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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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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法律热点问题境内个人境外投资常见路径优劣简析

随着中国高净值人群的逐渐扩大及老一代创业者财富传承和分散风险的理念,越来越多的富裕人群希望把一部分资金投到境外做一些投资或理财,《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外汇管理局2007年1月5日发布)所规定的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的年度总额显然无法满足他们的要求。本文简要探讨实践中个人将大额资金投到境外的主要途径。

一、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投资制度(QDII)

QDII即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投资制度的简称,中国大陆于2007年开始实施。具体而言,又可分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以下简称“证监会”)监管的QDII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以下简称“银监会”)监管的QDII业务。相对而言,银监会对QDII的监管要求要严于证监会对QDII业务的监管。

1.证监会监管的QDII

证监会于2007年7月5日施行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QDII试行办法》”),给予了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作为QDII募集投资者资金进行境外投资的一条通道。

对于境内个人投资者而言,其可通过购买该等证券或基金管理公司发行募集的相关QDII基金或资产管理计划的形式完成境外投资,而不必亲自履行境外直接投资的有关审批手续,在投资程序上较为便利。不过,上述QDII产品以集合类资产管理计划或基金为主(或其单一委托人是集合类的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个人投资者缺乏话语权,除非个人投资者有足够大额的资金做一笔单一的资产管理产品。

另外,根据《QDII试行办法》及证监会《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7]81号),该等QDII产品的投资范围有限:其只得投向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票据、政府债券、公司债券、与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的上市公司股票、公募基金和某些结构性投资产品等。证监会还对该QDII产品的投资比例、交易方式(如融资、卖空等)、交易对手资质等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不过对于证券或基金公司开展特定客户QDII业务而言,这些限制已经取消,资产管理人和资产委托人可以在资产管理合同中自由协商确定。因此,证监监管的QDII的投资比

例和交易方式还是比较灵活的,这一点上优于信托

2015年8月3日

(由银监会监管)的QDII业务。

2.银监会监管的QDII

在证监会施行《QDII试行办法》前几个月,银监会联合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外管局”)发布了《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信托QDII暂行办法》”)。根据《信托QDII暂行办法》,境内个人可以通过拿到银监会QDII牌照的信托公司进行境外投资。

与证监会监管的QDII相似,银监会监管的QDII也省却了境内投资者履行一般境外直接投资审批的流程。信托QDII的投资范围、比例等是受到《信托QDII暂行办法》及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调整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62号)等规章或文件的限制的。信托QDII产品的投资范围与证券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发行的QDII产品差不多,但对于投资比例和交易方式等有着更为严格的限制,例如:在任何时点上,单个受托境外理财信托计划或产品中的股票等投资产品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信托计划或产品所募集资金余额的50%;投资于单只股票等投资产品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信托计划或产品所募集资金余额的5%。不过规定里也留了口子,“中国银监会根据理财市场发展情况或集合信托计划或单一信托产品的具体个案,可以调整上述投资比例”,实践中经过银监会的批准,亦是可以突破比例限制的。

二、合格境内投资企业境外投资制度(QDIE)

QDIE即Qualified Domestic Investment Enterprise(合格境内投资企业)境外投资制度的简称。2014年12月8日,深圳市政府办公厅以转发金融办文件的形式发布了《关于开展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QDIE暂行办法》”),于深圳市范围内开展QDIE 制度试点。据悉,现已有几家公司获得了该等QDIE 牌照。

根据《QDIE暂行办法》,境内个人投资金融资产达到300万人民币的,就可以通过持有QDIE牌照的机构进行境外投资,且该办法并没有像QDII 业务一样,对投资范围等进行特别的限制。QDIE 是可以对未上市公司进行股权投资的,这是相对于QDII产品而言比较突出的优势。我们理解,QDIE 境外投资亦无需再履行一般企业境外直接投资所需履行的发改部门核准或报备、商务部门核准或报备的程序。

据深圳市官方数据1,上述QDIE方案是获国家外管局同意的,并得到了首批总计10亿美元的用汇额度。据我们所知,实践中获得QDIE牌照的机构,在实际为投资者设立境外投资计划或产品时,需按一事一议原则向深圳当局申请在上述用汇总额度内使用外汇,当局准许后,再进行境外投资。我们理解,由于上述用汇总额规模有限,可能存在其通道成本较高,产品金额起点较高的问题。三、境外直接投资(ODI)

ODI,即Outbound Direct Investment(境外直接投资)的简称,是境外投资最为一般也是最为直接的路径,目前中国大陆主要针对的对象是境内企业。

根据国家外管局2014年7月4日实施的《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37号文》”),境内个人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向其拟设立的以投融资为目的的境外企业公司出资前,应

1请参见深圳市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网站2014年11月13日公开的《2014年深圳第三季度金融业基本情况》

https://www.wendangku.net/doc/0f5541728.html,/zwgk/tjsj/zxtjxx/201411/t20141113_267 7039.htm

向外管局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37号文》的颁布一度被认为是“使得境内居民个人可以合法实现其境外投资”的重要举措和路径,因为严格按照《37号文》文本解读,个人以投资为目的申请设立境外公司的,其应向外管局办理外汇登记手续。然而,据我们了解,《37号文》实施以来,囿于缺乏配套实施细则等原因,实践中各地外管局仍然较难为境内个人直接设立境外公司办理外汇登记。

