承担。提高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资金按原渠道(农村税费改革资金,市、县财政预算和省以上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等)解决。 三、分类救助政策调整 1.城区城市低保分类救助政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病残人员(一、二级重度残疾和经认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本人及未成年子女,每月上浮304元予以差额救助,其他家庭成员每月上浮152元予以差额救助;70周岁以上老

护理分级制度及标准

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院临床护理工作,规范临床分级护理及护理服务内涵,保证护理质量,保障患者安全,制定本指导原则。 第二条分级护理是指患者在住院期间,医护人员根据患者病情和生活自理能力,确定并实施不同级别的护理。 分级护理分为四个级别:特级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和三级护理。 第三条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各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和其他类别医疗机构参照本指导原则执行。 第四条医院临床护士根据患者的护理级别和医师制订的诊疗计划,为患者提供基础护理服务和护理专业技 术服务。 第五条医院应当根据本指导原则,结合实际制定并落实医院分级护理的规章制度、护理规范和工作标准, 保障患者安全,提高护理质量。 第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医院护理质量管理,规范医院的分级护理工作,对辖区内医院护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保证护理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二章分级护理原则 第七条确定患者的护理级别,应当以患者病情和生活自理能力为依据,并根据患者的情况变化进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患者,可以确定为特级护理: (一)病情危重,随时可能发生病情变化需要进行抢救的患者; (二)重症监护患者; (三)各种复杂或者大手术后的患者; (四)严重创伤或大面积烧伤的患者; (五)使用呼吸机辅助呼吸,并需要严密监护病情的患者; (六)实施连续性肾脏替代治疗(CRRT),并需要严密监护生命体征的患者; (七)其他有生命危险,需要严密监护生命体征的患者。 第九条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患者,可以确定为一级护理: (一)病情趋向稳定的重症患者; (二)手术后或者治疗期间需要严格卧床的患者; (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且病情不稳定的患者; (四)生活部分自理,病情随时可能发生变化的患者。 第十条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患者,可以确定为二级护理: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一、项目概述 .项目名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办理单位:新津县民政局 .办理窗口:新津县民政局低保科 .法定时限: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窗口电话: .投诉电话: 二、法定依据 (一)《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号); (二)《四川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号) (三)《成都市城乡低保申请审核审批工作规程》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镇乡(街道)社会救助窗口提出书面预申请,录入《成都市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进行家庭财产信息比对。信息比对后初步符合我县低保条件,由申请人按照《成都市城乡低保申请审核审批工作规程》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 第二步:镇乡(街道)社会救助窗口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以规定的材料。申请低保时,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 第三步:镇乡(街道)应当自信息核对结束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低保申请,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驻村干部、社区低保专干等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不符合条件的,镇乡(街道)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镇乡(街道)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开展复查。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 第四步: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进入民主评议程序。镇乡(街道)应在每月日前,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荭。 第五步:镇乡(街道)是审核低保申请的责任主体。镇乡(街道)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在《成都市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调查审批表》上提出建议意见,并及时在低保公示专栏和申请家庭居住地等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天。公示结束后,镇乡(街道)应当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情况、公示情况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尔。 第六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低保审批的责任主体。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收到镇乡(街道)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后,应当全面审查镇乡(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按照不低于的比例入户抽查。对单独登记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的低保申请,以及有疑问、有举报或者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低保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部入户调查。不得将不经过调查核实的任何群体或者个人直接审批为低保对象。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鉍。

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发展改革委、财务局、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乡低保)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工作,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规定,结合各地的实践经验和做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深刻认识规范城乡低保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的重要意义 低保标准是城乡低保制度的关键环节,是界定低保范围、核定低保对象、确定补助水平以及安排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近年来,各地按照《条例》和《通知》要求,在科学制定和调整低保标准方面不断探索完善,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从全国情况看,城乡低保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工作还存在一些需要规范的问题。如,一些地方缺乏必要论证和科学测算,简单参照扶贫标准或全国平均低保标准来制定和调整低保标准,难以真实反映当地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甚至导致保障面过宽而影响了低保对象劳动就业的积极性;还有一些地方没有及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随着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适时调整低保标准,影响了低保制度实施效果和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力度。为确保城乡低保制度平稳运行,真正发挥好最后一道社会安全网的保障作用,各地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将规范城乡低保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作为当前健全完善城乡低保制度的一项重要任务,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抓紧、抓实、抓好。 二、准确把握城乡低保标准制定和调整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关于“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低收入者收入明显增加”和“实现城乡社会救助全覆盖”的总体要求,以《条

浅谈我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现状及几点建议(精)

