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制度
安徽省浙江商会财务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16-11-24 浏览次数:2354
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徽省浙江商会的财务行为,加强商会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坚持勤俭节约,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保障商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结合本商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会依据《会计法》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内部稽核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财务人员定期向财务负责人报告商会的收支情况,接受会员监督及监事会、主管部门的检查。
第三条浙江商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收入;
(二)会员单位和社会各界捐赠、赞助收入;
(三)利息收入;
(四)其它合法收入;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服务收入。
第四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理事会研究确定的会员会费标准,定时足额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条会费的支出范围:
(一)本会的日常办公开支;
(二)组织有关活动的费用;
(三)编辑出版刊物,资料的费用;
(四)与本会工作有关的其它费用开支
第六条会费支出基本原则:厉行节约,制止浪费;量入为出,统筹兼顾;确保商会工作的正常运转。
本会资产为共有财产,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条库存现金的管理
(一)现金出纳必须做到日清月结,随时清点库存现金,不得以白条抵库。本会有关负责人须不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抽查,以保证帐实相符。
(二)凡能用支票支付的款项不得支付现金。
(三)差旅费的借款,必须由出差人员填写借款申请单,按程序审批并核准后,方可借款。出差人员回本会后必须在一周内报销清帐。
(四)一切现金往来必须有收付凭证,要严格核对收支凭证与原始单据是否一致。
第八条银行存款的管理
(一)银行帐户必须按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帐户只供本会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出借、出租商会的银行账户,以维护商会的结算信誉。
(二)银行帐户印鉴的使用,实行两章分管并用制,即:财务专用章由出纳保管,法人章由本会的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指派的专人保管。
(三)财务人员办理信汇、电汇、票汇、转帐支付等付出款项,一律凭付款审批单办理。付款审批单应附入付款凭证记帐备查。
(四)严格资金使用审批手续。财会人员对一切审批手续不全的资金使用事项有权拒绝办理。
第九条银行支票的使用规定
(一)凡属市内采购商品,超过1000元以上,均采用银行转账支付。
(二)财务人员不得签发空头支票、远期支票。
(三)收到支票应及时办理入帐手续。
第十条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购置的资产及相关物品登记造册,列入商会资产,接受会员大会和主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或捐赠方、资助方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商会办公用品、耗材等物品专人保管,个人、会员领用要登记并说明用途。
第十二条审批权限:本会日常财务开支分管执行会长“一支笔”审批制,由经办人签字,秘书长初审。大额开支(50000元以上)须报请会长批准。
第十三条其他事项
(一)费用报销遵循先征得批准,后发生支出的原则。当月发生的费用当月及时报销,特殊情况的,须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报销,否则费用自行承担。
(二)因公出差人员预支差旅费,经秘书长批准,方可借款。公事办完后一周内办理报账手续。预期不报,商会有权在本人工资中扣还。
(三)大额费用预算及支出,任何发生与商会有关的费用预算,应由经办人填写费用预算支出表,报请执行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方可执行。待整个费用结束后,连同预算
表和发票由秘书长审核报执行会长、会长审批。对于超支或节约部分应说明原因。未经批准的任何支出,发生的费用自行承担。
(四)财务人员离职应提前20天申请,批准后一周内完成交接手续,财务负责人监督交接;法人代表变更应接受财务审计。
(五)如本商会解散、撤销,应在会员代表监督下清理资产和债权、债务。按本商会章程规定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