当然,若境内个人通过境外直接投资的方式进行境外投资的,可以先在境内设立公司或合伙企业(统称“企业”),再以该企业的名义进行境外直接投资。

在该路径下,个人在境内设立企业完成后,需以该企业名义分别(依次)向发改部门申请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向商务部门申请境外投资核准/备案,再向外管局/银行申请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后方能用汇对外投资2。对于该等路径下的境外投资,投资者需分别遵守《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及《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等规章、文件的要求。其可投资范围、金额等是相对宽泛的。但需注意的是,实践中,由于有些地方发改部门对于境外投资“项目”的理解不一,若企业投资的境外投资企业尚不涉及实际经营,或不会从事实际的生产、服务、贸易等经营活动,仅是一个空壳公司,可能存在难以核准/备案的可能;此外,商务部门的境外投资核准/备案要求企业按所投资的“最终目的地”如实进行申报,如所设立的境外投资企业还会将投资资金进一步投向投资基金(一般为有限合伙企业)且投资基金旗下有诸多投资或理财项目,如何合规地向商务部门

2根据国家外管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自今年6月1日起,该等登记程序将由商业

银行完成,无需至外管局另行登记。进行境外投资核准/备案,亦需予以个案考量。四、港股通

即俗称的沪港通,由中国证监会及香港证监会于2014年11月起开始实施。在该路径下,允许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余额合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委托境内证券公司购买特定范围内的香港上市公司股票。由于该路径可投资的范围极其有限,在此不做过多介绍。

五、其它途径探讨

1.港股直通车及温州试点

国家外管局曾于2007年8月20日做出了《关于开展境内个人直接投资境外证券市场试点的批复》,同意在天津滨海新区开展境内个人直接投资境外证券市场试点,即俗称的“港股直通车”。据该批复,境内个人可在试点地区通过相关渠道投资香港等地的证券市场。但该批复由于“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已于2009年12月18日被国家外管局通过《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5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形式,宣布失效。

2011年1月4日,温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经上级同意”后发布了《温州市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试点方案》、《温州市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管理办法(试行)》及《温州市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等政策文件,鼓励18周岁以上的温州市个人通过一般形式开展境外投直接投资。然而,据报道,该等试点很快即被国家外管局提出异议或叫停,而从未真正的实施过。不过,该等报导亦指出,随着国内外市场形势的变幻发展,该等试点有望在近期获得批准,予以正式启动3。

3 可参见和讯网《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迫近”》等报道

https://www.wendangku.net/doc/0f5541728.html,/2015-03-16/174072786.html

2.利用金融机构外汇额度

实践中我们了解到,个别金融机构持有外管局的相关函件,可以在批准的外汇额度内由其或特定关联公司进行境外投资。我们理解,这种情况下,其是否有权将外汇额度转让或部分转让给其它投资人,并由此避开发改部门和商务部门的境外投资审核和报备,还存在疑问。

另一方面,境内个人的初始资金来源,也是考验着该等金融机构反洗钱风险防范的重要问题。如果通过金融机构将个人的资金挪出境外,金融机构应该履行何种的KYC(know your client)的尽职调查程序、除客户资金来源合法的书面声明或承诺外还需客户提供哪些证明文件,还有不小的探讨和提高空间。

以上,是我们对一些常见的境内个人境外投资路径的简单总结。上海自贸区QDII2及温州试点在今后的实施或重启等情况,我们也将持续保持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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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自然人的境外投资问题

?近几年,伴随着经济发展的全球化以及境外投资成本的降低,境内越来越多的企业到境外投资,作为境内自然人是否可以到境外投资呢? ????关于境内主体到境外投资,主要涉及到发改委、商务部和外汇管理局的相关规定。详细规定如下: ????1、《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令第21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法人,及其通过在境外控股的企业或机构,在境外进行的投资(含新建、购并、参股、增资、再投资)项目的核准。第二十六条规定,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在境外进行的投资项目的核准,参照本办法执行。这两条规定表明,境外投资的合格主体是境内各类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对境外投资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项目实行核准管理。第五条规定,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项目核准权不得下放。第六条规定,中央管理企业投资的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境外投资项目,由其自主决策并在决策后将相关文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第七条规定,前往台湾地区投资的项目和前往未建交国家投资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即境内合格主体到境外投资的大额用汇项目由国家发改委核准,其他境外投资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中央管理企业境外投资的非大额项目自主决策后报国家发改委备案。 ????上述规定表明,境内自然人到境外投资,属于《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主体,投资主体到境外投资无论用汇额大小都必须经过国家发改委或者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2、《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9年第5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在我国依法设立的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该规定适用的主体是在我国依法设立的企业,不适用于境内自然人,因此,如果境内自然人到境外投资不需要商务部门审批。??? 3、《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09]30号)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境外直接投资是指境内机构经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通过设立(独资、合资、合作)、并购、参股等方式在境外设立或取得既有企业或项目所有权、控制权或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第二十二条规定,境内金融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相关监管

投资申请报告文档3篇

投资申请报告文档3篇 Investment application report document 编订:JinTai College

投资申请报告文档3篇 小泰温馨提示:报告是按照上级部署或工作计划,每完成一项任务, 一般都要向上级写报告,反映工作中的基本情况、工作中取得的经验 教训、存在的问题以及今后工作设想等,以取得上级领导部门的指导。本文档根据申请报告内容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 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修改调整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 1、篇章1:投资申请报告文档 2、篇章2:投资申请报告文档 3、篇章3:投资申请报告怎么写文档 投资申请报告是投资者为获得政府专项资金支持而出具 的一种报告,那么,下面是小泰给大家整理收集的投资申请报告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篇章1:投资申请报告文档 一、项目名称 二、投资方情况