浅谈我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制度的现状及几点建议 内容提要:近年来,我国的经济改革成为当前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城市贫困问题也成为当前较为突出的社会问题之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成为城市贫困群体生活保障的一道安全网。本文试就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现状作了—些讨论,并提出 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城市贫困现状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开始了被称为经济体制转轨和社会结构转型的“两个转变。”在这样一个关键时期,日趋严重的城市贫富分化在定程度制约了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城市失业、下岗人口的出现,导致了城市贫困现象日益突出。贫困形式发生了新的变化,范围逐渐扩大,程度不断加深。为维护社会的稳定,国家的长治久安,城市贫困问题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与此同时,在我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则为我国艰难曲折的社会保障制度改 革增添了一道亮丽的风景线。 一、全国各地基本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界定及其现状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由地方率先发起的。朱镕基总理在全国八届人大四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逐步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到目前为止;已经或正在着手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界定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普遍实行的以保障全体公民基本生存权利为日标的社会救助制度。它根据维持最起码的生活需求的标准设立一条最低生活保障线,每个公民当其收入水平低于此线时就有权利得到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标准提供的现金和实物救助。刘伟能认为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界定可从三个方面宋理解:一是按照最低生活保障线获取社会救助是公民的—项基本权利;二是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公民因社会的或个人的,生理的或心理的原因致使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才发生作用:三是它提供的仅仅是满足最低生活保障需求的资金或实物,它是社会保障制度中的最后一道安全网。(1) 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界定来看,这项制度的建立日的是为城市贫困居民提供基本的白下而上保障,以达到社会的稳定。我国人门多资源少,经济发展起步晚,生产力水平相对较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必然使劳动者的收入分配产生差别。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打破了“大锅饭”的平均主义,按劳分配成为社会的分配原则。在这—原则下,分配上的差距必然会使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贫”“富”是两个相互矛盾的对立统一体。既然有“富人”存在,必然会有“穷人”存在,而且这部分“穷人”还占了相当比例。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最终日标是“消灭剥削,消

(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

(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工作,维护和保障城乡低收入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山东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意见》和《烟台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相适应,重点保障基本生活。 第三条坚持政府救济与政策扶持、社会互助、家庭保障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第四条实行属地管理,动态管理,应保尽保。 第五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公信。 第二章保障标准 第六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居民是指持有本市常住城市户口的居民;农村居民是指户籍所在地为农村,并持有农村户口的居民。 第七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确定和调整,由市民政局会同财政、物价、统计等部门组织研究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八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依据维持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食品、居住、衣着费用,并适当考虑医疗、教育等费用。 第九条建立物价上涨与提高城乡低保标准的联动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动情况,适时调整低保标准 第三章保障对象 第十条持有市常住户口的城乡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相关规定的,经申请被批准后即为城乡低保对象,享受低保待遇。 第十一条要坚持“以户为单位”的保障原则。家庭人均纯收入虽然超过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家庭成员中有年满18周岁、生活不能自理且无收入的未婚重度残疾人(主要是指视力、听力一级,肢体、智力和精神二级以上),可单独申请享受低保待遇。 第十二条家庭成员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夫妻;2、父母与未成年子女或丧失劳动能力、收入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成年子女;3、(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外)孙子女;4、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5、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弟、妹,以及丧失劳动能力、收入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成年弟、妹。户口已迁出本地的在校大中专生,因需父母继续供养,仍视为家庭成员,正在服兵役以及劳教、服刑人员不计入家庭成员。 第十三条由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组成的混合家庭共同生活的,应计算其全部收入。其中未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仍在普通学校就读的农村子女可视为城市居民,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第十四条已婚、离异或丧偶的成年子女(及其子女)因无房与父母共同居住的,与父母分户计算收入。 第十五条长期不在户籍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不能在户籍地申请低保,已享受的应注销。因病不能自理或其他特殊原因确需投亲靠友的除外,但需提供有效证明材 1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范文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 城市居民有经济困难的,可以向政府申请生活最低保障金,以确保生活的生存。下面是查字典范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整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希望能给您带来帮助。 城市居民低保申请书范文篇一 本人:性别:家庭人口人,现住县(市、区)街道办事处(镇、乡)社区居委会。 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河北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和《廊坊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之规定,自愿申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现将家庭收入情况申报如下: 家庭每月实际收入元,月人均元,以上收入申报属实,请审核,若有弄虚作假,自愿按《条例》第十四条和《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接受处罚。 此致 敬礼! 20xx年x月x日 城市居民低保申请书范文篇二 ________________社区: 本人________,共同生活家庭人口______人,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原因,特申请享

受城市低保。依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永州 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向社会承诺如下事项: 1、按要求提供的家庭申报材料和填写的下述表格内容保证属实; 2、本人及其他家庭成员均未有永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的八类情况; 3、自觉定时按要求向社区申报家庭成员、就业、收入等变动情况; 4、服从社区安排,积极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义务劳动。以上承诺如有违背,愿意按政策法规的有关规定接受处罚。 此致 敬礼! 20xx年x月x日 城市居民低保申请书范文篇三 街道办事处: 我家庭户籍所在地为,现居住在,本人现年岁。我代表家 庭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一、家庭成员情况: 全家共有人,其中:农户人,残疾人,患重病人,学生人(小学、初中、高中、大学),其他人。 二、家庭收入情况: 三、家庭贫困原因: 此致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