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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大校研 关于修订《天津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大校研 关于修订《天津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大校研 关于修订《天津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大学文件

天大校研〔2015〕4号

各学院(部)及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树立优良校风,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以及《天津大学关于全面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学校修订了《天津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经2015年第7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原《天津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天大校研〔2010〕9号)同时废止。请各单位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

天津大学

2015年11月30日(联系人:陈金龙,联系电话:27401978)

附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树立优良校风,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以及《天津大学关于全面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教育的研究生,非全日制教育的研究生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经教育部批准,即取得我校研究生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须在规定的日期内,凭天津大学录取通知书、有效身份证件和学历、学位证书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请假并附有关证明,经研究生院批准,可延期报到,期限不得超过两周。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在交纳相关费用后准予注册,取得学籍。

第六条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适于学习者,经三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在短期内可以治愈的,经个人申请,研究生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离校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在下一学年开学后两周内向研究生院提出入学申请,经三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复查合格,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第七条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

(一)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

(二)入学复查不合格者;

(三)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提出入学申请,或是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仍不合格者;

(四)在招生报名、考试过程中有舞弊行为者。

第八条研究生应在每学期按规定的日期返校,并持研究生证按时到注册中心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事先向导师及学院请假,办理请假手续。

第九条研究生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学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十条我校硕士研究生学制一般为2-3年(根据各学科规定执行)博士研究生学制一般为3-4年,直博生学制一般为5年。

第十一条研究生如因特殊原因未能在规定的学制内完成

学业,或在延长期内能够取得更好的研究成果,可申请适当延长学习年限。延长学习年限应由研究生提前提出“天津大学研究生学籍异动”申请,经指导教师同意,学院主管院长审核,报研究生院批准。硕士生延长期最长为1年,博士生延长期最长为2年。经批准延期的研究生,延长期内的相关费用由本人(或导师)解决。

第十二条研究生提前完成培养计划中规定的课程学习、学位论文工作及其它培养环节,可提出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的申请,经研究生院批准后,可提前答辩和毕业,提前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半年,其学位申请应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四章纪律与考勤

第十三条研究生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按时参加课程学习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科学研究、社会实践和专门技术训练,积极参加体育锻炼。

第十四条研究生不准擅自离校。研究生因特殊情况须请病假、事假时,要提交必要的证明,填写《天津大学研究生请假申请》,经导师同意,两周以内,报学院主管院长批准;两周以上,报研究生院批准。违反规定者将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学习与考核

第十五条我校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研究生必须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总学分包括核心课学分、必修环节学分和选修课学分。

第十六条核心课与必修环节成绩不及格或“缺考”,须随

下一年级重修,学校不单独组织补考。若研究生已取得合格成绩则不予重修。

第十七条新生入学后,须根据本专业培养方案及学分的要求,在导师指导下制订出课程学习计划。

第十八条研究生因故变更课程学习计划时,须经指导教师同意,报所在学院审批变更,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九条研究生在入学前已修过我校现行培养方案的某门课程,可以于开课两周内申请课程免修或免考,经导师同意、课程负责人审核认定后,承认其已修成绩和学分。

第二十条硕士生、博士生(直博生)一般应在第三学期初提交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并制定学位论文工作计划。经指导教师同意,博士生、硕士生均应在学制规定(或延期批准)的最后一个学期初确定学位论文答辩的时间,在学制规定时间内完成学位论文及答辩。

第六章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休学:

(一)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需休养超过四周者,应有三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书;

(二)女研究生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须提供医院开具诊断证明书;

(三)因参与国家政策支持项目等需要休学的,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及必要证明,导师提交书面意见,经院系同意并报研究生院批准;

(四)研究生自费留学的;

(五)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在申请休学前应缴清在学修读期间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申请休学者须填写《天津大学研究生学籍异动申请表》,附有关证明,经指导教师同意,学院审核,报研究生院批准后,办理离校手续,方可休学。休学研究生的有关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休学研究生办理离校手续,学校予以保留学籍;

(二)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待遇,不能参加奖学金评定,学校不承担事故责任。休学研究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三)自费留学的研究生,本人申请休学,经批准后只保留学籍一年,休学期满后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自费留学不办理休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四条休学时间以一学期为单位,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以继续申请休学,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学年。

第二十五条研究生休学期满,应于新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持原《天津大学研究生学籍异动申请表》(因病者需提供三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申请复学,经研究生院批准后,凭复学证明到注册中心注册。

第二十六条研究生在学期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七章转学、转专业与转导师

第二十七条研究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因

患病或其他特殊情况本单位无法继续培养而必须转学的,须由研究生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层次、类型、学科专业水平相当,经转出及拟转入学校同意,同时在两校官方网站及本人所在学院公示两周,如无异议,报拟转入和转出学校所在地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允许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学校,或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通过定向就业、委托培养、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四)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录取入学的;

(五)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六)跨学科门类的;

(七)应予退学的;

(八)处于毕业学年或获准延期的;