(一)主要投资方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全称、主要经营范围、注册地、注册资本、企业性质、股权结构,资产负债状况,主要股东情况; (二)主要投资方基本经营情况:包括企业近三年主要业务规模和经营情况,主要产品生产能力、实际生产规模、国内外销售情况,企业近三年主要财务指标; (三)主要投资方相关实力和优势分析,在国内外投资类似项目简要情况; (四)其他投资方简要情况:包括注册地、注册资本、企业性质、主要业务规模和经营状况、资产、负债、收入、利润等方面情况。 三、必要性分析 (一)投资目的:项目相关行业国内外情况,例如产品国内外供求情况及预测、产品进口情况及预测、行业未来发展等。说明项目对各投资方的必要性和意义,包括项目与投资方国内项目的关系、与企业发展战略的关系等; (二)社会意义:包括与我国相关产业发展的关系,与我国境外投资战略和境外投资产业政策的关系等。

境内企业境外投资流程最新整理)

境内企业境外投资流程 一、境内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审批程序概述 在通常情况下,中国企业投资者必须获得至少三个政府部门的登记或核准,分别是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委”)、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部”)、外汇管理部门(“外管局”)其职权和管理事项分别为: 1、发改委,负责规划、监管和协调中国经济发展和行业政策,主管对外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 2、商务部(厅),负责具体境外投资事项审批或核准,并发放中国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3、外管局,负责对境外投资的外汇登记及备案。 二、具体审批流程及要点 (一)境外投资立项审批(发改委) 1、审批权限 (1)核准 依照现行规定,根据投资项目和投资金额的不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的主管机关为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具体权限划分如下: 中方投资额10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20亿美元及以上,并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 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未建交和受国际制裁的国家,发生战争、内乱等国家和地区。 敏感行业包括:基础电信运营,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输电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行业。 (2)备案 除上述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其中,中央管理企业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境外投资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2、项目信息报告 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投资主体在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收到项目信息报告后,对符合国家境外投资政策的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确认函。项目信息报告格式文本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3、核准和备案程序及条件 (1)核准程序及条件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直接向所在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由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管理企业由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名称、投资主体情况、项目必要性分析、背景及投资环境情况、项目实施内容、投融资方案、风险分析等内容。项目申请报告示范大纲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附件: a.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 b.投资主体及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 c.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d.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按资产权益的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核定出资额,并应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有权机构的确认函,或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 e.投标、并购或合资合作项目,应提交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 对于项目申请报告及附件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予以补正。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

完整版发改11号令《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新旧对比

发改11号令《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新旧对比解读 一、11号令与9号令新旧条文变化对比

信运营,跨境水资源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输电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第7条)用,新闻传媒,我国法律法规和调控政策规定的限制行业 ? 核准和备案层级 ?核准:国家发改委,其 中20亿美元以上的由国 务院核准;(第7条)(2 014年发改委20号令已删 除“涉及敏感国家和地 区、敏感行业”) ?备案:(第8条) ? 国家发改委:中央管理企 业投资;地方管理企业中 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 ? ? 省级发改委:地方管理企 业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 下 ? ?核准:国家发改委,不再有国务院核准 项目(第13条) ?备案:(第14条) ? 国家发改委:中央管理企业直接开展的非 敏感类项目;地方管理企业直接开展的非 敏感类项目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 ? ? 省级发改委:地方管理企业直接开展的非 敏感类项目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 ?

“小路条”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 上的境外收购或竞标项 目,投资主体在对外开展 实质性工作之前,应向国 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 信息报告。国家发展改革 委收到项目信息报告后, 对符合国家境外投资政 策的项目,在7个工作日 内出具确认函(第10条) 删除 省级发改委转报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备 案的项目,地方企业应填 报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 请表并附有关附件,直接 提交所在地的省级政府 发展改革部门,由省级政 府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国 家发展改革委(第11条 和第19条) 无需转报,直接通过网络系统向相关核准 机关或备案机关提交有关文件(第18条和 第29条) 合同生效条件与项目对外签署具有最终法律 约束效力的文件前,应当 取得国家发改委出具的 项目实施前投资主体应当取得核准文件或 备案通知书(第32条)

境内居民自然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制度探析(百度文库)

境内居民自然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制度探析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张义乾 前言:在中国境内企业境外间接上市过程中,为实现境外上市主体公司和境内实体运营公司的“无缝连接”,达到合并财务报表的目的,重组工作中往往会包含境内居民自然人在境外设立的境外公司返程收购或通过其他形式控制其中国境内实体运营公司权益这一工作。这一过程中涉及外资并购、外汇管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本文仅针对境内居民自然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这一具体问题进行分析,旨在理清相应法规、规章的演变过程,使拟境外间接上市的境内企业自然人股东们对此外汇登记事宜有一个概要的理解。 一、中国境内企业境外间接上市的定义 中国境内企业境外上市有境外直接上市和境外间接上市之分。 境外直接上市是指境内企业根据中国证监会于1999年7月颁布的《关于企业申请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行字【1999】83号)的规定,以境内公司作为上市主体直接申请上市。除上市主体公司的各项条件须满足境外市场的要求之外,直接上市还须先获得中国证监会的审批。83号文规定拟赴境外上市的中国企业最近一年公司净资产要达到4亿元人民币,按照合理的市盈率预期,公司的融资额不少于5000万美元,且上市前一年公司税后利润不少于6000万元人民币。因为证监会的上述要求往往比境外上市地的要求还要高的多,这使得寻求境外宽松上市环境的民营企业对境外

直接上市?望而却步?。 境外间接上市是指境内企业通过其境外母公司的上市而实现间接上市。在境外间接上市模式中,上市主体是境内企业的境外母公司,因此其财务报表能够与境内子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合并,境内子公司的利润能够输送给境外上市主体,同时境外上市主体的融资能够以增资等形式输送给境内子公司,从而实现境内境外的?无缝连接?。因为间接上市模式中的上市主体是境外公司,所以只需满足境外市场的要求即可,不需证监会的审批,因此民营企业主要采用此种模式寻求境外上市。 以下是我所律师经办的某境内企业实现境外间接上市的简要架构图: 二、间接上市中境内居民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定义 如果上述架构图中的股东 A 和股东 B 是境内居民自然人,那么就会涉及中国境内居民自然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境外投资项目申请报告范例

境外投资项目申请报告范例 为规范境外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制,做好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了《境外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示范大纲》。《境外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示范大纲》以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1号令为依据,分为项目名称、投资方情况、必要性分析、项目背景及投资环境情况、项目内容、项目合作及资金情况、项目风险分析、其他事项、附件目录等九个部分,就境外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提出了具体要求,为项目单位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提供了有效的指导和帮助。该《示范大纲》主要适用于限额以上境外投资项目,限额以下境外投资项目可根据项目情况参照执行。 一、项目名称 二、投资方情况 1、主要投资方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全称、主要经营范围、注册地、注册资本、企业性质、股权结构,资产负债状况,主要股东情况; 2、主要投资方基本经营情况:包括企业近三年主要业务规模和经营情况,主要产品生产能力、实际生产规模、国内外销售情况,企业近三年主要财务指标; 3、主要投资方相关实力和优势分析,在国内外投资类似项目简要情况;

4、其他投资方简要情况:包括注册地、注册资本、企业性质、主要业务规模和经营状况、资产、负债、收入、利润等方面情况。 三、必要性分析 1、投资目的:项目相关行业国内外情况,例如产品国内外供求情况及预测、产品进口情况及预测、行业未来发展等。说明项目对各投资方的必要性和意义,包括项目与投资方国内项目的关系、与企业发展战略的关系等; 2、社会意义:包括与我国相关产业发展的关系,与我国境外投资战略和境外投资产业政策的关系等。 四、项目背景及投资环境情况 1、项目背景:包括投资方介入前项目基本情况,外方合作者基本情况,投资方如何介入项目,投资方对外考察、尽职调查、与外方谈判、其他竞争投资者等情况,与所在国家和当地政府沟通情况等; 2、投资环境情况:包括所在国家及当地政治、经济情况,与项目有关的税收、外汇、进出口、外资利用、资源开发、行业准入、环境保护、劳工等法律法规情况,当地相关行业及市场状况;涉及资源开发的,还应说明所在国家有关资源的储量、品质、勘探、开采情况; 3、项目的外部意见及影响:包括所在国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意见,当地社区的意见,项目对所在国家和地区社

境外投资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网上申请,申请企业登录“广东省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系统”直接网上申报;; 2、提交纸质材料,境内投资主体在办理对外投资备案或核准手续时,除按现行规定提交《境外投资备案表》或《境外投资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对外投资设立企业或并购相关章程(或合同、协议); 2、相关董事会决议或出资决议; 3、最新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全套); 4、前期工作落实情况说明(包括尽职调查、可研报告、投资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投资环境分析评价等); 5、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格式附后)。 6、属于并购类对外投资的,还需在线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 3、受理,材料符合要求的广州市商务委给予受理; 4、初审转报,广州市商务委对网上提交材料及纸质资料进行初审后,转报省商务厅; 5、审批,省商务厅做出审批决定; 6、领取证书,市商务委通知企业领取《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窗口办理流程 1、提交纸质材料,境内投资主体在办理对外投资备案或核准手续时,除按现行规定提交《境外投资备案表》或《境外投资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对外投资设立企业或并购相关章程(或合同、协议); 2、相关董事会决议或出资决议; 3、最新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全套); 4、前期工作落实情况说明(包括尽职调查、可研报告、投资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投资环境分析评价等); 5、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格式附后)。 6、属于并购类对外投资的,还需在线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2、网上申请,申请企业登录“广东省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系统”直接网上申报;;3、受理,材料符合要求的广州市商务委给予受理;4、初审转报,广州市商务委对网上提交材料及纸质资料进行初审后,转报省商务厅;5、审批,省商务厅做出审批决定;6、领取证书,市商务委通知企业领取《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居民个人境外投资资金如何合法出境(下)