(九)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八条研究生一般不得转专业(领域)。确因专业调整、导师调动需转专业的,原则上应在同一个一级学科范围内办理,并在开学四周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双方导师同意,委培、定向培养的研究生还须本人工作单位书面同意,经转出专业院系和转入专业院系考核,并对课程学习计划的相应调整提出具体方案,报研究生院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允许转专业:

(一)处于毕业学年或获准延期的;

(二)申请二次转专业的;

第二十九条导师因工作调动、出国(一年及上)等特殊原因无法继续承担指导研究生责任的,研究生可在每年4月份提出在本专业范围内更换导师的申请,申明理由,经转出、转入双方导师同意,且符合学校关于导师指导研究生的相关规定,经学院主管领导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批。研究生一般不得申请二次转导师。

当研究生与指导教师之间发生矛盾(纠纷),应由所在学院及时出面进行调解,如存在学术性矛盾(纠纷),还需向所在学科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征求意见。若调解无效,学院应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或方案,经学院主管领导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八章退学

第三十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二)硕士研究生和直博生核心课、必修环节有以下情况者:同一学期有两门课程不及格,经重修后仍有一门课程不及格;或一门课程经两次重修仍不及格;

博士研究生学位课(核心课)、必修环节(必修课)课程经重修仍不及格;

(三)研究生经学院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的,或学位论文工作中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差的,或中期考核两次仍不合格的;

(四)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五)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学习的;

(六)擅自离校两周以上的,或未经请假每学期开学两周内未注册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

第三十一条凡因上述(一)--(六)款对研究生作退学处理以及取消学籍的,由研究生所在学院提出报告并附相关材料,经导师、学院签署意见后报送研究生院。因学术原因提起的退学申请,在院系审核同时,应由所在专业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就研究生能否继续学习给予书面认定。本人申请退学的须填写《天津大学研究生学籍异动申请表》,经导师、院系签署意见报送研究生院。

第三十二条学校对退学研究生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天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退学决定书由研究生所在学院送交研究生本人,由研究生本人签收,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如研究生本人拒绝签收或无法联系到本人,通过学校官方网站公布退学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经过15日,即视为送达。退学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退学研究生应当在退学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离校手续并离校,逾期不办理手续者,学校将注销其学籍。学习不满一年或学习满一年但未完成课程学习计划要求的退学研究生,发给其学习证明。未经同意擅自离校的,不发给任何证明。

第三十四条退学研究生的相关事宜,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按已有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委培生或定向生退学一律回委托单位或定向单位;

(三)其它研究生退回其生源所在地。

第三十五条委培、定向研究生申请办理休、退学手续时,本人须事先告知委托、定向单位。

第三十六条退学的研究生,一律不得复学。

第三十七条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在学校退学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具体申诉办法参照《天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九章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八条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研究生,按学校有关规定将给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九条对犯错误的研究生将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四十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四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国家宪法和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三)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专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四)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学术行为不端,情节严重的;

(五)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四十二条受处分的研究生如对处分有异议,按照《天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办理。

第四十三条研究生被开除学籍后回其生源所在地,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完离校手续,发给学习证明。否则不发学习证明。

第四十四条研究生的鉴定、奖励、处分等材料应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十章毕业、结业、肄业及证书颁发

第四十五条研究生在学制规定的期限内按课程学习计划的规定修满应修学分,完成必修环节,学习成绩合格,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研究生达到学制规定年限并按课程学习计划的规定修满应修学分,学习成绩合格,但学位论文未完成或答辩未通过,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学习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完成在学期间课程学习计划要求的课程学习且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准予毕业的研究生,可根据《天津大学硕士、博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在我校有学位授予权的专业范

围内,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经评定通过后,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九条学院领取各类研究生证书时,需报送毕业、结业、肄业审核表,由研究生院审核。

第五十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的,经本人申请,由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一条毕业研究生应在规定的日期内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一章研究生证管理

第五十二条研究生证是在校研究生身份的证件,按学期注册方为有效。研究生证不得擅自涂改,不得转借他人;一个人不能同时拥有一个以上研究生证。违反上述使用规定者,各学院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研究生本人负责。

第五十三条如因家庭地址变更,需要更改研究生证中“假期火车减价优待证明”栏的内容时,应持有家长(或配偶)工作单位和家庭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第五十四条研究生证确属遗失,可以申请补发。申请者应填写《补发研究生证申请表》,按学校规定时间根据申请表内容办理补证手续。

第十二章在学期间出国

第五十五条研究生在学期间需要出国(境),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天津大学研究生在学期间出国(境)申请表》,经指导教师和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批准。

第五十六条研究生旅游、探亲等因私出国只能发生在寒暑假期间,时间一般不超过30天。

第五十七条研究生在学期间需要出国(境),须签订《天津大学研究生在学期间出国(境)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

第五十八条研究生在学期间需要出国(境)超过一个月者,必须还清其在学校所借仪器、设备和暂借款等,方可办理出国(境)手续。

第五十九条研究生在学期间需要短期出国(境),须在批准期限内及时回国。回国后,须在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学院和研究生院报到,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十条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按照《天津大学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实施办法》(天大校发〔2009〕5号)执行。

第十三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天津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天大校研〔2010〕9号)同时废止。

天津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5年11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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