1常见个人境外投资结构合规和开户问题 1.1 境外银行不允许开立账户的结构 1.1(1) 中外自然人单纯设立离岸公司 -- 无法开户,不合规 除中国个人获得外汇局37号文批文的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之外是不合规的,即使你设了公司,目前由于对离岸免税公司税务信息数据交换和国际反洗钱监管的原因,银行不予开户。 1.1(2) 在香港设公司 -- 可开户,仍不合规 可解决银行开户问题(因为银行认为香港公司是实体公司,不是离岸公司,可以有监管渠道)。但是从法律上仍然不合规,因为它还是中国个人去完成了境外直接投资,我们国家目前没有开放的领域。 1.2 境外银行允许开立账户的结构 1.2(1) 境内企业到境外投资不同层级的公司 -- 有批文,合规 如果这个投资行为经过了发改委、商务部、外管局(银行)的审批或备案,有政府机构的批文,境外银行给予开户。 1.2(2)离岸设立特殊目的公司 -- 有批文,合规 第二种是常见的VIE结构(也有WALK SLOW两步走结构),像百度、腾讯、阿里这样的红筹结构,这是唯一一块中国人境外直接投资开放的绿地,需要同时满足四个基本条件,境外公司为特殊目的公司且获得银行(外汇局授权下方银行审批)37号文的备案批文之后,其境外设立的BVI公司、CAYMAN公司、HK公司银行才可以给予开户。 2常见境外银行开户所需注意事项 2.1 个人或公司股东若是人大代表或者政要人物,开户时银行会很审查严格,很警惕。 2.2 个人或者公司股东及其持股企业与受限制国家(缅甸、古巴、伊朗、朝鲜、苏丹、叙利亚、克里米亚、塞瓦斯托波尔)有生意往来。开户很难。 比如有一个矿产企业,拟在香港上市,他们国内需要履行的所有境外投资 批文都已办理齐全,但是境外银行给他们境外公司开户的过程中,在该公司网站上搜索到一篇“中朝人民友谊万古长青”的宣传报道,银行据此认为该公司与被制裁的国家有交易而拒绝了境外公司的开户申请。 所以大家要注意如果你公司涉及军事交易或者跟受制裁的国家有交易,你 们境外公司很难开户。

境外投资专案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加快境外投资管理职能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法人(以下简称“投资主体”)以新建、并购、参股、增资和注资等方式进行的境外投资项目,以及投资主体以提供融资或担保等方式通过其境外企业或机构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项目是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它相关权益的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中方投资额是指投资主体为境外投资项目投入的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的总额。 第五条国家根据不同情况对境外投资项目分别实行核准和备案管理。 第六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境外投资的宏观指导、投向引导和综合服务,并通过多双边投资合作和对话机制,为投资主体实施境外投资项目积极创造有利的外部环境。 第二章核准和备案机关及权限 第七条中方投资额10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20亿美元及以上,并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 本办法所称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未建交和受国际制裁的国家,发生战争、内乱等国家和地区。 本办法所称敏感行业包括:基础电信运营,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输电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行业。 第八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其中,中央管理企业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境外投资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对于境外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周期长、所需前期费用(包括履约保证金、保函手续费、中介服务费、资源勘探费等)规模较大的,根据现行外汇管理规定的需要,投资主体可参照本办法第七、八条规定对项目前期费用申请核准或备案。经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前期费用计入项目中方投资额。 第十条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投资主体在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收到项目信息报告后,对符合国家境外投资政策的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确认函。项目信息报告格式文本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境外投资流程

境外投资流程 根据现行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境内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境内投资者”)如到境外投资开办非金融类企业(机构),须遵守以下规定,履行以下手续: 一、申请到境外投资的境内投资主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二)资信良好,无违法行为记录; (三)具备相应的人才、资金和技术,有一定的研发、生产和经营、管理能力。 二、经区、县商务局向北京市商务局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内容包括境内外投资主体介绍、境外开办企业(或机构)的名称、企业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组织形式、股权结构等); (二)注册地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或者所属局(总公司)的意见; (三)境外企业章程及相关协议和章程,境外机构(办事处、代表处)工作条例及主要负责人简历; (四)境内投资主体营业执照影印件以及法律法规要求的相关资格或资质证明; (五)董事会决议; (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需报送的其它材料。 三、境内投资主体到境外开办企业如需从境内汇出外汇,在向上海市商务局提出以上申请的同时,须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进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 1、填写《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申请表》; 2、境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经工商管理部门年审合格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 5、外汇资金来源证明,包括:使用自有外汇资金的,应提供有关外汇账户

的开户批准文件和最近一期的余额对账单;使用国内商业外汇贷款的,应提供投资主体与贷款行签订的贷款意向书、贷款行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使用援外合资合作基金外汇贷款、外贸发展基金外汇贷款等国内政策性外汇贷款的,应提供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使用该项政策性资金的批准文件; 6、视情况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提交以下文件进行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1、批准文件; 2、外汇资金来源的审查意见; 3、投资项目的合同或者其他可证明境内投资者应当汇出外汇资金数额的文件。 五、上海市商务局对核准的境外企业(或机构)代发商务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批准证书》。 六、外企业或机构的中方主要负责人抵达后,应当立即持批准证书复印件向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报到登记。 七、经核准的境外企业和机构在当地注册后15日内,将注册文件复印件报送上海市商务局。 八、境外投资企业在当地注册和开户后,应在三十天之内将当地注册证明及企业开户银行、银行帐号等有关材料,由其境内投资者报送外汇管理部门备案。 九、境内投资主体须按规定报送经核准的境外企业的统计报表和年度报告,参加境外企业的综合绩效评价和年检工作。 十、境内投资者来源于境外投资的利润或者其他外汇收益,必须在当地会计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调回境内,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结汇或者留存现汇。未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挪作他用或者存放境外。境内投资者从境外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润或者其他外汇收益,自该境外投资企业设立之日起5年内全额留成,5年后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留成。 十一、境外投资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在当地会计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由其境内投资者向外汇管理部门报送。 十二、境外投资企业依照所在国(地区)法律停业或者解散后,其境内投资者应当将其应得的外汇资产调回境内,不得擅自挪作他用或者存放境外。 十三、境内投资者以外汇资金进行境外投资所分得的利润或者其它外汇收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法律问题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法律问题 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王登巍 一、国有企业的范围 语境不同范围不同,但在国资监管层面尤其资产处置和产权转让层面包括了:国有独资(法定性),国有全资(包括全民所有制),国有控股。法律管制不同。 二、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行为管制的123 1、保值增值是底限:任期责任审计,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 2、程序和实体双重审查: 3、合法合规合理三个评价标准:公有性(国有和集体)与公共性(资本市场)。 (1)违背法律文件是违法甚至涉嫌犯罪,违背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是违规(2)业务主管部门(与国资监管的并行)报批报备的违反;目标公司的增资或股权收购价格确定(净资产而非PE法)(3)单方股东提供借款(某城中村改造项目);非对称增资的净资产确定(审计还是评估,某医药项目)。对合理性的违反可能也是涉嫌犯罪的线索(某光电公司增资项目),或者构成资本市场的实质性障碍(如党的纪律文件)。 三、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路径和形式 1、股权投资 并购:收购股权,吸收合并,换股;评估,交易行为;尽调,涉税(先分红后交易)。 增资:溢价功能、利益封闭功能;评估,非交易;不涉税但尽调;等比例、非等比例。【某合资项目的增资、收购、关联交易路径的简化】 新设:非交易,无实物不评估。债权债务的屏蔽。【某仓储项目,合作开发变实物出资】【某两路一桥项目,新设项目公司实现轻资产】 股权出资的价值: 资本的再资本化(用股权出资是报表直接放大,不同于对股权增资的收益间接放大);

节约现金流实现重组和架构搭建【兄弟公司变母子公司,母子、兄弟公司之间再重组,以及非关联企业的任意关联化,某保税项目】;产权交易变非货币投资【从交易中心到工商局,平顶山某国有企业的资产保全】;可用于投资前的内部重组【某石化项目】;税收利益(一般是5年分摊,国有企业为了上市重组免税)。 2、债权投资:借款,委贷,名股实债【回购的问题:单方减资】。 3、其他投资:基金份额【LP】,金融产品。 四、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程序管控 1、内部程序 公司法下一般程序:董事会,股东会。公司控制权的问题。 三重一大特殊程序:201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 2、外部程序 国资监管程序:报批、报备(事前、事后)、核准。批准主体包括国资监管机构和人民政府。 行业监管程序:按权限。 其他一般性企业监管程序:发改委、商务、外汇…… 3、准外部程序 集团管控程序。委派董监高的履职管控【事先报告,事后报备】。 4、法律程序与国资监管程序的关系:【某一级开发项目的控制权之争】国有及国有控股均 应属于国资监管的范畴,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如国有资产处置程序、三重一大程序、经济责任审计、对外再投资的管控等。如国有独资和控股的未经批准董事长不得担任总经理,重要的国有控股重大事项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国有控股企业改为非国有控股公司的属于改制等。 国有控股企业中提出(委派人员)、推荐(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建议(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人选)的区别,董监高的五年(造成国资重大损失被免职的)及终身禁入(特别重大损失或贪腐犯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刑的)制度。 5、投资效力与违规投资的关系: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行性效力性规范才导致无效,否则 民商事行为有效,但不影响追究国资监管责任甚至是刑事犯罪的责任,但投资行为本身是犯罪的除外。【某集团的房地产合作项目,代持股权、连环交易】 五、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流程及风险管控 除了国家的一般性规定外,更多的是要遵循河南省的特别性规定: 作废:《河南省省属企业重大投资事项备案程序(试行)》豫国资文【2005】162号;2011年1月,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管企业投资管理工作的通知》。 1、《河南省省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研究

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研究 内容摘要: 随着我国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持续加快,资本项下直接投资、跨境信 贷可兑换水准已显著提升。在实现资本项目可兑换的过程中,个人资 本项目的逐步放开必然是我国要面临的一大考验,其中个人境外投资 更是首当其冲。本文通过度析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的现状,在借鉴 各国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内蒙古边境地区个人境外投资的实际,提出 了拓宽个人对外投资渠道、完善管理体系的几点政策建议。 关键词: 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管理;资本项目 一、个人境外投资现状 (一)管理现状。当前,我国监管层面对境内个人对外投资的规定见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个人外汇管理的相关法规。 2007年2月1日施行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设置专门章节对规范个 人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规则实行规定,其中第十六条指出,境内个人对 外直接投资符合相关规定的,经外汇局核准能够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汇出,并理应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我国境内居民符合我国法律规定 的个人境外投资方式和渠道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境外设立特殊目的 公司。二是股权激励计划。三是QDII项下的境外投资。相较于机构法人,我国个人境外投资管理方面的法规体系尚不健全,个人境外直接 投资、证券投资、房地产投资法规基本空白,个人境外投资渠道狭窄。 (二)内蒙古个人境外投资现状1.通过合法途径展开境外投资情况。近年来,全区个人跨境资金流动总量呈持续增长态势,2014年全区个 人跨境收支16.4亿美元,同比增长34.4%。其中收入7.0亿美元,同 比增长34.2%;支出9.4亿美元,同比增长33%;逆差2.4亿美元,同 比扩大21.7%。个人购汇用途则始终以自费出境学习和境外旅游为主。当前,内蒙古境内个人经外汇局登记展开境外投资主要涉及境内个人

境外投资相关政策解读-11页精选文档

境外投资相关政策解读 一、“走出去”战略的提出与不断深化 在2000年举行的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上,首次提出“走出去”战略,并写入全会审议并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随后,在2001年召开的九届人大四次会上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确立了“走出去”战略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在2006年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中进一步强调和深化了“走出去”战略。国务院在《2007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则是明确要引导和规范企业对外投资合作,继续坚持和鼓励企业“走出去”。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06年10月2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关于鼓励和规范我国企业对外投资合作的意见》。 《意见》强调在“走出去”的过程中要: (一)坚持相互尊重,平等互利,优势互补,合作共赢。 (二)加强政策引导,统筹协调,规范秩序,合理布局,防止无序竞争,维护国家利益。 (三)完善决策机制,落实企业境外投资自主权,科学论证,审慎决策,防范投资和经营风险。 (四)加强境外国有资产监管,健全评价考核监督体系,建立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和成本核算制度,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五)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坚持工程项目承包公开公正透明,重信守诺,履行必要的社会责任,保障当地员工合法权益,注重环境资源保护,关心和支持当地社会民生事业。 (六)提高境外工程承包建设水平,提高产品质量和效益,不断增强企业的综合竞争力。 (七)加强安全教育,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境外中资企业、机构的人员和财产安全。 (八)加快人才培养,注重培养适应国际化经营的优秀人才,提高企业跨国经营管理能力。 (九)营造友好的舆论环境,宣传中国走和平发展道路的政策主张,维护中国的良好形象和企业的良好声誉。 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2004年,国务院做出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要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 《决定》指出:“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

境内企业对外投资的程序和步骤

境内企业对外投资基本程序及步骤 一、对外投资所需环节流程 (一)企业在做出向境外投资的决议后,首先应向省级发改委申请,省级发改委审核报国家发改委批准,取得发改委对项目的核准。 (二)履行上述审批程序后,企业通过省级商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获得商务部门的核准,取得中国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三)企业需到外管局办理外汇登记,凭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文件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手续以将外汇汇出中国 二、具体流程及要点 一、发改委对投资立项核准 企业在项目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即境外收购项目在对外签署约束性协议、提出约束性报价及向对方国家(地区)政府审查部门提出申请之前,应先由省级发改委初核,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并抄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收到项目信息报告后,对于报告内容要求的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向报送单位出具确认函,确认函将标明一定的有效期。有关企业可在有效期内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如在此期间未能完成,应根据情况办理确认函延期,或者重新报送项目信息报告。 1、报批文件 (1)项目申请报告; 报送发改委的申请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①项目名称、投资方基本情况; ②项目背景情况及投资环境情况; ③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产品、目标市场,以及项目效益、风险情况; ④项目总投资、出资额、出资方式及用汇金额 (2)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 (3)证明中方及合作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 (4)投标、购并或合资合作项目,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 2、审批时限 国家发改委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应自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可延长10日并需告知项目申请人。 已核准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需向国家发改委申请变更: (1)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主要产品、地点发生变化; (2)投资方或股权发生变化; (3)中方投资超过原核准的中方投资额20%及以上; (4)在计划建设或收购交割期内未实施。

境内自然人的境外投资问题

近几年,伴随着经济发展的全球化以及境外投资成本的降低,境内越来越多的企业到境外投资,作为境内自然人是否可以到境外投资呢? 关于境内主体到境外投资,主要涉及到发改委、商务部和外汇管理局的相关规定。详细规定如下: 1、《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令第21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法人,及其通过在境外控股的企业或机构,在境外进行的投资(含新建、购并、参股、增资、再投资)项目的核准。第二十六条规定,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在境外进行的投资项目的核准,参照本办法执行。这两条规定表明,境外投资的合格主体是境内各类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对境外投资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项目实行核准管理。第五条规定,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项目核准权不得下放。第六条规定,中央管理企业投资的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境外投资项目,由其自主决策并在决策后将相关文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第七条规定,前往台湾地区投资的项目和前往未建交国家投资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即境内合格主体到境外投资的大额用汇项目由国家发改委核准,其他境外投资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中央管理企业境外投资的非大额项目自主决策后报国家发改委备案。 上述规定表明,境内自然人到境外投资,属于《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主体,投资主体到境外投资无论用汇额大小都必须经过国家发改委或者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2、《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9年第5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在我国依法设立的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该规定适用的主体是在我国依法设立的企业,不适用于境内自然人,因此,如果境内自然人到境外投资不需要商务部门审批。 3、《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09]30号)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境外直接投资是指境内机构经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通过设立(独资、合资、合作)、并购、参股等方式在境外设立或取得既有企业或项目所有权、控制权或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第二十二条规定,境内金融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相关监管

最新(37号文)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

填表说明: 1、申请人办理境内居民个人(以下简称中方)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外汇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等业务的,应按规定如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并提交本表。外汇局在本表上加盖资本项目外汇业务专用章后返还给申请人,并留存复印件。 2、本表中所涉金额栏目,均按注册币种折算后填写阿拉伯数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3、请根据申请内容勾选申请事项,若勾选“境外投资企业变更登记”,请选择变更类型,变更类型可多选; 4、“境外投资企业新设登记”指境内居民个人直接或间接取得境外公司控制权的行为。境内外资产或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无形资产等; 5、“股权转让”指境外投资企业的股权发生转让; 6、“中方转外方”指境外投资企业的原中方股东将所持股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境外机构或个人; 7、“外方转中方”指境外投资企业的原外方股东将所持股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境内机构或个人; 8、“外方转外方”指境外投资企业的原外方股东将所持股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境外机构或个人; 9、“中方转中方”指境外投资企业的原中方股东将所持股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境内机构或个人; 10、“境外投资企业注销登记”——境外投资企业因清算、股权转让等原因,中方不再控制境外公司,需办理境外投资企业注销登记; 11、“基本信息变更”指境外投资企业名称、中方持股比例等主要事项发生变动; 12、“境外企业名称”指境内居民个人在直接设立或控制的特殊目的公司; 13、“注册地”指境外企业的所在国家或地区; 14、“注册日期”指境外企业在境外设立的日期; 15、“上市地”指在公开发行股票的证券交易所所在国家或地区; 16、“上市日期”指股票公开发行的日期; 17、“返程投资企业名称” 指境内居民个人通过特殊目的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内公司名称; 18、“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编号”指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返程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编号; 19、“股权转让对价”指出让股权的价格; 20、“境外支付金额”指中方股东以其境外持有的合法资产或权益对境外投资企业出资金额; 21、“减资所得金额”指中方股东减少注册资本所得金额; 22、“境内居民个人(受托人)签名”指直接或间接持有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股份或股权的境内居民个人需签名确认填表内容的真实性。

关于境内投资主体办理境外投资备案注意事项

②为了便利化您的操作,您可以点击“返回首页-资格类-进入境外投资管理(无纸化版)”,填写申请,并根据页面提示要求上传各类电子版材料,无需进行线下递送相关纸质材料。 温馨提示 境内投资主体办理境外投资备案(核准)手续时,除按照《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要求在本系统内提交《境外投资(机构)备案(申请)表》外,请按本通知要求以电子版形式(PDF 形式)提交材料。 一、境内投资主体办理对外投资设立境外企业备案或核准手续,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办理备案手续: 1.《境外投资备案表》(加盖印章); 2.营业执照; 3.对外投资设立企业或并购相关章程(或合同、协议); 4.相关董事会决议或内部决议; 5.前期工作落实情况说明(包括可研报告、投资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投资环境分析评价等); 6.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格式附后);下载 7.属于并购类对外投资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尽职调查报告和《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 8.根据真实性审查工作需要,如有其它材料要求,将另行通知。 (二)办理核准手续,除提交(一)中第2至8项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主要包括投资主体情况、境外企业名称、股权结构、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投资资金来源、投资具体内容等); 2.《境外投资申请表》; 3.涉及敏感行业的,还需提交有关部门对境外投资所涉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或技术准予出口的材料。 二、境内投资主体办理设立境外机构备案或核准手续,需提交以下材料: 1.《境外机构备案表》或《境外机构申请表》(加盖印章); 2.营业执照; 3.设立境外机构的内部决议; 4.设立境外机构真实性承诺书(格式附后);下载 5.根据真实性审查工作需要,如有其它材料要求,将另行通知。 设立境外机构属核准类情形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申请书(主要包括国内主体情况、境外机构名称、开办费、境外机构负责人情况简介、设立境外机构事由等)。 三、办理《企业境外投资证书》载明的境外投资事项的变更手续,需提交以下材料:(一)涉及境外企业增(减)资情形时: 1.原《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2.《境外投资备案表》或《境外投资申请表》(加盖印章); 3.营业执照; 4.相关董事会决议或相关部门内部决议; 5.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格式附后);下载 6.涉及增资的,还需提交投资资金来源说明。 7.根据真实性审查工作需要,如有其它材料要求,将另行通知。 境外投资事项属核准类情形的,还需提交申请书(主要包括投资主体情况、增/减资事由说明等)。

(完整版)项目投资申请报告书

项目投资申请报告书 一、项目名称 名称中应包括投资主体、投资目的国和反映主要投资内容的关键词。 二、投资方情况 (一)主要投资方基本情况 包括企业全称、企业性质、注册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资产负债状况,股权结构、主要股东情况; (二)主要投资方基本经营情况 包括企业近两年主要业务规模和经营情况,主要财务指标; (三)其他投资方简要情况 包括注册地、注册资本、企业性质、主要业务规模和经营状况。 三、必要性分析 说明项目对各投资方的必要性和意义,包括项目与投资方国内项目的关系、与企业发展战略的关系、与我国相关产业发展的关系等。 四、项目背景及投资环境情况 (一)项目背景 包括投资方如何介入项目,投资方对外考察、尽职调查、与外方谈判、其他竞争投资者等情况; (二)投资环境情况 包括所在国家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情况,相关行业及市场状况,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意见,当地社区的意见。 五、项目内容

建设类项目 (一)建设内容 包括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期限、进度安排、技术方案、需要建设的配套设施等;涉及资源开发的,还应说明可开发资源量、品位、中方可获权益资源量及开发方案等; (二)主要产品及目标市场 包括项目主要产品及规模,产品目标市场及销售方案; (三)相关配套条件落实情况 包括项目道路、铁路、港口、能源供应等相关基础设施配套情况及安排,项目土地情况及安排,项目满足当地环保要求的措施,项目在劳动力供应和安全方面的安排和措施,所在地政府相关审批情况,加工类项目应说明项目原料来源的情况; (四)财务效益指标 包括项目总销售收入、利润、投资回收期、内部收益率等财务预测指标,以及中方投资回收期及回报率等预测指标。 并购类项目 (一)被收购对象情况 股权收购类项目应包括被收购企业全称(中英文)、主要经营范围、注册地、注册资本、生产情况、经营情况及资产与负债等财务状况,股权结构、上市情况及最新股市表现、主要股东简况,被收购企业及其产品、技术在同行业所处地位等;资产收购类项目应包括被收购资产构成,专业中介机构确定的评估价,资产所有者基本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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